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30 06 2008年

“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

因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诉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我们代理人现在代表方是民先生做初步的、简要的答辩如下:

方是民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 方是民先生在邮件和访谈中所述内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方是民先生说的“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

原告若主张被告说法有误,应当举证证明“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到有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说法。而原告对此未举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十反而印证被告说法属实。

(二)方是民先生说的“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与生物学基本常识一致,并有相关的他人的论文支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

二. 方是民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有关“德润生大米”的欺诈(骗人)事实主要表现为:

1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武汉德润公司培育出大米;德润生公司研究成功了抗氧化大米……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原告诉状第二部分;被告公证书第21页、49页等。

实情  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个人均不是任一个水稻品种的品种权人或申请人。

2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大米具有抗氧化能力,改善人体生理机能,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对抗疲劳有很大的提高……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被告公证书第29页、37页、38页、62页等。

实情  “德润生大米”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保健食品。

3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CEB的神奇……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原告诉状、被告公证书等。

实情  经查,“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春义表示:细胞内生菌的英文是introcellular endophytic bacteria,而不是CEB。在生物界、农业界,除了原告及其关联者,没有人使用“CEB”这原告关系人自己制造的名词。

4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CEB生物技术使水稻种子细胞直接吸收纳米大小的CEB营养素,随着水稻种子细胞的分裂扩增,将CEB活性因子输送到种子细胞内,CEB营养素进入水稻每一个细胞内,使粮食作物在自然生长过程中自然积累丰富的CEB营养素,因而种植出既有普通营养成分,又有特殊生物活性成分的CEB功能性水稻。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被告公证书第39页、62页等。

实情  (一)仅仅通过浸泡稻种的方式,就可以让水稻中含有某种外来物质,这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让众多真正的科学工作者觉得不可思议。其中,中国农业大学植物遗传育种系主任李建生说:“绝对不可能。想让作物在生长过程中产生外源物质,现在惟一的途径就是转基因技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博士生刘夙认为若德润生在宣传中所宣称的“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普通大米则没有这些活性成分”情况属实,那么制造这些SOD的基因只能是来自水稻以外的其他生物,那么只能说明德润生大米是地道的转基因食品。(二)究竟是什么“特殊生物活性成分”、“CEB营养素”不明。原告说法根本就不是一个科学的表述。

5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CEB营养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被告公证书第39页、76页等。

实情  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超氧化物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

6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的认证。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原告诉状第二部分及被告公证书第22页、29页、49页等。

实情  原告没有提交认证证书。且境内外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在中国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那美国机构权威何在。

7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中国科学院领导主持鉴定会,与会的著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开创研究新领域”。“CEB技术是中科院少数几项成功转化为产品的科研成果之一”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被告公证书第22页、被告证据24等。

实情  中国科学院仅于1991年对“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作出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且42.85%的评议组成员表示不能作结论性评价。有关“CEB技术”是中科院科研成果的说法,更是子虚乌有。

8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原告诉状第二部分。

实情  说法子虚乌有。

9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通过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原告诉状第二部分及被告公证书第22页、33页、34页等。

实情  没有标准,何来“通过”“测试”之说?原告是在偷换概念。原告将样品交测试机构做检测,测试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说成是“通过”“测试”。

10    欺诈的事实(自吹的内容)  通过中国航天员中心的严格测试。

欺诈事实的证据体现  被告公证书第29页等。

实情  没有标准,何来“通过”“测试”之说?况且“中国航天员中心”不可能为什么大米做什么检测。

三.我方对原告诉状内容的逐一驳斥见附件《方舟子的律师对德润生公司诉状的点评》。

四.原告行为的违法性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六.我们认为,中国的公民和企业有学术研究的自由,但也需接受学术界规范制约。

(一)不得自吹自擂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二)审慎推广成果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

如果有人真的发现了一种新的生物活性物质,应该先发表论文公布其发现并争取获得学术界的认可,而不是急着推向市场,向无专业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推销。

(三)规范科技名词使用

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明确指示,经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

科技名词的规范,是科技发展的必需。而随意自创名词、滥用不规范术语,将导致学术研究的混乱,甚至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读。

七.学术自由不得对抗国家法治。中国法律对新技术没有留存什么法治特区。任何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均须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标准。

任何人都不能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借口或理由对抗国家法律的执行,或寻求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

任何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幌子的虚假宣传,均应受到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原告利用其关系人自造的“CEB”名词,在其自吹的“CEB技术”没有取得学术界认可的前提下,且在其自创的“种子细胞吸收CEB营养素”理论没有任一篇学术论文予以支持的情况下,无视我国有关植物品种权管理、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价格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工商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普通水稻种子里添拌不明物质,假冒科学评价,打着健康生活、高科技和中国科学院科研成果的幌子,利用与其合作的个别国家机关的无知使个别国家机关成为其虚假宣传的道具,并勾结非法在中国开展认证活动的美国公司,堆砌时髦的技术词汇,抛出耸人听闻的商业口号,凭借虚假宣传,将普通大米包装、销售成“天价大米”;而在其欺诈行径被揭发后,它不仅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混淆事实,且竟然滥用诉权、将揭发者之一——本案被告方是民先生诉至民事法庭。原告如此行为,是对中国科学工作者的藐视!是对中国公众智力的侮辱!对中国法治的亵渎!

总之,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臆断”或违法、失当之处,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方是民代理人:彭剑、李兴华

2008年6月30日



北京法院网直播审理“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

30 06 2008年

北京法院网直播审理“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

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720

北京西城法院,2008年6月30日上午9点

[主持人]:欢迎大家来到直播现场! [08:45:34]

[主持人]: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今天我们将在西城区法院18法庭为您带来庭审图文直播现场。 [08:47:29]

[主持人]: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简要情况:
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因认为方舟子侵犯企业的名誉权将其起诉至西城法院。本案经过管辖异议程序,最终确定由西城法院进行审理。
原告德润生公司认为“德润生米”是原告的研究成果,是“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这一重大发现与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德润生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臆断,通过多家媒体公开诋毁原告名誉,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给原告的名誉和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此,德润生公司依法诉于西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即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类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内容及版面需经法院或原告认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08:48:27]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进行审理,审判长由杜改俭担任,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邓晓莉、代理审判员赵长新,书记员由邹冉担任。 [08:56:01]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8:59:19]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09:00:00]

[书记员]: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09:00:50]

[书记员]:法庭规则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09:02:54]

[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09:03:58]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04:27]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04:55]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晓梅,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百盛写字楼。 [09:06:17]

[委托代理人]:肖振宇,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麒平,男,原告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丰乔公寓。 [09:07:22]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兴华,男,北京李兴华法律咨询事务所执行董事,住海淀区。 [09:10:04]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0:33]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09:10:43]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09:10:50]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12:11]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杜改俭、邓晓莉和代理审判员赵长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由审判员杜改俭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邹冉担任法庭记录。 [09:13:28]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4:53]

[审判长]: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5:29]

[审判长]: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15:55]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6:09]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17:16]

[原告代理人]:事实及理由
一、1986年张政铨、聂开印教授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茵(英文缩写CEB),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6年,原告的关联公司,也是“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研制者——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过五年研究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并以论文形式向外界公布。
该科研成果于1991年获得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明确阐述了“世界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成功分离与培养成功了百合内生菌、用百合内生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提高了小麦原生质体的抗性、从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是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也就是聂开印和张政铨”。 [09:21:22]

[原告代理人]:二、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份的大米,并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为了将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百合内生菌”的发现人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及其女儿聂晓梅自筹资金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到粮食作物改良,以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和营养成份的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研究,成功地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于水稻,不仅提高了水稻的单产10%一15%,而且提高了水稻的内在营养品质,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该大米已通过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等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09:24:14]

[原告代理人]:三、原告总经销的“德润生大米”在国内外均取得一致好评。2005年,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培育出具有高度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取名“德润生CEB营养米”,并在其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德润生米”的生产、销售工作。在投放市场前,“德润生大米”已开始专供包括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等机关。 [09:26:22]

[原告代理人]:四、被告方是民通过广播电台及互联网、报纸恶意损害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一)、借电话采访之机诋毁原告名誉2007年3月27曰,被告利用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周质量报告”节目向全国进行广播之机,通过电话方式,对“德润生米”及其营养素、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 [09:28:25]

[原告代理人]:在该节目播出时,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主持人以“今年以来,一种每公斤售价高达96元的高科技大米高调登陆上海市场。商家宣称,这种高科技大米富含CEB细胞营养素,其中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CEB细胞营养素具有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商家的这些宣传却引起了上海当地打假名人王海东的警觉。近来,他不断向媒体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坚称德润生白金米涉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作为开场白后,被告以“学术打假名人”自居,其发言信口雌黄。 [09:30:02]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节目中声称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这两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原告方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其还没有见到有人说用它来提高粮食营养价值的。”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研究领域知之甚少,武断地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造成该节目主持人及广大听众误以为原告的“德润生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是“骗人的”。
此后,被告将上述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试图通过互联网继续诋毁原告名誉。 [09:31:53]

[原告代理人]:(二)被告利用上海法治报,宣称医学文献查不到“CEB因子”,“CEB因子”是“骗人的”。
2008年2月20日,原告发现上海法治报刊登了一篇由作者撰写的“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指责原告销售的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yte Bacteria这种说法。
针对“德润生米”含有抗氧化“SOD”因子,被告却宣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事实上,被告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SOD”是超氧物歧化酶的缩写,而不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 [09:34:56]

[原告代理人]:而对“德润生米”“已经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BRUNSWICK LABS)的认证”一事,被告却诬陷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的服务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三)利用中国青年报,宣称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2008年 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 的文章。被告在此文中除继续宣称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没有找到“CEB”这名词外,指责原告销售的“德润生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 [09:36:42]

[原告代理人]:(四)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中以点评原告起诉状的方式,诋毁原告及人民法院。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理应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但被告未通过正常方式提出其答辩观点前,却在个人博客中,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所谓“点评”。其中:1、 被告无凭无据指责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利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这科研成果,“开了自家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09:37:57]

[原告代理人]:2、 将武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分的大米,“推论”为“水稻新品种”,进而又“推论”为原告将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品种作广告,已构成了非法经营应受行政处罚;
3、 将原告总经销的“德润生米”供应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及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这一事实,恶意评价为“若真有运动员、航天员吃了那没有品种权证书的CEB营养米,那么中国运动员、航天员将涉嫌沦为人体实验品了”。 [09:41:27]

[原告代理人]:4、 被告还公然诽谤、侮辱原告,宣称“在本案中德润生米确实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5、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将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点评为“只要不是审纽约大学副教授肖传国肖氏反射弧案的武汉市江汉区法院 、审中国最受尊敬大学排名案的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一审,本人就有信心胜诉。坦率地说,对那两个法院,本人实在不愿提到那两法院名称前还有人民二字。建议反方集团去那类法院起诉,才多有胜算”。这是被告对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及国家审判体制的无端诋毁。 [09:42:34]

[原告代理人]: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德润生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的重大发现–单子叶植物百台细胞内生菌,与现在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德润生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的名誉,完全违背了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现原告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裁判。 [09:43:48]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即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类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内容及版面需经法院或原告认可);
二、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44:29]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媒体有无具体范围? [09:44:58]

[原告代理人]:在全国发行媒体,但没有具体所指,如果法院要求,我们可以明确一下媒体。 [09:45:16]

[审判长]:明确一下。

[原告代理人]:媒体包括:科技日报、科技时报、上海法治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 [09:45:37]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经济损失20万元如何计算? [09:45:52]

[原告代理人]:根据培育该项目投入的比例费用计算的。 [09:46:04]

[审判长]:计算方法?

