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润生天价大米”诉方舟子案一审判决书(下)

23 12 2008年

(接上)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情况,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86年,当时为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的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多年研究,发现了单子叶植物百合和山慈菇细胞内有“内生菌”,即细胞内本来具有的,并非从外部侵入的细菌。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微生物土壤学家陈华癸等教授认为,该发现展现了微生物学研究新领域,如果能将分离后的内生菌经过处理再回接到百合细胞中去,这种菌将有可能成为植物遗传基因转移的适合载体。该项发现经《中国科技报》、《文汇报》、《光明日报》等多家报刊报道,被称为“我国首次发现”、“单子叶植物细胞内有没有共生微生物?这个中外科学家从未作出回答的问题,现已被我国两位科研人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这之前,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没有在任何一种植物的全身细胞内发现有内生菌”。

   
1991年10月1日,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就“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这一成果进行鉴定。按照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部分记载,“《百合内生菌研究》在学术水平上属国际领先,在学术创新上属新发现,在研究难度上属很大,在对科学技术学科发展的作用意义上属很大,在应用情况同行反映上属反映好国内外多次引用”;“经中科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国际联机检索,其查新结果为:……百合内生菌的最先发现并发表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而在百合内生菌进入小麦原生质体的研究方面,尚未见到国内外有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成果和论文。该研究属国内外首独创,开辟了植物细胞与微生物共生研究的新领域”;“该研究将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获得成功,可使百合内生菌在小麦细胞内存活、增殖和随小麦细胞的分裂传递到子细胞中去,并发现小麦细胞与百合细胞共培时有细菌进入后,提高了小麦细胞对反应敏感的卡那霉素、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青霉素的耐受性2至3倍……这一研究结果为禾本科谷类植物的基因工程提供了一个有巨大潜力的载体菌”。该鉴定证书记载上述成果主要研究人员为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工作单位及职务分别为中科院武汉植物所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

   
此后,聂晓梅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德润生”商标,并成立了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由聂晓梅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德润生CEB营养米”的销售。原告称CEB为“Cell
Endophyte Bacteria”(细胞内生菌)中各英文单词的首字母。

   
2006年8月10日,根据武汉大学测试中心编号为综合-2006-25的《检测报告》记载,“德润生牌营养米”SOD含量为3.01×105U/kg。

   
根据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中科生测字2007-14-329记载,德润生营养大米中每克中SOD的单位(u/g)为23l.9。

   
2007年12月1日,经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BRUNSWICK
LABORATORIES)测试,“德润生CEB营养米”抗氧化能力(单位/克)为28.78。测试报告翻译件称:(ORAC)抗氧化能力(也称为自由基吸收能力)分析是衡量抗氧化剂对过氧化氢分子的清除能力。过氧化氢是一种在人体中最常见的氧化活性粒子。测试报告的翻译材料记载,“检索摘要”一节中上述实验室的确切名称为“博思维科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制定的《CEB有机营养大米企业标准》(2008年10月1日实施,在永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记载“本标准适用于CEB有机营养大米,该有机营养大米所用水稻在种植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而是在水稻催芽过程中使用一种从植物细胞中提取出的CEB内生菌细胞营养素,在水稻稻种催芽阶段,当稻芽长度达到2mm-4mm时,将该CEB内生菌细胞营养液拌入催出芽的稻种内,之后在25℃–30℃范围内静置4-6小时后,再按正常种植规程种植水稻。该水稻种植时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平衡,采用一系列先进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方式,而获得的富含抗氧化营养素的有机水稻终端果实……”该企业标准规定了大米种植、加工、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原告称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责“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生产。

   
2007年3月30日,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内容为“有机功能米及其种植方法”。根据申请材料中“说明书”记载,该发明属于农作物种植技术领域;该发明所涉及的内生菌学名为植物细胞内生菌(Cell
Endophytic
Bacteria);该发明的积极效果在于:采用内生菌生物拌种技术处理稻种,使水稻植物细胞内生菌与其宿主细胞互利共生,种植出的稻米除了有普通大米原有的营养成份外,还富含多种维生素、氨基酸及多种微量元素,以及天然特种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生物活性物质CEB活性素,因而具有增强体力、提高免疫功能、抗疲劳等功效。2008年10月6日,上述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将上述专利转让给聂晓梅。此后,聂晓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变更专利申请人的申请。2008年11月5日,该单位发给聂晓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变更为聂晓梅。

   
2007年12月21日,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晓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细胞内生菌素Cell
Endophytic Bacteria,CEB”。

   
根据2008年4月25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科技查新咨询检索中心对“百合鳞茎细胞内生菌的发现”进行科技查新的结果,国内外有较多植物内生菌(包括单子叶植物内生菌)的相关报道,但未见植物细胞内生菌的相关报道,未见百合(细胞)内生菌的相关报道。

   
根据原告提供的《生物技术通报》、《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国医院药学杂志》等国内学术期刊近几年所刊登的科研文章记载,植物内生菌可产生多种全新的活性物质,作为微生物防治资源、外源基因的载体和新药来源,在农业、医药卫生领域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具有一定的抗肿瘤作用

   
按照武汉政铨生物工程研究所于1993年委托北京电力医院就张政铨、聂开印共同研究的“生物工程水稻”的保健功能进行的测试,上述研究所提供的测试样品谷物提取液能提高实验小鼠细胞免疫水平,在调节机体的脂肪代谢方面,起到非常明显的降血脂作用。能够明显延长小鼠的游泳时间,抗应激与平衡能力明显优于对照组。能明显提高机体溶菌酶活性。按照上述研究所于1996年委托上述医院就“901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及抗应激功能进行实验研究,将被测试的谷物经过冲洗、生理盐水浸泡、煮沸、放凉等步骤获得稻谷提取液(简称AB),给实验小鼠腹腔每天注射一定含量提取液,经过1
0天,与注射相同剂量的生理盐水的小鼠相对比,结论显示:AB能明显延长小鼠游泳、爬杆时间,显示良好的抗应激作用,提高免疫功能,调节脂肪代谢。

   
根据《中国生化药物》、《药物生物技术》等国内学术期刊所刊登的科研文章记载,口服SOD可以引起生物体中SOD含量增加,主要在于调节生物体内的SOD代谢水平,使之不致于衰退;口服SOD可能通过降解的外源SOD诱导内源SOD产生和完整生物大分子进入等途径使血红细胞的活性升高,进一步证实SOD口服有效性和持久性。

   
2007年3月2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围绕“德润生白金米”通过电话方式向多人进行采访,其中包括被告。被告在节目中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他们公司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此后,被告将该节目的谈话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

   
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刊登一篇记者撰写的题为“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记者称就“德润生白金米”的问题,被告接受该报的专访,并回电子邮件表示,该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ic
Bacteria这种说法……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的文章。在该文中记载“方舟子接受本报采访时,继续发表了自己对‘德润生’大米的怀疑。他曾经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Medline中检索,并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对原告在其网站上称“德润生大米”在蒸熟后活性成分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主要因为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这一说法,被告称为“荒唐”。

   
2008年5月3日,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对原告起诉状的点评。

   
在原告公司的网站以及其他关于“德润生CEB营养米”的报导中对该产品的宣传记载:“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为德润生CEB营养米全国总经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了原生的微生物……”;“CEB全称叫细胞内生菌”;“采用世界独创、国际领先的CEB生物技术”;“CEB营养米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

   
根据《生命科学》2006年2月号、《山东医科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美国临床营养杂志》(美国)1983年1月号、《实用医技杂志》2007年11月号等学术期刊所刊登的文章以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网站刊登的内容所记载,自20世纪中叶起,国外已在多种植物中分离得到了不同种属的内生细菌;商品化SOD酶由于稳定性不好,非常容易失活,因此极大地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口服SOD不影响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夸大抗氧化剂的功能,导致抗氧化物质的滥用,服用相对高量的补充抗氧化剂的效果和安全性这样的基本问题尚需解决,抗氧化剂可能对健康带来不想要的后果。

   
经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查询,未搜索到“Cell Endophytic
Bacteria”短语;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进行术语查询,无“CEB”或“Cell Endophytic
Bacteria”。

   
诉讼中原告就因被告之言论导致产生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其对外网站上对“德润生CEB营养米”进行宣传,并对外宣称其为该大米的“全国总经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这一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亦为该大米的专利申请权人,应当可以认定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是本案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被告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对“德润生CEB营养米”进行了负面的评价,涉及到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张、聂两名科研人员并不知名,其科研成果不具有首创性;二、为“德润生CEB营养米”出具检测报告的“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权威认证机构;三、“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是原告杜撰的名词,不是科学文献中的说法:四、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用于农药、肥料;五、大米蒸熟后大部分活性成分仍然保留,并被人体吸收是错误的。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张、聂两名科研人员在八十年代中期发现了单子叶植物百合和山慈菇细胞内有“内生菌”。按照当时多家权威媒体的报道,该“内生菌”为单子叶植物细胞内的“内生菌”,被媒体认为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是具有首创性的科学发现,且在此后该科研成果经相关机构鉴定,认定了该发现以及应用方面的研究具有首创性。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否认上述成果的首创性,是基于学术文章中关于20世纪中叶国外在多种植物中得到了内生细菌的阐述。而细胞内生菌与植物内生菌并非同一概念,亦非同一科学发现。被告否认张、聂科学发现的首创性,并无充分的理论与事实依据。但被告就植物内生菌的陈述有相应依据,且两个词汇的确容易混淆,即便武汉植物研究所就张、聂上述科研成果的鉴定中也将其称为“百合内生菌的发现”。故被告的相关言论,尚在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内,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恶意,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按照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其翻译件记载,“BRUNSWICK
LABS”的确为一家国外的检测机构,确切名称为“博思维科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对此亦并不否认。故被告对该机构的评价,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并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名词或术语,在英语医学文献中也并非专有名词。而且,原告自称与其存在关联的公司也将上述词汇申请进行商标注册,更印证了“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非既有的科技名词。被告对该事实的评价不构成侵权。

   
综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学术文章可证实,目前就双方争议的SOD进入人体后是否能保留大部分的活性,是否能被人体充分的吸收,以及抗氧化物对人体有无副作用的问题,尚处于学界争论的层面,并未形成压倒性的观点。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报告,就原告销售的“德润生CEB营养米”中的确存在一定含量的SOD,以及具备一定的抗氧化能力。但该大米加热后是否大部分活性成分仍然保留,是否能被人体充分吸收,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故在此阶段,原、被告作为持不同观点者,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指出原告在宣传产品时就上述问题存在错误观点,不应认定为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表明,细胞内生菌自其被张、聂从百合中发现并提取以后,张、聂及其他相关的科研人员,继续对该课题进行实验和探索,并将该菌应用到农业领域,在将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获得成功。由此可见,在最初细胞内生菌的研究方向上,确实比较集中体现在农业领域。故被告就植物内生菌主要用于农药、肥料的评价不足以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至于双方对SOD之中文称谓发生的争议,更不会造成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关于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对原告起诉状的点评一节,由于该文作者并非被告,亦不能证实系被告的言论,故原告以该篇文章为依据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被告对“德润生CEB营养米”相关问题所发表的言论,有些存在一定的疏失,并且言辞激烈,但尚未超出观点争鸣之范畴,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物公开阐述自己的观点,本身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亦鼓励勇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并以此取得商业利益的行为。被告对于原告就“德润生CEB营养米”所宣传内容的科学性持否定态度,在面对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时,应当审慎有节。特别对于在科技领域尚存有争议的问题,更应当注意自己的用语,不宜使用诸如“骗人”、“荒唐”等过激的词语,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超过七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杜改俭
审  判  员 
邓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长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印章)

二O 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丽萍
邹  冉
文件编号:081222 -10312-31-37-717741

 



“德润生天价大米”诉方舟子案一审判决书(上)

