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科学与伪科学之辨

1 05 2007年
   
近日我去了一趟四川,被当地报纸称之为去“打假”,其实不过是去做几场讲座。第一场因为要顺便签售新出的《科学成就健康》一书,是在成都的一家民营书店举行的。组织者事先问我是否愿意在讲座之后、签售之前与本地学者进行一番学术讨论,这当然没有问题。到成都后,看了当地报纸,才知道要来和我讨论的“学者”其实是几名曾在要求取消“伪科学”一词的公开信上签名的所谓“民间科学家”,我称之为“科学妄想家”是也。不由失去了兴趣。我不觉得和这些人有对话的基础和讨论的必要,向来主张让其自生自灭。让他们好不容易有一个满足表现欲的机会,其实是不人道的。不过既然讨论的消息已经见报,我也不好变卦,只是希望组织者能够维持好秩序,不要轻信他们“君子之辩”的承诺,因为根据我的经验和对他们的了解,他们会让讨论会变成控诉、批判大会。

   
结果场面比我设想的还要混乱。由于现场没有话筒,变成了嗓门比赛,主持人想要控制局面几乎是不可能的。“科学妄想家”有组织地来了六个人,其中有的还是当地大学的教师,其最重大的成果是推翻了爱因斯坦相对论,所以就上了台面。不过最出彩的是台下的一位拿着一叠材料,气乎乎地质问我:“你说我在搞伪科学,你现在就给我指出来,我的论文哪一点错了?”我好奇地问他是谁,他不回答,只是一再质问我凭什么说他在搞伪科学。事后才知道此人在当地也算是上过报纸的名人,比推翻了爱因斯坦相对论的那位大学教师还伟大,是一位据称推翻了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发现了“万有斥力”的天才。

   
相比之下,代表他们出场的另一位大学教师几乎可以称得上是理智冷静的了。这位文科教授在解释为何要求取消“伪科学”一词时称,在汉语“伪”字很伤人,一个人一旦被人说成“伪”,这个人就彻底完了。“伪科学”一词不仅是否定他人的研究成果,更是否定他人的人格。对不符合现在的科学的观点,说它是非科学、不科学就可以了,不要用“伪科学”一词伤人云云。

   
看来这位教授做人很厚道,他关心的不是一个理论的真伪,而是理论提出者的名誉,关心的不是公众的利益是否被伪科学损害,而是伪科学倡导者是否被言论所伤。对浪费了大量资金的“水变油”、“永动机”之类的骗局,难道我们还要体贴地不好意思称之为“伪科学”?

   
非科学与伪科学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科学之外的其他东西都可以称之为非科学,例如文学、艺术、宗教、迷信……它们是非科学,但是并不等于就是伪科学。只有在有人拿非科学的东西来冒充科学时,它才变成了伪科学。例如对中医理论,我并不首先说它是伪科学,而说它不科学、非科学。做为一个在人类发明科学之前就已经定型的理论体系,当然不可能是科学,否则科学诞生的年代岂不要再上溯上千年。当时不存在真科学,当然也就无所谓伪科学。但是,如果现在有人非要说中医是科学,那就不要怪被视为是伪科学。所以,让中医变成了伪科学的,恰恰是那些捍卫中医的科学性的人。

   
这个道理其实很容易明白,却连大学教授都没搞通,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更不要说其他人了。不久前我在一份全国性报纸上读到一篇宣扬有宗教信仰如何如何好的文章,作者以过来人的语气忏悔,却莫名其妙地把我拉来陪绑:“我年少时,是一个狂热的科学主义者,有着今日方舟子先生的禀性,对所有非科学的事物都抱有愤恨之情。”其意不过是想要暗示我的层次之低,也就是他年少时的水平。但是我自年少至今,都对文学艺术这类非科学的事物很感兴趣,何曾愤恨过?天底下非科学的事物多了,我愤恨得过来吗?甚至对伪科学的东西,我也不是一概愤恨的。只有那些出来招摇撞骗的伪科学,才值得去愤恨。如果只是关起门来自得其乐,也就由它去了。

   
这次的成都之行有个小插曲。在我的讲座开始之前,成都电视台来采访我,问了一个问题:“你为什么怀疑杜甫草堂?”原来我很喜欢杜诗这一非科学事物,连带着杜甫生平这一非科学事物也很感兴趣,看过一些考证,知道成都“杜甫草堂”的所在位置不一定是准确的,与杜诗所记并不吻合。接机的记者问我是否计划去参观杜甫草堂时,我就顺口把这做为不打算去的理由提了出来。没想到我闲谈时的一句话上了报,还有电视台要来问个究竟。我赶忙澄清说,这不是我个人的看法,而是学术界一直有此一说,而且我认为杜甫草堂的真实地点究竟在哪里并不重要,并没有想要抹煞成都杜甫草堂公园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意思,做为诗圣的纪念地,它还是值得敬仰的。据说,当天晚上成都电视台报道我的活动时,只报道了我对杜甫草堂的看法,而且暗示我伤害了成都人民的感情。

   
学术问题一旦扯上了“感情”,就变得极为吓人,让胆小者为之噤声。中医之争、“伪科学”之争,也经常有人要来算民族感情账,其用意也是一样。能否超出感情,理性地验证是非真伪,是衡量学术态度的科学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我伤了“民族感情”?你还伤了我的“科学感情”呢。

2007.4.24.

(《经济观察报》2007.4.30)

(XYS20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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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哈佛教授给陈家忠写过评语吗?

1 05 2007年
  哈佛教授给陈家忠写过评语吗?

  作者:王一

  方先生:

  你好!今天看到新语丝网站上转载的《青年周末》报道中,浙大数学中心一名博士生周鸣(化名)对记者表示:

  “他可能去过哈佛,跟哈佛物理系一个很有名的叫Nima
Arkani-Hamed的教授比较熟,那个教授在他的博客上给他写了一段评语,说他是一个promising(有前途)的学生。这个评语网上有人质疑,但我觉得应该是真的。我个人推测,他可能申请过那边的博士,但最后没拿到入学通知。受挫之后,他就动了一点‘歪脑筋’。”

  我到陈家忠的新浪blog上看了看
  http://blog.sina.com.cn/u/49211ce501000253#comment

  Nima的评论是:
  Mr. Chen 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in Mo. 5-7, 2005, and done
some lectures on our campus. As his friend in his visited period, l
take him as a very promising young scientist, he is one of the
brightest young man l have know in advertising. Mr. Chen work on
the Matrix Big Bang cosmology and brane-theory, he possesses an
active and agile acadamic thought and a creative individual
researching ability. And he has a solid and broad theory basis. Mr.
Chen and his collaborator propose an explicit relation
R=M_{Pl}R_{extra}^{2} of the scale of the our 3d brane Universe and
the extra dimensions for solving both the hierarchy problem and the
cosmological constant problem without fine-tuning! Recently, he
suggest that the Universe began from the Matrix Big Bang, through
its dynamical evolution will natutally select out D3-branes——the
three dimensional space that we in it! Non string Landscape.

  我虽然只有大专学历,正在准备PETS考试,但是我发现这里面有好多简单的语法错误,比如l
have know ,Mr. Chen work on ,he suggest that ,space that we in
it,我觉得,如果哈佛大学的教授的评价这件事是真的,那么需要三个前提:

  1.这个教授的英语语法用得这么随便;
  2.这个教授熟悉中文——他甚至会在新浪网的blog上发表评论。
  3.如果“Mo. 5-7,
2005”的表达法是指2005年5月-7月,那么一个四级没过的大三学生在哈佛校园作了好几场讲座的事情是真的。

  按照报道中所说:“任何人说话都要慎重,必须有真凭实据”,为什么会向媒体表示“觉得”、“推测”Nima教授的留言是真的?有上面三个前提的真凭实据吗?

