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报纸报道: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决肖传国胜诉

16 03 2007年

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 肖传国告赢方舟子

2007-03-15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学术斗士”方舟子(真名方是民),因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协和医院教授、“准院士”肖传国学术造假,因其援引的相关证据基本出自网上,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昨悉,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方是民须在网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肖传国“名誉侵权”损失3万元;另一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由方是民承担连带责任。

   
前年9月14日,方是民应邀参加一个网络访谈节目时,指责“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国际公认……其实也是自吹自擂的……”

   
2005年9月21日,搜狐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再次提到:肖传国以华中科技大学工作人员身份参选中国院士,同时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这种脚踏两只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要求?”,并指责肖传国“学术造假”。

   
二审法院认为,方是民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但在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其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在网上搜集了大量的材料,但因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被法院采纳。

   
昨日,肖传国的代理人称,以上判决既然是终审判决,他们基本接受。这样的结果,也算给肖传国教授正了名。

   
方是民的代理人彭剑律师称,方舟子对肖传国的以上言论,属于正常的学术讨论范畴;“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等词汇的确属于贬义性词汇,但绝不是侮辱性词汇,没有对肖传国的人格、学术给予否定。(完)(记者刘丰金
文兵)

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胜诉

2007年03月15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严珑 通讯员涂晓晨)
昨悉,历时近1年半,轰动国内学术界的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2月27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方舟子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

  肖传国是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2005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前年9月21日,素有学术打假斗士之称的方舟子公开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传国进行多方面质疑。肖传国认为方舟子与相关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将他们告上法庭。

  去年7月25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肖传国认为3万元不足以弥补他受到的精神损害,也起不到处罚和震慑作用,而方舟子则认为判决不公,双方均提出上诉。

  去年11月20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肖传国新增了经过美国当地政府和当地中国领事馆公证的证据。

  记者昨晚联系上肖传国教授,他表示暂时不便发表看法。方舟子的代理律师彭剑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目前方舟子已知道终审败诉的消息。方舟子下一步打算暂时不清楚,但可能会提请申诉。



Yush:评“肖传国将在武汉法院起诉546名海内外知识分子”

14 03 2007年

  评“肖传国将在武汉法院起诉546名海内外知识分子”

  作者:Yush

  丁祖诒博客称,肖传国将向签署《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的海内外知识分子发出律师函,并在武汉法院起诉签署者。丁祖诒及西安翻译学院的代理、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也已正式发布了《本所将与北京、武汉两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签名”案》的公告。

  肖传国与西译“合作”日久。例如,曾与西译校友共同侮辱攻击无辜人士(见《肖传国教授和西安翻译学院校友捕风捉影攻击无辜人士》(XYS20060216)),曾通过西译校友散布饶毅在美国诉讼中向肖传国“求饶”的谣言等等。这次北京、西安、武汉三地律师合作,则是正式与西译搞联合阵线了。

  肖传国与靠子虚乌有的“50州”得到“最受尊敬”头衔、靠刻萝卜章制造伪证赢得官司的西安翻译学院同流合污,是搞垮方舟子、打击方舟子支持者这个共同目标,使两位被打假的“苦主”走到了一起。人以群分、物以类聚,如果以前还有人对肖传国教授的学者尊严有一丝幻想的话,那么现在他们不得不面对现实了。

  海内外知识分子联署公开信,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体现。肖传国如此狗急跳墙,恰恰说明公开信威力之大。肖通过他惯用的诈术威吓签名者,其目的无非是利用国人怕打官司的心理,指望能有签名者屈服、让签名者出丑,以贬损公开信、否定其公信力。他没有想到的是,签名者都是有学识、有勇气、有良心、对学术腐败深恶痛绝的知识分子,岂会有人吃他那一套。

  公开信的内容是赞同方舟子的文章、支持方舟子履行其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谴责法院荒唐判决。这些,都是公民意见的正常表达,完全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丝毫不涉及侵权、诽谤。同时,公开信又是递交法庭的法律文书。因此肖传国毫无法律理由对签名者提起诉讼。对这种搞笑官司,在美国肯定没有律师肯受理、没有法院会立案。顺便指出,肖能在美国法院“成功”地起诉饶毅、方舟子、新语丝,是欺骗了律师和法庭,特别是隐瞒了以下最重要的两点:

  1.
饶毅文章是公众人物肖传国起诉方舟子后,饶毅作为生物医学专家为表达自己观点而向法庭提交的意见书。

  2.
饶毅意见书造成的2005年11月“被拒绝了中国科学院的职位”这个实质性的“侵权后果”,发生在2006年9月意见书发表之前。

  不过,从目前有关方舟子的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在国内很难说会发生什么荒唐事。因此,如果肖真要在国内对签名者采取法律行动,我建议,签名者可以全权委托现在正在帮助方舟子打官司的律师们,采取统一行动,不必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在诉讼费用问题上,也有“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和“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作为后盾。

