2015年9月的存档

“倒韩”倒成了生意——一个集资诈骗案

2015年9月30日星期三

近来一个叫司马3忌的网民在网上很活跃。其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杭州龙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师 杨宏伟”,但杭州并无这家公司,杭州另有一家公司叫“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众多网友向该公司查询(电话:0571-87379122),该公司否认有叫杨宏伟的员工。此人用的是广州身份证,家住广州,其真实身份姑且存疑。

 

去年12月,司马3忌给我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说是他和几个人正在拍摄关于“倒韩”(指揭露韩寒造假)的电影纪录片,准备在春节前在北京开一场关于韩寒事件话题的研讨会,为拍摄留下素材,希望能获得我的支持。在揭露韩寒造假事件最轰轰烈烈的时候,司马3忌其实是一直对揭露韩寒造假不以为然的,认为作家代笔不是个事儿,一直到2012年5月对韩寒的揭露已进入打扫战场阶段时他还发表文章建议我熄火。在大约2年前,他突然摇身一变成了“倒韩先锋”,主要是针对韩寒获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涉嫌造假一事,和几个网友一起去上海公证处查过档案,并起诉《萌芽》杂志社和出版社,以“行动派”自居,在“倒韩”圈里出了点小名,还在今年7月被上海无神论论坛请去做“用科学无神论提高全民科学素养”的主题演讲,虽然此前他没有发表过任何关于无神论的言论,更没有做过任何科普工作。

 

我当时以为是几个网友要自掏腰包拍一部揭露韩寒的公益纪录片,值得友情支持,就答应了下来。于是在今年2月初,他们利用我在北京期间开了一场相关话题研讨会,我去参加并接受了采访。此后我没有再留意这部纪录片的事。这个月初,司马3忌又来函说纪录片《解构韩寒新概念》拍好了,准备放在网上供免费观看,要先在北京开一次看片会,问我能不能参加。我不在国内,没法参加,但还是转了该片的海报,以示支持。

 

这几天因为该片在上海的看片会是以放映“环保片”的名义欺骗店家在咖啡馆租的放映场地一事引起了争议,也引起了我的注意,才发现我把这部纪录片的拍摄背景想得太简单,被骗子利用了。

 

我原以为这是一部介绍揭露韩寒造假事件的纪录片,经向参加看片会的几个网友了解,其实类似于演讲会录像,司马3忌一个人在台上走秀放幻灯,还原韩寒获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经过和介绍司马3忌的诉讼,以其败诉结束,号称是“客观”、“中立”、“不下结论”,以至于参加北京看片会的矿业大学一个教授提出,既然要“中立”,那就应该把我的镜头都删掉(在刚开始简略介绍事件背景时有我的头像,最后放片尾字幕时有十几秒采访我的镜头)。所以这部所谓“倒韩大片”,其实应该叫“司马3忌与萌芽不得不说的故事”。司马3忌去起诉《萌芽》、出版社的目的,是为了证明韩寒没有获奖、韩仁均出示的奖状是假的,然而奇怪的是,司马3忌却主动放弃对该奖状做司法鉴定。为什么要放弃呢,他先后有几种说法,在北京看片会上面对观众的疑问时解释说:因为他相信那个奖状是真的。

 

我原以为这个纪录片是几个制作者自掏腰包拍摄的,现在才知道是司马3忌发起向众多网友募集资金的,出资网友有时说有一百多位,有时说多达几百位。我在司马3忌的博客找到一份发表于今年4月14日的《众筹拍摄纪录片〈网络大事件:全民解构韩寒新概念〉》,文中说:“本纪录片将以演讲会形式为主线,全面展现历史资料,抽丝剥茧层层解密首届新概念悬疑。”显然指的就是已拍好的这一部。

 

为了这次演讲会拍摄,“本纪录片预算拍摄费用15万元,已自筹5万元,需众筹10万元”,出资益处之一是“高清全片第一时间在线加密观看”,出资金额越高,益处越多,出1000元以上获得“片尾字幕感谢”,出3000元“邀请参加演讲会现场纪录片拍摄并出镜”,出10000元获得“片头署名”、“出镜发言”,出50000元“享有本片联合制片人头衔”、“将您的名字印刷在海报上”、“出镜发言”,虽然充满了铜臭,有钱就能买到出镜、发言机会,但在当今的中国,也不算太离谱。比较让我意外的是其“关于该纪录片项目的策划”中的两条:

 

3、本纪录片完成后,将与搜狐视频、爱奇艺等视频网站洽谈合作付费收看本片,或者广告分成形式产生部分回报。

4、支持3000元以上者,均为效益回报受益人。

 

原来这是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项目,我还以为是个公益项目。公益项目不是不能赢利,但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在项目运行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必须全部再用于作为项目经费,而不能将其分红。而该纪录片策划书明确“支持3000元以上者,均为效益回报受益人”,即是把出资3000元以上者作为股东,将效益用于股东分红,这当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我当然不能参与一个商业项目,因此声明不得使用我的影像资料,即使只是在片头、片尾闪了一下也是侵权。在我做出声明后,“纪录片《解构韩寒新概念》制作组”发了一则通告称:

 

“本片在经过制作组经过多方努力后,未能取得龙标。本片制作组主要成员在北京举办的剧本研讨会上,一致明确本片为公益性质。上述情况已于8月初作出公开声明。”

 

所谓龙标,指商业电影“公映许可证”,也就是说,该影片制作是以商业化公映为目的的,的确是一个营利商业项目。只不过因为未能取得龙标,才无奈改为公益性质。但是该片的资金筹集是以经济效益回报为诱饵,后来策划人突然改变项目性质,出资人不能再获得经济效益回报,岂不是非法集资?

 

实际上这是司马3忌个人的集资,所有的款项全都汇入他的私人账户。但是司马3忌从未公布过收支明细,无人——包括出资人——能知道资金的具体来源和使用情况。光是究竟筹集到了多少资金,司马3忌本人在不同场合有几种不同说法,最新的说法是:

 

“闹腾了一个礼拜,总共募集到了约14万,微博打赏1万7,多数都是9块9和100,共约120人,银行支付宝汇款约12万。好在发挥工程管理经验,和剧组团队分斤掰两严扣细节把好预算关。由于各个技术工种尚未结算,比如昨天今天晚上剪辑师团队还在加班。超支是已经可以肯定的了。因此我上午贴出了通报,决定在下月底前,向各位参与者汇报详细的开支清单。”

 

也就是说总共募集到了约14万。没人知道这是不是真实数字,因为他从未公布过收入明细,也没打算公布(现在只是答应向参与者汇报开支——而不是收入——明细),所以出资人没法知道自己出的钱是否被算在里头,是否成了司马3忌的个人财产。此事非常蹊跷。公示到账细目是募捐、集资的最低要求,这样出资人才会知道自己出的资金是否入账,而不是被私吞。但是多名出资人要求司马3忌公示入账帐目,他却都以各种借口不公示,只能说明怕有出资人发现其出资没有入账。

 

这个纪录片实际上是演讲会录像,是一个制作成本低得不能再低的小制作。据制作人员在看片会上介绍,他们全都是义务劳动,不领任何报酬,没有人力成本。主要制作成本就是演讲场地、器材租金,按国内的行情,这样的拍摄、后期制作成本也就几千元钱。然而司马3忌却声称14万元全都花光了还不够。这不禁让人好奇,钱都是怎么花的?

 

然而司马3忌从不公布也不准备公布开支明细,因为他说根本就没有收支明细。司马3忌在9月27日回复该片编剧曹亘(自称只是“挂名编剧”)的微博时说:

 

“曹教授,总共就是十来万的事情,大伙儿折腾了几个月,累的跟狗一样,你觉得我们还有多余的精力去搞一份完整的财务账目和凭证档案?”

