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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3 2007年法官是否应该提高点科学素养
作者:贾湛
看了《丘小庆案一审判决书》(后面简称《判决书》)后,感觉上讲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因为我不了解案件的细节,所以不具体谈论案件本身的问题,而是通过这判决书谈谈办案的法官们对待科学的意识上的问题。
《判决书》中有一段:
“与科学相反的是所谓伪科学,是指据称是事实或得到科学支持、但实际上不符合科学方法的“知识”,因此,伪科学是一些虚假的“科学”或者骗局,经常借用科学名词进行装饰,但实际上与科学在本质上并无关联。按照该种观点,伪科学具有如下特征:(一)没有实验证据就进行断言;(二)在存在矛盾实例的情形下进行断言;(三)不能进行重复性实验;(四)断言不合逻辑;(五)在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下仅取其一。”
这说明他们是了解伪科学的涵义的。但下一段话明显看出他们既不理解也不支持这一伪科学的提法的:
“实际上,断言对方的学说为伪科学或者科学造假需要一个先验的基础,那就是我的结论为真,是科学的,而你的结论与我的相矛盾,故而为假,是伪科学的。问题是,这个先验的基础由谁来作出?谁有资格来判断一项研究、学说是否是伪科学?以什么名义来做判断?是以科学的名义还是以真理的名义?判断失误怎么办?交给上帝来判断吗?很遗憾,自从哥白尼发现地球围着太阳转之后,上帝就已经死了。真理本身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真理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是可以转变的。比如万有引力定理在宏观情况下是科学的、正确的,而在量子力学这样的微观领域,万有引力定理则是错误的。如果万有引力学的创始人牛顿和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海森堡进行论战,谁能指责对方的学说是伪科学呢?因此,从真理的相对性角度而言,伪科学这一词汇本身也是伪的,因为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客观正确的真理。”
看了这些话实在对这些法官在求真方面的知识水平不敢恭维。感觉他们是不知论者。相信假如他们了解实验科学之父培根的理论和理论科学之父笛卡尔的理论,想必不会说出这些话来。真理无法证明,伪科学无法判断,科学是怎样发展到如今的辉煌的?既然上一段给出了伪科学的判断标准,竟然下面一段说无法断言对方的学说是不是伪科学,并还由此得出伪科学这一词汇本身也是伪的。这样的法官科学素质和逻辑严密性实在难以评说。从后一段话里,我们看到了对待伪科学问题人们的思想冲突出现在哪里。真理没有绝对的吗?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客观正确的真理吗?真理的相对性是象这些法官们这样理解的吗?如果他们稍微知道点爱因斯坦的理论,他们就不会在《判决书》中如此说外行话了。
在说爱因斯坦的理论之前,先指出一下《判决书》中的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量子力学中,几乎不讨论万有引力定律,因为微观领域万有引力的作用太小了,没有人傻乎乎对微观粒子去分析比其它三种力小得多得多的万有引力,自然我这个学物理的没有听说过“在量子力学这样的微观领域,万有引力定理则是错误的。”希望这些法官们想让别人尊重自己具有一定的科学素质,请学点科普知识。这些法官们一定想说牛顿定律被爱因斯坦否定的事。我早就在网上看到许多反感反科学的人士,拿这个科学事件佐证所谓科学需要宽容的论点。“牛顿定律被否定。”这句话怎么理解?缺少一定科学素养的人们以为牛顿定律是错了,因而认为真理是相对的,科学可以随意编造,只要在竞争中取胜就行了。恰恰相反爱因斯坦正好是凭真理的绝对性推翻牛顿理论的。爱因斯坦从休谟和马赫哲学那里明白牛顿的力的概念有关绝对时空的概念是人为的,先验的,没有被证明的。这时爱因斯坦想如果不基于这些不可靠先验概念来构造科学,那么科学怎么去构造呢?他又从马赫哲学里找到思维经济的思想,悟出一个道理,即要想思维效率高,必须承认规律是绝对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与现象有关的一些概念,哪怕是最基础的时间和空间概念都是相对的,随条件变化而变化的。