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润生天价大米”诉方舟子案一审判决书(下)

23 12 2008年

(接上)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情况,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86年,当时为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的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多年研究,发现了单子叶植物百合和山慈菇细胞内有“内生菌”,即细胞内本来具有的,并非从外部侵入的细菌。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微生物土壤学家陈华癸等教授认为,该发现展现了微生物学研究新领域,如果能将分离后的内生菌经过处理再回接到百合细胞中去,这种菌将有可能成为植物遗传基因转移的适合载体。该项发现经《中国科技报》、《文汇报》、《光明日报》等多家报刊报道,被称为“我国首次发现”、“单子叶植物细胞内有没有共生微生物?这个中外科学家从未作出回答的问题,现已被我国两位科研人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这之前,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没有在任何一种植物的全身细胞内发现有内生菌”。

   
1991年10月1日,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就“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这一成果进行鉴定。按照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部分记载,“《百合内生菌研究》在学术水平上属国际领先,在学术创新上属新发现,在研究难度上属很大,在对科学技术学科发展的作用意义上属很大,在应用情况同行反映上属反映好国内外多次引用”;“经中科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国际联机检索,其查新结果为:……百合内生菌的最先发现并发表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而在百合内生菌进入小麦原生质体的研究方面,尚未见到国内外有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成果和论文。该研究属国内外首独创,开辟了植物细胞与微生物共生研究的新领域”;“该研究将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获得成功,可使百合内生菌在小麦细胞内存活、增殖和随小麦细胞的分裂传递到子细胞中去,并发现小麦细胞与百合细胞共培时有细菌进入后,提高了小麦细胞对反应敏感的卡那霉素、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青霉素的耐受性2至3倍……这一研究结果为禾本科谷类植物的基因工程提供了一个有巨大潜力的载体菌”。该鉴定证书记载上述成果主要研究人员为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工作单位及职务分别为中科院武汉植物所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

   
此后,聂晓梅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德润生”商标,并成立了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由聂晓梅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德润生CEB营养米”的销售。原告称CEB为“Cell
Endophyte Bacteria”(细胞内生菌)中各英文单词的首字母。

   
2006年8月10日,根据武汉大学测试中心编号为综合-2006-25的《检测报告》记载,“德润生牌营养米”SOD含量为3.01×105U/kg。

   
根据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中科生测字2007-14-329记载,德润生营养大米中每克中SOD的单位(u/g)为23l.9。

   
2007年12月1日,经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BRUNSWICK
LABORATORIES)测试,“德润生CEB营养米”抗氧化能力(单位/克)为28.78。测试报告翻译件称:(ORAC)抗氧化能力(也称为自由基吸收能力)分析是衡量抗氧化剂对过氧化氢分子的清除能力。过氧化氢是一种在人体中最常见的氧化活性粒子。测试报告的翻译材料记载,“检索摘要”一节中上述实验室的确切名称为“博思维科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制定的《CEB有机营养大米企业标准》(2008年10月1日实施,在永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记载“本标准适用于CEB有机营养大米,该有机营养大米所用水稻在种植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而是在水稻催芽过程中使用一种从植物细胞中提取出的CEB内生菌细胞营养素,在水稻稻种催芽阶段,当稻芽长度达到2mm-4mm时,将该CEB内生菌细胞营养液拌入催出芽的稻种内,之后在25℃–30℃范围内静置4-6小时后,再按正常种植规程种植水稻。该水稻种植时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平衡,采用一系列先进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方式,而获得的富含抗氧化营养素的有机水稻终端果实……”该企业标准规定了大米种植、加工、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原告称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责“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生产。