 

这里说的资金是十来万(一天后改口成约14万),觉得是笔小钱(那还为这笔小钱搞集资干什么?),又没有多余精力(倒是有精力天天写长篇文章跟人吵架),所以就没有完整的财务账目和凭证档案。这意思就是对筹集来的款他没有记录?可以随便花?花了连个凭证都没有?没有财务账目又怎么给出资人回报?这不是集资诈骗是什么?

 

在遭到众多质疑后,司马3忌改口说:“决定在下月底前,向各位参与者汇报详细的开支清单。”但是此前已经说了没有完整的财务帐目和凭证档案,详细的开支清单从何而来?造假账吗?而且造出来的帐目只准备给参与者看,也就是只是给内部几个人看,没有参与制作的出资人连看的资格都没有。这些参与者和他是同一个利益集团的,一直在公开支持他,看了开支清单即使有疑问也不至于和他撕破脸。

 

但是这是商业集资,他有义务向所有出资人出示收支情况。现在变成公募公益项目,更有义务公示收支帐目。影片制作不涉及人身安全、个人隐私,为何不公示收支帐目?司马3忌当然知道这个道理,不然也不会在我质疑崔永元公益基金为何不公示收支帐目后,他大力支持,还要主动去起诉有关部门要求公布崔永元公益基金帐目。明知故犯,说明有鬼。如果隐匿、销毁帐目,或将资款用于挥霍,或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当然是集资诈骗。

 

司马3忌并非只对纪录片集资采取这种奇怪的做法,对网友捐款支持他起诉《萌芽》、出版社也是采取这种做法。据他说,他共收到3万多元捐款用于他的“公益诉讼”,但是他的一个参与组织这项捐款的支持者“不|定”却爆出“捐款不止3万。大约6、7万”。究竟哪个数据是真实的我们不知道,因为司马3忌从没有公示过捐款收支情况。他声称,他对收到的捐款没有记录,对怎么花捐款的也没有记录,理由居然是如果记录下来,他本人自费花的钱更多,怕老婆查账。这么奇葩的借口也能想出来,想象力实在是丰富。既然连他的支持者都出来作证他少报捐款数额,如果司马3忌不能出示捐款入账情况,可认定有骗捐嫌疑,可向公安报案了。另外,按其收六、七万报三万多的比例推算,他声称为拍片筹到14多万,实际可能收了30万。

 

    这只是司马3忌要利用“倒韩”搞商业活动计划的一部分。在其《众筹拍摄纪录片〈网络大事件:全民解构韩寒新概念〉》后面,他预告“相关系列商业纪录片《文坛大事件》”,那当然准备再来一次众筹了。他还在2014年6月发过《编撰出版〈网络大事件之一——解构韩寒〉的策划书》,要把网上揭露韩寒的文章以“原文与评论并列”的方式编撰出版,采取的也是向网友筹集资金的方式,“第一期计划印刷5000本,约需8万元。”这也是个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项目,策划书里专门提到“竞争优势与盈利能力预测”,而“利益分配”方式是:“如产生效益,编撰团队获得15%的版税,其余部分按照出资比例获得收益。”至于原文作者的报酬,根本就没打算支付。

 

我是很没有商业头脑的人,从没想过一些在我看来与商业毫无关系的活动,也能被人利用来做生意,甚至以此行骗。我怎能想到,连揭露韩寒这种事,都有人要借此捞不止一笔,而且还要弄虚作假。因为没有戒心,使得我也被利用。正是因为我参加了“倒韩”电影纪录片的座谈会以及邀请过司马3忌做质疑韩寒获新概念作文奖的访谈,导致很多网友出于对我的信任,纷纷给该电影出资、向司马3忌的诉讼捐款。现在很多人知道真相后,要求司马3忌退款,却遭到其团伙的辱骂。既然连我也敢利用,我当然不会放过此事,一定帮受害者追究到底。

 

韩寒退出文坛去混娱乐圈,从当年不可一世的意见领袖变成小丑般的“国民岳父”,早已倒矣。有些人在揭露韩寒最轰轰烈烈的时候旁观、反对,在韩寒倒后却变得比谁都积极、执着,认为只有把韩寒绳之以法才算“倒韩”结束,其实头脑稍清醒者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这些人的动机是非常可疑的。所谓的“倒韩派”,不过是当年韩寒造假事件时对参与揭露韩寒的人的一个笼统说法,哪里真的存在这么一个派别?因为揭露过韩寒,就被当成自己人,就不能揭露其造假、欺诈,否则就被说成是不团结、抢功、试图独吞倒韩成果,岂不可笑?揭露韩寒成为网上盛事,当年和现在都有很多人参与,参与的人多了必然鱼龙混杂,什么样的人都有,其中固然多数人是单纯为了揭假求真,但也混有见风使舵的投机分子、想借此出名的草根、嫉妒的失意文人、找商机的商人,甚至还有明显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利用网友们的一腔热血的骗子。对于骗子就应该揭露、追究,不管他是支持还是反对韩寒。

 

2015.9.29

 

 

关于央视记者王志安再次造谣诽谤的声明

2015年9月26日星期六

几个月来央视“新闻调查”栏目记者王志安一直在造谣我通过“安保资金”进行诈骗,我已起诉他损害名誉权,北京海淀区法院也已经受理。但是王志安被起诉后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不断地造谣、诽谤我诈骗,今天又抛出了一份长篇“调查报告”《方是民和彭剑欺骗海外基金会的一个小故事》,转而造谣说我欺骗“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据他说,武汉法院到北京执行肖传国案的判决,把四万余元款从我妻子账号划走后,彭剑律师曾向“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申请了一笔四万余元补助用于支付该赔偿,但是后来我们通过某某社武汉分社(暗指新华社武汉分社)向武汉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武汉法院将款退还我妻子,却至今都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于是王志安质问:

 

“因为彭剑申请的资助金在2011年2月20号就批复了,按正常理解,这笔钱早就给付了彭剑,但是,方却至今都没有履行法院判决。那么问题又来了,彭剑申请下来的这笔四万多的资助,到底是给了方是民还是留在彭剑手里?如果在彭剑手里,他为什么不替方是民支付法院的裁决?如果在方是民手里,方是民宣称自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这笔钱又算什么?这种行为算什么?是欺骗,诈骗还是侵占?”

 

这完全是造谣、诽谤。

 

事实是:

 

2008年2月武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肖传国起诉我的案件的判决之后,我交代彭律师:为了抗议不公判决,我们不会主动去缴纳赔偿金,等法院发了强制执行通知后,我们再缴纳。但是武汉江汉区法院一直就没有向我们发过执行通知,而是在2009年8月派人到北京直接把四万余元款从我妻子银行账户划走,等肖传国得意洋洋地在网上宣布他已拿到赔偿后我们才知道此事。我们即向武汉江汉区法院提起异议,出示证据证明我与妻子早就有财产分割协议,去执行她的银行账户是非法的。江汉区法院很快驳回我们的异议,我们再上诉到武汉中级法院,而武汉中级法院却一直拖着不受理。所以我们当时估计这笔款是要不回来了,于是在2011年彭律师向“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申请了这笔款的资助。一直拖到了2013年4月,武汉中级法院突然裁定江汉区法院执行错误,把非法从我妻子账户划走的款退还。随后江汉区法院向我发强制执行通知,彭律师就把款交了。

 

我的任何诉讼都是公开、透明的。我们从来就没有去找过某某社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向法院施加压力,王志安那么说,纯属造谣、诽谤。

 

武汉肖传国案的赔偿款早在两年前就由彭律师缴纳,此案已结,王志安却说我至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纯属造谣、诽谤。

 

彭律师从“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申请的补助已完全用于支付赔偿金,王志安却说我们欺骗海外基金会,质问“是欺骗,诈骗还是侵占”,这更是造谣、诽谤。

 

对于一个央视记者,以其拥有的资源,想要真正调查我究竟有没有履行武汉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金,易如反掌。我已履行法院判决两年,而王志安却造谣我至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以此诽谤我“欺骗”、“诈骗”、“侵占”,可见其恶意。对央视记者王志安这些恶意造谣、诽谤的行为,我已经而且将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5.9.25.

