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sh:肖传国在美国的一桩受歧视案

10 02 2007年

  肖传国在美国的一桩受歧视案

  作者:Yush

  到目前为止,肖传国已在中国针对方舟子及有关媒体提出四起诉讼,其中初审胜诉一起。据肖对记者透露,他还在以“几乎是‘两周一诉’”的速度准备起诉。近日,又传来肖传国在美国起诉的消息。

  在美起诉的诉状中列举的基本事实错误百出。例如:由于2006年9月饶毅意见书的发表,竟然导致了2005年11月“被拒绝了中国科学院的职位”的侵权后果。诉讼理由如此荒谬,叹为观止;再考虑到肖在中国频繁挑起的诉讼,并加上肖以前在美曾经涉及的多起诉讼,令人不禁想起“讼棍”一词。

  根据美国法院的公开信息,可以查到肖多起诉讼。其中2002年肖传国诉长岛学院医院(LICH)歧视一案,便是当年昏教授所声称的受美国犹太人迫害案。

  根据肖传国在上海神经所简历,肖自1991年1月至2001年12月在纽约州立大学(SUNY)担任助理教授,自1991年1月至2000年12月兼任长岛学院医院(SUNY的临床教学医院)泌尿研究主任及肾结石中心主任。

  根据判决书,肖控告LICH“终止雇用他为研究主任;强迫他在用于储藏油漆、瓦片和窗框的实验室中工作;拒绝让他从已被医院关闭的楼中搬出;不向他提供工作合同;不对他在中国所做的工作付工资”,并指称LICH违反合同、侵权干涉财产权和合同权。

  这起案件由美国联邦纽约东区地方法院(SDNY)初审。肖传国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歧视成立而于2002年7月16日败诉。肖于2002年7月22日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2003年11月13日输掉官司。上诉法院认为,肖传国未能满足举证责任来证明他确实受歧视;被告已经充分解释了他们的做法是合法的、并非歧视,他们对肖越来越多的、不可协商的工作要求而无能为力,而肖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来反驳。法官考虑了原告的所有主张,最终认定,这些主张无一有据,因此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从这起案件可知肖当年在美国的“悲惨遭遇”。在SUNY遭受歧视虐待后,据说肖传国时来运转“NB得起来”了,于2001年1月被纽约大学(NYU)“挖他过来”,并“把他原实验室一集装箱捐回国了”。而且,“NYU,哥大等的主任们都把肖教授当神”(据肖传国2005年9月以NYUer笔名在新语丝论坛的自吹自擂)。

  另外,从法院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肖是如何无据滥诉的。这一“传统”发扬到今天,便是肖在中美两国频繁挑起的针对方舟子等的恶意诉讼。

  歧视案上诉判决书见:
http://www.ca2.uscourts.gov:8080/isysnative/RDpcT3BpbnNcU1VNXDAyLTc5MTdfc28ucGRm/02-7917_so.pdf

(XYS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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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剑:肖传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9 02 2007年

(《肖传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作者许可任一网站全文刊发该文)

肖传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作者:旗剑

   
一.谎称国外任职

   
肖传国从未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职务,但是,在其供职的武汉协和医院、在其任主编的(武汉)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在其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网站对肖传国的简介中,均显示肖传国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

   
“何梁何利基金”、“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等任一个中国网站若提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任职,均称其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众多信息足以说明,肖传国刻意谎称其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任职情况。

   
二.虚报获奖信息

   
肖传国是国家973计划人口与健康领域“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首席科学家。973计划项目申请书中须填写“推荐项目首席科学家研究工作简历、主要学术业绩”等信息;科技部规章规定“对在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材料时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严肃处理。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肖传国简介中称肖传国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而事实是其从未获得美国泌尿学会颁发的成就奖(AUA
Certificate of
Achievement),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公布的各奖项获奖名单中也没有肖传国的名字,且肖传国在有关案件的庭审中也自认没有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

   
鉴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的所有者科技部基础研究司不可能为肖传国编造获奖信息,因此,足以断定肖传国在申报973计划项目时故意虚报获奖信息。

   
三.谎报自己“理论”被国外权威教科书采纳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武汉协和医院等网站还显示:肖传国“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新概念被国外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采纳;肖传国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将有关资料翻译为:“肖(1999)报告了一个巧妙的人工建立的‘皮肤-中枢-膀胱’反射弧。这个新的反射通道能在脊髓损伤后启动排尿而不伴有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失调……”。

   
而事实是:

   
1.《CAMPBELL‘S
UROLOGY》是综述著作而不是“国外权威教科书”;

   
2.《CAMPBELL‘S
UROLOGY》是一部长达4000页的综述著作,提及了有关泌尿学的各项研究进展,在该书第26章有一小段引用了肖传国在1999年与德格罗特合作发表的一篇用猫做实验的论文,但这只是该章节引用的600多篇文献中的一篇,并不突出。

   
3.肖传国提交的中文翻译与原文严重不符。经核对原文,文中指出实验是肖和德格罗特做的,并非肖一人所为,肖传国在翻译中删去合作者的名字,夸大了自己的贡献;原文介绍的是一个猫的实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原文并无“巧妙的”这种用语,肖传国通过添加这一“巧妙的”评价,拔高了原文的评价。总之,这是一个伪证。