  请方先生代为证实吧!【方舟子按:那段英语一见可知是一位英语水平比西安翻译学院教师还差的中国人写的洋泾滨,有初中英语水平就可以看出每一句都有低级语法错误,不可能出自在美国出生、长大的哈佛教授Nima
Arkani-Hamed之手。浙大博士生居然会认为这个评语是真的,可见其英语水平未过一级。】



转:枉法法官名单

28 04 2007年
(限已终审结案维持原判的案件)

【审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方舟子名誉侵权案】

西安长安区法院:张德军(审判长)、杨平昌、王思智
西安中级法院:刘运平(审判长)、邹守鸣、赵达西

【审理肖传国诉方舟子、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武汉江汉区法院:吕瑛(审判长)、范正霜、郑小红
武汉中级法院:吴建铭(审判长)、李文、徐子岑

【审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西部发展报》、唐勇名誉侵权案】

西安长安区法院:张德军(审判长)、杨平昌、王思智

(XYS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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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丁氏法院终审判决书

28 04 2007年
【  备注:
   
北京科技报社和方舟子上诉状原文写的明明白白:

   
[被上诉人一审证据三及上诉人一审证据八、九、上诉人上诉证据一均证明的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时间。(注意:该四份证据中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而二审判决书却在”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认为”段落,将以上两处”FIFTYSTATE”写成”FIFTY  
STATE”。

   
事实是:

   
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出示的”证据”欲证明的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成立于1990年。

   
也就是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商业网站上查不到”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记录,仅有FIFTY和STATE间没空格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记录。

   
无论北京科技报社、方舟子,还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均没有提供有关”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存在的证据,各方的证据仅仅是围绕”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而证明。

   
而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的却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丁祖诒,该院院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理人赵颖华,该社总编辑。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与丁祖诒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宋文利,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剑。上诉人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宋峥,被上诉人丁祖诒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宋文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出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名单”,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批评的文章。因涉及其他媒体发表《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侵权文章,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的前身即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曾提起诉讼,经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失实,侵权事实成立。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章第一段写到“近几年来,我经常揭露学术界、新闻界的造假现象,被一些人称为‘打假专家’。我本人觉得这个称呼有点可笑,我无非是看到有那么多虚假的东西在国内泛滥,又没有人出来揭露,实在看不下去了,只好自己做点工作,告诉大家真相是什么”。该文章除报道另一名誉侵权案另外在文章第四段叙述“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文章发表后,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针对该律师函北京科技报社于2005年8月24日在该报第四版《探索·声音》栏刊登该报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第一部分“一则言论引来西安翻译学院律师函”叙述《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律师函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处,本报言论并未失实”从“方舟子”给本文记者传来的当期《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诉记者的言论,《洛杉矶时报》给方舟子的回信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等内容是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第三部分“
‘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主要叙述了2004 年10月4日
《洛杉矶时报》刊登“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关于评比“中国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及校长”文章发表及由此引来的国内媒体的评论和相关机构的评论的和涉讼案的审判情况。

  2005年9月9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称,2005年7与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封二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中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该文中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的引用给两原告,称两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方是民利用媒体刊登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实的文章,捏造情节故意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又在其封面和封二分别刊登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标题和文章,该文章再次对两原告进行诋毁和诽谤,文章依然引用被告方是民的文章中有关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两原告为消除影响,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以及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辩称,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方是民的文章是经过调查的,且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举例中说明,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北京科技报社对采编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对“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的批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正当的舆论监督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所以,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质疑批评性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本案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方是民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时未严格审查,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本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继续论证上述观点,并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然而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个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其“西安翻译学院的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该两篇文章所涉及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该报道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事实,主观上过错;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方是民所撰审核不严即刊载,且其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继续在该报发表本报记者所撰文章,发表亦有过错,故两原告所诉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一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超出合理费用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超出部分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原告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因两被告的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丁祖诒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报》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及原告丁祖诒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60元,其他诉讼费6000元,合计1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000元,两被告承担4160元,两被告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宣判后,西安翻译学院、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翻译学院认为。1、北京科技报社和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北京科技报社在其提交给原审法院的答辩状中称,其所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因为我们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和个人做广告”。因此,北京科技报社作为一个独立媒体既然在标题中号称是“调查”就是客观、公正的对当事人各方面进行调查,其所言一面之词,拒绝让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行为是故意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2、方是民至今仍在混淆是非,将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断章取义,强加给西安翻译学院,引诱他人憎恨西安翻译学院。方是民在侵权文章中指责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并称这是教育部发言人的指责。经查,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并没有方是民所说的原话,是其自行编造。教育部发言人在原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媒体从业人员,要讲良心,讲责任……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这段内容主要是指媒体从业人员,何谈指向西安翻译学院。由此可见,方是民是故意张冠李戴,断章取义,引诱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群、团体在媒体和网络上继续攻击、诋毁西安翻译学院。3、判决数额明显偏低,不足以抚慰其名誉损失。其为消除影响,挽回损失,为此实际支付费用已超过50万元,这些费用的支出均和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有直接关系。请求:1、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2、依法改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1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判令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认为,1、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故意遗漏教育部新闻发言人2004年12月10日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表官方言论的事实。2、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其“荣誉”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是不存在的,确实是子虚乌有的。授予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供证据证明的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时间。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授予其“荣誉”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确实是存在的。根据加州政府的登记记录,“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并且根据新华社《国际先驱报》记者的实地调查,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这家公司,因此记者认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子虚乌有。因此,教育部等单位或个人所说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言论,是严谨和完全正确的。3、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的《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是一则付费广告。其提供了《洛杉矶时报》的回信、教育部发言人的澄清和新华社《国际先驱报》记者的调查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因此“付费广告”之说法已由权威机构、权威媒体的澄清、调查所证实,是有充分证据的。4、涉案《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涉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内容主要是引用教育部官方的言论。文中并没有指出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且“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认定或评价,均引自教育部官方的言论。5、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将“西安翻译学院”事件列在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论点的事例中,因此,方是民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平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并无不当。6、原审中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其颁发了“获奖证书”。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丁院长殊荣知多少?》一文中“国际性殊荣”之下列明:“2004年5月,美国加州高等教育联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而在2006年6月西安翻译学院网站公布的有关“证书”显示:“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获奖证书”的签发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
。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所以方是民所述的“只用了5天时间,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就完成了‘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和‘对中国民办大学进行研究’,顺便为西安翻译学院的丁祖诒校长颁发了一张证书”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7、方是民对我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承担法律责任。8、原审法院认定其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没有事实依据。9、其在“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标题中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十个字均用引号标注,以示我报只是报道,并未认定其造假,原审法院无视上下文,把这一标题等同于其指控西安翻译学院造假,是明显的断章取义,违背基本常识。10、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西安翻译学院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11、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不良影响”是错误的。12、原审判决认定方是民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3、原审判决没有正确使用法律。综上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极大地伤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2、驳回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承担。

  上诉人方是民的上诉理由同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理由的第1、2、3、4、5、6、7、8、9、10、11、12。其上诉请求同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

