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违法行为

14 08 2009年

作者:李在方

本文要论述的是,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的行为,是一项典型的违法行为。为了节省篇幅,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法院能否追加案件被告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个中心问题来展开。至于江汉区法院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就不在此赘述了。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假设了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是合法的;而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于法于情,皆属乖拗,以至被天下人传为笑柄。本文的主旨意在阐明,即使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是合法的,该法院也无权执行方夫人以个人名义所有的财产。

1、方夫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谁是本案的被告和被执行人呢?我们来看: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XYS20060731)明明白白地列出:
“原告肖传国……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被告方是民……”

判决书的最终判决为:

“一、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
二、被告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是民应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方夫人的名字。肖传国在诉状中并没有将方夫人列为共同被告,江汉区法院的判决书,也只是判决“被告方是民”“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可见方夫人与本案,并没有任何的关系。那么问题就是,江汉区法院能否将与原案并无关系的方夫人,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2、江汉区法院不能将方夫人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我们上文指出,方夫人在本案中,既不是共同的被告,法院也并没有判决方夫人犯有侵权行为,最终判决的民事责任,也是由方舟子本人来承担的。我们再重复一遍:方夫人的名字,从未在案件进行的任何阶段、涉案的任何文书中,出现过。就本案而言,方夫人与案情和最终的判决并无任何关系;她是本案被告之一的方舟子的夫人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处于本案之外。换言之,方夫人是被告方舟子的夫人,对于本案而言,是一个偶然事件。那么,法院能否将与本案本来无涉的第三方,仅仅以其为被告配偶为理由,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唯一的根据应该是有关的法律;但是《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却没有任何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必然推定法院有权自主作出决定,任意追加被执行人呢?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能”,因为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所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注意这里是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其权力。也就是说,在法律之外,法院没有权力;进而言之,非经法律明确授权,则法院没有任何权力。这正是宪政和“依法治国”之最基本的精神,即否定和消灭任意的、无法预知的权力行为。这个我们且不赘言。我们在此只是强调指出:任何法院要追加一个人(或者组织)为被执行人,都需要法律明确的授权。这种授权可以有两种形式:

(1)特定的授权,比如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将被告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这里可以对追加条件加以进一步的明确,也可以不加规定,从而给法院赋予很宽泛的权力;

(2)不特定的授权,比如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任意追加任何人(或者组织)为被执行人。”

不幸的是,对江汉区法院而言,这两种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都不存在,在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不存在。也就是说,根据《民事诉讼法》,江汉区法院无权将方夫人直接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这就是江汉区法院为什么要离开《民事诉讼法》,跑到《婚姻法》里面去寻找法律根据的原因。

3、《婚姻法》的规定,不能成为扣押方夫人财产的根据

江汉区法院援引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明显,本条条文规定的仅仅是夫妻之间对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义务),而并不给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创设任何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根本用不着什么神秘的法律知识和推论,条文只字未提第三人,就已经十分明白了。尤其重要的是,根据同样的理由,本条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赋予法院以任意执行被告配偶的财产的权力,也是无须多言的。

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受制于《婚姻法》第19条,该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这里的规定很明确,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反而言之,假如夫妻双方已经有约定,那么《婚姻法》第17条就不能适用了。那么,在方舟子和方夫人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方夫人以个人名义所拥有的财产,就不能算作是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江汉区法院所援引的《婚姻法》的第17条,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是不能适用的,因此,更不能成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4、还有别的法律根据吗?

我们已经发现,从《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中,都找不到追加方夫人为被执行人的根据。唯一的一个有点联系的法规性文件,江汉区法院却没有援引。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执行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里的第2条显然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第2条的适用条件是原判决书中必须确定判决的债务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才行,换言之,在本案中,要追加方夫人为被执行人,原判决书就应该判决为“由方舟子及其夫人承担共同责任,二人共同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才行,可是我们在开头就已经指出,原判决书却只字未提方夫人。

恰恰相反,原判决书判决“被告方是民”“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也就是说,原判决书确定,此处“被告方是民”的判决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条也不能适用,因为第4条只适用于“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的情形。不仅如此,第4条明确规定,即使是在符合第4条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所允许的被执行的财产的范围,也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需要弄清楚,夫妻二人是否已经有了约定。在夫妻二人已经有了约定的情况下,他人、或者法院,无权强制认定某一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5、结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是违法行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的行为,不仅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中找不到任何的规定支持,更违反了现行的中国法律的各项明确规定,是一项典型的违法行为。



评“肖传国积德,赚钱,报仇近况”

14 08 2009年

【评】

    这“几位美国教授”说的是哪一国的英语?

(方舟子)

    纯正的伦敦音,就是离江汉区比较近了一点

(ziren)

    “Dr. Xiao…will won the Nobel Prize,… ” 找个新东方学生去给指导一下语法:)

(POWER)

    找初中生就可以了吧。这样的英语水平做50分钟演讲,难怪大家热烈鼓掌感谢终于讲完了。

(方舟子)

    不是吧,现在小学就上英语课了。为什么麻烦初中生呢?

(克己明德)

    这个就不要追究了,得意忘形的时候,尾巴总有夹不住的时候,英语不是他的母语口误难免

(Nixrreg)

    医学教授嘛,说的是古色古香的拉丁国英语。

(@)

    老外教授不带这样夸人的。Dr. Xiao…will won [没过四级,用动词原形win好不好] the Nobel Prize,…

(heartwaver)

    当初昏教授对碧声讲话言语轻薄,流里流气。怀疑他当初那么护卫核酸营养是因为同病相怜。

(喜爱)

    老肖嘴里说诺贝尔奖,心里也知道没戏。目标还是院士,只是暂时没办法只能等。

(coubert)

    老球死后,肖的院士再不会有戏了。

(true)

    钱到底从哪里来的?真的敢用经费来报仇?

(新语粉丝)

附:
肖传国积德,赚钱,报仇近况:让朋友更高兴,让敌人更难受

散仙谷 http://www.webjb2.org/webjb/sanxian/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9-08-14 19:39:53

老肖现在满世界到处开刀,当KEYNOTE Speaker。。。

这 SIU(国际泌尿学会)也真逗,开始邀请我为大会invited speaker, 10分钟。我回复OK;过了几周,又来信,通知改成50分钟 KeynoteSpeaker,因几位美国教授提意见(把Emails还同时转给我啦):Dr. Xiao…will won the Nobel Prize,… and the 10min’is not appropriate and he should be the featured speaker…

每次会议,掌声都持续得让你下不来,只好多方向点头致谢,下来后坐下前还是掌声不息,只好再多方点头致谢。每个国家,每个医院,那些所谓世界顶级的泌尿教授,神经教授,小儿教授,胃肠道教授对自己的由衷尊重和佩服让人觉得总算为父母老师,为中国争了点光。

人贵有自知之明,其实96年第一例病人成功后,我就知道我在医学史上的位置,现在和将来的荣誉只是个必然过程而已。记得2001年新华社那记者碧声(王艳红)用牛津大学一华人教授主任挤兑我,我很诚恳地告诉她:人贵有自知之明,你那教授比不过我。记得JT用饶毅‘对生命科学的贡献’来挤兑我时,我也说过类似的话。对那些善意的怀疑,恶意的攻击根本没当回事。但是,还是为中国,为中国人感到悲哀:这么大这么好的事,在全世界包括台湾包括香港都得到高度赞赏和尊重,却在国内受到如此之多之强的污蔑诽谤,可见方舟子及其走狗这类人的劣根性和无法无天对中国对科学家的危害多大。这也是为什么我要站出来不惜一切代价,摧毁这伙黑帮。靠的是什么?老子本身过硬,老子的工作过硬,老子不差钱。老子有仇必报。