23 12 2008年

[本判决书电子版略去了委托代理人的部分信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5626号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7号百盛写字楼7010室。
   
法定代表人聂晓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萧××
   
委托代理人王麒杰(曾用名王凌平),男,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是民,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生公司)诉被告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德润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萧××、王凌平,被告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润生公司诉称:1986年,原告的关联公司,也是“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研制者——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过五年研究在单叶子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并以论文形式向外界公布。

   
该科研成果于1991年获得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明确阐述了“世界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成功分离与培养成功了百合内生菌、用百合内生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提高了小麦原生质体的抗性、从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是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

   
为了将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百合内生菌”的发现人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及其女儿聂晓梅自筹资金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到粮食作物改良,以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和营养成份的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研究,成功地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于水稻,不仅提高了水稻的单产10%—1
5%,而且提高了水稻的内在营养品质,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该大米已通过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等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2005年,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培育出具有高度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取名“德润生CEB营养米”,并在其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德润生大米”的生产、销售工作。在投放市场前,“德润生大米”已开始专供包括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等机关。

   
2007年3月27日,被告利用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向全国进行广播之机,通过电话方式,对“德润生米”及其营养素、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

在该节目播出时,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主持人以“今年以来,一种每公斤售价高达96元的高科技大米高调登陆上海市场。商家宣称,这种高科技大米富含CEB细胞营养素,其中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CEB细胞营养素具有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商家的这些宣传却引起了上海当地打假名人王海东的警觉。近来,他不断向媒体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坚称德润生白金米涉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作为开场白后,被告(以方舟子为笔名)以“学术打假名人”自居,其发言信口雌黄。被告在节目中声称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这两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原告方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其还没有见到有人说用它来提高粮食营养价值的。”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研究领域知之甚少,武断地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造成该节目主持人及广大听众误以为原告的“德润生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是“骗人的”。

此后,被告将上述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试图通过互联网继续抵毁原告名誉。

2008年2月20日,原告发现《上海法治报》刊登了一篇由作者撰写的“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指责原告销售的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

   
针对“德润生大米”含有的抗氧化“SOD”因子,被告却宣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事实上,被告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SOD”是超氧化物歧化酶的缩写。

   
而对“德润生大米”“已经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BRUNSWICK LABS)的认证”一事,被告却诬蔑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的文章。被告在此文中除继续宣称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外,指责原告销售的“德润生大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

   
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德润生大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的重大发现——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与现在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德润生大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的名誉,完全违背了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现原告依法要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该内容和版面须经法院或原告认可,五家综合类及专业平面媒体:科技日报、科技时报、上海法制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名誉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20万元(按照德润生大米投入研究费用及市场推广投入费用比例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是民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在“中国质量报告”节目、电子邮件、《上海法治报》以及《中国青年报》中对“德润生大米”的评价均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被告发表的这些言论,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被告称“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原告若主张被告说法有误,应当举证证明“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到有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说法。而原告对此未举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被告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与生物学基本常识一致,并有相关的他人的论文支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

   
被告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有关“德润生大米”的欺诈(骗人)事实主要表现为:1、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个人均不是任一个水稻品种的品种权人或申请人。2、“德润生大米”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保健食品。3、“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春义表示:细胞内生菌的英文是introcellular
endophytic
bacteria,而不是CEB。在生物界、农业界,除了原告及其关联者,没有人使用“CEB”这原告关系人自己制造的名词。4、原告仅仅通过浸泡稻种的方式,就可以让水稻中含有某种外来物质,这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让众多真正的科学工作者觉得不可思议。其中,中国农业大学植物遗传育种系主任李建生说:“绝对不可能。想让作物在生长过程中产生外源物质,现在惟一的途径就是转基因技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博士生刘夙认为若德润生在宣传中所宣称的“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普通大米则没有这些活性成分”情况属实,那么制造这些SOD的基因只能是来自水稻以外的其他生物,那么只能说明德润生大米是地道的转基因食品。5、原告所谓“特殊生物活性成分”、“CEB营养素”并不是一个科学的表述。6、原告称“德润生大米”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的认证”,但原告没有提交认证证书。且境内外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在中国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美国机构权威何在,而实际该家机构仅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7、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国科学院仅于1991年对“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作出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且42.85%的评议组成员表示不能作结论性评价。有关“CEB技术”是中科院科研成果,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的说法,更是子虚乌有。7、就该大米,并没有检测标准,原告仅将样品交测试机构做检测,测试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便说成是“通过”“测试”,是偷换概念。8、“中国航天员中心”不可能为什么大米做什么检测。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被告认为,中国的公民和企业有学术研究的自由,但也需接受学术界规范制约。

   
(一)不得自吹自擂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二)审慎推广成果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

   
因此,如果有人真的发现了一种新的生物活性物质,应该先发表论文公布其发现并争取获得学术界的认可,而不是急着推向市场,向无专业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推销。

(三)规范科技名词使用

   
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明确指示,经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

   
科技名词的规范,是科技发展的必需。而随意自创名词、滥用不规范术语,将导致学术研究的混乱,甚至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读。

   
学术自由不得对抗国家法治。中国法律对新技术没有留存什么法治特区。任何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均须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标准。

   
任何人都不能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借口或理由对抗国家法律的执行,或寻求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

   
任何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幌子的虚假宣传,均应受到法律追究。

   
总之,被告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臆断”或违法、失当之处,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为一组证据:

   
(一)1991年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
   
(二)1986年武汉植物学研究所发表的《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论文。
   
(三)1986年《中国科技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
   
(四)1987年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原中国农业电影制片厂)拍摄的《植物内生菌》科教片。
   
(五)1988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授予《植物内生菌》科教片优秀科教片的证书。
   
(六)2008年4月14日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出具的《证明》。
   
(七)1986年武汉植物学研究发表的《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论文。
   
(八)1986年《光明日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
   
(九)1986年《科学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
   
(十)1986年《文汇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

   
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先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种菌对培育植物优良品种具有重大意义。并非被告所述国外的人发现的植物内生菌。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均和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并未质疑张、聂对百合内生菌的发现,而是强调植物细胞内生菌的发现并非国内首创;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将张政铨和聂开印定义为科学家的学术头衔不合法;新闻报道只能代表媒体的观点,不能代表公认的观点;科学工作者取得的成绩主要看其所任职务和发表的论文以及科研成果。

   
二、为一组证据:

   
(一)2006年《生物技术通报》中发表的《植物内生菌的开发与研究进展》,证明植物内生菌可产生全新物质,在农业、医药、卫生具有重大意义,对人类抗癌有效。

   
(二)2007年《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抗肿瘤活性的研究》,证明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可抑制小鼠的肿瘤,“德润生大米”具有抑制肿瘤出现的科学依据。

   
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植物内生菌的开发与研究进展》的参考文献是原告单位及其关系人所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采用了该文献中相关成果,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三)2006年《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对人红白血病K562细胞株抑制作用》,证明德润生大米对红白血病K562细胞株抑制作用的依据。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只表述了多糖的作用,不能证明内生菌和SOD的作用。

   
(四)科技部2008-115《科技查新报告》,证明植物内生菌发现的领先性,张、聂教授的发现仍处于领先地位。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原告运用的CEB的英文词汇不是通用术语,为原告自创词语。对原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并非科技部出具,而是武汉科技查新咨询检索中心出具。

   
(五)2007年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德润生大米的《检测报告》,证明根德润生营养米具有SOD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数值。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称不能证明德润生大米富含SOD,富含应有对比,且检测时均系原告自行提供的样品。

   
(六)2006年武汉大学测试中心出具的关于德润生大米的《检测报告》。证明根据检测内容,德润生营养米富含SOD营养成分。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称武汉大学的检测报告没有公章,不能证明德润生大米的营养成分

   
(七)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及美国驻华使馆的证明以及中文翻译材料,证明每克德润生营养米抗氧化能力分析;博思维科实验室是合法注册、设立的,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实验室。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翻译公司并不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单位,不能证明这家公司有认证资质,该公司不是国内认可的鉴定单位。

   
(八)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出具的认证证书,证明该实验室不仅对德润生大米的样品检测抗氧化能力进行肯定,而且对整个产品品质的稳定性进行肯定。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这种认证,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的公司不得擅自开展认证活动,其认证行为违法,且从证据中看不出认证的内容。

   
(九)2008年3月l5日《中国食品质量报》对德润生大米关于抗氧化营养剂研究与国民健康国际论坛的报道,证明德润生营养米具有抗氧化能力,得到ORAC国际认证。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文章刊登在专题版,属于广告性质,对内容不认可。

   
(十)1996年电力医院做出的《生物工程水稻保健功能的实验研究》、《90l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与抗应激功能的实验研究》以及相关影像资料,证明德润生大米有强抗氧化能力、降低血脂等功效。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电力医院不具备检测资质,不属于科研单位,且该证据加盖医院医务处的公章,并不是以医院名义出具;一部分检测人员现已成为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实验中是给小鼠注射进行实验,不是直接食用,与原告的证明目的无关。

   
(十一)1995年《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的《口服超氧化物歧化酶在生物体中的吸收》;1999年《药物生物技术》杂志发表的《口服外源SOD的完整生物大分子吸收的研究》,证明口服SOD在生物体中可被吸收,SOD加热降解活性灭失后,可使红细胞中SOD活性升高,并非被告所述加热后无功效。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口服SOD的作用推翻了现有的科学常识,如属实应当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并证明相关实验具备可重复性。

   
(十二)照片8张,证明张、聂首次在单子植物中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有重大意义;德润生大米具有优良品质;德润生大米具有抗氧化能力经过权威认证,相关教授对德润生大米在论坛上给予较高评价。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称科学评价与和名人合影无关,照片不能看出人员的身份。

   
(十三)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证书,证明德润生大米的优良品质得到认可。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称与本案无关。

   
(十四)CEB大米的企业标准,证明德润生大米已获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认证,现在该大米的生产有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称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十五)《科技中国》杂志2 008年1
0月刊报导–德润生:“天价大米”背后。证明该杂志报导了植物细胞内生菌的发现、研究以及德润生大米的培育、功能研究以及生产过程。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称撰写该文章的记者是非法记者,中国记者协会网站上查不到该记者姓名。该文章是偏袒原告的不切实际的报道,没有事实依据,是单凭原告资料而做的单方夸耀。该刊物不是学术刊物,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刊物,非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并不等同于学术界对文章所述的事实以及科研成果的认可。故不认可该文章的观点,不认可该文章的内容。

   
(十六)中信公证处(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10079号公证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查询的“金莱泰”牌平基胶囊的情况。该产品的主要成分包括SOD,保健功能是抗氧化,证明国家认可以SOD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可以具备抗氧化功能,而且该产品是口服剂型的,必须经过高温通过肠胃吸收,也就证明了被告所提出的加热失活等没有依据。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该保健食品与原告无关,而且主要原料很多,不是批准这一产品批号就代表药监部门认可只要有SOD就能抗氧化。该证据中产品服用注意事项也写明不能替代药物,含有营养素,与同类营养素同时服用注意用量,证明不能过多服用。

   
(十七)商标局出具的注册商标申请,证明原告已申请商标注册,CEB的表述不是杜撰而是有所根据命名的。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能注册为商标恰恰证明CEB是原告杜撰,只有包含新颖性而非通用术语才能注册为商标。

   
(十八)2008年10月6日吉林米业公司证明、专利局调取的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书以及收取材料清单,证明专利申请人已由吉林米业公司转让给原告的法人代表。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称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受让方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不等同于原告,主体不一致。该转让明显是在被告2008年1月31日答复《上海法治报》记者后作出的。当时经相应检索,原告确实不是有关CEB技术的权利拥有者和申请方。专利申请即便被专利局受理,也不等同于国家认可专利权。