[原告代理人]:由于被告对我们发表的说法对我们的声誉造成影响,根据市场推广的投入,以及由于被告言论对我们造成市场的暂时影响收入,估算出来的。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所以只是粗算一下。 [09:46:36]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09:47:20]

[被告代理人]: 方是民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 方是民先生在邮件和访谈中所述内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方是民先生说的“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原告若主张被告说法有误,应当举证证明“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到有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说法。而原告对此未举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十反而印证被告说法属实。 [09:49:53]

[被告代理人]:(二)方是民先生说的“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与生物学基本常识一致,并有相关的他人的论文支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 [09:50:26]

二. 方是民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有关“德润生大米”的欺诈(骗人)事实主要表现为:原告武汉德润公司培育出大米;德润生公司研究成功了抗氧化大米。然而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个人均不是任一个水稻品种的品种权人或申请人。原告方称大米具有抗氧化能力,改善人体生理机能,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对抗疲劳有很大的提高。而据我们了解“德润生大米”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保健食品。 [09:55:29]

[被告代理人]:原告对“CEB”的解释,经查,“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春义表示:细胞内生菌的英文是introcellular endophytic bacteria,而不是CEB。在生物界、农业界,除了原告及其关联者,没有人使用“CEB”这原告关系人自己制造的名词。原告方称,CEB生物技术使水稻种子细胞直接吸收纳米大小的CEB营养素,随着水稻种子细胞的分裂扩增,将CEB活性因子输送到种子细胞内,CEB营养素进入水稻每一个细胞内,使粮食作物在自然生长过程中自然积累丰富的CEB营养素,因而种植出既有普通营养成分,又有特殊生物活性成分的CEB功能性水稻。 [09:58:33]

[被告代理人]:我们了解到(一)仅仅通过浸泡稻种的方式,就可以让水稻中含有某种外来物质,这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让众多真正的科学工作者觉得不可思议。其中,中国农业大学植物遗传育种系主任李建生说:“绝对不可能。想让作物在生长过程中产生外源物质,现在惟一的途径就是转基因技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博士生刘夙认为若德润生在宣传中所宣称的“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普通大米则没有这些活性成分”情况属实,那么制造这些SOD的基因只能是来自水稻以外的其他生物,那么只能说明德润生大米是地道的转基因食品。(二)究竟是什么“特殊生物活性成分”、“CEB营养素”不明。原告说法根本就不是一个科学的表述。 [09:58:48]

[被告代理人]:原告称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CEB营养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而我们发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超氧化物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 [10:00:22]

[被告代理人]:对于其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的认证。原告没有提交认证证书。且境内外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在中国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那美国机构权威何在。而原告方提出中国科学院领导主持鉴定会,与会的著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开创研究新领域”。“CEB技术是中科院少数几项成功转化为产品的科研成果之一”。我们了解到中国科学院仅于1991年对“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作出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且42.85%的评议组成员表示不能作结论性评价。有关“CEB技术”是中科院科研成果的说法,更是子虚乌有。 [10:02:28]

[被告代理人]:对于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这种说法子虚乌有。原告方称通过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这点没有标准,何来“通过”“测试”之说?原告是在偷换概念。原告将样品交测试机构做检测,测试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说成是“通过”“测试”。对于原告方通过中国航天员中心的严格测试。也没有标准,何来“通过”“测试”之说?况且“中国航天员中心”不可能为什么大米做什么检测。 [10:05:12]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10:07: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08:14]

[被告代理人]: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0:10:22]

[被告代理人]:六.我们认为,中国的公民和企业有学术研究的自由,但也需接受学术界规范制约。(一)不得自吹自擂。《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二)审慎推广成果。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如果有人真的发现了一种新的生物活性物质,应该先发表论文公布其发现并争取获得学术界的认可,而不是急着推向市场,向无专业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推销。 [10:14:29]

[被告代理人]:(三)规范科技名词使用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明确指示,经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科技名词的规范,是科技发展的必需。而随意自创名词、滥用不规范术语,将导致学术研究的混乱,甚至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读。 [10:18:45]

[被告代理人]:七.学术自由不得对抗国家法治。中国法律对新技术没有留存什么法治特区。任何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均须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标准。任何人都不能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借口或理由对抗国家法律的执行,或寻求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任何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幌子的虚假宣传,均应受到法律追究。 [10:19:36]

[被告代理人]:综上所述,原告利用其关系人自造的“CEB”名词,在其自吹的“CEB技术”没有取得学术界认可的前提下,且在其自创的“种子细胞吸收CEB营养素”理论没有任一篇学术论文予以支持的情况下,无视我国有关植物品种权管理、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价格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工商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普通水稻种子里添拌不明物质,假冒科学评价,打着健康生活、高科技和中国科学院科研成果的幌子,利用与其合作的个别国家机关的无知使个别国家机关成为其虚假宣传的道具,并勾结非法在中国开展认证活动的美国公司,堆砌时髦的技术词汇,抛出耸人听闻的商业口号,凭借虚假宣传,将普通大米包装、销售成“天价大米”; [10:29:20]

[被告代理人]:而在其欺诈行径被揭发后,它不仅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混淆事实,且竟然滥用诉权、将揭发者之一——本案被告方是民先生诉至民事法庭。原告如此行为,是对中国科学工作者的藐视!是对中国公众智力的侮辱!对中国法治的亵渎!
总之,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臆断”或违法、失当之处,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29:50]

[审判长]:本案件为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围绕名誉权纠纷进行陈述或者答辩。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0:32:17]

[原告代理人]:证据1、1991年中科院武汉植物学研究所发表的编号(91)科武鉴字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证明世界首次发现百合内生菌,专家见证委员会认可并出具鉴定书,主要研究人员是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鉴定书第五页的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有相应记载。 [10:36:30]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首先,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被告没有置疑百合内生菌发现的问题,置疑的是有关植物细胞内生菌的问题。且给原告给我们提供的证据中没有研究人员以及鉴定人员名单,成功完成单位也不是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是武汉研究所。 [10:37:12]

[原告代理人]:当时是处于保密的状况,所以开庭提交原件。 [10:38:21]

[审判长]:继续举证。 [10:38:28]

[原告代理人]:证据2、1986年武汉植物学研究发表的《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论文,证明目的为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 [10:40:25]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我们没有对百合细胞内生菌发出置疑。 [10:40:39]

[原告代理人]:证据3、1986年4月7日中国科技报发表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目的为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 [10:41:08]

[被告代理人]: 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并不意味着某些进入新领域,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代理人:中国科技报不是个人之言,且该报道在中国科技报的头版,在该报道左边上角写了微生物学研究进入新领域。 [10:41:40]

[审判长]:继续举证。 [10:42:11]

[原告代理人]:证据4、1987年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拍摄的《植物内生菌》科教片光盘1张,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现在请法庭播放光盘。 [10:42:22]

[审判长]:播放光盘。 [10:42:30]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认可,确实是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拍摄,合法性也没有异议,在电影片断中主持人作出了不恰当的学术鉴定结论,因为他不是科学家,也不是有权的鉴定机关。电影厂、节目主持人作出的评价没有任何效力。故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认可。 [10:49:14]

[原告代理人]:证据5、1988年5月3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授予《植物内生菌》科教片优秀科教片的证书复印件,证明证据4的光盘记录了张政铨、聂开印对百合细菌内生菌的发现过程以及细胞内生菌利用到粮食等作物上的可能性研究,该片在1988年第14届西柏林农业电影节获得金穗奖。证据6、2008年4月14日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证据5互相佐证。 [10:55:56]

[原告代理人]:证据6、2008年4月14日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证据5互相佐证。 [10:59:43]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中对张政铨、聂开印的科学家称号不恰当,中国科学院没有给其称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不置疑农业制片厂是否拍摄该光片,是否获奖也没有提出异议。 [11:00:20]

[原告代理人]:证据14、1986年6月30日光明日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 [11:01:21]

[原告代理人]:证据15、1986年3月15日科学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 [11:02:02]

[原告代理人]:证据16、1986年5月9日文汇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以上证据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对培育植物优良品种具有重要意义。 [11:12: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新闻报道只能代表新闻报道媒体的观点及并不能代表公认的观点,没有任何一个科学工作者是以新闻报道评价而左右自己的研究方向,应该看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以及学术地位、科学协会职务、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应用情况。 [11:12:52]

[原告代理人]:证据17、2006年第三期《生物技术通报》中发表的《植物内生菌的开发与研究进展》,证据18、2007年第20卷第4期《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抗肿瘤活性的研究以上证据证明植物内生菌在农业医药卫生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产物具有抗抗癌作用,本案涉及产品利用植物内生菌的科学依据。 [11:14:14]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两个证据参照的文献中没有原告相关联系人书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采用了文献中的相关成果,所以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 [11:14:40]

[原告代理人]:证据19、2006年第26卷第10期《中国医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对人红白血病K562细胞株抑制作用》,证明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具有抗癌、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功能。 [11:15:41]

[被告委托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写的是多糖的作用,没有说话内生菌等作用 [11:15:57]

[原告代理人]:证据20、科技部编号2008-115《科技查新报告》,证明截止到目前植物内生菌科学发现的领先性,根据学术界的惯例,学术成果之前要进行查询,查询名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查询,委托人聂开印,查询结果为国内外未见百合植物内生菌的报道,证明张政铨、聂开印的发现属于领先地位。 [11:18:26]

[被告代理人]:看清,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第六页检索4的内容证明我方观点,CEB在检索中未查到内容。CEB是原告自创的词汇,不是公认的,所以查询不到。且不是科技部查询报告,是武汉科学检索中心的查询报告,与本案无关。 [11:18:37]

[原告代理人]:证据7、2007年中科院沈阳应用生物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据8、2006年8月10日武汉大学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分别载明德润生盛大米每克含有231.9国际单位、样品名称是德润生大米,送检单位是原告,检测内容是委托检验,以上两证据证明德润生米富有SOD成份以及SOD的含量。 [11:19:0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富含SOD”,“富含”应有参照物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是富含,且检测物品由原告自己提供,沈阳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中样品名称为德润生营养大米,对这个样品名称表示怀疑,德润生营养大米仅仅是商业的概念,不是国家法定机关赋予的法定名称,原告没有取得大米生产许可。所以不同意原告证明目的。 [11:19:51]

[原告代理人]:证据9、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有原件、翻译件,以及美国驻华使馆证明,报告载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营养米抗氧化的分析报告,证明每克抗氧化能力指数为20.1278。证明该实验室在美国是注册合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评估、测试资格的实验室,证明该份报告的科学来源。 [11:20:54]

[原告代理人]:证据9、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有原件、翻译件,以及美国驻华使馆证明,报告载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营养米抗氧化的分析报告,证明每克抗氧化能力指数为20.1278。证明该实验室在美国是注册合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评估、测试资格的实验室,证明该份报告的科学来源。 [11:22:51]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翻译公司并不是北京市高院指定认可的翻译公司之一,即便翻译真实,文件的内容也不能推导出原告的证明目的。翻译内容没有写出原告代理人所述的这家公司具有认证资质。原告代理人陈述美国这家公司具有认证资质,可是该文件根本没有反映,与是否通过使馆认证没有关系。所以证据9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该单位不是中国认可的测试单位,只是检测报告,没有测试标准,该机构也不具备认证资格。 [11:23:35]

[原告代理人]:当庭新提交的证据: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认证证书,提供原件以及翻译件,证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大米几次样品进行验证,证明德润生大米的抗氧化等能力。证书有效期为2008年3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内容为对德润生大米的抗氧化能力的高低进行评定。 [11:26:41]

[被告代理人]:未经国家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开展认证行为,内容写的是武汉这家公司是美国一家商业公司抗氧化能力认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证书颁发给适于测试的各种产品,看不出认证产品。而中国国内的认证是符合某一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达到某一项标准,原告提到的认证仅仅是说武汉这家公司抗氧化能力认证体系的组成部分,没有明确组成部分的用途,故不具备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 [11:28:33]

[原告代理人]:证据21、2008年3月15日中国食品质量报对德润生营养米关于抗氧化营养剂研究与国民健康国际论坛的报道,证明德润生营养米具有很强的抗氧化能力,获得了ORAC国际认证。 [11:34:5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是报纸专题版面的文章,相当于广告,对报纸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文章的内容有异议,该文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1:35:09]

[原告代理人]:证据22、1996年北京电力医院出具的《生物工程水稻保健功能的试验研究》及《901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与抗应激功能的实验研究》;证据23、1996年电力医院出具的《生物工程水稻保健功能的实验研究》影像资料说明及DVD光盘,即证据22的影视资料。证据22、23证明,通过医院进行的科学实验,证明了德润生营养米具有强抗氧化能力、增强免疫力、降血脂等功效。证据23内容为抗疲劳作用以及免疫系统等十项功能的测试。 [11:36:0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不是医院作出的,而是医院的医务处签章作出的,该医院没有取得动物实验的研究资质,文件不具备合法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为该医院的医务处加盖的公章,检测人员有一部分成了原告现在的工作人员,该证据与本案件没有关联性。我们质询的是口服SOD的问题,而这里是注射SOD的实验,实验文章写的很清楚,是往小老鼠体内溶血注射试剂。 [11:38:41]

[原告代理人]:证据24、1995年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的《口服超氧化物歧化酶在生物体中的吸收》;证据25、1999年药物生物技术杂志发表的第六卷第三期《口服外源SOD的完整生物大分子吸收的研究》。证据24、25证明SOD成份活性灭失之后仍有相应的功效,并非被告所述SOD加热后失去活性没有任何意义。 [11:42: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认可。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文章写口服SOD在生物体产生很多作用,已经推翻了现有的科学常识,如果这两个论文对应的实验结果如果是真实,是科学界的重大发现,对于这么一个重大的发现应该是权威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应该接受同行的评议,但是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这种实验是一个很普通的刊物,并不是权威的刊物,所以我们置疑其实验结果。实验应具备可重复性,而两篇文章是一个单位,如果仅仅在一个单位重复实验,这些结果是令人置疑的。 [11:43:20]

[原告代理人]:证据26、照片8张,分别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先发现百合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很大的学术意义;德润生米具有很强的抗氧化能力。 [11:45:5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科学评价与照片内容无关,照片看不出人物身份,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且与本案无关。 [11:46:25]

[原告代理人]:证据27、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证书,证明德润生营养米成为航天员特供大米。 [11:47:34]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庭后核实,不清楚该单位的性质,与本案无关联性。 [11:47:42]

[原告代理人]:证据10、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8号公证书,证书中显示的证据编号40-42页中有相应记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损害原告名誉。 [11:54:42]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我方陈述有事实依据,证据10的第40页中是主持人询问被告,被告回答,但是被告没有置疑是否从百合细胞内发现细胞内生菌,被告陈述的是第一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原生的细胞内生菌是国外。 [11:55:14]

