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部分应诉案件的进展

24 02 2007年

   
一.对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受理的肖传国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人民网)、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方是民于2007年2月20日提出地域与级别管辖异议。

   
二.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2月26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tom网)、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于2007年2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换证据。

   
方舟子、北京科技报社的代理人名单:
   
朱雁新(西安)
   
李兴华(北京)
   
朱国刚(武汉)
   
宋  峥(北京)
   
彭  剑(北京)

(XYS200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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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诉人民网、方是民一案: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24 02 2007年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

  因肖传国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人方是民现提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  
 级别管辖异议
  (一)本案的审理将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肖传国与方是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方是民接受过中国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且案件已经使544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声
援方是民;美籍华人、著名学者饶毅以发表《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等方式表达了对方是民的支持;更多公众关注本案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确已引起公众关注,且方是民在海外华人知识分子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本案的审理将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英文:PERMANENT RESIDENT
CARD/俗称“绿卡”),在美国居住。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书》证明:方是民“为定居美国的华侨”。

  原告肖传国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称:“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中文译文为:被告方是民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足见肖传国自认方是民在美国定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28日[2003]民四他字第2号文指出:“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于涉
外仲裁案件。本案一方当事人鱼谷由佳系旅日华侨,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此类案件在性质上类似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即当事人国籍虽然
是中国国籍,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外侵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因涉外因素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科技打假、方是民的其它案件已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曾宇裳、刘少华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为体现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  
 地域管辖异议
  (一)肖传国已自称自己居住在美国纽约,现又自称其住所在武汉市江汉区,属原告住所地不明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以原告自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1.肖传国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自称:“resides in the State of New
York as a lawful
alien”(中文译文为:以合法外国人身份居住在纽约州),足见肖传国居住在美国纽约而不是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

  若肖传国自述是真实的,则肖传国是居住在美国纽约的华侨,且本案也因原告原因而具备涉外因素。

  2.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
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肖传国自称其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46号”,但通过网络查询(打开http:
//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 
进入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可见:“name:
huan-Guo 
Xiao    title: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School of Medicine,
Urology      
address:    :
550 First
Avenue     
 
 : New York NY
10016    :
US”,即可得知——担任医学院临床副教授职务的肖传国的地址在美国,且国内有关单位也宣称肖传国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因此,肖传国
实际住所地应当在美国纽约州或其他地点。
  (二)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被告方是民回国时的经常居住地、国内通讯地也在北京市,且原告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称原告居住地不在武汉市,因此,法院应优先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权。

  本案仅一个原告,而两被告均在北京市,故应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为宜。因第一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三)肖传国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规范要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嫌违法。

  1.原告肖传国诉讼请求中出现“等”字,是不明确的诉讼请求,该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2.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本人送达的诉讼文件中竟然没有原告的证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三)证
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送诉状时不同时送原告证据,明显错误。

  可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
  总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当,故本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等规定秉公处理,移送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来源于新语丝网站。

  2.《证明书》,来源于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3.肖传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附中文译文),来源于肖传国。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来源于纽约大学网站。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方是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日

(XYS200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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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增强公开道歉

22 02 2007年

公开道歉——答复《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钱增强必须为剽窃道歉》

  方舟子老师:

  您好!刚才我同学给我发消息,说在方老师网站上出现了一篇关于我剽窃作品的文章。我刚看了一下,首先我要真诚向方老师道歉。

  这里我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跟老师说一下。在我上研究生一年级的时候,院里开了一门进化方面的课程,并要求我们自定题目交一篇小论文。由于我一直对进化
这方面比较感兴趣,所以就交了老师看到的这篇《进化论发展史综述》。由于当时时间比较紧,所以我就从各种渠道(包括网络)收集了各种相关资料。虽然我已经
记不得作者,但我的的确确记得关于产婆蟾这段是摘录了网上的一篇文章,而且差不多是原原本本摘录。请老师相信我,当时我只是想尽早完成作业,并没有想把它
拿去发表的意思。只是记得后来,有一天不知为何任课老师把这篇文章的电子版要了去,后来才知道是拿到网站上作为精品课程成果一部分公开了。

  不管怎么样,自己做错了事,我应该向方老师以及其他我可能在无意识中侵犯了权益的作者正式道歉。请相信,这件事情也将使我在以后的道路中受益匪浅,提醒自己养成良好的学术情操。请方老师将这封信公开在“新语丝”网站上,希望这也能为其他跟我一样的年轻人提供一些警示。

  祝好!!

