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钱增强必须为剽窃道歉

8 02 2007年

   
有人发现昨天发表的拙文《产婆蟾的“黑色指垫”》的一个段落与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3级生态学硕士研究生钱增强的论文《进化论发展史综述》雷同,怀疑我剽窃了钱增强。其实是钱增强剽窃了我。《产婆蟾的“黑色指垫”》的这个段落改写自我在2004年3月写的一篇文章《新拉马克主义的盛衰》,钱增强的论文的几个段落都是剽窃自我的这篇文章,做了一点改动而已。我的这篇文章发表在《环球》半月刊2004年第7期,新语丝网站2004年4月8日转载,新浪网方舟子专栏2004年5月10日转载,后经改动收入《寻找生命的逻辑》一书。而钱增强的论文虽然未标写作、发表日期,但是从百度检索可以看出其网上登出时间为2005年7月20日:

jpkc.nwu.edu.cn/zwx/doc/word/word/006.doc 90K 2005-7-20

   
钱文突然冒出一句“苏联政府邀请卡姆梅勒去苏联,就是想让他领导对抗遗传学的运动”(这句也是从我的文中抄来的),却忘了照抄卡姆梅勒将去苏联的部分,就显得有些莫名其妙了,所以这位剽窃者其实不太高明。

   
我的文章在《环球》上发表时,编辑做了一点小改动,把“达尔文主义之食”改成“达尔文主义的日食”。钱文也用“达尔文主义的日食”,故可以推断他是从《环球》上抄来的。

   
钱文几乎照抄我的文章,其参考文献列了14篇(部)著作,却没有列我的文章,让我蒙此不白之冤,希望钱增强就此事向我正式道歉,否则我将向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正式告发钱增强剽窃,让他们对他做出处理。

   
下面是我的《新拉马克主义的盛衰》一文与钱文的有关段落的对照。

【方文】

   
在达尔文死后,自然选择学说越来越失去其吸引力,越来越多的生物学家采用其他机制来解释进化是如何发生的。生物学家普遍排斥自然选择学说的这个时期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现代综合”学说统一了进化论与遗传学为止,被“现代综合”学说的创始人之一、托马斯·赫胥黎的孙子朱利安·赫胥黎称为“达尔文主义之食”(按:编辑改成“达尔文主义的日食”)。

【钱文】

   
在达尔文死前和死后的一段时间,由于当时在一些科学难题上没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答,自然选择学说越来越失去其吸引力.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
30,40年代”现代综合理论”统一了进化论与遗传学为止,这个时期也被称为”达尔文主义的日食”.

【方文】

   
到1900年前后,自然选择学说的声誉跌到了低谷。大多数生物学家都支持别的学说,其中信奉者最多的是新拉马克主义。……为了与拉马克提出的其他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的进化理论有所区别,它被称为新拉马克主义。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新拉马克主义非常流行,甚至当时著名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海格尔都认为只有把自然选择学说和新拉马克主义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释进化。

【钱文】

   
到1900年前后,自然选择学说的声誉跌到了低谷.大多数生物学家都支持别的学说,其中信奉者最多的是新拉马克主义(Neo-Lamarckism).之所以称之为”新拉马克主义”是为了与拉马克提出的其他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的进化理论有所区别.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新拉马克主义非常流行,甚至当时著名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海格尔都认为只有把自然选择学说和新拉马克主义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释进化.

【方文】

   
……只有在魏斯曼开始质疑、否认后天获得性遗传之后,新拉马克主义者才面临着用实验证明自己的难题。

   
但是新拉马克主义者能够用来支持自己的实验很少,他们反复引用的实验也可以有别的解释。例如,法国生理学家布朗-塞奎(Charles
Edouard
Brown-Sequard,1817–1894)曾经做过一个实验,损害豚鼠的大脑,则豚鼠的后代会出现痫癫。但是这并不足以证实痫癫就是遗传而来,也有可能大脑的损伤产生了一种毒素,传递到子宫中而影响了胚胎的发育。遗传学诞生后,新拉马克主义者被逼入了绝境,更需要用实验来证明自己。其中最热衷于此的是奥地利生物学家卡姆梅勒(Paul
Kammerer,1880-1926),他用两栖动物做了许多实验以证明环境能够导致可遗传的适应性变化。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是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做的产婆蟾实验。

【钱文】

   
在魏斯曼开始质疑,否认后天获得性遗传之后,新拉马克主义者面临着用实验证明自己的难题.但是新拉马克主义者能够用来支持自己的实验很少,他们反复引用的实验也可以有别的解释.例如,法国生理学家布朗-塞奎(Charles
Edouard
Brown-Sequard,1817–1894)曾经做过一个实验,损害豚鼠的大脑,则豚鼠的后代会出现痫癫.但是这并不足以证实痫癫就是遗传而来,也有可能大脑的损伤产生了一种毒素,传递到子宫中而影响了胚胎的发育.遗传学诞生后,新拉马克主义者被逼入了绝境,更需要用实验来证明自己.其中最热衷于此的是奥地利生物学家卡姆梅勒(Paul
Kammerer,1880-1926),他用两栖动物做了许多实验以证明环境能够导致可遗传的适应性变化,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是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做的产婆蟾实验.

【方文】

   
……1926年,……一个多月后卡姆梅勒开枪自杀……
   
在卡姆梅勒死时,新拉马克主义在西方国家已接近破产,这个丑闻不过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新拉马克主义在苏联却正在兴起。苏联政府邀请卡姆梅勒去苏联,就是想让他领导对抗遗传学的运动。卡姆梅勒的自杀使得这场运动被推迟了,直到1935年有了合适的人选——李森科。米丘林-李森科主义其实也是一种新拉马克主义,这场政治闹剧在把苏联的遗传学家消灭殆尽,压制俄国生物学研究达30年之久之后,终于在1964年降下了帷幕。但是新拉马克主义并没有彻底退下舞台。虽然在当代生物学家当中几乎无人相信新拉马克主义,但是在生物学界之外,特别是在人文学界,新拉马克主义仍然大有市场。

【钱文】

   
然而,1926年爆发的作假丑闻导致了卡姆梅勒的自杀.在卡姆梅勒死时,新拉马克主义在西方国家已接近破产,这个丑闻不过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新拉马克主义在苏联却正在兴起.苏联政府邀请卡姆梅勒去苏联,就是想让他领导对抗遗传学的运动.卡姆梅勒的自杀使得这场运动被推迟了,直到
1935年有了合适的人选——李森科.米丘林-李森科主义其实也是一种新拉马克主义,这场政治闹剧在把苏联的遗传学家消灭殆尽,压制俄国生物学研究达30
年之久之后,终于在1964年降下了帷幕.但是新拉马克主义并没有彻底退下舞台,并在生物学界之外,特别是在人文学界仍然大有市场.



