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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打假 存档

8月 21, 2011 @ 4:09 pm

学术的剽窃与商业的版权

几个月前,笔者曾经写了两篇文章,就当时《法治周末》指控方舟子《科学是什么》一文抄袭美国学者路特-伯恩斯坦著作解释了学术上抄袭(“复制式剽窃”)和剽窃的区别,并根据两者通用的定义界定方舟子既没有抄袭也没有剽窃。他对路特-伯恩斯坦的思想是采用复述的手法来介绍的,符合学术界的规范要求。限于篇幅,当时对与此相关但性质不同的版权问题只是稍微提了一下,没有做具体分析。

文章发出后略有反响。一些留言和反馈说明读者对版权和剽窃的区别依然不甚了了。比如笔者的第二篇文章分析《法治周刊》以同样的复述手法介绍了亦明对方舟子文章的分析,也没有抄袭或剽窃亦明的文字。有人便认为这一判断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亦明早先已经声明放弃了他文章的版权。这便是混淆抄袭、剽窃与版权或侵权之间的区别。

无独有偶,最近路特-伯恩斯坦教授本人也加入了讨论。在几个相继的电子邮件中,他对方舟子提出了一系列不同的指控。有意思的是,这位号称是要“以此机会教授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复杂性和微妙之处”的老先生自己也一直混淆着这些概念。【注:路特-伯恩斯坦的讨论是在一个半公开的邮件组里进行的。本人并不是其中成员,只是看到被他人转出公开的部分邮件(收集在这里)。因此可能并不全面。】他刚开始洋洋洒洒的公开信通篇谈论的是版权方面的问题,使用的却是含义不清的“剽窃”(plagiarism)一词。这一点在被人指出之后,他才在后面的邮件中改用“剽窃和侵权”(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但仍然强调两者其实没有实质区别。

路特-伯恩斯坦教授的糊涂是情有可原的。在日常生活中,剽窃这个词——无论是英文还是中文——的确切含义都已经变得很模糊,被人随意使用。但如果要严肃地探讨这一问题,还是必须追究其严格定义。笔者当初的第一篇文章便花了相当的篇幅解释通常意义上的“抄袭”和“剽窃”之间的原则区别和鉴别方式。这里,再为剽窃和侵权这两个属于完全不同范畴的概念做一甄别和介绍。

 

剽窃与侵权的不同

人类社会的发展除了需要不断地生产以外还依赖于发明创造。为了刺激人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人类建立了对发明创造成果的保护制度,让创作者有机会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于是发明有了专利,而其它的创造性作品则可以享受版权保护。因此,专利和版权的目的是维护经济利益,是人类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违反专利或版权的行为一般被称之为“盗版”、“海盗”或“山寨”。“剽窃”一词也时常在这里被用到,但不严格或确切。

“抄袭”和“剽窃”基本上只在学术界、艺术界或知识界存在。在这个领域里的人首要任务便是创造新思想、新成果。这些成果不一定都会成为专利或得到版权保护,但因为从业者的工作能力和名声主要以其是否具备独创性来衡量,是否原创便至关重要。因此在这个领域里,“抄袭”和“剽窃”——也就是把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会得到一致的道义上的谴责以及职业上的惩处。

作为学术界的行为约束,剽窃的调查和处理由学术界的各种组织(大学、科学院、学会等)的学术纪律委员会负责。有些(比如作家或记者等的)剽窃行为,也可以通过大众舆论监督和谴责。单纯的抄袭或剽窃并不犯法。学者的剽窃行为如果被查实,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有诸如赔偿或罚款的惩罚。但后果还是非常严重的,其声誉会蒙受致命性损失,工作上可能遭到停职解职,没法继续在学术界谋生。(抄袭因为采用了他人的文字,如果该文字有版权的话,一般也会同时构成侵权。但这两者处理时是分开进行的。)

与之相对的是版权保护意义下的侵权行为则是由法治系统管辖的。大多数国家都有大同小异的版权法。至少在美国的版权法里,“剽窃”这个词是不出现的,用的则是一个比较生硬的“版权侵犯”(copyright infringment)。也许正因为这个词比较生僻,日常里许多人便不经意地以“剽窃”来代替而忽略了其与真正的剽窃之间的原则性区别。版权的拥有者如果觉得版权被侵犯,不会去找学术界的什么委员会,即使找了也不会被受理。如果涉及名人,大众舆论可能会感兴趣,但也不过是作为新闻报道而已。版权争执只能通过私下和解、第三方调解或法庭审理这样的手段处理。法庭如果判定侵权成立,可以责令对方道歉、收回盗版产品、赔偿、缴纳罚款等等。绝大部分的侵权者实际上是因为对版权不熟悉而无意或疏忽而犯错,只要履行法庭判决即可,并不影响自身的工作和在学术界的地位。

