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位香港人大代表建议:科学诉讼案须听专家意见

17 03 2007年

16位香港人大代表建议:科学诉讼案须听专家意见

2007年03月16日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代小琳)“科学诉讼案具有专业性,法官在判案时必须要听取专家意见,这要形成一种制度。”16位香港人大代表联名建议,要求在科学诉讼案的审判中引入专家意见,判案要注重社会影响。

  该建议是由香港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香港科普协会会长曹宏威起草的。曹宏威是香港著名的“学术打假人”,他自己创办了学术打假网站。

  曹宏威等人在建议中提到:“近年来国内涉及打假(包括学术准则、科学真相)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需要根据科学与教育专业知识才能达到真理的,但法庭往往出现不分真相等情况,这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提出的‘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等要求,不利于打击犯罪,影响恶劣。”

  曹宏威与15名代表在建议中提出了3点:“法院审判任何与科学及教育有关案件,应尊重专业意见。判案应注重结案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不能放纵伪科学,不能鼓励真欺骗。”目前,该建议已经提交。

曹宏威代表:学术打假诉讼应尊重专业意见

《财经》网络版2007年3月17日

  近年来,中国国内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等不端行为屡有发生。除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希望以此来遏制这种势头之外,包括新语丝创始人方舟子在内的不少民间人士,也积极参与打假行为。但由此带来的诉讼,也呈现出增长的势头。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香港科普协会会长曹宏威呼吁,应严肃地对待这类涉及到学术不端行为的诉讼。

  他指出,与科学和教育有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专业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坚持科学精神和理念。

  曹宏威还强调,司法机关应尽量排除各种利益干扰,做到公正司法,从而兼顾到诉讼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世界日报》:北京人大关切打假诉讼

17 03 2007年

  北京人大关切打假诉讼

  《世界日报(洛杉矶版)》2007.3.16.

  【本报记者李大明圣地牙哥/北京电话采访】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传出对涉及“打假”诉讼的关注。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香港科学普
及协会会长曹宏威为首的15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一项建议(并非议案),希望国家对“打假”人士被起诉的案件不断增加予以正视,切不可“放纵伪科学,鼓励真
欺骗”。

  要求匿名的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这项建议系由曹宏威教授起草,15位联署的代表中包括香港知名人士李鹏飞。建议已于本星期一(12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但目前未知有关方面对此有何回应。

  这项建议指出,近年来国内涉及“打假”(即揭露学术不端行为、还原科学真相)的案件有持续增加的趋势,多属被“打假”人士揭露批评的对象反而提出诉讼,指控批评者对其“诽谤”、“侵权”,并索取经济赔偿。

  上述15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未能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关于“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的要求,以致所作出的判决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造成消极影响。

  15位人大代表为此建议:第一,法院审理任何与科学技术或教育有关的案件时,应更多地尊重专业的意见。第二,法官应排除各种利益干扰,切实做到秉公执法。第三,判案应注重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不能放纵伪科学,不能鼓励真欺骗。



“珍奥核酸”的广告又上了央视3·15晚会

17 03 2007年

   
我并不爱看电视晚会,但是近年来对央视的“3·15”晚会却是必看,很大的一部分兴趣来自于想看看“珍奥核酸”的广告还会不会在这个晚会上出现。

   
最近有人说我在宣扬“保健品无用论”,其实我并不对所有的保健品都一棍子打死。我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做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保健品,最不能容忍的是没有任何保健价值却吹嘘成能够包治百病的。“核酸保健品”就是其中一个。

   
不必是生物化学博士,只要学一点生物化学常识,就可以知道,虽然核酸是对人体的生理活动至关重要的遗传物质,但是并不是营养物质,因为人体中的核酸都是人体用其他化学物质自我合成的,并不从膳食中直接吸收。膳食中的核酸都将在消化道中被彻底分解掉。口服核酸不仅不能起到营养、保健作用,而且核酸吃多了,还会对身体造成危害,会导致痛风和结石等疾病。因此吃所谓“核酸保健品”,对身体是有害无益的。

   
对此,我们已在2001年做过充分的揭露。对“珍奥核酸”盗用多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名义做宣传的行为,我们也曾经联系到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表声明澄清。此后我们也没有放松过对“珍奥核酸”虚假宣传的揭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也通报批评过“珍奥核酸”夸大宣传的问题。去年商务部又因为“珍奥核酸”申报材料存在严重不实、通过媒体进行不实宣传等问题,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可以说,在我们揭露的虚假保健品事例中,还很少有哪一个曾经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并获得官方机构的呼应的。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多次受到媒体、官方机构批评、处罚的虚假产品的典型,却年年在央视“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晚会上露脸,不是做为被揭露对象,而是做广告推销。

   
今天事隔商务部对“珍奥核酸”的处罚不久,大家记忆犹新,所以我竟然有那么一点希望,希望今年的“3·15”晚会还能注意一下自己的形象,体谅一下观众的情绪,别再用这个广告恶心人。然而希望还是落空了。每隔20分钟,正当你为晚会推出的某个维权人士的事迹而感动,或为晚会揭露的某个造假事件而愤怒的时候,就有这个广告声响起,让你啼笑皆非:“珍奥核酸,用品质说话,十年用心如一……珍奥核酸,中国驰名商标,你健康,我自豪,珍奥……”

   
不管你如何揭露,不管你如何处罚,如此十年用心如一地非要在这一天用一则虚假广告蔑视消费者的权益,嘲笑你的健康,这不能不让人对这台晚会的品质产生怀疑。虽然渺茫,我还是希望在下一次的“3·15”晚会上再也见不到“珍奥核酸”的广告,甚至“珍奥核酸”成了晚会的揭露对象。如果真有那么一天,“消费者权益”才不止是一个作秀的招牌。

2007.3.15.

(《法制晚报》2007.3.16.)

(XYS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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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汉13名法官共同犯罪的深入调查(两篇)

17 03 2007年

法官腐败令人痛心
对武汉13名法官共同犯罪的深入调查

2004-4-23钱江晚报

  全国规模最大的中级法院之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庭长等在内的共13名法官,被纪检部门查出受贿400余万元,日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刑者刑期最长的为13年。

   
此外,该院还有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30名处级以上干部调离岗位。被调整者占全院70余名处级以上干部近一半,在一个法院内违法违纪涉及人员之多为全国法院系统建国以来罕见。

   
这也是近年来中国国内被公开的涉案人数最多的法官集体贪赃枉法串案。

    
    警示
  自以为聪明的人往往是没有好下场的。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人才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

   
——周恩来
   
一起案件成为“导火线”  
 
    
武汉中院部分法官腐败事件的败露,缘于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与一家房地产公司间的房产官司。武汉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明显偏向该房地产公司,和省高院判决的金额相差600余万元。由此,武汉市中院部分法官存在的徇私舞弊、违法审判的问题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纪检部门开始调查。

   
一位知情律师告诉记者,纪委找相关法官谈话,没想到谈一个人有问题又牵出一个人,再谈还有问题,又牵出更多的人。

   
专案组“发现了”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在柯昌信被牵出后,另一位副院长胡昌尤投案自首。“当时有人担心武汉中院的问题不能再查下去了,再查整个中院就要垮了。但是湖北省纪委下了决心,严令一查到底。”一位知情者说。

