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炮轰滥收版面费

17 04 2007年

  我国在读研究生超百万
毕业论文版面费过亿

  记者:杨猛
  2007年4月16日法制晚报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统计,国内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过百万。大多数学校要求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如果按照每发一篇论文最低需交版面费200元保守计算,金额超过亿元。而实际上,学生们花在版面费上的费用远远超过这个数据。

  院士炮轰
  滥收版面费
  “收取版面费绝不是学术界的‘国际惯例’!这种观点混淆了国内外不同期刊运作的区别,掩盖了某些不良期刊‘花钱才能发论文’暗箱操作的真相!”4月4日,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以他为公众熟知的激昂语气对记者说。

  让何院士动怒的原因,是他看到了3月20日在2007年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上披露的一组信息:中科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国内科技期刊总收入的36.2%来源自文章发表费(版面费),为期刊收入的一笔最大来源。

  论文“版面费”历来是公众争议的“潜规则”话题,此次发布相关调查数据是首次。科协负责人认为,收取版面费属于“国际惯例”。这个说法遭到了何祚庥的质疑。“我不知道关于版面费是国际惯例的说法来自哪里?有没有数据?”他拿着一本《理论物理通信》说,“这是我们中科院理论物理所的期刊,发表论文从不向作者收版面费。而且据我了解,国外的理论物理期刊绝大多数也是不收取版面费的。为什么我们不在内容上向高水平的国际标准学习,反而专门在钱的问题上学什么所谓的‘惯例’呢?”

  版面费由来
  出版费用剧增
  所谓“版面费”,也叫文章发表费。1988年,因纸张、出版及发行费用剧增,绝大多数科技期刊财政上都有亏损,有相当一批期刊濒临倒闭。中国科协当时出台了039号文,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此举成为国内期刊收取版面费的开端。

  中科协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科技期刊由于发行量有限,版面费的含义与其他期刊不同。不是给钱才登文章的意思,而是各发表单位对科技期刊进行一定的扶持,这种科研投入,部分就以版面费的形式来体现。”

  国内现状
  国家经费足以满足运转
  “现在国家对于期刊支持力度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国家和主办单位对期刊的经费支持,已经涵盖了出版费用,足以满足一本刊物基本的运转需要。”何祚庥认为,收取版面费作为特殊时期扶持科技期刊的做法,现在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北京某大学学报编辑部佟主任介绍:“国家对于高校期刊总的政策是扶持的,仍然要求由主办单位埋单。我们有三本期刊,刨去工资薪酬等基本费用,学校还专门给期刊拨款50万,这已足以支持期刊的运转。版面费上我们每年有10多万入账。”

  “一旦‘版面费’保证办刊经费来源的初衷变了味,成为期刊创收和盈利的手段,它就不再有利于学术期刊发展了。”何祚庥说,“据我所知,现在很多期刊收取的版面费不是用于杂志本身,而是补贴给了编辑自己。”

  在他看来,收费的期刊多数“质量可疑”。“好的作者和稿子还需要付给稿费呢,收费的话谁会给你好文章?”

  毕业论文版面费估算过亿
  4日,教育部人士告诉记者,教育部从未要求高校研究生拿学位必须发表论文。知情人士透露,现实情况是,拥有自主办学权的高校为了应对一些“排名”、“评比”,避免落在人后,只好纷纷把论文指标分解给了在校研究生,客观上造成了众人都挤独木桥、为了发论文需要花钱及论文质量不高的现象。

  由于大多数大学都要求研究生毕业要发表论文,毕业论文成为大量学术期刊主要的消费群体,使得不少期刊纷纷瞄准这个庞大市场。

  据介绍,越是高级别期刊版面费越高,有的曾达到一篇近万元。也有一些期刊不收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审稿费,并且严格审稿制度。

  现在国内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过百万。大多数学校要求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按照每发一篇论文最低需交版面费200元保守计算,金额超过亿元。而实际上,学生们花在版面费上的费用远远超过这个数据。

  国外情况
  期刊有的也收版面费
  学术打假网新语丝的主持人方舟子介绍,国际上的确有一些期刊也是收取版面费的。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当研究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经费的时候,专门有一项用于将来发表论文的费用。

  例如《美国科学院院刊》,按每页70美元向有资金来支付版面费的投稿者收取,彩图另外收费。“70美元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价格,在美国不是太高。主要是用于支付印刷的成本,图片额外收费,就是为了保证杂志的印刷质量。”

  《物理评论快报》也收取730美元的费用(其中有265美元是评论或回复费用)。如果文章在编辑评价阶段是以电子的形式提交的,费用将会降低到590美元。同时,彩版和普通版费用有别。

  缺少资金作者可申请免交
  “这和国内一些期刊为了赚钱,什么论文都接受完全是两码事。”最近方舟子接到了很多这方面的投诉,指责国内一些学术期刊以盈利为目的,把发表论文作为赚钱的工具,不看论文质量,甚至连稿都不审,只要交了版面费就能发表。

  “国外期刊是在严格审稿决定发表后才收的版面费。另外,如果投稿者没有资金,可以在向国外期刊投稿时申请免交。免交的现象很普遍。”方舟子说。

  何祚庥介绍,国外期刊有的收取版面费,主要原因是这些学术期刊由学会运作,实行会员制,会员费用用来维系期刊的运作,所以对于非会员收取适当费用来弥补出版费用。

  收费与发表无直接关系
  朱先生在美国的大学里做数学教授,他拥有自己主办的数学杂志,也经常在美国的各大数学、物理等期刊上发表文章。

  他告诉记者,在美国,大多的学术杂志是不收费的,尤其是那些知名的学术期刊。当然,即使是收费的杂志,也跟文章能不能被接受发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文章能不能发表不是建立在作者有没有交费的基础上的。”朱先生说,杂志社首先决定接受文章,接下来才会谈费用,且交费的决定权在作者手里,他们可以选择不交。

  朱先生介绍说,他所在的数学领域内,所有的杂志都是不收费的。

  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发行
  大部分国外期刊的版面费比重是相对最低的。它们最主要的收入来自于订阅,特别是学术订阅费用很高。

  爱思唯尔论文快讯中国科技部的姜雅琴告诉记者,总部在荷兰的爱思唯尔旗下有1800多种期刊,绝大多数是不收版面费的,最主要的是来自订阅费用,特别是目前网络订阅已经成为主要收入。

  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员聂玉昕介绍,国外学术期刊分两种。《科学》、《自然》属于高级科普,广告收入占了一定比重。比如《科学》发行16万份,广告一个页码就在8000到1万美元。

  还有一些专业期刊则是从来不登广告的,比如美国物理学会的《物理评价》。这些期刊的主要收入就是发行。“一本发行价都要在上千美元,发行个100本就解决了经济问题。”聂玉昕说。同样是这些高端期刊,发表4页论文的话,版面费折合人民币才需要
1000多元,并且“申请减免就可以不用交版面费”。
  版面费价格标准不一
  《清华大学学报》200元/页(自然版)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元/页(自然版)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150元左右/版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元/版(自然版)、600元/篇(社科版)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前4页600元每加1页增加100元(校外)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000元/篇(校外)500元/篇(本校)
  《东北师大学报》360元/篇
  《河南社会科学》900元/篇
  《科技资讯》 500元/2800字

(XYS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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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丁祖诒赞颂西译“万马齐喑,红杏出墙”(三篇)

13 04 2007年
  西翻在我后头万马齐喑——丁祖诒文嚎美文赏析

  Iceman

  丁祖诒,一个只上过中学的“大学教授”,出文集了。
  据丁员外自己说,他当年高考门门90分整,大学都不要他是因为他没通过政审。

  蒙谁呀?我给牛皮丁丁提个建议,你干嘛不吹你小时候的头盖骨已经被湖北博物馆收藏了?

  如果不从事某个专业,比方说数学物理什么的,人离开学校以后这方面的知识会退化。可是人的语言能力是一直提高的。丁教育家都六张儿多了还是个文盲,当年他语文要是能及格才怪。

  丁文盲这文集,该叫文悸。整个儿是对汉语的侮辱。
  就看这篇儿叫做“足迹”的熊文吧。原文在西翻网上。http://www.xfunews.com/jieduyuanzhang/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58

  不知道丁教育家是不是又喝高了。七拼八凑弄了几百个字儿在一快儿,全是病句。而且每句都以“我”开头。字里行间透着一个既没修养也没文化的暴发户的腔调。

  “我,瞻仰黄帝的足迹,那是因为上下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始于他的足下,沿袭着他的足迹,繁衍成13亿华夏儿女,演绎着通向现代文明的天梯。”

  这是头一段。
  别看人家文盲,你叫个真教授来把这么多想表达的意思放两行字里试试?

  我看了好几遍,还是不明白文明怎么繁衍成了儿女,天梯是怎么个演绎法。

  “我,景仰黄帝的足迹,那是因为他植根于关中平原,构筑了三秦大地的人文积淀,铸就了三秦子民的叱咤风云。”

  丁大师又来了。“积淀”是“构筑”成的?“叱咤风云”是“铸就”的?

  “我,猎奇过古城西安13朝帝王的足迹,那是因为每个朝代的兴衰,都标志着先进生产力的破土萌芽,都展现了中华民族创造人类文明的丰功伟绩。”

  拿“猎奇”当动词用是丁教育家的重大发明之一。丁文学家猎了一千多年里所有帝王的脚印可是有原因的:因为“兴”和“衰”,都标志着先进生产力,都展现了丰功伟绩。

  “我,时而听到丝绸之路起点骆驼的嘶鸣,又时而触摸唐玄奘历经九九八十一个磨难回归故里的凯旋,从黄帝的脚下起步将神奇的中华瑰宝无私地撒向天际,又从十万八千里外将异国的甘泉浇灌在自己的家园。”

  简直是一精神病人撒癔症。哪个正常人能在今天的陕西省会时不时听见骆驼叫?而且还时不时摸一把凯旋?

  丁中学生干这种事不是一回两回了。想起来自己老窝在西安就大放一些丝绸之路呀三秦什么的厥词,过一下德国就提希特勒,到过西班牙就说塞万提斯,让人觉得这些事件都多多少少和他有点干系。

  至于唐僧是个慈善家,一路上一直往天边儿大把大把地撒瑰宝,我以前还真不知道。

  估计是猪八戒干的。
  “我,眼前浮现西安事变的枪声,那是爱国将士用血肉的身躯,为挽救国家的危亡谱写的英雄乐章,那是无数革命志士沿着党所指引的方向踏出的铿锵足迹。”

  别人听枪声,丁教授能看枪声。这点你不佩服不行。
  以前我知道他能说服帆船,品尝震撼,凝视眼神,震撼瀑布,戏耍荡漾什么的,能看见声音还是头一回听说。

  至于西安事变开没开过枪,美文嘛,何必当真?
  丁教育家能把斯巴达克斯弄到中世纪去,给西安事变配点火器声响算什么?