从表现形式来看,剽窃因为是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因此窃取的材料不可能注明出处而只能以作者自己的成果形式出现。盗版则相反。如果是盗印整本书的话,它会连封面上的作者名字甚至里面的版权页都复印出来。如果是一篇文章中使用了他人的文字,而侵权的则是直接引用并注明原作者和出处的。

版权和专利有一些不同之处。专利必须通过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才能生效。版权虽然也可以到专门管理机构登记,但实际上并不需要这个手续。作者创作的文字——无论是否出版——可以自动获得版权保护。没有正式出版的作品版权如果有争议时,作者只需要提供作品系其原创的证据。(一个很传统的做法是把自己的作品放信封里通过邮局寄给自己,收到后不拆封。争议时拿出来凭邮戳上的时间证明自己当时的原创。)专利年限比较短,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下统一为20年后就过期。版权的期限则长得多,且因国家而异,通常会延续到作者死后几十年的时间。版权过期的、作者放弃版权的以及没有版权的政府或公益文件便都属于没有版权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这些作品的内容可以任意翻印、引用,不会构成侵权。但引用时同样需要遵从学术规范。如果不加引号标明,不注明出处,把没有版权的文字当作自己的创作发表,那同样会构成了学术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

 

“合理使用”

人类的创造性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其结果的传播和分享。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作者之外的许多人协助介绍、宣传和普及。介绍和宣传(或批评)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引用原作品的部分内容来展示。如果每次引用一两句话都需要征求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便很不实际也没有必要。这样,版权法同时规定可以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引用而无需事先征得许可——即所谓“合理使用”(fair use)。笔者原先的文章和《法治周末》都曾直接引用过路特-伯恩斯坦和方舟子的文字,笔者没有征求过他们同意,想来《法治周末》也没有。这样的引用便是采用了“合理使用”的原则。

合理使用虽然写进了法律条文,却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因此对其适用范围争议极大。民间有许多貌似合理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所谓标准。路特-伯恩斯坦教授在公开信里就引用了一条在美国未经版权拥有者许可不得引用超过250字的说法。这一说法的确流传甚广(虽然具体数字常有不同),但并没有根据。如果这种定量的说法成立的话,很多有版权、全部文字都不超过250字的诗词、笑话或小品文等等就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了。相反,美国版权法给出的是四条判断的原则:引用的目的、版权作品的特性、引用的数量和程度、对原作商业价值的影响。这里数量只是四条标准之一,并没有定量,需要结合引用的文字在原文中的分量来具体分析、衡量。

这些原则乃泛泛而谈,不是可操作的标准。法律实际上是把具体的判断交由法院做个案处理。美国在判案上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法律条文不明确时看以前的案例。美国版权法的雏形在独立战争之后不久就形成了,因此其历史大致与合众国同龄。200多年以来积累的案例汗牛充栋,从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这里举几个比较典型或有影响的例子:

《哈利·波特》是近年来少见的超级畅销书。围绕着这部书也就涌现了众多的各种网站和书籍。鉴于该书角色众多,古怪的名堂杂乱,一位名叫斯蒂芬·阿克(Steven Vandar Ark)的图书馆员便创办了一个叫做“哈利·波特词典”(Harry Potter Lexicon)的网站,为原书系列中的角色、地点、精灵、巫咒、神器等等按照字母顺序编辑解释,并提供里面的魔术理论的一些分析。这个巨大的工程获得原书作者罗琳的赞许。她说自己在撰写续集时也会到这个网站来查找资料,比查对原书方便。然而,2007年就在一家出版社准备将这个词典编辑成书时,罗琳突然翻脸,将出版社告上了法庭,声称该书的出版会直接损害她自己准备编写的哈利·波特百科全书的商业利益。出版社的律师便以合理使用的原则辩护,认为第三方用原著的角色资料等出版对读者有益的参考资料名正言顺。法官驳回了罗琳的主要论点,维护了参考书是合理使用的原则,并指出原书作者没有权力垄断其参考书市场。但同时法官也禁止该书出版,因为这个词典的作者有点懒,大部分词条的解释是照搬原书文字,抄袭成分太强,对原著不公平。2008年12月,经过大量修改和删减后的词典才获准出版。

