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网直播审理“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

30 06 2008年

北京法院网直播审理“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

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720

北京西城法院,2008年6月30日上午9点

[主持人]:欢迎大家来到直播现场! [08:45:34] 
  
[主持人]: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今天我们将在西城区法院18法庭为您带来庭审图文直播现场。
[08:47:29] 
  
[主持人]: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简要情况:
   
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因认为方舟子侵犯企业的名誉权将其起诉至西城法院。本案经过管辖异议程序,最终确定由西城法院进行审理。 

   
原告德润生公司认为“德润生米”是原告的研究成果,是“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这一重大发现与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德润生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臆断,通过多家媒体公开诋毁原告名誉,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给原告的名誉和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此,德润生公司依法诉于西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即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类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内容及版面需经法院或原告认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08:48:27]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进行审理,审判长由杜改俭担任,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邓晓莉、代理审判员赵长新,书记员由邹冉担任。
[08:56:01]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8:59:19]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09:00:00] 
  
[书记员]: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09:00:50] 
  
[书记员]:法庭规则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09:02:54] 
  
[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09:03:58]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04:27]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04:55]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晓梅,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百盛写字楼。 [09:06:17] 
  
 [委托代理人]:肖振宇,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麒平,男,原告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丰乔公寓。
[09:07:22]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兴华,男,北京李兴华法律咨询事务所执行董事,住海淀区。 [09:10:04]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0:33]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09:10:43]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09:10:50]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12:11]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杜改俭、邓晓莉和代理审判员赵长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由审判员杜改俭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邹冉担任法庭记录。 [09:13:28]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4:53] 
  
[审判长]: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5:29] 
  
[审判长]: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15:55]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6:09]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17:16] 
  
[原告代理人]:事实及理由
   
一、1986年张政铨、聂开印教授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茵(英文缩写CEB),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6年,原告的关联公司,也是“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研制者——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过五年研究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并以论文形式向外界公布。

  该科研成果于1991年获得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明确阐述了“世界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成功分离与培养成功了百合内生菌、用百合内生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提高了小麦原生质体的抗性、从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是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也就是聂开印和张政铨”。
[09:21:22] 
  
[原告代理人]:二、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份的大米,并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为了将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百合内生菌”的发现人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及其女儿聂晓梅自筹资金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到粮食作物改良,以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和营养成份的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研究,成功地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于水稻,不仅提高了水稻的单产10%一15%,而且提高了水稻的内在营养品质,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该大米已通过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等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09:24:14] 
  
[原告代理人]:三、原告总经销的“德润生大米”在国内外均取得一致好评。2005年,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培育出具有高度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取名“德润生CEB营养米”,并在其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德润生米”的生产、销售工作。在投放市场前,“德润生大米”已开始专供包括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等机关。
[09:26:22] 
  
[原告代理人]:四、被告方是民通过广播电台及互联网、报纸恶意损害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一)、借电话采访之机诋毁原告名誉2007年3月27曰,被告利用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周质量报告”节目向全国进行广播之机,通过电话方式,对“德润生米”及其营养素、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
[09:28:25] 
  
[原告代理人]:在该节目播出时,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主持人以“今年以来,一种每公斤售价高达96元的高科技大米高调登陆上海市场。商家宣称,这种高科技大米富含CEB细胞营养素,其中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CEB细胞营养素具有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商家的这些宣传却引起了上海当地打假名人王海东的警觉。近来,他不断向媒体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坚称德润生白金米涉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作为开场白后,被告以“学术打假名人”自居,其发言信口雌黄。
[09:30:02]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节目中声称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这两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原告方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其还没有见到有人说用它来提高粮食营养价值的。”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研究领域知之甚少,武断地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造成该节目主持人及广大听众误以为原告的“德润生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是“骗人的”。

  此后,被告将上述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试图通过互联网继续诋毁原告名誉。
[09:31:53] 
  
[原告代理人]:(二)被告利用上海法治报,宣称医学文献查不到“CEB因子”,“CEB因子”是“骗人的”。
  2008年2月20日,原告发现上海法治报刊登了一篇由作者撰写的“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指责原告销售的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yte Bacteria这种说法。
  针对“德润生米”含有抗氧化“SOD”因子,被告却宣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事实上,被告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SOD”是超氧物歧化酶的缩写,而不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
[09:34:56] 
  
