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玄昌只是轻微伤?请用证据说服我!

23 10 2010年

作者:白衣咸饭

我没有时间去追寻“肖-方”(舟子)之间长达十年之久的恩怨情仇,也没有兴趣去学习、研究肖教授的反射弧。我这里仅仅只问一句:肖-方案中的另外一“方”——记者方玄昌先生在肖传国教授故意伤害案中是“轻微伤”吗?
根据媒体上报道的有关方玄昌的伤情,以我的专业知识和认知,我觉得方先生的伤情不仅不是轻微伤,也不是轻伤,而是重伤!因为他当时出现了“失血性休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伤情鉴定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无论什么样的伤害,一旦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就属于“重伤”!
但北京市有关方面在给方玄昌的鉴定中,白纸黑字的结论就是“轻微伤”。我不是法医,也不是法官,既不能影响案情,又不能鉴定伤情,但我作为一个公民和医生,只是想弱弱地问一句:方玄昌真的是轻微伤吗?如果是,请你给我一个轻微伤的理由,请用证据和事实说服我!
方玄昌先生受伤后,固然得到了医生的及时处理与治疗,但海军总医院的医生可能是太忙,也可能是太年轻,还可能是疏忽,总之,他没有记录方玄昌的血压、脉搏、体温、呼吸这四大生命体征,也没有叫护士抽点血,做个最基本的血常规检查。但是,没有这些条件时,就无法诊断“失血性休克”了吗?作为一个临床医师,作为一个经常与“失血”打交道的医生,我对此深表怀疑。无论是北京市专政机关的法医,还是其他单位的法医,还是任何临床医师,你如果想否定这一点,请你用医学的语言与证据,来说服我!!!
第一,方玄昌被人打击了头部,血流不止。根据检方调查当事医师的记录,缝合手术中出血达200mL以上,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方玄昌当时血流不止,是医生经过处理之后才制止的。因此,方玄昌有受伤后出血史。这个问题还要回答吗?方自己说了,又有无数的旁证——《京华时报》6月26日的报道中,描述当事人“衣服尽湿”,案发地一百多米长的人行便道上洒落着血迹,估计警察也记录在案了。大家都承认这一点吧?好!这在医学上叫“现病史”。
第二,方玄昌在术中、术后感到“极度口渴”。为什么会口渴?不是就出了点血吗?如果出血很少的话,会感到极度口渴吗?医学常识当然是否定的。医生在给方玄昌补液1300mL的前提下,还叫别人给他买了几瓶饮料喝下。如果没有大量失血,会在受伤后如此大量饮水吗?他当时受伤后自己又不能出去买东西。买水喝就有人跑腿,有人证,这点没有人不承认吧?好,承认了就好。这在医学上叫什么?叫“症状”,是失血性休克的典型症状之一,是不是?
第三,方玄昌在就诊的过程中,医师怕他有颅内出血,由护士陪他去做了个头颅CT。在做头颅 CT 的过程中,他感到四肢极度冰冷,并对医务人员抱怨有加。6月的北京并不寒冷,为什么会感到四肢冰冷呢?这不是体内失血过多,身体的自身调节机制把四肢的血液调往脑、心等重要脏器,使四肢血液供应减少,导致四肢冰冷吗?这不是失血性休克的典型表现之一,还能是什么?
第四,警察在向方玄昌调查事情经过时,方玄昌对警察都显得不耐烦,说他“想休息,没力气回答”。什么东西?对警察都这德行。但在医学上这个现象叫什么?不是叫“神志淡漠”吗?“神志淡漠”在医学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是大量出血后脑部血流减少造成的吗?这不是失血性休克的表现(体征)是什么?
第五,方玄昌说自己“四肢乏力”,还对周围的人表示抱怨。为什么会四肢乏力?不就是失血过多,产生了失血性休克吗?如果不是失血性休克,他会感到四肢乏力吗?
第六,医生在事情发生的次日,曾经对记者说方玄昌曾经有过“休克晕阙”。我宁可不相信他是医学上的术语“休克”,反而相信他只是出现了一过性的失去感觉、知觉,也就是“晕阙”了。在失血性患者,晕阙不是典型的出血过多,不是典型的失血性休克的体征,那是什么?
够了!够了!!我不想再列举和啰嗦了!!!以上这位患者方玄昌先生既有病史,又有临床表现(症状+体征),唯一缺乏的就是实验室检查如血压、脉搏、血色素等等。但是,当一个失血性休克的患者出现了这些典型的失血性休克的表现时,难道你还想否定“失血性休克(早期)”的诊断吗?如果你一定要否定,请你用证据否定我!轻微伤会有失血性休克的早期表现吗?无论你是威权机关的专业人士,还是我的同行、朋友、同事,请你用证据反驳我,否定我,请你用证据说服我!



肖传国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自相矛盾

22 10 2010年

肖传国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人民网接受采访,一开始声称:“因为作为伤害罪,他的伤害的后果是轻微伤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且不说中国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来就没有规定过故意伤害只造成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在这里高律师完全是以伤害的结果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不承认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在张燕生律师指出“故意伤害罪案件不是完全以结果论的,因为可能有一个犯罪的未遂”之后,高律师改口说:“法律本身没有说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只要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犯罪后果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误区。”这相当于承认他此前多次表示过的以“伤害的结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为肖传国做的无罪辩护是“一个误区”了。

然后高律师改口说肖传国没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唯一的依据就是肖传国自称向中间人交代过“限定几个嘴巴,鼻青脸肿”。张律师反驳说:“如果仅仅是打一个鼻青脸肿的话,拳脚相加就足以鼻青脸肿了,但这个案件的凶器还是非常残忍的,毕竟有那么长的铁管,而且使用了铁锤,你伤害一个人可以拿一个水瓶子,可以拿一个木板去打,但是你事先准备了这样一个凶器,铁锤很可怕的,铁锤要打到脑袋上是很严重的。”高律师声称:“用凶器去打两位方先生,这是肖传国所不知道的,因为肖传国并不参与打人的过程,他也没有策划打人的过程。”好吧,就算肖传国没有直接授意采用什么凶器,在方玄昌遇袭之后,媒体报道是遭到钢筋的袭击,且被打得头破血流、失血性休克,肖传国总该知道用了钢筋这种致命的凶器而且不只是打个“鼻青脸肿”,那么在戴建湘向其汇报时,肖传国怎么没有怪其打重了,反而称赞其打得好(戴的供述)、付了5万元报酬(肖的供述),而且还通过戴交代凶手对“石景山的那个(指我)要打得重一些”,为此凶手才把凶器升级成了羊角锤、钢管和辣椒水(凶手许立春的供述)?请问高律师,这又如何解释?

可见肖传国故意重伤(如果不是故意杀人的话)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而高律师现在已改口承认故意重伤未遂也构成犯罪,那么肖传国至少应该以此被定罪。

高子程、张燕生谈方舟子遇袭案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网法治视点。最近一段时间方舟子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尤其在一审判决以后,双方对判决结果都产生了一些争议。今天我们很有幸请到了肖传国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律师、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律师。二位律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14:04]

[高子程]:大家好。  [14:04]

[张燕生]:大家好。  [14:05]

[主持人]:一审判决后,有报告称肖传国已经确认上诉,请问高律师,是否正式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14:05]

[高子程]:上诉状今天已经递交了。据我所知,他本人也递交了上诉状,在宣判的当天他就表示要上诉,他也希望我尽快见他,就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商量。我们提出上诉的理由大概有四点:第一、本案一审判决的程序存在错误,此案被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实际上是被舆论广泛关注或者炒作的一个案件,不应该适用这一程序。其次,这个案件无论是肖传国,还是辩护人,还是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作的辩护都是无罪辩护。因为作为伤害罪,他的伤害的后果是轻微伤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正常程序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台,鉴定结果是轻微伤之后由公安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法律依据是《治安处罚法》。辩护人以及被告人都作无罪辩护,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已经不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14:07]

[高子程]:第二、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用当事人的家属的话说这是一个张冠李戴的认定或者判决,因为庭审查明的全部事实以及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的全部证据,都一致地证明了肖传国有故意伤害两位方先生的故意,肖传国也确实实施了同意他的表弟对两位方先生实施伤害的行为。肖传国的表弟确实实施了对两位方先生的加害行为,伤害的结果是轻微伤,这是有鉴定结论作为根据的。这样一个事实,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或者说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来界定本案的性质,应当认定这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伤害的后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照《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14:08]

[高子程]:但是,是否因为这是一个被舆论广泛关注或者被舆论广泛炒作的案件,因此就改变事实,或者无视这样一个法律事实,而刻意要把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给他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是这样,我不清楚。但有一点,这样一个法律事实是有争议的,为什么又认定为寻衅滋事?而法律事实又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特征。主观上作为肖传国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后果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破坏的后果,所以,寻衅滋事跟本案的后果实在没有任何的关联,所以,我认为是错误。  [14:10]

[高子程]:其实,不光是辩护人这么看,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批捕的理由也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一直到这个鉴定的结论出台了,轻微伤,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罪名改变了。这个罪名的改变很显然不是基于本案的事实,不是基于后面的调查发现了新的证据。后续的证据完全没有否定从前的错误,后续的证据极少,后续的证据和从前取得的证据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将办案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很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所以,认定事实是错误的。而且这个对事实的认定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从前的认定是矛盾的,这种起诉等于说从前立案的理由错了,从前公安机关拘留的理由错了,从前公诉机关批捕的理由错了。批捕的条件是什么?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公诉机关在批捕的时候就考虑了这些因素,考察了侦查机关提交的申请批捕的全部的材料,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所以以故意伤害这个罪名批捕肖传国。突然间在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出台之后,又把这样一个法律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显然这种对事实的认定是自相矛盾的。  [14:13]

[高子程]:第三、适用法律错误。既然本案的事实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经过批捕机关审查,经过庭审调查,证明了这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你把这样一个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或者为了达到一定要对肖传国刑罚这样一个目的,或者迫于舆论的压力一定要把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和现行法律是对抗的。这样一个判决的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也是非常负面的。首先,一审判决宣判之后,被害人是不满意的,被告人是不满意的,据我所知,学界对这个罪名的认定相当多的看法也是否定的。  [14:15]

[高子程]:我个人认为,这样一个判决是基于舆论的胁迫,或者误导而形成的,换句话说,这样一个判决因为舆论的胁迫和引导,改变了原本的事实性质。那就等于说在本案当中,事实不再是根据,法律也不再是准绳,舆论是决定本案性质,以及是否对被告人刻意刑罚的根据。如果这样一个案例成为生效的案例,它对于执法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我不想否定舆论,作为舆论本身所代表的是参与舆论关注和炒作人的意志,无论舆论的力量有多大,这些人是否代表了全体的民意,或者是否代表了多数的民意,没有人考证过。如果没有这样的依据,仅仅认为舆论是怎么炒作的,或者舆论多数是导向哪一边的,就以它作为根据来作出判决,这个做法本身是违反法制原则的,也是和现行的法律规定矛盾的。  [14:16]

