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诉汤姆网、方舟子案:民事上诉答辩状

2 07 2007年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方是民

  答辩人因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对上诉人肖传国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而提出的上诉,现提出答辩状。

  本人不同意肖传国上诉请求,请法院驳回肖传国的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现针对上诉人肖传国陈述“事实及理由”的主要内容,本人逐一反驳如下:

  (因肖传国《上诉状》条理、逻辑不清,故本答辩陈述序号不能与其《上诉状》序号一一对应,仅能先后对应。)

  一.
一审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完全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而肖传国认为该认定“没有根据,援用法律错误”,才是没有法律依据。

  二. 答辩人称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有充分事实依据。
  (一)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规定、医学院泌尿系实验室介绍、纽约大学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均能证明“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这些证据表明:肖传国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而二职务均是全职职务。

  (二)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职务,但是,在其供职的武汉协和医院、在其任主编的(武汉)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在其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网站对肖传国的简介中,均显示肖传国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

  “何梁何利基金”、“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等任一个中国网站若提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任职,均称其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显然,副教授职务是全职职务。
  (三)肖传国提供的“院长”证明信,虽然经过公证,但是,公证人仅仅是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而没有证明是签名人亲自签署了“证明信”,也没有证明签名人的身份及其是否有权出具“证明信”。

  退一步讲,即便上述证明信是“院长”亲自签署的,但是,因为该私下出具的文件的内容与纽约大学官方网站公布信息有误,所以,该证据也没有肖传国预期的证据效力。

  也就是说,肖传国提供的证据无法否定答辩人提交证据的证据效力。答辩人的言论有充分的合理的消息来源,肖传国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否定答辩人言论依据——消息来源的存在。

  三.
肖传国指控“方是民凭空捏造在美全职不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所谓‘规定’”,没有事实依据。

  访谈相关原文是:“主持人:中国中科院院士的参选是有一定标准的?方舟子:对,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件事有争议”。

  显然,答辩人已经声明该论断是“我认为”即是个人的观点,且同时说的“这件事有争议”更强调了这是有争议的个人观点。

  而个人发表观点、看法根本不可能构成“捏造”规定。肖传国发出以上指控,只能说明他或者对中国文字的理解异于我国的正常人,或者,他习惯于无依据地信口开河。

  四.
答辩人称肖传国“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均有充分事实依据。

  (一)“四篇论文”问题
  答辩人在访谈中提及肖传国的四篇论文时,指的是肖传国在“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而不是肖传国在法庭上自述的包括中文论文在内的论文。

  1.肖传国因答辩人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而另案起诉答辩人,而《脚踏》文中明确写的“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所以,肖传国不可能不清楚答辩人在访谈时所说的四篇论文指的是四篇国际期刊论文。

  2.在谈到肖传国论文的前四段,答辩人说的是“第一全息生物学是不被生物学界承认的,没有在国际的期刊上发表过任何论文”。可见,在该特殊语境下,之后提及的“论文”,应指“在国际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6423号检索报告证明了答辩人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四篇。

  肖传国自己在一审提交的文件也显示其在2006年之前国外英文期刊论文仅有五篇。

  4.答辩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国际期刊论文一般指国外英文学术期刊论文。而肖传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的主张成立。

  (二)“冒充论文”问题
  1.①新闻晨报2006年6月22日《四大质疑逐一回应》证明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②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公布的该所2004年度学术报告目录显示: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肖传国于2004年12月10日举办讲座。

  以上两证据与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互相印证,足以确认神经科学研究所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源于肖传国自己。

  2.神经科学研究所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显示:肖传国“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直译为:“出版物(仅列出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项下有26篇英文文章,但是,第6、7、8、9、10、12、13、14、15、16序号文章是会议摘要,而不是论文。

  3.而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在冒充论文。

  总之,答辩人指出肖传国“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并无不当。

  五.
答辩人称“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有充分事实依据。

  (一)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google.com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可支持答辩人言论中涉及查询的内容均属实。

  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国际公认而不是自吹自擂,那为什么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检索结果?
  (二)《2003年第42届国际脊髓学会学术年会会前专题讲座安排》显示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小组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题目关键词的论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网络检索工具,没有检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月18日)。
  (三)只是肖传国自己在学术会议上宣传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而未见他人在学术会议上提及“xiao’s
procedure”,这难道不是自吹自擂吗?
  (四)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对“肖氏”的检索结果证明了“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不是中国国内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五)肖传国自称“本人从没在任何场合任何文章使用过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是:肖传国曾发表的会议摘要题目是《Xiao’s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and Bowel Function for SCI and Spina Bifida
Patients:Results and Mechanisms》,“Xiao’s
Procedure”显然就是“肖氏术”;在肖传国供职的武汉协和医院、在其任主编的(武汉)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等单位的网站对肖传国的简介中,均突出显示了肖传国“肖氏反射弧”的“成就”。

  以上事实足以得出:“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说法成立。

  六.肖传国在其上诉状中称其成果“解决了截瘫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大小便失禁这两大医学难题,造福人类”,没有事实依据。

  在答辩人所接触到的经过肖氏术的病患中,无一例达到肖传国自吹的治疗效果,绝大多数没有任何效果,甚至有许多术后加重伤害的病例。

  肖传国没有出示任何经得起推敲的证据证明肖传国的研究成果“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相反地:

  1.一个科研人员的成就体现在其论文的发表情况和被他人引用的情况。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的低数量,肖传国论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数量,均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仍有学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质疑肖传国的理论?(被告证据14:《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体-中枢神经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美国《泌尿学杂志》2004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若肖传国理论是“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的,那为什么在学者质疑肖传国理论后肖传国没有发表文章予以回复?

  若肖传国理论是“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的,那为什么鉴定组专家仍希望肖传国加强基础研究?

  若肖传国理论是“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的,那是不是意味着由肖传国负责的本应于2008年结束研究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经完成?

  2.从肖传国工作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的期望。但是连肖传国本人也承认,其手术方法只有他本人及其团队才能掌握,并未得到推广。

  3.肖传国在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任职情况、学术地位,也不能体现出什么“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

  我方没有查询到肖传国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会员当然不算职务/截至2005年9月)。

  肖传国简介上说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不可能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

  七.
肖传国在其上诉状中称:“方是民指控上诉人肖传国向科学杂志举报方是民剽窃是诬告……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方是民在访谈中说的是:“昏教授”“那是诬告”,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诬告。

  (二)肖传国在2006年8月28日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诉状中称:“方是民(方舟子)在2001年9月非常完整准确的翻译了一篇科学杂志上的论文(作者Greene,科学杂志2001年9月293卷,2105-2108页),然后自己署名发表在2001年10月4日的‘南方周末’上。这种翻译他人作品化为己有,公开发表不注明出处,也不注明原作者,是严重的剽窃行为”。他的此项诉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构成诽谤。

  (三)因肖传国在其诉状中发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言论,所以,现在将其行为斥为“诬告”也并无不当。

  八.方是民先生在访谈中说的是网名“昏教授”的人“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除非肖传国自己承认是“昏教授”。

  九.肖传国在其上诉状中称其成果“埋头科研教学、治病救人,从不沽名钓誉……默默无闻”,没有事实依据。

  相反地,有资料显示:
  1.肖传国曾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
  2.肖传国还担任湖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第2届理事;
  3.有关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的吹嘘报道、介绍四处可见;

  ……
  十.肖传国上诉称一审查明内容“不是最初发表在TOM网站和方是民新语丝网站新到资料中并被公证保全的访谈内容(见证据第一组)”,欠缺事实依据。

  肖传国提交证据复印件中的《公证书》仅有公证书正文,而没有公证书附件即在公证处打印的互联网资料内容。

  肖传国在庭审结束时也没有提交公证书附件复印件交对方当事人,因此,其主张“被公证保全的访谈内容”是其“证据第一组”的主张因无对照对象而不能成立。

  十一.
肖传国上诉称“公众人物,在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上和所有公民并无任何不同”,是完全错误的。