请置顶请到处转贴,让大家看后高兴,让方舟子及其走狗看最后一句



也谈武汉江汉区法院执行方舟子财产案的违法性

13 08 2009年

作者:天地良心

一些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其一,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执行到配偶的财产上去,而且还要传唤配偶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听取他(她)的意见,作出执行与否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只是征求意见,但由于它对相关法律起解释作用,各级法院还是广为参照的。其中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明确规定,只有经明确为共同债务的,才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第十四条则明确了债务人的配偶有提起异议的程序性权利。

本案中,原判决并没有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能推定为方舟子一方债务。当然,法院可以“主动”建议肖某再起诉,将该债务定为共同债务;或者法院可以直接篡改原判决,将“共同债务”字样加入到判决书中,然后通知方舟子其原有判决书作废,然后才能执行方舟子夫人的财产。(这样做对法院来说都是“合法”的,因为它可以给自己的决定加上“经查,本院认为”就万事大吉了。)

其二,如果法院不想把原判决的债务改写为“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就只能执行方舟子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中属于方舟子的部分。《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执行自然人个人债务时,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责成夫妻双方限期进行协议分割。在限期内未进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协议明显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作出分割裁定后执行相应的财产。所以,法院在偷偷划走方舟子夫人名下的财产时,应该再偷偷地增加一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定。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不这么做,因为这很容易,你只要拿张纸出来,写上“经查,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刘某帐户内的财产全归方是民所有”,然后盖一个法院大红章就合法了。我不明白这样举手之劳的事江汉法院为什么不做。

不过,现在的事实是,方舟子与其夫人是约定分别财产制,该约定在本案发生之前就存在,并不是为了逃避执行才出现的,所以该在先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基于此,江汉法院才懒得去分割财产了,偷偷把钱拿走再说;因为目前的潜规则就是,钱在谁手上谁就是大爷。法院先把钱拿走,让苦主到法院求情把钱拿回来。

其三,本执行案程序上反映出来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线索。如果法院工作人员明知法律禁止的执行方法而故意去做,制作没有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而擅作执行决定,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在“枉法裁判”,“伪造公文”以及其他渎职方面可能有违法行为发生。有关法律监管部门有义务提起本执行案中有疑点问题的监督处理程序。



武汉肖氏法院如此枉法窃取公民合法财产

12 08 2009年

    昨天我的妻子去了一趟银行,查看了武汉江汉区法院划扣其个人存款时交给银行的手续,并拍照为证,共三样:

    一、两名执行法官的证件复印件。这两名执行法官是:余文庆,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编号WH01090;周中川,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号WH01037。

    二、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开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新华社储蓄所”,内容为“因方是民、刘XX(方按:我妻子的名字)单位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其配偶刘XX在你属(银行帐号)帐户的存款40754.4元,扣划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院长签字为肖国雄。我查了一下,肖国雄为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原来武汉江汉区法院还真姓肖,不知这位副院长与名字仅差一字的原告肖传国有无亲戚关系?该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8月7日,我妻子的存款就是那一天被划走的,莫非肖院长亲自跑到北京签发了划扣存款通知书?

    三、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汉执字第636-2号。审判长余文庆,审判员刘辉,助理审判员鲁林,书记员周中川。裁决日期也是划款的当天,即2009年8月7日,武汉肖氏法院竟然在北京开庭判案?

    该裁决书称:“申请执行人肖传国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方是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肖传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整,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合计人民币312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但是我本人及我的律师从来就没有收到什么“执行通知书”,何来送达?此前我根本就不知道肖传国申请了强制执行,武汉肖氏法院究竟向谁“责令”了?武汉肖氏法院之所以要谎称“送达”、“责令”,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按规定,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指定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才能强制执行,而武汉肖氏法院是作贼一般偷偷从我妻子帐号划款的,知法犯法,所以才要在裁定书中撒谎说向我送达了执行通知。而且肖氏法院是偷偷把我妻子加为被执行人的,也没有通知我妻子。

    该判决书是如此为窃取我妻子的财产找法律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是民(又名方舟子)及其配偶刘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罗列了这么多条法律依据,有哪一条适用于掠夺我妻子的财产呢?《民事诉讼法》那几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都是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的(武汉肖氏法院还自己违反了),不涉及被执行人的配偶问题。武汉肖氏法院援引这么多法律条文,最多说明他们有权对我本人强制执行,我妻子又不是本案被告,他们有什么权利找我的妻子算帐?肖氏法院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原本为了保证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法律,就成了肖氏法院窃取我妻子财产的唯一依据。

    但是且慢,肖氏法院是从我妻子的工资卡帐号窃取的存款,是我妻子的工资收入,我从未往里存过钱,他们凭什么认定那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人因为侨居国外,而且从事的是高风险事业,所以早与妻子协议,在中国境内我妻子名下的存款、房产、股份、证券、物产和其他一切财产,都由她一人所有。肖氏法院竟然搞株连,为了惩罚我个人的行为,窃取我妻子本人的合法财产。中国枉法法官名单,又添五人。



肖传国案武汉法院违法执法

11 08 2009年

作者:oztiger

1将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2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3根据1和2,在此案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违法行为;

4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后,在强制执行之前未能向追加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5到银行划拨追加被执行人存款,未能通知追加被执行人本人或亲属或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6另外肖传国公开谈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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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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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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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武汉江汉区法院玩弄法律、践踏法理(一)

11 08 2009年

武汉江汉法院玩弄法律、践踏法理(一)
——武汉江汉区法院公然执行划拨方夫人存款 再证己家为肖氏法奴

作者:彭剑律师

发表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四期的《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一文阐述到:

在下列情形下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并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具体有:……(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如明显过分的开支等。(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

结合以下文献及其他学者、法官等法律人士的观点,可知:因个人言论引发的赔款,系言论人个人债务,绝非夫妻共同债务。

文献:

何焕锋,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四期
王 虹,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第2期
本刊研究组,法院能否扣划夫妻另一方的工资收入以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
谢剑民,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法治快报/2006 年/10 月/25 日/第005 版
计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并非必为共同债务,江苏法制报/2008 年/4 月/22 日/第C01 版
史小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 年/1 月/29 日/第A15 版
刘雁兵,关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思考,法律适用月刊,2006年第5期
石海红,论现行夫妻财产制下共同债务的认定,科教文汇,2009.3(下旬刊)
陆健,民事执行中应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江苏经济报/2009 年/3 月/18 日/第B02 版
耿振英,应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江苏法制报/2005 年/11 月/8 日/第C01 版



武汉法院成了肖氏反射户?

