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承鲁:善者好之 不善者恶之

31 05 2007年
   邹承鲁:善者好之 不善者恶之

  作者:饶毅

  常常有人,希望得到众口一词的好评。其实,大千世界人有各种,差异很大,能得到所有人好评的人怎么可能是正直而有原则的人?得许多好评和真正的好人,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其实,两千多年前,孔老夫子就不提倡人人皆喜欢的“好人”。孔子提倡的人是:善者好之,不善者恶之。

  不久前去世的生化学家邹承鲁先生,就是一位这样的人。
  应该说明,和邹承鲁有不同意见,用客观事实正当的反对和批评他的人,并不是不善者。歪曲事实、用卑劣手段恶意攻击他的,才是不善者。

  有出色成就的科学家
  在生物化学专业上,邹承鲁有出色的成就。
  对知识的追求、对自然界的好奇、对演变规律的探索是科学家的本色。

    
 在过去一百年,多数中国科学家从事研究的机会和条件都很有限。但是,令我们敬佩和自豪的是,先辈中有相当一些人对知识有执着的热爱和追求,他们的态度、他们的精神推动了中国现代科学起步。

  而在现在条件比以前好很多的情况下,中国科技教育界存在一些戴着科学家帽子,对知识没有热情、从事科学研究为晋阶铺路的人,无助于科学精神在中国的良性发展。

    
 抗战后,邹承鲁考取留英庚款,选择生命的化学为一生追求的科学领域。他热爱科学几十年,凡遇时机允许,邹承鲁便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即使条件简陋也不为所制,即使在癌症复发后,邹承鲁仍然对学科发展、领域进展感兴趣,继续看《自然》等刊物。

    
 邹承鲁留学剑桥时期就开始有很好的研究。回国后,他首先是中国酶学高水平研究的奠基人。中国的生物化学在二、三十年代由吴宪开创,五十年代后王应睐起很大的组织领导作用。曹天钦和邹承鲁等都对发展中国的生物化学起了重要作用。他在胰岛素合成过程中的工作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胰岛素是两条链组成的多肽,A链、B链中间通过二硫键连接起来。当时有多个合成方案。其中一个是分别合成两链后,再将它们合起来。当时不知道,分开的两链,能不能合起来。

  邹承鲁、张友尚、鲁子贤、许根俊、杜雨苍负责把天然的胰岛素拆开,然后看能不能合起来,所谓拆合工作。如果天然的可以拆合,那么人工合成的也就可以,这样就可以走两链分别合成、继而连接的途径。他们拆合成功,对胰岛素合成的课题来说,不仅是一步,而且就确定了总体途径。马上排除了其它途径、比如需要合成分叉链的途径。当时分成三部分,除了拆合以外,钮经义等合成B链,汪猷、邢其毅、季爱雪等合成A链。三部分工作都必需,所以自然科学一等奖是授予三部分的人。

  中国曾经有过一个单独由钮经义得诺贝尔奖的提议。钮领导的小组合成B链,B链比A链长,后来他还帮助A链合成,对合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一直是生化所的,生化所做的贡献最多(邹当年也是生化所,而且大家公认的总组织者王应睐是生化所所长),所以选钮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相比而言,拆合工作最具原创性。单链合成用的方法没有原创性。多肽合成在五十年代已经有欧洲人得过诺贝尔奖,胰岛素单链合成过程,在方法上中国没有突破,而美国人蛋白质固相合成技术以后得奖是因为方法上创新,而且得到普遍应用。

  中国独立完成了拆合工作。不过,不是最早发表。国外做同样工作的人先发表,中国当时在大跃进年代没有及时发表。中国的产量和效率比国外的高。所以中国是独立做出拆合工作的两个研究组之一。

  拆合不仅是对合成方法重要,而且有理论意义。拆合成功等于证明蛋白质一级结构决定高级结构。诺贝尔奖后来给美国NIH的安芬森,他用尿素变性天然核酸酶A,并能复性,来证明“蛋白质一级结构决定高级结构”这个概念。如果当时把两个工作结合起来得奖,也是合理的:一个工作是天然蛋白质变性复性、一个是人工合成的双链可以合起来,两个工作相辅相成,证明同样的概念。

    
 很多人以是否得奖来评价人,甚至用是否提名来评价人,对于真正懂科学的人来说,不是隔靴搔痒、就是花边新闻。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虽然不是所有时候,但是多数时候是由一群三流科学家组成。因为它历史悠久,颁奖囊括了很多著名科学家,形成了它的声望和权威。实际上,错误从开始到现在贯穿诺贝尔奖历史。就在近五、六年,错的也不只一次。得的有错的,不得的也有错的。所以,不能单纯以得奖名单来说明某个学科哪个工作最重要。虽然得奖可以影响知名度,真正重要的研究,同行自然多数能判断。不重要的,就是得了奖,也会被同行中尊重事实的人所鄙视,虽然一般人不愿公开出来说。

  诺贝尔奖发错的频率,每十年不少于一次。二十一世纪不过六年,生物发奖有问题的就不只一次。我碰到过两次笑话。有一位不该得奖的人在中国演讲,学生提问很严,其他美国教授私下乐开了,他们不好讲的意见,中国学生提问中都体现出来了。还有一次美国一个教授得奖,他的同事和我一起开会,我提起来,她也笑说从来没有想到他会得。

    
 所以,诺贝尔奖发对时,可以用来介绍某个科学研究领域。但不是说,当委员会做出低劣的决定以后,其他人都必须认同、或需要解释委员会的行为。顺便说到,几年前,我曾经写过一个“二十一项值得得诺贝尔奖的工作”,有些人误解成我在预计谁得奖,其实,我是说什么工作值得得奖,不是预计。并不难想到有些科学家有能力运动到诺贝尔奖,可是我不觉得他们的工作值得得奖,所以我没有写在那篇短文里。就是后来他们得了,也不能使懂行的人对其学术水平的评价有所提高。

    
 不得奖,并不表明成就低于得奖的人。胰岛素是一例。中国参与做胰岛素的几位主要科学家的贡献,并不一定低于得了奖的美国科学家。

  疾呼公众道德原则的知识分子
  邹承鲁是著名科学家中少数的敢对大是大非问题公开发言的人之一。

  各行各业,华裔著名人士,很多都有爱惜羽毛的习惯,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绝不发言。或者只模糊地、空对空地讲冠冕堂皇的话。

  邹承鲁长期敢于对公众事务发言,直截了当,堂堂正正。
  他不怕卷入是非纷争,不怕降低身份,不怕各种报复,不怕流言蜚语。几十年如一日,实属难能可贵。

  他在学术界内部的人事纷争中,有些他对,有些他错,有些谈不上对错。但是那些纷争不是社会上所熟知的、有广泛影响的事件。所以要把学术界的人事政治和大是大非分开、和有社会普遍影响的事件分开。

  在邹承鲁疾呼的、对公众有影响的事件上,他都是对的。而且,在有些事件上,取得了成功。

  他仗义执言的公众事件,都依据他有判断力的事实。
  2004年,我和鲁白、邹承鲁合写了一篇有关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文章,在《自然》增刊发表的。这篇文章部分内容是建议科技政策管理和经费管理分家,将科技部升格为政策管理的总理科技办公室,而将科学经费管理交给自然科学基金。有些人认为这篇文章得罪了科技部。我和邹联系的时候并不知道,当时他正是科技部主持评审的国家最高科学奖进入最后一轮的少数几个候选人之一。(他曾两度进入最后一轮。我也是事后才从其他人那里知道。)只有他,明明知道这时做这种文章的作者对他个人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可是他根本没有犹豫,没有提过自己有什么不方便,马上同意做作者。他不为个人得失而回避张扬社会责任。能做到这样不计个人荣辱的人,在现代华人世界,还很缺乏。

    
 基因皇后事件,最早是方舟子网站发起。我听说后签了名,然后联系邹承鲁,我们共同写了一个短声明,给来采访的记者。邹承鲁的公开表态,对当时扭转中国媒体的报道倾向,起了重要作用。这是成功地击败浮夸的一个例子。

    
 核酸营养事件,虽然没有成功地使诈骗公司关门,但是事后,中国生化和分子生物学界的科学家不再有人公开为骗人的公司做广告。其中邹承鲁的作用明显。在他提议下中国生化和分子生物学学会正式立了“家规”,任何人不得以学会名义为公司作广告。

  早年的刘亚光事件、张颖清事件,近年的徐荣祥事件,都是上不得科学界台面的事情。严格地说,都不是科学界的事情,都是因为中国媒体科学素质较低,或因为有时有不懂行的官僚(有时仅仅是很小的官僚),或因为文化界本身混了一些基本学识太差、而嘴巴又太大的人,很差劲的事情,也在全国媒体上很热闹,兴师动众。邹承鲁不得不出面批评。他如果不发言,对方就更猖狂。他能不避身份,坚持发言,对低劣的噪音,有抑制作用。

  在中国文化环境欠清静的情况下,邹承鲁光明正大的表示意见,曾经有时被有些人在暗中放箭、被流言蜚语所害。争论,要以理服人。不是说邹承鲁公开批评了人,其他人就可以不择手段地攻击他。他用的是正当方式,反对他,不能用桌下手段。

  邹承鲁坚持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而仗义执言,无论具体例子当时看上去是成功、还是失败,他的言行,为净化中国学术和文化界的空气,做出了贡献。

  邹承鲁的言行,也向青年人和后代立下了一面明镜:一个关心社会公德的人,不能凡事都只顾对自己个人利益;不能因为有点专业成就,就理所应当地以保全自身既得利益为行为准则。

  中国,什么时候达到和文明古国相称的文化社会环境?
  执着追求真理的学者
  邹承鲁对人的要求比较高,特别是要求人有才能。才能有限的人,而得到不适当的声誉、职位,他会提意见。

  邹承鲁对成就要求比较高,不算是成就的,或者差劲的东西,碰到他,难免要指出。

  邹承鲁要求严格尊重事实。对自己这样,所以不贪功。我曾经搞错过一次,以为79年他发《自然》论文是国内学者第一次在《自然》发表论文。他马上向我澄清,使文章得以及时改正。

  对他人也这样严格要求,所以“得罪人”。
    
 邹承鲁反对牛满江,本来已经有公论。近年牛、或者他的支持者企图借RNA干扰现象得诺贝尔奖、邹承鲁去世来反扑。牛满江曾是美国Temple大学教授。研究发育生物学,学术上有一定水平,但是并不突出。在同辈的华人发育生物学家中,上海细胞所老所长庄孝惠的水平要高于做过科学院副院长的童第周,而童要高于牛满江。

  70年代,牛满江曾经推进中美学术交流。在特定时代,做出了一定贡献。现代青年不能理解,那个时代,童第周那些国内科学家,常被批判,扫厕所不算惩罚而是劳动。全国很多大学和研究所,没有清洁工,是老师和学生打扫。牛满江的到来,有助于改善童第周等境遇,起码少扫几次厕所。好像牛满江说的一些话上了文件或者《参考消息》,如:科学家不应该参加大扫除、费了老大的训练不应该扫厕所。而各地的大学老师、科研人员用这种话去壮胆,还常常不成功,但有个“美籍华人”在上面说些话,也是莫大的欣慰。

  他提出的RNA做诱导分子,历史证明是错的。本来也没有关系,只是不应该称为重要成果。七十年代,他和童第周联名在《中国科学》发表的论文,说可以通过注射RNA,改变鱼的形状,而且改变是可以遗传的。这个发现,最根本的在于是否能够被重复。只要能重复,那么不管当时能不能理解其理论基础,都是重要发现。当时邹承鲁反对。我在哈佛时听Gilbert的同事说过,2006年还听另外一个代表团成员说:美国一个代表团在中国访问时,诺贝尔奖得主、哈佛大学教授Walter
Gilbert等对牛所号称的发现提出尖锐的批评。可是很奇怪的是,牛满江不是通过做更多的实验,或让别人做更多的实验,在国际科学期刊来以科学事实进行科学探讨、科学辩论,而是靠在中国用行政压力、用媒体运作,令人生疑。中国的官员接见多少次、中文的媒体报道多少回,都不能改变科学事实。有这三十多年的时间,牛有经费,就应该拿出科学事实来。科学史上,不被人马上理解和认可的例子不少,都是靠科学事实来说话。我看过童第周论文集,和牛满江合作的论文很不合童的风格。童的研究一般创意不大,但是很扎实。如果要猜想,对合作论文的责任,牛为主、童为次。没听说童生前激烈为之辩护。

