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新语丝

Recent News

Archives

存档:4月, 2011

4月 8, 2011 @ 3:19 pm

当年北大的裸奔

八十年代的北大学生尽管时不时会闹点儿事,但大体是老实八交的。那时候没有什么毕业了或考试了要集体裸奔一说。“裸奔”只是在自己的宿舍楼里。

学生宿舍是筒子楼,住得拥挤不堪。房间里没有卫浴设备。每个楼道有一两个厕所,旁边连着水房。水房里沿着墙有一溜儿水龙头(只有冷水),供大家洗脸刷牙或洗衣服用。水房基本都没有门,即使有也没人会去关。走廊里走过的人可以看到水房内的大部分。

洗澡则是要到宿舍楼外的澡堂去。冬天没有办法,但到了夏天,很多人就懒得专门去澡堂了。北京的自来水是地下水,即使是盛夏也冰凉刺骨。在水房里接上一脸盆水,当头浇下,淋漓尽致,不由得让人感觉豪情满怀。比较含蓄的学生会穿件小裤衩冲凉,大胆的便都是裸呈相见了。夏天到男生宿舍造访的女生大都懂得在走过水房门口时必须转过头。

即使这样还是不方便。水房设备实在太简陋,连放个换洗衣裤的地方都没有,洗完澡没法换衣服。于是更为豪爽或懒惰的人就干脆赤身裸体大摇大摆地穿过走廊进出宿舍了。一般这是在晚上九、十点钟,大家都准备睡觉的当口。但时常这时还会有女生在男生宿舍里流连忘返,于是不时会听到走廊里传来小女生夸张的惊叫。惊叫之后是低声,或者是嬉笑或者是咒骂,那就要看那些女生当时的心情了。

 

发表于 怀旧 · No Comments »

4月 5, 2011 @ 8:54 pm

复制、复述与抄袭——再看《法治周末》对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的指控之文字自身

笔者前文《抄袭、剽窃及版权——驳〈法治周末〉对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的指控》里解释了判断抄袭的标准是看文字的相似程度,也就是文字本身是否直接从别人文章那里复制过来。而作者要避免抄袭也很简单:或者加引号直接引用,或者用自己的话改写他人的文字——也就是复述。复述不应该改变原文的意思和逻辑结构,因此复述的文字在表面上还是会与原文有一定神似之处,也经常会被人误解成复制(即抄袭)的结果。《法治周末》对方舟子文章的抄袭指控基本上都是犯了这一错误。他们所列出的所谓文字“相同之处”并不相同,而是方舟子复述的结果。对此这里不再重复。

当然复述也有程度之别。如果不小心的话,在复述过程中不恰当地使用了原文的语言——即使小到只是一个词组——也有被认定为抄袭的可能。如何复述才能避免抄袭呢?这个却又很难有一定之规。美国的很多大学和中学会给学生提供复述的指导和范例,这些在网上能够很容易查到。

复述的手法也有一些小技巧,比如:缩写原文、同义词替换、改变句子结构等等。

缩写比较容易理解,原文论述得比较详细的地方往往在自己的文章中没有必要,可以简略并在缩写的过程中用自己的语言描述原文的论述。(缩写的反面是扩写,也是改变原文结构的方法之一。但一般来说扩写不限于复述,应该含有作者本人的诠释、发挥,否则单纯把别人的东西变得更长更啰嗦就没有意义了。)

为了避免重复使用原文用过的词汇,可以采用同义词替换的方法。改变句子结构和语态也是一种常见的办法。比如原文如果有一句话“学术界已经接受了他的结论”可以在复述时改写为“他的成果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这个例子里的“接受”和“结论”分别被同义词“认可”和“成果”替换,同时整个句子从主动语态变成被动语态。这样就可以符合了复述的要求。原句中还有“学术界”、“他的”和“已经”这些词,它们或者太无关紧要,或者是如果替代后可能产生歧义或误解的特定名称。这些可以保留而不算是抄袭。(复述的过程中也不是完全不能使用原文。如果原文中有些词汇或句子非常重要或贴切,可以在复述中直接引用,但必须加上引号。)

这些技巧也不是万能的。同义词替换只在同种语言下才有用,如果是用中文复述英语就帮不上忙。它们通常也需要同时使用。假如上例中只用同义词替换,把原句改写成“学术界已经认可了他的成果”,其复述程度就太弱,多半难以逃脱抄袭的指控。当然,最保险的办法还不是玩弄这些技巧,而是在读懂原文的基础上抛开原来的书本,完全凭自己的理解重新写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使用的是自己的语言。

 

《法治周末》是否构成抄袭?