  尽管如此,在武汉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引起了公众愤怒的情况下,肖真要疯狂地大规模起诉众多签名者,后果很可能会出乎其意料,结果很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毕竟,法院要顾及考虑自己的公信力,法官再胡判也要考虑自己的前程。

  至于律师函,因其无任何法律效力,收到者完全可以直接将其扔进垃圾桶。不过,考虑到可作为将来可能反诉肖传国的证据,我还是建议把律师函保留下来。至少,可以作为一份由律师签署过的历史文献存档留念:我,一个有良心、有正义感的知识分子,曾经在学术腐败泛滥的日子,靠我的一丝勇气,面对压力和威胁,支持了学术打假行动,谴责了法院不公判决,为了中国学术界的清明作出了我的一份贡献。

  是非公道自在人心。西安、武汉法院已经因其荒唐判决在自己头上戴上了“丁氏”、“肖氏”的帽子,因此,在这里也奉劝办理所谓“签名案”的京陕鄂三地律师事务所,不要在自己头上也戴上“丁/肖氏律师事务所”的帽子,以免让世人耻笑。



向葛剑雄举报复旦大学的一位院士

9 03 2007年

   
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针对《人大代表洪可柱痛批名校掠夺教育资源》的报道,发表文章《问题只出在“四大名校”吗》说:“指出问题的严重性是应该的,但一味夸大事实,危言耸听非但于事无补,而且会误导公众。洪代表说‘以四所名校为代表的众多名校’‘上至院士、博导,下至研究生、大学生,抄袭剽窃成风,巧取豪夺成性,弄虚作假为常,欺世盗名为荣’。我曾多次公开批评学术腐败和学风不端的现象,并忝为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复旦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很想知道复旦大学有哪位院士有此类行为,希望洪代表能用‘四大名校’的相关事实和数字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也希望洪代表多关心自己任职的那几所大学有没有他所指出的现象。”

   
事实上,早在2001年我们就已揭露中国科学院院士、复旦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杨雄里有严重的剽窃和夸大自己的科研成果的行为,在新语丝立此存照专栏有杨雄里事件的专辑,我本人也就这个事件写过三篇文章。虽然证据确凿,当时也有一定影响(杨的学生在复旦BBS有回应),但复旦大学校方和中国科学院对此置若罔闻,杨院士并未受到任何调查、处理。葛教授是文科教授,大概也不常上本校的BBS,不知此事不足为怪,现在既然以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复旦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公开要求人们举报复旦大学的院士,我就向他举报一下,请他向教育部、复旦大学校方反映,给个答复。

附:我写的三篇揭露杨雄里院士剽窃和其他问题的文章

                     
对杨雄里院士抄袭的鉴定

                          
·方舟子·

   
一位研究人员以真实身份向我反映杨雄里院士存在抄袭、伪造学历等问题(揭露文章发表时根据其要求用化名)。下面是我对抄袭问题的鉴定。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生理学会理事长、复旦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脑功能和脑重大疾病国家项目首席科学家杨雄里在《生理科学进展》1998年第29卷第1期第7-9页发表了一篇题为《Muller细胞与视网膜功能》的综述。这篇文章共14个长度差不多的自然段,其中有11段全部或基本抄袭自Eric
Newman和Andreas Reichenbach于1996年发表于Trends in
Neuroscience第19卷第307-312页题为The Muller Cell: a functional
element of
theretina的综述。剩下的3段,分别为第1段导言(4句),第3段对70年代旧工作的简略介绍(3句),和最后1段结束语(4句)。有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全部是抄来的。文中有一张插图,也是从Newman
&
Reichenbach的第一张插图复制过去的。杨文只在“这样的的Ca2+波能否作为信号传递的另一种方式,把信息从外层视网膜向内层视网膜传递是一个诱人的问题”这句展望后面标记了Newman
&
Reichenbach的综述做为文献,让读者以为他只在这句展望参考了该文(这句话也是抄的,原文为:It
is interesting to speculate that these Ca2+ waves provide a second
pathway, independent of the neuronal network, for signals to be
relayed from the outer to the inner retina.)。
   
杨雄里院士抄袭的方法,基本上是忠实地翻译,个别地方对语序做了改动,结果反而与原意不符,出现了错误。举两例说明如下:

   
“近年的研究显示,Muller细胞表达多种电压门控离子通道,特别是内向整流K+通道。这些通道在细胞表面分布甚不均匀,它们决定了Muller细胞的极低的膜电阻(10-21MΩ)。”

    抄自:
    “Muller
cells, like other glial cells, express a wide variety of
voltage-gated ion channels. Their membrane conductance is
dominatedby inward-rectifier K+ channels, which give these cells an
extremelylow membrane resistance, ranging from 10 to 21 MΩ in
different species.The inward-rectifier K+ channels are distributed
in a highly non-uniformmanner over the cell surface.”
   