   
(十九)(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王海东在上海起诉本案原告的案件判决情况。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称判决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为一审判决,无生效证明。该案原告败诉,很重要的原因是法院认定了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即认为该案原告不是最终消费者,且该案与本案法律关系以及涉及的案情不同,判决没有确认本案原告无任何欺诈行为。

   
三、为一组证据

   
(一)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8号公证书。
   
(二)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5号公证书。
   
(三)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
   
(四)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52号公证书。
   
(五)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

   
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用以证明:1、被告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公开宣称“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张、聂教授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CEB是原告杜撰出来的,植物内生菌主要是用来作农药、做肥料”等,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通过互联网将其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所公开宣称的“CEB是原告杜撰出来的,是骗人的东西,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用来作农药,而不是提高作物的营养价值,SOD经加热就失去活性,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仅是一家测试抗氧化能力的服务公司,并非权威认证机构”等内容对外散发,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3、被告利用报纸将其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公开宣称的“CEB是原告杜撰出来的,是骗人的东西,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用来作农药,而不是提高作物的营养价值,SOD经加热就失去活性,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仅是一家测试抗氧化能力的服务公司,并非权威认证机构”,“CEB是原告杜撰出来的,在科学文献中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SOD经加热就失去活性,原告销售的“德润生营养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4、被告在诉讼中,通过在其博客刊登对原告起诉状点评,继续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称,并未质疑张、聂是国内首次从百合中发现内生菌,被告对节目主持人叙述的是国外首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内生菌;所谓美国检测机构只是一家公司;原告所用的非通用术语无法检测到相关结果;德润生大米在上海的确搞虚假宣传;报刊文章内容中被告的表述是正确的,有众多科学研究人员支持被告的观点;对起诉状的点评是被告委托代理人进行的,只是由被告转载至个人博客。

   
被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91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网站上有许多不科学的信息和虚假的、非法的广告宣传信息。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系其网站内容。原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被告应该围绕原告提起的诉讼事实以及请求提供证明其未侵权的证据。被告所述的证据证明目的仅仅是被告的一家之言。

   
二、被告给《上海法治报》记者的电子邮件回函。证明被告看到有关记者提供的线索之后,浏览原告网站之后认为存在虚假宣传,给记者的回函中明确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被告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自己擅自评论,是被告名誉侵权的证据。

   
三、为一组证据:

   
(一)美国医学图书馆网对“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二)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对“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三)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对“CEB”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该组证据证明,美国生物医学文献及中外科学文献中没有“Cell Endophyrte
Bacteria”及其简写“CEB”的提法。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CEB是科学发现的缩写,在知识资源总库或者人类知识界当中是否被记载应该是由发现人主张此权利,技术是否成立并不取决于被告的查询结果。如果被告认为该技术不成立,应该拿出科学依据。

   
四、《生命科学》杂志2006年2月刊登的论文:《植物内生细菌的分离、分类、定殖与应用》,证明学者观点:自20世纪中叶起,国外就已经在多种植物中分离得到了不同种属的内生细菌。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五、为一组证据:

   
(一)《山东医科大学学报》1987年刊登的论文:《超氧化物歧化酶及其制剂的稳定性》。
   
(二)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SOD酶的研发与产业化”的网页。

   
证明多数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官方观点均证明超氧化物歧化酶是易失活性的,否认原告网站中关于超氧化物歧化酶蒸熟后保留大多数成份的观点。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六、为一组证据:

   
(一)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上对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品种权信息的检索结果。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产保健食品数据库中对“德润”的检索结果。
   
(三)中国农药电子手册公布的拌种剂名录。
   
(四)中国农药电子手册农药相关单位数据库对原告及其关联单位的查询结果。

   
证明德润生大米非农业新品种、非合法保健品、也不是合法拌种剂。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中国农业新品种保护是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种子,种子属于专利的性质,可以申请专利。原告销售的德润生大米是直接食用的,而非种子,故不用申请水稻种子的新品种保护。该大米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食品,更与农药无关。

   
七、为一组证据:

   
(一)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数据库中对张政铨论文的检索结果。
   
(二)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数据库中对聂开印论文的检索结果。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聂晓梅申请或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
   
(四)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张政铨申请或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
   
(五)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聂开印申请或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或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

   
证明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专业论文甚少,无专利技术,原告称他们为科学家,享有极高地位是虚假宣传。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上述科学家已经作出贡献,此贡献并不体现在论文数量和专利数量上。

   
八、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数据库中对关键词“超氧歧化酶”的检索结果,可检索到该词汇。证明原告称被告表述的超氧歧化酶错误,实际原告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被告应提供有这种缩写的论文或者其他科学文献。

   
九、原告部分企业档案资料,包括企业登记表以及公司章程,来源于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数据库,证明原告公司注册资本低、从业人员少,亏损,均反映了原告的真实经营情况,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其虚假宣传。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注册资本与是否具有科学技术成果无关。

   
十、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对关键词“德润生”的检索结果,显示有“德润生”字样的公司非原告一家,证明原告自称被告损害其营养米的声誉,但未证明其是德润生这个商标、品牌的唯一权利人。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检索显示的多家公司存在是客观的,原告与其他“德润生”公司是控股关系,利益是共同的。

   
十一、为一组证据:

   
(一)《劳动报》2008年1月19日刊登的德润生CEB白金米广告。
   
(二)《新闻晚报》2008年1月26日刊登的《德润生白金米入沪》广告。证明原告通过报纸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两份证据是对原告商品正面宣传,被告无权认定为虚假宣传。

   
十二、为一组证据:

   
(一)中国新闻网2008年4月25日《打假打到中科院科研成果方舟子被德润生起诉》文,报告通过记者的转述可以得知原告在进行这样的宣传,自称“CEB技术是中科院少数几项成功转化为产品的科研成果之一”,还说由于CEB技术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当时就获得了科学院院长基金的扶持,并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在国家的支持下经过近30年的努力才最终产业化”,是虚假宣传,原告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言论。

   
(二)2008年6月23日中国新闻周刊《“天价大米”的前世今生》文。证明一些专家支持被告的观点,“天价大米”每斤成本仅比普通大米多不到6分钱等。

   
原告对(一)的真实性不认可,(二)的真实性无异议,称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被告诋毁原告的依据,(二)能证明德润生大米的科研成果。

   
十三、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术语数据库对CEB的检索结果。证明“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CEB”是发现人自起的名称,是否报审是发现人的权利。

   
十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证明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资料来看,“有机功能米及其种植方法”专利权人是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或其关联公司。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该公司是原告的合作单位,当时原告以该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2008年9月,该公司已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十五、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初中生物基础知识》中120-124页内容,证明蛋白质都必须消化成氨基酸,才能被人体吸收。酶是蛋白质……这些知识均是常识。而原告网站上宣传的SOD对人体的作用与科学不一致。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德润生大米富含SOD,转化氨基酸是另外一个问题,此证据不能构成被告指控原告技术是骗人的依据。

   
十六、为一组证据:

   
(一)1973年《生物化学和生物物理学档案》第159期《四唑氧化酶与超氧化物歧化酶为相同物质的论据》论文,有“将四唑、缓冲液和超氧化物歧化酶在25摄氏度放置30分钟,然后加热到100摄氏度5分钟,使酶失活”内容。即:超氧化物歧化酶加热到100摄氏度5分钟,活性丧失。

   
(二)《美国临床营养杂志》1983年1月号“膳食中的超氧化物歧化酶不影响组织中的含量》论文,该文章研究口服SOD对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的影响,结论是:口服SOD不影响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

   
以上证据证明,大米加热5分钟酶丧失,故原告宣传的煮熟米含大量酶是虚假宣传;口服SOD不影响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原告宣传的大米功效对人体影响不大。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十七、博思维科实验室公司中文网站首页打印件,证明博思维科实验室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网站自称:“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Brunswick
Laboratories
LLC)是全球首席抗氧化能力分析及合同研发外包(CRO)服务机构”。该公司非官方机构,LLC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陈述的美国权威机构仅仅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美国除了政府,其他的检测、商业机构、银行均是私营。该实验室是客观存在的检测机构,并且是具有检测能力以及检测成果的机构。

   
十八、《应用与环境微生物学》1976年11月号《胚珠和种子内的细菌》论文以及翻译件,该证据复印件从国家图书馆复印,并加盖公章。最迟于1976年,国外科学工作者已经发现了存在于植物细胞质内的膜包小泡中的细菌,即“植物细胞内生菌”。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该论文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理论,并不代表现在的科学,其主张不能作为现在科学的依据。该论文只能证明胚胎和植物种子里发现细菌,非原告所述从细胞内发现细菌。

   
十九、“王海热线”网2008年5月8日刊登的《德润生大米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被起诉》一文。证明原告广告涉嫌虚假宣传,高价销售是一种欺诈,被上海的王海东起诉。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王海东起诉属实。

   
二十、为一组证据:

   
(一)2008年4月24日新华网转中华工商时报文章《国产最贵大米技术之争短期恐难了断》。
   
(二)2007年3月30日南京报业网文章:《“运动员专用大米”涉嫌违规宣传》,记载:南京日报报道:“国家运动员专用大米”因涉嫌违规宣传,代理商已被下关工商分局勒令整改。证明第三方即案外人对原告所销售大米有所投诉。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不能构成被告诋毁原告名誉权的依据。媒体有权利进行报道,但报道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十一、2007年8月l3日,新浪网一新浪财经栏目的文章:《德润生集团北京德润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德润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宣传为“是以德润生公司的核心技术CEB生物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而成立的专业技术开发与产业运作公司”。原告无该项技术的权利。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原告与多家公司是关联企业,有控股关系。

   
二十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企业信息数据库中对“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检索结果,证明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工程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微生物肥料的生产、销售”。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武汉德润生不是大米的生产商,是研发单位,生产是吉林德润生公司生产。

   
二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中对“德润生”商标的检索结果,证明权利主张人非原告,而应该是聂晓梅。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聂晓梅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为一组证据:

   
(一)《生物化学杂志》1990年12月15日号《构型的稳定性与解折叠的可逆性对提高人与牛的超氧化物歧化酶的热稳定性的作用》一篇论文以及翻译件,从国家图书馆复印并加盖公章。证明动物体内的SOD不完全一致,人与牛SOD83%相似,更何况人和植物的SOD,口服SOD是否对人体有益没有任何确凿的科学依据,证明原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二)《生物化学杂志》1998年3月6日号《含铜锌的超氧化物歧化酶中二联体结构的作用》论文以及翻译件,从国家图书馆复印并加盖公章,证明人和其他物种SOD是不同的,有不同的溶解温度,性质完全不同,间接推论出口服SOD是否对人体有益没有任何确凿的科学依据,证明原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翻译件不认可,翻译的不全,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内容也与德润生大米无关,论文不能成为被告诋毁他人的依据。

   
二十五、《实用医技杂志》2007年11月第14卷第32期《自由基与抗氧化剂对人体健康的再评价》论文,证明抗氧化剂的作用并不像原告在网站宣传的对人体有益健康,证明学者结合国内外研究综述:过量服用抗氧化剂会导致负面效果。抗氧化剂的作用并不像原告在网站宣传的对人体有益健康,其宣传与学者研究不符,且大多体外实验。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自由基与抗氧化剂人体作用的比对,并不是直接否认抗氧化剂对人体的益处,也没有直接认定抗氧化剂的多少对人体有益害,没有否定原告主张的提高抗氧化剂之后对人体的利处。“现在的临床中抗氧化剂起到辅助的治疗作用”也证明了我公司的大米技术是正确科学的,且有临床应用。

   
二十六、百嘉公司就“Cell Endophyte Bacteria”及其简写“CEB”进行翻译,证明美国生物医学文献中没有“Cell
Endophyte Bacteria”及其简写“CEB”的提法。

   
原告对翻译的内容不认可。

   
二十七、网页打印证据的电子版,即开庭时提交互联网资料的电子版,证明之前的证据都是真实的,网页真实存在。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二十八、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0340号公证书,系围绕被告出示证据的电子数据进行的公证,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互联网上的内容客观真实。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称不能证明被告损害原告名誉的依据,其中的报道仅仅是评论或者报道。就认证机构的性质问题,原告不是让这个公司出具认证,只是针对产品进行检测,

   
上述证据中,双方就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就被告提供的文章,大多数为复印件,且未证明出处,原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考虑文章具有学术性,且相关文章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仍然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提供的未经公证的并称系互联网信息的证据,原告也提出异议。但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有关信息的电子光盘,本院限期让原告将光盘所载信息与互联网上的真实信思进行比对,原告未在限期内提出异议,故本院亦认定被告提供的互联网信息之真实性。

 

(未完,接下)



江西卫视视频:学术打假方舟子较上劲 质疑清华顶级

22 12 2008年

江西卫视视频:学术打假方舟子较上劲 质疑清华顶级海归

 

http://tv.sohu.com/20080919/n259650375.shtml

 



科普只能写自己的专业吗?