  不愧是大师,处处不忘扣题。看见枪声,马上说枪声不仅是乐章,还是足迹。枪声=足迹。

  “我,眼花缭乱于当代古城的旧貌新春,五线谱式的高速公路,华尔街式的高新楼群,巍峨的城墙就像一部展开的历史长卷,古朴典雅的钟鼓楼正奏鸣着时代的强音。”

  丁笑长显然脑子不好使。在“金秋10
月”,给自己家门口的旧貌新“春”弄得眼花缭乱,还挺得意。
  接下来,丁教授告诉读者原因:高速公路象五线谱等等。
  这是非常原始,也是非常有造诣的比方。五线谱上有线线,公路上也有。五线谱上有蝌蚪,公路上有车。这个比方可不能小看,仅略逊于“处女式的不毛之地”。

  “我,珍惜我的这次足迹,那是因为在我的足迹后面有着七万西译人的万马齐喑,那是因为在我的足迹后面有着中国1300所民办高校三百万民学大军的电闪雷鸣。”

  丁名人一串皮鞋印子后头有电闪雷鸣,真让人毛骨悚然。
  “我的足迹后面有着七万西译人的万马齐喑”是全文的亮点。得好好分析一下。

  首先“人的万马齐喑”这简单的文字组合就突破了历史上任何骚客试图达到的境界。

  其次,丁90分显然以为“喑”就是有口音的喊叫。高啊!
  丁大校长自豪地说他把西翻译弄得万马齐喑,谁想得到?!
  “我,珍惜我的这次足迹,因为这才是真正来自人民的信任,这才是真正来自人民的深情。”

  豹尾呀!他的皮鞋印子就是人民的信任,他的皮鞋印子就是人民的深情。

  “于2004年9月25日”
  该篇熊文前头还有个编者按:
  “2004年金秋10
月,民间公祭黄帝陵的组织要在陕西省寻找几位民间公祭人,陕西省的著名作家陈忠实、音乐家赵季平、书画家刘文西,当然中国的民办教育家丁祖诒,自然是当之无愧。丁祖诒在参加完了这次城墙足印展示活动之后,回到家里,激动难捺,率情率意中一挥而就便写了这篇文章——”

  到底是几月?是9月还是10月?
(XYS20070412)

  老丁还说过:新闻媒体万马齐喑地为民办教育保驾护航

  gadfly

  【来源:搜狐教育频道】

  主持人:恭喜西安翻译学院和您个人在这次“2005中国教育年度总评榜”评选中双双获奖,这次获奖之后,有什么感受?

  丁祖诒:…搜狐年终的这个活动非常有意义,搜狐与北京的其他新闻媒体万马齐喑地共同为中国的民办教育保驾护航,同样有很大的意义。

(XYS20070413)

  丁祖诒大师让西译红杏出墙了

  oztiger

  丁大师在力作【笑洒西译】中写道:

  …
  书记笑了,
  西译人曾用汗水和泪水
  灌溉过民办高教荒凉的处女地,
  西译人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美德,
  终于让“西译”
  桃李芬芳,
  红杏出墙。
  …

  万马齐喑,红杏出墙,是个笑匠人才。应该买他一本文集,以后心情不好时翻来看看,开怀一笑可以解忧。

(XYS20070413)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四篇)

2 04 2007年

  网上材料何以不能为证?武汉法官欠考量间

  陶世龙

  近日,肖传国诉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作出了方是民等败诉的“二审判决”,一个重要原因是:“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大量支持方是民一方的证据不算数。

  判决书在这里说的“网上”,具体说来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网站。

  这就出来个问题,不是仅仅针对某几个网站,而是从“网上”取得的材料写文章发评论,就要求作者“到有关网站”去核实,那么根据“报上”“书上”的材料是不是也要求作者到报社、出版社和有关当事人去核实呢?须知“报上”“书上”的材料也有不可靠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在大量引用“报上”“书上”的材料,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并没有提出同样的要求。我以为这反映了法官对互联网的歧视。

  没见有法律说作为媒体或文化载体的互联网的地位低于传统媒体或印刷出版物,对于他们在真实性的要求上是一样的,古时有写在纸上白字黑字才算数的规则,那是怕空口无凭,现在由于技术的进步就不同了,可以有录音,说的话就可以为证了。互联网或称为虚拟,但可以下载和打印,留下实体为证。

  再说法官如果认为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方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网站取得的证据可能不实。那么就应该自己去查证,而不是要求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方去查证,因为他们相信这些网站,现在是法官不相信,当然得他们自己去查。

  如这些法官没有查出这些网站有违法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之处,便宣布从这些网站上引用的材料不能算数,这就有败坏这些网站名声之嫌了。

  的确,作为媒体或文化载体的网络兴起不久,鱼龙混杂,低劣、庸俗、虚假的东西是比较多,但现在“报上”“书上”一样有这些问题,有些报纸和出版机构具有公信力,是他们长期以客观、公正、严谨、科学对待自己的出版物所获得的信誉,现在的网站成立时间最多也不过十几年,公众信任的程度会差些,但许多网站是在努力以负责的态度发布信息,部分网站也已开始获得公众的信用,连中南海也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情况和民意。一些网站发表的文章已为学术著作所引用均其例证。因此对引用网上的材料是否可用,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笼统地说“网上”如何如何,作为法官的用语更应慎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简单地否定从互联网上取得的材料,是不尊重现实,不能与时俱进的轻率行为。

  据新语丝网站2007年3月30日发布的材料,方是民认为这次判决还有其他诸多不当之处,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牛二的故事》补记一

潘不常

  牛二的尿尿官司二审赢了,是本县的太爷判的。县太爷深懂为官之道,繁简适宜,轻重有度,进退有据。

  县太爷认为,俺乡法官判得好,判词写得很有才气,县太爷一概支持。

  县太爷进一步认为,阮小七对牛二的“去势公牛定时排泄理论”提出异议是允许的,但阮小七仅仅读了《水浒传》,没有向牛二本人核实,就对牛二呑没杨志宝刀一事指指点点是不允许的,会误导大宋国民对牛二的认识,以为牛二不学无术,是泼皮无赖,导致对牛二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牛二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理当道歉、赔偿。以后,《水浒传》评书艺人也不可以再说杨志卖刀这一节。

  本村长坚决支持县太爷的判决,美中不足的是阮小七赔得太少,不足以补偿本村长在牛二官司中用去的活动经费。县太爷在判词中大赞牛二“去势之刀”在地球上的地位,指明本村长出资牛二撰写的牛二先生形象广告,不能说是“自吹自擂”,总算在本村捞回一点牛二的脸面。

  牛二先生确实彪悍,最近与大宋国最受尊敬的教头陆谦陆虞侯结成神圣同盟,联手对付阮小七和郓三等一批上折子为阮小七抱不平的书生。以牛二先生的意思,是要将这500多名书生全告官,最不济也要请陆虞侯出面,让手下把这500多个书生的地址查清楚,用砖头砸烂这些书生家的窗玻璃,再用本村的牛粪堵门,以解心头之恨!最受尊敬的陆虞侯,大加赞赏牛二先生的聪明才智,同时对牛二先生呑回咒骂阮小七的污言秽语大表钦佩。牛二先生对陆虞侯能在最困难的时候出手相助表示十二万分感谢,但对陆虞侯关闭咒骂阮小七的博客表示处女式不毛之地般的不解。

  据闻,牛二还要到米国起诉阮小七。阮小七不服县太爷的判决,也要到大理寺上诉。

  记之。

  田伯光、肖传国和野兽

  作者:axiom

  肖传国要起诉500多号人,这是前无古人的惊天业绩。恐怕比较起来,在历史上也只有快刀手田伯光曾经有过这等经历。想当年,老田一个人就围住了桃谷六仙。当然了,田伯光所处的历史时代科技不太发达,老田能想出来的办法也就是“以屁围之”而已,但即使如此,也仅仅足以困住、围住六个武功高强的好手了。而今,肖传国使出泌尿大法,通过高级的互联网发表一个申明说是一下子就要近600号人好看,一次性的将这600个人围住。真可谓古有田伯光放屁,今有肖传国泌尿。

  话又说回来,田伯光最终也没有困住桃谷六仙,那么肖传国可以围住600个人吗?难道是因为泌尿绝技比放屁大法要高明100倍以上?不是的。其实是肖传国的把戏,将600个人当作一个对象来使唤其绝技而已。

  肖传国误国误人,比如在网络上大肆谩骂,侵害他人名誉,又比如其泌尿技术的缺陷。这600个人难道不能找到某些依据,在各自的法院分别起诉肖传国侵害名誉权和话语权?600个太多了,60个或者20个就够了,我不信肖传国忙得过来。另外,肖传国在武汉起诉,就要接招的人跑到武汉去,简直岂有此理,建议要起诉肖传国侵害名誉权的人最好分散到全国各地,让肖传国光跑腿也要累个半死。

  野兽,比如老虎、豹子在自己的领地撒尿来标志其势力范围。大家可以从中央台的动物世界看到老虎撒尿的镜头。肖传国泌个尿,也可以拿出来耀武扬威,不知道是不是从野兽那里学来的。不太清楚。有鉴于此,本文题目叫做:田伯光、肖传国和野兽。

  注:作者对于法律不怎么了解,上述议论恐怕多有不妥,但新语丝潜龙卧虎,专业人士可以进一步研讨如何分散起诉肖传国一事。接到600个起诉通知,肖传国不知道是不是吓坏了,当然也可能兴奋得睡不着觉也泌不了尿。

  老肖,你错了

  作者:望悔过自新
  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

  看到肖传国化名为搬运工等ID到处发贴,洋洋得意,有些话不吐不快。老肖,你错了!你以为反对你做假只是你和方之间的个人恩怨?这里是校友论坛,我就跟你说说真心话。你科里的同事,无论是高年资的,还是你手下的,大家都知道你在做假,在神吹,在背后都是对你呲之以鼻。所谓反射弧手术只是被控制在你们少数几个人的手里,任何其他人不允许过问及染指。一切术前术后记录都由你们自己人掌控。实际的有效率低得近乎于零,只有几例未设对照的病人,由于自身的恢复(少部分脊髓损伤的病人在一定时间后可以部分代偿和再生)刚好被你们碰上了,因而成了你们的救命稻草。我的同学就是你的同事,他是个与世无争的人,我绝对相信他的话。为什么这么多年,你的谎言可以一再得逞?这是因为作为同事,他们只能明哲保身。因为你已经绑架了医院,绑架了学校,当初引进你的那批人还在台上,你是他们树的旗帜,是他们的政绩,所以上面的那些人是不容许任何人来接开这个盖子的。领导们只得配合你用更多的谎言来掩盖前一个谎言。作为你的那些同事,也只得明哲保身而已。所以你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有持无恐,继续招摇撞骗,高调打官司。但在你为你的所谓名誉而战的时候,希望你能留有最后一丝良心:那就是不要再残害那些病人了。病人确实很可怜,他们有的可是倾家荡产来求医,尽管知道是死马当活马医(这也是为什么很少人来扯皮),但给他们身心带来的伤害是致命的。不要再在他们的伤口上撒盐了。做人不要无耻到底!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案致最高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30 03 2007年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案致最高法院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中国国籍,定居美国,自由撰稿人。

  被申请人:肖传国,男,
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

  申请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网民无须向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核实。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创强制性规范,要求公民在依据权威网站发布信息而写作前、有义务就相关互联网信息向有关网站核实。该判定违背常识、明显荒谬!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判定:“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二审判决所说的“网上”,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

  作出上述生效判定,意味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创了强制性规范,要求:“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公民不得直接引用;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发布信息的中国官方网站或其它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核实欲引用信息的真实性”。

  举例如下:科技部基础研究司主办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介绍肖传国获得了“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依据武汉法院创立的理论,一人在看到该互联网信息后、写“肖传国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之前,需要向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询问:“是否确认那信息是你网站发布”、“是否确认那信息内容据你了解是真实”?倘若如此核实,恐怕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会质疑发问者的智力。

  (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行业惯例没有规定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发布互联网信息的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核实欲引用信息的真实性。

  很显然,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信息,意味着这些网站已经默认在他们能力范围内核实了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确认发布的信息在他们看来是客观真实的。

  要求网民在依据互联网信息发表评论前向网站核实“是否确认那信息是你网站发布”、“是否确认那信息内容据你了解是真实”,也违背常识及
“谁经营、谁负责”的中国互联网管理原则。

  (二)若认定网民在依据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互联网信息发表评论前有义务向网站核实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则意味着中国官方网站或其它令一般公众信赖的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是不可信的。

  若该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则可推论出——中国大可不必发展互联网了。因为:对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尚不可信、尚需“核实”,何况更多的民间网站呢?若每个网站都不可信,那么,还有发展互联网的必要吗?