原文中在细胞表面分布甚不均匀、决定了Muller细胞极低的膜电阻的,都仅指内向整流K+通道而言,但是按杨文的写法,却成了指多种电压门控离子通道了。

   
“对Muller细胞的谷氨酸转运体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转运体的运转机制相当复杂,它把一个谷氨酸分子和两个Na+摄入,同时把一个K+和一个OH-向外转运。”

    抄自:
    “The
Muller-cell glutamate carrier has a complex stoichiometry
andquestions concerning its details remain. In one scheme, the
inwardtransport of one glutamate molecule and two Na+ is coupled to
the outwardtransport of one K+ and one OH-.”
   
原文的意思是分子转运的化学计量关系很复杂,其中有一种计量关系是每摄入一个谷氨酸分子和两个Na+,就相应地输出一个K+和一个OH-。然而,杨文却把细节仍未解决改成已有深入的研究,把化学计量关系当成了运转机制,把一种计量关系当成了普遍的机制,与原意出入很大。

   
为学术刊物撰写领域综述,需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全面掌握该领域的最新进展,因此一般由该领域的权威人物撰写,也是学术地位的一种象征。杨院士身为中国生理学会理事长、国家项目首席科学家,自然可算是权威人物,撰写一篇综述却需要全盘照抄国外的综述,有的地方还抄错了,不禁令人怀疑其学术水平究竟如何,是否与其学术地位相符。更何况,在综述文章中抄袭,与在研究文章中抄袭数据一样,都是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这是很容易认定的,请中国有关部门加以查处。

2001.12.24.

               
评《杨雄里的学生对杨“抄袭”一事的回复》

                         
·方舟子·

   
复旦大学的BBS出现了一篇题为《杨雄里的学生对杨“抄袭”一事的回复》的文章,署名是“复旦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视网膜研究室全体学生”,但没有一个人署上自己的名字,不过,留下了四个电子信箱。

   
这个答复虽然以“抄袭”一事为题,其实大部分篇幅都在回答直言提到的其他问题,对那些问题我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查核,只反驳这些学生对“抄袭”的辩解,因为杨雄里的抄袭文章和被他抄袭的原文都在我手上,我有条件也有能力做这个鉴定,而且是非常容易认定的。这些学生称:“杨在‘生理科学进展’上发表的‘Müller细胞与视网膜功能’是一篇综述,其目的是把国际上这一研究热点的现状介绍给中国的读者,当然参阅了许多文献,在文中均清楚地注明文献的出处。需要指出的是,杨的实验室当时尚未开展Müller细胞的研究,杨毋需以此综述标明他是在这一领域中的权威(在该文中杨未引述自己的任何论文)。只是在此以后,杨的实验室才开展了这方面工作,并发表了几篇论文。”

   
杨的综述文章的确“在文中均清楚地注明文献的出处”,但是这只是把Newman&
Reichenbach
(以下简称NR)注明的文献出处也照搬过去而已,并不能说明他参阅了许多文献,更不能说明他没有抄袭。如果杨的文章真是自己参阅了许多文献而写成,决不至于要照抄NR的综述。杨只在最后一个文献出处列了NR的文章,列在一句展望的后面,给读者的印象就是他只在这一句展望参考了NR的文章。在杨的文章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说明他的整篇文章是根据NR的文章写成的。

   
现在我把杨的文章的抄袭情况具体罗列如下:
   
第1段(引言):基本是杨自己写的。
   
第2段:全盘抄自NR文章的第1页第3段。
   
第3段(对70年代旧工作的回顾):杨自己写的。
   
第4段:全盘抄自NR文章的第1页第4、5、6段。
   
第5段:除了最后一句(“此外,已有实验显示,簇集在Muller细胞的小突起上的Na+通道,能为邻近的神经元的活动所激活,从而接受后者的信号,介导与神经元间的通讯。”)是杨添加的,其他全部抄自NR文第2页第1、2段。

   
第6段:全部抄自NR文第2页第3段。
   
第7段:前面两句是引言。后面两句抄自NR文第2页第6段。
   
第8段:全部抄自NR文第3页第1、2、3、4段。
   
第9段:全部抄自NR文第3页第5段、第4页第1段。
   
第10段:全部抄自NR文第4页第2段。
   
第11段:全部抄自NR文第4页第3、4、5段。
   
第12段:全部抄自NR文第4页第6段、第5页第3段。
   
第13段:除了最后一句总结,其他抄自NR文第2页第4段。
   
第14段:这是杨自己加的结束语。
   
可见,有实质内容的部分全部是抄自NR文,而且除了第13段,抄的顺序也与原文相同。在《对杨雄里院士抄袭的鉴定》一中,我举了两个杨在抄袭时改动语序,结果出错的例子。有人将我的鉴定歪曲成杨都对原文做了改动。实际上,我在文中已说得非常清楚,杨的抄袭手法是非常忠实的翻译,只有个别地方有所改动,结果还改错了,我只是举了改错的例子而已。