   
可见,肖传国谎报评价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信息的科研不端行为。

   
四.隐瞒前人研究,自创“新概念”。

   
肖传国宣传其在国际上首次提出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新概念。而实际上,这一原理早在1907年就由澳大利亚医生Basil
Kilvington
提出并在狗身上进行了实验。在此后的近百年中有不同的学者前赴后继运用Kilvington提出的通过神经搭桥来取得膀胱神经再生的原理、试图治疗由截瘫和脊髓脊膜膨出引起的膀胱功能障碍,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1907年之后的相关实验为:
   
动物实验:
    1935年
Trumble将狗的腹壁下神经的近端与盆神经(支配膀胱)的远端吻合。
    1939年
Ottaviani和Binotto将狗的闭孔神经与膀胱逼尿肌神经吻合。
   
1968年-1972年 Carlsson
和Sundin将猫的腹侧及背侧腰神经根与骶神经根吻合,取得了猫的排尿反射。

    1985-1986年
Vorstman等将猫的腰神经根与不同的骶神经根吻合。
   
人体实验:
    1907年
Kilvington将一截瘫病人的胸神经与骶神经吻合。
    1912年
Frazier和Mills在JAMA上载文报道将一截瘫病人腰神经根与骶神经根吻合。

   
而肖传国的“发明”为:1994年在《Paraplegia》发表文章,报告他的“伟大”发现:用24只老鼠进行了实验,将它们的腰神经腹侧根与腰神经做了吻合,并称建立了一个皮肤-中枢神经-膀胱反射弧。

   
对照历史文献就不难发现其所谓的“反射弧”就是外国学者已经做了近一个世纪的神经搭桥术。

   
五.将尚需加强基础研究的理论应用于临床,涉嫌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开展手术。

   
对肖传国的成果及理论,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意见写的是:

   
(1)1999年3月17日鉴定意见: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加强基础研究。

   
(2)2004年8月28日鉴定意见:建议尽快推广应用,并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

   
2003年立项、至今仍未完成项目研究的肖传国主持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预期目标之一是:“深入阐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的机制,为解决脊髓损伤和其他脊髓病变所致大小便功能障碍提供完善治疗技术和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肖传国的成果
“缺乏必要的基础研究”,且在2004年时未得到“推广应用”。

   
但是,2006年4月刊发的《肖氏反射弧:开辟世界神经泌尿学新领域》一文宣传:“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肖传国在国内外多家医院运用‘人工反射弧’手术,治疗患者共达218例,有效率高达80%”。

   
而媒体正面报道之外的事实是:

   
(1)武汉钢铁公司翁秋明等人致信中国科学院领导,反映:“本人系高位截瘫患者,于2001年4月在黎园医院接受协和医院教授肖传国的神经修复手术,以解决大小便问题,至现在已4年多,没有任何效果,并且同时做手术的病友,和我联系的没有一个成功”。

   
(2)患儿家长来信反映:“我们同一个月(2003年11月)做肖氏手术的孩子一共有6个,其中最大的20岁,最小的3岁(我的女儿)”,均失败。

    ……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患者并不知道施加自己身上的手术所依据的理论还需要加强基础研究;许多患者并不知道自己要成为国家科研项目中的人体实验品!

   
可见,有关方面对“肖氏反射弧”的报道不仅涉嫌虚假宣传,而且侵犯患者的知情权。肖传国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自吹获得“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

   
肖传国说“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特等奖者”。

   
而事实是:

   
(1)肖传国持有的相关奖英文原文为:
‘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中文翻译为:
‘Jack Lapides短文竞赛  
始于1984年
泌尿动力学与神经泌尿学研究   
特等奖’

   
(2)肖传国在国内对该奖的介绍中,从来不提及奖项中的“Essay”(短文)。

   
(3)颁发“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Jack
Japides奖的“独立基金会”不仅没有自己的网站,而且美国泌尿学会也没有对该奖项或基金会给于介绍。

   
(4)除了颁发Jack Japides奖的人和获奖人肖传国,没有人声称Jack
Japides 
Essay竞赛特等奖是“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

   
如上事实,足见肖传国的吹嘘行径。

   
七.违背常识惯例荒谬定义“国际期刊”

   
在学术界,许多场合,“国际期刊”指“国外学术期刊”。

   
(1)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网页“近期发表的部分国际期刊论文”题目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论文。

   
(2)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复杂系统与智能科学重点实验室网页“国际期刊论文”题目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论文。

   
(3)中国科学院过程研究所多相反应重点实验室网页“2004年国际期刊发表文章一览表”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论文。

    ……

   
许多学者在写作时将“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视为对应词组。

   
在肖传国之前,从来没有中国科技工作者公开宣称“国际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

   
而肖传国在有关案件庭审中对“国际期刊”提出“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的崭新定义,令舆论一片哗然,贻笑大方,严重败坏了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声誉。

    
2006年12月14日



肖传国状告人民网、方舟子

9 02 2007年

【2007年2月8日下午,收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薛菲于本月7日寄出的诉状(见附后《民事诉状》,该内容有标点及语法错误、但忠于原文)。看来,肖传国希望方舟子和人民日报网络版向这位中国华中科大医学教授、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中国科学院落选院士、“国家科技部首席科学家”(实为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事诉状

原告:肖传国 男,汉族,1955年12月5号生

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亚平,该中心主任

第二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分别在“人民网科技专栏”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十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9月14日,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在人民日报网络版“人民网科技专栏”发表第二被告方舟子的署名文章《再评〈新闻晨报〉为伪科学翻案》,其中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如下:“《新闻晨报》把“绝食老中医”陈建民、“昏教授”肖传国也拉来凑数,大有为了批倒我要和所有搞伪科学、学术腐败的人联手的意图。”、“我的《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揭露的是肖传国的学术履历有假……”等。