   
2007年3月30日,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内容为“有机功能米及其种植方法”。根据申请材料中“说明书”记载,该发明属于农作物种植技术领域;该发明所涉及的内生菌学名为植物细胞内生菌(Cell
Endophytic
Bacteria);该发明的积极效果在于:采用内生菌生物拌种技术处理稻种,使水稻植物细胞内生菌与其宿主细胞互利共生,种植出的稻米除了有普通大米原有的营养成份外,还富含多种维生素、氨基酸及多种微量元素,以及天然特种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生物活性物质CEB活性素,因而具有增强体力、提高免疫功能、抗疲劳等功效。2008年10月6日,上述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将上述专利转让给聂晓梅。此后,聂晓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变更专利申请人的申请。2008年11月5日,该单位发给聂晓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变更为聂晓梅。

   
2007年12月21日,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晓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细胞内生菌素Cell
Endophytic Bacteria,CEB”。

   
根据2008年4月25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科技查新咨询检索中心对“百合鳞茎细胞内生菌的发现”进行科技查新的结果,国内外有较多植物内生菌(包括单子叶植物内生菌)的相关报道,但未见植物细胞内生菌的相关报道,未见百合(细胞)内生菌的相关报道。

   
根据原告提供的《生物技术通报》、《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国医院药学杂志》等国内学术期刊近几年所刊登的科研文章记载,植物内生菌可产生多种全新的活性物质,作为微生物防治资源、外源基因的载体和新药来源,在农业、医药卫生领域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具有一定的抗肿瘤作用

   
按照武汉政铨生物工程研究所于1993年委托北京电力医院就张政铨、聂开印共同研究的“生物工程水稻”的保健功能进行的测试,上述研究所提供的测试样品谷物提取液能提高实验小鼠细胞免疫水平,在调节机体的脂肪代谢方面,起到非常明显的降血脂作用。能够明显延长小鼠的游泳时间,抗应激与平衡能力明显优于对照组。能明显提高机体溶菌酶活性。按照上述研究所于1996年委托上述医院就“901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及抗应激功能进行实验研究,将被测试的谷物经过冲洗、生理盐水浸泡、煮沸、放凉等步骤获得稻谷提取液(简称AB),给实验小鼠腹腔每天注射一定含量提取液,经过1
0天,与注射相同剂量的生理盐水的小鼠相对比,结论显示:AB能明显延长小鼠游泳、爬杆时间,显示良好的抗应激作用,提高免疫功能,调节脂肪代谢。

   
根据《中国生化药物》、《药物生物技术》等国内学术期刊所刊登的科研文章记载,口服SOD可以引起生物体中SOD含量增加,主要在于调节生物体内的SOD代谢水平,使之不致于衰退;口服SOD可能通过降解的外源SOD诱导内源SOD产生和完整生物大分子进入等途径使血红细胞的活性升高,进一步证实SOD口服有效性和持久性。

   
2007年3月2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围绕“德润生白金米”通过电话方式向多人进行采访,其中包括被告。被告在节目中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他们公司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此后,被告将该节目的谈话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

   
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刊登一篇记者撰写的题为“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记者称就“德润生白金米”的问题,被告接受该报的专访,并回电子邮件表示,该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ic
Bacteria这种说法……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的文章。在该文中记载“方舟子接受本报采访时,继续发表了自己对‘德润生’大米的怀疑。他曾经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Medline中检索,并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对原告在其网站上称“德润生大米”在蒸熟后活性成分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主要因为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这一说法,被告称为“荒唐”。

   
2008年5月3日,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对原告起诉状的点评。

   
在原告公司的网站以及其他关于“德润生CEB营养米”的报导中对该产品的宣传记载:“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为德润生CEB营养米全国总经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了原生的微生物……”;“CEB全称叫细胞内生菌”;“采用世界独创、国际领先的CEB生物技术”;“CEB营养米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

   
根据《生命科学》2006年2月号、《山东医科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美国临床营养杂志》(美国)1983年1月号、《实用医技杂志》2007年11月号等学术期刊所刊登的文章以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网站刊登的内容所记载,自20世纪中叶起,国外已在多种植物中分离得到了不同种属的内生细菌;商品化SOD酶由于稳定性不好,非常容易失活,因此极大地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口服SOD不影响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夸大抗氧化剂的功能,导致抗氧化物质的滥用,服用相对高量的补充抗氧化剂的效果和安全性这样的基本问题尚需解决,抗氧化剂可能对健康带来不想要的后果。