[原告代理人]:证据11、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博客中的言论侵权,通过国际互联网公开散播,证书中显示的证据编号69-70页中有相应记载。 [11:58:39]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被告所述有事实依据,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了我方CEB这个词查不到的观点。 [11:59:05]

[原告代理人]:证据12、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关于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报道,证明被告损害了原告名誉权,内容为医学文献查不到CEB词汇,提到了骗人的东西等等。 [11:59:35]

[审判长]:信口开河这个词是谁说的? [11:59:45]

[原告代理人]:我只知道这个是题目,不知道是否被告所述。 [12:00:08]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被告所述有事实基础,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德润生白金米在上海市场涉及虚假宣传,因为报纸下部中侧看到这样的副标题,例如一斤米看堪比五斤肉,吃饭相当于进补等文字。 [12:01:56]

[原告代理人]:这个不是原告做的宣传,被告在庭审中进一步损害原告名誉,保留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12:02:46]

[原告代理人]:证据13、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关于“天价大米”调查的报道,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内容如最早发现细胞内生菌不是张政铨聂开印以及SOD活性容易灭失等性质。 [12:05:28]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文章的内容证明了被告的观点和表述是均正确的,有众多人支持被告的观点。并有田波院士的澄清内容,其表明植物内生菌应用到农作物只是可以探索,没有提及CEB等词汇,不清楚CEB是何概念。所以被告所述事实合法。 [12:06:18]

原告代理人;证据28、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95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个人博客内容的下载,内容为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对起诉状所谓的点评,该点评的内容进一步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且被告在点评中对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采取的公开的置疑,并且指责这两家法院并非人民法院。诋毁原告以及人民法院。 [12:13: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点评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彭剑所作,如果原告认为侵权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 [12:14:56]

[原告代理人]:当庭补充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细胞内生菌素CEB是原告已申请了商标地CEB不是原告杜撰,而且原告根据张政铨、聂开印等科学人员对植物提起获得科学上的成果所运用的英文单词的缩写。中文是细胞内生菌素,英文是Cell Endopyte Bacteria,缩写为CEB。 [12:15:23]

[被告代理人]:只有独特的文字或者图案才能批准注册商标,通用的文字或者图案不能注册商标,而原告的CEB注册为商标恰恰可以说明CEB不是通用文字,是原告杜撰的。科学评价不以是否注册商标为依据。 [12:15:43]

[原告代理人]:质证完毕。 [12:15:52]

[审判长]:本案择日开庭。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2:16:02]

[主持人]:由于当事人证据较多,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继续开庭。感谢您的关注! [12:17:10]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薛经建副院长、王珊庭长的现场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2:19:06]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王珊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宁 杨勇 王维 杨丽萍
照片提供:刘宁 [12:21:16]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21:52]



法制晚报、北京晚报对“德润生天价大米”案开庭的报道

30 06 2008年

厂家自称卖的是营养米 超市售价4公斤199元 遭学术打假人方舟子质疑 索赔20万元———
“德润生天价大米”案 今天开庭
原告方:大米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被告方:评论是客观中立的 并无恶意

记者:李奎 秦胜利
法制晚报2008/06/30

本报讯  知名学术打假人士方舟子质疑4公斤199元的“天价大米”——“CEB营养米”涉嫌虚假宣传,被厂家索赔20万元。

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

上午9时许,作为被告的方舟子并未到庭,而是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则亲自来到法院坐在原告席上。

当记者询问此前德润生公司为何不愿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先生说:“主要是担心媒体乱炒作。”

据他说,目前SOGO、燕莎等商场仍在销售“CEB营养米”,价格仍然4公斤199元,方舟子发表批评言论后,使得该大米的销量受到一定的影响。

据德润生公司的律师说,“CEB营养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的重大发现——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而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

该律师称:“方舟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随意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公司的名誉,对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

“我们认为方舟子的评论是客观中立的,并无恶意。”方舟子的律师在原告宣读完起诉书之后,开始发表了接近一个小时的答辩意见,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方舟子对媒体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

“把产品送给有关机构食用,就能宣称具有重大影响?”方舟子的律师说。

“反对!”德润生公司的律师猛然拍了一下桌子大声说道:“我们认为被告律师的发言已经超过了答辩的范畴。”

截至发稿时,原告正在举证。

案情回放

质疑天价大米 方舟子被索赔20万元

2007年,由德润生公司出品的CEB营养米亮相北京,并以4公斤199元的价格出现在一些超市。

德润生在其网站介绍:“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表明:CEB营养米富含强抗氧化因子SOD……每天食用二两CEB营养米,相当于一次口服4000粒维生素E丸!”

2007年3月,方舟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CEB细胞营养素是德润生公司杜撰出来的名词,在科学文献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也不可能有任何营养价值。

对于方舟子在不同场合发表的言论,德润生公司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并于2008年4月将方舟子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

质疑天价大米被诉侵权 方舟子坚称厂家宣传不实

2008年06月30日北京晚报

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高价“德润生米”,被称为学术打假人的方舟子评价为“骗人”。德润生公司认为方舟子侵犯其公司名誉权,将其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986年,一对教授夫妇在单叶子植物百合研究发现了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并发表论文。随后,教授夫妇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植物内生菌应用于水稻,培育出富含SOD营养成分的大米,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北京德润生贸易公司就负责经销这种“德润生CEB营养米”。

这种96元一公斤的大米登陆市场后,迅速被冠以“天价大米”的名字受到媒体关注。德润生公司称,“学术打假人”方舟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植物内生菌是国外发现的,教授夫妇的影响很小,所谓CEB细胞营养素是杜撰出来的。此后,又在媒体上声称德润生米是“骗人的东西”,不可能有任何特别营养价值。

德润生公司认为,方舟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臆断,通过媒体公开诋毁该公司名誉,给其名誉和经营造成了损失。因此要求方舟子停止侵权,在5家媒体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方舟子的律师答辩称,方舟子的说法都是有充分依据的。他查阅后发现,在生物医学英文文献中根本找不到CEB的说法,在生物学、农学等领域也根本没有这个名词。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国内专家的支持。

在法庭上,方舟子一方仍坚称德润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德润生公司宣称德润生米有改善人体生理机能,抗疲劳等等效果,但它根本不是在中国注册的合法保健食品。该公司宣传其研究已被纳入火炬计划,但我们查询没有发现任何信息。德润生公司声称通过多家机构测试,但据我们了解,国内对此根本没有标准又何来通过测试之说?”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记者孙莹)



北京法院网直播审理“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

30 06 2008年

北京法院网直播审理“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

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720

北京西城法院,2008年6月30日上午9点

[主持人]:欢迎大家来到直播现场! [08:45:34] 
  
[主持人]: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今天我们将在西城区法院18法庭为您带来庭审图文直播现场。
[08:47:29] 
  
[主持人]: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简要情况:
   
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因认为方舟子侵犯企业的名誉权将其起诉至西城法院。本案经过管辖异议程序,最终确定由西城法院进行审理。 

   
原告德润生公司认为“德润生米”是原告的研究成果,是“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这一重大发现与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德润生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臆断,通过多家媒体公开诋毁原告名誉,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给原告的名誉和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此,德润生公司依法诉于西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即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类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内容及版面需经法院或原告认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08:48:27]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进行审理,审判长由杜改俭担任,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邓晓莉、代理审判员赵长新,书记员由邹冉担任。
[08:56:01]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8:59:19]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09:00:00] 
  
[书记员]: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09:00:50] 
  
[书记员]:法庭规则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09:02:54] 
  
[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09:03:58]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04:27]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04:55]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晓梅,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百盛写字楼。 [09:06:17] 
  
 [委托代理人]:肖振宇,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麒平,男,原告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丰乔公寓。
[09:07:22]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兴华,男,北京李兴华法律咨询事务所执行董事,住海淀区。 [09:10:04]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0:33]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09:10:43]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09:10:50]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12:11]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杜改俭、邓晓莉和代理审判员赵长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由审判员杜改俭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邹冉担任法庭记录。 [09:13:28]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4:53] 
  
[审判长]: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5:29] 
  
[审判长]: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15:55]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6:09]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17:16] 
  
[原告代理人]:事实及理由
   
一、1986年张政铨、聂开印教授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茵(英文缩写CEB),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6年,原告的关联公司,也是“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研制者——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过五年研究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并以论文形式向外界公布。

  该科研成果于1991年获得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明确阐述了“世界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成功分离与培养成功了百合内生菌、用百合内生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提高了小麦原生质体的抗性、从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是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也就是聂开印和张政铨”。
[09:21:22] 
  
[原告代理人]:二、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份的大米,并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为了将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百合内生菌”的发现人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及其女儿聂晓梅自筹资金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到粮食作物改良,以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和营养成份的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研究,成功地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于水稻,不仅提高了水稻的单产10%一15%,而且提高了水稻的内在营养品质,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该大米已通过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等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09:24:14] 
  
[原告代理人]:三、原告总经销的“德润生大米”在国内外均取得一致好评。2005年,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培育出具有高度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取名“德润生CEB营养米”,并在其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德润生米”的生产、销售工作。在投放市场前,“德润生大米”已开始专供包括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等机关。
[09:26:22] 
  
[原告代理人]:四、被告方是民通过广播电台及互联网、报纸恶意损害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一)、借电话采访之机诋毁原告名誉2007年3月27曰,被告利用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周质量报告”节目向全国进行广播之机,通过电话方式,对“德润生米”及其营养素、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
[09:28:25] 
  
[原告代理人]:在该节目播出时,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主持人以“今年以来,一种每公斤售价高达96元的高科技大米高调登陆上海市场。商家宣称,这种高科技大米富含CEB细胞营养素,其中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CEB细胞营养素具有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商家的这些宣传却引起了上海当地打假名人王海东的警觉。近来,他不断向媒体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坚称德润生白金米涉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作为开场白后,被告以“学术打假名人”自居,其发言信口雌黄。
[09:30:02]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节目中声称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这两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原告方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其还没有见到有人说用它来提高粮食营养价值的。”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研究领域知之甚少,武断地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造成该节目主持人及广大听众误以为原告的“德润生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是“骗人的”。

  此后,被告将上述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试图通过互联网继续诋毁原告名誉。
[09:31:53] 
  
[原告代理人]:(二)被告利用上海法治报,宣称医学文献查不到“CEB因子”,“CEB因子”是“骗人的”。
  2008年2月20日,原告发现上海法治报刊登了一篇由作者撰写的“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指责原告销售的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yte Bacteria这种说法。
  针对“德润生米”含有抗氧化“SOD”因子,被告却宣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事实上,被告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SOD”是超氧物歧化酶的缩写,而不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
[09:34:56] 
  
[原告代理人]:而对“德润生米”“已经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BRUNSWICK
LABS)的认证”一事,被告却诬陷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的服务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三)利用中国青年报,宣称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2008年
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
的文章。被告在此文中除继续宣称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没有找到“CEB”这名词外,指责原告销售的“德润生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
[09:36:42] 
  
[原告代理人]:(四)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中以点评原告起诉状的方式,诋毁原告及人民法院。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理应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但被告未通过正常方式提出其答辩观点前,却在个人博客中,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所谓“点评”。其中:1、被告无凭无据指责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利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这科研成果,“开了自家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09:37:57] 
  
[原告代理人]:2、将武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分的大米,“推论”为“水稻新品种”,进而又“推论”为原告将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品种作广告,已构成了非法经营应受行政处罚;

3、将原告总经销的“德润生米”供应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及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这一事实,恶意评价为“若真有运动员、航天员吃了那没有品种权证书的CEB营养米,那么中国运动员、航天员将涉嫌沦为人体实验品了”。
[09:41:27] 
  
[原告代理人]:4、被告还公然诽谤、侮辱原告,宣称“在本案中德润生米确实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5、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将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点评为“只要不是审纽约大学副教授肖传国肖氏反射弧案的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中国最受尊敬大学排名案的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一审,本人就有信心胜诉。坦率地说,对那两个法院,本人实在不愿提到那两法院名称前还有人民二字。建议反方集团去那类法院起诉,才多有胜算”。这是被告对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及国家审判体制的无端诋毁。
[09:42:34] 
  
[原告代理人]: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德润生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的重大发现–单子叶植物百台细胞内生菌,与现在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德润生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的名誉,完全违背了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现原告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裁判。
[09:43:48]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即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类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内容及版面需经法院或原告认可);

   
二、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44:29]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媒体有无具体范围? [09:44:58] 
  
[原告代理人]:在全国发行媒体,但没有具体所指,如果法院要求,我们可以明确一下媒体。
[09:45:16] 
  
[审判长]:明确一下。

[原告代理人]:媒体包括:科技日报、科技时报、上海法治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
[09:45:37]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经济损失20万元如何计算? [09:45:52] 
  
[原告代理人]:根据培育该项目投入的比例费用计算的。 [09:46:04] 
  
[审判长]:计算方法?