  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是人民日报网络版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对第二被告毫无根据、完全背离事实的将原告定性为“搞伪科学、学术腐败的人”,并指控原告“学术履历有假”,的虚假报道和污蔑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国家科技部首席科学家,其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学术声誉遭到极大的损害。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尤其是利用人民日报在党和人民中和国内外的巨大影响和崇高威信,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其明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肖传国
  2006年10月30日



这些刊物必须向我支付转载稿酬

8 02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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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一小段也是抄

8 02 2007年

   
西谚云:“抄一个人是抄袭,抄多个人是创作。”这本是笑谈,却还真有人信奉。有一位安姓女青年出了两本讲解古诗词的畅销书,被一位网络作家指控书中多处逐字照抄自他贴在网上的诗词赏析文章,该女青年辩解说只是借鉴而非抄袭,并有律师出来作证说涉嫌抄袭的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说是抄袭作品云云。

   
实际上,后来又有多位网友发现,这两本书不仅大量地抄袭网人作品,而且还大量地照抄《先秦诗鉴赏词典》等由专家撰写的正式出版物。可以说,此人的两本书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剽窃别人的文字拼凑而成的。

   
如果真的只有一小部分抄袭,甚至只抄了一、两段的话,就不能算抄袭吗?答案是否定的。2002年,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安布罗斯的一本畅销著作被发现有几小段直接抄自另一位历史学家的著作,虽然他用脚注注明了出处,还是全美舆论大哗,被指控是抄袭。可见,即使注明了出处也必须对引用别人的部分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才不会被视为抄袭。如果要照抄,就必须用引号括起来表示是直接引用。

   
而这位女青年的书甚至连出处都没有注明,而且至少照抄了几十处,怎么不能算抄袭?其实通俗著作与学术著作不同,本无需对资料来源一一注明出处,关键是你的文章的结构和文字不能照搬、照抄别人的,否则即使只照抄了一小段,仍然是抄袭。

   
美国的安氏不幸没有在生在中国,抄袭事件后名声大损,身心交瘁,当年就去世了。而中国的安氏仍然在热卖其剽窃之作,到名牌大学办诗词讲座,继续当着“古诗词代言人”,还有无数的人为她辩护,新著也马上就要推出了。而且她反过来指责被剽窃者是在炒作,她本人反而成了受害者了。一切倒成了被剽窃者的不是,剽窃者继续风光无限。是的,中国自有特别的国情,变成剽窃者的天堂正常得很。

2007.1.18.

(《法制晚报》2007.2.7)

(XYS20070208)



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钱增强必须为剽窃道歉

8 02 2007年

   
有人发现昨天发表的拙文《产婆蟾的“黑色指垫”》的一个段落与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3级生态学硕士研究生钱增强的论文《进化论发展史综述》雷同,怀疑我剽窃了钱增强。其实是钱增强剽窃了我。《产婆蟾的“黑色指垫”》的这个段落改写自我在2004年3月写的一篇文章《新拉马克主义的盛衰》,钱增强的论文的几个段落都是剽窃自我的这篇文章,做了一点改动而已。我的这篇文章发表在《环球》半月刊2004年第7期,新语丝网站2004年4月8日转载,新浪网方舟子专栏2004年5月10日转载,后经改动收入《寻找生命的逻辑》一书。而钱增强的论文虽然未标写作、发表日期,但是从百度检索可以看出其网上登出时间为2005年7月20日:

jpkc.nwu.edu.cn/zwx/doc/word/word/006.doc 90K 2005-7-20

   
钱文突然冒出一句“苏联政府邀请卡姆梅勒去苏联,就是想让他领导对抗遗传学的运动”(这句也是从我的文中抄来的),却忘了照抄卡姆梅勒将去苏联的部分,就显得有些莫名其妙了,所以这位剽窃者其实不太高明。

   
我的文章在《环球》上发表时,编辑做了一点小改动,把“达尔文主义之食”改成“达尔文主义的日食”。钱文也用“达尔文主义的日食”,故可以推断他是从《环球》上抄来的。

   
钱文几乎照抄我的文章,其参考文献列了14篇(部)著作,却没有列我的文章,让我蒙此不白之冤,希望钱增强就此事向我正式道歉,否则我将向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正式告发钱增强剽窃,让他们对他做出处理。

   
下面是我的《新拉马克主义的盛衰》一文与钱文的有关段落的对照。

【方文】

   
在达尔文死后,自然选择学说越来越失去其吸引力,越来越多的生物学家采用其他机制来解释进化是如何发生的。生物学家普遍排斥自然选择学说的这个时期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现代综合”学说统一了进化论与遗传学为止,被“现代综合”学说的创始人之一、托马斯·赫胥黎的孙子朱利安·赫胥黎称为“达尔文主义之食”(按:编辑改成“达尔文主义的日食”)。

【钱文】

   
在达尔文死前和死后的一段时间,由于当时在一些科学难题上没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答,自然选择学说越来越失去其吸引力.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
30,40年代”现代综合理论”统一了进化论与遗传学为止,这个时期也被称为”达尔文主义的日食”.

