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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21, 2011 @ 4:09 pm

学术的剽窃与商业的版权

几个月前,笔者曾经写了两篇文章,就当时《法治周末》指控方舟子《科学是什么》一文抄袭美国学者路特-伯恩斯坦著作解释了学术上抄袭(“复制式剽窃”)和剽窃的区别,并根据两者通用的定义界定方舟子既没有抄袭也没有剽窃。他对路特-伯恩斯坦的思想是采用复述的手法来介绍的,符合学术界的规范要求。限于篇幅,当时对与此相关但性质不同的版权问题只是稍微提了一下,没有做具体分析。

文章发出后略有反响。一些留言和反馈说明读者对版权和剽窃的区别依然不甚了了。比如笔者的第二篇文章分析《法治周刊》以同样的复述手法介绍了亦明对方舟子文章的分析,也没有抄袭或剽窃亦明的文字。有人便认为这一判断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亦明早先已经声明放弃了他文章的版权。这便是混淆抄袭、剽窃与版权或侵权之间的区别。

无独有偶,最近路特-伯恩斯坦教授本人也加入了讨论。在几个相继的电子邮件中,他对方舟子提出了一系列不同的指控。有意思的是,这位号称是要“以此机会教授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复杂性和微妙之处”的老先生自己也一直混淆着这些概念。【注:路特-伯恩斯坦的讨论是在一个半公开的邮件组里进行的。本人并不是其中成员,只是看到被他人转出公开的部分邮件(收集在这里)。因此可能并不全面。】他刚开始洋洋洒洒的公开信通篇谈论的是版权方面的问题,使用的却是含义不清的“剽窃”(plagiarism)一词。这一点在被人指出之后,他才在后面的邮件中改用“剽窃和侵权”(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但仍然强调两者其实没有实质区别。

路特-伯恩斯坦教授的糊涂是情有可原的。在日常生活中,剽窃这个词——无论是英文还是中文——的确切含义都已经变得很模糊,被人随意使用。但如果要严肃地探讨这一问题,还是必须追究其严格定义。笔者当初的第一篇文章便花了相当的篇幅解释通常意义上的“抄袭”和“剽窃”之间的原则区别和鉴别方式。这里,再为剽窃和侵权这两个属于完全不同范畴的概念做一甄别和介绍。

 

剽窃与侵权的不同

人类社会的发展除了需要不断地生产以外还依赖于发明创造。为了刺激人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人类建立了对发明创造成果的保护制度,让创作者有机会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于是发明有了专利,而其它的创造性作品则可以享受版权保护。因此,专利和版权的目的是维护经济利益,是人类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违反专利或版权的行为一般被称之为“盗版”、“海盗”或“山寨”。“剽窃”一词也时常在这里被用到,但不严格或确切。

“抄袭”和“剽窃”基本上只在学术界、艺术界或知识界存在。在这个领域里的人首要任务便是创造新思想、新成果。这些成果不一定都会成为专利或得到版权保护,但因为从业者的工作能力和名声主要以其是否具备独创性来衡量,是否原创便至关重要。因此在这个领域里,“抄袭”和“剽窃”——也就是把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会得到一致的道义上的谴责以及职业上的惩处。

作为学术界的行为约束,剽窃的调查和处理由学术界的各种组织(大学、科学院、学会等)的学术纪律委员会负责。有些(比如作家或记者等的)剽窃行为,也可以通过大众舆论监督和谴责。单纯的抄袭或剽窃并不犯法。学者的剽窃行为如果被查实,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有诸如赔偿或罚款的惩罚。但后果还是非常严重的,其声誉会蒙受致命性损失,工作上可能遭到停职解职,没法继续在学术界谋生。(抄袭因为采用了他人的文字,如果该文字有版权的话,一般也会同时构成侵权。但这两者处理时是分开进行的。)

与之相对的是版权保护意义下的侵权行为则是由法治系统管辖的。大多数国家都有大同小异的版权法。至少在美国的版权法里,“剽窃”这个词是不出现的,用的则是一个比较生硬的“版权侵犯”(copyright infringment)。也许正因为这个词比较生僻,日常里许多人便不经意地以“剽窃”来代替而忽略了其与真正的剽窃之间的原则性区别。版权的拥有者如果觉得版权被侵犯,不会去找学术界的什么委员会,即使找了也不会被受理。如果涉及名人,大众舆论可能会感兴趣,但也不过是作为新闻报道而已。版权争执只能通过私下和解、第三方调解或法庭审理这样的手段处理。法庭如果判定侵权成立,可以责令对方道歉、收回盗版产品、赔偿、缴纳罚款等等。绝大部分的侵权者实际上是因为对版权不熟悉而无意或疏忽而犯错,只要履行法庭判决即可,并不影响自身的工作和在学术界的地位。

从表现形式来看,剽窃因为是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因此窃取的材料不可能注明出处而只能以作者自己的成果形式出现。盗版则相反。如果是盗印整本书的话,它会连封面上的作者名字甚至里面的版权页都复印出来。如果是一篇文章中使用了他人的文字,而侵权的则是直接引用并注明原作者和出处的。

