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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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19, 2008 @ 2:23 pm

回评头论足

【寻正一个劲地拿评头论足网友的问题向我挑战。我这就让他浮躁的心安定下来。下面【】外为评头论足原文,【】中为我的回答。】

半年多以前,我和一位同事关于肖方案和公开信的争论

基础:

1、都崇洋,愿以英美做标准;
2、都认为法庭故意错判;
3、都认为如在英美,这样的公开信是不合适的。因为舆论不能干扰司法。平时接触的外国人对法庭判决发表言论时非常谨慎。例如,他们常说:我不知道,法庭这么判的。但不敢肯定公开信是否违法。但是在中国,我认为舆论就是应该干扰司法。不然有些法官将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我支持公开信,钦佩你们的勇气。我不认为签名代表理性,而是认为代表了激情。我不想让我的朋友们认为我偏激,所以,尽管我支持公开信也没签名。
4、方舟子在终审后拒绝执行恐怕是刑事罪,但不敢肯定。

争议:

他说:都不把法律当回事,则法律永远不会被人当回事,错了也得执行。否则,法律如何能有尊严。
我说:不对,那样的法律只有严,没有尊。法官没有权力故意错判。你故意错判就别怪我抵抗。

我们俩谁也说服不了谁。但我们俩中谁对?谁是理性的?谁是感性的?哪种做法有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谁有判断权?请高举理性大旗的taicu赐教。如方舟子肯赐教则更是感激不尽。我很同意蓝海常说的那句“选择正确的而不是选择容易的”。但怎样才能知道什么是正确的?谁有判断权?我和我的同事谁对?也请蓝海不吝赐教。

【你们俩谁也不对,谁也不错。因为你们陈述是个人的主观意见,而非可验证的客观事实或规律。意见象身体中部的排泄孔,每人都有一个。但是,如已故美国联邦参议员Daniel Patrick Moynihan所说:“Everyone is entitled to their own opinion, but not their own facts.”公开信中引用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凡理性的人都会持这个观点。否认那些事实的,或是是非理性的弱智,或者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屁股决定脑袋的别有用心的人。

其实,我更赞成另一个说法:“Contrary to popular belief, everone is NOT entitled to their own opinion…If you don’t know the facts, your opinion doesn’t count.”在公开信事件上,我想你和你同事都是认可公开信中列举的事实的,否则上面的“你说”、“他说”就是在用身体中间的那个孔排气,是不值得浪费我们的认知带宽的。我认为,绝大多数在公开信上签名的人,(起码在当时)主要是出于理性和对理性的呵护的。激情不能说没有,但是属于从属地位的。象西风独自凉这样的激情四溢理性欠缺的伪支持者,我想方舟子也不稀罕。最近西风独自凉与方舟子反目,也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对公开信中事实的认定,是理性的舞台。除此以外,都是人各一孔的主观价值判断的疆域。我不能用我的价值判断对你们的价值判断做是非真伪对错的判断。这里我想说和能说的,是我对公开信事件的价值判断(如下):

我认为,偏离了理性(具体指不讲逻辑和/或不顾或歪曲事实)的法律和司法人员,是恶法与恶人,是应该被修改和对抗的,否则我们人类永远不能摆脱恶的统治而进步。关于自然律法和人造法律的意见,我在《法的随想》一文有详细阐述,在此不赘述。】

另外,taicu、Izual_Yang、Stephen.Li 应该去美国科普及宣扬理性。因为在你们眼里,美国人更缺理性。

【“Opinions are like assholes. Everybody has one.” -Shant Thomas

共勉。】

发表于 杂感

20条评论 »

  1. Posted by luttyzhu

    11月 19, 2008 @ 2:58 pm

    “Opinions are like assholes. Everybody has one.” 这个句子要收藏,:)

  2. Posted by 金陵客人

    11月 19, 2008 @ 3:00 pm

    禅味十足。

  3. Posted by 嗯哼

    11月 19, 2008 @ 3:23 pm

    不顾或歪曲事实的只能是人吧?可以是法律做主语吗?

  4. Posted by taicu

    11月 19, 2008 @ 4:59 pm

    改了一下。:-) 广义来讲,法律也应包括那些立法、执法、司法的人员,否则rule of law或rule by law都不过是虚幻的概念。

  5. Posted by Yush

    11月 19, 2008 @ 11:48 pm

    太蔟只就所谓的“争论”中的价值判断予以评论。文中以下两条作为“争论”的“基础”的事实判断,歪曲事实且涉嫌诽谤:

    3、都认为如在英美,这样的公开信是不合适的。因为舆论不能干扰司法。……但不敢肯定公开信是否违法。
    4、方舟子在终审后拒绝执行恐怕是刑事罪,但不敢肯定。

    歪曲事实者,比太簇所评价的否认事实者更甚,“或是是非理性的弱智,或者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屁股决定脑袋的别有用心的人。”