与之类似的是一种叫做“粉丝文学”(fanfic,fan fiction)的体裁,那是小说的读者采用其中的角色、背景和故事线索等等自己创作出新的小说,娱人娱己。这些作者一般都是真正的粉丝,他们并不求出名或发财,只是为兴趣写作。但在互联网时代,他们的作用也得到了放大,以至于会影响到原著的市场定位(比如有人用严肃作品中的人物和背景再创作淫秽小说)。路特-伯恩斯坦的信件中也提到这个问题,说用他人的角色故事做再创作是不被允许的。其实这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并没有绝对被禁止。有些作者还欢迎这样的作品出现,作为作者和读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再创作”也可以是以搞笑(parody)为目的。这个在电影电视中比较常见。有些喜剧片便是把其它电影里的精彩片段加以改编、衔接然后以搞笑的形式表现出来。1990年代,美国一支饶舌乐队2 Live Crew在自己的作品中嘲笑他人的音乐,其中直接运用了被嘲笑的曲子里的基调旋律。对方便告他们侵犯了版权,这个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影响巨大。最高法院裁定这样的搞笑属于“合理运用”,无需得到原作者同意,也不构成侵犯版权。

“合理使用”最多的地方其实还是学术界。在图书馆里查到一篇资料——无论是论文还是某本书的章节——大家都会很习惯地把它复印下来。复印的材料可以自己留着,或传交给同事、学生等等做参考。有些教授还会把这样的复印材料汇集起来成为一门课程的教材。学生可以免费(或付极少的工本费)获取这样的教材,而没必要去购买原书。复印书刊杂志的任何部分显然违反了其版权页上明确标志的“不得复制”的条文。几年前,一家专门为密歇根大学印制这种“教材包”的复印店遭到几家出版社的侵权诉讼,被判违法。美国最流行的复印连锁店Kinko’s以前也输掉过同样的官司。但在以教材形式直接把复印的资料卖给学生以外,作为日常教学和科研使用的复印仍然是被允许的合理使用。

 

路特-伯恩斯坦的指控

路特-伯恩斯坦教授对方舟子的指控从一开始就混淆了剽窃和侵犯版权的不同。笔者前文已经详细分析过方舟子的文章既不构成抄袭,也不构成剽窃。路特-伯恩斯坦教授本人似乎也认识了这一点,他在后来的信件中直接声明并不指控方舟子“学术不端”,而只是认为方舟子只是在介绍他有版权的工作时没有事先得到他的许可。因此这场争执实际上只是一项商业利益之争,其解决途径不是学校或公共舆论,而是法庭。按照上面所述,版权纠纷的裁定很复杂,不是他自认为的那样直截了当。方舟子的文章没有对他的原文直接引用,而是用自己的语言和例子复述了他的理论。这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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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5, 2011 @ 8:54 pm

复制、复述与抄袭——再看《法治周末》对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的指控之文字自身

笔者前文《抄袭、剽窃及版权——驳〈法治周末〉对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的指控》里解释了判断抄袭的标准是看文字的相似程度,也就是文字本身是否直接从别人文章那里复制过来。而作者要避免抄袭也很简单:或者加引号直接引用,或者用自己的话改写他人的文字——也就是复述。复述不应该改变原文的意思和逻辑结构,因此复述的文字在表面上还是会与原文有一定神似之处,也经常会被人误解成复制(即抄袭)的结果。《法治周末》对方舟子文章的抄袭指控基本上都是犯了这一错误。他们所列出的所谓文字“相同之处”并不相同,而是方舟子复述的结果。对此这里不再重复。

当然复述也有程度之别。如果不小心的话,在复述过程中不恰当地使用了原文的语言——即使小到只是一个词组——也有被认定为抄袭的可能。如何复述才能避免抄袭呢?这个却又很难有一定之规。美国的很多大学和中学会给学生提供复述的指导和范例,这些在网上能够很容易查到。