肖传国在美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译文

8 02 2007年

  肖传国在美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译文

  (Yush翻译)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
  纽约东区

  原告 肖传国 诉 被告 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

  诉讼性质

  1.
原告肖传国为纠正被告蓄意制造并发表错误书面陈述而提起本诽谤诉讼。原告、布鲁克林居民,遭到文章《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诽谤。该文由被告饶毅撰写,并由被告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在互联网上发表,随后最终被重要的中文新闻来源《人民日报》的印刷版和网络版发表。该文是对原告名誉的持续、蓄意侵犯,错误并蓄意地声称原告具有“非常低水平的学术成就”、没有证据表明“他真正根本搞懂了科学”、以及其他类似陈述。该文然后错误并蓄意地宣称:原告要么智力迟钝、要么是个“精神病患者”。作者声称他有资格做出这些判断,因为他“对中国生物医学界比较熟悉”、“深入了解中国生物医学的历史演变”、”与国际神经科学界联系密切”。

  2.
事实是:肖传国是一位受到高度尊敬的理论泌尿科医师,他的与脊髓损伤有关的膀胱控制问题上的先驱工作受到国际承认,开创了修复这些与脊髓有关的膀胱机能障碍的新手术。该新手术使损伤受害人能够不借助导尿管排尿,避免了与持续使用导尿管有关的感染的严重危险,从而延长寿命。

  3.
据悉并确信,被告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知道上述第2段所述的所有真实情况,仍然明知不真实却不顾对原告的影响发表了诽谤文章。

  4.
由于这些故意的错误断言,原告遭受了个人和职业名誉的损害、情绪和精神的巨大痛苦、生意和职业机会的丧失,尤其被拒绝了中国科学院的职位。因此,所有被告对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负有连带和个别的责任。

  管辖权和审判地

  5. 根据美国法典28 U.S.C. §
1332(a)(2),本法院具有多地域管辖权,即:原告为在中国定居、现以合法外国人身份住在纽约州的中国公民;被告饶毅为在伊利诺斯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被告方是民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为纽约州社团,其营业地点在纽约州。涉案诉求金额扣除利息和费用,超过28
U.S.C. 1332所规定的总额。

  6. 根据28 U.S.C. §
1391(a),本法院作为审判地是适当的,因为导致原告主张的大量事件发生在纽约南区【译按:原文如此,似应为“东区”】。

  当事人

  肖传国

  7.
原告肖传国为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他是中国公民,保持在中国的住所,并且是合法在本国居住于纽约州Kings郡Brooklyn区的外国人。

  8.
原告在其整个公共服务和私人执业生涯中,始终在其同行中因学术、科学和医学成就赢得杰出声誉。肖医生是美国泌尿学会历史上卓越的Jack
Lapides奖的唯一两次获得者。该奖由美国泌尿学会颁发给泌尿领域的杰出成果。

  9.
原告的学术事业及其私人医疗执业,依赖于其学术、科学和医学成就方面的声誉。

  饶毅

  10. 被告饶毅为伊利诺斯州的西北方大学【译按:原文为North Western
University】医学院神经学教授。

  11. 据悉并确信,被告饶毅为《意见书》的作者。

  12. 被告饶毅为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居民。他是美国公民。

  新语丝中华文化社

  13.
据悉并确信,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为纽约一非赢利社团,在纽约州Onandanga郡结社,其主要营业地点在纽约州Onandanga郡Liverpool市。其所营业务之一是出版《新语丝》杂志,一份每日出版的互联网杂志。被告社团及杂志由被告方是民运作,他也是被告社团的社长及理事。被告社团由于耸人听闻的新闻报道、特别是攻击著名中国公民声誉的揭丑文章而众所周知。

  14.
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在约2006年9月6日发表了《意见书》的网络版,并随后继续在网上发表该文。

  方是民

  15.
被告方是民为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社长及理事。事前(非本案直接理由),被告方是民撰写了针对原告的诽谤声明,由他和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筹划发表在《新语丝》互联网杂志上。原告成功地起诉了方是民以这些陈述诽谤之后,方是民为了报复,心怀恶毒动机,筹划了这篇表面上由饶毅所写的诽谤文章《意见书》,由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和其他场所发表。

  16. 方是民为加利福尼亚州San Diego郡San
Diego市居民。他是美国公民。

  《意见书》中关于肖传国的不实陈述

  17.
被告饶毅的《意见书》一文,包含对原告名誉的持续、蓄意侵犯。其中,饶毅声称原告具有“非常低水平的学术成就”、没有证据表明“他真正根本搞懂了科学”或比“我的学生的学生”更好一些、以及“如果肖传国真要成为院士,他肯定会创最低点记录”。文章随后表示,饶毅相信原告一定心智有缺陷。

  18.
虽然饶毅在文章中频繁地以调侃的方式标榜其诽谤言论为“意见”,而且明显地有意让读者也这样理解,但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手腕。文章开头,饶毅竭力标榜自己在国际神经科学界和中国生物医学界有联系、并具备专门知识,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相信他有资格评价原告肖传国的学术声誉。

  19. 特附上《意见书》英文翻译作为证据A以供参考。

  20.
中文的《意见书》一文,继续通过互联网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广泛散布。

  诽谤行为和赔偿金

  21.
上述第15段提及的、由被告发表的有关原告的陈述,实质错误、毁坏名誉,指控原告专业和学术上全面不胜任、专业完全不合格、甚至精神病。被告肆意放纵、不顾一切地发表这些陈述,完全不顾对原告的伤害后果。

  22.
由于上述原因,原告已承受到感情上的剧痛,并且在社会上、特别是在中文社会上,在专业和其他方面,遭受到人格和名誉的伤害,其损失为两项之和:(i)5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和(ii)5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该赔偿总额占据被告净财产的足够比例,以阻止未来的类似行为。

  第一起诉缘由(诽谤——公然的不负责任行为,针对所有被告)

  23. 原告特重复提出第1至22段,相当于全部内容列在此处。

  24.
在发表第15段提到的诽谤陈述时,被告是以公然不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的,未妥当考虑负责任者通常所遵守的信息收集传播标准。

  第二起诉缘由(诽谤——事实上的蓄意,针对所有被告)

  25. 原告特重复提出第1至22段,相当于全部内容列在此处。

  26.
被告在发表第15段提及的诽谤陈述时,知道它们是错误的,或者不计后果地付诸行动而不顾它们真实与否。

  综上,原告肖传国:

  1.
要求判决全部被告总金额不少于50万美元、另加利息和本次诉讼的费用支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惩罚性赔偿总额不少于50万美元、或占被告净财产足够比例,以阻止未来的类似行为;并且

  2. 请求本法院可能认为公正合理的类似的额外或更多的赔偿。

  签署于:纽约州纽约市

  2006年11月___日

  詹姆士 B. 勒博
  原告律师
  350 Fifth Avenue, Suite 4710
  New York, New York
  (212) 868-3311



新语丝社在美国的注册地点于昨天收到肖传国的律师派人送达的诉状

7 02 2007年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纽约大学临床副教授肖传国于2006年12月5日向美国联邦纽约东区法庭指控新语丝网站在2006年9月7日刊登美国西北大学神经学教授饶毅向中国法庭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一事损害其名誉,导致他没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按:肖落选院士一事发生于2005年10月),并索赔100万美元。新语丝社将积极应诉,并考虑提起反诉。欢迎在美的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以下为肖传国递交的诉状。(方舟子声明:我是中国公民,不是肖传国诉状指称的“美国公民”。对肖传国诉状中的其他种种不实之辞,将在以后给法庭的答辩中一一指出)

CASE NUMBER CV 06 6438
Clerk: Robert C. Hernemann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X

CHUAN-GUO XIAO, Index No.

Plaintiff,

 

- against -   
COMPLAINT

 

YI RAO, SHIMIN FANG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Defendants.

—————————————————–X

Nature of the Action

 

1. Plaintiff, Chuan-Guo Xiao, brings this action for defamation to
redress false written statements maliciously made and published by
defendants.  Plaintiff, a resident of
Brooklyn  is defamed in the article “My Opinions
On The Libel Suit Brought by Xiao Chuan-Guo Against Fang Shi-Min,”
(henceforth “My Opinions”) written by defendant YI RAO and
published on the internet by defendants SHIMIN FANG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and thereafter and as a result
published by the print and internet editions of the People’s
Daily, a leading Chinese-language news source. 
The article is a sustained and malicious assault upon plaintiff’s
reputation, falsely and with malice claiming plaintiff has a “very
low level of academic achievement” and has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really knows science at all,” plus other similar
statements.  The article goes on to state, falsely
and with malice, that Plaintiff is either mentally retarded or a
“psychopath.”  The author claims himself
qualified to make such judgments, since he is “very familiar with
the Chinese biomedical community,” has “in depth knowledge about
biomedical history and evolution in China,” is “well connected
within international neuroscience circle.”