[原告代理人]:而对“德润生米”“已经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BRUNSWICK
LABS)的认证”一事,被告却诬陷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的服务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三)利用中国青年报,宣称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2008年
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
的文章。被告在此文中除继续宣称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没有找到“CEB”这名词外,指责原告销售的“德润生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
[09:36:42] 
  
[原告代理人]:(四)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中以点评原告起诉状的方式,诋毁原告及人民法院。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理应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但被告未通过正常方式提出其答辩观点前,却在个人博客中,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所谓“点评”。其中:1、被告无凭无据指责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利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这科研成果,“开了自家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09:37:57] 
  
[原告代理人]:2、将武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分的大米,“推论”为“水稻新品种”,进而又“推论”为原告将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品种作广告,已构成了非法经营应受行政处罚;

3、将原告总经销的“德润生米”供应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及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这一事实,恶意评价为“若真有运动员、航天员吃了那没有品种权证书的CEB营养米,那么中国运动员、航天员将涉嫌沦为人体实验品了”。
[09:41:27] 
  
[原告代理人]:4、被告还公然诽谤、侮辱原告,宣称“在本案中德润生米确实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5、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将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点评为“只要不是审纽约大学副教授肖传国肖氏反射弧案的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中国最受尊敬大学排名案的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一审,本人就有信心胜诉。坦率地说,对那两个法院,本人实在不愿提到那两法院名称前还有人民二字。建议反方集团去那类法院起诉,才多有胜算”。这是被告对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及国家审判体制的无端诋毁。
[09:42:34] 
  
[原告代理人]: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德润生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的重大发现–单子叶植物百台细胞内生菌,与现在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德润生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的名誉,完全违背了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现原告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裁判。
[09:43:48]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即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类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内容及版面需经法院或原告认可);

   
二、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44:29]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媒体有无具体范围? [09:44:58] 
  
[原告代理人]:在全国发行媒体,但没有具体所指,如果法院要求,我们可以明确一下媒体。
[09:45:16] 
  
[审判长]:明确一下。

[原告代理人]:媒体包括:科技日报、科技时报、上海法治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
[09:45:37]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经济损失20万元如何计算? [09:45:52] 
  
[原告代理人]:根据培育该项目投入的比例费用计算的。 [09:46:04] 
  
[审判长]:计算方法?

[原告代理人]:由于被告对我们发表的说法对我们的声誉造成影响,根据市场推广的投入,以及由于被告言论对我们造成市场的暂时影响收入,估算出来的。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所以只是粗算一下。
[09:46:36]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09:47:20] 
  
[被告代理人]:方是民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 方是民先生在邮件和访谈中所述内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方是民先生说的“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原告若主张被告说法有误,应当举证证明“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到有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说法。而原告对此未举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十反而印证被告说法属实。
[09:49:53] 
  
[被告代理人]:(二)方是民先生说的“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与生物学基本常识一致,并有相关的他人的论文支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
[09:50:26] 
  
二.
方是民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有关“德润生大米”的欺诈(骗人)事实主要表现为:原告武汉德润公司培育出大米;德润生公司研究成功了抗氧化大米。然而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个人均不是任一个水稻品种的品种权人或申请人。原告方称大米具有抗氧化能力,改善人体生理机能,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对抗疲劳有很大的提高。而据我们了解“德润生大米”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保健食品。
[09:55:29] 
  
[被告代理人]:原告对“CEB”的解释,经查,“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春义表示:细胞内生菌的英文是introcellular
endophytic
bacteria,而不是CEB。在生物界、农业界,除了原告及其关联者,没有人使用“CEB”这原告关系人自己制造的名词。原告方称,CEB生物技术使水稻种子细胞直接吸收纳米大小的CEB营养素,随着水稻种子细胞的分裂扩增,将CEB活性因子输送到种子细胞内,CEB营养素进入水稻每一个细胞内,使粮食作物在自然生长过程中自然积累丰富的CEB营养素,因而种植出既有普通营养成分,又有特殊生物活性成分的CEB功能性水稻。
[09:58:33] 
  
