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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26, 2012 @ 4:54 pm

阿姆斯特朗的“一个人”与“人类”

1969年7月20日,人类第一个踏足月球表面的美国宇航员尼尔·阿姆斯特朗在迈出那历史性的一步时说了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言:“这是个人的一小步,却是人类的一个巨大跨越。”这句话的原文是“That’s one small step for a man, one giant leap for mankind.”这句话和当时动人心魄的情景通过电视实况转播为全世界几百万观众和听众所熟悉(因为历史原因,中国大陆的观众当时未能共享盛况)。

但如果仔细听当时的录音,会发现阿姆斯特朗的第一句话与记录的稍有偏差,更像是“That’s one small step for man,”少了一个冠词“a”。这个看起来不起眼的冠词,可以改变整个句子的意思。

英语里不加冠词的“人”(man)与“人类”(mankind)是同义词。如果上面这句话缺失了这个冠词,语法上并没有问题,但意思变成了“这是人类的一小步,也是人类的一个巨大跨越”。很有点莫名其妙的自相矛盾。而表述上更是缺乏力量。加了冠词后,“a man”便毫无疑义地是指“一个人”,两句话中的对比才表现出强烈的历史感。

因此很多人认为阿姆斯特朗当时说错了话,并引起了争议。一些语言学家对原始录音做过相当的音频分析,也未能取得一致共识。有人从语句中的停顿时间计算猜想阿姆斯特朗当时的那个“a”音发在喉咙底部,没有完全出声,有人则猜测是与前面的“for”连读而听不出来。而阿姆斯特朗自己则强调他是说了那个冠词的,其发音可能是在转播中失落了,因此他希望书面引用时用括号标示出这个冠词,以正历史。

这个小小的争议为这一伟大的历史时刻增添了一点花絮,但不影响这句名言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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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29, 2011 @ 8:30 pm

美国公民权、第14修正案及华人黄金德

似乎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只要孩子出生在美国领土上,就会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获得永久的、不可被剥夺的公民权。不少外国家庭千方百计地安排在美国生孩子,包括采用各种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手段。非法移民更是如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至少为自己的下一代提供追求幸福生活的最佳条件。

美国的国父们最初修订宪法的时候,并没有对公民权下太大的功夫,宪法文本中使用公民一词时也没有多加解释,似乎默认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尽管当时有“自由人”和“其他人”的区别和对选举权的限制)。但这样常识性的公民权的认识与当时在美国南方实行的奴隶制并不合拍。奴隶的后代还是奴隶,是奴隶主拥有的财产而不是自由公民。在美国正式废除奴隶制和内战之前,许多奴隶曾经诉诸法庭争取他们的权益。1857年,最高法院在对这样的一个案例判决时确定所有被作为奴隶带进美国的非洲裔人和他们的后代不受美国宪法保护,永远不能成为美国公民。这一判决加剧了当时一触即发的南方蓄奴州和北方自由州之间的矛盾,是内战爆发的导火索之一。

残酷的内战结束后,新政府立即着手保护南方被解放的奴隶的法制工作。国会在1866年通过第一个民权法案,确定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两年以后,宪法第14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是对公民平等权益的一个综合,更开宗明义地第一次为公民权作出定义:“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接受美国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

 

和几乎所有法律条文一样,这个定义也不是无懈可击的。尤其是那个插在中间的“并接受美国管辖”,其含义便比较模糊。一般认为,当时加进这个句子是为了排除两类人:生存在美国领土上但拒绝美国政府管辖的印第安人和外国外交使节或者入侵的部队。后者显然不受美国管辖,美国也绝不能把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当作美国公民看待和保护。按照这个理解,外国人正常来到美国,无论是访问还是工作,只要不是官派的外交官,其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自动获得美国国籍。

但“接受美国管辖”也不是那么简单。非法移民接受美国管辖吗?他们的到来并没有得到美国政府的批准,在美国也是以“黑户”的方式生活,很难说他们在法律意义上接受了或能接受美国的管辖。的确,即使是那些不愿意把他们称之为“非法”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把他们叫做“缺乏文件”的人。缺乏什么样的文件呢?当然就是接受美国管辖的文件证明了!另一方面,近年很多政客开始在这上面做文章,认为目前对第14修正案的诠释——即依此自动授予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公民权的政策——过于宽松,违背了条文的原意。有些人干脆就把来自墨西哥的大规模非法移民比作入侵的部队。

