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3

梁中堂:论“公开信”在“一胎化”向现行生育政策转变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写在中共中央致党、团员“公开信”发表30周年之际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提法最早是中共中央书记处在1984年的一个内部通知里提出来的,它是指1982年中央11号文件中对我国城镇、农村和少数民族的生育问题所作的政策规定。而在此之前,1978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颁发的69号文件中,曾经有一个“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政策规定。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以后,计划生育工作着重点很快转移到“鼓励生一胎”上,不分城乡地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所以,在1979年上半年到1982年2月中央11号文件产生前的大约3年里,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执行的是一个“一胎化”的政策。现行生育政策包含着农民家庭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和少数民族可以有更为宽松的政策,实际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一胎化”的否定和纠正。计划生育政策能够发生这样的改进,是和1980年初春设立中共中央书记处开始的我国中央党政领导机关实行的重大变革和领导人的重大变更分不开的。处于这一系列变化和变革之初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本文简称“公开信”),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由“一胎化”向现行生育政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缓冲和过渡,拐点和转向路标。

一、“公开信”之前已经有了一个“一胎化”的生育政策

上个世纪50年代初中期到7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主要是颁发给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其内容也都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的。70年代初中期,情况有了转变,开始对群众的生育行为有所希冀和要求。197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开展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工作的情况报告》中有了“晚、稀、少”。1978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中有了“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在三年以上”[1]。但是,确切地说,这两份文件上所谓的生育政策与后来所说的计划生育政策还是有原则区别的。首先,这些提法都是中央批转的文件中的内容,而不是中央直接和明确提出的政策。其次,那时不仅在中央层面上还没有相应的法规限制,而且中央一再反对个别地方的党组织和政府制订法规强制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事情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是在1979年1月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以后。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陈慕华讲话说:

要心中有数,要做工作,要把多胎控制住,鼓励生一胎,把人口降下来。我算了一下:一年如果只生700万到800万,比现在再少生1000万,扣去死亡600多万,一年净增100到200万,事情就比较好办了。现在一年出生1700万到1800万太高了。各省要提一个人口控制数字,作个规划,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2]

陈慕华像一位运用地图制订作战方案的将军。70年代末是1960年前后出生的人开始进入婚育年龄的时期,每年仅生育1700到1800万人口,属于我国的生育低谷时期,竟然要求每年再少生1000万。对于一个总人口9亿左右的大国来说,每年达到净增100到200万,实际是零增长了。另外,从现在的文献考证,陈慕华在会上提出的“鼓励生一胎”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最初提法。就在这次会议上,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拿出了一份《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供大家讨论,[3]实际上也是为全国制订计划生育政策提供的范本。所以,陈慕华在会议上布置说:“全国要制订一个政策,首先要各省、市自己搞试行。”[4]10天以后,反映这次会议精神的人民日报社论说:

我们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对于只生一胎,不再生第二胎的育龄夫妇,要给予表扬;对于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应从经济上加以必要的限制。[5]

这次会议至少有两个突破,一是与过去仅限于号召和提倡的做法不同,明确要求每个家庭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二是与一贯反对制订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做法相反,会议明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制订法律法规,限制生育,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也都在这次会议之后不久就以党委或者革命委员会的名义出台了自己的《计划生育试行规定》。

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以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就在全国重点抓“鼓励生一胎”的工作。不长的时间,各地就培养出一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仅仅从人民日报上来检索,1979年5月19日,有“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 兰化奖励终身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的报道。5月21日,有“提高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大邑县龙凤公社积极宣传只生一个孩子的好处”的报道。6月9日,“什邡、江津两县从今年二月份以来,分别有三千三百对和八千八百多对已生一胎的夫妇,响应不再生第二胎的号召,从而使这些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 6月22日,有“争做计划生育的促进派 贵阳市奖励计划生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二十三位年轻父母倡议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表彰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 合肥市和天津和平区分别颁发光荣证和独生子女证”和“上海县虹桥公社一百五十九对育龄夫妇提出倡议 实行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孩子 ”等3篇报道。由于已经在全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得到一周前华国锋在人大会议上讲话的有关精神,6月27日,陈慕华在中央党校给领导干部讲计划生育课时,又向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把工作重点放在‘最好生一个’上来”。陈慕华说:“计划生育工作要把重点转移到最好生一个上来,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6]

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最好生一个”上来的工作主张和部署,得到了这一时期几乎所有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支持。1979年4月5日,李先念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说:“我们一定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订出切实有效的办法,包括法律的和经济的办法,鼓励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比如说,农村口粮分配要分等定量,城市住房分配不能只根据子女的多少。”[7]

6月1日,陈云对上海市负责人谈话说:“人口问题解决不好,将来不可收拾。”陈云提出,要采取五条措施:一是大造舆论,要造三五年的舆论;二是制定法令,明确规定只准生一个;三是加强避孕药物的研制、发放和相应的医疗工作;四是对独生子女实行优待政策,如在招工时优先安排等;五是实行社会保险,解决“养儿防老”问题。在谈到“制定法令”这条措施时,陈云说:“先念同志对我说,实行‘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我说再强硬些,明确规定‘只准一个’。准备人家骂断子绝孙。不这样,将来不得了。”[8]

6月18日,华国锋在给人大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9]

10月15日,邓小平会见外宾时指出,人口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现在,我们正在把计划生育、降低人口增长率作为一个战略任务。我们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凡是保证只生一个孩子的,我们给予物质奖励。[10]

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支持,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出的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最好生一个”上来的决策很快就在各地得以贯彻和执行。1979年6月和12月,四川省召开了两次市、地、州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总结经验,推动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工作。[11]7月31日,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在通过《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最好生一个’的目标上来”。[12]9月20日,吉林省省委书记于林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讲话说:“……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做好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工作上来,坚持‘晚婚、晚育、少生’,控制二胎,杜绝三胎。”[13]

1979年年底,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等5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以发展和巩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为中心”,做好1980年元旦、春节期间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由于年初生育计划是按照“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政策口径下达的,这次宣传活动还要求做好1980年生育指标的调整和1981年计划的摸底工作。“一九八一年生育指标安排,应本着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精神进行落实。”[14]

山西省革委会在9月上旬召开了全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省委书记贾俊在大会讲话中强调说:“要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放在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上来。”会议上,245名只生一个孩子做了绝育手术的代表向全省育龄夫妇发出倡议,“争做只生一个孩子的带头人”。[15]省委第一书记、省长王谦也在该年召开的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报告中强调说,“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最好生一个孩子’上来”。全省计划生育先代会之后,许多地区都组织了只生育一个孩子做了绝育手术的先进分子报告团,到各地宣讲先进事迹。截至1979年年底,全省已经有1万多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晋东南地区的阳城县、屯留县、高平县,一些公社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比例已经达到90%以上。[16] 在1980年元月召开的全省计划会议上,有关部门已经按照“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最好只生一个’上来”的要求对全省的人口计划进行了调整。[17]2月29日,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是当前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重点。”要把“成效落实到‘一胎化’上”,“认真做好一胎化的巩固和发展工作”。[18]