[高子程]:但是,如果说舆论确实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我认为它的作用在于引导立法,或者引导立法机关修改现行的法律。比如就本案而言,如果认为肖传国这样的行为,或者这种故意伤害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法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后果,但是基于本案的性质,或者说情节,或者说社会影响,依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出台之后,对以后发生的类似的案件可以依照这样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在立法没有修改,作为执法机关屈从于舆论的压力而做这样的判决,或者说执法机关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本案事实,只是为了迎合舆论的引导,而做这样的判决,从各个层面都是不恰当的。  [14:17]

[主持人]:您谈到了几点都值得我们今天深入探讨,包括您谈到舆论的引导作用,包括对法律的建议,一会儿我们还可以深入探讨。现在我想问一下张律师,刚才高律师已经做了一个分析。从您来看,您对一审的判决,您认为它适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确的?您个人有什么观点?  [14:17]

[张燕生]:这个案件我还是比较关注的。我感觉从法院现在的判决结果看,我认为这里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存在的: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着问题。首先,程序上。这个案子从媒体报道上来说,在庭审当中适用了简易审理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定,这个前提条件是被告人一定要认罪的,一般情况是由公诉机关提出来进行简化审的申请,然后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态度,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来做出这样一个决定。但是,这个案件我很注意到在庭审当中,被告人本人还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做的是无罪辩护,很显然是不应当要适用被告人认罪这样一个程序来。所以,我一直很关心是不是法院又重新审理了呢,据了解,现在是没有重新审理,就是在法定审理做了一个简易审理。  [14:19]

[高子程]:没有。到辩护阶段,我是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我先发表我的辩护意见,我的辩护意见显然是说寻衅滋事罪是不成立的,故意伤害没有达到犯罪的后果,基本也是不成立的。这时候审判员感觉到继续走简易程序存在问题了,他敲了锤子休庭,我认为他是想恢复普通程序了。等我们快到家里的时候,又接到电话继续开庭,依然是简易程序。  [14:20]

[张燕生]:所以,这个案件在程序上还是存在很严重问题的。另外,在实体的判决上,这个案件我没有看实际的材料,但是从媒体上反映出来的,包括辩护人和受害人所提供的一些资料,我感觉这个案件从我个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比如说从开始他们让这两个打手,跟他们说是打人,这肯定是非常明确的,打到什么程度先不说,首先是打。另外这两个凶手是准备的有凶器的,有铁管、锤子,这个东西从犯罪的角度,它是一个犯罪的预备,而且这些作案的工具很显然是可以致人伤害的,也是用于伤害他人的。从这些行为来说,它属于典型的有伤害的故意的,而且这个伤害的故意是有着非常明确目标的,寻衅滋事是没有目标的,随意性很强的,比如今天你撞了我一下,我跟你没完。寻衅滋事也会造成他人身体的损害,故意伤害也有损伤,但是它们两个有非常典型的区分,寻衅滋事随意性特别强,我今天出去撞着我的有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我打的时候不管是谁,只要你碰上了,就可能成为被袭击的对象。但是故意伤害是有着非常明确目标的,这个案件我都注意到,不管是对方玄昌还是对方舟子都是有一个蹲守,你看过往了这么多人他都不关心,他只关心我最关注的那个人,这叫蹲守,一直等着你把人都送走了,你独立的时候,我有适当的机会我这个时候就可以冲上去袭击,这是针对性特别强的,目标非常明确的一个。所以,从这个角度应该是一个故意伤害,而不应当是一个寻衅滋事。  [14:22]

[张燕生]:这个案件从法律上来说,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不难解决的问题,包括检察官,在认定它的问题上,没有特别大的法律上的值得争议的难点、疑点,这应该是非常清晰的。但是检察院为什么提起了这样一个罪名,我现在不是特别清楚。但是,我特别注意到了,检察院是用了公诉审查程序4天,超神速的,我认为这个行为很反常,因为正常情况下,检察院的审限是一个月,甚至还可以延期审理,而且一般来说案件很少这么短时间内移送了。所以,我想这么短的时间,这个案件值得挖掘,值得申诉思考,值得研究的地方是很多的,但是如果用这么神速的时间必定会是很粗的,我觉得他准备的不够充分。我觉得检察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过于匆忙,他们并没有特别仔细地对这个案件进行深入地研究,所以,导致在起诉的罪名上出现了问题。  [14:23]

[主持人]:现在还有一个争议。即使是说故意伤害罪来起诉,就不构成犯罪,但是这是不是也存在一个争议?  [14:23]

[张燕生]:我觉得这可能是多种因素具备的,一个是时间段,因为我没有看到这个案卷实际是什么情况,也不能排除是检察官在起诉这个案件的时候,他认为定伤害罪这个结果还是显著轻微,可能提这个罪名不好提,因此就换了一个罪名,是不是想这个案件无论如何也得要定罪的,或者怎么考虑,就把这个案件换了一个罪名来起诉。我认为应该实事求是,作为法院来说,包括公诉机关,还是应该非常客观地去看待一个事物,不管舆论怎么样,这不管这个人有多坏,因为毕竟刑事案件哪个都可能涉嫌有罪的,可能哪个案件都让你看起来非常可恶。但是,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他跟老百姓的心理是不一样的,你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该要从法律的角度去看问题,你要用法律的准绳衡量这个罪够还是不够,如果这个罪名不够,其它的罪名是不是够?如果都不够,你该怎么处理。我觉得在这一点上,可能研究的不是特别充分,就是他们在起诉的时候。  [14:27]

[张燕生]:当然从我个人讲,我跟高律师的观点还有所不同,我认为这个案件预备应该是已经完成了,作为买凶伤人,后果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程度,像这种故意伤害罪案件不是完全以结果论的,因为可能有一个犯罪的未遂,因为他预备都已经完成了,而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但是,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毕竟这两个人不是专业的行凶的人,也是普通的老百姓,而且两个受害人也是年富力强的,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就跑了,没有导致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当然,从法律的角度,也可能它是一个未遂,如果要是一个未遂,它可能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排除两个罪名,今天判的是5个半月,也不排除这个结果以后,跟他的刑期是相匹配的。但是,这个过程一定是要考虑的,结果可能一样,但是它的过程是完全不同的。  [14:28]

[张燕生]:所以,好多人说这个案子怎么判的这么轻,其实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考虑结果的问题,量刑是第二位的,第一位一定要定性,首先要确认他够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他到底适用哪一种罪,性一定要定准了,性没有定准,谈不到量刑的问题。至于说你性定准了,后面的量刑该判多少就判多少,也可能一个刑也没有,也可能是免刑。  [14:28]

[主持人]:刚才高律师也说为肖传国做无罪辩护,网友反映也很强烈,为什么对这么恶劣的犯罪行为做无罪辩护呢,这些观点对你会带来压力吗?  [14:29]

[高子程]:对我而言这些观点是没有任何压力的,但是我的压力来自于对于舆论引导判决以及因此造成后果的恐惧,或者顾虑。因为这个后果不仅仅是对肖传国,实际上包括广大的网民也必将造成一种伤害,而且这种伤害的后果可能是难以预料的。你想一个案件发生了,谁也很难保证说许多的网民不会受到伤害,不会有类似于这样的行为,当这样的行为发生的时候,或者类似的案件发生的时候,网民的观点是什么样的?网民的观点是否有这样的期盼?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判定,而不要被舆论所引导。回到本案当中来,好多网上评论这件事情的人他们对案件事实知道多少,他们没有看过案卷,都是听说,听说的东西有多少成份是真实的,我想没有一个网友对于本案事实的了解会比侦查员更清楚,会比公安机关更清楚,会比公诉机关更清楚,还是会比辩护律师更清楚,当你对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的时候,你只是根据传说来评价这件事情,很显然你评价的依据和前提是错的,结论就很难说是正确的。这是其一。  [14:30]

[高子程]:其二,我注意过舆论的一些说法,包括开庭过程中,两位被害人的代理人,包括被害人方玄昌先生一直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肖传国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重伤未遂,这个提法和舆论上的说法是有些吻合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全部案卷材料,庭审调查证明的全部事实,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行为,相反侦查机关调取的全部材料,庭审调查证明的一些事实,都无一例外地否定了这样一个事实,肖传国完全没有要杀两位被害人的动机,包括实施加害行为的四个被告人,他们也明确表示,他们没有故意杀两位被害人,也没有给两位被害人造成重伤这样的故意。侦查机关取得笔录证实肖传国明确对他的表弟讲,不要出事,给两个嘴巴,打的鼻青脸肿,教训教训,这就是他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完全没有说要致人死命,或者致人重伤,我相信,如果卷中有这样的证据,也不需要如此费尽心机去改变罪名。  [14:35]

[高子程]:所以说,舆论也好,还是有关的观点也好,说肖传国有杀人的故意,或者杀人灭口的故意,都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没有事实证明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的。同时这些提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我这里可以很负责任的讲,卷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肖传国有杀人的故意,他不希望出事,不希望造成伤害的后果。  [14:36]

[主持人]:高律师也谈到一个核心的观点,网友的这些态度和观点往往是受到舆论的引导和舆论报道上的引导,而这些舆论报道有的时候并不掌握真实的信息就妄下结论。请问一下张律师,舆论这种引导或者舆论的一些报道,对于法官来说会不会也产生一定的压力和影响?  [14:37]

[张燕生]:这个问题提的还是挺好的。现在舆论很强大,尤其是网络影响非常深,现在跟过去是有很大区别的。应该说舆论对司法机关是有着很深刻的影响的,大家都在这个社会里生存,大家都是普通人的,你说一点不受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我想舆论去关注社会上的一些热点也是正常的,本来社会上就会发生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通过舆论来进行监督,进行宣传,进行引导,很多东西也是很必要的,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14:38]

[张燕生]:第一,因为现在人心很浮躁的,从舆论来说,应该更加严谨,踏踏实实的,要有客观凭据和依据的严谨地说每一句话,作为舆论来说,能够非常严谨地做事对整个社会来说也能产生非常好的影响,抑制这种浮躁的东西,应该实事求是,作为媒体工作者客观求实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宗旨。第二,作为法官来说,我总是在说法官本身应该是很超脱的,是超然的,中立的,作为法官来说应该还是有点我行我素的精神,任你们外面说什么说什么,但是我该怎么做还要怎么做,我作为法官说我该说的话,做我该做的事情,而不是法官没主心骨,别人说东你就说东,别人说西你就说西,法官什么声音都可以听,包括在法庭上,控方的也要听,辩方的也要听,这才真正是法官,但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是要兼听则明,对待舆论也是一样的,泰然处之就可以了,不需要受到别人的干扰,你只需要冷静的用自己的眼睛客观地看待事物,这件事情到底怎么回事,你用法律衡量它够还是不够,只要客观就可以了。舆论永远都会有,是不是有了舆论法律永远坐不正了?那就失去法官的意义了。  [14:40]

[主持人]:两位律师谈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我想问一个问题,在法治事件的报道当中,作为一个媒体来讲,应该坚守哪些职责?为了客观公正的报道事件,而不是说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去抢先发表观点。  [14:43]