  邹承鲁还反对过中国一度认为是青年科学才俊的一位植物生物学研究者陈章良。陈回中国后,研究水平上不去。不知道是否因为急于求成,他在90年代远跨本行,研究了恐龙蛋的DNA。如果知道恐龙的生物特性,就会知道其DNA应该和哪些物种比较接近。如果知道古生物DNA专家如德国权威Svante
Paabo的意见,就会知道DNA保存是有限的,远古的DNA要有特殊条件,才能保存到可以做PCR的要求。陈大概当时不知道这些理论和技术的微妙,从中国的恐龙蛋样品里拿DNA做分析,以为得到了恐龙的DNA,论文好像是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人民日报》等中国媒体很快发布消息。邹承鲁主持科学院生物学部做过学术鉴定,请多个专家参加,并正式成文,说拿到的不是恐龙DNA,是污染物的DNA(大意,邹承鲁给我寄过原件)。但是,据说因为中国有机构要保护回国青年科学家代表,怕挫伤回国青年的积极性,没有公布。仿佛忘记了,邹承鲁是五十年代英国名牌大学回国青年,回中国几十年后,做出贡献,却不能对80年代回国青年提出正当学术意见。恐龙蛋事件,不一定是学术腐败,但是不严谨,使科学上不成立的结论得以迅速广泛地由中国媒体传播,也不合规范,有浮夸。陈另外卷入论文涉嫌抄袭事件,不是邹承鲁提出,是其他人在《中国科学报》发表意见。

  有个性的人
  邹承鲁是有个性、有特色的人。
  他在学术界内部的人事纷争中,有些他对,有些他错,有些谈不上对错。但是那些不是社会上所知道的、有广泛影响的事件。

  有时,一些和他无关的事情,张冠李戴,怪罪到他头上了。如袁隆平没有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有人根据邹当时是生物学部主任委员而认为是邹压制袁。邹虽然是生物学部主任委员,但是他没有参与讨论袁隆平的院士评选。据说袁隆平在科学院评选过程中,主要阻力是农学界,他的讨论没有出过农学组,所以没有到生物学部层面讨论。

  上海生化所的李载平先生,从五十年代起重视核酸研究,是中国较早开始分子生物学的先驱。他没有评上科学院院士,最后是工程院院士。有些人怪罪邹承鲁。据并非邹承鲁学生、而且和两人都熟的人说,压李的人并不是邹,而是上海的科学家。

  在中国文化环境中,邹承鲁为正事提意见,有些人不能区分,用不上台面的事来反击、打压他。邹反对有些人做院士,不一定他都对,可以说有时他不对。但是他有权利以学术理由来辩论。

  邹候选国家最高科学奖的时候,有人用手机送短信说,百岁老人反对。没有直接证据说明是百岁老人反对,还是有人用老人做借口。背后的起因,是邹承鲁在科学界提意见,确实得罪了人。

  百岁老人为中国科学发展起了作用。但是,和他同辈的人,如生理的冯德培、生化的王应睐比,其学术不很突出,可以说水平有相当差距。我第一次到他创立的研究所参观时,被带到成果展览室,看到介绍他做“细胞重建”,就提出这不妥当。我在美国约二十年研究的是神经发育,对早期发育涉猎不少。五十年代,做这方面的尝试是有道理的,但是多少年以后仍然说取得了成就,就不妥当。其实,这不妥当,就包括后人一看就知道“成就”有限。我提这个问题的时候,并不知道邹承鲁因为以前提过类似问题,而因此搞僵了人事关系。这是我们异口同声的一个例子。或许因为时过境迁,我没有受到任何责难,但是当年邹承鲁在他手下工作,就不好受了。当然,我现在这样写下来,也不是幼稚到以为没有人会来责怪我。但是,如果不写出来,不懂发育生物的人,有些可能以为邹承鲁没有缘由地不满他。据说邹承鲁说过他在国内多年研究不多,很少发表论文,这个情况,大家可以查文献,看邹说的对不对,不用其他人说明。

  以学术理由反对邹承鲁得奖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企图把其它纷争捅到国家部委的正式讨论,实在是有辱斯文。如果用人事纷争、而不是学术成就本身来讨论诺贝尔奖,不知道有多少人要失去诺贝尔奖。

      
  后记
  在2006年出席著名生化学家邹承鲁先生葬礼之前,我只出席过一次葬礼:那是几年前华盛顿大学同事、美国发育神经生物学之父Victor
Hamburger去世。我觉得他们有一些共同之处,都比较高龄,一生都追求有意义的人生。Hamburger葬礼上,我印象很深的是他的女儿要大家不用悲哀,鼓励大家讲101岁老人的趣事。我认为,83岁高龄邹承鲁先生,有丰富的人生,悼念也可以不仅悲哀。

    
 我以前写过两篇纪念文章,一篇关于神经生理学家冯德培先生,一篇是神经药理学家邹岗先生。悼念冯先生的文章也是我95年以来中文写作的开始。两篇文章都循常规,写可歌可泣部分。我后来记得读过原《自然》主编John
Maddox的一篇书评,他批评书以一边倒的方式描写已故的主角,他认为如果主角有知,都不会同意:太单调乏味了。

    
 所以,我试图换一个写法,这不是说换文字的运用,而是内容。我知道自己中文写作“有特色”,主要是中文运用不规范,有自己翻译自己的痕迹,所以自知文字功底弱,只能祈求内容不同样的弱、至少能诚恳地表达。有些事情,我问过持正反两方面意见的人,不全之处,责任自然还在我自己。

  2007年2月1日洛杉矶至芝加哥途中完成
  2007年4月发表于《科学文化评论》第4第2期38-45页

(XYS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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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评北京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9篇)

31 05 2007年
法院不裁判学术争议才有学术自由

志灵
《检察日报》2007年05月30日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在于法院认定,在整篇访谈中,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而在法律上,名誉侵权案件,要么由侮辱言论而起,要么因诽谤用语而生,既然当事人的批评言论并没有达到侮辱或者诽谤的程度,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名誉侵权。

   
不过,法院从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入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的仅仅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其实在这一案件的判决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宏大的价值判断命题,即作为知名的公众人物,应当对学术批评保持一定的容忍度。这正如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写到的那样,“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也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法院的判决理由也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即法院在学术争议面前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和谨慎性,不对当事人的学术成就进行法律评判。事实上,法院对于此类学术争议关注的焦点只能是,当事人在进行学术争议时,是否恪守了必须尊重对方人格尊严的基本论辩规则,即当事人是否存在由“实际恶意”所主导的侮辱、诽谤用语,而这与其说是学术争议问题,倒不如说是凑巧以学术争议为载体的普通民事纠纷。

    
法院之所以不裁判学术争议,不仅仅因为学术问题属于专业问题,拥有司法裁判权的法官和普通公众一样都是“门外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强行介入裁判只会是“致命的自负”;更为关键的是,学术批评的大量存在恰恰是学术繁荣和学术进步最直接的动力。很难想象,在一个批评言论动辄因名誉侵权得咎的学术环境中,学术凭什么进步,恐怕整个学术界都弥漫着歌功颂德之声。在一片歌舞升平之中,学术界非但缺少进步的资本和动力,还会滋生太多的“学术霸权”。

    
学术问题和公共政策一样,向来奉行的是一个简单而朴素的真理——真理不辩不明。而学术辩论能够蔚然成风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学术争辩不会让当事人“因言得咎”。所以说,除非当事人存在侮辱或者诽谤对方的故意,任何的批评言论,哪怕是过激的批评言论,都要被学术自由所蕴涵的巨大的价值理念所包容。当然,这种包容并不能由学术自由自行实现,还需要学术之外的权力,尤其是可以以名誉侵权为由介入学术争议的司法权,对学术争议保持不能而且不愿裁判的谦抑性。

    
完全不用担心司法不裁判学术争议可能导致的“学术混乱”,因为学术自治完全可以在学术的范畴内妥善解决好自身的争议,反倒是司法权的越俎代庖显得不伦不类而且适得其反。另外,任何学术自由之下的学术争议都是有限度的,正如自由和权利不能被滥用一样,一旦学术争议成为人身攻击或者造谣中伤的幌子时,法院当然有权以名誉侵权为由进行司法裁判,但显然的是,法院裁判的并非真正的学术争议。

(XYS20070531)

候选院士状告方舟子败诉的启示

魏文彪
2007年0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5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汤姆网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中,方舟子虽然使用了诸如‘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种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言辞,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用语。”(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的这一判词给人以这样的启示,即在对人物进行评价或舆论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夹带一些带有主观性的用语,也可能会令被评价或监督者感到刺耳,但只要没到足以损伤其人格尊严的程度,就不应当被判定侵权、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正常的人物评价与舆论监督工作就会无法开展。

  法院还认为,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尽管“名人也是人”,但是公众人物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奢求与普通人相等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则社会对他们的监督工作就可能很难进行,甚至可能使得他们因此而逃脱社会的监督,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应该有所受限,这是社会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其实,在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公众人物主张名誉权还受到被告须有“主观恶意”条件的制约,而且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还须由原告负责举证,否则即可能败诉。

  除在不同领域存在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之外,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同样应当适度受限。民众与新闻媒体对其进行监督乃至于批评,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之所必需。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一案的判词,其实也适用于类似的政府官员诉民众与媒体正常监督侵权的案件。近来少数政府官员将正常开展监督及反映情况的公民及媒体诉诸公堂,却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显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利于正常舆论监督的开展,不利于制约官员权力氛围与力量的形成。

  对于公民批评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应当发挥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只有法律与司法机关能做公众与媒体正常监督活动的坚强后盾,积极而有益的社会监督才能成为制约权力与名气滥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呵护。这是肖传国状告方舟子败诉给人们最大的启示和借鉴。

(XYS20070531)

  北京一中院对肖诉方案的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陶世龙

  从中国法院网讯得悉,
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侵犯了他名誉,涉讼已久,本来是私人间的民事纠纷,但甚为海内外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两个有普遍意义的原则问题。

  一是学术上是非的辨别和水平高低的评价,是否该由法院来处理。

  二是作为新闻报道或公民相互指责的言论,构成侵犯名誉的边界在何处。

  虽然公认学术争端应由学界自己去解决,或者如俗话所说笔墨官司笔墨打,但这类案件也已不止一次发生。因文字中被认为有诽谤之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者相当多,被告主要是记者和作家,而且通常是败诉。原告多为有权有钱者,而被告一方多处于弱势,应是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有人发动恶讼居然得手后,更使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如履薄冰,惟恐有失,谨小慎微,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受削弱。

  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把这两个问题都明确了。

  “一中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本是学界的共识,现在由北京一中院从法理上明确,有此案例,将大大有利于学界建立正常的秩序。盖学术争论可以使双方都能得到提高,推动学术的发展,而如打官司,为了自己胜诉,也会去深文周纳,在语言文字上下工夫,悖离科学是事实之学,何能进步。

  再是不仅讲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一面,而且强调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特别指出,“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这就使处于弱势的公民得到说话的权利。

  何为法律许可的范围,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使用词语的性质也作了评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在我国尚无新闻法的情况下,本案作为实例和法官的阐释,将能使公民特别是新闻工作者言论自由和监督作用有所保障。在当前各种不正之风盛行,贪污、腐败、渎职等行为还在层出不穷的现实条件下,尤有积极意义。当然这是一审,原告还会上诉,但无论具体结果如何,如有差别只能是在法官掌握的尺度上,而原则是无从改变的。因此我要说这次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2007年5月30日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

(XYS20070531)

  方舟子的打假人生以及科学和人类价值

  王鸿飞的博客

  Win some, lose some,这正是方舟子的打假人生。
  作为温和道义派,我对今天看到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并未构成诽谤”的新闻感到很高兴。

  法院的结论是:
  “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作出了驳回肖传国诉求的一审判决。”

  报道详情请见中国法院网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5/28/248607.shtml
  法院驳回此案意义非凡
  此案意义非凡,不是因为方舟子赢了,肖传国教授输了,而是因为法院决定驳回此案非常明智。

  如果让这种对方舟子在某个媒体上的公开个人言论的诉讼扩展下去,那么所有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媒体都尽快关门算了。这个判决表明,法院明白,起码北京的这个法院明白,保障正常的个人和媒体上的公众舆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所有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媒体都应该对这个判决感到满意,因为他们是以报道和维护公众舆论为生的。

  这个判决也会鞭策方舟子将来更好地选择他的言辞和方式,建设性地将打假和维护学术公义的事业继续进行下去。有这样不是一边倒的判决,大家干嘛要担心方舟子会打假过度,误伤及好人。其实有时候误伤几个好人也是正常的,至少我个人不在乎被误伤几下。愿意“诽谤”我的人去“诽谤”就好了,我相信我的同事、朋友乃至公众的基本判断力和常识。

  给肖传国教授的忠告
  作为一个旁观者,这里冒昧给肖传国教授及其支持者一点忠告。反正也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肖传国教授可能真认为方舟子公开的个人言论影响了他当选中科院院士。按照常识我们应该知道这肯定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被方舟子批评和“揭露”过而一开始没有当上院士,后来又当选上院士的人又不是没有过。可见方舟子的批评对是否选上院士本来就没有那么大的作用。肖教授最明智的选择是对方舟子的批评有则改之,无责加勉,继续做为人民服务的白衣天使,否则大家会认为他真可能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如果他坚持认为是方舟子影响了他当选院士,他其实是不相信他申请院士的那个学部的所有院士的起码判断水平,如果真是这样,难道还不说明他自己判断力可能有问题?