复述的手法也有一些小技巧,比如:缩写原文、同义词替换、改变句子结构等等。

缩写比较容易理解,原文论述得比较详细的地方往往在自己的文章中没有必要,可以简略并在缩写的过程中用自己的语言描述原文的论述。(缩写的反面是扩写,也是改变原文结构的方法之一。但一般来说扩写不限于复述,应该含有作者本人的诠释、发挥,否则单纯把别人的东西变得更长更啰嗦就没有意义了。)

为了避免重复使用原文用过的词汇,可以采用同义词替换的方法。改变句子结构和语态也是一种常见的办法。比如原文如果有一句话“学术界已经接受了他的结论”可以在复述时改写为“他的成果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这个例子里的“接受”和“结论”分别被同义词“认可”和“成果”替换,同时整个句子从主动语态变成被动语态。这样就可以符合了复述的要求。原句中还有“学术界”、“他的”和“已经”这些词,它们或者太无关紧要,或者是如果替代后可能产生歧义或误解的特定名称。这些可以保留而不算是抄袭。(复述的过程中也不是完全不能使用原文。如果原文中有些词汇或句子非常重要或贴切,可以在复述中直接引用,但必须加上引号。)

这些技巧也不是万能的。同义词替换只在同种语言下才有用,如果是用中文复述英语就帮不上忙。它们通常也需要同时使用。假如上例中只用同义词替换,把原句改写成“学术界已经认可了他的成果”,其复述程度就太弱,多半难以逃脱抄袭的指控。当然,最保险的办法还不是玩弄这些技巧,而是在读懂原文的基础上抛开原来的书本,完全凭自己的理解重新写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使用的是自己的语言。

 

《法治周末》是否构成抄袭?

《法治周末》在指控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抄袭时采用了网上早已流传的一些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署名亦明的一篇名为《方舟子早在1995年就抄袭MSU教授的英文文章》的文章。下面我们就以此为例来看《法治周末》自身的做法。

《法治周末》的文字是: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罗伯特教授在普林斯顿大学先后做生物化学和科学历史研究,1987年至今在密歇根州立大学任生理学教授。他忠诚地信仰达尔文的进化论,并作为进化论阵营中的一员,参与撰写了《科学与神创论》(Science and Creationism,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出版)一书。
 
《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是《科学与神创论》一书收录的罗伯特教授的其中一篇文章。为了证明神创论不是科学理论,罗伯特教授从逻辑、经验、社会、历史四个角度归纳了一套判断科学理论的标准,用来批判科学神创论。
 
1995年5月,方舟子将他所写的《科学是什么》一文发表在中文互联网上。长期跟踪研究方舟子的旅美华人学者“亦明”博士发现,方舟子在《科学是什么》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与罗伯特教授惊人地相似。《科学是什么》全文1600字,其中约有900字几乎原文引自罗伯特教授的《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一文,构成了《科学是什么》的主要观点。但并未注明这些观点的出处。

 

在网上可以很容易地查到亦明的原文,其中有以下段落:

1995年,方舟子正在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MSU)求学。该校有一位生理学教授,名叫Robert Root-Bernstein。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 Root-Bernstein从事科学史研究,并且是达尔文进化论的忠实信徒。在八十年代初,美国的“科学神创论”与进化论两大阵营展开了大论战,进化论学者为了证明“科学神创论”不是科学,出版了一本书,书名是《科学与神创论》(Science and Creationism, edited by Ashley Montagu.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UK., 1984)。其中,有一篇Root-Bernstein的文章,题目是《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On defining a scientific theory: Creationism considered)。在这篇文章中,为了证明神创论不是科学理论, Root-Bernstein从前人的科学哲学著作中,归纳总结出了衡量科学理论的四套标准,然后用它们来逐一衡量科学神创论。显然,Root-Bernstein的逻辑是,不符合这四套标准的理论,一律不算是科学的理论(大前提);科学神创论不符合这四套标准(小前提),因此科学神创论不是科学的理论(结论)。 

经比较,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一文就是直接翻译Root-Bernstein的上述文章而“写”成的。 

二、文字比较 

《科学是什么?》共有1462个字(不计标点符号),而其中来自Root-Bernstein文章的字数是777个,占全文53%。实际上,这些被抄来的文字,构成方舟子文章的主体和核心。具体地说,Root-Bernstein总结出来的四套、共15条标准,几乎全部被方舟子抄袭:在抄前两套时,方舟子相当认真,几乎是逐字、逐句、逐条抄录。但是,当他抄到第三套社会学标准时,他打了一个折扣,把其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了。这是为什么呢?原来,Root-Bernstein提出的第三条,乃是库恩的“范式”理论。显然,方舟子对这个理论茫然不知,不知道那个“paradigm”是什么意思。于是,通过合并,他打了一个马虎眼。而在三条历史学标准中,第一条也被方舟子省略了。

