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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按:国内卫生部门和媒体把新型H1N1流感(或“2009H1N1流感”)不准确地称为“甲流”,这里沿用。季节性流感最常见的也是甲型H1N1流感。】
lw56102《看卫生部甲流想起赵本山电影》文中提到:“从WHO的网站上看各地的死亡率,最低的为0.41%,是欧洲,最高的是2.21%,是美国。”
美国的死亡率是根据WHO网站上列的死亡人数和感染人数计算出来的(3539 / 160129=2.21%)。据读者Yang反映,作者在计算时犯了两个错误:
一、3539人是整个美洲(Americas)的死亡人数,而不是美国的死亡人数。截止2009年10月17日,美国死亡人数为1004人。
http://www.cdc.gov/flu/weekly/fluactivity.htm
二、160129人是以前统计出来的感染人数。美国早就停止统计感染人数。现在估计有几百万美国人被感染,至少2万人住院,上千人死亡。
http://www.cnn.com/2009/HEALTH/10/24/h1n1.obama/index.html
三、美国甲流死亡率与季节性流感的死亡率相当,估计大约是0.007%~0.045%。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healthNews/idUSTRE58E6NZ20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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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作者:Yush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设定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例如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而法定之债,是指债的设定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包括侵权行为之债。因名誉侵权而由法院判决形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属于法定之债。武汉肖氏法院的荒唐裁定,其问题不在于网友rdy在《肖传国的情况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二)》中所言的混淆了债与非债,而是混淆了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条法律既然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之说,那么,所指的债务的设定或其内容就应当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有直接关系,例如第三人如果不清楚交易标的物是对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则权益可能会受损害。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则可按其自由意思作出决定,例如可避免债务的设定以免权益受损害。因此,此条法律所指的债务为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指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条款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名义”这一字眼意味着是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务,即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此外,此条款涉及个人债务是否“明确约定”,这也表明此条款所论及的债务属于意定之债范畴。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条款所言“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特别是其中的“决定”、“协商”、“意见”、“相信”、“意思”、“不同意”、“善意”等词,针对的显然是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
方舟子因揭露肖传国而被法院判罚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债务的设定及内容与肖传国是否知道方舟子夫妻财产约定毫无关系,并非可适用上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条款的意定之债,而是法定之债。方舟子揭露肖传国是其个人行为,整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理到审结,与方太太或其个人财产丝毫无涉,最终法院判决由方舟子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夫妻共同承担。因此,更精确地说,方舟子所被判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之个人债务。针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个人债务这一情形,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所明确指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此债务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更不应执行另一方(方太太)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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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未分类, 学术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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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中国网络审查制度的无端牺牲品——新语丝被封锁
作者:曹聪
翻译:Yush
2009年9月1日
合众社亚洲《记录中国》专栏
原文见http://www.upiasia.com/Society_Culture/2009/09/01/an_unlikely_victim_of_chinas_censorship/4073/
中国北京——众所周知,在中国,互联网并非可以自由访问。但谁能想到,海外中文网站新语丝(www.xys.org)居然也在被限制访问的网站之列。在中国境内从谷歌和百度上搜索“新语丝”,甚至得不到该网站的链接。
新语丝不是反中国政府网站,不是色情网站,与被取缔的法O功邪教无关,更与台独、藏独、疆独无涉。它所做的,仅仅是揭露中国的学术不端行为。
新语丝由居于美国的中国公民方是民(以笔名方舟子而闻名)主持。方舟子毕业于中国著名的高等学府中国科技大学,后获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并在美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方舟子未再从事学术或商务职业,而是成为科普作家和打击中国学术不端的斗士。
由于缺乏揭露学术界中的“烂苹果”的正式渠道,中国人只好求助于互联网,新语丝因此独树一帜。该网站鼓励实名举报(发表时可匿名);对于匿名投诉,方舟子也谨慎处理,经深入调查予以核实。
据方舟子,自1997年以来,新语丝已曝光至少几百起骗局,主要是剽窃、伪造假冒数据、吹嘘研究成果、滥用科研资金、以及推销品质可疑商品。更有一英文网站专门追踪新语丝曝光的案例。【译注:指China’s Scientific & Academic Integrity Watch,见http://fangzhouzi-xys.blogspot.com/】
近年来,中国的科学和教育权威机构,包括中国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科学院,已经制定了一些处理学术不端的规则。但是,几乎未见这些权威机构曝光处理过学术不端事件。
与此相反,中国媒体却采纳了一些源于新语丝的案例进行报道,这对有关人员和机构施加了压力。某些案例已经被认真调查,一些被指控者最终受到惩罚。
这就证明,新语丝的存在成为(并且将继续成为)那些行为不端者的恶梦。在中国越来越关注学术诚信的情况下,这些人会成为新语丝的下一批打击目标。
这些潜在打击目标中的某些人纠集起来纷纷攻击新语丝,不顾新语丝所曝光的案例有充分坚实的根据,反而指责新语丝完全捏造事实。他们指控新语丝网站利用文化大革命攻击政敌的“大字报”手段污蔑学术界。有些人甚至打官司控告方舟子诽谤。
尽管方舟子本人被中国媒体频繁采访报道(最近刚在科普方面被中国官方通信社新华社采访报道),这些人仍把他刻画为敌对势力。最终,新语丝被封锁,所受待遇与那些色情或反共网站无异。
新语丝网站帮助维护中国学术界的诚信。对新语丝的审查封锁显然不会对中国的科技进步带来任何好处。
作者曹聪现任纽约州立大学Neil D. Levin国际关系和商业研究生院高级研究员。1997年获得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俄勒冈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工作。曹聪博士从事科学技术的社会学研究(侧重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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