  中国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在认定媒体侵权案件中往往采用“媒体实际恶意”及“公众人物负忍受义务”的原则。

  十二.
肖传国上诉所述的其余内容也多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妄言,本状不再赘述,待庭审时再一一驳斥。

  总之,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到广泛的高度的好评。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诽谤”、“侮辱”,而是合法言论。故请高级法院驳回肖传国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方是民

  2007-6-22



西安翻译学院称北京科技报社已经正式向丁祖诒书面道歉

27 06 2007年
西安翻译学院称北京科技报社已经正式向丁祖诒书面道歉

http://www.xfunews.com/fangzhouzi/benzhankuaixun/2970.html

执行方是民(方舟子)案件情况简报[第二号]

2007年6月26日

   
2007年6月26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将执行北京科技报社和方是民(方舟子)案件赔偿款中,对于丁祖诒个人的一万元赔款,交付给丁院长的代理人。同时告之,北京科技报社已经正式向丁祖诒书面道歉,有关道歉内容稍后公布。

   
鉴于方是民(方舟子)无法联系,执行文书和相关的执行文件无法送达,人民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再次对其公告。公告费用将由方是民承担。公告期间,人民法院将通知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限制其出境。

   
有关人员表示:如果方是民在此期间仍然不道歉,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将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具体费用将达十余万元。届时此笔费用将由方是民承担。

    
特此通报

                                           
2007年6月26日



北京科技报:方舟子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27 06 2007年
方舟子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北京科技报:李婵 (07/06/11)

  西安翻译学院申请限制方舟子出境———

  事件背景回放

  ●2004年10月27日,《青年参考》刊登了一则新闻《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美国《洛杉矶时报》10月4日首届中国最受尊敬中国大学及校长由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全美高等教育联盟)进行问卷调查产生。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万份,收回有效问卷5万份。本次活动是国际社会首次对中国高等院校及校长个人魅力进行的一次名誉测评。中国私立大学首次进入前10名,该所私立大学西安翻译学院位于中国西部,在校学生4万名,是中国最大的私立大学。”
第二天,该报道被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等各大网站转载。

  ●2004年10月30日,方舟子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文章《追踪“美国选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假新闻》。

  ●2004年11月12日,《世界日报》(洛杉矶版)发表题为《西安翻译学院荣誉证书漏洞百出大陆网路挞伐》一文。文章说,“本报记者11日致电《洛杉矶时报》广告部(Advertising
Standard De-partment),该部广告协调人Jerry
Bluestein表示,像任何媒体一样,一般广告部不会对其信息进行查证。不过,他也表示,当时登广告时,他的确注意到这则广告既没有地址也没有电话,很不平常(unusual)。

  “该广告只刊登一天,篇幅并不大,按《洛杉矶时报》网站公布的广告价格看,估计数千美元就可以支付。”

  ●2004年12月5日《凤凰周刊》(总167)发表《“中国最受尊敬大学”西安翻译学院现形》一文。

  ●2004年12月10日人民网发布消息《教育部:“西安翻译学院上中国大学排行榜”是广告》,称“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向媒体澄清,‘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

  ●2005年1月2日《北京青年报》刊登《西安翻译学院虚假宣传惹怒教育部》一文。

  ●2005年7月27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署名文章说,“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

  ●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刊登《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文中提到“《洛杉矶时报》负责客户服务的工作人员Janette
Dean在给方舟子的回信中说:‘你送来的图像看来是我们报纸在2004年10月4日第B-6页的扫描或拍摄图像。这个关于某个联盟做了一次调查提名中国顶级大学的加框文字,的确是一个付费广告,而不是由《时报》记者或其他任何记者根据调查而得的事实所写的文章’。”

  ●2005年8月30日,西安翻译学院以侵犯名誉权起诉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社。

  ●2006年11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的判决中认定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2006年12月1日美国《科学》发表《中国打假人士遭遇诽谤判决打击;支持者团结起来》的文章。

  ●2006年12月5日,被告方是民即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社上诉要求判令撤销(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要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07年2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7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原告胜诉的终审判决。

  近日,西安翻译学院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条消息称,已经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限制方是民(方舟子)出境的申请。记者通过方舟子律师获悉,方舟子已于6月7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声称“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申请书还提出了再审的证据和证据来源:(2007)京证经字第13349号公证书,来源于北京市公证处,证明事项: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州务卿确认的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的记录,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记录,且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已暂停营业。

  申请书说:“涉案文章《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中的关键内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即二文章内容有权威消息来源,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侵权。”

  申请书说:“教育部新闻发布会发言人文字稿相关原文是:‘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地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

 



评中国工程院关于与范维澄院士有关的“论文事件”的通报

24 06 2007年
【方舟子按:在剽窃论文发表前,范维澄院士已在973课题中期总结报告中将剽窃论文的内容作为成果上报,在论文发表后,他又在综述中引用剽窃论文,因此可以认定范维澄院士不可能是被其博士生冒用了名义,而是事先参与、事后认可了剽窃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仅仅给予通报批评,显然是太轻了。另外,据谢之康实名举报,范维澄院士还存在多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希望中国工程院对此做进一步的调查,如果属实,应剥夺其院士头衔。参见新语丝网站去年有关报道和讨论,特别是:

《中国科技大学原副校长范维澄院士等人的论文被认定剽窃日本研究者的论文》(XYS20061102)

reader99《范维澄院士等人的Fire Safety
Journal论文的一些情况》(XYS20061103)
《中科大讲师陈晓军做出说明 否认论文存在剽窃行为
》(XYS20061112)
谢之康《范维澄院士等极少数学者的学术腐败问题》(XYS20061113)】

中国工程院关于与范维澄院士有关的“论文事件”的通报

全体院士:

  2006年11月,工程院收到有关范维澄院士等人的论文存在科学道德问题的材料,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对此十分重视,与范维澄院士多次进行了联系。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组织有关院士对“论文事件”调查了解并提出了处理建议。2007年2月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收到了中国科技大学反馈的对“论文事件”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2007年2月28日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召开了专门会议,对“论文事件”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建议。根据院常务会意见,报经4月2日主席团会议审定,决定通报全体院士。

  关于范维澄院士“论文事件”的基本事实如下:

  1、前后3此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1)陈晓军、杨立中、邓志华、范维澄四人在2005年第40卷《Fire
Safety Journal》杂志上(pp.267-281)发表了题为《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Fire
Room》的文章。该文中许多内容与日本学者Suzuki等人在2002年举行的第7届国际火灾会议上发表的题为《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Single
Room》的文章雷同,甚至整段照抄。

  (2) 2004年第14卷第6期《Progress in Natural Science
》(pp.536-540)发表了一篇陈晓军、杨立中、邓志华、范维澄四人撰写的题为《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Temperature Distribution in a
Fire
Room》的文章。该文主体内容与Suzuki论文基本相同,对Suzuki等人的文章进行了大量抄袭,并且完全没有提及和引用Suzuki等人的工作。

  (3)
2004年第10卷第6期《燃烧科学与技术》杂志上(pp.544-548)发表了陈晓军、杨立中、邓志华、范维澄四人撰写的题为《预测单个火灾房间温度场分布的多层次区域模型》的文章。该文主体内容与Suzuki论文基本相同。

  上述的三篇论文都有明显的抄袭,已构成剽窃。范维澄院士的在职研究生陈晓军是前述三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陈晓军称其“冒用其他三位作者的名义进行投稿”。