2. The truth is that Chun-Guo Xiao is a highly-regarded academic
urologist who is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for his pioneering work
related to bladder problems related to spinal cord injury, and has
pioneered a novel procedure for the rehabilitation of such
spinal-cord related bladder dysfunction.  This
novel procedure has enabled victims of such injury to void without
the aid of a catheter, thereby avoiding the serious risks of
infection associated with constant catheter use and thereby
increasing life expectancy.

3.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s Yi Rao, Shimin Fang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knew all of the true
facts set forth in paragraph 2 above, yet they published the
defamation knowing it was untrue and without regard to its effect
on plaintiff.

4. As a result of these knowingly false assertions, plaintiff has
suffered injury to his 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reputation, great
emo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distress, loss of business and career
opportunities, and specifically was denied an appointment to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ll defendants are
therefor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compensatory and
exemplary damages.

 

JURISDICTION AND VENUE

5. This Court has diversity jurisdiction pursuant to 28 U.S.C. §
1332(a)(2) in that Plaintiff is a citizen of China domiciled in
China, who resides in the State of New York as a lawful alien;
defendant Yi Rao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Illinois; 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and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is a New York State corporation with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New York State. The matter in
controversy exceeds, exclusive of interests and costs, the sum
specified by 28 U.S.C. § 1332.

6.  Venue is proper in this Court pursuant to 28
U.S.C. § 1391(a) because a substantial amount of the events giving
rise to the claim occurred in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THE PARTIES

 

Chun-Guo Xiao

 

7. Plaintiff, Chun-Guo Xiao, is a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on
the faculty of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He is a citizen of China, maintains his
domicile in China, and is an alien lawfully in this country,
residing in Brooklyn, County of Kings, State of New York..

8. Throughout his career of public service and private practice,
plaintiff has always developed an excellent reputation for
academic, scientific and medical achievement in his
profession.  Doctor Xiao is the only person in the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to be the recipient
of the distinguished Jack Lapides award on two separate
occasions.  This award is one given by the
Americ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for outstanding work in the field
of Urology.

9. Plaintiff’s academic career, as well as his private medical
practice depend on his reputation for academic, scientific, and
medical achievement.

 

Yi Rao

 

10.  Defendant Yi Rao is a professor of neurology
at the North 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in
Illinois

11.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 Yi Rao is the author of
“My Opinions.”

12. Defendant Yi Rao is a resident of Chicago,
Illinois.  He i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13.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is a New York not-for-profit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in Onandanga County, New York, and with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Liverpool, Onandanga County, New York. One of
its primary business operations is the publication of New Threads
magazine, a daily internet magazine.  The
defendant corporation and the magazine are operated by defendant
Shimin Fang, who is also its President and Director of the
defendant corporation.  The defendant corporation
is known for sensationalist journalism, particularly muckraking
articles assaulting the reputations of prominent Chinese
citizens.

14.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published
an online edition of the article “My Opinions” on or about
September 6, 2006, and has continued to publish the article online
thereafter.

Shimin Fang

 

15.  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the President and
Director of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On prior occasions, not directly the subject
of this lawsuit, defendant Shimin Fang wrote libelous claims about
plaintiff, which he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arranged to have published in the New Threads internet
magazine.  After plaintiff successfully sued
Shimin Fang for libel for these statements, Shimin Fang, in
retaliation and with malicious motives, arranged for the libelous
article “My Opinion,” ostensibly written by Yi Rao, to be
published by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and
elsewhere.

16.  Shimin Fang is a resident of the City of San
Diego, County of San Diego, State of California. 
He i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true Statements in “My Opinions”Concerning Chun-Guo
Xiao

 

17. Defendant Yi Rao’s article, “My Opinion,” consists of a
sustained assault upon plaintiff’s reputation, wherein defendant
Yi Rao claims plaintiff has a “very low level of academic
achievement” and has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really knows
science at all” or is any better than “the students taught by my
students,” and that “[i]f he ever becomes an academician, he will
surely set the record for the lowest standing.” 
The article goes on to express defendant Yi Roa’s belief that
Plaintiff must be mentally defective.

18. Although Yi Roa, in his article, continually and in an
exaggerated tongue-in-cheek fashion, characterizes his defamatory
statements as “opinions,” this is little more than a legalistic
ploy, and evidently intended to be understood as such by the
readers.  The beginning of the article, Yi Roa
strains to characterize himself as a person with connections and
expertise within the international neuroscience community and the
Chinese biomedical community, so as to establish that he is
qualified to assess the academic reputation of Plaintiff, Chun-Guo
Xiao.

19.  An English Translation of “My Opinion” is
attached hereto as Exhibit A and incorporated herein by
reference.

20. The article “My Opinion,” in Chinese, continues to be
disseminated widely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 other
countries via the internet.

 

Defamation and Damages

 

21.  The statement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5
above, published by defendants of and concerning plaintiff, are
materially false and defamatory and impute to plaintiff general
professional and academic incompetence, total lack of fitness for
his profession, and even mental illness. Defendants published these
statements wantonly and recklessly,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for its
injurious effect upon plaintiff.

22. By reason of the above, plaintiff has suffered emotional
anguish, and been injured in his character and reputation in the
community, particularly in the Chinese-reading community, both
professionally and otherwise, to his damage in the sum of (i)
$500,000 in compensatory damages and (ii) $500,000 in exemplary
damages in an amount that is a sufficient percentage of defendants’
net worth to deter such conduct in the future.

 

First Cause of Action(Libel—Gross Irresponsibility as Against All
Defendants)

 

23.  Plaintiff hereby repeats and realleges
paragraphs 1 through 22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24. In publishing the defamatory statement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5, defendants acted in a grossly irresponsible manner
without due consideration for the standards of information
gathering and dissemination ordinarily followed by responsible
parties.

 

Second Cause of Action(Libel—Actual Malice as Against All
Defendants)

 

25. Plaintiff hereby repeats and realleges paragraph 1 through 22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26. At the time the defendants published the defamatory statements
quoted in paragraph 15, they knew that they were false, or acted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they were true or not.

WHEREFORE, plaintiff, Chun-Guo Xiao:

1. demands judgment against all defendants in an amount not less
than $500,000,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nd the costs and
disbursements of this action,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an amount not less than $500,000 or in an
amount that is sufficient as a percentage of defendants’ net worth
to deter such conduct in the futures; and

2. requests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is Court may deem
just and proper.

 

Dated: New York, New York

November ___, 200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ames B. LeBow

Attorney for Plaintiff

350 Fifth Avenue, Suite 4710

New York, New York

(212) 868-3311
 



对“方舟子抄袭颖河”一事再说几句

4 02 2007年

   
关于《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一文是否抄袭了颖河系列文章《认识药物》一事,我以前已经说过了,两篇文章都是参考了FDA出的一本资料写的,所以有些段落相似,例子、数据都相同。颖河的文章是提交新语丝发表,经我审阅后登出的,我当然是读过的,还向别人推荐过,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有比较深的印象,写的时候也受其影响,比如那个“106天之后”。但我那篇文章并非照着颖河的文章写的。

   
因为《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收入《科学成就健康》,有人近日又别有用心地再提“抄袭”,到处张贴。我本来懒得去理的,因为说得再多,也挡不住这些相信谎言千遍成真理的人继续唠叨个不停,比如我“抄袭”《科学》论文一事,我澄清了多少次,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不是还在继续诬陷我吗?北大哲学系的刘华杰不还继续用捏造事实的手法写成一篇论证我“抄袭”《科学》论文的“论文”,被杨玉圣拿去发表在国内一份名叫《社会科学论坛》学术期刊上吗(那份期刊的编委个个都是瞎了眼)?但这几天有人自称是我的支持者,断定我的确“抄袭”了颖河文章,发email要我为此道歉,还有人在blog上贴文,也自称是我的支持者,为我的“抄袭”而感到“悲哀”。这倒要让我为这些被误导的“支持者”感到悲哀了,就再浪费时间多写几句吧。

   
据说是新发现了我抄袭颖河的铁证,即对三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部分。指控者称,FDA文关于三期临床试验的介绍只有一个表格,“方舟子和颖河都是对着同一张表格用文字进行描述,为何描述出来的文字相似度那么大?”

