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十多年的强制计划生育,中国人口结构已经出现三个现象:性别结构方面,出生性别比失调;年龄结构方面,老龄人口比例大大增加;民族结构方面,汉族比例下降(尤其是在年轻人口当中)。关于出生性别比失调,要讨论的问题包括四个层次:
(1)是否存在严重的出生性别比失调;
(2)如果存在,是不是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
(3)要不要解决;
(4)如何解决。
要否认这个问题的存在,顺手拿来的理由就是“漏报”。这曾经是计生委多年的看法。有一份马瀛通发表在《中国人口科学》2005年第2期的文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与从严控制人口中的误导与失误对此有过总结:“从1980年起,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开始失调,…当出生性别比正处在107~108或略高于108时,有学者提出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域上限是独具108或108左右,从而否认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了异常”;“然而,出生人口性别比很快突破了108.随着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不断异常升高,国内各种不同的归因结论相继问世”,多数人都认为是漏报的结果。新生儿性别结构失调,问题从80年代出现,愈演愈烈,但是直到20多年后的近几年才被承认。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曾毅的计算,“估计出女婴瞒报漏报超出男婴对婴儿性别比偏离正常值的贡献为23.7 %, 而其余76.3 %则是产前性别鉴定与流产女婴造成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位马瀛通作为计生委的专家,能够承认到这一步,上面第一层的问题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了。马瀛通采用计生委的1.8的生育率、认为国家统计局的抽样结果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字不准确,即便如此,他算出的结果,1991~2000年间出生的女婴“短缺”了约1026万,2000~2004年“短缺”的女婴为650万。而人口学界目前普遍接受的数字,从1980年实行强制计划生育以来,“短缺”的女婴已经达到3000万以上。
那么,出生性别比失调是不是计划生育造成的?计生委认为,“男孩偏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经济现状是基础,便捷安全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技术是手段,少生孩子是动因,计划生育政策是促使少生孩子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途径。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心、石海龙,《人口研究》2005年第3期)。不过,相反的观点认为,
“在汉族为主的山西翼城县、甘肃酒泉与河北承德地区从1980 年代中起实施“晚育加间隔”政策20 多年的实践证明, 这些地区的生育水平得到了有效控制, 出生性别比亦接近正常水平,相关指标比其周边实施更加严格的农村一孩半政策、而社会经济水平并不比它们差的汉族地区以及山西、甘肃与河北全省平均要低得多。”(曾毅,试论二孩晚育政策软着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2 期)
计划生育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具体程度随政策而异。如上节所述,中国各个地区存在不同的生育政策。按照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杨菊华的统计结果是,“一孩半制”造成的出生性别比最为失调。
那么这个问题要不要解决?如果不解决,首先是每年50万到150万【这个数字值得推敲,因为每年新生人口数量存在巨大分歧。按2000年人口普查结果,2000年新生人口为1379万,但是计生委修正为2035万。】4个月龄以上的胎儿被选择流产,以及对妇女健康的损害。其次是逐年造成的婚姻挤压。当然总有人认为,事到临头会有解决办法,但是国家管理者包括计生委似乎没这么看。
最后的问题就是,如果要解决,如何解决?计生委的治标办法是,立法确保对胎儿性别检测技术的监管,使得失调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复正常。但是只要对中国的国情没那么幼稚、或者了解相似的案例(比如美国的禁酒历史),都不会对这种监管抱什么希望。更何况还有弃婴、溺婴的手段。上面杨菊华那张图虽然暗示,目前情况下一胎化比一胎半的地区性别比要正常,但是,如果实行更严厉的彻底的一胎化政策(如前一阵某个程姓教授建议的),这些“一胎半”政策下对第二胎进行选择流产的群体,很可能在第一胎就这样做了。很简单的算术:一个实行一胎半政策的地区,如果有1/3的头胎女儿户、在以后直到生出男孩之前一直进行选择流产,那么其出生性别比将变为130:100(这里假设正常出生性别比为105:100)。如果改成一胎化,只要11%的家庭在生第一胎之前一直进行选择性流产,出生性别比就会变成130:100。