 

这样的争议也不是没有历史先例。早在19世纪末,就在第14修正案通过后的20多年里,就有过一次划时代的判决。

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排华法案》,不再允许华人来美。当时已经在美国的华人一旦离开美国,便不被允许返回。他们也被永久禁止成为美国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在美国的华人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永久回国或者在美国坚持但不得回国探亲。然而,这时在美国的华人中也不尽是第一代移民(其实他们算不上移民,来美国的主要目的是打工),也有一些是在当地出生并因为第14修正案获得了美国公民身份的人。

黄金德就是这样一位年轻人。他是加州的唐人街里的一位厨师,但出生在美国。他的父母也许因为《排华法案》的影响,在1890年就离开美国回国了,但当时大约17岁的黄金德自己留了下来。那年,他还独自到中国去探望父母,然后以美国公民的身份回美。1894年,他再度去中国探亲,但这次回来是被海关拘留在天使岛,拒绝其入境。加州的官员认为黄金德的父母来自中国,接受的是中国皇帝的管辖。因此,即使是出生在加州的黄金德也是接受中国皇帝的管辖,不符合第14修正案的条件。

网上能查到的黄金德的资料并不多,不清楚他本人具体是如何应付这一变故的。但从法庭资料来看,他有律师帮忙,把官司从加州法庭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这个案子的关键之处便是黄金德的父母和他本人究竟是“接受中国皇帝的管辖”还是“接受美国的管辖”,也就是第14修正案留下的那个模糊之处。

最高法院的6位大法官站到了黄金德一边,他们把应该被排除的特例(印第安人、入侵部队、外交官再加上出生在外国船只上的孩子)以外的所有情况都理解为“接受美国的管辖”,因此黄金德拥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并不受《排华法案》的限制。另两位大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则作为少数派提出异议。他们的反对意见却并不是来自对修正案的诠释本身。

 

黄金德不仅赢得了他自己的权益,他还为他之后100多年来的所有合法和非法移民的后代确认了公民身份。1982年,最高法院在另一桩案例中援引了黄金德的案例作出判决,即使是非法移民的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仍然符合“接受美国的管辖”的条件而是美国的自然出生的公民。最高法院的决定由一言九鼎的威力。现在想改变这一判定只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打新的官司迫使最高法院作出相反的判案,推翻过去的决定;二是修改宪法,明确规定非法移民后代不能因为出生在美国而自动获取美国国籍。这两者都绝非易事。

黄金德的曾孙女现在生活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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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30, 2010 @ 5:25 pm

《通向自由的坎坷之路》介绍

今年年初,听说以前在全美学自联里结识的几位朋友成立了一个叫做“华美社”(Chinese American Society)的组织。因为我对这种以种族为号召的事情向来兴趣不大,也就没多注意。后来又知道他们的主要诉求之一是要求美国政府为当年的《排华法案》向华人道歉,才觉得有点新意。当然,无论针对着的是美国还是日本,或者是中国政府,大张旗鼓地要求对方道歉总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情,即使要求到了,也无法知道对方是迫于压力还是出自真诚,反而会有怅然若失之感。就如同今天的中国人一直也搞不清日本政府是否已经为当年的侵华战争道过歉一般。

虽然对要求道歉一事没有兴趣,但还是被勾起了对《排华法案》那一段历史的关注。在美国生活已经二十多年了,知道这个民主国家的过去有着诸多的污点。美国最可贵的地方是她对自己的历史污点毫不遮掩,反而津津乐道,此所谓以史为鉴也。不过,《排华法案》却似乎的确被人遗忘了,虽然学术界还经常有讨论,偶尔也有像张纯如的《在美国的华人》那样的书出现,却也是昙花一现,少有反响。尤其是在华人社区本身,这方面的讨论集中在悲情诉求上,满足于以涟涟的泪水来博取大众的同情,却少有对历史深度的发掘和分析。

可能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华美社的这几位朋友收集出版了一部历史文集,名为《通向自由的坎坷之路》(The Rocky Road to Liberty)。该书采用大开本印制,共241页,分四个部分:历史简介、坎坷之路、历史文献和政府道歉的案例。前两个部分采用的是业已公开出版的综述和研究文章,大部分为英文,辅以少量是来自大陆和台湾的中文材料。第三部分则是历史文件的汇集,从中美《天津条约》、《蒲安臣条约》到后来的《排华法案》及其后续国会立法,以及当时华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诉诸法庭的历史记录。

