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润生天价大米”诉方舟子案一审判决书(下)

23 12 2008年

(接上)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情况,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86年,当时为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的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多年研究,发现了单子叶植物百合和山慈菇细胞内有“内生菌”,即细胞内本来具有的,并非从外部侵入的细菌。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微生物土壤学家陈华癸等教授认为,该发现展现了微生物学研究新领域,如果能将分离后的内生菌经过处理再回接到百合细胞中去,这种菌将有可能成为植物遗传基因转移的适合载体。该项发现经《中国科技报》、《文汇报》、《光明日报》等多家报刊报道,被称为“我国首次发现”、“单子叶植物细胞内有没有共生微生物?这个中外科学家从未作出回答的问题,现已被我国两位科研人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这之前,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没有在任何一种植物的全身细胞内发现有内生菌”。

   
1991年10月1日,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就“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这一成果进行鉴定。按照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部分记载,“《百合内生菌研究》在学术水平上属国际领先,在学术创新上属新发现,在研究难度上属很大,在对科学技术学科发展的作用意义上属很大,在应用情况同行反映上属反映好国内外多次引用”;“经中科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国际联机检索,其查新结果为:……百合内生菌的最先发现并发表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而在百合内生菌进入小麦原生质体的研究方面,尚未见到国内外有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成果和论文。该研究属国内外首独创,开辟了植物细胞与微生物共生研究的新领域”;“该研究将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获得成功,可使百合内生菌在小麦细胞内存活、增殖和随小麦细胞的分裂传递到子细胞中去,并发现小麦细胞与百合细胞共培时有细菌进入后,提高了小麦细胞对反应敏感的卡那霉素、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青霉素的耐受性2至3倍……这一研究结果为禾本科谷类植物的基因工程提供了一个有巨大潜力的载体菌”。该鉴定证书记载上述成果主要研究人员为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工作单位及职务分别为中科院武汉植物所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

   
此后,聂晓梅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德润生”商标,并成立了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由聂晓梅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德润生CEB营养米”的销售。原告称CEB为“Cell
Endophyte Bacteria”(细胞内生菌)中各英文单词的首字母。

   
2006年8月10日,根据武汉大学测试中心编号为综合-2006-25的《检测报告》记载,“德润生牌营养米”SOD含量为3.01×105U/kg。

   
根据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中科生测字2007-14-329记载,德润生营养大米中每克中SOD的单位(u/g)为23l.9。

   
2007年12月1日,经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BRUNSWICK
LABORATORIES)测试,“德润生CEB营养米”抗氧化能力(单位/克)为28.78。测试报告翻译件称:(ORAC)抗氧化能力(也称为自由基吸收能力)分析是衡量抗氧化剂对过氧化氢分子的清除能力。过氧化氢是一种在人体中最常见的氧化活性粒子。测试报告的翻译材料记载,“检索摘要”一节中上述实验室的确切名称为“博思维科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制定的《CEB有机营养大米企业标准》(2008年10月1日实施,在永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记载“本标准适用于CEB有机营养大米,该有机营养大米所用水稻在种植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而是在水稻催芽过程中使用一种从植物细胞中提取出的CEB内生菌细胞营养素,在水稻稻种催芽阶段,当稻芽长度达到2mm-4mm时,将该CEB内生菌细胞营养液拌入催出芽的稻种内,之后在25℃–30℃范围内静置4-6小时后,再按正常种植规程种植水稻。该水稻种植时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平衡,采用一系列先进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方式,而获得的富含抗氧化营养素的有机水稻终端果实……”该企业标准规定了大米种植、加工、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原告称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责“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生产。

   
2007年3月30日,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内容为“有机功能米及其种植方法”。根据申请材料中“说明书”记载,该发明属于农作物种植技术领域;该发明所涉及的内生菌学名为植物细胞内生菌(Cell
Endophytic
Bacteria);该发明的积极效果在于:采用内生菌生物拌种技术处理稻种,使水稻植物细胞内生菌与其宿主细胞互利共生,种植出的稻米除了有普通大米原有的营养成份外,还富含多种维生素、氨基酸及多种微量元素,以及天然特种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生物活性物质CEB活性素,因而具有增强体力、提高免疫功能、抗疲劳等功效。2008年10月6日,上述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将上述专利转让给聂晓梅。此后,聂晓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变更专利申请人的申请。2008年11月5日,该单位发给聂晓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变更为聂晓梅。

   
2007年12月21日,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晓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细胞内生菌素Cell
Endophytic Bacteria,CEB”。

   
根据2008年4月25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科技查新咨询检索中心对“百合鳞茎细胞内生菌的发现”进行科技查新的结果,国内外有较多植物内生菌(包括单子叶植物内生菌)的相关报道,但未见植物细胞内生菌的相关报道,未见百合(细胞)内生菌的相关报道。

   
根据原告提供的《生物技术通报》、《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国医院药学杂志》等国内学术期刊近几年所刊登的科研文章记载,植物内生菌可产生多种全新的活性物质,作为微生物防治资源、外源基因的载体和新药来源,在农业、医药卫生领域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具有一定的抗肿瘤作用

   
按照武汉政铨生物工程研究所于1993年委托北京电力医院就张政铨、聂开印共同研究的“生物工程水稻”的保健功能进行的测试,上述研究所提供的测试样品谷物提取液能提高实验小鼠细胞免疫水平,在调节机体的脂肪代谢方面,起到非常明显的降血脂作用。能够明显延长小鼠的游泳时间,抗应激与平衡能力明显优于对照组。能明显提高机体溶菌酶活性。按照上述研究所于1996年委托上述医院就“901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及抗应激功能进行实验研究,将被测试的谷物经过冲洗、生理盐水浸泡、煮沸、放凉等步骤获得稻谷提取液(简称AB),给实验小鼠腹腔每天注射一定含量提取液,经过1
0天,与注射相同剂量的生理盐水的小鼠相对比,结论显示:AB能明显延长小鼠游泳、爬杆时间,显示良好的抗应激作用,提高免疫功能,调节脂肪代谢。

   
根据《中国生化药物》、《药物生物技术》等国内学术期刊所刊登的科研文章记载,口服SOD可以引起生物体中SOD含量增加,主要在于调节生物体内的SOD代谢水平,使之不致于衰退;口服SOD可能通过降解的外源SOD诱导内源SOD产生和完整生物大分子进入等途径使血红细胞的活性升高,进一步证实SOD口服有效性和持久性。

   
2007年3月2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围绕“德润生白金米”通过电话方式向多人进行采访,其中包括被告。被告在节目中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他们公司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此后,被告将该节目的谈话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

   
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刊登一篇记者撰写的题为“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记者称就“德润生白金米”的问题,被告接受该报的专访,并回电子邮件表示,该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ic
Bacteria这种说法……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的文章。在该文中记载“方舟子接受本报采访时,继续发表了自己对‘德润生’大米的怀疑。他曾经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Medline中检索,并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对原告在其网站上称“德润生大米”在蒸熟后活性成分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主要因为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这一说法,被告称为“荒唐”。

   
2008年5月3日,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对原告起诉状的点评。

   
在原告公司的网站以及其他关于“德润生CEB营养米”的报导中对该产品的宣传记载:“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为德润生CEB营养米全国总经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了原生的微生物……”;“CEB全称叫细胞内生菌”;“采用世界独创、国际领先的CEB生物技术”;“CEB营养米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

   
根据《生命科学》2006年2月号、《山东医科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美国临床营养杂志》(美国)1983年1月号、《实用医技杂志》2007年11月号等学术期刊所刊登的文章以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网站刊登的内容所记载,自20世纪中叶起,国外已在多种植物中分离得到了不同种属的内生细菌;商品化SOD酶由于稳定性不好,非常容易失活,因此极大地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口服SOD不影响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夸大抗氧化剂的功能,导致抗氧化物质的滥用,服用相对高量的补充抗氧化剂的效果和安全性这样的基本问题尚需解决,抗氧化剂可能对健康带来不想要的后果。

   
经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查询,未搜索到“Cell Endophytic
Bacteria”短语;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进行术语查询,无“CEB”或“Cell Endophytic
Bacteria”。