如果不从极少的不变规律出发去构建科学,则科学就与其它知识一样,可以不同的人从不同的人为概念出发构建不同的理论,这必然是杂乱无章的。因此,爱因斯坦以在惯性系下光速不变这个实验规律和在惯性系下物理定理形式不变,这两个著名假设出发导出了划时代的狭义相对论。接着他不满足这种思想只适用于惯性系,他又推广到所有参照系,建立了广义相对论。这些法官们是否了解了这些后,还会坚持没有绝对真理了。相对论与牛顿力学的关系是递进的关系,相对论没有否定经典的科学方法,即仍然坚持在逻辑学的基础上把数学与实验相结合,只是更加强调了排斥人为形而上学的东西,强调真理的客观性唯一性。在相对与绝对的问题上,让人们相信真理的绝对性,现象的相对性。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
了解点相对论,就明白了其它都是相对的,唯有真理是绝对的。我们说真理是绝对的,就是说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的认识是可以逐步逼近它的。如今几乎所有科学家几乎都是坚持这样的信仰,所谓奥卡姆剃刀也是建立在这种信仰的基础上的。奥卡姆剃刀说,如果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不同的理论解释,那么就要毫不留情地淘汰其中不好的一个理论。否则就会因理论的混乱,让科学工作者大量精力浪费。显然这是因为不好的理论比好的理论远离真理的原因。如果真理是相对的,可以这样说行那样说也行,则有什么理论远离不远离真理的问题?哲学上说真理的相对性(相对真理)是指人的认识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于具体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从广度上看,这种认识只是对无限宇宙的某一领域、某一范围、某一片断的正确反映;从深度上看,这种认识只是对有限事物的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而不是对事物的无限层次的正确反映。因此,人的认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只能认识无限宇宙中的有限事物和有限事物的有限层次。但这并不否定这些有限层次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它们同谬误有着原则的界限,都不能被推翻。爱因斯坦没有全盘否定建立在实验基础的牛顿力学,他在创立相对论的同时就注意怎么与牛顿力学相谐调,注意搞清牛顿定律的适用条件。实际上至今为止几乎没有一个经过反复实验验证的科学知识是错的,科学中的错误常常是因为在某种实验条件下总结出的规律不谨慎推广所致。
科学总是对事物的某一层次上正确反映,牛顿力学和相对论等基础理论正是探索事物的最底层规律,医学是在基因层次上对人体的探索,社会学是在人的层次上的对社会的探索,所以它们是科学。就算物理学家梦寐以求的统一场理论,也只是在最基础层次上的统一理论,没有人说,这个理论可以直接用来代替医学进行人体研究。但国学维护者和中医维护者常常说《易经》博大精深,包罗万象,是科学的科学;阴阳五行包含了深奥的人体秘密,现代医学不如的,西方逻辑不能解释的超越时代很远的中医理论;黎鸣用“三生万物”以及他的“三元逻辑”来推出包括基本粒子、细胞人、社会和宇宙这样的大全理论;还有网上有人用孤立子来解释包括中医等所有现象的大全理论等等。试问这些反真理论的歪理邪说不能指责为伪科学吗?如果这些不称为伪科学那么是否你们法官们判案是不是也可以不需要任何根据,任何推理不符合逻辑,胡乱办案,美其名曰真理是相对的呢?举例说,现在有一个凶杀案,事实证明某人当时不在现场,但某个真正的凶犯却诬陷他会特异功能,能远距离手遥控作案,如果承认如此不合逻辑的说法,这岂不是办案可以没有任何章法了吗?
非常让科学工作者失望的是,我们看到有不少法官站在反对反伪科学这边。似乎他们看不到如今学术界的弄虚作假的严重程度。法律是干什么的?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正义与法的关系是很紧密的。英语中的很多词,如法官、司法、法庭,法学等词都与拉丁语中的法,jus一词有关。法官不去支持审张正义,反而被伪人利用来压制质疑的声音,这样的法官不觉得有背于法律的精神吗?