[被告代理人]:我们了解到(一)仅仅通过浸泡稻种的方式,就可以让水稻中含有某种外来物质,这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让众多真正的科学工作者觉得不可思议。其中,中国农业大学植物遗传育种系主任李建生说:“绝对不可能。想让作物在生长过程中产生外源物质,现在惟一的途径就是转基因技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博士生刘夙认为若德润生在宣传中所宣称的“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普通大米则没有这些活性成分”情况属实,那么制造这些SOD的基因只能是来自水稻以外的其他生物,那么只能说明德润生大米是地道的转基因食品。(二)究竟是什么“特殊生物活性成分”、“CEB营养素”不明。原告说法根本就不是一个科学的表述。
[09:58:48] 
  
[被告代理人]:原告称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CEB营养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而我们发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超氧化物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
[10:00:22] 
  
[被告代理人]:对于其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的认证。原告没有提交认证证书。且境内外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在中国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那美国机构权威何在。而原告方提出中国科学院领导主持鉴定会,与会的著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开创研究新领域”。“CEB技术是中科院少数几项成功转化为产品的科研成果之一”。我们了解到中国科学院仅于1991年对“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作出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且42.85%的评议组成员表示不能作结论性评价。有关“CEB技术”是中科院科研成果的说法,更是子虚乌有。
[10:02:28] 
  
[被告代理人]:对于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这种说法子虚乌有。原告方称通过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这点没有标准,何来“通过”“测试”之说?原告是在偷换概念。原告将样品交测试机构做检测,测试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说成是“通过”“测试”。对于原告方通过中国航天员中心的严格测试。也没有标准,何来“通过”“测试”之说?况且“中国航天员中心”不可能为什么大米做什么检测。
[10:05:12]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10:07: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08:14] 
  
[被告代理人]: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0:10:22] 
  
[被告代理人]:六.我们认为,中国的公民和企业有学术研究的自由,但也需接受学术界规范制约。(一)不得自吹自擂。《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二)审慎推广成果。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如果有人真的发现了一种新的生物活性物质,应该先发表论文公布其发现并争取获得学术界的认可,而不是急着推向市场,向无专业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推销。
[10:14:29] 
  
[被告代理人]:(三)规范科技名词使用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明确指示,经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科技名词的规范,是科技发展的必需。而随意自创名词、滥用不规范术语,将导致学术研究的混乱,甚至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读。
[10:18:45] 
  
[被告代理人]:七.学术自由不得对抗国家法治。中国法律对新技术没有留存什么法治特区。任何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均须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标准。任何人都不能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借口或理由对抗国家法律的执行,或寻求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任何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幌子的虚假宣传,均应受到法律追究。
[10:19:36] 
  
[被告代理人]:综上所述,原告利用其关系人自造的“CEB”名词,在其自吹的“CEB技术”没有取得学术界认可的前提下,且在其自创的“种子细胞吸收CEB营养素”理论没有任一篇学术论文予以支持的情况下,无视我国有关植物品种权管理、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价格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工商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普通水稻种子里添拌不明物质,假冒科学评价,打着健康生活、高科技和中国科学院科研成果的幌子,利用与其合作的个别国家机关的无知使个别国家机关成为其虚假宣传的道具,并勾结非法在中国开展认证活动的美国公司,堆砌时髦的技术词汇,抛出耸人听闻的商业口号,凭借虚假宣传,将普通大米包装、销售成“天价大米”;
[10:29:20] 
  
[被告代理人]:而在其欺诈行径被揭发后,它不仅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混淆事实,且竟然滥用诉权、将揭发者之一——本案被告方是民先生诉至民事法庭。原告如此行为,是对中国科学工作者的藐视!是对中国公众智力的侮辱!对中国法治的亵渎!