11 08 2009年

    有网友转来署名“搬运工”者贴在一个网站上的两个帖子,用以“肖氏反射弧”闻名河南郑州的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的口气,宣布其对饶毅和我进行“报仇”的结果。全文如下:

【帖子一】

http://www.webjb2.org/webjb/viewtopic.php?topic=40611&select=&forum=01
 
善恶终有报,只争早与迟。给大伙简报一下方舟子饶毅等案
 
散仙谷 http://www.webjb2.org/webjb/sanxian/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9-08-10 00:15:02
 
再纽约诉饶毅,新语丝一案,再耗费了饶和方各自数万美元的费用后,饶的律师提出赔钱和解。尽管饶是个心胸狭窄,志大才疏之徒,但考虑到他能回国内干活,不论其目的何在,还是值得鼓励,其实他那公开信对他自己的作用力应该不小于对我的:-)另外我也太忙,就指示律师接受和解,并不要在赔偿数额上太为难他。最后以一万美元了结。
 
武汉的判决我因为忙,一直无暇顾及执行,协和出版社袁中那SB单位倒是老早乖乖的陪了几万到账,昨日律师告诉我,法院到北京已经执行回来了,因为最近各级法院强调法律判决的严肃性。听律师说方是民非常狡猾,根本不办身份证,她老婆也躲起来,可惜躲得了和尚尼姑躲不了庙,执行法官查到他老婆的账号后,直接就连本带利加执行费划走了4-5万元。
 
还是那句话:积德,赚钱,报仇。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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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二】

http://www.webjb2.org/webjb/viewtopic.php?topic=40666&select=&forum=01
 
木匠老乡好!下手的确两难
 
散仙谷 http://www.webjb2.org/webjb/sanxian/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9-08-10 01:55:08
 
回答: 不错! 由 糟木匠 于 2009-08-10 01:26:50
 
据说他和她老婆全部存款也就10来万,还把别人捐的“打假基金”拿去买他那些拼凑抄袭的书才有这多。
 
方舟子歹毒卑劣,十恶不赦;他老婆遇人不淑,为虎作伥,可怜可嫌;但孩子无辜。40多的一大男人,混成如此摸样,实在是该买个高额保险,再为孩子跳楼算了。
 
以后若他老婆和他离婚,我不会奇怪:-)或许我会把这钱再加上利息捐给她:-)
 
TMD,二蒙阿嗲还在流着哈喇子等龙虾,我怎么觉得有点为富不仁,这点小钱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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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这才知道原来武汉法院的法官悄悄地上北京来执行三年前对我的判决。据说由于我有根有据地质疑了2005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肖传国的学术成就和履历,导致肖传国从此选不上院士,所以武汉法院要我赔偿肖传国3万元。这三年来我或我的妻子从未收到过武汉法院的执行判决通知、裁决之类的文书,却原来武汉法院是偷偷地要去找既非被告、也从不参与我的学术打假的我的妻子算帐?真不相信中国现在还有这种株连九族的制度。便让妻子查了一下其在北京的银行存款,还真在8月7日这一天被武汉江汉区法院从其工行的帐号中划走了40763.6元。银行工作人员称,武汉法院出示的执行通知上,被执行人写的就是我妻子的名字,所以他们只能照办。事先既未依法送交裁决、通知,事后也未通知,如果不是原告自己洋洋得意地在网上宣布其指挥武汉法院为其报仇的战绩,我妻子还不知道存折少了一大笔钱。武汉法院干事如此偷偷摸摸,和小偷何异?

    联想到当初肖氏在武汉法院以同一事由起诉我三次均被立案受理,武汉法院利用我在北京开会之机专门派两名法警到会场向我递交肖传国诉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处处袒护原告、故意淹没和无视我方的证据,又以肖传国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属于国际期刊论文、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等离奇理由认定本人侵害了肖的名誉权;判决后舆论大哗,600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15名香港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抗议、批评该判决,而武汉法院对肖氏依然痴心不改,终审维持原判;现在武汉法院又偷偷划走我的妻子存折上的款,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武汉法院是不是成了肖氏反射户,任由肖氏摆布?须知以离奇理由维持原判的武汉中级法院是世界著名的前腐后继法院,出过13名法官因受贿被同时判刑的奇闻,被调去反腐的院长周文轩(对我的判决即在其任上下的)后来也因受贿获刑10年。周文轩已入狱,为何其任上判的冤假错案不能纠正?这里是否还有更大的司法腐败案?事隔三年,我本以为此事已了,所以就忙别的事了,既然武汉法院、肖氏想要继续折腾,我就奉陪好了。

    关于肖氏在纽约诉饶毅,“饶的律师提出赔钱和解”一事,饶毅答复说:“不是我的律师,是我的保险公司的律师,他们没有我的同意,只有保险公司的同意,我一分钱没有花。如果他说我们花了数万美元,那可能是他根据自己的律师费用推算的。所以,到底来,他花的,和保险公司给的,还不够他付律师费。”



“世界经理人集团”是什么公司?

2 08 2009年

    近日国内20名“品牌学者”上书商务部揭露“世界经理人集团”旗下的“世界品牌实验室”连续造假,“世界经理人”则连发三则声明声称这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商业诋毁事件,已向公安报案云云。对新语丝的读者来说,这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06年新语丝网站就已发文揭露过“世界经理人”及其CEO丁海森了,见行外人《骗子?“欧元之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蒙代尔与丁海森、世界经理人网站、华尔街电讯》(XYS20060316)。因有记者询问我对此事的看法,我就花了一点时间,查查“世界经理人”的老底——按申泮文院士的
一位学生的说法,我这是在侵犯“世界经理人”的“隐私”和“人权”。

根据纽约州政府的公司注册记录,世界经理人集团(World Executive Group)是一个叫Fei Yuan(原斐)的华人在2007年3月13日注册的。所以其网站声称世界经理人集团于1999年在纽约成立、由1999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 ·蒙代尔(Robert Mundell)教授担任主席云云,明显是假的。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是在2008年5月29日才注册的,注册人也是原斐。世界金融实验室(World Finance Lab)没有注册记录。也许正是由于在2006年遭到了揭露,他们才因此去补注册了一下。

世界经理人网站icxo.com域名注册于2002年11月28日,注册人为丁海森(hai sen ding),公司名称写着世界经理人集团(The World Executive Group Inc.),联系地址是麻省剑桥的一个公寓(60 Wadsworth Street no 18F, Cambridge, MA 2142),但是查麻省政府的记录,并无该公司的注册材料。丁海森没有在麻省注册过任何公司(纽约政府的公司记录没法用注册人检索,不知道他是否在纽约注册过公司)。

    有趣的是,在世界经理人网站有一个“《财富》公布100家最适合工作的企业 Google第一”的帖子,列出据说由美国《财富》杂志评出的“2008年最适合工作的企业前十位”,如下:

排名 公司名称 雇员增长率 雇员人数

1 谷歌 60% 8134
2 Quicken Loans 68% 4920
3 Wegmans Food Markets 4% 35302
4 HiElite Media 5% 31451
5 Genentech 9% 10842
6 思科 17% 32160
7 星巴克 15% 134013
8 高通 15% 10095
9 高盛 10% 13764
10 Methodist Hospital System 11% 10481

http://bbs.icxo.com/redirect.php?tid=194164&goto=lastpost

    这10家有9家个个都是著名大企业,只有排在第4位的HiElite Media闻所未闻。查了一下,原来那是丁海森拥有的公司,号称在纽约(www.linkedin.com/pub/haisen-ding/6/a07/51)。但是在纽约州政府公司注册记录中找不到这家公司。hielite.com的域名注册人也是丁海森。《财富》竟然把一家没有注册过的公司列为最适合工作的企业之一,岂非怪事?如果丁海森已拥有一家有31451名雇员的企业,还用得着到中国混饭吃?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则报道是从别处转载的,我们对比一下原文:

http://www.chineselinuxuniversity.net/news/20958.shtml

    即可看出两则报道几乎一模一样,唯一的区别是排名第4的原来是著名的股票经纪商Edward Jones。“世界经理人”在转载时做了手脚,让丁海森拥有域名的未注册公司摇身一变成了世界大企业。如此赤裸裸的假都敢造,还有什么干不出来的?对这种行为,我觉得才真应该“向公安报案”。