所以,出了放松生育政策,看不出有其他方案能够解决出生性别比。这也是部分人口学家的看法,包括上文引用的那位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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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若干省份出生性别比畸形到130:100的程度。我们计算一下相应的“性别选择”的比例。
假定一段时间内,一个“一胎半”政策的地区,有205名孕产妇的人群。按照正常性别比105:100的比例,那么第一胎为男孩105人,女孩100人。
这100名生了女孩的家庭,都怀了第二胎。然后平均生下51.22名男孩。有43%的家庭进行性别选择(这个43%是解方程的结果,为了说明这个130:100),结果,本应生下48.78名女孩,但是实际只生下27.80名,20.98名被性别选择掉了。
然后这20.98个家庭,都怀了第三胎(名义上是第二胎),平均生下10.74名男孩。剩下的10.32个“重男轻女”的家庭进行全部第二次性别选择,没有生下女孩。
然后这10.32个家庭怀了第四胎(名义上仍然是第二胎),平均生下5.25名男孩,4.99名女孩。
这样,最终出生172.2名男孩,132.8名女孩,性别比130:100,怀孕次数336.2次,性别选择(指手术之类)次数31.2次,占9.3%;
育龄妇女数目为205人,进行过一次性别选择的为20.98人,占10.2%;进行过两次性别选择的为10.23人,占5.0%。
上面这些比例似乎不让人吃惊。但是落实到一个省,总量可能相当庞大。
2009年4月5日 at 11:16 am
我理解你的例子是为了说明一种可能性,如何在一胎半政策下假设的重男轻女偏好率下能够出现高达130的性别比失调。这种可能性不能替代对一胎半政策必然导致130失调性别比的论证。因为你的解释取决于对重男轻女家庭所占的比率的假设。在一胎半政策下,你的例子假设头胎女儿户有43%决定第二、三次怀孕后做选择性流产,直到第四次才作罢,即可导致130的出现。那么在严格的一胎化政策下,你推论只要11%的家庭从一开始就坚持选择性流产,性别比就可达到130。为什么严格一胎化政策下的选择性流产比例(11%)会大大低于一胎半的政策(43%或33%)?因为如此才有130的结果。可这是数学,不是人口学。在性别比失调达130的事实面前,你一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宽松的一胎半政策下,家庭会比在严格的一胎化政策下有更强的选择性流产的意愿(或更多的家庭有这种意愿)?二没有证据说明选择性流产的家庭事实上到底是什么比例,从而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证据充分的推论。因此这段闲聊不能看作是对因果关系的解释,还只是对一种可能性的说明。
另外,杨菊华的文章不是“暗示目前情况下一胎化比一胎半的地区性别比要正常”,而是很明确地表明一胎化政策对性别比没有显著影响。
http://www.xys.org/forum/db/4/194/56.html
2009年4月5日 at 4:30 pm
@田野:你开头说的对,是一种可能性。但是,是不是必然,我也有所怀疑。但是官方公布的就是这个数字:部分省区,比如海南和广东,就是在130以上。这是统计局数字
http://www.gsjsw.gov.cn/html/rkzk/17_12_48_258.html
那个43%的计算,是想说明这个问题:假设至多只堕两胎,那么,进行性别鉴定的需要达到43%,第二胎堕胎的占10%,第三胎堕胎的占5%,后面这两个百分比并不让人吃惊。
你问到“为什么在宽松的一胎半政策下,家庭会比在严格的一胎化政策下有更强的选择性流产的意愿”,那些论文里有解释,原因就是,这种政策暗示生女不如生男。但是,我怀疑,推行一胎半的地区,人群本身就更需要儿子。杨的文章里面,一胎化的农村是三大直辖市、重庆、四川和江苏。如果把广东、海南甚至大部分中部省份的农村改成一胎化,可以预料第一胎选择堕胎的比例必然大大高于目前。
我那个33%:11%的对比,要说明的是,一胎化与一胎半相比,达到相同的性别失调,需要的选择性堕胎的比例更少。为什么要这样论证,因为人们印象中,第一胎堕胎对妇女的伤害更严重,所以不那么情愿进行性别选择。
【补充:上述10%、5%是指占全部孕产妇的数字,如正文。】
2009年4月5日 at 6:35 pm
我倒觉得,对于一胎或一胎半政策下性别比例失调的终极原因分析在实际工作中不算最重要,因为这个终极原因几乎肯定是和文化有关。文化是很难改变的,至少它的变迁速度要比人口数量的变化速度慢得多,所以实际的计生工作应该更现实主义一些,把已经建立确凿关系的政策-结果关系表作为立法执法的主要依据,而不必非得等那些个终极原因的揭露。
我之所以支持茅于轼“廉租房不带厕所”的建议,也是这个原因。道德家们尽可以觉得茅的建议对穷人不公平,但是要改变目前社会不公平的状态,非几十年时间不能实现。这几十年时间里的穷人难道只能和富人争昂贵的房子?