  2、2005年上半年,当范维澄院士了解到陈晓军等于2004年在《自然科学进展》和《燃烧科学与技术》上发表了两篇关于多层区域模型的文章,并存在一稿多投的现象,而且署了他的名时,他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措施纠正。

  3、2005年6月底,当范维澄院士收到《火灾安全期刊》主编Dougal
Drysdale的信,得知陈晓军发表的有他署名的论文,并了解到此论文受到原作者Suzuki的质疑以及得知2006年3月《火灾安全期刊》主编发表了针对该论文的主编声明后,他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声明他的名字是被冒用,也没有撤回论文或取消自己的署名。

  4、2006年1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发表了范维澄等撰写的题为《中国火灾科学基础研究进展与展望》的综述性论文时,在已知上述文章受到剽窃质疑的情况下,仍正面引用了上述这些这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

  5、2004年6月10日,范维澄院士作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
)一个项目和课题的负责人,在课题中期总结报告中,将上述的模型作为研究工作的8个主要进展的第3条,上报科技部。

  以上事实说明,范维澄院士在学术道德和学风方面疏于自律,对“论文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主席团决定对范维澄院士在全院通报批评。

  范维澄院士本人对“论文事件”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3月26日,范维澄院士向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和能源与矿业工程部写了“我对陈晓军等论文事件的反思与检讨”,对自己错误的认识有所提高。院主席团诚恳地希望范维澄院士本人对事件性质和自己的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

  中国工程院一贯高度重视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全体院士要以此事为鉴,吸取教训,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方面率先垂范,严于自律,并加强对助手和学生的科学道德及学风的教育。

中国工程院
2007年4月11日

 



《世界日报》:打假斗士方舟子难得一场胜诉

22 06 2007年
  打假斗士方舟子难得一场胜诉
  引发网路热烈争议 中国官方“检察日报”发表评论

  《世界日报》2007-06-21

  【本报记者李大明圣地牙哥报导】家住圣地牙哥的华裔科普作家方舟子(真名方是民),多年来致力于揭发、批评与中国学者学术不端言行,被国内媒体称为“打假斗士”。其中一些被点名批评学者遂以“侵犯名誉”等理由将他告上法庭。最近几年方舟子官司缠身,多次败诉,使他苦不堪言。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一审中判决方舟子胜诉,驳回他的老对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的全部诉讼请求。消息在网际网路引发热烈的争议,连官方“检察日报”也就此发表评论。

  肖传国状告方舟子开始于 2005年
10月,事缘方舟子在报章与网站发表一系列文章,质疑当时正在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个人学经历、受奖纪录、学术成果多有不实。肖传国怒不可遏,先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出告诉,指方舟子损害他清誉。

  江汉区法院在去年
7月一审判决肖传国胜诉。在方舟子上诉同时,海内外近六百名华裔学人以真名实姓发表联合声明,呼吁高层关注此案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争议声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
2 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江汉区法院的原判。
  之后,以李鹏飞为首的多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希望人大关注“打假人士”频遭起诉现象,应保护学术自由,防止“伪科学”行为。

  在北京市方面,受理肖传国告方舟子案的西城区法院为慎重起见,将案件移交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长达一年的审理,在
5 月28 日一审裁定:
被告对肖传国“未构成诽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中国“检察日报”就此案发表署名文章称,为保障学术自由,此类学术争议不应交由法院裁判。

  胜诉的方舟子表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是近年来“很难得一次例外”,是中国学术界与媒体的胜利,也是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胜利。

(XYS200706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纠纷案资料汇编

12 06 2007年
一条广告引起的荒唐案件
——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纠纷案资料汇编

作者:Yush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深受公众关注。终审判决公布后,中国知识界、教育界震惊。该事件虽然案情分明,但跨度近3年、网络评论纷纭、媒体报道众多、相关资料繁杂。本文特综合相关原始资料,供公众和媒体参考。

目录

  一. 人物简介
  二. 大奖与荣誉  ——“纷至沓来”的“八项国际殊荣”
  三. 广告与“新闻”——“震荡寰宇”的“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

  四. 调查揭露   ——“子虚乌有”的机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五. 追根溯源   ——“WTO中国研究中心”网站档案
  六. 追根溯源   ——野鸡机构、皮包公司档案
  七. 案外案    ——“WTO专业证书班”事件
  八. 案外案    ——“大三女生年薪40万”事件
  九. 案中案    ——西译诉西部发展报社、唐勇事件
  十. 变本加厉   ——西译、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舟子
  十一.得寸进尺   ——迟开的玫瑰,检举、算账、再诉与执行

一. 人物简介

1. 被告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物化学博士,科普作家,自由撰稿人。致力于科学普及、打假揭伪,著有《科学成就健康》、《批评中医》等。其主持的新语丝网站在海内外知识界拥有重大影响。曾担任《北京科技报》专栏作者,期间撰写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和《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三次被起诉名誉侵权并败诉(见美国《科学》:“中国打假人士遭遇诽谤判决打击;支持者团结起来”,以及《世界日报》:“方舟子缠讼
海内外学人声援”)。目前,在中美两国另有数起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其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肖传国败诉,其他悬而未决。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更有众多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公开信声援方舟子。其支持者在中美两国分别设立“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和“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为其诉讼提供资助。

  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科技类周刊。因发表“四川老中医绝食表演事件”、“丁祖诒事件”、“刘子华事件”和“肖传国事件”有关文章而招致名誉权诉讼,均败诉(详细资料见新语丝《立此存照》)。

2. 原告

  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院长及创办人。拥有众多殊荣,同时也在“2005年度十大厚脸皮名人排行榜”榜上有名、排行第二。著有《丁祖诒文集》,虽然受到“数十位文学大师热评”,但其基本中文能力却遭网友戏虐,其“处女式的不毛之地”、“万马齐喑”、“红杏出墙”等用语风靡各论坛。丁祖诒博客见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

  西安翻译学院(西译),号称中国最大的民办高校,在校学生4万名。虽然自封为与哈佛大学“等级相同,不分强弱”的“中国的私立老大”,却在最新的两个民办大学排行榜中分别屈居第四和第八。虽然自称其英文校名为Xi’an
Fanyi
University(“西安Fanyi大学”),但不具有“大学”(“University”)所应具有的学位授予资格。虽然其校名中有“翻译”二字,但该校官方英文网页体现出的英语水平曾遭网友嘲笑。虽然号称采取准军事化管理、拥有最变态的校规,却以学生普遍冒险翻墙外出为特色而被戏称为“西安翻墙学院”,有学生在课堂上玩扑克,也有教师公然鼓动学生考试作弊、退学自学。西译新闻网设有“方舟子批判”专栏;西译校友论坛设有“撩开方舟子的面纱”;扬子晚报、中国新闻人网、千龙网设有“策马亮剑”等反方舟子专栏。

3. 幕后

  贺玉民,别名贺玉明、He
Yumin,陕西西安碑林区人,自称科技日报教育周刊副主编,据称博士,系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法人创立者(Incorporator)、注册人,“WTO中国研究中心”负责人,“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

  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即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或“全美高等教育联盟”,实为美国加州一商业公司。该公司成立5天后就“经过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向西译、丁祖诒颁发了“首家最值得美国高校研究的中国民办大学”、“最受美国高校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证书。在“发放问卷8万份”调查后,以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或U.S.A. FIFTY□S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名义,将西译、丁祖诒列为“中国最受尊敬中国大学及校长”,并在《洛杉矶时报》发布排名广告。据美国加州政府提供的公司资料,该“50州”公司因未曾履行加州商业公司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已于2006年2月1日被加州税务机关根据加州财政税收法中止营业。