附:
20名学者上书商务部揭露世界品牌实验室造假

2009年07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吕波 发自北京

“世界品牌实验室”的CEO丁海森绝对想不到,不久前结束的一场著作权纠纷将给他带来更大的麻烦。

“我在起诉过程中,调查发现,‘世界品牌实验室’所在‘世界经理人集团’并非注册在美国,而是以1万港元在中国香港注册。”亚洲品牌委员会(ICBA)中国区副秘书长朱向群说,这件抄袭起诉案让他发现了多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缔造者——“世界品牌实验室”的“老底”。不仅如此,入选排行榜企业的“品牌价值”更让他生出疑惑。

近日,朱向群与杨子云、祝合良、杨同庆等在内的20多位品牌学者将联名上书商务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世界品牌实验室”连续造假行为进行揭露,并建议相关机构尽快出台我国业界排行榜行为的规范制度。

公司频陷版权纠纷

“我在一次授课时,学员说,老师你的观点XX网站上已经有了,结果我去网站一看气坏了。”朱向群说,自己的三篇文章均被世界经理人网站抄袭,署名为“世界经理人”。更过分的是,把文中的第一人称“我认为”,全改成了“世界经理人认为”,朱向群一怒之下将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界经理人)告上法庭。

在调查中朱向群发现,这家号称“总部在美国纽约,有着诺贝尔奖得主、欧元之父蒙代尔任董事会主席,‘蒙代尔学生’陈红一为副主席,拥有哥伦比亚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双硕士学位的CEO丁海森,专家和顾问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世界顶级学府”的机构,因不少“专业品牌评估”的文章来自中国其他品牌学者,导致频频陷入著作权纠纷中。

据朱向群介绍,2006年8月31日,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起诉该公司侵犯著作权。2007年,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以及网络作者唐朝也分别起诉该公司侵权。此外,2007年12月18日,有30多年历史的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为由将世界经理人告上法庭。

2008年8月4日,朱向群在起诉世界经理人侵犯著作权案中胜诉。他在起诉中了解到,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在北京注册,而同名香港公司于2003年11月7日注册,法定股本仅1万港元,其法人代表为丁海森,为内地居民。

由此,朱向群对世界经理人附属机构——“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的多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产生了强烈质疑。

上榜品牌价值“暴涨暴跌”

朱向群指出,“世界品牌实验室”连续发布的6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存在着品牌价值突涨突落、品牌数百亿资产突然消失、排行名次突然消失或失而复得等怪现象。

比如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在“世界品牌实验室”的榜单上,从2004年起其品牌价值157.69亿元稳步增长至2008年的190.54亿元,可是2009年榜单里面突然变为316亿元,这一年里美的并没有进行大的并购,品牌价值的暴涨令人费解。

而青岛海尔2004年至2007年品牌价值稳定在612亿~640亿元左右,但2008年却意外暴涨到801亿元,2009年又突然回落至641亿元。

还有不少企业好端端的数百亿品牌资产某年突然“不翼而飞”,比如长虹2008年还有着655.89亿元品牌价值,方太2008年尚有42.91亿的品牌价值,结果到2009年这两家企业均榜上无名。

此外,还有康佳集团品牌价值“失而复得”、江苏梦兰集团排名忽隐忽现等现象。

专家质疑评估结果

“品牌资产评估是一门实证科学,无法提供或不提供评估品牌资产的财务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世界品牌实验室’如何评估品牌资产价值?”

全球中小企业联盟副秘书长、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静说,一个榜单的公信力不在于你用的是什么方法,而在于自称的方法有没有可靠的数据支持。

《财富》500采用的是年度营业额,至于利润等其他指标不在其列。尽管有人质疑说“大”不等于“强”,但是作为提供世界500大企业排名的榜单,至今还是最有参考价值的一个排行榜。

而“世界品牌实验室”采用的品牌评估方法是目前通行的经济适用法(Economic Use Method)。通过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等数据的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目前的盈利状况,运用经济附加值法(EVA)确定企业的盈利水平。

但依据其公式,至少涉及数十种数据,仅其中的年业务收益额,按照解释 “是通过对包括当年在内的前三年的营业收益及今后两年的预测收益加以不同权重后,得出的平均业务收益”,“仅一个指标涉及10个数据,问题是,他从哪里获得的这些数据?”

据公开资料,“世界品牌实验室”2008年12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2008第五届中国品牌年度大奖暨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10评选”,在该活动通知的回执表中显著位置列着推广方案,共分三个标准:第一是TOP10阵容方案,同意参加年度大奖,企业交费4.98万元;第二是NO.1阵容方案,交费 12.8万元;第三是特别赞助,交费19.8万元。

凡是在大会会刊上刊登了广告的,这个公司的品牌价值都异乎寻常的高。

某电器公司是做了广告的,其品牌价值就排在了TCL等公司的前面。另一家电器公司也是做了会刊广告的,因此,在他们宣布进军汽车行业,但还没造出汽车时,就在汽车行业品牌排行榜里排在了二汽的前面。

“所谓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其实就像一场游戏。”王静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企业已经学聪明了。据王静透露,某家纺织企业就采用隔一年参加一次评榜的方式,据该企业负责人说,“参加一年的排行,拿一个好名次,足够宣传几年。”这也是不少企业排名忽隐忽现的原因。

今年6月16日世界经理人再度以“世界品牌实验室”的名义发布了 “2009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

该榜发布之后,国内品牌学者座谈了四、五次,终于决定采用联名上书的形式向丁海森的“世界品牌实验室”发起挑战,这些人中包括资深权威品牌专家、品牌中国产业联盟副主席杨子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广告系教授杨同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研究员艾华等20名品牌学者。

专家建议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调查、清理“世界品牌实验室”此类非法评选机构;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法规,限制或禁止企业在对外宣传和产品包装上使用排行榜概念进行促销。

新闻链接

世界经理人:不存在数据造假

记者昨日来到位于建国门的恒基中心办公楼第一座1601室,针对专家们提出的问题,世界经理人集团行政总裁袁浩东称,“世界品牌实验室”经过7年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已经建立了中国市场上最权威的品牌数据库,覆盖了4000多个全球品牌和1.2万个中国品牌。拥有全球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最新数据,“我们还和中国机械企业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合作,及时掌握各个行业的市场和品牌动态。”通过品牌数据库,可以查询到几乎所有中国和世界主流品牌的年龄和覆盖范围,他表示不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

袁浩东发给记者的公司简介称,“世界品牌实验室”是一家国际化、专业性的品牌研究机构,总部在美国纽约。

世界经理人:学者上书是商业诋毁 已经报案

2009-07-30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吕波  张亦帆  发自北京、成都

    继昨日本报报道  《20名学者将联名上书商务部  指“世界品牌实验室”造假》后,昨日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界经理人)发布声明,称此事件属于一次竞争对手的  “商业诋毁行为”,并表示该团体已触犯《刑法》第221条和第231条“扰乱市场秩序罪”。

    随后不久,上书学者也发来针锋相对的声明,“我们拥有质疑造假排行榜的资格,因为我们是对品牌评估有一定研究的学者。”品牌专家朱向群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在联名上书的学者已经接近30人。”

    世界经理人:已向公安报案

    昨日,世界经理人发表了一篇措辞强硬的声明,对“世界品牌实验室”被学者质疑造假一事作出正式回应。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系全资附属于世界经理人的附属机构。

    世界经理人称,这是一起严重的商业诋毁事件,该公司对“多位品牌学者”的身份提出质疑。声明称,参与者王静为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曾评选多届品牌榜,此次显然是“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该公司同时指出:如杨子云、刘瑛和朱向群,均为营利性品牌咨询机构的负责人,其动机和公信力受到质疑。

    而对于20名上书学者指责其注册地的问题,世界经理人称,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是在2002年9月经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名称,是2003年3月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中国领先的战略咨询和商业媒介公司,所谓“1万港币的皮包公司”纯属捏造。

    世界经理人表示,这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商业诋毁事件,而参与的  “商业诋毁团伙”符合《刑法》第221条和第231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全部特点,公司已经掌握了有关涉案公司和人员的人证和物证,“我们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1996年首次推出  “中国最有价值品牌排行榜”,已有10届,那么是否真如世界经理人所说,是同行间的互相诋毁呢?对于这一疑问,王静大呼冤枉,她表示此次联名上书根本不是她发起的,自己也只是比较早被邀请过去的品牌评估专家,“我们认为‘世界品牌实验室’最主要是虚假宣传。你说你是国际五大评估机构之一,你的证据在哪里?要是没了这些光环,谁会参加你的榜单?”