这样,从年初的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开始,计划生育由最初的“鼓励生一胎”做起,逐步在实际工作上和各地制订的法规要求上取消了“最多两个”。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国计划生育就完成了由1978年10月份中共中央69号文件中提出的“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向“只生一个”的生育政策的转变。12月18日,陈慕华在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上总结说:“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从今年以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控制人口增长的好经验。”“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上来,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战略任务。”[19]陈慕华还说:“过去我们说,‘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现在提出‘最好一个’,后面那个‘最多两个’没有了。这是目前人口发展中的一个战略性要求。”[20]到1979年年底、1980年年初,“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已经是人民日报和各个大报经常采用的大号黑体和通栏的标题了。[21]

二、“公开信”发布后不久开始制订现行生育政策

从现在可以得到的资料来看,中共中央在“公开信”发表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已经着手制订新的政策。1981年9月10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第122次会议,听取并讨论了陈慕华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会议认为,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须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以研究,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易为广大群众接受,以便经过工作可能实现。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今后在城市仍然应该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在农村则要根据农村实行责任制以后的新情况,制定一个为广大农民能够接受的比较坚定的长期的政策,使党的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多数农民取得一致。只有这样,计划生育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下去。

虽然会议对于改变和完善政策的理由解释为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改变,但是,熟悉这一历史变革的人都知道,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2年1号文件作了中央对此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生产责任制形式的文件规定以后,家庭承包责任制才在全国农村基本得到解决的。中央书记处122次会议召开之际,农村改革还处于一种胶着状态,各个省、市、自治区党委对于坚持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和承包单干的争论尚未定论。所以,我以为中共中央书记处在这个时候提出改变和改革计划生育政策,最主要的还是主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日常工作的领导人出于对“一胎化”生育政策执行后果的疑虑,以及从当时农村经济社会的现实出发的。自从1979年实行“一胎化”生育政策以来,由于生育政策和农民实际生育意愿的巨大差距,引起农民的极大不满,激化了农村的党群、干群关系。笔者没有搜集到连贯的群众来信来访的统计资料,但从1976年和1984年上半年的群众来信来访数量的比较可以从一个很小的侧面反映出,严紧的生育政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的社会稳定。1976年,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卫生部(当时的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大多数地方的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都附设在卫生局内,甚至占用卫生部门的行政编制)共收到群众来信642封,[22]到1984年上半年,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共处理群众来信123734件,接待来访57265人次。[23]特别重要的是,1977年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情况反映》中所反对的违反政策和强迫命令等现象,到1979年以后不仅都成为普遍现象而且有的已变成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具体政策规定了。该期《情况反映》说:

(1976年642封来信中)反映强迫命令的信二百三十封,占百分之三十六。主要反映个别地区的基层单位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不是依靠细致的思想教育,启发群众自觉的落实节育措施,而是靠“硬性规定”卡的办法,如规定四十岁以下已有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夫妇,都要作“结扎”手术,已上节育环的也要取环“结扎”,并限期完成;对未安排生育指标而又怀孕五、六个月的也要动员中止妊娠,个别的甚至派民兵强拖硬拉到医院。对思想不通,不肯实行手术的人,有的就扣发全家口粮,不让出工或出工不记工分,甚至倒扣工分;有的规定生第三个孩子起,扣发产假工资,不准报销住院费;有的规定不给报户口,或报户口不给口粮;个别工厂规定“小三子”喂奶的时间要扣工资,小孩入托要增收入托费等等。以上错误做法,严重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24]

我们再对照一下辽宁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颁发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超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说明上述批评的现象此时已经成为政府的规定。

⒈一九七四年以来,职工因超计划生育造成生活、住房、困难的,不能作为享受困难补助和扩大住房面积的条件;农村社员因超计划生育造成生活、住房困难的,不能作为国家或集体社会救济、增加住宅基地的条件。

⒉从本规定颁发后,职工超计划生育的,产假休息期间不发工资。生育中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其超生的子女不得享受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保托费全部自理。农村调整自留地时,超生子女不给自留地。

⒊本规定颁发六个月后超计划生育的,其子女出生日期到十四周岁止,职工,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从工资中征收百分之十的多子女费;农村社员,从夫妇双方全年共分钟分别征收百分之十的多子女费,年终分配时,有生产对一次扣除。……其子女,七周岁前,除布票、线票、棉花票外,不发各种商品、副食品供应证;十四周岁前,口粮:城镇按议价供应,农村按超购价收口粮款。[25]

再看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计划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妇的生产住院费和产假期间的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和工分照记的待遇;多子女的托费和参加工作以前的医药费(合作医疗费)自理。农村中没有以上福利待遇的社队,可扣发夫妇双方连续三年收入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妇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多生子女的,产妇的生产住院费和产假期间的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和工分照记的待遇,多生子女的托费和参加工作以前的医药费(合作医疗费)自理。从多生子女出生之月起,到年满十六周岁止,夫妇双方应分别按工资或劳动工分收入的百分之十缴纳多子女费,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收取,纳入本单位福利费使用。农村社员由所在单位在年终分配时收取,纳入本单位公益金使用。

第十四条 未经结婚登记而怀孕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均应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和工分照记的待遇。[26]

不难设想,当1977年有关部门批评的这些现象成为这一时期各级政府下发的《计划生育试行规定》中的普遍政策规定和基层单位的普遍要求的情况下,我国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和基层社会的稳定状况将会是一种什么情况。需要读者注意的是,上面引述的是1984年和1976年的群众来信来访的数据,而1984年的政策比较1980年前后还有所宽松,“一胎化”生育政策所导致的社会后果在1981年以前比1984年反映出来的情况一般会更严重些。所以,处在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第一线的领导人,不能不考虑这一社会局势。

中央书记处122次会议不是讨论,而是明确提出可供选择的两种放宽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方案。一种方案是,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允许生两胎,杜绝三胎。第二种方案是,一般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第一胎生育女孩的,还可以再生一胎。[27]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按照中共八大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工作惯例,党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参加了这次书记处会议,并提出了改善生育政策的两种具体方案的意见。[28]中央书记处122次会议召开之际,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也邀请省、市、自治区党委或者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在北京座谈计划生育政策。可能是中央书记处会议的精神在座谈会上传达后,引起会议较大的反响。9月12日,赵紫阳在一张便函上写道:“耀邦同志:看了计划生育会议快报。为了这个问题全党有一个统一的正确的认识,可否这次会议不做定案,由各省、市同志先回去给省委、市委传达讨论一次,然后再回来集中定案。如您同意,可批给慕华同志。”胡耀邦即刻在赵紫阳的便函上批复说:“同意紫阳同志的意见,请慕华同志按此办理。”[29]从赵紫阳和胡耀邦来往的便函,可以推断出胡耀邦、赵紫阳在现行生育政策的制订过程中的一致态度。