   
该指控者在这里撒了一个谎。实际上,FDA文的正文也对三期临床试验有介绍,并非只有一个表格。做为对常识性的程序的介绍,出现某种相似性本不足为奇。但是如果仔细核对我和颖河的介绍,会发现实际上在具体措辞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将差异之处与FDA文比较,恰恰可以证明我是根据FDA文而不是颖河文做介绍的——因为对这部分内容的处理,我要比颖河更贴近原文。

   
例如,对I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颖河称其“初步观察新药的安全性并确定合适的给药剂量”,我则更精确地说“其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会出现急性毒副作用,检验合适的安全给药剂量”,我根据的就是FDA文的说法,“These
phase 1 studies assess the most common acute adverse effects and
examine the size of doses that patients can take safely without a
high incidence of side
effects.”所以出现了颖河用“安全性”而我用“急性毒副作用”,颖河用“确定”而我用“检验”的差异。我的这部分介绍中还有一句话为颖河所无:“如果没有严重的问题,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进入II临床试验。”这也是根据的FDA文:“If
phase 1 studies don’t reveal major problems, such as unacceptable
toxicity,…”
   
对II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颖河说“进一步观察安全性”,我说“也对短期的安全性做进一步观察”,多了“短期的”一语,也是因为原表格中有此说法。

   
顺便说一下,我这篇文章其实早在2004年就写好了,一直没有发表,只是在2005年《中国新闻周刊》就“爱滋病新药疑云”采访我时,希望我提供一个介绍三期临床试验的小资料,我才把这部分内容给了他们,登出时并没有署我的名字,我也不介意,因为这种格式化的介绍其实没有什么原创性的。我之所以提及此事,只是不想万一有人发现我的介绍与《中国新闻周刊》上的小资料一字不差,来指控我抄袭了《中国新闻周刊》。

   
其实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人(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为了诬陷我抄袭,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论文的区别,比如那位一贯靠造假来打假的杨玉圣竟为此将我比作汪铭铭,也有人(我的“支持者”)则是不懂这二者的差别。对后者,我抄一段我在《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收入《研究生是怎样炼成的》一书)中的话,希望以后别再以我的“支持者”的身份来为我“悲哀”: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三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2007.2.3.



《论语》胡译

22 01 2007年
   今天见到有人在牛博网《于丹教授真是签名机器》一文后面留言说:

  Re: 于丹教授真是签名机器
[匿名] 跟铁 [61.150.7.90] @ 2007-1-22 13:19:50

  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历来在诸多译文中,将“女”译为“女人”,说明孔子轻视妇女。据笔者所知,至少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有专家学者对此提出异议,指出孔子说的“女”在春秋时代是通假字,同“汝”( rǔ),应译为“你”或“你们”,不是指“女人”。

  近期读到人民日报出版社在孔子研究院指导下于2005年9月出版的《新译》一书,对此有全面考证,发现《论语》中收入孔子所说18个“女”字都是通假字,都是代词,不是名词。这18句原文和译文如下: 

  1、子曰:“由!诲女(rǔ,你)知之乎?”(《论语·为政》) 

  译文:孔子说:“由呀!我教导你的话,知道了吗?” 
  2、子谓冉有曰:“女(rǔ,你)弗能救欤?”(《论语·八佾》) 

  译文:孔子对冉有说:“你不能劝阻他吗?” 
  3、子曰:“女(rǔ,你),器也。”(《论语·八佾》) 
  译文:孔子说:“你呀,好比一个器皿。” 
  4、子谓子贡曰:“女(rǔ,你)与回也,熟与?”(《论语·公冶长》) 

  译文:孔子问子贡道:“你和颜回相比,谁更好一些?” 
  5、子曰:“弗如也,吾与女(rǔ,你)弗如也。”(《论语·公冶长》) 

  译文:孔子说:“是不如他,我赞成你的说法,是不如他。” 
  6、子曰:“今女(rǔ,你)画。”(《论语·雍也》)。 
  译文:孔子说:“你把自己束缚住了。” 
  7、子谓子夏曰:“女(rǔ,你)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 
  译文:孔子对子夏说:“你要做君子儒,不要做小人儒。” 
  8、子曰:“女(rǔ,你)得人焉尔乎?”(《论语·雍也》) 

  译文:孔子[问子游]说:“你在那里发现人才了吗?” 
  9、子曰:“女(rǔ,你)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论语·述尔》) 

  译文:孔子[对子路]说:你为什么不这样说:他的为人,发奋得忘了吃饭,快乐得忘了忧愁,连快要老了都不知道,如此而已。 

  10、子曰:“吾与女(rǔ,你)为死矣。”(《论语·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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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这些都是什么“专家学者”,“孔子研究院”又是什么机构,但是这种“新译”其实是胡译,这样的考证其实是恶搞。

   
一、《论语》中的“女”并非都是“汝”的通假字,也有表示“女人”的,如: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论语·微子》)

   
二、“女”无疑可以是“汝”的通假字,但是“女子”一词并不就等于“汝子”。实际上,在先秦文献中,“女子”是个很常见的词汇,就我所见,无一例外都表示“女人”的意思,拿电子文本检索,就可以找出一堆出来,例如:

   
【女子】废其纺织而修文采,故民寒;男子离其耕稼而修刻镂,故民饥。(《墨子·辞过》)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

   
今世俗之乱君,乡曲之儇子,莫不美丽姚冶,奇衣妇饰,血气态度拟于【女子】。(《《荀子·非相》》)

   
现今国学大热,不学无术者也混迹其中贩卖私货,更有为了维护“至圣先师”的光辉形象而故意曲解的,想去凑国学热闹的读者,还是多长点见识的好,免得上当。



于丹教授真是签名机器

21 01 2007年
  昨天偶尔听到电视新闻说,有一位叫于丹的传媒学教授写了一本畅销书《论语心得》,在中关村图书大厦签名售书,当天就签名卖出了一万多本。我并不怀疑这种书能一天卖出一万多本(在这个一个20出头的文学女青年都可以成为“古诗词代言人”、热卖剽窃来的古诗词欣赏的年代,有什么不可能的?),但是我很怀疑一个人是否一天能签一万多本书,虽然于丹教授的名字很容易写。我本以为是记者误报,在网上查了一下,原来还是于教授亲口对着电视镜头说的:“当时我是从中午1:40签到晚上10:10,首签的数量是一万零六百多本,当天的销售量是一万两千六百多本。……从肩膀一直到手全是疼的,到最后手拿着笔就一直在往下掉,我觉得这也是难以逾越的一个记录。”(太原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对话》,http://dong.sxty.com.cn/myzd/48/20061231201503.htm

  8个半小时签一万零六百多本,算下来平均不到3秒就必须签一本,包括接书、签名、递书各个环节,而且中间要不吃不喝不休息,不能有任何的打岔、走神和片刻的停顿,像个机器人一样不停地签啊签,才能完成这个难以逾越的纪录。不知这是不是靠读《论语》得来的功夫,难怪于教授会把“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解释成“女人的心理和小孩子一样,让男人无法捉摸”,因为这等功夫的确让我等无法捉摸;也难怪于教授会把“民无信不立”解释成“国民没有信仰不能立国”,因为这样的“信”是令人不能不佩服的。