    联名学者:公信力不容质疑

    昨日下午4点30分左右,联名上书的品牌学者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集体声明,对世界经理人的声明予以逐条驳斥。

    学者在声明中称,对于世界经理人称这是一起严重的商业诋毁事件,“我们欢迎公检法机构介入调查,看看世界品牌实验室是否造假,并建议更多的上榜企业参与调查。”

    而对“多位品牌学者”的公信力的质疑,学者在声明中坦承,他们中不少人在相关机构及企业挂职是事实,但同时表示联名学者均在大专院校和企业讲授品牌方面的课程,拥有质疑造假排行榜的资格,“我们是对品牌评估有一定研究的学者。”

    学者表示,对世界品牌实验室的质疑,主要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朱向群起诉世界经理人网站侵犯知识产权一案”的判决书。

    该判决书称,“据查实,世界品牌实验室系全资附属于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附属机构。”判决书还指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在北京注册。同名的香港公司于2003年11月7日注册,法定股本10000港元,董事为丁海森(持有90%股本)、原斐(持有10%),均为内地公民。于 2007年7月10日更改为世界经理人集团有限公司。”

    学者表示,判决书的内容就是对世界经理人称“所谓‘1万港币的皮包公司’纯属捏造”的还击。此外,世界品牌实验室宣传自己是一家国际化、专业性的品牌研究机构,总部在美国纽约等”,但从判决书中看不到任何可以支撑的证据。

    “我们将继续坚持观点,即指出‘世界品牌实验室’所属网站文章剽窃造假(北京海淀法院已有判决)、宣传(自称世界最权威五大评估机构之一等)造假、排行榜评估造假。不管你们总部在地球上的任何地方,因为影响了中国的企业生存环境和正常市场秩序及广大消费者权益,我们就会站出来揭露。”

    品牌榜评选团队:记者未见到

    其实在品牌学者表示将联名上书质疑世界品牌实验室造假前,丁海森的  “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就受到不少业内人士的质疑。

    该公司除了有发布“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的世界品牌实验室外,还设有世界媒体实验室、世界竞争力实验室、世界金融实验室、世界HR实验室、世界汽车实验室等实验室,而牵涉如此多的企业、海量的数据分析,不少人心中有个疑问,世界经理人的“评选团队”有多少人?是否真的由“一批专业的经济、金融及数理分析人才”构成?

    为此,7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程来到该公司位于恒基中心一座1601室,表示希望能知道评选团队的人数和构成,但该公司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告诉记者,公司采访必须走流程,填写“媒体采访征询表”,视情况再予以回答,当晚记者收到该公司行政总裁袁浩东回复,称世界品牌实验室经过7年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已经建立了中国市场上最权威的品牌数据库,覆盖了4000多个全球品牌和1.2万个中国品牌,不过并未透露具体  “评选团队”的情况。

    昨日上午,记者就品牌学者对6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品牌价值突然暴涨、或者数百亿品牌资产在某年突然“不翼而飞”、或忽隐忽现等怪现象向世界经理人发出“媒体采访征询表”,同时要求世界经理人介绍一下其建立并运转“覆盖 4000多个全球品牌和1.2万个中国品牌”数据库的研究团队人员和构成。

    但昨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再次联系该公司媒体联络人,对于评选团队的具体情况她表示无法回答,“我们现在没有办法回复你们,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再站出来说不好,我们会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此之前不接受任何采访。”

    上榜公司:未主动参与排榜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教授张民曾表示:多家著名大企业反映,以“世界品牌实验室”为首的各类评选机构,或拉他们大企业垫背,把业内中小企业和其品牌资产排在一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对品牌榜上出现异常现象的一些企业进行了采访。

    康佳集团在2004年至2007年排行榜上的品牌价值在251亿元至233亿元之间波动,但2008年该公司突然在排行榜上消失,2009年重又以 235.34亿元的品牌价值出现在榜单中,“我们最近几年没有参加这样的评选,选没选上都没注意。”康佳集团负责品牌的韩法才告诉记者,企业收到的排行榜挺多的,很难知道哪些榜单具有权威性。

    “我们公司从没主动参与世界品牌实验室评选的  ‘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昨日,2009年“缺席”“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的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对记者表示,目前这种类似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很多,对方愿意给长虹这样知名的公司评榜是他们的事,“对于长虹公司来说,只要评的榜不是恶意中伤长虹的品牌或者形象就行。此外,公司没有主动付钱让对方来给自己增加榜上排名。”

    而美的集团相关人士也表示,公司并没有和世界品牌实验室联系过参加排行榜的事。不过,今年上半年,对方曾经和公司联系过,希望公司能支付一定费用来参加评榜活动。对于对方的要求,公司自然是拒绝。不过当记者问及收费标准以及如何回报时,该人士表示,公司没有参加该评榜活动,所以不知内情。

世界品牌实验室连发三篇声明回应质疑

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7月29日重要声明:所谓“品牌中国产业联盟”、 “亚洲品牌委员会”全部为虚构

近日有个别媒体报道称“学者将联名上书揭露世界品牌实验室造假”。对此,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报道内容完全不符合事实,是商业诋毁行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对此种有悖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的行为表示谴责和愤慨。对此报道造成的恶劣影响,我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一,这是一起严重的商业诋毁事件,是当事公司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当事人该公司总经理王静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鉴于 “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总经理王静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21条和第231条,我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是2002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名称,并于2003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中国领先的战略咨询和商业媒介公司,营业范围内包括市场研究、经济数据库开发、项目评估、战略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风险投资等等。(如果需要, 我们可以提供营业执照),所谓“1万港币的皮包公司”纯属捏造。

第三,请注意“多位品牌学者”的真实身份,其动机和公信力可想而知。譬如王静,北京名牌评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多次在评名牌上被有关媒体揭露。再譬如杨子云,所谓“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的副主席,该联盟由赢利公司“品牌联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承办;刘瑛和朱向群,所谓的亚洲品牌委员会的中国区正副秘书长,也是赢利公司“北京烙印品牌管理咨询中心”的负责人。而所谓“亚洲品牌委员会”,没有找到该委员会的任何信息。第四,世界品牌实验室 (World Brand Lab)是一家国际化、专业性的品牌研究机构,总部在美国纽约,由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罗伯特·蒙代尔(Robert Mundell)教授担任主席,全资附属于战略咨询公司世界经-理人集团,专家和顾问来自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等世界顶级学府。实验室独创了“品牌附加值工具箱”(BVA Tools)和“信任度睛雨表”(Trust Barometer)等咨询工具。