  钱增强

(XYS200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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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15 02 2007年

    
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

   
数据的处理

   
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

   
近年来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

   
论文的撰写

   
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

   
许多人对剽窃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

   
第二个误区是,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

   
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

   
论文的署名

   
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

   
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

   
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

   
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

   
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

   
论文的发表

   
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

   
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

   
先在国内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

   
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

   
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

   
学术履历的撰写

   
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

   
国内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

   
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国内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

   
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国内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

   
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
al,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
al,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

   
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

   
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

   
学术不端行为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学术的意义是求真,探求真理本来应该是每个学者的崇高职责,诚实也应该是治学的最基本的态度。人类的活动很难找出还有哪一种像学术这样强调真实,学者也因之受到公众的敬仰,甚至被视为社会的良心。如果科学界的声誉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频发而受到严重损害,败坏了科学研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那么必然会阻碍科学的进步,因为做科学研究是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的,需要有科研资金的提供,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科研环境的。没有了这些因素,科学就很难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科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国家资金,学术造假就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有的学术造假是和经济腐败相勾结的,是为了推销假药、假产品的,那么就是在骗消费者的钱,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规范,在科研资源、学术地位方面造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靠剽窃、捏造数据、捏造学术履历就能制造出学术成果、获得学术声誉、占据比较高的学术地位,那么脚踏实地认认真真搞科研的人,是竞争不过造假者的。而且学术造假还对同行造成了误导。如果有人相信了虚假的学术成果,试图在其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必然是浪费了时间、资金和精力,甚至影响到学位的获得和职务的升迁。受造假者最直接危害的往往是同一实验室、同一研究领域的人。

   
因此,人人都有权利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青年报》2007.2.14.)

 



(转)坐过美国大牢的肖传国败了多少美国官司:老婆,监狱长,雇主,路人

11 02 2007年

(肖告监狱长一案是做为犯人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作者:肖活宝

  正常人有几个愿意老打官司?网上名骗肖传国就是华人官司大王。在美国,他打了不止5个官司,从1992年打到2007年,十五年如一日,含辛茹苦。

  肖和什么人打过官司呢?老婆,监狱长,雇主,路人。没什么人不打,屡战屡败。

  1992年,肖传国的老婆Yuan
Wei和肖打到纽约最高民事法庭,打离婚,不是和平离婚,是有争执的离婚(contested
matrimonial)。
  1993年,肖传国到纽约Bronx区民事法庭打监狱长(Warden)的官司,可见肖坐过美国的大牢。(肖告监狱长一案是做为犯人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1997年,美国夫妇LUCY AVELENDA CALI 和 ROSS
CALI打肖传国的汽车官司,美国夫妇和肖不过是路人,也打起官司来了。

  2001年,肖传国被雇主纽约长岛学院医院撤职,2002年肖传国向纽约南区法院起诉雇主歧视,败诉。

  2002年,肖传国上诉联邦巡回法院,2003年再败诉。
  肖传国屡战屡败说明了什么?
  第一,肖在网上吹自己牛,说美国多么重视他,完全是捏造。他工作了十年的医院,一个默默无名小医院(长岛学院医院),都开除了他,把他的实验室塞到储藏室,说明肖的老板根本看不起他。如果肖解决了“世界三大医学难题”,他的雇主会这样对待他吗?肖不敢在中国说清楚,因为他在中国要吹牛,吹美国人给他“大奖”,得了他的美国老板看不上眼的“大奖”。

  第二,肖和什么人都合不来。他和老婆离婚有争议。坐牢出来,又和监狱长打官司。路上汽车出事,又被美国夫妇打官司。被老板开除,说明老板看不惯他。他打官司,结果一再败诉。

  第三,一个人,打一次官司没什么,十多年来,肖在美国官司不断,还坐过牢,这种人,不是无赖,是什么?