[高子程]:这个问题在以前其他的案件出现的时候,舆论总是反应最快的,好多的信息也是从舆论那里得到。我是这么看的,目前我们的舆论存在两个极端的问题,第一个极端就是一些舆论,或者一些媒体是带有“一言堂”的性质。另一个极端是,又有相当多的媒体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的自由化,它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随意性的。比如曾经有一个记者造假新闻,“纸包子”事件,那个问题严重了,被揭露了,他受到处罚了,还有多少媒体人因为不负责任的报道,甚至故意的虚假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有没有人追究,我个人觉得目前在这块是缺少制度制约的。也就是说作为另一个极端,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于所有媒体的行为作出一个规范,就是你可以做什么,你不可以做什么,你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所有人都知道自己的底线是什么,自己不应该做什么,这一块是个欠缺的。当很多新闻人认为新闻不自由的时候,他们忽视了另一个极端,就是过度的自由导致了没有节制,导致了不负责任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和制约。我认为这两个极端都不好。  [14:44]

[高子程]:就本案而言,舆论对于审判人员有没有影响?我个人认为肯定是有影响的,理想状态下,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白纸黑字的明文的规定,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任何团体,任何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就不应该受舆论的引导和干涉,但是在现实过程中,一个法官是否可以做到绝对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出判决,客观地说,就今天的审判员而言,很难说所有的人都能做得到。  [14:45]

[张燕生]:很不容易的。  [14:46]

[高子程]:当然有好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媒体的影响,对于法官而言是否可以按照法律人的精神,按照法律的规定把它排除在外,也不是百分之百能做到的。  [14:47]

[主持人]:您刚才谈到的两位极端也确实存在,还有一个问题您没有注意到,有很多记者可能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并不熟悉,并不了解,甚至他连一审、二审、终审判决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您可以给一些记者有一些建议,让他们去把握舆论的公正和客观,这方面您有什么样的建议吗?  [14:47]

[高子程]:我认为作为一个媒体人,如果你对某一个事件表示关注,应该在充分调查基础上,提出你的看法,提出你的观点。我认为一个媒体人,应当说有引领社会走向高尚的社会责任。即使你不能完全尽到这样的责任,至少你不要误导公众,你应当确保你所报道的内容是有客观真实的证据作为支撑的,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评判和报道,在这之前,如果你还不了解,或者你还不确认你所知道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的时候,不要做出一些武断的评判。我觉得媒体人的素质提升之快我注意到了,但是一个法治案件,就侦查过程而言,别说记者,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对于相当多的侦查过程当中的一些事实也是不知道的。  [14:49]

[高子程]:涉及到本案而言,肖传国先生究竟有没有雇凶杀人,或者雇凶重伤,就目前而言,事实不是这样的,本案的事实是肖传国和两位方先生有10年的纠纷,本案是事出有因的,而不是肖传国无事生非,所以说他不是寻衅滋事。但是这个事出有因,肖传国的表弟也是清楚的,肖传国的表弟到肖传国家来吃饭,肖传国肯定表达了自己的不爽,他也表示说自己和两位方先生的民事纠纷,穷尽了所有的诉讼程序,得不到解决,也很不爽。他的表弟说我去教训教训他,肖传国表示别出事,表示同意,他的表弟对他说,他找自己的弟弟,两个人去殴打两位方先生,或者教训两位方先生,肖传国表示同意了,肖传国还明确告知不要出事,可以打两个嘴巴,可以打的鼻青脸肿。  [14:49]

[主持人]:您想说的是这些细节应该去关注,作为媒体来说,当你了解这些细节之后才可以做判断。  [14:50]

[高子程]:作为这样一个事实,媒体和广大的网友有多少人知道,因为这些东西只有在卷中才有。在这之前,媒体上对于这个事件有了很多的判断,这样的引导一定程度上到了误导的程度。  [14:51]

[主持人]:张律师,您对媒体的记者有什么样的建议?  [14:51]

[张燕生]:其实一言堂肯定是不可取的,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当中,会有各种思想,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同的声音发出来,我觉得都是正常的,而且也是应该的。尤其是媒体还承担着揭露社会的一些黑暗的东西的责任,社会进步总是要发现问题的,媒体还是承载了很多的使命的。但是,不管你发出什么样的声音,你要想谈什么样的问题,我觉得有一个最大的前提,就是客观,这是作为一个媒体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14:52]

[张燕生]:当然,你说怎么才叫公正,因为每个人站在自己不同的角度,谈出来的东西,他认为公正,也许并不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但是尽可能要公正。最重要的是有依据,到底公正不公正,也许很难判断,最重要的是说话要有根据,别哗众取宠,我觉得最不可取的和现在我们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哗众取宠,比如用一个特别偏激的字眼把标题耸人听闻,一下有了特别高的点击率,其实标题很恐怖,但进去一看没什么东西,这明显的记者是眼球经济。现在到处这样做的话,就会引起整个社会非常浮躁,包括对年轻人,大家都认为说话可以随便说,这样民族的非常好的一些东西都丧失掉了。尤其是年轻人,从一出来见到的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的,大家说话都不负责任的,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14:52]

[主持人]:所以,我们还是呼吁媒体,保持客观中立的报道事件。  [14:53]

[张燕生]:对,要客观冷静,这是很重要的。在社会浮躁的情况下,尽可能要保持冷静。  [14:53]

[主持人]:这个案件现在已经二审了,或者还有一种情况,您刚刚说事实认定不清楚,会不会发回重审?  [14:54]

[高子程]:作为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有三种选择,维持、改判、重审,究竟哪一种选择还不确定。  [14:54]

[主持人]:上诉肯定是不加刑,如果发回重审,会不会存在刑罚加重的情况?  [14:56]

[高子程]:就本案而言,我认为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当然就不存在加重刑罚的问题,但如果发回重审之后,一审法院依然认为他构成犯罪,他的量刑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为他得恢复一审。一审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比如他坚决认识罪名是成立的,尽管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的对象是针对特定人,两位方先生,行为的程度是特定的,说打到鼻青脸肿,两个嘴巴,行为目的是固定的,不是随意的,就是出出气。但是,如果针对这样一个事实发回重审以后,一审合议庭依然认为就是寻衅滋事,或者他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这个判决毕竟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作为寻衅滋事案件,量刑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作为伤害案件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说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如何量刑首先取决于如何定性。  [15:01]

[主持人]:明白,就是在程序上还是有这种可能。近年来,雇凶伤人的事件是层出不穷,也有很多很恶劣,很严重的,包括大家很关注的今年6月份有一位导演鄢颇被雇凶伤害。这种雇凶伤害的行为,如果仅以后果来认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是否说应该在立法上对这个行为有一种追究或者怎么样去认定,二位有什么看法?  [15:03]

[高子程]:网友对这个问题的关心是有道理的,事实上不需要完善立法,或者做司法解释,现行的法律规定就已经回答了网友关心的这个问题,因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说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的,量刑变了,造成重伤致其死亡的最高刑罚可以达到死刑。法律明确规定,说犯罪构成要根据你案件事实的性质,你的行为特征,你的主观故意,有四个要素来衡量。换句话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有杀人的故意的,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杀人行为未遂,或者预备了杀人的行为,只是没有达到杀人的后果,甚至他有杀人的故意,有杀人的动机,有杀人的行为,只是造成了轻微伤,对这个案件的定性依然是杀人未遂,而不是说无罪,也不是说伤害罪未遂。同样,如果说被告人主观上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客观上或者主观上没有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哪怕只是轻微伤,那么,他的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未遂,因为他的目标是重伤。  [15:04]

[高子程]:所以,法律本身没有说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只要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犯罪后果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误区。就本案而言,法律本身没有空档,不存在说有一个地方立法不完善,我说的是就本案而言,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他有杀人的故意,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致人重伤的故意,他的行为后果只造成了轻微伤,而且他在表示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的时候,他有限定几个嘴巴,鼻青脸肿,这样的后果本身就是轻微伤。这里有什么问题呢?他使用的凶器,锤子、铁管容易给人造成误会,界定一个行为的性质,不能简单地根据他使用的凶器来评判,如果一个人致另一个人死命,赤手空拳也可以把这个人杀死。  [15:04]

[张燕生]:因为在这个问题上,高律师已经说了好几次,提到了他到底是个什么故意问题。我认为是这样的,一个人主观上的故意,是在他们自己脑子里的,他怎么想的,他可以随便想,别人是很难判断的。你根据什么来判断一个人在主观上有什么样的一个故意,他的想法是什么呢?是可以通过他的一些行为来判断他的主观的一些想法,这是一种主观想法的客观上的一种表现,这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在法院法官常年做案子,他们还是可以识别出来的。我跟子程看法可能不完全一样,我觉得这个案件,如果仅仅是打一个鼻青脸肿的话,拳脚相加就足以鼻青脸肿了,但这个案件的凶器还是非常残忍的,毕竟有那么长的铁管,而且使用了铁锤,你伤害一个人可以拿一个水瓶子,可以拿一个木板去打,但是你事先准备了这样一个凶器,铁锤很可怕的,铁锤要打到脑袋上是很严重的。  [15:05]

[张燕生]:所以,作为法官来说,判断一个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什么的话,还是要看他们事先的预谋,要综合来考虑,不能仅仅光看一个结果,因为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就这个案件来说,他故意伤害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因为他是非常愤怒,在这之前有很多表现出他很愤恨方舟子对他的攻击或者揭露等等,他首先产生了这样一个主观的故意。另外,他也说出来恨他的这种想法,所以才有他的表弟说替他出气,把他打一顿。结果他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打是确认了,后面还给了钱,这个凶手准备了挺残忍的凶器,由于多种原因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都跑掉了,还导致人的身体受伤,虽然伤很轻,但是这个行为还是挺严重的,我感觉很像一个未遂。  [15:06]

[高子程]:我想补充一个事实,案件事实不是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所能够详尽知道的,这里头有一个什么问题呢,肖传国本人在他自己家里面,对他表弟的想法表示默许或者同意,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肖传国的表弟可没有向他说要拿铁棍去打,甚至他表弟也没有告诉他到社会上找人去打两位方先生,作为肖传国当时的心态,你两个就是赤手空拳去揍两位方先生,出出气,这是同意了。肖传国的表弟得到肖传国的默许或者同意之后,他准备了凶器,找了社会上的人,对两位方先生实施了加害行为,他们准备凶器,用凶器去打两位方先生,这是肖传国所不知道的,因为肖传国并不参与打人的过程,他也没有策划打人的过程。所以,这些实施加害行为的四个人,他们的故意不能代替肖传国本人的故意。  [15:08]

[张燕生]:这个地方还是比较值得研究的,也就是说你去雇了凶,你究竟跟他说了些什么,或者你的授意到底是什么?还是需要研究的。但是,非常明确的,你千万不要使用凶器,你千万不要怎么怎么样,而凶手超出了范围,直接勒死了,可能两个人是不同的罪名。  [15:09]

[主持人]:宏观上来说,这种买凶伤人,需不需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15:09]