   
杨的一名学生,自称是中国科技大学的校友,同时写了一篇攻击我的文章,附在后面。这位校友说我是在攻击杨雄里,“让我惭愧。让我作为一名科大人感到惭愧”云云,并说“科学家崇高的人格不容侮辱”。如果我摆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杨雄里抄袭,何来侮辱其人格?我们揭露学术腐败,是不是都在侮辱“科学家崇高的人格”?这位校友如果还有点起码的科学道德观的话,就应该试图证明杨雄里没有抄袭,而不是来侮辱我的人格,更无权代表科大人感到惭愧,否则我倒要为科大培养出了这种没有科学道德观的学生感到惭愧了。我相信有什么样的老师一般地就有什么样的学生。从杨的“全体”学生的科学道德水准,我看不出杨有什么崇高的人格。

   
没有科学道德观的学生当然不只这一位。中国的学术腐败是从院士到学生的全盘腐败,不要以为学生就比较有正义感。在郭光灿事件中,中国科大的学生已集体表演过了一回。哪位不信的话,还可以到上海地区生命科学的研究机构研究生活动的一个叫“生命玄机”BBS去看看,那里是对我揭露学术腐败进行漫骂、攻击的一个大本营(可能跟我们揭露的几个人碰巧都在上海有关),理由无奇不有,好像我对中国生命科学领域学术腐败的揭露,断了这些生命科学研究生的前途似的。许多国内的研究人员对杨雄里抄袭一事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据说国内的综述很多就是照抄国外的综述。这就好比说一位小偷被抓,以还有许多小偷也在偷为由为自己开脱。学术腐败当然不是个别现象,但是这不成其为我们应该宽容腐败的借口。

2001.12.26.

                      
杨雄里院士的其他两个问题

                             
·方舟子·

   
“复旦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视网膜研究室全体学生”在为他们的老师杨雄里辩护时,说:

   
“杨1980~1982年在日本国立生理学研究所(NIPS)进修,获日本学术博士学位,有博士文凭为据。其时NIPS尚未设立研究生院,经原所长内园耕二联系,向日本静冈大学提出申请,经答辩,被授予学位,在杨的C.V.
中均标明:1982, Ph.D. Shizuoka University and NIPS”
   
网友北帆来信指出,他80年代初期也在日本学习。当时日本有三种博士:课程博士、论文博士和学术博士。课程博士要在有资格授予的大学学完完整的Ph.D.课程才能获得。论文博士则授予那些已在一个研究机构从事了五年以上的研究工作,并在一个有资格的日本大学完成了一个学位论文研究项目的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学术博士则是授予那些能在其祖国和日本的学术交流中发挥作用的外国学者。因此,学术博士相当于荣誉博士,而且比美国的荣誉博士更容易获得。它也叫做“学术交流博士”。课程博士和论文博士才是真正的博士。在当时中国学者也获得过论文博士,例如巴德年。

   
“长时间暗适应后,视锥信号在视神经节细胞水平上被压抑的现象确是Raynauld
等人发现的,在杨的所有有关论文中均准确地描述了这一事实。但在外层视网膜(outer
retina)视锥信号在长时间黑暗中受压抑的现象为杨及其合作者首次报导。”

   
在《中国科学院院士自述》(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杨雄里自称“率先发现了视锥信号在暗中受到压抑的新现象”。中国科学院对院士的介绍也是这么写的。现在杨雄里的学生也承认,该现象是Raynauld等人(在70年代)首先发现的,杨及其合作者不过是(在80年代)在外层视网膜证实了别人已发现的现象。率先发现一个现象,和在其他地方证实别人发现的现象,意义完全不同,杨在自述中却把别人率先发现的现象归到自己名下,就好比有人在动物遗传中证实了孟德尔遗传定律,就自称“率先发现遗传定律”一样,也是一种夸大自己的学术贡献的不道德行为。

2001.12.27.



成都武侯区法院公然禁止人们反对伪科学和学术造假

8 03 2007年

   
由成都武侯区法院陈克刚、刘原、陈金柱在2月15日对丘小庆一案做出的判决书长达29页,但是涉及具体案情的很少,主要内容是在大谈法学、科学哲学的理论问题,前者是从法律教科书抄的,后者是从反科学文化人、天地生人那些反对揭露伪科学和学术造假、要求取消“伪科学”一词的文章那里抄来的(例如,几乎全文照抄我以前批驳过的李侠《警惕反伪科学运动扩大化》一文),最后的结论是:科学是发展的,因此谁都无权说人在搞伪科学、学术造假,所以说人搞伪科学、学术造假就是侵犯了其名誉权。

   
抄录几段“精彩”段落:
   
“本案中,张淑华、欧真蓉在信函中称丘小庆‘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等等,如前所述,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丘小庆名誉的损害。因此,张淑华、欧真蓉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并具有过错。”