【方文】

   
到1900年前后,自然选择学说的声誉跌到了低谷。大多数生物学家都支持别的学说,其中信奉者最多的是新拉马克主义。……为了与拉马克提出的其他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的进化理论有所区别,它被称为新拉马克主义。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新拉马克主义非常流行,甚至当时著名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海格尔都认为只有把自然选择学说和新拉马克主义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释进化。

【钱文】

   
到1900年前后,自然选择学说的声誉跌到了低谷.大多数生物学家都支持别的学说,其中信奉者最多的是新拉马克主义(Neo-Lamarckism).之所以称之为”新拉马克主义”是为了与拉马克提出的其他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的进化理论有所区别.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新拉马克主义非常流行,甚至当时著名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海格尔都认为只有把自然选择学说和新拉马克主义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释进化.

【方文】

   
……只有在魏斯曼开始质疑、否认后天获得性遗传之后,新拉马克主义者才面临着用实验证明自己的难题。

   
但是新拉马克主义者能够用来支持自己的实验很少,他们反复引用的实验也可以有别的解释。例如,法国生理学家布朗-塞奎(Charles
Edouard
Brown-Sequard,1817–1894)曾经做过一个实验,损害豚鼠的大脑,则豚鼠的后代会出现痫癫。但是这并不足以证实痫癫就是遗传而来,也有可能大脑的损伤产生了一种毒素,传递到子宫中而影响了胚胎的发育。遗传学诞生后,新拉马克主义者被逼入了绝境,更需要用实验来证明自己。其中最热衷于此的是奥地利生物学家卡姆梅勒(Paul
Kammerer,1880-1926),他用两栖动物做了许多实验以证明环境能够导致可遗传的适应性变化。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是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做的产婆蟾实验。

【钱文】

   
在魏斯曼开始质疑,否认后天获得性遗传之后,新拉马克主义者面临着用实验证明自己的难题.但是新拉马克主义者能够用来支持自己的实验很少,他们反复引用的实验也可以有别的解释.例如,法国生理学家布朗-塞奎(Charles
Edouard
Brown-Sequard,1817–1894)曾经做过一个实验,损害豚鼠的大脑,则豚鼠的后代会出现痫癫.但是这并不足以证实痫癫就是遗传而来,也有可能大脑的损伤产生了一种毒素,传递到子宫中而影响了胚胎的发育.遗传学诞生后,新拉马克主义者被逼入了绝境,更需要用实验来证明自己.其中最热衷于此的是奥地利生物学家卡姆梅勒(Paul
Kammerer,1880-1926),他用两栖动物做了许多实验以证明环境能够导致可遗传的适应性变化,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是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做的产婆蟾实验.

【方文】

   
……1926年,……一个多月后卡姆梅勒开枪自杀……
   
在卡姆梅勒死时,新拉马克主义在西方国家已接近破产,这个丑闻不过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新拉马克主义在苏联却正在兴起。苏联政府邀请卡姆梅勒去苏联,就是想让他领导对抗遗传学的运动。卡姆梅勒的自杀使得这场运动被推迟了,直到1935年有了合适的人选——李森科。米丘林-李森科主义其实也是一种新拉马克主义,这场政治闹剧在把苏联的遗传学家消灭殆尽,压制俄国生物学研究达30年之久之后,终于在1964年降下了帷幕。但是新拉马克主义并没有彻底退下舞台。虽然在当代生物学家当中几乎无人相信新拉马克主义,但是在生物学界之外,特别是在人文学界,新拉马克主义仍然大有市场。

【钱文】

   
然而,1926年爆发的作假丑闻导致了卡姆梅勒的自杀.在卡姆梅勒死时,新拉马克主义在西方国家已接近破产,这个丑闻不过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新拉马克主义在苏联却正在兴起.苏联政府邀请卡姆梅勒去苏联,就是想让他领导对抗遗传学的运动.卡姆梅勒的自杀使得这场运动被推迟了,直到
1935年有了合适的人选——李森科.米丘林-李森科主义其实也是一种新拉马克主义,这场政治闹剧在把苏联的遗传学家消灭殆尽,压制俄国生物学研究达30
年之久之后,终于在1964年降下了帷幕.但是新拉马克主义并没有彻底退下舞台,并在生物学界之外,特别是在人文学界仍然大有市场.



肖传国在美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译文

8 02 2007年

  肖传国在美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译文

  (Yush翻译)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
  纽约东区

  原告 肖传国 诉 被告 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

  诉讼性质

  1.
原告肖传国为纠正被告蓄意制造并发表错误书面陈述而提起本诽谤诉讼。原告、布鲁克林居民,遭到文章《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诽谤。该文由被告饶毅撰写,并由被告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在互联网上发表,随后最终被重要的中文新闻来源《人民日报》的印刷版和网络版发表。该文是对原告名誉的持续、蓄意侵犯,错误并蓄意地声称原告具有“非常低水平的学术成就”、没有证据表明“他真正根本搞懂了科学”、以及其他类似陈述。该文然后错误并蓄意地宣称:原告要么智力迟钝、要么是个“精神病患者”。作者声称他有资格做出这些判断,因为他“对中国生物医学界比较熟悉”、“深入了解中国生物医学的历史演变”、”与国际神经科学界联系密切”。

  2.
事实是:肖传国是一位受到高度尊敬的理论泌尿科医师,他的与脊髓损伤有关的膀胱控制问题上的先驱工作受到国际承认,开创了修复这些与脊髓有关的膀胱机能障碍的新手术。该新手术使损伤受害人能够不借助导尿管排尿,避免了与持续使用导尿管有关的感染的严重危险,从而延长寿命。