 

 

方舟子诉崔永元案上诉状

2015年9月19日星期六

上诉人:方是民,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

 

被上诉人:崔永元,男,1963年生,汉族,中国传媒大学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

 

案由:名誉权纠纷

 

因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方是民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令维持(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

二.判令撤销(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

三.改判(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五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没有平等公平适用法律,对不同当事人适用不同判决理由;玩弄法律、选择性应用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存在许多对上诉人有利理由对上诉人不适用的情形;存在对被上诉人崔永元不利理由对崔永元不适用的情形;明显偏袒崔永元。

 

(一)“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判决书第24页)。

 

虽然一审阐明了该判决理由,但上述判决理由,没有对涉案附件2编号15、16等上诉人微博适用。

 

(二)“鉴于崔永元的公众人物身份、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判决书第24页)。

 

同样,上述一审阐明的判决理由,没有对涉案附件2编号9的上诉人微博适用。

 

(三)“微博用户在发言时所表述、引用的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仅需要证明其言论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具体分析,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引述事实、进行评论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未对事实进行捏造、歪曲、夸大,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一般即可免责”;“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判决书第24、25页)。

 

同样,上述一审阐明的判决理由,没有对涉案附件2编号15、16、30、54、58、63等上诉人微博适用。

 

(四)“对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而仍然引用、转发的,构成侵权。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书第25页)。

 

同样,上述一审阐明的判决理由,没有对涉案判决书附件1编号10的被上诉人崔永元微博正确适用。

 

(五)“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判决书第26页);“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而污染网络环境”,“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恶意贬损对方人格尊严,这部分言论已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认定侵权”(判决书第27页)。

 

同样,上述一审阐明的判决理由,没有对涉案附件1编号8的被上诉人崔永元微博适用。

 

(六)“对双方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之类的言论,虽然个别用语令人不快,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判决书第23、24页)。

 

同样,上述一审阐明的判决理由,没有对涉案附件2编号30等上诉人微博适用。

 

(七)“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书第24页)。

 

同样,上述一审阐明的判决理由,没有对涉案附件2编号18、30、33、48、54、58、63等上诉人微博适用。

 

(八)“属于意见表达的范畴而非事实陈述的领域,这些质疑、评论意见在微博后面多附有相关的报道来源或文章对比,表明相关事件的传言在社会上受到广泛质疑、争议的情况确实存在,同时给予了微博观众据此思考和作出自己判断的机会”;“部分微博言论性质属于意见表达而非事实陈述,用语虽有较强的反诘、调侃、揶揄色彩和一定的情绪宣泄性质,但难以看出系出于明知、应知相关传言和文章事实虚假而不计后果的漠视真伪予以发布的主观恶意,尚未超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范畴”;“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对于以上的微博内容,本院认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另案-(2014)海民初字第8684号民事判决书第20页]。

 

上述判词是另案判词,但也是一审审判长李颖作出。该判词主旨是不涉及侮辱和明显诽谤的意见表达,且评论对象是公众人物,不构成名誉侵权。

 

同样,上述生效判决阐明的判决理由,没有对涉案附件2编号16、17等上诉人微博适用。

 

(九)举例说明一审的不公平适用法律情况。

 

方是民微博称“我忽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仅仅表示了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并没有说其正常收入就存在问题,就被一审认定是“意图损害崔永元的名誉,构成侵权”,连“暗示”这种诛心之论都出来了。难道人们不能对一个公益基金管理者的正常收入感兴趣?但是一审也判称“鉴于崔永元的公众人物身份、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别人连对其正常收入感兴趣都不行,谈何“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平等地适用法律,对双方当事人都应用同样的法律逻辑,无论时间先后都须应用同样的法律逻辑,这是审判常识,但一审判决明显悖于上述常识。

 

二. 被上诉人崔永元相关微博构成侵权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一)判决书附件1编号10的微博构成侵权。

 

理由:1.被转发的内容有“由于置顶微博【习惯性造假者方舟子】被屏蔽,现重新发布”文字,故转发者崔永元明知其转发的内容因侵权被屏蔽。

 

2.“习惯性造假者”系明显诽谤。

 

3.适用一审“对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而仍然引用、转发的,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侵权。

 

总之,一审未判定构成侵权的崔永元上述微博明显构成侵权。

 

(二)判决书附件1编号8的微博的全部内容构成侵权。

 

该条微博被判令删除,但一审判决书第25页竟然判称“崔永元指称方是民‘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即一审认为虽然判决删除该微博但其中的一句话并不构成侵权,判令删除是由于存在其它侮辱诽谤用语。

 

如此判决,明显错误:

 

早在2014年7月23日一审律师代理词就阐明了,庭审时代理人也重点强调了下述理由:

 

【……(二)被告崔永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曾“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五)被告崔永元先称原告曾“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后对其微博转发的“一位名为ˋLiu Juhuaˊ的人(疑似方舟子妻、新华社记者刘菊花)以67万美元的价格购入豪宅一栋”内容不执异议。推论出被告认为:1.原告夫妻购两套房价值合计367万美元。或者,2.被告自己否定了自己曾说的“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的说法,认为方舟子妻“以67万美元的价格购入豪宅一栋”。但是无论哪种说法,被告在发表言论时都没有事实依据,而仅凭传闻信口胡说或人云亦云。】

 

此外,

 

1. 被上诉人崔永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曾“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

 

2.“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明显是崔永元作出“事实陈述”,而不是意见表达。

 

3. “一边A一边B”,而A、B均无事实依据,且A、B二谎言的并列,明显极大加重了对上诉人诽谤的严重程度,亦能够证明了崔永元的主观恶意。

 

4.上述微博内容应适用一审“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而污染网络环境”,“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恶意贬损对方人格尊严,这部分言论已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认定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侵权。

 

总之,一审未判定构成侵权的崔永元上述微博明显构成侵权。

 

(三)一审已判定判决书附件1编号1-9、11-24的微博构成侵权。连同判决书附件1编号10这一个侵权微博,可见应判定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全部24个微博均构成侵权。

 

三. 上诉人涉案14条微博不构成侵权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一)判决书附件2编号9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微博第三句可缩略为“项目投入了2亿元,根据规则,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那就是2000万元”。该文字没有任何歪曲表述。

 

2.崔永元显然是崔永元口述历史项目的主导者、管理人,明显与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有关联,当然应当接受他人的质疑。

 

3.“我突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一句,没有任何侮辱诽谤,仅是个人观点表达,明显不构成侵权。

 

4. 适用一审“鉴于崔永元的公众人物身份、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二)附件2编号15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一审反诉答辩第四组证据证明了该微博言论的事实依据,即视频情节之一为:崔永元在有机食品超市采访了一个女人,该人称她得了癌症晚期,吃了一个月的有机和生食之后,癌症消失了。视频字幕不翻译“生食”(raw food),只剩“有机食品”……博客主人称:患癌症后接受了常规治疗……为他人提供辅导,一个小时的会谈建议捐助50美元;接受了崔永元的采访。因此,该微博言论有相当的、合理的事实依据,上诉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2.该微博主旨是强调“她的癌症是靠手术、放疗和化疗治好的”,揭露“吃一个月有机食品治好晚期癌症”是虚假,是在澄清事实,传播科学的医疗观念。

 

3.无论是谁,基于一位理性人的合理判断,都会认为宣称“吃一个月有机食品治好晚期癌症”的人是有机食品托儿。而宣传有机食品治疗癌症显然会给公众健康、医疗造成严重误导。因此,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方是民认定那女士为托儿的事实依据,不能要求严苛。

 