  我对《论语》无心得,自然是不行的,不仅名字比于教授多了个字,而且也没法把自己训练成无法捉摸的签名机器。今天花了两个小时,也只签完了不到一千本《科学成就健康》,不过应该足以满足邮购签名本的读者的需求了。

(XYS20070120)
 


新语丝网站2006年十大新闻

18 01 2007年
   
一、法官悍然保护造假者。武汉江汉区法院吕瑛等法官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肖传国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属于国际期刊论文、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等离奇理由认定方舟子的批评基本失实,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判决结果公布后,学术界舆论大哗,500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抗议该判决。之后,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和西安长安区法院也分别对“八卦宇宙论”发明者刘子华亲属诉方舟子等、“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西安翻译学院及其院长丁祖诒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做出有利于原告的一审判决,认定方舟子等被告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二、造假教授受处理。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同济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院长杨杰因为被揭露出履历有假,先后被免去职务。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刘登义也因为履历问题辞职。

   
三、打假基金启动。在肖传国案一审判决的刺激下,何祚庥院士等人在国内发起成立“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同时“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也在美国宣告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两个组织在目前主要是为由于学术打假而导致的恶意诉讼提供资助。

   
四、网上再起中医之争。新语丝网站一向是网上批判中医的主要阵地,张功耀、王澄发起“告别中医中药”网络签名,引发又一轮批判中医的热潮。新语丝网站针对这一事件已发表500多篇文章,中医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等问题遭到了全面的批评和质疑。

   
五、网上流行反对打假公开信。国内邓正来发起的“109名教授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和国外傅新元发起的“120位中国科学家关于科学研究诚信的公开信”先后在媒体亮相,矛头直指“网络打假”,要求对造假者实行“无罪推定”。这两封信的发起人和部分签名者都曾经在网上被指控有学术不端行为。宋正海等150名伪科学研究者和支持者也发起公开信要求在中国《科普法》中删除“伪科学”一词。

   
六、四川大学急保涉嫌造假名教授。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教授丘小庆和四川大学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魏于全先后被指控发表在国际著名刊物上的论文有假,四川大学校方匆忙召开新闻发布会加以“澄清”。

   
七、数学大师再打假。菲尔兹数学奖获得者、哈佛大学教授丘成桐再次对中国学术腐败做出激烈批评,批评北京大学从国外引进的“特聘教授”大部分是假的,因为这些人同时在美国担任全职教授。针对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的否认,新语丝网站公布“北大伪特聘教授全调查”。

   
八、哈佛教授痛斥中国剽窃者。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麦克·C·詹森在获悉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教授和南开大学刘刚剽窃其发表在1992的一篇论文后,指责这“直接严重地违背最基本的学术标准”,要求发表剽窃论文的《中国经济刊物》做出道歉。

   
九、潘知常失常。南京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潘知常在被发现其论著与他人“所见略同”后,恼羞成怒,竟发出几封恫吓信,要发动“无数在媒介工作的学生”,调动“全国各大网站”、“全国媒介”为其公报私仇。

   
十、“真话院士”病逝。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一直在揭露学术造假和伪科学、近年来越来越活跃的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病逝,在与中国学术腐败和伪科学的战争中,失去了一位主将。



评韩连庆《读书记(43):鲁迅的遗嘱》

18 01 2007年
   【方舟子按:我说朱学勤伪造鲁迅遗嘱(XYS20061216),指的是朱学勤所述鲁迅遗嘱的内容与鲁迅遗嘱的原文、原意都不符合,揭露的是他如何窜改、歪曲鲁迅的遗嘱,并没有否认鲁迅有过一份非正式的遗嘱。这位“反科学文化人”(北大哲学系教授吴国盛的博士研究生,现为北航政治课教师,经常发表自作聪明的反科学评论)竟然能理解成我否认鲁迅有过遗嘱,把我引用过的《死》一文又抄了一遍,对我大加嘲笑、抨击,如此高超的智力当然只能去当“哲学博士”、
“政治课教师”,但是却好意思出来写“读书记”,而且还是真名实姓、照片高悬,好像是唯恐天下人不知他的智商有多高,也是一奇。顺便说一下,说鲁迅的遗嘱是“冯雪峰执笔的,鲁迅做了两点修改”,刚好把事实搞反了。鲁迅的《死》一文说得明明白白,这份遗嘱是他自己曾经有过但没有诉诸文字的想法。据回忆,鲁迅曾把《死》一文的草稿给冯雪峰看,冯雪峰对该遗嘱提了两点意见,鲁迅据之做了补充(加了“但老朋友的,不在此列”、“空头”两处限制)。】

  读书记(43):鲁迅的遗嘱

  韩连庆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u/4b7942e1010006qn

  年前有朋友请吃饭,上车之后问去哪里,朋友说去亚运村的“孔乙己酒店”。到了店里,看到大堂里鲁迅的雕像,我对朋友说,今天来这很有意义,最近正好是鲁迅先生逝世七十周年。朋于无语,我就知道他对这些不感兴趣,这正好应了鲁迅的遗嘱——“忘记我,管自己的生活。——倘不,那就真是糊涂虫。”朋友不是糊涂虫,所以有房有车;我是糊涂虫,所以是“月光族”。

  那一周的《南方周末》用几个版的篇幅讨论鲁迅,其中有中国学者的,也有定居海外的华人学者的,也有日本、韩国、德国学者的。其中朱学勤的文章又“惹恼”了方舟子,跳出来叫嚷朱学勤“伪造”鲁迅遗嘱,说鲁迅根本没有什么遗嘱。恰好这几天在读钱理群教授的《与鲁迅相遇》,书中也详细分析了鲁迅的这份“遗嘱”。钱教授在开始的时候还在“遗嘱”上加引号,后来就干脆去掉了。这份遗嘱是由冯雪峰执笔的,鲁迅做了两点修改。遗嘱是题名为《死》发表的,内容有七条:

  1、不得因为丧事,收受任何人的一文钱。——但老朋友的,不在此列。

  2、赶快收敛,埋掉,拉倒。

  3、不要做任何关于纪念的事情。

  4、忘记我,管自己的生活。——倘不,那就真是糊涂虫。

  5、孩子长大,倘无才能,可寻点小事情过活,万不可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

  6、别人应许给你的事物,不可当真。

  7、损着别人的牙眼,却反对报复,主张宽容的人,万勿和他接近。

  06年最后一期《读者》上,选摘了鲁迅之子周海婴的一篇回忆父亲的文章。周海婴就把这七条作为鲁迅的遗嘱来看待,说自己没有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而是以工程师的身份从中央电视台退休。

  人家儿子都当遗嘱了,方舟子还在叫嚷朱学勤“伪造”鲁迅遗嘱,是不是方舟子认为只有回光返照说的话才是遗嘱,还是在美国呆久了,认为非得有律师在场说的话才算遗嘱?