版权和专利有一些不同之处。专利必须通过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才能生效。版权虽然也可以到专门管理机构登记,但实际上并不需要这个手续。作者创作的文字——无论是否出版——可以自动获得版权保护。没有正式出版的作品版权如果有争议时,作者只需要提供作品系其原创的证据。(一个很传统的做法是把自己的作品放信封里通过邮局寄给自己,收到后不拆封。争议时拿出来凭邮戳上的时间证明自己当时的原创。)专利年限比较短,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下统一为20年后就过期。版权的期限则长得多,且因国家而异,通常会延续到作者死后几十年的时间。版权过期的、作者放弃版权的以及没有版权的政府或公益文件便都属于没有版权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这些作品的内容可以任意翻印、引用,不会构成侵权。但引用时同样需要遵从学术规范。如果不加引号标明,不注明出处,把没有版权的文字当作自己的创作发表,那同样会构成了学术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

 

“合理使用”

人类的创造性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其结果的传播和分享。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作者之外的许多人协助介绍、宣传和普及。介绍和宣传(或批评)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引用原作品的部分内容来展示。如果每次引用一两句话都需要征求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便很不实际也没有必要。这样,版权法同时规定可以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引用而无需事先征得许可——即所谓“合理使用”(fair use)。笔者原先的文章和《法治周末》都曾直接引用过路特-伯恩斯坦和方舟子的文字,笔者没有征求过他们同意,想来《法治周末》也没有。这样的引用便是采用了“合理使用”的原则。

合理使用虽然写进了法律条文,却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因此对其适用范围争议极大。民间有许多貌似合理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所谓标准。路特-伯恩斯坦教授在公开信里就引用了一条在美国未经版权拥有者许可不得引用超过250字的说法。这一说法的确流传甚广(虽然具体数字常有不同),但并没有根据。如果这种定量的说法成立的话,很多有版权、全部文字都不超过250字的诗词、笑话或小品文等等就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了。相反,美国版权法给出的是四条判断的原则:引用的目的、版权作品的特性、引用的数量和程度、对原作商业价值的影响。这里数量只是四条标准之一,并没有定量,需要结合引用的文字在原文中的分量来具体分析、衡量。

这些原则乃泛泛而谈,不是可操作的标准。法律实际上是把具体的判断交由法院做个案处理。美国在判案上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法律条文不明确时看以前的案例。美国版权法的雏形在独立战争之后不久就形成了,因此其历史大致与合众国同龄。200多年以来积累的案例汗牛充栋,从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这里举几个比较典型或有影响的例子:

《哈利·波特》是近年来少见的超级畅销书。围绕着这部书也就涌现了众多的各种网站和书籍。鉴于该书角色众多,古怪的名堂杂乱,一位名叫斯蒂芬·阿克(Steven Vandar Ark)的图书馆员便创办了一个叫做“哈利·波特词典”(Harry Potter Lexicon)的网站,为原书系列中的角色、地点、精灵、巫咒、神器等等按照字母顺序编辑解释,并提供里面的魔术理论的一些分析。这个巨大的工程获得原书作者罗琳的赞许。她说自己在撰写续集时也会到这个网站来查找资料,比查对原书方便。然而,2007年就在一家出版社准备将这个词典编辑成书时,罗琳突然翻脸,将出版社告上了法庭,声称该书的出版会直接损害她自己准备编写的哈利·波特百科全书的商业利益。出版社的律师便以合理使用的原则辩护,认为第三方用原著的角色资料等出版对读者有益的参考资料名正言顺。法官驳回了罗琳的主要论点,维护了参考书是合理使用的原则,并指出原书作者没有权力垄断其参考书市场。但同时法官也禁止该书出版,因为这个词典的作者有点懒,大部分词条的解释是照搬原书文字,抄袭成分太强,对原著不公平。2008年12月,经过大量修改和删减后的词典才获准出版。

与之类似的是一种叫做“粉丝文学”(fanfic,fan fiction)的体裁,那是小说的读者采用其中的角色、背景和故事线索等等自己创作出新的小说,娱人娱己。这些作者一般都是真正的粉丝,他们并不求出名或发财,只是为兴趣写作。但在互联网时代,他们的作用也得到了放大,以至于会影响到原著的市场定位(比如有人用严肃作品中的人物和背景再创作淫秽小说)。路特-伯恩斯坦的信件中也提到这个问题,说用他人的角色故事做再创作是不被允许的。其实这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并没有绝对被禁止。有些作者还欢迎这样的作品出现,作为作者和读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再创作”也可以是以搞笑(parody)为目的。这个在电影电视中比较常见。有些喜剧片便是把其它电影里的精彩片段加以改编、衔接然后以搞笑的形式表现出来。1990年代,美国一支饶舌乐队2 Live Crew在自己的作品中嘲笑他人的音乐,其中直接运用了被嘲笑的曲子里的基调旋律。对方便告他们侵犯了版权,这个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影响巨大。最高法院裁定这样的搞笑属于“合理运用”,无需得到原作者同意,也不构成侵犯版权。