从中央书记处122次会议内容和开法,我们至少可以推测这样几点。第一,这次会议能够提出一个很成熟的、得到书记处成员认可和可供选择的两个方案来取代正在农村推行的“一胎化”的生育政策,至少在其提出者的思想里已经有过较长时间的思考。第二,由于这一政策是由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出来而要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研究通过的,按照常规此前应该以某种方式与胡耀邦等中央书记处成员有过一些沟通。第三,中央书记处122次会议的召开本身即表明赵紫阳关于农村生育政策的两种方案已经得到胡耀邦和其他书记处主要成员的赞同,否则,即使召开了,也不会如此顺利地得到通过。第四,如果考虑到召开这样的会议需要在一些相关人员之间的沟通,需要会议组织者做一些准备工作。那么,中共中央书记处准备制订现行生育政策的时间起点还要提前一些。假设国务院和中央书记处主要成员之间在完善和改变“只生一个”政策问题上还有过较大的分歧,那么,因为会前需要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协调和统一认识,赵紫阳和胡耀邦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产生要改变和完善“只生一个”政策的时间还要提前一些。就是说,很有可能在产生“公开信”的前后,或者在“公开信”发表后不太长的时间里,胡耀邦、赵紫阳等中央领导人就已经产生了要改变“只生一个”政策的想法了。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给中央的报告,当时全国29个省、自治区中有26个省、市、自治区党委上报了具体意见。其中同意书记处第一方案允许农民生育二胎的有山西、辽宁、浙江、河南、广西、云南等6个省、自治区;同意第二方案允许农民家庭有了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一胎的有北京、天津、内蒙、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等15个省、市、自治区和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西等5个省市则主张不改变《公开信》的政策口径,在具体掌握上可以松一些。西藏、新疆、宁夏等3个自治区未报意见。

我们还无法得到各个省、市、自治区党委给中央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是,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给中央呈报的文件中了解到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的一些情况。在12月召开的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上,与会同志主要对二胎问题提出看法,总的希望严格控制,没有人主张放宽。黑龙江杨易辰、江苏许家屯、国家计委宋平等提出,《指示》(征求意见稿)对生第二胎的限额占已生一个孩子夫妇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定得太宽了,最多掌握在百分之四十,低限也以百分之十为好。天津胡启立提出,“必须严格控制二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辽宁郭峰、湖北陈丕显、四川谭启龙等提出,不要在《指示》中规定生二胎的百分比,由各地内部掌握较好。其他省份的同志对《指示》(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天津、吉林、四川的同志提出,《指示》中要肯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并支持他们把工作做好。康克清提出,对超生孩子的夫妇采取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等经济限制的办法不好,会使他们生活困难,工作中会造成强迫命令。[30]

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的这份报告看,如果不是该报告的写法有问题,那么至少是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的开法有问题。因为,至少还有6个省、自治区在此之前给中央上报同意中央提出的第一个方案。根据党的纪律、工作制度和相关程序,上述6省、区党委的报告一定是在第一书记的主持下产生的,给中央呈送的报告也必须是由党委第一书记签发的。即使党委第一书记不同意出席党委会议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必须服从党委集体的决议。但是,我们看不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给中央报告的座谈会上6位同意中央第一种方案的省、区党委第一书记阐述自己党委意见的发言。相反,辽宁省委第一书记郭峰发言中发表了与他们给中央报告很不一致的话。如果是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报告属于如实反映座谈会精神的话,那么,至少座谈会同样存在这样的可能,即和我国现行体制下官方的许多座谈会通常都会出现的情况一样,会议参加者往往不是根据自己的认识而是按照会议主持人的意图发言。如果这个假设是事实的话,一些本来持支持中央第一方案意见的省、区党委第一书记感觉座谈会的气氛不适宜讲述他们的意见,不仅都没有坚持自己所在党委会的意见,甚至于有的人还讲了与原来党委决议的意见相反的话。当然,会议主持人可能也没有主动征求6省、区党委第一书记的意见。

由于中央提出的是二择其一的两个方案,而当时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党委要求选择相对严紧的第二个方案。所以,中央也暂时放弃了所提第一个方案。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按照当时最高规格的文件形式(即“红头文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文件关于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说:

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那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31]

引文中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是中央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的意见对原来第二种方案中农民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可以再生一个”所作的特别表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在此前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建议说:“对于中央文件中是否要写明‘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可以再生一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写明好,否则基层干部不好掌握;多数认为,中央政策要直接和群众见面,写明了会进一步助长重男轻女思想。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32]按照通常的理解,这一提法是中央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女儿户”特别表述所达成的共识,不影响政策的实际执行。但是,文件下发以后,有关部门一直在“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这一实际文字上做文章,分次制订允许生育二胎的条件,在整个80年代都没有走到“女儿户”这一政策上,具体放宽政策和允许生育二胎的比例也一直没有突破占据当年出生人口10%的尺度。

分析中央新制定的现行的生育政策,主要包括三块内容,一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所谓“特殊情况”,是指一些省、市、自治区在“公开信”发表后规定个别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育二胎。[33]二是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可以再生一个。三是少数民族可以有更为宽松一点的生育政策。

比较现行生育政策与此前已经推行3年的“一胎化”的生育政策,一方面,现行生育政策是对“一胎化”生育政策的肯定和延续。现行生育政策没有直接否定“一胎化”。除了当时占据总人口不足5%的少数民族以外(人口超过1000万的壮族实行和汉族相同的生育政策),无论对于城镇或者农村,现行生育政策仍然强调和坚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面,现行生育政策又是对“一胎化”的一定程度的纠正和遏制。首先,现行生育政策把城镇和农村区别开来,纠正了原来不分城乡地在全国实行“一刀切”的极端做法。其次,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女儿户”以后就可以解放农村中将近50%的农民。那时候的情况是10亿人口,8亿农民。稳定农村中一半左右的人口,对于稳定全社会举足轻重。再其次,按照当时中央的部署和安排,暂时放弃122次会议所提两种方案中的第一种方案实行以“女儿户”为核心内容的现行生育政策仅仅是一个过渡性的、历史阶段的政策。1984年中央7号文件下达后不久,中央在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的一个通知中说:“我们关于计划生育的实质,就是要逐步做到,除城市、城市郊区外,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要逐步做到允许第一胎生女孩的再生第二胎。这一点,只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不公开宣传,并要有一个缓和渐变的过程。从长远看,如果能切实做到杜绝多胎,则允许生二胎并没有多大危险。……因此,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仍是一个历史阶段的政策。今后,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提高,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这是中央第一次用“现行的生育政策”来概括1982年党的11号文件所制订的生育政策。按照中央这一通知所展示和规划的生育政策发展的前景,接着还将实行普遍允许农民生育二胎的政策。所以,现行政策毕竟以较大的幅度放宽了正在实施的“一胎化”所要求的严紧尺度,从而就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和遏制了把弦绷得越来越紧的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趋势和具体生育政策。

三、“公开信”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安排是通向现行生育政策的拐点和转向路标

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在研究制度和政策变迁时往往都会把党的方针、政策的发展看作是党的相应政策从始到终和以一贯之的结果,忽视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的变动对政策的延续和发展的影响。[34]而事实上,无论一个政党或者一个国家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的变更往往都可能成为其大政方针和具体政策变化的原因。我国生育政策之所以从“一胎化”发展到现行生育政策,就是由于期间中共中央领导机关机构设置和中央党政领导人发生重大变化所致。中共中央1980年9月25日公开发表的“公开信”,是当时中央党政领导机关机构变动和领导人更迭过程尚出于初始阶段的一个具有过渡性质的文献。