  要想当院士,对现有的院士行事的原则要有点起码的信心才对。如果以为现有的院士大部分都是没有判断力的傻瓜,还混进去当院士干什么?

  我的一位老师,几次都差一点选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前几天聊天时他还给我说,他觉得自己没选上院士也属自然,因为很多原因,自己本来就是可上可下的。但无论如何,他对学术界同行对他学术和为人的基本认可感到满意。在某种程度上别人可能认为这只是他给自己找的一种自我安慰。

  不过有些人连这点安慰都得不到,是不是太惨了点?
  为什么要害怕方舟子?
  科学的价值在于促进人类的普遍价值。
  最近有好几本书在给Newton的对手Robert
Hooke翻案。其中最近的一本是Lisa Jardine的The Curious Life of Robert
Hooke:The Man Who Measured London,出版于2003年。
  该书在Amazon上的链接:http://www.amazon.com/Curious-Life-Robert-Hooke-Measured/dp/006053897X

  Lisa Jardine(1944- )是Jacob Bronowski的女儿。Jacob
Bronowski(1908-1974)才是真正的科学文化人,他的著作已经影响了几代人,包括Science
and Human Value,以及1973年BBC的电视系列节目The Ascent of
Man。他的女儿Lisa女承父业,是伦敦大学Queen
mary学院的文艺复兴研究的教授,颇有影响的科学人文学者。
  Lisa
Jardine的网页:http://www.livesandletters.ac.uk/contacts/lisa.html

  Wiki上关于Jacob
Bronowski的介绍:http://en.wikipedia.org/wiki/Jacob_Bronowski
  YouTube上Jacob Bronowski的电视节目The Ascent of Man片断: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mIfatdNqB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2p9By0qXms
  Lisa在这本著作中力图恢复历史上Robert
Hooke作为科学家,皇家学会的早期守护者,引力理论的早期研究者和London城的建设者的历史地位。她还不遗余力地找到了据信是唯一现存的一幅Robert
Hooke画像。
  虽然Hooke死后被Newton及其支持者有意无意地压制,以至于Newton的光辉曾经掩盖了Hooke的成就长达近三百年之久,但是作为真正的科学家和促进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者,历史还是要出来为他主持公道。

  所以,为什么要害怕方舟子呢?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2535

(XYS20070531)

我倒是希望肖传国上诉

者耘

  方舟子终于赢了一场官司,支持方舟子的读者自然觉得高兴,甚至有一种“幸福
感”。方舟子打假的官司已经不再是“他们之间的私人恩怨”,演变成了学术腐败和
反学术腐败之争。而方舟子和西安翻译学院的官司,也变成虚假宣传和反虚假宣传
两个阵营的对抗。
  有意思的是,肖传国究竟有没有学术腐败或学术不良行为?西安翻译学院有哪些虚
假宣传?至今没有对口的权威部门进行签定,而是去找了法官。更有意思的是,西
安和武汉的法官“依法管天下事”,基本上是在玩文字游戏,比如帮助学术届对“国
际期刊”进行重新定义,或者是“五十州教育联盟存在,所以宣传就不是虚假的”,
类似于“白马非马”的文字逻辑游戏。同在共和国的蓝天下,是西安和武汉的法官努
力维护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学术尊严,还是北京的法官保护言论和新闻监督自由。何
不让民众做一次听审团,对人民的法官做出的判断进行评判。
  在学术和教育领域,很少有案件如此引发关注。因此,不妨把“方肖案件”、“西翻
案件”当作一个试金石。面对可能有些偏激但仍在合理范畴内的抨击和批评,决策
者们和学术届精英是否能够容忍并善纳谏言?面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和不实之
辞,决策者和民众能否明明白白?新语丝的批评是必要的社会监督还是破坏和谐社
会的建设?我们不必为西安和武汉地区法官一些莫名其妙的判词而愤怒,我们欣慰
于北京法官的宣判但不必兴奋。关键是,他们当中谁是大多数?决策者、法律、学
术同仁、民众、新闻媒体的主流站在哪里?目前比分2:1,方舟子暂时落后。所以
肖传国还必须上诉。
  这些有趣的案件似乎重演了国人近百年的心路旅程。曾经国在山河破,烙下了“崇
洋媚外”的病根(对丁西安翻译学院来说,五十州教育联盟的排名比教育部发言人
的答记者问重要);曾经“放过卫星”(想想“东方哈佛”);曾经文攻武斗(看一下
丁祖怡的博客、西译风采的网站和肖传国的公开信);……..
  这一场戏已然开幕,何不继续演完?肖传国还在申报中科院院士、西翻仍在努力创
建“东方哈佛”、决策者在沉默、新闻媒体在观望、更多的看客漠然……..

(XYS20070531)

  “看”这几场官司

  黔中盐

  读新语丝,看打官司,也是幸事;读判决书文本,界定相关名词,也是学习;作者剽窃皆人指责,法官乱抄成了文书,也是奇闻。这是近些时看新语丝的体会。说一说这几场官司吧。

  1.   
首开场的可能是候选院士了。读了这个判决文书,解决了困扰我几十年的关于“国际期刊”和“国际大奖”的定义,真的感谢武汉的诸级法院,为全中国的学术界用法律程序规定了什么叫做国际学术期刊。现在我才知道原来我的数十篇文章都是国际期刊!!!方舟子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知道什么叫“国际期刊”!,也不懂得什么是“国际大奖”!通过这场官司,如果可能望方舟子尽可能搞懂这些相关定义!

  2.   
接着应该是“八卦宇宙”论了。法院界定了全国国人用词的定义。方舟子等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懂“八卦宇宙”,不知道科学是“相对的”,不知道有些词该用还是不该用,所以,我劝告方舟子,如果有人或者媒体找你讲演或者什么的,把你要讲的用词先送到该法院备案并以法律判决文书的形式,这样你就按文本照宣,不会再有官司了。

  3.   
接下来是美国“五十州”“最受尊敬”的民办大学了。方舟子等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知道小人“什么都可以做出来”!中国最著名的大学校长之一是需要拿人家的屁股当自己的脸的,这点小把戏谁让你方舟子说出来了?假新闻也好,广告也好,又没有让你掏钱,你起什么哄?实际上方舟子根本不需要应诉,要告让他告教育部去或新华社!

  4.   
最近的这场官司,我看不是方舟子胜诉了,是法官“懒得”和“不负责任”!北京一中院的法官本应该学习一下武汉、西安的法官,但是他们就是合理运用法律,“不负责任”的一推了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敢肯定,这样的法官在武汉和西安肯定吃不开!

  柳暗花明又一村,本人历来不认为舆论监督的决定性作用,有作用,但不大。武汉西安的法官没有受舆论的监督?为什么还是“歪嘴和尚”?方舟子用互联网资料不是可靠证据,为什么肖也是互联网资料就可以打赢官司?而且是双赢(一审、二审,不是双方)!西安法院不受舆论监督?为什么不敢审教育部和新华社!为什么不去落实“五十州”存在与性质?为什么葫芦僧判葫芦案?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是法官素质的真正体现,光明正大的法律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真正体现!

(XYS20070531)

  终于看到了公正的判决

  周光达
  (zhouguangda.tianyablog.com)

  一
  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方是民)名誉侵权案进行宣判,判决方舟子并未侵权。判决书称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法院认为方是民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

  另外方是民就肖传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宣判书认为论文数量与质量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方是民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

  关于对“肖氏反射弧”,法院认为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法院认为,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法院驳回肖传国的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已由肖传国负担。

  二
  方舟子在武汉和西安连遭枉法错判之后,我们终于在北京看到了公正的判决。其意义远超过宣判本身。它在当今法学界和学术界可以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

  细想想,那一两个匿名的、躲在阴暗角落里只会漫骂和动不动就会给别人上纲上线的丁西翻们,你们既然如此,又有什么资格来评论别人的名誉权受没受到侵害。现在都不敢公开自己的真名,当正义清算你们的时候,恐怕早已溜之大吉了吧。我是从你们才知道西翻的,才知道西翻是个“著名的大学”,有个“著名的校长”,还有那个一想就让我起鸡皮疙瘩的“东方哈佛”。同样作为公众人物,这回该是“著名的校长”认真反省一下的时候了。

  相比之下,我倒觉得肖传国还算一条汉子,起码他敢作敢当。我曾说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律的腐败害了他。海内外知识分子的公开信是一付清醒剂。现在,公正的判决对肖传国更是一付良药。你不也表示过支持方舟子的学术打假吗?好了,不要再上诉了。聪明的人决不老是重复地犯着同一个错误。回到科研和临床中去吧,埋头若干年,等待着你的好消息。我一直在想,方舟子反对学术腐败功劳挺大,会不会自满呢?会不会遭捧杀?面对各种挫折和攻击,会不会被击垮呢?他一再表示,学术打假,有打错的就立即纠正。官司缠身,他依然从容地写科普文章,发表著作,主持网站,参加反对伪科学的辩论,继续反对学术腐败。支持方舟子的海内外知识分子都感到欣慰。反对学术腐败的斗争不管以后会有多么曲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光明。

  本案并非复杂的案例,武汉和西安的法院在进行错判的时候,考虑没考虑它对法学界、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后果?难道枉法办案就是你们的职业道德?在面对连续错判的案例而学界普遍失语的时候,16位香港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科学诉讼须听专家意见。这可以有效抵制科学诉讼中的枉法办案。

  看来,牛不是吹的。还是香港人大代表的水平高啊。

(XYS20070531)

  方诉野鹤案VS肖诉方案

  作者:苏西坡

  象某些人那样,俺也把方舟子在北京中院两个官司作个比较。两个官司的起因都是负面言论。

  野鹤说方舟子的话:
  “假洋鬼子”、“洋奴气十足”、“挂羊头卖狗肉式地乘火打劫”、

  “造反派阴魂不散、权势情节沉渣泛起”、
  “江湖骗子”、“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如丧考妣”、

  “丧失理性、逮谁咬谁”、“胡搅蛮缠”、“丧失理智”、
  “死不认帐、恐吓谩骂”、“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
  “纠缠扭曲的无赖相”
  方舟子说肖传国的话:
  “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
  “论文,数量少得可怜”,“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

  “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鲜明对比。前者是谩骂,是侮辱人格。后者是质疑,是陈述观点。方舟子两个官司都赢了不是很正常吗?

