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案二审民事答辩状

6 03 2007年

西安翻译学院案二审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方是民现答辩如下:

  本人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请求,请法院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针对它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人逐一反驳如下:

  一.本人不是《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作者,更没有义务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什么调查。

  北京科技报社为采写《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

  本人写作《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批评的是有关“法院藐视科学、不顾常识去支持一个骗局,不仅不能保护造假者的名誉,反而败坏了自己的名誉”,宣传的是:“在伪科学、假货、骗局盛行的今天,打假者难免会遭遇恶意诉讼,受到打击报复,这是我们为建设一个科学、理性、公平、公正的社会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既然要打击伪科学、揭露科技骗局,就应该有心理准备和勇气做出一定的牺牲。其实造假者自己也很明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可能挽回其扫地的名声。他们进行恶意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试图扼杀批评的声音。如果我们因此被吓住,放弃了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那才是真正失败了。”

  本人写作有关文章出于公益目的,不针对某个人或某单位,更不屑于与某一个造假分子纠缠。

  总之,西安翻译学院指控本人“行为是故意”的,没有事实依据。

  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发言中批评了“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将之斥之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而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虚假宣传,显然构成“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

  (一)本人在文章中写的是:“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而没有写“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所以,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本人在侵权文章中,指责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没有事实依据;除非是西安翻译学院自己对号入座、自认是它自己“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明显是批评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歪曲宣传事件。应当说,真正“混淆是非”、“断章取义”、胡搅蛮缠的是西安翻译学院。

  理由是:

  1.《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第五段中本人写:“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的那个人,正符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谴责、评价。

  也就是说,教育部发言人谴责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人,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他“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

  (2)他回国后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宣传为“《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二条件应缺一不可。

  《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第五段第二句清楚写的是“有人”。我没有在该文中说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

  2.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举例说明中。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说“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之后,先举了“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例子,后又举了“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例子。

  新闻发布会相关文字为: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11:05]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现在有媒体传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教学效果如何好、教学质量如何高,这个网是美国加利福尼亚注册的一个网站。近来,该公司在国内部分地区,进行大量非法传销活动,并称和教育部有合作,我们在这里正式声明:教育部和该网站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教育部也坚决反对任何教育网站和教育机构打着各种教育的名誉,进行传销活动。据我们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这类非法传销网站进行了打击,在我国的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和广西分别查处了这一非法网站。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谨防上当受骗,也提醒媒体不要炒作。 
[11:06]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11:07]……”

  显然,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戒、谴责是针对所有“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负面事例之一。

  可见,涉案文章所述均有事实依据的,而不是“自行编造”。

  三.本人是据实写作,不存在任何“诋毁西安翻译学院”的行为;若有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负面评价,则是因为它参与不当宣传或虚假宣传活动而咎由自取;本人也不认可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实际付出的费用早已超出五十万人民币”。

  (一)西安翻译学院诉称“为此不得不及时挽回损失”,但是,其欲挽回的“损失”,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二)西安翻译学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一审证据五——广告费等发票单据与本案有任一关联。

  本人认为西安翻译学院一审证据五均应是其招生广告,与本案无关。

  (三)若认为招生广告与本案有关,则意味着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挽回一个单位的所谓“名誉”。如此逻辑,等于认可“谎话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

  (四)西安翻译学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述“没有二被上诉人的侵权文章,西安翻译学院也就没有必要花费此费用”的说法成立。

  (五)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将二者列为共同原告、判决将二者视为利益共同体,及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主张“西安翻译学院提出的数额(含丁祖诒个人的精神抚慰金)”,均明显错误。

  我认为一审无视国家教育部的官方言论、非法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是极其错误、荒谬的,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一审审判人员张德军、杨平昌、王思智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我和北京科技报社近日将向检察机关递交《刑事控告状》。

  总之,本人刊发涉案文章,对虚假宣传事件提出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诋毁”,而是正当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请法庭驳回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的上诉请求。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是民
  代理人:

  2007-2-25

附:北京科技报社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北京科技报社现答辩如下:

  我社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请求,请法院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针对它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单位逐一反驳如下:

  一.“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就是要调查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消息的出笼,需要追查颁发该“荣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该消息/广告的媒体,而不需要再向西安翻译学院“了解情况”,除非西安翻译学院作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

  (一)“一般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的原因:

  1.西安翻译学院的网站上已经公布了它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处获得的“殊荣”,也有国内若干媒体的宣传、广告印证了该“殊荣”。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直接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获得了“殊荣”。

  2.“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 的注册人是“HE
YUMIN”(中文译文为:贺玉民),与西安翻译学院合作开展“WTO专业证书”培训的合作方负责人正是“贺玉明”,赠送丁祖诒一辆奥迪A8轿车的与世界贸易组织没有任何关联的“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正是“贺玉明”,但是,西安翻译学院不会承认“HE
YUMIN”就是“贺玉明”,报纸上宣传的“贺玉明”就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的负责人——“贺玉民”。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知道“HE
YUMIN”的底细。

  3.西安翻译学院也不会承认它作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以组织者身份参与了该“评比”。

  (二)“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的含义是:

  1.在本报道中,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向被“尊敬”的“大学”了解你为什么被“尊敬”,而应重点查询“最尊敬”评价的消息来源。

  2.为追求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中立性,我们不应当在新闻报道中记述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是要调查报道事件的真相。为了客观、真实、中立地报道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的出笼情况、事实真相,应调查“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该消息/广告的媒体。如果去调查并记叙“十大名校”之一的情况,则有为该学校作宣传、发“软广告”的嫌疑。

  所以,我社在一审答辩时陈述“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含义是:不能够、也不愿意在新闻报道中“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如此陈述,符合新闻报道原则、完全正确。

  (三)我报社的报道是真实、全面的,西安翻译学院说我报社“仅凭方是民的一面之词”就报道,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明显写有“《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在国内一些媒体和网站,比如人民网和《北京青年报》都曾做过详细报道”等,特别是在文章倒数第一、第二段记述了“西安翻译学院把质疑其‘造假’的两家媒体告上了法庭”及胜诉的情况。

  总之,我报社的报道是真实、全面的。

  (四)到底是谁“荒唐”?

  西安翻译学院在其《上诉状》中指责我单位“用此荒唐借口来为自己辩解”。而它所主张的理由才是荒谬、荒唐的!

  调查评比活动真相,该事件中,组织评比的一方是重要的当事人,获得“荣誉”的一方是并不重要的当事人。它竟然说“不应听信一面之词,拒绝让另一方陈述”,似乎将方是民视为调查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似乎自认自己就是评比活动的组织者,实在可笑、荒谬!

  调查评比活动真相,若已经明确知道获得“荣誉”的一方获得“荣誉”的事实,则没有必要对获得“荣誉”的一方深入调查,而应当调查组织评比活动、颁发“荣誉”的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应调查评比结果产生的过程、真相。若如西安翻译学院所说让它“陈述”,我们难以想象西安翻译学院会陈述什么有价值的真实的信息,难道它会说:“我们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负责人贺玉民熟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下旬才成立”……我们若有如此期望,才是荒唐!

(以下与方是民的答辩状相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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