  (三)武汉法院二审判决自创的理论悖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快捷、强时效、海量信息、便利的特性。

  武汉法院二审判决自创的理论不仅违离常识,而且不具备可操作性。试想,若每个欲引用互联网信息的人士都要向网站核实“真实性”,则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快捷、强时效性、便利性,将何以体现?

  二.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网民没有义务向相关的信息焦点人物核实。而武汉法院自创强制性规范,要求公民在依据权威网站发布信息而写作前、有义务就相关互联网信息向信息焦点人物核实。该判定违背常理、实为荒诞!

  二审判决判定:“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该生效判定,意味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创了强制性规范,要求:“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公民不得直接引用;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信息焦点人物核实欲引用信息的真实性”。

  举例如下:肖传国所在的国内工作单位“协和医院”的网站介绍肖传国是“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依据武汉法院创立的理论,一人在看到该互联网信息后、写“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之前,不仅需要向协和医院询问:“是否确认那信息是你网站发布”、“是否确认那信息内容据你了解是真实”?而且,还需要向肖传国本人询问“你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吗”。若如此才算是合法写作,恐怕在中国没必要存在不是本人发布的个人简介或介绍,恐怕中国人物评论文章数量是很有限的。

  而现实是:

  (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行业惯例没有规定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信息焦点人物核实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涉及该人物信息的真实性。

  (二)若武汉法院理论是正确的,则意味着:写作涉及人物的评论文章前,需直接与信息焦点人物沟通;倘若联系不到该人物,则不应当写作!

  武汉法院创立的荒诞理论是不具备操作性、不可行的。若实践该理论,无疑于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三.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供了36个证据,在二审时提交了10个证据;合计46个证据。46个证据中,有6个书证,40个电子证据(互联网资料);而40个电子证据中已有15个经北京市公证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确认了15份关键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武汉法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除在判决书中详细记叙肖传国对我证据的质证意见外,法院竟然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任何具体的评判。

  15份经公证的关键证据之外的25份电子证据,均可随时在互联网上调取,并在法庭上出示。但武汉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标准,仅认可肖传国电子证据(互联网资料)的证据效力,而不认可我方证据的证据效力。

  四.申请人发表的文章、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武汉法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二审判决竟然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任何具体的评判。

  (一)申请人在涉案文章、言论中陈述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及“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的事实依据为:

  1.中国网站信息显示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尽管肖传国事实上从未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职务,但是,在其供职的武汉协和医院、在其任主编的(武汉)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在其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网站对肖传国的简介中,均显示肖传国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

  “何梁何利基金”、“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等任一个中国网站若提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任职,均称其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2.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部分信息显示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中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泌尿研究助理教授。

  纽约大学网站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2003-2006纽约大学公报》显示: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助理教授。

  3.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显示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职务。

  肖传国不否认副教授、助理教授是全职职务,仅否认临床副教授是全职职务,但是,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对医学院任职、晋升及任期的政策和程序的修改》第17页倒数第2段写明: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将该句翻译为:“(某一具体学科)临床副教授的职级授予如下条件的全职教职人员:他们已经在纽约大学或其它地方担任过助理教授……”

  可见,一般人可以依据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信息断定临床副教授是全职职务。

  综上可见:方是民提供的证据不仅仅分别显示肖传国担任纽约大学副教授、助理教授、临床副教授,也就是可证明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而且,能够证明肖传国在国内谎称其纽约大学副教授的任职。

    
 (二)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肖传国的简历则更让人觉得矛盾重重、扑朔迷离。他的出生年月,有的简历写的是1957年1月,另一个简历是1955年12月,差了近两年。他从湖北医学院毕业的时间,有的简历写的是1975年7月,另一个写的是1975年12月。他到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的任职时间,有的写的是2000年至今,有的写的是2001年1月至今”的事实依据为:

  1.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信息显示:“肖传国,1955年12月生……1975年毕业于湖北医学院……2001年起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2.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教学队伍情况”下的表格信息显示:肖传国出生年月为“1957-01-18”,而随后的肖传国简介显示:肖传国“1955年12月生……1975年7月毕业于湖北医学院……2000年至今兼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3.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显示:肖传国“1972年2月至1975年12月,中国武汉湖北医学院”,“2000年至今,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科副教授”。

  4.华中科技大学学科师资情况和主要教师简介(证据七)显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

  ……

  (三)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肖传国“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没想到院士候选人居然也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的事实依据为:

  1.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显示:肖传国“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直译为:“出版物(仅列出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项下有26篇英文文章,但是,第6、7、8、9、10、12、13、14、15、16序号文章是会议摘要,而不是论文。

  2.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在冒充论文。

  3.肖传国对我方证据8的质证意见:①证据系互联网上获得,未经核实,其真实性有异议;②肖传国从未向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提供简历。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但是,①新闻晨报2006年6月22日《四大质疑逐一回应》证明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②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公布的“由神经科学研究所赞助的讨论会和座谈会(2004年1月-2004年12月)”记录显示: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肖传国于2004年12月10日举办讲座。以上两证据与证据8互相印证,足以确认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源于肖传国自己。

  (四)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肖传国“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的事实依据为:

  1.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报告可支持申请人文中说法。

  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①SCI检索结果中的第1篇文章是2006年发表的文章。SCI检索结果中的第4、5、8篇,即有三篇文章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论文。因此,截至2005年9月肖传国总计发表了四篇被SCI收录的英文论文。

  ②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他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仅有2次是别人引用。

  2.肖传国向法庭提供的《肖传国教授发表论文总目录(共93篇)》显示:截至2005年9月肖传国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英文论文仅五篇。也就是说,肖传国自己也承认截至2005年9月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英文论文仅五篇。

  3.中国学者常将“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视为对应词组,将“国际期刊”理解为国外的期刊。中国绝大多数知识分子均认为“国际期刊”是指国外的学术期刊,而不包括国内的期刊,中国学术界在评价学者的成果时,也都是清清楚楚地把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区分开来。例如:

  (1)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网页“近期发表的部分国际期刊论文”项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英文论文题目。

  (2)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复杂系统与智能科学重点实验室网页“国际期刊论文”项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英文论文题目。

  (3)中国科学院过程研究所多相反应重点实验室网页2004年、2005年“国际期刊发表文章一览表”
项下均是国外学术期刊英文论文题目。

  ……

  可见,方是民说肖传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指的是肖传国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英文论文的问题;且指出其论文数量少,依据充分。

  然而,被二审判决所维持的一审判定称:“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这是将“国际期刊”错误定义后,将方是民文中所指的“‘国际期刊发表论文’数量”歪曲为”‘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和国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并将文中作出的“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的评价偷换为“毫无影响”。武汉法院为袒护肖传国而对“国际期刊”所做的别出心裁的新定义,让中国学术界舆论大哗,被当做笑话流传,影响极为恶劣。

  (五)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肖传国“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的事实依据为:

  1.美国泌尿学会网站中涉及奖项的网页信息中没有“xiao”(肖)的任何记录。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检索结果也能够支持我方主张。

  2.(1)“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介绍肖传国获得了“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

  (2)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显示:肖传国HONORS
AND MEMBERSHIPS包括“2000: 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Achievement Award”(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

  ……

  然而,被二审判决所维持的一审判定称:“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及记录能显示我方曾提及“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我方所说的“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指的是:在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而不是一审判决书中所称的”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获奖者名单中,找不到肖传国的名字。判决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奖项。肖传国向法庭出示的是我方从未提及、与本案无关的“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获奖证书。该偷换概念的诡辩伎俩却被武汉法院认可,成了判决依据。这就好比:某人自称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我方指出历年诺贝尔奖获得者中没有该人的名字,该人向武汉法院出示了一张三好学生奖状,而武汉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诺贝尔奖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诺贝尔奖的事实成立”。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判决吗?

  (六)申请人在涉案文章中陈述“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xiao’s
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到,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的事实依据为:

  1.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google.com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可以支持申请人文中涉及检索结果的内容属实。

  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国际公认,那为什么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检索结果?

  2.证据26显示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题目关键词的论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网络检索工具,没有检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月18日)。

  3.只是肖传国自己在学术会议上宣传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而未见他人在学术会议上提及“xiao’s
procedure”,这难道不是自吹自擂吗?

  4.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对“肖氏”的检索结果直接证明了“肖氏术”或“肖氏反射弧”不是中国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5.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的低数量,肖传国论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数量,均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6.“肖氏手术、肖氏神经反射弧”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的期望。

  7.肖传国在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任职情况、学术地位,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我方没有查询到肖传国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会员当然不算职务/截至2005年9月)。似乎肖传国在武汉市泌尿外科学会也没什么领导职务。

  8.肖传国简介上说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不大可能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虽然多处简介提及肖传国是“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但是,我们预测肖传国根本拿不出美国NIH颁发的聘书,因为,事实上该顾问职务是不存在的。

  然而,被二审判决所维持的一审判定称:“本院认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可见该判决逻辑为:若某事物存在,则该事物在国际上有影响、被国内专家认同。

    
 如此判定,明显荒诞不经。我方从来没有否认“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废话,即使只有肖传国一个人在讲“肖氏反射弧”,它也是客观存在的),我方质疑的是”肖氏反射弧”说法的渊源及其认可程度,否认“肖氏反射弧”这个名称为国际公认。

  总之,申请人发表的文章、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武汉法院不仅否定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检索报告的证据效力,而且断然否定互联网资料、甚至否定经公证处公证的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而且为袒护原告,偷换概念,甚至捏造事实、歪曲当事人意见,明显是违法审判。

  五.肖传国作为公众人物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一、二审判决未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保护的司法原则。

  方是民诉《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中,方是民请求判令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三期致歉声明,向方是民赔礼道歉;判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赔偿方是民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41.23元;判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方是民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2004)一中民终字第7658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杂志发表文章攻击方是民是“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等言辞侵权,但判称:“由于争议文章在整体上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犯,构成侵权的仅为文章所使用的个别言辞,故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仅就争议文章所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方是民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作为因其自身言行而在公众中存在一定影响的人物,方是民对负面的评判应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方是民未能证明其所花费的费用是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故方是民主张的这部分损失本院不予认定。方是民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就《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文所使用的侵犯方是民名誉权的言辞,向方是民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而不支持方是民提出的让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退一步讲,即便方是民陈述“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欠缺依据,但因争议文章中涉及肖传国的信息均属实,在整体上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犯,且肖传国作为院士候选人亦属公众人物,针对批评质疑当负必要的容忍义务,因此,依据如上北京市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应仅就争议文章所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应承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而本案争议文章中并没有侮辱性的言辞,因此,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特别应重视的是:涉案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的发表,揭发了肖传国的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泛滥,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综合考虑如上因素,武汉法院判决确属错误。

  六.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评价,而且没有说明不采信我方上诉请求的具体理由,判决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规定。武汉法院的偏袒与枉法裁判,十分明显。

  我方对肖传国提交的每个证据(每一组项下的每一个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但判决书极其片面地记叙我方质证意见,记叙的我方质证意见内容不及我方当庭质证陈述的10%。相反地,二审判决书详尽记叙肖传国的质证意见。

  七.方是民作为自由撰稿人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但在提供言论合理事实依据并作出合理解释后,即尽到了责任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倘若是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有误,导致肖传国“名誉”“受损”,则肖传国应当追究有关网站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当追究依据互联网信息素材而写作的评论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武汉法院只认定对肖传国有利的证据而无视我方的大量证据,强词夺理、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如此荒唐的判决,即使在法制不健全、司法腐败屡见不鲜的今天,也非常罕见。该判决极大地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五百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发表公开信谴责这一判决,即是证明。

  我方坚信,武汉法院作出的一、二审裁判,是湖北法律界乃至中国法律界的耻辱;这些发生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司法审判,必将被今后的中国法制史、中国科技史铭记为恶法并遭遣责、唾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极其荒唐。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加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的国际声誉。望最高人民法院维护法律之尊严、昭显公平正义、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患者及其家人举报“肖氏反射弧”(三篇)

27 03 2007年

亲身经历郑州神源医院“肖氏反射弧”手术后深感困惑

  方舟子,你好!