  北京科技报社辩称,1、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就是要调查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消息的出笼,需要追查颁发该“荣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消息/广告的媒体,而不需要再向西安翻译学院“了解情况”,除非西安翻译学院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2、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发言中批评了“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将之斥之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而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虚假宣传,显然构成“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诫、谴责是针对所有“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负面事例之一。3、我报社是据实报道,不存在任何“诋毁西安翻译学院”的行为;若有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负面评价,则是因为它参与不正当宣传或虚假宣传活动而咎由自取;我报社也不认可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实际付出的费用早已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方是民辩称,1、其不是《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作者,更没有义务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什么调查,其写作《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是出于公益目的,西安翻译学院指控其“行为是故意”的,没有事实依据。答辩意见第2、3项,同北京科技报社。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辩称:1、关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言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引用发言人言论时采取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手法,删除了该段文字的主语部分,也就是被职责的对象,即“我们媒体从业人员……”这一前提部分,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幌子戴到西安翻译学院的头上。显而易见新闻发言人这段言论所指向的是媒体从业人员及其对教育的误导活动,其对象和行为是十分清楚的,即使在事例中提到了洛杉矶时报的排名文章,也不能说明是误导公众,其叙述侵害了其名誉权。方是民在一审答辩中都承认“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可见新闻发言人所称“子虚乌有”显然与事实不符。新闻发言人所称评选报道是“自费广告”同样没有任何依据。2、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事实上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务卿办公室证明,该联盟成立于1990年3月21日,注册地在加利福尼亚城。且方是民在一审答辩中也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而不是原告宣称的时间”。北京科技报《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也都承认其存在,只是称“这个所谓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实际是一个华人注册的公司”,现其又出尔反尔,称该联盟不存在,自相矛盾。3、关于是否自费广告的问题。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上诉称,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一则付费广告,但并无证据证明这是广告,更不能证明谁是广告主,谁是付费人,纯属其主观臆断。新闻发言人的言论并未经发表文章的洛杉矶时报证实,并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付费广告之说毫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4、北京科技报《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狡辩加了引号,表明存在疑问,并未肯定。这一说明是不客观的,加引号表明是特定事件,文章使用这十个字,必然会给读者形成其造假的直接效果。5、关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方是民撰写的失实文章登在北京科技报上,北京科技报自撰的文章反过来又引用转载方是民文中的失实段落,二者就同一侵权事实相互依托,彼此关联,共同侵害其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6、关于原审程序和适用法律问题。原审判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无误。7、关于本案损害后果及赔偿金额问题。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文章中关于“子虚乌有”、“付费广告”、“造假风波”的失实描述以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恶意诋毁,使相关读者直接感受到其是在弄虚作假、欺世盗名,误导群众对教育的选择和需求,客观上使社会公众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损害了答辩人名誉,败坏了其形象,其损害后果是严重的,并且用以挽回影响的费用投入也是巨大的,原审判决数额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支出,请求判令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经审理查明,教育部发言人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言的相关内容如下: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设计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光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第一:内容(略)。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是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作一介绍,以示澄清。

  原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公正的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同时,由于新闻媒体信息传播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因此新闻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报道,并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

  本案涉诉的第一篇文章是上诉人方是民撰写的在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所属的《北京科技报》上刊载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第二篇文章是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记者撰写并在《北京科技报》上刊载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对上述两篇文章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3、“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4、“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关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问题。上诉人方是民在第一篇文章中称,经其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上诉人北京科技报在第二篇文章中称,方舟子经向《洛杉矶时报》工作人员核实和其对《洛杉矶时报》上的图文资料的分析判断认定《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最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应对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两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自费广告,故其该报道内容失实。

  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问题。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与其所称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相矛盾,且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其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其内容失实”相悖,故两上诉人称美国五十州教育联盟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是不成立的。

  关于“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从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内容上看,“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关于“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问题。虽然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称其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这十个字加了引号标注,以示其只是报道,并未认定其造假,但这样的表述容易使读者形成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的认知和误导,故其该表述不当构成了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

  基于上述事实的分析认定,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涉诉两篇文章中所报道的主要相关内容缺乏事实根据,未做到客观真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被上诉人丁祖诒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其的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上诉人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主要内容失实,具有一定过错;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对上诉人方是民所撰写的文章审查不严即刊载,且继续在该报上发表本报记者所撰写文章亦存在相应过错;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共同侵害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150000元及赔偿被上诉人丁祖诒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理有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认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其认为原审判决数额明显偏低,不足以抚慰其名誉损失,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故意遗漏教育部发言人官方言论,因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涉诉两篇文章的内容,原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未对此表述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上诉认为“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及“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均有事实依据,并未侵害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人认为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成立;其上诉认为其未造成西安翻译学院不良的社会影响,亦未降低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与事实不符,如前所述,涉诉两篇文章主要内容失实,构成侵害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综上其上诉主要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方是民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受理费7160元(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人方是民均已预交7160元),由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人方是民各承担23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运平 

  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 

  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娅莉 
 



肖传国诉方舟子、Tom网案开庭花絮:刘前副申请作证被拒

20 04 2007年
  4月20日上午9点在北京第一中级院开庭,下午3点休庭,没有当庭宣判。胡佩法官担任审判长。

  出庭者包括方舟子的律师、Tom网的律师、原告肖传国及其律师宋文利、乔刚(宋为西安翻译学院院长顾问)。

  北京大学哲学系前副教授刘华杰想要出庭为肖传国作证证明方舟子“剽窃《科学》论文”,结果法官不让他作证,因为作证内容与本案无关。刘被拒之门外。

网评:

  没有信誉的人恐怕没资格作证。
  前些年还打科学旗帜得过啥大红花来着,这两年摇身一变就忏悔了,痛感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呵呵,这脑袋摇得象波浪鼓似的没个准头的以文为业者,恐怕作证之事还是免谈。当然这场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又革命之革命来着,不知道是不是为了个副到正的纸变还是有关卢布啥的,反正是洗心革面重新作人了的说。

(noboru)

  “突破”教授归何处,前度刘郎今又来
(Latino2)

   自虐
(hooping)

   
真丢人,不知道骗子们会怎么说。
(janz)

  他应该感谢法官给了他一个突破
(sicheng)

  我要是法官就成全他一回,让肖传国、丁祖诒、刘华杰法庭三结义,网史留臭名。

(JFF)

    heehee,
烧鸡大窝脖。给他一大哄。
(PoohHunny2)

   
按说两件事毫不相干,刘自己应该明白。估计是昏教授的馊主意,刘副推却不得,硬着头皮上阵了。

   
俺敢肯定,昏教授还会从那些保健品厂那里拉赞助。反正斗倒方舟子符合很多人的利益,老肖确实不是在为自己打官司了。

(Amsel)

  这么快就三缺一了?
  还真是西译泼皮说的“昙花一现”。俺昨天那个帖子也是“只有几个小时的新闻性”。借用某骗子帮闲的评论:“有点遗憾啊”。

  以下是“有才华,有智慧,有能力,有特别玉树”的宋文利律师转载的西译泼皮骂街贴。存档,共赏。

  引用:
  搜狐博客 > 宋文利律师 > 日志 > 我的日记
  2007-04-20 | LUUXUN对我出庭代理肖教授案件的评论

  “豪赌”的胜家已经浮出水面 LUUXUN
  大凡做婊子的,其结局无非三条。或熬尽青春,或另投青楼,或侥幸从良。

  方舟子的海外死党YUSH在行将被活捉前夕,眼看其三郎方舟子被肖传国、丁祖诒、刘华杰三方五花大绑解送法庭却无回天之力,也只有从恶殉葬了!

  肖传国的案子,请了战无不胜的西译律师代理,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西译的律师在西安胜诉连连,也想到京城小试牛刀,拿块红布逗疯方舟子就地诛之,也更显得风光无限!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YUSH这篇短命的惊恐和在下这番昙花一现的调侃,只有几个小时的新闻性。几个小时后的北京庭审,将夺走人们的眼球,或许YUSH又会选择新一轮的怨妇哭诉,去漫骂北京的法官和北京的法院,或者和方舟子手铐相联地跪接西安终审判决的圣旨,或双双奔赴另一轮的北京刑庭受死殉葬!

  YUSH游魂此时凄凄惨惨地飘洋过海,对方舟子来说,除了捆绑受死的凶兆外,还能是什么?无须猜测,肖氏穷追猛打,方妖乱了方寸,这场豪赌的胜家已经浮出水面!