   
据查,1999年8月至2003年2月,柯在担任常务副院长期间,频频接受他人的请托,先后在多起案件中利用职权为人谋取利益。期间,他分别收受了文艺(已判刑)、律师张某、兰某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贿赂共68.2万元人民币、9000美元、1万元港币。

    
其中,1999年12月,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某,为三峡证券公司江城营业部申请执行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持有的8800多万元的股权时,见该执行标的物因另案被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诉前保全,便托人找到柯昌信,请其帮忙将立案庭超标的保全部分股权给其代理的案件执行。2001年1月24日,兰将10
万元人民币托人送给柯昌信,后柯通过对下属“打招呼”,使兰顺利办理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1000万股股权的解冻和重新冻结手续。  
 
  法官的分赃潜规则  
 
   
在武汉中院“法官受贿案”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受贿法官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同盟,也正因为这一同盟,使得一个法官落网,便牵出其他同事。换言之,在这一群法官之中,共同受贿、分赃,成为彼此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这一潜规则有一个生动的佐证:据传,第一次纪委找柯谈话后,柯已知道有人写信告他受贿40万元,在一次圈内人聚餐时,柯大骂介绍该案的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老高不够意思,明明给了我20万元,硬说给了40万元,这小子什么事没干,他倒落了40万元。”

   
案发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金鑫、吴旭明二人作了一份关于湖北近年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报告,这份报告列举了法官贪赃枉法常用的手段:

   
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法官“两头吃”以后,不敢依法判决,就想方设法调解,使案子久拖不决。

   
二是造假案。如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法官陈胜云,私自受理官汉琼诉刘胜蔚债务纠纷案,并收取诉讼费1万元。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的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

   
三是抢管辖。为了利用自己的审判权、执行权给请托人或亲友谋利益,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四是卖证据。浠水县法院法官王木清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隐藏诉讼证据原件导致原告败诉,王则敲诈原告出钱购买证据。

   
五是吃回扣。如武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有关部门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关系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中吃回扣。

   
六是滥执行。如十堰中院违法查封并强制执行属于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所有的钢材。

   
七是搞“有偿服务”。如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与申请执行人讲条件,在执行回款22万元后,提取现金1万元。

   
八是贪污挪用执行款。  
 
  律师法官的暧昧关系  
 
   
在13名法官被查处的同时,另有44名律师受到了调查,其中仅向柯昌信和胡昌尤二人行贿的律师就多达13人。

   
事实上,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所有行贿人都是律师。
   
据湖北省高院一位人士称,这些律师熟悉法律,反侦查能力很强,即使在行贿中也很会保护自己。据了解,律师行贿一般分直接行贿和介绍行贿。直接行贿就是律师以办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再有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

   
“法官和律师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渊源。”武汉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对记者说,“很多律师和法官是校友,关系错综复杂。”

   
本案被披露之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要建立法官和律师间的隔离带。据了解,关于对违法律师惩罚的若干规定也正在制订中。  
 
  法院院长道歉  
 
   
一个法院中一次有如此之多的法官涉嫌犯罪,对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原则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面对百姓对法官的信任危机,新上任的院长周文轩决心重塑武汉中院形象,除对法院问题进行反思和检讨、向该市830万市民道歉外,还在现场向人大代表承诺,要加强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按:周文轩已在2006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该院政治处主任李正国向记者介绍了武汉中院的廉政工作规定:一、法院今年内将实现所有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在法院局域网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二、实行接待、立案、交费一站式服务等;三、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的,责令法官停职检查;四、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

   
被江城百姓津津乐道的是,武汉中院还出台了被称为“超常规反腐”的新举措。对警车和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还成立专门督察,重点对法官业余活动和参与高档娱乐消费进行督察。

  综合《中国新闻周刊》、《楚天都市报》报道

一个地方中院院长的“前腐后继”

2006-10-13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叶铁桥 吴湘韩 丛玉华

   
8月23日,一张法院的街头布告引起了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黄志宏的注意。这是一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令黄志宏奇怪的是,本应有院长签名落款的地方,却是空白一片。该布告落款日期是8月22日。

   
而在此前几天,一张落款为8月14日的同类布告中,黄志宏还曾在上面看到“院长周文轩”几个大字。

   
他敏感地意识到,周文轩出事的传言终于得到了印证。
   
一个月后,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接受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的辞职请求。任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河洁为市中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因为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因涉嫌严重违纪,正被立案调查。

   
武汉中院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腐败窝案震惊全国,周文轩临危受命
   
周文轩出事之所以能牵动神经,是因为他本来就是以“救火队长”的身份出现的,受命于危难之际。

   
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

   
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利用职权受贿,而且利益均沾。

   
案件在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判结。对于柯昌信和胡昌尤,法院判决认定,柯昌信任常务副院长期间,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峡证券公司江城营业部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49.3万元、美元2000元。另据其自己交代,他还先后17次收受案件当事人张某、马某等人贿赂27万多元。而胡昌尤则利用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武汉晶都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计20.8万元。另据交代,他还先后收受高某、李某等人贿赂12万多元。

   
法院最后判处柯昌信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胡昌尤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而其余11名涉案法官,则分别获刑2年至13年不等。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查明,武汉的一些律师行贿成风,仅该案涉及到的行贿律师就高达44人。据一位知情律师说,当时有一段时间,一些单位想找自己的法律顾问,却怎么也找不到人,后来才得知,他们都是因为涉案逃跑了。

   
这起窝案中,涉案人受贿金额最多的高达7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7万元,分布于武汉中院民事庭、经济庭、审监庭、执行庭,年龄在40岁至50岁的有6人,50岁至59岁的有6人,40岁以下的有1人。

   
同一个法院,爆出这么多法官涉嫌受贿,震惊全国。2003年8月,中央领导严厉批评:“真是触目惊心!贪官怎么能当法官?贪官怎么能公正执法?贪污腐败是造成执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人民群众对我司法不公最不满意的地方。”

   
这次“窝案”过后,周文轩临危受命,在2003年年初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面高调反腐,一面严重违纪
   
对于周文轩2003年年初的当选,身为武汉市人大代表的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文锋感到欣慰,因为他对周文轩寄予厚望。

   
他对记者说,在那次会议上,他还劝说其他人大代表投周文轩的票。“2002年武汉中院出事后,我认为,周文轩在人大工作过多年,非常清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中院的不满情绪。虽然他不是学法律出身,但我想武汉中院不一定缺大法官,但一定需要一个铁腕人物治理法官队伍。”

   
周文轩前期的表现让陈文锋满意,他赞赏周文轩“高调反腐”的姿态,认为他“确实动了不少脑筋,花了不少心思”。

   
最早的举措就让人眼前一亮。2003年3月15日,在中院召集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文轩出人意料地请来了全院60多位法官的妻子。他表示“为了法官的清正廉洁,为了家庭的幸福,大家不妨在家里学学电影里的河东狮吼,当个好妻子。”