对这起有计划、有预谋的商业诋毁事件,我公司已经掌握了有关涉案公司和人员的人证和物证,这个商业诋毁团伙符合我国《刑法》第221条和第 231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全部特点: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同时我们对有关媒体机构和媒体人的职业操守表示遗憾。特此声明。

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7月30日再次声明:哈佛、耶鲁、牛津等世界顶级大学教授们,力挺世界品牌实验室

2009年7月28日有不良同行在北京组织了一个有计划、有预谋的商业诋毁发布会,在会上几个伪装成学者的微型公司小老板和个体工商户,对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和世界品牌实验室进行贬低和诋毁,并捏造和散布虚假消息,个别媒体因为没有专业精神或本来就没有新闻道德,对外发布了有损于世界经理人集团商誉的新闻。我公司第一时间做了以下四件事情:

第一,我们联系了多次与世界品牌实验室合作的哈佛大学商学院John Deighton教授、耶鲁大学管理学院Ravi Dhar教授、牛津大学商学院Stephon Woolgar教授等世界顶级品牌学大师,他们对中国出现的如此低劣的商业文明表示遗憾,Ravi Dhar教授说“我非常高兴地看到世界品牌实验室组建了领先的品牌研究组织,并在建设品牌的思想领导力上跨出了领先的一步”。 Stephon Woolgar教授也说“我为世界品牌实验室在中国品牌全球化方面做的领导工作感到高兴”。

第二,我们第一时间向正在海外参加学术会议的董事会主席蒙代尔(Robert Mundell)教授和首席执行官丁海森先生做了汇报。蒙代尔教授说“有任何质疑,请参加今年9月下旬在中国上海举行的第六届‘世界经理人年会’,我将参加会议并发表主题演讲。”丁海森先生发表声明说,“这些伪学者和伪专家,想通过挑战我们,博得一点点可怜的知名度,他们没有一个接受过欧美专业的经济学或管理学训练,有的六七十岁高龄了,知识结构早已老化,而思维方式还处于文革时期。”

第三,我们第一时间与参加“诋毁发布会”大部分记者取得了联系,他们给我们提供了第一手的人证和物证。一些拒绝参加发布会的人士,和一些参加发布会但是不认同王静、杨子云、刘瑛和朱向群等人卑鄙行为的人士,都给我公司律师提供了第一手的详尽资料。同时他们还揭露了杨子云的主要头衔即他担任副主席的“品牌中国产业联盟”、刘瑛和朱向群等人虚构的“亚洲品牌委员会”中国区正副秘书长,全部都没有在中国任何机关登记过。

第四,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战略咨询、人事派遣、管理培训和商业媒介。就品牌评估和咨询业务而言,本公司占据了中国市场95%以上的市场分额,可以说拿着望远镜也找不到任何有一点点实力的竞争对手。因此,有人还说世界品牌实验室是“国际五大品牌评估机构之一”,这明显是在贬低我们,从品牌评估的的范围、涉及到的公司、客户群数量等指标来看,正如牛津大学教授所言,我们是“世界的领导者”。

最后,本公司再次声明,我们一定会通过司法途径对这次商业诋毁事件中的当事人和当事公司进行惩处,同时,我公司已经授意关联机构《哥伦比亚新闻评论》中文版,对本次事件中的有关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和新闻素养进行跟踪,跟踪的结果也一定会在《中国媒体公信力年度报告》中具体体现。

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7月31日第三次声明:地球上并没有“环球资源”和“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

昨天,注册于开曼群岛上的Global Sources和World Executive’s Digest对外发布虚假新闻,说我们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他们权益,鉴于有不明真相的媒体已经报道,本公司对上述两间群岛公司在中国没有法定住所,不在中国缴纳任何税金,规避中国新闻出版行业政策的行为披露如下:

第一,在中国和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没有一个叫“环球资源”和“世界经理人文摘”的公司。经本公司查询,注册于开曼群岛上的Global Sources和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td公司分别被他们自己翻译成“环球资源”和“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全部没有在中国注册,其中文和英文名称在中国法律上不享有字号权。

第二,关于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td在中国出版的《世界经理人文摘》杂志,是在本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批准成立以后,才恶意改名为《世界经理人》,(见2003年3月22日《北京青年报》发表的《欧元之父进京开公司》。任何有新闻常识的人都知道, 开曼群岛公司是不能在中国从事出版业务的,该杂志为非法出版物,并没有出现在国家正规报刊目录中。

第三,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世界经理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世界经理人”作为商标用在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主体、对象等特点,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World Executive’s Digest抢注的“世界经理人”系列商标并不受保护,而且撤销该群岛公司的恶意抢注商标的系列法律诉讼已于去年进行。

第四,最近两年来共计有7位中国最杰出的法学家联署,支持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他们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张楚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生导师张平教授、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国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

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战略咨询、人事派遣、管理培训和商业媒介机构,一直遵循“格守信用,承担责任,以和为贵”的商业伦理,在 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td.全面失去中国市场后,没有采取“痛打落水狗”的手段,即使在我们世界经理人网站(icxo.com)成立三年后,该公司又垂死挣扎推出中文同名的 ceconline.com,我们还是保持了克制和一贯的风度。



答“最高龄博主”申泮文院士

30 07 2009年

今年3月5日,我在《中国青年报》上看到一篇报道《申泮文院士指出我们竟误会了“化学”一百年》,觉得很好笑,就点评了几句。不料申院士虽已93高龄,却还经常上网看文章,并在我的博客上留言进行反驳。考虑到这又不是什么大事,申院士毕竟不是文怀沙一样的人,把他逼得太急了也不好,我也就不想和他计较。申院士却意犹未尽,自己又通过同一位记者,到《中国青年报》上说去了(《93岁老院士成最高龄博主》,中国青年报2009-07-30),好像他大获全胜似的。那我就给个答复吧。

申院士说:“您是著名的海归,应该英语很棒,怎么连general 和common都分不清?我给您讲几个有趣的例子:有一个词汇general secretary,您看是成‘普通书记’好呢还是成‘总书记’好呢?同样,general manager该成甚么,总经理?普通经理?您说呢?”

申院士的意思是说,common翻译成了“普通”,所以general就不能再翻译成“普通”了?general secretary对应“总书记”,所以general就只能是“总”了?申院士如果连“不同的英语单词可以对应同一个汉语单词,同一个英语单词可以对应不同的汉语单词”这种常识都不知道,也怪不得别人说你糊涂。

在很多场合general都被翻译成“普通”,例如general surgery翻译成“普通外科”,general physics翻译成“普通物理学”,general biology翻译成“普通生物学”。申院士除了替“普通化学”改名,是不是也要把这些名称全都顺带着改了?有网友问了,国外有的教材名称叫An Introduction to General Chemistry(例如http://www.amazon.com/Introduction-General-Chemistry-Connect-Your/dp/0716770733 ),申院士怎么翻?《化学导论的导论》?

申院士建议我说:“到图书馆借读几部最新的国外general chemistry教科书, 领略那里的五花八门、繁花似锦的丰富内容(讲general的东西)重要的是领略那里的教学指导思想。您说国内外general chemistry都是讲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这是哪年的事?您可别不懂装懂呀!”