这一时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的变动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在1978年12月召开的该次会议上,陈云当选为党中央副主席,开始确立邓小平和陈云在党中央的实际领导地位。但是,华国锋仍然是主持中央工作的党中央主席、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解决华国锋问题和逐步建立邓小平、胡耀邦赵紫阳政治体制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三中全会稍后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决定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中央日常工作,并确定胡耀邦担任秘书长。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选举胡耀邦、赵紫阳为政治局常委。会议还决定设立中共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并选举胡耀邦为总书记。3月17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一年前成立的以陈云、李先念为正、副组长的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以赵紫阳为组长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35]4月17日,人大常委会任命赵紫阳、万里为国务院副总理。[36]4月25日,华国锋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赵紫阳协助华国锋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37]8月18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建议华国锋不再担任国务院总理职务,由赵紫阳接替。9月11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38]11月10日到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同意接受华国锋辞去党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并决议向六中全会建议同意华国锋辞去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建议选举胡耀邦为中央主席职务。会议决定六中全会前暂由胡耀邦主持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工作,由邓小平主持中央军委工作。1981年6月,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胡耀邦为中共中央主席,选举赵紫阳、华国锋为中央副主席,选举邓小平为中央军委主席。至此,终于完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胡耀邦赵紫阳处于党政第一线领导位置的中国政治格局。

1980年初春,“一胎化”生育政策在全国推进的势头正属强劲。但是,中央确定的由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的经常工作机构和胡耀邦赵紫阳处于中央党政一线领导体制的开始形成,使得事情发生了外界不易觉察的微妙变化。一方面,中央书记处成立后需要熟悉各个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新设立的领导机关也需要建立起与各个部门间的隶属关系。安排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于5、6月份向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汇报,就属于这种性质。由于胡耀邦、赵紫阳和同一时期走到中央书记处以及国务院领导岗位的其他领导人,大都是邓小平和陈云推荐的人选,其思想观念和对当时中国经济社会的总体认识也都是和邓小平陈云基本一致的。所以,就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来说,诸如中国的人口形势很严峻,人口太多拖了现代化建设的后腿,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要求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必须抓紧,等等,在这样的一些问题上的认识,胡耀邦赵紫阳和邓小平陈云并没有原则性的分歧。但是,作为处在一线的比较亲民、勤政、务实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胡耀邦赵紫阳则对于正在推行的“一胎化”政策提出了疑问。根据美国人类学家、人口学家Susan Greenhalgh对参加6月26日中央书记处会议的一些当事人的采访,胡耀邦和赵紫阳当时都显示了对“一胎化”生育政策的忧虑。“胡耀邦用‘这些数字不得了’这样的评论表达了对中国人口数字的失望。”“他不停的问‘行吗?行吗?’。同时,也被一孩政策的负面社会经济后果所困扰——关于劳动力、新兵兵源、独生子女的教育等问题——以及其他的一些问题,都表示了担忧。”由于此时的赵紫阳已经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国务院常务副总理,很可能也受邀参加了这次会议。所以,Susan Greenhalgh继续写道:“我的被调查者也把赵紫阳置于持怀疑态度的人当中。”“宋健说,仍未说服赵紫阳,但是他的立场只是少数派。”[39]

可能作为国务院常务副总理的赵紫阳在国务院的一些会议或其他相关的场合上流露出对“一胎化”生育政策有所疑问,也许是中央书记处会议前的准备和组织工作透露了胡耀邦赵紫阳的忧虑。总之,有迹象表明,会议之前的气氛已经令陈慕华不安。6月13日,陈慕华以咨询计划生育汇报提纲的起草稿中引用陈云1979年6月1日对上海市负责人谈话中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的话是否准确为由,将准备向中央书记处汇报的相关材料一并报告陈云。因为根据党的工作制度,中央领导在外地视察工作中的重要讲话或者相关指示,中央都会以通报的方式发给中央和相关的地方党政领导机关。所以,陈云前一年给上海市负责人的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谈话,作为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的陈慕华是没有必要向陈云报告和核对的。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显然是陈慕华以此为由向陈云寻求指示和帮助。可能陈慕华信中还婉转地表达了对中央书记处会议和继续推行“一胎化”生育政策的某种担忧。14日夜,陈云用语气坚定的话给陈慕华回信说:“你引的我去年讲的话没有错。”“我认为,提倡只生一个孩子是眼前第一位的工作,至于由此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则属于第二位的问题。”15日清晨,陈云再次致信陈慕华:“限制人口、计划生育问题要列入国家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这个问题与国民经济计划一样重要。关于这点,我已与姚依林同志谈过,他是很同意这个意见的。”[40] 姚依林此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央办公厅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云补充这一条信息是否也是向陈慕华通报中央书记处重要成员姚依林的态度,也未可知。

1980年6月2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陈慕华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汇报。[41]会议没有像通常那样形成重要决议或指导性文件。3个月以后,中共中央公开发布《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虽然在当时的语境和政治环境下,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借“公开信”公开发表之机把“一胎化”生育政策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但是,笔者当时拿到“公开信”的第一感觉就认为它是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一次“滑铁卢”,表明结束“一胎化”的时日已经不远了。

首先,“公开信”是对“一胎化”生育政策现状的一定程度上的肯定。这是刚刚开始起步走向党和国家一线领导位置但还远未曾到位的领导人必须接受的一个重要现实。不用说胡耀邦和赵紫阳对计划生育政策本来就是基本接受的,即使有较大程度的保留和的抵触,从党的工作原则和所处政治格局的实际出发,也必须从稳定全局的策略出发,暂时肯定各个局部既成的现实和基本关系,保障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稳步移交和等待政治局势稳定以后再逐步解决。所以,“公开信”对当时计划生育工作的评价和认识,对“一胎化”生育政策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提倡”的意义上的认识和肯定,都具有一定的暂时性和过渡性质,不完全说明中央书记处对“一胎化”政策的充分肯定和接受。

其次,“公开信”不是通常颁布重大政策、法令性质的文件所惯用的“红头文件”,而属于宣传性文体或者是宣传性质的宣传物。熟悉新中国以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务运作规则的人都了解,大凡涉及到重大政策性的问题需要发布,党中央都是以极为严肃的红头文件郑重通知各个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军队党组织,向全党讲明该政策的意义并就宣传和贯彻执行该政策对各级党组织提出明确的和具体的要求。1980年9月25日发布的“公开信”不是下发给地方和军队党组织的通知,而是以公而告知的方式直接向党、团员宣传一种既定的方针、政策。显然,“公开信”和“红头文件”所具有的分量是决然不同的。

再其次,自从党中央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中期开始提倡节制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以来,都是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向地方和军队党组织发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特别是对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大性的政策或重要事项予以通知的时候,往往还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联名的方式。在较多数的情况下,则是以党中央提出相关政策,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付诸执行。但是,“公开信”是以倡议党、团员响应“国务院的号召”的方式提出问题的,这就隐含和重申了一个话语,即“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由国务院提出来的。我们无法确定“公开信”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展开论述,但它至少给人一种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感觉。

第四,“公开信”是在号召和倡导性的层面认可“只生育一个”政策的,它没有完全肯定实际推行的“一胎化”的生育政策。“公开信”提出,“每个同志都要积极地耐心地向周围的群众做工作,每个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都要成为宣传员,帮助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并且坚决不干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事,也劝说别人不干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事,以便正确地实现国务院的号召,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实现。”[42]这都是和那种因“一胎化”而把农村搞得鸡犬不宁的现实有所不同的。