   
“如果万有引力学的创始人牛顿和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海森堡进行论战,谁能指责对方的学说是伪科学呢?因此,从真理的相对性角度而言,伪科学这一词汇本身也是伪的,因为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客观正确的真理。或许用“不符合现代科学知识”这样的描述更合理。科学发展到现代,已经发展成为既高度综合又高度分化的学科体系,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万能的科学家。我们不能以自己掌握的学科知识作为真理而指责他人的学科知识为伪科学,这样的做法必定要遭到失败。”

   
“因为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正如伏尔泰曾经说过的那样: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果科学连一点相反的意见都害怕的话,那么科学的生命力又将何在!但是本院强调的是科学的对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指责他人为伪科学或者是科学造假。”(按:这一段基本照抄李侠《警惕反伪科学运动扩大化》一文。但是该院却不誓死捍卫揭露学术造假者说话的权利。)

   
我不知道为何这个法庭的法官自我感觉这么好,居然自认为比谁都更明白什么是科学、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和科学发展规律,居然敢于指导科学如何发展,禁止人们反对伪科学和学术造假。

   
该法庭还有一个高超的逻辑:你既然在诉讼之前说人学术造假,就应该是已经认定了其造假,因此在发生诉讼之后要求法院找有关机构做是否造假的鉴定,就跟法院先做判决开庭审理一样,没有意义!

   
这份判决书是中国法庭公然支持伪科学、学术造假,反对揭露伪科学、学术造假的宣言书!搞伪科学、学术造假的人有福了!

   
又,网上有帖子称:“我所了解到的武侯区法院的法官们,在业务能力这一点上,都是比较优秀的。在人均收案结案率、案件调解率、上诉率、改判率等方面,在同级法院当中都是比较杰出的。我所师从的陈克刚法官,业务能力十分突出,其制作的判决书以说理见长,以文词见彩,更以通俗易懂赢得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认同和称道。陈克刚法官每年都有判决在成都市优秀法官审判书的评选中获得嘉奖,其事迹还一度被成都商报、新郎网等媒体所报道。在日常的交流中,我感受到陈法官正是出于对审判工作的热爱,为了真正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服务民众,服务百姓,才刻苦钻研,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投入到工作当中。”

   
其实陈克刚法官判决书中为人称道的“以说理见长、以文词见彩”是抄来的,难怪会如此同情学术造假者。



西安翻译学院案二审民事答辩状

6 03 2007年

西安翻译学院案二审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方是民现答辩如下:

  本人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请求,请法院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针对它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人逐一反驳如下:

  一.本人不是《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作者,更没有义务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什么调查。

  北京科技报社为采写《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

  本人写作《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批评的是有关“法院藐视科学、不顾常识去支持一个骗局,不仅不能保护造假者的名誉,反而败坏了自己的名誉”,宣传的是:“在伪科学、假货、骗局盛行的今天,打假者难免会遭遇恶意诉讼,受到打击报复,这是我们为建设一个科学、理性、公平、公正的社会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既然要打击伪科学、揭露科技骗局,就应该有心理准备和勇气做出一定的牺牲。其实造假者自己也很明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可能挽回其扫地的名声。他们进行恶意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试图扼杀批评的声音。如果我们因此被吓住,放弃了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那才是真正失败了。”

  本人写作有关文章出于公益目的,不针对某个人或某单位,更不屑于与某一个造假分子纠缠。

  总之,西安翻译学院指控本人“行为是故意”的,没有事实依据。

  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发言中批评了“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将之斥之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而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虚假宣传,显然构成“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

  (一)本人在文章中写的是:“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而没有写“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所以,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本人在侵权文章中,指责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没有事实依据;除非是西安翻译学院自己对号入座、自认是它自己“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明显是批评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歪曲宣传事件。应当说,真正“混淆是非”、“断章取义”、胡搅蛮缠的是西安翻译学院。

  理由是:

  1.《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第五段中本人写:“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的那个人,正符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谴责、评价。

  也就是说,教育部发言人谴责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人,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他“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

  (2)他回国后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宣传为“《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

  二条件应缺一不可。

  《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第五段第二句清楚写的是“有人”。我没有在该文中说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

  2.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举例说明中。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说“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之后,先举了“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例子,后又举了“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例子。

  新闻发布会相关文字为: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11:05]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现在有媒体传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教学效果如何好、教学质量如何高,这个网是美国加利福尼亚注册的一个网站。近来,该公司在国内部分地区,进行大量非法传销活动,并称和教育部有合作,我们在这里正式声明:教育部和该网站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教育部也坚决反对任何教育网站和教育机构打着各种教育的名誉,进行传销活动。据我们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这类非法传销网站进行了打击,在我国的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和广西分别查处了这一非法网站。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谨防上当受骗,也提醒媒体不要炒作。 
[11:06]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11:07]……”

  显然,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戒、谴责是针对所有“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负面事例之一。