  我们的小孩在河南郑州的神源医院接受了“肖氏反射弧”的手术,据说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一家做类似手术的医院,因为武汉的协和医院和上海的同济医院已经不再做这种手术了。手术费用是3万元,肖传国就是这家医院的股东之一。

  这个医院里面住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患有脊椎脊膜膨出而导致大小便失禁、下肢瘫痪的孩子。大多家庭为了给孩子治病,导致家庭一贫如洗、债台高筑,精神和经济负担相当沉重,实在是惨不忍睹。

  最近我在网上搜索肖氏反射弧的时候发现了你的文章,也知道了3月15日的官司败诉了。我当面见了许多做过许多此类手术的患者和他们的家人沟通产生了很大的疑虑:医院所说的是手术的成功率是80%——85%,快的话一个多月就可以恢复部分功能,正常需要6——8个月就可以回复大小便控制功能。可据我现在目前了解的25个人中,还没有一个人恢复了功能,其中有3例原先还能正常走路的,在手术后,走路却跛了。这些患者中,有几个有代表性的是去年8月份这家医院刚刚成立的时候做的手术。

  若是“肖氏反射弧”手术是个骗局的话,这将是个灾难。

  一位“肖氏术”患者家属的愤怒

  作者:事实说话

  我今天偶然看到这件报道,非常的诧异!诧异之外更是非常的气愤!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这些无良的医生给病人带来的伤害丝毫不比病痛少.

  因为我父亲于2004年5月就是在武汉协和医院动接受了肖传国的此项反射弧重建手术,而术后至今无丝毫好转,一条腿却比术前更觉无力,行走不便.我父亲因腰椎肿瘤压迫下部神经造成大小便不畅及右脚神经末梢麻木,2001手术拆除肿瘤后神经反射功能也一直未有明显的恢复.2004年去武汉协和医院做复查时医生说我爸已50多岁神经自己恢复比较困难,现在只有一种医治方法就是肖传国的反射弧重建手术,院方告知说此手术可以重建神经反射系统有很大希望可以治愈,声称该手术已是走在国际前沿的一种治疗此类疾病的方法,手术成功率高,术后一年神经就会慢慢开始恢复.虽然我们从医生的话中找到了希望,但并没有贸然决定手术,因为手术费用对于我的家庭并不是一个小数目,父母亲只是普通的乡镇教师,我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家中已没有什么积蓄,但是我们也不愿就此放弃希望,于是我在相关网站上查阅有关肖教授的介绍,所有的资料都显示肖传国是一位非常权威的教授,并且“肖氏弧”的有关介绍显示此手术在国际上已颇具声名,而且武汉协和医院也是一所湖北省乃至全国的非常权威的医院,于是我们信任了这项技术及这所医院决定手术,钱我们可以借,只希望可以治愈爸爸的病让辛苦一辈子的他好好度过晚年。

  术后,我们全家满怀希望的等父亲好转,可是并没有好转,父亲却发现右腿比以前更无力,问医生后,医生说要再等等,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仍无效果,我们的希望已开始冷却,觉得是不是父亲运气不好,恰好是少数手术失败例子中的一个?我父亲现在联系曾和他一起接受手术的几个病友,他们也是一样,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情况比术前更糟。而今天得知肖传国教授不实的个人履历,不实的医疗成果宣传,我们全家感到震惊,愤怒!为什么手术前我们得到的消息完全不属实?为什么普通老百姓对一所权威医院,一名拥有如此多光环的专家医师的信任却受到如此的伤害??如果该技术并不是那么成熟,又为何要在术前隐瞒,让病患经受如此大的痛苦!!那些只为自己的名誉,荣耀的人曾为病患考虑过吗?他们可曾知道病人对他们是怀着怎样的期待??病人需要承受怎样的痛苦???

  感谢方先生能够站出来挖掘事实!支持你继续斗争到底!

对肖传国问题的反映

(按:据手写信函录入,原信错别字保留。隐去其他人的部分姓名和电话号码)

中国科学院领导:

   
本人系高位截瘫患者,于2001年4月在黎园医院接受协合(和)医院教授肖传国的神精(经)修复手术,以解决大小便问题,至现在已4年多,没有任何效果,并且同时做手术的病有(友),和我联系的没有一个成功。这些人的电话是:

邓国超:027-8633xxxx
王乔x:0135-0281xxxx
宋有x:0936-8213xxxx
王宪x:0453-7931xxxx
      
0453-7931xxxx
夏春x:0570-3037xxx
孙寿x:025-2702xxx
王维x:0878-5213xxx

   
武汉钢铁公司建设公司:
     
翁秋明
   
2005年9月27日

以上情况属实

邓国超,2005年9月27日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六篇)

27 03 2007年

  对“暗物质”先生质疑的回应

  赵玉忠

  本人在《新语丝》网站发表《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后,社会舆论有赞同的,有反对的,还有骂街的。其中“暗物质”先生在《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经济学论坛上发表《依法办事才是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根本》的文章,对本人给省委书记写公开信的方式提出了质疑。本文就是针对“暗物质”先生质疑所作出的回应。

  本人对“暗物质”先生文章标题《依法办事才是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根本》持赞同观点,但是对其文章所阐述某些观点认为值得商榷。“暗物质”先生认为:赵给俞的信使其大吃一惊;“一个法律问题,怎么叫中共省委书记去解决呢?怎么能以党代法呢?”;“俞正声书记可能有这个这样权力去干涉法庭,但是这就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可见《宪法》的宪政精神没有在中国的某些法学家中建立起来”。

  首先,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具有着执政党的地位。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本人呼吁拥有职权并负有职责的省委书记“关注这起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案件的发展动向及其社会影响”,从而推动本地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有何之错?其次,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在职干部。再次,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是基于“宪政精神”,
我在公开信中明确“期望您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责成省政法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查明本案所争议事实的真相,……期望以省级权威机构的名义通告社会公众”。信中何处吁请拥有职权的省委书记去“干涉法庭”?所以,“暗物质”先生在既不了解我国《宪法》条文内容、也未读懂公开信吁求,就随心所欲地乱抛违背“宪政精神”帽子。最后,“依法办事”不能片面地解释为只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办案”,它还包括执政党要依法办事、立法机关要依法办事、行政机关要依法办事、公民和法人要依法办事等等。

  倘若“暗物质”先生对法律一知半解,本人还可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据《新华网》2005年4月6日报道: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已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4月2日到4月4日,湖北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佘祥林的父亲并表达歉意。这恰恰是执政党依法办事的具体表现。“暗物质”先生:你敢说俩位中共地方负责干部所为是“以党代法”吗?!

  本人曾呼吁省委书记“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查明本案所争议事实的真相”,故在此仅就“暗物质”先生提及“国际期刊”的界定谈点不同看法。首先,“国际期刊”与“国际标准刊号”是两个概念。依照我国出版行业法规:国内出版、获准国内外发行的期刊,应当编有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标准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代码为“CN”;国际标准刊号代码为“ISSN”。图书的国际标准书号代码为“ISBN”。如果半数以上编有国际标准刊号的国内版期刊、90%以上编有国际标准书号国内版图书可以认定为“国际期刊”和“国际图书”,势必在出版行业统计方面造成混乱。其次,“国际期刊”与“国内期刊”是基于国内语境下相对而言的概念。在国内教学科研单位申请科研立项和申报专业职称(包括院士)时,“国际期刊”通常是特指“外国期刊”。“暗物质”先生不妨到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原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调查了解一番。再次,打个比方:周总理于20世纪50年代就国际关系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在他去世之际联合国总部特为此降半旗致哀。尽管周总理享有很高的国际威望,国人也只能称其国内人士或者中国人士,而不应将周总理与白求恩相提并论称之为“国际人士”。当然,在盛赞伟人周总理为“国际知名人士”的场合,则另当别论。

  “暗物质”先生最后以诸如此类“养家协会理事”、“国家公民数据库成员”等自我嘲弄性语言,讥讽本人所属兼职机构“中国版权协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至此本人才醒悟,原来“暗物质”先生与《搜狐博客网》上成天靠骂街度日的“LUUXUN”先生同属一类人:缺乏文化素养,有污社会文明。两位先生稍有科学精神和社会良知,敢于亮明你们的真实身份与本人公开对话吗?!

  不愿意再沉默

  苇草

  最近一直很忙,但是每天都还是要登陆新语丝。如果说我以前只是对中、下层失望的话,最近这一两年来的很多事情,让我对中层甚至高层已经失望了。

  做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可是我们一直被无耻的人强奸着。我们500多名有勇气有骨气有最后一份道德和责任感的学人不能再沉默。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肖的案子就算是终审了吧?那么请方的代理律师考虑有没有其他途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有可能,已经要坚持到底,哪怕只有最后一口气!至于经济上的,我现在申明:虽然我还是欠着学费贷款的在校学生,我明天将从我打工挣来的钱中拿出500元捐给基金委员会以支持方的诉讼。

  如果按照法律途径无法解决,那么就请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500人再次联名向总理写公开信然后采用特快专递给人大、政协、国务院的相关领导发送过去。

  如果还得不到解决,我们500人也别再自做多情了。爱因斯坦在他的《主权的限制》一文中开宗明义地的写道:“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国家应是我们的仆从,而我们不应该是国家的奴隶”。

  如果真的这个案子就这么结了,那么我想以爱因斯坦《不回德国的申明》的这段话来作为文章的结束:

  “只要我还能有所选择,我就只想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这个国家中所实行的是:公民自由、宽容,以及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公民自由意味着人们有用言语和文字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而这些条件,现在的德国显然还都不具备!”