(Yush)
 



法制晚报:炮轰滥收版面费

17 04 2007年

  我国在读研究生超百万
毕业论文版面费过亿

  记者:杨猛
  2007年4月16日法制晚报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统计,国内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过百万。大多数学校要求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如果按照每发一篇论文最低需交版面费200元保守计算,金额超过亿元。而实际上,学生们花在版面费上的费用远远超过这个数据。

  院士炮轰
  滥收版面费
  “收取版面费绝不是学术界的‘国际惯例’!这种观点混淆了国内外不同期刊运作的区别,掩盖了某些不良期刊‘花钱才能发论文’暗箱操作的真相!”4月4日,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以他为公众熟知的激昂语气对记者说。

  让何院士动怒的原因,是他看到了3月20日在2007年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上披露的一组信息:中科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国内科技期刊总收入的36.2%来源自文章发表费(版面费),为期刊收入的一笔最大来源。

  论文“版面费”历来是公众争议的“潜规则”话题,此次发布相关调查数据是首次。科协负责人认为,收取版面费属于“国际惯例”。这个说法遭到了何祚庥的质疑。“我不知道关于版面费是国际惯例的说法来自哪里?有没有数据?”他拿着一本《理论物理通信》说,“这是我们中科院理论物理所的期刊,发表论文从不向作者收版面费。而且据我了解,国外的理论物理期刊绝大多数也是不收取版面费的。为什么我们不在内容上向高水平的国际标准学习,反而专门在钱的问题上学什么所谓的‘惯例’呢?”

  版面费由来
  出版费用剧增
  所谓“版面费”,也叫文章发表费。1988年,因纸张、出版及发行费用剧增,绝大多数科技期刊财政上都有亏损,有相当一批期刊濒临倒闭。中国科协当时出台了039号文,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此举成为国内期刊收取版面费的开端。

  中科协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科技期刊由于发行量有限,版面费的含义与其他期刊不同。不是给钱才登文章的意思,而是各发表单位对科技期刊进行一定的扶持,这种科研投入,部分就以版面费的形式来体现。”

  国内现状
  国家经费足以满足运转
  “现在国家对于期刊支持力度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国家和主办单位对期刊的经费支持,已经涵盖了出版费用,足以满足一本刊物基本的运转需要。”何祚庥认为,收取版面费作为特殊时期扶持科技期刊的做法,现在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北京某大学学报编辑部佟主任介绍:“国家对于高校期刊总的政策是扶持的,仍然要求由主办单位埋单。我们有三本期刊,刨去工资薪酬等基本费用,学校还专门给期刊拨款50万,这已足以支持期刊的运转。版面费上我们每年有10多万入账。”

  “一旦‘版面费’保证办刊经费来源的初衷变了味,成为期刊创收和盈利的手段,它就不再有利于学术期刊发展了。”何祚庥说,“据我所知,现在很多期刊收取的版面费不是用于杂志本身,而是补贴给了编辑自己。”

  在他看来,收费的期刊多数“质量可疑”。“好的作者和稿子还需要付给稿费呢,收费的话谁会给你好文章?”

  毕业论文版面费估算过亿
  4日,教育部人士告诉记者,教育部从未要求高校研究生拿学位必须发表论文。知情人士透露,现实情况是,拥有自主办学权的高校为了应对一些“排名”、“评比”,避免落在人后,只好纷纷把论文指标分解给了在校研究生,客观上造成了众人都挤独木桥、为了发论文需要花钱及论文质量不高的现象。

  由于大多数大学都要求研究生毕业要发表论文,毕业论文成为大量学术期刊主要的消费群体,使得不少期刊纷纷瞄准这个庞大市场。

  据介绍,越是高级别期刊版面费越高,有的曾达到一篇近万元。也有一些期刊不收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审稿费,并且严格审稿制度。

  现在国内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过百万。大多数学校要求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按照每发一篇论文最低需交版面费200元保守计算,金额超过亿元。而实际上,学生们花在版面费上的费用远远超过这个数据。

  国外情况
  期刊有的也收版面费
  学术打假网新语丝的主持人方舟子介绍,国际上的确有一些期刊也是收取版面费的。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当研究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经费的时候,专门有一项用于将来发表论文的费用。

  例如《美国科学院院刊》,按每页70美元向有资金来支付版面费的投稿者收取,彩图另外收费。“70美元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价格,在美国不是太高。主要是用于支付印刷的成本,图片额外收费,就是为了保证杂志的印刷质量。”

  《物理评论快报》也收取730美元的费用(其中有265美元是评论或回复费用)。如果文章在编辑评价阶段是以电子的形式提交的,费用将会降低到590美元。同时,彩版和普通版费用有别。

  缺少资金作者可申请免交
  “这和国内一些期刊为了赚钱,什么论文都接受完全是两码事。”最近方舟子接到了很多这方面的投诉,指责国内一些学术期刊以盈利为目的,把发表论文作为赚钱的工具,不看论文质量,甚至连稿都不审,只要交了版面费就能发表。

  “国外期刊是在严格审稿决定发表后才收的版面费。另外,如果投稿者没有资金,可以在向国外期刊投稿时申请免交。免交的现象很普遍。”方舟子说。

  何祚庥介绍,国外期刊有的收取版面费,主要原因是这些学术期刊由学会运作,实行会员制,会员费用用来维系期刊的运作,所以对于非会员收取适当费用来弥补出版费用。

  收费与发表无直接关系
  朱先生在美国的大学里做数学教授,他拥有自己主办的数学杂志,也经常在美国的各大数学、物理等期刊上发表文章。

  他告诉记者,在美国,大多的学术杂志是不收费的,尤其是那些知名的学术期刊。当然,即使是收费的杂志,也跟文章能不能被接受发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文章能不能发表不是建立在作者有没有交费的基础上的。”朱先生说,杂志社首先决定接受文章,接下来才会谈费用,且交费的决定权在作者手里,他们可以选择不交。

  朱先生介绍说,他所在的数学领域内,所有的杂志都是不收费的。

  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发行
  大部分国外期刊的版面费比重是相对最低的。它们最主要的收入来自于订阅,特别是学术订阅费用很高。

  爱思唯尔论文快讯中国科技部的姜雅琴告诉记者,总部在荷兰的爱思唯尔旗下有1800多种期刊,绝大多数是不收版面费的,最主要的是来自订阅费用,特别是目前网络订阅已经成为主要收入。

  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员聂玉昕介绍,国外学术期刊分两种。《科学》、《自然》属于高级科普,广告收入占了一定比重。比如《科学》发行16万份,广告一个页码就在8000到1万美元。

  还有一些专业期刊则是从来不登广告的,比如美国物理学会的《物理评价》。这些期刊的主要收入就是发行。“一本发行价都要在上千美元,发行个100本就解决了经济问题。”聂玉昕说。同样是这些高端期刊,发表4页论文的话,版面费折合人民币才需要
1000多元,并且“申请减免就可以不用交版面费”。
  版面费价格标准不一
  《清华大学学报》200元/页(自然版)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元/页(自然版)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150元左右/版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元/版(自然版)、600元/篇(社科版)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前4页600元每加1页增加100元(校外)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000元/篇(校外)500元/篇(本校)
  《东北师大学报》360元/篇
  《河南社会科学》900元/篇
  《科技资讯》 500元/2800字

(XYS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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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丁祖诒赞颂西译“万马齐喑,红杏出墙”(三篇)

13 04 2007年
  西翻在我后头万马齐喑——丁祖诒文嚎美文赏析

  Iceman

  丁祖诒,一个只上过中学的“大学教授”,出文集了。
  据丁员外自己说,他当年高考门门90分整,大学都不要他是因为他没通过政审。

  蒙谁呀?我给牛皮丁丁提个建议,你干嘛不吹你小时候的头盖骨已经被湖北博物馆收藏了?

  如果不从事某个专业,比方说数学物理什么的,人离开学校以后这方面的知识会退化。可是人的语言能力是一直提高的。丁教育家都六张儿多了还是个文盲,当年他语文要是能及格才怪。

  丁文盲这文集,该叫文悸。整个儿是对汉语的侮辱。
  就看这篇儿叫做“足迹”的熊文吧。原文在西翻网上。http://www.xfunews.com/jieduyuanzhang/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58

  不知道丁教育家是不是又喝高了。七拼八凑弄了几百个字儿在一快儿,全是病句。而且每句都以“我”开头。字里行间透着一个既没修养也没文化的暴发户的腔调。

  “我,瞻仰黄帝的足迹,那是因为上下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始于他的足下,沿袭着他的足迹,繁衍成13亿华夏儿女,演绎着通向现代文明的天梯。”

  这是头一段。
  别看人家文盲,你叫个真教授来把这么多想表达的意思放两行字里试试?