  第四,肖在网上吹牛说自己是被挖走的,现在真相大白,他是被长岛学院医院开除的。不是被挖走,是被迫出走。就在他被开除的时候,他在中国可是得了很多奖。中国为什么要支持这种美国小医院都不要的无赖?

  第五,肖吹牛说自己把仪器运到中国,支持中国。现在真相大白了,长岛医院把他赶到没人去的储藏间,他的仪器要坏掉,他才“捐”给武汉协和医院。是他高尚?还是他无可奈何求助于武汉?一目了然。只有肖传国这种无赖,利用国内不知道他在美国被撤职,钻了空子,搞得武汉的人以为他运仪器来帮忙,实际上,当时他在美国没地方放仪器了。

  所以,肖传国是典型的骗子,利用中国国内不知道他在美国劣迹。他为什么激烈反对打假,原因也就明白无误。

  看了肖传国在国外官司屡败的真相,国内国外还有谁支持肖传国这种人,就难以理解了。

  肖以前在美国打的官司:

Court: New York Civil Supreme
Index Number: 072143/1992
Case Name: YUAN, WEI vs. XIAO, CHUANGUO
Case Type: Contested Matrimonial
 
Court: Bronx Civil Supreme
Index Number: 001374/1993
Case Name: XIAO,CHUANGUO vs. WARDEN
Case Type: Other Torts
 
Court: Kings Civil Supreme
Index Number: 022422/1997
Case Name: CALI ,LUCY AVELENDA & ROSS vs. XIAO,CHAUN GUO
Case Type: Motor Vehicle
 
Court: New York Civil Supreme
Index Number: 100153/2003
Case Name: XIAO, M.D., CHUAN-GUO vs. CONTINUUM HEALTH
PARTNERS
Case Type: Other Torts

(XYS200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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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h:肖传国在美国的一桩受歧视案

10 02 2007年

  肖传国在美国的一桩受歧视案

  作者:Yush

  到目前为止,肖传国已在中国针对方舟子及有关媒体提出四起诉讼,其中初审胜诉一起。据肖对记者透露,他还在以“几乎是‘两周一诉’”的速度准备起诉。近日,又传来肖传国在美国起诉的消息。

  在美起诉的诉状中列举的基本事实错误百出。例如:由于2006年9月饶毅意见书的发表,竟然导致了2005年11月“被拒绝了中国科学院的职位”的侵权后果。诉讼理由如此荒谬,叹为观止;再考虑到肖在中国频繁挑起的诉讼,并加上肖以前在美曾经涉及的多起诉讼,令人不禁想起“讼棍”一词。

  根据美国法院的公开信息,可以查到肖多起诉讼。其中2002年肖传国诉长岛学院医院(LICH)歧视一案,便是当年昏教授所声称的受美国犹太人迫害案。

  根据肖传国在上海神经所简历,肖自1991年1月至2001年12月在纽约州立大学(SUNY)担任助理教授,自1991年1月至2000年12月兼任长岛学院医院(SUNY的临床教学医院)泌尿研究主任及肾结石中心主任。

  根据判决书,肖控告LICH“终止雇用他为研究主任;强迫他在用于储藏油漆、瓦片和窗框的实验室中工作;拒绝让他从已被医院关闭的楼中搬出;不向他提供工作合同;不对他在中国所做的工作付工资”,并指称LICH违反合同、侵权干涉财产权和合同权。