对科学的傲慢与偏见(原文)

17 01 2007年
    
去年9月我发表《中国为何盛产“科学妄想家”》一文,认为对那些没有受过恰当的专业训练,不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但是又自称做出了重大科学发现,未获得科学界认可,却以其毕生精力不懈地推销自己的人,把他们称为“民间科学家”并不恰当,更恰当的称呼应是“科学妄想家”。最近有读者提供材料,获悉心理学界把这类自认是伟大的发明家、科学家的人视为精神病患者,得的是“夸大妄想症”。

   
对于病人,人道的做法应该是让其接受治疗,起码不应该对其所作所为推波助澜,刺激他,加重其病情。但是中国的媒体出于猎奇、吸引眼球或想替这些人打抱不平的动机,却经常报道这些人的事迹,加深其妄想。比如,有自称破解了所有重大数学难题的退休工程师,最近被凤凰卫视的辩论节目请去现场控诉反伪科学人士和中国学术界是如何打压他,当场说出了“我是五百年来数学界第一人”的惊人之语后,意犹未尽,事后接受报纸记者采访时,又进一步膨胀成了“根据现在的情况来说,我是两千年来数学界第一人,以前说五百年还是保守的”。如果这还不属于“夸大妄想”,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算得上。

   
有点头脑的人听了这样的大话,即使不是心理医生也该知道是怎么回事了。但是电视台并非是想让这些人出丑逗观众一乐(这样做其实也不人道),而是很正儿八经地把他们当嘉宾,甚至是同情他们遭受“打压”的遭遇的。只见节目主持人在听了这番控诉后,拿着此人的著作,质问参加辩论反伪人士:“这本书你们看了吗?在座的,你们谁是搞数学研究的?请问有人看得懂吗?看不懂凭什么要说人家是伪科学?”事后主持人声称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并抱怨“当时没有一个人给出一个说服性的答案”。

   
答案其实很简单。当时在座的反伪人士虽然没有谁搞数学研究,未必看得懂那本“最伟大的数学著作”,但是只要是智力正常的人,都不会相信“我是五百年来数学家第一人”的自吹自擂,更不会相信会有人一个人解决了所有的数学难题、让全世界数学家都失业。何况,在座的人没有看过、看不懂,并不等于就没有专家看过而且看得懂。早已有数学专家浪费时间鉴定过了此人的数学“成果”,发现其中充斥了学过大学低年级数学的人都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网上有多篇具体指出其错误所在的文章,只不过此人拒不承认而已,这也不奇怪,因为心理学家已告诉我们,它“是一种在病态基础上产生的歪曲或错误的信念,病人坚信不疑,不能被说服,也不能被客观事实、亲身体验纠正,只能随着精神疾病的缓解而消失”。

   
因此,要揭露某种伪科学,并非就必须是那个领域的专家才有资格。对那些简单的伪科学(例如“永动机”、“水变油”、“一个人解决了所有数学难题”),是依据常识、逻辑和基本的科学知识就可以做出判断的。对那些复杂的伪科学,也许需要用到专业知识,那么只要尊重科学界的意见,也可以做出判断。

   
有人说,科学界也有造假、不端行为、“学霸”作风,历史上也曾经有过当时科学界认为是正确的东西后来发现是错误的,认为是错误的后来反而被承认是正确的,我们凭什么就要相信学术界的判断,不去担心学术界有可能制造真假错案?

   
第一,个别的科学家的所作所为并不能代表科学界,学术造假、不端行为并非科学界的主流,也不可能成为科学界的主流。它们恰恰是科学界的主流所反对的,与科学本身水火不容的。它们是科学研究中的不正常现象,经不起检验。

   
第二,历史上虽然有过一开始被认为是错误的学说后来获得平反的例子,但是这不等于现在被认为错误的学说就是受到了冤枉。事实上,在历史上被认为错误的学说,绝大部分仍然是错的。正如一个被告不能拿与己无关的冤假错案为自己辩护一样,一个科学学说是否成立,要看它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而不能以学术界曾经有过的失误做为自己成立的理由。

   
第三,科学有自我修正的能力,科学界发生的种种演变(错误的变成正确的,正确的变成错误的,主流变成支流,支流变成主流等等),都是科学界内部的事,从来就不是科学界之外的力量所能推动的。非科学因素的干预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科学研究是最专业化的行业,如果连科学家们对某个科学问题都会看错的话,其他行业的人士凭什么就认为自己比科学家们更高明?历史上可曾有过哪个政治家、哲学家、作家、记者、节目主持人等等人士对某个科学问题的看法要比当时的科学界看法更正确的例子?

   
但是中国不仅盛产“科学妄想家”,也盛产“科学妄评家”。许多人文学者、媒体人士自身从未受过科学训练,从没进过实验室,甚至连科学课程都没有上过,然而却自以为要比主流科学界更懂科学是什么,甚至连对某个具体科学问题的看法,也自以为比行内专家更有发言权。其实不过是囫囵吞枣、半懂不懂地看了一点科普、哲学著作,甚至什么书都没有看,就要来为科学发展指点迷津了,要来教育反伪人士应该有什么样的科学精神,质疑反伪人士的科学素养和打假资格了。他们怎么不先质疑质疑自己的素养和资格?

   
人文学者不懂科学本来没有什么了不得的,但是对某些人文学者来说,天下事哪有他们不懂的?所以更要装出比谁都懂科学的样子,站在思想的高度高高在上做科学导师状指手画脚、高谈阔论。因为无知,所以恐惧;因为自卑,所以自傲。这也许是这种妄评科学现象背后的心理因素。在一个没有科学传统,历来崇尚夸夸其谈、故弄玄虚的国度,才会出现如此众多把科学当玄学,没有基本的科学素养和专业能力却要对科学坐而论道的文人墨客。“科学妄评家”和“科学妄想家”其实有着非常相似的文化因素。

2007.1.9.

(《经济观察报》2007.1.15。发表时有删节)

(XYS200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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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哥德巴赫蒋氏解法辨析

7 01 2007年
  哥德巴赫蒋氏解法辨析

  司马南

  凤凰卫视2006_2007《一虎一席谈》节目,跨年度辩论伪科学话题,“废伪派”——主张删除科普法之中有关反伪科学条款的宋正海等人,抬出了一个
“天地生人”圈子里自主认定的科技自主创新方面的典型人物业余数学家蒋春暄,并用诗一样的语言将其称为“最重要的数论科学家”,将其著作誉为“当代数学界最伟大的著作。”被拥戴者蒋春暄先生自己倒比较谦虚,只承认他这样的天才“五百年才出一个”,说他不过“用十行字证明了哥德巴赫猜想”,“先于外国人证明了费马大定理”而已。今年,他又取得重大突破,“在国外数学界数论类排名第一,而数学家王元院士才排到第187位”。

  (1)胡一虎确是优秀主持人

  现场,当蒋春暄先生用浓重的口音、坚定自豪的语气表达上述意见时时,分列两旁观点对立的观众反应大相径庭:一边发出哄堂大笑,畅然快意;另一边则为其打气,拍红了巴掌。

  蒋春暄先生接下来大讲身受其害:学术成果被何祚庥、方舟子、司马南打成伪科学,著作不能得以发表,国内数学界不予承认,菲尔兹奖没拿到,幸有国外的伯乐,否则……主持人胡一虎专注地听着,深深的不解使他的眉宇间紧缩起来,以往阳光大男孩般的胡一虎,此刻脸上刻满了掩不住的阴郁。

  当蒋春暄先生将自己厚厚的英文版数学专著拿出来递给胡一虎,胡双手托着书神色凝重语速缓慢地边思考边发问:

  这本书你们看了吗?
  在座的,你们谁是搞数学研究的?
  请问有人看得懂吗?
  看不懂凭什么要说人家是伪科学?

  连续抛问之下,哄笑者笑止语塞,击掌者掌声益隆。

  抛开话题是与非,单讲主持人发挥,作为同行的我,忍不住为胡一虎翘了大拇哥:Tiger真不简单,自香港飞来,这么短的时间里,这么复杂的情势下,不仅场面控制得游刃有余,而且迅速梳理完毕,抓住问题关键之所在连抛数问,句句点在要害处。倘若换了其他人,很难达到同等水平。兹建议凤凰卫视将此片作为经典收藏,以供未来的人们鉴赏,同时建议传媒界“三条鱼一壶酒”(北师大于丹教授、北大俞虹教授、人大喻国明教授、中国传媒大学胡正荣教授)以此为教学案例,以期在内地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主持人来。

  (2)俺没弯弯肚,不敢吞镰刀头

  不错,倘若事实仅仅如Tiger及部分观众当场判断的那样的话,辩论可以就此结束了,一方将不战而胜,赵南元、袁钟、司马南们将灰溜溜地败下阵去,无颜以见江东父老。

  因为如此反伪逻辑,列位看客都看得出问题:这样伟大的一个给中国赢得巨大荣誉、凝聚人类智慧文明之光的数论科学家,被你们胡乱反得如此难堪,道理何在?良心何在?其次,即使蒋春暄数学上无甚突破,蒋就没有研究数学的权利吗?谁有权利剥夺他的权利?第三,蒋先生的成果你们未及读懂,甚至看都没看就斥之为伪科学,挥舞大棒予以打倒,天下还有比这更粗暴的践踏文明的行为吗?第四,就算蒋春暄研究中出了错误,那又怎么样,谁人不出错,错了就是伪科学吗?

