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方舟子、司马南嫉恶如仇却陷孤独境遇

19 10 2010年

 

反伪斗士方舟子与司马南:嫉恶如仇却陷孤独境遇

 

2010年10月18日《人民法院报》

 

方舟子和司马南是孤独的勇士,疾恶如仇的个性与和而不同的文化传统有出入,他们的境遇折射出我们每个人在成就与德行、功利与价值方面的进退与取舍。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在“损人”,但未利己。唯一得利的是——我们看到了正义。

 

方舟子8月29日遇袭,有人替他抱不平,有人说他报假案,有人说他是勇士,有人说他自树敌……尤其随着10月10日遇袭案的一审落槌,网上声音越发呕哑啁哳。另一位反伪斗士司马南的声音最响亮:方舟子是一个令人敬仰的无畏战士。

 

英雄惺惺相惜。近日,《法周刊》邀请两位同道人作阶段性回瞻,共话打假的苦与酸。

 

一个是兵团战士,一个是文弱书生

 

室外沸反盈天,室内恬然淡定。

 

记者眼中的方舟子高高瘦瘦,宛如一介书生。这位四十出头的生化博士与拔剑四顾的侠士好像不太搭调,但是那双炯炯有神的眼睛,似乎透露出了几丝刀光剑影。平日的他打打太极拳,除了参加公共活动外,基本都是写东西,偶尔看美国经典艺术电影,生活简单而平淡。

 

他大学一毕业就去了美国,回国之后也基本上是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几乎没在中国的社会里混过。他很纯粹,不是因为考虑的问题复杂,而是因为思想单纯。有人说他在美国学傻了,他自谓是一个活得比较自我的人,情商很低,跟人打交道的能力比较差。与人谈话表情总的说来不算丰富,偶尔微微一笑,但更多时间是沉默而严肃。

 

司马南就活跃得多,他是个虎贲式的人物,他两眼如炬,口鼻宽阔,声若洪钟,语速很快。他完完全全在本土“打造”,兵团战士——政府公务员——商学院教师——期刊出品人——报纸主笔——电视节目主持人——媒体评论家,十几所院校的兼职教授,其中包括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但是,司马南最重的头衔还是中国无神论学会理事和中国反邪教协会理事,这也是他成为反伪斗士的当然所在。

 

司马南的社会角色广泛,但人们更习惯他的反伪斗士的社会标签。相当长的时间内,他单枪匹马与“神功大师”们叫阵,练就了一副好身板,也磨出了一口铁齿钢牙。

 

司马南说,天地良心,看到假人假事不说出来,他就不是司马南。

 

他像一个斗牛士,满足了一些人视听上的快感,每闪过一个回合,看台上就会发出欢呼。但是欢呼过后他就可能倒在血泊里了,随后就是惋惜、漠视与忘却。挺悲哀的。但是,尚方宝剑在手,壮行何畏?他说他不怕鬼,不信邪,永远胜在阵前,不思败在马后。

 

一个永不言退,一个悲天悯人

 

方舟子从小就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希望过一种比较自由自在的生活,思想的自由、生活的自由,所以就不太在乎别人怎么看、怎么说。同时他又是一个较真的人,尤其涉及到严肃问题更是严谨,轻易不顾及利益。他的阅读量思考量写作量很大,效率极高。自从1995年开始,新语丝网站始终是他一个人在管理,内容更新,阅读来信,自己撰文,多年来,日复一日,坚持不辍。

 

在公众眼里,方舟子特立独行。他的专业是生物化学,传播科普、为基因技术鼓与呼是分内事,但他又是学术论坛“新语丝”的创办者,当年一篇《功到雄奇即罪名》,史学功底令人惊诧。有人说他是学术界的坏小孩,是分辨学术真假的中绳.。

 

方舟子打假行为很多都直指国家研究部门和高校的著名教授、高级领导。其中比较著名的事件包括:朱涵事件,朱苏力招生事件,基因皇后陈晓宁事件,民工打磨汉芯事件,唐骏学历造假事件,揭神仙李一,不一而足。与“肖氏反射弧”发明者肖传国的斗讼更是持续多年。

 

8月29日,方舟子在住家附近遭人围袭,一个人跑上来往他的脸上喷麻醉剂,他躲开后快步跑开,后面两人紧追,要用铁锤砸他的头,没有砸到,随后他们就把铁锤扔过去,第一次没有砸中,第二次砸到了方舟子的腰。擦破皮,流血了。

 

方舟子说,发生武力袭击是意料之中,但我不会退缩。用锤子砸我,只能让我更坚强。

 

壮如牛犊的司马南打假过程中既用心又有狠劲,其遭遇也更令人痛心。

 

司马南有一句当当响的话:“不被人骗,是本事;不骗人,是良心;教人不被骗,是责任。”

 

多年前,一据说身怀特异功能的妇女被朋友请到饭店,司马南进门就断定她是个玩魔术的。当农妇攥右手伸到朋友面前,吸引众人眼睛时,司马南却紧盯着农妇的左手。就在农妇的左手在裤兜处碰了一下,两手即将交错的当口,司马南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抓住了农妇的左手。农妇死攥,司马偏掰。一对男女扭作一团,众人谔谔无语。最后农妇不敌,左手松开,几粒白色小药片已变形粘于掌中。司马南厉声质问农妇,农妇语无伦次,朋友也变脸而去。

 

司马南就是这样毫不手软、毫不留情地戳穿骗术,得罪了大师,也得罪了朋友。司马南说,他从不反对气功,赞成用气功健体强身、修心养性,但容不得有人打着气功的旗号谋财害命。

 

当初和司马南一起反伪科学的人已经陆续退阵,但他一直坚持。1991年,一位同道人脸上被那帮人划了三刀,满身是血,他躺在医院里浑身颤抖,搂着孩子哭诉:“他们一边打我,还一边喊着司马南的名字。”

 

在终南山司马南与胡万林交锋,被20多个打手拳打腿踢,一位生病的老太太还上来搧他耳光,她骨瘦如柴,手却像刀子一样锋利———不是她打得痛,而是司马南的心痛:多么愚昧的老人啊!我提着脑袋为你们主张公理你们却打我,其心之苦甚矣!

 

都是怀抱理想,率性而为

 

一方面,人们为他们的打假而欢呼;另一方面,又为每次打假事件的“虎头蛇尾”而沮丧。方舟子在学述界打假十年,有多少案例能称得上是真正的胜利?司马南与邪魔斗法,哪一场不是经受着血与火的洗礼?有人说,他们的存在是一面镜子,照见我们这个社会的难堪与窘境——对诚信制度的呼唤如此艰难。

 

司马南与方舟子,虽然一个土生土长在中国,一个喝过洋墨水,但他们都有共同的优点;透明,有肝胆,有批判精神,内心深处还有一块空地放置良心和理想。他们都是疾恶如仇,都为了社会公益,没有个人私敌。不同点是方舟子有更多的知识,有更广阔的视野,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方舟子最欣赏的人物是鲁迅,他自小就崇拜他。而司马南神交虞世南久矣。鲁迅自不待言,他是民族的脊梁,家喻户晓。虞世南何许人也,初唐政治家, “居高声自远、非是借秋风”的作者,有出世之才遂兼五绝,一曰德行,二曰忠直,三曰博学,四曰文词,五曰书翰。被唐太宗推为标杆:“群臣皆如虞世南,天下何忧不理!”司马南与虞公神交,可见齐家壮国之志。

 

司马南现居北京,常云游四方,看书、想事、说话、写字,构成了工作的基本内容,社会职业为“自由说话人”。尚科学,尚宗教,痛恨邪魔歪道。他作一打油诗曰:愤世不疾俗,仇家江湖骗,居京始三八,酸甜苦辣咸梦系顏真卿,啜对柳公权,寄情崔敬邕,神交虞世南。

 

年过半百的司马南最近改了形象,蓄了须,头发也有些零乱,但精神上依然像个活力十足的小青年。在家中他激情四射的情绪感染着周围每个人,谈到兴奋之处,他会像“新新人类”一样“耶——”的一声。

 

2000年,司马南以44岁“高龄”当选新浪网、新周刊等评选的十大青年新锐人物;某青年杂志又评司马南为中国八大酷男之一;更有海外媒体称司马南为“21世纪必须关注的50位中国人之一”。

 

近年来,司马南倾心学问,以自由撰稿人、主持人的身份涉足于媒体圈、以独立的脑袋发自己的声音。而方舟子的打假旗帜还在猎猎飘扬,他在斗牛场上鏖战,司马南正在看台上替他捏汗。□ 本报记者 孙文鹰

 



戴建湘的辩护律师张永红博士、副教授论文抄袭

17 10 2010年

 

作者:xxdjxxdj

 

本人在查阅资料过程中无意中发现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张永红发表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的文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王晓霞发表于《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存在严重抄袭。秉着学术良心,现将该抄袭事件披露于众,请大家来评判是否构成抄袭,到底是谁在抄袭?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以及湘潭大学、张永红副教授能够对此作出公开的回复、回应。

 

一、两篇文章的发表时间等情况

 

1.王晓霞的文章发表在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探讨》(王文)发表于2002年,刊登在《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13页。该文还被转载于正义网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10766。

 

2.张永红的文章发表在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研究》(张文)是在王晓霞的文章刊发近两年后即2004年才公开发表的,刊登在《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125页。该文还被张永红转载于以他自己名字命名的个人网站“永红法苑”网http://www.fawang.net/xz/yonghong/works/1001.htm,作为对自己学术贡献的重要宣传资料之一。该文作者简介中张永红系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据了解,文章发表后不久,毕业(到湘潭大学任教)仅一年的张永红博士(200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就因为“学术成就突出、颇具学术潜力”而被湘潭大学“破格晋升”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后来又被提拔为院长助理,并曾长时间代理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点负责人一职。

 

二、张永红撰写论文时已经查阅了王晓霞的文章

 

张永红全文只是在批驳王晓霞的一个观点时,对其认为的王晓霞提出的“错误”观点作了注释,这就充分说明张永红在撰写该文章时已经查阅了王晓霞之前已经发表的文章;但是,张永红对自己认同的王晓霞提出的大量观点和论证意见,文章在照搬使用这些观点和意见时却没有做任何注释说明。以下将会就此举例。

 

三、两篇文章抄袭非常严重,比较明显的抄袭、剽窃文字就多达19处

 

张永红文章与王晓霞文章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

 

①两篇文章不仅许多观点相同,而且,

 

②许多段落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致或者几乎一致,抄袭痕迹非常明显,更为恶劣的是, 

 

③两篇文章连“摘要”也是基本一样的(见例证1);另外,

 

④王晓霞文章所引述观点,只有一处作了注释,张永红文章在引用相同观点时也相应作了注释(见例证5),但是,王晓霞在引述其他观点时没有作注释,张永红在引述该观点时竟然也未作注释(见例证8、12);更令人感到惊奇、惊讶的是,

 

⑤王晓霞文章引用数据(全国监管场所有占监管工作人员总数4%的“以工代干”人员从事监管工作)没有引注说明来源,张永红在引用上述数据时也跟着出现同样的错误,没有做引用注释(见例证11);最令人感到不可接受的是,

 

⑥张永红在文章中使用的两个虚拟案例也与王晓霞文章中虚拟的案例情节相同(见例证15、16)。

 

上述种种抄袭、剽窃情形将通过对两篇文章的以下对比(例证)得到充分说明:

 

1.两篇文章连“摘要”都存在严重抄袭

 

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摘要):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修订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对本罪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从剖析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同认识入手,对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摘要):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对于本罪的理解和适用都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从剖析理论和实践中的分歧出发,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客观方面的认定、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以及本罪认定中的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2.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1段):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为查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识和处理尚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1段):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它为我国司法机关查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识和处理都存在不够明确之处。