   
2003年4月27日,他又在中院推出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改革。65位新任正副处级职位的法官宣誓就职,原有的22位正处级干部易人。

   
2004年1月14日,在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文轩向大会作武汉中院2003年工作报告。在长达18页的报告里,他用相当大的篇幅自揭“家丑”,表示:“我们为极少数法官没有把握好人生航向而痛惜,为他们破坏整个法官队伍形象而忿恨。”作出了“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通‘武汉天平热线’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等八项承诺。

   
2004年,他又推出所谓的“刮骨疗毒”,如在全市法院系统设立立案接待大厅,公开接待、立案、收费等有关事项;对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2005年年初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整整一年的‘刮骨疗毒’,武汉法官的形象有了新的改善”。

   
同年9月17日上午,周文轩为全院百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上党课,痛陈“红包”的危害。他以一些领导干部从收受小“红包”开始逐步蜕化变质的反面事例,语重心长地告诫每位领导干部和法官,不要被“红包”的感情色彩所蒙蔽,被“糖衣炮弹”所击倒,一定要慎权、戒贪、律己、修德。

   
2004年11月28日上午,武汉中院新审判大楼落成。当着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及武汉市领导的面,周文轩带领236名法官在新审判大楼广场前,面对国徽宣誓: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为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奋斗!

   
2006年1月8日,周文轩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工作报告》中强调,“开放法院机关大院,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参观和旁听案件审理”。

   
这些举措曾获得颇多好评,这些好评甚至一直延续到周文轩被“双规”前的几天。但在周文轩推行这些举措的过程中,有人看到了他的另一面。

   
陈文锋是最早看到周文轩另一面的人之一。身为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的他,近些年来接触到上百起案子,有些案子错得离奇,有些案子则完全颠倒黑白。通过深入了解判决过程,他终于认识到了他曾寄予厚望的人正是一些案件幕后的左右者。

   
今年6月,在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会上,他怒斥武汉市中院,说市委市纪委再不管,任其滑落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而据武汉市中院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的那次“最大规模的人事改革”,实际上是在腾出位置。“这些法官在2002年的风暴中经受了考验,应该稳定住,但却都被周文轩给换掉了。”

   
武汉市一位姓张的律师表示,他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周文轩在作秀。“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与律师不能在办公场所进行正常交流,只能去隐秘的地方,这样实际上更助长了腐败。”

   
黄志宏则表示,周文轩要法官的妻子学“河东狮吼”,但这次双规,周文轩的妻子也被带走了。

   
黄志宏也试过想要去中院旁听庭审,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没有传票不准入内。10月12日,记者就此问题电话询问据称“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的“武汉天平热线”,结果被告知这是领导的决定,他们也没有办法。

   
出事法院是全省先进法院
   
周文轩出事前,武汉中院正在创建全国模范法院。而此前的4月19日,在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暨先进集体、优秀法官表彰大会上,武汉中院还登上了全省10个先进法院的榜首。

   
《湖北日报》以《不信东风唤不回——武汉中院创全省先进法院纪实》为题,表示“这是对武汉中院党组历经3年取得非凡成绩的高度肯定,也是对武汉中院全体干警的最高褒奖!”

   
据介绍,2003年以来,武汉中院还先后获得“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05年,武汉中院重返武汉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列。

   
除此之外,周文轩几次在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也颇受好评。只有2003年的工作报告遭受到了意外:会议就《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时,大会主持人说“赞成的请举手”时,会场哗地举起一片手,按照程序,主持人接着说“反对的请举手”时,会场突然举起惟一的一只手
——武汉市人大代表袁厚安投了反对票。
   
对此,袁厚安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武汉中院在其工作报告中自曝“家丑”,但是,工作报告对所存在的问题剖析的深度和力度都还不够,并表示“需要用反对票来提醒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结果证明,事与愿违。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五篇)

17 03 2007年

  “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

  赵玉忠

  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个世界变化快。诚如“布衣人”所言:“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的案子发展到目前这种结果,真是令我诧异和遗憾。……海内外知识分子签
名支持方舟子,是基于对学界名誉的维护和对学术造假的痛恨。从这一点上说,这是与私人恩怨无关的完全正义的行为。肖教授在胜诉之后,立即宣布连带起诉这些
反对学术造假的人士,这一举措实在太过令人意外。没错,肖教授个人的名誉权是高于一切的。但是,千万别忘了自己在学术界的身份所背负的社会影响与道义责
任。个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保障;在得到保障之后,要将真诚反对学术造假者一网打尽,器量未免太过狭隘;这种用心,与肖教授的个人身份也太不相符了。”

  当然,本人加入《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签名者的行列,是基于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质疑,更是基于学者的学术良知与社会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的质疑主要有以下三点:
  (1)关于“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仅有肖在国内任职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出具的证明,而缺少肖曾在国外任职单位纽约大学医学院出
具的证明,是无法证明肖是否在上述两家医院同时兼职的争议事实。再者,关于肖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期间是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还是“临床副教授”职称,纽
约大学医学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其开办网站的相关信息才具有证明效力。

  (2)关于“国际期刊”的界定。网友诸多异议,这里不再复述。
  (3)关于导致被告“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的责任。既然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因案情复杂而延期审理,那么一审法院是否给
予被告方合理的收集证据时间?是否存在剥夺被告诉权的程序性瑕疵?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法院判案依据的是“证据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既然被告提交证据
因“逾期”而不予质证,那么被告败诉是显而易见的结局。
  对于二审判决(来源相关报道)的质疑主要有以下两点:
  (1)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在网上搜集了大量的材料,但因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被法院采纳。——网络信息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前者诸
如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的权威信息以及遵守法纪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网站的单位简介信息;后者诸如某些论坛、博客上时常可见的谣言信息。全盘否定网络信息
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2)方是民在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属于贬责性语言,还是属于诽谤性语言?

  关于“批评作品的贬责与诽谤”,本人曾在一篇《略论诽谤》论文中阐述:批评作品与新闻作品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对众所周知的事件进行主观评价。后者是
对众所未知的事件进行客观报道。批评讲求主观感受,批评结论不外乎有三种:一是褒扬,二是褒贬兼有,三是贬责。所谓贬责,就是指出缺点或过失加以责备。从
法理上讲,贬责与诽谤是本质不同的两种行为。有些观众评价某位男歌星“奶油小生”、“女人味十足”,虽然责备语言尖刻,但不能由此引申出具有否定该歌星男
性身份或暗示做过变性手术的诽谤意图。如同“瞎子摸象”典故,由于人们学识、阅历、观念、角度的差异,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批评作品的规范:只
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否则,何谈“百家争鸣”的局面。如吴祖光据《工商时报》报道撰写《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文章在该报发表,国贸中心以评论
内容失实和使用侮辱性语言为由诉诸法庭。一是报道内容即使失实不应追究评论者的责任,二是针对“尤其是外国顾客”内容评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属于贬
责性而非侮辱性的语言,故应判国贸中心败诉(《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年4月出版)。
  综上所言: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乃至二审法院“不顾被告方提供的肖传国学术造假的充分证据,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本人信息:赵玉忠  教授 
北京电影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邮编:100088 
社会兼职: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科技法学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有法无天——为法律之所谓“公正”悲哀!
 