4.适用一审“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及“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三)附件2编号16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一审反诉答辩第五组证据证明了该微博言论的事实依据,即关键时间点为: 2009年10月31日崔永元从苏彦韬处领取“2009中美电影节杰出贡献奖”;2009年11月15日,央视“小崔说事之美国往事”节目由崔永元采访苏彦韬,请他和观众分享“创业的艰辛”。因此,该微博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符合逻辑推理,“‘德艺双馨’好交易”评论显然属观点表达,无侮辱词汇,属于上诉人主观上的“确信真实”,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故不构成侵权。

 

2.该微博应适用一审“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四)判决书附件2编号17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二者日期如此接近,很难让人不相信二者之间不存在交易”,“难怪‘德艺双馨’现在成了骂人的话”,该二处文字显然是意见表达而不是事实陈述。

 

2. 该微博应适用“不涉及侮辱和明显诽谤的意见表达,且评论对象是公众人物,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3. 该微博也应适用“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五)判决书附件2编号18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一审反诉答辩第七组证据中的第6个证据能够证明崔永元于2013年11月16日01:19在先发微博诽谤:“这就冤枉肘子了,他自己写的东东也是随时删、随时改、随时便”。该内容,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诽谤。崔永元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随时删、随时改、随时便”。而诽谤上诉人“随时删、随时改、随时便”,是对撰稿人、作家严谨态度的抹黑,是极大的诋毁,损害后果很大。

 

2. “崔永元说我‘随时删、随时改、随时便’,乃是其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这内容明显是对崔永元在先恶毒诋毁的反击、批评,且“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是意见表达;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3. 该意见表达依据的事实是崔永元在先的诽谤、诋毁。故该微博应适用一审“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4.①2013年11月15日01:23崔永元在先发布对上诉人的侮辱诽谤微博(判决书附件1编号1),一审判定该条在先攻击上诉人的微博构成侵权。②若结合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可见上诉人在一审主张24个崔永元微博侵权、一审判定23个崔永元微博侵权;一审的判定足以说明评价崔永元是“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并不为过。除了一审判定内容,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归纳说明文档也可证明评价崔永元是“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是适当的。

 

(六)判决书附件2编号23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该2013年12月26日15:25发布的微博是对他人微博的转发评论。上诉人认同被转发人对崔永元的批评观点,批评道“中国传媒大学聘请一个满口谎言、谣言的人教历史,本身就是一大笑话”。只要上诉人证明崔永元有许多谎言、谣言,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一审诉称崔永元在2013年12月26日15:25之前有9条侵权微博,一审判决全部支持,认为该9条均构成侵权。即一审判决已经证明了崔永元确实是有一些谎言、谣言,故称崔永元“满口谎言、谣言”并不为过,当然不构成侵权。

 

2. 认为一个人“满口谎言、谣言”,是意见表达;“这不正是学术腐败、误人子弟嘛”等之后的文字更明显是意见表达。

 

3. 上述微博文字依据的事实是崔永元在先的侵权言论及其它谎言、谣言。故该微博应适用一审“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七)判决书附件2编号30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该微博发布的背景有二:①2013年11月15日01:23崔永元在先发布对上诉人的侮辱诽谤微博(判决书附件1编号1)。②崔永元在先转发侮辱诽谤上诉人的视频(见微博下方的附件截屏)。

 

2. 只要证明崔永元有许多谣言、诽谤,则评价崔永元是“造谣成性、诽谤成瘾、谎话谎说”,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一审判决已经证明了崔永元确实是侮辱诽谤在先,且上诉人也提交了崔永元在2013年11月15日之前便多次造谣诽谤的证据(见一审反诉答辩第一组证据),故称崔永元“造谣成性、诽谤成瘾、谎话谎说”并不为过,当然不构成侵权。

 

3.“谁是骗子,是你这种血口喷人、造谣成性、诽谤成瘾、谎话谎说的大尾巴狼能定的?”这文字是特定背景下发布的,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4.“说揭假的人是骗子,本身就是大骗子的嫌疑很大”,明显是意见表达。

 

5. 上述微博文字依据的事实是崔永元在先的侵权言论及其它谣言、诽谤。故该微博应适用一审“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八)判决书附件2编号33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该微博发布的背景是:崔永元在先发布侮辱诽谤上诉人的微博(见微博附件截屏),至少有两处侮辱上诉人的内容。

 

2.“疯狗汪一声就挨一棒子,还觉得自己在遛人呢?挨棒子挨多了产生幻觉了?”这句话明显是在调侃,是在崔永元在先提到“遛狗”后,上诉人相应地借“狗”进行调侃,且文字没有直接说谁是“疯狗”,因此,当然不构成侵权。

 

3.退一步讲,若该微博被理解为明确了崔永元是“疯狗”,那么,也是崔永元先把对方是民的攻击说成是“遛狗”,方是民才反唇相讥说是疯狗遛人,完全是在崔永元的攻击基础上的调侃揶揄。

 

4.该微博是特定背景下发布的,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九)判决书附件2编号37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该微博发布的背景是:“主持人僵尸”一语,其上下文关系是,方是民先发了自己玩电子游戏植物大战僵尸的截图,而后崔永元随即发布诽谤上诉人的微博(见微博附件截屏),即诽谤上诉人“出来冒充全能科学家”。

 

2.“玩玩打游戏中的僵尸很好,打打现实中造谣的主持人僵尸,更好。”这句话明显是在调侃,且文字没有直接说哪个是“主持人僵尸”;所谓“主持人僵尸”,乃是因为植物大战僵尸游戏而做的调侃揶揄,而且根本就没有特指是崔永元(被方是民批评过的主持人多了),一审为什么就替崔永元对号入座呢?因此,该微博不应构成侵权。

 

3.该微博是特定背景下发布的,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十)判决书附件2编号48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该微博发布的背景是:崔永元在先发布诽谤上诉人的微博(见微博附件截屏),即发布“世界上有两种科学,一种叫科学,一种叫方科学。科学可以质疑,方科学一问就翻脸,科学鼓励创新,方科学擅长抄一遍,科学分科,方科学只有一磕,科学注重实验,方科学注重骂战,科学的基金透明公开,方科学的资金见光就完,科学的历程曲折艰险,方科学的历史糟烂不堪”微博、诽谤上诉人。

 

2.针对上述崔永元的诽谤,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6日21:43 发微博称:“世界上有两种主持,一种叫主持,一种叫崔主持。崔主持认为什么都靠一张嘴,靠嘴巴就能吹出科学、吹出生物技术、吹出营养学、吹出环保数据,被揭露吹不圆了,就吹成了滚辩,只剩下造谣、诽谤和谩骂了。”并后附有上述崔永元的诽谤微博截屏。这句话明显是在模仿崔永元在先文字格式进行调侃。

 

3.只要证明崔永元有许多诽谤和谩骂,则评价崔永元“只剩下造谣、诽谤和谩骂”,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一审判决已经证明了崔永元确实是侮辱诽谤在先;我方诉称崔永元2013年11月26日21:43之前有4条微博侵权,一审均判定支持我方主张;且上诉人也提交了崔永元在2013年11月26日之前便多次造谣诽谤的证据(见一审反诉答辩第一组证据等),故称崔永元“只剩下造谣、诽谤和谩骂”并不为过,当然不构成侵权。

 

4. 该微博是特定背景下发布的,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十一)判决书附件2编号49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3日15:39发微博称:“这是表彰他怎么给山村小孩加肥肉,教小孩怎么滚辩、谎话谎说、造谣、诽谤吗?”这句话明显是在质疑崔永元获奖。

 

2. 只要证明崔永元有许多造谣、诽谤,则评价崔永元“滚辩、谎话谎说、造谣、诽谤”,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一审判决已经证明了崔永元确实是侮辱诽谤在先;我方诉称崔永元2013年12月13日15:39之前有6条微博侵权,一审均判定支持我方主张;且上诉人也提交了崔永元在2013年年12月13日之前便多次狡辩造谣诽谤的证据(见一审反诉答辩证据),故称崔永元“滚辩、谎话谎说、造谣、诽谤”并不为过,当然不构成侵权。