  
总之,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臆断”或违法、失当之处,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29:50] 
  
[审判长]:本案件为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围绕名誉权纠纷进行陈述或者答辩。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0:32:17] 
  
[原告代理人]:证据1、1991年中科院武汉植物学研究所发表的编号(91)科武鉴字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证明世界首次发现百合内生菌,专家见证委员会认可并出具鉴定书,主要研究人员是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鉴定书第五页的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有相应记载。
[10:36:30]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首先,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被告没有置疑百合内生菌发现的问题,置疑的是有关植物细胞内生菌的问题。且给原告给我们提供的证据中没有研究人员以及鉴定人员名单,成功完成单位也不是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是武汉研究所。
[10:37:12] 
  
[原告代理人]:当时是处于保密的状况,所以开庭提交原件。 [10:38:21] 
  
[审判长]:继续举证。 [10:38:28] 
  
[原告代理人]:证据2、1986年武汉植物学研究发表的《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论文,证明目的为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
[10:40:25]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我们没有对百合细胞内生菌发出置疑。
[10:40:39] 
  
[原告代理人]:证据3、1986年4月7日中国科技报发表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目的为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
[10:41:08] 
  
[被告代理人]:
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并不意味着某些进入新领域,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代理人:中国科技报不是个人之言,且该报道在中国科技报的头版,在该报道左边上角写了微生物学研究进入新领域。
[10:41:40] 
  
[审判长]:继续举证。 [10:42:11] 
  
[原告代理人]:证据4、1987年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拍摄的《植物内生菌》科教片光盘1张,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现在请法庭播放光盘。
[10:42:22] 
  
[审判长]:播放光盘。 [10:42:30]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认可,确实是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拍摄,合法性也没有异议,在电影片断中主持人作出了不恰当的学术鉴定结论,因为他不是科学家,也不是有权的鉴定机关。电影厂、节目主持人作出的评价没有任何效力。故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认可。
[10:49:14] 
  
[原告代理人]:证据5、1988年5月3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授予《植物内生菌》科教片优秀科教片的证书复印件,证明证据4的光盘记录了张政铨、聂开印对百合细菌内生菌的发现过程以及细胞内生菌利用到粮食等作物上的可能性研究,该片在1988年第14届西柏林农业电影节获得金穗奖。证据6、2008年4月14日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证据5互相佐证。
[10:55:56] 
  
[原告代理人]:证据6、2008年4月14日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证据5互相佐证。
[10:59:43]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中对张政铨、聂开印的科学家称号不恰当,中国科学院没有给其称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不置疑农业制片厂是否拍摄该光片,是否获奖也没有提出异议。
[11:00:20] 
  
[原告代理人]:证据14、1986年6月30日光明日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 [11:01:21] 
  
[原告代理人]:证据15、1986年3月15日科学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证明。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 [11:02:02] 
  
[原告代理人]:证据16、1986年5月9日文汇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以上证据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对培育植物优良品种具有重要意义。
[11:12: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新闻报道只能代表新闻报道媒体的观点及并不能代表公认的观点,没有任何一个科学工作者是以新闻报道评价而左右自己的研究方向,应该看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以及学术地位、科学协会职务、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应用情况。
[11:12:52] 
  
[原告代理人]:证据17、2006年第三期《生物技术通报》中发表的《植物内生菌的开发与研究进展》,证据18、2007年第20卷第4期《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抗肿瘤活性的研究以上证据证明植物内生菌在农业医药卫生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产物具有抗抗癌作用,本案涉及产品利用植物内生菌的科学依据。
[11:14:14]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两个证据参照的文献中没有原告相关联系人书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采用了文献中的相关成果,所以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
[11:14:40] 
  
[原告代理人]:证据19、2006年第26卷第10期《中国医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对人红白血病K562细胞株抑制作用》,证明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具有抗癌、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功能。
[11:15:41] 
  
[被告委托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写的是多糖的作用,没有说话内生菌等作用
[11:15:57] 
  
[原告代理人]:证据20、科技部编号2008-115《科技查新报告》,证明截止到目前植物内生菌科学发现的领先性,根据学术界的惯例,学术成果之前要进行查询,查询名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查询,委托人聂开印,查询结果为国内外未见百合植物内生菌的报道,证明张政铨、聂开印的发现属于领先地位。
[11:18:26] 
  
[被告代理人]:看清,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第六页检索4的内容证明我方观点,CEB在检索中未查到内容。CEB是原告自创的词汇,不是公认的,所以查询不到。且不是科技部查询报告,是武汉科学检索中心的查询报告,与本案无关。
[11:18:37] 
  