  只要科学院领导还大放“党指引我们攀登科学技术的高峰”之类的厥词,中国就不会有科学。只要中国的权力还如此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权力便永远无法得到制衡,言论便永远无法自由,司法便永远腐败。

  回想这50年,大跃进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只是跃进的内容发生变化:大办钢铁、农村公社大学、砸四旧、批林批孔、下海经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借国企改革瓜分国有资产、大学扩招、大学城、研究生扩招、中国文化热……

  在这样一个奇怪的制度下,一群群聪明人在做着傻事。
  中国来到了十字路口。向什么地方走,要么是阵疼后的春天,要么是走向一个万劫不复的深渊。而这些,不是掌握在我们几个自以为有点良知的学人的手中……

  谁在伤害同济医学院

  作者:刀子

  知道方舟子是在2006年6月前后,那时肖传国V方舟子案燃起烽火,估计全国学术界不知道这件事情的人也少。我是1996年从武汉同济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的,那时还没有华中科技大学,后来在上海念了硕士,2007年报考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开始关心肖方案,我不支持方舟子,但是我认为方舟子没有侵犯到肖传国的名誉权。方舟子在他的XYS中不光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的一些牛教授进行了举报,而且对方舟子的母校—-中国科技大学进行了举报。我坐火车的时候,遇上几个去武汉硕士研究生复试的,他们和我谈起了中国科技大学有一位教授一篇关于防火的论文涉嫌抄袭的事情,我问起这个事情最后是怎么处理的。那位聊友说抄袭的罪名推给了他的研究生。我本人不是学防火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理解一个抄袭的事情。不管是谁,只要在抄袭的文章上署了名,就应该按照按照署名的先后顺序去追究责任。只要能还学术界一个清白,不要讲贴网络大字报,就是去骂街都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扯远了,记得是在1997年吧。听湖北太和医院的一个神经外科医生说起武汉同济医学院的一个教授发明了一种手术,就是剥离胸长神经嫁接到膀胱括约肌上,只要抓一些腋窝就可以控制撒尿(仅道听途说而已)。不知道这是不是肖氏反射弧早一些的传言。23号我到了武汉协和医院,和一些老校友提起肖传国,他们感觉好象很漠然,说:我们在协和医院都不知道有这么个人,谁知道为什么外面的人炒那么热!我不清楚这话是不是实话,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肖传国在武汉是“神龙见首不见尾”,不常在家哦!23号下午是要去看考场的,同济医学院在搞百年校庆,一个很长的校史展,里面没有提到“肖传国”,显然学校在故意回避这个争议人物。同济我所知道的是出了一些厉害人物的。夏穗生,全世界第一个完成肝移植动物模型的,著有《夏穗生外科学》,大家相信吗?夏穗生不是院士!我在这里如果使用“学霸”来说裘老爷子,肯定有一大帮子校友唾沫把我给淹死!但是裘老年纪大了,还是不要去过问年轻人的事情。不过夏穗生在同济医院确实是一种灾难!

  还有就是关于“国际期刊”的定义,我觉得单纯去扯这个东西没有什么意义。关键在于是什么样的国际期刊。不见得一定要是《NATURE》《SCIENCE》,国际上每个学科都有自己顶尖的刊物,就是不是顶尖,至少要有一些名头,发表一篇论文,三年,五年都没有人引用,或者说只有自己去引用,这样的野鸡杂志还是不要拿到院士的台面上来,在乡卫生院晋个主治医师还差不多。

  23日下午看考场,有很多人,在那里七嘴八舌很多人看前面贴的考场安排。我碰巧没有带准考证,所以就用手机把布告照下来,回去好对一下。这是旁边几个人谈起一个让人震惊的话题。2006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落榜的400多位考生在交纳了1万5千元钱后,以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和2006年博士研究生一起上课,这400多名考生将全部参加2007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我很震惊。

  后面内容还很长,我把这部分内容发给方舟子,希望能够在他的XYS上发表出来,因为我认为在当今社会敢于剜学术界、高校的脓疮,非方舟子莫属。虽然方舟子有些偏执,但是如果没有方舟子,国内学术界将会怎么样,这可能也正是为什么政府保留XYS在国内传播的一个理由吧!

  复习一下知情人关于肖传国教授的帖子

  逐草天涯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34.txt

  不复习一下偶都忘了那些事迹了,真是鬼魅魍魉、进化怪胎。有人说肖教授到底有多少钱,为什么底气那么足,实际上算算就知道了。不算什么碎石机的收入,单单按照“惯例”从国内的科研经费提成10%-15%就在百万以上。所以肖教授敢于四处发起恶讼,腰中有铜也。

  这也是一个例子,说明这些腐败的癌细胞已经不满足于偷偷赚科研经费的提成了,他们开始主动出击,用这些盗窃来的科研经费来捍卫盗窃的权力。

  在愤青看不起的韩国是检察官起诉造假的科学家,在天朝是造假的“科学家”起诉揭露者,真是鬼魅魍魉、进化怪胎。

惩治学术不端先要惩治部门、单位、地方的保护主义

作者:苦口

  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界的学术腐败现象如此严重,学术不端范围之广,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后果的严重性,难道与各部门、单位领导人没关系吗?为什么许多重大学术不端案件未能得到查处?为何部门、单位有关领导不但是睁一眼闭一眼,甚至公然支持打击报复揭发者?为何揭发学术不端者屡遭恶诉?关键问题是部门,单位,地方的保护主义!这种部门,单位,地方保护主义要比经济部门的官商勾结更隐蔽,更冠冕堂皇,更具欺骗性。他们常以“安定”,“和蔼”为幌子以保护学术腐败现象免受揭露。其根本目的是保护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肖传国的多个恶诉案是明显的官学勾结,司法不公的表现!应像治“官商勾结出矿难”那样,惩治学术不端先要惩治部门,单位,地方保护主义!否则这些部门,单位制定再多的“规定”,“条例”,“办法”,“准则”。。。。都只能是一些“装饰品”,摆摆设而已。

  谁在玩弄欺骗愚弄手段,肖传国还是官方网站?

  hsy

  肖传国方辨称:

  该文是“何梁何利基金”的简介,不是肖传国声称……
  该文是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对肖传国的介绍,不是肖传国的自吹自擂……

  ……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年报,不是肖传国的简历……

  言外之意: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对肖自吹自擂、过分拔高。连肖传国自己都否定了这些简介,那就说明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对肖的介绍不符事实,那么,谁在弄虚作假?
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对于巴不得获得此荣誉的申请者,还用得着去报告、巴结吗?反过来,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对于获得者的介绍肯定来自于申请者(获得者)方面,那么,究竟是谁在欺骗愚弄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既然如此多的网站介绍肖传国、如此多的媒体报道肖传国,采用了那些不实或未经肖传国证实的资料,那么,为什么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从来没有在媒体上发出过更正?

  究竟谁在玩弄欺骗愚弄手段?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应该追究谁的责任,以保证这两个权威机构的神圣地位!

  肖传国被提名好像能证明其在医学界具备较大的成就,否则不会被提名。但是,很明显,并不是所有的提名者都是有较大学术贡献的。同时,肖最终落选院士,与网络上的检举没有直接关系——因为网络上的材料缺乏可靠性,是不实之词,中科院院士选举机构是不可能采信的。相反,如果说有关系,如果院士选举采信了导致他落选,那么,就证明网络上检举材料被院士们确认是属实的。



转:法官是否应该提高点科学素养

25 03 2007年

  法官是否应该提高点科学素养

  作者:贾湛

  看了《丘小庆案一审判决书》(后面简称《判决书》)后,感觉上讲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因为我不了解案件的细节,所以不具体谈论案件本身的问题,而是通过这判决书谈谈办案的法官们对待科学的意识上的问题。

  《判决书》中有一段:
  “与科学相反的是所谓伪科学,是指据称是事实或得到科学支持、但实际上不符合科学方法的“知识”,因此,伪科学是一些虚假的“科学”或者骗局,经常借用科学名词进行装饰,但实际上与科学在本质上并无关联。按照该种观点,伪科学具有如下特征:(一)没有实验证据就进行断言;(二)在存在矛盾实例的情形下进行断言;(三)不能进行重复性实验;(四)断言不合逻辑;(五)在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下仅取其一。”

  这说明他们是了解伪科学的涵义的。但下一段话明显看出他们既不理解也不支持这一伪科学的提法的:

  “实际上,断言对方的学说为伪科学或者科学造假需要一个先验的基础,那就是我的结论为真,是科学的,而你的结论与我的相矛盾,故而为假,是伪科学的。问题是,这个先验的基础由谁来作出?谁有资格来判断一项研究、学说是否是伪科学?以什么名义来做判断?是以科学的名义还是以真理的名义?判断失误怎么办?交给上帝来判断吗?很遗憾,自从哥白尼发现地球围着太阳转之后,上帝就已经死了。真理本身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真理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是可以转变的。比如万有引力定理在宏观情况下是科学的、正确的,而在量子力学这样的微观领域,万有引力定理则是错误的。如果万有引力学的创始人牛顿和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海森堡进行论战,谁能指责对方的学说是伪科学呢?因此,从真理的相对性角度而言,伪科学这一词汇本身也是伪的,因为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客观正确的真理。”

  看了这些话实在对这些法官在求真方面的知识水平不敢恭维。感觉他们是不知论者。相信假如他们了解实验科学之父培根的理论和理论科学之父笛卡尔的理论,想必不会说出这些话来。真理无法证明,伪科学无法判断,科学是怎样发展到如今的辉煌的?既然上一段给出了伪科学的判断标准,竟然下面一段说无法断言对方的学说是不是伪科学,并还由此得出伪科学这一词汇本身也是伪的。这样的法官科学素质和逻辑严密性实在难以评说。从后一段话里,我们看到了对待伪科学问题人们的思想冲突出现在哪里。真理没有绝对的吗?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客观正确的真理吗?真理的相对性是象这些法官们这样理解的吗?如果他们稍微知道点爱因斯坦的理论,他们就不会在《判决书》中如此说外行话了。

  在说爱因斯坦的理论之前,先指出一下《判决书》中的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量子力学中,几乎不讨论万有引力定律,因为微观领域万有引力的作用太小了,没有人傻乎乎对微观粒子去分析比其它三种力小得多得多的万有引力,自然我这个学物理的没有听说过“在量子力学这样的微观领域,万有引力定理则是错误的。”希望这些法官们想让别人尊重自己具有一定的科学素质,请学点科普知识。这些法官们一定想说牛顿定律被爱因斯坦否定的事。我早就在网上看到许多反感反科学的人士,拿这个科学事件佐证所谓科学需要宽容的论点。“牛顿定律被否定。”这句话怎么理解?缺少一定科学素养的人们以为牛顿定律是错了,因而认为真理是相对的,科学可以随意编造,只要在竞争中取胜就行了。恰恰相反爱因斯坦正好是凭真理的绝对性推翻牛顿理论的。爱因斯坦从休谟和马赫哲学那里明白牛顿的力的概念有关绝对时空的概念是人为的,先验的,没有被证明的。这时爱因斯坦想如果不基于这些不可靠先验概念来构造科学,那么科学怎么去构造呢?他又从马赫哲学里找到思维经济的思想,悟出一个道理,即要想思维效率高,必须承认规律是绝对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与现象有关的一些概念,哪怕是最基础的时间和空间概念都是相对的,随条件变化而变化的。如果不从极少的不变规律出发去构建科学,则科学就与其它知识一样,可以不同的人从不同的人为概念出发构建不同的理论,这必然是杂乱无章的。因此,爱因斯坦以在惯性系下光速不变这个实验规律和在惯性系下物理定理形式不变,这两个著名假设出发导出了划时代的狭义相对论。接着他不满足这种思想只适用于惯性系,他又推广到所有参照系,建立了广义相对论。这些法官们是否了解了这些后,还会坚持没有绝对真理了。相对论与牛顿力学的关系是递进的关系,相对论没有否定经典的科学方法,即仍然坚持在逻辑学的基础上把数学与实验相结合,只是更加强调了排斥人为形而上学的东西,强调真理的客观性唯一性。在相对与绝对的问题上,让人们相信真理的绝对性,现象的相对性。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