楚西白云

   
方舟子、肖传国案二审输了,尽管我们很希望正义战胜邪恶,但判决结果还是离远正义而去。

   
孩童时看电影,坏人虽然凶恶,把我们的英雄打得浑身是伤,但是我们不担心,因为坏人很快就会完蛋,我们的英雄很快就会站起来。后来,再后来,就明白那是童话。

   
方舟子、肖传国案的二审又一次告诉我们,法律是一回事,良心是另一回事;法律的“公正”只能是一种追求,有时只是一种梦境,现实中的正义离法律相距很远,很远。

   
我们盼望的法律“公正”判决出来了,结果却发现天道又没有了!
    
法律所谓“公正”是残酷的,它唯一的判定依据只有“证据”;但也不是所有证据法庭都会被采信,是否采信还得审判员说了算。方舟子在网上搜集了大量的材料,但法院以其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予采纳。方舟子等于没有证据证明肖传国的造假和吹嘘,官司焉能不败?

   
法律所谓“公正”是悲哀的,作为法律工作者,科学素养竟然低到不能分辨学术争论与学术造假的区别,也许法官压根就没想去区别,法官要的效果就是要把肖的“造假被揭”判定为“争论被侮”。

   
二审结果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法官一定要你方舟子输,你“理”不输也得输。方舟子,你该知道你得罪谁了吗?

  
二审结果一出来,相信所有的人都笑了,有人为赢者狂笑:我就是造假你能把我怎么样?有人为输者苦笑:中国啊,中国,你到底还容忍多少丑与恶。

  祝贺肖传国在武汉中院赢了对方舟子的名誉权官司!

  作者:JFF

  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个结果主要是司法腐败所致之前,肖教授尽可弹冠相庆!方输了官司这是事实,对方是个不小的损失也是事实——3万RMB要卖多少本《科
学成就健康》的书才能挣来?肖为此幸灾乐祸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是,这丝毫不能解决肖的根本问题——挽回名誉。这也是个不可忽视的事实。

  方输了官司,退一步讲,就算真的输在理亏上,那也是因为:骂人+所提证据法庭不采信从而导致方侵害肖的名誉“权”。法律只能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但
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名誉!这个简单的道理肖不会不知道吧?名誉是什么?是那种叫口碑叫心中一杆称的东西。武汉中院的判决封不住众人的口,更动不了众人各自
心中真假、是非、善恶、荣辱的那杆称。
  老肖其实和我们一样清楚,武汉中院这场官司的胜利对修补他的名誉那是杯水车薪。肖传国这个名字早已臭了华人知识界的大街小巷——一个肖最大的世界。我
唯一希望的是,他的家人特别是年迈的长辈和年轻的孩子不知道这一真相。而这个名誉扫地由于肖无法从根本上推翻指被控的多项基本事实,所以,其过程是不可逆
的。换句话说,肖教授的大名将遗臭N年的,N至少大于肖的有生之年,假设他的孩子永远不会看到XYS立此存照上的那349+的文章的话。

  肖方PK,从肖的一方来说只有一个目的——挽回名誉;而仅仅从这个对应的意义上来讲,狭义的方舟子一方就是扩建名望。所以,上次,我已经把结论披露了:在这场肖方PK中,从一开始肖就死定了,早已输得干干净净。

  事实往往就这么简单。我没有办法把这么简单的道理再进一步通俗化了,毕竟我只在大学教过书没在小学教过书嘛。

  我的眼里只剩下了空洞

  作者:西风独自凉

  方是民的代理人彭剑律师称,方舟子对肖传国的以上言论,属于正常的学术讨论范畴;“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等词汇的确属于贬义性词汇,但绝不是侮辱性词汇,没有对肖传国的人格、学术给予否定(见《武汉报纸报道: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决肖传国胜诉
》)。
  对方舟子武汉终审败诉,我一点也不惊奇,也不再愤怒: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什么奇迹都会发生。只不过对我们当下言说的语境感到困惑。“‘自吹自擂’、
‘拔高自己’等词汇的确属于贬义性词汇,但绝不是侮辱性词汇”,侮辱?请问骗子该如何称呼?强奸犯呢?衣冠禽兽是对强奸犯的侮辱吗?那该怎么说?一意孤行
地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与别人发生性关系?该怎么表述才不是侮辱?法官教我。

  自称“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的肖传国,之所以进入方舟子的打假视野,盖因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而自身又有作假嫌疑。公众人物接受舆论监
督的力度与广度跟普通人有很大区别,这在中外关于名誉侵权案例中都有司法实践。日本足球队前教头特鲁西埃晚上起床,竟然听到有“他已经走到了厨房”的声
音,一看电视竟然发现了惊愕的自己。原来,电视台的镜头24小时都没有离开他,现场直播!再如球星范志毅告媒体侵权,法院判决“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
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判其败诉。对此,吴
裕华审判长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http:
//sports.sina.com.cn/c/2002-12-23/1103369302.shtml)。
  杂文家潘多拉将这个判决装进了他的“盒子”:“表明司法机关已经开始认同如下观念:公众人物在享用公职待遇、公众拥戴、媒体追捧等公共资源的同时,理
所应当要成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在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私权上做出一定的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
之间的对等”。
  但武汉法院显然不在潘多拉的盒子里。退一万步,即便“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不尽是事实,肖传国
作为公众人物有摆道理讲事实尽公开澄清的义务,方舟子、公众也有继续追问、知情的权利,何况说那么浅显、黑白分明的关于“国际期刊”的定义等问题都不是空
穴来风--肖传国所谓“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真的得到国际公认了?如果没有,那不是“自吹自擂”、“拔高自己”又是什么?不能要求法官了解医学前沿
的情报,向国际权威的医学机构咨询一下又有何难哉?
  不顾事实违背法理的判决怎能服人?
  早就麻木了。公共利益在哪里?我的眼里只剩下了空洞……

  何谓“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

  疏风一号

  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
  ——为什么未证实?法官的责任就是要去证实!要证实也很简单,电话、e-mail都可以解决。

  ——那是不是华中科大网站刊登的东西,未经法庭证实,就是虚假的、无效的?

  ——搜狐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也是网上资料,那么也该视为无效。

  ——一本教材引用的文献资料是很多的,许多教师的论文成果都在各种权威教材上引用过(比如蔡文的物元分析),要按照肖传国的观点,这许多教师都已经成为权威学者了。岂不是可笑?