[原告代理人]:证据7、2007年中科院沈阳应用生物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据8、2006年8月10日武汉大学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分别载明德润生盛大米每克含有231.9国际单位、样品名称是德润生大米,送检单位是原告,检测内容是委托检验,以上两证据证明德润生米富有SOD成份以及SOD的含量。
[11:19:0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富含SOD”,“富含”应有参照物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是富含,且检测物品由原告自己提供,沈阳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中样品名称为德润生营养大米,对这个样品名称表示怀疑,德润生营养大米仅仅是商业的概念,不是国家法定机关赋予的法定名称,原告没有取得大米生产许可。所以不同意原告证明目的。
[11:19:51] 
  
[原告代理人]:证据9、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有原件、翻译件,以及美国驻华使馆证明,报告载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营养米抗氧化的分析报告,证明每克抗氧化能力指数为20.1278。证明该实验室在美国是注册合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评估、测试资格的实验室,证明该份报告的科学来源。
[11:20:54] 
  
[原告代理人]:证据9、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有原件、翻译件,以及美国驻华使馆证明,报告载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营养米抗氧化的分析报告,证明每克抗氧化能力指数为20.1278。证明该实验室在美国是注册合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评估、测试资格的实验室,证明该份报告的科学来源。
[11:22:51]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翻译公司并不是北京市高院指定认可的翻译公司之一,即便翻译真实,文件的内容也不能推导出原告的证明目的。翻译内容没有写出原告代理人所述的这家公司具有认证资质。原告代理人陈述美国这家公司具有认证资质,可是该文件根本没有反映,与是否通过使馆认证没有关系。所以证据9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该单位不是中国认可的测试单位,只是检测报告,没有测试标准,该机构也不具备认证资格。
[11:23:35] 
  
[原告代理人]:当庭新提交的证据: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认证证书,提供原件以及翻译件,证明该实验室对德润生大米几次样品进行验证,证明德润生大米的抗氧化等能力。证书有效期为2008年3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内容为对德润生大米的抗氧化能力的高低进行评定。
[11:26:41] 
  
[被告代理人]:未经国家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开展认证行为,内容写的是武汉这家公司是美国一家商业公司抗氧化能力认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证书颁发给适于测试的各种产品,看不出认证产品。而中国国内的认证是符合某一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达到某一项标准,原告提到的认证仅仅是说武汉这家公司抗氧化能力认证体系的组成部分,没有明确组成部分的用途,故不具备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
[11:28:33] 
  
[原告代理人]:证据21、2008年3月15日中国食品质量报对德润生营养米关于抗氧化营养剂研究与国民健康国际论坛的报道,证明德润生营养米具有很强的抗氧化能力,获得了ORAC国际认证。
[11:34:5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是报纸专题版面的文章,相当于广告,对报纸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文章的内容有异议,该文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1:35:09] 
  
[原告代理人]:证据22、1996年北京电力医院出具的《生物工程水稻保健功能的试验研究》及《901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与抗应激功能的实验研究》;证据23、1996年电力医院出具的《生物工程水稻保健功能的实验研究》影像资料说明及DVD光盘,即证据22的影视资料。证据22、23证明,通过医院进行的科学实验,证明了德润生营养米具有强抗氧化能力、增强免疫力、降血脂等功效。证据23内容为抗疲劳作用以及免疫系统等十项功能的测试。
[11:36:06]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不是医院作出的,而是医院的医务处签章作出的,该医院没有取得动物实验的研究资质,文件不具备合法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为该医院的医务处加盖的公章,检测人员有一部分成了原告现在的工作人员,该证据与本案件没有关联性。我们质询的是口服SOD的问题,而这里是注射SOD的实验,实验文章写的很清楚,是往小老鼠体内溶血注射试剂。
[11:38:41] 
  
[原告代理人]:证据24、1995年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的《口服超氧化物歧化酶在生物体中的吸收》;证据25、1999年药物生物技术杂志发表的第六卷第三期《口服外源SOD的完整生物大分子吸收的研究》。证据24、25证明SOD成份活性灭失之后仍有相应的功效,并非被告所述SOD加热后失去活性没有任何意义。
[11:42: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认可。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文章写口服SOD在生物体产生很多作用,已经推翻了现有的科学常识,如果这两个论文对应的实验结果如果是真实,是科学界的重大发现,对于这么一个重大的发现应该是权威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应该接受同行的评议,但是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这种实验是一个很普通的刊物,并不是权威的刊物,所以我们置疑其实验结果。实验应具备可重复性,而两篇文章是一个单位,如果仅仅在一个单位重复实验,这些结果是令人置疑的。
[11:43:20] 
  