  我看了好几遍,还是不明白文明怎么繁衍成了儿女,天梯是怎么个演绎法。

  “我,景仰黄帝的足迹,那是因为他植根于关中平原,构筑了三秦大地的人文积淀,铸就了三秦子民的叱咤风云。”

  丁大师又来了。“积淀”是“构筑”成的?“叱咤风云”是“铸就”的?

  “我,猎奇过古城西安13朝帝王的足迹,那是因为每个朝代的兴衰,都标志着先进生产力的破土萌芽,都展现了中华民族创造人类文明的丰功伟绩。”

  拿“猎奇”当动词用是丁教育家的重大发明之一。丁文学家猎了一千多年里所有帝王的脚印可是有原因的:因为“兴”和“衰”,都标志着先进生产力,都展现了丰功伟绩。

  “我,时而听到丝绸之路起点骆驼的嘶鸣,又时而触摸唐玄奘历经九九八十一个磨难回归故里的凯旋,从黄帝的脚下起步将神奇的中华瑰宝无私地撒向天际,又从十万八千里外将异国的甘泉浇灌在自己的家园。”

  简直是一精神病人撒癔症。哪个正常人能在今天的陕西省会时不时听见骆驼叫?而且还时不时摸一把凯旋?

  丁中学生干这种事不是一回两回了。想起来自己老窝在西安就大放一些丝绸之路呀三秦什么的厥词,过一下德国就提希特勒,到过西班牙就说塞万提斯,让人觉得这些事件都多多少少和他有点干系。

  至于唐僧是个慈善家,一路上一直往天边儿大把大把地撒瑰宝,我以前还真不知道。

  估计是猪八戒干的。
  “我,眼前浮现西安事变的枪声,那是爱国将士用血肉的身躯,为挽救国家的危亡谱写的英雄乐章,那是无数革命志士沿着党所指引的方向踏出的铿锵足迹。”

  别人听枪声,丁教授能看枪声。这点你不佩服不行。
  以前我知道他能说服帆船,品尝震撼,凝视眼神,震撼瀑布,戏耍荡漾什么的,能看见声音还是头一回听说。

  至于西安事变开没开过枪,美文嘛,何必当真?
  丁教育家能把斯巴达克斯弄到中世纪去,给西安事变配点火器声响算什么?

  不愧是大师,处处不忘扣题。看见枪声,马上说枪声不仅是乐章,还是足迹。枪声=足迹。

  “我,眼花缭乱于当代古城的旧貌新春,五线谱式的高速公路,华尔街式的高新楼群,巍峨的城墙就像一部展开的历史长卷,古朴典雅的钟鼓楼正奏鸣着时代的强音。”

  丁笑长显然脑子不好使。在“金秋10
月”,给自己家门口的旧貌新“春”弄得眼花缭乱,还挺得意。
  接下来,丁教授告诉读者原因:高速公路象五线谱等等。
  这是非常原始,也是非常有造诣的比方。五线谱上有线线,公路上也有。五线谱上有蝌蚪,公路上有车。这个比方可不能小看,仅略逊于“处女式的不毛之地”。

  “我,珍惜我的这次足迹,那是因为在我的足迹后面有着七万西译人的万马齐喑,那是因为在我的足迹后面有着中国1300所民办高校三百万民学大军的电闪雷鸣。”

  丁名人一串皮鞋印子后头有电闪雷鸣,真让人毛骨悚然。
  “我的足迹后面有着七万西译人的万马齐喑”是全文的亮点。得好好分析一下。

  首先“人的万马齐喑”这简单的文字组合就突破了历史上任何骚客试图达到的境界。

  其次,丁90分显然以为“喑”就是有口音的喊叫。高啊!
  丁大校长自豪地说他把西翻译弄得万马齐喑,谁想得到?!
  “我,珍惜我的这次足迹,因为这才是真正来自人民的信任,这才是真正来自人民的深情。”

  豹尾呀!他的皮鞋印子就是人民的信任,他的皮鞋印子就是人民的深情。

  “于2004年9月25日”
  该篇熊文前头还有个编者按:
  “2004年金秋10
月,民间公祭黄帝陵的组织要在陕西省寻找几位民间公祭人,陕西省的著名作家陈忠实、音乐家赵季平、书画家刘文西,当然中国的民办教育家丁祖诒,自然是当之无愧。丁祖诒在参加完了这次城墙足印展示活动之后,回到家里,激动难捺,率情率意中一挥而就便写了这篇文章——”

  到底是几月?是9月还是10月?
(XYS20070412)

  老丁还说过:新闻媒体万马齐喑地为民办教育保驾护航

  gadfly

  【来源:搜狐教育频道】

  主持人:恭喜西安翻译学院和您个人在这次“2005中国教育年度总评榜”评选中双双获奖,这次获奖之后,有什么感受?

  丁祖诒:…搜狐年终的这个活动非常有意义,搜狐与北京的其他新闻媒体万马齐喑地共同为中国的民办教育保驾护航,同样有很大的意义。

(XYS20070413)

  丁祖诒大师让西译红杏出墙了

  oztiger

  丁大师在力作【笑洒西译】中写道:

  …
  书记笑了,
  西译人曾用汗水和泪水
  灌溉过民办高教荒凉的处女地,
  西译人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美德,
  终于让“西译”
  桃李芬芳,
  红杏出墙。
  …

  万马齐喑,红杏出墙,是个笑匠人才。应该买他一本文集,以后心情不好时翻来看看,开怀一笑可以解忧。

(XYS20070413)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四篇)

2 04 2007年

  网上材料何以不能为证?武汉法官欠考量间

  陶世龙

  近日,肖传国诉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作出了方是民等败诉的“二审判决”,一个重要原因是:“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大量支持方是民一方的证据不算数。

  判决书在这里说的“网上”,具体说来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网站。

  这就出来个问题,不是仅仅针对某几个网站,而是从“网上”取得的材料写文章发评论,就要求作者“到有关网站”去核实,那么根据“报上”“书上”的材料是不是也要求作者到报社、出版社和有关当事人去核实呢?须知“报上”“书上”的材料也有不可靠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在大量引用“报上”“书上”的材料,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并没有提出同样的要求。我以为这反映了法官对互联网的歧视。

  没见有法律说作为媒体或文化载体的互联网的地位低于传统媒体或印刷出版物,对于他们在真实性的要求上是一样的,古时有写在纸上白字黑字才算数的规则,那是怕空口无凭,现在由于技术的进步就不同了,可以有录音,说的话就可以为证了。互联网或称为虚拟,但可以下载和打印,留下实体为证。

  再说法官如果认为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方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网站取得的证据可能不实。那么就应该自己去查证,而不是要求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方去查证,因为他们相信这些网站,现在是法官不相信,当然得他们自己去查。

  如这些法官没有查出这些网站有违法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之处,便宣布从这些网站上引用的材料不能算数,这就有败坏这些网站名声之嫌了。

  的确,作为媒体或文化载体的网络兴起不久,鱼龙混杂,低劣、庸俗、虚假的东西是比较多,但现在“报上”“书上”一样有这些问题,有些报纸和出版机构具有公信力,是他们长期以客观、公正、严谨、科学对待自己的出版物所获得的信誉,现在的网站成立时间最多也不过十几年,公众信任的程度会差些,但许多网站是在努力以负责的态度发布信息,部分网站也已开始获得公众的信用,连中南海也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情况和民意。一些网站发表的文章已为学术著作所引用均其例证。因此对引用网上的材料是否可用,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笼统地说“网上”如何如何,作为法官的用语更应慎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简单地否定从互联网上取得的材料,是不尊重现实,不能与时俱进的轻率行为。

  据新语丝网站2007年3月30日发布的材料,方是民认为这次判决还有其他诸多不当之处,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牛二的故事》补记一