  了解点相对论,就明白了其它都是相对的,唯有真理是绝对的。我们说真理是绝对的,就是说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的认识是可以逐步逼近它的。如今几乎所有科学家几乎都是坚持这样的信仰,所谓奥卡姆剃刀也是建立在这种信仰的基础上的。奥卡姆剃刀说,如果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不同的理论解释,那么就要毫不留情地淘汰其中不好的一个理论。否则就会因理论的混乱,让科学工作者大量精力浪费。显然这是因为不好的理论比好的理论远离真理的原因。如果真理是相对的,可以这样说行那样说也行,则有什么理论远离不远离真理的问题?哲学上说真理的相对性(相对真理)是指人的认识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于具体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从广度上看,这种认识只是对无限宇宙的某一领域、某一范围、某一片断的正确反映;从深度上看,这种认识只是对有限事物的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而不是对事物的无限层次的正确反映。因此,人的认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只能认识无限宇宙中的有限事物和有限事物的有限层次。但这并不否定这些有限层次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它们同谬误有着原则的界限,都不能被推翻。爱因斯坦没有全盘否定建立在实验基础的牛顿力学,他在创立相对论的同时就注意怎么与牛顿力学相谐调,注意搞清牛顿定律的适用条件。实际上至今为止几乎没有一个经过反复实验验证的科学知识是错的,科学中的错误常常是因为在某种实验条件下总结出的规律不谨慎推广所致。

  科学总是对事物的某一层次上正确反映,牛顿力学和相对论等基础理论正是探索事物的最底层规律,医学是在基因层次上对人体的探索,社会学是在人的层次上的对社会的探索,所以它们是科学。就算物理学家梦寐以求的统一场理论,也只是在最基础层次上的统一理论,没有人说,这个理论可以直接用来代替医学进行人体研究。但国学维护者和中医维护者常常说《易经》博大精深,包罗万象,是科学的科学;阴阳五行包含了深奥的人体秘密,现代医学不如的,西方逻辑不能解释的超越时代很远的中医理论;黎鸣用“三生万物”以及他的“三元逻辑”来推出包括基本粒子、细胞人、社会和宇宙这样的大全理论;还有网上有人用孤立子来解释包括中医等所有现象的大全理论等等。试问这些反真理论的歪理邪说不能指责为伪科学吗?如果这些不称为伪科学那么是否你们法官们判案是不是也可以不需要任何根据,任何推理不符合逻辑,胡乱办案,美其名曰真理是相对的呢?举例说,现在有一个凶杀案,事实证明某人当时不在现场,但某个真正的凶犯却诬陷他会特异功能,能远距离手遥控作案,如果承认如此不合逻辑的说法,这岂不是办案可以没有任何章法了吗?

  非常让科学工作者失望的是,我们看到有不少法官站在反对反伪科学这边。似乎他们看不到如今学术界的弄虚作假的严重程度。法律是干什么的?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正义与法的关系是很紧密的。英语中的很多词,如法官、司法、法庭,法学等词都与拉丁语中的法,jus一词有关。法官不去支持审张正义,反而被伪人利用来压制质疑的声音,这样的法官不觉得有背于法律的精神吗?

  科学的进步一定要有反驳的,这里的反驳是指反驳理论的漏洞,而对有作伪的嫌疑那不只是反驳的问题了,应该是痛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文章中有大量的痛斥性语言。毛泽东的词句中还有“不准放屁”这样的句子。象“踏踩两只船”、“拔高自己”、“自吹自擂”、“玩冒充把戏”、“欺世盗民”、“科学造假”、“纯属杜撰”等是最正常的痛斥性文章中的用词,这些比“汉奸”、“走狗”、“卖国贼”等轻多了。试问痛斥性的文章不用这些词,那么该用哪里词才算恰当呢?贬意词还有什么地方能合法的使用呢?如果爱憎分明还算公认为是人的好的品德的话,那么痛斥欺世盗名的伪人是一定要全社会各方面支持的,法律应该保护才对。当然揭露伪人也有可能错误,但只要不是有意伤害以打假伤害别人,法律就不该用所谓侵犯荣誉权等借口压制。肖-方誉权纠纷一案和丘小庆、张淑华、欧真蓉一案,明显看出方舟子和张淑华等人不是故意有什么私仇来毁坏对方名声的,从方舟子列出的资料看,完全有理由提出质疑。这种怀疑对方作伪而文章中带有痛斥性的词语是最正常的。如果掌握的资料不够,错怪了对方,则对方完全可以沟通调解化解矛盾,不必动用法律来压制质疑,否则将失去科学家的气度。难道有真正有成果的科学家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成果让别人承认吗?

  在中国一向缺少反驳,一向喜欢说好话,一向很少有人冒很大风险站出来揭露欺骗反对愚弄人民,早就有人说,中国近代只出了一个鲁迅。如今难得的宽松环境难道法官们忍心让法律变成伪人们肆意打击反伪力量的工具吗?把反伪用词严厉与‘文化大革命’用大字报,小字报,匿名信,造谣诬陷,打棍子,扣帽子,人身攻击等等相提并论,这是一种非常拙劣的攻击伎俩。一种不讲道理,尽是谩骂的文章才是文痞的作风。纵观反伪的文章大都是说理性很强的文章,只是个别地方用了一些激烈词句,这是维护中医维护国学的人的文章大不相同的。难道让人民一点对伪人的愤怒都不能表达吗?打击反伪究竟是维护宽松环境还是破坏宽松环境呢?对伪人作假揭发者不去保护,反而用法律打击,这样的社会效果是支持不同观念的人发表意见吗?是在维护人人说话的权力吗?社会要前进反驳是最重要的因素,这可以让伪人们不容易借助权势,借助神秘,利用大众专业知识上的有限骗财骗名誉骗地位。

  如今的文科教育让我们的一些法官们也许根本不知道科学上有个热力学第二定律,这个定律在告诉我们大多数情况下是系统不是进化的,而是退化的。对社会现象采取自然主义的态度,已经让中国落后多少年了。社会的每一步进步都是人努力的结果。当初如果没有人把哥白尼、伽俐略、维萨里和达尔文等学说说成是歪理邪说,就不会让这些学说引起大众的注意,就不会有后来人去花大量时间去证实和证伪,可见认真的气氛的是多么的重要。宗教对布鲁诺和伽俐略等人迫害的错不在于认真严肃,而是在于缺少科学意识,以及过分地压制。再如,爱因斯坦在狭义相对论发表后,虽然赢得了一小半的科学家的赞赏,但许多大科学家都因为其理论数学不高深,又没有实验证据而反对,在法国甚至法国科学院士们一致抵制爱因斯坦来演说,这激发爱因斯坦写出数学理论水平极高的广义相对论,终于赢得绝大多数科学家的尊敬。可见科学界不宽容是正常的。一个社会如果让好的和坏的理论同时存在,这个社会能有发展吗?就象古代中国,地球是方的(盖天说)和地球是圆(浑天说)的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竟然可以同时存在,没有听说过大的争论,这种自然主义的学术过分宽容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进步?真正的宽容是对人的宽容,比如即使是对伪人的打击,也只是意识形态上的,而不是身体上的,基本生活上的。假如我们不去与伪的、假的、丑的、恶的作斗争,我们不去支持敢于向这些作斗争的勇敢的人们,则我们的社会永远没有美好。如今老百姓的生活改善是科学技术应用的结果,这不能反映我们的社会科学意识比例增加了许多。《判决书》中说:“现在有几个人相信迷信”。我想这些法官应该上网去看看,有多少迷信的网页,有多少迷信内容。如今的迷信意识,原始宗教一点也不比原来少。毛泽东曾经说过:“扫帚不到,灰尘照样不会自己跑掉。”一个没有科学意识支持的社会是不能持续发展的。中国古代的盛衰(几次被文明程度低的民族征服)证明了这一点。希望法官们提高点科学素质,站在反伪科学和反各种腐败的一边。

  参考资料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全文
  《丘小庆案一审判决书》
  绝对真理·终极真理·永恒真理

(XYS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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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公告

25 03 2007年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公告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最近获悉方舟子及其《新语丝》和美国西北大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饶毅博士在美国被肖传国列为共同被告。最近几年,方舟子和《新语丝》对肖传国的简历造假等学术腐败行为做了充分的揭露,对扭转中国科学界里由肖传国等一些有着不良科学道德的人造成的虚假和浮躁现象起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武汉肖传国诉方舟子一案尽管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下方舟子败诉,很多正直的、有科学良知的人仍然坚定地对方舟子提供着支持,不仅在精神上提供着巨大的鼓励,而且也在经济上通过捐款给”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为方舟子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助。目前方舟子面临着在美国境内的诉讼,尽管我们相信美国法律最终会给出公正的判决,但就象许多方舟子的支持者所建议的,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在资金等各个方面做好准备。

  我们认为,在法制健全的美国赢得这场诉讼对维护中国科学界的诚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此,”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重申对方舟子的坚定支持,因为这不是为一个人的荣辱而战,这是为中国科学界诚信而战。目前基金会所筹集的捐款约为
$17,000 USD, 而方舟子所需的律师费用却至少要 $30,000
USD。因此,我们再次呼吁每一位正直的、关心中国科学发展的人士踊跃捐款,通过基金会给方舟子提供经济上的支持。鉴于方舟子被法庭要求在四月十五日前应诉,请有心捐款的仁人志士慷慨解囊。我们基金会将按照程序在对方舟子提出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批以后为他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从而使他能够请到最好的律师。请大家立刻行动起来为这场诉讼的胜利尽一份绵薄之力。

  捐款方式请见:www.osaic.org。您的款项如果是专为这场诉讼而捐,请加以说明。

(XYS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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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建议对肖传国做精神病鉴定

25 03 2007年

   
不清楚肖传国智力是否和年龄相称、或有缺陷,精神是否有毛病、或有异于正常成年人;恐怕其中一个有比较大的问题。

   
——美国西北大学神经学系教授饶毅《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

讼棍精神病发作,建议方舟子不再应诉

作者:雨后彩虹

法律规定:
对于精神病人或有心理障碍的人的诉讼,可以拒接应诉。

拒绝应诉,要求先作精神病鉴定

1)原因:由于肖在美国坐牢,受过美国监狱长虐待和刺激,造成行为不能自主,打官司成癖2)举例:肖走路与路人打官司,工作与雇主打官司,坐牢与监狱长打官司,上床与老婆打官司,上网与版主打官司,读报与报社打官司……

引用:

送交者: 搬运工(即肖传国) 于 2007-03-24 09:31:28
MD,还是美国起诉管用.指示律师再准备2 cases in NYS court

传票一到,鬼哭狼嚎, John Doe,Jane Doe,往哪里逃???
这XYS不就是一取款机吗!^&^

正在进行的7个国内起诉进展简介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7-03-24 09:47:51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 已一审完毕,马上会判决
北京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TOM网毁誉和剽窃:已交换证据,马上会开庭

北京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暂保密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人民网:已通知开庭,对方缺席,可能缺席判决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SOHU关于浙江大学演讲:已立案,送达.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人民网关于公开信,已立案,送达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等4月报号再立案

(XYS20070324)

可向法院申请对肖传国作精神病鉴定

作者:Yush

对于精神病人或有心理障碍的人的诉讼,可以拒接应诉。

引用: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28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2524.htm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XYS20070324)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十篇)

24 03 2007年

  关于肖传国官司的几点想法

  吴老六

  本人不懂法律,略通生物医学科研,粗粗看完判决书后,有几件事不说不快!