武汉报纸报道: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决肖传国胜诉

16 03 2007年

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 肖传国告赢方舟子

2007-03-15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学术斗士”方舟子(真名方是民),因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协和医院教授、“准院士”肖传国学术造假,因其援引的相关证据基本出自网上,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昨悉,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方是民须在网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肖传国“名誉侵权”损失3万元;另一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由方是民承担连带责任。

   
前年9月14日,方是民应邀参加一个网络访谈节目时,指责“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国际公认……其实也是自吹自擂的……”

   
2005年9月21日,搜狐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再次提到:肖传国以华中科技大学工作人员身份参选中国院士,同时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这种脚踏两只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要求?”,并指责肖传国“学术造假”。

   
二审法院认为,方是民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但在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其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在网上搜集了大量的材料,但因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被法院采纳。

   
昨日,肖传国的代理人称,以上判决既然是终审判决,他们基本接受。这样的结果,也算给肖传国教授正了名。

   
方是民的代理人彭剑律师称,方舟子对肖传国的以上言论,属于正常的学术讨论范畴;“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等词汇的确属于贬义性词汇,但绝不是侮辱性词汇,没有对肖传国的人格、学术给予否定。(完)(记者刘丰金
文兵)

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胜诉

2007年03月15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严珑 通讯员涂晓晨)
昨悉,历时近1年半,轰动国内学术界的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2月27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方舟子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

  肖传国是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2005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前年9月21日,素有学术打假斗士之称的方舟子公开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传国进行多方面质疑。肖传国认为方舟子与相关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将他们告上法庭。

  去年7月25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肖传国认为3万元不足以弥补他受到的精神损害,也起不到处罚和震慑作用,而方舟子则认为判决不公,双方均提出上诉。

  去年11月20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肖传国新增了经过美国当地政府和当地中国领事馆公证的证据。

  记者昨晚联系上肖传国教授,他表示暂时不便发表看法。方舟子的代理律师彭剑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目前方舟子已知道终审败诉的消息。方舟子下一步打算暂时不清楚,但可能会提请申诉。



Yush:评“肖传国将在武汉法院起诉546名海内外知识分子”

14 03 2007年

  评“肖传国将在武汉法院起诉546名海内外知识分子”

  作者:Yush

  丁祖诒博客称,肖传国将向签署《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的海内外知识分子发出律师函,并在武汉法院起诉签署者。丁祖诒及西安翻译学院的代理、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也已正式发布了《本所将与北京、武汉两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签名”案》的公告。

  肖传国与西译“合作”日久。例如,曾与西译校友共同侮辱攻击无辜人士(见《肖传国教授和西安翻译学院校友捕风捉影攻击无辜人士》(XYS20060216)),曾通过西译校友散布饶毅在美国诉讼中向肖传国“求饶”的谣言等等。这次北京、西安、武汉三地律师合作,则是正式与西译搞联合阵线了。

  肖传国与靠子虚乌有的“50州”得到“最受尊敬”头衔、靠刻萝卜章制造伪证赢得官司的西安翻译学院同流合污,是搞垮方舟子、打击方舟子支持者这个共同目标,使两位被打假的“苦主”走到了一起。人以群分、物以类聚,如果以前还有人对肖传国教授的学者尊严有一丝幻想的话,那么现在他们不得不面对现实了。

  海内外知识分子联署公开信,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体现。肖传国如此狗急跳墙,恰恰说明公开信威力之大。肖通过他惯用的诈术威吓签名者,其目的无非是利用国人怕打官司的心理,指望能有签名者屈服、让签名者出丑,以贬损公开信、否定其公信力。他没有想到的是,签名者都是有学识、有勇气、有良心、对学术腐败深恶痛绝的知识分子,岂会有人吃他那一套。

  公开信的内容是赞同方舟子的文章、支持方舟子履行其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谴责法院荒唐判决。这些,都是公民意见的正常表达,完全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丝毫不涉及侵权、诽谤。同时,公开信又是递交法庭的法律文书。因此肖传国毫无法律理由对签名者提起诉讼。对这种搞笑官司,在美国肯定没有律师肯受理、没有法院会立案。顺便指出,肖能在美国法院“成功”地起诉饶毅、方舟子、新语丝,是欺骗了律师和法庭,特别是隐瞒了以下最重要的两点:

  1.
饶毅文章是公众人物肖传国起诉方舟子后,饶毅作为生物医学专家为表达自己观点而向法庭提交的意见书。

  2.
饶毅意见书造成的2005年11月“被拒绝了中国科学院的职位”这个实质性的“侵权后果”,发生在2006年9月意见书发表之前。

  不过,从目前有关方舟子的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在国内很难说会发生什么荒唐事。因此,如果肖真要在国内对签名者采取法律行动,我建议,签名者可以全权委托现在正在帮助方舟子打官司的律师们,采取统一行动,不必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在诉讼费用问题上,也有“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和“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作为后盾。

  尽管如此,在武汉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引起了公众愤怒的情况下,肖真要疯狂地大规模起诉众多签名者,后果很可能会出乎其意料,结果很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毕竟,法院要顾及考虑自己的公信力,法官再胡判也要考虑自己的前程。

  至于律师函,因其无任何法律效力,收到者完全可以直接将其扔进垃圾桶。不过,考虑到可作为将来可能反诉肖传国的证据,我还是建议把律师函保留下来。至少,可以作为一份由律师签署过的历史文献存档留念:我,一个有良心、有正义感的知识分子,曾经在学术腐败泛滥的日子,靠我的一丝勇气,面对压力和威胁,支持了学术打假行动,谴责了法院不公判决,为了中国学术界的清明作出了我的一份贡献。

  是非公道自在人心。西安、武汉法院已经因其荒唐判决在自己头上戴上了“丁氏”、“肖氏”的帽子,因此,在这里也奉劝办理所谓“签名案”的京陕鄂三地律师事务所,不要在自己头上也戴上“丁/肖氏律师事务所”的帽子,以免让世人耻笑。



向葛剑雄举报复旦大学的一位院士

9 03 2007年

   
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针对《人大代表洪可柱痛批名校掠夺教育资源》的报道,发表文章《问题只出在“四大名校”吗》说:“指出问题的严重性是应该的,但一味夸大事实,危言耸听非但于事无补,而且会误导公众。洪代表说‘以四所名校为代表的众多名校’‘上至院士、博导,下至研究生、大学生,抄袭剽窃成风,巧取豪夺成性,弄虚作假为常,欺世盗名为荣’。我曾多次公开批评学术腐败和学风不端的现象,并忝为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复旦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很想知道复旦大学有哪位院士有此类行为,希望洪代表能用‘四大名校’的相关事实和数字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也希望洪代表多关心自己任职的那几所大学有没有他所指出的现象。”

   
事实上,早在2001年我们就已揭露中国科学院院士、复旦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杨雄里有严重的剽窃和夸大自己的科研成果的行为,在新语丝立此存照专栏有杨雄里事件的专辑,我本人也就这个事件写过三篇文章。虽然证据确凿,当时也有一定影响(杨的学生在复旦BBS有回应),但复旦大学校方和中国科学院对此置若罔闻,杨院士并未受到任何调查、处理。葛教授是文科教授,大概也不常上本校的BBS,不知此事不足为怪,现在既然以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复旦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公开要求人们举报复旦大学的院士,我就向他举报一下,请他向教育部、复旦大学校方反映,给个答复。