   
诉讼中原告就因被告之言论导致产生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其对外网站上对“德润生CEB营养米”进行宣传,并对外宣称其为该大米的“全国总经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这一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亦为该大米的专利申请权人,应当可以认定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是本案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被告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对“德润生CEB营养米”进行了负面的评价,涉及到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张、聂两名科研人员并不知名,其科研成果不具有首创性;二、为“德润生CEB营养米”出具检测报告的“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权威认证机构;三、“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是原告杜撰的名词,不是科学文献中的说法:四、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用于农药、肥料;五、大米蒸熟后大部分活性成分仍然保留,并被人体吸收是错误的。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张、聂两名科研人员在八十年代中期发现了单子叶植物百合和山慈菇细胞内有“内生菌”。按照当时多家权威媒体的报道,该“内生菌”为单子叶植物细胞内的“内生菌”,被媒体认为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是具有首创性的科学发现,且在此后该科研成果经相关机构鉴定,认定了该发现以及应用方面的研究具有首创性。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否认上述成果的首创性,是基于学术文章中关于20世纪中叶国外在多种植物中得到了内生细菌的阐述。而细胞内生菌与植物内生菌并非同一概念,亦非同一科学发现。被告否认张、聂科学发现的首创性,并无充分的理论与事实依据。但被告就植物内生菌的陈述有相应依据,且两个词汇的确容易混淆,即便武汉植物研究所就张、聂上述科研成果的鉴定中也将其称为“百合内生菌的发现”。故被告的相关言论,尚在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内,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恶意,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按照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其翻译件记载,“BRUNSWICK
LABS”的确为一家国外的检测机构,确切名称为“博思维科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对此亦并不否认。故被告对该机构的评价,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并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名词或术语,在英语医学文献中也并非专有名词。而且,原告自称与其存在关联的公司也将上述词汇申请进行商标注册,更印证了“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非既有的科技名词。被告对该事实的评价不构成侵权。

   
综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学术文章可证实,目前就双方争议的SOD进入人体后是否能保留大部分的活性,是否能被人体充分的吸收,以及抗氧化物对人体有无副作用的问题,尚处于学界争论的层面,并未形成压倒性的观点。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报告,就原告销售的“德润生CEB营养米”中的确存在一定含量的SOD,以及具备一定的抗氧化能力。但该大米加热后是否大部分活性成分仍然保留,是否能被人体充分吸收,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故在此阶段,原、被告作为持不同观点者,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指出原告在宣传产品时就上述问题存在错误观点,不应认定为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表明,细胞内生菌自其被张、聂从百合中发现并提取以后,张、聂及其他相关的科研人员,继续对该课题进行实验和探索,并将该菌应用到农业领域,在将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获得成功。由此可见,在最初细胞内生菌的研究方向上,确实比较集中体现在农业领域。故被告就植物内生菌主要用于农药、肥料的评价不足以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至于双方对SOD之中文称谓发生的争议,更不会造成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关于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对原告起诉状的点评一节,由于该文作者并非被告,亦不能证实系被告的言论,故原告以该篇文章为依据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被告对“德润生CEB营养米”相关问题所发表的言论,有些存在一定的疏失,并且言辞激烈,但尚未超出观点争鸣之范畴,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物公开阐述自己的观点,本身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亦鼓励勇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并以此取得商业利益的行为。被告对于原告就“德润生CEB营养米”所宣传内容的科学性持否定态度,在面对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时,应当审慎有节。特别对于在科技领域尚存有争议的问题,更应当注意自己的用语,不宜使用诸如“骗人”、“荒唐”等过激的词语,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超过七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杜改俭
审  判  员 
邓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长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印章)

二O 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丽萍
邹  冉
文件编号:081222 -10312-31-37-717741

 



“德润生天价大米”诉方舟子案一审判决书(上)

23 12 2008年

[本判决书电子版略去了委托代理人的部分信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5626号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7号百盛写字楼7010室。
   
法定代表人聂晓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萧××
   
委托代理人王麒杰(曾用名王凌平),男,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是民,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生公司)诉被告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德润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萧××、王凌平,被告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润生公司诉称:1986年,原告的关联公司,也是“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研制者——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过五年研究在单叶子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并以论文形式向外界公布。

   
该科研成果于1991年获得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明确阐述了“世界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成功分离与培养成功了百合内生菌、用百合内生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提高了小麦原生质体的抗性、从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是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

   
为了将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百合内生菌”的发现人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及其女儿聂晓梅自筹资金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到粮食作物改良,以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和营养成份的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研究,成功地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于水稻,不仅提高了水稻的单产10%—1
5%,而且提高了水稻的内在营养品质,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该大米已通过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等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2005年,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培育出具有高度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取名“德润生CEB营养米”,并在其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德润生大米”的生产、销售工作。在投放市场前,“德润生大米”已开始专供包括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等机关。

   
2007年3月27日,被告利用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向全国进行广播之机,通过电话方式,对“德润生米”及其营养素、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

在该节目播出时,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主持人以“今年以来,一种每公斤售价高达96元的高科技大米高调登陆上海市场。商家宣称,这种高科技大米富含CEB细胞营养素,其中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CEB细胞营养素具有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商家的这些宣传却引起了上海当地打假名人王海东的警觉。近来,他不断向媒体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坚称德润生白金米涉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作为开场白后,被告(以方舟子为笔名)以“学术打假名人”自居,其发言信口雌黄。被告在节目中声称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这两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原告方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其还没有见到有人说用它来提高粮食营养价值的。”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研究领域知之甚少,武断地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造成该节目主持人及广大听众误以为原告的“德润生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是“骗人的”。

此后,被告将上述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试图通过互联网继续抵毁原告名誉。

2008年2月20日,原告发现《上海法治报》刊登了一篇由作者撰写的“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指责原告销售的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

   
针对“德润生大米”含有的抗氧化“SOD”因子,被告却宣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事实上,被告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SOD”是超氧化物歧化酶的缩写。

   
而对“德润生大米”“已经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BRUNSWICK LABS)的认证”一事,被告却诬蔑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的文章。被告在此文中除继续宣称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外,指责原告销售的“德润生大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

   
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德润生大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的重大发现——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与现在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及科学文献为证,“德润生大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的名誉,完全违背了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现原告依法要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该内容和版面须经法院或原告认可,五家综合类及专业平面媒体:科技日报、科技时报、上海法制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名誉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20万元(按照德润生大米投入研究费用及市场推广投入费用比例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是民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在“中国质量报告”节目、电子邮件、《上海法治报》以及《中国青年报》中对“德润生大米”的评价均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被告发表的这些言论,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被告称“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原告若主张被告说法有误,应当举证证明“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到有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说法。而原告对此未举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被告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与生物学基本常识一致,并有相关的他人的论文支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得到国内专家的认同。

   
被告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有关“德润生大米”的欺诈(骗人)事实主要表现为:1、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个人均不是任一个水稻品种的品种权人或申请人。2、“德润生大米”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保健食品。3、“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春义表示:细胞内生菌的英文是introcellular
endophytic
bacteria,而不是CEB。在生物界、农业界,除了原告及其关联者,没有人使用“CEB”这原告关系人自己制造的名词。4、原告仅仅通过浸泡稻种的方式,就可以让水稻中含有某种外来物质,这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让众多真正的科学工作者觉得不可思议。其中,中国农业大学植物遗传育种系主任李建生说:“绝对不可能。想让作物在生长过程中产生外源物质,现在惟一的途径就是转基因技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博士生刘夙认为若德润生在宣传中所宣称的“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普通大米则没有这些活性成分”情况属实,那么制造这些SOD的基因只能是来自水稻以外的其他生物,那么只能说明德润生大米是地道的转基因食品。5、原告所谓“特殊生物活性成分”、“CEB营养素”并不是一个科学的表述。6、原告称“德润生大米”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的认证”,但原告没有提交认证证书。且境内外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在中国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美国机构权威何在,而实际该家机构仅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7、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国科学院仅于1991年对“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作出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且42.85%的评议组成员表示不能作结论性评价。有关“CEB技术”是中科院科研成果,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的说法,更是子虚乌有。7、就该大米,并没有检测标准,原告仅将样品交测试机构做检测,测试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便说成是“通过”“测试”,是偷换概念。8、“中国航天员中心”不可能为什么大米做什么检测。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被告认为,中国的公民和企业有学术研究的自由,但也需接受学术界规范制约。