 

3.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2段):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2段):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2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标准加了一个“等”字,表明除上述机关之外,还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具体包括哪些并未明确,实践中很难把握,而理论界对本罪主体认定问题上意见也很不统一。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2段):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该《立案标准》将本罪的主体规定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标准》在列举了本罪的几类具体主体后加了一个“等字,这表明除了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之外,还有其他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总起来说,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本罪的主体范围都尚未完全明确和统一。

 

5.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2段):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是狭义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还有观点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如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海关、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其他有查禁犯罪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2段):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为狭义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海关、税收等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如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海关、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其他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6.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3段):

 

何为“查禁犯罪活动”,到目前为止,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概念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查禁”指“检查禁止”,根据字面解释,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关程序性规定,笔者以为,“查禁犯罪活动”应当指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的执行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罪犯的监管等整个过程的活动。这整个过程的活动,虽然是由不同机关的不同行为组成,但它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都是“查禁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查禁犯罪活动”的统一整体。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7段):

 

“查禁犯罪活动”的含义,迄今为止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查禁”为“检查禁止”的字面含义出发,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可将“查禁犯罪活动”表述为:“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的执行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罪犯的监管等整个过程的活动。上述整个过程的活动,虽然是由不同机关的不同行为组成的,但它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都是“查禁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查禁犯罪活动”的统一整体。

 

7.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4段):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他们属于本罪的主体,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比较统一。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刑诉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监狱对各自管辖的案件享有侦查权外,海关也依法享有侦查权,因为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因此,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实践中多称之为走私犯罪侦查局)的人员同样是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1段):

 

司法工作人员负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而这些都属于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和海关总署下设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实践中多称之为走私犯罪侦查局)也负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所以,这两个机关内负责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8.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5段):

 

司法机关中除了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从事后勤、人事、综合等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人员?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狭义上加以理解,认为本罪主体只包括上述机关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具备查禁犯罪职责,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只要上述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应理解为“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4段):

 

司法机关中除了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从事后勤、人事和综合管理等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就出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该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那么该工作人员作为其中的一员,自然也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所以他们应该成为本罪的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并不能推出其所有成员都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该机关中那些不直接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不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因而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妥当的。

 

9.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1页,第1段):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等于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单位中从事后勤、人事、综合等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也可能具备一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等职称,具有知道一些查禁犯罪信息的便利,但他们不具备查禁犯罪职责,实际也未从事查禁犯罪工作,他们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办案机密,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并非利用查禁犯罪的职务之便,因此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处罚。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4段):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都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单位中从事后勤、人事、综合管理等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可能具有知悉一些查禁犯罪活动信息的便利,有的甚至具备一定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职称,但他们并不直接从事犯罪的查禁活动,因而并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当中也确实存在着这些人员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办案秘密的情况,但他们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并非是利用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之便,严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而不能以本罪来定罪。

 

10.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1页,第2段):

 

司法机关中职工身份的文秘、打字、司机等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接触到办案机密的可能性相当大,其实际上也具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便利条件,故有人认为应以“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处”。笔者以为,由于上述人员不具有查禁犯罪职责,实际也不从事查禁工作,故不属于本罪主体,这类人员如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情节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3段):

 

司法机关中职工身份的文秘、打字员、司机等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接触到办案机密的可能性相当大,实际上也具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便利条件,也应该以“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上述人员既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没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实际上也未从事犯罪的查禁工作,故不属于本罪的主体,把他们以“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这类人员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398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定罪处罚。

 

11.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1页,第7段):

 

从我国现行的人事管理实际情况看,在国家机关中有一部分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或属于“以工代干”人员,他们没有被正式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法律、法规赋予其执行公务的职能。据有关资料表明,全国监管场所有占监管工作人员总数4%的“以工代干”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如果按上述“身份论”观点把这部分人员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0页,第3段):

 

从我国目前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国家机关中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或属于“以工代干”人员,他们没有被正式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法律、法规赋予他们执行公务的职能。有关资料表明,全国监管场所有占监管工作人员总数4%的“以工代干”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如果按照“身份论”的观点把这些人员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显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12.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2段):

 

“犯罪分子”作为本罪渎职行为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对其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如未经判决认定不能确定其为犯罪分子。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本罪渎职行为的对象已被批准或决定逮捕,就可以称之为犯罪分子。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2页,第2段):

 

“犯罪分子”作为本罪渎职行为的对象,其范围如何,理论上存在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中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未经判决认定有罪的人不属于本罪中的犯罪分子。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已经被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都可以是本罪所要求的犯罪分子。

 

13.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3段):

 

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妥当,“犯罪分子”应统指触犯刑法而应当或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实施了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2页,第7段):

 

笔者认为,本罪中的“犯罪分子”应指触犯刑法而应当或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4.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9段):

 

同样要求行为人行为必须与其查禁犯罪的特定职责密切相关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5段):

 

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其职责密切相关,即与其查禁犯罪的特定职责相关。

 

15.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9段):

 

如尚处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案件,法院审判人员显然尚无查禁该犯罪的职责,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5段):

 

如尚处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案件,法院审判人员对该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

 

16.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9段):

 

又如检察院侦查人员甲和乙分别办理A案和B案,均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责,但甲对乙办理的B案或乙对甲办理的A案来说,却不具有查禁的职责,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5段):

 

如检察院侦查人员甲和乙分别办理A案和B案,甲对乙所办理的B案中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17.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9段):

 

并不是所有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身份的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都构成本罪,只有“利用查禁犯罪的职务之便”进行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要分清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利用的是“职务之便”还是“工作之便”还是其他便利条件,从而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出正确判断。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6段——第122页,第1段):

 

并不是所有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都构成本罪,只有“利用查禁犯罪的职务之便”进行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在实践中要分清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利用的是“职务之便”、“工作之便”还是其他便利条件,从而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出正确的判断。

 

18.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3页,第2段):

 

刑法和刑诉法对“亲属”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故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其理解为民法意义上的亲属,即与犯罪分子有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的人。有的人则认为应限制在“近亲属”范围内,即刑诉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民法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理解上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对本罪的查处。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3页,第2段):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亲属”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对“亲属”的理解就成为问题。是仅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还是限于民法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抑或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与犯罪分子有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的人”?看来不无疑问。对“亲属”理解的不一致,势必影响对本罪的查处和司法的统一。

 

19.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1段):

 

通过第三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犯罪分子的亲属,也可以是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如犯罪分子的朋友、未婚夫(妻)、与犯罪分子有师徒关系的人等等,通过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间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与直接向犯罪分子本人或通过犯罪分子的亲属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因此,《立案标准》将行为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对象局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和亲属,人为地缩小了范围,客观上也造成本罪理解和适用的混乱,不利于对本罪的打击。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1段):

 

通过第三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中的第三人,既可以是犯罪分子的亲属,也可以是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如犯罪分子的朋友、未婚夫(妻)、与犯罪分子有师徒关系的人等等,通过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间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与直接向犯罪分子本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没有实质差别,尤其与通过犯罪分子的亲属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几乎没有差别,因此,《立案标准》将行为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对象局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和亲属,人为地缩小范围,客观上也造成本罪理解和适用的混乱,不利于对本罪的打击。

 

 



肖传国支持者、“方学家”亦明(真名葛莘)曾回国冒充副教授

17 10 2010年

 

亦明(真名葛莘)原是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植物系某实验室的技术员,现靠教中文基础课维生,做豆腐生意,专职从事“方学”研究。曾经在2003年、2007年两度回国,以“美国大学副教授”的身份招摇撞骗。曾经一稿多投发表论文。

 

原是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植物系某实验室的技术员:

 

http://www.biol.sc.edu/~newplant/PlantBiology/students.html

Students and Research Personnel in Plant Sciences

Ge Xin

technician in Bowman lab

http://www.biol.sc.edu/~vance/people.html

 

现在在中文系教中文基础课:

 

http://www.ratemyprofessors.com/ShowRatings.jsp?tid=1039208

 

CHIN 121 - Elementary Chinese Mandarin

Credits: 4

Grammar and practical vocabulary necessary for fundamental communication skills. Assumes no prior experience in the language. Offered only in fall.

 

CHIN 122 - Basic Proficiency in Mandarin Chinese

Credits: 4

 

Practice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ssential listening, reading, speaking, and writing skills. Admission only by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Chinese 121. Offered in spring.

 

是南卡罗来纳大学孔子学院《浮桴学刊》社的编辑:

 

http://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cdeYfeU8_JgJ:www.cas.sc.edu/ci/docs/Fufu%2520Journa_final_1.pdf+%E8%91%9B%E8%8E%98+%E6%B0%91%E4%B8%BB+%E5%8D%97%E5%8D%A1&hl=en&gl=us&pid=bl&srcid=ADGEESjVWiWtMgfTwRTT2sm8VeqrpJHCAetQa2X236bUApzJxxfWbw1yeIwzDD27tpqgkHHPerNoH4xcSfR8DepOPcKdKckN26dddQK6ZanL2Stb1J99XgCDARcOrPhGwa89JpFNRJEN&sig=AHIEtbQvO2hCOhgsQOjhMkSIHJF3xT6jvA

 

《浮桴学刊》第一卷第一期,2009 年 4 月

封面设计 叶坦

主办 南卡罗来纳大学孔子学院《浮桴学刊》社

北京语言大学孔子学院办公室

社长 叶坦

本期编辑 葛莘

顾问 苏定宇

学刊地址 611 Welsh Humanities Office Bldg.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Columbia, SC 29208

电话 803-777-7660

传真 803-777-6501

电子信箱 cifufu@mailbox.sc.edu

 

2003年曾跑到河南去骗: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3Ahttp%3A%2F%2Fcyc90.cycnet.com%2Focss%2F2003%2Findex1.jsp%3Fdp_id%3D16%2C17

创办企业或其它机构类 

海外学人报名名单

No14     葛莘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Res. Associate Professor 

    GEXIN@BIOL.SC.EDU

 

2007年继续骗:

 

http://www.pjinfo.net/2007shujuku/panjinshujuku/detail1.asp?project=%C0%FB%D3%C3%C4%CD%B8%DF%CE%C2%D2%D2%B4%BC%D1%F5%BB%AF%C3%B8%BC%F5%C7%E1%BE%C6%BE%AB%B6%D4%C8%CB%CC%E5%B5%C4%B6%BE%BA%A6

 

利用耐高温乙醇氧化酶减轻酒精对人体的毒害    葛莘

编号: 1014 姓名: 葛莘 英文姓名: GE XIN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571100 国    际: 美国 国内院校:

 1982东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 国内学位: 硕士

国外院校: 1990东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 国外学位: 博士

从事专业: 分子生物学

居住国城市:

美国

任职机构: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职    务:

Asso. Professor

任职国外社团名称:

 

职    务:

电    话:

803-755-3848

传    真:

 

734-533-6564 电子邮件: gexin@biol.sc.edu 通讯地址:

 2603 BARCELONA COURTWEST COLUMBIA,SC 29170

 

看来是个做豆腐的

 

http://cyc90.cycnet.com/ocss/upload_imgs/file03-110446346.doc利用耐高温乙醇氧化酶清除人体内的酒精

葛莘

Author: XIN GE

Company: BEBCO

http://www.importgenius.com/importers/bebco-xin-ge.html

http://www.naid.cn/LOS-ANGELES-CA/BEBCO-XIN-GE/

CONSIGNEE

BEBCO XIN GE.