潘不常

  牛二的尿尿官司二审赢了,是本县的太爷判的。县太爷深懂为官之道,繁简适宜,轻重有度,进退有据。

  县太爷认为,俺乡法官判得好,判词写得很有才气,县太爷一概支持。

  县太爷进一步认为,阮小七对牛二的“去势公牛定时排泄理论”提出异议是允许的,但阮小七仅仅读了《水浒传》,没有向牛二本人核实,就对牛二呑没杨志宝刀一事指指点点是不允许的,会误导大宋国民对牛二的认识,以为牛二不学无术,是泼皮无赖,导致对牛二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牛二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理当道歉、赔偿。以后,《水浒传》评书艺人也不可以再说杨志卖刀这一节。

  本村长坚决支持县太爷的判决,美中不足的是阮小七赔得太少,不足以补偿本村长在牛二官司中用去的活动经费。县太爷在判词中大赞牛二“去势之刀”在地球上的地位,指明本村长出资牛二撰写的牛二先生形象广告,不能说是“自吹自擂”,总算在本村捞回一点牛二的脸面。

  牛二先生确实彪悍,最近与大宋国最受尊敬的教头陆谦陆虞侯结成神圣同盟,联手对付阮小七和郓三等一批上折子为阮小七抱不平的书生。以牛二先生的意思,是要将这500多名书生全告官,最不济也要请陆虞侯出面,让手下把这500多个书生的地址查清楚,用砖头砸烂这些书生家的窗玻璃,再用本村的牛粪堵门,以解心头之恨!最受尊敬的陆虞侯,大加赞赏牛二先生的聪明才智,同时对牛二先生呑回咒骂阮小七的污言秽语大表钦佩。牛二先生对陆虞侯能在最困难的时候出手相助表示十二万分感谢,但对陆虞侯关闭咒骂阮小七的博客表示处女式不毛之地般的不解。

  据闻,牛二还要到米国起诉阮小七。阮小七不服县太爷的判决,也要到大理寺上诉。

  记之。

  田伯光、肖传国和野兽

  作者:axiom

  肖传国要起诉500多号人,这是前无古人的惊天业绩。恐怕比较起来,在历史上也只有快刀手田伯光曾经有过这等经历。想当年,老田一个人就围住了桃谷六仙。当然了,田伯光所处的历史时代科技不太发达,老田能想出来的办法也就是“以屁围之”而已,但即使如此,也仅仅足以困住、围住六个武功高强的好手了。而今,肖传国使出泌尿大法,通过高级的互联网发表一个申明说是一下子就要近600号人好看,一次性的将这600个人围住。真可谓古有田伯光放屁,今有肖传国泌尿。

  话又说回来,田伯光最终也没有困住桃谷六仙,那么肖传国可以围住600个人吗?难道是因为泌尿绝技比放屁大法要高明100倍以上?不是的。其实是肖传国的把戏,将600个人当作一个对象来使唤其绝技而已。

  肖传国误国误人,比如在网络上大肆谩骂,侵害他人名誉,又比如其泌尿技术的缺陷。这600个人难道不能找到某些依据,在各自的法院分别起诉肖传国侵害名誉权和话语权?600个太多了,60个或者20个就够了,我不信肖传国忙得过来。另外,肖传国在武汉起诉,就要接招的人跑到武汉去,简直岂有此理,建议要起诉肖传国侵害名誉权的人最好分散到全国各地,让肖传国光跑腿也要累个半死。

  野兽,比如老虎、豹子在自己的领地撒尿来标志其势力范围。大家可以从中央台的动物世界看到老虎撒尿的镜头。肖传国泌个尿,也可以拿出来耀武扬威,不知道是不是从野兽那里学来的。不太清楚。有鉴于此,本文题目叫做:田伯光、肖传国和野兽。

  注:作者对于法律不怎么了解,上述议论恐怕多有不妥,但新语丝潜龙卧虎,专业人士可以进一步研讨如何分散起诉肖传国一事。接到600个起诉通知,肖传国不知道是不是吓坏了,当然也可能兴奋得睡不着觉也泌不了尿。

  老肖,你错了

  作者:望悔过自新
  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

  看到肖传国化名为搬运工等ID到处发贴,洋洋得意,有些话不吐不快。老肖,你错了!你以为反对你做假只是你和方之间的个人恩怨?这里是校友论坛,我就跟你说说真心话。你科里的同事,无论是高年资的,还是你手下的,大家都知道你在做假,在神吹,在背后都是对你呲之以鼻。所谓反射弧手术只是被控制在你们少数几个人的手里,任何其他人不允许过问及染指。一切术前术后记录都由你们自己人掌控。实际的有效率低得近乎于零,只有几例未设对照的病人,由于自身的恢复(少部分脊髓损伤的病人在一定时间后可以部分代偿和再生)刚好被你们碰上了,因而成了你们的救命稻草。我的同学就是你的同事,他是个与世无争的人,我绝对相信他的话。为什么这么多年,你的谎言可以一再得逞?这是因为作为同事,他们只能明哲保身。因为你已经绑架了医院,绑架了学校,当初引进你的那批人还在台上,你是他们树的旗帜,是他们的政绩,所以上面的那些人是不容许任何人来接开这个盖子的。领导们只得配合你用更多的谎言来掩盖前一个谎言。作为你的那些同事,也只得明哲保身而已。所以你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有持无恐,继续招摇撞骗,高调打官司。但在你为你的所谓名誉而战的时候,希望你能留有最后一丝良心:那就是不要再残害那些病人了。病人确实很可怜,他们有的可是倾家荡产来求医,尽管知道是死马当活马医(这也是为什么很少人来扯皮),但给他们身心带来的伤害是致命的。不要再在他们的伤口上撒盐了。做人不要无耻到底!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案致最高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30 03 2007年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案致最高法院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中国国籍,定居美国,自由撰稿人。

  被申请人:肖传国,男,
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

  申请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网民无须向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核实。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创强制性规范,要求公民在依据权威网站发布信息而写作前、有义务就相关互联网信息向有关网站核实。该判定违背常识、明显荒谬!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判定:“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二审判决所说的“网上”,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

  作出上述生效判定,意味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创了强制性规范,要求:“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公民不得直接引用;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发布信息的中国官方网站或其它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核实欲引用信息的真实性”。

  举例如下:科技部基础研究司主办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介绍肖传国获得了“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依据武汉法院创立的理论,一人在看到该互联网信息后、写“肖传国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之前,需要向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询问:“是否确认那信息是你网站发布”、“是否确认那信息内容据你了解是真实”?倘若如此核实,恐怕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会质疑发问者的智力。

  (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行业惯例没有规定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发布互联网信息的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核实欲引用信息的真实性。

  很显然,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信息,意味着这些网站已经默认在他们能力范围内核实了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确认发布的信息在他们看来是客观真实的。

  要求网民在依据互联网信息发表评论前向网站核实“是否确认那信息是你网站发布”、“是否确认那信息内容据你了解是真实”,也违背常识及
“谁经营、谁负责”的中国互联网管理原则。

  (二)若认定网民在依据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互联网信息发表评论前有义务向网站核实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则意味着中国官方网站或其它令一般公众信赖的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是不可信的。

  若该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则可推论出——中国大可不必发展互联网了。因为:对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尚不可信、尚需“核实”,何况更多的民间网站呢?若每个网站都不可信,那么,还有发展互联网的必要吗?

  (三)武汉法院二审判决自创的理论悖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快捷、强时效、海量信息、便利的特性。

  武汉法院二审判决自创的理论不仅违离常识,而且不具备可操作性。试想,若每个欲引用互联网信息的人士都要向网站核实“真实性”,则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快捷、强时效性、便利性,将何以体现?

  二.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网民没有义务向相关的信息焦点人物核实。而武汉法院自创强制性规范,要求公民在依据权威网站发布信息而写作前、有义务就相关互联网信息向信息焦点人物核实。该判定违背常理、实为荒诞!