  WTO中国研究中心,自称“由美、日、加拿大、日内瓦籍华人及有识之士在日内瓦设立”,实与世界贸易组织毫无关系。曾参与组织“西部人力资源考察团”或“世界500强代表团”到西译考察招聘。曾在西译举办“WTO专业证书班”,并赠送丁祖诒一辆A8L加长豪华奥迪轿车以表达“钦佩和敬意”,同时在西译设立50万元人民币奖学金。“WTO中国研究中心”的域名wtocrcc.com已于2003年8月16日因未缴费而失效。

  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内资股份合作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曾由“WTO中国研究中心授权”、“全权代理及实施”WTO专业证书培训和考试。据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2007年3月8日填报的非正常纳税户统计表,该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3日因失踪而税务机关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被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经查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市菲达乳制品制作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位于北京朝阳区崔各庄村北牛场,总经理兼股东陈锐光(陈瑞光)。曾以“中澳北京菲达乳制品有限公司”或“中澳合资北京菲达食品公司”的名义参加“世界500强企业为主体的41家大型企业组成的‘中国西部人力资源考察团’到陕西考察”,并以年薪40-50万元“预聘”西译某大三女生为“亚太地区市场拓展部经理”,酿成“大三女生年薪40万”事件,后由西安法院判定“预计年薪在40万到50万元,此言论属于事实”。

 
  全部资料见:
  http://www.xlogit.com/xysupload/15xfzl.htm

 



彭剑:我愿为方舟子作代理

10 06 2007年
彭剑:我愿为方舟子作代理

□本报记者 李明思
2007年06月10日法制日报

  “屡败屡战”的律师彭剑显得很平静。当提到上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肖传国诉汤姆网、方舟子损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肖传国诉讼请求时,作为方舟子的代理人,对于这一来之不易的判决结果,他只是“嗯”了一声,仍然继续着刚才有趣的话题———近来他的心情应该是兴奋的,但神情却尽是内敛理智。

  他在给《法制日报》记者的材料中,描绘着矛盾的情绪:“屡战屡败”却“需要支持与鼓励来保持昂扬斗志”。他常常愧疚忐忑,惟恐辜负支持者,偶尔却还会愤怒,一如当年逛到“新语丝”网站,在那里他看到不少人对“方舟子”谩骂,内心以为“微斯人,吾谁与归”,曾想要帮助他,却没有想到,现在他和方舟子走的这么近。

  彭剑代理了方舟子六起官司,大多由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和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开始,并逐渐发展成为名誉权益纠纷案。这些官司很累,花费时间长,双方展开就是一场拉锯战。在这之中,他面对媒体说的最多一句话就是:“我和我的当事人已经达成共识,会坚决上诉,决不向原告方道歉。”

  在工作中学习

  肖传国教授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从武汉打到北京。彭剑主要负责进行证据的搜集,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就达到了三十多条,其中绝大多数为网络证据。按原计划,去年6月,该法院在一天内的同一法庭开庭审理两个相关案件,上午开庭是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方舟子案,但肖传国教授认为方舟子肆无忌惮攻击科学家的行为,仅仅道歉是不够的,应该加重经济处罚,当庭将精神损害赔偿由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彭剑采取“防守战术”,抓“原告方当庭宣读的起诉书诉讼请求与开庭前提交的不符”为由,要求法庭延长举证时限,从而赢得取证时间。

  不过,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国内期刊也属于国际期刊”、“在获奖名单上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有获奖”等理由判决肖胜诉,彭剑作为方舟子的代理律师提起上诉,武汉中级法院在今年2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20日开庭审理肖传国教授起诉的名誉权案件,5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上这样写道:“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与此同时,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都公布了本年度院士候选人的名单,向全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记者发现,肖传国教授名在其中。

  不同地域法院不同的判决,彭剑将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当成了一次实践与学习。大学,他性格平静,喜欢思考,习惯质疑,他理所当然地认为任何有事实依据和正常逻辑推理的置疑,应受法律保护,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质疑。那些“传统的、民族的科学”或“民间创新”,应当面对现代科技并接受各方的置疑。

  用良心明辨是非

  彭剑说:“多年来,方舟子打假涉及了保健品公司,科技、教育部门,很多律师因为利益冲突问题不敢为他代理官司。但是我愿意为方舟子代理。如果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他还愿意让我代理,我会继续代理下去。”

  律师是否可以不问当事人立场,只负责帮着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达到目的?彭剑摇摇头,表示自己真的做不到,他试图寻找一本《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
(试行)》的小册子,只因上面写着:“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但桌子上太多专业资料的累积,一阵翻拣后未果,他站立一旁无奈摊手而笑,他最后还是说服了自己,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必须能够明辨是非,分清真与假、美与丑。

  我们处在一个造假成本低廉、骗子与消极腐败盛行的特别年代,捍卫言论自由、支持打假,与谎言和欺骗做斗争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要要求之一。在一个具有稳定架构的社会里,遵从法律、摈弃暴力、在法律框架内的斗争日益成为主流。彭剑说他有着古代侠客的梦想,侠与正义密不可分,清末汤增璧《崇侠篇》中说侠“白刃可蹈,而坚持正义,弗见,则起而舛之,是之谓侠。”无法杖剑天涯,于是彭剑选择律师行业自承尽在情理。

  彭剑与方舟子不时常见面,但是经常进行电话沟通。现在他很少有时间为其他客户服务了:由于专心地做一件事情,学术打假繁杂的调查与取证,大量法律文书的书写工作,使得他档期排得很满。也正是因为专注,他得到了方舟子的信任。

  律师需要立场

  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与方舟子相关案件受到持续关注,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打假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成为代表们热议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生物化学系教授曹宏威在会议期间提出了“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在此项建议的联名附议代表签名附页上,李鹏飞、梁策中等15名全国人大代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曹宏威提出,近年国内涉及包括学术准则、科学真相在内的打假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需要科学与教育专业知识始能达至真理,但法庭往往出现罔顾事实依据、矮化真相,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提出的“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等要求,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提倡文明,影响恶劣,冀望国家正视。

  “一个科学工作者的学术声誉或名誉不可能靠司法机关的判决书来维系;他若是科学家,就让学术界来认可其成果,当然,广大的人民群众更期待他的理论所带来的福祉。”彭剑侃侃而谈。

  彭剑说:“不少支持方舟子的朋友,关注祖国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的人士,他们认识到科技为强国之本,认识到科技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正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基、正成为影响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的最沉重的羁绊。他们或公开声援,或提供资助,或志愿工作,或私下提供信息……这些支持者,他们多是对事不对人,并深刻认识到支持方舟子打假的意义。”

  “我应该不算个慷慨激昂的人,只是有信心打赢官司而已,这也不是心高气傲,只是勇气还没有消融。别人说我很年轻,是啊,毕业才10年?”彭剑笑着反问自己,脸上隐隐露出一丝疲惫。律师需要一个立场,是正确的事情就会做下去,这是他的坚持所在,他没有后悔。

  彭剑的另一重要身份是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事务秘书,此组织去年开始接受各界资助,方舟子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因此目前是主要受资助方。让彭剑颇感无奈的资金问题,确实是干扰个人学术打假一个重要因素,打假不为个人,是为社会。

  他一度有些动情,停顿了几分钟,没有说话,最后才说:“方舟子和我有了更多的后盾支持,这里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全是正直善良的公民个人。包括捐款达万元的捐赠人在内的许多捐赠人,都要求匿名、不求任何回报,实在是很伟大,我敬佩他们。”

 



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再审申请书

8 06 2007年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该社总编辑。

  申请人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文章《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中的关键内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即二文章内容有权威消息来源,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侵权。

  (一)教育部新闻发布会文字稿相关原文是:“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从以上可见,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代表中国官方澄清了如下两个事实:

  (1)《洛杉矶时报》中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信息,是一则自费广告。

  (2)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

  而且,新闻发言人还对“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将该行为斥责为:“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很明显,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中新闻发言人的言论是教育部依职权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新闻发言人言论是官方言论,系权威消息来源。

  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
。尽管已有教育部官方言论对此作出回答,涉案文章系依据该权威消息来源而作,但是,一、二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二.二审虽然判定“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成立”,但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如此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明显自相矛盾!