附:我写的三篇揭露杨雄里院士剽窃和其他问题的文章

                     
对杨雄里院士抄袭的鉴定

                          
·方舟子·

   
一位研究人员以真实身份向我反映杨雄里院士存在抄袭、伪造学历等问题(揭露文章发表时根据其要求用化名)。下面是我对抄袭问题的鉴定。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生理学会理事长、复旦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脑功能和脑重大疾病国家项目首席科学家杨雄里在《生理科学进展》1998年第29卷第1期第7-9页发表了一篇题为《Muller细胞与视网膜功能》的综述。这篇文章共14个长度差不多的自然段,其中有11段全部或基本抄袭自Eric
Newman和Andreas Reichenbach于1996年发表于Trends in
Neuroscience第19卷第307-312页题为The Muller Cell: a functional
element of
theretina的综述。剩下的3段,分别为第1段导言(4句),第3段对70年代旧工作的简略介绍(3句),和最后1段结束语(4句)。有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全部是抄来的。文中有一张插图,也是从Newman
&
Reichenbach的第一张插图复制过去的。杨文只在“这样的的Ca2+波能否作为信号传递的另一种方式,把信息从外层视网膜向内层视网膜传递是一个诱人的问题”这句展望后面标记了Newman
&
Reichenbach的综述做为文献,让读者以为他只在这句展望参考了该文(这句话也是抄的,原文为:It
is interesting to speculate that these Ca2+ waves provide a second
pathway, independent of the neuronal network, for signals to be
relayed from the outer to the inner retina.)。
   
杨雄里院士抄袭的方法,基本上是忠实地翻译,个别地方对语序做了改动,结果反而与原意不符,出现了错误。举两例说明如下:

   
“近年的研究显示,Muller细胞表达多种电压门控离子通道,特别是内向整流K+通道。这些通道在细胞表面分布甚不均匀,它们决定了Muller细胞的极低的膜电阻(10-21MΩ)。”

    抄自:
    “Muller
cells, like other glial cells, express a wide variety of
voltage-gated ion channels. Their membrane conductance is
dominatedby inward-rectifier K+ channels, which give these cells an
extremelylow membrane resistance, ranging from 10 to 21 MΩ in
different species.The inward-rectifier K+ channels are distributed
in a highly non-uniformmanner over the cell surface.”
   
原文中在细胞表面分布甚不均匀、决定了Muller细胞极低的膜电阻的,都仅指内向整流K+通道而言,但是按杨文的写法,却成了指多种电压门控离子通道了。

   
“对Muller细胞的谷氨酸转运体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转运体的运转机制相当复杂,它把一个谷氨酸分子和两个Na+摄入,同时把一个K+和一个OH-向外转运。”

    抄自:
    “The
Muller-cell glutamate carrier has a complex stoichiometry
andquestions concerning its details remain. In one scheme, the
inwardtransport of one glutamate molecule and two Na+ is coupled to
the outwardtransport of one K+ and one OH-.”
   
原文的意思是分子转运的化学计量关系很复杂,其中有一种计量关系是每摄入一个谷氨酸分子和两个Na+,就相应地输出一个K+和一个OH-。然而,杨文却把细节仍未解决改成已有深入的研究,把化学计量关系当成了运转机制,把一种计量关系当成了普遍的机制,与原意出入很大。

   
为学术刊物撰写领域综述,需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全面掌握该领域的最新进展,因此一般由该领域的权威人物撰写,也是学术地位的一种象征。杨院士身为中国生理学会理事长、国家项目首席科学家,自然可算是权威人物,撰写一篇综述却需要全盘照抄国外的综述,有的地方还抄错了,不禁令人怀疑其学术水平究竟如何,是否与其学术地位相符。更何况,在综述文章中抄袭,与在研究文章中抄袭数据一样,都是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这是很容易认定的,请中国有关部门加以查处。

2001.12.24.

               
评《杨雄里的学生对杨“抄袭”一事的回复》

                         
·方舟子·

   
复旦大学的BBS出现了一篇题为《杨雄里的学生对杨“抄袭”一事的回复》的文章,署名是“复旦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视网膜研究室全体学生”,但没有一个人署上自己的名字,不过,留下了四个电子信箱。

   
这个答复虽然以“抄袭”一事为题,其实大部分篇幅都在回答直言提到的其他问题,对那些问题我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查核,只反驳这些学生对“抄袭”的辩解,因为杨雄里的抄袭文章和被他抄袭的原文都在我手上,我有条件也有能力做这个鉴定,而且是非常容易认定的。这些学生称:“杨在‘生理科学进展’上发表的‘Müller细胞与视网膜功能’是一篇综述,其目的是把国际上这一研究热点的现状介绍给中国的读者,当然参阅了许多文献,在文中均清楚地注明文献的出处。需要指出的是,杨的实验室当时尚未开展Müller细胞的研究,杨毋需以此综述标明他是在这一领域中的权威(在该文中杨未引述自己的任何论文)。只是在此以后,杨的实验室才开展了这方面工作,并发表了几篇论文。”

   
杨的综述文章的确“在文中均清楚地注明文献的出处”,但是这只是把Newman&
Reichenbach
(以下简称NR)注明的文献出处也照搬过去而已,并不能说明他参阅了许多文献,更不能说明他没有抄袭。如果杨的文章真是自己参阅了许多文献而写成,决不至于要照抄NR的综述。杨只在最后一个文献出处列了NR的文章,列在一句展望的后面,给读者的印象就是他只在这一句展望参考了NR的文章。在杨的文章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说明他的整篇文章是根据NR的文章写成的。

   
现在我把杨的文章的抄袭情况具体罗列如下:
   
第1段(引言):基本是杨自己写的。
   
第2段:全盘抄自NR文章的第1页第3段。
   
第3段(对70年代旧工作的回顾):杨自己写的。
   
第4段:全盘抄自NR文章的第1页第4、5、6段。
   
第5段:除了最后一句(“此外,已有实验显示,簇集在Muller细胞的小突起上的Na+通道,能为邻近的神经元的活动所激活,从而接受后者的信号,介导与神经元间的通讯。”)是杨添加的,其他全部抄自NR文第2页第1、2段。

   
第6段:全部抄自NR文第2页第3段。
   
第7段:前面两句是引言。后面两句抄自NR文第2页第6段。
   
第8段:全部抄自NR文第3页第1、2、3、4段。
   
第9段:全部抄自NR文第3页第5段、第4页第1段。
   
第10段:全部抄自NR文第4页第2段。
   
第11段:全部抄自NR文第4页第3、4、5段。
   
第12段:全部抄自NR文第4页第6段、第5页第3段。
   
第13段:除了最后一句总结,其他抄自NR文第2页第4段。
   
第14段:这是杨自己加的结束语。
   
可见,有实质内容的部分全部是抄自NR文,而且除了第13段,抄的顺序也与原文相同。在《对杨雄里院士抄袭的鉴定》一中,我举了两个杨在抄袭时改动语序,结果出错的例子。有人将我的鉴定歪曲成杨都对原文做了改动。实际上,我在文中已说得非常清楚,杨的抄袭手法是非常忠实的翻译,只有个别地方有所改动,结果还改错了,我只是举了改错的例子而已。