  第一, NIH课题的性质
  NIH的基金是奖励性质还是提供资金让科学家去做研究?我的理解:所有的研究经费只是资助给有希望的研究而不是肯定这个研究已经取得了什么成绩。只要得到资助就是国际影响,是不是开玩笑?这个课题其实是肖的致命缺陷:肖拿了美国这么多钱还不到美国去做实验,他在标书上承诺了多少时间?如果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你还干什么全职教授?个人的CREDIT都有问题了!如果再用国内病人来做他的美国实验是不是问题更大?假如是这样,国家安全机关该采取一点措施才对。

  第二, 法院对双方证据认定的差异
  看得出双方都尽可能收集了证据,但是……只要是肖提供的证据法院全盘采纳,尤其是各种奖的性质,给我的感觉就是只要敢吹就行,论文奖都能说成巨大成就,都什么年代了,中国人参加的会议多了,骗得了法官(主动相信不在此列)还骗得了同行?告诉法官一个窍门,名字越长(定语越多)的奖档次就越低,不能因为是在美国获得的就高明得不得了。相反,方提供的大部分证据法院都未采信。互联网就不能用,找到法律依据没有?若是网上东西都不能用,方可就是在网上揭露肖的,肖怎么就这么认真呢!那么多官方网站难道全部都是假的?从方的那么多证据出发,难道不能得出脚踏两只船的疑问?法官只认准一张签有美国人名的信而一定不相信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关于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那是谁也没有办法的事情。这些年搞科学的出国过多,搞法律的出国学习是否太少?真该让这些人出来感受一下互联网的作用,看看美国人有多少信息是从网上直接获取的。另一方面,肖对方的证据提出疑义也属正常,可是法官就没有一点义务去选出一两个关键的去调查一下。许多证据作为当事人是很难得到的,法院在判决前有无责任把一些关键证据作一调查?法院只要调查三件证据:肖的出入境记录(护照)、肖申报院士的材料及NIH课题的标书。一切就明明白白。

  第三, 公众人物的责任
  肖要是觉得自己还没有到那个水平,不申请院士,谁来关心他?方舟子好像没有对一个普通工人提出过质疑的。你肖教授既然被公示为准院士,就是要大家来提提意见的。那么多疑问,没有人讲出来才是不正常!至于你没有那个心理承受能力怪不得别人。就那么几篇文章,就那么几次引用,就算你自己主编中国外科学教材,又能说明什么?您的老师就是当了多年《外科学》主编之后才上院士的啊(我当年是他的粉丝)。还有,方展示的证据,只要是夸大宣传肖的或对肖不利的,肖一概认为和自己无关,看得出来,肖也觉得自己被夸大了。你当初是不是有义务作出澄清?只要是拔高你的,就欣然笑纳,只要是置疑你的,就暴跳如雷,连那么著名的战斗檄文都敢说被篡改了。我可是访问了你们学校网站才相信那是一个品德低下但是有血性的男人写的。是不是搞泌尿外科的,想变性更方便?如果在收到质疑的同时,同济请第三方成立一个专家组,明确一下肖究竟做了多少病人,自动排尿的有多少,一百个方舟子的质疑也等于零。谁让你选择了做公众人物?

  肖教授,你有没有水平大家自有评价,不要总靠新闻报道来提高身价,那样的话就和一些虚假保健品搞到一个档次上去了。还有,对于你当家作主的泌尿外科网站上的那些新闻,你难道就不觉得稍微自私、低俗了点?把251万洋钱好好用,把973课题认真做,论文他引次数还不自动提高到500以上,到时候签名反对武汉判决的人,有一大半会支持您当院士。方质疑你是他的权利,592名知识分子表达他们的意见是他们的权利,当然,你果真要告他们话也是你的权利。

  公道自在人心!
  2007-3-22 于美国缅因州

  把简单弄复杂的“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

  作者:大于弱智

  今日细读了一遍“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洋洋洒洒数千字,读起来一个字:昏!

  如果我是法官,完全可以只抓重点进行审理即可。
  什么是重点?重点有三:1。肖传国是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2。“肖氏反射弧”是否国际公认?3。肖传国2005年9月14日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文论文是否仅有4篇?

  以上三点中,第2点审核起来稍难,因为“国际公认”不好界定,而第1点和第3点审核起来就十分简单。

  关于第1点,法官发个传真到纽约大学医学院,由纽约大学医学院院长出具肖传国是全职或兼职的说明即可;

  关于第3点,只要肖传国出具2005年9月14日前己发表的国际期刊的英文论文篇数,然后找个幼儿园的小朋友数一数就行;

  由于“国际公认”不好界定,所以第2点不审也罢,只要第1、第3点中任意一点搞清楚了,即可断案。

  观其“终审判决书”,感觉是把简单的东西搞得太复杂,有“混水摸鱼”之嫌。当然,法律文书可能有程序规定的写法,我这外行之感未必正确,真希望有人能做一下“传真”和“数数”的工作,至于何为“国际期刊”?就别拿“国内创刊国外发行”来充数了,简单得很:非中国籍的定期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

  肖博士,方博士:你们认为呢?

  读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有感

  作者:欧几难得

  好长好长,终于读完。
  我可没有觉得方舟子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就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更不觉得已经导致对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地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更不会导致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

  正是因为方舟子在网络中的宣传,我心中的肖传国教授的形象越来越伟大,同时也越来越让我喜欢他,我由衷地对肖传国教授产生敬意,我也对“肖氏反射弧”的理念及肖传国教授的发明发现的创造力而叹服!中国科学界的精英—–肖传国教授,我提议免费让肖传国教授进入中科院院士行列!

  我想所有跟帖的朋友都会与我有同感!请大家与我一起支持肖教授吧!反正我是因为方舟子才知道中国有个肖教授,我觉得是方舟子让肖教授成名的,所以肖教授应该感谢的是方舟子。

对《对科教部门制定的各式各样“惩治学术不端办法”提点建议》的批评

protons

  盼雨盼来的不是及时雨呀。您的建议也只能是你如盼雨一般的一厢情愿。

  对于“(1)”我就认为说法有问题,怎么能说“;而不是像普通红头文件”呢,前面还是一个分号,这个分号表并列,也就是说我国的普通红头文件都难以度量无法执行,那我们的官员们岂不是都在依靠自己的长官意志来作出决策而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或一般性的规则来处理问题么。老百姓可能不守法,官员怎么会不守法呢?他们不守法怎么还能坐在那个位置上呢?

  看到这里我已经很生气了,再往下看更加不满,“新语丝”怎么也进来了,不知道有法院说“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么?新语丝是个网站不说,其主持方舟子也一路败诉,难道你不知道?我国还没做到人民法院体系不受制于行政区域分割,也没有什么大司法区,更不会布设上诉法院。中级法院的设置也不是根据人口和地域面积设立的。更进一步来讲,撤消法院内的鉴定机构和研究室等辅助机构并且将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不太可能的。要是这样,那么还需要人民检察院与改革后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这不是乱了?新语丝想当搅屎棍,但是现在还有点儿细,翻不动这么厚重的臭泥浆。

  第三条也不好看,领导有什么责任?如果领导有责任,那么领导的领导有没有领导责任?你希望通过追究领导责任破除保护主义,愿望是好的,但是连坐机制在秦朝的时候就引得天下大乱。我认为,责任在于谁造假谁承担造假责任,谁包庇谁承担包庇责任,还是分开为好。不然人人自危,保护性更强。

  要想让大家明白要真的做并不在于保护检举和揭发的人,而在于把司法独立起来,真真正正的依照法律来办,法官们都要懂一些逻辑,不要因为是法学硕士毕业就以为自己能够掌握判案的逻辑。

  谁说“当前全国造假成风”?还把科技教育和医疗卫生界举出来,你是什么意思?还说相关部门是否勇于面对?相关哪些部门?这些部门都应该如何?你这写法分明是“普通红头文件”的路数。如果说这两个领域的问题是教育部和卫生部,我看说的不对,他们很多决策是依赖统计部门给的数据来决策的,那你也要算上统计部门么?统计部门有错,那说明审计不到位,你也要连上审计部门么?这些部门不“勇于面对”,你难道要用“懦夫罪”起诉他们么?你要说你不起诉,难道还是我去起诉?

  最后一条我是最不可理解的。真名实姓揭露的前提是做到“(4)”,而第四条只是你的希望,你分明是要大家都去揭露充分暴露自己,然后斩尽杀绝!

  让警察抓小偷的前提是告诉大家,警察喊的“小偷”是指“小偷嫌疑人”的意思,警察内部应该培训所有的警察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喊“嫌疑人”,如果警察喊了
“小偷”,其实是喊抓“小偷嫌疑人”,由于嫌疑人三个字的发音比较拗口,还容易被群众误解为“咸鱼人”从而不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所以小偷嫌疑人在中国不是嫌疑人,而是小偷。这不是国际准则,这是中国特色。要理解、要理解。

  语言多有冒犯,还请海涵:)

评轰动全球的肖方诉讼案

作者:中国心

  我与肖,方互不相识,无冤无恨,只凭一颗中国心说说良心话:我深感肖,方案不但显露学术腐败已到危险巅峰。司法腐败,执法不公也得到充分暴露(尤其是武汉地区)。广大科技工作者都心知肚明,学术腐败的严重性,但没有几个能像方舟子那样为挽救中国科学,敢于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对学术腐败,科技骗子以无情的揭露。他有鲁迅的胆略与高尚品格,是国人的骄傲,民族的光荣!他对中国人民科学知识的普及学术打假的成就,要比为祖国挣得金光闪闪的诺贝尔奖章更重要!当前,在全国造假成风,骗子横行下,方舟子精神尤其难能可贵!

  肖传国很遗憾未能如愿荣膺院士,诺奖。这虽不幸;但也万幸!否则将为中国科学院及中国人民蒙羞!很难想象,一个像丁祖怡那样的肖“教授”会如此凶相毕露,粗话连篇(在给方的公开信上)进行人生攻击,威胁恐吓的人能被引进为“科技精英”!

  我从方舟子对肖质疑的几个要点进行了认真核实:“脚踩两只船”:的确有此事实,中,美都有全职,拿两份薪金,这没有侵犯名誉权。因为是事实,“脚踩两只船”也可表示技术高超,如“脚踏两只马”的高精彩杂技演员。“吹牛”:夸大自己的成就,网络上检索不到“肖氏反射弧”的国际公认度,何止是吹牛?虚报发表在“国际期刊”的论文数量:这已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事实。这一点就用吕瑛法官判决书的新定论:国内刊物有在国外发行的也是“国际期刊”。我认为,吕法官应公开纠正,表示歉意。全国有无数科教人员,因英语不行(尤其是工农兵大学毕生及早些的),只有国内期刊论文(中文)。许多单位又同样规定要有一篇国际期刊(外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才能评为高级职称。许多人被外文(国际期刊),排除在高级职称评定之外。现在“有法可依”,我们要请吕法官也为我们申张正义。讨回公道,还我高级职称!

  学术腐败:赢了官司,输了人心

  耘者

  “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本与我无关。据传,肖丁结成了一个“神圣同盟”,要把我告上法庭,这可是我平生第一次收到律师函,估计绝大多数在公开信上签名的海内外同仁,也是如此。这厮太有才了!