  (一)显然,文责自负,方是民仅对自己写作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负责,不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而北京科技报社对本报记者采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并对在《北京科技报》上刊发以上二文章负责。

  (二)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的判决,显然是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

  (三)如果说“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担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没有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承担责任,则意味着北京科技报社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责任,但这又与判决书的其它判定不符……

  总之,二审判决明显自相矛盾。

  三.判决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支付高额赔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为支持其“经济损失”的存在而提交了大量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但是,它们没有提交与广告费相关的广告、与宣传费相关的文稿。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交的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与本案有什么关联。

  总之,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二)西安翻译学院诉称“为此不得不及时挽回损失”,但是,其欲挽回的“损失”,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三)法院认定招生广告等广告费、宣传费是判案依据,则意味着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挽回一个单位的所谓“名誉”。如此逻辑,等于认可“谎话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

  (四)法院认定“宣传费”是判案依据之一,则意味着有偿新闻不仅存在而且合法。如此判决,明显在与《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相悖。

  总之,一、二审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四.一、二审判决故意歪曲申请人的观点,且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

  (一)二审判称:“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而事实是:

  1.《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清楚写的是“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即“子虚乌有”系引自教育部发言人言论。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文中提到“子虚乌有”,是因为转述、介绍方是民的以上文章内容。

  2.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见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证据四),而不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3.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的是商业机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注意: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4.不仅是申请人,即便是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也没有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存在。

  5.申请人一审证据九即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对“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检索结果显示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这商业机构的存在。

  (二)二审判决书第九页第六行中的“FIFTY 
STATE”和第十页中的“FIFTY 
STATE”,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是错误的。该两处“FIFTY”与“STATE”间应当没有空格,即:“北京科技报社认为”的是:名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商业机构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上述内容。

  就“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与“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的区别,申请人在《民事上诉状》和庭审中多次提及,但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故意混淆两概念。

  可见,二审为了袒护本地当事人,而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以此偷换概念、捏造事实、歪曲外地当事人意见,明显是枉法裁判。

  五.“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存在“不良影响”等判定,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而决不是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一审之所以作出涉案文章造成“不良影响”的判定、二审维持原判,只能说明作出该枉法判决的法院的天平是倾斜的,它们仅仅站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一方,它们不是中立立场,它们更没有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涉案文章对社会公众,是有益而非“不良”;法院所说的“不良影响”,是基于西安市法院狭隘的地方保护而产生的,而绝对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一、二审判决还存在其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

  错误包括:

  (一)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这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列为共同原告。

  (二)将涉案文章中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虚假宣传的批评,认定为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的批评。

  理由:一个“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的人,难道不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吗?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承认是它们“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则它们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但是,因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否认其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广告,所以,我方现在不能给予它们“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评价。而之前我方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评价也仅仅是针对文章中的“有人”。

  (三)大言不惭地判定:新闻发言人的讲话“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如此判定不仅无视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批评言论,而且违反常识。

  理由: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中若不是对“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事件提出批评,那为什么该文字会放在“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第二,”之后?而“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之前,显然是新闻发言人代表官方发出的批评、谴责;况且,二审判决也认定:“‘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

  (四)适用证据规则。

  例如:申请人称排行榜信息是广告的证据之一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有关言论,而在一、二审中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排行榜不是广告而是新闻报道。

  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被申请人主张相关信息为新闻报道,则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特别是在申请人已经举证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而《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没有编辑记者名字,虽然提及十个学校但却仅介绍“西安翻译学院”,相关文字虽提及十个学校十个校长但却仅仅配有一张突现“西安翻译学院”的照片,且该唯一图片显示有两人在“西安翻译学院”大牌匾前握手似乎正在“颁奖”。从上述事实可推论被申请人肯定与洛杉矶时报或(目前查无下落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有所联络,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负有证明《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是“新闻报道”的举证责任。而在其不举证的情况下,则法院应当确认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力。

  显然,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更没有遵循法官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五)混同概念。

  被申请人和一、二审法院一直将“子虚乌有”一词刻意混淆等同于“不存在”。

  实际上,用“子虚乌有”来描述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再恰当不过。一方面,虽然“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被牵强翻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存在”于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数据库(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但却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完成排名大业后就人去楼空;它是在加州注册的赢利性商业公司,不是非赢利性民间机构,更不是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机构,因此从本质上说是虚假的,完全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另一方面,实际为被申请人颁发“荣誉”、在被申请人持有相关文件和《洛杉矶时报》排名广告上落款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亦被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则根本“不存在”,因此更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总之,申请人当然可以认为:根本没有这样(名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且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一个组织。

  ……

  综上所述,西安一、二审法院故意歪曲我方当事人意见、强词夺理、枉法裁判。网民对该判决评论道:“这种公然袒护欺诈行为的判决,不是无知,是无耻,不是失职,是渎职”、“指鹿为马,公然颠倒黑白”、“低劣的法律思辨”、“只要不是‘超级的弱智’都能看到,这个判决,无论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只能使本来对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已感到困难重重的媒体,更加困难;本来就担着风险的记者,更要噤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视教育部官方言论,更扼杀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及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判决结果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审判的国际声誉。望高级法院维护法律之尊严、昭显公平正义、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再审请求。

  再审证据和证据来源:

  (2007)京证经字第13349号公证书,来源于北京市公证处,证明事项: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ss.ca.gov 
州务卿确认的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的记录,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记录,且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已暂停营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

6 06 2007年
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2007-6-5天府早报
肖传国诉方舟子和TOM名誉侵权案件,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从武汉打到北京,而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益纠纷案,不同地域的法院不同的判决,一片哗然之后,也引起了新的思考: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法院如何明辨是非?

北京第一中院:被告胜诉
作为知名教授,应接受质疑

北京的这次诉讼,是肖传国教授于去年11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名誉权案件,该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和TOM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
10万元,及“同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交通等必要的诉讼费用”。由于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又无知识产权审理的权限,因此将此案移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方舟子按:此说有误,北京西城区法院是因为我为旅美华侨,而且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才根据有关规定移送一中院的。】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2007年4月20日开庭审理,5月28日上午作出了一审判决。昨日下午,在方舟子传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词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武汉中级法院:原告胜诉
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获奖

对于对方的“执着”,方舟子用“几次上诉都是类似案情,明显是恶意诉讼”来作为回应。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武汉已有一次终审判他败诉,另三起由武汉同一法院审,结果可预料,应诉没有意思。

2006年7月20日,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国内期刊也属于国际期刊”、“在获奖名单上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有获奖”等理由判决肖胜诉,判决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协和医大出版社赔偿1万元。方舟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级法院在2007年2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同样名誉权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肖氏反射弧’评论的定性:这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法院驳回其对方舟子和TOM网全部诉讼请求。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的这句话,正是之前学术界名誉侵权案的纠结焦点。

“武汉终审判决后,国内外学界争议四起。”在肖传国起诉的案件中,方舟子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认为:方舟子的名誉侵权案一直备受关注,除了与方舟子“打假名人”身份有关,反复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引发了思考:学术界的争鸣,法院能否公正?

马拉松似诉讼 学术质疑!名誉侵权?