16 12 2008年

   
出过一本《我是鸡汤》的“心灵鸡汤”专家连岳给科学松鼠会的科普文集写的序言中,以科学松鼠会为榜样要求科普作家谦卑:“科学的进步使人谦卑,科普作者,应该也把谦卑放在第一位,因为他们最知道,在自己身后,其实有海量的更内行的专业人士,只不过,他们没有写文章罢了。科学松鼠会的模式,志同道合者的聚集,其实是科普比较有效的存在方式:每个人都只写自己的专业,这既增加了文章的公信力,又避免了在所有科学议题上发言的尴尬——因为科普告诉了我们一个常识:没有任何人知道所有种类的科学。”

   
自称在所有的媒体人和网人中最敬重连岳的中国科技大学近代物理系教授李淼也跟着说:“我觉得写科普最好还是要有专业知识的,我从来不敢写例如核物理,虽然距离我不算太远。”并认为生物学出身的土摩托(Immusoul)“没有判别医学问题真伪的能力”、是个“牛二”、“13点”。

   
这里有两个问题:科普作者是否必须谦卑到只能写自己的专业?如果是的话,这一观点的提倡者或其树立的榜样自己是否做到了?

   
第二个问题很容易回答,做个小调查即可。因为我曾经给上海出版的科普刊物《新发现》写过一篇文章,承蒙其厚爱,此后定期向我赠阅。李淼在那里开有科普专栏,松鼠会的组织者姬十三在在那里主持一个叫“解惑”的栏目,专门回答读者提出的科学问题。我把今年《新发现》找出来翻了翻。姬十三认为连岳的序说出了其心声,但他那个解惑栏目的问答基本上与他的神经生物学专业无关,而是五花八门,涉及物理学、化学、营养学、生理学、动物学、进化生物学、心理学等等,可谓“天上知一半,地下全知道。”有人认为连岳的序是在讥讽我“在所有科学议题上发言”,不过比起姬十三的“解惑”,我是自叹不如的,里面的许多问题,如果我不去查谷歌和维基百科,也是有“惑”需要别人来解。

   
再说李淼。他的专业是“研究量子场论、超弦理论以及宇宙学”,但是在《新发现》今年3月号,他的专栏上有一篇《四年之痒》,是专门介绍一项有关婚姻的人类学研究的;今年9月号,他的专栏上有一篇《创造性思维与意识》,是专门评论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问题的。有趣的是,他在文中都谦卑地特地声明自己是“人类学外行”、“人类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门外汉”,但也都像科妄家(或所谓“民科”)一样提出自己的人类学、认知科学的理论,虽然一些措辞(例如“女人倾向于得到不同的基因以保存和延续物种”)足以表明他的确是外行。莫非人类学、认知科学与李教授的距离,比核物理与他的距离还要近?

   
所以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很清楚:李淼和松鼠会都不是只写自己专业的谦卑“榜样”。回到第一个问题:科普作者是否只能写自己的专业?写自己的专业比较可靠、比较令人信服,那当然很好,但是这样的标准只适合于职业科学家偶尔写写科普文章介绍自己的研究工作,很少有职业或半职业的科普作者能够达到这个要求,因为在科学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本专业的内容值得向大众介绍的很少,很快就会写完。所以经常写科普文章的人,很难不涉及到其他专业的内容。科普作家不是专门家,而是博学家。阿西莫夫是生物化学博士,但是他创作的科普作品保罗万象,几乎涵盖了所有科学学科,甚至还编写过圣经指南(从无神论的立场)、莎士比亚指南,在美国并没有人说他越界。国内老一辈的科普作家中,陶世龙是地质专业,郭正谊是化学专业,赵致真是中文系毕业的,但是他们都创作了许多非本专业的优秀科普作品,以前也没有人说他们越界。科学的不同学科、专业有共通、交叉之处,有的貌似不同学科,实质是一家,例如生物学基础研究和医学基础研究其实是一回事(国际上统称“生物医学”),李淼因为土摩托是学分子生物学出身的就认为他没有判别医学问题真伪的能力,反倒表明李淼不知道什么叫“生物医学”。我和土摩托在《大众健康》上都有专栏,所以他与医学问题有关的科普文章我也读过一些,我认为他是完全胜任的(其实学生物学出身的人对医学基础问题——不是临床问题——的理解要比医生更专业)。

   
科普作者不一定都只写自己的专业,但是应该只写自己搞明白的内容。即使是自己的专业,没有搞明白的,也不应该写(我就经常见到国内一些生物学专业的人士乱谈进化论);不是自己的专业,搞明白了,也完全可以写。当然,涉及非本专业的内容,应该以该专业的主流观点为准,最好不要自创理论,否则就成了科妄、民科,那才是真正的越界,的确是很不谦卑的。有人愿意立一个只写自己的专业的招牌,那也是其自由,不过就请他从自己做起,不要严以律人、宽以待己,把招牌当成打人的棍子。

 



关于华盛顿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生徐宥的造谣诽谤

10 12 2008年

  一个读者告知,连岳的敬佩者、圣路易斯的华盛顿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生徐宥(Eric You
XU)12月6日在其博客上说:

  “首先, 我从来就不认为方舟子的科普写的好, 或者原创性高. 不信? 读读这篇.
你要是问我方舟子一天一篇从鳄鱼到链霉素哪来这么多材料(让我一天一篇写计算机科普我都要X尽人亡啊), 我就回答了: 呵呵, 呵呵,
美国的国家地理杂志恰好很多次都比方舟子的文章早一个月两个月印刷出来送到我手里. 所以我觉得, 大家不必迷信他的科普.
他囫囵吞枣的写很多不是他的研究方向的东西, 并且脱离科研一线很多年, 写出来的东西, 看了启发是不大的.
不必迷信这个人的文章.”

  其中“呵呵, 呵呵,
美国的国家地理杂志恰好很多次都比方舟子的文章早一个月两个月印刷出来送到我手里”是加黑的,意思很明显,是在指我经常剽窃美国《国家地理杂志》的文章,或者是在看了近期的《国家地理杂志》之后根据其内容写文章的。我不久前曾提到有人“Google一篇美国《国家地理杂志》介绍动物能否预测地震的文章改一改就当成自己的科普文章在国内报纸上发表”,不知这位徐宥是不是因此得到了启发来捏造关于我的谣言?因为国内的人读不到美国《国家地理杂志》,而这位徐宥身在美国能够见到,就会让国内的人误以为他真知道了什么事实真相,因此能够迷惑一些人,有一位甚至以方舟子即使是翻译美国《国家地理杂志》文章也是做了好事来为我辩护。

  如果是翻译、编译国外的文章,而不注明,当成自己的原创文章发表,那是剽窃行为,新语丝上揭露过很多,本人岂会去干这种事情?徐宥既然言之凿凿,那就给我举出一篇文章出来,让大家见识见识我是如何翻译、编译、改写美国《国家地理杂志》的文章的,只要举出一篇就够了,就足以让“学术打假斗士”暴露出造假原形,从此没脸在网上混。也可以让大家看看我有多傻,傻到去剽窃《国家地理杂志》这份发行量最大的科普杂志。如果徐宥举不出来我剽窃了哪篇文章,这不是在对我进行恶意的造谣、诽谤是什么?自己掌握不了那么多材料,就断言别人和你一样笨所以只好剽窃?你到美国留学就是学的陷害污蔑人的把戏?这种人还口口声声提倡什么“爱”啊、“健康的心态”啊,恶心不恶心?你也知道“人和人是有差距的”,就不知道我这种人和你这种人的差距有天壤之别?

  顺便说一下,我能知道“Google一篇美国《国家地理杂志》介绍动物能否预测地震的文章改一改就当成自己的科普文章在国内报纸上发表”,会给人以我经常阅读美国《国家地理杂志》的印象,其实不然。几年前该杂志做为信用卡用户的优惠我订阅过,倒是常看的(主要也就是看看照片),但是我现在并没有订阅,也很少去看其网站,对这本杂志只是偶尔在书店或朋友家中翻翻,发现有人那么干纯粹是碰巧(碰巧有人在新语丝论坛贴了《国家地理杂志》那篇文章)。《国家地理杂志》是以地理、文化为主的,和我写的科普文章的内容本来就没有多少重叠,而且其作者并不专业,我也不敢去参考。科普杂志中,对科普写作有参考作用的只有《科学美国人》、《发现》上一线科研人员写的文章,但是就连这两本杂志我也不常看。我看得最多的是学术期刊、专著、专业网站、科普著作和教科书。

  又,查了一下,徐宥是在两年前才从南京大学数学系毕业到美国读研究生的,就算他一到美国就订阅《国家地理杂志》(“印刷出来送到我手里”),也只看了两年,就能发现了我“剽窃”,真了不起。那些想要支持徐宥、证明我剽窃的“方学家”去查阅两年来的《国家地理杂志》即可。实际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一期《国家地理杂志》都没翻过。以前污蔑我剽窃的人要么是匿名,要么是刘华杰这种破罐,敢于真名实姓指控我剽窃的,倒是稀罕得很,这位自称“南京大学top
0.1%的高材生”真有“勇气”。

 

  附:华盛顿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生徐宥(Eric You XU)的博客文章

 

  既然说到了科普, 最近关于爱科普的文章引起的争议也很多, 补几句废话吧.

  首先, 我从来就不认为方舟子的科普写的好, 或者原创性高. 不信? 读读这篇.
你要是问我方舟子一天一篇从鳄鱼到链霉素哪来这么多材料(让我一天一篇写计算机科普我都要X尽人亡啊), 我就回答了: 呵呵, 呵呵,
美国的国家地理杂志恰好很多次都比方舟子的文章早一个月两个月印刷出来送到我手里. 所以我觉得, 大家不必迷信他的科普.
他囫囵吞枣的写很多不是他的研究方向的东西, 并且脱离科研一线很多年, 写出来的东西, 看了启发是不大的.
不必迷信这个人的文章.

  其次, 我也是不怎么同意连岳在地震的时候的言论的, 但是我依然敬佩他作为一个评论人的勇气和洞见.
这些洞见并不因为他没学过概率论就失去价值. 我就算知道高深的数学, 我还是没他在社会问题上深刻. 人和人是有差距的,
不要用英俊的科学脸庞去鄙视别人, 至少读这篇博的人, 我希望没有这样的不健康的心态.

  英文中哲学叫做 philosophy, 中文叫做爱智慧. 智慧是个抽象的东西, 只有去爱它, 才会变得有趣. 爱科学,
或者说, 爱这个世界和社会, 科学和社会才会变得有趣. 如果一个科普工作者不爱这个世界,
哪里会有超人的物理学这样有趣的书问世呢?