  这起案件由美国联邦纽约东区地方法院(SDNY)初审。肖传国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歧视成立而于2002年7月16日败诉。肖于2002年7月22日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2003年11月13日输掉官司。上诉法院认为,肖传国未能满足举证责任来证明他确实受歧视;被告已经充分解释了他们的做法是合法的、并非歧视,他们对肖越来越多的、不可协商的工作要求而无能为力,而肖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来反驳。法官考虑了原告的所有主张,最终认定,这些主张无一有据,因此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从这起案件可知肖当年在美国的“悲惨遭遇”。在SUNY遭受歧视虐待后,据说肖传国时来运转“NB得起来”了,于2001年1月被纽约大学(NYU)“挖他过来”,并“把他原实验室一集装箱捐回国了”。而且,“NYU,哥大等的主任们都把肖教授当神”(据肖传国2005年9月以NYUer笔名在新语丝论坛的自吹自擂)。

  另外,从法院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肖是如何无据滥诉的。这一“传统”发扬到今天,便是肖在中美两国频繁挑起的针对方舟子等的恶意诉讼。

  歧视案上诉判决书见:
http://www.ca2.uscourts.gov:8080/isysnative/RDpcT3BpbnNcU1VNXDAyLTc5MTdfc28ucGRm/02-7917_so.pdf

(XYS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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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剑:肖传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9 02 2007年

(《肖传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作者许可任一网站全文刊发该文)

肖传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作者:旗剑

   
一.谎称国外任职

   
肖传国从未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职务,但是,在其供职的武汉协和医院、在其任主编的(武汉)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在其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网站对肖传国的简介中,均显示肖传国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

   
“何梁何利基金”、“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等任一个中国网站若提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任职,均称其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众多信息足以说明,肖传国刻意谎称其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任职情况。

   
二.虚报获奖信息

   
肖传国是国家973计划人口与健康领域“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首席科学家。973计划项目申请书中须填写“推荐项目首席科学家研究工作简历、主要学术业绩”等信息;科技部规章规定“对在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材料时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严肃处理。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肖传国简介中称肖传国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而事实是其从未获得美国泌尿学会颁发的成就奖(AUA
Certificate of
Achievement),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公布的各奖项获奖名单中也没有肖传国的名字,且肖传国在有关案件的庭审中也自认没有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

   
鉴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的所有者科技部基础研究司不可能为肖传国编造获奖信息,因此,足以断定肖传国在申报973计划项目时故意虚报获奖信息。

   
三.谎报自己“理论”被国外权威教科书采纳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武汉协和医院等网站还显示:肖传国“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新概念被国外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采纳;肖传国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将有关资料翻译为:“肖(1999)报告了一个巧妙的人工建立的‘皮肤-中枢-膀胱’反射弧。这个新的反射通道能在脊髓损伤后启动排尿而不伴有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失调……”。

   
而事实是:

   
1.《CAMPBELL‘S
UROLOGY》是综述著作而不是“国外权威教科书”;

   
2.《CAMPBELL‘S
UROLOGY》是一部长达4000页的综述著作,提及了有关泌尿学的各项研究进展,在该书第26章有一小段引用了肖传国在1999年与德格罗特合作发表的一篇用猫做实验的论文,但这只是该章节引用的600多篇文献中的一篇,并不突出。

   
3.肖传国提交的中文翻译与原文严重不符。经核对原文,文中指出实验是肖和德格罗特做的,并非肖一人所为,肖传国在翻译中删去合作者的名字,夸大了自己的贡献;原文介绍的是一个猫的实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原文并无“巧妙的”这种用语,肖传国通过添加这一“巧妙的”评价,拔高了原文的评价。总之,这是一个伪证。

   
可见,肖传国谎报评价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信息的科研不端行为。

   
四.隐瞒前人研究,自创“新概念”。

   
肖传国宣传其在国际上首次提出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新概念。而实际上,这一原理早在1907年就由澳大利亚医生Basil
Kilvington
提出并在狗身上进行了实验。在此后的近百年中有不同的学者前赴后继运用Kilvington提出的通过神经搭桥来取得膀胱神经再生的原理、试图治疗由截瘫和脊髓脊膜膨出引起的膀胱功能障碍,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1907年之后的相关实验为:
   