这哪里用得着跑图书馆,申院士会上网,不会到网上书店搜一下国外教科书,看看其目录,就可知道其内容编排。

例如这本最新的教科书:

    General Chemistry: The Essential Concepts, by Raymond Chang,  Chang Raymond, March 2007

http://search.barnesandnoble.com/General-Chemistry/Raymond-Chang/e/9780073311852/?itm=2#TOC

该书的副标题干脆就叫“必要的概念”,第一章为导言,第二章为“原子、分子和离子”,第三章为“化学计算法”,第四章为“水溶液中的化学反应”,第五章“气体”,第六章为“化学反应的能量关系”,第七章为“原子的电结构”,第八章为“周期表”,第九、十章为“化学键”,第十一章为“有机化学导言”,第十二章为“分子间的力和液体和固体”,第十三章为“溶液的物理性质”,第十四章为“化学动力学”,第十五章为“化学平衡”,第十六章为“酸与碱”,第十七章为“酸碱平衡和溶解平衡”,第十八章为“热力学”,第十九章为“氧化还原反应与电化学”,第二十章为“配位化合物化学”,第二十一章为“核化学”,第二十二章为“有机聚合物”。

    难道不是在讲化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

如果申院士以为该书有“必要的概念”的副标题,所以才专讲概念,那么我就再提供几本国外General Chemistry最新教科书的目录:

    General Chemistry: Atoms First, by John McMurry, Robert C. Fay, February 2009

    http://search.barnesandnoble.com/General-Chemistry/John-McMurry/e/9780321571632/?itm=3#TOC

General Chemistry, by Darrell Ebbing, Steven D. Gammon, January 2008:

http://search.barnesandnoble.com/General-Chemistry/Darrell-Ebbing/e/9780618857487/?itm=1#TOC

General Chemistry, by Darrell D. Ebbing, Steven D. Gammon, Steven D. Gammon, February 2004

http://search.barnesandnoble.com/General-Chemistry/Darrell-D-Ebbing/e/9780618447961/?itm=5#TOC

是不是内容都是大同小异,全都在讲化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申院士从哪里领略了“五花八门、繁花似锦的丰富内容”?

英文维基有general chemistry的条目,里面也说:“general chemistry课程一般介绍诸如化学计算法、反应产物预测、热力学、核化学、电化学、化学动力学等概念,以及物理化学的许多初步知识。”(General chemistry courses typically introduce concepts such as stoichiometry, prediction of reaction products, thermodynamics, nuclear chemistry, electrochemistry, chemical kinetics, and many of the rudiments of physical chemistry.)

再看国内的普通化学教材,例如《普通化学原理(第3版)》,华彤文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324485

第1章 绪论,第2章 气体,第3章 相变·液态,第4章 溶液,第5章 化学热力学,第6章 化学平衡,第7章 化学反应速率,第8章 酸碱平衡,第9章 沉淀溶解平衡,第10章 氧化还原·电化学,第11章 原子结构,第12章 化学键与分子结构,第13章 晶体与晶体结构,第14章 配位化合物,第15章 元素化学,第16章 化学与社会发展。

和国外教材的内容有什么区别?究竟是谁在不懂装懂?

申院士还要请我去南开大学学术打假专题报告,但是只要那位在美国自己注册虚拟研究所当光杆主任的杨池明还在贵系当教授,我有必要去做这种报告吗?是不是想给我摆一个鸿门宴?

附一
申泮文答方舟子先生

方先生,很感谢您今天照顾到我的头上来了,今天我以实名来接您的招。我在网上完全用实名,负完全的责任。我在人民网天津视窗有个实名博客,http://shenpanwen.rmloho.com在2008年因病暂停,现在接您的招之余,我决定立即恢复写我的博客,老年人更不应该气馁,要有自己的骨气。我建议您先去考查一下我2006~2007的博客,了解一下申泮文是个甚么德行的人,是哪一路的神仙,有没有学术前科,再跟人家打交道,就比较容易和谐相处了。对人家一点也不了解,一张嘴就骂人,有点不太礼貌,与您的身份不相衬。中国人有尊老的传统美德,您别骂人骂惯了,把中国传统美德都丢掉了!

您是著名的海归,应该英语很棒,怎么连general 和common都分不清?我给您讲几个有趣的例子:有一个词汇general secretary,您看是成“普通书记”好呢还是成“总书记”好呢?同样,general manager该成甚么,总经理?普通经理?您说呢?

general chemistry 与inorganic chemistry,organic chemistry不同, 后二者是“实名制”,名实一致。inorganic chemistry 讲无机,organic chemistry 讲有机,那么general chemistry讲甚么呢?讲“general”嘛!您学过教育学吗?学过教学法吗?您在反学术腐败网上是一位权威,也应该是一位大教育家,应该能从我这推理懂得general chemistry 是一门甚么课,她是一门总论化学概貌的特殊课程。她的正确命名应该是“化学总论”、“化学通论”或是“化学概论”。因为她是引导学生入门的课,也有 introductory chemistry 的含义,所以我把她的教科书定名为《近代化学导论》,都没错,很正确。青年报上两位记者反映的内容确实是我们的教育思想,反映的很正确。

我们的主张是一个学术问题,您也有权有您的学术主张,我们之间可以开诚布公和谐争鸣嘛,这既不是学术腐败问题,也不是学术剽窃问题,您为甚么不分青红皂白,一上来就打我一闷棍呢?这若是在“四人帮”时代,您岂不会把我打成“现行反革命”了呢。

别争论了,还是请您多学习一些真实知识,建议如下:

1.到图书馆借读几部最新的国外general chemistry教科书, 领略那里的五花八门、繁花似锦的丰富内容(讲general的东西)重要的是领略那里的教学指导思想。您说国内外general chemistry都是讲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这是哪年的事?您可别不懂装懂呀!

2.《科技术语研究》全国科技术语名词审定委员会,2006第8卷,No.3,30~31。

3. 申泮文主编《近代化学导论》第二版上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国家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南开大学近代化学教材丛书)。请您欣赏欣赏我们的大作,看够不够“概论”水平。我欢迎有人给我写书评。

4.大学化学化工课程报告论坛,2007论文集, 中国专家特邀报告,第10~12页。2007年11月,武汉。

附带声明,欢迎方舟子先生来南开大学访问,看看我老不老,糊涂不糊涂。您没有听说过,我来往还骑自行车,有“上坡不下车,下坡不刹车”之称?我有时教点课,是在我的团队中起传帮带作用的,不要大惊小怪。

我邀请您来南开大学作一次学术访问行吗?请您作学术打假专题报告,我们交流交流,大家会欢迎您的。

在您的贴子下面有个xinku评,匿名贴子可以置之不理,可是有见此兄文化水平太低,“泮文”是个伟大的名子,怎么可以拆字成为“半水文”呢!粗俗无理,可怜可笑。孺子不可教也,道理不讲给你们听了,欲了解者可去查索古文献,或请到孔夫子庙去走走。

附二
苦于自家博客人气不够 想到门户网站再开博
93岁老院士成最高龄博主

本报记者 张国
中国青年报2009-07-30

老实说,申泮文不太乐意总是读到那些客客气气的留言。就像当人们在南开大学校园里遇见这位年过九旬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总是恭恭敬敬喊一声“先生”,网民在他的个人博客上留下的,也多是寒暄之词——“您是南开的骄傲”,或“祝您健康长寿”。

总有晚辈表达惊讶:哈,90多岁的爷爷也在上网?最高龄的博客!