[张燕生]:我想是这样的,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这种买凶去对他人进行报复,咱还不能说是伤人。因为买凶有很多行为,比如绑架、诽谤,买凶可以做很多的行为,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就是实施了什么行为就定什么罪,可能实施了不同的行为根据不同的罪名处理。而从现行的实践当中来看,这么处理的方式也基本能满足我们目前所出现的各种犯罪事件,说你雇人把他给圈起来,一下关了好几天,这个非法拘禁构成了,它都能找到不同的出口解决了,单独去定一个新的罪名可能就没有那么急迫。  [15:12]

[张燕生]:当然,我们现在社会发展,犯罪手段会不断翻新,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不独立这个罪名不行的时候,也许就到了要独立一个罪名的时候。我感觉从目前来说,基本上可以满足对犯罪进行处理的,如果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不排除单独立出一个项来。  [15:13]

[高子程]:我个人看,我们理解,或者我们给法律的定义,它是一个规范化的政策,是相对稳定的政策,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它是稳定的政策,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要维持它的稳定性,从而保证它的权威性。社会是发展的,特别是我们这个社会,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它是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就导致法律可能存在着,或者在某一方面存在着过于落后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是修改法律的根据和理由,我强调的是什么呢?它是修改法律的根据和理由,或者完善法律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舆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都代表了民意,他可以引导立法。如果舆论影响了执法是非常悲凉的,因为法律不在是法律了,法律不再是根据了,法律不再是准绳了,舆论成为根据的时候,秩序就乱了。  [15:13]

[张燕生]:所以,作为法律人要有自己的东西,而不是跟着别人去跑。  [15:14]

[高子程]:买凶伤人和买凶杀人是不一样的,买凶杀人即使你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买你凶了,你有了这样的故意,有了特定的目标,可以给你认定为犯罪或者犯罪的预备阶段。由于你主观上的原因,主动中止了犯罪,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你实施了没达到目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法律没有滞后,可以满足追究类似于犯罪行为的立法要求。我说的是什么呢?就本案而言,类似这样的,它的目的是要对他进行轻微伤,实施了造成轻微伤的行为,造成了致人轻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如果说现在社会现象很普遍,这类案件特别多,过去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如果把它作为行政案件,给予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这种势头,消除这种影响,稳定社会自序,认为有必要对这种行为可以进行刑罚,我认为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说对这一类行为虽然只是造成了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下的后果,但是你有故意伤人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会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然后有了法律依据,有了法律依据以后,对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符合法制的精神,才符合罪行法定。  [15:15]

[主持人]:高律师谈到一点非常好,作为媒体应该引导立法,促进立法,而不应该干涉执法和施法。非常感谢二位今天光临法制视点,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二位嘉宾,也谢谢各位网友。  [15:16]



美国开始调查肖氏手术临床试验,停止招募新病人

22 10 2010年

新语丝网友中的一些志愿者通过其代表程鹗,于2010年3月2日向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HHS)下属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和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分别举报肖传国的学术造假问题、以及肖氏手术在中国的推广应用和在美国的临床试验所存在的医学伦理问题。

ORI于2010年3月15日回复:因为超出其管辖范围(指肖传国被指控的学术造假问题发生在中国)和举报人未提供针对美国临床试验实施者的具体指控事项,ORI无法启动调查。

OHRP于2010年10月22日回复:“OHRP已经开始调查评估举报信所列举的主要事项。我们已经将你们的举报通知了研究资助机构。他们已经停止招募病人参与临床研究。”

OHRP在其回复中指出:“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制定法规保护人类研究对象。OHRP的职责是监督这些法规的实施情况。为实施该职责,对于HHS主导的、或HHS提供资助的、或其他受这些法规管辖的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项目所受到的有根有据的违规举报,OHRP有权决定进行调查评估。”

新语丝志愿者将继续向有关机构提供新发现的肖氏手术违反医学伦理的证据。

From: Borror, Kristina C (HHS/OASH)
To: Eddie Cheng
CC: Menikoff, Jerry (HHS/OASH)
Subject: “Xiao Procedure”
Dear Mr. Cheng:
The Office of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 (OHRP) has received your letter concerning research conducted at William Beaumont Hospital. I apologize for the delay in responding you.
OHRP has responsibility for oversigh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s of human research subjects (see 45 CFR Part 46 at http://www.dhhs.gov/ohrp/humansubjects/guidance/45cfr46.htm). In carrying out this responsibility, OHRP evaluations, at OHRP’s discretion, substantive allegations of noncompliance involvin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projects conducted or supported by HHS or that are otherwise subject to the regulations (see OHRP memorandum dated October 14, 2009 at http://www.hhs.gov/ohrp/compliance/ohrpcomp.pdf for an explanation of OHRP’s jurisdiction).
OHRP has initiated an evaluation of the matter reference in your letter. We notified the funding agency of your allegations and they have stopped enrollment into the study. We will advise you when the evaluation has been completed.
OHRP appreciates your concern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esearch subjects.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me at any time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or wish to provid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Sincerely
Kristina C. Borror, Ph.D.
Director
Division of Compliance Oversight
Office of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
1101 Wooton Parkway, Suite 200
The Tower Building
Rockville, MD 20852



英国《自然》社论:锤子砸向全中国伦理

22 10 2010年

英国《自然》社论 2010年10月21日

(羽矢翻译)

中国需要对更广泛的科研失败采取行动,而不只是简单地谴责一个孤立案件

星期天,中国泌尿医生肖传国组织殴打两位批评者一案开庭审理。星期一前,北京那家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处他入狱5个半月,其他涉案人员则获相同或较短刑期。受害人之一是自任的科学监督者、用笔名方舟子在其新语丝网站调查不端行为的方是民。他说,这个惩罚太轻了。不过,这个判决已经使肖传国在中国成为“不受欢迎的人”。

袭击使用了锤子、钢管和辣椒水(见《自然》:中国科研人员的批评者遭到袭击)。肖的支持者辩称,涉及方是民的这次事件发生前,两人曾有过长久争吵。中国的科技部门谴责肖的犯罪行为是正确的,但是,这些机构不应当借此案例而从更广泛的科技界的失败上转移视线。

宣判后,科技部在网站上发表声明指出,肖传国“行为十分恶劣,自身道德修养严重缺失,应予强烈谴责”。科技部不想与肖扯上关系,煞费苦心地否认肖所声称的在科技部项目中担任的首席科学家身份。中国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最大非政府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也同样对判决结果表示欢迎。与此同时,范围广大、不断恶化的中国科技界的失败则仍然基本未受关注,尽管科技界的失败为这场丑剧的发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缺乏监督和规范意味着中国的虚假简历和科研不端在四处泛滥。对此放任不管则导致使人无法辨清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是不可接受的科研行为,特别是对年轻的研究人员来说。举报学术不端的渠道是存在的,但是,惧怕身份泄露和怀疑举报效果迫使很多人发起非官方、经常是匿名的抨击。对事实和申辩的理性调查让位于尖刻的言辞和畏惧。

此事件会影响广泛。因肖传国发明的意在恢复脊柱裂或脊髓损伤患者大小便功能的外科手术据称不起作用,超过250名患者正威胁起诉有关医院或肖传国本人。这项手术遭到了批评。批评者说,此手术应当被视作试验性的(见K. M. Peters等人发表的美国试验结果论文)。另一些人则支持此手术。上个月,有31名科学家(其中22名来自美国)在主要讨论最新脊柱疗法的 CareCure网站发布一份支持肖传国的信件。信件由很多做肖氏手术的医生签署。信里要求考虑肖的“科学和人道贡献”。肖被定罪后,他的技术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吗?【译注:此段所指肖氏手术的“批评者”和支持肖传国信件的发起者(K. M. Peters等)是同一组人】

中国政府官员经常允诺要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这次,他们不仅应当只惩罚挥舞铁锤的恶棍,更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建立科技监督体制,以正确监督欺诈和剽窃、核实有理有据的指控、起诉诽谤者、保护揭发者。科学家们的事业、患者们的健康、以及这个国家的科技未来,现在是危如累卵。

http://www.nature.com/nature/journal/v467/n7318/full/467884a.html

A hammer blow to national ethics
Nature 467, 884 (21 October 2010) doi:10.1038/467884a
Published online 20 October 2010

China needs to act on broader science failures, not simply condemn an isolated case.

The trial of Chinese urologist Xiao Chuanguo for organizing beatings of two of his critics started on a Sunday. By Monday, the Beijing district judge had handed him a five-and-a-half- month sentence, and lesser or equal terms to other men involved. One of the victims, Fang Shimin, a self-styled science watchdog who investigates misconduct claims under the name Fang Zhouzi on his New Threads website, says the penalty is too light. But the judgment has already made Xiao persona non grata in China.

The attacks involved a hammer, steel rods and pepper spray (see Nature 467, 511; 2010). Xiao’s supporters argue that the incident involving Fang Shimin followed a long-standing feud between the two men. The Chinese scientific establishment is right to condemn Xiao for his crime, but the authorities should not use this case to divert attention from wider failings in the research community.

The science ministry issued an online statement after the verdict, saying that Xiao “should be condemned for his vicious misconduct and lack of integrity”. The ministry wants nothing to do with Xiao, taking pains to disavow claims that he was chief scientist on a ministry-sponsored science project.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ST), the country’s larges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of scientists and engineers, likewise welcomed the judgment. Meanwhile, the widespread and debilitating failures in China’s scientific community go on largely uncontested, even though they have created fertile ground for this ugly episode.

Lack of monitoring and regulation in China means false CVs and scientific misconduct are rife there. The laxity can lead to a blurring of the lines between what is considered acceptable and unacceptable scientific behaviour, especially among young researchers. Channels of complaint about misconduct exist, but fear of identification and doubts over effectiveness drive many to launch unofficial, often anonymous attacks. Reasoned examination of facts and allegations gives way to vitriol and fear.

The impacts can be widespread. More than 250 patients in China are now threatening to sue hospitals, or Xiao directly, because they claim a surgical procedure he pioneered — which aims to restore bladder and bowel function in patients with spina bifida or spinal-cord injuries — doesn’t work. The procedure has its critics, who say it should be considered experimental (K. M. Peters et al. J. Urol. 184, 702–708; 2010). But others back it, and last month 31 scientists (including 22 from the United States) posted a letter of support on the CareCure Community website, which is largely devoted to discussions of cutting-edge spinal therapies. The letter, signed by many who use Xiao’s method, asks that his “scientific and humanitarian contributions to the world” are considered. With Xiao’s conviction, will his technique get a fair trial?

Chinese government officials often promise to deal with scientific misconduct. This time they should do more than just punish hammer-wielding thugs and take steps to create a system that properly monitors fraud and plagiarism, checks reasonable allegations, prosecutes libellous ones and protects whistleblowers. The careers of scientists, the health of patients and the scientific future of the nation are at stake.



新语丝启动新镜像

22 10 2010年

http://xys5.dxiong.com



“一夜白头”有可能吗?