2009年4月5日 at 7:52 pm
我可能没有说清楚,不是指130这个统计数字本身是否可能还是必然,而是说这个130作为计生政策的结果是一个可能性,还是必然。是针对你谈的第二点,即性别比失调,是不是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也是我们一直试图想要证明的。你的例子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还不是证明。这是我的原意。
选择性堕胎的比例,分母应该抛掉生男孩的孕次才有意义。怀男孩的不存在选择的问题。你头胎的43%就不包括怀男孩的孕次。这样,选择性堕胎的比例从总孕次看就不是你原文计算的9.3%,而是19%。与第二胎的43%相对应,第三胎的选择性堕胎就不是10%,而是100%。第四胎为0。
关于选择性堕胎的意愿为什么在一胎半下更强烈,政策性暗示的解释站不住脚,难道重量轻女的家庭的这种观念还需要政策去暗示不成?你提到的“推行一胎半的地区,人群本身就更需要儿子”是统计上的selective bias,可能更有道理。若如此,又与政策变量无关了。你后来提到的妇女对头胎堕胎的畏惧也许是另一个因素。
2009年4月5日 at 7:55 pm
“你头胎的43%……”笔误,应为”二胎的43%“,如后所述。
2009年4月5日 at 8:06 pm
To 金仕并 :
是,问题不在于分析文化上或其他什么终极原因。人口学家关心的是现行的人口政策是否是人口性别比失调的罪魁祸首。
2009年4月5日 at 8:13 pm
@田野:想证明是不是强制计划生育带来的结果,方法很简单,也就是曾毅那篇文章采用的方法,把那几个试点县去和周围地区对比。
第三胎又怀了女儿的,堕了很正常,否则第二胎不是白堕了。这是行为经济学的正常选择。
选择性堕胎的比例占怀了女孩的比例有多大,应该也有这样的调查资料,我没有去查。
2009年4月5日 at 8:27 pm
1.要大样本,不是零星的。因为不知道那几个试点地区有没有其他没有控制到的因素。
2.按你的推理,岂不是第四、第五胎都要不断堕下去,直到男孩为止?否则前面不都是白堕?行为经济学恰恰说明人的行为不总是理性的。前面理性,后面半途而非的非理性行为比比皆是。不过这和讨论的问题有什么关系?
2009年4月5日 at 8:33 pm
第一条,一个市、一个县,实行了20年,样本够大的了。
第二条,无非考虑了妇女身体承受能力而已。如果只堕两胎,那个数字是43%;一直堕下去,那个数字是33%。这两个数字,你认为哪个更合理都可以,不影响结论。
2009年4月5日 at 8:39 pm
一个市县更像case study,哪有足够的variation和统计意义,能够提取普遍化的结论?
2009年4月5日 at 8:49 pm
你对一个地区的人口数目,以及统计所需的样本容量有没有概念?
2009年4月5日 at 9:05 pm
样本合适与否取决于研究目的和抽样方法,不合目的,方法不当,上百万的样本也没有1000个样本管用。现在的研究目的是要对全国性的计生政策在几十年间的后果进行评估,怎么能只用几个地区?至少每个省要有一个代表性地区吧?
2009年4月5日 at 9:11 pm
按你那样说,当初这样的试点就毫无意义了。
他们对比的就是这几个县市和所在的全省。我引的曹毅的文字写得清清楚楚。
2009年4月5日 at 9:24 pm
有局部意义,对本市本县而言。如果是为了全面评价全国政策,就说明当初就没有设计好。
我明天有时间再谈吧。
2009年4月5日 at 9:48 pm
这三个地方可以代表所在的三个省,乃至整个北方农村。当初曾有更多的点,但是被计生委砍掉了。所不能代表的,无非是两广闽浙一带,经济文化差别比较明显。
我说了太多的废话。如杨文所说,“一孩半制”本身具有性别倾向,而“一孩半制”本身就是计划生育的产物,还有什么可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