[原告代理人]:由于被告对我们发表的说法对我们的声誉造成影响,根据市场推广的投入,以及由于被告言论对我们造成市场的暂时影响收入,估算出来的。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所以只是粗算一下。
[09:46:36]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09:47:20] 
  
[被告代理人]:方是民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 方是民先生在邮件和访谈中所述内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方是民先生说的“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原告若主张被告说法有误,应当举证证明“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到有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说法。而原告对此未举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十反而印证被告说法属实。
[09:49:53] 
  
[被告代理人]:(二)方是民先生说的“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与生物学基本常识一致,并有相关的他人的论文支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
[09:50:26] 
  
二.
方是民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有关“德润生大米”的欺诈(骗人)事实主要表现为:原告武汉德润公司培育出大米;德润生公司研究成功了抗氧化大米。然而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个人均不是任一个水稻品种的品种权人或申请人。原告方称大米具有抗氧化能力,改善人体生理机能,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对抗疲劳有很大的提高。而据我们了解“德润生大米”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保健食品。
[09:55:29] 
  
[被告代理人]:原告对“CEB”的解释,经查,“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春义表示:细胞内生菌的英文是introcellular
endophytic
bacteria,而不是CEB。在生物界、农业界,除了原告及其关联者,没有人使用“CEB”这原告关系人自己制造的名词。原告方称,CEB生物技术使水稻种子细胞直接吸收纳米大小的CEB营养素,随着水稻种子细胞的分裂扩增,将CEB活性因子输送到种子细胞内,CEB营养素进入水稻每一个细胞内,使粮食作物在自然生长过程中自然积累丰富的CEB营养素,因而种植出既有普通营养成分,又有特殊生物活性成分的CEB功能性水稻。
[09:58:33] 
  
[被告代理人]:我们了解到(一)仅仅通过浸泡稻种的方式,就可以让水稻中含有某种外来物质,这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让众多真正的科学工作者觉得不可思议。其中,中国农业大学植物遗传育种系主任李建生说:“绝对不可能。想让作物在生长过程中产生外源物质,现在惟一的途径就是转基因技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博士生刘夙认为若德润生在宣传中所宣称的“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普通大米则没有这些活性成分”情况属实,那么制造这些SOD的基因只能是来自水稻以外的其他生物,那么只能说明德润生大米是地道的转基因食品。(二)究竟是什么“特殊生物活性成分”、“CEB营养素”不明。原告说法根本就不是一个科学的表述。
[09:58:48] 
  
[被告代理人]:原告称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CEB营养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而我们发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超氧化物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
[10:00:22] 
  
[被告代理人]:对于其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的认证。原告没有提交认证证书。且境内外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在中国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那美国机构权威何在。而原告方提出中国科学院领导主持鉴定会,与会的著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开创研究新领域”。“CEB技术是中科院少数几项成功转化为产品的科研成果之一”。我们了解到中国科学院仅于1991年对“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作出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且42.85%的评议组成员表示不能作结论性评价。有关“CEB技术”是中科院科研成果的说法,更是子虚乌有。
[10:02:28] 
  
[被告代理人]:对于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这种说法子虚乌有。原告方称通过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这点没有标准,何来“通过”“测试”之说?原告是在偷换概念。原告将样品交测试机构做检测,测试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说成是“通过”“测试”。对于原告方通过中国航天员中心的严格测试。也没有标准,何来“通过”“测试”之说?况且“中国航天员中心”不可能为什么大米做什么检测。
[10:05:12]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10:07: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08:14] 
  
[被告代理人]: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0:10:22] 
  
[被告代理人]:六.我们认为,中国的公民和企业有学术研究的自由,但也需接受学术界规范制约。(一)不得自吹自擂。《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二)审慎推广成果。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如果有人真的发现了一种新的生物活性物质,应该先发表论文公布其发现并争取获得学术界的认可,而不是急着推向市场,向无专业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推销。
[10:14:29] 
  
[被告代理人]:(三)规范科技名词使用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明确指示,经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科技名词的规范,是科技发展的必需。而随意自创名词、滥用不规范术语,将导致学术研究的混乱,甚至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读。
[10:18:45] 
  
[被告代理人]:七.学术自由不得对抗国家法治。中国法律对新技术没有留存什么法治特区。任何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均须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标准。任何人都不能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借口或理由对抗国家法律的执行,或寻求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任何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幌子的虚假宣传,均应受到法律追究。
[10:19:36] 
  
[被告代理人]:综上所述,原告利用其关系人自造的“CEB”名词,在其自吹的“CEB技术”没有取得学术界认可的前提下,且在其自创的“种子细胞吸收CEB营养素”理论没有任一篇学术论文予以支持的情况下,无视我国有关植物品种权管理、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价格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工商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普通水稻种子里添拌不明物质,假冒科学评价,打着健康生活、高科技和中国科学院科研成果的幌子,利用与其合作的个别国家机关的无知使个别国家机关成为其虚假宣传的道具,并勾结非法在中国开展认证活动的美国公司,堆砌时髦的技术词汇,抛出耸人听闻的商业口号,凭借虚假宣传,将普通大米包装、销售成“天价大米”;
[10:29:20] 
  
[被告代理人]:而在其欺诈行径被揭发后,它不仅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混淆事实,且竟然滥用诉权、将揭发者之一——本案被告方是民先生诉至民事法庭。原告如此行为,是对中国科学工作者的藐视!是对中国公众智力的侮辱!对中国法治的亵渎!

  
总之,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臆断”或违法、失当之处,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29:50] 
  
[审判长]:本案件为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围绕名誉权纠纷进行陈述或者答辩。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0:32:17] 
  
[原告代理人]:证据1、1991年中科院武汉植物学研究所发表的编号(91)科武鉴字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证明世界首次发现百合内生菌,专家见证委员会认可并出具鉴定书,主要研究人员是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鉴定书第五页的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有相应记载。
[10:36:30]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首先,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被告没有置疑百合内生菌发现的问题,置疑的是有关植物细胞内生菌的问题。且给原告给我们提供的证据中没有研究人员以及鉴定人员名单,成功完成单位也不是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是武汉研究所。
[10:37:12] 
  
[原告代理人]:当时是处于保密的状况,所以开庭提交原件。 [10:38:21] 
  
[审判长]:继续举证。 [10:38:28] 
  
[原告代理人]:证据2、1986年武汉植物学研究发表的《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论文,证明目的为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
[10:40:25]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我们没有对百合细胞内生菌发出置疑。
[10:40:39] 
  
[原告代理人]:证据3、1986年4月7日中国科技报发表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目的为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
[10:41:08] 
  
[被告代理人]:
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并不意味着某些进入新领域,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代理人:中国科技报不是个人之言,且该报道在中国科技报的头版,在该报道左边上角写了微生物学研究进入新领域。
[10:41:40] 
  
[审判长]:继续举证。 [10:42:11] 
  
[原告代理人]:证据4、1987年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拍摄的《植物内生菌》科教片光盘1张,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现在请法庭播放光盘。
[10:42:22] 
  
[审判长]:播放光盘。 [10:42:30]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认可,确实是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拍摄,合法性也没有异议,在电影片断中主持人作出了不恰当的学术鉴定结论,因为他不是科学家,也不是有权的鉴定机关。电影厂、节目主持人作出的评价没有任何效力。故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认可。
[10:49:14] 
  
[原告代理人]:证据5、1988年5月3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授予《植物内生菌》科教片优秀科教片的证书复印件,证明证据4的光盘记录了张政铨、聂开印对百合细菌内生菌的发现过程以及细胞内生菌利用到粮食等作物上的可能性研究,该片在1988年第14届西柏林农业电影节获得金穗奖。证据6、2008年4月14日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证据5互相佐证。
[10:55:56] 
  
[原告代理人]:证据6、2008年4月14日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证据5互相佐证。
[10:59:43]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中对张政铨、聂开印的科学家称号不恰当,中国科学院没有给其称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不置疑农业制片厂是否拍摄该光片,是否获奖也没有提出异议。
[11:00:20] 
  
[原告代理人]:证据14、1986年6月30日光明日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 [11:01:21] 
  
[原告代理人]:证据15、1986年3月15日科学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 [11:02:02] 
  
[原告代理人]:证据16、1986年5月9日文汇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以上证据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对培育植物优良品种具有重要意义。
[11:12: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新闻报道只能代表新闻报道媒体的观点及并不能代表公认的观点,没有任何一个科学工作者是以新闻报道评价而左右自己的研究方向,应该看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以及学术地位、科学协会职务、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应用情况。
[11:12:52] 
  
[原告代理人]:证据17、2006年第三期《生物技术通报》中发表的《植物内生菌的开发与研究进展》,证据18、2007年第20卷第4期《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抗肿瘤活性的研究以上证据证明植物内生菌在农业医药卫生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产物具有抗抗癌作用,本案涉及产品利用植物内生菌的科学依据。
[11:14:14]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两个证据参照的文献中没有原告相关联系人书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采用了文献中的相关成果,所以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
[11:14:40] 
  
[原告代理人]:证据19、2006年第26卷第10期《中国医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对人红白血病K562细胞株抑制作用》,证明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具有抗癌、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功能。
[11:15:41] 
  
[被告委托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写的是多糖的作用,没有说话内生菌等作用
[11:15:57] 
  
[原告代理人]:证据20、科技部编号2008-115《科技查新报告》,证明截止到目前植物内生菌科学发现的领先性,根据学术界的惯例,学术成果之前要进行查询,查询名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查询,委托人聂开印,查询结果为国内外未见百合植物内生菌的报道,证明张政铨、聂开印的发现属于领先地位。
[11:18:26] 
  
[被告代理人]:看清,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第六页检索4的内容证明我方观点,CEB在检索中未查到内容。CEB是原告自创的词汇,不是公认的,所以查询不到。且不是科技部查询报告,是武汉科学检索中心的查询报告,与本案无关。
[11:18:37] 
  
[原告代理人]:证据7、2007年中科院沈阳应用生物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据8、2006年8月10日武汉大学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分别载明德润生盛大米每克含有231.9国际单位、样品名称是德润生大米,送检单位是原告,检测内容是委托检验,以上两证据证明德润生米富有SOD成份以及SOD的含量。
[11:19:0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富含SOD”,“富含”应有参照物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是富含,且检测物品由原告自己提供,沈阳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中样品名称为德润生营养大米,对这个样品名称表示怀疑,德润生营养大米仅仅是商业的概念,不是国家法定机关赋予的法定名称,原告没有取得大米生产许可。所以不同意原告证明目的。
[11:19:51] 
  
[原告代理人]:证据9、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有原件、翻译件,以及美国驻华使馆证明,报告载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营养米抗氧化的分析报告,证明每克抗氧化能力指数为20.1278。证明该实验室在美国是注册合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评估、测试资格的实验室,证明该份报告的科学来源。
[11:20:54] 
  
[原告代理人]:证据9、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有原件、翻译件,以及美国驻华使馆证明,报告载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营养米抗氧化的分析报告,证明每克抗氧化能力指数为20.1278。证明该实验室在美国是注册合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评估、测试资格的实验室,证明该份报告的科学来源。
[11:22:51]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翻译公司并不是北京市高院指定认可的翻译公司之一,即便翻译真实,文件的内容也不能推导出原告的证明目的。翻译内容没有写出原告代理人所述的这家公司具有认证资质。原告代理人陈述美国这家公司具有认证资质,可是该文件根本没有反映,与是否通过使馆认证没有关系。所以证据9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该单位不是中国认可的测试单位,只是检测报告,没有测试标准,该机构也不具备认证资格。
[11:23:35] 
  
[原告代理人]:当庭新提交的证据: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认证证书,提供原件以及翻译件,证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大米几次样品进行验证,证明德润生大米的抗氧化等能力。证书有效期为2008年3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内容为对德润生大米的抗氧化能力的高低进行评定。
[11:26:41] 
  
[被告代理人]:未经国家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开展认证行为,内容写的是武汉这家公司是美国一家商业公司抗氧化能力认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证书颁发给适于测试的各种产品,看不出认证产品。而中国国内的认证是符合某一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达到某一项标准,原告提到的认证仅仅是说武汉这家公司抗氧化能力认证体系的组成部分,没有明确组成部分的用途,故不具备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
[11:28:33] 
  
[原告代理人]:证据21、2008年3月15日中国食品质量报对德润生营养米关于抗氧化营养剂研究与国民健康国际论坛的报道,证明德润生营养米具有很强的抗氧化能力,获得了ORAC国际认证。
[11:34:5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是报纸专题版面的文章,相当于广告,对报纸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文章的内容有异议,该文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1:35:09] 
  
[原告代理人]:证据22、1996年北京电力医院出具的《生物工程水稻保健功能的试验研究》及《901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与抗应激功能的实验研究》;证据23、1996年电力医院出具的《生物工程水稻保健功能的实验研究》影像资料说明及DVD光盘,即证据22的影视资料。证据22、23证明,通过医院进行的科学实验,证明了德润生营养米具有强抗氧化能力、增强免疫力、降血脂等功效。证据23内容为抗疲劳作用以及免疫系统等十项功能的测试。
[11:36:0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不是医院作出的,而是医院的医务处签章作出的,该医院没有取得动物实验的研究资质,文件不具备合法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为该医院的医务处加盖的公章,检测人员有一部分成了原告现在的工作人员,该证据与本案件没有关联性。我们质询的是口服SOD的问题,而这里是注射SOD的实验,实验文章写的很清楚,是往小老鼠体内溶血注射试剂。
[11:38:41] 
  