20 10 2010年

 

“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忧愁能让人头发变白的说法,据称甚至还有人一夜之间愁白了满头青丝。最著名的有伍子胥一夜白头过昭关的故事,说的是春秋时期伍子胥的父亲和兄长被楚平王所杀,只有他逃了出来。楚平王叫人画了伍子胥的像,挂在楚国各地的城门口悬赏捉拿。伍子胥逃到吴楚两国交界的昭关,那里盘查很紧,伍子胥过不去,满怀忧愁,一夜间头发全白,面貌变了,才被他混出关去。

 

文学作品也喜欢用一夜白头来凸显悲情。比如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就有“瑛姑一夜白头”的情节。故事中,瑛姑哀求南帝用一阳指为她重伤的私生子疗伤,遭到拒绝后,书中借南帝的回忆如此写道:“那时她只不过十八九岁,这几个时辰惊惧、忧愁、悔恨、失望、伤心,诸般心情夹攻,鬓角竟现出了无数白发……我见她头发一根一根的由黑变灰,由灰变白。”

 

不仅是文学描写,纪实报道中也可见“一夜白头”的说法。近日读到一则新闻报道,称贵阳出了一个“白毛女”。因强迫拆迁,一位中年妇女的房子被夷为平地,自己和两个儿子被抓进监狱,女儿失去工作。突然间没有了家,也失去了所有的生活来源,她满头的青丝一夜间完全白了。该报道还附了一张其满头白发的照片,以证其真。

 

强迫拆迁的悲剧在现在的中国早已让人见怪不怪了,这篇报道吸引眼球之处正在于主人公“一夜白头”。我在微博上指出头发一夜间完全变白是不可能的,遭到了很多批评,除了骂我太“冷血”,还有说我太孤陋寡闻或太自以为是的,有人声称自己曾经见过别人一夜白头或一夜长出很多白头发。有记者采访医生,都说不能说“一夜白头”不可能。一位神经科医生解释说,头发变白,主要是由于黑色素和相关色素的缺失,而忧伤、悲伤和精神受到刺激等情况,会使黑色素的形成发生困难。“但这个代谢是个长期过程,不可能在几小时或者几十小时内完成,但是不排除因遗传或一些罕见疾病造成‘一夜白头’的可能性。”一位皮肤科医生也说,白发是由于头发毛囊下的黑色素细胞由于络氨酸障碍,不能生成黑色素。这主要与精神因素及免疫系统有关系。但目前的理论还没有进一步弄清楚为什么白发的真正原因。“在没有找到确切的病因之前,就不能绝对地说‘一夜白头’不可能。”

 

这两位医生解释的是长出白发的原因,说的是精神刺激或罕见疾病有可能长出白发,却不能以此说明已有的黑发能够变白。如果已有的黑发不能变白,一夜白头就是不可能的。

 

那么黑发有可能自然变白吗?答案是否定的。头发之所以有颜色是因为其中含有黑素颗粒。黑素颗粒是由毛囊里的黑素细胞合成的。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这个合成过程出现了障碍,新长出的头发不含黑素,就会是白头发。但是黑素合成过程出现的任何变化都不会影响到已长出的头发部分,也就是露在头皮外的部分。头发里面没有血管、神经和细胞,实际上是死物质,身体发生的变化不会让已有头发的成分发生改变,里面的黑素不会因此被去除掉,当然也就不会变成白发。

 

如果一个人的所有发囊都开始长白头发,也必然是一点一点地从发囊里长出来的,此时发根是白色的,发梢则还是黑色的(或是褐色、黄色等其他固有颜色)。只有把黑色的部分剪掉,才会出现满头白发。头发的生长速度很慢,一天大约长0.4毫米,一个月大约长1.25厘米,所以不仅一夜白头不可能,几夜、十几夜白头也不可能。像照片中那位女士那么长的头发要全部变白,至少要花上几个月的时间。

 

如果你发现某人的头发突然全部变白,那么有几种可能:他人为地把头发漂白了;他原来头发就已经全白了,只不过染了发,后来不染了;他把头发黑色的部分剪掉,露出了原来掩盖着的白色部分了。

 

已长出头发是死的,不可能再吸收营养物质,所以市场上那些号称含有滋养头发成分的洗发精、护发素都在误导人。它们所含的维生素、矿物质或其他神秘的因子最多能够通过让头皮吸收而营养新生的头发(能有多大的作用也很可疑),而不可能营养已长出的头发。这么说并不是否认洗发精、护发素能够通过清洁、润湿等方式对头发起到保护作用,避免头发分叉、断裂。

 

文学描写当然不值得用科学较真。但是如果有人要把伍子胥一夜白发过昭关当成历史事实,那就值得较真。因拆迁一夜间头发全白,那是新闻报道,也应该较真。中国文人的老毛病,就是不分幻想与历史,不分虚构与纪实,全搅在一起煽情,还觉得特有人情味,有人质疑就骂人“冷血”。却不知魔鬼在细节中,力量在真实中。

 

2010.10.18

 

(《中国青年报》2010.10.20)

 



美联社报道:中国患者抗议医生肖传国的危险手术

20 10 2010年

 

美联社记者黄敬龄 2010年10月19日北京

 

(羽矢翻译)

 

就在不久前,肖传国这位中国泌尿科医生还看起来像是登上了职业生涯的顶峰:他发明了帮助病人克服尿失禁的外科手术,并且正在培训美国和各国的医生。随后却手铐加身,坦白他雇凶袭击两位持续批评他、称其欺诈的人。

 

此丑闻令公众震惊,并激起了要求完善中国医疗研究规范的呼吁。虽然科研欺诈及不端行为在中国四处泛滥,肖传国却并非一般的江湖庸医。这位美国受过训的医生上月被捕后,还有30多名美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国家的泌尿科医生发信支持他。

 

中国几位患者控诉手术导致了包括运动功能恶化在内的严重副作用。著名的《南方周末》在一篇分析报道中称,法规不健全导致肖传国“把病人当作了自愿跑来的实验室小白鼠”。

 

上星期,北京一家法院因肖传国在袭击案中的角色判处这位54岁的医生5个半月的拘役。肖传国因被警方监禁而无法采访到。

 

一些美国医生认为,肖的手术是试验性的、但还是有希望的,两家美国医院正在进行有少量志愿者(多为儿童)参加的临床试验。而另一些美国医生则持怀疑态度,特别是针对肖所声称的百分之85的成功率。这项手术意在帮助那些因事故截瘫或先天缺陷脊柱裂而不能控制小便者。

 

“美国大多数小儿泌尿科医生对肖的报告嗤之以鼻,”加州大学戴维斯儿童医院小儿泌尿科主任Eric Kurzrock说,“你知道,从来没有人相信他那85%的成功率。而且你看看他那些报告,非常缺乏详细数据。”【译注:针对美国 Beaumont医院试验结果论文,Eric Kurzrock在美国《泌尿学杂志》发表编辑评论,认为“该手术的临床疗效与(肖传国)此前所报告的截然不同”】

 

据媒体报道,肖传国在中国对数百名患者贸然实施了其手术。目前,一些患者称肖夸大了成功率,而且手术令他们的病情恶化。

 

不管肖是否真的欺诈或违反伦理,此案仍凸显中国医疗研究缺乏规范、患者几无保护的现状。

 

“中国医疗界是狂野西部,这不是什么秘密,”纽约州立大学研究人员曹聪说。他写过两本有关中国科技创新的书。

 

方是民(方舟子)以非官方执法者的身份出现了。他揭露学术欺诈事例,并公布在他的网站上。

 

他揭露了肖,两人最终陷入长期争斗。作调查报道的记者方玄昌(与方是民无亲属关系)则另外撰写了有关肖的批评报道。

 

肖所付出的代价高昂。他曾告诉记者们他的手术能获诺贝尔奖,而且他说成为两“方”目标的代价是使他没能入选享有盛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6月份,两个人用金属管袭击了方记者,在他头上流下了又深又长的伤口。两个月后,方是民被人用化学喷剂和铁锤袭击后逃脱,留下轻微伤。

 

警方在肖培训完阿根廷医生回国时将其逮捕。审讯录像上,肖说他付给了远房亲戚10万元人民币雇佣了两人,“想把他们打个鼻青脸肿……别给打残了。”

 

肖说:“我没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来解决,真想打他一顿。”他指的是揭露他的方是民。

 

7名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审判肖传国的法庭外抗议,声称他们代表了受肖欺骗的200名患者,以为这项需花费3万元的手术的成功率真的是85%。

 

患者璩彬彬说:“我们需要解释,我们要求正义。”坐在轮椅上的29岁的他说,3年前未做手术时他还能不依靠拐杖来回走动。

 

支持肖的患者也露面了。19岁的大学生郭玉岭(Guo Yuling)称,他做肖氏手术前的13年间裤子一直是湿的。【译注:在现场的患者家长发现,此人“排尿外器官和一个正常发育成熟的男人同大(通常情况下,这种病孩儿的外排尿器官是不发育的)”】

 

人权律师彭剑说,两名患者正以虚假宣传起诉肖,更多的诉讼正在计划中。彭剑说,他已经准备好150件案例的材料,这些案例手术没有效果或患者情况恶化。

 

到目前为止,这件丑闻还没有使美国继续进行临床试验的计划脱轨。

 

密歇根州William Beaumont医院的研究者们报告了好坏混杂、有些有副作用的9名脊柱裂患者的初步试验结果。明年年初之前,他们计划开展一项为期5年、由国立卫生院资助230万美元的临床试验,

 

该医院泌尿科主任Kenneth Peters医生说,他保证患者能完全知悉该手术是试验性的,而且具有严重危险。

 

“按我们的经历,肖医生完完全全是一位超乎想象的绅士、科学家和很好的同事,”Peters说。他是支持肖的信件的签署者之一。

 

佛罗里达州St. Petersburg的儿童医院也另外在进行着有8名儿童参加的试验研究。

 

美联社调查员Xi Yue对此文有贡献。

 

【译注:

1. Beaumont医院回复患者问询时多次提供虚假信息,称肖氏手术是中国的“常规手术”、“中国各个医院每天都在做这个手术”,并建议和介绍病人去中国找肖传国做手术。

2. 2006年12月,Kenneth Peters曾对美联社记者说:“有一些风险,包括全身麻醉和伤口感染。对于能行走的脊柱裂儿童来说,腿部神经重建导致一些足无力的小风险。”

3. 2008年4月,该医院在其新闻发布会上声称此手术副作用“包括轻微的术后脊液外漏、下肢无力和头疼,最近的技术发展已戏剧性地降低了这些并发症的发生率”。

详见: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qlNsld4U63UJ:spinabifidaconnection.com/showthread.php%3Fp%3D3209

http://www.msnbc.msn.com/id/16270675/

https://www.beaumonthospitals.com/news-story-beaumont-results-urinary-nerve-rewiring-surgeries-spina-bifida-patients

 

http://news.yahoo.com/s/ap/20101019/ap_on_he_me/as_china_risky_medicine

 

Patients protest Chinese doctor’s risky surgery

 

By GILLIAN WONG, Associated Press Writer – Tue Oct 19, 5:53 am ET

 

BEIJING – At one moment, the Chinese urologist seemed to be at the height of his career: He had invented a surgical procedure to help patients overcome incontinence and was training doctors in America and elsewhere. The next, Dr. Xiao Chuanguo was in handcuffs, confessing that he’d hired thugs to attack two persistent critics who called him a fraud.