  6. Posted by Yush

    11月 20, 2008 @ 2:03 am

    在歪曲事实、子虚乌有的“基础”上提出所谓“理性”的“法制与道德问题”本就是无稽之谈。而且,从提出问题者“评头论足网友”最近的上窜下跳(例如,寻正称其“此贴骂得过份了,在此警告”)来看,他根本不是寻正所称的“坚定地表达对新语丝与公开信的支持”者,甚至也不是他自称的“转变了对新语丝的总体看法”、“反对多于支持”的“半年前”的支持者。更有可能的是,他在打着支持或曾支持新语丝、方舟子旗号,借理性探讨之名,行诋毁《公开信》签名者和方舟子名誉之实。

    这种人以前并非没有,现在更多些。知道直接反新语丝、反方舟子没有好下场,因此要披上“维护新语丝”和“敬重方先生”的外衣。我看,还不如跟Amsel建议的那样,直接来个《我和方舟子不得不说的故事》得了。否则在“反新语丝”、“反方舟子”外,还要落个“伪君子”的骂名。

  7. Posted by 金仕并

    11月 20, 2008 @ 3:06 am

    看来撩拨寻正是大家最近最大的娱乐活动嘛。8-)

    看看寻正能不能坚持到耶诞。

  8. Posted by 寻正

    11月 20, 2008 @ 9:17 am

    我给你挂一奸臣名号,现在居然连跟历史上的冤家对头都找到共同语言了,刘夙,你真贱。

  9. Posted by 疯和尚

    11月 20, 2008 @ 9:31 am

    YUSH很有一代新姚的潜质。

  10. Posted by xname

    11月 20, 2008 @ 9:53 am

    “直接反新语丝、反方舟子没有好下场”——彻底昏倒……

  11. Posted by 鄙视寻正

    11月 20, 2008 @ 12:56 pm

    太老,这帮丧心病狂歇斯底里的乌合之众,您理它们干吗?
    它们是驳不倒的,因为它错了是你没理解它!
    别上当!
    至今为止,寻正是我所见到的天下第一无耻之徒!

  12. Posted by taicu

    11月 20, 2008 @ 1:03 pm

    我不管耻与不耻,我只喜欢在逻辑和事实问题上咬住一点,不计其余,象狮子捕猎一样,咬住猎物的脖子,任它怎么折腾。:-)

    另外,辩论是给旁观者看的。我从来就没指望能改变对方的思想。

  13. Posted by 路人

    11月 20, 2008 @ 1:49 pm

    您怎么判断咬住的是脖子还是指甲盖儿?您认为”…在逻辑和事实问题上咬住一点,不计其余…”,其它的就会瞬间土崩瓦解,变成垃圾吗?您怎么判断您面对的是完美的苍蝇还是有缺陷的战士?

  14. Posted by Yush

    11月 20, 2008 @ 2:12 pm

    回xnameon:“直接反新语丝、反方舟子没有好下场”——彻底昏倒……
    不好意思,没表达完整引起了误解。“没有好下场”说的是那些远如刘副、近如亦明等直接反目者,无不落个成为笑柄的下场。“间接”反目者就聪明多了。

    回疯和尚:YUSH很有一代新姚的潜质。
    不好意思,直接扣了帽子没有论证。为摘掉“一代新姚的潜质”的帽子,本人将给予具体论证,到时有请疯和尚前来批判:)

  15. Posted by taicu

    11月 20, 2008 @ 2:24 pm

    “您怎么判断咬住的是脖子还是指甲盖儿?”
    “您怎么判断您面对的是完美的苍蝇还是有缺陷的战士? ”

    这就需要理性、智力、阅历了。

  16. Posted by Power

    11月 20, 2008 @ 3:09 pm

    佩服太老的执着,如果您这头狮子咬住的是斑马的脖子还好,碰上寻正这样臭鼬一样的,不停喷射臭液,我觉得还是由他自生自灭去吧。不然把狮子也弄的一身骚,就太不值得了。

  17. Posted by 嗯哼

    11月 20, 2008 @ 7:18 pm

    回8楼:寻正你这样有意思吗?讲理江不过就骂呀?和西风、疯和尚等人一个德性

  18. Posted by Yush

    11月 21, 2008 @ 4:00 pm

    向太簇提出强烈抗议
    针对“坚定地表达对新语丝与公开信的支持”兼“半年前”的支持者评头论足网友,太簇欺负其不识英文,不但不将所附英文名言全句译出,反在正文里取名言中的asshole一词断章取义,翻译为粗鄙的“身体中部的排泄孔”,而不是美妙的“屁眼”,此粗鄙字眼严重伤害了该前支持者的感情,致使其大骂“方某人的奴才”、“方某人的核心跟班们”,并遭寻正警告。就此,本人对太簇提出强烈抗议。

  19. Posted by taicu

    11月 21, 2008 @ 4:18 pm

    “向太簇提出强烈抗议”

    收到。欢迎以后继续抗议——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充满自由民主正义激情的抗议。因此而得到的排泄满足感,本蔟台概不收费。

  20. Posted by 是但啦

    11月 21, 2008 @ 4:27 pm

    气死人你们负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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