 

3. “他的微博就是‘中国好教育’的现实教材”,明显是意见表达。

 

4. 该微博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十二)判决书附件2编号54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一审反诉答辩第七组证据中的第12个证据(电子证据-续十二-17)能够证明崔永元于2014年1月11日 01:47在先发布如下侮辱诽谤微博:

 

【肘子还是狗腿子! || @石扉客: 两年前的这个时候,确实是我最难熬之时,和季天琴在沪穗两地报警时孤立无援的境况犹如昨日,个中滋味在这篇《<起底王立军>台前幕后》中简述过:http://url.cn/Voyrzx 。既干这行,风险自当承受,没啥可说的。只是连累太太和孩子,万分难过。幸好,都过去了。

李剑芒001:

有方粉造谣我从肖传国时就是方黑。实际上我一直是保护方舟子,因为他是比我低八级的中科大校友,直到我无法忍受他的恶劣品行。2011-12-30,方舟子在网上说“石扉客当时代表南方某报刊想整重庆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的黑材料”。这是把人往死里整!我立即斥责他这是恶意害人。配图是王立军当年的反应。多悬!

肘子,干这事儿领赏钱没有?】

 

即“石扉客”转发“李剑芒001”微博后,崔永元转发并评论道:“肘子还是狗腿子!”。该判决书附件2编号54的微博内容也提到了崔永元的转发评论。

 

2. 显然,崔永元的上述转发评论,足以让上诉人得出崔永元“试图对我搞政治迫害”的结论。另外,2013年11月18日 16:06崔永元转发了陈国志的微博,该微博称“关于方舟子撒谎习惯,造谣爱好,这个必须看,逐字逐句,逐条逐段,有理有据有截图实证!http://url.cn/LMnVQW 著名作家刘仰就方舟子涉嫌造谣抹黑国家领导与反民主发出《讨方是民檄文》……”(见一审反诉答辩第七组证据中的第6个证据及电子证据-续六-11)。结合该证据,足以得出崔永元“一直试图对我搞政治迫害”的结论。

 

3.“崔永元”“又是当了谁的狗腿子”,这文字,明显是对崔永元在先“肘子还是狗腿子!”侮辱诽谤的反诘、讽刺;且“又是当了谁的狗腿子”的回应,显然无法与“肘子还是狗腿子!”的侵权恶劣影响相提并论。

 

4.该微博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5.该意见表达依据的事实是崔永元在先的侮辱、诽谤、诋毁。故该微博应适用一审“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十三)判决书附件2编号58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该微博发布的背景是:崔永元在先发布进行人身攻击并诽谤上诉人的微博(见微博附件截屏),即崔永元于2013年9月23日16:35发布“如果你还算个男人,把你的基金的账目也晒出来吧!”微博、诽谤攻击上诉人。

 

2.针对上述崔永元的诽谤,上诉人于2013年9月23日18:52 发微博称:“争论问题争不了就改为诽谤、人身攻击、谎话谎说,还有脸立着‘实话实说’的牌坊?这是什么样的‘家教’教出来的厚脸皮?下作如此,也敢来跟我比谁是‘真男人’?”并后附有上述崔永元的诽谤微博截屏。

 

3.因为很容易查询到有关资金项目发起人、管理人不是上诉人、上诉人不管理基金或资金项目,所以,崔永元刻意移花接木把他人为支持上诉人等人而设立的资金募集项目,谎称是“你的基金”(即方是民的基金),恶意明显,构成诽谤。因此,上诉人当然有理由批评崔永元是“诽谤”、“谎话谎说”、“厚脸皮”!

 

4.崔永元在先攻击“如果你还算个男人,把你的基金的账目也晒出来吧!”。“还算个男人”,这用语当然是人身攻击。

 

5.该微博是特定背景下发布的,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6. 一审反诉答辩第一组证据也可证明崔永元在2013年9月23日之前便多次造谣诽谤。该微博文字依据的事实是崔永元在先的诽谤、谎言、谣言。故该微博应适用一审“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十四)判决书附件2编号63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理由:1. 该微博发布的背景是:崔永元在先发布侮辱诽谤上诉人的微博(见微博附件截屏,也见一审反诉答辩第七组证据中的第11个证据及电子证据-续十一-9),即崔永元于2014年1月5日19:36发布“如何打肘子A:先确定自己从小到大是否干净,辩论两轮,肘子就要扒你祖坟了。当然,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如果你好面子就算了,如果你敢和它对扒,你赢定了。”微博、侮辱诽谤上诉人。

 

2.针对上述崔永元的侮辱诽谤,上诉人于2014年1月5日21:33 发微博反击道:“崔永元说我扒了他祖坟,我连他祖籍是哪都没兴趣知道,怎么扒?他不显摆家教我都不知道他爹是师副政委。倒是他又是“问候”我母亲,又是攻击我家属,又是不停地捏造、转发关于我的谣言,有的都是已有二十年历史的谣言,看这架势才像是扒祖坟,要比什么‘坑蒙拐骗’‘脸皮奇厚’,那我是自叹不如。”并后附有上述崔永元侮辱诽谤微博截屏。

 

3. 一审判决已经证明了崔永元确实是侮辱诽谤在先;我方诉称崔永元2014年1月5日21:33之前有13条微博侵权,一审判定支持我方绝大多数主张,判定13条微博中有12条侵权;且上诉人也提交了崔永元在2014年1月5日之前便多次狡辩造谣侮辱诽谤的证据(见一审反诉答辩第七组等证据),故上诉人有理由批评揭发崔永元是“不停地捏造、转发关于我的谣言”等。

 

4.“看这架势才像是扒祖坟,要比什么‘坑蒙拐骗’‘脸皮奇厚’,那我是自叹不如”,这些言论是意见表达。该意见表达依据的事实是崔永元在先的诽谤、侮辱、谎言、谣言。故该微博应适用一审“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5.该微博是特定背景下发布的,应适用一审“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判决理由,应认定该微博不构成侵权。

 

四.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错误的一审认定有:

 

(一)判决书第9页“关于‘抄袭’的指称和‘论文造假’双重标准”中写道“2011年3月30日,《法治周末》发表了《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文中称方是民有三起抄袭文章行为。据报道,方是民因此起诉《法治周末》报社侵权,并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而真实全面的情况是:

 

法治周末报社辩称:“我们不关注原告抄袭没有抄袭,我们的题目是涉嫌抄袭调查,按原告说也没有问题,我们的文章内容也没有说原告确定无疑的抄袭”。

 

一审即(2012)朝民初字第27314号民事判决判定:“文章内容系报道他人的判断和有关争论,通篇无被告的肯定性结论,也没有指称原告存在剽窃的陈述。因此,从涉案文章的语词运用、文字细节等表征看被告并不存在诽谤、侮辱情节,只是在报道关于原告是否涉及剽窃的这一事实争论”。

 

“因此,通观四个版面的所有文章,被告的报道方法和素材整理,有一定的倾向性”。

 

“但也需指出,原告在华人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属于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需承担较高容忍义务”。

 

“在原告的人格权利和被告报道涉及的新闻自由两者所代表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本院确定被告的报道方法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名誉侵权”。

 

“即使被告的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也不意味着原告‘涉嫌抄袭’的话题被给以确定性结论,原告关注的话题结论不是本案裁决能解决的问题”。

 

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抄袭’的指称和‘论文造假’双重标准”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而一审竟然引用崔永元单方的表述,歪曲相关判决主旨,反映出一审法官偏听偏信、明显偏袒、蓄意误导。

 

(二)判决书第10页“关于‘基金公开不透明’的指称”中写道“崔永元提供证据,显示方是民在就科技打假基金合法性接受采访时称:‘我希望整个过程是透明化的……以后要支出的时候也是要一笔笔公布出来,这样的话至少可以让大家有一个监督的作用”。