 

 



我什么时候把自己当成科学的化身了?

10 12 2008年

  有人说连岳现在那篇很著名的“科普序”是冲着我来的,所以我才会去抨击,一切好像成了两个人的江湖恩怨。连岳的“序”是不是冲着我、冲着谁或不冲着谁,我根本就不去管他,我看到只是有必要抨击的谬论。网上骂我、批我的人多了,天天都有人要在我面前表演满地打滚,也没见我天天拿这些人练功。吴向宏博士在熊博网登了篇宏文,倒是指明了是冲着我来的。他要在那里跟人打架本不关我的事,拿熊博网的作者来“自证”也就罢了,却以“方舟子的校友”自居把我扯进去,我就拿他练练好了:

  “传教士也是特别需要谦卑的一个人群,因为他传播上帝的声音,传着传着,身份认同就容易不太好掌握了。科普作者传播科学的声音,传着穿着,往往就觉得自己是科学的化身,或者至少是科学界的化身。方舟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吴博士自称曾经是发表过不少作品的“科普作者”,要说科普作者往往如何如何,就举自己为例好了,他却很“谦卑”地举了我做为“典型的例子”。请问吴博士,我在什么时候,在哪篇文章或哪次演讲中把自己当成了“科学的化身,或者至少是科学界的化身”?能不能给我举出哪怕一个例子出来?如果仅仅因为介绍科学观点、介绍科学界观点就是其“化身”,那么有哪个合格的科普作者不是这样的“化身”?传教士把自己当成上帝的化身,是因为他们以子虚乌有的上帝的代言人自居,这和科普作者有什么可比性?

  如果是吴博士自己做梦梦见我成了“化身”,就当成事实嚷嚷,如此肆意攻击、造谣污蔑人,就是吴博士所标榜的“谦卑”、“爱”?还是因为吴博士现在成了商人了,所以就可以不要“谦卑”、“爱”,而有资格“傲慢”了?在批评别人“傲慢”之前,怎么不先照照镜子自证一下?这样的人还好意思来跟我套什么“校友”交情?“方舟子的校友”有几十万人,其中有傻子,有疯子,也有骗子,有什么稀奇的?

  科普作者无需对连岳、吴向宏这种人谦卑,因为他们是要来给科普作者当导师指点迷津的,并不能代表科普读者。对这种无知无畏却以他人导师自居的人,就应该以其人之道“傲慢”地表示对他们的轻蔑——当然我们这不是在对他们进行科普,所以别又嚷嚷是“不幸自证了连岳所说的‘傲慢’”。并不是科普作者的吃喝拉撒、一言一行都是在科普。只许他们傲慢,不许别人反过来对他们傲慢,要求别人时时刻刻都必须是“谦谦君子,温润如玉”,彷佛写几篇科普文章就如同加入了君子会一样,天下没有这样的傲慢道理。

 

附:
  牛博的一些科普作者们不幸自证了连岳所说的“傲慢”

  吴向宏 @ 2008-12-9 10:27

  我也觉得连岳的序文写得很差。但不是因为它不对,而是因为挂一漏万。连岳估计在做序方面还是处男。从主题到文风全有偏差。序文好比婚礼上的伴娘。上乘的序文不但自己打扮得风情万种,还能让身边的新人增色。中乘的序文就算自己难看点,起码不要试图去抢新娘的风头。连岳这是最下乘的序文。自说自话,自炫姿色,而且对新娘的妆容指手画脚。如果掺杂了不相干的个人情绪(我斗胆猜测,连岳曾经被方舟子刺激过,在这序文里不由有所流露),就更是对此书本文作者们的不尊重了。

  但若非如此,若作为一篇单独评论科普的文章,连岳其实说得有理。这里我要先自证一下:20年前,我也是科普作者,发表过不少作品。这么说吧,我本来是方舟子的校友,后来为了生计,才弃理转文,直至从商。交待一下这个背景,希望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诘问和争辩。下面我就直奔主题,说说连岳为何有理。

  几位牛博的科普作者们,这几天都摆出对连岳恨铁不成钢的姿态,试图教育连岳“什么才是好的(或正确)的科普”。无非是那些老套,如“传播科学的思维方式才是最大的爱”、“人们唯有在真相面前才应该谦卑”、“大量的知识和对话题的强烈兴趣才是写出优秀科普的前提”等等……这些东西都对,可惜的是,它们都是关于“好”科普的技术性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让我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个暴君治下的科学家也可以带着大量知识、怀着极度的兴趣、并且遵循完美的科学思维,写出一篇如何才能最高效地进行大规模种族清洗的文章--或者恐怖分子也可以科学地写出一篇怎样有效在闹市使用汽车炸弹的文章--诸位觉得这样的文章可以进入“好”科普的行列吗?

  哦,它们还真能进入“好”科普的行列。当然是在极端种族主义者和恐怖分子们眼里。

  科普作者既然是做普及文章,也就是一项传播事业。传播者如果不考虑其受众的趣味,譬如流行歌星不尿自己的歌迷,好莱坞商业片导演不尿观众,都是极其愚蠢的。既然科普作品的受众里包括了连岳这样的人,既然这样的人提出要求,希望你在作品里体现一点“谦卑”、一点“爱”,你丫就照做吧,就算不照做也就一笑置之吧。商业片导演反过来跳到前台指责观众没文化,那也只有陈凯歌这么“无极”的人才能干出来。

  牛博科普作者们对连岳说的“谦卑”二字,非常反感,认为“凭什么要科普作者谦卑?难道我们科普作者天然容易骄傲吗?”。恭喜答对了。科普作者的确是天然地容易骄傲的。

  这骄傲的原因,就是科普作者非常容易把科学传播,和科学本身,混为一谈。把自己和科学家混为一谈。当然,很多科普作者自己也是科学家。但是做科学研究时的科学家身份,和写普及文章时的科普作者身份,还是不能混为一谈。

  传教士也是特别需要谦卑的一个人群,因为他传播上帝的声音,传着传着,身份认同就容易不太好掌握了。科普作者传播科学的声音,传着穿着,往往就觉得自己是科学的化身,或者至少是科学界的化身。方舟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回到关于什么是“好”科普的标准。追求知识(真相)、严格遵循科学思维、以及对课题拥有强烈的兴趣,这些其实是做一个好科学家的标准。用这些东西来
套科普,就犯了“骄傲”的毛病。科学家可以自顾自地研究,不必考虑“爱”啊、“弱势群体”啊之类的。如果科普作者以为面向大众的科普事业也可以同样不食人
间烟火,就大错特错了。



“心灵鸡汤”煲科普——评连岳《爱科普,用爱科普》

6 12 2008年

有一位以给少男少女煲爱情“心灵鸡汤”出名的专栏作家连岳最近给一本科普文集写了篇序,也如对待少男少女一般,给科普作家煲上了心灵鸡汤,教育科普作家要“用爱科普”,除了有知识,还要有爱和同情心,要确定自己得站在弱势群体这一边,不要为强势群体背书,而且科普作者应该也把谦卑放在第一位云云。

爱、知识以及同情心这个“人生三要素”是从英国哲学家罗素那里搬来的,这位鸡汤专家也讲了个罗素的故事让科普作者学习,据说曾经有个老太太在罗素演讲后发言,声称宇宙像一只乌龟驮着一群乌龟,而罗素的说法不太正确。于是据说能“平静面对所有的疑问”的罗素“兴致勃勃地开始和老太太探讨宇宙是不是乌龟家族”。

其实,这个“乌龟故事”乃是个民间传说,故事的主人公有人说是罗素,更多的人说是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斯或其他人,而在故事中,主人公嘲笑着反问老太太:“乌龟又是站在什么东西的上面?”一点也不平静不兴致勃勃。多读点罗素的文章,就知道他身上洋溢着智力优越感,对愚蠢的人和愚蠢的问题一点也没有“爱”和“同情心”。比如罗素曾经说过一句在这里很应景的、可当成是针对鸡汤专家这种人说的名言:“一个蠢货对一个聪明人的言谈所做的报道永远也不会准确,因为他会不知不觉地把听到的话翻译成他能理解的东西。”他还说过一句同样值得深思的名言:“我们伟大的民主社会仍然倾向于认为一个蠢货会比一个聪明人更诚实。”

可见鸡汤专家不仅讲错了故事,还立错了榜样。虽然他对科学所知甚少还时不时地闹点科学笑话、支持伪科学(比如相信有“民间大师”预测了汶川地震、把某种低毒化工产品说成剧毒之类),但这并不妨碍他毫不谦卑地指点科普作者要把谦卑放在第一位,看来懂科学的人需要谦卑,不懂科学的人反而是可以高高在上的。要求科普作者把鸡汤专家本人都做不到的谦卑放在第一位毫无道理。最杰出的科普作家,例如阿西莫夫、萨根、爱德华·威尔逊、道金斯等人,那可是一点也不谦卑,而是充满了自信,一种来自科学力量和科学事实的信念。固然,在科学分工日益精细、科学知识极大丰富的今天,一个科普作者所不懂得的科学知识要远多于所懂的,但是这并不成为谦卑的理由,因为并没有人要求你去科普你不懂的东西,去科普自己不懂的东西,再谦卑也不行。如果你要科普的东西是你真正搞懂的(不一定非得是本专业的东西),完全可以充满自信地去科普,为什么要谦卑?科普固然应该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引人入胜,但不等于要低声下气地迁就、迎合读者。对伪科学、迷信就应该理直气壮地驳斥,莫名其妙地谦卑起来反而让人觉得它们还有几分道理、可以和科学平起平坐似的。面对“乌龟理论”这种谬论,为什么还要浪费时间谦卑地与之兴致勃勃地探讨?就因为其提出者是个老太太,所以再荒谬的谬论也必须谦卑地对待?

更荒唐的是,鸡汤专家竟然也要对科普讲政治,要求科学服从其政治利益,要求科普作者只能站在弱势群体一边,这真算得上文革时期“政治挂帅”、“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翻版。难道也想在科普作者中划分左中右政治路线?科普作者如果不把自己当成政治活动家或政治活动家的御用文人的话,他只能是站在科学一边。弱势群体有不科学、反科学、伪科学的言行,就不应该纵容,强势群体有符合科学的举动,就应该背书——当然,强势群体不科学、反科学、搞伪科学,也要反对。弱势群体并非就天然正确的,在科学问题上尤其如此。

鸡汤专家还很有同情心地为科普作者的前途担忧起来了:“一个科普作者始终面临的危机是,科普文章的可替代性太强。仅仅为了得到科学知识,可以非常方便地查问维基百科及更专业的资料库,他为什么要看你的科普?因为他感觉到你除了有知识,还有爱,还有同情心。”那些对自己要科普的内容缺乏真正的理解,靠谷歌和维基百科拼凑科普文章的作者也许会有这种危机感,所以要靠低声下气来招徕读者,靠插科打诨来取悦读者,把科普变成了庸俗的娱乐、快餐式的消费。但是,维基百科的知识是靠不住的,专业资料库的材料不是一般人能看懂的,科学的道理并非人人可以靠查百科、资料库就搞明白的,科学之美、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更无法通过查百科、资料库就能够领略的。优秀的科普作品从来靠的是科学知识本身所展示的美丽,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优秀的科普作品也很难被替代。鸡汤专家还是先担忧自己的鸡汤能被喝到什么时候更好。

有爱和同情心当然是好的,谦卑有时候也是一种美德,但是这些都不是鉴定科普作品的好坏、对错的标准。也许它们是鉴定心灵鸡汤的标准,那样的话,鸡汤专家自己留着用好了,比如,以后碰到自己不懂的科学、科普领域,至少也要学着谦卑吧。