 

显然,《法治周末》的这几个段落来源于亦明的文章。但同时也可以容易地看出,《法治周末》没有逐字逐句复制亦明的文字。首先,它略去了亦明文字中的一些细节(如原书的详细出版信息、方舟子在该校求学、“两大阵营”论战的背景等等)。它也改变了一些句子和段落的结构。例如对伯恩斯坦本人和他在书中的那一篇文章的介绍都使用了完全不同的语言。原文的“达尔文进化论的忠实信徒”通过改换语态成为“忠诚地信仰达尔文的进化论”。在众多的特定词汇之外,只有“为了证明神创论不是科学理论”一个从句是完全重复的。可以说,该文的作者是受过复述的训练,至少在这一段文章中,做到了相当好的复述。(该文把原文作者称作“罗伯特教授”则有欠规范,罗伯特是名不是姓,不能与教授头衔联用。)

同时,《法治周末》也做了一些自己的补充和发挥,比如说明原文作者有早期在普林斯顿大学研究的经历,《科学是什么》的字数纠正(可能是依据不同的版本)等等。这些都和方舟子的写作风格颇为相似。

 

《法治周末》是否构成剽窃?

虽然《法治周末》在行文中没有明确说明这些资料来源于亦明的文章,但其上下文相当明确地表明这些不是他们自己研究调查的成果,而是报道他人的发现。因此他们也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剽窃。

 

亦明等人指控方舟子抄袭的根据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复制和复述之间区别的忽视。不知道他们看到以上的对比,是否会按照他们自己的标准认定《法治周末》“抄袭”或“剽窃”了亦明的文章?

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指控的话,至少在本文所涉及的部分上《法治周刊》是完全可以坦然地为自己辩护的。遗憾的是,他们没有采用自己的复述技能和标准来同样地衡量方舟子的作品,以致错误地指控方舟子抄袭和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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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31, 2011 @ 9:03 pm

抄袭、剽窃及版权——驳《法治周末》对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的指控

《法治周末》最近挖出互联网上早已流传的一些旧账,指控以打假出名的方舟子本人就造假,或曰犯了抄袭、剽窃的头条。抄袭和剽窃是学术腐败中最容易鉴别的,也正因为如此可以说是最为人所深恶痛绝的不端行为。方舟子在1995年所作的小文《科学是什么》是《法治周末》列出的案例之一。这里以此为例看看其是否符合抄袭或剽窃的定义。

抄袭和剽窃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在经常被当作同义词混用,并且在混用时造成很多迷惑。这个现象倒不只是中文独有的。英文的“plagiarism”一词,本意相当于中文的“剽窃”,现在也经常被当作“抄袭”使用,以至于有人不得不再生造出新词组“copying plagiarism”(复制式剽窃)来描述相对于“抄袭”的行为。

抄袭,或者说“复制式剽窃”,很简单。就是把别人的文字直接复制到自己的文章里。这是最偷懒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的关键在于“直接复制”,其鉴别完全是看文字的相似度。作者在写文章如果需要引用他人的内容时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引用,就是把别人的文字直接复制过来,但用引号标出(或采用明显的排版方式表明是引用)。其二是复述,用自己的语言把别人的意思重新表述出来。如果直接复制了别人的文字却未加引号,便是抄袭。在这种情形中,作者是否通过注释或其它手段表明内容的原始来源并不重要,只要没有加引号便构成了抄袭。

不希望长篇地引用别人的言论但又要避免抄袭也很简单,那就是采用自己的语言复述别人的观点或内容。只要所采用的语言不完全一致,就不构成抄袭了。但这时需要小心的就是剽窃。剽窃顾名思义就是偷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抄袭也是一种剽窃,那里偷的是文字本身,即使注明了也是偷。但一般意义上的剽窃,偷的不是文字而是观点、论据或特有的表达方式等等。判别剽窃的主要依据是作者是否令读者相信他所叙述的观点等等是他自己想出来的,而不是从别人那里学来的,或者所叙述的事情是他自己的经历或工作,而不是在描述他人的经历或工作。