“合理使用”最多的地方其实还是学术界。在图书馆里查到一篇资料——无论是论文还是某本书的章节——大家都会很习惯地把它复印下来。复印的材料可以自己留着,或传交给同事、学生等等做参考。有些教授还会把这样的复印材料汇集起来成为一门课程的教材。学生可以免费(或付极少的工本费)获取这样的教材,而没必要去购买原书。复印书刊杂志的任何部分显然违反了其版权页上明确标志的“不得复制”的条文。几年前,一家专门为密歇根大学印制这种“教材包”的复印店遭到几家出版社的侵权诉讼,被判违法。美国最流行的复印连锁店Kinko’s以前也输掉过同样的官司。但在以教材形式直接把复印的资料卖给学生以外,作为日常教学和科研使用的复印仍然是被允许的合理使用。

 

路特-伯恩斯坦的指控

路特-伯恩斯坦教授对方舟子的指控从一开始就混淆了剽窃和侵犯版权的不同。笔者前文已经详细分析过方舟子的文章既不构成抄袭,也不构成剽窃。路特-伯恩斯坦教授本人似乎也认识了这一点,他在后来的信件中直接声明并不指控方舟子“学术不端”,而只是认为方舟子只是在介绍他有版权的工作时没有事先得到他的许可。因此这场争执实际上只是一项商业利益之争,其解决途径不是学校或公共舆论,而是法庭。按照上面所述,版权纠纷的裁定很复杂,不是他自认为的那样直截了当。方舟子的文章没有对他的原文直接引用,而是用自己的语言和例子复述了他的理论。这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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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15, 2010 @ 8:35 pm

2009年美国书籍出版统计数字

2008年曾经是美国出版业开始重视“即时印刷”技术带来的挑战的一年。在那一年,使用即时印刷出版的书籍总数比2007年翻了一番,并且第一次超过了传统出版社的出书数目。又一年过去了,最新发表的2009年统计数字表明刚过去的一年是“即使出版”书籍数目再度惊人,达到764,448册,比2008年增长了181%!

相比之下,传统的出版业则裹足不前,2009年出书288,355册,比2008年的289,729册还略有降低。两相对比,“即时印刷”的书籍数目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出版方式。2009年是美国出书总数目第一次超过一百万的一年,而这全是“即使出版”的功劳。

 

当然,这样的数目并不能说明问题。绝大多数的“即时出版”的新书为作者或者自费,或者自行出版,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翻印的已经绝版的旧书籍,严格来讲不能算是新书。这些书的销售量极小,据说平均起来一本书的销售量只有200册左右,与传统出版社平均销售成千上万册不可同日而语。

 

Bowker的年度报告还有按照图书种类分类的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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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19, 2009 @ 4:10 pm

在美国出书:自行出版

前文说到作者如果想抛开出版社自费出版自己的书,可以通过一些网上服务公司比较容易地做到。但这些服务公司收费不菲,如果出的书销量不高的话,作者几乎没有盈利的空间,甚至可能赔进不少银子。实际上,这些服务公司本身并不经手书籍的印刷和发行,他们自己不过也是一个中间商,卖的是他们对出书渠道的知识(know-how)。如果作者自己掌握了这方面的知识,就不需要这个中间人了。

也就是说,这些自费出版商的存在把传统的出书过程中的主链条(作者–经纪人–编辑人员–出版商–印刷厂–批发商–零售商–读者)削减为(作者-服务公司-印刷厂-批发商-零售商-读者)。但在今天的互联网技术基础上,作者有另一条出书途径可循,能把上述环节进一步削减,变成(作者兼出版社-印刷厂兼批发商-零售商-读者)。

 

作者兼出版社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作者一切自己动手(DIY),不仅是写书,而且要学会编辑、排版、设计封面、制作脚注索引、获取书号等等技术活,或者自己全权请人代理这些工作。同时作者自己应该注册一个公司以便于印刷厂联系沟通。

 

那么什么印刷厂兼批发商呢?这是美国出版业一个不怎么公开的秘密。在美国绝大部分即时印刷的书籍,包括前文所列的那些服务公司代出的书,都是通过一家公司印制的。这家公司的名字叫做“闪电源”(Lightning Source)。这个在外界名不见经传的公司业务很简单,就是接受任何出版社提交的成书文件,为出版社提供即时印刷服务。文件存储在该公司的数据库里,订书单来一个,它就给你印刷装订一本,按照订书单地址发货,简单快捷,而且收费低廉。是一个纯粹的印刷服务公司。

碰巧的是“闪电源”又不是一家完全自己独立的公司,它隶属于另一家在美国鼎鼎大名的母公司:Ingram Books。这个Ingram图书公司非同小可,是美国最大的图书发行公司或批发商,在行业里具有近乎垄断的地位。美国甚至世界各地的图书零售商,从Amazon到各地书店,都依赖该公司提供书单和发行。

因此,印刷厂和批发商在这里就合二而一了。

 

更加微妙的是,Ingram多年来已经摸索出一整套电子商务的自动化处理程序。一本新书一旦进入“闪电源”的数据库,就会自动地标志位新书出现在Ingram的书单里。零售商在一两天内就能看到这本书的标题、内容简介和封面画面,它们可以因此决定是否订购。

Amazon的做法在这里有更是与众不同。做完没有实在店堂货架或存书的特殊零售商,Amazon并不需要事先决定是否向Ingram订购,它的电子程序自动地把Ingram的所有新书全部接收过来,自动在网站上为每本新书产生一个网页,Viola,一本新书就这样面世了!