  但是且慢,正象哥德巴赫猜想、费马大定理、黎曼假设一类高深数学难题确切含义之于普通人颇为费解一样,关于“费伪”之争,“人们看到的正是他们想要看到的东西”(恩格斯语),人们看到的只能是人们“能够看到”的东西。貌似简单现象的背后,必另有深刻的原因,事情往往是比较复杂的。

  从现场效果看,依照蒋春暄拥趸者们的预先编排好的叙事逻辑,何祚庥方舟子等果然开场即被推上了被告席——这种把反伪科学妖魔化的手法,反映了对方辩手预先战术设计的高妙,但是却无助于客观事实的改变。

  究竟谁人曾将蒋春暄的研究行为和成果当作伪科学进行了打击?蒋及其支持者手擎大字报,上演行为艺术秀,异口同声“何祚庥、方舟子、司马南”,可是证据在哪里呢?

  事实上,我等三人均未对其数学研究有过任何具体评论意见。何院士为理论物理学家,方舟子是生物学博士,两人对专业数学并不内行,没有也不可能发表什么批评意见。蒋氏现场一口咬定司马氏攻击其为伪科学,那就更滑稽。司马南虽被媒体强按额头贴上“反伪科学斗士”标签多年,但自知终不过一介“不入流文人”而已,所戳穿者仅限于轮子教宗、神功大师,至多加上柯云路一类与骗子为伍的堕落文人(柯云路近年变化积极,至少不再为公开为神功大师张目了)。本人从不越雷池一步,关于具体科学问题是非对错,“你打死我也不说”。为啥?

  俺没那弯弯肚子,不敢吞那镰刀头。

  故此,蒋春暄的“双簧搭档”现场运足了气问道:“司马南,这本书你看过吗?”

  “没看过。”我老实回答。

  得到期待的答案,蒋春暄们兴奋得掩饰不住,“双簧搭档”急切地:“没读过?那你凭什么认定他是伪科学?”

  为示强调,胡一虎跟着重复追问一句。

  此时,场上出现了少有的安静,人们各怀期待凝视着我的嘴巴。

  “我,在哪说过您是伪科学呀?”我尽量以平静的语调面对蒋春暄先生回问了一句。

  蒋春暄的双簧搭档立刻语塞,急转身把话筒交给了蒋春暄。蒋先生稍事迟疑,接下来讲的话头绪很多,现场基本听不明白,胡一虎不得不拦下了他的发言。

  (3)骑着自行车上月球是不可能的

  那么,那所谓何祚庥、方舟子、司马南将蒋春暄数学研究作为伪科学进行打击,此话从何说起呢?

  2005年11月2日上海《新闻晨报》发一长文,标题耸人听闻:“反伪斗士被指制造冤案,科学家质疑私人科学打假”,文中煞有介事地罗列了几个人,称这些人之所以未获诺贝尔奖,未申请到经费,未得到主流科学界肯定,未发表论文,甚至病故(指张颖清),均是反伪斗士打假所致。文中,蒋春暄被作为重要典型拎了出来,称其先于外国人“证明费马大定理”,这一番渲染,赚取了不少不明底细的读者的同情,同时也引发了部分人对“反伪”的不满。

  突然被指反伪制造了冤案,甚至人命关天,何祚庥、方舟子被迫出来做一番解释。

  就蒋春暄事件,何祚庥院士的说法是;初等方法无法解决数学尖端问题。蒋春暄如果真的证明了费马大定理,应该将其论文投到有正规审查人的正规数学杂志发表。因为权威科学杂志审查是按照科学程序来的,经过审查被认为是有科学价值的,才能发出来。蒋春暄没发过,说明他的理论还没有被证明为取得了科学上的突破。何院士还引用大数学家华罗庚调侃某些数学狂人的话:人上月球是可能的,但是骑着自行车上月球就不可能了。就是说你想用初等方法解决高等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是我所知道的所谓何院士将蒋春暄打成伪科学的言论。

  ( 4 ) 蒋春暄揪住何祚庥不放另有历史原因

  蒋春暄学术成就得到承认或得不到承认,都是数学家圈子的事,换句话说,是数学家共同体的事。蒋春暄的文章中有常识性错误,不能成立——这并不是何院士的意见,而是国内数学杂志审稿人的意见,否则,蒋春暄那些屡投屡退的论文早就发表出来了。有一个尚未及求证的说法——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方毅同志批示下,国内数学界曾对蒋春暄的工作进行过鉴定,结论当然是否定的。对这一点,蒋本人可能是最好的求证对象。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们不难理解,蒋前进路上的障碍应该是中国科学院数学所,而不应该是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所。也就是说此事与理论物理学家何祚庥是不相干的。但是,中科院一位年事已高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科学家对笔者讲过一件事情,至少让我多少明白了一点儿为什么蒋春暄揪住何祚庥院士不放的深层原因。

  文革期间,蒋春暄兴趣不在数学,那时他致力于打倒狭义相对论。蒋给大家的印象是,胆子很大,脑子糊涂,讲话有个性。蒋基本不懂物理试验,却著文要打倒狭义相对论,他寻衅物理学家,天天找人辩论。

  那个年代,什么人都可以打倒,打倒爱因斯坦当然并没有什么奇怪的。即使在中科院,有人喊打倒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许多知识分子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不屑与其理论。但何祚庥等人例外,旗帜鲜明与蒋春暄辩论过,及交手才发现,蒋春暄欠缺理论物理学常识,脑子确实乱得可以,蒋打倒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的理由摆出来叫大家一听,完全不是那么回子事,很不着调。笔者适才致电何祚庥,何老大笑道:“没错,是有这回事。”

  (另据蒋介绍,2002年何祚庥在什么会议上讲过他是伪科学,我请何先生回忆,何明确表示没有印象。此段私案待查。请蒋春暄先生补充材料。)

  (5)方舟子是怎样打击蒋春暄的

  面对媒体关于“反伪斗士制造冤案”的指控,方舟子则明确表示,“现代科学研究是高度专业化的,业余研究者几乎不可能做出什么重大的发现,更不可能做出革命性的贡献。如果认为自己是科学天才,做出了重大的科学发现,那么也应该遵循正常的学术渠道,将论文提交权威的学术期刊发表,才有获得科学界承认的可能。但是总有人不遵守学术界的行规,在学术界四处碰壁,正常渠道走不通,就想通过社会舆论造势让自己的成果获得承认。这些人,以研究哥德巴赫猜想和相对论者最多(1967年才出生的方舟子,怎么说得那么准呢,蒋春暄先生就是搞这两个研究的——司马插话)。在中国民间,自称证明了哥德巴赫猜或推翻了相对论的天才们,恐怕有成千上万,其大名时见报端。在中国报刊上,也经常见到有文学家、记者者自以为比专家们更有判断力,为这些想靠不正常渠道出名的人喊冤叫屈。”

  方舟子此言一出,一些人恼怒不已,方舟子打击蒋春暄似乎就此成了“历史事实”了。可是,方舟子哪一句话说得不对呢?这就叫把蒋春暄学术成果打成伪科学吗?要是这就叫“打击”,蒋春暄们未免也太经不住打击了。所谓“打击”,不过是在有人把蒋春暄宣传成神的情况下,我们讲了几句科学界主流的一般看法。把这样的公民言论自由前提下的意见表达理解成“打击”,有无限夸大何祚庥、方舟子法力之嫌,分明是长别人威风灭自己志气。此外,我能想到的唯一好处,此种讲法大约能证明“天地生人小圈子”自主创新意识确实比较强。

  蒋的处境,其实与何祚庥、方舟子们的此类话语并无关系,证明这一点很简单:请问,在何祚庥、方舟子被迫就蒋春暄现象发言之前,蒋春暄得到数学界的承认了吗?得到所期待的荣耀了吗?不是同样没有得到吗?既然如此,受何方打击,未能获奖云云,所云者何也?即使按照那些人的说法,何祚庥2002年开始“打击”蒋春暄,蒋氏成果此前未受打击,其成就体现在什么地方呀?