   
杨的一名学生,自称是中国科技大学的校友,同时写了一篇攻击我的文章,附在后面。这位校友说我是在攻击杨雄里,“让我惭愧。让我作为一名科大人感到惭愧”云云,并说“科学家崇高的人格不容侮辱”。如果我摆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杨雄里抄袭,何来侮辱其人格?我们揭露学术腐败,是不是都在侮辱“科学家崇高的人格”?这位校友如果还有点起码的科学道德观的话,就应该试图证明杨雄里没有抄袭,而不是来侮辱我的人格,更无权代表科大人感到惭愧,否则我倒要为科大培养出了这种没有科学道德观的学生感到惭愧了。我相信有什么样的老师一般地就有什么样的学生。从杨的“全体”学生的科学道德水准,我看不出杨有什么崇高的人格。

   
没有科学道德观的学生当然不只这一位。中国的学术腐败是从院士到学生的全盘腐败,不要以为学生就比较有正义感。在郭光灿事件中,中国科大的学生已集体表演过了一回。哪位不信的话,还可以到上海地区生命科学的研究机构研究生活动的一个叫“生命玄机”BBS去看看,那里是对我揭露学术腐败进行漫骂、攻击的一个大本营(可能跟我们揭露的几个人碰巧都在上海有关),理由无奇不有,好像我对中国生命科学领域学术腐败的揭露,断了这些生命科学研究生的前途似的。许多国内的研究人员对杨雄里抄袭一事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据说国内的综述很多就是照抄国外的综述。这就好比说一位小偷被抓,以还有许多小偷也在偷为由为自己开脱。学术腐败当然不是个别现象,但是这不成其为我们应该宽容腐败的借口。

2001.12.26.

                      
杨雄里院士的其他两个问题

                             
·方舟子·

   
“复旦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视网膜研究室全体学生”在为他们的老师杨雄里辩护时,说:

   
“杨1980~1982年在日本国立生理学研究所(NIPS)进修,获日本学术博士学位,有博士文凭为据。其时NIPS尚未设立研究生院,经原所长内园耕二联系,向日本静冈大学提出申请,经答辩,被授予学位,在杨的C.V.
中均标明:1982, Ph.D. Shizuoka University and NIPS”
   
网友北帆来信指出,他80年代初期也在日本学习。当时日本有三种博士:课程博士、论文博士和学术博士。课程博士要在有资格授予的大学学完完整的Ph.D.课程才能获得。论文博士则授予那些已在一个研究机构从事了五年以上的研究工作,并在一个有资格的日本大学完成了一个学位论文研究项目的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学术博士则是授予那些能在其祖国和日本的学术交流中发挥作用的外国学者。因此,学术博士相当于荣誉博士,而且比美国的荣誉博士更容易获得。它也叫做“学术交流博士”。课程博士和论文博士才是真正的博士。在当时中国学者也获得过论文博士,例如巴德年。

   
“长时间暗适应后,视锥信号在视神经节细胞水平上被压抑的现象确是Raynauld
等人发现的,在杨的所有有关论文中均准确地描述了这一事实。但在外层视网膜(outer
retina)视锥信号在长时间黑暗中受压抑的现象为杨及其合作者首次报导。”

   
在《中国科学院院士自述》(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杨雄里自称“率先发现了视锥信号在暗中受到压抑的新现象”。中国科学院对院士的介绍也是这么写的。现在杨雄里的学生也承认,该现象是Raynauld等人(在70年代)首先发现的,杨及其合作者不过是(在80年代)在外层视网膜证实了别人已发现的现象。率先发现一个现象,和在其他地方证实别人发现的现象,意义完全不同,杨在自述中却把别人率先发现的现象归到自己名下,就好比有人在动物遗传中证实了孟德尔遗传定律,就自称“率先发现遗传定律”一样,也是一种夸大自己的学术贡献的不道德行为。

2001.12.27.



成都武侯区法院公然禁止人们反对伪科学和学术造假

8 03 2007年

   
由成都武侯区法院陈克刚、刘原、陈金柱在2月15日对丘小庆一案做出的判决书长达29页,但是涉及具体案情的很少,主要内容是在大谈法学、科学哲学的理论问题,前者是从法律教科书抄的,后者是从反科学文化人、天地生人那些反对揭露伪科学和学术造假、要求取消“伪科学”一词的文章那里抄来的(例如,几乎全文照抄我以前批驳过的李侠《警惕反伪科学运动扩大化》一文),最后的结论是:科学是发展的,因此谁都无权说人在搞伪科学、学术造假,所以说人搞伪科学、学术造假就是侵犯了其名誉权。

   
抄录几段“精彩”段落:
   
“本案中,张淑华、欧真蓉在信函中称丘小庆‘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等等,如前所述,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丘小庆名誉的损害。因此,张淑华、欧真蓉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并具有过错。”

   
“如果万有引力学的创始人牛顿和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海森堡进行论战,谁能指责对方的学说是伪科学呢?因此,从真理的相对性角度而言,伪科学这一词汇本身也是伪的,因为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客观正确的真理。或许用“不符合现代科学知识”这样的描述更合理。科学发展到现代,已经发展成为既高度综合又高度分化的学科体系,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万能的科学家。我们不能以自己掌握的学科知识作为真理而指责他人的学科知识为伪科学,这样的做法必定要遭到失败。”

   
“因为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正如伏尔泰曾经说过的那样: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果科学连一点相反的意见都害怕的话,那么科学的生命力又将何在!但是本院强调的是科学的对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指责他人为伪科学或者是科学造假。”(按:这一段基本照抄李侠《警惕反伪科学运动扩大化》一文。但是该院却不誓死捍卫揭露学术造假者说话的权利。)

   
我不知道为何这个法庭的法官自我感觉这么好,居然自认为比谁都更明白什么是科学、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和科学发展规律,居然敢于指导科学如何发展,禁止人们反对伪科学和学术造假。

   
该法庭还有一个高超的逻辑:你既然在诉讼之前说人学术造假,就应该是已经认定了其造假,因此在发生诉讼之后要求法院找有关机构做是否造假的鉴定,就跟法院先做判决开庭审理一样,没有意义!

   
这份判决书是中国法庭公然支持伪科学、学术造假,反对揭露伪科学、学术造假的宣言书!搞伪科学、学术造假的人有福了!