[原告代理人]:证据24、1995年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的《口服超氧化物歧化酶在生物体中的吸收》;证据25、1999年药物生物技术杂志发表的第六卷第三期《口服外源SOD的完整生物大分子吸收的研究》。证据24、25证明SOD成份活性灭失之后仍有相应的功效,并非被告所述SOD加热后失去活性没有任何意义。
[11:42: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认可。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文章写口服SOD在生物体产生很多作用,已经推翻了现有的科学常识,如果这两个论文对应的实验结果如果是真实,是科学界的重大发现,对于这么一个重大的发现应该是权威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应该接受同行的评议,但是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这种实验是一个很普通的刊物,并不是权威的刊物,所以我们置疑其实验结果。实验应具备可重复性,而两篇文章是一个单位,如果仅仅在一个单位重复实验,这些结果是令人置疑的。
[11:43:20] 
  
[原告代理人]:证据26、照片8张,分别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先发现百合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很大的学术意义;德润生米具有很强的抗氧化能力。
[11:45:5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科学评价与照片内容无关,照片看不出人物身份,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且与本案无关。
[11:46:25] 
  
[原告代理人]:证据27、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证书,证明德润生营养米成为航天员特供大米。
[11:47:34]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庭后核实,不清楚该单位的性质,与本案无关联性。
[11:47:42] 
  
[原告代理人]:证据10、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8号公证书,证书中显示的证据编号40-42页中有相应记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损害原告名誉。
[11:54:42]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我方陈述有事实依据,证据10的第40页中是主持人询问被告,被告回答,但是被告没有置疑是否从百合细胞内发现细胞内生菌,被告陈述的是第一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原生的细胞内生菌是国外。
[11:55:14] 
  
[原告代理人]:证据11、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博客中的言论侵权,通过国际互联网公开散播,证书中显示的证据编号69-70页中有相应记载。
[11:58:39]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被告所述有事实依据,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了我方CEB这个词查不到的观点。
[11:59:05] 
  
[原告代理人]:证据12、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关于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报道,证明被告损害了原告名誉权,内容为医学文献查不到CEB词汇,提到了骗人的东西等等。
[11:59:35] 
  
[审判长]:信口开河这个词是谁说的? [11:59:45] 
  
[原告代理人]:我只知道这个是题目,不知道是否被告所述。 [12:00:08]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被告所述有事实基础,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德润生白金米在上海市场涉及虚假宣传,因为报纸下部中侧看到这样的副标题,例如一斤米看堪比五斤肉,吃饭相当于进补等文字。
[12:01:56] 
  
[原告代理人]:这个不是原告做的宣传,被告在庭审中进一步损害原告名誉,保留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12:02:46] 
  
[原告代理人]:证据13、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关于“天价大米”调查的报道,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内容如最早发现细胞内生菌不是张政铨聂开印以及SOD活性容易灭失等性质。
[12:05:28]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文章的内容证明了被告的观点和表述是均正确的,有众多人支持被告的观点。并有田波院士的澄清内容,其表明植物内生菌应用到农作物只是可以探索,没有提及CEB等词汇,不清楚CEB是何概念。所以被告所述事实合法。
[12:06:18] 
  
原告代理人;证据28、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95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个人博客内容的下载,内容为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对起诉状所谓的点评,该点评的内容进一步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且被告在点评中对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采取的公开的置疑,并且指责这两家法院并非人民法院。诋毁原告以及人民法院。
[12:13: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点评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彭剑所作,如果原告认为侵权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
[12:14:56] 
  
[原告代理人]:当庭补充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细胞内生菌素CEB是原告已申请了商标地CEB不是原告杜撰,而且原告根据张政铨、聂开印等科学人员对植物提起获得科学上的成果所运用的英文单词的缩写。中文是细胞内生菌素,英文是Cell
Endopyte Bacteria,缩写为CEB。 [12:15:23] 
  
[被告代理人]:只有独特的文字或者图案才能批准注册商标,通用的文字或者图案不能注册商标,而原告的CEB注册为商标恰恰可以说明CEB不是通用文字,是原告杜撰的。科学评价不以是否注册商标为依据。
[12:15:43] 
  
[原告代理人]:质证完毕。 [12:15:52] 
  
[审判长]:本案择日开庭。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2:16:02] 
  
[主持人]:由于当事人证据较多,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继续开庭。感谢您的关注!
[12:17:10]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薛经建副院长、王珊庭长的现场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2:19:06]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王珊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宁  杨勇 
王维 
杨丽萍   
照片提供:刘宁 [12:21:16]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21:52] 

 



法制晚报、北京晚报对“德润生天价大米”案首次开庭

30 06 2008年

厂家自称卖的是营养米 超市售价4公斤199元遭学术打假人方舟子质疑 索赔20万元———
“德润生天价大米”案 今天开庭
原告方:大米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被告方:评论是客观中立的 并无恶意

记者:李奎 秦胜利
法制晚报2008/06/30

  本报讯 知名学术打假人士方舟子质疑4公斤199元的“天价大米”——“CEB营养米”涉嫌虚假宣传,被厂家索赔20万元。

  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

  上午9时许,作为被告的方舟子并未到庭,而是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则亲自来到法院坐在原告席上。

  当记者询问此前德润生公司为何不愿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先生说:“主要是担心媒体乱炒作。”

  据他说,目前SOGO、燕莎等商场仍在销售“CEB营养米”,价格仍然4公斤199元,方舟子发表批评言论后,使得该大米的销量受到一定的影响。

  据德润生公司的律师说,“CEB营养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的重大发现——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而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

  该律师称:“方舟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随意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公司的名誉,对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

  “我们认为方舟子的评论是客观中立的,并无恶意。”方舟子的律师在原告宣读完起诉书之后,开始发表了接近一个小时的答辩意见,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方舟子对媒体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

  “把产品送给有关机构食用,就能宣称具有重大影响?”方舟子的律师说。

  “反对!”德润生公司的律师猛然拍了一下桌子大声说道:“我们认为被告律师的发言已经超过了答辩的范畴。”

  截至发稿时,原告正在举证。

  案情回放

  质疑天价大米 方舟子被索赔20万元

  2007年,由德润生公司出品的CEB营养米亮相北京,并以4公斤199元的价格出现在一些超市。

  德润生在其网站介绍:“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表明:CEB营养米富含强抗氧化因子SOD……每天食用二两CEB营养米,相当于一次口服4000粒维生素E丸!”

  2007年3月,方舟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CEB细胞营养素是德润生公司杜撰出来的名词,在科学文献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也不可能有任何营养价值。

  对于方舟子在不同场合发表的言论,德润生公司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并于2008年4月将方舟子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

质疑天价大米被诉侵权方舟子坚称厂家宣传不实

2008年06月30日北京晚报

  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高价“德润生米”,被称为学术打假人的方舟子评价为“骗人”。德润生公司认为方舟子侵犯其公司名誉权,将其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986年,一对教授夫妇在单叶子植物百合研究发现了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并发表论文。随后,教授夫妇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植物内生菌应用于水稻,培育出富含SOD营养成分的大米,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北京德润生贸易公司就负责经销这种“德润生CEB营养米”。

  这种96元一公斤的大米登陆市场后,迅速被冠以“天价大米”的名字受到媒体关注。德润生公司称,“学术打假人”方舟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植物内生菌是国外发现的,教授夫妇的影响很小,所谓CEB细胞营养素是杜撰出来的。此后,又在媒体上声称德润生米是“骗人的东西”,不可能有任何特别营养价值。

  德润生公司认为,方舟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臆断,通过媒体公开诋毁该公司名誉,给其名誉和经营造成了损失。因此要求方舟子停止侵权,在5家媒体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方舟子的律师答辩称,方舟子的说法都是有充分依据的。他查阅后发现,在生物医学英文文献中根本找不到CEB的说法,在生物学、农学等领域也根本没有这个名词。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国内专家的支持。

  在法庭上,方舟子一方仍坚称德润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德润生公司宣称德润生米有改善人体生理机能,抗疲劳等等效果,但它根本不是在中国注册的合法保健食品。该公司宣传其研究已被纳入火炬计划,但我们查询没有发现任何信息。德润生公司声称通过多家机构测试,但据我们了解,国内对此根本没有标准又何来通过测试之说?”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记者孙莹)

 



广州日报:达尔文是丑陋的“剽窃”者?

29 06 2008年

达尔文是丑陋的“剽窃”者?

本报记者李文、江粤军
2008-06-13广州日报

威尔士BBC前执行策划主管出书称达尔文的进化论抄袭华莱士

著名学者方舟子认为华莱士只是自然选择学说的共同创立者之一,且与达尔文的观点有差异,达尔文并没有“剽窃”

威尔士BBC前执行策划主管经过12年的研究,出书力图证明达尔文的进化论抄袭威尔士科学家华莱士,证据是达尔文在出版《物种起源》之前收到华莱士的来信。就此事著名学者方舟子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术界历来把华莱士当成自然选择学说的共同创建者。但是,达尔文在收到华莱士的信之前,已研究了20 年的物种起源问题,华莱士对自然选择的看法,与达尔文有相似之处,但是过于简略,也不准确。指责达尔文剽窃华莱士,是在欺骗不了解事情经过的普通读者。”

罗伊·戴维斯,威尔士BBC的前执行策划主管,最近获得了新证据,证明查尔斯·达尔文从一位曾经工作在印度尼西亚的威尔士科学家那里窃取了进化理论。

据澳大利亚《北部新闻》报道,戴维斯作品的出版商正在澳大利亚达尔文市推动一场投票活动,旨在讨论是否该把“达尔文市”更名为“华莱士市”。不过,达尔文市现任市长却表示:“我们绝对没有任何更改这座城市名字的计划。”

戴维斯在新书《达尔文阴谋:一起科学犯罪的起源》里指控达尔文从华莱士的信件中整合出了进化论观念,写进自己的书里,并且声称这些观念是他自己的发现。出版社网站将这本书描绘成“一个关于谎言与欺骗的真实故事,适者生存理论的精彩隐喻”。

历史学家早已经知道华莱士与达尔文之间的通信,不过通常都认同达尔文的陈述,即达尔文出版了他著名的理论之后,才收到来自遥远的印度尼西亚的信件。

然而戴维斯新近调查的航运记录证明,华莱士所写的两封至关重要的信件——自己饱受疟疾困扰和写给同僚达尔文解释自己观念的信件——事实上是在达尔文《物种起源》出版以前寄到的。而达尔文引发科学革命的进化论论文是在华莱士写信后15个月才出版的。

艾尔弗雷德·拉塞尔·华莱士1832年出生在威尔士,他是探险家、收藏家、博物学家、地理学家以及生物学家。他曾经研究亚马逊河与马来群岛的自然生态,也正是在马来群岛,他写信给达尔文。专家们一般认为他独立于达尔文,创造出基于自然选择的进化理论,但他却在历史里湮没无闻。

实际上,1858年,两人在伦敦都公布了自己的理论。但是,随着第二年达尔文《物种起源》手稿出版,达尔文的声名鹊起,而华莱士则逐渐被遗忘了。

“这对华莱士而言很不公平。”伦敦自然历史博物馆馆长、“艾尔弗雷德·拉塞尔·华莱士纪念基金”创始人乔治·白科隆尼说,“实际的情况是,他俩在《物种起源》出版前15个月,在1858年,同时提出了自然选择理论。”“但是每个人都误以为《物种起源》第一个提出了进化理论。华莱士本来应享有一半的功劳。历史学家们理当回应这些疑问。”白科隆尼说。戴维斯相信自己回答了这些历史疑问,并且质疑了达尔文作为科学家的诚实性。

罗伊·戴维斯:

纪录片启发丹·布朗创作《达芬奇密码》

在BBC的30年职业生涯中,罗伊·戴维斯从普普通通的新手,变身成为BBC历史考古系列节目《编年史》的编剧、制片以及导演在上世纪70年代早期,戴维斯参加到《编年史》摄制组以后,他与亨利·林肯合作了两部纪录片,讲述了一位传奇的法国牧师的故事,他在教堂圣坛的梁柱间找到了羊皮纸卷宗,这些卷宗逐渐牵引出了一大笔珍宝。两部纪录片分别是《牧师,画家和魔鬼》(1974年)和《圣骑士的阴影》(1979年)。纪录片引发了《圣血》、《圣杯》等书的创作,也启发了后来丹·布朗的《达芬奇密码》。戴维斯拍摄的纪录片还有反映二战的《D-DAY》以及《珍珠港的牺牲》。

方舟子答复采访原文:

我没有看到这本书,如果其证据仅仅是达尔文在出版《物种起源》之前收到华莱士的来信,那是荒唐可笑的。达尔文是在1858年收到华莱士的来信后才在次年出版《物种起源》,这是一百多年来众所周知的事实,在生物学教科书中都有介绍,并不是什么新发现。达尔文从未说过他是在出版《物种起源》之后才收到华莱士的来信。学术界历来也把华莱士当成自然选择学说的共同创建者。但是,达尔文在收到华莱士的信之前,已研究了20年的物种起源问题,早已提出了自然选择学说,并在小范围内寄给了一些专家阅读,这有他留下的大量的手稿、通信为证。华莱士只是在信中概述了他对自然选择的看法,与达尔文此前在手稿中描述的有相似之处,但是过于简略,也不准确。达尔文一直没有出版他长期准备的进化论专著的打算,甚至想在死后出版,华莱士的来信所起到的作用不过是促使达尔文出版该专著而已。指责达尔文剽窃华莱士,是在欺骗不了解事情经过的普通读者。