奇妙的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闪电源”需要先印出一本样品与作者核对保证质量以外,其他的各个环节都没有人工参与。事实上,一本书这样上市时,Ingram和Amazon都并不知道这本书的存在。他们只是一如既往地在传递数据而已。

 

由于砍去了中介的服务公司,这样的程序就给予作者相当大的盈利空间。当然,这个盈利是作者兼出版社的总盈利,是作者通过额外劳动换来的。在计算机技术发达普及的今天,作者自己做出版社工作已经不那么费劲了。以俺自己出的书为例,前面说过如果通过服务公司,或者得交付很大的起始资金,或者不得不把书价定得很贵,或者则几乎没有盈利的可能。通过上述的途径出书,投资便很微薄,书价不需要定得太高,而每卖一本书基本上能得到接近10美元的回收。虽然现在(希望是暂时的;))市场尚未打开,销量不高,没有实现多少真正的收入,但至少也可以说劳有所获,不至于白白地被各种中间人盘剥。

当然通过这个渠道出书仍然还有众多细节需要追究,这个且容后再叙。现在网上帮助作者自行出版的书籍、网站和博客等也有很多,但在英文中,“自费出版”和“自行出版”经常因为共用一个“self-publish”的词而混淆,需要仔细分辨。在这里推荐一本书Aiming at Amazon,是俺研究和出书过程的主要依据。对此感兴趣的读者不妨去买一本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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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11, 2009 @ 8:46 pm

在美国出书:自费出版

作者在无法获得正式出版社青睐的情况下仍然希望让自己的书面世,自然就得自己动手了。大多数作者在考虑自己出书时,想到的基本上是自费出版,即自己出钱让出版社印刷、发行、销售书。在一二十年前,这样做至少需要好几千美元,不是一般人负担得起。而且作者往往最后会看着一大堆印出来却卖不出去的书犯愁,没法处理。

这些年的科技发展大大改善了出书的经济考量。即时印刷的技术就在印刷成本上为作者省了一大笔。互联网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作者提供了自行宣传、销售的渠道,剩下的就是写作、编辑、成书和印刷这些具体的事宜了。但自费出版虽然不再至于让人倾家荡产,要想通过这一途径实现盈利,做得经济上自立则还是困难重重。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很多在网上针对作者的“出版社”公司也开始活跃起来。这些公司大体只需要作者自己把写好的书稿上传给他们的服务器,他们便可以帮助作者印刷并将成书运送给销售渠道。自然,他们会从中收取服务费用盈利。而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成本和盈利需要自己为书定价钱。

 

这样的公司的收费通常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打包的服务,即作者选择一定的服务项目,一次性地付一笔钱。比如这方面很大的iUniverse公司就有一系列的服务组合供作者选择,从600美元到2000美元以上不等。(另一个类似的公司Xlibris最贵的服务达到13,000美元)。交了这样一大笔钱后,每本书即时印刷时就只收成本费。这样的服务对于不可能卖出很多册数的作者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走上自费出版这条路的作者基本上都是被出版社因为缺乏市场或质量很差等原因拒绝过的,自费出版便也不可能成为畅销书,最多是在亲戚朋友间卖上可怜的几本,为此付出几百甚至上千美元的代价实在说不过去。

另一种收费方式便是在每一本书上抽成。比如号称是低成本出书的Lulu公司,便基本上不收这样的起始费用,而作者每卖出一本书时收取一本书的费。这样作者如果没有卖出很多本时也不会太吃亏。但Lulu当然也不是吃素的。在那里印书出版成本便会高很多。比如俺自己出的那本Standoff at Tiananmen,全书316页,黑白印刷,纸质封面,如果交给Lulu出版,用他们网上的计算器便算出单册印刷成本就10.82美元,再加上其它费用,如果同样地将书定价设为18.95美元(该书现在的定价,在Amazon购买时另有折扣),算下来每本书作者只能拿到大约1.6美元。这和正式出版社给作者的稿酬差不多,但如果自费出版的作者卖不出几本的话,自然很不值得。(正式出版社一般会给作者预付相当的预订金,至少保证作者一定的最低收入。)

那么,希望自己出书的作者是否还有另外的选择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抛开所有这些中间人,自力更生,完全自行出版。

 