106 HIGH KNOLL RD COLUMBIA SC 29223 US

 

DECLARATION OF GOODS

DFJ-25 BEAN CURD MACHINE GLUCONO DELTA LACTONE MAG

 

曾经一稿多投:

 

大豆花叶病毒种子传毒率测定方法的比较 葛莘 张明厚 病毒学报 1986年 第01期 

大豆花叶病毒种子传毒率测定方法的比较 葛莘 张明厚 中国农业科学 1986年 第01期

 

也在向中国人民推销转基因:

 

利用耐高温乙醇氧化酶清除人体内的酒精

 

葛莘

 

从理论上分析,蛋白质在肠胃消化系统中很快就会被蛋白酶分解成氨基酸,所以,除了少数毒素蛋白质外,绝大多数蛋白质作为食品服用是安全的。而微生物蛋白供人使用的例子更是多得举不胜举。比如,金黄葡萄球菌产生的葡激酶可以用来治疗心肌梗塞,病毒蛋白质制成的疫苗可以直接注射到人的体内。人类食用苏芸金杆菌的B.t.毒素转基因植物,也没有发现有不良后果。目前已有大量的实验数据证明Bt蛋白只对少数目标昆虫有毒,对人畜绝对安全。

 



海内外医学界人士关于强烈建议重新鉴定方玄昌伤情的公开信

16 10 2010年

(该信将在10月20日提交,欲签名者请在10月19日之前将名字、医院名和所在职位寄到xinyusi@yahoo.com)

尊敬的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分局、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石景山人民法院:

“肖传国雇凶袭击方舟子、方玄昌”连环案告破后,举国震惊;一审结果公布后,更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本来在国家走向法制化轨道时期,司法独立是最基本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干涉国家机关行使侦察、起诉与审判的功能,但该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我们医学界同仁,肖传国教授的“个人行为”已令整个医学界蒙羞,因此,我们不得不站出来就整个事件的性质,在我们的医学理念范围内,陈述我们的观点。这不仅涉及到是否公正对待作为受害人的方玄昌先生和方是民先生,而且也涉及到肖传国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武汉协和医院的荣誉、学术道德与学风问题。

出于我们的良知、医学知识和信仰,我们签署这封信,强烈要求北京市有关机关对该案中的主要受害人方玄昌先生当时的伤情进行客观、公正的法医学鉴定。对方玄昌先生的伤情进行再鉴定,不仅关系到全案的定性问题,而且是医学界洗刷社会偏见、维护基本医德、维护医学科研道德的重要契机。

方玄昌先生6月24日晚遭受不名歹徒袭击后,曾在新闻界引起广泛讨论,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6月26日《京华时报》曾描述:“海军总医院接诊的大夫表示,伤者刚来时衣服前后已被血浸湿,并出现休克昏迷。经诊断,其头部创口长约5厘米,深可见颅骨,背部和脚踝多处挫伤。”然而,迟至10月2日公布的法医学结果却是“轻微伤”。

但从方先生公开的病史资料、方先生在博客中的描述和媒体当时的报道来看,对方玄昌先生的伤情鉴定,是有很大瑕疵的。方玄昌伤情鉴定中的根本问题是失血量的多少,以及有无合并失血性休克的问题,这也是全案的核心所在。但在公布的病史资料中,却没有丁点信息,重要生命体征诸如血压、心率、呼吸、血常规等项目,都没有记载或检验;甚至连受伤部位的描述,都与实际情况明显不同。从专业的角度看,这是一份不合格的病情记录,依据这样的病历记载来判断受害人的伤情轻重,是明显有失公允的,它带给公、检、法机关的不良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公、检、法机关的权威性。

从医学的观点看,我们认为在鉴定中采用单纯的测量伤疤的长度来对本案定性是荒谬的。由于伤疤在愈合的过程中会有收缩,因此,在伤后两个多月做鉴定时,仅以伤疤长度的5毫米之差就否定伤害的严重程度是令人不可接受的。

根据我们的医学知识,方玄昌先生受伤后出现了极度口渴、需要大量饮水、以及在警方最初询问事情经过时出现神智模糊、无法配合等症状,再从他事后对媒体所陈述的“全身乏力、冒冷汗”等体征看,这些都证明当时他出现了失血性休克的早期表现。彼时案件尚远未侦破,我们不相信作为记者的方玄昌先生当时会编造出这些医学上的早期休克表现。更为重要的是,接诊医生曾在第二天明确对媒体表示,伤者出现过休克昏迷。另外,从医生当时对清创缝合时就出血200毫升以上,以及手术大小为“中”来看,患者当时的伤情并不轻微。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已经“国际化”了的标志性案件,如何做到客观、公正的司法审判,重新鉴定方玄昌先生的伤情,将是全案的焦点。鉴于本案定性存在极大争议、对今后社会上的类似案件具有极大的影响性、以及受害人伤情鉴定存在的极大瑕疵,我们建议参与此案的公检法系统组织国内的法医学、病理学和临床外科学专家,对方玄昌先生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还被害人以公道,还医学界以良知,还社会以公平!

此致

敬礼!
医学界同仁
(签名)



福建新闻频道:“方舟子遇袭案”能否划上句号?

16 10 2010年

http://v.ku6.com/show/J1xDjFCTEXkWdkHJ.html



【视频】山东卫视“说事拉理”:方舟子被打案开庭宣判

16 10 2010年

 

主持人:“可见肖传国已经习惯撒谎了,让这样的医生给你看病做手术,你放心吗?”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E0NTE3MTU2.html



华尔街日报:雇凶教授被判拘役 方舟子不满判决

15 10 2010年

 

华尔街日报·中国实时报 2010年10月15日

 

在Photoshop和复制粘贴盛行的时代,保卫学术诚信在任何国家都十分困难,而在中国更是完全没有希望。

 

至少在了解方是民本周的经历之后会产生这样一个印象。

 

方是民以笔名方舟子更为人所熟知,他无疑是中国最有名的学术打假斗士。他在成为作家之前曾是生物化学博士,有一个更新颇为频繁的网站,他揭露了中国许多引人注目的学术造假事件,赢得很多人的尊敬,还获得了“科学警察”的绰号。

 

上周末,北京法院对泌尿科医师肖传国做出了温和的判决。方舟子和另外一位作家对肖传国推广的一项实验性疗法提出质疑后,肖传国雇凶对二者进行殴打。

 

周二,曾被曝光伪造学历、微软中国前首席执行长唐骏打破耻辱的沉默,在天津召开的高尔夫俱乐部经理会议中发表了关于领导力的演讲。

 

在这两起学术打假事件中,对肖传国一案的判决对中国学术打假行动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

 

肖传国是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医院的泌尿外科主任,九月份被拘捕并被指控策划两起打人事件:一起发生在八月份,陌生男子使用麻醉喷剂和铁锤的袭击方是民,另一起发生在六月份,《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与方是民无关)在离家不远处遭铁棒袭击,受伤住院。(《纽约客》杂志(The New Yorker)作者奥斯诺斯(Evan Osnos)详细报道了两起事件的过程。)

 

在遇袭之前,方舟子和方玄昌都对肖传国用于研发一项复杂的治疗尿失禁的神经疗法的研究提出了质疑。肖传国对此进行否认,并指责他们的指控导致他未能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尽管有国外泌尿学专家的支持信,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还是在周日宣布肖传国雇凶袭击罪名成立,官方判决是寻衅滋事罪。他被判处五个半月拘役。

 

肖传国立即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中国官方媒体称赞该判决为学术打假的一次胜利,但被告方有不同的看法。

 

方是民的辩护律师彭剑在法院宣布判决后告诉《中国实时报》记者,该判决有违常理。

 

彭剑的主要不满在于该判决太轻。他争论说,鉴于袭击案的严重性,肖传国应被判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更严厉的处罚。

 

据当地媒体报道,寻衅滋事罪最长的有期徒刑是五年。彭剑说,肖传国的结果是该罪最轻的处罚。

 

彭剑和方玄昌还同时指出此次审判过程不符合常规。虽然肖传国在9月份被捕时向警察认了罪,但在周日一到法庭上却提出无罪辩护。彭剑说,由于肖传国之前的坦白认罪,外界预计法庭会迅速结案,但相反,由于肖传国出人意料地提出无罪辩护,法庭在中午宣布休庭。更令人意外的是,法庭在那天下午宣布继续开庭并对肖传国进行宣判,但并未通知方舟子或方玄昌或其律师。

 

这种戏剧化的司法程序使得方玄昌怀疑存在幕后交易。他说,警方意外地迅速破获了这起案件,但审判结束后,我们坚决相信肯定有一只黑手在幕后操纵这个案子。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拒绝就此案置评。当被要求对方舟子和方玄昌的怀疑做出回应时,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说由于肖传国提出了上诉,无法就此案置评,但说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最终决定。

 

如果维持对肖传国的轻微处罚甚至降低处罚,将会令中国的学术诚信保卫者们寒心不已,方玄昌说,以后谁还敢揭露和批评这些学术造假行为?

 

Josh Chin

 

http://cn.wsj.com/gb/20101015/rlw155751.asp?source=Billingual

 

http://blogs.wsj.com/chinarealtime/2010/10/14/a-bad-week-for-an-antifraud-activist/

 

OCTOBER 14, 2010, 8:56 PM HKT

A Bad Week for an Antifraud Activist

 

CHINA REAL TIME REPORT

 

Defending intellectual honesty is difficult anywhere in the age of Photoshop and copy-paste, but in China it can feel downright futile.

 

At least that’s the impression you get from reading about the week Fang Shimin is having.

 

Fang, better known by his pen name Fang Zhouzi, is arguably China’s best-known crusader against academic fraud. A biochemist-turned-writer with an obsessively maintained website, he has earned the admiration of many in China—as well as a nickname, “Science Cop”—by exposing some of the country’s most egregious cases of highbrow hucksterism.

 

Over the weekend, a Beijing court ruled leniently in the case of a urologist, Xiao Chuanguo, who sent thugs after Fang and another writer after the two raised doubts about an experimental medical procedure Xiao was promoting.

 

Then, on Tuesday, Jun Tang, a former Microsoft China chief executive famously exposed by Fang as having forged his academic credentials, emerged from disgraced silence to deliver a speech on leadership at a golf club managers conference in Tianjin.

 

Of the two, the decision in the Xiao Chuangguo case is the development with more lasting implications for antifraud efforts in China.

 

Xiao, head of urology at a hospital associated with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Hubei Province capital of Wuhan, was arrested in September and charged with masterminding two attacks: One on Fang Shimin in August, in which the writer was attacked by men armed with anesthetic spray and hammers; and another on Caijing magazine editor Fang Xuanchang (no relation to Fang Shimin), who was hospitalized in July after being beaten with metal clubs a few steps from his home. (The New Yorker’s Evan Osnos offers full accounts of the attacks here and here.)

 

Prior to the attacks, both Fangs had raised questions about research Xiao had used in developing a complicated neurological procedure to treat incontinence. Xiao blamed the accusations, which he denied, for his failing to become a member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Despite a letter of support from urologists outside China, Xiao was found guilty of orchestrating the attacks on his critics—the official charge was “creating a disturbance”—by the Shijia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in Beijing on Sunday. He was sentenced to five and a half months in prison.

 

Xiao immediately appealed the decision.

 

While the verdict was lauded in official Chinese media as a victory over academic fraud, the defendants saw it differently.

 

“The verdict is in violation of common sense,” Peng Jian, lawyer for Fang Shimin, told China Real Time after the court announced its decision.

 

Peng’s principal complaint was with the lightness of the charge. Given the severity of the attacks, he argues, Xiao should have been charged with intent to harm, a crime that carries a much stiffer sentence.

 

The maximum sentence for creating a disturbance is five years in prison, according to local media. Peng says Xiao received the lightest possible jail term under that charge.

 

Peng and Fang Xuanchang both also noted irregularities in the way the trial was conducted. Though he confessed to police at his arrest in September, Xiao pleaded not guilty once in court on Sunday. Peng says the trial had been expected to be quick because of the earlier confession but instead the court adjourned at noon because of the unexpected not-guilty plea. In another surprise move, the court reconvened that afternoon and passed judgment on Xiao—without notifying either of the Fengs or their lawyers.