 

The scandal has shocked the public and prompted calls for better regulation of Chinese medical research. And while research fraud and misconduct is widespread in China, Xiao is no run-of-the-mill charlatan. More than 30 urologist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France, India and other countries issued a letter in support of the U.S.-trained surgeon after his arrest late last month.

 

In China, several former patients have complained about severe side effects, including a worsening of their mobility. The respected Southern Weekly newspaper said in an analysis that poor regulation led to Xiao “treating patients as if they were voluntary lab mice.”

 

Last week, a Beijing court sentenced the 54-year-old doctor to five and a half months in detention for his role in the attacks. Xiao, in police custody, could not be reached for comment.

 

Some American doctors consider his technique experimental but promising, and two U.S. hospitals are carrying out trials on a small number of volunteers, mostly children. Others, though, are skeptical, particularly of his claims of an 85 percent success rate. The surgery is meant to help people who cannot control their bladders because of a paralyzing accident or a birth defect known as spina bifida.

 

“Most of the pediatric urologists in the United States were very cynical about his reports,” said Dr. Eric Kurzrock, chief of pediatric urology at the UC Davis Children’s Hospital in Sacramento, California. “Nobody ever believed there was an 85 percent success rate, you know, and when you looked at his reports they were very short on details.”

 

In China, Xiao forged ahead with the surgery on hundreds of patients, according to media reports. Now, some are saying he exaggerated the chance of success and that the surgery left them worse off.

 

Whether or not he is guilty of fraud or an ethical lapse, his case highlights the unregulated nature of research in China, with few protections for patients.

 

“It’s no secret that the Chinese medical space is the Wild West,” said Cong Cao, a researcher at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who has written two books on China’s science and innovation.

 

One man, Fang Shimin, has emerged as an unofficial sheriff, unearthing examples of scientific fraud and posting them on his website.

 

He took on Xiao, and the two ended up in a long-running feud. Separately, investigative journalist Fang Xuanchang, no relation to the other Fang, also started writing critical pieces about Xiao.

 

The stakes are high for Xiao, who once told reporters his procedure should win him a Nobel Prize and has said that becoming a target of the two Fangs cost him a seat in the prestigiou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In June, two men attacked the journalist Fang with metal pipes, leaving a deep gash on his head. Two months later, the other Fang was attacked with a chemical spray and a hammer, escaping with minor injuries.

 

Police arrested Xiao after he returned from training doctors in Argentina. In a videotaped interrogation, the doctor said he paid a distant relative 100,000 yuan ($15,000) to hire two men “just to give them black eyes and swollen faces … but not to do any permanent damage.

 

“Nothing else would solve the problem except beating him up,” he said, referring to Fang Shimin, the muckraker.

 

Half a dozen patients and family members protested outside his trial, saying they represented 200 patients who were duped by Xiao into thinking the 30,000 yuan ($4,500) procedure had an 85 percent success rate.

 

“We need an explanation. We need justice,” said Qu Binbin, a 29-year-old man in a wheelchair who said he was able to get around without crutches before having the surgery three years ago.

 

Supporters of the doctor also showed up. Guo Yuling, a 19-year-old college student, said he constantly wet his pants for the first 13 years of his life before Xiao’s surgery.

 

Two former patients are suing Xiao for false advertisement, and more lawsuits are planned, said Peng Jian, a human rights lawyer who said he has documented 150 cases in which the surgery had no benefit or left patients worse off.

 

So far, the scandal has not derailed plans to continue studies in the U.S.

 

Researchers at William Beaumont Hospital in Royal Oak, Michigan, reported mixed results — and some side effects — from a pilot study of nine spina bifida patients. By early next year, they plan to begin a 5-year clinical trial funded by $2.3 million from 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Dr. Kenneth Peters, the hospital’s head of urology, said he ensures that patients are fully aware the surgery is experimental and carries serious risks.

 

“Dr. Xiao has been nothing but in our experience an incredible gentleman, scientist and a very good colleague,” said Peters, one of those who signed the letter in Xiao’s support.

 

A separate 3-year study on eight children is under way at All Children’s Hospital in St. Petersburg, Florida.

 

Associated Press researcher Xi Yue contributed to this report.

 

 



《检察日报》:方舟子遇袭案有待拉直的问号

20 10 2010年

 

作者:李国民 李曙明 锁楠

《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0日

 

    话题背景 

 

    10月15日,方舟子和方玄昌向检察机关申请对肖传国寻衅滋事一案提出抗诉;同一天,第二被告戴建湘通过律师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10月19日,肖传国也通过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一审判决后,围绕罪名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的争议不少。到目前为止,这些争议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它们,很可能要留待二审程序解决。 

 

    争议,不证明一定有问题。但作为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果它最终在争议甚至公众疑惑中收场,显然也不是理想的结果。如果实体和程序没有任何问题,司法机关自当坚持正确的认定,但应就公众疑惑之处进行释明;如果办案确有瑕疵,相信司法机关会有错必纠。 

 

    今天的述评,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作为一家之言,希望它能够对司法机关准确办案提供参考。

 

    问号一:定寻衅滋事罪,准确吗?

 

    对于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肖传国等人刑事责任,局外人争议颇多,被告和被害双方也都不认可。方舟子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定寻衅滋事罪有纵容犯罪之嫌。而被告方也认为,这个罪名难以接受。戴建湘的辩护律师张永红表示,戴建湘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由于方玄昌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戴建湘只应受治安处罚。 

 

    一位接近办案人员的人士介绍,有关部门之所以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网络上反对和攻击肖传国的,不仅仅是方舟子和方玄昌两个人,而是一个群体,这其中包括手术失败的患者、持有不同意见的专家等等。根据肖传国供述,之所以选择向“二方”下手,不单纯是为了让方舟子、方玄昌两人身体受到伤害,也不是为了打死或者打伤某个人,只是为了吓唬人,起到震慑的作用,其本意是想让反对他的人在公共场所出出丑,唬住其他人也不敢攻击他了。所以,本案形式上看是两个被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但是从实质上说,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不知这样的解释,能否让公众信服。“不是为了打死或者打伤某个人,只是为了吓唬人,起到震慑的作用”,没有反证证实肖传国这么说只是为了减轻罪责,姑且认可这样的说法。然而,即使这样的说法符合事实,定寻衅滋事罪仍有疑问。 

 

    “犯罪是孤立个人反抗社会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种犯罪,都表现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但显然不能将所有犯罪都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有关部门认为打伤“二方”是为了让其他人闭嘴,因而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能否这样认定,笔者不无疑问,但也不想纠缠它。我们想说的是,认定犯罪构成,仅有犯罪客体符合是不够的。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规定于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肖传国等人的行为,只和“(一)”沾边。请注意其中的两个字:“随意”。 

 

    由于这一罪名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就应该从流氓罪的本质特征中去寻找。流氓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反映到寻衅滋事罪上,就应该是用寻衅滋事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就难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正是这样的原因,立法强调了“随意”。既是“随意”,那么,想打人了,碰到谁算谁,因而打谁,打到什么程度,都是不确定的。专找方舟子、方玄昌下手,甚至不惜几天蹲守,哪有半点“随意”可言?定寻衅滋事罪,是不是有点牵强?

 

    问号二:轻微伤,能让肖传国逍遥法外吗?

 

    如果故意伤害罪能“套住”肖传国等人,有关部门恐怕用不着找个寻衅滋事罪为人诟病。这是一种未经证实的猜测。不过,看了有关部门对寻衅滋事罪不乏牵强的解释,我们更倾向于相信,这种猜测未必不是事实。 

 

    “二方”对目前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并不认可。问题是,如果不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再次鉴定还是轻微伤,是不是就真的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分析,肖传国等5人的行为,无疑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就连肖传国本人,在法庭上也直言不讳地宣称:“我就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我根本没想通过殴打两人,来让全国的质疑者闭嘴。我明明是要报复他们两个人才实施的故意伤害。” 

 

    那有关部门为何要有意无意地绕开故意伤害罪呢?这与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有关。在他们看来,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时,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伤害后果是轻微伤或者没有明显伤害,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多深、追求的是何等严重的犯罪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举例来说:甲跟乙有仇,遂蓄谋报复,甲的本意,是想“卸乙一条腿”,但乙身手敏捷,数次躲过了甲砍向其腿部的大刀,全身而退。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般人会说,这是故意伤害未遂啊。从理论上说,这样的判断显然合情合理合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找到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案例,类似甲的行为,多是治安处罚了事。 

 

    本案中,方玄昌和方舟子的伤情鉴定结论均为“轻微伤”。基于“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识,检察院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也就毫不奇怪了。 

 

    事实上,上述认识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约定俗成的“成见”,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什么样的具体后果,现有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对此,有人可能会搬出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进行辩解。可是,“后果”是衡量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唯一尺度吗?犯罪动机、目的、方法、手段等等统统不需要考量?蓄谋报复、买凶伤人、长期蹲点、使用可致命铁器、打击要害部位还能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吗?退一步说,假定不管动机多么卑劣、目的多么险恶、方法多么危险、手段多么残忍,只要伤害后果达不到轻伤,就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实行上述行为就不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不能认定构成其他任何犯罪——寻衅滋事罪又从何而来呢? 

 

    正如王作富教授所说:“区分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只看危害结果的轻重,而是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深入调查、分析案情,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而认为故意伤害必须以达到轻伤标准才构成犯罪,无异于否定了造成轻微伤害亦可构成本罪的可能,也等于在事实上排除了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这必然使意图致人重伤而未遂的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从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回到肖传国案。按照刑法的规定,该案属共同犯罪,而肖传国作为犯意制造者、买凶伤人者,当属教唆犯无疑。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注意,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非“免除”处罚——如此,问题就来了:假如戴建湘等人没有实施肖传国授意的伤害行为,肖传国倒要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在戴建湘等人实施了肖传国授意的伤害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肖传国却可以因此逃避故意伤害罪的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以及该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等问题,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分歧由来已久。这一次,肖传国案再次将这一纷争推到了前台。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廓清人们认识上的迷雾。

 

    问号三:适用简易程序,到底有没有问题?

 

    对一审程序,质疑集中在:该不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此,方舟子、肖传国也都提出了异议。 

 

    据上面提到的接近办案人员的人士介绍,有关部门在程序上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闪电审判”的说法并不认同。“为了防止有拖延办案的现象,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了最长的时限,没有规定最短的时限。” 

 

    让我们援引法律规定,看看对这样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到底有没有问题? 

 

    对于何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并对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也重申: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从本案来看,虽然5名被告人最终均被判处拘役,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非“没有异议”,而是异议很大;同时,本案还明显存在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如:1.本案是肖传国指使戴建湘作案,戴建湘再雇佣其他被告人行凶,且肖传国与戴建湘的供述间存在重大矛盾,因此,本案当属“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不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遗憾的是,法院并未这样做,而是当天就匆匆宣判。

 

    问号四:案件将走向哪里?