“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教授、“准院士”肖传国学术造假,备受媒体和学术界关注。

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由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组织),指出所谓“肖氏反射弧”并没有得到国际公认。21
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的简历提出质疑,指出肖20多年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仅有4篇,他罗列的“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一个是很容易获得的会议摘要“竞赛奖”,另一个则在获奖名单中找不到其名字,国际上并无“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

为此肖传国在2005年10日8日在武汉江汉区法院提起两个诉讼,第一个状告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和方舟子,第二个状告《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和方舟子损害其名誉权。

后来又为类似的案情,在北京西城区法院状告对方舟子做在线访谈的TOM和方舟子本人,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人民网和方舟子,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搜狐和方舟子。

之前接受媒体采访,肖传国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像其他科学家一样对方是民(方舟子)的侵权行为忍气吞声,还有好几起针对方舟子的诉讼即将启动,其中包括一起在美国的名誉侵权诉讼。

而方舟子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的诉讼我们很有信心赢,而且可向原告索赔。”

焦点之争

关键词定性影响结果

“对学术争议,法院并无专业辨别能力,不应审理。如果要审理,也应该要求专业机构做出鉴定。否则的话就会闹出无视学术界管理,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算成国际期刊论文的笑话,成为笑柄。”多次作为名誉权案的被告,方舟子已经不只一次在《新语丝》上对法院的“辨别能力”提出质疑。

5月3日,彭剑律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表示:方舟子面对几次同性质的诉讼中,对“关键词”定性,直接影响结果。

武汉江汉区法院受理第一个案件时,“国际期刊”一名词存在争议。彭剑为代表的方舟子一方,认为“国外英文学术期刊”是中国学术界对“国际期刊”比较通俗的说法,事后他们也查询了实际使用情况,“搜索了3个科研机构的网站,发现《国际期刊》下的论文是英文国外学术论文。”而肖传国认为的“国际期刊”则是取得了国际期刊的刊号为认定标准。

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后,最后定义的“国际期刊”是不仅有国外期刊,也包括国内取得了国际期刊号面对国际公开发行的期刊。“这是法院给这个名词自创的定义,并没有考虑它在学术上的实际意义。”彭剑说。

彭剑同时也是方舟子“宇宙八卦论”官司中的代理律师,他认为“宇宙八卦论”是“学术”还是“伪科学”,没有对这个名词作一个鉴定。“有必要做一个定性,如果定性是伪科学,国家政策为依准,旗帜鲜明地进行揭露批判,如果是‘学术’,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彭剑说,3月份的人大会上,中国香港的16位人大代表关注了方舟子与肖传国的案件后表示:希望审理涉及科学界的不端和学术批评、学术打假,希望法院尊重专业意见。

“如果确实有必要,对涉案专门性名词进行专业定义,按照程序法院应以公函形式,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这点,彭剑说,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说明。

彭剑目前已经代理了方舟子7件官司,他说,这样的官司比自己受理的任何官司都累。在名誉侵权案中的“关键名词”,他们都会提出“鉴定”要求。

他表示:包括肖传国认为方舟子的批判是“个人恩怨”,他们也提供了原始资料,请求法院对所谓“事实”做一个鉴定。按照一般程序,法院面对鉴定申请,惯常处理方式是征询另一方同意。“但是最终是否同意鉴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相比一般的案件,比如伤残评定、笔迹鉴定,涉及科学界的名誉侵权案,个人做鉴定遭遇现实难度,地方科研机构不能提供信服的鉴定,一般寻求中央或国家级的机构。由于案件涉及学术界,备受关注和争议,鉴定部门很慎重。

“为了维护权威性,全国知名的权威部门往往为了体现‘公平性’,不会为个人做鉴定。”彭剑表示方舟子这样的名誉侵权案,自己做鉴定相当困难。在“宇宙八卦论”的案件中,他们曾经找到中国天文台做鉴定,但是被拒绝。

彭剑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一位大学教授告诉记者:国内学术界一团和气的体制下,很少有科学家愿意站出来作为“专家证人”。“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彭剑也这样表示:在方舟子面对的诉讼中,不少学者有支持的声音,但是不愿意出庭说明。

“美国这样的尴尬很少见,因为可能你还没有申请鉴定,已经有科学协会或者科学家主动站出来,帮助法律明辨是非。”彭剑说,据他了解,中国科技协会和中国科学院至今没有先例,主动或者被法院要求出具鉴定。

胜诉之后
提出了反诉,不予理睬

“我们已聘请了两名律师应诉,并已在法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了答复。”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在国外法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那么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很可能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律师费和其他支出,作为惩罚,这样可以防止滥诉。国内则不同,应付恶意诉讼,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费用,虽然原告败诉,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补偿。”

“中国法律应该更细一点,给当事人有一个法律救济手段。”彭剑说,虽然此次北京的官司赢了,但是提出的反诉额,让对方赔偿律师费,法院不予理睬。

彭剑最后建议: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可以交由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进行审理,他们的科学素养更高。“这样,对双方当事人权益都有一个充分保证。”

早报记者谭晓娟



邹承鲁:善者好之 不善者恶之

31 05 2007年
   邹承鲁:善者好之 不善者恶之

  作者:饶毅

  常常有人,希望得到众口一词的好评。其实,大千世界人有各种,差异很大,能得到所有人好评的人怎么可能是正直而有原则的人?得许多好评和真正的好人,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其实,两千多年前,孔老夫子就不提倡人人皆喜欢的“好人”。孔子提倡的人是:善者好之,不善者恶之。

  不久前去世的生化学家邹承鲁先生,就是一位这样的人。
  应该说明,和邹承鲁有不同意见,用客观事实正当的反对和批评他的人,并不是不善者。歪曲事实、用卑劣手段恶意攻击他的,才是不善者。

  有出色成就的科学家
  在生物化学专业上,邹承鲁有出色的成就。
  对知识的追求、对自然界的好奇、对演变规律的探索是科学家的本色。

    
 在过去一百年,多数中国科学家从事研究的机会和条件都很有限。但是,令我们敬佩和自豪的是,先辈中有相当一些人对知识有执着的热爱和追求,他们的态度、他们的精神推动了中国现代科学起步。

  而在现在条件比以前好很多的情况下,中国科技教育界存在一些戴着科学家帽子,对知识没有热情、从事科学研究为晋阶铺路的人,无助于科学精神在中国的良性发展。

    
 抗战后,邹承鲁考取留英庚款,选择生命的化学为一生追求的科学领域。他热爱科学几十年,凡遇时机允许,邹承鲁便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即使条件简陋也不为所制,即使在癌症复发后,邹承鲁仍然对学科发展、领域进展感兴趣,继续看《自然》等刊物。

    
 邹承鲁留学剑桥时期就开始有很好的研究。回国后,他首先是中国酶学高水平研究的奠基人。中国的生物化学在二、三十年代由吴宪开创,五十年代后王应睐起很大的组织领导作用。曹天钦和邹承鲁等都对发展中国的生物化学起了重要作用。他在胰岛素合成过程中的工作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胰岛素是两条链组成的多肽,A链、B链中间通过二硫键连接起来。当时有多个合成方案。其中一个是分别合成两链后,再将它们合起来。当时不知道,分开的两链,能不能合起来。

  邹承鲁、张友尚、鲁子贤、许根俊、杜雨苍负责把天然的胰岛素拆开,然后看能不能合起来,所谓拆合工作。如果天然的可以拆合,那么人工合成的也就可以,这样就可以走两链分别合成、继而连接的途径。他们拆合成功,对胰岛素合成的课题来说,不仅是一步,而且就确定了总体途径。马上排除了其它途径、比如需要合成分叉链的途径。当时分成三部分,除了拆合以外,钮经义等合成B链,汪猷、邢其毅、季爱雪等合成A链。三部分工作都必需,所以自然科学一等奖是授予三部分的人。