第五,“公开信”倡议的对象是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及其各级党团干部,而不是我国全体公民。所以,“公开信”最多可以将其归结为对自己党员的一种纪律约束,而不能算是给全体公民制订的具有强制性质的生育行为的政策性规范。

第六,“公开信”继续重申和倡导了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的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些基本政策和原则。“计划生育涉及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把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坚持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某些群众确实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困难,可以同意他们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不能生三个孩子。对于少数民族,按照政策规定,也可以放宽一些。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这样的原则表述,特别是关于“某些群众确实有实际困难”的表述,实际是提出了改善“一胎化”生育政策的原则和意向。[43]这样,“公开信”的发表,一方面对于当时不分城乡、不分民族地“一刀切”式地执行“一胎化”生育政策是一定程度的缓冲和遏制。[44]另一方面,为一年后召开的中央书记处122次会议提出的农村生育政策的两种可供选择方案,以及少数民族应该有更为宽松的政策等现行生育政策的制订埋下了伏笔。

当然,一方面是因为“公开信”不可能对“一胎化”生育政策有所批评,另一方面是当时举国上下一致对于我国人口问题所持有的认识,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公开信”的发表把执行“一胎化”生育政策的工作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又顺势转变成为国家权力机关。30年来,即使在1982年紧随其后已经产生了现行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即使在90年代以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中央的要求督促各个省、市、自治区明确以现行生育政策为基础制订出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即使新世纪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申明“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但是,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公开信”这一本来具有过渡性质的文献一直享有比现行生育政策更高规格的待遇而实际充当极为严紧的生育政策的领头羊。更有甚者,因为把“公开信”簇拥到一个不适当的位置上,不仅在整个80年代用“公开信”抵制现行生育政策,而且至今还有不少的地区没有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不适当地把“公开信”当作党的政策,人们已经忘记了现行生育政策是向普遍允许农民生育二胎过渡的一个阶段性的政策。只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充分发展,使得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早期社会附加在我国人口方面的狭隘认识和偏见的时候,当我们可以拨开社会迷雾而从历史逻辑出发来考察的时候,才得以发现现行生育政策是邓小平和胡耀邦赵紫阳政治体制形成后对农村经济体制实行大刀阔斧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公开信”不过是邓小平和胡耀邦赵紫阳政治体制起步之初所做的一个缓冲而具有的临时性安排,是我国计划生育由70年代末的“一胎化”通往80年代初期形成的现行生育政策的一个拐点和转向路标。

四、一些误导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公开信”的错误观点

由于受到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党和政府多年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过分的维护使得其成为一个十分敏感、脆弱的话题,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内的许多涉及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问题都很难进行科学研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特别是长期在从严控制人口和必须严紧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语境和氛围下,一方面是有关部门一直利用在一种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公开信”中只能承认的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具体表述而突出宣传“公开信”,把其当作中央同意“一胎化”的具体政策性文件予以宣传。另一方面,个别学者有意渲染和拔高“公开信”,把其说成是提出“一胎化”的历史性文件,用“公开信”抵制和抵消现行生育政策。所以,我们必须澄清有关“公开信”和“一胎化”生育政策关系上的一系列错误观点和认识,把“公开信”放在本来的历史位置上,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它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一个问题,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是在1980年3-5月的几次座谈会确定的,是在此后召开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和“公开信”中才提出来的。[45]本文已经用大量事实说明,早在“公开信”产生之前,计划生育部门已经以“只生一个”为中心辛苦工作了一年多了。其实,即使不了解历史,只要稍稍客观一些,从“公开信”本身都可以了解到这一点。“公开信”第一句话就说:“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一篇仅有2000多字的文章,其中有三处强调说,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是“国务院的号召”。这就是说,“只生一个”是“公开信”之前的一项已有的政策。

第二个问题,在“公开信”之前,提倡“只生一个”仅仅在我国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实行过。[46]如前叙述,1979年4月,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6月18日,华国锋在给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6月27日,陈慕华在中央党校向全国各地来党校学习的党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讲课时,不仅提出“计划生育工作要把重点转移到最好生一个上来”,而且要各个省、市、自治区的领导干部马上打电话回去,立即行动起来。从1979年4、5月份开始,人民日报社论和重头文章连篇累牍地宣传“只生一个”,总结出全国各地实行“只生一个”的经验,怎么能说它只是一些个局部地区的做法呢?

另外,从计划生育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的改革和计划生育指标体系的变化,也可以反映出“只生一个”已经成为1979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项具有全局性的工作。根据笔者手头保留的一份山西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转发“国计育字第38号文件”的通知》,1978年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设计的“计划生育(半)年报表(表式)”中,共计20项需要填写的数据,还没有与“独生子女”相关的指标。[47]1979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加强自1973年以来的统计报表制度改革,开始在国家统计局单列计划生育统计(以前随卫生统计),并改变和改革了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增加了与“只生一个”的相关统计指标。根据报表,1979年,全国现有一个子女的夫妇1535.4万,其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610.1万,领证率为39.7%。[48]在全国各省的报表中,仅有青海和西藏、宁夏等3个省、自治区没有“独生子女”的相关统计数据(江西省仅有独生子女数),连新疆自治区也有了相关的统计。

第三个问题,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中共中央“公开信”之前仅仅是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出来的一个提倡性的号召,所以不是中央的政策。[49]也许,包括“公开信”本身在内,似乎也都给人传达了这样一种观点。我们不清楚“公开信”的起草者为什么要把“只生一个”仅仅当作国务院的号召,而不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致的一项已有政策。分析其中原因,可能是从严肃的政策层面来认识,既然说“提倡”,那就不能归结到基本的政策方面。或许,中央书记处及其文书起草班底都属于新的人员而不了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仅仅从正规的文件方面看党中央确实没有对此作过专项的决议和规定。还有,当时的中央正在解决华国锋问题,处在从其手中分权的阶段。“公开信”做这样的表述,是新设立的中共中央书记处向华国锋叫板的一个信号:提倡只生育一个孩子是国务院的号召,并不代表党中央。但是,不管怎么说,这种观点都是不符合事实、不正确的。

首先,提倡只生一个不仅仅是国务院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在此之前的个别讲话。即使不说陈慕华多次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的讲话,党中央的其他主要领导人不仅都讲过,而且有些甚至于还都是在党和国家最高规格的会议报告和讲话中提出来的。上面已经指出,华国锋、邓小平、李先念、陈云都在1979年明确讲过“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李先念是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所做的主报告中讲到的,华国锋是在1979和1980年两次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的。这些,都是在“公开信”发表之前。

其次,那是一个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党政不分的时代。在国务院任职的主要领导除了党中央主席华国锋和副主席邓小平、李先念、陈云以外,国务院的其他14位副总理也全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或候补委员。在这样的背景下,说国务院的重大决定仅是国务院的工作而不代表党中央,是不正确的。

还有,如果说仅仅有党中央的主席、副主席和众多的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的政治身份还不能代表党中央的话,那么,应该肯定的是,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实际都是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李先念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必须在会议前经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之后公开发表的文章是代表中央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另外,按照我国政府的工作运行程序,包括国务院总理在内的各级政府提交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是会议前经过同级党委讨论通过的。就是说,华国锋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和五届三次会议上关于“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报告,都是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