 

《法治周刊》指控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抄袭了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以下简称伯恩斯坦)的著作。从行文可以看出,《法治周刊》并不明白抄袭和剽窃之间的区别,因此他们无法依据作出细致的分析。他们的指控混合着抄袭(提供文字比较)和剽窃(指责方舟子开始没有提及伯恩斯坦的大名),却都没有提出实在的论证。最为遗憾的是,其号称文字“相同部分对比”所罗列的方舟子文章是中文,而伯恩斯坦的是英文,居然没有想到请中立、诚实的第三者做个翻译,以便读者做直接的文字对比。不能不说是记者和编辑的失职。

本文作者是方舟子的长期支持者,自然不能号称是中立,但尽量做到诚实。在此帮《法治周刊》的忙,分别在“抄袭”和“剽窃”两项指控上做一个鉴别。

 

《科学是什么》是否构成抄袭?

前面说了,鉴别抄袭很简单,就是比较文字。《法治周刊》列了他们称之为“相同部分”的文字比较,却没有提供翻译。这里采用《法治周刊》所引用的伯恩斯坦英文稿,将其直译成中文,然后与相应的方舟子文比较。因篇幅所限,我们就看其第一个例子。

伯恩斯坦原文:

There are four primary logical criteria for a theory. It must be (1.a) a simple unifying idea that postulates nothing unnecessary (”Ocam’s Razor”); (1.b) Logically consistent internally; (1.c) logically falsifiable (ie., cases must exist in which the theory could be imagined to be invalid); (1.d) clearly limited by explicitly stated boundary conditions so that it is clear whether or not any particular data are or are not relevant to the verification or falsification of the theory.

本作者的直译:

一个理论有四个主要的逻辑判据。它必须是(1.a)一个简单统一的思想,没有不必要的内容(“奥卡姆剃刀”);(1.b)逻辑自洽;(1.c)逻辑上可被证伪(即在一些情形下可以想象该理论是错误的);(1.d)被明确表达出的边界条件限制,这样可以清楚地知道某项数据是否符合验证或证伪这个理论的条件。

方舟子的表述:

在逻辑上,它必须是:1)符合“奥卡姆剃刀”的原则,即必须是简明而非繁琐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设和条件,为以后的失败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洽的,不能一会说先造动物再造人,一会又说先造人再造动物;3)可被否证的,不能在任何条件下都永远正确、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应用范畴,只在一定的条件、领域能适用,而不是对世间万事万物,无所不能,无所不包。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方舟子的内容的确来源于伯恩斯坦,其中4个“判据”个个符合。但文字上,两者却有明显的差异。伯恩斯坦面向的读者可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对他所说的内容已经有了相当的理解,所以他点到即止、言简意赅。连“奥卡姆剃刀”这个专有名词的含义和意义也没有解释的必要。方舟子则不然,他以自己的大白话叙述,并且诠释和补充了原文没有的内容。从文字角度上看,这不仅仅是复述,而且含有发挥,绝对不是抄袭,或复制。更不可能是《法治周刊》所说的“相同”。

《法治周刊》的文章中所谓“相同部分”并不止这一段,而是很多,也不限于《科学是什么》这一篇文章。但《法治周刊》如果能够尽职尽责,做好英文直译和方舟子文字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抄袭的指控没有能站得住脚的。

 

《科学是什么》是否构成剽窃?

文字上的比较告诉我们抄袭或复制的指控不能成立。但方舟子文中的一些观点和内容的确出于伯恩斯坦,这是否是剽窃行为呢?鉴别剽窃的关键是作者是否把这些观点和内容据为己有,作为自己的独创来骗读者。方舟子《科学是什么》中在叙述这些观点之前有一段引子:

 但是一种理论是否是科学的,是否能被全世界的科学界所接受,绝不是中国的科学官僚所能主宰得了的。【根据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的归纳,】现在的科学学普遍认为,要判断一个理论是否科学,要符合逻辑的、经验的、 社会学的和历史的四套标准,缺一不可。具体地说:

其中“根据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的归纳”外面的括号是本文作者加的。那一句话原始文本中没有,是方舟子后来加上的。方舟子本人为此解释说:“《科学是什么》是我1995年在中文网上跟人吵架时写的帖子,其中引用的科学判断标准只泛泛地说是科学学的共识,1999年收入《方舟在线》时则注明是根据Root-Bernstein的归纳。2007年出版的《批评中医》更注明了Root-Bernstein文章的出处。‘方学家’拿我的书按图索骥,还当成什么重大发现了。”(这段引文也直接来自《法治周刊》的文章。)