动物实验:
    1935年
Trumble将狗的腹壁下神经的近端与盆神经(支配膀胱)的远端吻合。
    1939年
Ottaviani和Binotto将狗的闭孔神经与膀胱逼尿肌神经吻合。
   
1968年-1972年 Carlsson
和Sundin将猫的腹侧及背侧腰神经根与骶神经根吻合,取得了猫的排尿反射。

    1985-1986年
Vorstman等将猫的腰神经根与不同的骶神经根吻合。
   
人体实验:
    1907年
Kilvington将一截瘫病人的胸神经与骶神经吻合。
    1912年
Frazier和Mills在JAMA上载文报道将一截瘫病人腰神经根与骶神经根吻合。

   
而肖传国的“发明”为:1994年在《Paraplegia》发表文章,报告他的“伟大”发现:用24只老鼠进行了实验,将它们的腰神经腹侧根与腰神经做了吻合,并称建立了一个皮肤-中枢神经-膀胱反射弧。

   
对照历史文献就不难发现其所谓的“反射弧”就是外国学者已经做了近一个世纪的神经搭桥术。

   
五.将尚需加强基础研究的理论应用于临床,涉嫌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开展手术。

   
对肖传国的成果及理论,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意见写的是:

   
(1)1999年3月17日鉴定意见: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加强基础研究。

   
(2)2004年8月28日鉴定意见:建议尽快推广应用,并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

   
2003年立项、至今仍未完成项目研究的肖传国主持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预期目标之一是:“深入阐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的机制,为解决脊髓损伤和其他脊髓病变所致大小便功能障碍提供完善治疗技术和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肖传国的成果
“缺乏必要的基础研究”,且在2004年时未得到“推广应用”。

   
但是,2006年4月刊发的《肖氏反射弧:开辟世界神经泌尿学新领域》一文宣传:“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肖传国在国内外多家医院运用‘人工反射弧’手术,治疗患者共达218例,有效率高达80%”。

   
而媒体正面报道之外的事实是:

   
(1)武汉钢铁公司翁秋明等人致信中国科学院领导,反映:“本人系高位截瘫患者,于2001年4月在黎园医院接受协和医院教授肖传国的神经修复手术,以解决大小便问题,至现在已4年多,没有任何效果,并且同时做手术的病友,和我联系的没有一个成功”。

   
(2)患儿家长来信反映:“我们同一个月(2003年11月)做肖氏手术的孩子一共有6个,其中最大的20岁,最小的3岁(我的女儿)”,均失败。

    ……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患者并不知道施加自己身上的手术所依据的理论还需要加强基础研究;许多患者并不知道自己要成为国家科研项目中的人体实验品!

   
可见,有关方面对“肖氏反射弧”的报道不仅涉嫌虚假宣传,而且侵犯患者的知情权。肖传国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自吹获得“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

   
肖传国说“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特等奖者”。

   
而事实是:

   
(1)肖传国持有的相关奖英文原文为:
‘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中文翻译为:
‘Jack Lapides短文竞赛  
始于1984年
泌尿动力学与神经泌尿学研究   
特等奖’

   
(2)肖传国在国内对该奖的介绍中,从来不提及奖项中的“Essay”(短文)。

   
(3)颁发“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Jack
Japides奖的“独立基金会”不仅没有自己的网站,而且美国泌尿学会也没有对该奖项或基金会给于介绍。

   
(4)除了颁发Jack Japides奖的人和获奖人肖传国,没有人声称Jack
Japides 
Essay竞赛特等奖是“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

   
如上事实,足见肖传国的吹嘘行径。

   
七.违背常识惯例荒谬定义“国际期刊”

   
在学术界,许多场合,“国际期刊”指“国外学术期刊”。

   
(1)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网页“近期发表的部分国际期刊论文”题目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论文。

   
(2)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复杂系统与智能科学重点实验室网页“国际期刊论文”题目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论文。

   
(3)中国科学院过程研究所多相反应重点实验室网页“2004年国际期刊发表文章一览表”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论文。