  可见,涉案文章所述均有事实依据的,而不是“自行编造”。

  三.本人是据实写作,不存在任何“诋毁西安翻译学院”的行为;若有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负面评价,则是因为它参与不当宣传或虚假宣传活动而咎由自取;本人也不认可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实际付出的费用早已超出五十万人民币”。

  (一)西安翻译学院诉称“为此不得不及时挽回损失”,但是,其欲挽回的“损失”,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二)西安翻译学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一审证据五——广告费等发票单据与本案有任一关联。

  本人认为西安翻译学院一审证据五均应是其招生广告,与本案无关。

  (三)若认为招生广告与本案有关,则意味着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挽回一个单位的所谓“名誉”。如此逻辑,等于认可“谎话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

  (四)西安翻译学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述“没有二被上诉人的侵权文章,西安翻译学院也就没有必要花费此费用”的说法成立。

  (五)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将二者列为共同原告、判决将二者视为利益共同体,及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主张“西安翻译学院提出的数额(含丁祖诒个人的精神抚慰金)”,均明显错误。

  我认为一审无视国家教育部的官方言论、非法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是极其错误、荒谬的,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一审审判人员张德军、杨平昌、王思智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我和北京科技报社近日将向检察机关递交《刑事控告状》。

  总之,本人刊发涉案文章,对虚假宣传事件提出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诋毁”,而是正当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请法庭驳回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的上诉请求。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是民
  代理人:

  2007-2-25

附:北京科技报社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北京科技报社现答辩如下:

  我社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请求,请法院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针对它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单位逐一反驳如下:

  一.“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就是要调查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消息的出笼,需要追查颁发该“荣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该消息/广告的媒体,而不需要再向西安翻译学院“了解情况”,除非西安翻译学院作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

  (一)“一般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的原因:

  1.西安翻译学院的网站上已经公布了它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处获得的“殊荣”,也有国内若干媒体的宣传、广告印证了该“殊荣”。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直接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获得了“殊荣”。

  2.“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 的注册人是“HE
YUMIN”(中文译文为:贺玉民),与西安翻译学院合作开展“WTO专业证书”培训的合作方负责人正是“贺玉明”,赠送丁祖诒一辆奥迪A8轿车的与世界贸易组织没有任何关联的“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正是“贺玉明”,但是,西安翻译学院不会承认“HE
YUMIN”就是“贺玉明”,报纸上宣传的“贺玉明”就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的负责人——“贺玉民”。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知道“HE
YUMIN”的底细。

  3.西安翻译学院也不会承认它作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找西安翻译学院了解它是否以组织者身份参与了该“评比”。

  (二)“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的含义是:

  1.在本报道中,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向被“尊敬”的“大学”了解你为什么被“尊敬”,而应重点查询“最尊敬”评价的消息来源。

  2.为追求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中立性,我们不应当在新闻报道中记述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是要调查报道事件的真相。为了客观、真实、中立地报道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的出笼情况、事实真相,应调查“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该消息/广告的媒体。如果去调查并记叙“十大名校”之一的情况,则有为该学校作宣传、发“软广告”的嫌疑。

  所以,我社在一审答辩时陈述“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含义是:不能够、也不愿意在新闻报道中“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如此陈述,符合新闻报道原则、完全正确。

  (三)我报社的报道是真实、全面的,西安翻译学院说我报社“仅凭方是民的一面之词”就报道,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明显写有“《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在国内一些媒体和网站,比如人民网和《北京青年报》都曾做过详细报道”等,特别是在文章倒数第一、第二段记述了“西安翻译学院把质疑其‘造假’的两家媒体告上了法庭”及胜诉的情况。

  总之,我报社的报道是真实、全面的。

  (四)到底是谁“荒唐”?

  西安翻译学院在其《上诉状》中指责我单位“用此荒唐借口来为自己辩解”。而它所主张的理由才是荒谬、荒唐的!

  调查评比活动真相,该事件中,组织评比的一方是重要的当事人,获得“荣誉”的一方是并不重要的当事人。它竟然说“不应听信一面之词,拒绝让另一方陈述”,似乎将方是民视为调查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似乎自认自己就是评比活动的组织者,实在可笑、荒谬!

  调查评比活动真相,若已经明确知道获得“荣誉”的一方获得“荣誉”的事实,则没有必要对获得“荣誉”的一方深入调查,而应当调查组织评比活动、颁发“荣誉”的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应调查评比结果产生的过程、真相。若如西安翻译学院所说让它“陈述”,我们难以想象西安翻译学院会陈述什么有价值的真实的信息,难道它会说:“我们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负责人贺玉民熟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下旬才成立”……我们若有如此期望,才是荒唐!