 

上述省略号省略的是“他们收来的钱现在一笔笔都在网上公布”这17个汉字。

 

该判称所指的“崔永元提供证据”,指的是崔提供的2006年11月9 日16:40:18发表在网易热点新闻栏目中的《方舟子:科技打假资金募集是合法的》一文(http://news.163.com/06/1109/16/2VGIC6N50001218K_4.html)。该证据显示方是民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一成立的时候就说得很明确,目前主要是为了来资助我的这个诉讼费用,我变成一个主要受资助的人了,所以为了避嫌的话我是不参与他们的小组活动,也不参与美国那个基金会的活动,我都不参与。我刚才说的这些都是公开的。当时讨论的时候在我们的网站上都讨论过了,所以都是公开能够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我只不过向大家再介绍一下整个背景是怎么样的”,“我倾向于实报实销”,“他能报多少就报多少,而不是给我一笔钱让我自己花,这样的话就缺少一种监督,我觉得用这样一种方式,比如我打这起官司花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一一列出来,他们基金会看有多少钱,应该报多少”。这些文字都在判决书引用的那文字之前。

 

因此,“崔永元提供证据”实际证明的是“我(方是民)是不参与他们的小组活动,也不参与美国那个基金会的活动,我都不参与”,进而证明崔永元谎称“你的基金”、以基金账目公开为名攻击方是民,恶意明显。

 

全面研读证据文字不仅反映出崔永元断章取义、刻意歪曲方是民本意,也反映出一审法官偏听偏信、不认真审查证据材料。

 

(三)判决书第10、11页“关于‘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咨询科学家’身份”中写道“崔永元称有人质疑方是民的‘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咨询科学家’身份,但方是民没有回应”。

 

崔永元补充(一)第33证据,即2003年7月2日新华访谈栏目中的《海外学人方舟子谈“学术腐败” 》一文(http://www.xinhuanet.com/zhibo/fangtan/20030702/zaixian.htm)记录方是民回答道: “我的经济来源有几部分。第一,我有一个专利,几年前我在做研究的时候,我当时和同事们克隆了一个基因,这个基因产品和艾滋病治疗有关系,所以有药厂买了我们这个专利,每年支付一些专利费用,这些可以保证我的一些基本生活费用。第二,有时间我也给美国的生物技术公司做做咨询工作,这也有部分收入。第三,稿费也是我收入的一部分。虽然说没赚到什么钱,但是维持基本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 (15:49)”。这些文字崔永元应当都看到了,但崔永元仅仅把“我有一个专利,我当时和同事们克隆了一个基因”文字列在崔永元《证据目录》“证明内容/目的”项下。

 

因此,崔永元自己提供的证据能够其证明他明知2003年时方是民就说过给美国的生物技术公司做做咨询工作,也有部分收入。因此,方是民根本没有回应的必要;称“方是民没有回应”,是在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全面研读这证据文字进一步反映出崔永元断章取义、刻意歪曲方是民本意,一审法官依然是偏听偏信、不认真审查证据材料。

 

(四)判决书第12页“关于对方是民评价的其他证据”中写道“崔永元”“就此提供”“方是民在微博上称其论战对手为”“人猪”“的证据”。

 

而崔永元证据显示相关微博内容是2013年7月23日方是民发微博称:“以前有路金波给自己改名叫路金猪,现在又有农大朱毅在简介里自称‘像猪一样’。世界很大,人猪真多”,上述文字上方附有农大朱毅微博简介截屏。

 

可见,方是民的相关微博是在调侃,且有事实依据。庭审时,我方代理人明确指出了这是有事实依据的调侃,但一审如此认定,说明了一审法官明显偏袒、蓄意误导。

 

(五)判决书第12页“关于对方是民评价的其他证据”中写道“崔永元”“就此提供”“方是民”“公布对其不利的‘独立调查员’个人信息的证据”。

 

而崔永元证据显示相关微博内容是2013年8月5日方是民发微博称:“独立调查员人肉多位网友,大曝网友银行卡、电话号码、住址,还故作镇静不怕别人反人肉。咱也集中曝曝(所有信息都源于他自己公开的,不涉及非法手段):真名周维,英文名Jason,1981年生,湖南长沙人,2007年硕士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现在深圳,以提供vpn服务为生,名称为leafyvpn和greenvpn。2012年3月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绿绮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可见,方是民微博反映了方是民是基于“独立调查员”在先的“人肉”搜索行为,为打击其“大曝网友银行卡、电话号码、住址”的嚣张气焰,为阻止其继续侵犯他人隐私,而利用公开信息、将搜索到的“独立调查员”相关信息公布,但公布信息中不含“银行卡、电话号码、住址”等隐私。

 

方是民此举实质是行侠仗义,不仅替被曝隐私的网友出气,还敲打、警告了“独立调查员”,客观上保护了更多网民的隐私权。

 

但一审如此认定,足以说明一审法官偏听偏信、断章取义、明显偏袒、蓄意误导。

 

(六)判决书第27页第一行开始写道“公证书中也有该女士表示并非在超市受访者的内容,本院认为其(方是民)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

 

如此认定,好像上诉人是不打自招,实在是莫名其妙。一审意思似乎是,方是民明明知道该女士已表示并非超市受访者,方是民却说她是,所以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这是颠倒了事件的顺序。事实上,方是民根据一定的事实依据认定该女士和超市受访者是同一人之后,该女士被别人询问后才表示她并非超市受访者,即方是民表述在先,该女士澄清在后;再后,方是民随即引述该女士的声明,表示如果我搞错了愿意为此道歉。方是民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恰恰是为了表明方是民不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而一审居然无视事实先后顺序,以此认定“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岂非怪事? 

 

(七)判决书第27页第一段末认定“这种提取管理费主体上的移花接木显属故意歪曲表述、意图损害崔永元名誉”。

 

而相关微博全文是“崔永元口述历史项目投入了2亿元,根据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那就是2000万元”;该句可缩略为“项目投入了2亿元,根据规则,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那就是2000万元”。正常推论出我方表述的是:“项目”“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因此,该文字没有任何歪曲表述,没有移花接木。

 

高达2000万元管理和行政费用当然会引起关注,而把关注质疑说成是“意图损害崔永元名誉”,即仅基于关注质疑言论就断定发言人的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明显荒谬。

 

但一审如此认定,足以说明一审法官指鹿为马、明显偏袒、蓄意误导。

 

(八)还有其它错误的事实认定,不再一一赘述。

 

五.一审未公平适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公众人物对非恶意评论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负容忍义务的法律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虽然判定“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但并没有对当事人平等公平适用。

 

六. 一审悖于正常的逻辑推理、自创荒谬原则。

 

崔永元在先侮辱诽谤:“如何打肘子A:先确定自己从小到大是否干净,辩论两轮,肘子就要扒你祖坟了。当然,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如果你好面子就算了,如果你敢和它对扒,你赢定了。”方是民在后反诘道:“崔永元说我扒了他祖坟,我连他祖籍是哪都没兴趣知道,怎么扒?他不显摆家教我都不知道他爹是师副政委。倒是他又是“问候”我母亲,又是攻击我家属,又是不停地捏造、转发关于我的谣言,有的都是已有二十年历史的谣言,看这架势才像是扒祖坟,要比什么‘坑蒙拐骗’‘脸皮奇厚’,那我是自叹不如。”一审竟认定方是民在后的反唇相讥构成侵权!