   
经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查询,未搜索到“Cell Endophytic
Bacteria”短语;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进行术语查询,无“CEB”或“Cell Endophytic
Bacteria”。

   
诉讼中原告就因被告之言论导致产生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其对外网站上对“德润生CEB营养米”进行宣传,并对外宣称其为该大米的“全国总经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这一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亦为该大米的专利申请权人,应当可以认定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是本案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被告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对“德润生CEB营养米”进行了负面的评价,涉及到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张、聂两名科研人员并不知名,其科研成果不具有首创性;二、为“德润生CEB营养米”出具检测报告的“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权威认证机构;三、“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是原告杜撰的名词,不是科学文献中的说法:四、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用于农药、肥料;五、大米蒸熟后大部分活性成分仍然保留,并被人体吸收是错误的。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张、聂两名科研人员在八十年代中期发现了单子叶植物百合和山慈菇细胞内有“内生菌”。按照当时多家权威媒体的报道,该“内生菌”为单子叶植物细胞内的“内生菌”,被媒体认为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是具有首创性的科学发现,且在此后该科研成果经相关机构鉴定,认定了该发现以及应用方面的研究具有首创性。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否认上述成果的首创性,是基于学术文章中关于20世纪中叶国外在多种植物中得到了内生细菌的阐述。而细胞内生菌与植物内生菌并非同一概念,亦非同一科学发现。被告否认张、聂科学发现的首创性,并无充分的理论与事实依据。但被告就植物内生菌的陈述有相应依据,且两个词汇的确容易混淆,即便武汉植物研究所就张、聂上述科研成果的鉴定中也将其称为“百合内生菌的发现”。故被告的相关言论,尚在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内,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恶意,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按照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其翻译件记载,“BRUNSWICK
LABS”的确为一家国外的检测机构,确切名称为“博思维科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对此亦并不否认。故被告对该机构的评价,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并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名词或术语,在英语医学文献中也并非专有名词。而且,原告自称与其存在关联的公司也将上述词汇申请进行商标注册,更印证了“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非既有的科技名词。被告对该事实的评价不构成侵权。

   
综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学术文章可证实,目前就双方争议的SOD进入人体后是否能保留大部分的活性,是否能被人体充分的吸收,以及抗氧化物对人体有无副作用的问题,尚处于学界争论的层面,并未形成压倒性的观点。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报告,就原告销售的“德润生CEB营养米”中的确存在一定含量的SOD,以及具备一定的抗氧化能力。但该大米加热后是否大部分活性成分仍然保留,是否能被人体充分吸收,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故在此阶段,原、被告作为持不同观点者,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指出原告在宣传产品时就上述问题存在错误观点,不应认定为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表明,细胞内生菌自其被张、聂从百合中发现并提取以后,张、聂及其他相关的科研人员,继续对该课题进行实验和探索,并将该菌应用到农业领域,在将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获得成功。由此可见,在最初细胞内生菌的研究方向上,确实比较集中体现在农业领域。故被告就植物内生菌主要用于农药、肥料的评价不足以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至于双方对SOD之中文称谓发生的争议,更不会造成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关于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对原告起诉状的点评一节,由于该文作者并非被告,亦不能证实系被告的言论,故原告以该篇文章为依据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被告对“德润生CEB营养米”相关问题所发表的言论,有些存在一定的疏失,并且言辞激烈,但尚未超出观点争鸣之范畴,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物公开阐述自己的观点,本身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亦鼓励勇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并以此取得商业利益的行为。被告对于原告就“德润生CEB营养米”所宣传内容的科学性持否定态度,在面对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时,应当审慎有节。特别对于在科技领域尚存有争议的问题,更应当注意自己的用语,不宜使用诸如“骗人”、“荒唐”等过激的词语,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超过七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杜改俭
审  判  员 
邓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长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印章)

二O 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丽萍
邹  冉
文件编号:081222 -10312-31-37-71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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