 

The judicial sleight-of-hand led Fang Xuanchang to suspect backroom dealings. “The police solved the case in short order, which was a surprise,” he said. But “after the trial, we firmly believe there is a black hand manipulating the case behind the scenes.”

 

The Shijingsh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declined to comment on the case. Asked to address the Fangs’ criticisms, the Beijing High People’s Court said it couldn’t comment on the case because of Xiao’s appeal but that the lower court’s decision “is not final.”

 

Should Xiao’s slap on the wrist stand as-is—or even be reduced—the effect on China’s guardians of intellectual honesty could be chilling, Fang Xuanchang says: “Who would dare expose and criticize these things in the future?”

 

– Josh Chin. Follow him on Twitter @ch_infamous

 



抗诉申请书

15 10 2010年

 

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 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博士研究生文化,自由撰稿人,系本案被害人。

 

申请人:方玄昌,男,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学文化,《财经》杂志社科学栏目编辑,系本案被害人。

 

申请事项:

 

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以(2010)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后,一审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而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二)本案是被告人肖传国指使被告人戴建湘作案,戴建湘再雇佣其它被告人作案,且肖传国与戴建湘的供述间存在重大矛盾,因此,本案明显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一审亦违反司法文件的明确规定。

 

京检发(2007)197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而本案案情并不简单,事实不清,检方、辩方、受害方对罪名等法律适用争议明显且争议很大,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四)2010年10月10日13:30左右一审法官宣布简易程序终结休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离开法院后,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将该日下午再开庭的信息通知到被害人方是民的诉讼代理人彭剑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有关规定,并导致了被害人意见未能全面阐述、未充分驳斥被告人狡辩的后果。

 

二.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

 

(一)一审判决认定“肖传国”“随意殴打他人”,明显与事实不符。

 

肖传国的供述及其它证据足以说明,对加害两位被害人,肖传国是蓄谋已久,犯罪对象确定,没有任何“随意”的因素;此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均认同。

 

(二)一审判决遗漏了肖传国告诉凶手“被害人的行踪”、被害人照片附言住所信息后特别标注“电梯里有录像”、行凶者得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指令等重要事实,隐瞒了肖传国的直接犯罪故意和极大的阴险恶意。

 

肖传国供认自己“给他们(指肖的雇凶)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告诉‘我的亲友’(指肖的雇凶)被害人的行踪,一共给过‘小满’7万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及感谢费”。

 

重要书证——被害人照片及附言中的“电梯里有录像”,足以说明肖传国蓄谋已久,并可证明肖传国刻意暗示凶手可到被害人住所行凶。

 

(三)一审没有正确认定肖传国的犯罪目的。

 

肖传国供述其犯罪目的是“打对方一下,出出气,警告一下就行了”、让“出出丑”,但该供述明显与犯罪工具为铁器、凶手向被害人头部袭击的情节、肖供述的“把方开会的情况发短信告诉他们”、长期伺机作案等事实矛盾。

 

倘若肖传国仅仅是为“出出气”,倘若其真如其自称是有成就的知名的医学家,可获得“诺贝尔奖”,那么,它只需要出示足以支持其手术治愈率为85%的有效证据,就可反驳被害人的质疑,就足以让被害人失信于民、颜面扫地,就足以让肖传国“出出气”了;可他却没有提交或提供相关有效证据。

 

倘若肖传国仅仅是为让被害人“出出丑”,而他知道被害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知道被害人开会情况,那它为何不让凶手在被害人家门口、单位、会场撒野呢?

 

总之,各证据和事实不能支持肖传国“出出气,警告一下”的犯罪目的,反支持了被害人指出的“肖传国想让被害人闭口、停止批评揭发”的犯罪目的观点。

 

(四)有关犯意的起意,肖传国说是戴建湘起意,戴说是肖起意,即重要被告人在警检时的供述互相矛盾。

 

肖传国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庭上对其雇凶细节陈述均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且与戴建湘的供述不符。

 

虽然公诉人在庭审时指出肖传国的前后供述存在较大差异,但法院并没有进一步对该事实进行厘清。

 

(五)对被告人肖传国的犯罪意图,各方存在极大争议。

 

犯罪动机、目的、意图的查明,事关罪名判定。被害人认为从肖传国的犯罪动机、凶徒的犯罪手段及行为的凶残程度可判定肖传国的犯罪意图是故意杀人;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被害人”;公诉人则认为犯罪意图是寻衅滋事。

 

显然,肖传国蓄谋已久、酬金和经费巨大、凶手长期蹲点伺机作案、使用可致命的铁器行凶、向被害人头部击打、特意指示“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等等已查明的案情,难以让人认同肖传国的犯罪意图仅仅就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被害人”。

 

庭审中,方玄昌与许立春的对质,显示出当时的袭击有一个反复对峙、搏斗的过程,而不是他们原先招供的打几下就跑了。凶手在方玄昌头部受到致命伤之后依然不放过,反复攻击其要害部位,并阻止受害人逃离,明显暴露出杀人意图。警方和检方只提供了方舟子遇袭经过的路线示意图,对于受伤要重得多的方玄昌,建议警方和检方补充现场调查(包括方玄昌所说的“桃树林”和许立春所说的“栏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方玄昌当庭陈述、质问被法官打断,袭击过程等信息对于判断其作案目的显然很重要)。

 

(六)肖传国前后对其犯罪动机的供述各不相同。检察院讯问笔录记载其犯罪是因“就是他们二人组织在中国的平面媒体对我进行大量的污蔑、造谣”,然而在法庭庭审时被告人肖传国又说其犯罪主要原因是因二被害人撰写的文章对其老师、妻子和家人进行侮辱和诽谤。

 

被告人肖传国指控二方“侮辱、诽谤其老师、妻子”,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而是肖传国为隐瞒其犯罪动机、目的、意图的再一次信口雌黄。并且,这个表述明显是对方舟子的再次诬蔑。

 

被告人肖传国当庭表示,对方玄昌的袭击来自“他将我比作黄禹锡,比作罪犯”,这又是不实之词。方玄昌文章中明确标明,他是引用另一位专家的话,并且是指其学术欺诈行为方面;何况,即使确系方玄昌将他比喻成一个罪犯,也不至于到要花数万元钱千里伏击方玄昌的地步。

 

再结合作案时期、买凶数额巨大等信息综合判断,被告人肖传国的作案动机就是要斩断方是民和方玄昌对自己学术骗局的进一步揭露,以避免自己在学术圈身败名裂,是一种显著的灭口行为。

 

(七)法院驳回被害人提出的伤情重新鉴定申请,未能全面地确凿认定方玄昌人身损害程度,亦不公平。按照检方当庭所述,鉴定主要依据病历,但这个病历明显不合格(病历所述胸部有伤,实际不存在,背上四处伤仅记录一处;头部伤不在颅顶(距离左耳更近,不过这不算是大问题);脚上伤在左踝,不在右踝;血压过低,未记录;等等),显然不能依据此来评判伤情。

 

检方调查还获悉,医生估计方玄昌血流量为400cc左右,其中手术前血流量150-200cc,则剩下200-250cc为缝合过程中出血量;由于测量血压值在正常范围内,故未曾记录;由于司机证实方玄昌路上一直清醒,故不能认为有休克症状。

 

医生的表述违背了最基本的医学常识。几乎在任何受伤情形下,流血速度都是一开始最快,然后随着血小板发生作用、血流量大导致血压降低等原因,血流减速。而方玄昌当时情形,则是受伤后与歹徒剧烈搏斗,流血自然更加迅猛;手术前则采取了简单的止血措施,尽管没止住,但毕竟流血速度会明显变缓。医生对缝合手术中血流量为200-250cc的估计,正可以反过来佐证其手术前血流量之大。

 

而方玄昌的血压本来就偏高(建议现在再测),加上剧烈运动,血压值落在“正常范围内”正是明显不正常的表现。

 

而由于方玄昌在去医院的路上思维清楚,就断定他未曾出现休克症状,更是不可思议。方玄昌一再表述,其休克症状出现在去医院大约5分钟后,也就是正式缝合手术前的准备过程中(由于后续陷入半昏迷状态,难以判断持续到缝合手术的哪个阶段)。退一万步说,即使他从头至尾均思维清晰,也不能说明就一定没有休克症状——失血导致昏迷是失血性休克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其“浑身突然冒出冷汗、乏力而难以说话”的症状是接警警察到场后发生的,医生、护士和警察多人见证,建议以更合理的方式来对他们进行调查(毕竟,医生和医院方面可能会试图为自己不合格的病历记录开脱)。迄今,受害人依然固守法律规矩,没有跟这些证人作任何沟通。

 

(八)法院应对被害人对肖传国的批评质疑、揭发的正当性作出必要的调查了解,进而得出被害人有无过错的判断,亦能辨明肖传国犯罪的主观恶性有多大。但就此,至今法院未作调查。

 

1.若被害人批评、揭发肖传国的言行是正当的,则肖传国雇凶系为避免其欺诈被揭发而进行的报复或灭口、罪大恶极,则司法机关应从重严惩肖传国。

 

2.若被害人批评、揭发肖传国的言行是错误的,则肖传国雇凶系“事出有因、受害方有过错”,则司法机关应从轻判处肖传国。

 

因此,对肖传国犯罪的起因——被害人的批评、揭发,法院应作必要的调查。

 

总之,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对各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供述尚未审查清楚,而径行判决,明显错误。

 

三.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

 

(一)因“肖氏术”的治愈率为零且有高致残率,而非肖传国自吹的“治愈率85%”;被害人方面对肖传国的继续揭发会导致肖传国身败名裂,故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充分动机;肖传国通过戴建湘雇来的凶徒是用铁器向被害人的头部袭击;凶手欲以铁锤和钢管袭击方舟子;方玄昌头部被打得血流如注,伤口深入到颅骨,凶手还阻止其逃离;凶手许立春还供认其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指令的情况,再结合肖传国蓄谋已久、买凶金额巨大、凶手数月内长期蹲点伺机作案的情况,明显说明被告人行凶的目的是取两位被害人的性命,而不是故意伤害。司法机关应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听信在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而承认的“故意伤害”的辩解。

 

(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因为推脱罪责等原因否认有较重罪名的故意,使案情变得复杂,给定案带来一定困难,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来判断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仅要注意被告人前后的供述是否一致,还要注意将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

 

退一步讲,因目前没有取得被告人有故意杀人意图的供述,倘若司法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有一定的难度,则因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意图明显,故本案至少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1. 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刑法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方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刑法也没有规定故意伤害罪没有未遂的犯罪形态。

 

2.伤害后果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否则对未遂行为、预备行为以及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定罪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结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前科等。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轻伤以上只是定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

 

3.坚持轻伤以上标准会对未遂行为无法定罪。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对有其它情节恶劣的轻微伤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会放纵犯罪,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实践中也行不通。

 

总之,一审明显定罪错误。

 

四.一审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被告人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被害人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此次袭击,被害人侥幸逃脱,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拘役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被害人寻衅滋事吗?