  3.
据悉并确信,被告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知道上述第2段所述的所有真实情况,仍然明知不真实却不顾对原告的影响发表了诽谤文章。

  4.
由于这些故意的错误断言,原告遭受了个人和职业名誉的损害、情绪和精神的巨大痛苦、生意和职业机会的丧失,尤其被拒绝了中国科学院的职位。因此,所有被告对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负有连带和个别的责任。

  管辖权和审判地

  5. 根据美国法典28 U.S.C. §
1332(a)(2),本法院具有多地域管辖权,即:原告为在中国定居、现以合法外国人身份住在纽约州的中国公民;被告饶毅为在伊利诺斯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被告方是民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为纽约州社团,其营业地点在纽约州。涉案诉求金额扣除利息和费用,超过28
U.S.C. 1332所规定的总额。

  6. 根据28 U.S.C. §
1391(a),本法院作为审判地是适当的,因为导致原告主张的大量事件发生在纽约南区【译按:原文如此,似应为“东区”】。

  当事人

  肖传国

  7.
原告肖传国为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他是中国公民,保持在中国的住所,并且是合法在本国居住于纽约州Kings郡Brooklyn区的外国人。

  8.
原告在其整个公共服务和私人执业生涯中,始终在其同行中因学术、科学和医学成就赢得杰出声誉。肖医生是美国泌尿学会历史上卓越的Jack
Lapides奖的唯一两次获得者。该奖由美国泌尿学会颁发给泌尿领域的杰出成果。

  9.
原告的学术事业及其私人医疗执业,依赖于其学术、科学和医学成就方面的声誉。

  饶毅

  10. 被告饶毅为伊利诺斯州的西北方大学【译按:原文为North Western
University】医学院神经学教授。

  11. 据悉并确信,被告饶毅为《意见书》的作者。

  12. 被告饶毅为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居民。他是美国公民。

  新语丝中华文化社

  13.
据悉并确信,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为纽约一非赢利社团,在纽约州Onandanga郡结社,其主要营业地点在纽约州Onandanga郡Liverpool市。其所营业务之一是出版《新语丝》杂志,一份每日出版的互联网杂志。被告社团及杂志由被告方是民运作,他也是被告社团的社长及理事。被告社团由于耸人听闻的新闻报道、特别是攻击著名中国公民声誉的揭丑文章而众所周知。

  14.
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在约2006年9月6日发表了《意见书》的网络版,并随后继续在网上发表该文。

  方是民

  15.
被告方是民为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社长及理事。事前(非本案直接理由),被告方是民撰写了针对原告的诽谤声明,由他和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筹划发表在《新语丝》互联网杂志上。原告成功地起诉了方是民以这些陈述诽谤之后,方是民为了报复,心怀恶毒动机,筹划了这篇表面上由饶毅所写的诽谤文章《意见书》,由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和其他场所发表。

  16. 方是民为加利福尼亚州San Diego郡San
Diego市居民。他是美国公民。

  《意见书》中关于肖传国的不实陈述

  17.
被告饶毅的《意见书》一文,包含对原告名誉的持续、蓄意侵犯。其中,饶毅声称原告具有“非常低水平的学术成就”、没有证据表明“他真正根本搞懂了科学”或比“我的学生的学生”更好一些、以及“如果肖传国真要成为院士,他肯定会创最低点记录”。文章随后表示,饶毅相信原告一定心智有缺陷。

  18.
虽然饶毅在文章中频繁地以调侃的方式标榜其诽谤言论为“意见”,而且明显地有意让读者也这样理解,但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手腕。文章开头,饶毅竭力标榜自己在国际神经科学界和中国生物医学界有联系、并具备专门知识,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相信他有资格评价原告肖传国的学术声誉。

  19. 特附上《意见书》英文翻译作为证据A以供参考。

  20.
中文的《意见书》一文,继续通过互联网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广泛散布。

  诽谤行为和赔偿金

  21.
上述第15段提及的、由被告发表的有关原告的陈述,实质错误、毁坏名誉,指控原告专业和学术上全面不胜任、专业完全不合格、甚至精神病。被告肆意放纵、不顾一切地发表这些陈述,完全不顾对原告的伤害后果。

  22.
由于上述原因,原告已承受到感情上的剧痛,并且在社会上、特别是在中文社会上,在专业和其他方面,遭受到人格和名誉的伤害,其损失为两项之和:(i)5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和(ii)5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该赔偿总额占据被告净财产的足够比例,以阻止未来的类似行为。

  第一起诉缘由(诽谤——公然的不负责任行为,针对所有被告)

  23. 原告特重复提出第1至22段,相当于全部内容列在此处。

  24.
在发表第15段提到的诽谤陈述时,被告是以公然不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的,未妥当考虑负责任者通常所遵守的信息收集传播标准。

  第二起诉缘由(诽谤——事实上的蓄意,针对所有被告)

  25. 原告特重复提出第1至22段,相当于全部内容列在此处。

  26.
被告在发表第15段提及的诽谤陈述时,知道它们是错误的,或者不计后果地付诸行动而不顾它们真实与否。

  综上,原告肖传国:

  1.
要求判决全部被告总金额不少于50万美元、另加利息和本次诉讼的费用支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惩罚性赔偿总额不少于50万美元、或占被告净财产足够比例,以阻止未来的类似行为;并且