    ……

   
许多学者在写作时将“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视为对应词组。

   
在肖传国之前,从来没有中国科技工作者公开宣称“国际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

   
而肖传国在有关案件庭审中对“国际期刊”提出“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的崭新定义,令舆论一片哗然,贻笑大方,严重败坏了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声誉。

    
2006年12月14日



肖传国状告人民网、方舟子

9 02 2007年

【2007年2月8日下午,收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薛菲于本月7日寄出的诉状(见附后《民事诉状》,该内容有标点及语法错误、但忠于原文)。看来,肖传国希望方舟子和人民日报网络版向这位中国华中科大医学教授、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中国科学院落选院士、“国家科技部首席科学家”(实为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事诉状

原告:肖传国 男,汉族,1955年12月5号生

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亚平,该中心主任

第二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分别在“人民网科技专栏”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十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9月14日,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在人民日报网络版“人民网科技专栏”发表第二被告方舟子的署名文章《再评〈新闻晨报〉为伪科学翻案》,其中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如下:“《新闻晨报》把“绝食老中医”陈建民、“昏教授”肖传国也拉来凑数,大有为了批倒我要和所有搞伪科学、学术腐败的人联手的意图。”、“我的《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揭露的是肖传国的学术履历有假……”等。

  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是人民日报网络版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对第二被告毫无根据、完全背离事实的将原告定性为“搞伪科学、学术腐败的人”,并指控原告“学术履历有假”,的虚假报道和污蔑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国家科技部首席科学家,其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学术声誉遭到极大的损害。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尤其是利用人民日报在党和人民中和国内外的巨大影响和崇高威信,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其明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肖传国
  2006年10月30日



这些刊物必须向我支付转载稿酬

8 02 2007年

   
这些刊物擅自转发我的文章,如果未向国家版权中心交付稿酬,必须立即和我联系支付稿酬。(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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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一小段也是抄

8 02 2007年

   
西谚云:“抄一个人是抄袭,抄多个人是创作。”这本是笑谈,却还真有人信奉。有一位安姓女青年出了两本讲解古诗词的畅销书,被一位网络作家指控书中多处逐字照抄自他贴在网上的诗词赏析文章,该女青年辩解说只是借鉴而非抄袭,并有律师出来作证说涉嫌抄袭的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说是抄袭作品云云。

   
实际上,后来又有多位网友发现,这两本书不仅大量地抄袭网人作品,而且还大量地照抄《先秦诗鉴赏词典》等由专家撰写的正式出版物。可以说,此人的两本书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剽窃别人的文字拼凑而成的。

   
如果真的只有一小部分抄袭,甚至只抄了一、两段的话,就不能算抄袭吗?答案是否定的。2002年,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安布罗斯的一本畅销著作被发现有几小段直接抄自另一位历史学家的著作,虽然他用脚注注明了出处,还是全美舆论大哗,被指控是抄袭。可见,即使注明了出处也必须对引用别人的部分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才不会被视为抄袭。如果要照抄,就必须用引号括起来表示是直接引用。

   
而这位女青年的书甚至连出处都没有注明,而且至少照抄了几十处,怎么不能算抄袭?其实通俗著作与学术著作不同,本无需对资料来源一一注明出处,关键是你的文章的结构和文字不能照搬、照抄别人的,否则即使只照抄了一小段,仍然是抄袭。

   
美国的安氏不幸没有在生在中国,抄袭事件后名声大损,身心交瘁,当年就去世了。而中国的安氏仍然在热卖其剽窃之作,到名牌大学办诗词讲座,继续当着“古诗词代言人”,还有无数的人为她辩护,新著也马上就要推出了。而且她反过来指责被剽窃者是在炒作,她本人反而成了受害者了。一切倒成了被剽窃者的不是,剽窃者继续风光无限。是的,中国自有特别的国情,变成剽窃者的天堂正常得很。

2007.1.18.

(《法制晚报》2007.2.7)

(XYS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