 

肖传国在法庭上继续恶毒诽谤、攻击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丝毫悔意,没有任何悔罪表现。

 

一审判决书里面没有列举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要对肖传国等人轻判。而肖传国属于雇人行凶、团伙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八次讯问后才承认涉案、前后供述不一致、当庭作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社会影响恶劣,不具备轻判的任何条件。

 

一审作出的极其从轻的刑罚,同其它众多司法案例相比,明显量刑畸轻。

 

一审也没有考虑案件的连续犯罪情节,没有依司法实践惯例对连续犯酌情从重惩处。

 

本案重罪轻判,等同于放纵犯罪。

 

五.一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

 

肖传国供认自己“给他们(指肖的雇凶)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告诉‘我的亲友’(指肖的雇凶)被害人的行踪,一共给过‘小满’7万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及感谢费”。

 

上述肖传国在其他被告人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告知“被害人的行踪”等事实,结合许立春供认的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的指令,足以证实肖传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也证明了肖传国至少是在犯罪过程中指使其他被告人加害被害人,而不是仅仅在犯罪行为初期“同意”被告人戴建湘雇人加害被害人。

 

因此,仅认定肖传国“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与事实不符,更悖于常理。

 

肖传国因犯罪曾在美国被监禁;肖传国在中国对方是民提起过四起民事诉讼、一起刑事自诉;肖传国在美对其前妻、前雇主、路人等提起多起民事诉讼。除由武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肖传国胜诉,其它的肖提起的绝大多数案件,肖传国均败诉、或由其自己撤诉、或法院不予立案受理。肖传国涉诉的绝大多数案件,聘请律师外,他本人也亲自出庭,因此,肖传国拥有较丰富的反侦讯经验;其他被告人亦多有受刑罚记录。

 

早在2006年,肖传国①谎称国外任职②虚报获奖信息③谎报自己“理论”被国外权威教科书采纳④隐瞒前人研究,自创“新概念”⑤将尚需加强基础研究的理论应用于临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开展手术⑥自吹获得“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⑦违背常识惯例荒谬定义“国际期刊”等丑行便被曝光;而肖传国竟自称“坚决反对学术浮夸和弄虚作假”,且在行凶后贼喊捉贼,可见其大言不惭、厚颜无耻,是世间罕见的,故它口中难以吐露真言,更别提什么“忏悔”。司法机关不应轻信肖传国的狡辩。

 

一审开庭审理未足够公开、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已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多个大型门户网站设立对一审判决意见的投票结果均反映出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对肖传国处刑太轻;有数以百万计的评论认为如此刑罚无法震慑犯罪;《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媒体都发表评论,批评该判决过于仓促或量刑过轻。被视为雇凶报复犯罪典型案例的本案,竟然让揭发丑恶的打假人士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而让行恶者更加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违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声誉,故强烈要求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或改判被告人肖传国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特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方是民

方玄昌

 

2010年10月14日

 

 



纽约时报:欺诈泛滥威胁着中国崛起

14 10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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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JACOBS

《纽约时报》2010年10月6日

(翻译:ziren)

 

(北京)没人怀疑张悟本的推销才能。通过电视秀,光碟和畅销书,他使数百万人相信生吃茄子和大量食用绿豆能治疗红斑狼疮、糖尿病、抑郁症和癌症。

 

花450美元,即使重病患也能换来一次10分钟的咨询和一张处方,可是想见张本人一面却不容易——这位最炙手可热的老中医整个2012年的预约都排满了。

 

但随着今年春季绿豆价格飞涨,中国记者开始深挖内幕。他们发现与其一直所宣称的相反,今年47岁的张悟本并不是出自什么中医世家,其父是一名纺织工人。他也根本没有北京医科大学的学位——仅有的学历不过是从纺织厂下岗之后念了一段函授课程而已。

 

张悟本假履历的曝光引发了人们对时下泛滥的不诚信行为的热议——众多学者和普通民众抱怨已久——包括高考舞弊、研究造假抄袭以及在婴儿奶粉中掺入有毒化学物质。

 

最近对造假行为的一系列揭露才使人略感欣慰。在8.24伊春飞机失事造成42人死亡之后,有关方面调查发现该航空公司母公司的100位飞行员存在编造飞行经历的行为。接下来浮出水面的是唐骏浮夸的履历。这位百万富翁,前微软中国总裁曾一度被捧为中国的英雄,谎称自己是加州理工的博士。

 

很少有国家能保证不出这类轰动一时的欺诈。在美国,运动员嗑药和华尔街的丑闻层出不穷。但只有在中国,科研和教育领域的造假是如此泛滥,以至于很多人担心这会使中国经济在更上一层楼时遇到阻碍。

 

诚信的缺失

 

为了建立世界级的教育体系,为了在竞争激烈的产业和科学研究中做出开创性的成果,中国投注了大量资源,而且在网络计算、清洁能源和军事技术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有中外学者认为研究人员中诚信规范的缺失正在遏制中国的潜能,也了妨害了中外学术合作。

 

“如果不改变我们的方式,就有可能被国际学术界排除在外,”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张鸣教授说:“我们需要集中精力探寻真理,而不是听命于官僚或者一心满足私欲。”

 

公立大学的官员们不断压迫学者们去挣论文引用次数——一种衡量创新的标志,这使得论文剽窃和造假泛滥。去年12月英国的《晶体学报》(E)宣布由于数据造假一次性撤消了多达70篇来自中国的论文。

 

英国医学杂志《柳叶刀》今年初发表社论,警告研究造假和论文剽窃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到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科技大国”的设想。

 

社论说“毫无疑问,中国政府有必要把这一连串学术腐败案作为警讯,重新强化科研道德教育的标准和科研行为本身的准则。”上个月浙江大学出版的科学期刊相继公布了20个月内用软件侦测剽窃的结果,可以说是火上浇油。这款名为Crosscheck的软件拒绝了近三分之一的投稿,怀疑其中有内容抄自已经发表的研究。有的论文甚至超过80%的内容被认定非原创。

 

杂志编辑张月红强调并非所有的问题论文都出自中国,但她拒绝公布问题论文来稿的细节。“有些来自韩国、印度和伊朗,”她说。

 

浙大的这些医学、物理、工程和计算机类的专业杂志在国内开使用该软件之先河。不过现在也只有他们一家使用,张女士说。

 

剽窃和造假

 

张女士的发现并不令人惊讶——一项由政府委托的研究表明来自全国6家顶级研究机构的6000名科学家当中有三分之一承认有过剽窃或者直接编造数据的行为。在另一项由中国科协去年夏天对32000位科学家做的调查中,超过55%的人说他们知道有人涉入学术造假。

 

方是民是一位揭露黑幕的作家,因为倡导学术诚信和规范而声名远扬。他认为问题始于公立大学体系,出于政治考虑任命的官员在其负责的领域内没有专业能力。由于科研经费、房屋补贴提职加薪各个方面竞争激烈,政治官员们只能根据发表文章的数量来做决定。

 

“即使虚假的论文也算数,因为实际上不会有人去读,”方先生说。他的笔名方舟子更广为人知;他的网站《新语丝》已经揭露了900余起学术造假案件,其中不乏大学校长和学术明星。

 

一旦剽窃被曝光,学校的同事们和领导们总会和当事人肩并肩站在一起。方先生说其中部分原因是维持私人间的关系胜过保护机构的声誉。而另一个原因,他说,更发人深省:很少有学者的屁股干净到可以去指责别人。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所长曾国平曾协助上文提及的针对6000人的研究。他说这样做结果之一就是当事人往往可以逃避惩罚,只会鼓励更多的剽窃。

 

他举了陈进的例子:这位计算机专家曾因创制出一种尖端的微处理器而红极一时,结果被揭露是用摩托罗拉的芯片充数,只不过磨去了原有的商标。由于陈所谓的微处理器通过了国家鉴定,还因此屡获奖励,所以2006年实情的曝光让支持他的研究机构十分尴尬。

 

即使陈进被所在大学解聘,却也没有受到任何起诉。“当人们看到被控造假的人指还能开着豪华车到处招摇时,这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曾国平说。

 

造假问题也不仅限于科学领域。实际上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中学已经成为欺骗文化的土壤:挤进重点高校的竞争冷酷无情——在标准化的统考中获得高分是录取的最主要标准。而花钱就可以买到代写的文章和试题。当然也可以雇枪手冒名顶替参加费神费时的两天高考。

 

不仅如此,还有作弊工具——内置针孔摄像机的腕表和钢笔——可以和考场外的同伙呼应传递试题及答案。尽管上述做法均属非法,但根据武汉大学的一项调查,去年在网上买卖论文高科技作弊工具的交易额高达1.5亿美元,5倍于2007年的数据;调查还确认有多达800家网站提供诸如此类的非法服务。

 

当然学术欺骗绝非仅出在高中生身上。7月在中国大陆和台湾有分支机构的新泽西西森坦那瑞学院关闭了其在北京、上海、台北的商学院,理由是学生中欺骗泛滥。虽然校方拒绝透露不端行为的细节,但已经严重到可以停发这些分校中近400名学生学位的程度。该校官员说,校方允诺通过单另考试的学生可以获得MBA学位,但除了两人外其余都拒绝了这一机会。

 

波澜不惊的欺骗

 

随便向一个中国学生问起学术欺诈,得到的回应都是令人吃惊的无动于衷。去年春天毕业的清华工科学生卢晓达(音译)说,即使在所谓一流高校,平时抄作业考试抄答案对学生来说也是家常便饭。他说:“这可能就是一种文化差异,没什么不好,更没什么特别让人羞愧的。对学生们来说,并不是不会做,而是为了节约时间。”卢先生本学期将开始在斯坦福大学念硕士。

 

中国政府曾发誓要解决学术欺诈问题。国营媒体经常发社论谴责剽窃行为;上个月,负责管理出版工作的政治局委员刘延东坚决要求关停现有5000种学术期刊中的一部分。许多学者认为这些期刊的存在完全是为了满足博士生和教授们急于发文充数的需要。

 

方是民和另一位投身打假的记者方玄昌对这些坚决要求和谴责早习以为常。教育部早在2004年、然后又在2006年宣誓全力打假决不姑息,但为此专门设立的“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学风建设委员会”两个机构至今没有做出任何惩处决定。

 

最近几年这两位矛头对准了泌尿科医生肖传国。肖自称发明了一种外科手术,旨在帮助患有脊柱裂的儿童恢复膀胱功能。脊柱裂是一种脊柱出生缺陷,会导致大小便失禁;如果不加以治疗最终造成患者肾衰竭和死亡。

 

在一系列调查报道和博客文章中,两位方先生揭露了肖大夫的网页上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包括肖吹嘘他自己在国际期刊上发表了26篇英文论文(他们只能找到4篇)以及他曾赢得美国泌尿学会大奖(他只获得过一个论文摘要奖)。

 

他们揭发说,他自称“肖氏手术”成功率高达85%则更有问题。在回访的100多位病人中,两位方先生报告说没有一位病人的大小便失禁痊愈,而近40%的病人在接受所谓“肖氏手术”——将腿部的一根神经切断重新连接到膀胱上——后健康状况恶化。

 

不管真相到底如何,肖大夫被彻底激怒了。他提起了一些列控告方是民诽谤的诉讼,逢人便讲此仇不报誓不为人。

 

今年夏天两位方先生都在北京街头遭到残暴的袭击——方玄昌的头部被两名暴徒用钢筋严重砸伤,方是民被喷辣椒水,但从铁锤下侥幸逃生。

 

根据警方的通报,9月21日肖传国被警察逮捕后,很快就承认了雇佣凶手实施袭击的罪行。他说,报复的原因是他认定对他的揭发使他落选了中科院院士。

 

尽管肖已认罪,但他的雇主华中科技大学看起来并不愿意对他采取任何行动。在校方的声明中,领导说听到肖被捕十分震惊,但会等到司法审判的结果出来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Rampant Fraud Threat to China’s Brisk Ascent

 

By ANDREW JACOBS

New York Times October 6, 2010

 

BEIJING — No one disputes Zhang Wuben’s talents as a salesman. Through television shows, DVDs and a best-selling book, he convinced millions of people that raw eggplant and immense quantities of mung beans could cure lupus, diabetes, depression and c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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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450, seriously ill patients could buy a 10-minute consultation and a prescription — except Mr. Zhang,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practitioner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was booked through 2012.