  2. 请求本法院可能认为公正合理的类似的额外或更多的赔偿。

  签署于:纽约州纽约市

  2006年11月___日

  詹姆士 B. 勒博
  原告律师
  350 Fifth Avenue, Suite 4710
  New York, New York
  (212) 868-3311



新语丝社在美国的注册地点于昨天收到肖传国的律师派人送达的诉状

7 02 2007年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纽约大学临床副教授肖传国于2006年12月5日向美国联邦纽约东区法庭指控新语丝网站在2006年9月7日刊登美国西北大学神经学教授饶毅向中国法庭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一事损害其名誉,导致他没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按:肖落选院士一事发生于2005年10月),并索赔100万美元。新语丝社将积极应诉,并考虑提起反诉。欢迎在美的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以下为肖传国递交的诉状。(方舟子声明:我是中国公民,不是肖传国诉状指称的“美国公民”。对肖传国诉状中的其他种种不实之辞,将在以后给法庭的答辩中一一指出)

CASE NUMBER CV 06 6438
Clerk: Robert C. Hernemann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X

CHUAN-GUO XIAO, Index No.

Plaintiff,

 

- against -   
COMPLAINT

 

YI RAO, SHIMIN FANG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Defendants.

—————————————————–X

Nature of the Action

 

1. Plaintiff, Chuan-Guo Xiao, brings this action for defamation to
redress false written statements maliciously made and published by
defendants.  Plaintiff, a resident of
Brooklyn  is defamed in the article “My Opinions
On The Libel Suit Brought by Xiao Chuan-Guo Against Fang Shi-Min,”
(henceforth “My Opinions”) written by defendant YI RAO and
published on the internet by defendants SHIMIN FANG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and thereafter and as a result
published by the print and internet editions of the People’s
Daily, a leading Chinese-language news source. 
The article is a sustained and malicious assault upon plaintiff’s
reputation, falsely and with malice claiming plaintiff has a “very
low level of academic achievement” and has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really knows science at all,” plus other similar
statements.  The article goes on to state, falsely
and with malice, that Plaintiff is either mentally retarded or a
“psychopath.”  The author claims himself
qualified to make such judgments, since he is “very familiar with
the Chinese biomedical community,” has “in depth knowledge about
biomedical history and evolution in China,” is “well connected
within international neuroscience circle.”

2. The truth is that Chun-Guo Xiao is a highly-regarded academic
urologist who is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for his pioneering work
related to bladder problems related to spinal cord injury, and has
pioneered a novel procedure for the rehabilitation of such
spinal-cord related bladder dysfunction.  This
novel procedure has enabled victims of such injury to void without
the aid of a catheter, thereby avoiding the serious risks of
infection associated with constant catheter use and thereby
increasing life expectancy.

3.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s Yi Rao, Shimin Fang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knew all of the true
facts set forth in paragraph 2 above, yet they published the
defamation knowing it was untrue and without regard to its effect
on plaintiff.

4. As a result of these knowingly false assertions, plaintiff has
suffered injury to his 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reputation, great
emo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distress, loss of business and career
opportunities, and specifically was denied an appointment to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ll defendants are
therefor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compensatory and
exemplary damages.

 

JURISDICTION AND VENUE

5. This Court has diversity jurisdiction pursuant to 28 U.S.C. §
1332(a)(2) in that Plaintiff is a citizen of China domiciled in
China, who resides in the State of New York as a lawful alien;
defendant Yi Rao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Illinois; 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and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is a New York State corporation with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New York State. The matter in
controversy exceeds, exclusive of interests and costs, the sum
specified by 28 U.S.C. § 1332.

6.  Venue is proper in this Court pursuant to 28
U.S.C. § 1391(a) because a substantial amount of the events giving
rise to the claim occurred in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THE PARTIES

 

Chun-Guo Xiao

 

7. Plaintiff, Chun-Guo Xiao, is a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on
the faculty of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He is a citizen of China, maintains his
domicile in China, and is an alien lawfully in this country,
residing in Brooklyn, County of Kings, State of New York..

8. Throughout his career of public service and private practice,
plaintiff has always developed an excellent reputation for
academic, scientific and medical achievement in his
profession.  Doctor Xiao is the only person in the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to be the recipient
of the distinguished Jack Lapides award on two separate
occasions.  This award is one given by the
Americ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for outstanding work in the field
of Urology.

9. Plaintiff’s academic career, as well as his private medical
practice depend on his reputation for academic, scientific, and
medical achievement.

 

Yi Rao

 

10.  Defendant Yi Rao is a professor of neurology
at the North 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in
Illinois

11.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 Yi Rao is the author of
“My Opinions.”

12. Defendant Yi Rao is a resident of Chicago,
Illinois.  He i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13. 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is a New York not-for-profit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in Onandanga County, New York, and with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Liverpool, Onandanga County, New York. One of
its primary business operations is the publication of New Threads
magazine, a daily internet magazine.  The
defendant corporation and the magazine are operated by defendant
Shimin Fang, who is also its President and Director of the
defendant corporation.  The defendant corporation
is known for sensationalist journalism, particularly muckraking
articles assaulting the reputations of prominent Chinese
citizens.

14.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published
an online edition of the article “My Opinions” on or about
September 6, 2006, and has continued to publish the article online
thereafter.