剽窃可以是剽窃一个论据、一种观点或对某一事物的一个特殊表述。伯恩斯坦的观点并没有什么特殊的,的确是“现在的科学学”普遍认可的东西。但他的独特之处是把这些归纳成“逻辑的、经验的、社会学的、和历史的四套标准”。这样的归纳构成了一种“特殊表述”,而这个表述属于伯恩斯坦,不属于其他任何人。

方舟子的原文把这一表述简单地描述为是属于“科学学普遍认为”的范畴,这的确不够确切。但这句话本身已经很明确地告诉读者这些不是方舟子本人的独创。因为没有明确的说明和注释,方舟子的读者不可能知道这一表述的来源,但明白其不属于方舟子自己。也就是说,方舟子没能恰当地把功劳赋予伯恩斯坦,但也没有自己居功。因此这并不构成剽窃。

《法治周刊》还专门为方舟子后来补上“根据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的归纳”这句话做文章,似乎此举暴露了方舟子的心虚。其实,这句话加与不加,区别只在于伯恩斯坦是否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功劳,与方舟子本人是否剽窃没有直接关系。读者只要没有被误导至认为那是方舟子的独创便不是剽窃行为。

 

伯恩斯坦的版权

《法治周刊》文章发表后,网上还流传一封伯恩斯坦的信件,其中提到他的书籍是注册了版权的。注册了版权的内容如果被人抄袭,是违法行为。所以这里顺带也解释一下版权的问题。

首先,与抄袭和剽窃不同,版权纠纷不属于学术不端或腐败的范围,而是商业争执。现实中的版权很乱,出版社往往有很多专门的律师为其出版物把关,却也经常触雷。德高望重的学者因摸不清情况或一时疏忽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并不稀奇。发现或被发现后道歉或加上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丝毫不损害他们的学术声誉。

侵犯版权的界定标准也不一样。前面说了,引用他人的文字必须放在引号里,否则就是抄袭。但如果大量的引用他人的文字,即使用了引号,注明了出处,也可能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原则上来说,没有版权拥有者的同意,不能直接引用他人的文字(或图像等等),否则就是侵权。但在现实里,适当的引用(“fair-use”)是允许的,只要不太过分。

文字上构成侵犯版权首要条件是直接引用(无论是否用了引号,注明出处)。如前所述,方舟子的《科学是什么》中部分内容是对伯恩斯坦的复述,并没有引用。因此该文章既没有抄袭,又不构成剽窃,更没有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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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7, 2010 @ 9:59 pm

方舟子对肖传国:大事记

肖传国教授最初是在本世纪初时出现在互联网的一些论坛里的。不过那时候没有人知道他——他用的是一个笔名:“昏教授”。大体也在同一时期,方舟子开始了他为中国学术界打假的生涯。昏教授对方舟子的行为很感兴趣,但觉得无法赞同,于是写了一些批评方舟子的文章。

2001年,方舟子在一份报纸上发表了一篇科普小文,向读者介绍科学界的一项新发现。昏教授向刊登该发现的美国《科学》杂志举报方舟子抄袭。《科学》回信认为这不属于抄袭,因为方舟子“既没有用以第一人称描述的手法来暗示这是他自己的工作,也没有直接采用《科学》上论文的原始文字”。但昏教授及其追随者仍然一如既往地四处宣扬方舟子抄袭的谎言。

 

转眼到了2005年的秋季。昏教授被认出是当时正在从纽约回国过程中的肖传国教授的笔名。肖传国其时也在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资格。几位警觉的网人陆续投稿新语丝揭露肖传国在申请材料中夸大自己的资历。该年9月21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对肖传国做了系统的揭露,主要观点是:

1. 肖传国当时在纽约大学有全职职务,不符合院士要求
2. 肖传国自称在纽约大学的“副教授”职称不确实,纽约大学网站一直是“助理教授”,后来改为“临床副教授”
3. 肖传国简历中称1982年以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26篇论文,实际只有4篇,其它只是会议摘要
4. 肖传国简历中称曾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并列了两个奖项。其中一个只是会议摘要奖,另一个的确是大奖,却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找不到肖传国的名字
5. 肖传国自称有一项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成果,是“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检索结果除了肖传国在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以外,没有任何地方提及“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或者“Xiao’sProcedure”。(注:这是2005年的事。)

随后不久,肖传国于2005年10月在武汉以诽谤罪起诉方舟子和发表方舟子文章的报纸和网站.