  俺一直认为,这类名誉权案子,只要被告的言论“可能”是根据当时对被告available的信息正常演绎得来,原告就不应胜诉。要想否定这个“可能”对原告来说是很难的,所以原告胜诉门坎很高。

  方舟子说肖传国的话都有具体的信息出处,这些根据已提交给了法庭。即使肖传国事后补充更多信息证明方舟子所述不够准确也不应影响官司结果。

  相反,野鹤说方舟子的话大都是无法提供任何出处的大批判用语,显然是被告自己造的,只能被告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的唯一职责是解释法律。不是生活中什么事都需要法律裁判。当看到一个案子涉及学术内容,又明显有人各执一词时,就应避免过度介入。方说肖的那些话属于这种情况。野鹤说方舟子的那些话则不属于这种情况。北京法官的简明态度看上去很专业。而成都那个法官把自己的“思想”写一篇中学生式的散文是可笑的。

(XYS20070531)

  法院之间涉及某案件的公函是向当事人公开的

  作者:天地良心

  新语丝公布的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后边附上了案件由西城区法院移送过来的移转函,被丁某人的博客反复指控为这是法院枉法的证据,它认为这是内部秘密文件,你方舟子怎么搞到的,其中肯定有鬼。这种毫无依据的乱咬一气、曲解法律的做法是这些人的一贯做法,本来不值得一驳;但今天它在一篇文章中说连武汉法院的法官们都注意到这个事件了,我就奇怪了:你是法官,难道你不知道法院之间涉及某案件的公函是向当事人公开的吗?!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法院必须主动交给当事人的。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调取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涉及案件的有关鉴定,勘验结果,法院间的公函,法官对事务性问题的决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法庭记录……

  也就是说,肖教授在庭上讲了什么话,证据内容是什么,在庭上提了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受到法庭拒绝等事项,方舟子的律师都可以一并从法院的记录上调取获得,更何况一份本来就对公众公开的公文?!方舟子拿到这份公函,你肖教授也可以让律师去拿呀,这可是“内部文件”,值钱得很,不拿不就亏了吗?

  法院间为解决某一案件的公函其实不光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调取,法院也可以主动公布。在此,我就向肖教授和丁尊敬们免费送一批在网上可以找到的“机密”“内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业干及第三人深华工贸总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增城县支行银行存款纠纷案应中止诉讼并将陈玉中等人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问题的函》(199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诉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华美商业公司购销煤炭合同纠纷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函》(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三条乳胶生产线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的复函》(1960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1日,[2005]民四他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1月24日
[2005] 民四他宇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2006年1月23日
[2005]民四他字第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年12月1日
[2005]民四他字第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2005年8月3日
法函[2005]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20O2年10月8日
(200①)执协字第50号)
  看清楚了,有的公函就是湖北省高院和陕西省高院公布的。先提供这么多,不知道够不够?

(XYS20070531)

 



“赛先生”遭遇无厘头煽情

31 05 2007年
   偶然读到一位中国著名电视记者的网上日志,提到她在飞机上偶遇国内一位领导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研究员,主动向她介绍自己是如何从“狂热的技术论者”变成相信“每一项技术的背后都是生命”,甚至怀疑自己从事的干细胞研究“到底是在拯救人类还是毁灭人类,人类的文明轮回是不是与此有关,狮身人面像难道不可能是上一次克隆人的遗迹?”

   
据说这一戏剧性的变化源于他在2003年去香港演讲时,被一位佛教徒“生命到底从何时起算?”的提问给问住了。而其实他是清楚的,“一个14天的胚胎细胞,就会有神经系统的反应,就能够感知光与热”,以后甚至感到从克隆羊的“眼神里是可以看见人的眼神的”,从此让一位科研人员变得和相信“史前文明”的中学生一样富于幻想、像传教士一样充满向陌生人布道的激情,而这种幻想和激情还感染了这位记者,启发了她的节目制作,再传给无数的观众和读者。

   
其实这位科研人员自己是很不清楚的。在专业的问题上此人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一个14天的胚胎的细胞刚刚开始分化形成三个胚层,神经系统还没有出现,是不可能有什么神经系统的反应的(要再过大约1周,神经系统的原始组织才开始出现)。何况,人的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材料用的是5天的胚胎,只是一团针尖大小、没有分化的细胞。除了狂热的宗教人士和对人的胚胎发育过程一无所知的人,没有谁会认为那样的一团没分化、没感觉的细胞是一个人。

   
而且,这些用来从事干细胞研究的胚胎本来就是要扔掉的。在进行体外受精(也就是产生所谓“试管婴儿”)时,医生一般会同时对8、9个卵子进行受精,从中挑选看上去最好的受精卵移植入母体,剩余的胚胎则会被扔掉。全世界至少已有几十万个这样的胚胎被扔掉了。我从没有见到有人指责这种做法。但是在科学家对这些本来要被扔掉的胚胎“废物利用”,用它们来从事能造福人类的干细胞研究时,却突然有人要来提醒大家这些胚胎也是“有生命的”,用它们做研究是不道德、不人道的。滑稽之余,未免让人觉得伪善。

   
这场争论本来主要发生在美国,是在科学界与宗教界中的保守派之间展开的,全世界都在看美国的笑话。但是美国最极端保守的观点进入中国后也能够被当成最先进的思想,被中国文化人当成傲人的资本和教育大众的指南。中国的科研少了宗教的干预,这本是一大幸事,却有科研人员以错误的专业认识和离奇的幻想作茧自缚,又有媒体人士跟着拼命地煽情,似乎能把无生命的煽成有生命的,不是人的煽成人的。至于大众是否因此会对新的科技产生误解,中国科学的发展是否会因此受到阻碍,那是不在考虑之列的。反正,说几句科技的坏话,表达一下对科技的疑虑,以显示自己特高明、特人文、特上层次,这在中国已成为时髦。即使这么说的人其实对科学一无所知,即使犯了低级的科学常识错误,也不觉得有什么丢脸的,反而理直气壮得很。

   
欢迎“德先生”和“赛先生”的口号已经喊了快一百年了,而两位先生的处境都不算妙。从某种程度上说,“赛先生”的遭遇还要糟糕。要当“赛先生”的门徒是有门槛的,需要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精神,能胜任的本来就不多。还要忍受种种的污蔑和刁难,说你在搞“科学迷信”、“科学主义”呀,“中了科学的毒”哇,质问你怎么光讲“赛先生”不讲“德先生”呢,见你受点挫折还要幸灾乐祸地嘲笑道:难道你不知道“德先生”和“赛先生”是缺一不可的,所以光讲“赛先生”是没有意义的,不受欢迎是活该了。

   
而那些只讲“德先生”不讲“赛先生”甚至还要公开批评“赛先生”的人,就见不到有人也去这么教训一下了。自诩为“德先生”的门徒仿佛就占据了道德高位,就有了天然的正确,甚而觉得可以来指导“赛先生”应该如何如何了。“赛先生”的门槛本来比较高,结果反而被看成了低层次,谁都可以去假冒它、批评它、羞辱它,借以表示自己得了“德先生”真传,很人文、很人性、很高尚。摆出了这样的姿态,即使是信口开河也成了很上层次了,美其名曰“公众的智慧”。

2007.5.28.

(《中国青年报》2007.5.30.)

(XYS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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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大师”成了谣言大师

30 05 2007年
   
看了“风水大师”王济权在其博客和几个网站上刊登的这篇文章,不由又对“风水大师”增添了几分敬畏。常人造谣,往往用化名,这样万一被揭穿,也能保住一张脸皮。或者等时隔多日大家记忆模糊了再来造,才容易蒙混过去。像这样才隔了几天,就敢以真实身份真实姓名出来散布谣言的,倒是罕见得很,可见“风水大师”万不可以常人视之。幸好司马南并非只身前往,还有我自始至终陪伴,又幸好在获悉揭露录制取消后我们还去找南京电视台的领导“兴师问罪”,有多人在场,否则这出“风水大师”背后作梗封杀的节目录制,竟成了司马南临阵脱逃,岂不是被人涮了还要替人买单呢?“许雪儿”的名字,是我们回京后才从搜房网的报道知道的,我们在南京时只被告知对手是南京大学国学院的副教授,似乎并非这位号称“历经3000场的魔鬼教练”,网上搜索,并没有找出几个与这位“魔鬼教练”有关的网页,可以说是无名小卒,还能吓得住司马大侠?王济权自称“师承皇极风水一代宗师易缘先生为师”(“师承……为师”,这位中国国学研究所研究员的文字功力果然不凡),不知又师承了哪个谣言一代宗师为师?“现为北京大学房产中心风水客座教授,北大资源学院房产策划易经教授”,莫非北京大学还有谣言教授?这倒是一项宝贵的“资源”。

附:
司马南与许雪儿南京电视台辩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

作者:王济权
http://blog.focus.cn/group/blogforum_detail.php?blog_id=2189471&msg_id=84692671

 
南京电视台原定于2007年5月25日,由许雪儿和司马南在南京电视台就”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共同讨论。

 
司马南下榻南京后,随意一问对手资料,乃亚洲特训专家历经3000场的魔鬼教练,因时事对己不利,思后提出有要事回京,本次活动取消。故本次活动不战而胜,大快人心也!

 
我曾亲自对许雪儿讲过:1、我们可以现场为嘉宾断风水,让所有嘉宾证实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事实胜于雄辩;2、完全按我们的要求设计建造一处房子,司马南如果敢入住一年以上,而安然无恙的话,我们就承认风水是迷信

王济权简介:
师承皇极风水一代宗师易缘先生为师,并成为入室弟子,深得真传。
现为北京大学房产中心风水客座教授,北大资源学院房产策划易经教授,中国建筑风水应用研究院副院长,香港古皇极堪舆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国学院易经风水教授,中国国学研究所易学研究员,中国张良学会副秘书长,新加坡易经学院风水首席主讲师,并同时担任国内外多家房地产公司的长期顾问。多次应邀参加国际性易学交流大会并发表独到讲演!



网人评北京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9篇)

30 05 2007年
  法律职业其实是良心活
  ——写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后

  作者:天地良心

  今天浏览新语丝,看到了这份判决书,觉得有点花了眼。这有点象是哪个美国地区法院的裁决书,怎么在中国的法院里出现了?仔细想想倒也释然,法律职业原本就是良心活,凭什么中国的法官就作不出这样的判决!在此,我不想对判决书上的三位法官所具有的足够的法律修养进行评判,因为自己的知识很有限;我只是由衷地感叹:这是一份本着良心作出的判决,这是一份能够为善良的人们读懂的判决!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重大影响,将此案移送给一中院,并由后者审理和作出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确认案件是否重大,是否必须移送。法院确认此案影响重大并予以移送完全符合人们的常识。同样的道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决定依职权对事实予以查证;但是,我们看到有的案子中法院对此做得不够,法官认为既然自己有权决定,就决定不予查实,使得案子在事实不清(实际上可以查清,也应当查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糊涂判决。对比之下,北京市的这两个法院在移送管辖的自由裁量问题上做得非常完善,值得有的法院借鉴。

  2.关于名誉侵权的实体争议认定问题,我把本判决与美国、英国、德国等地的一些典型判决比较了一下,发现有几个“巧合”之处:(1)法律依据,都是“公民言论自由”。人人都可以行使学术监督、批评、评论权,通过媒体学术打假不存在公、私有别。(2)学术评论自由,言辞的对错应由当事人自行辩论,由公众自由评判,由学术界自行取舍,法院不作是非决断。(3)过激言词在学术争论上是难免的,法院一般不禁止。学术争论不可能是一团和气,互相指责本是学术批评的题中之义。批评对方绝对不可能用褒义词的,即使有的话也是“讽刺语”。使用贬义词的目的如是为了说明揭露、批判对方的目的,就应允许。不是为了批评,纯粹是为了攻击对方而谩骂的,则有所不妥。(4)构成名誉侵权,被告方必须有重大过错。如果被告“无感而发”,亦即毫无事实线索而评论贬低他人,则推定有过错。被告“有感而发”,即使自己的感观与别人有所不同,也属于学术上的百家争鸣。被告发出评论的依据,可以是亲手所得或是道听途说所获均可,不需要查实。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聊天、评论,绝大多数都不是依据自己亲自查实的事实,如果将这些都定为名誉侵权,不符合生活常识,这种官司也打不完。

  北京市一中院这个判决在学术上是中立的。法院没有说被告说得对,也没有说原告说得对。在肖教授学术成果的问题上,法院克制自己,没有作出任何审查和评论,甚至都不予任何理会。讼争所指向的学术质量问题,学术界舆论自有公论,不属于法官判断的范围。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是清高的,即使自己有对学术的判断,但对这个问题在审判中将不屑一顾!