顺便提一下,虽然这些协助作者自费出书的公司收费不菲,对于正式出书不算是最佳途径,他们,尤其是Lulu,却也在特定的情况下很有用处。比如现在大家同学聚会常常希望能写一个班史或类似的文件供大家分享并保存留念,大一点的家族也可以出版家史留给子孙。这些书销量不大,大约一二十本左右,大家也不会太在乎多花几块钱买上一本,这样的“出版”模式在Lulu那里就会水到渠成、得心应手,省了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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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28, 2009 @ 10:05 pm

在美国出书:即时印刷

除了纯粹的电子版本以外,无论如何出版一本新书,书总是需要经过印刷厂印制、然后通过各种销售渠道到达读者手中。一般出版社出版新书,第一次印刷总会在几千本左右,以后再按照实际销售量决定是否加印。一次印刷这么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出版社希望能在全国各地的书店里同时推出以造成一定的市场效应,这样必须有足够的数量来提供给书店。其二是在传统的印刷操作中,一次印刷数量越多,成本就越低。这种印刷方式叫做胶版印刷(offset printing),已经有一百年的历史。胶版印刷需要为每页书制版,所以一次制版之后,印数越多越值得。因此印刷的报价也随着印数而变。

比如说,一本176页的书的单本印价可以是:

Quantity 200 500 1000 2000 5000 10000
Price $5.26 $4.50 $2.60 $1.63 $1.04

$0.83

可以看出,这样如果一次印上千本,印价是极其便宜的,但如果只是几百本,则很不值得。

 

但正如前面所说,除了少数畅销书外,绝大部分的书其实卖不出几百本,最后会因为滞销而被书店退回出版社。出版社无奈之下只能将印好的书回炉打成纸浆重新造纸,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同时,上面表格里的价格只是印刷费用,不包括印好的书在库房里储存和在批发商、零售商(书店)之间的运输费用。如果把这些因素都算进去,每本书的成本就会增加不少,这个剩余的成本通常全是由出版社承担。

即使在印刷几千本时单本印刷价格很便宜,总的投资也超过几千美元,成为出版新书的一个入门关卡。这对于试图自费或自行出书的人尤其困难,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随便拿出几千美元赌一赌的。但在胶版印刷技术已经实行了一个世纪的今天,新的技术正在逐渐改变这个格局,其中之一就是近年来兴起的即时印刷(也可以叫做按需印刷),Print on Demand (POD)。

 

即时印刷说起来其实很简单。大家在公司里上班都有这个经历。自己在计算机里写一个文档文件,按下“印刷”键,文件就被传送到一个公用的打印机印出来。高级的打印机有自己的内存,可以同时接受来自不同计算机用户的打印需求,按部就班地印出各自所需的文件。即使印刷的技术就是这个模式的扩展,只不过打印机更加庞大而高级。每一本可以印刷的书就是一个电子文件,存储在连接在印刷机的数据库里。一旦需要印制某一本书,计算机便从数据库里提出该文件而直接付印,然后自动通过切割、装订、粘帖、装封面等步骤而成为一本新书。

这个过程就像我们平常在打印机上印文件一样直接、方便。而且整个过程可以完全自动化,不需要人工干预,而且印刷不需要制版,不需要换模,不需要储存模板等等,成本也可以降到足够低。除了刚开始检验文件是否符合标准以外,印一本书和印一百本书是同样的过程,同样的成本。

用上面那本不到200页的书来作例子,采用即时印刷技术每本书的印费大约在3美元左右,比一次印1000本的胶版印刷稍微贵一些。但如果加上上面所说的种种附加花费,这样印刷的成本反而会小一些。而即时印刷是读者每订购一本就当时付印一本,不需要先期投资,因此有其独特的吸引力。另外,因为印刷厂的数据库可以同时储存极大量的电子版书籍,这样的书不会因为一次印刷出来的书被卖完或毁掉后脱销而可以细水长流地慢慢卖。

 

如果追究起细节来,这样电子印刷出来的质量还没有完全能赶上胶版印刷,但对于普通黑白版的文字书籍来说,一般读者是很难看出区别的。即时印刷技术现在正在被广泛接受。很多出版社在出版市场比较小的专业或冷僻书籍时也开始采用这一技术。而对于希望自费或自行出版书籍的作者来说,这几乎就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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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10, 2009 @ 10:02 pm

在美国出书:作者的预订金

前面大致介绍了一下一本书的盈利分成,其中作者所得是极小的一部分,作为版税只有书价的百分之十左右。但实际上作者并不是直接从书的销售过程中分账,而是通过出版社拿钱。出版社在和作者(或其经纪人)签订出版合同时就明文规定作者的收入项目,包括版税率、支付时间和条件等等。

作者最关心的往往不是版税率,而是合同规定中的预订金的大小。这个预订金(Advance)是出版业又一个传统的怪胎。顾名思义,Advance就是提前支付的报酬。作者和出版社签订合同的时候,书或者还没有开写(非虚构类)或者写了初稿还有待多次修改(虚构类),离书的正式出版还有好几年的功夫。在这段时间里为了保证作者衣食有着能够按期交货,出版社必须预先支付作者稿酬,这就是预订金的来源。新闻报道中每每说起某人的一本书被某出版社以多少多少美元的高价买下,这里的“价格”一般指的就是预订金的数目。

