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诉人民网、方是民一案: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24 02 2007年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

  因肖传国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人方是民现提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  
 级别管辖异议
  (一)本案的审理将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肖传国与方是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方是民接受过中国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且案件已经使544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声
援方是民;美籍华人、著名学者饶毅以发表《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等方式表达了对方是民的支持;更多公众关注本案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确已引起公众关注,且方是民在海外华人知识分子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本案的审理将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英文:PERMANENT RESIDENT
CARD/俗称“绿卡”),在美国居住。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书》证明:方是民“为定居美国的华侨”。

  原告肖传国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称:“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中文译文为:被告方是民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足见肖传国自认方是民在美国定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28日[2003]民四他字第2号文指出:“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于涉
外仲裁案件。本案一方当事人鱼谷由佳系旅日华侨,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此类案件在性质上类似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即当事人国籍虽然
是中国国籍,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外侵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因涉外因素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科技打假、方是民的其它案件已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曾宇裳、刘少华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为体现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  
 地域管辖异议
  (一)肖传国已自称自己居住在美国纽约,现又自称其住所在武汉市江汉区,属原告住所地不明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以原告自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1.肖传国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自称:“resides in the State of New
York as a lawful
alien”(中文译文为:以合法外国人身份居住在纽约州),足见肖传国居住在美国纽约而不是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

  若肖传国自述是真实的,则肖传国是居住在美国纽约的华侨,且本案也因原告原因而具备涉外因素。

  2.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
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肖传国自称其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46号”,但通过网络查询(打开http:
//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 
进入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可见:“name:
huan-Guo 
Xiao    title: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School of Medicine,
Urology      
address:    :
550 First
Avenue     
 
 : New York NY
10016    :
US”,即可得知——担任医学院临床副教授职务的肖传国的地址在美国,且国内有关单位也宣称肖传国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因此,肖传国
实际住所地应当在美国纽约州或其他地点。
  (二)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被告方是民回国时的经常居住地、国内通讯地也在北京市,且原告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称原告居住地不在武汉市,因此,法院应优先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权。

  本案仅一个原告,而两被告均在北京市,故应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为宜。因第一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三)肖传国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规范要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嫌违法。

  1.原告肖传国诉讼请求中出现“等”字,是不明确的诉讼请求,该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2.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本人送达的诉讼文件中竟然没有原告的证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三)证
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送诉状时不同时送原告证据,明显错误。

  可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
  总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当,故本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等规定秉公处理,移送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来源于新语丝网站。

  2.《证明书》,来源于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3.肖传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附中文译文),来源于肖传国。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来源于纽约大学网站。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方是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日

(XYS200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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