  在肖教授是好教授还是庸教授的问题上,本判决并没有给任何定论,也没有给任何一方洗刷“冤情”。我想,在西安翻译学院是名至实归或是虚假宣传的问题上,有关法院也没必要给个定论;新语丝和西安翻译学院谁冤枉了谁,也自有公众评判,法院不需为任何一方洗刷“冤情”。

  当北京市的三位法官,没有在判决书中炫耀自己有多少法律知识,甚至认为自己在讼争的学术问题上一窍不通,却用自己的良心和朴实的语言向我们宣读出这样一份简单的判决时,有关法院的汉子们,请以你们的良心,让我们再一次感动:中国有法律、有正义、有良知;法制并不是美国人、英国人、德国人的专利!

(XYS20070529)

  一次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胜利

  作者:Hirsch

  方舟子终于赢了一次。这迟来的胜诉,其意义绝不仅仅是赢了一场官司,而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众明确传达了下面两点信息:

  1)“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法律不应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案件。特别是在科学学术领域,所谓事实真相通常是不能靠法理来判断的。试图用法律来评判什么是“国际期刊”、什么是大奖、什么是“国际公认”是不可能的,甚至可能象武汉法院那样贻笑大方。

  2)“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这个案子是方舟子和汤姆网被控“诽谤”的官司,推广来看是如何界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官司。原告作为中科院院士候选人,中科院公布其名字及有关信息以获得公众的监督。那么,被告作为一个公民和一个网站,就可以用自己获得的信息对其院士资格发表评论。如果有从公开途径无法获得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评论有误,那么被告有澄清事实的义务,但绝对构不成诽谤。这一点对“舆论监督”是生死攸关的。媒体对某人某事发表评论时,通常只能就可以获得的、有“可靠”来源的信息来报道或评论。特别是对“公众人物”的评论,媒体肯定不能获得全面的个人信息,难道这样就不能发表评论了吗?原告在作为院士候选人之时就已经成为公众人物,那么媒体就可以用目前可以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品头论足。只要没有虚构,捏造事实,或恶意筛选曲解事实,那么就不能定为诽谤。否则,舆论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

  非常高兴地看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也非常希望这次判决能被推而广之,成为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在此,我真心地感谢办案法官。你们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正义,维护了言论自由,也维护了中国萌芽中的舆论监督。你们的判决让我以我是个北京人而自豪。

(XYS20070529)

科学发展观终于小胜一遭
——肖V方案二审质量谈(II)

作者:zhexuezai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判肖传国败诉一事宣告了科学发展观小胜一遭,且判词明确简约、陈述精准得当、堪称我国建国以来少有的司法文献精品。是中国的法制史上的不朽篇章。

  然而我对此的感受仅是在绝望时领会到些许希望,而且对于此案的审理人员和方先生的安全有了很多的担心。怕有如社会脊梁的他们遭遇各种不测,原因如下:

  科学地认知事物对特定个人来说比较容易办得到,但对于一个有着在封建伦常中浸淫几千年的巨大群体的中国社会,就会面临几乎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如鲁迅在1933年所精辟论述的那样,人群“好像一盘散沙...而且每一粒都是皇帝”又因为“官僚虽然依靠朝廷,却并不忠于朝廷,吏役虽然依靠衙署,却并不爱护衙署”“都是自私自利的沙,可以肥己时就肥己”,即便是最高当局“下一个清廉的命令”他们“是决不听的,对付的方法有”得是。不管是刘禹锡、王安石、康有为、光绪帝等改良倡导者也好,还是墨子、庄周、王阴阳、鲁迅、马寅初等先进思想的知识分子所提出的革命性变化也好,都难以避免失败的厄运,作为少数例外之一的如五四之后的白话语体胜利,解放以后的文字改革成功,妇女权益改善,不过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孤立子,并非普遍的规律,更无可循的经验。

  眼下,在最高当局倡导“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方先生却因了“为科学请生命,为来世开太平”的事业而接二连三地败诉,实在令一旁冷眼相观的“升斗看客”如我辈悲观之至。

  在武汉审理的肖V方案正经历着可能的再审程序,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读一读北京市一中院判词,想一想自己怎么办?倘若能为科学发展观依法纠正自己的过错,为改“散沙心态”为“务实求真”尽些绵薄气力,不管结果如何,进程多长,也是对人类社会和国家民族的一份大贡献。

  今后有暇,还会补充。

(XYS20070529)

  民主在中国迈出了一大步

  贾湛

  听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让我久久不能平静。什么是幸福?感到正义能得到维护就是最基本的幸福。其实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社会有正义都会感到幸福。一个穷人并不一定是他能力很低变穷的,完全有可能是他不愿做一些昧良心的事,放弃了发财的机会,因此他会为自己一辈子没有伤害过别人而自得其乐。同样一个富人一个权贵,如果赚了许多钱得到了许多荣誉,却一句真话都不敢说,我觉得他的生活质量还不如一个敢说敢干的穷人。我想不只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幸福观。

  我一直认为,对民主的认识水平是当代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先进程度的标志之一。落后的民族和国家总是把民主看成平均大众的意见,因此他们认为的民主就是有没有大众投票。关于这一点,我在《从自组织理论谈民主》和《人气说明什么》文章中较细致地论证了这是最差的民主认识。民主除了有活跃民众社会活动和民主监督外,就是让每个人有平等说话的权利。多少年来,保守的当权者受封建文化的影响,过分担心社会的稳定,一看见有不同的看法就认为有颠覆政权的可能,无数次的模仿古代君主打击异己的做法,类似焚书坑儒文字狱等把反对势力消灭在舆论阶段,形成一道与古人及其它落后民族相似的连反对声音都听不见的歌舞升平的景色。可是这违反了我们的统治理论之一——辩证法。当我们的政治教员们在讲台上讲对立统一规律时,从来不去联系实际以免惹事生非,可是如此抽象的说教换来的是国民没有任何处理无处不在的矛盾的能力。于是煽情、唱赞歌便成了我们这个人均资源最少,许多人生活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度的奇特风景,外星人还以为是道佛传统文化的功劳,铸就了我们这么有涵养的与世无争的极易满足的幸福民族。

  也许并不是有许多人理解这场官司令人振奋的意义的。虽然作为一个物理教师,严谨的职业习惯让我不敢肯定,方舟子对肖传国的质疑是否事实根据充分可靠,但仅从质疑文章内容来看是一篇很正常的质疑文章,最起码没有因个人目的有意陷害的成份,文章内容也没有什么侮辱、诽谤的词汇,因为怀疑对方作假,象“夸大”、“冒充”、“自吹自擂”这样的用词应该说最正常的质疑用词。如果仅是因为这些词就构成侵权损坏名誉,则美国官员可以把美国人统统告上法庭了。我在一篇文章中说,荣誉应该与批评对称,否则荣誉一钱不值。中国人有句古话,树大招风。想做公众人物,却没有接受多方面批评的承受力,是否本来就成不了大众喜欢的人物啊?在大众面前丢这样的脸,会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荣誉完全丢失。

  当然这场官司的令人愉快的结果的意义不主要在于让公众人物懂得善于接受批评,更重要的是鼓舞了许多正值的人们敢于站出来揭露腐败,不给伪人留下愚弄大众的空间。一般来说,政府机关的言论需要慎重,没有很大的把握不能轻易批评公众人物,因此许多腐败都先由普通百姓揭露,这是十分自然的。但如果法律要求必需等到有确实的证据才能揭露,不这样就变成了侵权损坏名誉,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根本没有揭露。因为真相从来就不容易一下子让人看清楚的,我们传统的笼统思维让许多人不知道,真相有一个认识过程,没有少数人最先提出质疑,又没有一批人对质疑内容充分讨论,真相怎么才能显山露水?

  有人把质疑或揭露与文
革相互恶意攻击混为一谈,确实如果不搞清它们的区别,我们就很可能重归没有言论自由的环境。这里我尝试谈谈它们的区别:

  1、   
质疑或揭露的文章是重根据的。比如方舟子质疑丁祖诒的文章《“美国选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假新闻》,通篇讲他自己的怀疑根据,如:“在报道中又独独对该所大学做了介绍”这种怀疑是正常的非常合理的。又如:“我到《洛杉矶时报》的网站(www.latimes.com)做了各种综合检索,都找不到这篇报道的原文。”这句话是真是假是可以验证的。又“这则英文“原文”,是非常蹩脚的中式英语,总共只有5句话,却充斥着连只有初级英语水平的人都不该犯的语法错误(例如单复数错误)。”这样的内容更实在不觉得空洞,因为大家可以鉴别这篇英语是不是很蹩脚,是不是非母语人士写的。恶意攻击性的文章就不同了,常常根本就看不到如此重证据的情况,往往很容易看出文章的所谓理由是牵强附会的。

  2、   
质疑或揭露性的文章其内容理性推理是绝对占主要部分的,感情宣泄的成份很少。根据质疑者的了解的资料正确地推理,就算结论不正确也不是恶意攻击。我们知道正确是来自不易的,这不容易主要不是推理本身的问题,凡思维正常的受过一定科学训练的人都可以在足够时间内确保不太复杂的推理正确。所以结论的正确与否主要就是推理前提的可靠性问题。象亚里斯多德这样的圣人都会错误,几乎都是因为缺少正确原始陈述的问题。俗话说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再伟大的科学家也不可能作出那个时代缺少必要知识的超时代发现。因此用“结论不符合事实”来判质疑者侵权,则除了法官与原告有幕后关系外只有用愚蠢来评价该法官了。个人打假资料是有限的,很难绝对有把握,但如果法律限制人们要有绝对把握才去质疑,则伪人们太开心了。恶意攻击性的文章是与质疑的文章不同的,常常没有什么推理,并且常常可以看到不堪入耳的谩骂。比如LUUXUN的博客:“郑茂霞(YUSH)又被丁院长访谈吓拉稀了”;“突然发现方舟子海外妖姬郑茂霞(YUSH)撅起了屁股”;“在人面前开了一次“屏”,却忘记了“屏”的后面,是臭气熏天的赤裸裸的屁股!”等等,在他的博克里,到处是这样的语言,如果法律不能惩治这样的流氓,且不说所有的争论失去推进文明的意义,又,一个获得这么多奖的“模范公民”,就是中国人在世界上的光辉形象吗?

  3、   
揭露的对方一般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时,几乎不可能是恶意攻击的文章。法官在判案时,被告的动机总是应该考虑的。所谓恶意攻击常常是指一种有预谋的报复。我们可以见到一些路见不平拨刀相助的英雄,但几乎见不到有人去报复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因此从这一点上也可以大致看出是揭露性的文章还是恶意攻击性的文章。

  这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让我们看到民主在中国实实在在地迈出了一大步。希望这能成为良好的开端。中国人不能再笼统思维了,仔细的分析问题能让我们增加辨别是非的能力,搞清质疑与文革作风的区别将让中国走向真正民主,真正提高中国人的尊严。扫除文革的愚昧,让正常的质疑文明化合法化,中国的腐败和不合理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老百姓内心的不平就会少许多。和谐社会不能靠煽情在掩盖矛盾,和谐一定要有对错误理论的批判和对决策者错误的批评,即使是对中国对人类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也允许人们去质疑,去问问,他的贡献是他一个人的还是他周围几个人的,还是一个群体的。否则这位伟人就会被神化,让大家无法效仿。而法律应该保护这种质疑,并把批判和批评限制在理性大于情感冲动范围内,不至于让讨论变成无聊地谩骂,这样人的素质就会在不断地的否定中逐渐提高。

(XYS20070529)

  有感于方舟子胜诉后

  袁杰

  2007-05-28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睿智的审判捍卫了法律的公正,泼皮LUUXUN的弱智预测在一片笑声中落幕,丁大师的“无敌”律师宋文利没了庇护也变得不堪一击,肖“教授”终究没能得尝所望。以为凭借巨大的财力就可以胜诉的肖“教授”,这次终于明白,北京市的法院不是姓“肖”,而是姓“正义”的。

  肖“教授”总以为,打官司就是吹气球,只要肺阔量够大,就能把气球吹大,吹上天。殊不知有漏洞的气球,无论吹得多大也是要焉的,而且吹得越大,漏洞也会越大,到最后就算用汽车轮胎打气机也无济于事。

  我也承认肖“教授”在医学方面还是有水平的,好歹也是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有4篇,数量虽然少了点,还马马虎虎了。不过就这点水平,就想入选中科院院士,你也太能贪了。如今被方舟子先生揭露出来,弄得你骑虎难下,难堪之极。可惜的是,面对维护虚名与改过自新,你毅然的选择了前者,不惜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打官司,吵得沸沸扬扬。在你的地盘上赢了两局后,你就被彻底的冲昏了头脑,又在丁大师的怂恿下,像飞蛾一般扑向燃烧的北京,哈哈,结果玩完了。

  但愿肖“教授”在这次败诉后,认真反思,你那样做到底值不值?名誉固然重要,可是以你现在的名誉,含金量并不见得有多高,就算方舟子先生没有揭穿你,等到若干年之后,医学高度发展,你的“肖氏反射弧”
是否还能忽悠人?你也不愿意当一个被后人嘲笑的中科院院士吧?

