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31, 2011 @ 9:03 pm
抄袭、剽窃及版权——驳《法治周末》对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的指控
《法治周末》最近挖出互联网上早已流传的一些旧账,指控以打假出名的方舟子本人就造假,或曰犯了抄袭、剽窃的头条。抄袭和剽窃是学术腐败中最容易鉴别的,也正因为如此可以说是最为人所深恶痛绝的不端行为。方舟子在1995年所作的小文《科学是什么》是《法治周末》列出的案例之一。这里以此为例看看其是否符合抄袭或剽窃的定义。
抄袭和剽窃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在经常被当作同义词混用,并且在混用时造成很多迷惑。这个现象倒不只是中文独有的。英文的“plagiarism”一词,本意相当于中文的“剽窃”,现在也经常被当作“抄袭”使用,以至于有人不得不再生造出新词组“copying plagiarism”(复制式剽窃)来描述相对于“抄袭”的行为。
抄袭,或者说“复制式剽窃”,很简单。就是把别人的文字直接复制到自己的文章里。这是最偷懒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的关键在于“直接复制”,其鉴别完全是看文字的相似度。作者在写文章如果需要引用他人的内容时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引用,就是把别人的文字直接复制过来,但用引号标出(或采用明显的排版方式表明是引用)。其二是复述,用自己的语言把别人的意思重新表述出来。如果直接复制了别人的文字却未加引号,便是抄袭。在这种情形中,作者是否通过注释或其它手段表明内容的原始来源并不重要,只要没有加引号便构成了抄袭。
不希望长篇地引用别人的言论但又要避免抄袭也很简单,那就是采用自己的语言复述别人的观点或内容。只要所采用的语言不完全一致,就不构成抄袭了。但这时需要小心的就是剽窃。剽窃顾名思义就是偷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抄袭也是一种剽窃,那里偷的是文字本身,即使注明了也是偷。但一般意义上的剽窃,偷的不是文字而是观点、论据或特有的表达方式等等。判别剽窃的主要依据是作者是否令读者相信他所叙述的观点等等是他自己想出来的,而不是从别人那里学来的,或者所叙述的事情是他自己的经历或工作,而不是在描述他人的经历或工作。
《法治周刊》指控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抄袭了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以下简称伯恩斯坦)的著作。从行文可以看出,《法治周刊》并不明白抄袭和剽窃之间的区别,因此他们无法依据作出细致的分析。他们的指控混合着抄袭(提供文字比较)和剽窃(指责方舟子开始没有提及伯恩斯坦的大名),却都没有提出实在的论证。最为遗憾的是,其号称文字“相同部分对比”所罗列的方舟子文章是中文,而伯恩斯坦的是英文,居然没有想到请中立、诚实的第三者做个翻译,以便读者做直接的文字对比。不能不说是记者和编辑的失职。
本文作者是方舟子的长期支持者,自然不能号称是中立,但尽量做到诚实。在此帮《法治周刊》的忙,分别在“抄袭”和“剽窃”两项指控上做一个鉴别。
《科学是什么》是否构成抄袭?
前面说了,鉴别抄袭很简单,就是比较文字。《法治周刊》列了他们称之为“相同部分”的文字比较,却没有提供翻译。这里采用《法治周刊》所引用的伯恩斯坦英文稿,将其直译成中文,然后与相应的方舟子文比较。因篇幅所限,我们就看其第一个例子。
伯恩斯坦原文:
There are four primary logical criteria for a theory. It must be (1.a) a simple unifying idea that postulates nothing unnecessary (”Ocam’s Razor”); (1.b) Logically consistent internally; (1.c) logically falsifiable (ie., cases must exist in which the theory could be imagined to be invalid); (1.d) clearly limited by explicitly stated boundary conditions so that it is clear whether or not any particular data are or are not relevant to the verification or falsification of the theory.
