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争端不能依靠法律解决

3 06 2007年
近年来频频发生因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而被告并败诉的名誉权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在学术界影响非常坏,极其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学术争鸣,也有损我国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有位院士候选人在地方法院胜诉后,声称将“乘胜追击”,扬言要状告批评他的几百个人和几十家网站。

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华中科技大学院士候选人肖传国诉汤姆网、方舟子损害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是很难得的一次例外。更重要的是,这个判决重申了两条原则: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知名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发出质疑之声,即便批评的言论有所过激,也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这些原则本来只是常识,但是有些地方法院无视了这些常识。

在判决的同一天,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都公布了本年度院士候选人的名单,向全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在这个背景之下,北京法院的这一判决显得更有意义。试想,如果仅仅因为有人、有媒体质疑了某个院士候选人的学术成就,他没有能力进行反驳,就恼羞成怒上法庭起诉个人、媒体,并且还能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胜,这样的公示还有什么意义,还怎么进行学术争论、舆论监督呢?

所以,这不是某个网站、某个人的胜利,而是中国学术界、媒体的一次胜利,也是中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次胜利。这是很难得的一次胜利,然而也很有限。被告为了应付恶意诉讼,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费用,然而并没有得到补偿。法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去解决学术争端,但是法院应该保护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于滥用司法资源搞恶意诉讼的,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例如至少应判其赔偿被告的应诉费用。对在地方法院已出现的多起明显违背科学规律、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判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应该有所行动,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07.5.29

(《法制晚报》2007.6.1)

(XYS200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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