 

But when the price of mung beans skyrocketed this spring, Chinese journalists began digging deeper. They learned that contrary to his claims, Mr. Zhang, 47, was not from a long line of doctors (his father was a weaver). Nor did he earn a degree from Beijing Medical University (his only formal education, it turned out, was the brief correspondence course he took after losing his job at a textile mill).

 

The exposure of Mr. Zhang’s faked credentials provoked a fresh round of hand-wringing over what many scholars and Chinese complain are the dishonest practices that permeate society, including students who cheat on college entrance exams, scholars who promote fake or unoriginal research, and dairy companies that sell poisoned milk to infants.

 

The most recent string of revelations has been bracing. After a plane crash in August killed 42 people in northeast China, officials discovered that 100 pilots who worked for the airline’s parent company had falsified their flying histories. Then there was the padded résumé of Tang Jun, the millionaire former head of Microsoft China and something of a national hero, who falsely claimed to have received a doctorate from the 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Few countries are immune to high-profile frauds. Illegal doping in sports and malfeasance on Wall Street are running scandals in the United States. But in China, fakery in one area in particular — 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 is pervasive enough that many here worry it could make it harder for the country to climb the next rung on the economic ladder.

 

A Lack of Integrity

 

China devotes significant resources to building a world-class education system and pioneering research in competitive industries and sciences, and has had notable successes in network computing, clean energy, and military technology. But a lack of integrity among researchers is hindering China’s potential and harming collaboration between Chinese scholar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counterparts, scholars in China and abroad say.

 

“If we don’t change our ways, we will be excluded from the global academic community,” said Zhang Ming, a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t Renmin University in Beijing. “We need to focus on seeking truth, not serving the agenda of some bureaucrat or satisfying the desire for personal profit.”

 

Pressure on scholars by administrators of state-run universities to earn journal citations — a measure of innovation — has produced a deluge of plagiarized or fabricated research. In December, a British journal that specializes in crystal formations announced that it was withdrawing more than 70 papers by Chinese authors whose research was of questionable originality or rigor.

 

In an editorial published earlier this year, The Lancet, the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warned that faked or plagiarized research posed a threat to President Hu Jintao’s vow to make China a “research superpower” by 2020.

 

“Clearly, China’s government needs to take this episode as a cue to reinvigorate standards for teaching research ethics and for the conduct of the research itself,” the editorial said. Last month a collection of scientific journals published by Zhejiang University in Hangzhou reignited the firestorm by publicizing results from a 20-month experiment with software that detects plagiarism. The software, called CrossCheck, rejected nearly a third of all submissions on suspicion that the content was pirated from previously published research. In some cases, more than 80 percent of a paper’s content was deemed unoriginal.

 

The journals’ editor, Zhang Yuehong, emphasized that not all the flawed papers originated in China, although she declined to reveal the breakdown of submissions. “Some were from South Korea, India and Iran,” she said.

 

The journals, which specialize in medicine, physics,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were the first in China to use the software. For the moment they are the only ones to do so, Ms. Zhang said.

 

Plagiarism and Fakery

 

Her findings are not surprising if one considers the results of a recent government study in which a third of the 6,000 scientists at six of the nation’s top institutions admitted they had engaged in plagiarism or the outright fabrication of research data. In another study of 32,000 scientists last summer by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re than 55 percent said they knew someone guilty of academic fraud.

 

Fang Shimin, a muckraking writer who has become a well-known advocate for academic integrity, said the problem started with the state-run university system, where politically appointed bureaucrats have little expertise in the fields they oversee. Because competition for grants, housing perks and career advancement is so intense, officials base their decisions on the number of papers published.

 

“Even fake papers count because nobody actually reads them,” said Mr. Fang, who is more widely known by his pen name, Fang Zhouzi, and whose Web site, New Threads, has exposed more than 900 instances of fakery, some involving university presidents and nationally lionized researchers.

 

When plagiarism is exposed, colleagues and school leaders often close ranks around the accused. Mr. Fang said this was partly because preserving relationships trumped protecting the reput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But the other reason, he said, is more sobering: Few academics are clean enough to point a finger at others. One result is that plagiarizers often go unpunished, which only encourages more of it, said Zeng Guoping, director of the Institute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at Tsinghua University in Beijing, which helped run the survey of 6,000 academics.

 

He cited the case of Chen Jin, a computer scientist who was once celebrated for having invented a sophisticated microprocessor but who, it turned out, had taken a chip made by Motorola, scratched out its name, and claimed it as his own. After Mr. Chen was showered with government largess and accolades, the exposure in 2006 was an embarrassment for the scientific establishment that backed him.

 

But even though Mr. Chen lost his university post, he was never prosecuted. “When people see the accused still driving their flashy cars, it sends the wrong message,” Mr. Zeng said.

 

The problem is not confined to the realm of science. In fact many educators say the culture of cheating takes root in high school, where the competition for slots in the country’s best colleges is unrelenting and high marks on standardized test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admission. Ghost-written essays and test questions can be bought. So, too, can a “hired gun” test taker who will assume the student’s identity for the grueling two-day college entrance exam.

 

Then there are the gadgets — wristwatches and pens embedded with tiny cameras — that transmit signals to collaborators on the outside who then relay back the correct answers. Even if such products are illegal, students spent $150 million last year on Internet essays and high-tech subterfuge, a fivefold increase over 2007, according to a Wuhan University study, which identified 800 Web sites offering such illicit services.

 

Academic deceit is not limited to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July, Centenary College, a New Jersey institution with satellite branches in China and Taiwan, shuttered its business schools in Shanghai, Beijing and Taipei after finding rampant cheating among students. Although school administrators declined to discuss the nature of the misconduct, it was serious enough to withhold degrees from each of the programs’ 400 students. Given a chance to receive their M.B.A.’s by taking another exam, all but two declined, school officials said.

 

Nonchalant Cheating

 

Ask any Chinese student about academic skullduggery and the response is startlingly nonchalant. Arthur Lu, an engineering student who last spring graduated from Tsinghua University, considered a plum of the country’s college system, said it was common for students to swap test answers or plagiarize essays from one another. “Perhaps it’s a cultural difference but there is nothing bad or embarrassing about it,” said Mr. Lu, who started this semester on a master’s degree at Stanford University. “It’s not that students can’t do the work. They just see it as a way of saving tim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vowed to address the problem. Editorials in the state-run press frequently condemn plagiarism and last month, Liu Yandong, a powerful Politburo member who oversees Chinese publications, vowed to close some of the 5,000 academic journals whose sole existence, many scholars say, is to provide an outlet for doctoral students and professors eager to inflate their publishing credentials.

 

Fang Shimin and another crusading journalist, Fang Xuanchang, have heard the vows and threats before. In 2004 and again in 2006,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nounced antifraud campaigns but the two bodies they established to tackle the problem have yet to mete out any punishments.

 

In recent years, both journalists have taken on Xiao Chuanguo, a urologist who invented a surgical procedure aimed at restoring bladder function in children with spina bifida, a congenital deformation of the spinal column that can lead to incontinence, and when untreated, kidney failure and death.

 

In a series of investigative articles and blog postings, the two men uncovered discrepancies in Dr. Xiao’s Web site, including claims that he had published 26 articles in English-language journals (they could only find four) and that he had won an achievement award from the Americ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the award was for an essay he wrote).

 

But even more troubling, they said, were assertions that his surgery had an 85 percent success rate. Of more than 100 patients interviewed, they said none reported having been cured of incontinence, with nearly 40 percent saying their health had worsened after the procedure, which involved rerouting a leg nerve to the bladder. 

 

Wherever the truth may have been, Dr. Xiao was incensed. He filed a string of libel suits against Fang Shimin and told anyone who would listen that revenge would be his.

 

This summer both men were brutally attacked on the street in Beijing — Fang Xuanchang by thugs with an iron bar and Fang Shimin by two men wielding pepper spray and a hammer.

 

When the police arrested Dr. Xiao on Sept. 21, he quickly confessed to hiring the men to carry out the attack, according to the police report. His reason, he said, was vengeance for the revelations he blames for blocking his appointment to the prestigiou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Despite his confession, Dr. Xiao’s employer,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ppeared unwilling to take any action against him. In the statement they released, administrators said they were shocked by news of his arrest but said they would await the outcome of judicial procedures before severing their ties to him.

 

 

 

 



微博十日(2010年10月4日~10月13日)

14 10 2010年

 

http://t.sina.com.cn/fangzhouzi

 

9关注 390793粉丝 1704微博

 

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有一大类就是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作为卖点的。但是,补充维生素最好的办法是从膳食中摄入,而不是服用维生素制剂。饮食的均衡和多样化通常能保证获得充分的维生素。不过,对一些特定的人群,却应该推荐其服用某种维生素制剂。这包括三种情况。http://sinaurl.cn/h4Vsrx

10月4日 12:54

 

北大哲学系教授刘华杰说:“肖传国是中国有史以来最有成就的外科医生,最有创意的科学家,他当个院士绰绰有余。方舟子在十年中反复诅咒肖氏手术,网罗一批网上打手,想尽办法要致肖传国于死地。他不但让院士候选人肖传国未当选,而且利用警方让肖传国最终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全国人面前受尽屈辱。”

10月4日 13:06

 

肖传国案件如果发生在美国就简单了,即使无法以两项试图谋杀起诉,以两项阴谋重伤罪未遂起诉也可以判他30年监禁(上个月印第安纳州高级法院判的Bart Dewald案)。如果买凶报复由于受害人运气好而未能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免受刑法的制裁,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

10月4日 17:41

 

央视新闻频道:方舟子、方玄昌难以认可肖传国只是寻衅滋事(今天下午12点半将重播)http://sinaurl.cn/h9lZYW

10月5日 11:31

 

肖传国案已被石景山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到石景山法院,预计不久就会开庭审理。

10月5日 15:29

 

冷笑话:《31位国际学术同仁声援肖传国医生的公开信》说:“肖医生是一个极富同情心的绅士,他的诚实和对本学科作出的开创性的科学成就广受世界同行的尊敬。”“在此事件中,请重视肖大夫对世界所作出的科学和人道主义事业的贡献。 ”

10月5日 18:28

 

复旦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边建超:“肖传国是一个优秀的医生,杰出的科学家,因受方舟子10年如一日的迫害,奋起反击,实属被逼无奈。肖传国事件有可能迫使国家立法部门开始打击网络迫害立法的相关工作。由此,肖传国不但推动了医学事业的发展,而且也将推动中国法制的完善,功莫大焉。”

10月5日 21:04

 

不管定什么罪名,都可说他是流氓头子。 //@松鼠乖乖的隆的东:我认为肖某这次被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要比涉嫌故意伤害罪要好。因为故意伤害罪受伤害的只能算两方个人,而寻衅滋事罪则意味着肖是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我们社会整体的道德和法制。只要坐实这点,肖某就逃不掉一个流氓头子的丑名。

10月6日 14:19

 

澳亚卫视专访:孤独的勇士(案发后不久采访的,有的内容过时了)http://sinaurl.cn/h9jhxM

10月6日 14:35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边建超:“肖夫人不会请一般的律师的。有更高级的律师严阵以待。北京的公检法也是浪费老百姓的粮食的货色,这种案子有什么好审的。”“呼吁北京政法部门无罪释放肖传国,让他回到他该去的地方,继续他的职业生涯。 ”

10月6日 14:49

 

起诉书有这些改动:一、肖传国的犯罪动机改成对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未提是因为选不上院士而怀恨在心( 这点肖明显说谎)。二、未提10万元酬金,只说提供部分资金(成活动经费了)。三、袭击方玄昌的时间改成22时许。

@方玄昌:有关我的伤情鉴定,已经要求检察院重新调查。这个案子,目前公安在官方博客中公布的审理结果与事实存在明显的偏差,但在起诉书上有部分修正,我们也已经要求检察院和公安部门补充调查。具体情况,应该会在不久后有说法。期望大家继续关注。

