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德润生天价大米”诉方舟子案一审判决书

23 12 2008年

【方舟子按:判决书称:“而细胞内生菌与植物内生菌并非同一概念,亦非同一科学发现。被告否认张、聂科学发现的首创性,并无充分的理论与事实依据。”这个认定是错误的。我们提交的论文证据表明(被告证据第18。细胞质就是在细胞内),在张、聂之前国外已发现共生在植物细胞内的细菌,也就是张、聂之所谓“细胞内生菌”。法官并不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来认定原告发现的“首创性”。我认为我对“德润生”的批评不存在任何疏失或过激,说骗人的东西“骗人”、“荒唐”不能算过激。不过法院认为即使存在疏失或过激也不构成侵权,这个观点很可取。

彭剑有关一审判决书的若干说明:

  (一)不知什么原因,判决书中没有引用我方答辩状中的如下综述:

  “综上所述,原告利用其关系人自造的“CEB”名词,在其自吹的“CEB技术”没有取得学术界认可的前提下,且在其自创的“种子细胞吸收CEB营养素”理论没有任一篇学术论文予以支持的情况下,无视我国有关植物品种权管理、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价格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工商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普通水稻种子里添拌不明物质,假冒科学评价,打着健康生活、高科技和中国科学院科研成果的幌子,利用与其合作的个别国家机关的无知使个别国家机关成为其虚假宣传的道具,并勾结非法在中国开展认证活动的美国公司,堆砌时髦的技术词汇,抛出耸人听闻的商业口号,凭借虚假宣传,将普通大米包装、销售成“天价大米”;而在其欺诈行径被揭发后,它不仅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混淆事实,且竟然滥用诉权、将揭发者之一——本案被告方是民先生诉至民事法庭。原告如此行为,是对中国科学工作者的藐视!是对中国公众智力的侮辱!对中国法治的亵渎!”

  (二)2008年11月28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代理人拿出范纯武、聂小梅在“《中华医学杂志》2008年8月总第94期”和在“《中华临床医药学杂志》2008年8月第5卷第66期”发表的两“论文”充作新证据;上述两“刊物”均由“中华临床医学会”主办。

  之后,被告代理律师指出:中国大陆并没有“中华临床医学会”;真正的《中华医学杂志》在2008年8月有四期,并不存在“《中华医学杂志》2008年8月总第94期”;刊登范、聂“论文”的“《中华医学杂志》(刊号CN-4387/R)”和“《中华临床医药学杂志》均是非法出版物。

  面对被告代理律师的欺诈指控及充分的反驳证据,原告代理人在12月5日庭审时向法庭申请撤回其“《中华医学杂志》”、“《中华临床医药学杂志》”论文证据。被告代理律师以已针对该原告证据提交反驳证据为由要求法庭不得同意原告“撤回证据”。

  对该事实,判决书并没有提及。

  (三)被告方曾就涉案争议观点申请司法鉴定,为核实互联网信息、论文电子版等电子证据而申请电子证据勘验,但判决书中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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