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案肖传国败诉
30 11 2007年2007年11月30日上午9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肖传国)上诉,维持原判。即肖传国败诉。
本网刊载的民事判决书省略了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部分信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C号四座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肖传国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刚、俞冰原,被上诉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新兵,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月,肖传国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在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称肖传国在美国任全职参选中科院的院士“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事实是,肖传国在美国纽约大学任兼职教师。方是民还公开在汤姆网诬蔑原告有“夸大的嫌疑”,并以此来针对肖传国竞选中科院候选院士进行一系列人身攻击。其诬蔑肖传国“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20年来只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的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的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冒充论文”。事实是:肖传国一向学风严谨,发表有学术论文90余篇。方是民还诬蔑肖传国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对肖传国进行诽谤。还诬蔑肖传国“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 “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上述言论除在雷霆万钧公司的门户网站汤姆在线和方是民的网站新语丝刊登外,又经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的网络联线被国内外其他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有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报道和诬蔑。在中科院院士、肖传国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以及国内外学术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肖传国的名誉权。肖传国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其明显。故请求判令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立即停止对肖传国的侵害,在网站上对肖传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雷霆万钧网络公司辩称:一、网络访谈并非新闻报道,不能按新闻报道的标准来要求。我公司在访谈中既未陈述有关事实,更未做任何主观评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对“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内容答辩人才能予以删除。而方是民谈话的内容中被肖传国指控为侵权的部分并非明显属于侮辱诽谤,我公司无权利也无义务将其删除。三、肖传国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四、我公司在访谈中遵循了“平衡”的原则,并未尊方(是民)贬肖(传国)。综上,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肖传国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故访谈内容没有对肖传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
方是民辩称:自己在访谈中说肖传国“在美国当全职教师”,有充分事实依据。访谈实录中涉及肖传国的多处内容是对《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相关内容的复述。方是民说的“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是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四篇论文”不含国内期刊论文。在访谈中说“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还有他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等,均有事实依据。方是民先生在访谈中说的 “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故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诽谤”、“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院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一、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二、论文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三、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原审法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肖传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肖传国认为,方是民在汤姆网访谈中攻击肖传国的内容基本失实,构成侵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判令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立即停止对肖传国的侵害,在网站上对肖传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方是民、雷霆万钧公司均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进行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在谈到有关肖传国的内容时,方是民与汤姆网主持人进行了如下内容的谈话:“方舟子: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主持人:您最开始怎么关注到这件事?方舟子:最开始关注这件事是因为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有些人就提出疑问,他怎么可以同时在中国大学当教师?这样的人怎么也可以来参选中国中科院的院士?主持人:中国中科院院士的参选是有一定标准的?方舟子:对,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件事有争议。我们先不管这件事,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查找了一些记录,才发现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还有他的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主持人: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您之所以在网上说他搞学术腐败是因为您想报复他,说他用昏教授这个名字,曾向世界著名的《科学》杂志,举报您剽窃《科学》杂志的论文?方是民:那是诬告,这个杂志得到报告后非常重视,还把我那篇文章翻成英文做对比,实际上发现我的文章只是介绍他们做的工作,说得很清楚,用语也不是照抄,用语有相似很正常。实际上他是用这种方式报复我。之前我们打击假保健品,叫核酸营养品,他替核酸营养品辩护,我们还打击过一些其他学术腐败的人,他也一直替这些人辩护,一直反对我搞学术打假。……他也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其实那些人都很正直,所以,那些人的表现,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我在新语丝网站上揭露那么多人都是跟我没有任何个人恩怨的,所以不能说我因为出于个人恩怨来搞这个学术打假。”
肖传国认为上述汤姆网的记录有篡改,并提交了公证书。依该公证书记载,方是民在谈及肖传国发表的论文时,原文应为“这二十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国际期刊”四字是后加入的。方是民和雷霆万钧公司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方是民称肖传国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就是国外英文学术期刊论文,不包括在国内发表的中文论文,是否有“国际期刊”四字对访谈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影响,其没有必要进行篡改,且该处访谈内容出自方是民之前发表的《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不致误导社会公众。