   
(一)不得自吹自擂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二)审慎推广成果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

   
因此,如果有人真的发现了一种新的生物活性物质,应该先发表论文公布其发现并争取获得学术界的认可,而不是急着推向市场,向无专业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推销。

(三)规范科技名词使用

   
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明确指示,经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

   
科技名词的规范,是科技发展的必需。而随意自创名词、滥用不规范术语,将导致学术研究的混乱,甚至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读。

   
学术自由不得对抗国家法治。中国法律对新技术没有留存什么法治特区。任何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均须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标准。

   
任何人都不能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借口或理由对抗国家法律的执行,或寻求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

   
任何以“新技术”、“高科技”为幌子的虚假宣传,均应受到法律追究。

   
总之,被告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任何“臆断”或违法、失当之处,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为一组证据:

   
(一)1991年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
   
(二)1986年武汉植物学研究所发表的《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论文。
   
(三)1986年《中国科技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
   
(四)1987年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原中国农业电影制片厂)拍摄的《植物内生菌》科教片。
   
(五)1988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授予《植物内生菌》科教片优秀科教片的证书。
   
(六)2008年4月14日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出具的《证明》。
   
(七)1986年武汉植物学研究发表的《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论文。
   
(八)1986年《光明日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
   
(九)1986年《科学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
   
(十)1986年《文汇报》关于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报道。

   
证明张政铨、聂开印首先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种菌对培育植物优良品种具有重大意义。并非被告所述国外的人发现的植物内生菌。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均和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并未质疑张、聂对百合内生菌的发现,而是强调植物细胞内生菌的发现并非国内首创;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将张政铨和聂开印定义为科学家的学术头衔不合法;新闻报道只能代表媒体的观点,不能代表公认的观点;科学工作者取得的成绩主要看其所任职务和发表的论文以及科研成果。

   
二、为一组证据:

   
(一)2006年《生物技术通报》中发表的《植物内生菌的开发与研究进展》,证明植物内生菌可产生全新物质,在农业、医药、卫生具有重大意义,对人类抗癌有效。

   
(二)2007年《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抗肿瘤活性的研究》,证明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可抑制小鼠的肿瘤,“德润生大米”具有抑制肿瘤出现的科学依据。

   
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植物内生菌的开发与研究进展》的参考文献是原告单位及其关系人所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采用了该文献中相关成果,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三)2006年《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中发表的《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对人红白血病K562细胞株抑制作用》,证明德润生大米对红白血病K562细胞株抑制作用的依据。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只表述了多糖的作用,不能证明内生菌和SOD的作用。

   
(四)科技部2008-115《科技查新报告》,证明植物内生菌发现的领先性,张、聂教授的发现仍处于领先地位。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原告运用的CEB的英文词汇不是通用术语,为原告自创词语。对原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并非科技部出具,而是武汉科技查新咨询检索中心出具。

   
(五)2007年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德润生大米的《检测报告》,证明根德润生营养米具有SOD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数值。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称不能证明德润生大米富含SOD,富含应有对比,且检测时均系原告自行提供的样品。

   
(六)2006年武汉大学测试中心出具的关于德润生大米的《检测报告》。证明根据检测内容,德润生营养米富含SOD营养成分。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称武汉大学的检测报告没有公章,不能证明德润生大米的营养成分

   
(七)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及美国驻华使馆的证明以及中文翻译材料,证明每克德润生营养米抗氧化能力分析;博思维科实验室是合法注册、设立的,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实验室。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翻译公司并不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单位,不能证明这家公司有认证资质,该公司不是国内认可的鉴定单位。

   
(八)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出具的认证证书,证明该实验室不仅对德润生大米的样品检测抗氧化能力进行肯定,而且对整个产品品质的稳定性进行肯定。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这种认证,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的公司不得擅自开展认证活动,其认证行为违法,且从证据中看不出认证的内容。

   
(九)2008年3月l5日《中国食品质量报》对德润生大米关于抗氧化营养剂研究与国民健康国际论坛的报道,证明德润生营养米具有抗氧化能力,得到ORAC国际认证。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文章刊登在专题版,属于广告性质,对内容不认可。

   
(十)1996年电力医院做出的《生物工程水稻保健功能的实验研究》、《90l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与抗应激功能的实验研究》以及相关影像资料,证明德润生大米有强抗氧化能力、降低血脂等功效。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电力医院不具备检测资质,不属于科研单位,且该证据加盖医院医务处的公章,并不是以医院名义出具;一部分检测人员现已成为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实验中是给小鼠注射进行实验,不是直接食用,与原告的证明目的无关。

   
(十一)1995年《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的《口服超氧化物歧化酶在生物体中的吸收》;1999年《药物生物技术》杂志发表的《口服外源SOD的完整生物大分子吸收的研究》,证明口服SOD在生物体中可被吸收,SOD加热降解活性灭失后,可使红细胞中SOD活性升高,并非被告所述加热后无功效。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口服SOD的作用推翻了现有的科学常识,如属实应当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并证明相关实验具备可重复性。

   
(十二)照片8张,证明张、聂首次在单子植物中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有重大意义;德润生大米具有优良品质;德润生大米具有抗氧化能力经过权威认证,相关教授对德润生大米在论坛上给予较高评价。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称科学评价与和名人合影无关,照片不能看出人员的身份。

   
(十三)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证书,证明德润生大米的优良品质得到认可。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称与本案无关。

   
(十四)CEB大米的企业标准,证明德润生大米已获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认证,现在该大米的生产有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称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十五)《科技中国》杂志2 008年1
0月刊报导–德润生:“天价大米”背后。证明该杂志报导了植物细胞内生菌的发现、研究以及德润生大米的培育、功能研究以及生产过程。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称撰写该文章的记者是非法记者,中国记者协会网站上查不到该记者姓名。该文章是偏袒原告的不切实际的报道,没有事实依据,是单凭原告资料而做的单方夸耀。该刊物不是学术刊物,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刊物,非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并不等同于学术界对文章所述的事实以及科研成果的认可。故不认可该文章的观点,不认可该文章的内容。

   
(十六)中信公证处(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10079号公证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查询的“金莱泰”牌平基胶囊的情况。该产品的主要成分包括SOD,保健功能是抗氧化,证明国家认可以SOD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可以具备抗氧化功能,而且该产品是口服剂型的,必须经过高温通过肠胃吸收,也就证明了被告所提出的加热失活等没有依据。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该保健食品与原告无关,而且主要原料很多,不是批准这一产品批号就代表药监部门认可只要有SOD就能抗氧化。该证据中产品服用注意事项也写明不能替代药物,含有营养素,与同类营养素同时服用注意用量,证明不能过多服用。

   
(十七)商标局出具的注册商标申请,证明原告已申请商标注册,CEB的表述不是杜撰而是有所根据命名的。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能注册为商标恰恰证明CEB是原告杜撰,只有包含新颖性而非通用术语才能注册为商标。

   
(十八)2008年10月6日吉林米业公司证明、专利局调取的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书以及收取材料清单,证明专利申请人已由吉林米业公司转让给原告的法人代表。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称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受让方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不等同于原告,主体不一致。该转让明显是在被告2008年1月31日答复《上海法治报》记者后作出的。当时经相应检索,原告确实不是有关CEB技术的权利拥有者和申请方。专利申请即便被专利局受理,也不等同于国家认可专利权。

   
(十九)(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王海东在上海起诉本案原告的案件判决情况。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称判决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为一审判决,无生效证明。该案原告败诉,很重要的原因是法院认定了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即认为该案原告不是最终消费者,且该案与本案法律关系以及涉及的案情不同,判决没有确认本案原告无任何欺诈行为。