文学大师的断想【旧作】

29 06 2008年

今年(1999年)是老舍诞辰一百周年,国内的文坛免不了轰轰烈烈地纪念。老舍是被称为语言大师的,而其实他不过是像一台录音机,忠实地记录北京口语。他的叙述、议论文字,并无鲜明的个性。文字具有鲜明的个性,即使是断章残片让人一读之下就知非他莫属,因而真正称得上语言大师的,近世以来,鲁迅、张爱玲、钱钟书三人而已。

现代白话文以北方口语为母语,这三位大师却都是南方人。人人都讲着相同的口语,写作如果受口语影响太深,也就难以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学语言。所以,如果书面语与自己所用的口语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也未必是坏事。

我曾经在异国他乡,在一个阴暗的房间,在朋友的床上,随手抽出一本张爱玲文集阅读,越读越感到彻骨的阴冷。有人说鲁迅的文字刻薄,而其实先生用刀笔冷峻地刻画的字里行间,饱含着无限的救世热情,读之只让人觉得沉重而奋发。也有人说钱钟书的文字刻薄,而其实他已把人情的丑态化为玩世不恭的幽默一笑,读之只让人觉得轻松。只有张爱玲的文字才真正是从外到里阴森森凉嗖嗖的刻薄。所以鲁迅救世,钱钟书玩世,而张爱玲虐世。所以鲁迅是宗师,钱钟书是学者,而张爱玲则是纯粹的作家。

我看到涉世不深的女孩喜读张爱玲,就像看到涉世不深的男孩喜读鲁迅,一样觉得不可思议。当然,思想过分早熟如张爱玲者除外。

一个创作者很难始终保有玩世不恭的心态,否则就只有沦落成毁灭者。三位大师之中,钱钟书的作品最少,创作生命最短,理所当然。

玩世不恭者难免要向世人卖弄他能够玩世不恭的本钱,所以与另两位大师相比,钱钟书的文字,有时未免造作。

文学的原则是以我手写我心,文学的道德是真挚自然,文学大师的境界是收发由心,从容不迫。但人们往往误把周作人式的平庸文字当成从容,也往往误把鲁迅式的从容文字当成匠心。

1999.2.20.



莲舟唱和集【旧作】

29 06 2008年

莲舟唱和集
(1995年)

鹧鸪天

莲波

放眼江山终是空
吟诗举酒意无穷
琴心三叠初弹后
悲喜宛如袖底风

心未淡,血犹浓
清歌一阏梦千重
回眸暗夜愁何限
魂在故园明月中

鹧鸪天
——和莲波

方舟子

歌罢大江万事空
天涯孤旅路途穷
阑珊灯灭人归后
剩有绵绵昨夜风

情已淡,恨犹浓
河山回首几千重
不堪说尽思无限
枉作英雄噩梦中

蝶恋花
--元宵赠友

莲波

去日匆匆浑不记
元夜他乡
灯影留残迹
犹忆小园花满地
西风难会相思意

故国东徊三万里
浅笑深颦
抛却怎容易
万爱千愁只一偈
与君闲话勘悲喜

蝶恋花
--和莲波

方舟子

灯火楼台心底记
极目归途
骤雪销行迹
身寄苍茫胡北地
何人可诉漂零意

相约一生春梦里
事了无痕
总聚难离易
呓语滔滔千百偈
因缘勘破空悲喜

浣溪沙
--一夜读词

莲波

拍遍词书已五更
敛眉扼手韵初成
情深语浅诉平生

苔砌渐堆昨夜月
萤窗空点隔年灯
卧听来日江潮声

浣溪沙
--和莲波

方舟子

雪夜无书待五更
高歌一曲醉时成
闭门论道太狂生

千古兴亡今夜事
几经昏晓永明灯
杯中已尽发先声

临江仙
--本意

方舟子

对影凌波心已碎
少年秀色如冰
临风独立自多情
江流香暗暗
月落影冥冥

一缕幽魂无寄处
几经风雨浮萍
情深命薄与君盟
风流清梦断
万恨伴余生

临江仙
--和舟子,亦用原意

莲波

评点百花不了意
春寒何事凝冰
红尘契阔几番情
来时心切切
归去亦冥冥

我自横波人莫笑
倩魂化作飘萍
罗浮山下忆深盟
孤芳携独影
后世慰前生

临江仙
--情人节

方舟子

今夜魂飞千里外
灯前浅笑盈盈
芳樽频进索山盟
呢喃千万语
梦醒不闻声

多少相思无写处
缠绵遥寄荧屏
人生最苦是多情
新愁听旧曲
独坐望天明

临江仙
--和舟子同酸 :)

莲波

回首清波人已去
远山珠泪虚盈
此生不解千年盟
笙歌寻梦影
岁月载风声

何事空题肠断句
香笺彩袖云屏
多情更苦是痴情
拈花相对望
亦醉亦澄明

浪淘沙
--赠舟子

莲波

故国水空流
难解深愁
心词有韵史无头
扼腕浩歌风雨夜
墨影诗眸

何事苦夷犹
谁系归舟
你如迷梦也烦忧
书剑情怀欢与恨
独上高楼

浪淘沙
--和莲波

方舟子

一样月华流
两样情愁
泪滴明珠湿心头
寂寞高丘堪对酒
无语凝眸

将去总犹犹
无处行舟
三生堪破更多忧
一剑空怀今世恨
梦锁红楼

回赠莲波

方舟子

夜雨潇潇入苦肠
自君别后欠思量
高歌相对风声里
低语同行怒水旁
四海为家寻古梦
孤灯伴我理新狂
重逢细算知何日
笑指西风旧战场

七律和舟子

莲波

酒入冰心易断肠
三杯两盏已无量
焚诗小院珠帘内
葬我高丘锦瑟旁
剑影犹添前世恨
书香不灭此生狂
回眸欲觅当时事
竟是天凉梦一场

后记:
芝城暑气渐退,是夕始得安眠。眠熟,忽见我着白
衣,卧高丘,长剑当胸,不知生死。
大惊,醒,方知南柯一梦。
常谓己侠胆情心,疑前生必是江湖中客。今夜此梦,
想来应是前尘故事。

附:
这两首本与莲舟唱和无关,因是同期作品,一并录于此。

鹧鸪天
寄<最后的恋曲>

方舟子

百草无芳恶鸟鸣
难谋一面说飘零
共看残月思无限
独向群狼战不停

君莫苦,且倾听
高歌一曲隐衷情
为酬千里相知意
吐尽缠绵梦里盟

浪淘沙

方舟子

年少自轻狂
不费思量
凄风苦雨学彷徨
最是仓皇离国日
一样风光

往事已茫茫
梦醒愁长
江山无限苦情伤
芳草连天霜后绿
莫向残阳



网络诗词的意淫时代

28 06 2008年

据说中文网络诗词进入“黄金”时代了。不久前在北京开了一次中华诗词峰会,据报道就是网络诗词唱主角。因我在十四、五年前曾经在网上贴过几首游戏之作,并曾写过一篇在网上流行很广、成了许多人的入门教材的《诗律浅说》,被尊为网络诗词的前辈,盛情邀请我出席。我是从来不愿附庸风雅的,所以就没有去。

但惹不起却也躲不起。最近有一个网名“诗坛笑笑生”的诗词英雄,要考证网络诗词史前史,写了篇《网络诗词 石器时代(1993-1996)》,转来转去,今天转到了我这里,发现我原来成了首开网络诗词“梁山”的“白衣秀士”,不知一刀把我宰了的“豹子头”又是哪一位,也许就是这位“诗坛笑笑生”?他是这么宰我的:

“方舟子惯以‘求名’著称,虽然文章不少,但诗词不多,仅十几首,也不以诗词名,至少他本人也并不以诗词自诩。在他的各种网络文学追忆录里,也只提其现代诗。可见方对于自己的诗词水平也有自知之明。这两首七绝水准并不算差,当然从‘平水韵’的眼光来看,这两首作品都出韵了,或者算是以‘词韵当诗韵’,这在现在一些比较激进的诗词爱好者看来,当然不是毛病。不管怎样,在当时众多诗词好手都还不知网为何物的时代,这两首七绝的出现,起码可以说,标志着网络诗词有了一个比较高的起点。”

这段以己心度人腹的诛心之论的意思无非是:本来方舟子是削尖了脑袋也要出名的,却从来没有见过他在旧体诗词上自吹自擂,可见他也知道自己的旧体诗词水平不怎么的(不敢在诗词大会上露面,说不定也是怕当场露怯),连个韵都用不好。我们现在不得不尊他为网络诗词前辈,实在是因为当时我们这些英雄都还没上网,被“白衣秀士”先占山为王了。

我之所以从来不提自己写的旧体诗词,是因为觉得那上不了台面——不止是自己写的旧体诗词上不了台面,当代人写的旧体诗词都上不了台面。当代人写旧体诗词,偶一为之,玩玩可以,如果是一本正经当成了事业,那就像是把自己装扮成遗老遗少,精神上恐怕就有点问题。所以,说我对自己的诗词水平有自知之明,还不如说网络诗词英雄们对自己的诗词水平缺乏自知之明。我不去附庸风雅,他们还以为我心虚了。

即使附庸风雅,也要有点资本,不要懂了点皮毛,就做大师状。当代人写的旧体诗词偏要以“平水韵”的眼光来看,本来就遗老遗少得可以,连唐人写诗也未必用“平水韵”。即使非要用“平水韵”,多读点古典诗歌,也该知道在近体诗中“四支”“五微”通押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十一真”“十三元”通押虽然较少见,在唐诗中也不难找到(随手举一个与我那首游戏之作用韵相似的例子:片石陶真性,非为曲蘖昏。争如累月醉,不笑独醒人。积叠莓苔色,交加薜荔根。至今重九日,犹待白衣魂。——王贞白《书陶潜醉石》),唐人又如何“词韵当诗韵”?就那点三脚猫手艺,也配来指点我?

还有比这更无耻的。“诗坛笑笑生”在对莲波浮想联翩、意淫连连之后,突然冒出一句:

“方舟子虽动机不良、勾女未遂,幸而却也赖此保存了莲波的作品,也给后来很多专心于网上勾女的诗人‘狼友’一个榜样。”

当年我和莲波在网上一唱一和玩起诗词过家家,打翻了无数醋坛子,醋香一直飘到了现在,故事越传越离谱,莲波被意淫成了“百花仙子”,我当然就是“动机不良、勾女未遂”。如果诗词英雄知道当时莲波是有夫之妇,我也别有所恋,却光天化日之下当着数万网民的面喜新厌旧当第三者插足,岂不是要罪加一等?这样的诗词英雄,旧文人的风雅没学会,龌龊之心倒是无师自通的。

附:

网络诗词 石器时代(1993-1996)

作者:诗坛笑笑生

二.留名于ACT时代的网络诗词作者

1.方舟子

笑笑生集句方舟子诗词成七绝《英雄》一首,诗曰:

我欲哭之千载后,(《明史之二十写毕,有感而作》)
天涯孤旅路途穷。(《鹧鸪天——和莲波》)
因缘勘破空悲喜,(《蝶恋花——和莲波》)
枉作英雄噩梦中。(《鹧鸪天——和莲波》)

我所能找到并发现的最早发布在网上并一直保存在网上的旧体诗词(这里的概念是其创作水准可以称得上“旧体诗词”标准的作品)是方舟子于1993年9月写的两首七绝:

明史之二十写毕,有感而作,步《赠方金兄》韵

常于暗夜对明人,青史斑斑认血痕。
我欲哭之千载后,孤魂无处可容身。
1993年9月13日

评曰:我亦欲哭之,网络中自此始有诗词焉。

读某生物教授妙语
一位生物教授评诗:“春蚕到死丝方尽,纯属胡说八道!蚕吐完丝,就变成蛹,根本没死!”一位绅士再评:“学理工的人评诗,确属‘一窍不通’,科学知识抿灭浪漫思维。”读二君妙论,灵光忽现,遂以科学穿缀“丝方尽”与“蛾纷飞”两个浪漫意像,翻他义山旧案,慰我中秋情思。
浪漫诗人莫更疑,请听科学解君痴:
春蚕丝尽思难尽,破蛹追花款款飞。
1993年9月30日

评曰:“浪漫”“科学”语,启“以时语入诗词”之网络先声。翻案旧典,亦颇有巧思。

方舟子,原名方是民,1967年生,福建云霄县人,留美生物学博士,近来因专心致力于“学术打假”而声名毁誉参半,特别是“反中医”行为为世人所垢病。方的为人且不评说,至少在早期网络文学史上,方确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方舟子惯以“求名”著称,虽然文章不少,但诗词不多,仅十几首,也不以诗词名,至少他本人也并不以诗词自诩。在他的各种网络文学追忆录里,也只提其现代诗。可见方对于自己的诗词水平也有自知之明。这两首七绝水准并不算差,当然从“平水韵”的眼光来看,这两首作品都出韵了,或者算是以“词韵当诗韵”,这在现在一些比较激进的诗词爱好者看来,当然不是毛病。不管怎样,在当时众多诗词好手都还不知网为何物的时代,这两首七绝的出现,起码可以说,标志着网络诗词有了一个比较高的起点。除了这两首七绝,方舟子另有九首诗词是与女诗人莲波的唱和之作,方舟子把这些作品编成了《莲舟唱和集》,成为网上最早的男女声唱和专集。

网上有一个叫“施耐庵”的,戏作《网络诗坛点将录》(网上流传之“水浒点将录”有苏无名版、梦家版、施耐庵版、燕垒生版等),评点水准虽多偏颇,但给方舟子冠以“白衣秀士”的称号,其肯定方舟子首开网络诗词“梁山”的功绩,还是比较贴切的。

故用其赞曰:观其风评,想其心情。噫於戏,断金亭!