10月6日 15:10

 

视频: 王刚讲故事 是谁害了方舟子http://sinaurl.cn/h9j5Yb

10月6日 18:19

 

钟民指出:肖传国应属于教唆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肖传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确已实施教唆犯罪行为;出资10万,表明其雇凶的目标至少是重伤,因此对肖传国至少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而且至少应按重伤量刑。http://sinaurl.cn/h4IXqe

10月6日 18:57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边建超说:“(肖传国)行动之前也不咨询一下,肯出10万,啥事做不成?可以绝对不触犯刑律和法规,而且可以让小方天天寝食难安,活着比死了还难受。”

10月6日 19:12

 

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庭长刘兆法指出:出于重伤意图但没导致重伤结果而仅造成轻微伤时,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未遂犯的有关规定。出于重伤意图但没导致重伤而仅造成轻伤结果时,应以故意轻伤定罪量刑。重伤这一犯罪目的作为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http://sinaurl.cn/h4IYa5

10月6日 20:08

 

以前海归吹嘘自己“放弃高薪聘请毅然回国”,“高薪”不过两三万美元。现在出了个“为祖国遥感业放弃千万厚禄”:顾行发于2004年回国,后来更是放弃了法国国籍。“如果从收入方面说,起码损失了上千万元,”难道顾行发在法国不是搞科研,而是做生意?否则哪来那么高的收入http://sinaurl.cn/h4IkVR

10月6日 22:33

 

回复@李洋的AT力场:我和方玄昌都认为肖是故意杀人未遂。 //@李洋的AT力场:方老师,能怀疑他是故意伤害算是您的仁慈了,根据行价,5万以上就是买命价,这是我在法院实习时庭长告诉我的。这绝对是故意杀人未遂,没啥争议的。谁要争议就是法盲就是混球!

10月6日 22:36

 

《纽约时报》头版报道:造假泛滥威胁着中国振兴(后半部分主要报道肖传国案)http://sinaurl.cn/h4MqFV

10月7日 15:23

 

知名玉米专家、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佟屏亚看不懂简单的专利说明书,居然相信《国际先驱导报》的谣言,认为“报道中提到的美国政府专利法规资料是可信的,“先玉335”杂交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可能性很大。”http://sinaurl.cn/h4MiHT

10月7日 17:58

 

《纽约时报》专职摄影师杜斌拍的。国外其他报刊很少在中国有专职摄影师。敬业。 //@蓝色傻傻:这张照片第一次看到。有大侠的风范。

10月7日 18:05

 

为什么肖传国等人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理由如下:http://sinaurl.cn/h9YKpf

10月8日 11:56

 

回复@启步者一:谁说故意杀人一定要用刀、枪?砖块砸头也可以。 //@启步者一:最近的案例:砖块砸头致人轻伤,被丰台区法院以杀人罪判刑6年http://sinaurl.cn/h9YefK

10月8日 13:30

 

回复@生死桥井中月:美国公民还有当陪审员的义务。能否定罪由陪审团说了算,成员基本上都是某些人口中的“法盲”。 //@生死桥井中月:老方,过去有看过美国居民愿意去听庭审,不知是不是殖民地时期小镇“美国”人就喜欢听庭审啊?

10月8日 13:38

 

回复@山东老倔驴:《国际先驱论坛报》就是《纽约时报》的国际版。 //@山东老倔驴:国际先驱论坛报也有报道。

10月8日 13:49

 

在方玄昌被打得头破血流、浑身是血时凶手仍阻止其上医院,杀人意图很明显。情况说明链接:http://sinaurl.cn/h4Msnl

@方玄昌:刚刚在博客里发布了我今天上午递交给石景山法院和检察院的一份情况说明,再次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

10月8日 14:12

 

eddie总结的“方舟子对肖传国:大事记”http://sinaurl.cn/h9YnuT

10月8日 14:25

 

肖传国案将于10月10日上午9点在石景山区法院开庭。

10月8日 20:00

 

因法院临时通知10月10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肖传国案,原定10月10日召开的肖氏手术受害者信息通报会延后到11日上午10时举行,地点在双井桥南、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7层。

10月8日 22:47

 

美国《科学》发表论文称,种植抗虫害转基因玉米抑制了害虫的繁殖,也能让周围非转基因玉米受益。在过去的14年间,伊利诺、明尼苏达和威斯康星州因此节省32亿美元,衣阿华和内布拉斯加州因此节省36亿美元。2009年美国种植的玉米63%为抗虫害转基因玉米。http://sinaurl.cn/h9TqcN

10月8日 23:36

 

肖传国案明天上午9点在石景山法院第6法庭开庭,但是旁听证已经发完。

10月9日 14:19

 

央视新闻:方舟子、方玄昌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http://sinaurl.cn/h9TYRz

10月9日 14:19

 

看来所有的媒体都没法旁听,我还以为只是有的媒体申请晚了。

@彭剑律师:2010年10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第6法庭,审判肖传国等五人。16张旁听证,没有发给关注案件的记者,没有发给“肖氏术”患方代表,是给肖传国的美国家属了吗?

10月9日 18:44

 

寻衅滋事者最高判5年,而且用的是简易程序,轻刑快审,三年以下。媒体一概不能旁听。 //@土摩托:如果肖传国获刑时间少于11年,将是这个国家的耻辱。

10月9日 18:47

 

我本来想去,听说法院找了一个小法庭开庭,且16张旁听证都给了肖传国的支持者,我就不去了。场外记者告知,肖一方还找了一个声称被治好的患者当托儿,结果当场尿了裤子,露馅了。

@wuliucun:新浪科技讯 10月10日上午消息,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今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媒体没有获得这一案件的旁听证。方舟子按照惯例没有现身,其代理律师彭剑和另一受害人方玄昌共同出席庭审。庭外,双方支持者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 http://sinaurl.cn/h4JdNn

10月10日 11:45

 

视频:方舟子遇袭案双方支持者庭审前争执(那位慷慨陈词的肖传国支持者就是曾经声称要用非正常手段让肖传国出狱的陈宽)http://sinaurl.cn/h9HxYn

10月10日 11:53

 

方舟子律师彭剑开庭前接受采访:指控罪名有误http://sinaurl.cn/h4JnyF http://sinaurl.cn/h4Jnwc

10月10日 12:02

 

方玄昌开庭前接受采访:肖传国应该向他的手术患儿道歉http://sinaurl.cn/h4JHaM http://sinaurl.cn/h9HtfK

10月10日 12:05

 

央视新闻:肖传国与方舟子的十年纠葛(肖传国在2001年就开始批我,并曾诬陷我抄袭,但当时他是化名,我并不知道是肖传国)http://sinaurl.cn/h4JRQM

10月10日 12:56

 

戴建湘供述,肖传国请他到武汉,让他找人报复方玄昌和我。肖传国则供述,戴建湘有事到武汉找他,无意中提及“方玄昌和方舟子一直在找麻烦”,戴建议找人报复,被肖默许。检察院的起诉书采纳了肖的说法。肖并称其代姓妹夫当时也在场,那么为什么不向代取证?代是否也算同谋?

10月10日 13:11

 

戴建湘在公安局时供述,肖传国找他时当场给了他十万元,一叠一万,共十叠。肖传国则声称当时没给前,打了方玄昌后才给了5万,打了我之后给了2万。戴在检察院的供述改口说肖找他时先给了5万,打了我之后又给了2万。肖改口说给的7万是资助戴的孩子出国。难道那些凶手是义务劳动?

10月10日 13:20

 

肖传国在法庭上声称,他是因为我侮辱其妻子和老师,才对我怀恨在心的。请问我在哪篇文章或哪个场合侮辱了其妻子或老师?在法庭上还满口谎言,居然能得到从轻发落?肖供称肖妻已在2005或2006年加入美国国籍,但是肖妻却给法院提交了2008年办理的中国身份证,她究竟是哪国公民?

10月10日 13:23

 

肖传国在前八次提审是都以人格保证他绝对没有指使人报复我,并说我是在报假案。第九次提审才在证据面前承认参与此事。这种满口谎言、没有人格的人的说辞,居然能被检察院一再采信?

10月10日 13:25

 

肖传国的报复行动主要针对我,许立春等人自4、5月份起就驻扎在我住所附近的宾馆蹲点。许供称,因为交代“对石景山的那个人(指我)要打得狠一点”,所以才改用了羊角锤、辣椒水。

10月10日 13:30

 

戴建湘供称,方玄昌被打后,肖传国在电话里称赞打得好,并催促他尽快对我采取行动。打了我后,戴也向肖通报,肖说“辛苦了”,并给了他两万元钱,要求以后不要再联系。肖传国在法庭上则谎称他是从报道知道我被打的,不知道是戴找人干的。

10月10日 13:34

 

肖传国的歹毒超过了我的想像。在他提供给凶手的资料中,除了有我和方玄昌的照片、住址和个人信息,还有我的妻子的照片和信息。

10月10日 13:36

 

肖传国的父亲是赤壁市原政法委书记,弟弟是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肖传国本人在美国有刑事犯罪记录,许立春曾因为破坏通讯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两度被判刑,康拥军曾经因为盗窃罪三次被判刑。这些人都有丰富的反刑侦经验,对这个由公安部督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案,岂能如此草草结案?

10月10日 13:48

 

庭审刚刚结束,没有如意料的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未定。

10月10日 14:07

 

肖传国的家庭背景是他自己在供述说的,他以此对审讯人员说明自己很熟悉刑侦方法。我不是在暗示其家人与此案有关。另外,据以前的新闻报道,戴建湘也曾因系列砸车报复案被捕。

10月10日 14:39

 

法官突然又通知下午继续开庭,看来还是要按简易程序在今天宣判。

10月10日 14:45

 

凶手许立春、龙光兴和康拥军早已被取保候审,根据惯例,这就意味着这几个人基本上不可能再被判服刑。

10月10日 14:51

 

肖传国在我的住址后面特地注明“电梯里有录像”,提醒凶手如果要摸到我家行凶,不可乘电梯。

10月10日 14:59

 

更正:是许立春、龙光兴早已被取保候审。康拥军因抓得最晚,还被拘押。但他罪行最轻。戴建湘出庭时未穿看守所马甲,意味着他也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已获得自由。按惯例这些人会被免于刑事处分或判缓刑。

10月10日 15:22

 

本来已通知今天的庭审结束,没想到下午要继续开庭,在法院外面守候的记者等人已走了,彭剑律师也走了手机不在服务区联系不上,目前我方只有方玄昌还在继续参与庭审。简易程序案件应该会当庭判决。为什么有如此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能用简易程序?

10月10日 16:24

 

几年前五岳散人就站在肖传国一边指控我“非法集资”,谈何理性?我说有反刑侦经验的是指肖传国、许立春、康拥军、戴建湘这些有前科的人,他这么断章取义,谈何理性? //@彭代勇:支持楼主 理性一点 就事论事不应该拿这个说事

@五岳散人:方舟子说,肖传国的父亲是赤壁市原政法委书记,弟弟是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肖传国本人在美国有刑事犯罪记录,这些人都有丰富的反刑侦经验——虽然我个人认为这次对肖传国起诉的罪名不当、草率审判不公,但这么把别人的家人身份扯进来,不知道算是个什么道理。但我知道这么说的话,很快就会被攻击。

10月10日 16:39

 

几年前许志永为了其导师朱苏力造假被我们揭发,就对我破口大骂了,你还指望他能破解什么? //@彭代勇:您能不能从法律角度破解?许志永 纯爷们。

@许志永:方舟子遇袭案给控方出了难题,定不成故意伤害,也定不成故意杀人未遂(主观故意取证难),追究寻衅滋事也有疑问,因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通常是殴打不特定的人。是刑法有问题,故意伤害罪必须构成轻伤,而方玄昌头破血流很可能也只是轻微伤。

10月10日 16:41

 

[视频]正义网:方舟子遇袭案:患者要求严惩肖传国http://sinaurl.cn/h9HFnt

10月10日 17:11

 

判了。肖传国、戴建湘五个半月拘役。

10月10日 17:12

 

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判决结果已出,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

10月10日 17:15 来自新浪微博删除|转发(1079) | 收藏 | 评论(1167)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这次的袭击我侥幸逃脱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10月10日 17:51 来自新浪微博删除|转发(1055) | 收藏 | 评论(875)

 

今晚7点我和方玄昌将针对肖传国案的判决结果在酷6网开新闻发布会。

10月10日 17:55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寻衅滋事吗?