(XYS20070529)

还有公道

作者:个子

  晚上9点多回来,照例是开电脑,连线,登录自己的博客,从博客的链接上《新语丝》,有点故障。不意外,中午就费了很大劲才登上去的。我也知道《新语丝》一天最多更新一次,但是,我还是开着电脑就要打开她的网页,习惯了。

  既然是“该页无法显示”,我就上牛博看看有没有方兄的新消息。居然“最新更新文章”的第一篇就是方兄的。而且题目是“北京一中院判决……”,我赶紧点进去,什么?后面接着的字是“肖传国败诉……”是真的!肖传国败诉!是这样的,白屏黑字,真不容易啊。

  此案的案情在《新语丝》上反复讨论,支持方兄的人不会不清楚。武汉江汉区法院判决书和北京一中院的相比,有壤霄之别。我实在不明白:同样的案件,在武汉审理和在北京审理差别怎么那么大?我不懂审判,但我想我懂正义。我也不懂“神经外科学”,但我想我还知道一点“希波克拉底誓言”。我也算不上学术中人,但我可以根据材料看懂方兄对于肖传国的学术问题的揭露,并作出可信的判断。

  这个判决书好,好就好在明确了学术问题应该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不是靠法律来解决。这样的原则为以后的学术争论的解决表明了法律界的一个态度。同时也等于推翻了武汉江汉区的满纸荒唐言。还敲山震虎,给了丁祖怡和肖传国在网上的“神圣同盟”一个信号。

  假的东西至少有一样是“真”的,那就是它必将会露出它的“真”面目。

(XYS20070529)

  肖传国犯的错在于以为打官司能解决一切问题

  作者:noboru

  不知道他如此的执着是在中国的广阔天地还是在美国的啥地界落下的烙印。那天是谁总结的来着,工作和雇主打官司,出门和陌生人打官司,上网和板主打官司,结婚生活和老婆打官司,狱中生活和牢头打官司,申请加入院士未果,竟能以此和媒体打官司。。。

  这武汉法院也不地道,对肖医生尽其怂恿而能事,把肖医生忽悠得好象真信了是受了天大的委屈似的,要不然怎么就一路兴冲冲进京投状子?乘胜前进?好在法院里不讲究一稿多投,要不然这状子怎么看都象武汉状子的加工版。这不,出了武汉城感觉怎么样?

  什么这弧那弧的,到底是应该属于在学术范围内解决的呢还是是在法院里解决的问题呢,看来肖医生是真的搞不清爽。不过,看起来肖医生还是对武汉法官是有不那么信任的感觉的。要不然,武汉法官已经在法院里解决了这弧那弧,并且更广泛地指出国际期刊的定义,这么清晰的答案在那里,肖医生为啥还要进京城去追求真答案呢?光说是乘胜前进还是挺费解的。

  不明白,能够被学术圈之外的法官来教育一番什么是学术范围的,这样的神州学人,是怎么达到以学术造诣为重要评选指标的院士的候选人标准的?

(XYS20070529)

  读新浪网头版新闻“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案一审败诉”有感

  作者:比尔

  近来,在方先生国内打假遇到重重阻力时,看到新浪网 2007年 5月29
日头版新闻”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案一审败诉”时,俺感到特别高兴!

  ttp://news.sina.com.cn/c/l/2007-05-29/002713096271.shtml
  高兴的是,这是一个信号,国内有关高层开始对方先生打假的关注,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环境下,这来之不易啊!

  高兴的是,国内的司法部门开始深深反思,也迈出了支持正义的第一步!

  高兴的是,国内媒体以头版地位、公开地支持方先生打假,至少在上海电视台出现那种与它国际化城市格格不入的什么xx博客节目的气氛下,是十分欣慰的!

  俺祝愿国内的那种步伐更快些,让世上所有华人为中国和平崛起并真正做到不造假、不卖假、不支持任何造假行为、在全世界有良好声誉而感到自豪!

(XYS20070529)

  刚刚结束的官司是新语丝及其支持者们在策略上的胜利

  作者:home

  刚刚在北京结案的官司的胜利离不开北京市法院的开明审理,但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也是新语丝及其支持者们在策略上的胜利。

  我注意到判决书的最后附有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转移函,其中提到“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此此案转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肖传国败诉。实际上,这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正是新语丝的支持者们一再努力的结果。
2006年7月31日由Yush撰稿的公开信的发布极大地扩大的此案的影响力,而随后基金会的成立则保障了应诉官司的资金需求,同时,在最前线,澎剑等律师一再义务出庭辩护最终赢得官司。

  新语丝的支持者们积极地反对国内的学术腐败,也许是在追求一种理想主义,但是在现实“斗争”中他们也毫不懦弱,并且经验越来越丰富,正在变被动为主动。而那些少数的进行学术造假的人们,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相信今后会更加小心,最终不得不断此念头。

  附肖传国恶意诉讼官司的大事纪要:
  *
06年07月25日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案在武汉一审判决,肖传国胜诉。

  *
06年07月31日新语丝发布了由Yush起草的《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截至2007年5月29日,共有594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名。

  * 2006年11月14日“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正式成立。
  *
2007年5月25日,肖传国诉方是民、雷霆万钧网络公司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传国败诉。

(XYS20070529)

 



我为什么去参加“陈蓉博客”

30 05 2007年
   从网友的反应得知,“陈蓉博客”的中医辩论节目近日分两期在上海电视台播出了。我在外地看不到这个节目,给该节目的支持人和编导都发了短信问能否给我寄节目光盘,但都没有回音(其实外地电视台在播出我的节目后都会主动和我联系要向我寄光盘,本来用不着我去问)。新浪上的“陈蓉博客”有节目的视频,我本来想抽空看一下,后来有个先后看过电视和视频的上海网友向我反映说,网上的视频是被断章取义加工过的,万峰不停打断我的话的镜头被大部分删节,他的音量已调低沉、和润,而我的音量反被调高,更尖更剌耳。于是就失去了看视频的兴趣。

   
不少网友都批评我怎么会跌份去参加这样一档娱乐节目,要去辩论也得看看对手是什么人,和万峰那样的人有什么好辩的?我在《我的“郁闷”:上海台中医之辩》中已经说过,这是因为误会。陈蓉来和我联系时,说是要采访我关于中医的看法,而“陈蓉博客”这个栏目名称让我联想到了去年年底在辽宁电视台“今晚博客”录制的节目,那个节目中医也是个主要话题,也有台下嘉宾和观众和我辩论,但是主角还是我。所以我以为也是这样的格式,没有料到是辩论,而且是二对一,甚至可以说是三对一(因为主持人陈蓉明显是站在质疑我那一边的)的辩论。如果事先知道是辩论的话,我会问一下对手是谁,不过即使知道有万峰参加,我也不清楚他是何许人,即使清楚,也可能决定去。为什么呢?并不是因为我喜欢在电视上露脸(我并不是什么电视节目都愿意参加的,从时间上考虑,主要还是参加央视和北京台的节目),而是因为这是一个可以批评中医的节目。以前想在国内电视上说些批评中医的话,是根本不可能的事,现在有了这样可以表述我对中医的看法的机会,即使不会很公平,也值得利用。所以对邀请我参加中医辩论的节目,我几乎是有求必应,地方台的邀请我也愿意专程过去。有人觉得参加这种辩论节目会影响到我的形象,但我是这么考虑的:不会有人因为看了辩论节目由不信中医改而相信中医,却会有人因此从迷信中医改而质疑、不信中医,两相比较,就赚了。只要有一些人看了节目以后从此不再上中医的当,不再受中药的害,就够了。

   
所以我很愿意去电视上辩论中医问题(此前已先后参加了凤凰卫视、辽宁台、阳光卫视、央视和重庆台的辩论,央视的节目后来没有通过审查),即使是以一对二、对三也没有关系,但是前提是对手要有起码的修养,主持人要有起码的公正,让我有说话的机会。我以及众多观众对“陈蓉博客”的不满,就是因为没有这样的前提。陈蓉以为我之所以不满,是因为挨了万峰的骂,在文章中开导我说:

  “说道方舟子,我想你既然提出了惊世骇俗的理论也早已作好一切被骂的准备了吧,长时间在媒体上,生活中的较量应该也见惯不怪了。也许这一切才刚刚开始。节目录制完之后,何裕民教授有一句话没敢跟您说,他说您气色不好,建议您看看中医。”

   
这完全是大错特错。首先,我对中医药的看法,不过是在普及国际生物医学界的主流观点,不是什么“惊世骇俗的理论”,当然,对一直受虚假宣传蒙蔽的人,在首次接触到真相时,也许会觉得惊世骇俗。其次,即使某人提出了惊世骇俗的理论,也不应该就觉得他该骂。因为某人的学术观点与己不同就去谩骂他,就觉得他活该挨骂,甚至还专门找个人来骂他,正是没有教养、不懂学术自由为何物的表现。再次,我并不怕挨骂。我一直相信“骂人骂不好,骂的人比被骂的难看”。我这几年来从事的学术打假、打击伪科学就是得罪人的工作,触及了无数人的利益,哪天没有人在网上、报刊上谩骂、攻击我?即使是中医辩论节目,也有骂得更凶的,在辽宁台录制时,当地中医院院长骂我是“汉奸”、“卖国贼”,在重庆台录制时,一位穿军装的军医骂我“崇洋媚外”、“反华势力代表”,对此我都是一笑了之,万峰那点“愤怒”,算得了什么?也就能够吓唬吓唬打工妹罢了,还真有人把他当成骂人大师,能把我骂懵了?

   
但是即使是辽宁台、重庆台那样火爆的场面,我也能把该说的话说完,我也还能有讲话的机会,因为嘉宾听对方把话说完的起码教养还是有的,主持人控制场面、尽量保持中立的素质还是有的,所以那还算得上是辩论,而不是像“陈蓉博客”那样变成了打烂架,变成了批斗会。我对这场节目录制的不满,不在于万峰“骂人”,而在于他不许我说话,而且扬言就是不能让我说话,而主持人不仅不能有效地制止,后来反而也跟着一起来打压我,也不允许我把我话说完。如果是公平的辩论,不要说以一对三,就是以一对十,我也不惧,但是如果是打烂架,以一对一我也只有落荒而逃。我又不是街头瘪三,凑什么热闹?

   
何裕民那句话,其实当场就对我说了,还是拍了拍我的肩膀说的,我也回敬了一句:“你是想骗我的钱还给我下毒啊?”那种装神弄鬼的话,就跟算命先生要来给我算命,风水大师要来给我看风水一样,只能吓唬吓唬愚昧的人。我这辈子不会去看中医,就像不会去算命、看风水一样。把自己的生命交到比自己愚昧百倍的人手里,开什么玩笑?