 

预订金在一定程度上像是签订合同的奖金(signing bonus),出版社一旦允诺了预订金的数目,就必须支付这笔钱,无法打折扣或拖欠。即使出版社因种种原因取消了该书的出版,或者书出版后无人问津,作者都可以坐得这笔预订金。一般的合同会规定这个预订金分三次付给作者:签订合同时、作者提交初稿时以及书正式出版时。这样如果的确因为作者本人的原因致使计划泡汤的话,出版社还有可能拒付后面的部分。但一般来说,除非作者完全甩手不干了,出版社很难赖掉这笔钱。

预订金同时又是作者应该得到的版税中预付的部分。因此,书出版开始销售之后,作者的版税收入就首先用作抵消已经付出的预订金。只有在版税超过预订金以后,作者才能见到因为销量好而获得的额外版税收入。作者的版税收入达到或超过预付金在出版业叫做“赚出来”(earn out),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它说明当初出版社给出的预订金数目是有眼光的行为,更保证了出版社没有因为已经支付了过量的预订金而吃亏。但不幸的是,只有不到百分之三十的书能够做到赚出来。也就是说,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作者通过预订金得到了超过他们应得的收入,而出版社则负担了相应的亏损。

 

也正因为如此,预订金的数目成为出版社和作者(经纪人)斤斤计较的必争之地。经纪人为作者想方设法提高预订金,出版社则试图将其压低。但因为在出版业中,真正盈利的书很少,基本上靠一些明星作者的畅销书支撑着,而为了获得这些明星书籍(blockbuster books),出版社不得不以抬高预订金的方式恶性竞争,使得预订金居高不下。

出版社当前面临着的危机也在迫使他们重新审视他们自己的经营方式。有些出版社准备推迟预订金的支付时间,将其一部分挪到书出版以后才付(这也就使得预订金这个称呼名不符实了)。也有新的出版社准备放弃预订金,通过给作者稍高一点的版税率来吸引作者。这些改革措施还在摸索阶段,鹿死谁手还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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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8, 2009 @ 9:09 pm

在美国出书:利润分配

在美国买一般的书,硬皮的大概三四十美元一本,平装本从几块钱到十几二十块钱不等。买书的只管买到的书好不好看,值不值得保存,大体不会为书价的高低斤斤计较,也不会去琢磨买书花的钱会被如何分配。很多人以为既然作者写书千辛万苦,书卖出去了,作者总是能大赚一笔的。

大谬不然。在传统出版业出书的,如果不是大明星,一般作者的版税率只能在百分之十左右波动。也就是说,一本标价二十美元的书,作者大概能收成两美元左右。没有名声或基础的作者连这也拿不到,很多人卖一本书只拿到一美元左右。因此要想通过出书致富,得是那种轰动一时的畅销书才行。

 

那么,读者买书时递上的那二十美元又是如何分配的呢?

 

首先,书店要拿百分之四十左右,也就是八美元。书店这部分钱用作开店的各种费用和他们自留的利润。其实,书店实际占有的份额还超过百分之四十,因为他们保留退书的权利。一本书如果销售不畅,他们会原包退回给出版社,出版社必须全额退款外带支付运输费用。书店也会经常削价售书,这时候的利润损失就由书店自己承担了。现在的出版界历史悠久,有一些极其不合理的制度。出版社对一本书的定价和对零售商让利的比例都是一视同仁的,无论是超级市场里捎带卖书,还是高档书店,他们拿到的是同样的利润率。在互相之间的削价竞争中,高档书店逐渐力所难支而奄奄一息。

Amazon当初建立时,更是瞄准了这个百分之四十的盈利空间。作为一个网上书店,它不需要遍布全国的店堂和维持费用,因此它完全不需要这么大的利润额。因此,同样一本书在书店里原价销售时,在Amazon往往会削价百分之三十左右。这样大的差价,加上网上买书不需要付销售税(但需要付寄送费,但一次多买一本通常那也免了),无怪乎读者趋之若骛,加速了传统书店的衰败。

 

出版社大约拿到大约百分之三十左右,这一部分便是出版社支付其编辑、市场推销、律师等等所有与书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费用加上出版社的盈利。

在这些之外,一本书本身的印刷成本大约也在百分之十左右,也就是说两三美元而已。对出版业不熟悉的一般读者在高估作者的份额的同时往往也会高估印刷成本。现代印刷技术的发展早已使得印书的成本日渐式微了。另外还有百分之十就归给批发商了。他们负责为书店(零售商)供应书籍。

 

从这样的利润分配看来,写书的作者的地位也就是与印书的机器差不多。;)

 

当然作者也并不都是坐收版税的。恰恰相反,大约百分之七十左右的作者实际拿到的钱超过其版税份额。这是因为出版业的另一个有意思的老规矩:预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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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2, 2009 @ 8:36 pm