另外,据不完全统计,作为党中央的机关报人民日报在1979年5月到1980年9月25日“公开信”发表期间的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不算文章内容中宣传“只生一个”的政策,仅在文章题目上突出宣传“只生一个”的文章就多达29篇。譬如,1979年7月6日,人民日报报道陈慕华在中央党校讲课的题目是《把工作重点放在“最好生一个”上来》。12月23日,人民日报刊载新华社报道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的新闻稿《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1980年2月3日,刊载新华社报道“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座谈会”的消息《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等等。在当时每天一张仅有8个版面的报纸来说,如此重要和重点报道的内容不属于党中央制订的政策,那么,可能就再也找不出什么属于人民日报应该宣传的党的政策了。

第四个问题,人口政策需要党中央、国务院的制订,并经人大会议批准,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未经过这些程序,也未经人大会议的审议和批准。[50]历史常常捉弄人。本来,追究“只生一个”政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该是反对这一政策的人,现在却反过来成为维护这一政策人来讲这个道理了。但是,即使如此,这一问题也不成立。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很不健全的国家。特别是在那个刚刚结束“文化大革命”不久的时代,不仅党和政府下发的文件,就连领导讲话和报纸上的文章都可以起到政策和法规的作用。另外,领导讲话、正式的文件以及报纸宣传尽可以说“鼓励”和“提倡”,但是,基层单位和干部实际执行却是要求群众必须做到。这也是中国的国情。不过,我们现在回答的这一个问题却恰恰符合诘难者所提的全部要求。“只生一个”经过党中央、国务院的制订可以说已如上所述了,下面再看它是如何经过人大这一程序的。我们已经几次介绍,华国锋在1979和1980年两次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讲了要“奖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国务院总理向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那可都是经过出席会议的全体人民代表表决通过的。所以,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等级上来说,“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比20多年后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格还高的法律规定。

第五个问题,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不是“一胎化”。[51]其实,这样的说法是“一胎化”生育政策有了不好的名声以后的事情。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有许多种提法,包括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最好生一个”、“只准生一个”、“独生子女”政策,以及“一胎化”等等,其含义都是相同的。在早期的党的文件和报刊上,这些提法都可以看到。如此多的不同提法不是历史的不真实,而是表明政府工作的无序。它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但是,不管怎么说,分管这一项工作的领导人陈慕华是认可上述不同说法的一致性的。她曾说过:“去年在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好一个’。”[52]现在可以查到最早使用“一胎化”这个词语的,就是陈慕华。1979年6月27日,陈慕华在中央党校的讲课中说:“……这足以说明,只要我们下大力气,花大功夫,做好工作,一胎化的比例是可以越来越高的。为了推广和普及一胎化……”[53]前面引述过的山西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几点意见》,其中用了8个“一胎化”。[54]期间,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回答记者的有关问题,也用过“一胎化”这个词。[55]

再说一点情况。1979年7月份,山西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建议我为参加全国第二次人口理论讨论会撰写文章前,向我介绍国家已经确定的人口政策就是“一胎化”。所以,不仅我提交12月份召开的会议论文中使用了“一胎化”这个词汇,[56]而且还有参会的代表以“一胎化”为题提交会议的论文。[57]可见,“一胎化”被创造出来后最初使用的时候,并不是一个臭名昭著的词汇。相反,它是作为“只生一个”政策的另外一种称呼出现的。而且,由于更为通俗、形象,才被人们广泛地使用。

说到这里,有必要重提一段旧事。田雪原同志最近在一本书中说:“笔者参加国际会议,常常看到和听到一些与会者将20世纪的中国人口政策说成是‘one child policy’(一孩政策),国内也有人称之为‘一胎化政策’,这是值得商榷的。每逢此时,本人总要出来解释,说明中国向来没有‘一孩政策’一说,而只说‘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但那不是人口政策的全部,仅仅是人口政策的一部分而已,用‘一孩政策’或‘一胎化政策’概括是不适当、不准确的。从推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将近30年的结果看,也没有‘一孩化’或‘一胎化’。”[58]

下面,我们重读几段文章。

1979年8月11日,陈慕华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代表我国政府提出20世纪末的人口目标和分两个阶段的发展方案。她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长期地、自觉地、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这就是我们的方针。我们必须坚持这个方针,争取本世纪末做到人口自然增长率为零,即人口不增长。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设想分两个阶段来努力。第一个阶段,争取到一九八五年把人口自然增长率从现在的千分之十二降到千分之五左右。第二个阶段,争取在二○○○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零。……必须大力提倡和推广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是使人口自然增长率降低到零的主要办法,也是群众可以接受的办法。”[59]

1980年2月13日,新华社发表重要新闻稿《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合作研究人口问题首次对我国未来100年人口发展趋势作了多种测算》。文章一开头就说:“最近,首都几位科学工作者应用现代控制论的方法,首次对我国未来100年人口发展趋势作了多种测算。他们得到的大量数据表明,从现在起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5年普遍做到‘一胎化’,那么,本世纪末人口自然增长率可接近零,全国人口可控制在11亿以下。看来这是解决我国人口的最理想的方案。”文章的结论说:“当务之急是尽快把人口增长率降下来,向‘一胎化’方案过渡。”[60]一篇文字不长的新闻稿,新华社的记者4次引述宋健田雪原等人的“一胎化”提法。

1980年3月7日,宋健田雪原等人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说:“如果选择第五种方案,全国育龄妇女尽快实现‘一胎化’,那么到本世纪末我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便可降低到零左右,总人口又不超过十一亿,随后由于人口的惯性发展将出现人口减少的趋向。这可能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比较理想的一个方案。”[61]文中曾2次使用“一胎化”的提法。

3月18日,田雪原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反驳“一胎化”会迅速导致人口老化的观点。文中5次使用“一胎化”这个词汇,宣传“一胎化”的好处。文章说:“当务之急,就是要把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比较快地降下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向着人口自然增长率为零的战略目标前进。”[62]

翻检1979、1980年的人民日报,其中1979年仅有陈慕华一篇文章使用“一胎化”的提法,1980年6篇使用“一胎化”的文章中有3篇就是宋健田雪原的。所以,“一胎化”这个词语是陈慕华在1979年提出来的,而宋健田雪原1980年初春“亮相”时就打着“一胎化”的旗号。鼓吹“一胎化”为宋健田雪原获得极大的好处,同时,这一提法也因他们不遗余力的宣传而唱响大江南北。[63]即使不说“一胎化”这一政策在国家大政方针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奠定宋健田雪原人口学学术人生起点的重要范畴,他们怎么会忘记到反过来极力否定其实际存在的程度呢?