  不过,我却以为肖传国赢了官司又如何。在这场诉讼中,肖传国赢得越多,输得也越多。许多人对肖传国的反感,应该是从“肖传国致方舟子的公开信”开始的,至少我是。读完后我宁愿相信这不是一个院士候选人写的,言辞粗俗,作者狭隘的心胸和委琐的人格,真是看得分明。今天才从新语丝的文章知道,肖传国在法庭上声明不是他写的,总算舒了一口气。我建议肖传国先将这封公开信的作者告上法庭,因为这简直是对“肖氏反射弧”创始人公开的讽刺。如果不弄个水落石出,肖传国下次再竞选院士,有好事者只须把这封公开信寄送给中科院,估计肖传国的参选是没戏的。

  一审判决,法院不顾学术界的常识,创造性地给“国际期刊”下了新的定义,方舟子输了。但同时也显现出,肖传国个人资料中的“国际期刊”是包括国内杂志的,而且只要有ISSN号即可。法庭是对的,因为他们不懂学术。甚至从严格的逻辑上来说,法官是正确的,“钻了常识的空子”。但肖传国错了,因为你要竞选中科院院士,你应当懂得这些常识,而不是玩文字游戏。

  二审判决,法院无法证实网络资料,方舟子还是输了。看起来,网络资料应该对方舟子先生有利的了,但武汉法官不采纳,奈何。海内外500多位同仁声援方舟子的公开信是在网络上发表的,不过我建议武汉法官采纳“神圣同盟”的起诉,网络资料作为证据,不是没有先例的。再说了,“神圣同盟”的力量大着,到时自然就采纳了。方舟子输了官司,但肖传国输得更惨。“肖传国致方舟子的公开信”中粗俗的用词和近乎谩骂的恐吓,一审判决暴露了肖传国在个人材料上的弄虚作假(至少在学术圈子内,将国内杂志当成国际期刊是一种欺骗),二审判决看到了偏袒。我个人并不藐视法律的威严,但公道自在人心。“588位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发表的,毫无疑问地表明了在许多人心目中,至少在588位参与签名的海内外同仁眼中,方舟子没有输。

  如果一位涉嫌弄虚作假的科学家可以被偏袒和宽容,如果媒体在热捧一位如此“重名利”的科学家,如果学术圈子的人都只是漠然地见怪不怪,敢问中国科学的明天在哪里?“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我相信所有参与签名的海内外同仁都知道,但“明哲保身”应该缓行了,因为中国的学术腐败已经快到了祸国殃民的地步。学术作为社会之公器,混乱的中国学术界需用重典!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了肖传国的研究生,肖传国如此热衷于打官司,每周的seminar还照常吗?研究生能够经常有机会汇报自己的工作进展并聆听肖传国的指导吗?相到这些,只是我以为肖的官司与这些研究生无关,但可能他们是间接的受害者。

  最后声明,如果“神圣同盟”在武汉成功起诉了公开信的签名者,因事务繁忙和不通法律,本人委托方舟子律师代理一切诉讼事务,但我愿意承担所有可能的诉讼费用,签名是自己决定的事。

方舟子,我们和你一同前往

作者:毅成

在一个权力和关系能买到金钱、荣誉和地位的地方,
官商、官学们精心编织着社会网,
网罗下包裹着腐败的毒瘤,日益膨涨,
不断侵蚀着社会健康的肌体,
也侵入科学圣洁的殿堂。

你向这个毒瘤划过一刀,
方舟子,你知道你得罪了谁吗?
不是一个肖传国,
而是肖氏背后的裘氏地方王朝,
他们有着一张无形却有力的社会网。
你被告上公堂,
你申诉,抗争,反抗,
可你斗不过这张精心编织的魔网。

武汉法院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
在那里,“证据”采纳要加盖“公章”;
在那里,法律的准绳直系在权贵们的手上;
在那里,“国际期刊”由法官重新界定;
在那里,批评和质疑属于侮辱人格的罪状;
现代公堂上演一出指鹿为马的闹剧,
网络信息时代干着掩耳盗铃的勾当。
揭露学术造假判定为污蔑和诽谤,
打假者须向骗子道歉和赔偿。
尽管满纸荒唐,
却披着法律和公正的伪装。

五百余名抗议者也将和你一样过堂,
小丑们兴高采烈, 趾高气扬,
手执法律大棒,疯狂向打假人诉讼,横扫异己没商量。
要使社会重归往日的寂静,
要让自己横行,别人不敢声张。
宜将剩勇追穷寇, 一网打尽成霸王,
谁敢批评揭露,方舟子就是你们的下场。
从此骗子的名誉和声望有了社会保障,
可科学,民主、良知和正义丧失了立场。
没有舆论监督,腐败的毒瘤在社会上漫延滋长,
没有学术批评,只能滋补毒花开放。
这就发生在倡导科学、民主、法制的年代,
发生在中华的腹地心脏。

有人一声叹息,爱莫能助;
有人说你自不量力,悲剧下场;
有人落井下石,造谣中伤;
你诉讼缠身,遍体鳞伤。
为正义,为民主、为科学,
誓不向邪恶屈服,绝不向丑类投降。
仰起头,挺起胸膛,
显尽中国知识分子的骨气和脊梁!
在这充满荆棘的路上,
为了一个共同的理想,
我们愿和你:
一起呐喊
一道承担,
一同前往。

  “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

  大于弱智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u/4afe8d95010009ce

  惊闻方舟子在与肖传国的二审官司中又输了,我有些失望,但仔细想来也觉得正常。忽然联想到范良藻老先生在一虎一席谈节目中对方舟子的感叹:“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看扁了!”想起这句经典感叹,我心中对范老先生不由得生出一股敬畏之意。敬的是“天地生人”的老先生们浸淫“中华文化”数十年,可谓“文化”功力深厚;畏的是“天地生人”的老先生们精通易经八卦、阴阳五行、特异功能等法术,未卜先知,我等凡人怎是对手?
 
  的确,方舟子真的“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咱中国的事,无论大事小事、家事国事、真事假事都得有个“中国特色”才行,为什么方博士明知故犯呢?“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也!

  “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你以为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你看扁了从秦赵高“指鹿为马”到文化大革命“亩产万斤”的中华文化,殊不知现在的中国:假作真时真亦假,
真作假时假亦真!
  “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你以为慈禧太后真心要维新变法?你以为1957年反右前的座谈会真的想听你的意见?你以为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公示真的是想让大家来监督?你错了!

  “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你在众人的眼中不过是个脱口而说皇帝没穿什么新衣的孩子,你幼稚!你神经!你丢了咱父母家长天大的面子,该挨一记耳光。

  写到这里,一个声音从阴暗的角落飘出:
  “小杨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

  方舟子与体制的关系

  作者:西风独自凉

  看了xys发表的“zrr2003《方舟子捅了马蜂窝?》”
,部分同意作者的意见,尤其是结尾:“为了科学理性,虽赴汤蹈火,吾往矣!”应该说,这属于知识分子的“条件反射”,是对知识分子最起码的要求。中国的知道分子太多,而知识分子是指运用其智力研究、反思和推测、质疑以及回答有关各种不同思想问题的人士,包括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对社会进言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可悲的是,在中国,这样的知识分子屈指可数。

  原因在哪里?
  美籍华裔历史学家孙隆基认为中国人没有世俗生活之外的“超越意识”,缺乏“终极关怀”,一切以“身”的安顿为依归,造成“有一口饭吃就行”的极端世俗化的人生态度(阔了以后,不外乎买两碗豆浆,喝一碗倒一碗)。因为缺乏对精神的提升,加之长期处于食不果腹甚至朝不保夕的处境中,中国人最大的愿望就是鲁迅所说的“但求做稳奴才”。中国历史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大一统社会导致“强政府、弱社会”,反过来又导致个人对政府的依赖,结果便是独立思考能力的弱化。因此,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标准不是是非,而是像柏杨指出的那样,“以官的标准为标准”。缺乏是非标准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人没有道德底线,可以为一己私利为所欲为。诚如朱学渊所言:儒学造就了一个只有“尊卑”,而无“是非”的民族,因此就有了十亿“不诚实的奴”,其中还有“违心的儒”(据《中国人最大的愿望就是做稳奴才
》)。中国目前最应该“纯净”的学术领域之所以乌七八糟,便是彻底丧失是非标准和荣耻底线的恶果。

  但zrr2003
认为“方舟子要修成正果,必须进入体制内,为唐僧保驾护航,才能取得科学理性的真经”,却也未必。且不说有没有慧眼识英雄的唐僧,方舟子眼里揉不得沙子、见假不打三分罪的本性就绝非体制所能容忍:君不见人大的张鸣不过是对体制的蛮横略有不平之音即遭撤职(见《张鸣教授访谈现场[直播]》)?张教授披露的体制黑幕和腐败现象也许只是冰山一角,但已称得上是触目惊心了。

  从大的范围来说,类似方舟子这种来自民间、完全独立的存在,也是“体制”最为重要和关键的补充,不可或缺,方舟子本身就在“体制”以内了。

  作者还认为“方的打假太不讲策略”,然而,这种“太不讲策略”也是一种策略,是当前中国学术领域迫切需要的策略,更是方舟子最大的价值与光荣所在。稀泥谁都会和,潜规则都不用教,而以科学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将一切放在阳光下,让造假者无处藏身,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的学术氛围和良性刺激才是最重要的。

  其实,作者所言都是出于爱护方舟子的目的,在险恶的打假环境中,一个有良知和起码的是非判断能力的人都会为方舟子感到担心。但是,为了科学理性、正义和公道,虽千万人、吾往矣!相信方舟子有这个担当,相信受嫉恶如仇的方舟子感召的知识分子会越来越多。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包括正当的学术打假、学术批评在内的言论自由,要靠我们每个人一点一滴地去争取。

对科教部门制定的各式各样“惩治学术不端办法”提点建议

作者:盼雨

  科教部门今年也出台一些“惩治学术不端办法”,这是个好现象。但要真正执行起来,恐怕难度不小。有几个建议希望提供参考:(1)恐怕很少有人敢投诉是吗?因深怕打击报复,穿小鞋,丢饭碗。所以,应在报纸上公开公布“惩治”条款,明确规定严惩打击报复者。应制定出可度量,能执行的硬法规,让每个科技工作者都知道,能掌握;而不是像普通红头文件。(2)“新语丝”已揭露五百多件学术不端案件,可请“新语丝”网站及有关专家配合,先立案调查,查处几件大案要案,见之以行动。(3)要制定严肃追究各单位领导的责任。没有这一条,一切都要落空,因当前各单位的保护主义十分严重。单位的利益,名声至关重要(“肖案”足以说明问题)。(4)要像经济部门,公安部门那样爱护,奖励勇于检举揭发学术不端现象。尤其是大案要案,不管他地位多高,明望多大,广大科技工作者才相信我们是在做真的。(5)当前全国造假成风,大多打着“科技”甚至“高科技”的旗号,干着祸国殃民的丑事。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界已成为造假的重灾区!我们的相关部门是否应勇于面对呢?(6)要鼓励真名实姓揭露学术不端。学术不端案应由学术成信机构查处;而不是那些不懂学术的法官。目前已造成国内外很坏影响的“肖案”中,虚报国际发表的论文数。法官竟然将国内期刊有到国际发行的定为“国际刊物”,令国内外科技界啼笑皆非。科学院评选院士,明确规定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人家指出他有“脚踏两只船”,这是事实。指出他虚报国际论文,也是事实。为何成了被告,吃了官司?科技主管部门应明确表态。保护揭露科技不端者的正当权益。不然,要警察抓小偷,又不让喊小偷,否则先判警察名誉侵权。这是那个国际法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