(以下与方是民的答辩状相同,略)



方舟子部分应诉案件的进展

24 02 2007年

   
一.对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受理的肖传国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人民网)、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方是民于2007年2月20日提出地域与级别管辖异议。

   
二.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2月26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tom网)、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于2007年2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换证据。

   
方舟子、北京科技报社的代理人名单:
   
朱雁新(西安)
   
李兴华(北京)
   
朱国刚(武汉)
   
宋  峥(北京)
   
彭  剑(北京)

(XYS200702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肖传国诉人民网、方是民一案: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24 02 2007年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

  因肖传国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人方是民现提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  
 级别管辖异议
  (一)本案的审理将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肖传国与方是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方是民接受过中国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且案件已经使544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声
援方是民;美籍华人、著名学者饶毅以发表《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等方式表达了对方是民的支持;更多公众关注本案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确已引起公众关注,且方是民在海外华人知识分子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本案的审理将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英文:PERMANENT RESIDENT
CARD/俗称“绿卡”),在美国居住。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书》证明:方是民“为定居美国的华侨”。

  原告肖传国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称:“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中文译文为:被告方是民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足见肖传国自认方是民在美国定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28日[2003]民四他字第2号文指出:“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于涉
外仲裁案件。本案一方当事人鱼谷由佳系旅日华侨,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此类案件在性质上类似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即当事人国籍虽然
是中国国籍,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外侵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因涉外因素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科技打假、方是民的其它案件已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曾宇裳、刘少华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为体现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  
 地域管辖异议
  (一)肖传国已自称自己居住在美国纽约,现又自称其住所在武汉市江汉区,属原告住所地不明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以原告自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1.肖传国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自称:“resides in the State of New
York as a lawful
alien”(中文译文为:以合法外国人身份居住在纽约州),足见肖传国居住在美国纽约而不是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

  若肖传国自述是真实的,则肖传国是居住在美国纽约的华侨,且本案也因原告原因而具备涉外因素。

  2.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
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肖传国自称其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46号”,但通过网络查询(打开http:
//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 
进入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可见:“name:
huan-Guo 
Xiao    title: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School of Medicine,
Urology      
address:    :
550 First
Avenue     
 
 : New York NY
10016    :
US”,即可得知——担任医学院临床副教授职务的肖传国的地址在美国,且国内有关单位也宣称肖传国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因此,肖传国
实际住所地应当在美国纽约州或其他地点。
  (二)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被告方是民回国时的经常居住地、国内通讯地也在北京市,且原告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称原告居住地不在武汉市,因此,法院应优先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权。

  本案仅一个原告,而两被告均在北京市,故应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为宜。因第一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三)肖传国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规范要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嫌违法。

  1.原告肖传国诉讼请求中出现“等”字,是不明确的诉讼请求,该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2.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本人送达的诉讼文件中竟然没有原告的证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三)证
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送诉状时不同时送原告证据,明显错误。

  可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
  总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当,故本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等规定秉公处理,移送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来源于新语丝网站。

  2.《证明书》,来源于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3.肖传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附中文译文),来源于肖传国。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来源于纽约大学网站。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方是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日

(XYS200702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钱增强公开道歉

22 02 2007年

公开道歉——答复《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钱增强必须为剽窃道歉》

  方舟子老师:

  您好!刚才我同学给我发消息,说在方老师网站上出现了一篇关于我剽窃作品的文章。我刚看了一下,首先我要真诚向方老师道歉。

  这里我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跟老师说一下。在我上研究生一年级的时候,院里开了一门进化方面的课程,并要求我们自定题目交一篇小论文。由于我一直对进化
这方面比较感兴趣,所以就交了老师看到的这篇《进化论发展史综述》。由于当时时间比较紧,所以我就从各种渠道(包括网络)收集了各种相关资料。虽然我已经
记不得作者,但我的的确确记得关于产婆蟾这段是摘录了网上的一篇文章,而且差不多是原原本本摘录。请老师相信我,当时我只是想尽早完成作业,并没有想把它
拿去发表的意思。只是记得后来,有一天不知为何任课老师把这篇文章的电子版要了去,后来才知道是拿到网站上作为精品课程成果一部分公开了。

  不管怎么样,自己做错了事,我应该向方老师以及其他我可能在无意识中侵犯了权益的作者正式道歉。请相信,这件事情也将使我在以后的道路中受益匪浅,提醒自己养成良好的学术情操。请方老师将这封信公开在“新语丝”网站上,希望这也能为其他跟我一样的年轻人提供一些警示。

  祝好!!