 

2006年5月,就在方舟子打假的努力开始得到社会关注之时,傅新元等120华人学者(多数为当时在美国的生物学家)发表《关于科学研究诚信的公开信》,以保护科学家声誉之名呼吁不能在公开媒体上做科技打假。当年6月8日,肖传国自己也发表公开信攻击方舟子,扬言“本教授有恩必报,有仇必报”、“院士可以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此仇不可不报”。

2006年7月31日,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经典”字句: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于是肖传国的论文数目得以增加)
“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注:国内教科书指的是肖传国导师写的一本书。)

就在同一天,一份“海内外学人”支持方舟子的公开信征集签名,签名过百,陆续达到600余人。方舟子指责武汉法院枉法,判决有地方性保护倾向。

2006年9月5日,肖传国为挑战方舟子的地方保护说法在北京再次起诉方舟子

2006年9月7日,当时在美国西北大学任教的饶毅教授发表《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语言激烈,痛斥肖传国。

2006年9月8日,庆承瑞教授(何祚庥妻子)发表公开信支持方舟子

2006年11月6日,何祚庥等人在国内筹办科技打假基金

2006年11月-2月,肖传国在美国纽约起诉饶毅、方舟子和新语丝。(饶毅后来回国,案子由他的保险公司与肖传国庭外和解)

2006年11月,“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在美国成立。此时方舟子不仅面临肖传国诉讼,还同时需要应付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和“八卦宇宙学”传人的诉讼。

2006年11月29日,美国《科学》杂志以《中国打假人士遭遇诽谤判决打击;支持者团结起来》的标题报道方舟子处境

2007年3月,肖传国与丁祖诒合流,公开通过律师所向签署支持方舟子公开信的人发出恐吓,称将起诉所有在支持方舟子公开信上签名而不能如期“作出合理解释获得肖传国教授谅解”的人。

2007年3月15日,武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方舟子宣布将不服从判决要求的道歉和交罚款。(大约同期,方舟子在国内法庭其它案件上也接连败诉,采取同样态度)

2007年5月28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同样案件,武汉北京判决大相径庭

 

两年之后,在2009年8月,肖传国突然在网上声称已经收到方舟子的罚款。方舟子才发现在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妻子的银行帐号已被武汉法院花去一笔钱。(方舟子与妻子结婚前便签有正式条约财务分开)

2009年9月,武汉法院驳回方舟子的申诉,认为夫妻间的协定必须事先在对方之情的情况下才有效。方舟子在此后所有批评他人的文章篇头都加一声明,告知对方此协议

2009年10月27日,由科技记者方玄昌主导,《科学新闻》发表文章《谁来评定肖传国》,是国内媒介首次披露“肖氏反射弧”的有效率不是肖本人宣称的那么高,而且副作用很严重。文章并透露以下几点:
1. 肖传国的成果鉴定会参与者根据不存在的“国际影响”来判断价值,突出打假之必要性
2. 同行评议没法进行,肖传国基本上是一个学霸
3. 有效率没有第三方的数字
4. 法院判案的随机性

2009年11-12月,《科学新闻》和《北京科技报》陆续发表文章调查并质疑“肖氏反射弧”的有效率和病例
同期,律师彭剑宣布将协助手术受害者索赔

2010年2月24日,新语丝同人发表公开信质疑“肖氏反射弧”手术。信件送交美国的一些有关的科研机构和网上论坛

2010年8月9日,美国Beaumont医院的“肖氏反射弧”临床试验结果在美国《泌尿学》杂志发表,该刊同时刊载同行对这篇文章的严厉批评。

2010年6月24日,记者方玄昌在回家路上遭遇两位歹徒袭击,头部负重伤,侥幸脱险。

2010年8月29日,方舟子在住家附近遭遇两位歹徒袭击,幸得逃脱,只受轻伤。

2010年9月20日,肖传国被拘捕,警方透露肖传国以10万人民币买凶,是袭击方玄昌和方舟子两次暴力事件的主谋。

(具体材料请参见《新语丝》网站“立此存照”栏“肖传国事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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