5.莲波

笑笑生集句莲波诗词成七绝《高丘》一首,诗曰:

与君闲话勘悲喜,(《蝶恋花·元宵赠友》)
葬我高丘锦瑟旁。(《七律·和舟子》)
碧落黄泉人别处,(《江城子》)
且期来世鬓如霜。(《虞美人》)

提起莲波,首先就会想起下面两首广泛流传的“伪诗经体”译诗:

斯卡布罗集市 Scarborough Fair
问尔所之,是否如适。Are you going to Scarborough Fair
蕙兰芫荽,郁郁香芷。Parsely sage rosemary and thyme
彼方淑女,凭君寄辞。Remember me to one who lives there
伊人曾在,与我相知。She once was a true love of mine
嘱彼佳人,备我衣缁。Tell her to make me a cambric shirt
蕙兰芫荽,郁郁香芷。Parsely sage rosemary and thyme
勿用针砧,无隙无疵。Without no seams nor needle work
伊人何在,慰我相思。Then she will be a true love of mine

伴唱:
彼山之阴,深林荒址。On the side of hill in the deep forest green
冬寻毡毯,老雀燕子。Tracing of sparrow on snow crested brown
雪覆四野,高山迟滞。Blankets and bed clothers the child of maintain
眠而不觉,寒笳清嘶。Sleeps unawafe of the clarion call

嘱彼佳人,营我家室。Tell her to find me an acre of land
蕙兰芫荽,郁郁香芷。Parsely sage rosemary and thyme
良田所修,大海之坻。Between the salt water and the sea strand
伊人应在,任我相视。Then she will be a true love of mine

伴唱:
彼山之阴,叶疏苔蚀。On the side of hill a sprinkling of leaves
涤我孤冢,珠泪渐渍。Washes the grave with slivery tears
昔我长剑,日日拂拭。A soldier cleans and polishes a gun
寂而不觉,寒笳长嘶。Sleeps unaware of the clarion call
嘱彼佳人,收我秋实。Tell her to reap it with a sickle of leather
蕙兰芫荽,郁郁香芷。Parsely sage rosemary and thyme
敛之集之,勿弃勿失。And gather it all in a bunch of heather
伊人犹在,唯我相誓。Then she will be a ture love of mine

伴唱:
烽火印啸,浴血之师。War bellows blazing in scarlet battalions
将帅有令,勤王之事。Generals order their soldiers to kill and to fight for a cause
争斗缘何,久忘其旨。They have long ago forgoten
痴而不觉,寒笳悲嘶。Sleeps unaware of the clarion call
(再重复一遍第一段)
《橄榄树》/1995年第5期/《伪造〈诗经〉》
袖底风·绿袖     Greensleeve
我思断肠,伊人不臧。  Alas my love, you do me wrong
弃我远去,抑郁难当。  To cast me off discourteously
我心相属,日久月长。  I have loved you all so long
与卿相依,地老天荒。  Delighting in your company
绿袖招兮,我心欢朗。  Greensleeves was all my joy
绿袖飘兮,我心痴狂。  Greensleeves was my delight
绿袖摇兮,我心流光。  Greensleeves was my heart of gold
绿袖永兮,非我新娘。  And who but my Lady Greensleeves
我即相偎,柔荑纤香。  I have been ready at your hand
我自相许,舍身何妨。  To grant whatever you would crave
欲求永年,此生归偿。  I have both waged life and land
回首欢爱,四顾茫茫。  Your love and good will for to have
绿袖招兮,我心欢朗。  Greensleeves was all my joy
绿袖飘兮,我心痴狂。  Greensleeves was my delight
绿袖摇兮,我心流光。  Greensleeves was my heart of gold
绿袖永兮,非我新娘。  And who but my Lady Greensleeves
伊人隔尘,我亦无望。  Thou couldst desire no earthly thing
彼端箜篌,渐疏渐响。  But still thou hadst it readily
人既永绝,心自飘霜。  Thy music still to play and sing
斥欢斥爱,绿袖无常。  And yet thou wouldst not love me
绿袖招兮,我心欢朗。  Greensleeves was all my joy
绿袖飘兮,我心痴狂。  Greensleeves was my delight
绿袖摇兮,我心流光。  Greensleeves was my heart of gold
绿袖永兮,非我新娘。  And who but my Lady Greensleeves
绿袖去矣,付与流觞。  Greensleeves now farewell adieu
我燃心香,寄语上苍。  God I pray to prosper thee
我心犹炽,不灭不伤。  For I am still thy lover true
伫立垅间,待伊归乡。  Come once again and love me
绿袖招兮,我心欢朗。  Greensleeves was all my joy
绿袖飘兮,我心痴狂。  Greensleeves was my delight
绿袖摇兮,我心流光。  Greensleeves was my heart of gold
绿袖永兮,非我新娘。  And who but my Lady Greensleeves
1995年

“说起莲波,可能很多人都和我有一样的经历,因为看到她的玩笑之作——诗经体的《绿袖》和《斯卡布罗集市》而惊为天人。在那个只有黑白两色的BBS时代,在女网人还不贴艺术照的时代,她只凭她的文字就让人倾倒,而且还将让后来的人继续倾倒。
莲波曾经说过:互联网就是GG们卖弄嘴皮和学问的地方。十五年前的中文BBS大有五四气象,她这一句就是很好的注脚。能让我记住只言片语的网友并不多,莲波就是其中一位。很难想象,中文互联网上曾经有过如此女子,如此绝世才情,如此绝世风华。”
和菜头/《槽边往事——比特海日志》

网络诗词史上,第一个广播声名的作者应推莲波。莲波,周氏。又名三公子、不寒,曾经当过中学教师。自云:“浙江宁波人,长于苏州。木命,所以耿直;命中有华盖,所以孤单,宿命,信佛,喜欢咬文嚼字。”她活跃于网络中的时间大约是在1994年到1996年留学美国芝加哥期间,据她的自述《我与新语丝》(1995年)一文云:

我的网中生涯,和《新语丝》的年岁相仿——快满周岁了。……
我是喜欢文字的,但因为懒惰,总是看得多写得少。要写正经文字,那更是一件让我敛眉低首,扼腕顿足的难事。若非有人拿枪在后面逼着,断不肯安安分分坐下来编文章。而现在《新YUSI》的编委诸公大体起了一个持枪歹徒的作用— —每个月底,我照例倾家荡产地如数上供。
最早“上供”是去年开春吧。和散宜讨论了一阵江南故乡,以及蒋捷的词,讨论当然是没有结果——他依旧“世界公民”,而我在文化与乡愁上还是个走投无路的爱国主义者——但散宜开始向我约稿了,借着一缕微酸的乡愁,居然还一气写了三篇一个系列的回忆苏州的散文——也没写什么,只是记了一些悠悠深巷里少为人知的古迹。
这三篇以后,因为生计问题紧迫,有一阵子远离文化。等我再回到网上,已是去年深秋。有一期恰好嚎兄主编,便命我写点风花雪月的文字填充“丝露集” 。连写了两期“老歌新唱”,主要是雕雕字句,本欲再唱下去,无奈莲心已经才尽。
后来又写了诗写了应景的散文,总的来说是自己不看。……
因为性情不定,笔名常常在换,用过“三公子”、“不寒”,一直想伪装成男生不被发现,然而太累了,终于放弃,还是叫“莲波”,算是接近本名。
《新语丝》/1995年增刊第3期

莲波其人其貌,据《新语丝》1995年电子采访称:“此女是鲁爷(周树人)本家,长于天堂,南人北相,刚烈执拗。”所谓南人北相,观其网络留照,我总不由地想起《红楼梦》宝钗“脸若银盆,眼如水杏”之类的形容,是绝对不类黛玉那种样子的,其着男装戏服的“三公子”照片,真的是很像一个风度翩翩地白面书生一样。

莲波应该是网络诗词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女诗人,也是第一个凭诗词就可以网络上声誉鹊起的作者。当然,她写了更多的传统文化味道十足的散文,特别是《莲波词话》,可称美文。网人鹤子曾经写过一篇追忆莲波的文章,较为全面的点评了莲波文字:

“她象一颗星隐到了云层后面”——莲波印象
这些日子慵倦之至而百无聊赖。百无聊赖中,却有件一想起来就特提神的事情,那就是读了莲波的文章——自然,这要感谢棋君肇始,渔君介绍,继以隐君追问。莲波实在是好!有一次侃侃而谈之下我对人说:莲波的好文章都够格选进中学语文课本!
本来对网上文学有点成见,觉得那种茶余饭后的倾吐发泄,或因怀才不遇,或因有情难圆,求消愁释闷的多,真讲究文字的少。当然,后来也知道自己这是偏见。不过,读到莲波的文章,还是眼前一亮,心里不禁惊叹:网海竟有这样圆润的珍珠!
莲波特别与众不同的地方,是古典文学的修养。好词,读得多,体味深,所写词话多有独到见地。又能填词,气韵流畅,多佳句。词话里印象最深的,是她把稼轩的一首菩萨蛮与小山的一首临江仙,一句句来比对辨析,令我这读词常只留意三两清词丽句的人大长见识。
能驾驭限制颇多的古诗词,再转来写较自由宽松的白话散文,我想人大概是有高屋建瓴,游刃有余之感的吧?特别是在遣词和谋篇上。就好比练过毛笔大楷会觉得比较容易写好钢笔字一样。因为我自己在词的鉴赏上很有限,而白话文好歹学了这些年,所以对她的散文感受更多一点。
有一篇叫《歌台留思》,是第一遍看下来我最欣赏的。这样开头:“我曾经在一年之中最圆最亮的一个月夜里,在城中最好的戏台下听过一台戏。”真有点“语不惊人不罢休”的气势,却全无造作夸张之感。“最圆最亮”的明月之夜自然是中秋,谁没有过呢?“最好的戏台”也不过是姑苏城里的,并没有怎样了不得的珍稀。那着力而叹的三个“最”字,烘托的其实全然是听戏人那难以忘怀的心情,一下子把读者的心也笼罩了。
那时候莲波还用着“三公子”的笔名,想掩盖女儿身份。她甚至有张秀才扮相的照片。削削的肩,令我想起戏里的英台,忍俊不禁。
据她自己说藏得有点累,后来就还了真面目。有一篇《老淳》,写她相知最深的女友。真是没法不赞叹!莲波象极高明的画手,看似随意描来,却一钩一抹都是胸中城府。结尾处,莲波要出国了,俩人分别前去了趟虎丘。握茶对坐,话不大多。然后莲波写道:“虎丘的后山多鸟类,常常有群鸟呼啸着从我们头上掠过。她便抬头去数鸟,数着数着,等数完了低了头,竟落下泪来。”我每读到此,都忍不住也含了满眶的泪。其情其景恍若就在眼前。
读莲波的文章,常使我联想那种不令人惊艳,却怡人而耐看的女孩子,真是该怎么长就怎么长了。恰到好处,不可增减;有章有韵,又似纯出自然。
莲波是温婉细致的,却毫无顾影自怜之态。现在好些女作者写什么总忘不了自己的性别,弄来弄去就是那点儿爱情的小浪漫,或没有爱情的小空虚。莲波的世界却要宽广得多,这也是她特别可爱的地方。脑袋大大,外号“小南瓜”的聪明学生;妙语连珠的爸爸;用绍兴官话文明而俏皮地骂人的奶奶;花店里一面之缘的女学生……都在她的文章和她善感的心里,占据着一份温暖的空间。
她当然也写过自己爱情上的欢欣与失意。情深,恒久,她从没有歇斯底里的渲染,可读着她的文章,却能替她疼到心里去。后来,莲波终于得到了那枝糖做的玫瑰,幻想着“六十个与他相守的年头”。这样古典的心情。
莲波是易感的,却不失于抑郁哀伤。她极能讲笑话,有《天堂骂声》一文为证。之所以叫《天堂骂声》,必是因为“上有天堂,下有苏杭”。那骂声进了文章的人,头上却飘来一顶高帽子,真是不得羞愤不得喜。
有个笑话出自她那位“生死之交”老淳,太好玩,不忍不录。在饭桌上,老淳开侃《枫桥夜泊》:“江枫渔火对愁眠,江枫是个和尚的俗名,愁眠是尼姑的法号……夜半钟声……嘿嘿,联络暗号!”绝倒,绝倒,简直错乱得象机器翻译!有这样的知交,莲波自己的性情也见出一斑了吧。
这姑苏女儿又很有豪气。自称母大虫,幼读水浒,长论金庸,连中共党史,国共纷争也能引经据典,讲谈论议一番,却从没有失于“咧”,不会没有分寸地浑不吝。
她偶尔要抱怨一下自己长得不美,象大和民族,过于平淡,但绝无自卑的意思。有一次找到她一篇文章,不期然竟附着照片,好像是刊物的要求。那时我还没见过反串的三公子。照片上的莲波盘腿坐在扬州瘦西湖畔,头微微偏着,淡淡而俏皮地笑;背后站着穿红衣的同游的小女孩,正在她头发上恶作剧;背景是夕阳里的白塔和莲花桥。真是人如其文!我叹道。绝没有张扬的亮丽,却是浅而秀。写出那样含敛内秀,浑成有致,极耐回味的文章的,似乎就该是这样的一个女孩子。
她那时大概是二十二三岁吧,还没出国,大学毕业后正在苏州的中学做着语文先生。
在那篇文章里,有这么一段对瘦西湖的描画:“我喜欢它那种骨肉匀停的纤巧模样,它是文化的,可又是自然的……它不是名门闺秀的样子,但也决不是贫家女子,它就恰好像是个秀才家的小女儿,没有锦衣玉食,但也不愁生计,整天衔着毛笔,坐在窗前对着梅花发呆的可爱样子。”在我眼里,这纯然是莲波自己的写照。
莲波停笔了,至少是不再刊登文章。看到的作品都是九五九六那两年间的,一二十篇散文,一二十首诗词,还有些零散的短章。我当然觉得遗憾,但又有一种情感,类似她对美丽女性早逝的感叹:在灿烂的时候离开,“我们记得她的美丽,也记得她的神秘,”“谁又能说一定是一种不幸呢?”