第六个问题,“一胎化”是一个概括性的提法,并没有很确切地用意。事实上并非如此。1980年前后的那些年,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能够一下子上了很高的台阶,就是因为“一胎化”在那个时代是一项具体的政策。所谓化者,势也,变化之态势。“一胎化”就是要求每对夫妇只准许生一个孩子。陈慕华在一次讲话中就说:“我们现在的要求就是‘最好一个’,这个口号是经过调查提出来的。如果我们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华总理提出的八五年降到千分之五的目标就实现不了,二○○○年人口增长的目标就达不到。我们应该从现在刹车,这个‘刹车’距离就是两亿人口。即从现在做起,按农村百分之八十,城市百分之九十的夫妇生一个孩子计算,到二○○○年,还要增加两亿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两亿还打不住。只有这样,才能把人口控制住。”[64]过了不到一个月,陈慕华又说:“只有逐步做到城市百分之九十五、农村百分之九十的育龄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本世纪末,我国总人口才能够控制在十二亿左右。”[65]8月11日,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以《为什么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题回答记者问。文中说:“要降低出生率,就必须从现在起,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特殊情况,有计划安排二胎生育)。”[66]所以,所谓提倡、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除了极个别特殊情况以外,90%以上的家庭只准许生一个。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七个问题,一胎化政策当年是提倡,而非强制。[67]其实,即使现在说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是提倡而非强制,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前面我们曾经列举辽宁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颁布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超生二胎以上和未规划指标的生育的处罚。1980年4月,辽宁省政府对那个“试行规定”中“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两个(包括送给他人抚养)”的规定,修改为“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者,按省革委会《规定》中超计划生育的规定给予处分和经济制裁”。[68]就是说,修改后的规定已经变为未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就属于处罚对象了。

下面是安徽省阜阳县一位1979年选招到公社(即乡镇)担任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记述最初下乡宣传“独生子女政策”的情况,也说明那时是怎样“提倡”的。这位“几乎在计划生育战线干了一辈子”的计划生育干部在文章里写道:“宣传之后,就让大队书记、会计挨家统计谁家应该上环、谁家应该结扎。大队书记、会计非常不情愿,被逼无奈,随便写几个人的名字上报了事,至于他们的亲属当然是一个不报。

有了上报的人员名单,随即就从全公社抽选一些‘二愣子头’青年人组成工作队,出其不意地在一个半夜冲到户上,拉起手术对象就做手术(当时上环有的就在农户家中,结扎手术则到公社专门指定的屋子里去做)。超生罚款的征收也不统一,只是根据孩子数量罚50元至几百元不等。

工作方式可概括为‘通不通三分钟,三分钟过了一阵风’。更有‘喝药不夺瓶,上吊不解绳’、‘宁要家破,不要国亡’、‘民不爱国,国不爱民’的说法。当时的计生恶性案件时有发生。”[69]

那时的计划生育工作都是通过县、地区(市)、省或者全国的计划生育“宣传周”或者“宣传月”等活动进行的。每进行这些活动时,都需要抽调县医院的妇科和外科的医生组成“计划生育宣传队”。因为医生少,设备也不够,每次宣传活动都需要提前制订好下乡的路线和经过各个公社的时间安排。本人手头有那时的几个地区进行这类活动的统计数据,说明上面那位安徽省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所说的“宣传”成效。山西省临汾地区在1979年4月15日开展的计划生育突击40天的活动中,人流、引产5321例,上环10535例,女扎483例。[70]晋中地区在同年9月8日到10月4日期间掀起的“提倡一胎、控制二胎、杜绝三胎”的26天运动中,全区上环2658例,人流1747例,引产107例,女扎537例,男扎17例。其中有280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生了一个孩子后做了绝育手术。[71]

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伟再一次会议上批评说:“如有的地方出现过用野蛮的办法,抄家、封门、砸锅、扒房子、毁坏庄稼、牵走牲畜,破坏群众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甚至围村突击,拉人游街、变相监禁群众、株连亲属、乡邻等。”[72]有的地方甚至组织“夜袭队”,晚上去抓计划生育“超生户”或结扎对象。[73]

希望这些情况已经回答了“只生一个”的政策仅仅是一种“提倡”,而不具有强制性的问题。

(2010年5月20日到6月20日初稿,7月初修改稿)

参考文献

梁中堂:新中国60年的计划生育:两种含义和两个30年,兰州商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梁中堂:“一胎化”生育政策产生的背景研究,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09年第2期;

梁中堂:现行生育政策研究,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年第5期。

[1] 中共中央通知(中发〔1974〕32号),中共中央《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中发〔1978〕69号,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第10、14页。

[2]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陈慕华在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第302页。

[3] 新华社:《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人民日报,1979年1月27日,第一版。

[4] 自存档案资料,19790215,山西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第8页。

[5] 人民日报社论:《必须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人民日报,1979年1月27日,第一版。

[6] 人民日报:《陈慕华同志在中央党校讲计划生育课 把工作重点放在“最好生一个”上来》,人民日报,1979年7月6日,第四版。

[7] 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33页。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46页;《陈云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595页。

[9] 人民日报,1979年6月26日,第一版。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67-568页。

[11] 自存档案资料,19791210,《杜心源同志在第二次全国人口理论科学讨论会上的发言》,第2页。

[12] 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国人口情报资料中心:《中国人口资料手册》(1983),第75页。

[13] 《全党动手,努力做好人口工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于林同志在吉林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生的讲话》(摘要),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图书资料室《教学》第23期,第26页。

[14] 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工作简报》第6期,1979年12月29日,第2、3页。

[15] 自存档案资料,1979 0913,山西省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把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省革委会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山西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简报》1979年9月13日,第5期,第5页。

[16] 山西省计划生育领导组:《全省各地、市计划生育领导组组长会议纪要》,1980年元月14日。

[17] 1980年山西省计划会议文件之五,1980-1981年人口计划》(草案),第3页。

[18] 山西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几点意见》「80」晋政计育办字第5号,第4页。

[19] 新华社:《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人民日报,1979年12月23日,第一版。

[20] 陈慕华《在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第160页。

[21] 新华社:《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人民日报,1979年12月23日第一版、1980年2月3日第一版。

[22] 《一九七六年人民来信概况》,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反映》第1期,1977年1月22日,第2页。

[23]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信访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1984)国计生委字第252号,第4页。

[24] 《一九七六年人民来信概况》,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反映》第1期,第2-3页。

[25] 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79年),中国人口情报资料中心:《中国人口资料手册》1983,第72页。

[26] 《上海市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1981年7月28日),中国人口情报资料中心:《中国人口资料手册》1983,第78页。

[27] 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中办发〔1982〕2号;《中共中央书记处第122次会议讨论陈慕华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第472-473页。

[28] 笔者还保存一份山西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981年10月向山西省委常委汇报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提纲”,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对中央书记处第122次会议关于计划生育指示的意见”,其中明确向省委建议“我们的意见是同意赵(紫阳)总理提出的第二个方案”。山西省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汇报提纲》(向省委常委汇报),第3、4页。

[29] 自存档案资料,19810912,赵紫阳写给胡耀邦的便函(复印件)。

[30] 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中办发〔1982〕2号。

[3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第19页。

[32] 见李宏规《中国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2004年6月,未刊稿);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中办发〔1982〕2号。不少迹象表明,这一时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计划生育部门保持了密切联系,协调地方党委对改变生育政策的具体态度。山西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再向省委常委汇报时就建议省委不要用“放宽”、“允许”生二胎的字样,不要提和“公开信”不一致的口号,可以在“符合政策有实际困难”上做文章,写“有计划地安排二胎”。山西省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汇报提纲》(向省委常委汇报),第4页。