  (6)金庸武侠绝技“梯云纵”与卖矛又卖盾

  蒋及其拥趸者反复渲染蒋的成果得到了国外数学界的承认,那么国外数学界是怎样承认的呢?细心者听来听去,笔者也研究了一堆材料,所谓国外数学界,只流传着一位老外——美籍意大利人桑蒂利(Ruggero
Maria Somtilli)教授的故事。

  故事是这样开始的:桑蒂利啊,是一位国际数学界最高权威;

  故事中间是这样的:桑蒂利说啊,蒋春暄水平在我这个最高权威之上唉。

  故事结尾很简单:蒋春暄啊,已经得到了国际数学界的承认了!

  呵呵,这种手法不知为什么让人看着有点眼熟,是吗?请再仔细想想看!

  恭喜你,答对了!您一定看过金庸武侠小说,了解武功绝技“梯云纵”的秘密之所在——先左脚踩右脚,再右脚踩左脚,如此交替进行,愈踩愈快,七不隆冬锵登锵,“蹭蹭蹭”那就上了天。

  武侠小说可以这么写,科学研究岂是写武侠?

  节目中,我方嘉宾与观众反复提及“科学家共同体”概念,对方嘉宾几乎听不进去。一项成果若得不到科学家共同体的验证与认同,仅有个别科学家意见哪怕评价再高也是不算数的——这是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熟知的不可逾越的规则。

  其实,蒋春暄的支持者桑蒂利教授并非数学家,而是一名数学爱好者而已,所谓桑蒂利的研究所不是美国公立的研究所,只是用来自己玩的。玩当然可以了,办所、办会、办杂志,没人和你较真,你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呗。敬请“天地生人”的各位老伯留意,大量数据表明蒋春暄的论文所发表的杂志本身权威性不够,根本不属于SCI索引系列。这说明“玩玩”和“来真的”还是有区别的。

  节目中一位白发长者获得超长发言时间,他认为蒋春暄研究的内容在全球最具前沿性,书中内容在当代所有数学书都找不到,全部都是创新,他人根本不懂,更无从检验,故而,“蒋是伟大的、最重要的数学家”。噫唏,老伯,您老好生健忘啊,怎么能才卖了矛又卖盾呢?按照如此描述,您自己也应是不懂者之一。既然如此,您又如何断定蒋先生研究的水准和意义的呢?

  ( 7 )爱因斯坦没有推翻牛顿,牛顿照牛

  仍旧是这位长者,为强调蒋春暄的独特性,又讲了一通新的科学发现因其反叛和突破,历史上常遭遇旧势力抵制的故事。但是,这位老伯语重心长讲故事的时候,大约忘了我们已经长大了,今天不听历史故事。我们要听的是您老证明蒋的成果如何构成数学史上重大突破,证明蒋的理论如何位居前沿以及如何伟大,仅此而已。

  不错,新的科学进展,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旧有的理论的突破,但是,“突破”不等于“推翻”。新的科学理论与旧有的科学理论之间尚存在一种相融性,或兼容性。

  这个道理就如同盖大楼。科学理论的118层楼,必是盖在117层之上,而不能整个推翻了科学大厦,凭空来盖118层。许多狂人与骗子往往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无视科学大厦的存在,对科学的精确性、稳定性(科学哲学界称之为“合理内核”)欠缺基本了解,故而动辄即另起炉灶玩一个全新的,当年我打交道的的那些神功大师几乎无一例外惯用此道。之所以如此,据我猜测,可能是此种方法来得快,省事儿,且容易糊弄外行。

  那么,存不存在这样的小概率事件——某种全新的科学理论完全不依赖于任何旧的科学理论而独立存在,恰好又被蒋春暄们搂草打兔子恰好一个人发现了?

  科学作为开放的知识体系,完全有勇气和胸怀,接纳一个全新的科学理论,来一场彻底的、革命的、颠覆式的变革,前提是,经检验你的图式确实比旧的理论体系优越。但是,即使如此,新理论的奉献者,您的理论依旧必须放在既有的科学规范、原则、方法下来接受检验。耐人寻味并且让骗子和狂人们失望的是,迄今为止,科学史上尚未发生过如此伟大的事件。

  有人动不动就举爱因斯坦推翻牛顿的例子来说事儿,用以反衬他可能就是爱因斯坦。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纠正一个误传,爱因斯坦并非像某些人臆想的那样,彻底推翻了牛顿体系,而是在牛顿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向上爬了一层楼而已。爱因斯坦解决了物体运动速度接近光速前提下牛顿老先生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但这不等于牛顿没有用了,爱因斯坦理论今天依然与牛顿理论兼容:在低于光速运动经典物理学的范围之内,牛顿还是照“牛”不误。此“牛”与爱因斯坦理论并不矛盾。
 

  (8)“舍己从善,不耻服人”

  那位蒋春暄先生很执着,很激情,很朴实,看上去亦不乏献身精神,但是对于重大科学发现来说,我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东西,更重要的是科学证据,是如何通得过严格的规范的科学实验条件下的质疑和检验。

  蒋春暄先生也许有不足为外人道的委屈和冤枉,但须知,他的委屈不是什么反伪科学给他带来的,更不是何祚庥方舟子造成的。既然选择了科学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就应当知道,你可能成为摘取皇冠上明珠的幸运儿,也可能默默无闻一辈子。科学规则下走不通的路,靠科学以外的方法更走不通。

  认定自己是“500年才出一个”的人才、“十句话证明哥德巴赫猜想”一类激情语言,属于信念,而信念是无需证明的。窃以为,为巩固信念而在科学以外寻求证据支持的行动,已与科学探索无关。

  有趣的是此信念于某种特定角度上看,或许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先于外国人证明费马大定理”信念中即隐含着朴素的爱国主义情愫,外加一抹轻喜剧幽默色彩。这一切没有人会轻易给予否定,当然,也鲜有严肃的科学工作者会认为值得重视。

  如果有人把自己的信念和激情误认为是科学上的突破,而把别人对自己激情与信念的忽略,误解为对自己天才成就的蔑视,进而把别人对科学共同体规则的阐释认定是对自己的打击,那大概属于自己给自己添乱,分明是跟自己过不去。由此而生的委屈不是委屈,由此而生的冤枉不叫冤枉。

  沉浸在自我神化境界中的人是幸福的,但要使别人也相信这些神话,可能反而会把幸福感弄没了。恭维的话好听,但言说者未必心存良念。鲁迅先生说,这是杀人的另一种办法,谓之“捧杀”。对痴迷哥德巴赫的人来说,社会往往比哥德巴赫更复杂。

  昨天,同在一个团当人大代表的朋友嘱我为其写幅大字“舍己从善,不耻服人”,前两字做到殊为不易,后四字我看做到不难,志在追求科学真理的人均应践行之也。

  天地生人的朋友们以为然否?

  20070105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