 

    最后,从法律角度探究一下本案的走向。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是否会应被害人申请提出抗诉,尚未有说法。但由于戴建湘、肖传国已经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的规定,该案的所有被告人,都将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有这么几种可能: 

 

    第一种,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可以改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除非检察机关同时抗诉,否则,包括肖传国在内,被告人二审刑期不会超过一审判决。 

 

    第三种可能,发回重审。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最大。现在,被害人最不满意的是伤情鉴定结论,而从报道来看,这种不满并非“无理取闹”。方玄昌6月24日晚遭受不名歹徒袭击,6月26日《京华时报》这样描述:“海军总医院接诊的大夫表示,伤者刚来时衣服前后已被血浸湿,并出现休克昏迷。经诊断,其头部创口长约5厘米,深可见颅骨,背部和脚踝多处挫伤。”从方玄昌公开的病史资料及其在博客中的描述,伤情鉴定是否准确,的确不无疑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旦二审法院认为伤情有疑问,可能发回重审。 

 

    如果只是伤情鉴定的原因,二审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我们之所以倾向于判断将发回重审,更重要原因在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确实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后要说的是,无论最终是哪一种结果,有关部门都应该通过及时的信息披露和释疑,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石景山区检察院驳回方舟子和方玄昌抗诉请求

19 10 2010年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19日对方舟子和方玄昌下达抗诉请求答复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文汇报》访方舟子:只问是非不计利害

19 10 2010年

 

本报驻京记者 李扬

 

题记

 

从2000年在自己的“新语丝”网站开设“立此存照”专栏开始,方舟子“打假”已历十年,而今年的他特别忙。从唐骏的简历到李一的“胎息法”,他的每次开口都激起网上一片波澜,而发生在8月底的遇袭事件,更是将他推到了无数聚光灯下。

 

前天,他与《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遇袭案在北京宣判,在社会各界长达一个多月的高度关注下,5名被告被判1个半月到5个半月不等的拘役,这个结果让方舟子始料未及。

 

方舟子认为,民间力量没有权利“打”假,准确地说他是“揭”假。“我们只是在合法范围内利用言论自由起到舆论监督作用,等到有很规范的渠道之后,个人力量就可以减弱。民间学术打假,说到底还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在体制还不健全,政府监督力量尚不完善情况下的一种弥补。最终目的是整个学术界可以越来越规范,有一套机制建立起来。”

 

所幸,方舟子并非一个愤世嫉俗者。记得那日接受我的采访时,他很认真地说,做这些冒风险的事情,支持他内心的动力源自于——

 

“希望更多的人能理解科学,掌握科学方法,具有最基本的科学素养,这样的话就能有辨别真伪的能力,那些骗人的东西就会越来越少。”

 

■方舟子并不喜欢“打假斗士”、“伪科学狙击手”等“帽子”,他说民间力量没有权力“打”假。准确地说,他应该是“揭”假,“我们只是在合法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言论自由,起到一个舆论监督的作用。最终的目的是整个学术界可以越来越规范,有一套机制。”

 

■方舟子从小就向往一种自由而独立的生活,一直很小心地保护自己的独立性。有朋友劝他,希望他可以更为圆润、缓和并富有技巧,但皆是徒劳。“一直有人要来当我的人生导师,指导我应该干这干那,烦得很。我又不是未成年人。”

 

■在司马南看来,方舟子类似一只啄木鸟。“人们不敢相信,今天这个无利不起早的世界还有人无利而起早”。司马南甚至用“不食人间烟火”形容他。“方舟子很勤奋很辛苦,很能‘战斗’。”

 

■5年前,律师彭剑开始向方舟子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在彭剑眼中,“(方舟子)人简单,讲原则”。而方舟子多次表示,不想再陷于无休止的辩论之中,而更愿意钻进纯粹的科普写作中去。

 

“我不是什么斗士”

 

见到方舟子本人,很难将他与网上那个锋芒毕露、咄咄逼人的“打假斗士”对上号。

 

他看起来更为清瘦,带点诚恳的拘谨,头发略显稀疏,带着浓重闽南口音的普通话缓缓道来,少有激昂,只是在说到某些专业的问题时,他才变成那个逻辑严密的人。

 

方舟子讲起8月29日下午那惊心动魄的一幕,“他们喷我的药水是4年前买的,早过期了,我真幸运”,“方玄昌被打得更重,现在却成了我的陪衬,如果当时方玄昌的案子破了,把肖传国抓起来,就没我的事了。”

 

方舟子说,肖传国对自己的仇恨,并非只是落选院士,而是他欺骗患者的“肖氏反射弧”。“开始我只是质疑他的简历,后来陆续有很多患者跟我联系,直到我们拿到了100多个患者的名单和情况,挨个联系找到了70多个人,才发现没有一例成功,而且30%多的人残废了。”令方舟子最无法容忍的,是许多受骗患者来自农村贫困家庭,倾尽家产支付“肖氏反射弧”高昂的医疗费。他把收集的信息全权交给律师彭剑代理诉讼,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方舟子与《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不断揭露肖的学术不端行为。今年6月,方玄昌被两名男子持钢筋棍袭击,受重伤,与此同时,方舟子和律师彭剑也受到威胁与恐吓。

 

已从反伪前线退居二线的司马南最知道个中滋味,他在博客中写道:“我是扮演过这种角色的,日子很难熬,难熬到随时需要一个惊叹号来结束这一切。”因为志同道合,他和方舟子成为很好的朋友。

 

事实上,在方舟子的生活中,打假与被恐吓常常如影随形。在此之前,他是有点无所谓的:“从一开始打假到现在就没断过被恐吓。但既然做这种事情,就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这是得罪人的事。我并非一时冲动去做,对这些后果都有过权衡考量,只是这次肖传国做得太过分了。”

 

方舟子遇袭迅速成为舆论焦点。而作为焦点人物,方舟子是强势的,同时又是弱势的。事情发生后很快有种质疑,认为方舟子为新书出版自我炒作,“如果这个案子不破的话,我简直说不清了”,方舟子苦笑,“报假案是违法犯罪行为,我怎么可能为一本书去做这种事呢?”

 

10年来,方舟子用一支笔和一个网站,主导或参与的学术打假已经有1000余起。他的打假对象从专家、学者延伸到唐骏等社会知名人物,他的“新语丝”网站赢得大批受众,其中不乏科技人员、高校师生,乃至科学院院士。方舟子由此成了广为人知的“打假斗士”、“伪科学狙击手”。

 

然而,他并不喜欢媒体送的这些“帽子”,他说民间力量没有权利“打”假。准确地说,他应该是“揭”假,“我们只是在合法范围内利用言论自由起到舆论监督作用,个人打假只是一种弥补,等到有很规范的渠道之后,个人力量就可以减弱。”

 

十年打假不辍,很大一个原因是“忍不住”

 

他最看不得那些自吹自擂、作假贩伪者摇身变做公众楷模,这不仅让他气愤,更激起一探究竟的好奇。“我是抱有一种戒心的,如果听上去不像是真的,我就很想去查个究竟,这是科学态度的问题,是一种怀疑精神。很多人的简历都是有水分的,包括科学界比较著名的人,这个本来很容易去查的,但没有人去查,一般人比较轻信,但我有种怀疑的态度。”

 

在司马南看来,方舟子类似一只啄木鸟,而这样的啄木鸟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很多人不理解他,无非是因为方舟子这样的人生活中很少遇到,所以,人们不敢相信,今天这个无利不起早的世界还有人无利而起早。”

 

笔名意指“双舟并驾”

 

早在中学时代,方舟子就有两样爱好:文学和生物学。

 

他热爱鲁迅,热爱加缪,热爱现代诗歌,也热衷于制作植物标本和探索自然奥秘。于是他给自己起了一个富有诗意的笔名,“方舟子”,意指两条并排行驶的船只——一条是科学,一条是文学。小小年纪他已为自己安排了一生。高考时,他语文成绩全省第一,考入的却是中国科技大学生物系。大学五年,他成为科大“荒原”诗社元老之一。1990年本科毕业后,他负笈美国,攻读密歇根州立大学的生物化学博士学位。

 

方舟子熟谙网络,他不仅是第一代网民,而且创办了第一份中文网络文学刊物。1994年,这个27岁的文学青年邀集几位朋友创办了文学网站,取名“新语丝”,灵感源于鲁迅创办过的文学刊物《语丝》。很快“新语丝”在留学生中间变得知名起来。初期的“新语丝”,不但共享一些电子书和网友来稿,还摘编一些普及进化论、批判神创论的文章,网站服务器一直设在美国。1998年10月,方舟子回国,这时国内还在热衷特异功能,一些气功大师受到追捧,书店里外星人和百慕大三角神秘故事的书籍卖得火热,这令他触目惊心,“竟然有这么多虚假愚昧的东西打着科学的旗号登堂入室!”

 

他觉得该做点什么了。2000年,“新语丝”网站设立“立此存照——打击学术、新闻、网络腐败”网页,被看作中文网络第一个学术打假网站。同年6月,他的《方舟在线》一书作为“国内第一部多学科网上争鸣文集”引起轰动。

 

从那时起,“方舟子”这个名字几乎伴着中国互联网的普及迅速被公众熟悉。

 

在美国的10年留学生活,对方舟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是学术上的思维训练。探索、怀疑、实证、理性,方舟子始终在用这些准则来管理“新语丝”。他每天要处理少则几十条多则上百条的举报信息。一般来说,论文、履历造假比较容易认定,涉及具体的实验造假因为无特别渠道进入实验室核对原始数据,所以无从追究。“去了人家也可能不接待你,所以民间打假的局限性就在这儿,权威性不够,被挡在门外也没有办法。”

 

从1995年至今,“新语丝”始终由方舟子一个人在管理,内容更新、阅读来信、自己撰文,他坚持不辍。如此巨大的工作量,若无勤奋精神,是难以坚持的。

 

举报人的信息,在方舟子那里是旁人不可碰触的禁区,因为在“新语丝”上发表文章的,基本都是通过正规渠道投告无门的人,方舟子认为自己有责任保护这些人的信息。每有来信,他会下载存储到个人电脑里,邮箱里的信息要删除干净,不作保留。此举缘于之前他的邮箱被人攻破过,所幸其中信息事先均已移除,后来他就把密码设置得非常古怪。

 

“打假的来稿都是我一个人在看,举报人的信息只有我知道,这也是大家信任我的一个原因。”

 

特立独行,很能“战斗”

 

凭方舟子的才能,现在可以生活得很好,至少可以在高校或研究机构谋个职位,但他在认真权衡后,决定转行当科普作家——因为科学与文学,都是他热爱的领域。

 

方舟子说,他从小就向往自由而独立的生活,选择去美国留学,本是想在美国做终身教授,搞科研之余还可以写写诗。但近距离观察后,他发现美国大学里的教授实际上并不自由,就算是终身教授,为了找科研资金也必须出面写报告拉关系。这样的生活,他不愿意接受。

 