   
三、为一组证据

   
(一)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8号公证书。
   
(二)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5号公证书。
   
(三)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
   
(四)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52号公证书。
   
(五)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

   
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用以证明:1、被告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公开宣称“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张、聂教授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CEB是原告杜撰出来的,植物内生菌主要是用来作农药、做肥料”等,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通过互联网将其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所公开宣称的“CEB是原告杜撰出来的,是骗人的东西,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用来作农药,而不是提高作物的营养价值,SOD经加热就失去活性,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仅是一家测试抗氧化能力的服务公司,并非权威认证机构”等内容对外散发,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3、被告利用报纸将其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公开宣称的“CEB是原告杜撰出来的,是骗人的东西,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用来作农药,而不是提高作物的营养价值,SOD经加热就失去活性,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仅是一家测试抗氧化能力的服务公司,并非权威认证机构”,“CEB是原告杜撰出来的,在科学文献中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SOD经加热就失去活性,原告销售的“德润生营养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4、被告在诉讼中,通过在其博客刊登对原告起诉状点评,继续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称,并未质疑张、聂是国内首次从百合中发现内生菌,被告对节目主持人叙述的是国外首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内生菌;所谓美国检测机构只是一家公司;原告所用的非通用术语无法检测到相关结果;德润生大米在上海的确搞虚假宣传;报刊文章内容中被告的表述是正确的,有众多科学研究人员支持被告的观点;对起诉状的点评是被告委托代理人进行的,只是由被告转载至个人博客。

   
被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91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网站上有许多不科学的信息和虚假的、非法的广告宣传信息。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系其网站内容。原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被告应该围绕原告提起的诉讼事实以及请求提供证明其未侵权的证据。被告所述的证据证明目的仅仅是被告的一家之言。

   
二、被告给《上海法治报》记者的电子邮件回函。证明被告看到有关记者提供的线索之后,浏览原告网站之后认为存在虚假宣传,给记者的回函中明确指出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东西”。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被告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自己擅自评论,是被告名誉侵权的证据。

   
三、为一组证据:

   
(一)美国医学图书馆网对“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二)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对“Cell Endophyte Bacteria”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三)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对“CEB”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该组证据证明,美国生物医学文献及中外科学文献中没有“Cell Endophyrte
Bacteria”及其简写“CEB”的提法。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CEB是科学发现的缩写,在知识资源总库或者人类知识界当中是否被记载应该是由发现人主张此权利,技术是否成立并不取决于被告的查询结果。如果被告认为该技术不成立,应该拿出科学依据。

   
四、《生命科学》杂志2006年2月刊登的论文:《植物内生细菌的分离、分类、定殖与应用》,证明学者观点:自20世纪中叶起,国外就已经在多种植物中分离得到了不同种属的内生细菌。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五、为一组证据:

   
(一)《山东医科大学学报》1987年刊登的论文:《超氧化物歧化酶及其制剂的稳定性》。
   
(二)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SOD酶的研发与产业化”的网页。

   
证明多数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官方观点均证明超氧化物歧化酶是易失活性的,否认原告网站中关于超氧化物歧化酶蒸熟后保留大多数成份的观点。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六、为一组证据:

   
(一)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上对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品种权信息的检索结果。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产保健食品数据库中对“德润”的检索结果。
   
(三)中国农药电子手册公布的拌种剂名录。
   
(四)中国农药电子手册农药相关单位数据库对原告及其关联单位的查询结果。

   
证明德润生大米非农业新品种、非合法保健品、也不是合法拌种剂。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中国农业新品种保护是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种子,种子属于专利的性质,可以申请专利。原告销售的德润生大米是直接食用的,而非种子,故不用申请水稻种子的新品种保护。该大米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食品,更与农药无关。

   
七、为一组证据:

   
(一)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数据库中对张政铨论文的检索结果。
   
(二)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数据库中对聂开印论文的检索结果。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聂晓梅申请或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
   
(四)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张政铨申请或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
   
(五)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聂开印申请或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对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或拥有专利的检索结果。

   
证明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专业论文甚少,无专利技术,原告称他们为科学家,享有极高地位是虚假宣传。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上述科学家已经作出贡献,此贡献并不体现在论文数量和专利数量上。

   
八、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数据库中对关键词“超氧歧化酶”的检索结果,可检索到该词汇。证明原告称被告表述的超氧歧化酶错误,实际原告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被告应提供有这种缩写的论文或者其他科学文献。

   
九、原告部分企业档案资料,包括企业登记表以及公司章程,来源于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数据库,证明原告公司注册资本低、从业人员少,亏损,均反映了原告的真实经营情况,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其虚假宣传。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注册资本与是否具有科学技术成果无关。

   
十、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对关键词“德润生”的检索结果,显示有“德润生”字样的公司非原告一家,证明原告自称被告损害其营养米的声誉,但未证明其是德润生这个商标、品牌的唯一权利人。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检索显示的多家公司存在是客观的,原告与其他“德润生”公司是控股关系,利益是共同的。

   
十一、为一组证据:

   
(一)《劳动报》2008年1月19日刊登的德润生CEB白金米广告。
   
(二)《新闻晚报》2008年1月26日刊登的《德润生白金米入沪》广告。证明原告通过报纸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两份证据是对原告商品正面宣传,被告无权认定为虚假宣传。

   
十二、为一组证据:

   
(一)中国新闻网2008年4月25日《打假打到中科院科研成果方舟子被德润生起诉》文,报告通过记者的转述可以得知原告在进行这样的宣传,自称“CEB技术是中科院少数几项成功转化为产品的科研成果之一”,还说由于CEB技术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当时就获得了科学院院长基金的扶持,并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在国家的支持下经过近30年的努力才最终产业化”,是虚假宣传,原告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言论。

   
(二)2008年6月23日中国新闻周刊《“天价大米”的前世今生》文。证明一些专家支持被告的观点,“天价大米”每斤成本仅比普通大米多不到6分钱等。

   
原告对(一)的真实性不认可,(二)的真实性无异议,称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被告诋毁原告的依据,(二)能证明德润生大米的科研成果。

   
十三、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术语数据库对CEB的检索结果。证明“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CEB”是发现人自起的名称,是否报审是发现人的权利。

   
十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证明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资料来看,“有机功能米及其种植方法”专利权人是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或其关联公司。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该公司是原告的合作单位,当时原告以该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2008年9月,该公司已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十五、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初中生物基础知识》中120-124页内容,证明蛋白质都必须消化成氨基酸,才能被人体吸收。酶是蛋白质……这些知识均是常识。而原告网站上宣传的SOD对人体的作用与科学不一致。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德润生大米富含SOD,转化氨基酸是另外一个问题,此证据不能构成被告指控原告技术是骗人的依据。

   
十六、为一组证据:

   
(一)1973年《生物化学和生物物理学档案》第159期《四唑氧化酶与超氧化物歧化酶为相同物质的论据》论文,有“将四唑、缓冲液和超氧化物歧化酶在25摄氏度放置30分钟,然后加热到100摄氏度5分钟,使酶失活”内容。即:超氧化物歧化酶加热到100摄氏度5分钟,活性丧失。

   
(二)《美国临床营养杂志》1983年1月号“膳食中的超氧化物歧化酶不影响组织中的含量》论文,该文章研究口服SOD对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的影响,结论是:口服SOD不影响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

   
以上证据证明,大米加热5分钟酶丧失,故原告宣传的煮熟米含大量酶是虚假宣传;口服SOD不影响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原告宣传的大米功效对人体影响不大。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十七、博思维科实验室公司中文网站首页打印件,证明博思维科实验室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网站自称:“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Brunswick
Laboratories
LLC)是全球首席抗氧化能力分析及合同研发外包(CRO)服务机构”。该公司非官方机构,LLC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陈述的美国权威机构仅仅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美国除了政府,其他的检测、商业机构、银行均是私营。该实验室是客观存在的检测机构,并且是具有检测能力以及检测成果的机构。

   
十八、《应用与环境微生物学》1976年11月号《胚珠和种子内的细菌》论文以及翻译件,该证据复印件从国家图书馆复印,并加盖公章。最迟于1976年,国外科学工作者已经发现了存在于植物细胞质内的膜包小泡中的细菌,即“植物细胞内生菌”。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该论文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理论,并不代表现在的科学,其主张不能作为现在科学的依据。该论文只能证明胚胎和植物种子里发现细菌,非原告所述从细胞内发现细菌。