莲波存诗词约二十余首,其整体水准已达到一个相当高度(可惜莲波仍不长于声律,部分作品有错韵之憾),开启后来网络才女诗人之一脉,为广大荷尔蒙分泌过剩的男才子们增添了无数功德,可谓善莫大焉。除上面这两首传布最广的“伪诗经体”译诗外,这里再选录4首:

鹧鸪天
未到身衰心已孤,文章江海苦沉浮。
几番分解人间事,化入诗声总不如。

长日尽,笑音疏,赋词犹在识君初。
十年笔墨云烟散,唯有此情字字珠。
《新语丝》/1995年6月“古典诗词增刊”卷首诗

评曰:浮字若依词韵应为十一尤,失韵。以今韵读之,不失为好词。

鹧鸪天
放眼江山终是空,吟诗举酒意无穷。
琴心三叠初弹后,悲喜宛如袖底风。

心未淡,血犹浓。清歌一阏梦千重。
回眸暗夜愁何限,魂在故园明月中。
《莲舟唱和集》/1995年

评曰:用阿瑟语,豪气干云,不让须眉。

浣溪沙·一夜读词
拍遍词书已五更,
敛眉扼手韵初成。
情深语浅诉平生。

苔砌渐堆昨夜月,
萤窗空点隔年灯。
卧听来日江潮声。
《橄榄树》/1995年3月创刊号

评曰:虽浅语而有味也。

鹧鸪天·赠鲤鱼
托钵西行笑傲游,河山依旧客空愁。
几番大国春秋梦,终是无声江水流。

歌曲子,漫回眸,天涯一处一神州。
今宵却话乡思意,铁板铜琶楼外楼。
1995年

评曰:此词虽本网人戏谑之作,“楼外楼”,隐“西湖醋鱼”意,刺鲤鱼也。然“几番大国春秋梦,终是无声江水流” 可称警句。

1996年7月20日,莲波贴出了离网告示,从此再不见踪迹,有骨灰级网友说她后来在浙江的一个小城教书。一个网友说:“她也基本是于ACT开始衰退的1996年底渐渐退出网络,之后,曾和另外几位早期的ACT才女一起办了个女子文学期刊《花招》月刊,但没过几期,就无疾而终。之后,她就似乎从网络上消失了。据说,是因为深陷情网,准备结婚。之前,她就在多篇文章里说过,她是个爱情至上主义者,一旦爱情有了归属,将不会再眷恋网络。看来,她说到做到了。”1997年7月诗人阿瑟在《花招》上撰文以发当时网人之惆怅:

春心桃李归不归
读了莲波的旧贴后,越发恨我生不逢时。
我活了这半辈子,颜未老,鬓先秋,女人见过不少,尽管相识的不多。佳人小姐我见过,夜叉大虫我见过,搽油吊药昏倒考场的女学生我见过,卷裤脚争抬二百斤大米的女共青团员我也见过。细细算来,唯有三种女人我未见过,闭月羞花,倾城倾国的我未见过,台上高喊“打倒GONGCHANDANG”,台下一把鼻涕一把泪,喊死喊活的我未见过,还有就是会吟诗填词,风流潇洒的我未见过。
我命不好,出身穷苦人家,既无石崇之富,又无潘安之貌,见不着闭月羞花倾城倾国的,我认了。一把鼻涕一把泪喊死喊活的不见也罢。就是那吟诗填词风流潇洒的则非见不可,可我却连她们的惊鸿也不曾一瞥,更不用说春树暮云远,高山流水长了。
古典诗词可说是一种高尚的文化毒品,中毒深了可令人沉湎不能自拔。现代的人绝大多数不是不敢高攀,就是不屑为之,总之,吟诗填词不是寻常人之所为。究其因,古典诗词的锻炼字句和整体结构,要比新诗难得多,诗人墨客又不愿流于世俗,写出来全是曲高和寡,孤芳自赏的东东。诗人少,女诗人更少,宛如冰山雪莲,等闲寻她不着。好不容易在网上出了两位,若玫和莲波,都是中毒甚深的人。可恨我未及与她们唱和一联半阙,一位匆匆春归何处,一位又春无踪迹谁知。恨杀我也!
若玫的诗词读得不多,看来她比较爱写散文。她仅有的几首诗词亦能表现她的超尘的淡雅和灵性,尤其两首小诗,“绕雾烟山下,清流浣人家。相与闲说事,邻村好茶花。”“雨霏叶子红,风过山色青。花冷人独立,诗寒纸尤香。”尽管她的诗词仍不太成熟,特别是在格律和锻炼词句上的嫩,但她很有自己的特色,有完全属于自己的诗句,不尽套用前人的熟词熟句,这就是她难能可贵的一面。
莲波与若玫比较不同。莲波比较入世,有丰富的生活经历,对社会对人生的感慨也深沉得多。她擅填词,她在词上的功力是惊人的深厚,其造诣已超越许多同时代甚至前朝的词人。她的一首《鹧鸪天》笔锋犹劲,铿锵而深沉,可谓呕心沥血之作。“放眼江山终是空,吟诗举酒意无穷。琴心三叠初弹后,悲喜宛如袖底风。心未淡,血犹浓,清歌一阙梦千重。回眸暗夜愁何限,魂在故园明月中。”由此我们不难看到莲波的另一个特点:豪气干云,不让须眉,难怪她曾喜欢用“三公子”的笔名。
几百年前有一位李清照,一句“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把几代的诗人墨客给比下去了。几十年前有一位沈祖棼,一部《涉江词》也分担起几分时代的忧与恨。或许几十年几百年后,中国的群芳谱里又会出一位百花仙子也未可知。可我们的时代呢?
……
春无踪迹谁知,
除非问取黄鹂。
百啭无人能解,
因风飞过蔷薇。
阿瑟/《花招》/1997年7月

莲波去后,诗词散乱渐不存焉,后方舟子把他与莲舟唱和的诗集在一起成《莲舟唱和集》,保存在网络中,或许这是网络上第一部男女声唱和诗集。今录《莲舟唱和集》中方舟子情诗一首,亦一时诗缘佳话:

鹧鸪天·寄《最后的恋曲》
方舟子
百草无芳恶鸟鸣,难谋一面说飘零。
共看残月思无限,独向群狼战不停。

君莫苦,且倾听。高歌一曲隐衷情。
为酬千里相知意,吐尽缠绵梦里盟。

方舟子虽动机不良、勾女未遂,幸而却也赖此保存了莲波的作品,也给后来很多专心于网上勾女的诗人“狼友”一个榜样。

莲波有《临江仙·和舟子,亦用原意》云:“评点百花不了意,春寒何事凝冰。红尘契阔几番情,来时心切切,归去亦冥冥。 我自横波人莫笑,倩魂化作飘萍。罗浮山下忆深盟,孤芳携独影,后世慰前生。”观其词,真百花仙子中人也。

故赞曰:莲仙来后,波心吹皱。归去冥冥,噫,Chicago!



来自一位中医学生的请教信

28 06 2008年

方老师您好:

谢谢您抽空看我的信,希望你不会因为我来信的主题是“中医学生”就直接把我扔进回收站,呵呵。不过直觉让我觉得您不会,我从您的文章里感觉到您是一个很大度的人,并且,您对科学抱着极其严谨的态度,这从行文拟句中就能得知。

其实在我大学期间我就听说过您的大名,当时是您提出中医是伪科学和网上签名废除中医的时候,不过,相信跟大部分中医学生一样,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原因有如下几点:

1.人总是有从众心理,特别在南方,中医的氛围还是相对比较“好”的,我们从小就接触凉茶、用中药褒汤等等,中医作为一种文化已经深深植根在中国人心里了。

2.我们的老师在进行中医教育的时候已经反复跟我们强调中医的“超前性”,说中医是现代科学不能理解的一种超前科学,只有未来才能证实中医的科学性。

3.更可怕的是,一种权威的声音,告诉我们不用害怕,国家不单不会取消中医,更会加大力度扶持中医,这无疑很大程度上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由此大家的态度有几种:

1.基于这些想法(被洗脑了),大部分人的态度是觉得好笑,只是觉得方老师您是一个欺世盗名之徒,和其他所谓的批评家一样,靠嘴巴吃饭,你们的文章都没有研究价值;

2.有一部分愤青,自然觉得爱国主义情操受到重大创伤,挑起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大旗,展开针锋相对谩骂,估计这一部分人您见得最多了吧;

3.还有一小部分,多少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但碍于害怕受到千夫所指,落得“叛国”、“崇洋媚外”的骂名,也不吭声了,不过,我敢说,能意识到的也仅仅是一小部分人。

很遗憾,我不是最后那一小部分人,呵呵,我当时属于第一种,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的。

除了以上的原因,我觉得还有一点,就是科学研究方法、理念的缺乏。您可能也知道,中医、乃至国内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学术造假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自从科学研究方法引入中国后,并没有让很多中国的研究生学会怎么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现象的发生发展、怎么以科学的方法检验各种假设原理的真实性,反倒是让很多人学会了怎么以“科学”的模式包装自己的所谓研究。这种“研究成果”,让人一看漏洞百出的还好,如果经过“严谨”的包装,受到国内权威的推荐,甚至引起国际的重视,这可是掉中国科学界的脑袋!(当然我不是说所有的科学家都造假,我只是强调在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现象)

在教导科学研究方法的过程中,例如DME、统计学等,有很多老师甚至暗示或明示上面的那种态度,教大家怎么包装、怎么造假,想想这样的科学宣传怎么能让教出来的学生有真正科学的头脑?

而且,在本科教育阶段,我们几乎没有机会接触到这些,更难以理解您的言论,更不要说有人体会您的用心良苦了。

而改变我个人对中医的看法的,真正对中医反思,也是从科学的研究理念、方法开始,一方面我要庆幸自己中中医的“毒”不太深,另一方面也感叹科学的力量。

我是对中医产生了怀疑,突然认识到自己需要做的事绝非容易,这时我想到了方老师您,因此我上网搜索,并很认真的看了您博客上的所有文章,感叹于您的思路清晰、分析透彻,正中中医的要害。

中医几千年来的发展并不成功,主要是受限于当时科技的落后,从这个角度来说,在科学高度发展以前,中国跟外国的医学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年,中国医学还是抱着几千年前的“理论”,那真是不可理解了。当然,科学没有终点,现在的科学并不是十全十美,医学更是充满了疑问,人类对自己的研究并不比对外太空的研究多,但不能以此作为“西医不完美,中医更超前”的依据。

当然,中医用人体做了那么多年的试验,尽管试验方法极不科学,研究结果也充满了偏移,可信度不高,但是不是中医就完全没有价值了呢?看了方老师给中医开的几条“处方”,我觉得不错,但光是宣传科学理念、指导科学方法,并给中医行业提示几条出路,似乎还差一点。造成中医今天的局面的,他们并不是罪魁祸首,中医讲治病求本、兵法说擒贼擒王,是不是要给医疗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也开开处方呢?

顺面提个小小的请求,毕竟,这些中医从业者就像牧师或传道士,他们深信自己学习和掌握的技术,是一门崇高的科学,能帮助别人解除痛苦,(无论是自愈、心理暗示、还是真有疗效,中医的某些方法还是看好了不少病人,而不是看一个坏一个、或看一个死一个)。作为中医的学生、医生包括老中医,他们不都是骗子,或者说他们不都是恶意草菅人命的恶人,最大的过错不在他们,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也是受害者,今后在批评中医的时候,尽量对他们的处境表示理解和同情(我知道,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批评您时非常恶毒,我只是希望,一个更宽容的环境更有利于达成共识)。

其实您已经做了很多,希望日后有更多的人,特别是中医的维护者们能平心静气的阅读您的文章,从中获益。

任重而道远……祝,
身体健康
事业顺利

一个刚从迷雾中走出来的小孩
广州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