2008.12.6

附:
一只罗素喜欢的松鼠

连岳

科学松鼠会的书马上就要出了,姬十三让我写个序,他很客气,要给我稿费,我也很客气,不要稿费,因为给科普书写序,正是我的一大乐趣。

祝此书快快上市,早日大卖。祝这些天才少年们出更多的书,让更多人喜欢科学。

爱科普,用爱科普

连岳

如果我们认为科学是人类进步的重要力量,科普就是需要的。严格来说,多数文章可以算成科普,不过有的在普及社会科学,有的在普及自然科学。科学松鼠会普及的,是后一种。但无论是哪一种,罗素先生说的人生三要素,是好文章追求的要点:爱、知识以及对人类苦难的同情。

曾经有个老太太在罗素演讲后发言,声称宇宙像一只乌龟驮着一群乌龟,而罗素的说法不太正确。乌龟说当然不太符合主流科学,在哲学史、数学史及文学史上都占据重要地位的罗素先生,兴致勃勃地开始和老太太探讨宇宙是不是乌龟家族。他并没有以现在的时髦作法,对这个老太太怒喝一声:愚民!疯狗!傻逼!然后在观众的掌声中以漂亮的科学背影退场。

一个写普及性文章的人,应该像罗素一样,平静面对所有的疑问,哪怕其毫无知识含量。这种做法才合乎逻辑科学:正因为他没有知识,你的普及才有价值,如果他跟你知道得一样多(或者比你更多),为什么要来看你的普及文章?在现代社会分工极精细的背景下,优秀的科学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个问题,我不知道。”科学的进步使人谦卑,科普作者,应该也把谦卑放在第一位,因为他们最知道,在自己身后,其实有海量的更内行的专业人士,只不过,他们没有写文章罢了。科学松鼠会的模式,志同道合者的聚集,其实是科普比较有效的存在方式:每个人都只写自己的专业,这既增加了文章的公信力,又避免了在所有科学议题上发言的尴尬——因为科普告诉了我们一个常识:没有任何人知道所有种类的科学。

一个科普作者始终面临的危机是,科普文章的可替代性太强。仅仅为了得到科学知识,可以非常方便地查问维基百科及更专业的资料库,他为什么要看你的科普?因为他感觉到你除了有知识,还有爱,还有同情心。这就牵扯到科普作者为谁代言的问题了,科普作者的人文关怀更是不可或缺的,要确定自己得站在弱势群体这一边,他们申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推动社会的进步,都需要科学知识的帮助,也希望自己在面临专业疑惑时,有科普作者能出来帮助他们。强势群体不需要你的背书,在任何时间,他们都有足够的力量将不科学的东西包装成科学的样子。随便抓一个弱势者,你都能从他身上发现诸多不文明、没科学的印迹,用科普的名义暴打一顿,又轻松又愉快,每次都能技术性击倒。但是这种文章你多写几篇,读者就抛弃你,因为他觉得你不过是借了几个科学术语自大而已,你其实并不在乎他缺乏科学知识的痛苦,你甚至希望以他无知的丑陋来衬托出你英俊的科学脸庞。

科学松鼠会具有知识,这个毫无疑问,他们也在强化爱与同情的特质。但愿他们很快可以成为一只罗素喜欢的松鼠,成为弱势群体信任的松鼠,成为最让人喜爱的科普吉祥物。

 



转:文傻给“科普”作序

5 12 2008年

  文傻给“科普”作序

  【太蔟按:一个喜欢给少男少女灌心灵鸡汤、科学素养低下的文人,竟把“给科普书写序”当成“我的一大乐趣”。更有趣的是,一群科普作者,出版科普书籍,不去找一位公认的科学大师作序,而去找一位基本不知科学为何物的文傻作序。真个是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

 

  一只罗素喜欢的松鼠

  连岳 @ 2008-12-5 13:37:48 阅读(171) 评论(3) 推荐(1)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科学松鼠会的书马上就要出了,姬十三让我写个序,他很客气,要给我稿费,我也很客气,不要稿费,因为给科普书写序,正是我的一大乐趣。【太蔟:看这你谦我让,浓浓的“爱”意。】

  祝此书快快上市,早日大卖。祝这些天才少年们出更多的书,让更多人喜欢科学。【太蔟:不愧是心灵鸡汤。这一个“天才少年们”,多少人的心灵感冒会即刻痊愈。】

  ——————————-

  爱科普,用爱科普

  连岳

  如果我们认为科学是人类进步的重要力量,科普就是需要的。【太蔟:如果我们“不”认为科学是人类进步的重要力量,科普就是“不”需要的。】严格来说,多数文章可以算成科普,不过有的在普及社会科学,有的在普及自然科学。科学松鼠会普及的,是后一种。但无论是哪一种,罗素先生说的人生三要素,是好文章追求的要点:爱、知识以及对人类苦难的同情。【太蔟:不论何处,“爱”、“对人类苦难的同情”之类的心灵鸡汤是不能忘了盛上一碗的。你知道吗?自由电子在高压线中跑动,是为了人类的幸福。“百灵鸟双双地飞,是为了爱情把歌唱。”】

  曾经有个老太太在罗素演讲后发言,声称宇宙像一只乌龟驮着一群乌龟,而罗素的说法不太正确。乌龟说当然不太符合主流科学,在哲学史、数学史及文学史上都占据重要地位的罗素先生,兴致勃勃地开始和老太太探讨宇宙是不是乌龟家族。【太蔟:这是故事的英文维基版:A
well-known scientist (some say it was Bertrand Russell) once gave a
public lecture on astronomy. He described how the earth orbits
around the sun and how the sun, in turn, orbits around the center
of a vast collection of stars called our galaxy. At the end of the
lecture, a little old lady at the back of the room got up and said:
“What you have told us is rubbish. The world is really a flat plate
supported on the back of a giant tortoise.” The scientist gave a
superior smile before replying, “What is the tortoise standing on?”
“You’re very clever, young man, very clever,” said the old lady.
“But it’s turtles all the way down!”原来罗素(假若真是罗素)的“superior
smile”不是居高临下对弱智的嘲笑,而是充满“爱、知识以及对人类苦难的同情”的“兴致勃勃”的“探讨”。】他并没有以现在的时髦作法,对这个老太太怒喝一声:愚民!疯狗!傻逼!然后在观众的掌声中以漂亮的科学背影退场。【科学主义者就象鲁迅,若说谁是弱智,是要给出证据的。上面故事主人公的
“superior smile”,是由那个让小老太太万劫不复的反问“What is the tortoise standing
on?”来支撑的。我说连岳是文傻,是由以前的证据及上面他对罗素故事的扭曲和误解来支撑的。】

  一个写普及性文章的人,应该像罗素一样,平静面对所有的疑问,哪怕其毫无知识含量。这种做法才合乎逻辑科学:正因为他没有知识,你的普及才有价值,如果他跟你知道得一样多(或者比你更多),为什么要来看你的普及文章?【太蔟:“a
superior smile”是很“平静”——一种不屑的平静。:-)
对不具有一定逻辑思维能力和一定知识水平的人,科学是普不下去的,正如我们不对牛弹琴、不教猫狗我们人类的语言一样。对自信满满的榆木脑袋如上面的“a
little old lady”,“a superior
smile”可能是最好的回应。】在现代社会分工极精细的背景下,优秀的科学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个问题,我不知道。”科学的进步使人谦卑,科普作者,应该也把谦卑放在第一位,因为他们最知道,在自己身后,其实有海量的更内行的专业人士,只不过,他们没有写文章罢了。科学松鼠会的模式,志同道合者的聚集,其实是科普比较有效的存在方式:每个人都只写自己的专业,这既增加了文章的公信力,又避免了在所有科学议题上发言的尴尬——因为科普告诉了我们一个常识:没有任何人知道所有种类的科学
。【太蔟:不知连岳近距离接触过几个“谦卑”的“优秀的科学家”。我建议他去看看听听读读 Murray Gell-Mann、Richard
Feynman、Carl Sagan、Steven Pinker、Edward Wilson、Freeman
Dyson、Richard Dawkins 等著名科学家的视频、录音和文章及访谈,了解一下科学家是可以如何地自信与霸道的。】

  一个科普作者始终面临的危机是,科普文章的可替代性太强。仅仅为了得到科学知识,可以非常方便地查问维基百科及更专业的资料库,他为什么要看你的科普?【太蔟:找文傻作序的科普文章,当然“可替代性太强”。而上面那些科学家的科普,可是能振聋发聩、让人寝食难安,会颠覆世界观的。】因为他感觉到你除了有知识,还有爱,还有同情心。这就牵扯到科普作者为谁代言的问题了,科普作者的人文关怀更是不可或缺的,要确定自己得站在弱势群体这一边,他们申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推动社会的进步,都需要科学知识的帮助,也希望自己在面临专业疑惑时,有科普作者能出来帮助他们。强势群体不需要你的背书,在任何时间,他们都有足够的力量将不科学的东西包装成科学的样子。随便抓一个弱势者,你都能从他身上发现诸多不文明、没科学的印迹,用科普的名义暴打一顿,又轻松又愉快,每次都能技术性击倒。但是这种文章你多写几篇,读者就抛弃你,因为他觉得你不过是借了几个科学术语自大而已,你其实并不在乎他缺乏科学知识的痛苦,你甚至希望以他无知的丑陋来衬托出你英俊的科学脸庞。【太蔟:强势群体固然不需要科普作者的背书。真正推倡科学的科普作者不会为任何人背书,不管你是弱势还是强势。强科学的科普作者只在乎关于客观世界(包括人类社会和人类脑壳里发生的那点事)的可靠知识,哪怕这知识与弱势群体的意识形态相抵触,或是迎合了强势群体的意识形态。连文傻有一点说得很对,英俊的科学脸庞就是靠无知的丑陋来衬托的——不管这无知来自强势还是令人同情的弱势。】

  科学松鼠会具有知识,这个毫无疑问,他们也在强化爱与同情的特质。但愿他们很快可以成为一只罗素喜欢的松鼠,成为弱势群体信任的松鼠,成为最让人喜爱的科普吉祥物。【太蔟:好可爱好可爱呦。我也想抓一只回家养着。:-)】



【剽窃示众】《袁崇焕传》:功到雄奇即罪名

25 11 2008年

新浪博客首页推荐的“独钓寒江雪”《《袁崇焕传》:功到雄奇即罪名》(下称“独文”)大部分剽窃自我在1994年写的《功到雄奇即罪名》(下称“方文”),不仅标题相同,而且许多段落基本照抄,还有很多句子也照抄分散在各个段落中。《功到雄奇即罪名》称得上我的“经典作品”,网上流传极广,连这种“网络名文”都敢抄了在网上发表,不可谓不大胆。下面是一些抄袭段落的对比。

独文:

而且这一切并非背着明廷干的,而明廷对议和虽然不以为然,却也并不怪罪。在袁崇焕给崇祯的奏疏中也指明了他的治辽战略就是“守为正着,战为奇着,和为旁着 ”,对此崇祯本来也很赞赏,当袁崇焕“擅主议和”之时,崇祯甚至还加了他的官,给了他太子少保的头衔,这时候却翻起了历史老帐。明朝的士大夫鉴于南宋的教训,无不以与满人和谈为耻,对于南宋向金是称臣纳款的求和,而袁崇焕与皇太极是不带任何屈辱性甚至还是高一等的议和这种明显的区别都看不出来,敢于议和便被视为秦桧式的卖国贼,而不管议和的目的何在,所谓书生误国,莫过于此,这也就是程本直所说的“举世所不得不避之嫌,袁公直不避之而独行也”。对于与袁崇焕的最后一次和谈,皇太极曾在谕文里抱怨说:“逮至朕躬,实欲罢兵戈,享太平,故屡屡差人讲说。无奈天启、崇祯二帝,渺我益甚,逼令退地,且教削去帝号,及禁用国宝。朕以为天与土地,何敢轻与!其帝号国宝,一一遵依,易汗请印,委曲至此,仍复不允。朕忍耐不过,故吁天哀诉,举兵深入。”则这是什么性质的和谈,再明白不过。对于这次议和,清人后来以为奇耻大辱,淹没不载,幸好清宫内阁档案中还保留了这道木刻谕文。所以,袁督师“谋款”之事有,而“诱敌”之罪无!