在美国出书: 出版社编辑

作者在找到经纪人之后,下一步的事情就是通过经纪人接触出版社编辑(editor)。在出版业中,这里所说的编辑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编辑”。通常所说的编辑指的是那些帮助作家改稿、纠正错别字病句、润色文字等等日常编辑工作的人。这样的角色是另一些人,也有专门的一个称呼叫做文字编辑(copy-editor)。这样的文字编辑现在大多是独立开业,或者替出版社工作,或者直接为作者服务,但不直接隶属于某出版社。

出版社的编辑则早已从那个低层的繁琐工作中解脱出来了。她们实际上是出版社的采购商(buyer)。经纪人将作者的手稿或者意向书向这些编辑投递,希望得到她们的亲睐而获取出版社的出版合同。这个过程其实与前面说的作者寻找经纪人的过程差不多。但因为大多数经纪人已经从业多年,门槛子精,与一些出版社和编辑关系比较密切,所以她们的投递过程不像菜鸟作者们那么盲目。比较好的经纪人会为作者修改手稿、意向书和递交信来针对具体的某位编辑投其所好。经纪人和编辑们也时常会有午餐会、新书发布会等社交机会直接接触,有一定私人关系。事实上,很多经纪人就是出版社编辑出身,取得一定成绩后发现外面的草长得比里面绿,便脱离出版社摇身一变成为独立的经纪人的。比如说张纯如《南京大屠杀》一书的编辑Susan Rabiner现在就是一个颇有成就的经纪人。

 

出版社编辑接到书稿或意向书后,自然也像经纪人当初从作者那里接到这些材料时一样衡量其价值和出版前景。与经纪人相比,她们需要更多地顾及该书稿是否符合出版社的传统风格和近期的出版计划。如果该编辑确实喜欢这个书稿,她会首先把材料转给她一两个同事,希望能得到一些共识和支持。如果这方面顺利,她会草拟一个推荐信,会同同事的支持意见,把书稿上送到出版社定期的编委会议。编委会议是出版社决定是否购买书稿的决策单位,绝大部分投进出版社的书稿不会见到编委会议的桌面,对于经纪人来说,能让一个书稿进入编委会议讨论,即使最终未能获取合同,也是可以夸耀的一大胜利。

编委会议由出版社的资深编辑和权势人物组成。他们对推荐上来的书稿逐一审查,在这里再一次枪毙其中的绝大多数,只有极少数幸存的佼佼者得到许可。一本书一旦得到了编委会议的批准,便正式开始成为该书编辑手上的项目。从这里开始直到新书面世(或不正常死亡)都由该编辑亲手操作。

 

编辑在得到编委会议的采购许可以后,便需要通过经纪人与作者签订合同。合同的条款中的绝大部分都早已定型,只有一些细节需要个别谈判。最重要的当然是报酬的数目和条件。出版社会运用其众多的市场调研人员进行评估定价,然后由律师们写成合同条文。在另一方,经纪人在接到合同后得逐条逐句审查,提出不同意见,为作者争取最大权益。经纪人还可以利用这个合同与其它出版社联系,如果有其它出版社也感兴趣,经纪人则会组织一场拍卖,由各出版社同时竞标,这样往往能获得非同寻常的报酬和条件。

合同签订以后,编辑便具体负责该书的出版过程,督促作者按时交货,雇人做具体的文字编辑工作,雇请艺术家设计封面,与律师合作梳理各种可能的版权问题,与市场专家合作做市场企划,与印刷厂交涉印书事宜等等。可以说这里的编辑就成了一个跑腿的人,如果不是对要出的这本书有一定感情投入的话,恐怕很难承担这个工作。

的确,出版社的编辑们做的是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活,经常吃力不讨好。尽管她们多少掌握着新书的生杀大权,在本行业以外基本上没人知道她们。除了少数资深编辑,她们大多是年轻人,怀着对书籍的满腔热情投身这一行业。但现实也很快使得她们失落彷徨。她们频频跳槽,希望能争取到更好的待遇,但她们跳槽之时也为作者和经纪人带来说不尽的头疼。有些书稿甚至会因为编辑的跳槽落得个无疾而终的下场。更多的编辑则会摇身一变成为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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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 2009 @ 9:20 am

在美国出书:Susan Boyle的启示

英国妇女Susan Boyle在电视选秀节目中出乎意料地脱颖而出一事倒真的可以说上一句“震惊世界”。在欣赏完她的甜美嗓音和灰姑娘故事之后,人们不禁也会想想她的才能为什么没有早些被发现。在那个节目中,Susan简单的说了一句,“那是以前从来没有过机会”。但从现在知道的大体信息来看,她被埋没的原因是双层的:

1. 她本人的性格和境遇:不仅仅是她的嗓音没有什么机会显露,年近五十的她号称“从来没被人亲吻过”。由于家庭困难和生活负担,她在电视上出场之前基本上不是一个外向和善于自己争取机会的人

2. 音乐界,和出版业相似,在艺人和观众之前有繁复多重的中间人和障碍。从Susan个人的性格和形象来看,她极可能永远过不了经纪人这第一道关。

 