  中国曾经有过一个单独由钮经义得诺贝尔奖的提议。钮领导的小组合成B链,B链比A链长,后来他还帮助A链合成,对合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一直是生化所的,生化所做的贡献最多(邹当年也是生化所,而且大家公认的总组织者王应睐是生化所所长),所以选钮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相比而言,拆合工作最具原创性。单链合成用的方法没有原创性。多肽合成在五十年代已经有欧洲人得过诺贝尔奖,胰岛素单链合成过程,在方法上中国没有突破,而美国人蛋白质固相合成技术以后得奖是因为方法上创新,而且得到普遍应用。

  中国独立完成了拆合工作。不过,不是最早发表。国外做同样工作的人先发表,中国当时在大跃进年代没有及时发表。中国的产量和效率比国外的高。所以中国是独立做出拆合工作的两个研究组之一。

  拆合不仅是对合成方法重要,而且有理论意义。拆合成功等于证明蛋白质一级结构决定高级结构。诺贝尔奖后来给美国NIH的安芬森,他用尿素变性天然核酸酶A,并能复性,来证明“蛋白质一级结构决定高级结构”这个概念。如果当时把两个工作结合起来得奖,也是合理的:一个工作是天然蛋白质变性复性、一个是人工合成的双链可以合起来,两个工作相辅相成,证明同样的概念。

    
 很多人以是否得奖来评价人,甚至用是否提名来评价人,对于真正懂科学的人来说,不是隔靴搔痒、就是花边新闻。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虽然不是所有时候,但是多数时候是由一群三流科学家组成。因为它历史悠久,颁奖囊括了很多著名科学家,形成了它的声望和权威。实际上,错误从开始到现在贯穿诺贝尔奖历史。就在近五、六年,错的也不只一次。得的有错的,不得的也有错的。所以,不能单纯以得奖名单来说明某个学科哪个工作最重要。虽然得奖可以影响知名度,真正重要的研究,同行自然多数能判断。不重要的,就是得了奖,也会被同行中尊重事实的人所鄙视,虽然一般人不愿公开出来说。

  诺贝尔奖发错的频率,每十年不少于一次。二十一世纪不过六年,生物发奖有问题的就不只一次。我碰到过两次笑话。有一位不该得奖的人在中国演讲,学生提问很严,其他美国教授私下乐开了,他们不好讲的意见,中国学生提问中都体现出来了。还有一次美国一个教授得奖,他的同事和我一起开会,我提起来,她也笑说从来没有想到他会得。

    
 所以,诺贝尔奖发对时,可以用来介绍某个科学研究领域。但不是说,当委员会做出低劣的决定以后,其他人都必须认同、或需要解释委员会的行为。顺便说到,几年前,我曾经写过一个“二十一项值得得诺贝尔奖的工作”,有些人误解成我在预计谁得奖,其实,我是说什么工作值得得奖,不是预计。并不难想到有些科学家有能力运动到诺贝尔奖,可是我不觉得他们的工作值得得奖,所以我没有写在那篇短文里。就是后来他们得了,也不能使懂行的人对其学术水平的评价有所提高。

    
 不得奖,并不表明成就低于得奖的人。胰岛素是一例。中国参与做胰岛素的几位主要科学家的贡献,并不一定低于得了奖的美国科学家。

  疾呼公众道德原则的知识分子
  邹承鲁是著名科学家中少数的敢对大是大非问题公开发言的人之一。

  各行各业,华裔著名人士,很多都有爱惜羽毛的习惯,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绝不发言。或者只模糊地、空对空地讲冠冕堂皇的话。

  邹承鲁长期敢于对公众事务发言,直截了当,堂堂正正。
  他不怕卷入是非纷争,不怕降低身份,不怕各种报复,不怕流言蜚语。几十年如一日,实属难能可贵。

  他在学术界内部的人事纷争中,有些他对,有些他错,有些谈不上对错。但是那些纷争不是社会上所熟知的、有广泛影响的事件。所以要把学术界的人事政治和大是大非分开、和有社会普遍影响的事件分开。

  在邹承鲁疾呼的、对公众有影响的事件上,他都是对的。而且,在有些事件上,取得了成功。

  他仗义执言的公众事件,都依据他有判断力的事实。
  2004年,我和鲁白、邹承鲁合写了一篇有关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文章,在《自然》增刊发表的。这篇文章部分内容是建议科技政策管理和经费管理分家,将科技部升格为政策管理的总理科技办公室,而将科学经费管理交给自然科学基金。有些人认为这篇文章得罪了科技部。我和邹联系的时候并不知道,当时他正是科技部主持评审的国家最高科学奖进入最后一轮的少数几个候选人之一。(他曾两度进入最后一轮。我也是事后才从其他人那里知道。)只有他,明明知道这时做这种文章的作者对他个人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可是他根本没有犹豫,没有提过自己有什么不方便,马上同意做作者。他不为个人得失而回避张扬社会责任。能做到这样不计个人荣辱的人,在现代华人世界,还很缺乏。

    
 基因皇后事件,最早是方舟子网站发起。我听说后签了名,然后联系邹承鲁,我们共同写了一个短声明,给来采访的记者。邹承鲁的公开表态,对当时扭转中国媒体的报道倾向,起了重要作用。这是成功地击败浮夸的一个例子。

    
 核酸营养事件,虽然没有成功地使诈骗公司关门,但是事后,中国生化和分子生物学界的科学家不再有人公开为骗人的公司做广告。其中邹承鲁的作用明显。在他提议下中国生化和分子生物学学会正式立了“家规”,任何人不得以学会名义为公司作广告。

  早年的刘亚光事件、张颖清事件,近年的徐荣祥事件,都是上不得科学界台面的事情。严格地说,都不是科学界的事情,都是因为中国媒体科学素质较低,或因为有时有不懂行的官僚(有时仅仅是很小的官僚),或因为文化界本身混了一些基本学识太差、而嘴巴又太大的人,很差劲的事情,也在全国媒体上很热闹,兴师动众。邹承鲁不得不出面批评。他如果不发言,对方就更猖狂。他能不避身份,坚持发言,对低劣的噪音,有抑制作用。

  在中国文化环境欠清静的情况下,邹承鲁光明正大的表示意见,曾经有时被有些人在暗中放箭、被流言蜚语所害。争论,要以理服人。不是说邹承鲁公开批评了人,其他人就可以不择手段地攻击他。他用的是正当方式,反对他,不能用桌下手段。

  邹承鲁坚持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而仗义执言,无论具体例子当时看上去是成功、还是失败,他的言行,为净化中国学术和文化界的空气,做出了贡献。

  邹承鲁的言行,也向青年人和后代立下了一面明镜:一个关心社会公德的人,不能凡事都只顾对自己个人利益;不能因为有点专业成就,就理所应当地以保全自身既得利益为行为准则。

  中国,什么时候达到和文明古国相称的文化社会环境?
  执着追求真理的学者
  邹承鲁对人的要求比较高,特别是要求人有才能。才能有限的人,而得到不适当的声誉、职位,他会提意见。

  邹承鲁对成就要求比较高,不算是成就的,或者差劲的东西,碰到他,难免要指出。

  邹承鲁要求严格尊重事实。对自己这样,所以不贪功。我曾经搞错过一次,以为79年他发《自然》论文是国内学者第一次在《自然》发表论文。他马上向我澄清,使文章得以及时改正。

  对他人也这样严格要求,所以“得罪人”。
    
 邹承鲁反对牛满江,本来已经有公论。近年牛、或者他的支持者企图借RNA干扰现象得诺贝尔奖、邹承鲁去世来反扑。牛满江曾是美国Temple大学教授。研究发育生物学,学术上有一定水平,但是并不突出。在同辈的华人发育生物学家中,上海细胞所老所长庄孝惠的水平要高于做过科学院副院长的童第周,而童要高于牛满江。