  二审判决判定:“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该生效判定,意味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创了强制性规范,要求:“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公民不得直接引用;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信息焦点人物核实欲引用信息的真实性”。

  举例如下:肖传国所在的国内工作单位“协和医院”的网站介绍肖传国是“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依据武汉法院创立的理论,一人在看到该互联网信息后、写“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之前,不仅需要向协和医院询问:“是否确认那信息是你网站发布”、“是否确认那信息内容据你了解是真实”?而且,还需要向肖传国本人询问“你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吗”。若如此才算是合法写作,恐怕在中国没必要存在不是本人发布的个人简介或介绍,恐怕中国人物评论文章数量是很有限的。

  而现实是:

  (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行业惯例没有规定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信息焦点人物核实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涉及该人物信息的真实性。

  (二)若武汉法院理论是正确的,则意味着:写作涉及人物的评论文章前,需直接与信息焦点人物沟通;倘若联系不到该人物,则不应当写作!

  武汉法院创立的荒诞理论是不具备操作性、不可行的。若实践该理论,无疑于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三.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供了36个证据,在二审时提交了10个证据;合计46个证据。46个证据中,有6个书证,40个电子证据(互联网资料);而40个电子证据中已有15个经北京市公证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确认了15份关键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武汉法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除在判决书中详细记叙肖传国对我证据的质证意见外,法院竟然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任何具体的评判。

  15份经公证的关键证据之外的25份电子证据,均可随时在互联网上调取,并在法庭上出示。但武汉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标准,仅认可肖传国电子证据(互联网资料)的证据效力,而不认可我方证据的证据效力。

  四.申请人发表的文章、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武汉法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二审判决竟然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任何具体的评判。

  (一)申请人在涉案文章、言论中陈述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及“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的事实依据为:

  1.中国网站信息显示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尽管肖传国事实上从未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职务,但是,在其供职的武汉协和医院、在其任主编的(武汉)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在其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网站对肖传国的简介中,均显示肖传国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

  “何梁何利基金”、“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等任一个中国网站若提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任职,均称其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2.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部分信息显示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中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泌尿研究助理教授。

  纽约大学网站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2003-2006纽约大学公报》显示: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助理教授。

  3.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显示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职务。

  肖传国不否认副教授、助理教授是全职职务,仅否认临床副教授是全职职务,但是,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对医学院任职、晋升及任期的政策和程序的修改》第17页倒数第2段写明: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将该句翻译为:“(某一具体学科)临床副教授的职级授予如下条件的全职教职人员:他们已经在纽约大学或其它地方担任过助理教授……”

  可见,一般人可以依据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信息断定临床副教授是全职职务。

  综上可见:方是民提供的证据不仅仅分别显示肖传国担任纽约大学副教授、助理教授、临床副教授,也就是可证明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而且,能够证明肖传国在国内谎称其纽约大学副教授的任职。

    
 (二)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肖传国的简历则更让人觉得矛盾重重、扑朔迷离。他的出生年月,有的简历写的是1957年1月,另一个简历是1955年12月,差了近两年。他从湖北医学院毕业的时间,有的简历写的是1975年7月,另一个写的是1975年12月。他到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的任职时间,有的写的是2000年至今,有的写的是2001年1月至今”的事实依据为:

  1.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信息显示:“肖传国,1955年12月生……1975年毕业于湖北医学院……2001年起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2.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教学队伍情况”下的表格信息显示:肖传国出生年月为“1957-01-18”,而随后的肖传国简介显示:肖传国“1955年12月生……1975年7月毕业于湖北医学院……2000年至今兼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3.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显示:肖传国“1972年2月至1975年12月,中国武汉湖北医学院”,“2000年至今,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科副教授”。

  4.华中科技大学学科师资情况和主要教师简介(证据七)显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

  ……

  (三)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肖传国“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没想到院士候选人居然也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的事实依据为:

  1.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显示:肖传国“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直译为:“出版物(仅列出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项下有26篇英文文章,但是,第6、7、8、9、10、12、13、14、15、16序号文章是会议摘要,而不是论文。

  2.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在冒充论文。

  3.肖传国对我方证据8的质证意见:①证据系互联网上获得,未经核实,其真实性有异议;②肖传国从未向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提供简历。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但是,①新闻晨报2006年6月22日《四大质疑逐一回应》证明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②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公布的“由神经科学研究所赞助的讨论会和座谈会(2004年1月-2004年12月)”记录显示: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肖传国于2004年12月10日举办讲座。以上两证据与证据8互相印证,足以确认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源于肖传国自己。

  (四)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肖传国“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的事实依据为:

  1.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报告可支持申请人文中说法。

  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①SCI检索结果中的第1篇文章是2006年发表的文章。SCI检索结果中的第4、5、8篇,即有三篇文章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论文。因此,截至2005年9月肖传国总计发表了四篇被SCI收录的英文论文。

  ②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他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仅有2次是别人引用。

  2.肖传国向法庭提供的《肖传国教授发表论文总目录(共93篇)》显示:截至2005年9月肖传国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英文论文仅五篇。也就是说,肖传国自己也承认截至2005年9月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英文论文仅五篇。

  3.中国学者常将“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视为对应词组,将“国际期刊”理解为国外的期刊。中国绝大多数知识分子均认为“国际期刊”是指国外的学术期刊,而不包括国内的期刊,中国学术界在评价学者的成果时,也都是清清楚楚地把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区分开来。例如:

  (1)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网页“近期发表的部分国际期刊论文”项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英文论文题目。

  (2)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复杂系统与智能科学重点实验室网页“国际期刊论文”项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英文论文题目。

  (3)中国科学院过程研究所多相反应重点实验室网页2004年、2005年“国际期刊发表文章一览表”
项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英文论文题目。

  ……

  可见,方是民说肖传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指的是肖传国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英文论文的问题;且指出其论文数量少,依据充分。

  然而,被二审判决所维持的一审判定称:“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这是将“国际期刊”错误定义后,将方是民文中所指的“‘国际期刊发表论文’数量”歪曲为”‘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和国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并将文中作出的“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的评价偷换为“毫无影响”。武汉法院为袒护肖传国而对“国际期刊”所做的别出心裁的新定义,让中国学术界舆论大哗,被当做笑话流传,影响极为恶劣。

  (五)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肖传国“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的事实依据为:

  1.美国泌尿学会网站中涉及奖项的网页信息中没有“xiao”(肖)的任何记录。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检索结果也能够支持我方主张。

  2.(1)“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介绍肖传国获得了“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

  (2)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显示:肖传国HONORS
AND MEMBERSHIPS包括“2000: 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Achievement Award”(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

  ……

  然而,被二审判决所维持的一审判定称:“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及记录能显示我方曾提及“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我方所说的“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指的是:在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而不是一审判决书中所称的”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获奖者名单中,找不到肖传国的名字。判决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奖项。肖传国向法庭出示的是我方从未提及、与本案无关的“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获奖证书。该偷换概念的诡辩伎俩却被武汉法院认可,成了判决依据。这就好比:某人自称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我方指出历年诺贝尔奖获得者中没有该人的名字,该人向武汉法院出示了一张三好学生奖状,而武汉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诺贝尔奖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诺贝尔奖的事实成立”。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判决吗?

  (六)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xiao’s
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到,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的事实依据为:

  1.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google.com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可以支持申请人文中涉及检索结果的内容属实。

  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国际公认,那为什么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检索结果?

  2.证据26显示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题目关键词的论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网络检索工具,没有检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月18日)。

  3.只是肖传国自己在学术会议上宣传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而未见他人在学术会议上提及“xiao’s
procedure”,这难道不是自吹自擂吗?