Shimin Fang

 

15.  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the President and
Director of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On prior occasions, not directly the subject
of this lawsuit, defendant Shimin Fang wrote libelous claims about
plaintiff, which he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arranged to have published in the New Threads internet
magazine.  After plaintiff successfully sued
Shimin Fang for libel for these statements, Shimin Fang, in
retaliation and with malicious motives, arranged for the libelous
article “My Opinion,” ostensibly written by Yi Rao, to be
published by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and
elsewhere.

16.  Shimin Fang is a resident of the City of San
Diego, County of San Diego, State of California. 
He i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true Statements in “My Opinions”Concerning Chun-Guo
Xiao

 

17. Defendant Yi Rao’s article, “My Opinion,” consists of a
sustained assault upon plaintiff’s reputation, wherein defendant
Yi Rao claims plaintiff has a “very low level of academic
achievement” and has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really knows
science at all” or is any better than “the students taught by my
students,” and that “[i]f he ever becomes an academician, he will
surely set the record for the lowest standing.” 
The article goes on to express defendant Yi Roa’s belief that
Plaintiff must be mentally defective.

18. Although Yi Roa, in his article, continually and in an
exaggerated tongue-in-cheek fashion, characterizes his defamatory
statements as “opinions,” this is little more than a legalistic
ploy, and evidently intended to be understood as such by the
readers.  The beginning of the article, Yi Roa
strains to characterize himself as a person with connections and
expertise within the international neuroscience community and the
Chinese biomedical community, so as to establish that he is
qualified to assess the academic reputation of Plaintiff, Chun-Guo
Xiao.

19.  An English Translation of “My Opinion” is
attached hereto as Exhibit A and incorporated herein by
reference.

20. The article “My Opinion,” in Chinese, continues to be
disseminated widely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 other
countries via the internet.

 

Defamation and Damages

 

21.  The statement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5
above, published by defendants of and concerning plaintiff, are
materially false and defamatory and impute to plaintiff general
professional and academic incompetence, total lack of fitness for
his profession, and even mental illness. Defendants published these
statements wantonly and recklessly,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for its
injurious effect upon plaintiff.

22. By reason of the above, plaintiff has suffered emotional
anguish, and been injured in his character and reputation in the
community, particularly in the Chinese-reading community, both
professionally and otherwise, to his damage in the sum of (i)
$500,000 in compensatory damages and (ii) $500,000 in exemplary
damages in an amount that is a sufficient percentage of defendants’
net worth to deter such conduct in the future.

 

First Cause of Action(Libel—Gross Irresponsibility as Against All
Defendants)

 

23.  Plaintiff hereby repeats and realleges
paragraphs 1 through 22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24. In publishing the defamatory statement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5, defendants acted in a grossly irresponsible manner
without due consideration for the standards of information
gathering and dissemination ordinarily followed by responsible
parties.

 

Second Cause of Action(Libel—Actual Malice as Against All
Defendants)

 

25. Plaintiff hereby repeats and realleges paragraph 1 through 22
as if fully set forth herein.

26. At the time the defendants published the defamatory statements
quoted in paragraph 15, they knew that they were false, or acted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they were true or not.

WHEREFORE, plaintiff, Chun-Guo Xiao:

1. demands judgment against all defendants in an amount not less
than $500,000,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nd the costs and
disbursements of this action,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an amount not less than $500,000 or in an
amount that is sufficient as a percentage of defendants’ net worth
to deter such conduct in the futures; and

2. requests such other and further relief as this Court may deem
just and proper.

 

Dated: New York, New York

November ___, 200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ames B. LeBow

Attorney for Plaintiff

350 Fifth Avenue, Suite 4710

New York, New York

(212) 868-3311
 



对“方舟子抄袭颖河”一事再说几句

4 02 2007年

   
关于《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一文是否抄袭了颖河系列文章《认识药物》一事,我以前已经说过了,两篇文章都是参考了FDA出的一本资料写的,所以有些段落相似,例子、数据都相同。颖河的文章是提交新语丝发表,经我审阅后登出的,我当然是读过的,还向别人推荐过,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有比较深的印象,写的时候也受其影响,比如那个“106天之后”。但我那篇文章并非照着颖河的文章写的。

   
因为《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收入《科学成就健康》,有人近日又别有用心地再提“抄袭”,到处张贴。我本来懒得去理的,因为说得再多,也挡不住这些相信谎言千遍成真理的人继续唠叨个不停,比如我“抄袭”《科学》论文一事,我澄清了多少次,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不是还在继续诬陷我吗?北大哲学系的刘华杰不还继续用捏造事实的手法写成一篇论证我“抄袭”《科学》论文的“论文”,被杨玉圣拿去发表在国内一份名叫《社会科学论坛》学术期刊上吗(那份期刊的编委个个都是瞎了眼)?但这几天有人自称是我的支持者,断定我的确“抄袭”了颖河文章,发email要我为此道歉,还有人在blog上贴文,也自称是我的支持者,为我的“抄袭”而感到“悲哀”。这倒要让我为这些被误导的“支持者”感到悲哀了,就再浪费时间多写几句吧。

   
据说是新发现了我抄袭颖河的铁证,即对三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部分。指控者称,FDA文关于三期临床试验的介绍只有一个表格,“方舟子和颖河都是对着同一张表格用文字进行描述,为何描述出来的文字相似度那么大?”