Susan本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尝试,她参加过当地的演出和比赛,制作过作为敲门砖用的个人专辑,也在互联网上暴过光,但这些既没有直接找到观众认可,也没有引起任何中间人的注意。如果不是电视选秀这个近几年时兴起来的缘由,我们永远也不会知道这么个人。

像互联网一样,电视选秀的根本特点正是在于取消中间人。艺人可以不需要经纪人、不需要唱片商、不需要市场炒作、不需要在小酒吧里演出等待发现。他们可以在那短短的十几分钟时间直接面对成百万的观众,用自己的本事来获得认可。这一类的选秀节目已经扩展到了很多领域,包括厨师、舞蹈、模特等等。许多跃跃欲试而默默无名的文学青年和中老年们也在琢磨,是否可能也有一个作家秀,来直接遴选下一个震动人心的文学作品呢?

这也不完全是异想天开。这几年来,有许多人为在出版业搞出一个选秀节目前赴后继,但都终于胎死腹中。这个努力还在继续之中。

 

从另一个方面看,作者们通过互联网的自行出版活动也是在试图冲破中间人制度的有益尝试。尽管没有电视那样的观众群,没有集中的传播渠道,但偶尔也有轰动一时的突破。然而形势也不是一片大好。在电视世界里,每个Susan Boyle背后有着成百上千的William Hung。在自行出版的书籍里,绝大部分属于垃圾产品。读者要从其中找到一两本值得一读的书犹如沙里淘金。这个新的出版形式是否会长期处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境地还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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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18, 2009 @ 4:30 pm

在美国出书:寻找经纪人

前面说过,作者想要通过正式出版社出书,第一步必须找到合适的经纪人。如何寻找到可能对自己作品感兴趣的经纪人好加以问询,是新科作者的一大难题。寻找经纪人一般有几个办法:

网上查询

现在毕竟是互联网时代,以前那种必须到大图书馆去找一本每年出版的经纪人名录来查的做法已经是一去不复返了。绝大部分经纪人都有自己的网址,上面列出他们的兴趣方向和问询方式。但要在数以千计的经纪人的网页中去查询和筛选也不现实。好在有很多网站提供不要钱的查询服务,可以通过图书的体裁来寻找经纪人名单,比如AgentQuery或者Publishers Marketplace。这样查询很可能会找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经纪人需要筛选。

找相应的书

在书店或图书馆里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与自己体裁相近的书籍,然后可以查看作者的“致谢词”。作者一般都会向他们的经纪人致谢,但不会明说经纪人。一般是在致谢段落接近尾声处会有诸如“某某在本书的写作出版过程中全程帮忙,不遗余力,如果没有她就不可能会有这本书的面世”云云的语句,这里所致谢的多半就是经纪人了。这样寻找经纪人有个好处是这些经纪人的兴趣范围与作者的书可以很接近,也同时知道这些经纪人在近期比较活跃。

参加图书会议

很多人迷信当面接触,不喜欢只是给经纪人送信问询。但要见到经纪人的面却不是那么容易,一个比较可能的地方是每年在美国各地举行的图书会议。这些会议会请一些活跃的经纪人作指导讲座,然后安排她们会见作者,作者一般有十几分钟当面向经纪人推销的机会。这种近距离接触的方式是否有效是见仁见智的事情,但参加这样的会议需要作者付出相当的注册费和其他费用及时间。

朋友推荐

和其他的任何事情一样,如果新科作者能够获得一个已经出版的作者推荐给其经纪人的话,成功的几率会增加许多。但这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

花钱买方便

如果作者不在乎花一点钱的话,也有一个捷径可循。互联网的方便为人提供了许多不常见的方法和商机。网上有些收费服务可以让你把你的问询同时送到成百上千的经纪人手里。他们有一般有自己的经纪人数据库,掌握经纪人的最新动向,然后通过电子邮件的群发方式把一个作者的问询发给所有相关的经纪人。经纪人对这种问询方式深恶痛绝但无可奈何,因为他们无法知道他们收到的电子信件是从作者那里来的还是这类群发的。俺以前寻找经纪人的过程中,因为自己没有时间折腾,就用了这样的一个服务。效果非常显著,几天之内就收到了大量感兴趣的经纪人索取材料的回音。

小心受骗

因为有成千上万的新科作者近乎绝望地寻找经纪人,便有很多浑水摸鱼骗人钱财的“经纪人”在时刻寻找他们的猎物。有些会直接提出作者必须先付费才阅读作者的材料,有些比较更狡猾一些,会在阅读以后告诉作者其材料需要某种修改而他正好有某个朋友擅长这样的编辑工作等等。一般来说,正规的经纪人有一个很严格的行规,那就是他们只按比例收取作者获得的报酬中的提成,如果交易未成,在此期间经纪人所作的任何工作,包括请人帮忙修改编辑、复印邮费电话费等等,都不能向作者讨要。否则,该经纪人多半是个骗子。

在图书行业中,有两个热心的作者花费大量自己的时间做了一个打假网站,上面有大量这方面的信息。和这里的方舟子一样,她们也官司缠身,但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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