诉讼中,肖传国提交的证据有:武汉协和医院全职教授证明、纽约大学院长签字出具的肖传国任兼职教授的证明、肖传国至2006年在各种杂志上单独及合发的文章目录(共96篇)、聘任肖传国为973计划“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首席科学家的聘书、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等各种获奖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国内知名《外科学》(四、五、六版)教科书中对肖氏反射弧的介绍等,以证明肖传国自2003年在纽约大学任兼职教授,发表论文达 96篇、肖氏反射弧享有很高的声誉,方是民的访谈内容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方是民和雷霆万钧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其提交的经公证的证据有:其下载的美国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职称规定、泌尿系实验室介绍;肖传国任职的武汉协和医院、主编《临床泌尿外科杂志》、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网站中肖传国的简介;中国学科技术信息研究所的论文检索报告;美国泌尿学会、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肖氏反射弧的检索结果等,以证明方是民在访谈中称肖传国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其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文学术论文只有四篇,所谓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并无影响等内容均来自国际国内权威网站的信息来源。肖传国则认为上述网站内容未经其本人核实,有部分失实,方是民在发表评论前有义务对网站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向肖传国本人及相应网站进行核实。
二审庭审中,肖传国认可访谈中提及的“昏教授”是包括其在内的一些美国教授。另外,方是民提交了其从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下载的《转载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在该文中,肖传国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对方舟子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言辞激烈、用语刻薄。肖传国认可该文的基本内容为其撰写,但称并不是本人将该文上传到网上的。
另查,方是民在参加汤姆网访谈之前公开发表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主要阐述的就是本案争议的访谈内容,在涉及论文数量时称肖传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
再查,肖传国系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诉讼中,肖传国称由于该访谈录的影响,自己未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汤姆网访谈录、武汉协和医院证明、纽约大学证明、肖传国发表文章目录(96篇)、各种聘书和获奖证书、《外科学》教科书节选、美国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职称规定、武汉协和医院及《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中肖传国的简介、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论文检索报告、美国泌尿学会及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等网站检索结果、《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转载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言论自由为宪法赋予公民之权利,公民行使该权利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方是民在汤姆网进行的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中,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具备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肖传国举报方是民剽窃事件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进而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做出了负面性的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方是民对于涉及肖传国学术水准方面的质疑和否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二是方是民依据大量相关网站检索资料为依据做出的评论,是否构成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侵害肖传国的名誉权。
方是民在访谈中对于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做出了负面评价,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如何计算论文的数量、国际期刊的范畴、 “肖氏反射弧”理论在专业领域的认可程度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本院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应当认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肖传国上诉主张方是民在发表评论前未就其依据的网站检索资料进行核实,以致基本内容失实,构成名誉侵权一节,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虽无此核实之义务即可行使其评论自由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依此网络资料恶意贬损他人。此时需课以公民另两义务以滋平衡,一是评论人对其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信性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二是评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检索到的网络资料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因此在依据甄别后的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公民依据网络资料发表评论符合此二要件,即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之法律责任。
本案中,方是民作为专业的学术打假人,应当对其发表评论所依据资料的来源及可信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依据现有证据,方是民在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论文数量进行阐述并据此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是否符合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等问题发表评论时,其所依据的资料为肖传国任职的纽约大学、武汉协和医院、主编的杂志、任董事的公司等网站中有关肖传国的介绍以及相关专业领域权威检索机构的论文、名词检索报告等,应当认为上述资料的来源是直接且正当的,内容上会使正常人认为有一定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故方是民对其检索的网络资料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据此发表的评论亦未明显超出其检索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其评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之恶意,即使其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和据此发表的评论有不够准确之处,亦不应构成名誉侵权。肖传国主张方是民依据的网络资料有误,其未尽核实义务,构成名誉侵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肖传国主张雷霆万钧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实际上,肖传国在事后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及文章,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言辞尖锐,社会公众当可从此两方面相反的言论中明辨是非,独立作出正确之判断。并且,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来自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此与中科院院士候选人采取公示制度的目的亦相符合。肖传国上诉主张由于方是民的言论致其未能当选中科院院士,显然与中科院院士的评选机制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长:张稚侠
代理审判员:金曦
代理审判员:陈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异般
分类 : 学术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