   
十九、“王海热线”网2008年5月8日刊登的《德润生大米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被起诉》一文。证明原告广告涉嫌虚假宣传,高价销售是一种欺诈,被上海的王海东起诉。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王海东起诉属实。

   
二十、为一组证据:

   
(一)2008年4月24日新华网转中华工商时报文章《国产最贵大米技术之争短期恐难了断》。
   
(二)2007年3月30日南京报业网文章:《“运动员专用大米”涉嫌违规宣传》,记载:南京日报报道:“国家运动员专用大米”因涉嫌违规宣传,代理商已被下关工商分局勒令整改。证明第三方即案外人对原告所销售大米有所投诉。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不能构成被告诋毁原告名誉权的依据。媒体有权利进行报道,但报道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十一、2007年8月l3日,新浪网一新浪财经栏目的文章:《德润生集团北京德润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德润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宣传为“是以德润生公司的核心技术CEB生物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而成立的专业技术开发与产业运作公司”。原告无该项技术的权利。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原告与多家公司是关联企业,有控股关系。

   
二十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企业信息数据库中对“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检索结果,证明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工程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微生物肥料的生产、销售”。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武汉德润生不是大米的生产商,是研发单位,生产是吉林德润生公司生产。

   
二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中对“德润生”商标的检索结果,证明权利主张人非原告,而应该是聂晓梅。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聂晓梅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为一组证据:

   
(一)《生物化学杂志》1990年12月15日号《构型的稳定性与解折叠的可逆性对提高人与牛的超氧化物歧化酶的热稳定性的作用》一篇论文以及翻译件,从国家图书馆复印并加盖公章。证明动物体内的SOD不完全一致,人与牛SOD83%相似,更何况人和植物的SOD,口服SOD是否对人体有益没有任何确凿的科学依据,证明原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二)《生物化学杂志》1998年3月6日号《含铜锌的超氧化物歧化酶中二联体结构的作用》论文以及翻译件,从国家图书馆复印并加盖公章,证明人和其他物种SOD是不同的,有不同的溶解温度,性质完全不同,间接推论出口服SOD是否对人体有益没有任何确凿的科学依据,证明原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翻译件不认可,翻译的不全,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内容也与德润生大米无关,论文不能成为被告诋毁他人的依据。

   
二十五、《实用医技杂志》2007年11月第14卷第32期《自由基与抗氧化剂对人体健康的再评价》论文,证明抗氧化剂的作用并不像原告在网站宣传的对人体有益健康,证明学者结合国内外研究综述:过量服用抗氧化剂会导致负面效果。抗氧化剂的作用并不像原告在网站宣传的对人体有益健康,其宣传与学者研究不符,且大多体外实验。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自由基与抗氧化剂人体作用的比对,并不是直接否认抗氧化剂对人体的益处,也没有直接认定抗氧化剂的多少对人体有益害,没有否定原告主张的提高抗氧化剂之后对人体的利处。“现在的临床中抗氧化剂起到辅助的治疗作用”也证明了我公司的大米技术是正确科学的,且有临床应用。

   
二十六、百嘉公司就“Cell Endophyte Bacteria”及其简写“CEB”进行翻译,证明美国生物医学文献中没有“Cell
Endophyte Bacteria”及其简写“CEB”的提法。

   
原告对翻译的内容不认可。

   
二十七、网页打印证据的电子版,即开庭时提交互联网资料的电子版,证明之前的证据都是真实的,网页真实存在。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二十八、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0340号公证书,系围绕被告出示证据的电子数据进行的公证,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互联网上的内容客观真实。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称不能证明被告损害原告名誉的依据,其中的报道仅仅是评论或者报道。就认证机构的性质问题,原告不是让这个公司出具认证,只是针对产品进行检测,

   
上述证据中,双方就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就被告提供的文章,大多数为复印件,且未证明出处,原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考虑文章具有学术性,且相关文章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仍然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提供的未经公证的并称系互联网信息的证据,原告也提出异议。但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有关信息的电子光盘,本院限期让原告将光盘所载信息与互联网上的真实信思进行比对,原告未在限期内提出异议,故本院亦认定被告提供的互联网信息之真实性。

 

(未完,接下)



江西卫视视频:学术打假方舟子较上劲 质疑清华顶级

22 12 2008年

江西卫视视频:学术打假方舟子较上劲 质疑清华顶级海归

 

http://tv.sohu.com/20080919/n259650375.shtml

 



常用中成药的真相——消渴丸

22 12 2008年

【标明的成分】

   
地黄、葛根、黄芪、天花粉、五味子、山药、玉米须、格列本脲。

【声称的功效】

   
滋肾养阴,益气生津。用于多饮、多尿、多食、消瘦、体倦无力、眠差腰痛、尿糖及血糖升高之气阴两虚型消渴症。国内临床上用以治疗2型糖尿病。

【真相】

  消渴丸是国内临床上用以治疗2型糖尿病的最常用的中成药,药名的由来是因为中医将糖尿病称为“消渴症”,这是对糖尿病症状的一个模糊描述,指患者经常口渴、消瘦,“因渴而消”。实际上有“因渴而消”的症状的病并非只有糖尿病一种,甲亢、尿崩症等也有这种症状。中医认为消渴症是肾虚所致。

   
现代医学将糖尿病根据病因分为1型和2型。1型糖尿病多发生于青少年,由于缺乏胰岛素分泌所致,必须靠注射胰岛素治疗。2型糖尿病多发生于中、老年人,其胰岛素的分泌量并不低甚至偏高,但是机体对胰岛素不敏感,主要是用胰岛素增敏剂类药物治疗,增加机体对自身胰岛素的敏感性。

   
目前并未发现任何中药具有降血糖的作用。北京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曾检验过两百多种中草药,没有一种有降血糖作用(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原副院长陈宁庆2007年3月10日在“科学为健康维权”论坛的发言)。市场上降血糖的中成药全都添加了西药降血糖成分,有的标明,有的没有标明,但多次被国外、港台药检部门检测出来。中成药最常添加的西药降血糖成分为格列本脲(又称优降糖)。格列本脲主要通过抑制胰岛β-细胞的钾离子通道而起作用。这一抑制作用使细胞膜去极化,打开了钙离子通道,使得进入β-细胞细胞的钙离子增加,刺激胰岛素的释放,从而起到降血糖作用。

   
消渴丸在古方玉泉散和消渴方的基础上添加了西药格列本脲。格列本脲的剂量通常为每日2.5~10毫克。消渴丸每丸含有0.25毫克的格列本脲,一次口服5~10丸,一日3次,即每日摄入的格列本脲的量为3.75~7.5毫克,与格列本脲的常用剂量相当。消渴丸的有效成分实际上就是格列本脲。

   
格列本脲使用剂量不当,会产生严重的低血糖反应,服用过量有致死的危险。一些糖尿病患者不知道降血糖的中成药添加了格列本脲,误以为是“无副作用的中药”而超剂量服用,或者在服用中成药的同时还服用降血糖的西药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这样就会造成降血糖药服用过量而导致低血糖。

   
格列本脲是非常便宜的西药。根据一家大药房的定价折算,一片(2.5毫克)格列本脲的价格为0.04元,添加中药成分变成消渴丸后,每10丸(含2.5毫克格列本脲)的价格为1.42元,即价格增加了30多倍。

   
消渴丸中的中药成分除了增加药物成本和价格外,还能引起不必要的不良反应。例如,消渴丸含天花粉(葫芦科植物栝楼或双边栝楼的干燥根),“味甘微苦酸,酸能生津,故能止渴润枯”(《本草纲目》),所以被用来治“消渴症”,但这个功效不过是“生津止渴”的天花粉,其有效成分被认为是天花粉蛋白,实验表明它有肾毒性[1]和肝毒性[2],可导致肾脏、肝脏损害,并能导致流产[3]、畸胎[4]、过敏反应[5]。