  70年代,牛满江曾经推进中美学术交流。在特定时代,做出了一定贡献。现代青年不能理解,那个时代,童第周那些国内科学家,常被批判,扫厕所不算惩罚而是劳动。全国很多大学和研究所,没有清洁工,是老师和学生打扫。牛满江的到来,有助于改善童第周等境遇,起码少扫几次厕所。好像牛满江说的一些话上了文件或者《参考消息》,如:科学家不应该参加大扫除、费了老大的训练不应该扫厕所。而各地的大学老师、科研人员用这种话去壮胆,还常常不成功,但有个“美籍华人”在上面说些话,也是莫大的欣慰。

  他提出的RNA做诱导分子,历史证明是错的。本来也没有关系,只是不应该称为重要成果。七十年代,他和童第周联名在《中国科学》发表的论文,说可以通过注射RNA,改变鱼的形状,而且改变是可以遗传的。这个发现,最根本的在于是否能够被重复。只要能重复,那么不管当时能不能理解其理论基础,都是重要发现。当时邹承鲁反对。我在哈佛时听Gilbert的同事说过,2006年还听另外一个代表团成员说:美国一个代表团在中国访问时,诺贝尔奖得主、哈佛大学教授Walter
Gilbert等对牛所号称的发现提出尖锐的批评。可是很奇怪的是,牛满江不是通过做更多的实验,或让别人做更多的实验,在国际科学期刊来以科学事实进行科学探讨、科学辩论,而是靠在中国用行政压力、用媒体运作,令人生疑。中国的官员接见多少次、中文的媒体报道多少回,都不能改变科学事实。有这三十多年的时间,牛有经费,就应该拿出科学事实来。科学史上,不被人马上理解和认可的例子不少,都是靠科学事实来说话。我看过童第周论文集,和牛满江合作的论文很不合童的风格。童的研究一般创意不大,但是很扎实。如果要猜想,对合作论文的责任,牛为主、童为次。没听说童生前激烈为之辩护。

  邹承鲁还反对过中国一度认为是青年科学才俊的一位植物生物学研究者陈章良。陈回中国后,研究水平上不去。不知道是否因为急于求成,他在90年代远跨本行,研究了恐龙蛋的DNA。如果知道恐龙的生物特性,就会知道其DNA应该和哪些物种比较接近。如果知道古生物DNA专家如德国权威Svante
Paabo的意见,就会知道DNA保存是有限的,远古的DNA要有特殊条件,才能保存到可以做PCR的要求。陈大概当时不知道这些理论和技术的微妙,从中国的恐龙蛋样品里拿DNA做分析,以为得到了恐龙的DNA,论文好像是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人民日报》等中国媒体很快发布消息。邹承鲁主持科学院生物学部做过学术鉴定,请多个专家参加,并正式成文,说拿到的不是恐龙DNA,是污染物的DNA(大意,邹承鲁给我寄过原件)。但是,据说因为中国有机构要保护回国青年科学家代表,怕挫伤回国青年的积极性,没有公布。仿佛忘记了,邹承鲁是五十年代英国名牌大学回国青年,回中国几十年后,做出贡献,却不能对80年代回国青年提出正当学术意见。恐龙蛋事件,不一定是学术腐败,但是不严谨,使科学上不成立的结论得以迅速广泛地由中国媒体传播,也不合规范,有浮夸。陈另外卷入论文涉嫌抄袭事件,不是邹承鲁提出,是其他人在《中国科学报》发表意见。

  有个性的人
  邹承鲁是有个性、有特色的人。
  他在学术界内部的人事纷争中,有些他对,有些他错,有些谈不上对错。但是那些不是社会上所知道的、有广泛影响的事件。

  有时,一些和他无关的事情,张冠李戴,怪罪到他头上了。如袁隆平没有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有人根据邹当时是生物学部主任委员而认为是邹压制袁。邹虽然是生物学部主任委员,但是他没有参与讨论袁隆平的院士评选。据说袁隆平在科学院评选过程中,主要阻力是农学界,他的讨论没有出过农学组,所以没有到生物学部层面讨论。

  上海生化所的李载平先生,从五十年代起重视核酸研究,是中国较早开始分子生物学的先驱。他没有评上科学院院士,最后是工程院院士。有些人怪罪邹承鲁。据并非邹承鲁学生、而且和两人都熟的人说,压李的人并不是邹,而是上海的科学家。

  在中国文化环境中,邹承鲁为正事提意见,有些人不能区分,用不上台面的事来反击、打压他。邹反对有些人做院士,不一定他都对,可以说有时他不对。但是他有权利以学术理由来辩论。

  邹候选国家最高科学奖的时候,有人用手机送短信说,百岁老人反对。没有直接证据说明是百岁老人反对,还是有人用老人做借口。背后的起因,是邹承鲁在科学界提意见,确实得罪了人。

  百岁老人为中国科学发展起了作用。但是,和他同辈的人,如生理的冯德培、生化的王应睐比,其学术不很突出,可以说水平有相当差距。我第一次到他创立的研究所参观时,被带到成果展览室,看到介绍他做“细胞重建”,就提出这不妥当。我在美国约二十年研究的是神经发育,对早期发育涉猎不少。五十年代,做这方面的尝试是有道理的,但是多少年以后仍然说取得了成就,就不妥当。其实,这不妥当,就包括后人一看就知道“成就”有限。我提这个问题的时候,并不知道邹承鲁因为以前提过类似问题,而因此搞僵了人事关系。这是我们异口同声的一个例子。或许因为时过境迁,我没有受到任何责难,但是当年邹承鲁在他手下工作,就不好受了。当然,我现在这样写下来,也不是幼稚到以为没有人会来责怪我。但是,如果不写出来,不懂发育生物的人,有些可能以为邹承鲁没有缘由地不满他。据说邹承鲁说过他在国内多年研究不多,很少发表论文,这个情况,大家可以查文献,看邹说的对不对,不用其他人说明。

  以学术理由反对邹承鲁得奖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企图把其它纷争捅到国家部委的正式讨论,实在是有辱斯文。如果用人事纷争、而不是学术成就本身来讨论诺贝尔奖,不知道有多少人要失去诺贝尔奖。

      
  后记
  在2006年出席著名生化学家邹承鲁先生葬礼之前,我只出席过一次葬礼:那是几年前华盛顿大学同事、美国发育神经生物学之父Victor
Hamburger去世。我觉得他们有一些共同之处,都比较高龄,一生都追求有意义的人生。Hamburger葬礼上,我印象很深的是他的女儿要大家不用悲哀,鼓励大家讲101岁老人的趣事。我认为,83岁高龄邹承鲁先生,有丰富的人生,悼念也可以不仅悲哀。

    
 我以前写过两篇纪念文章,一篇关于神经生理学家冯德培先生,一篇是神经药理学家邹岗先生。悼念冯先生的文章也是我95年以来中文写作的开始。两篇文章都循常规,写可歌可泣部分。我后来记得读过原《自然》主编John
Maddox的一篇书评,他批评书以一边倒的方式描写已故的主角,他认为如果主角有知,都不会同意:太单调乏味了。

    
 所以,我试图换一个写法,这不是说换文字的运用,而是内容。我知道自己中文写作“有特色”,主要是中文运用不规范,有自己翻译自己的痕迹,所以自知文字功底弱,只能祈求内容不同样的弱、至少能诚恳地表达。有些事情,我问过持正反两方面意见的人,不全之处,责任自然还在我自己。

  2007年2月1日洛杉矶至芝加哥途中完成
  2007年4月发表于《科学文化评论》第4第2期38-45页

(XYS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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