[原告代理人]:证据26、照片8张,分别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先发现百合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很大的学术意义;德润生米具有很强的抗氧化能力。
[11:45:5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科学评价与照片内容无关,照片看不出人物身份,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且与本案无关。
[11:46:25] 
  
[原告代理人]:证据27、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证书,证明德润生营养米成为航天员特供大米。
[11:47:34]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庭后核实,不清楚该单位的性质,与本案无关联性。
[11:47:42] 
  
[原告代理人]:证据10、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8号公证书,证书中显示的证据编号40-42页中有相应记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损害原告名誉。
[11:54:42]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我方陈述有事实依据,证据10的第40页中是主持人询问被告,被告回答,但是被告没有置疑是否从百合细胞内发现细胞内生菌,被告陈述的是第一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原生的细胞内生菌是国外。
[11:55:14] 
  
[原告代理人]:证据11、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博客中的言论侵权,通过国际互联网公开散播,证书中显示的证据编号69-70页中有相应记载。
[11:58:39]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被告所述有事实依据,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了我方CEB这个词查不到的观点。
[11:59:05] 
  
[原告代理人]:证据12、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关于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报道,证明被告损害了原告名誉权,内容为医学文献查不到CEB词汇,提到了骗人的东西等等。
[11:59:35] 
  
[审判长]:信口开河这个词是谁说的? [11:59:45] 
  
[原告代理人]:我只知道这个是题目,不知道是否被告所述。 [12:00:08]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被告所述有事实基础,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德润生白金米在上海市场涉及虚假宣传,因为报纸下部中侧看到这样的副标题,例如一斤米看堪比五斤肉,吃饭相当于进补等文字。
[12:01:56] 
  
[原告代理人]:这个不是原告做的宣传,被告在庭审中进一步损害原告名誉,保留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12:02:46] 
  
[原告代理人]:证据13、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关于“天价大米”调查的报道,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内容如最早发现细胞内生菌不是张政铨聂开印以及SOD活性容易灭失等性质。
[12:05:28]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文章的内容证明了被告的观点和表述是均正确的,有众多人支持被告的观点。并有田波院士的澄清内容,其表明植物内生菌应用到农作物只是可以探索,没有提及CEB等词汇,不清楚CEB是何概念。所以被告所述事实合法。
[12:06:18] 
  
原告代理人;证据28、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95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个人博客内容的下载,内容为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对起诉状所谓的点评,该点评的内容进一步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且被告在点评中对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采取的公开的置疑,并且指责这两家法院并非人民法院。诋毁原告以及人民法院。
[12:13:37]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同意证明目的。点评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彭剑所作,如果原告认为侵权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
[12:14:56] 
  
[原告代理人]:当庭补充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细胞内生菌素CEB是原告已申请了商标地CEB不是原告杜撰,而且原告根据张政铨、聂开印等科学人员对植物提起获得科学上的成果所运用的英文单词的缩写。中文是细胞内生菌素,英文是Cell
Endopyte Bacteria,缩写为CEB。 [12:15:23] 
  
[被告代理人]:只有独特的文字或者图案才能批准注册商标,通用的文字或者图案不能注册商标,而原告的CEB注册为商标恰恰可以说明CEB不是通用文字,是原告杜撰的。科学评价不以是否注册商标为依据。
[12:15:43] 
  
[原告代理人]:质证完毕。 [12:15:52] 
  
[审判长]:本案择日开庭。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2:16:02] 
  
[主持人]:由于当事人证据较多,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继续开庭。感谢您的关注!
[12:17:10]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薛经建副院长、王珊庭长的现场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2:19:06]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王珊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宁  杨勇 
王维 
杨丽萍   
照片提供:刘宁 [12:21:16]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21:52] 

 


操作

文章信息

留言

您可以用这些标签 :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ode> <em> <i> <strike> <strong>

CAPTCHA Im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