方文:

加在袁崇焕头上的罪名,是擅主和议,专戮大帅。擅主和议,是指他跟皇太极的议和。皇太极与明军每打完一仗,都要主动议和,这并非如金庸在《袁崇焕评传》中所认为的那样是诚心诚意的议和,多半是带有欺骗性的缓兵之计。袁崇焕对此并非不知道,但是在军事上处于劣势的明军更需要有一段和平的时间用于休养兵马,巩固城池,因此对皇太极的每次议和他都积极响应,两人书信往返不断。这一切并非背着明廷干的,而明廷对议和虽然不以为然,却也并不怪罪。在袁崇焕给崇祯的奏疏中也指明了他的治辽战略就是“守为正着,战为奇着,和为旁着”,对此崇祯本来也很赞赏,当袁崇焕“擅主议和”之时,崇祯甚至还加了他的官,给了他太子少保的头衔,这时候却翻起了历史老帐。明朝的士大夫鉴于南宋的教训,无不以与满人和谈为耻,对于南宋向金是称臣纳款的求和,而袁崇焕与皇太极是不带任何屈辱性甚至还是高一等的议和这种明显的区别都看不出来,敢于议和便被视为秦桧式的卖国贼,而不管议和的目的何在,所谓书生误国,莫过于此,这也就是程本直所说的“举世所不得不避之嫌,袁公直不避之而独行也”。(对于与袁崇焕的最后一次和谈,皇太极曾在谕文里抱怨说:“逮至朕躬,实欲罢兵戈,享太平,故屡屡差人讲说。无奈天启、崇祯二帝,渺我益甚,逼令退地,且教削去帝号,及禁用国宝。朕以为天与土地,何敢轻与!其帝号国宝,一一遵依,易汗请印,委曲至此,仍复不允。朕忍耐不过,故吁天哀诉,举兵深入。”则这是什么性质的和谈,再明白不过。对于这次议和,清人后来以为奇耻大辱,淹没不载,幸好清宫内阁档案中还保留了这道木刻谕文。)

独文:

所谓“斩帅” 是指袁崇焕在半年前以阅兵为名,乘舟至双岛,祭出尚方剑,斩镇守皮岛的左都督毛文龙于帐前。袁崇焕历数毛文龙的十二罪状,确有凑数之嫌,但不服节制、虚报兵额、中饱关银、擅开马市私通外番这几条,在当时确实都是死罪。 “东江岁饷百万,大半不出都门,皆入权宦囊中” 毛文龙杀敌无能,拍马有方,领来的饷银,倒有一大半没有运出京城,而是用于行贿。私开马市,用战略物资向清人换来的人参貂皮,也多拿来向朝廷大官上贡,因此朝官喜欢毛文龙的很是不少。袁崇焕把毛文龙杀了,这些朝廷显贵断了一大财路,无不深恨袁崇焕,最恨的是毛文龙的同乡、大学士温体仁。正是这位温体仁,当崇祯闪过复用袁崇焕的念头时,他赶紧连上五疏,请速杀袁崇焕。杀毛文龙,这时便被拿来作为袁崇焕通敌的证据,因为据说清兵最忌惮的倒不是袁崇焕,而是毛文龙,因此便要袁崇焕杀了他作为议和的条件。袁崇焕只是和后金议和,又不是投降,焉有提主帅人头来见作信物的道理。这显然是不足信的。而且,双方所谓和议多少次,不过策略耳,袁崇焕焉能信服!不过是袁崇焕既然被当成了秦桧,毛文龙也就被捧成了岳飞,《天启实录》中记载毛文龙的罪恶本来不少,这时候的文献反而都颂扬起毛文龙来罢了。

方文:

专戮大帅,是指袁崇焕在半年前以阅兵为名,乘舟至双岛,祭出尚方剑,斩镇守皮岛的左都督毛文龙于帐前。金庸对此颇有微词,认为毛文龙不该杀,杀的方式也不对头。袁崇焕历数毛文龙的十二罪状,确有凑数之嫌,但不服节制、虚报兵额、中饱关银、擅开马市私通外番这几条,在当时确实都是死罪。后人查阅清宫档案,更发现毛文龙当时确实与清人私通(《近世中国秘史》),足见其死有余辜。至于袁崇焕采用那么戏剧化的手段杀他,也是万不得已。皮岛孤悬海外,如果靠下诏擒拿,只能逼反了毛文龙。朝中大臣并非没有不想除去毛文龙的,只是除不了,不敢除,奈何他不得:“是左右大夫皆曰可杀,国人皆曰可杀也。其不杀也,非不杀也,不能杀也,不敢杀也,是以崇焕杀之而通国快然。”(程本直《漩声记》)。朝鲜深受毛文龙荼毒,其国王听到文龙被诛的消息,大喜:“为天下除此巨害。”(《朝鲜仁祖实录》),可为毛文龙该杀的佐证。但毛文龙杀敌无能,拍马有方,领来的饷银,倒有一大半没有运出京城,而是用于行贿。私开马市,用战略物资向清人换来的人参貂皮,也多拿来向朝廷大官上贡,因此朝官喜欢毛文龙的很是不少。袁崇焕把毛文龙杀了,这些朝廷显贵断了一大财路,无不深恨袁崇焕,最恨的是毛文龙的同乡、大学士温体仁。正是这位温体仁,当崇祯闪过复用袁崇焕的念头时,他赶紧连上五疏,请速杀袁崇焕。杀毛文龙,这时便被拿来作为袁崇焕通敌的证据,因为据说清兵最忌惮的倒不是袁崇焕,而是毛文龙,因此便要袁崇焕杀了他作为议和的条件。袁崇焕既然被当成了秦桧,毛文龙也就被捧成了岳飞,《天启实录》中记载毛文龙的罪恶本来不少,这时候的文献反而都颂扬起毛文龙来了。

独文:

最了解袁崇焕心迹莫过于所将的辽兵,袁崇焕在狱中的八个多月,天天有关外将吏士民到督辅孙承宗的府第号哭鸣冤,愿以身代,而孙承宗竟不敢向崇祯报告。祖大寿是一起被召见的,见主帅被捕,战栗不知所措。崇祯派了个太监向城外袁军宣读圣旨,宣布袁崇焕罪状,三军放声大哭。初三日,祖大寿与何可纲悲愤之余,决定不再为皇帝老儿卖命,率袁军往东向锦洲奔去。正南下赴援的袁军主力在途中听说主帅被擒,自然也掉头就走。

方文:

祖大寿是一起被召见的,见主帅被捕,战栗不知所措。崇祯派了个太监向城外袁军宣读圣旨,宣布袁崇焕罪状,三军放声大哭。初三日,祖大寿与何可纲悲愤之余,决定不再为皇帝老儿卖命,率袁军往东向锦洲奔去。正南下赴援的袁军主力在途中听说主帅被擒,自然也掉头就走。……而袁崇焕所将的辽兵,当然都知道自己主帅的冤枉,袁崇焕在狱中的八个多月,天天有关外将吏士民到督辅孙承宗的府第号哭鸣冤,愿以身代,而孙承宗竟不敢向崇祯报告。

独文:

崇祯这下子才慌了起来,便接受余大成的建议,派全体内阁和九卿到狱中求袁崇焕写信劝祖大寿回来。等到信使追上袁军,已在山海关外了。祖大寿读毕,下马捧信痛哭,全军也跟着痛哭,惊动了在军中的祖大寿母亲,问清是怎么回事后,劝大家回去奋勇杀敌:“所以至此,为失督师耳。今未死,何不立功为赎,后从主上乞督师命耶?”。于是袁军个个争先恐后,即日回兵入关,收复了永平、遵化一带。这一件事,即使是铁石心肠如崇祯也不能不稍被打动,也因此闪过让袁崇焕复出的念头,但也仅仅是一闪之念而已。试想,哪个皇帝喜欢拥兵自重的将领呢?如果京城危机久悬未决,或许袁崇焕还能起复,局势趋缓,皇帝自然不会在意多杀一个臣的。

方文:

崇祯这下子才慌了起来,便接受余大成的建议,派全体内阁和九卿到狱中求袁崇焕写信劝祖大寿回来。等到信使追上袁军,已在山海关外了。祖大寿读毕,下马捧信痛哭,全军也跟着痛哭,惊动了在军中的祖大寿母亲,问清是怎么回事后,劝大家回去奋勇杀敌:“所以至此,为失督师耳。今未死,何不立功为赎,后从主上乞督师命耶?”。于是袁军个个争先恐后,即日回兵入关,收复了永平、遵化一带。这一件事,即使是铁石心肠如崇祯也不能不稍被打动,也因此闪过让袁崇焕复出的念头,但也仅仅是一闪之念而已。

独文:

当时的朝臣之中敢于公开为袁崇焕鸣冤的朝臣极少,大学士周延儒、成基命、吏部尚书王永光曾上疏解救,祖大寿以官阶赠荫请赎,兵科给事中钱家修请以身代,御使罗万涛为袁申辩,削职下狱。此外就是为此专门写了一篇《剖肝录》的余大成了。而前面提到的那位布衣程本直,胆识与朝臣们相比真有天壤之别,不仅写了一篇《漩声记》为袁辨冤,而且四次诣阙抗疏,无效,愤而请与袁俱死:“予非为私情死,不过为公义死尔。愿死之后,有好事者瘗其骨于袁公墓侧,题其上曰:”一对痴心人,两条泼胆汉“,则目瞑九泉矣。”崇祯成全了他,顺手把他杀了。

方文:

当时敢于公开为袁崇焕鸣冤的朝臣极少,大学士周延儒、成基命、吏部尚书王永光曾上疏解救,祖大寿以官阶赠荫请赎,兵科给事中钱家修请以身代,御使罗万涛为袁申辩,削职下狱。此外就是为此专门写了一篇《剖肝录》的余大成了。而袁崇焕所将的辽兵,当然都知道自己主帅的冤枉,袁崇焕在狱中的八个多月,天天有关外将吏士民到督辅孙承宗的府第号哭鸣冤,愿以身代,而孙承宗竟不敢向崇祯报告。前面提到的那位布衣程本直,胆识与朝臣们相比真有天壤之别,不仅写了一篇《漩声记》为袁辨冤,而且四次诣阙抗疏,无效,愤而请与袁俱死:“予非为私情死,不过为公义死尔。愿死之后,有好事者瘗其骨于袁公墓侧,题其上曰:“一对痴心人,两条泼胆汉”,则目瞑九泉矣。”崇祯成全了他,顺手把他杀了。

独文:

袁崇焕崇祯二年十二月初一日入狱,第二年八月,被凌迟处死,期间经过了八个多月的时间。既然袁崇焕的通敌证据确凿,为什么会拖这么久呢?有人说是因为满兵一直到六月份才全部退出长城,在此期间崇祯不敢杀袁崇焕得罪辽东部队。这只是原因之一。还有一点就是党争造成的。原来当时的首辅钱龙锡与袁崇焕关系相当不错,这时也受到了牵连。钱是当初惩办魏忠贤一案(称为逆案)的负责人,因此令阉党怀恨在心。这时候阉党遗逆又在朝廷渐渐得势,便想把袁案扩大成一个新逆案,把钱龙锡这些对头一网打尽。钱龙锡自然在朝中也有些势力,两派便就袁案展开了拉锯战,事情就这么一直拖了下去。此事终于让崇祯发觉,大发脾气,限令五天之内了结袁案(《明纪》)。新逆案因此没能得逞,但钱龙锡也在袁崇焕死后被捕论死,后改判充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杀与不杀其实都不是绝对的事情,在于朝廷各派势力对抗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出一两个冤案也就并不稀奇了。