  4.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对“肖氏”的检索结果直接证明了“肖氏术”或“肖氏反射弧”不是中国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5.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的低数量,肖传国论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数量,均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6.“肖氏手术、肖氏神经反射弧”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的期望。

  7.肖传国在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任职情况、学术地位,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我方没有查询到肖传国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会员当然不算职务/截至2005年9月)。似乎肖传国在武汉市泌尿外科学会也没什么领导职务。

  8.肖传国简介上说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不大可能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虽然多处简介提及肖传国是“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但是,我们预测肖传国根本拿不出美国NIH颁发的聘书,因为,事实上该顾问职务是不存在的。

  然而,被二审判决所维持的一审判定称:“本院认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可见该判决逻辑为:若某事物存在,则该事物在国际上有影响、被国内专家认同。

    
 如此判定,明显荒诞不经。我方从来没有否认“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废话,即使只有肖传国一个人在讲“肖氏反射弧”,它也是客观存在的),我方质疑的是”肖氏反射弧”说法的渊源及其认可程度,否认“肖氏反射弧”这个名称为国际公认。

  总之,申请人发表的文章、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武汉法院不仅否定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检索报告的证据效力,而且断然否定互联网资料、甚至否定经公证处公证的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而且为袒护原告,偷换概念,甚至捏造事实、歪曲当事人意见,明显是违法审判。

  五.肖传国作为公众人物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一、二审判决未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保护的司法原则。

  方是民诉《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中,方是民请求判令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三期致歉声明,向方是民赔礼道歉;判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赔偿方是民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41.23元;判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方是民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2004)一中民终字第7658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杂志发表文章攻击方是民是“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等言辞侵权,但判称:“由于争议文章在整体上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犯,构成侵权的仅为文章所使用的个别言辞,故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仅就争议文章所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方是民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作为因其自身言行而在公众中存在一定影响的人物,方是民对负面的评判应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方是民未能证明其所花费的费用是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故方是民主张的这部分损失本院不予认定。方是民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就《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文所使用的侵犯方是民名誉权的言辞,向方是民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而不支持方是民提出的让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退一步讲,即便方是民陈述“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欠缺依据,但因争议文章中涉及肖传国的信息均属实,在整体上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犯,且肖传国作为院士候选人亦属公众人物,针对批评质疑当负必要的容忍义务,因此,依据如上北京市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应仅就争议文章所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应承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而本案争议文章中并没有侮辱性的言辞,因此,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特别应重视的是:涉案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的发表,揭发了肖传国的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泛滥,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综合考虑如上因素,武汉法院判决确属错误。

  六.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评价,而且没有说明不采信我方上诉请求的具体理由,判决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规定。武汉法院的偏袒与枉法裁判,十分明显。

  我方对肖传国提交的每个证据(每一组项下的每一个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但判决书极其片面地记叙我方质证意见,记叙的我方质证意见内容不及我方当庭质证陈述的10%。相反地,二审判决书详尽记叙肖传国的质证意见。

  七.方是民作为自由撰稿人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但在提供言论合理事实依据并作出合理解释后,即尽到了责任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倘若是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有误,导致肖传国“名誉”“受损”,则肖传国应当追究有关网站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当追究依据互联网信息素材而写作的评论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武汉法院只认定对肖传国有利的证据而无视我方的大量证据,强词夺理、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如此荒唐的判决,即使在法制不健全、司法腐败屡见不鲜的今天,也非常罕见。该判决极大地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五百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发表公开信谴责这一判决,即是证明。

  我方坚信,武汉法院作出的一、二审裁判,是湖北法律界乃至中国法律界的耻辱;这些发生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司法审判,必将被今后的中国法制史、中国科技史铭记为恶法并遭遣责、唾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极其荒唐。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加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的国际声誉。望最高人民法院维护法律之尊严、昭显公平正义、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患者及其家人举报“肖氏反射弧”(三篇)

27 03 2007年

亲身经历郑州神源医院“肖氏反射弧”手术后深感困惑

  方舟子,你好!

  我们的小孩在河南郑州的神源医院接受了“肖氏反射弧”的手术,据说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一家做类似手术的医院,因为武汉的协和医院和上海的同济医院已经不再做这种手术了。手术费用是3万元,肖传国就是这家医院的股东之一。

  这个医院里面住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患有脊椎脊膜膨出而导致大小便失禁、下肢瘫痪的孩子。大多家庭为了给孩子治病,导致家庭一贫如洗、债台高筑,精神和经济负担相当沉重,实在是惨不忍睹。

  最近我在网上搜索肖氏反射弧的时候发现了你的文章,也知道了3月15日的官司败诉了。我当面见了许多做过许多此类手术的患者和他们的家人沟通产生了很大的疑虑:医院所说的是手术的成功率是80%——85%,快的话一个多月就可以恢复部分功能,正常需要6——8个月就可以回复大小便控制功能。可据我现在目前了解的25个人中,还没有一个人恢复了功能,其中有3例原先还能正常走路的,在手术后,走路却跛了。这些患者中,有几个有代表性的是去年8月份这家医院刚刚成立的时候做的手术。

  若是“肖氏反射弧”手术是个骗局的话,这将是个灾难。

  一位“肖氏术”患者家属的愤怒

  作者:事实说话

  我今天偶然看到这件报道,非常的诧异!诧异之外更是非常的气愤!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这些无良的医生给病人带来的伤害丝毫不比病痛少.

  因为我父亲于2004年5月就是在武汉协和医院动接受了肖传国的此项反射弧重建手术,而术后至今无丝毫好转,一条腿却比术前更觉无力,行走不便.我父亲因腰椎肿瘤压迫下部神经造成大小便不畅及右脚神经末梢麻木,2001手术拆除肿瘤后神经反射功能也一直未有明显的恢复.2004年去武汉协和医院做复查时医生说我爸已50多岁神经自己恢复比较困难,现在只有一种医治方法就是肖传国的反射弧重建手术,院方告知说此手术可以重建神经反射系统有很大希望可以治愈,声称该手术已是走在国际前沿的一种治疗此类疾病的方法,手术成功率高,术后一年神经就会慢慢开始恢复.虽然我们从医生的话中找到了希望,但并没有贸然决定手术,因为手术费用对于我的家庭并不是一个小数目,父母亲只是普通的乡镇教师,我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家中已没有什么积蓄,但是我们也不愿就此放弃希望,于是我在相关网站上查阅有关肖教授的介绍,所有的资料都显示肖传国是一位非常权威的教授,并且“肖氏弧”的有关介绍显示此手术在国际上已颇具声名,而且武汉协和医院也是一所湖北省乃至全国的非常权威的医院,于是我们信任了这项技术及这所医院决定手术,钱我们可以借,只希望可以治愈爸爸的病让辛苦一辈子的他好好度过晚年。

  术后,我们全家满怀希望的等父亲好转,可是并没有好转,父亲却发现右腿比以前更无力,问医生后,医生说要再等等,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仍无效果,我们的希望已开始冷却,觉得是不是父亲运气不好,恰好是少数手术失败例子中的一个?我父亲现在联系曾和他一起接受手术的几个病友,他们也是一样,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情况比术前更糟。而今天得知肖传国教授不实的个人履历,不实的医疗成果宣传,我们全家感到震惊,愤怒!为什么手术前我们得到的消息完全不属实?为什么普通老百姓对一所权威医院,一名拥有如此多光环的专家医师的信任却受到如此的伤害??如果该技术并不是那么成熟,又为何要在术前隐瞒,让病患经受如此大的痛苦!!那些只为自己的名誉,荣耀的人曾为病患考虑过吗?他们可曾知道病人对他们是怀着怎样的期待??病人需要承受怎样的痛苦???

  感谢方先生能够站出来挖掘事实!支持你继续斗争到底!

对肖传国问题的反映

(按:据手写信函录入,原信错别字保留。隐去其他人的部分姓名和电话号码)

中国科学院领导:

   
本人系高位截瘫患者,于2001年4月在黎园医院接受协合(和)医院教授肖传国的神精(经)修复手术,以解决大小便问题,至现在已4年多,没有任何效果,并且同时做手术的病有(友),和我联系的没有一个成功。这些人的电话是:

邓国超:027-8633xxxx
王乔x:0135-0281xxxx
宋有x:0936-8213xxxx
王宪x:0453-7931xxxx
      
0453-7931xxxx
夏春x:0570-3037xxx
孙寿x:025-2702xxx
王维x:0878-5213xxx

   
武汉钢铁公司建设公司:
     
翁秋明
   
2005年9月27日

以上情况属实

邓国超,200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