科学的进步一定要有反驳的,这里的反驳是指反驳理论的漏洞,而对有作伪的嫌疑那不只是反驳的问题了,应该是痛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文章中有大量的痛斥性语言。毛泽东的词句中还有“不准放屁”这样的句子。象“踏踩两只船”、“拔高自己”、“自吹自擂”、“玩冒充把戏”、“欺世盗民”、“科学造假”、“纯属杜撰”等是最正常的痛斥性文章中的用词,这些比“汉奸”、“走狗”、“卖国贼”等轻多了。试问痛斥性的文章不用这些词,那么该用哪里词才算恰当呢?贬意词还有什么地方能合法的使用呢?如果爱憎分明还算公认为是人的好的品德的话,那么痛斥欺世盗名的伪人是一定要全社会各方面支持的,法律应该保护才对。当然揭露伪人也有可能错误,但只要不是有意伤害以打假伤害别人,法律就不该用所谓侵犯荣誉权等借口压制。肖-方誉权纠纷一案和丘小庆、张淑华、欧真蓉一案,明显看出方舟子和张淑华等人不是故意有什么私仇来毁坏对方名声的,从方舟子列出的资料看,完全有理由提出质疑。这种怀疑对方作伪而文章中带有痛斥性的词语是最正常的。如果掌握的资料不够,错怪了对方,则对方完全可以沟通调解化解矛盾,不必动用法律来压制质疑,否则将失去科学家的气度。难道有真正有成果的科学家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成果让别人承认吗?
在中国一向缺少反驳,一向喜欢说好话,一向很少有人冒很大风险站出来揭露欺骗反对愚弄人民,早就有人说,中国近代只出了一个鲁迅。如今难得的宽松环境难道法官们忍心让法律变成伪人们肆意打击反伪力量的工具吗?把反伪用词严厉与‘文化大革命’用大字报,小字报,匿名信,造谣诬陷,打棍子,扣帽子,人身攻击等等相提并论,这是一种非常拙劣的攻击伎俩。一种不讲道理,尽是谩骂的文章才是文痞的作风。纵观反伪的文章大都是说理性很强的文章,只是个别地方用了一些激烈词句,这是维护中医维护国学的人的文章大不相同的。难道让人民一点对伪人的愤怒都不能表达吗?打击反伪究竟是维护宽松环境还是破坏宽松环境呢?对伪人作假揭发者不去保护,反而用法律打击,这样的社会效果是支持不同观念的人发表意见吗?是在维护人人说话的权力吗?社会要前进反驳是最重要的因素,这可以让伪人们不容易借助权势,借助神秘,利用大众专业知识上的有限骗财骗名誉骗地位。
如今的文科教育让我们的一些法官们也许根本不知道科学上有个热力学第二定律,这个定律在告诉我们大多数情况下是系统不是进化的,而是退化的。对社会现象采取自然主义的态度,已经让中国落后多少年了。社会的每一步进步都是人努力的结果。当初如果没有人把哥白尼、伽俐略、维萨里和达尔文等学说说成是歪理邪说,就不会让这些学说引起大众的注意,就不会有后来人去花大量时间去证实和证伪,可见认真的气氛的是多么的重要。宗教对布鲁诺和伽俐略等人迫害的错不在于认真严肃,而是在于缺少科学意识,以及过分地压制。再如,爱因斯坦在狭义相对论发表后,虽然赢得了一小半的科学家的赞赏,但许多大科学家都因为其理论数学不高深,又没有实验证据而反对,在法国甚至法国科学院士们一致抵制爱因斯坦来演说,这激发爱因斯坦写出数学理论水平极高的广义相对论,终于赢得绝大多数科学家的尊敬。可见科学界不宽容是正常的。一个社会如果让好的和坏的理论同时存在,这个社会能有发展吗?就象古代中国,地球是方的(盖天说)和地球是圆(浑天说)的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竟然可以同时存在,没有听说过大的争论,这种自然主义的学术过分宽容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进步?真正的宽容是对人的宽容,比如即使是对伪人的打击,也只是意识形态上的,而不是身体上的,基本生活上的。假如我们不去与伪的、假的、丑的、恶的作斗争,我们不去支持敢于向这些作斗争的勇敢的人们,则我们的社会永远没有美好。如今老百姓的生活改善是科学技术应用的结果,这不能反映我们的社会科学意识比例增加了许多。《判决书》中说:“现在有几个人相信迷信”。我想这些法官应该上网去看看,有多少迷信的网页,有多少迷信内容。如今的迷信意识,原始宗教一点也不比原来少。毛泽东曾经说过:“扫帚不到,灰尘照样不会自己跑掉。”一个没有科学意识支持的社会是不能持续发展的。中国古代的盛衰(几次被文明程度低的民族征服)证明了这一点。希望法官们提高点科学素质,站在反伪科学和反各种腐败的一边。
参考资料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全文
《丘小庆案一审判决书》
绝对真理·终极真理·永恒真理
(XYS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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