方文:

从袁崇焕被捕到遇害,经过了八个多月的时间。既然袁崇焕的通敌证据确凿,为什么会拖这么久呢?金庸说是因为满兵一直到六月份才全部退出长城,在此期间崇祯不敢杀袁崇焕得罪辽东部队。崇祯既然敢抓,抓了以后大家都已知道袁必死无疑,又何至于不敢杀?当时的兵部尚书梁廷栋甚至请崇祯立斩袁崇焕,“则逆奴之谋既诎,辽人之心亦安”(《明本兵梁廷栋请斩袁崇焕疏》),可见在这些人看来,杀袁反而有助于稳定军心。袁案之所以拖了这么久,是党争造成的。原来当时的首辅钱龙锡与袁崇焕关系相当不错,这时也受到了牵连。钱是当初惩办魏忠贤一案(称为逆案)的负责人,因此令阉党怀恨在心。这时候阉党遗逆又在朝廷渐渐得势,便想把袁案扩大成一个新逆案,把钱龙锡这些对头一网打尽。钱龙锡自然在朝中也有些势力,两派便就袁案展开了拉锯战,事情就这么一直拖了下去。此事终于让崇祯发觉,大发脾气,限令五天之内了结袁案(《明纪》)。新逆案因此没能得逞,但钱龙锡也在袁崇焕死后被捕论死,后改判充军。

独文:

袁崇焕对自己的下场,并非一无所知。自从他投笔从戎以来,他所担心的不是战死沙场,而是死于谗言。在奏疏中,反反复复说的也是这种担心。他对天启皇帝是这么说:“顾勇猛图敌敌必仇,奋迅立功众必忌,任劳则必召怨,蒙罪始可有功;怨不深则劳不著,罪不大则功不成。谤书盈箧,毁言日至,从古已然,唯圣明与廷臣终始之。” 他在平台奏对中,对崇祯皇帝也是这么说:“以臣之力制全辽有余,调众口不足,一出国门,便成万里。忌能妒功,夫岂无人。即不以权力掣臣肘,亦能以意见乱臣谋。”“用人当任而无二,信而勿疑。但当论成败之大局,不必摘一言一行之微瑕。事任既重,为怨实多。况图敌之急,敌亦从而间之,是以为边臣甚难。陛下爱臣知臣,臣何必过疑惧,但中有所危,不敢不告。”不成想一言成谶了。对于自己的死于敌人的反间,死于朝廷的猜忌,袁崇焕早已预见到了。

他知道:“功到雄奇即罪名”,为什么不“良臣择主而适”,不明哲保身退隐山林,反而舍身报国,明知是死路一条,却偏偏去赴汤蹈火呢?我们从他的诗《边中送别》:“五载离家别路悠,送君寒浸宝刀头。欲知肺腑同生死,何用安危问去留?策杖只因图雪耻,横戈原不为封侯。故园亲侣如相问,愧我边尘尚未收。”“杖策必因图雪耻,横戈原不为封侯。”是何等肝胆的写照,他的投笔从戎,不是为了封万户侯,而是以收复失地,人民在受难,民族在沦亡,热血男儿责无旁贷,何用安危问去留?

方文:

袁崇焕对自己的下场,并非一无所知。自从他投笔从戎以来,他所担心的不是战死沙场,而是死于谗言。在奏疏中,反反复复说的也是这种担心。他对天启皇帝是这么说:“顾勇猛图敌敌必仇,奋迅立功众必忌,任劳则必召怨,蒙罪始可有功;怨不深则劳不著,罪不大则功不成。谤书盈箧,毁言日至,从古已然,唯圣明与廷臣终始之。”他对崇祯皇帝也是这么说:“以臣之力制全辽有余,调众口不足,一出国门,便成万里。忌能妒功,夫岂无人。即不以权力掣臣肘,亦能以意见乱臣谋。”“用人当任而无二,信而勿疑。但当论成败之大局,不必摘一言一行之微瑕。事任既重,为怨实多。况图敌之急,敌亦从而间之,是以为边臣甚难。陛下爱臣知臣,臣何必过疑惧,但中有所危,不敢不告。”当我们今天阅读这些文字的时候,只觉得字字是血,句句是泪,对于自己的死于敌人的反间,死于朝廷的猜忌,袁崇焕早已预见到了。既然如此,他为什么不“良臣择主而适”,不明哲保身退隐山林,反而舍身报国,明知是死路一条,却偏偏去赴汤蹈火?因为人民在受难,民族在沦亡,热血男儿责无旁贷,不敢偷生惜死!

“杖策必因图雪耻,横戈原不为封侯。”(《边中送别》)他的投笔从戎,不是为了封万户侯,而是以收复失地,解辽东人民于倒悬为己任。

独文:

“予何人哉,十年以来,父母不得以为子,妻孥不得以为夫,手足不得以为兄弟,交游不得以为朋友。予何人哉,直谓之曰:大明国里一亡命之徒可也。”(余大成《剖肝录》)心甘情愿当一个以国为家的亡命之徒,此乃袁崇焕之所以为民族英雄,袁督师之所以为“千古军人之楷模”(梁启超语)。1630年8月17日,他在北京被凌迟处死,时年四十六岁。他的《在狱中》一诗中写道:“执法人难恕,招尤我自知。但留清白在,粉骨亦何辞。”也成为他一生精忠报国的真实写照。愿我们的国家多一些千古军人之楷模,少一些被世人误读,尽啖其肉的冤魂。

方文:

既然把民族利益放到了首位,也就只好不顾个人安危,抛弃家庭幸福了:“予何人哉,十年以来,父母不得以为子,妻孥不得以为夫,手足不得以为兄弟,交游不得以为朋友。予何人哉,直谓之曰:大明国里一亡命之徒可也。”(余大成《剖肝录》)心甘情愿当一个以国为家的亡命之徒,此乃袁崇焕之所以为民族英雄,袁督师之所以为“千古军人之楷模”(梁启超语)。然而这样一个亡命之徒,却惨死于本族人之手,一个屠杀本民族英雄的民族,真是无可救药的奴隶之邦!



评“最新科研证实转基因玉米影响生育能力”

13 11 2008年

“绿色和平”这个臭名昭著的反科学组织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来散布一下妖魔化转基因的谣言吓唬公众,虽经多次揭露,其信用居然在中国媒体上还没有破产,别人不烦我也烦了。既然此事在网上已被炒了起来,我就再评几句:

一、发布科学研究成果的正常渠道是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越是重大的成果应该在越是权威的期刊上发表。那些不先发论文而靠媒体来发布的所谓科研成果,往往是在学术上站不住脚的,没有专业识别能力的普通公众对此应该警惕。

二、因为没有看到这个研究的论文,只能从新闻报道了解其内容。对比英文报道,可知“绿色和平”歪曲、夸大了这个研究结果。据英文报道,该研究发现的是喂了20周的转基因杂交玉米的小鼠产下的第三窝和第四窝的后代数量较少、体重较轻,“绿色和平”竟给歪曲成“从第三代开始,后代的体重、体长和数量都明显减少”,让人误以为转基因作物具有隐藏的遗传毒性,传到第三代才暴露出来。这可能不是由于英文阅读能力的问题,而是有意造谣制造恐慌。

三、对比英文报道,可知“绿色和平”故意隐瞒了反面的证据:在另一组研究中,小鼠之间的差异被发现较不明显,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也就是说,这个研究结果并没能重复出来。

四、退一步说,即使这个研究成果可以重复,也无法确知是否是转基因成分的毒性所致。有很多因素可以导致小鼠的生育能力降低,例如营养不良。

五、再退一步说,即使这个研究成果可以证明小鼠生育能力的降低是转基因成分引起的,也不过说明这种转基因杂交品种的安全性有问题,并不能用以说明其他转基因作物就有问题,更不能就此否定了转基因技术。某种转基因作物可能会有安全性问题,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所以在每一种转基因作物推广、上市之前,都必须做严格的安全性检测。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应该具体品种具体研究,而不是泛泛地下反对结论。

附:
最新科研证实转基因玉米影响生育能力

网易探索11月12日报道 奥地利政府于当地时间11月11日发布最新科学研究,首次证实转基因玉米会导致小白鼠繁殖能力下降。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警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政府需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研究,同时呼吁立即停止任何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商业化审批和种植。

此项研究由奥地利健康部和农业与环境部共同发起并资助,维也纳大学兽医学教授Juergen Zentek主持完成。研究结果显示,在长达20周以上的持续喂养评估实验中,被喂养饲料中含33%转基因玉米的小白鼠从第三代开始,后代的体重、体长和数量都明显减少。“这一研究结果明确证实了转基因作物对健康的威胁。我国对于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安全性研究和商业化审核需要更为谨慎,避免伤害到我国十三亿人的健康与未来。”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方立锋说。

该研究所用材料为孟山都公司研发的转基因玉米NK603(抗除草剂)和MON810(Bt抗虫)的杂交品种,在阿根廷、日本、菲律宾和南非等国家已通过生物安全审批。

早在2004年和2005年,中国已经批准进口这两种孟山都公司的转基因玉米。今年7月9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其中包括在2020年前共200亿元的转基因研究专项资金。同时,据悉目前在中国已经有转基因水稻和转基因玉米在等待农业部商业化种植资格审批。

方立锋说:“水稻是中国最重要的粮食作物,关系着十三亿人的吃饭问题。此次奥地利转基因玉米的研究证实转基因作物对健康的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对待转基因作物——尤其是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审批时,必须慎之又慎。”

值得注意的是,孟山都公司在2003年对该杂交品种曾进行了42天的雏鸡喂养实验,虽然实验发现了在鸡的翅膀重量等方面有显著不同,但当时却被孟山都公司判定为“生物学上不显著”。

方立锋说:“对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研究时,这些生物公司有着自己的意见。我们鼓励中国政府充分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长期安全性以及该技术涉及的知识产权隐患,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长期安全性的更彻底研究中,而不是仓促推动转基因技术的商业化。”

(本文由绿色和平网易博客提供)

http://www.earthtimes.org/articles/show/241141,genetically-modified-maize-lowers-fertility-in-mice-study-finds.html

Genetically modified maize lowers fertility in mice, study finds

Vienna - Feeding mice with genetically engineered maize developed by the US-based Monsanto corporation led to lower fertility and body weight, according to a study conducted by the University of Veterinary Medicine in Vienna presented Tuesday. In the study, mice fed with the NK603 x MON810 sweetcorn variety over a period of 20 weeks showed a smaller litter size and lighter offspring than mice fed with non-engineered maize.

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in the third and fourth litters,” according to an abstract of the study led by Professor Juergen Zentek and commissioned by Austria’s Environment Ministry.

Although in an alternative set-up of the study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groups of mice were found to be less pronounced and statistically not significant, the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 Global 2000 said this meant that further long-term tests were needed.

Austria has long resisted calls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to allow the us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but it finally had to lift its ban on MON810 maize as animal feed last year.

However, Austrian feed companies have so far agreed to a self- imposed ban on MON810.

The tested corn breed is a cross of MON810 and another variety and is designed to be resistant against herbicides and insects.

An expert panel of the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 found in 2005 that the hybrid was “safe for human and animal health.”

Following the release of the study at a conference in Vienna, Global 2000 and Greenpeace criticized EFSA’s approval of the variety and called for a ban of genetically engineered maize.

“It is now vital to keep animal feed in Austria free of genetically engineered maize, and an immediate ban on the use of genetically engineered maize MON810 in Austria is the order of the day,” Global 2000 spokesman Jens Karp sa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