对商业他也完全不感兴趣。“我属于第一代网民吧,对互联网商业化本来就挺反感的,当时也有商业化的公司想来吞并‘新语丝’,我就把它注册为非营利性网站,断了这条路,不可能被收购。商业化之后就会有很多纠纷、要花很大精力投入其中,我挺烦这些的。”

 

他一直很小心地保护自己的独立性。曾有被他揭露过学术不端现象的大学聘他担任兼职教授,被他当场回绝,因为这犯了他的忌讳,他宁愿置身于社会之外而不授人以柄。

 

他不喜欢被束缚。在国内做科普,作协也曾邀他加入,他同样拒绝了。回国后,方舟子开始为国内一些媒体写文章,当第一本书《进化新解说》在香港出版后,他认定“靠写作也能养活自己的”。“我在国内没有工作过,没有在社会上真正混过,没有社会经验和阅历,另外有一个西方社会文化作为参照,基本上类似于旁观者。有时候作为旁观者,对问题的认识反而会更清楚一点。”

 

方舟子生活很简单,物质上没什么很高追求。他以前最希望拥有的奢侈品是一些篇幅巨大或非常昂贵的书籍,包括《不列颠百科全书》、《牛津英语大词典》、《明实录》和《二十四史》,他还多次表示自己最大的愿望,是重新翻译一遍《物种起源》。

 

在朋友眼中他不善交际、特立独行,做事不屑于按世俗常理出牌。当大家坐在一起聊天、开玩笑时,他常常只是个听众,默默地坐在一边,几小时可以不发一言。

 

司马南甚至用“不食人间烟火”形容他。“方的表情总的说来不算丰富,多数时间沉默而严肃,但是他的阅读量、思考量、写作量很大,效率极高。不了解的人以为他跟网上那些浮躁的人一样浮躁,殊不知方其实较劲得很,他一根筋,往往钻研得很深。”“方舟子很勤奋很辛苦,很能‘战斗’,这一点连他的那些‘敌人’也不得不佩服。”

 

10年打假,13起官司

 

与司马南揭露伪科学不同,方舟子的重点是学术界,或者说科学不端行为,他熟知科研规则,又同时了解国内、国外学界情况,因此对利用国内外信息不对称而贩伪造假者,他一目了然,从揭露“基因皇后”到论文简历造假,他很少失手。

 

因为高调反学术造假,他也时时刻刻处在太阳底下被人们用“放大镜”观察,方舟子无所谓地说:“这10年一直是这样,我说的每句话都有人去过滤。”有几方面让方舟子得罪了很多人,一个是他认为“地震无法预测”,一个是支持推广转基因技术。此外他对中医的极端观点也受到批驳。

 

论战中方舟子常显出咄咄逼人气势。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刘华杰说:“你见到他本人感觉一点也不强势,但是文章则锋芒毕露。方只生活在虚拟世界中,常常一个人,像匿名发帖一样,觉得有没有朋友无所谓,方舟子能够为了科学不要哥们。”

 

的确,在学术打假这件事上,方舟子历来是“六亲不认”、颇为刚性,他曾质疑过中国科技大学前后两任校长,还指出他曾就读的生物系好几名教授学术不端,他的老师出面斡旋,也被他一一反驳了回去。

 

有人说他偏执、对真相“洁癖”,他笑纳:“说一个人对真相有洁癖,是对他的表扬啊,特别是科学、学术的问题,本来就该是这种态度,不能掺杂亲疏、利益关系在里面。”

 

至于他较真的程度,他周边很多人都领教过,包括司马南。一次,一个老朋友想请司马南出面说情,让方舟子把“新语丝”网上一篇文章撤下来。方舟子果然很给“面子”——所谓给面子,就是这个平时不太愿意多说话的人,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地给司马南讲解“误会”的来龙去脉,为证明此人并不冤枉,方舟子回到家又发给司马南一大堆资料,似有不说服他决不罢休之势。“他的认真,不是因为其考虑问题复杂,而是因为其思想单纯。这么纯粹的人,今天是少之又少。”司马南说。

 

也有朋友劝他,希望他可以更为圆润、缓和并富有技巧,但皆是徒劳。“一直有人要来当我的人生导师,指导我应该干这干那,烦得很。如果我的文章中有事实错误、逻辑错误,欢迎有根有据地指出来,如果只是要来指导我应该怎么为人处世,我没有兴趣。我又不是未成年人。”方舟子说。

 

对得罪人这件事他无所谓,10年打假累计起来有13起官司,平常人避之惟恐不及,但方舟子和他的律师不以此为苦,反而认为对簿公堂也是普及科学理性、以正视听的大好机会。

 

律师彭剑眼中的方舟子,“人简单,讲原则”。彭剑5年前开始向方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了支持方舟子的事业,他的律师事务所避免与方得罪过的人有任何业务关系,杜绝利益牵涉,这成为他们执业中的铁律。

 

方舟子的行文风格也常受争议,他希望自己的文字“如匕首如投枪”,正中要害,对此有人直呼痛快,也有人不以为然。清华大学教授刘兵认为:“他行文的语气,让人觉得他似乎永远站在正确立场上,他掌握真理的标尺,所以他总是在宣判。”而采访过方舟子的央视记者柴静认为:“不能强制要求真相长着一张慈眉善目的脸,那样的结果很可能是普遍虚伪的产生。方舟子的观点并不代表正确,但唯有更精确的事实才能辩驳他。”

 

近年来方舟子多次表示,不想再陷于无休止的辩论之中,而更愿意钻进纯粹的科普写作中去。他说,“新语丝”的工作仍会占去他每天三四个小时,但亲自执笔的打假文章会越来越少,“我给自己的定位是科普作家,而不是‘打假斗士’。”

 

现在,方舟子是《中国青年报》、《经济观察报》、《新华每日电讯》、《大众健康》等专栏作者,平均每年出一本书,这几个月的繁忙让他欠了不少文债,他希望生活和写作很快恢复正常。

 

“打假,我看作是科普的一部分”

 

记者:经过这次遇袭事件,你怎么看民间学术打假?你希望自己能起到什么作用?

 

方舟子:最终目的是整个学术界可以越来越规范,要有一套机制建立起来,不能靠个人力量来从事打假,民间的力量很有限。民间、个人的打假,只是说出事实真相,没有权威性,学校、研究所完全可以不理你,也没有处罚的权力。很多时候本来应该去调查,但没有这方面的资源所以只好就放弃了,这确实是很大的问题。民间学术打假,说到底还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在体制还不健全,政府监督力量尚不完善情况下的一种弥补。

 

记者:你这10年给自己树敌众多,你不在乎吗?

 

方舟子:不在乎,只要是符合科学原理、坚持科学的,你就不该怕得罪人。对我来说,只坚持科学的态度,不问利益、不问利害关系,只看是非。

 

记者:是什么给你这么大动力去做这些事呢?

 

方舟子:有一种希望。科学是个好东西,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个最可靠的方法,所以我希望更多的人能理解科学,能掌握科学方法,具有最基本的科学素养,这样的话就能有辨别真伪的能力,那些骗人的东西就会越来越少,那些所谓的大师、高人、神人才不会一呼百应,那些假药、假保健品、假医、假高科技产品才不会骗人。

 

记者:科学是你的信仰?

 

方舟子:不能说是信仰,因为科学和信仰是冲突的。信仰是没有证据或者是有相反的证据,你也盲目去相信,而科学是最讲证据、讲逻辑的,跟信仰是两回事,你可以相信科学但不要信仰科学。我是在普及科学界主流的观点,比如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我会引用世界卫生组织或美国科学院比较权威的文件,但很多人不信或根本不看,宁愿相信小道消息。所以我一直说我在做科普,科普就是开启民智,包括打假。科普一部分是介绍新的知识,另外是揭露假的知识。

 

记者:但科学也是有限的,无法解释的问题还有很多,你所认同的科学界主流观点或许在10年、20年后会被推翻。

 

方舟子:有些科学的结论,已经变成共识,没有什么争议了,你相信的话犯错的可能性就很低。并不是任何科学的结论都可能被推翻,有大量证据证明的、比较可靠的,才会变成共识。还有一种是正在争议中、证据不确凿、有各种各样解释的,这不该当做科学定论来告诉大家。确实,科学是有局限的,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还有很多未知领域应当继续探索,但不能因为存在未知领域就去相信那些神秘、伪科学或迷信的东西。

 

记者:“打假斗士”、“伪科学的狙击手”,你认同这些称号吗?

 

方舟子:其实很不喜欢。科普作家描述的是事实,至于“斗士”、“狙击手”,好像整天找人吵架一样。我想鲁迅也不希望被人称作“斗士”吧。这些是很主观的标签,我更希望是一种事实的陈述,比如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生物化学博士,这些都是事实,不带主观色彩。

 

记者:有人批评你网站上刊登的有些文章并不准确,认为你要是再把把关可能信誉更好。

 

方舟子:我一直认为我们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做得已经足够好,也足够严谨,当然登的文章多了难免有些良莠不齐。经常有人对我说,“我以前是很支持你,但是这件事以后就不再认同”,其实往往是涉及到他认识的人,因此很难保持客观态度。

 

记者:你有出错的时候吗?怎么解决?

 

方舟子:有个别的出错,我们发现后都马上澄清、更正、道歉。我们有个特点,所有的东西都是公开、摆在台面上,谁都可以去核实,包括引用的东西都是可以找到的。所以我很欢迎这些被指控的人来反驳,我都会照登。以前也尝试过先联系当事人,可他们往往不予理睬。后来发现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刊出来逼着你回复,一般登出来的东西都比较确凿,当然我给他们解释的机会。

 

记者:虽说没有权威性,但“新语丝”这个平台的影响力也给了你很大权力。

 

方舟子:影响力是建立在我们信誉比较好的基础上。信誉怎么来?因为我们总体来说是讲究证据,不乱说话的,大家的认可、信任因此建立起来。我不是利用媒体、强势的力量赢得这样的地位,而纯粹靠个人、民间的努力建立这种信誉。

 

记者:有人认为你在面对批评和质疑时“一点就炸”,因为你的文风通常给人嫉恶如仇的印象。

 

方舟子:我“一点就炸”,是因为听到别人说我在说假话,这是我最不能容忍的。我本身就是对事实有“洁癖”的,所以不只是看不惯别人造假,而且更不能容忍别人说我在造假。我的文风虽然被认为比较犀利,但同时大家承认我写的东西是有根有据的,不是乱批判,只不过有些用词比较直截了当,不太符合中国人温良恭俭让的习惯,但这跟夸大其词完全是两回事。

 

记者:你为什么欣赏美国科普作家艾萨克·阿西莫夫?

 

方舟子:他是百科全书式人物,他写了很多东西,不只是科普,人文方面的也写,我特别佩服这种多产、多学科东西都写得很好的人。科普作家有几类,在很多中国人看来科普作家是写少儿读物的,这不是我想做的;还有一类人本身搞科研,偶尔写几本科普书,这也不是我要做的;像阿西莫夫这种专职科普作家,我觉得自己跟他比较像,他涉猎范围很广泛,文章有很多知识含量在里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