 

华人向美国的迁移在1850年代加州发现金矿和1860年代美国兴建横贯铁路期间两次达到高潮。1868年的《蒲安臣条约》则奠定了华人进入美国的合法性基础。在该书收集的历史文献中,无论中英文,都把这段历史称之为华人“移民”的开始。然而,阅读这些文献却很快能发现当时的华人实际上完全没有所谓的“移民倾向”。他们只是希图来美国掘金或打工若干年,将自己的劳动所得几乎尽数汇回家乡,然后自己也就打道回府了。他们也从来未曾想过携带亲属,早期来美的中国女性便只局限于妓女和奴婢。因此,与其说他们是移民,不如说他们是临时的“客工”(guest worker)。他们这样的生活态度逐渐被本地人和其他的新移民嗤之为“拒绝同化”而遭到排斥。在短短十来年之后,起初受欢迎的华工便在经济萧条中成为当地人攻击的对象,在美国西部各地引发了大量的暴力冲突。

血腥的历史在这本书收集的史料中也能看到不同的表述。中文材料——即使是正规研究所出版的论文——都一致地描述当时“白人暴徒”对华人的毒打和驱逐。这样的事实在英文史料中也有着相同的描述。然而,只有阅读英文材料才能知道那样的暴力即使是在当时的美国也是非法的暴乱。当地的(白人)警察和一些政坛头面人物均勇敢地站在了正义一方,竭尽全力地保护华人的生命和财产,镇压暴徒。只有在措手不及或寡不敌众的情况下才导致了华人的重大损失。

类似的分歧在书中随处可见。主持《蒲安臣条约》的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原是美国派驻大清的领事。他在卸任之际觉得当初的《天津条约》不是一个对等条约,遂主动向清政府提出可以与美国重起谈判。清政府对他很是信任,于是竟然聘任他为大清的代表,与其继任者谈判形成《蒲安臣条约》——这在外交史上大概也应该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壮举了。但在一些中文研究材料里,蒲安臣的行动被谴责为美帝国主义阴谋的组成部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蒲安臣在这一作为上损害了大清的利益。

然而,《排华法案》还是在后来的1882年被美国国会通过了。这样一个明显种族歧视性的法律是如何在刚刚结束内战、解放黑奴并大规模欢迎欧洲移民的美国通过的呢?遗憾的是,相应的国会辩论过程并没有在这本书中得到反映。书中只给出了一些时间上的线索:法案最初提出时有二十年的期限,被总统以过于苛刻的理由否决。后改为十年期限才得以签署。但在这之后,法案不断地被延续,最终成为永久法并被加剧和扩展,直到1943年在二战的风云中被取缔。

同样在书中找不到答案的是《排华法案》的社会背景。十九世纪的美国是一个种族歧视的乐园,举凡稍后抵达美国的种族,如意大利人、爱尔兰人等等,都曾受到先来者的极端歧视。在美国土生土长的印第安人和更早来到这里的墨西哥人也不例外。然而,为什么华人成为唯一一个被美国法典“将种族歧视赤裸裸合法化”(当时反对《排华法案》的参议员George Hoar之语)的种族,却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历史问题。

 

《通向自由的坎坷之路》一书汇集了这一段历史的一些研究论文和历史文献,是一本相对详尽的入门材料。但作为文集,该书缺乏协调,对其可读性大有影响。收集的文章来源也良莠不齐,有些比较可靠(如英文维基和美国一些博物馆资料),有些则乏善可陈(如缺乏背景介绍的作者)。另外该书定价50美元(Amazon目前有相当的减价优待),似乎也不是一般读者所能负担。

书的两位主编都是十几年前留美学生中的活跃人物,在当初全美学自联里担任过重要角色。胡森现为中国科技大学数学系教授。董洁林则在美国硅谷从事自己的出版事业,并在国内出版过小说。

美国联邦政府曾经就二战中禁闭日裔美国人作出了正式道歉。旧金山市政府和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也曾分别就《排华法案》向华人提出道歉。争取美国联邦政府——《排华法案》的始作俑者——的道歉,正是这几位朋友出版《通向自由的坎坷之路》一书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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