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
6 06 2007年肖传国诉方舟子和TOM名誉侵权案件,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从武汉打到北京,而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益纠纷案,不同地域的法院不同的判决,一片哗然之后,也引起了新的思考: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法院如何明辨是非?
北京第一中院:被告胜诉
作为知名教授,应接受质疑
北京的这次诉讼,是肖传国教授于去年11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名誉权案件,该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和TOM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
10万元,及“同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交通等必要的诉讼费用”。由于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又无知识产权审理的权限,因此将此案移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方舟子按:此说有误,北京西城区法院是因为我为旅美华侨,而且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才根据有关规定移送一中院的。】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2007年4月20日开庭审理,5月28日上午作出了一审判决。昨日下午,在方舟子传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词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武汉中级法院:原告胜诉
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获奖
对于对方的“执着”,方舟子用“几次上诉都是类似案情,明显是恶意诉讼”来作为回应。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武汉已有一次终审判他败诉,另三起由武汉同一法院审,结果可预料,应诉没有意思。
2006年7月20日,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国内期刊也属于国际期刊”、“在获奖名单上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有获奖”等理由判决肖胜诉,判决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协和医大出版社赔偿1万元。方舟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级法院在2007年2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同样名誉权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肖氏反射弧’评论的定性:这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法院驳回其对方舟子和TOM网全部诉讼请求。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的这句话,正是之前学术界名誉侵权案的纠结焦点。
“武汉终审判决后,国内外学界争议四起。”在肖传国起诉的案件中,方舟子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认为:方舟子的名誉侵权案一直备受关注,除了与方舟子“打假名人”身份有关,反复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引发了思考:学术界的争鸣,法院能否公正?
马拉松似诉讼 学术质疑!名誉侵权?
“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教授、“准院士”肖传国学术造假,备受媒体和学术界关注。
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由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组织),指出所谓“肖氏反射弧”并没有得到国际公认。21
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的简历提出质疑,指出肖20多年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仅有4篇,他罗列的“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一个是很容易获得的会议摘要“竞赛奖”,另一个则在获奖名单中找不到其名字,国际上并无“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
为此肖传国在2005年10日8日在武汉江汉区法院提起两个诉讼,第一个状告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和方舟子,第二个状告《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和方舟子损害其名誉权。
后来又为类似的案情,在北京西城区法院状告对方舟子做在线访谈的TOM和方舟子本人,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人民网和方舟子,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搜狐和方舟子。
之前接受媒体采访,肖传国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像其他科学家一样对方是民(方舟子)的侵权行为忍气吞声,还有好几起针对方舟子的诉讼即将启动,其中包括一起在美国的名誉侵权诉讼。
而方舟子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的诉讼我们很有信心赢,而且可向原告索赔。”
焦点之争
关键词定性影响结果
“对学术争议,法院并无专业辨别能力,不应审理。如果要审理,也应该要求专业机构做出鉴定。否则的话就会闹出无视学术界管理,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算成国际期刊论文的笑话,成为笑柄。”多次作为名誉权案的被告,方舟子已经不只一次在《新语丝》上对法院的“辨别能力”提出质疑。
5月3日,彭剑律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表示:方舟子面对几次同性质的诉讼中,对“关键词”定性,直接影响结果。
武汉江汉区法院受理第一个案件时,“国际期刊”一名词存在争议。彭剑为代表的方舟子一方,认为“国外英文学术期刊”是中国学术界对“国际期刊”比较通俗的说法,事后他们也查询了实际使用情况,“搜索了3个科研机构的网站,发现《国际期刊》下的论文是英文国外学术论文。”而肖传国认为的“国际期刊”则是取得了国际期刊的刊号为认定标准。
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后,最后定义的“国际期刊”是不仅有国外期刊,也包括国内取得了国际期刊号面对国际公开发行的期刊。“这是法院给这个名词自创的定义,并没有考虑它在学术上的实际意义。”彭剑说。
彭剑同时也是方舟子“宇宙八卦论”官司中的代理律师,他认为“宇宙八卦论”是“学术”还是“伪科学”,没有对这个名词作一个鉴定。“有必要做一个定性,如果定性是伪科学,国家政策为依准,旗帜鲜明地进行揭露批判,如果是‘学术’,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彭剑说,3月份的人大会上,中国香港的16位人大代表关注了方舟子与肖传国的案件后表示:希望审理涉及科学界的不端和学术批评、学术打假,希望法院尊重专业意见。
“如果确实有必要,对涉案专门性名词进行专业定义,按照程序法院应以公函形式,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这点,彭剑说,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说明。
彭剑目前已经代理了方舟子7件官司,他说,这样的官司比自己受理的任何官司都累。在名誉侵权案中的“关键名词”,他们都会提出“鉴定”要求。
他表示:包括肖传国认为方舟子的批判是“个人恩怨”,他们也提供了原始资料,请求法院对所谓“事实”做一个鉴定。按照一般程序,法院面对鉴定申请,惯常处理方式是征询另一方同意。“但是最终是否同意鉴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相比一般的案件,比如伤残评定、笔迹鉴定,涉及科学界的名誉侵权案,个人做鉴定遭遇现实难度,地方科研机构不能提供信服的鉴定,一般寻求中央或国家级的机构。由于案件涉及学术界,备受关注和争议,鉴定部门很慎重。
“为了维护权威性,全国知名的权威部门往往为了体现‘公平性’,不会为个人做鉴定。”彭剑表示方舟子这样的名誉侵权案,自己做鉴定相当困难。在“宇宙八卦论”的案件中,他们曾经找到中国天文台做鉴定,但是被拒绝。
彭剑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一位大学教授告诉记者:国内学术界一团和气的体制下,很少有科学家愿意站出来作为“专家证人”。“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彭剑也这样表示:在方舟子面对的诉讼中,不少学者有支持的声音,但是不愿意出庭说明。
“美国这样的尴尬很少见,因为可能你还没有申请鉴定,已经有科学协会或者科学家主动站出来,帮助法律明辨是非。”彭剑说,据他了解,中国科技协会和中国科学院至今没有先例,主动或者被法院要求出具鉴定。
胜诉之后
提出了反诉,不予理睬
“我们已聘请了两名律师应诉,并已在法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了答复。”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在国外法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那么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很可能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律师费和其他支出,作为惩罚,这样可以防止滥诉。国内则不同,应付恶意诉讼,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费用,虽然原告败诉,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补偿。”
“中国法律应该更细一点,给当事人有一个法律救济手段。”彭剑说,虽然此次北京的官司赢了,但是提出的反诉额,让对方赔偿律师费,法院不予理睬。
彭剑最后建议: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可以交由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进行审理,他们的科学素养更高。“这样,对双方当事人权益都有一个充分保证。”
早报记者谭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