   
临床报道,消渴丸可引起低血糖反应乃至昏迷[6][7][8];短暂偏瘫[9];小剂量消渴丸可致重度低血糖脑病[10]。消渴丸还能引起过敏性休克、药物性皮炎[11]。

【文献】

[1]Tang NL et al, Exp Mol Pathol. 1997, 64(2):78-89
[2]Ng TB et al, J Ethnopharmacol. 1994, 43(2):81-87
[3]Chang MC et al, Contraception. 1979, 19(2):175-84
[4]Chan WY et al, Teratog Carcinog Mutagen. 1993, 13(2):47-57
[5]许芝银,南京中医学院学报,1986(1):22
[6]王宏艳等,中国实用内科杂志,1995,15(6):355
[7]李莉,包头医药,2000,24(1):44
[8]薛德联等,中成药,1992,14(4):49
[9]王远征等,哈尔滨医药,1994,14(3):49
[10]祈福宏等,临床误诊误治,1994,7(5):228
[11]欧明等,中药及其制剂不良反应大典,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291

 



常用中成药的真相——安宫牛黄丸

21 12 2008年

【标明的成分】

   
牛黄、水牛角浓缩粉、麝香、黄连、黄芩、栀子、雄黄、冰片、郁金、朱砂、珍珠。

【声称的功效】

   
清热解毒,镇惊开窍。用于热病,邪入心包,高热惊厥,神昏谵语。

【真相】

  安宫牛黄丸处方源于清代吴鞠通《温病条辩》。“安宫”即“安心宫”,“心宫”也就是心包,中医认为心是思维器官,把心宫安下来了就能镇惊。安宫牛黄丸与至宝丹、紫雪丹号称是中医治“温病”的“凉开三宝”,以安宫牛黄丸居首。但此药近年来在国内名声大振,一粒(3克)市场价炒到数百元(1993年以前生产的更炒到一粒数千元),则源于2002年的一场事故:香港凤凰卫视女主播刘海若在英国遇到火车脱轨翻车大车祸,香港媒体均称她被英国医生判为“脑死亡”,在北京宣武医院治疗时每天早晚各灌饲一粒安宫牛黄丸,使其转危为安[1]。实际上,所谓刘海若被判为“脑死亡”,乃是媒体误传[2],而宣武医院院方认为,刘海若的苏醒,主要靠的是现代医学技术,针灸可能起到了辅助作用,并没有提及安宫牛黄丸[3]。

   
牛黄是安宫牛黄丸的“君药”(主要成分)之一。牛黄是病牛胆囊、胆管、肝管中的结石,其化学成分主要是胆囊分泌的胆红素、胆汁酸等,这些成分并不神秘,也不稀奇。但是因为天然牛黄产量稀少,因而被中医认为很珍贵,自古就被认为“药中之贵,莫过于此”(陶弘景)。中医最早的药学著作《神农本草经》将其列为上品,认为它“主惊痫寒热,热盛狂庢,逐鬼除邪”,从此成为中医界定论。许多中成药用人工牛黄(以动物胆汁合成)代替牛黄,但安宫牛黄丸是少数仍用天然牛黄的中成药。中医认为牛黄是牛的心及肝胆之间有病凝结而成的,所以能治人的心及肝胆之病(《本草纲目》);而中医又认为高热惊厥、神昏谵语是因为心、肝有邪热胶痰引起的,牛黄能进入心、肝清热消痰,所以便被用来治疗这两种病证(《本草经疏》)。

   
安宫牛黄丸的另一味“君药”原为犀角。因为犀角被认为是猛兽的利器,因此中医认为“犀角能解一切诸毒”(《本草纲目》)。1993年起为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以犀角入药,改用水牛角代替。犀角、水牛角以及其他动物的角、爪、甲等的化学成分类似,主要含角蛋白,口服后如果能被消化的话,也是被降解成氨基酸被吸收,与其他蛋白质并无不同。犀角、水牛角的其他化学成分为其他蛋白质、多肽、游离氨基酸、胆固醇等,都无特殊之处。

  安宫牛黄丸含雄黄和朱砂这两种矿石。雄黄的化学成分为硫化砷,可导致砷中毒(参见“牛黄解毒片”)。《神农本草经》将朱砂列为无毒、多服久服能延年益寿的上品药,“主身体五脏百病,养精神,安魂魄,益气,明目,杀鬼魅邪恶鬼,久服通神明不老。”(《神农本草经》),“入心可以安神而走血脉,入肺可以降气而走皮毛,入脾可逐痰涎而走肌肉,入肝可行血滞而走筋膜,入肾可逐水邪而走骨髓,或上或下,无处不到,故可以镇心逐痰,祛邪降火,治惊痫、杀虫毒,祛中恶及疮疡疥癣之属。”(《本草正》)是个无所不能、久服能长生不老的灵丹妙药。朱砂的化学成分为硫化汞,可导致汞中毒,慢性汞中毒表现为头昏、头痛、肌肉震颤、口腔溃疡、肾脏损害、性功能减退、流产等。如果从药物中一天口服大约10毫克硫化砷[4]或262毫克硫化汞[5]就足以导致慢性中毒。美国渔业野生动物部法医实验室曾抽查过12种中成药药丸,发现其汞和砷的含量高得惊人,含量最高的是南京同仁堂生产的安宫牛黄丸,含砷量在3.21毫克到36.6毫克之间,含汞量在80.7毫克到621.3毫克之间,有的远高于慢性中毒量[6]。

   
临床报道,使用安宫牛黄丸能引起汞毒性肾病[7];过敏反应[8];体温过低[9]。

   
美国禁止进口、出售安宫牛黄丸和其他含有朱砂成分的中药。日本禁用朱砂、雄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通知,安宫牛黄丸含有国际奥委会禁用的兴奋剂成分普拉雄酮,应当在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文献】

[1]《亚洲周刊》第34期2002年8月25日
[2]2002年5月13日凤凰网消息
[3]《每日新报》2002年8月16日
[4]Tay CH et al, Med J Australia 1975, 2:424-428
[5]Kew J et al, Br Med J 1993, 306:506-507
[6]Espinoza EO et al, J Forensic Sci. 1996, 41(3):453-456
[7]王长印等,吉林中医药,1981,(2):封3
[8]臧青运,中国中药杂志,1981,16(11):692
[9]何立荣等,中国中药杂志,2003,28(1):93



常用中成药的真相——牛黄解毒片

18 12 2008年

【标明的成分】

   
人工牛黄、雄黄、石膏、大黄、黄芩、桔梗、冰片、甘草。

【声称的功效】

   
清热解毒。用于火热内盛,咽喉肿痛,牙龈肿痛,口舌生疮,目赤肿痛。

【真相】

   
牛黄解毒片是最常用的清热、降火的中成药之一。中医所说的“上火”是对许多症状的一个笼统、模糊的说法,因素很多,在现代医学中没有对应的称呼。口腔“上火”症状,有的可能是因为缺乏维生素B2导致的唇炎、口角炎,有的可能是缺乏维生素C导致的牙龈、粘膜出血,更常见的可能是细菌、病毒感染引起的炎症(例如口腔炎、口腔溃疡、急性牙周炎、牙龈炎等)。不同的病因要做不同的治疗。缺维生素引起的要适量补充维生素,细菌感染引起的要使用抗菌、消炎药。病毒感染引起的无特效药,通常几天内会自愈,但是病毒仍然在体内潜伏,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精神压力大)会被再次激活,所以“上火”不能断根。

   
牛黄是病牛胆囊、胆管、肝管中的结石。由于天然牛黄产量稀少而珍贵,许多中成药用人工牛黄代替。人工牛黄是由牛、猪、羊等动物的胆汁提取,经人工制造而成的。

   
雄黄是一种矿石,其化学成分为硫化砷,遇热分解变成剧毒的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口服10毫克三氧化二砷即可中毒,100毫克即可致死。雄黄本身也有毒,虽然毒性不像砒霜那么大,但如果从药物中一天口服大约10毫克硫化砷,即可导致慢性砷中毒[1]。砷进入体内后,主要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沉积下来,难以排出体外,积蓄到一定程度,身体会出现头痛、头晕、失眠、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可导致肝硬化、周围神经病、皮肤癌等。根据中国药典,雄黄有毒,常用量为一天50~100毫克,是雄黄中毒量的5~10倍。牛黄解毒片每片(大片)含有50毫克雄黄,按药典规定一天服4~6片,实际服入雄黄200~300毫克,是中国药典规定的雄黄常用量的3~6倍,是雄黄中毒量的20~30倍。