 

倘若一审判决无误,则意味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即公众人物、政协委员崔永元可以在先侮辱诽谤公众人物、自由撰稿人方是民,但方是民不得在其后反诘、不得反唇相讥。

 

七.一审判决书遗漏上诉人部分证据。

 

一审判决书未提及一审反诉答辩第七组证据内容,也没有提及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微博电子证据。

 

八.一审判决部分内容属履行不能,无法执行,必须改判。

 

(一)自2014年10月下旬开始直到今日,上诉人无法自行登陆一审判决第二项所指的腾讯微博、搜狐微博;无法进行相关删除操作。如此判决,是自始履行不能的判决。

 

(二)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表述的“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并不严谨。因为当事人仅能在报纸广告版发布声明,故建议表述成“在《新华每日电讯》报纸广告版”为宜。

 

九. 一审对判决崔永元赔偿的金额过低,

 

崔永元对一个代理律师就支付了律师费75000元,另外,仅仅为了公证与本案无关联性的新语丝网站的百余张A4纸的网页和美国某政府网站的25张A4纸的网页,就付给香港律师公证费数万元;支出境内外公证费合计72310元,足见其财大气粗。而一审仅判崔永元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5000元。

 

该判赔金额远远不能抚慰精神损害,也不能弥补方是民一、二审实际诉讼开支。如此判赔,实际是在鼓励富人的网络侵权。

 

十.一审判词极大地误导公众。

 

一审没有厘清哪些内容是反诘、嘲讽、反唇相讥,而断章取义、望文生义认为方是民部分文字和崔永元一样是肆意谩骂。

 

一审自相矛盾、牵强附会地非要找出方是民十四条侵权微博出来,无非就是为了各打五十大板。

 

一审判决称:“方是民、崔永元在讨论过程中,不是将精力放在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上,而是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击中,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人身攻击的泥潭中。”

 

法官究竟有没有看过方是民和崔永元的“讨论过程”?只要仔细看过一审反诉答辩第七组证据(微博合集),就会知道方是民主要是在科普转基因的知识、澄清崔永元等人散布的谣言,只是偶尔讽刺、调侃几句。而崔永元则基本上是在对方是民进行人身攻击。一审如此各打五十大板,明显与事实不符。

 

而正是崔永元投入大量精力用于对方是民抹黑揭短、人身攻击。直至造谣说方是民骗钱在美国买豪宅,方是民才忍无可忍起诉崔永元。一审判决正文却不提这条明显侵权的关键微博,提了一条说方是民买豪宅却没说“骗钱”的微博,说那没有侵权,是何道理?很显然,这个判决为了追求对等结果,在事实的认定上明显偏袒崔永元。

 

上诉人不认为有哪条微博言论对崔永元构成侵权。一审判定方是民侵权的那些微博,有的不过是嘲讽、揶揄,有的是有相当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或事实陈述,且多数是针对崔永元相关言论进行反诘,与崔永元那些明显是捏造事实、诽谤、辱骂的微博相比,性质和程度都不同。很显然,一审判决为了追求对等结果,在言论性质的认定上也明显偏袒崔永元。

 

十.一审鼓励了网络侮辱诽谤,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堪称玩弄法律、和稀泥、误导公众的经典判例。

 

一审似乎把自己当成道德法庭,想要指导人们如何进行理性的争论,但这种无视事实、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判决实际上是在纵容、鼓励侵权言论,侵权者不仅不以为戒,反而变本加厉。不信请看,判决的当天,崔永元就继续发表侵权言论,继续污蔑我是“网络流氓和骗子”:“海淀法院法官辛苦了,看了判决书我决定上诉,因为我认为法庭没有认定我称方是民是网络流氓和骗子是客观描述,是那么恰如其分,竟然特别准确,而且证据充分,不存在侵害名誉权一说。况且,你们真没觉得方是民是流氓和骗子?你们太坚强了话说”。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依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流氓的嚣张气焰、规范网民尤其是“网络名人”的网络言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出生。

 

上诉人因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 二 、三、 五、六、八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方是民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内容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一、本诉部分。一审判决认定崔永元发布的涉诉微博部分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崔永元发布的每一条涉诉微博均具有充分的依据,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审中,崔永元提交的大量证据不仅仅是简单地指出方是民在科普过程中的错误,更是崔永元合理相信方是民就是网络“骗子”“流氓”,并据此发布涉诉微博的依据。该证据足以达到使崔永元“确信真实”的程度,基于该证据,普通公众亦会作出与崔永元相同的评价。因此,崔永元在发布涉诉微博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和认定涉诉微博所依据的证据,认定部分微博内容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存在科学争议的情况下,崔永元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角度出发,质疑、驳斥方是民关于“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天天吃转基因食品”的不当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3、一审中,崔永元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方是民在网络上没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涉诉微博不会造成方是民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一审判决崔永元删除部分微博、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反诉部分。一审判决方是民的一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的内容认定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1、相比之下,方是民的微博更加出格,如“造谣”、“传谣”、“崔大尾巴狼”、“撒谎欺骗中国公众”、“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流氓中的无赖”等,但一审判决却认为该内容没有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从而认定这部分微博内容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本诉中,尽管崔永元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微博中称方是民是网络“骗子”“流氓”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据,最终仍被认定构成侵权;而反诉中,方是民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同类词语的微博(如“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流氓中的无赖”等),一审判决却以“该微博内容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崔永元应当适当容忍”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该认定标准与本诉明显不一致,有失公平。

 

3、从观点相左而恼羞成怒,到不断激化矛盾、恶意攻击,方是民具有显而易见的主观恶意,理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方是民在该案件中的明显恶意,没有支持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请求,有失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永元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当美国“办事员”不办事

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

当今美国最大的社会争议之一,在中国人看来几乎就是个鸡毛蒜皮的问题,那就是能不能允许同性结婚。争论多年之后,今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应与异性婚姻享有同样的权利,总算在法律上让这一问题尘埃落定。但争端并没有因此消失,在一些落后地区,对此的争议反而更大。其中闹得最凶的是肯塔基州罗丸(Rowan)郡办事员金·戴维斯(Kim Davis)。她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认可同性婚姻,干脆不发任何结婚证。7月1日,四对被拒发结婚证的配偶(两对同性,两对异性)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支持下向联邦法庭起诉戴维斯。法官大卫·班宁(David Bunning)判决戴维斯必须颁发结婚证。戴维斯提起上诉,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都败诉。但戴维斯仍然不愿并且禁止其副手颁发结婚证。9月3日,班宁法官判决戴维斯藐视法庭,将她送去坐牢。之后戴维斯的副手们开始给同性和异性婚姻颁发结婚证。五天后,班宁法官在命令戴维斯不得禁止其副手颁发结婚证之后,将她释放。戴维斯在家歇了几天,于9月14日回去上班。她虽然本人仍然坚持不给同性婚姻发证书,但不禁止其副手这么做,算是满足了法官的要求。这一闹,让戴维斯成了美国最著名的郡办事员。

 

有些读者可能觉得奇怪,对一个小小的办事员,为什么要如此大动干戈,既然她违法不办事,让她的上司将她免职不就完了?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翻译引起的误解。郡办事员和公司办事员都用了同一个英语单词clerk,所以被译成办事员。这个翻译是不妥的。“郡办事员”其实不是办事员,而是一个政府部门的最高官员,这个部门负责该郡的文书、档案记录,并颁发结婚证之类的证书,有些像档案局长兼民政局长,或许更恰当的翻译是文书官。总之它是一个官。

 

要知道这个官有多大,需要先了解郡是怎么回事。郡(county)通常被不准确地翻译成县,其实它和中国的县完全不是一回事。郡是州的分支。美国由50个州组成,这些州的土地面积有大有小,最大的州阿拉斯加近150万平方公里,最小的州罗德岛才2000多平方公里。但是在没有汽车、火车,出行靠两条腿或马车的年代,即使只有几千平方公里的土地,周边的人要去州政府办事也是不方便的。因此就要把州划分成若干个地区,在那里设置州政府办事机构。这些地区就是郡。可见郡类似于中国以前的地区或现在的地级市,而不是县。中国的县类似于美国的市,美国并非大城市才叫市,小城镇也叫市。一个郡的辖区里可以有几个市,一个市也可以涵盖几个郡,比如纽约市就涵盖了5个郡。

 