10月10日 18:07

 

视频:方舟子、方玄昌召开发布会 对判决结果不满意http://sinaurl.cn/h9Qz6z

10月10日 23:42

 

看了判决书,里面没有列举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要对肖传国等人轻判。肖传国属于买凶报复、团伙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在法庭上继续攻击、污蔑受害人)、社会影响恶劣,不具有轻判的任何条件。谁能告诉我这样的案子为什么能给以最轻微的判决?

http://ss2.sinaimg.cn/orignal/47406879t92457f392121&690

10月11日 00:11 来自新浪微博删除|转发(1442) | 收藏 | 评论(2743)

 

肖传国案是案情复杂的团伙犯罪、社会影响重大,而且被告人不认罪,其律师做无罪辩护,这几条都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对此也很清楚,所以在昨天中午休庭时宣布中止简易程序。但是突然又宣布在当天下午继续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当庭轻判,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让法官突然改变决定?

10月11日 13:10

 

法院的判决对肖传国是非常体贴的。为什么是5个月半拘役,而不是6个月?因为6个月就是有期徒刑了,而教师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取消教师资格。所以法院体贴地要为肖保留教师资格,让他出狱后继续当教授。不过肖的行医执照会依法吊销,出狱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至少让他少祸害患者两年半。

10月11日 13:18

 

你很幸运。即使是在拿肖传国提供的虚假资料申请做肖氏手术的美国医生也不得不承认,肖氏手术对截瘫患者没有任何效果,只对部分脊柱裂患儿有一些效果。后者可能是其他因素引起的。

@桑兰de文明号:此前肖传国曾对媒体说过,我曾经去找过他寻求治疗。我当年在美国的监护人阿姨今天写的博客终于让我想起来:看来,不是我去找他,是他来找我,主治医生肯定不会让我做这样的手术。说实话,让身体机能保留好,等待新技术的成功,一样有站起来的希望。http://sinaurl.cn/h9HSOT

10月11日 17:55

 

“试管婴儿”在反对声中成长:这一技术也许在学术上算不上多么高超,它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是非常重大、深远的。难怪有一位美国生物学家评论说,诺贝尔奖委员会授奖给爱德华兹,是在抗议那些反科学、反妇女选择权(指反对人工流产)的右翼宗教狂热分子。全文:http://sinaurl.cn/h9QJIa

10月11日 17:59

 

我终将再次归来,正如我命定的离去。 //@彭代勇:数年前你无所谓 现在你已有家室。我周边很多校友都说 方是民最终还是回美国吧!关切之心让人悲哀 欲哭无泪!子规夜半犹啼血 不信东风唤不回!舟子 何苦!

@方舟子: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这次的袭击我侥幸逃脱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10月12日 17:06

 

那时还没揭过科大的假,现在不公开支持肖就不错了//@彭代勇:校友会是民间 那个是官方!别难为了 已不是二十年前的母校。若干年前舟子还没这麻烦时从美国回校演讲 本定在水上报告厅 后来接中科院指示改为阶梯教室! //@zwen_zjb:方舟子事件以来,科大校友多方声援,科大官方未见任何发声,母校还在吗?

@中国科大官方微博:10日上午机器人活动周现场照片

10月12日 17:09

 

“方舟子并不是在孤立战斗,中国科协也设有相关道德规范惩戒机构。”中国科协做出公开表态。很难得地有官方机构公开表示支持。如果举报、处理学术造假的官方渠道能够通畅,我不战斗都可以。《方舟子方玄昌将申请抗诉 中国科协力挺方舟子》http://sinaurl.cn/h46xd1

10月12日 18:59

 

科技部说明肖传国承担973计划项目情况:该项目于2003年申报,由相关部门推荐,通过三轮专家评审后,予以立项。该项目于2008年结题。“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同意项目通过结题验收。”莫非验收的结论是肖氏反射弧手术的成功率是85%?http://sinaurl.cn/h46eRt

10月12日 19:18

 

王旭明在当教育部发言人时也能这么发言就好了:“从石景山公安局对肖传国案的处置上可以看出,他们不仅处理案件有智有谋,而且公布案件也果断及时,引导大众、因循利导,用事实说话。相形之下,法院的判决则是那样莫名其妙,懂法的和不懂法的都说不大清楚,法院自己也不主动说清楚,谁清楚啊?!”

10月12日 19:32

 

你应该觉得我是在讽刺现任教育部发言人才对。王旭明说得很好,可惜已不在位。 //@宅男鸿:人家王旭明替你说话,为啥讽刺人家一下? 搞不明白

@方舟子:王旭明在当教育部发言人时也能这么发言就好了:“从石景山公安局对肖传国案的处置上可以看出,他们不仅处理案件有智有谋,而且公布案件也果断及时,引导大众、因循利导,用事实说话。相形之下,法院的判决则是那样莫名其妙,懂法的和不懂法的都说不大清楚,法院自己也不主动说清楚,谁清楚啊?!”

10月12日 19:40

 

《法制晚报》记者王巍是获准旁听庭审的两名记者之一,不仅独家采访了肖传国的律师,不仅从头到尾把方玄昌的名字写错,还教训我“方舟子本人并没有上诉的资格”。我什么时候、哪家媒体报道过我表示要上诉?用得着你捏造谣言来教训我这点法律常识?http://sinaurl.cn/h4GzCA

10月12日 22:40

 

据我所知,没有哪家媒体记者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了旁听证,连新华社和央视记者都拿不到。据说16张旁听证都给了肖的支持者。这个记者是怎么获得旁听证的?为何能独家采访到肖的律师,会做一面倒地同情肖传国的报道?

10月12日 23:01

 

庭审当天,法院门外聚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还有美联社等国外记者。这些记者只能在外面苦苦等候,中午时还被法院以改日开庭的借口骗走。这个素质如此之差、连被害人名字都写错的记者却能进去旁听为肖传国涂脂抹粉,这里面有什么猫腻?

10月12日 23:23

 

有两篇评论称,肖案一开始是简易程序,后来因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改为普通程序。错了。中午时法官的确宣布过改为普通程序休庭择日再审,门外记者一哄而散。但是在下午继续以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法官始终只有一个人,判决书也只署了一名法官,从未真正改成普通程序。

10月12日 23:47

 

视频:“肖氏手术”受害者控诉肖传国骗人害人http://sinaurl.cn/h9CjxY

10月13日 09:12

 

肖传国等人在郑州神源医院为“小艳丽”免费做“肖氏手术”,以此在媒体上大肆吹嘘手术如何成功,““爬行女孩”小艳丽走着回家过年”云云。“小艳丽”的父母不愿她出来起诉郑州神源医院,她发了这条短信告诉大家她的手术一点效果都没有,肖氏手术是骗人的。短信全文:http://sinaurl.cn/h4XtIm

10月13日 09:19

 

江油市三合镇左家庙村支书、抗震救灾英雄左知新在转移灾民的途中跌伤导致截瘫,2009年5月17日,肖传国和高晓群给他免费做了“肖氏反射弧”手术。国内众多媒体都高调地报道了该手术取得了成功。日前,左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手术效果很小,现在他每天还是需要导尿。副作用是腿部麻木,至今没有缓解。

10月13日 11:48

 

网易北京网友 [shengdooo]评论:肖在庭上将其对受害者多年的网上威胁攻击倒打一耙地说成是受害人对他攻击,却提不出一丝证据;肖是中国史上第一个作案后立即上网发表谣言反诬受害者报假案,其良心丧失度及嚣张度在恶极重刑犯中都罕见,且从未对此道歉过!不严惩反轻判是何道理?

10月13日 14:01

 

我不去参加这场表演是无比正确的(虽然法官大人希望我去),我料到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法官的默许下肖传国滔滔不绝地“控诉”我如何“迫害”他和吹嘘自己的“科学成就”,如果我要反驳就会被法官以“这些与本案无关”打断。实际出现的情形和我预料的差不多。

@方玄昌:刚刚发了博文《审判》第一篇,待续。网址为 http://sinaurl.cn/h4XLOR

10月13日 14:19

 

在机场草就的科普文章,登机前发给了编辑,今天及时登出来了:当你遭遇袭击http://sinaurl.cn/h4X971

10月13日 14:54

 

【视频】北京卫视:方舟子遇袭案一审结果双方均不满http://sinaurl.cn/h4Xm6r

10月13日 16:22

 

还是要感谢北京警方艰苦的刑侦工作抓住了凶手,不然肖传国到现在还在逍遥。掌声未息,法院的荒唐判决就让它变成了闹剧。如此轻判,显得当初警方兴师动众去抓人很理亏似的。

@司马南:肖传国逍遥法内,源于法条泛滥的无法 http://sinaurl.cn/h4X9da 

10月13日 16:41

 

中青报人那么多,当然也有混蛋。曹林被我们批过,能指望他有啥好话。 //@pophe:方舟子给中青报写专栏,而中青报的评论员曹林却表示不喜欢方舟子,称看到大量方舟子公报私仇,在科学问题上出错的信息。在我反复询问之下,始终认为对方舟子的怀疑不能排除。那方舟子跟中青报的关系还真是纠结啊。

@方舟子:在机场草就的科普文章,登机前发给了编辑,今天及时登出来了:当你遭遇袭击http://sinaurl.cn/h4X971 

10月13日 17:32

 

这种公开的杀人威胁警方是否应该去查一下广西梧州真有这人还是电话被盗用?//@1424123360X: 希望肖老师不要受个别汉奸的影响潜心做研究为人民造更大的福,杀汉奸也不要找那么业余的嘛!本人电话:13737841991 QQ:1424123360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杀汉奸我不怕被判死刑,谁有方舟子的地址提供给我

10月13日 17:59

 

看来人和电话都是真的。听声音对方是一个男人,大概20——30岁。问是不是他本人登的,他支支吾吾说不是。18:11对方回复短信:“有没有方舟子的地址直接发信息给我。”

@方舟子:这种公开的杀人威胁警方是否应该去查一下广西梧州真有这人还是电话被盗用?//@1424123360X: 希望肖老师不要受个别汉奸的影响潜心做研究为人民造更大的福,杀汉奸也不要找那么业余的嘛!本人电话:13737841991 QQ:1424123360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杀汉奸我不怕被判死刑,谁有方舟子的地址提供给我

10月13日 18:17

 

有如此对待报警的警察,难怪那里有人敢扬言杀人 //@梧州网警警务室:看到有人在我这个片警的地儿谈方舟子,不禁轻笑了出来,话说他想当科学警察想了好多年,貌似最近还有当科学上帝的念头,学问如何俺实在评价不了,不过rp大大的一般,嗯,突然想起这么句话来,人生总有踩到方舟子的时候

10月14日 04:05

 

广西梧州看来是中国的狂野西部。那里不仅有人敢留下电话13737841991 征集我的地址扬言要杀我,而且还有@梧州网警警务室 在接到报警后嘲讽、辱骂我,简直就是在鼓励当地的人来杀我嘛。这还是一个法制国家吗?中国的法律在广西梧州不适用?

10月14日 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