   
此外,牛黄解毒片组方所用的石膏(主要成分为含水硫酸钙)也常混有含砷化合物,有用含砷石膏入药致死的报道[2]。大黄具有肝毒性、肾毒性等副作用,参见“排毒养颜胶囊”。黄芩[3]、冰片[4][5](主要成分为龙脑)、桔梗[6]都可导致过敏反应,出现皮肤药疹。桔梗还能导致心房纤缠[7]、低血糖[8]。

   
临床上有关服用牛黄解毒片(丸)导致不良反应的报道有很多例,涉及神经、循环、泌尿、消化、呼吸、血液各个系统,出现慢性砷中毒、肝脏损害、过敏性休克、皮肤药疹、喉头水肿、消化道出血、血尿、鼻衄、出血性膀胱炎、血小板减少、支气管哮喘、成瘾等症状[9][10][11][12]。

【文献】

[1]Tay CH et al, Med J Australia 1975, 2:424-428
[2]朱昭祥等,中药通报,1986,11(5):58
[3]陈荣华,江西中医药,1982,1:32
[4]梁力平,中国中药杂志,1989,14(3):54
[5]钟传珍,云南中医学院学报,1990, 13(2):38
[6]杨光礼,中医药研究,1996,4:53
[7]杨学忠等,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2,4(3):196
[8]阎春雷等,新中医,2003,35(2):73
[9]庄洁等,中国药房,1998,9(6):274
[10]陈丽娜等,中国中药杂志,2002,27(4):315
[11]郭集军等,中国职业医学,2003,30(2):7
[12]姜良铎等,中国药物警戒,2004,1(2):49

 



科普只能写自己的专业吗?

16 12 2008年

   
出过一本《我是鸡汤》的“心灵鸡汤”专家连岳给科学松鼠会的科普文集写的序言中,以科学松鼠会为榜样要求科普作家谦卑:“科学的进步使人谦卑,科普作者,应该也把谦卑放在第一位,因为他们最知道,在自己身后,其实有海量的更内行的专业人士,只不过,他们没有写文章罢了。科学松鼠会的模式,志同道合者的聚集,其实是科普比较有效的存在方式:每个人都只写自己的专业,这既增加了文章的公信力,又避免了在所有科学议题上发言的尴尬——因为科普告诉了我们一个常识:没有任何人知道所有种类的科学。”

   
自称在所有的媒体人和网人中最敬重连岳的中国科技大学近代物理系教授李淼也跟着说:“我觉得写科普最好还是要有专业知识的,我从来不敢写例如核物理,虽然距离我不算太远。”并认为生物学出身的土摩托(Immusoul)“没有判别医学问题真伪的能力”、是个“牛二”、“13点”。

   
这里有两个问题:科普作者是否必须谦卑到只能写自己的专业?如果是的话,这一观点的提倡者或其树立的榜样自己是否做到了?

   
第二个问题很容易回答,做个小调查即可。因为我曾经给上海出版的科普刊物《新发现》写过一篇文章,承蒙其厚爱,此后定期向我赠阅。李淼在那里开有科普专栏,松鼠会的组织者姬十三在在那里主持一个叫“解惑”的栏目,专门回答读者提出的科学问题。我把今年《新发现》找出来翻了翻。姬十三认为连岳的序说出了其心声,但他那个解惑栏目的问答基本上与他的神经生物学专业无关,而是五花八门,涉及物理学、化学、营养学、生理学、动物学、进化生物学、心理学等等,可谓“天上知一半,地下全知道。”有人认为连岳的序是在讥讽我“在所有科学议题上发言”,不过比起姬十三的“解惑”,我是自叹不如的,里面的许多问题,如果我不去查谷歌和维基百科,也是有“惑”需要别人来解。

   
再说李淼。他的专业是“研究量子场论、超弦理论以及宇宙学”,但是在《新发现》今年3月号,他的专栏上有一篇《四年之痒》,是专门介绍一项有关婚姻的人类学研究的;今年9月号,他的专栏上有一篇《创造性思维与意识》,是专门评论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问题的。有趣的是,他在文中都谦卑地特地声明自己是“人类学外行”、“人类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门外汉”,但也都像科妄家(或所谓“民科”)一样提出自己的人类学、认知科学的理论,虽然一些措辞(例如“女人倾向于得到不同的基因以保存和延续物种”)足以表明他的确是外行。莫非人类学、认知科学与李教授的距离,比核物理与他的距离还要近?

   
所以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很清楚:李淼和松鼠会都不是只写自己专业的谦卑“榜样”。回到第一个问题:科普作者是否只能写自己的专业?写自己的专业比较可靠、比较令人信服,那当然很好,但是这样的标准只适合于职业科学家偶尔写写科普文章介绍自己的研究工作,很少有职业或半职业的科普作者能够达到这个要求,因为在科学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本专业的内容值得向大众介绍的很少,很快就会写完。所以经常写科普文章的人,很难不涉及到其他专业的内容。科普作家不是专门家,而是博学家。阿西莫夫是生物化学博士,但是他创作的科普作品保罗万象,几乎涵盖了所有科学学科,甚至还编写过圣经指南(从无神论的立场)、莎士比亚指南,在美国并没有人说他越界。国内老一辈的科普作家中,陶世龙是地质专业,郭正谊是化学专业,赵致真是中文系毕业的,但是他们都创作了许多非本专业的优秀科普作品,以前也没有人说他们越界。科学的不同学科、专业有共通、交叉之处,有的貌似不同学科,实质是一家,例如生物学基础研究和医学基础研究其实是一回事(国际上统称“生物医学”),李淼因为土摩托是学分子生物学出身的就认为他没有判别医学问题真伪的能力,反倒表明李淼不知道什么叫“生物医学”。我和土摩托在《大众健康》上都有专栏,所以他与医学问题有关的科普文章我也读过一些,我认为他是完全胜任的(其实学生物学出身的人对医学基础问题——不是临床问题——的理解要比医生更专业)。

   
科普作者不一定都只写自己的专业,但是应该只写自己搞明白的内容。即使是自己的专业,没有搞明白的,也不应该写(我就经常见到国内一些生物学专业的人士乱谈进化论);不是自己的专业,搞明白了,也完全可以写。当然,涉及非本专业的内容,应该以该专业的主流观点为准,最好不要自创理论,否则就成了科妄、民科,那才是真正的越界,的确是很不谦卑的。有人愿意立一个只写自己的专业的招牌,那也是其自由,不过就请他从自己做起,不要严以律人、宽以待己,把招牌当成打人的棍子。

 



常用中成药的真相——维C银翘片

15 12 2008年

【标明的成分】

  金银花、连翘、薄荷素油、牛蒡子、淡豆豉、荆芥、桔梗、甘草、芦根、淡竹叶、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

【声称的功效】

   
疏风解表,清热解毒。用于风热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咳嗽、口干、咽喉疼痛。

【真相】

   
中医认为感冒是风邪由皮毛、口鼻乘虚而入引起的,将感冒分成风寒、风热、暑湿和时行四型,病证又有风寒表实证、风寒表虚证、风寒表证、风寒挟湿证、风热表证、风热挟湿证、气虚表证、秋燥表证、暑热证、暑湿证、表寒里证、表里俱热、少阳证等许多种。如果你吃了某种中药感冒药没有效果,那得怪你没有搞对病证,再换针对另一种病证的药试试,这时感冒也该自己好了,于是就觉得对证了。