本作者的直译:
一个理论有四个主要的逻辑判据。它必须是(1.a)一个简单统一的思想,没有不必要的内容(“奥卡姆剃刀”);(1.b)逻辑自洽;(1.c)逻辑上可被证伪(即在一些情形下可以想象该理论是错误的);(1.d)被明确表达出的边界条件限制,这样可以清楚地知道某项数据是否符合验证或证伪这个理论的条件。
方舟子的表述:
在逻辑上,它必须是:1)符合“奥卡姆剃刀”的原则,即必须是简明而非繁琐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设和条件,为以后的失败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洽的,不能一会说先造动物再造人,一会又说先造人再造动物;3)可被否证的,不能在任何条件下都永远正确、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应用范畴,只在一定的条件、领域能适用,而不是对世间万事万物,无所不能,无所不包。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方舟子的内容的确来源于伯恩斯坦,其中4个“判据”个个符合。但文字上,两者却有明显的差异。伯恩斯坦面向的读者可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对他所说的内容已经有了相当的理解,所以他点到即止、言简意赅。连“奥卡姆剃刀”这个专有名词的含义和意义也没有解释的必要。方舟子则不然,他以自己的大白话叙述,并且诠释和补充了原文没有的内容。从文字角度上看,这不仅仅是复述,而且含有发挥,绝对不是抄袭,或复制。更不可能是《法治周刊》所说的“相同”。
《法治周刊》的文章中所谓“相同部分”并不止这一段,而是很多,也不限于《科学是什么》这一篇文章。但《法治周刊》如果能够尽职尽责,做好英文直译和方舟子文字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抄袭的指控没有能站得住脚的。
《科学是什么》是否构成剽窃?
文字上的比较告诉我们抄袭或复制的指控不能成立。但方舟子文中的一些观点和内容的确出于伯恩斯坦,这是否是剽窃行为呢?鉴别剽窃的关键是作者是否把这些观点和内容据为己有,作为自己的独创来骗读者。方舟子《科学是什么》中在叙述这些观点之前有一段引子:
但是一种理论是否是科学的,是否能被全世界的科学界所接受,绝不是中国的科学官僚所能主宰得了的。【根据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的归纳,】现在的科学学普遍认为,要判断一个理论是否科学,要符合逻辑的、经验的、 社会学的和历史的四套标准,缺一不可。具体地说:
其中“根据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的归纳”外面的括号是本文作者加的。那一句话原始文本中没有,是方舟子后来加上的。方舟子本人为此解释说:“《科学是什么》是我1995年在中文网上跟人吵架时写的帖子,其中引用的科学判断标准只泛泛地说是科学学的共识,1999年收入《方舟在线》时则注明是根据Root-Bernstein的归纳。2007年出版的《批评中医》更注明了Root-Bernstein文章的出处。‘方学家’拿我的书按图索骥,还当成什么重大发现了。”(这段引文也直接来自《法治周刊》的文章。)
剽窃可以是剽窃一个论据、一种观点或对某一事物的一个特殊表述。伯恩斯坦的观点并没有什么特殊的,的确是“现在的科学学”普遍认可的东西。但他的独特之处是把这些归纳成“逻辑的、经验的、社会学的、和历史的四套标准”。这样的归纳构成了一种“特殊表述”,而这个表述属于伯恩斯坦,不属于其他任何人。
方舟子的原文把这一表述简单地描述为是属于“科学学普遍认为”的范畴,这的确不够确切。但这句话本身已经很明确地告诉读者这些不是方舟子本人的独创。因为没有明确的说明和注释,方舟子的读者不可能知道这一表述的来源,但明白其不属于方舟子自己。也就是说,方舟子没能恰当地把功劳赋予伯恩斯坦,但也没有自己居功。因此这并不构成剽窃。
《法治周刊》还专门为方舟子后来补上“根据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的归纳”这句话做文章,似乎此举暴露了方舟子的心虚。其实,这句话加与不加,区别只在于伯恩斯坦是否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功劳,与方舟子本人是否剽窃没有直接关系。读者只要没有被误导至认为那是方舟子的独创便不是剽窃行为。
伯恩斯坦的版权
《法治周刊》文章发表后,网上还流传一封伯恩斯坦的信件,其中提到他的书籍是注册了版权的。注册了版权的内容如果被人抄袭,是违法行为。所以这里顺带也解释一下版权的问题。
首先,与抄袭和剽窃不同,版权纠纷不属于学术不端或腐败的范围,而是商业争执。现实中的版权很乱,出版社往往有很多专门的律师为其出版物把关,却也经常触雷。德高望重的学者因摸不清情况或一时疏忽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并不稀奇。发现或被发现后道歉或加上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丝毫不损害他们的学术声誉。
侵犯版权的界定标准也不一样。前面说了,引用他人的文字必须放在引号里,否则就是抄袭。但如果大量的引用他人的文字,即使用了引号,注明了出处,也可能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原则上来说,没有版权拥有者的同意,不能直接引用他人的文字(或图像等等),否则就是侵权。但在现实里,适当的引用(“fair-use”)是允许的,只要不太过分。
文字上构成侵犯版权首要条件是直接引用(无论是否用了引号,注明出处)。如前所述,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中部分内容是对伯恩斯坦的复述,并没有引用。因此该文章既没有抄袭,又不构成剽窃,更没有侵犯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