[3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办发「1982」37号,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第22页。

[34] 斯大林:“我们党内没有个人的看法和个人的观点,有的是党的观点。”鲁﹒格﹒皮霍亚:《苏联政权史》,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49页。

[35] 《李先念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120页。

[36] 人民日报,1980年4月17日,第一版。

[37] 《李先念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122页。

[38] 人民日报,1980年9月11日,第一版。

[39] Susan Greenhalgh,Just One Child—Science and Policy in Deng′s China,第245、274页。

[4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59页;《陈云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596、1597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流行一个说法即“一胎化”来自于邓小平和陈云。陈慕华给陈云写信订正陈云1979年6月1日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谈话这件事,可以澄清邓小平、陈云,以及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一胎化”生育政策的关系。陈慕华现在要澄清陈云的谈话,说明“一胎化”并非源于邓小平或陈云。否则,陈慕华在给刚刚设置的中共中央书记处汇报时,直接讲述一年前根据邓小平或者陈云的指示、意见或建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政策,不仅在讲述一个事实,而且对于论述“一胎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性来说,要直接、有力得多。现在需要订正和援引陈云,反而证明了“一胎化”仅仅是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先行提出并加以推行,邓小平陈云则在已经成为事实的情况下支持了相关部门的工作

[41] 《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陈慕华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汇报》,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第472页。

[42] 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本节中凡引自本文件文字,不再在注释中说明。

[43] “公开信”发表以后,一些地方制订政策对“确实有实际困难”可以生育二胎的条件做了一些规定:⑴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⑵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的;⑶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办发「1982」37号,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第22页。

[44] 6月2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听取陈慕华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以后,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始有了对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有关政策解释时在括号里标注“特殊情况,有计划安排二胎生育”的表述。而在此之前的一年多的宣传和执行政策的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区别对待。新华社:《为什么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答〈半月谈〉记者问》,人民日报,1980年8月11日,第四版。

[45] 田雪原:“1980年3-5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主持召开的人口座谈会,经过与会领导、专家学者的反复讨论,定下‘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大计,起到为控制人口增长和加强计划生育一锤定音的作用,这对后来人口政策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这(即‘公开信’)是党中央正式向党内外公开宣布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的政策。” 田雪原:《新中国人口政策6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32-133、215页。在另外一个场合,田雪原说得更邪乎。他说,座谈会后,他起草的给书记处汇报的《报告》和宋健起草的《公开信》“奠定了80年代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的基调,产生很大影响”。“今天看来,80年代初提出的以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标识的生育政策,绝不是‘拍脑袋’的结果……”田雪原:《新中国人口政策60年》,程恩富主编《激辩“新人口策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41页。胡鞍钢:“而1980年党中央提出一对夫妇一个孩子……”《“人口政策不要陷入教条主义”——专访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A4版。

[46] 田雪原:“1979年,……有的地方如山东荣成县等部分群众,已经提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口号”。程恩富主编《激辩“新人口策论”》,第38页。

[47] 山西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转发“国计育字第38号文件”的通知》,山西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革计生办字〔78〕第13号,附件“计划生育(半)年报表(表式)”。

[48] 《中国计划生育年鉴》(1986)人民卫生出版社,1986年,第366、374、375页。

[49] 田雪原还试图给人一种印象,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有关领导仅仅在1979年偶尔提到了“只生一个”。他说:“在有关领导讲话中,也提出了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程恩富主编《激辩“新人口策论”》,第38页。

[50] 田雪原:“人口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政策之一,不言而喻,要由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并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因此,不能抽取政策中的某一点或几点,加进个人的理解冠以‘人口政策’诠释。……‘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仅仅是人口政策的一部分而已……” 田雪原《中国人口政策60年》,第213页。

[51] 田雪原:“……尽管30年来大力号召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到目前为止,领证独生子女家庭户只占到全部家庭户的三成左右,将此概括为‘一孩政策’或‘一胎化政策’,未免有失偏颇。”田雪原《中国人口政策60年》,第214页。

[52] 《谈谈人口问题——陈慕华同志一月九日在军事学院的报告》(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教务处选编《教学参考》第68期,1980年2月1日,第17页。

[53] 陈慕华:《必须有计划地控制我国人口的增长》,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理论动态》第148期,1979年7月30日,第14-15页。8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这篇文章时,本段文字中的后一个“一胎化”连同相关的一段话都被压缩掉了。

[54] 山西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几点意见》「80」晋政计育办字第5号。

[55] 《为什么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答〈半月谈〉记者问》,1980年8月11日。

[56] 梁中堂:《对我国今后几十年人口发展战略的几点意见》(1979),梁中堂《论我国人口发展战略》(论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5页。

[57] 周光复:《“一胎化”是削平生育高峰的有效途径》,《第二次全国人口理论科学讨论会论文目录》,第3页。

[58] 田雪原:《中国人口政策60年》,第213页。

[59] 陈慕华:《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人民日报,1979年8月11日,第二版。

[60] 光明日报,1980年2月14日,第一版。

[61] 宋健田雪原李广元于景元:《关于我国人口发展目标问题》,人民日报,1980年3月7日,第五版。

[62] 田雪原:《关于人口“老龄化”问题 》,人民日报,1980年3月18日,第五版。

[63] 由于宋健田雪原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工作者合作”使用控制论和系统工程方法预测中国人口未来必须实行“一胎化”的方案才可以解决中国人口问题,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宋健小组”的研究予以极高的评价,并介绍各个省、市、自治区请宋健小组对其做报告、订规划。宋健小组的成员每到一地,必讲“当务之急是尽快把人口增长率降下来,向‘一胎化’方案过渡”。据宋健1980年7月份所写的文字,在半年前国人还没有听说过“控制论”为何物的情况下,“目前已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应用他们的理论和方法“这样作了”。宋健:《〈人口预测和人口控制〉序言》,宋健田雪原于景元李广元《人口预测和人口控制》,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6页。

[64] 《谈谈人口问题——陈慕华同志一月九日在军事学院的报告》(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教务处选编《教学参考》第68期,1980年2月1日,第17-18页。

[65] 新华社:《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 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单位召开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新风尚座谈会》,人民日报,1980年2月3日,第一版。

[66] 《为什么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答《半月谈》记者问》,人民日报,1980年8月11日。

[67] 胡鞍钢:“而1980年党中央提出一对夫妇一个孩子实际上是提倡,不是完全强制性的……”《“人口政策不要陷入教条主义”——专访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A4版。

[68]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国人口情报资料中心:《中国人口资料手册》1983,第74页。

[69] 陈晨:《亲历独生子女政策出台前后》,原文载《中国经济周刊》,本文来源于2009年11月2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dangshi.people.com.cn/GB/85039/10457192.html。

[70] 山西省计划生育领导组《关于转发临汾地委〔1979〕18号文件的通知》晋革字〔1979〕1号,第2页。

[71]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提倡一胎、控制二胎、杜绝三胎——晋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新局面》,山西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简报》第6期,1979年10月12日。

[72] 自存档案资料,19840227,《继续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王伟同志在全国省、市、自治区计生委主任会议上的讲话》(1984年2月27日),第9页。

[73] 自存档案资料,19841207,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翻印:《王伟同志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工作情况交流会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1984年12月7日),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