   
其实我们今天所说的感冒和吹风、寒热、暑湿没有因果关系,而是病毒引起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由流感病毒引起的为流行性感冒,由其他病毒(多达一百多种,以鼻病毒和冠状病毒最常见)引起的为普通感冒。流感和普通感冒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疾病,但是根据症状并不能十分准确地将它们区分开(通常流感症状较重,例如发高烧、身体虚弱)。实验表明只要普通感冒病毒进入鼻腔,95%的人都会被感染[1],“着凉”并不能增加患普通感冒的风险[2]。感冒通常在一、两周内自愈,服用无药效的“安慰剂”能够显著地减轻感冒症状,但有些流感患者可能出现严重的乃至致命的并发症。目前并无能够治愈感冒的药物。虽然国内医院普遍使用抗生素治疗感冒,但是这是滥用抗生素,因为抗生素并不能抗病毒。磷酸奥斯他韦(商品名达菲)等抗病毒药物能抑制流感病毒的神经氨酸酶的活性,阻止流感病毒在体内的传播,如果在流感症状出现的早期使用这种药物,可以缩短流感病程大约2天并减轻症状。但是还没有抗病毒药物被证明能够抗普通感冒病毒。市场上所谓的感冒药并不能治愈感冒,最多只能缓解感冒症状,最常见的是解热镇痛药对乙酰氨基酚(又名扑热息痛)、阿司匹林用于退烧和缓解头痛,以及抗过敏药马来酸氯苯那敏(又名扑尔敏)用于减少鼻粘液分泌和缓解鼻塞。

   
维C银翘片在传统中成药“银翘散”配方的基础上添加了三种西药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实际上起疗效作用的是解热镇痛药对乙酰氨基酚和抗过敏药马来酸氯苯那敏。多项临床对比试验表明服用维生素C对预防或治疗普通感冒没有效果[3]。除了维C银翘片,市场上其他治疗感冒的中成药也都普遍添加了解热镇痛的西药,特别是对乙酰氨基酚,籍此取得疗效。香港、台湾药检部门多次在大陆产的治感冒中成药中检测出没有标明的对乙酰氨基酚成分。

   
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维C银翘片中的10种中药成分能够起到抗感冒病毒或帮助缓解感冒症状的作用。这些中药成分除了增加药物成本和价格外,还能引起不必要的不良反应。马来酸氯苯那敏和对乙酰氨基酚本来都是相当安全的西药,但是维C银翘片却能导致严重的过敏反应[4][5][6],甚至有因为服用维C银翘片而出现过敏性休克致死的病例[7][8]。与维C银翘片的中药配方相似的银翘解毒丸(含9味中药,没有芦根)也有引起心慌、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呕吐的过敏反应及过敏性休克的报道[9][10][11]。此外,北京同仁堂生产的银翘解毒片被台湾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查出砷的含量偏高(高达156ppm,做为对比,国家标准规定巧克力中砷的含量不得高于0.5ppm),长期服用有引起重金属中毒的危险[12]。

【文献】

[1]Gwaltney, J.M.Jr et al, New Engl. J. Med. 1992,
326:644-645
[2]Douglas, R.G.Jr et al, New Engl. J. Med. 1968, 279:742-747
[3]Douglas RM et al, PLoS Med. 2005, 2(6): e168
[4]邵永发等,工企医刊,1995,8(2):85
[5]邓建华等,时珍国医国药,1999,10(9):696
[6]胡婵等,医学理论与实践,1994,7(7):34
[7]沙的汉等,综合临床医学,1997,13(3):283
[8]王桂勤等,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1998,19(4):352
[9]刁云华等,中国中药杂志,2003,28(4):384
[10]张晓荣等,西藏医药杂志,1999,20(1):56
[11]刁云华等,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2,6(6):373
[12]台湾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资讯网〉检验资讯〉透视大陆药品 〉感冒镇咳类

 



常用中成药的真相——藿香正气水

14 12 2008年

【标明的成分】

  广藿香油、紫苏叶油、白芷、苍术、厚朴(姜制)、生半夏、茯苓、陈皮、大腹皮、甘草浸膏。

【声称的功效】

  解表化湿,理气和中。临床用于治疗感冒、呕吐、泄泻、中暑、霍乱、手足癣等。

【真相】

   
中医典籍中所说的藿香现在定名为“广藿香”(主产于广东、海南,故名),为唇形科植物,茎叶含有挥发油,主要成分为广藿香醇。中医认为广藿香能治病的原因是由于它气味芳香。按照中医理论,病疫以气染人,从口鼻吸入,先到了胃,而芳香能助清气、去恶气,所以气味芳香的广藿香善行胃气、醒脾,能治霍乱呕吐(《药品化义》《本草正义》)。广藿香的挥发油是天然杀虫剂[1]。

   
藿香正气水传统上也使用较便宜的另一种唇形科植物藿香(也称“土藿香”)制造。藿香香气比广藿香淡,中医认为其品质较差,但功效与广藿香并无不同,因中医认为芳香行气都是一样的(《本草正义》)。实际上藿香挥发油的成分与广藿香大不相同,主要成分是爱草脑(又称甲基胡椒酚)。爱草脑是一种致癌物,可诱发肝癌[2]。

   
厚朴现在指的是木兰科植物厚朴或庐山厚朴的干皮、根皮及枝皮。“朴”是木皮的意思,因为皮厚,所以叫“厚朴”。中医典籍中所说的厚朴并不一定指的木兰科植物厚朴,其他厚皮的植物也被当成厚朴使用,比如《本草纲目》中的厚朴根据其形态描述和插图,可知并非木兰科厚朴。厚朴味苦,中医认为苦能下气,所以厚朴被用以泄腹胀。因厚朴被怀疑有肾毒性,可导致肾脏损害,在欧洲被禁用[3][4]。

   
生半夏为天南星科植物半夏未经炮制的块茎,历来被视为有毒药物。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毒性药品定义为“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其中包括生半夏。生半夏的急性中毒症状主要由半夏对粘膜的刺激性作用引起,可死于呼吸麻痹。长期服用生半夏能引起慢性中毒,导致肾脏代偿性增大。生半夏对大鼠妊娠和胚胎具有非常明显的毒性[5]。

   
临床报道,藿香正气水(丸)可引起过敏性休克[6][7];呼吸困难[8];药疹[9][10];过敏性紫癜[11];肠梗阻[12];上消化道出血[13];心动过速[14];小儿低血糖症[15]。

【文献】

[1]Zhu BC et al, J Agric Food Chem. 2003,51(16):4585-8
[2]Drinkwater NR et al, J Natl Cancer Inst. 1976,
57(6):1323-31
[3]Vanherweghem JL et al, Lancet. 1993, 341(8842):387-91
[4]Violon C  et al, J Pharm Belg.
1997,52(1):7-27
[5]张伯礼等,中药不良反应与合理用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74
[6]卢国珍,中国中药杂志,1991(9):566
[7]郑淑萍等,中国中医急症,2002,(2):99
[8]舒晓敏等,药学实践杂志,1999,17(3):180
[9]郑桦,海峡药学,1996,8(1):52
[10]马忠全等,皮肤病与性病,1995,(2):62
[11]钟松才,中国中药杂志,1994,19(4):252
[12]郑晶晶,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2,11(7):652
[13]李远辉,江西中医药,1996,27(5):31
[14]周津通,浙江中医杂志,1990(3):112
[15]李洪长,福建医药杂志,1995,17(4):112

 



对《常用中成药的真相——复方甘草片》的小修改

13 12 2008年

   
原文提及:“甘草酸占甘草的含量大约是4%,即每天服用的甘草不应超过0.3克。”甘草酸含量是根据王世润等《甘草酸的提取工艺及应用》(天津轻工业学报,1999,(1)1:17):“甘草酸作为其主要成分,随产地不同含量亦不同,一般在4~14%之内”,而取下限,因为以为这是周知的常识,未注文献出处。现查到王静竹等《甘草及其炮制品中甘草酸含量的测定》(中国中药杂志,1995,20(9):535),里面有对生甘草、炒甘草和蜜炙甘草的甘草酸含量的具体测定,都在大约5%。故将原文改为:“甘草酸占甘草的含量大约是5%,即每天服用的甘草不应超过0.24克。”并注上文献出处。这个修改只是为了力求准确,原文并无不妥,已转载《常用中成药的真相——复方甘草片》一文者可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