为了照顾博主的视力,一些人留言时故意将字体放大。

其实,申泮文最想读到的,是针对自己提出的教育改革思路的畅快的讨论,哪怕是激烈的反对。

这位1916年出生的化学家,可能是中国教龄最长的化学教师,讲课时从不喜欢鸦雀无声的教室,也希望博客里不要一片安静。

正因如此,“申泮文教育家博客”开设两年多来,每当有人表示赞同或反对他的主张,他总是在对方的留言之后跟帖,写得认认真真,令那些陌生访客“受宠若惊”。

确实,大概还没有谁像申泮文这样,对待博客如此认真。在开博之初,他自费印刷了2000份“博客小报”,利用一切机会发给师生传阅。这位老全国政协委员,甚至托人将“博客小报”带到了全国政协会上。

他开博不是为了消遣。2006年下半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一系列研究教育改革的会议。申泮文得知消息后,想将自己关于教育改革的想法宣传出去。恰在此时,天津一家网站主动邀请他开博。

取名“申泮文教育家博客”,一是缘于博主的职业,二是出于开博的目的。“中国教育不改不行”,他说。

在这里,人们可以看到他提出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主张,介绍南开老校长、大教育家张伯苓先生,解读自己的老同学、生物学家邹承鲁院士的教育建议,或是强调“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应该落在实处”。

有时,他也轻松一下,比如在出席母校西南联合大学建校70周年纪念大会之际,不忘先发一篇博文,“向全球校友问好”。

但是总体而言,这里不是一个“高产”博客。在过去的两年里,申泮文总共发表了21篇博文。让他无暇旁顾的原因,首先是工作,其次是健康。由于健康原因,他在2008年整整一年没有更新博客。

然而促使他重新回到虚拟空间的,却是一场学术争论。

3月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申泮文的一个观点:“我们竟误会了‘化学’一百年。”他认为,引入国内约100年的大学本科一年级化学课,长期被称为《普通化学》,这是一种误读,应当改成《化学概论》。在最新编著的“近代化学丛书”里,他将这门课的教科书定名为《近代化学导论》。

“新语丝”网站创办人方舟子在博客里贴出了不同意见:《普通化学》的译法是准确的,即使要改进,也应从内容着手,而不是改名。

方舟子的语气十分激烈:“这个老院士是不是老糊涂了?”另有网友猜测:“主要是想出名想疯了。”

听到这些批评的声音,申泮文打出了1000多字的博文《申泮文答方舟子先生》。他说:“我决定立即恢复写我的博客,老年人更不应该气馁,要有自己的骨气。”

通过这篇博文,申泮文重申并阐释了自己的主张。他诙谐地写道:“欢迎方舟子先生来南开大学访问,看看我老不老,糊涂不糊涂。您没有听说过,我来往还骑自行车,有‘上坡不下车,下坡不刹车’之称?”

为了确保方舟子看到自己的回应,申泮文还在对方的博客里留了言。

如同很多网民一样,申泮文苦于自家博客人气不够。他希望自己的主张为更多的人看到。因为,“博客是个说话的地方”。

在南开大学,他一向以直率敢言著称,勇于当面指正别人的不对之处。但他也承认,自己上网写博客时,很难做到畅所欲言,有时也需要“话里有话”,含蓄一些。“有些话不能说得太露骨。”

无论如何,博客成了这位老教授的另一块黑板,也是他表达意见的渠道。

如今,申泮文计划在访问量大的门户网站上再开一个博客,预计读者会更多,回馈也会更热烈。

弟子们对此并不感到惊讶,在他们眼中,申老师一直就是这样“时髦”。

1985年,69岁的申泮文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化学系访问时,发现那里已经发展了计算机辅助教学技术。他当即邀请主持这项工作的威廉·巴特勒夫妇访问南开大学。1986年,在5台租来的电脑上,中国多所高校的20多名化学教师,第一次向巴特勒夫妇学到了这项技术。

80岁这年,申泮文自费购买了一台个人电脑,“跟年轻人学电脑”。他的入门老师有自己的学生,也有同事家的晚辈。严格地说,这年是老人“数字生活”的元年。

这一年,他给博士生车云霞出了一个题目:编著一部多媒体电子教科书《化学元素周期系》,要让学生们在打开这部课件的时候,就像打开游戏机那样感兴趣。

申泮文甚至在南开发起了一个学生社团。10多年前,他注意到,一些学生学会了“摆弄”计算机,常到网吧上网或玩游戏。他发起“南开化软学会”,招募化学专业的计算机高手,组织他们共同编写《化学元素周期系》课件,有些中青年教师也加入了这个学生社团。

作为中国第一部化学多媒体电子教科书,《化学元素周期系》2001年获得了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并在全国高校推广应用。

10多年来,这个学生社团的很多学生,既保留了化学专长,又发展了计算机方面的兴趣,很多人进入了信息技术行业。

对于很多高校不允许一年级学生带电脑,申泮文十分不满。他说:“小孩玩计算机很重要。就算一些人上网太多,也不应该实施‘电疗’。要引导,而不是禁止。”

电脑是这位老人晚年生活的必需品。与多数同龄人迥异,他总会花点时间上网,浏览新闻、查找资料、撰写博客。即使寄一封信,也要先在电脑上敲字,再打印。他甚至曾在BBS“我爱南开”站的“个人写真”版面,贴出自己的“写真”,向学生们打招呼,这件事成为热门话题。

在申家,一些新的设备不断添置进来。用手拨一下插在笔记本电脑上的无线上网天线,申泮文抱怨:“每个月100块钱,比手机费还贵。”

一些老的习惯保留了下来。他仍在使用最早的中文文档处理软件,电脑系统仍是“视窗98”。除了一台更换过的显示器,台式机和打印机都上了岁数,用了10多年了。

不过,对这位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逐步实现“无纸办公”的老人而言,一些老的习惯也在悄悄远去。他很快发现自己“写字越来越难看了。”



Science最新发表的论文证明施一公的Science论文的确错了

19 07 2009年

    7月16日Science网站发表美国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Eric Gouaux实验室(同样属“生命科学领域的最高荣誉之一”HHMI)的一篇论文,该论文以较高的分辨率解析出了ApcT蛋白质晶体结构。这个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和功能与施一公解析的AdiC相似,通过比较两个蛋白质晶体结构,Gouaux论文的观点与Miller在Nature发表的论文的结论一样,认为施一公的晶体结构搞错了一圈,导致许多氨基酸残基,包括一些关键的氨基酸残基,都不在正确的位置上。

Structure and Mechanism of a Na+ Independent Amino Acid Transporter
Paul L. Shaffer, April Goehring, Aruna Shankaranarayanan, and Eric Gouaux
Published online July 16 2009; 10.1126/science.1176088 (Science Express Reports)

“The arginine/agmatine antiporter from Escherichia coli(19) (AdiC) is a member of the APC transporter family. Recently Gao et al. reported its crystal structure (25). Because ApcT is related to AdiC in amino acid sequence and in biochemical function, we compared our structure of ApcT, determined at 2.35 A resolution, to the structure of AdiC, solved at ~3.6 ? resolution (PDB code 3H5M). As anticipated from the relationships in amino acid sequence, the protein folds of ApcT and AdiC are similar. We found significant discrepancies, however, between the superpositions of the ApcT and AdiC structures and the independently aligned amino acid sequences in the transmembrane segments 6, 7, and 8 (figs. S11 and S12). Analysis of the structures and the sequence alignments leads us to conclude that in the AdiC structure, in the regions of TMs 6, 7, and 8 and perhaps to the C terminus, the amino acid sequence is off register by several amino acid residues relative to ApcT, beginning at the “loop” between TMs 5 and 6. This means that many residues after the end of TM5, including key residues such as Glu208, Tyr239 and Trp293, are “frame shifted” by ~4 residues or about one turn of a-helix (25) (figs. S11 to S13). Because of this frame-shift, we have not used the AdiC structure in our analysis of APC transpor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