附:
中医专家建议方舟子看中医
2007-05-26 23:28:28
http://blog.sina.com.cn/u/4b8297f1010009az
 
 前段时间我就看到了方舟子的一篇博客,题为“我的郁闷,上海台中医之辩”,这是我的一个节目嘉宾录制完节目后的感受。从制片人角度来说,当初决定做这个选题,是觉得在网上极为“火热”的方舟子和他的中医理论应该通过电视让更多的人来评说。节目播出后,没想到大家议论最多的不是中医本身,而是万峰与方舟子之间近乎吵架般的争论。最初联系万峰老师,问他对中医是否了解时,他坦率表明,并不精通,但很热爱。问及是否知道方舟子时,他马上义愤填膺地表示对他观点的不满。我想这正代表了一大批信赖中医,热爱中医的观众的心态,所以当即邀请万峰作客《陈蓉博客》。

    
记得在节目录制前,三位嘉宾已经在休息室里讨论的“热火朝天”,甚至有些硝烟弥漫,当然这一切归功于容易激动的万峰先生。我派导演安抚大家后便开始录象,这是我主持至今场面最为火暴也最为失控的一次。但我并不生气也不难受,我知道每一个嘉宾都不是在作秀,都是真情流露。就算被方舟子说成是无赖的万峰,他的所有火气并不是冲着方舟子一个人,而是冲着所有提出“废弃中医”学说,不尊重中医的每一个人,只是节目中的方舟子成为了靶子。当然很多人对在现场只有愤怒没有内容的万峰感到反感也可以理解,毕竟在争峰相对的谈话过程中不能让自己的情绪和咆哮压倒一切,观众更想知道你的真知灼见。这对万峰老师的愤怒主播形象也是一个提醒。不过万峰真是可爱,前两天我碰到他转达了方舟子博客中对他的描述,他也不问具体内容,听到这个名字他又立马愤怒起来,“这个人我还是要骂”。好一个愤怒主播,不过中医上说易怒者肝火旺,万峰老师可得注意啊

   
说道方舟子,我想你既然提出了惊世骇俗的理论也早已作好一切被骂的准备了吧,长时间在媒体上,生活中的较量应该也见惯不怪了。也许这一切才刚刚开始。节目录制完之后,何裕民教授有一句话没敢跟您说,他说您气色不好,建议您看看中医。

 



经络究竟是什么东西?

29 05 2007年
   中国传统医术之所以始终在臆想和经验之间徘徊,未能跨进科学之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人体解剖学知识。中国古代医生只热衷于背熟经典著作的论断,很少有人觉得还有去解剖尸体对人体器官做实际观察的必要;即使有人有这样的想法,也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愚昧观念,不敢真对尸体动刀子。例如在18世纪末,有一位叫王清任的医生很难得地认识到“著书不明脏腑,岂不是痴人说梦?治病不明脏腑,何异于盲子夜行?”,但是他也只能通过观察暴露野外的小孩尸体和死刑现场而了解人体解剖结构,不可能做真正的解剖。他纠正了一些古书的错误,但是也增加了不少新的错误。何况这纯粹只是个人的行动,没有得到继承,而且也来得太迟了,解剖学早已在西方建立起来了。

   
但是在上古时期中国的医生显然是可以对尸体做解剖的,因为《内经》有“若夫八尺之士……其死可解剖而视之”的说法。它以及《难经》对一些人体器官的形态、尺寸和重量都有具体的描述,虽不甚准确,但显然是解剖而得的。只要对尸体做过解剖,就不可能不注意到有一些线路遍布全身,即血管和神经干,为何中医经典著作对此没有任何描述?其实有的,只不过它用的是别的名称——经络。

   
现在有人说经络是具有特异功能的古人“内视反观”而发现的,其实《内经》说得明明白白:“若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视之。……脉之长短,血之清浊,气之多少,十二经之多血少气,与其少血多气,与其皆多血气,与其皆少血气,皆有大数。”也就是说,经络是通过对活人外表的度量和尸体的解剖发现的,而且十二经脉中都含有血,只不过里面的血有的清有的浊有的多有的少,这就明白无误地说明了所谓经脉就是指的血管。《内经》还有“脉者,血之府也”的定义,此后的中医经典著作也经常见到“血之随气,循环经络”、“血循经脉”等说法,所以王清任指出:“古人言经络是血管。”

   
《内经》又说:“经脉十二者,伏行分肉之间,深而不见。诸脉之浮而常见者,皆络脉也。”“当数者为经,其不当数者为络也。”可知古人认为经络是皮肉之间肉眼可见的管道,大的、数目少的叫经脉,小的、数目多得无法数的叫络脉,用现在的术语来说,就是把大血管(动脉、静脉)叫经脉,皮下小静脉网络叫络脉。因为古人的解剖观察很粗糙,许多是出于想像,分不清血管、神经干、淋巴结等等“线路”的区别,所以十二经脉的分布、走向又与大血管的实际状况不符。

   
中医号脉,号的是十二经脉中的“手太阴肺经”,并称脉的跳动是气的运行。但是他们号的地方,明明就是桡动脉,所谓气的运行,也就是动脉的搏动。《内经》说:“人一呼脉再动,一吸脉亦再动,呼吸定息,脉五动”,这个数据虽然不准确(呼吸频率和脉搏频率的比大约是1:4),但也证明了所谓经脉就是血管,脉动就是动脉的搏动。

   
那么为什么中医会认为经脉除了走血同时还走气,有的经脉血多气少,有的经脉血少气多呢?这也是由于粗糙的观察所导致的:在人死后,动脉中的血迅速排空,因此在解剖尸体时会发现动脉是空的,只有静脉中含有血,这让研究者误以为动脉不是运输血而是运输气。古希腊医学也有这样的误会,认为动脉的作用是供“气”,静脉的作用才是供血。因此动脉的搏动,就被中医当成是气的搏动,其实就是心脏的跃动,哪里是什么气?动脉大部分隐藏在身体深处,只有颈的两侧、手的寸口和足踝上方这四个地方的动脉比较浅,因此可以摸到它的跳动,于是王清任便说:“头面四肢按之跳动者,皆是气管。”因为血管又被当成“气管”,脉动被当成“气动”,号脉因此被中医认为能探测出人体气血、脏腑的状况,能够借以诊断出种种疾病,甚至连妇女的怀孕、绝经都号称能号得出来,无限地夸大了脉搏的重要性。号脉之荒唐,以后另文再说。

   
在现代解剖学传入中国,人们发现古人所描绘的经络图与现代解剖学所发现的血管、神经的分布都不符合之后,有人就认为古人所说的经络是一个现代解剖学还没有发现的系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验证这一系统的物质基础。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人宣称用某种现代生物技术验证了经络的存在,例如放射性同位素追踪、红外线变化、电阻测量、高振动声等等。这些研究都是抱着先入为主的想法,进行“循经”测量,实验设计本来就有问题,实验结果也就无法令人信服,无法获得国际生物医学界的认可。查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可知,发表在国际刊物上有关经络研究的论文很少,基本上都是中国人、韩国人在研究,偶尔有西方人研究,还是否定经络的存在的。例如曾经有人声称通过测红外线记录到经络,但奥地利格拉茨医科大学的研究人员没能重复出该结果。

   
有人认为针灸的有效性证明了经络理论的正确性。这个推理是错误的。许多实验已经证明针灸是通过刺激神经系统发挥其作用的,与“经络”无关。

   
   
其实正如一位临床医生所指出的,用简单的推理就可以否定这个神秘的经络系统的存在。外科医生在做手术时必须清楚地知道每一个局部、每一个层次的神经解剖和血管解剖,如果误伤了神经、血管,后果不堪设想。但是却没有一个外科医生下刀时需要了解经络,不必担心他的刀会割断经络、会刺伤穴位。经络据称对一根小小的毫针都会有反应,为何会对粗鲁的手术刀倒无动于衷?经络为什么不怕手术刀?合理的答案是所谓的经络并不存在。根据经络理论,人的下肢分布了六条最重要的经脉,分别属于脾、胃、肾、膀胱、肝、胆等最要害的脏腑。但是,双下肢截肢的病例并不少见,病人除了不能行走外,其他生理功能与常人并无二致。这一简单的事实也说明了经络理论的荒谬。

2007.5.15.

(《经济观察报》2007.5.28.)

(XYS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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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判决肖传国败诉判决书全文

28 05 2007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刚
  委托代理人宋文利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C号四座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兵

  被告方是民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

  原告肖传国与被告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传国与被告方是民、雷霆万钧网络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4日,被告方是民在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称原告在美国任全职参选中科院的院士“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事实是,原告在美国纽约大学任兼职教师。被告方是民还公开在汤姆网诬蔑原告有“夸大的嫌疑,并以此来针对原告竞选中科院候选院士进行一系列人身攻击。其诬蔑原告“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20年来只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的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的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冒充论文”。事实是:原告一向学风严谨,发表有学术论文90余篇。方是民还诬蔑原告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对原告进行诽谤。还诬蔑原告“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上述言论除在第一被告的门户网站汤姆在线和第二被告的网站新语丝刊登外,又经二被告的网络联线被国内外其他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有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报道和诬蔑。在中科院院士、原告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以及国内外学术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其明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在网站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辩称:一、网络访谈并非新闻报道,不能按新闻报道的标准来要求。答辩人在访谈中既未陈述有关事实,更未做任何主观评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对“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内容答辩人才能予以删除。而方是民谈话的内容中被肖传国指控为侵权的部分并非明显属于侮辱诽谤,答辩人无权利也无义务将其删除。三、肖传国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四、答辩人在访谈中遵循了“平衡”的原则,并未尊方(是民)贬肖(传国)。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肖传国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故访谈内容没有对肖传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

  被告方是民辩称,自己在访谈中说肖传国“在美国当全职教师”,有充分事实依据。访谈实录中涉及肖传国的多处内容是对《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相关内容的复述。方是民说的“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是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四篇论文”不含国内期刊论文。在访谈中说“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还有他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等,均有事实依据。方是民先生在访淡中说的 
“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故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诽谤”、“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进行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在谈到有关肖传国的内容时,方是民与汤姆网主持人进行了如下内容的谈话:

  “方舟子: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

  主持人:您最开始怎么关注到这件事?
  方舟子:最开始关注这件事是因为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有些人就提出疑问,他怎么可以同时在中国大学当教师?这样的人怎么也可以来参选中国中科院的院士?

  主持人:中国中科院院士的参选是有一定标准的?
  方舟子:对,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件事有争议。我们先不管这件事,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查找了一些记录,才发现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还有他的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在该访谈的最后,方是民谈到,“他也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其实那些人都很正直,所以,那些人的表现,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

  肖传国称由于该访谈录的影响,自己未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一节,未能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汤姆网访谈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

  一、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

  本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

  二、论文问题

  本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

  三、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

  本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沛
  审  判  员 张兰珠
  审  判  员
薛  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婷婷

附:移转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肖传国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并称其长期在美国居住,且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院,请查收。起诉书副本已送达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

  附:民事起诉书原件1份、诉讼费收据复印件1页、委托书原件2份、被告方是民送达地址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管辖异议书、声明书、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一至之四)原件各2份、送达回证原件2份、地址确认书原件2份及相关证据材料86页。(诉讼费另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方舟子著《批评中医》卓越网到货

28 05 2007年


扬子晚报网视频直播对话方舟子司马南(速记稿)

28 05 2007年
http://s8.album.sina.com.cn/pic/4740687902000wzj
  (按:2007年5月25日下午2点-3点视频直播。视频已被取下。该现场速记稿只是记录了要点)

  主持人:各位读者大家好,今天本报邀请了两位嘉宾,一位是方舟子先生,一位是司马南先生,两位都是在反伪科学领域作出了一些事迹,读者应该很清楚。今天我们把他们请到本报直播室,畅谈他们在打假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方舟子:南京我来过很多趟,我很高兴这次有这个机会跟扬子晚报的读者进行交流。

  司马南:我是跟方舟子来的。

  主持人:我们就开始进行访谈。第一个问题,从1995年方先生一路走来得罪了很多人,有些是学术领域的人。我们知道你有过很多败诉的记录。你怎么解释。

  方舟子:现在有一些人来告我,判我败诉了,这个都是意料之中的。我本人不怕打这样的官司。本来涉及到学术批判的话题,正常渠道的话也是应该通过言论的交锋,通过辩论把事实真相辩得越来越清楚,现在有人通过司法途径告我,这恰恰说明他们是被我们打中了要害,无法有理有据地提出反驳,就利用司法腐败、法制不健全,给我制造麻烦,想让我在生活上、经济上增加些负担,这是我意料之中的。而且我一直在做得罪人的工作,打击学术腐败、打击伪科学,都是得罪人的,触及到很多人的直接、间接的利益,受一些打击报复我想这是正常的。学术腐败这么猖獗,因素很多,其中有一个就是它是跟司法领域腐败勾结在一块的。