美国总共有3000多个郡。如果按中国的标准,美国对郡的划分很不规范。有的郡面积非常大(最大的有3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非常多(最多的有近千万人),有的郡面积非常小(最小的才5平方公里),人口非常少(最少的只有几十个人)。因为郡是各个州自己划分的,每个州的情况很不一样,郡最多的得克萨斯有254个,郡最少的特拉华只有3个。肯塔基州的土地面积在50个州中才排在第37位,郡的数量却排在第3位,多达120个。在这么小的土地里挤进这么多的郡,是为了便民:肯塔基的郡几乎都是在十八、十九世纪时划分的,划分时为了保证辖区内的人去郡政府办事时一天之内就能来回,就不能划得太大。还有的郡是闹独立的结果。一个郡辖区内某个地方的人对郡政府不满的话,就可以上书州政府要求成立新的郡。

 

郡是州自己设置的,各个州的郡政府设置也就不一样。肯塔基州一个郡政府总共有10种官员,分别是:郡长官(county judge/executive)、治安官(sheriff)、郡检察官(county attorney)、郡文书官(也就是“郡办事员”)、典狱长(jailer)、验尸官(coroner)、治安法官(magistrate)、警官(constable)、郡土地测量员(county surveyor)、财产评估管理员(property valuation administrator)。可见郡办事员是一个郡的十大官员之一,非同小可。

 

现在办事员不办事了,怎么办?如果是公司办事员不办事,很简单,由其上司将其开除或调换岗位即可。那么对不办事的郡办事员能不能也这么做呢?不能,因为郡办事员和郡的其他官员一样,都是由选民投票选出来的,而不是任命的,他们的权力来自于选民,而不是别的官员,也就是说他们只对选民负责,没有上司,即使是州长乃至总统也没法开除他。刚才说郡类似于中国以前的地区或现在的地级市,其实有个很大的不同,郡和其辖区内的市没有上下级关系,郡的官员管不了市的官员,因为市的官员也是民选的,只对选民负责,他们也没有上司,不听郡、州官员乃至总统的指挥。

 

所以没有谁能把郡办事员开除或调换岗位。想让一个民选官员离职,只有两种办法:他自己辞职,或者等下次选举时把他选下去。有时对民选官员可以“召回”(recall),即搜集到足够数量的选民联署后,提前举行选举投票决定是否罢免该官员。但不是所有的州都有召回制度,只有19个州能够召回选举,肯塔基州不在其中。所以戴维斯拒绝辞职的话,只能等下次选举再看能不能把她选下去。她是今年1月当选郡办事员的,任期到2019年1月结束,在此之前没人能开除她。

 

那么在这四年内她是不是就可以胡作非为呢?非也。民选官员没有上司,但是必须守法。戴维斯做为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可以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做为官员,却不能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于他人,不能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她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违法。对违法的官员,可以由议会进行弹劾将其罢免。郡官员的弹劾是由州议会负责的,具体的做法是,由州众议院表决是否对某个官员提出弹劾,如果表决通过,再由州参议院表决弹劾是否成立、将其罢免。在这个弹劾过程中,众议院的角色类似于检察官,而参议院的角色类似于陪审团。但是肯塔基州议会现在是休会期间,到明年一月才开会,要等到那个时候才能启动弹劾程序。也可以由州长召集议员开一次特殊的会议来启动弹劾程序,但是州长以不愿为这件事浪费纳税人的钱为由拒绝召集特殊议会。戴维斯至少还可以当四个月郡办事员,等下次议会开会时看会不会启动弹劾她的程序,即使启动了,也不一定就会成功弹劾她。

 

看来要弹劾一个违法的官员很不容易。但除了弹劾,还可以走司法途径,对违法官员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公诉案件,由检察官负责,但郡检察官不愿起诉戴维斯。那么剩下的就是民事诉讼了。这只要有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伤害,去法院起诉即可。法官受理、做出判决,戴维斯就必须执行。她不执行判决,法官就可以以藐视法庭罪判她去坐牢。这就是实际发生了的。但是即使在坐牢,她仍然是郡办事员。如果戴维斯是硬骨头,宁愿一直坐牢也不给同性婚姻发证而且禁止副手发证(副手是她雇的,必须听她的,不听她可以将其开除),那么在将其弹劾罢免或下次选举之前,这个郡是发不了同性结婚证的,而她也将一直坐牢坐到开始发证为止。

 

民选、法治、地方自治、三权分立,这些观念离中国还很遥远,所以我们往往理解不了发生在美国的政治、法律、社会事件,即便是一个小小的事件,也有着几百年的政治历史沉淀。

 

2015.9.14.

FDA推荐海娜染发剂吗?

2015年9月6日星期日

科学公园发表署名京虎子的文章《染发剂安全吗?》,文中罗列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染发剂的9条建议,其中第二条是:

 

【FDA关于染发剂的建议如下:……使用来自植物的海娜染发剂。……】

 

并进一步说明:

 

【FDA推荐海娜染发剂,指的是100%的海娜染发剂,目前市场上有很多海娜染色剂里面添加了其他东西,已经不是纯天然的了。目前只有橘红色的海娜染发剂是纯天然的,因为这东西本色如此,但因为不适合所有人用,商家在海娜染发剂中加了其他东西,以改变颜色。

 

另外一种天然染发液是蔬菜汁做的,但也不是100%天然,很多这类染发液含间苯二酚和氨。】

 

海娜(Henna)是一种取自散沫花的天然染色剂。按科学公园的说法,FDA建议、推荐使用100%纯天然的海娜染色剂,不建议使用不纯天然的染色剂。以FDA的权威性,很多读者看了,可能马上就要查查自己使用的染发剂是不是纯天然的海娜染色剂了。

 

但是这是个为推销海娜染色剂炮制的谎言。

 

FDA关于染色剂的使用总共有11条建议(文献1):

 

*遵循包装上的所有指导。

*不要让染色剂接触眼睛,不要染眉毛、睫毛。

*染发时戴手套。

*不要让染色剂停留的时间超过所需的时间。

*染发后用水好好冲洗。

*不要让儿童接触到染发剂。

*在使用染发剂之前的三天内不要抓、梳头皮。

*如果头皮发痒、被晒伤或有损伤,不要染发。

*如果漂白、蓬松、烫头发,14天后再染发。

*每次染发之前做皮试。

*如果对对苯二胺过敏,避免使用含对苯二胺的染发剂。

 

里面并没有一条是推荐使用海娜染色剂或纯天然染色剂。那是为推销染色剂塞进的私货。

 

有点常识的就知道,FDA作为政府管理机构,它只负责批准或不批准产品上市,不会去推荐某种具体的产品。市场上染发剂大部分是“煤焦油染发剂”,其染料以前来自煤焦油,现在则来自石油化工产品。这类染发剂无需FDA批准就可以上市。有的染色剂使用了来自植物和矿物的色素添加剂,这类添加剂就必须经过FDA批准才能使用。FDA目前批准能用于染发剂的色素添加剂有来自植物的海娜和来自矿物的醋酸铅、柠檬酸铋。只要经过FDA批准上市的色素添加剂,不管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是植物的还是矿物的,就被FDA认为是安全的。既然FDA也批准醋酸铅、柠檬酸铋作为染发剂的色素,它就不可能特地去推荐海娜染发剂。FDA只批准海娜用于染发剂,未批准海娜用于皮肤染色(例如用于临时刺青)。皮肤接触海娜有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缺乏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的儿童如果接触海娜,能导致致命的溶血反应(文献2)。尤其是黑色海娜染发剂都加了对苯二胺,而对对苯二胺过敏的人要比对海娜过敏的人多得多。

 

文献:

 

1. http://www.fda.gov/downloads/Cosmetics/ProductsIngredients/Products/UCM459733.pdf

2. de Groot AC. Side-effects of henna and semi-permanent ‘black henna’ tattoos: a full review. Contact Dermatitis. 2013 Jul;6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