  钱增强

(XYS200702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15 02 2007年

    
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

   
数据的处理

   
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

   
近年来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

   
论文的撰写

   
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

   
许多人对剽窃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

   
第二个误区是,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

   
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

   
论文的署名

   
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

   
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

   
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

   
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

   
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

   
论文的发表

   
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

   
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

   
先在国内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

   
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

   
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

   
学术履历的撰写

   
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

   
国内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

   
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国内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

   
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国内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

   
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
al,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
al,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

   
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

   
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

   
学术不端行为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学术的意义是求真,探求真理本来应该是每个学者的崇高职责,诚实也应该是治学的最基本的态度。人类的活动很难找出还有哪一种像学术这样强调真实,学者也因之受到公众的敬仰,甚至被视为社会的良心。如果科学界的声誉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频发而受到严重损害,败坏了科学研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那么必然会阻碍科学的进步,因为做科学研究是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的,需要有科研资金的提供,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科研环境的。没有了这些因素,科学就很难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科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国家资金,学术造假就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有的学术造假是和经济腐败相勾结的,是为了推销假药、假产品的,那么就是在骗消费者的钱,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规范,在科研资源、学术地位方面造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靠剽窃、捏造数据、捏造学术履历就能制造出学术成果、获得学术声誉、占据比较高的学术地位,那么脚踏实地认认真真搞科研的人,是竞争不过造假者的。而且学术造假还对同行造成了误导。如果有人相信了虚假的学术成果,试图在其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必然是浪费了时间、资金和精力,甚至影响到学位的获得和职务的升迁。受造假者最直接危害的往往是同一实验室、同一研究领域的人。

   
因此,人人都有权利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青年报》2007.2.14.)

 



(转)坐过美国大牢的肖传国败了多少美国官司:老婆,监狱长,雇主,路人

11 02 2007年

(肖告监狱长一案是做为犯人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作者:肖活宝

  正常人有几个愿意老打官司?网上名骗肖传国就是华人官司大王。在美国,他打了不止5个官司,从1992年打到2007年,十五年如一日,含辛茹苦。

  肖和什么人打过官司呢?老婆,监狱长,雇主,路人。没什么人不打,屡战屡败。

  1992年,肖传国的老婆Yuan
Wei和肖打到纽约最高民事法庭,打离婚,不是和平离婚,是有争执的离婚(contested
matrimonial)。
  1993年,肖传国到纽约Bronx区民事法庭打监狱长(Warden)的官司,可见肖坐过美国的大牢。(肖告监狱长一案是做为犯人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1997年,美国夫妇LUCY AVELENDA CALI 和 ROSS
CALI打肖传国的汽车官司,美国夫妇和肖不过是路人,也打起官司来了。

  2001年,肖传国被雇主纽约长岛学院医院撤职,2002年肖传国向纽约南区法院起诉雇主歧视,败诉。

  2002年,肖传国上诉联邦巡回法院,2003年再败诉。
  肖传国屡战屡败说明了什么?
  第一,肖在网上吹自己牛,说美国多么重视他,完全是捏造。他工作了十年的医院,一个默默无名小医院(长岛学院医院),都开除了他,把他的实验室塞到储藏室,说明肖的老板根本看不起他。如果肖解决了“世界三大医学难题”,他的雇主会这样对待他吗?肖不敢在中国说清楚,因为他在中国要吹牛,吹美国人给他“大奖”,得了他的美国老板看不上眼的“大奖”。

  第二,肖和什么人都合不来。他和老婆离婚有争议。坐牢出来,又和监狱长打官司。路上汽车出事,又被美国夫妇打官司。被老板开除,说明老板看不惯他。他打官司,结果一再败诉。

  第三,一个人,打一次官司没什么,十多年来,肖在美国官司不断,还坐过牢,这种人,不是无赖,是什么?

  第四,肖在网上吹牛说自己是被挖走的,现在真相大白,他是被长岛学院医院开除的。不是被挖走,是被迫出走。就在他被开除的时候,他在中国可是得了很多奖。中国为什么要支持这种美国小医院都不要的无赖?

  第五,肖吹牛说自己把仪器运到中国,支持中国。现在真相大白了,长岛医院把他赶到没人去的储藏间,他的仪器要坏掉,他才“捐”给武汉协和医院。是他高尚?还是他无可奈何求助于武汉?一目了然。只有肖传国这种无赖,利用国内不知道他在美国被撤职,钻了空子,搞得武汉的人以为他运仪器来帮忙,实际上,当时他在美国没地方放仪器了。

  所以,肖传国是典型的骗子,利用中国国内不知道他在美国劣迹。他为什么激烈反对打假,原因也就明白无误。

  看了肖传国在国外官司屡败的真相,国内国外还有谁支持肖传国这种人,就难以理解了。

  肖以前在美国打的官司:

Court: New York Civil Supreme
Index Number: 072143/1992
Case Name: YUAN, WEI vs. XIAO, CHUANGUO
Case Type: Contested Matrimonial
 
Court: Bronx Civil Supreme
Index Number: 001374/1993
Case Name: XIAO,CHUANGUO vs. WARDEN
Case Type: Other Torts
 
Court: Kings Civil Supreme
Index Number: 022422/1997
Case Name: CALI ,LUCY AVELENDA & ROSS vs. XIAO,CHAUN GUO
Case Type: Motor Vehicle
 
Court: New York Civil Supreme
Index Number: 100153/2003
Case Name: XIAO, M.D., CHUAN-GUO vs. CONTINUUM HEALTH
PARTNERS
Case Type: Other Torts

(XYS2007021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