《法治周末》在指控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抄袭时采用了网上早已流传的一些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署名亦明的一篇名为《方舟子早在1995年就抄袭MSU教授的英文文章》的文章。下面我们就以此为例来看《法治周末》自身的做法。

《法治周末》的文字是: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罗伯特教授在普林斯顿大学先后做生物化学和科学历史研究,1987年至今在密歇根州立大学任生理学教授。他忠诚地信仰达尔文的进化论,并作为进化论阵营中的一员,参与撰写了《科学与神创论》(Science and Creationism,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出版)一书。
 
《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是《科学与神创论》一书收录的罗伯特教授的其中一篇文章。为了证明神创论不是科学理论,罗伯特教授从逻辑、经验、社会、历史四个角度归纳了一套判断科学理论的标准,用来批判科学神创论。
 
1995年5月,方舟子将他所写的《科学是什么》一文发表在中文互联网上。长期跟踪研究方舟子的旅美华人学者“亦明”博士发现,方舟子在《科学是什么》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与罗伯特教授惊人地相似。《科学是什么》全文1600字,其中约有900字几乎原文引自罗伯特教授的《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一文,构成了《科学是什么》的主要观点。但并未注明这些观点的出处。

 

在网上可以很容易地查到亦明的原文,其中有以下段落:

1995年,方舟子正在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MSU)求学。该校有一位生理学教授,名叫Robert Root-Bernstein。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 Root-Bernstein从事科学史研究,并且是达尔文进化论的忠实信徒。在八十年代初,美国的“科学神创论”与进化论两大阵营展开了大论战,进化论学者为了证明“科学神创论”不是科学,出版了一本书,书名是《科学与神创论》(Science and Creationism, edited by Ashley Montagu.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UK., 1984)。其中,有一篇Root-Bernstein的文章,题目是《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On defining a scientific theory: Creationism considered)。在这篇文章中,为了证明神创论不是科学理论, Root-Bernstein从前人的科学哲学著作中,归纳总结出了衡量科学理论的四套标准,然后用它们来逐一衡量科学神创论。显然,Root-Bernstein的逻辑是,不符合这四套标准的理论,一律不算是科学的理论(大前提);科学神创论不符合这四套标准(小前提),因此科学神创论不是科学的理论(结论)。 

经比较,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一文就是直接翻译Root-Bernstein的上述文章而“写”成的。 

二、文字比较 

《科学是什么?》共有1462个字(不计标点符号),而其中来自Root-Bernstein文章的字数是777个,占全文53%。实际上,这些被抄来的文字,构成方舟子文章的主体和核心。具体地说,Root-Bernstein总结出来的四套、共15条标准,几乎全部被方舟子抄袭:在抄前两套时,方舟子相当认真,几乎是逐字、逐句、逐条抄录。但是,当他抄到第三套社会学标准时,他打了一个折扣,把其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了。这是为什么呢?原来,Root-Bernstein提出的第三条,乃是库恩的“范式”理论。显然,方舟子对这个理论茫然不知,不知道那个“paradigm”是什么意思。于是,通过合并,他打了一个马虎眼。而在三条历史学标准中,第一条也被方舟子省略了。

 

显然,《法治周末》的这几个段落来源于亦明的文章。但同时也可以容易地看出,《法治周末》没有逐字逐句复制亦明的文字。首先,它略去了亦明文字中的一些细节(如原书的详细出版信息、方舟子在该校求学、“两大阵营”论战的背景等等)。它也改变了一些句子和段落的结构。例如对伯恩斯坦本人和他在书中的那一篇文章的介绍都使用了完全不同的语言。原文的“达尔文进化论的忠实信徒”通过改换语态成为“忠诚地信仰达尔文的进化论”。在众多的特定词汇之外,只有“为了证明神创论不是科学理论”一个从句是完全重复的。可以说,该文的作者是受过复述的训练,至少在这一段文章中,做到了相当好的复述。(该文把原文作者称作“罗伯特教授”则有欠规范,罗伯特是名不是姓,不能与教授头衔联用。)

同时,《法治周末》也做了一些自己的补充和发挥,比如说明原文作者有早期在普林斯顿大学研究的经历,《科学是什么》的字数纠正(可能是依据不同的版本)等等。这些都和方舟子的写作风格颇为相似。

 

《法治周末》是否构成剽窃?

虽然《法治周末》在行文中没有明确说明这些资料来源于亦明的文章,但其上下文相当明确地表明这些不是他们自己研究调查的成果,而是报道他人的发现。因此他们也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剽窃。

 

亦明等人指控方舟子抄袭的根据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复制和复述之间区别的忽视。不知道他们看到以上的对比,是否会按照他们自己的标准认定《法治周末》“抄袭”或“剽窃”了亦明的文章?

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指控的话,至少在本文所涉及的部分上《法治周刊》是完全可以坦然地为自己辩护的。遗憾的是,他们没有采用自己的复述技能和标准来同样地衡量方舟子的作品,以致错误地指控方舟子抄袭和剽窃。

 

发表于 学术打假 · 3 Comments »

Categories

Links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