   
该指控者在这里撒了一个谎。实际上,FDA文的正文也对三期临床试验有介绍,并非只有一个表格。做为对常识性的程序的介绍,出现某种相似性本不足为奇。但是如果仔细核对我和颖河的介绍,会发现实际上在具体措辞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将差异之处与FDA文比较,恰恰可以证明我是根据FDA文而不是颖河文做介绍的——因为对这部分内容的处理,我要比颖河更贴近原文。

   
例如,对I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颖河称其“初步观察新药的安全性并确定合适的给药剂量”,我则更精确地说“其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会出现急性毒副作用,检验合适的安全给药剂量”,我根据的就是FDA文的说法,“These
phase 1 studies assess the most common acute adverse effects and
examine the size of doses that patients can take safely without a
high incidence of side
effects.”所以出现了颖河用“安全性”而我用“急性毒副作用”,颖河用“确定”而我用“检验”的差异。我的这部分介绍中还有一句话为颖河所无:“如果没有严重的问题,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进入II临床试验。”这也是根据的FDA文:“If
phase 1 studies don’t reveal major problems, such as unacceptable
toxicity,…”
   
对II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颖河说“进一步观察安全性”,我说“也对短期的安全性做进一步观察”,多了“短期的”一语,也是因为原表格中有此说法。

   
顺便说一下,我这篇文章其实早在2004年就写好了,一直没有发表,只是在2005年《中国新闻周刊》就“爱滋病新药疑云”采访我时,希望我提供一个介绍三期临床试验的小资料,我才把这部分内容给了他们,登出时并没有署我的名字,我也不介意,因为这种格式化的介绍其实没有什么原创性的。我之所以提及此事,只是不想万一有人发现我的介绍与《中国新闻周刊》上的小资料一字不差,来指控我抄袭了《中国新闻周刊》。

   
其实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人(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为了诬陷我抄袭,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论文的区别,比如那位一贯靠造假来打假的杨玉圣竟为此将我比作汪铭铭,也有人(我的“支持者”)则是不懂这二者的差别。对后者,我抄一段我在《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收入《研究生是怎样炼成的》一书)中的话,希望以后别再以我的“支持者”的身份来为我“悲哀”: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三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2007.2.3.



《论语》胡译

22 01 2007年
   今天见到有人在牛博网《于丹教授真是签名机器》一文后面留言说:

  Re: 于丹教授真是签名机器
[匿名] 跟铁 [61.150.7.90] @ 2007-1-22 13:19:50

  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历来在诸多译文中,将“女”译为“女人”,说明孔子轻视妇女。据笔者所知,至少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有专家学者对此提出异议,指出孔子说的“女”在春秋时代是通假字,同“汝”( rǔ),应译为“你”或“你们”,不是指“女人”。

  近期读到人民日报出版社在孔子研究院指导下于2005年9月出版的《新译》一书,对此有全面考证,发现《论语》中收入孔子所说18个“女”字都是通假字,都是代词,不是名词。这18句原文和译文如下: 

  1、子曰:“由!诲女(rǔ,你)知之乎?”(《论语·为政》) 

  译文:孔子说:“由呀!我教导你的话,知道了吗?” 
  2、子谓冉有曰:“女(rǔ,你)弗能救欤?”(《论语·八佾》) 

  译文:孔子对冉有说:“你不能劝阻他吗?” 
  3、子曰:“女(rǔ,你),器也。”(《论语·八佾》) 
  译文:孔子说:“你呀,好比一个器皿。” 
  4、子谓子贡曰:“女(rǔ,你)与回也,熟与?”(《论语·公冶长》) 

  译文:孔子问子贡道:“你和颜回相比,谁更好一些?” 
  5、子曰:“弗如也,吾与女(rǔ,你)弗如也。”(《论语·公冶长》) 

  译文:孔子说:“是不如他,我赞成你的说法,是不如他。” 
  6、子曰:“今女(rǔ,你)画。”(《论语·雍也》)。 
  译文:孔子说:“你把自己束缚住了。” 
  7、子谓子夏曰:“女(rǔ,你)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 
  译文:孔子对子夏说:“你要做君子儒,不要做小人儒。” 
  8、子曰:“女(rǔ,你)得人焉尔乎?”(《论语·雍也》) 

  译文:孔子[问子游]说:“你在那里发现人才了吗?” 
  9、子曰:“女(rǔ,你)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论语·述尔》) 

  译文:孔子[对子路]说:你为什么不这样说:他的为人,发奋得忘了吃饭,快乐得忘了忧愁,连快要老了都不知道,如此而已。 

  10、子曰:“吾与女(rǔ,你)为死矣。”(《论语·先进》)

-----

   
我不知道这些都是什么“专家学者”,“孔子研究院”又是什么机构,但是这种“新译”其实是胡译,这样的考证其实是恶搞。

   
一、《论语》中的“女”并非都是“汝”的通假字,也有表示“女人”的,如: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论语·微子》)

   
二、“女”无疑可以是“汝”的通假字,但是“女子”一词并不就等于“汝子”。实际上,在先秦文献中,“女子”是个很常见的词汇,就我所见,无一例外都表示“女人”的意思,拿电子文本检索,就可以找出一堆出来,例如:

   
【女子】废其纺织而修文采,故民寒;男子离其耕稼而修刻镂,故民饥。(《墨子·辞过》)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

   
今世俗之乱君,乡曲之儇子,莫不美丽姚冶,奇衣妇饰,血气态度拟于【女子】。(《《荀子·非相》》)

   
现今国学大热,不学无术者也混迹其中贩卖私货,更有为了维护“至圣先师”的光辉形象而故意曲解的,想去凑国学热闹的读者,还是多长点见识的好,免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