   
又,网上有帖子称:“我所了解到的武侯区法院的法官们,在业务能力这一点上,都是比较优秀的。在人均收案结案率、案件调解率、上诉率、改判率等方面,在同级法院当中都是比较杰出的。我所师从的陈克刚法官,业务能力十分突出,其制作的判决书以说理见长,以文词见彩,更以通俗易懂赢得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认同和称道。陈克刚法官每年都有判决在成都市优秀法官审判书的评选中获得嘉奖,其事迹还一度被成都商报、新郎网等媒体所报道。在日常的交流中,我感受到陈法官正是出于对审判工作的热爱,为了真正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服务民众,服务百姓,才刻苦钻研,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投入到工作当中。”

   
其实陈克刚法官判决书中为人称道的“以说理见长、以文词见彩”是抄来的,难怪会如此同情学术造假者。



西安翻译学院案二审民事答辩状

6 03 2007年

西安翻译学院案二审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方是民现答辩如下:

  本人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请求,请法院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针对它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人逐一反驳如下:

  一.本人不是《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作者,更没有义务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什么调查。

  北京科技报社为采写《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

  本人写作《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批评的是有关“法院藐视科学、不顾常识去支持一个骗局,不仅不能保护造假者的名誉,反而败坏了自己的名誉”,宣传的是:“在伪科学、假货、骗局盛行的今天,打假者难免会遭遇恶意诉讼,受到打击报复,这是我们为建设一个科学、理性、公平、公正的社会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既然要打击伪科学、揭露科技骗局,就应该有心理准备和勇气做出一定的牺牲。其实造假者自己也很明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可能挽回其扫地的名声。他们进行恶意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试图扼杀批评的声音。如果我们因此被吓住,放弃了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那才是真正失败了。”

  本人写作有关文章出于公益目的,不针对某个人或某单位,更不屑于与某一个造假分子纠缠。

  总之,西安翻译学院指控本人“行为是故意”的,没有事实依据。

  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发言中批评了“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将之斥之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而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虚假宣传,显然构成“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

  (一)本人在文章中写的是:“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而没有写“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所以,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本人在侵权文章中,指责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没有事实依据;除非是西安翻译学院自己对号入座、自认是它自己“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明显是批评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歪曲宣传事件。应当说,真正“混淆是非”、“断章取义”、胡搅蛮缠的是西安翻译学院。

  理由是:

  1.《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第五段中本人写:“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的那个人,正符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谴责、评价。

  也就是说,教育部发言人谴责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人,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他“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

  (2)他回国后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宣传为“《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二条件应缺一不可。

  《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第五段第二句清楚写的是“有人”。我没有在该文中说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

  2.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举例说明中。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说“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之后,先举了“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例子,后又举了“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例子。

  新闻发布会相关文字为: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11:05]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现在有媒体传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教学效果如何好、教学质量如何高,这个网是美国加利福尼亚注册的一个网站。近来,该公司在国内部分地区,进行大量非法传销活动,并称和教育部有合作,我们在这里正式声明:教育部和该网站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教育部也坚决反对任何教育网站和教育机构打着各种教育的名誉,进行传销活动。据我们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这类非法传销网站进行了打击,在我国的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和广西分别查处了这一非法网站。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谨防上当受骗,也提醒媒体不要炒作。 
[11:06]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11:07]……”

  显然,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戒、谴责是针对所有“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负面事例之一。

  可见,涉案文章所述均有事实依据的,而不是“自行编造”。

  三.本人是据实写作,不存在任何“诋毁西安翻译学院”的行为;若有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负面评价,则是因为它参与不当宣传或虚假宣传活动而咎由自取;本人也不认可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实际付出的费用早已超出五十万人民币”。

  (一)西安翻译学院诉称“为此不得不及时挽回损失”,但是,其欲挽回的“损失”,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二)西安翻译学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一审证据五——广告费等发票单据与本案有任一关联。

  本人认为西安翻译学院一审证据五均应是其招生广告,与本案无关。

  (三)若认为招生广告与本案有关,则意味着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挽回一个单位的所谓“名誉”。如此逻辑,等于认可“谎话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

  (四)西安翻译学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述“没有二被上诉人的侵权文章,西安翻译学院也就没有必要花费此费用”的说法成立。

  (五)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将二者列为共同原告、判决将二者视为利益共同体,及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主张“西安翻译学院提出的数额(含丁祖诒个人的精神抚慰金)”,均明显错误。

  我认为一审无视国家教育部的官方言论、非法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是极其错误、荒谬的,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一审审判人员张德军、杨平昌、王思智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我和北京科技报社近日将向检察机关递交《刑事控告状》。

  总之,本人刊发涉案文章,对虚假宣传事件提出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诋毁”,而是正当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请法庭驳回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的上诉请求。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是民
  代理人:

  2007-2-25

附:北京科技报社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北京科技报社现答辩如下:

  我社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请求,请法院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针对它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单位逐一反驳如下:

  一.“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就是要调查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消息的出笼,需要追查颁发该“荣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该消息/广告的媒体,而不需要再向西安翻译学院“了解情况”,除非西安翻译学院作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

  (一)“一般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的原因:

  1.西安翻译学院的网站上已经公布了它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处获得的“殊荣”,也有国内若干媒体的宣传、广告印证了该“殊荣”。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直接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获得了“殊荣”。

  2.“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 的注册人是“HE
YUMIN”(中文译文为:贺玉民),与西安翻译学院合作开展“WTO专业证书”培训的合作方负责人正是“贺玉明”,赠送丁祖诒一辆奥迪A8轿车的与世界贸易组织没有任何关联的“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正是“贺玉明”,但是,西安翻译学院不会承认“HE
YUMIN”就是“贺玉明”,报纸上宣传的“贺玉明”就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的负责人——“贺玉民”。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知道“HE
YUMIN”的底细。

  3.西安翻译学院也不会承认它作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以组织者身份参与了该“评比”。

  (二)“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的含义是:

  1.在本报道中,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向被“尊敬”的“大学”了解你为什么被“尊敬”,而应重点查询“最尊敬”评价的消息来源。

  2.为追求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中立性,我们不应当在新闻报道中记述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是要调查报道事件的真相。为了客观、真实、中立地报道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的出笼情况、事实真相,应调查“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该消息/广告的媒体。如果去调查并记叙“十大名校”之一的情况,则有为该学校作宣传、发“软广告”的嫌疑。

  所以,我社在一审答辩时陈述“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含义是:不能够、也不愿意在新闻报道中“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如此陈述,符合新闻报道原则、完全正确。

  (三)我报社的报道是真实、全面的,西安翻译学院说我报社“仅凭方是民的一面之词”就报道,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明显写有“《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在国内一些媒体和网站,比如人民网和《北京青年报》都曾做过详细报道”等,特别是在文章倒数第一、第二段记述了“西安翻译学院把质疑其‘造假’的两家媒体告上了法庭”及胜诉的情况。

  总之,我报社的报道是真实、全面的。

  (四)到底是谁“荒唐”?

  西安翻译学院在其《上诉状》中指责我单位“用此荒唐借口来为自己辩解”。而它所主张的理由才是荒谬、荒唐的!

  调查评比活动真相,该事件中,组织评比的一方是重要的当事人,获得“荣誉”的一方是并不重要的当事人。它竟然说“不应听信一面之词,拒绝让另一方陈述”,似乎将方是民视为调查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似乎自认自己就是评比活动的组织者,实在可笑、荒谬!

  调查评比活动真相,若已经明确知道获得“荣誉”的一方获得“荣誉”的事实,则没有必要对获得“荣誉”的一方深入调查,而应当调查组织评比活动、颁发“荣誉”的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应调查评比结果产生的过程、真相。若如西安翻译学院所说让它“陈述”,我们难以想象西安翻译学院会陈述什么有价值的真实的信息,难道它会说:“我们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负责人贺玉民熟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下旬才成立”……我们若有如此期望,才是荒唐!

(以下与方是民的答辩状相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