  司马南:我补充两点,方舟子的确有一些打假官司败诉,有朋友说,方舟子并非无可挑刺,纵观他那些揭露学术腐败的文章,在法院判决的时候,方舟子往往败在四个字或八个字上,比如说“胡说八道”“信口雌黄”,我作为朋友建议方舟子把这八个字删掉。第二点,有些假被方舟子揭了,这些人在当地起诉名誉权,即使名誉权赢了,他造假的事实还在。所以虽然方舟子败诉,有值得总结的地方,但是方舟子虽败尤荣,那些有不端行为的人虽胜犹耻。

  主持人:你以前揭露了胡万林这些人,你也谈一谈。

  司马南:方舟子是冲锋陷阵勇猛的战士,我揭穿江湖骗术是历史上的事情,所以这些事情还是由方舟子讲,我只是一个过来人,我对方舟子现在的处境多了一份理解和敬重,中国像方舟子这样的人太少了。

  方舟子:我觉得打这种官司,即使他们能够赢得官司,也不可能真正挽回他们的名誉,谁都清楚,学术的问题、科学的问题,不是法院能够判决的,所以他们的判决用的是一些非常荒唐的理由,来跟我抠字眼,抓住个别的字来跟你玩文字游戏,最后判“原告胜诉”,这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所以法院的判决不可能改变这个事情的实质,那些原告也非常清楚这种情况,只不过想给我制造点麻烦,想让我以后放弃打假的工作。就我本人来说,我不可能因此放弃,如果我放弃,那正中了那些人的下怀,他们的目的就达到了。不过给我制造点麻烦,我还是要考虑的,考虑人身、经济、生活安全方面的,但不会因此而放弃。现在很多人支持我,这么荒唐的判决出来以后,很多海内外人士来支持我,甚至发起基金会来资助我的诉讼费用,我很感激,这也可以减轻我的压力。

  主持人:我手机里收到了一些声援你的信息,我这里读一下。再看看网上有很多读者给你留言,有网友说医疗保健领域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来不得半点虚假,方先生用科学的知识武装民众,用自己的良心和智慧惊醒后人,让人敬佩,这样我们进入另一个话题。就是您说了不少保健品的坏话,引起了不少厂家的反感,也出现的威胁恐吓谩骂的事情。我们了解到,国内使用了保健品,还没有出现极端的个案,作为你个人,你为什么要揪住保健品不会,对你个人而言这样做有没有什么价值?

  方舟子:保健品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并不只是毒副作用,像吃保健品死了还只是个例,但有些保健品毒副作用是要过好几年才能爆发出来,这是一种慢性的副作用,并不是很急性的。保健品的危害还表现在虚假夸大的宣传,让你觉得吃保健品能够包治百病,能够治疗癌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等各种常见的疾病,如果消费者相信了这样的宣传,以为吃这样的保健品真的可以治病,就会耽误治疗。还有一个危害是经济方面的,本来成本只有几块钱的东西,结果卖到几百块钱,花了那么多钱买来的是一堆无用的东西,那就是在经济上的危害。还有一种是心理危害,整天都是保健品广告的宣传,让你觉得你好象就有病,特别是说全国70%的人都属于亚健康,要吃这种保健品。说不定本来你很健康,吃了药反而有毛病了。还有一种是当时很相信保健品,花了很多钱买来吃了,最后发现是骗人的东西,这种受骗上当的感受也是不好受的。所以保健品有这么多的危害,就值得去关注、揭露了。我是学生物化学出身,我专业的背景跟保健品领域是相关的,我有专业的知识能够知道这些保健品真实的成分、真正的作用,有什么毒副作用,即使我不知道,也可以通过查生物医学文献,来了解这些情况是怎么样的,可以把专业知识告诉普通消费者,可以说这也是我本行工作的一部分。我为什么要打击学术腐败呢?2000年左右的时候,因为当时看到国内媒体上有关虚假保健品的宣传实在是太泛滥了,看到这么多虚假的东西,但看不到有专家出来说,甚至有很多专家同流合污做虚假广告,所以当时就忍无可忍,站出来,利用我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来做这种揭露的工作,这个也算是对社会的一个回报,而且我觉得我很自豪,并不是所有的专业人士都跟虚假广告同流合污。

  司马南:我补充一个事,我是学经济学的,出来后除了教书就在传媒单位工作,我没有方舟子生物化学的知识,所以在反伪打假上方舟子有更深的学术背景,也是他能够打假准、击中要害的原因,这点我们都很佩服他。刚才说到保健品,方舟子提到一个概念,是有人讲你是亚健康,所以你要服用保健品。亚健康这个概念是我们国内某些人自己造出来的,在国际学术界压根儿就没有亚健康这个概念,去年在协和大学一个医学讲学班上的我遇到一个从美国留学回来的医学家,我向他请教亚健康怎么回事,他说得我啼笑皆非,他说压根儿没这个事,他说曾经查过这个事,结果是80年代有一个大学毕业生,毕业以后在一家健康类的杂志里从事编辑工作,这篇文章首先提到亚健康的概念,这是他自己造出来的,现在他都不知道亚健康居然成了我们今天众多保健品厂家的理论依据。那位专家说,国外的情况,他只从俄罗斯文献库中查到了有过一篇亚健康文章,也就是说只有我们中国人自己在玩亚健康这个概念,我们中国一些保健品厂家把亚健康玩于手中,事实上保健品真的有效吗?有效性体现在哪儿?所以方舟子这样做是对的。

  主持人:方舟子前段时间出了一本书,叫《科学成就健康》,有网友说,这本书特别好,应该打该打的人,特别是医疗保健领域。最近您对中医有一些批判,引起了国内中医界的小地震,那对于我们广大读者你能不能深入浅出谈一下中医和中药呢?

  方舟子:我认为我们应该把中医的理论和中药、针灸这样的疗法具体分开看待。中医理论不是科学的理论,一两千年前已经定型,是古人对我们身体、对疾病一个很模糊、很笼统、里面充满错误的看法,那不是科学体系。我们现在已经有科学的医学理论体系了,就是现代医学体系,应该用更科学的理论体系来取代古人那种不科学的理论体系,所以对中医理论体系我们没有必要再去使用它了。但是中药、针灸是一两千年来古人在医疗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里面含有合理的因素,有很多有价值的成分在里面,不过里面也有不少以讹传讹的错误部分,我们要把那些不合理的部分剔除掉,就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检验。所以应该用现代医学的方法来检验中药、针灸的有效性,是不是像古人说的、民间说的那样有效呢?如果有效的话,是不是安全呢?一些有效的药物如果毒性太大也是不能用的。所以我提出一个口号“废医验药”,我觉得只有这样,中医药的贡献才会得到世界的承认,才会得到保留,它的有效合理的成分才会被现代医学所吸纳,成为现代医学当中的一部分。否则,中医药的发展是没有前途的,一两千年来基本上都是止步不前的,如果用科学的方法检验它,才会得到发展。我为什么关注中医药这个问题呢?其实跟我关注医疗保健虚假现象有关,因为利用中医药骗人的例子很多,假药、假保健品很多都是打着中医招牌来的,虽然也有打着现代医学招牌的,但性质不同,因为打现代医学招牌,很容易揭穿,很容易把问题说清楚,因为现代医学理论很成熟,很精确,所以很容易用它辨别虚假。但中医理论本身有问题,很模糊、很笼统,所以很容易被那些医疗骗子所利用,所以是一个体系的问题,而不是个别现象的问题。还涉及到了一个问题,因为长期以来一直宣传中药没有毒副作用,所以一般消费者真的以为中药可以随便吃,这样害了不少人,实际上很多中药是有毒副作用的,甚至是严重的毒副作用,有的会引起癌症、损害肾脏肝脏。我有很多亲朋好友都是中医药的受害者,这也是我为什么站出来批评中医药的原因,并不是要把中医全盘否定,而是告诉一般消费者不要轻信中医药,另一方面是想帮助中药进一步发展。

  司马南:我补充两句。限于我本人有限经验和浅薄学术,我对中药问题说不上什么,但据我对方舟子的了解,他对中药发表这样的观点肯定是做了很多东西,也是抱着对国家民族负责的态度说的。即使有的观众朋友不同意方舟子的观点,但从关注你自己生命健康的角度,我建议你应该拿起方舟子这本书《科学成就健康》,翻翻有关段落,因为这本书收录了国外医学家对中国中药成分的分析,其中有些有毒副作用,而中国老百姓在这点上知道的实在太少。就算你不赞成方舟子,但国外专家检验的报道值得看一看,不然就是损害了自己的健康。

  方舟子:有些人说你为什么专门搜集中药毒副作用的报道,而不搞一个西药毒副作用的报道呢?我说西药这个不用我来做,因为你到药店买西药,说明书上面都说得清清楚楚有什么毒副作用,但你买一个中药,说明书就不说有什么毒副作用,最多只有一个“孕妇忌服”。古人没有这方面的科学知识,不知道那些药有毒副作用,有些是国内国外科研机构发现了中药的毒副作用,但药厂不敢让公众知道,怕影响他们药品的销路。所以西药的毒副作用是怕你不知道,而中药的毒副作用是怕你知道,结果让消费者以为西药有毒副作用而中药没有。我一直在做的就是要改变这种错误的观念,而且我一直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药检管理部门也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对中药也应该要求把毒副作用标明,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做这方面的研究,把科研经费用到这个上,而不要去把科研经费浪费到验证中医阴阳五行、经络理论上,几十年来我们花了不少的钱来研究中医理论的科学基础,最后得到的结果都是不被承认的。

  司马南:不知道方舟子注意到没有,国家药监局有三个长官,他们都忙一些别的事。

  主持人:在中医这个话题上,我们暂且不谈,我的理解是对中医和西医是两种思维方式和两种文化的不同理解,这里面可能会有一些历史的原因,比如说在《科学成就健康》这本书里,您说到在对待自己身体这种大事上还是应该放下民族感情,用科学的精神和态度去认识现代医学,在打假的过程中,有很多人站出来反对,但是我们也看到,有更多不愿透露姓名和身份的人来支援,有的人说方先生就是寓言《皇帝新衣》里说真话的孩子。请问方舟子先生,您怎么看待复杂的民族感情?

  方舟子:如果把中医作为文化遗产来研究保留它,我完全同意。这确实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一部分,也值得去研究,至少能够让我们知道古人是怎么看病的。现在一般的老百姓都或多或少对中医比较相信,在中国要当一个医生,对中医要有一定的了解,也便于与患者进行沟通,所以我一直建议中国医生即使是所谓的西医也应该对中医有一定了解。但你要把中医说成科学,我就不同意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文化的问题,一个是科学的问题。各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化特色,而科学不一样,科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不管在哪个民族都适用。所以我们应该抛开民族感情来看待中医问题,不要有人批评中医,就说他在反对中国传统文化,给他扣一些帽子,甚至网上有人骂是汉奸、卖国贼。至于中医是不是有效,应该用科学方法检验,但有些人出于对科学方法的不理解,出于民族感情,把这些混为一谈。说到这我想谈到一个人,如果大家关注国学,都应该熟悉,就是国学大师陈寅恪,真正的国学大师,被称为中国文化的守护神,但是他特别批评中医,你不能说他不懂中医,他出生于中医世家,他说过一句话,“中医有可用之药,无可通之理”,就是说中医里有些药是有用的,但是中医的道理讲不通。他还说,如果你是由于时代限制、地区限制而不得不用中药,这可以理解,但是因此把中医药夸大,说成是国粹,那这就叫数典忘祖。所以不能因为批评中医就骂人是数典忘祖,就是反对中国文化,陈寅恪第一流国学大师也在反对中医。

  司马南:我们还可以提出许多人,比如鲁迅、郭沫若等等。我对中医是否科学没有什么观点,我认为在中医上由于认识或利益上的问题导致分歧,由于认识的问题会分成甲方乙方,由于利益的问题诱使那些人站在自己的利益方来,我的想法是无论是认识原因还是利益原则,大家把方舟子斥之为卖国贼这些词无助于任何事情的解决。不久前在北京召开过一个中医高层论坛会,方舟子参加了,我的朋友也去了,我知道他们会上讨论的气氛非常好,如果大家保持这样的态度,心平气和、言之有理,弄清我们思想分歧在什么地方,就可以减少很多冲突。

  方舟子:司马南说得很好,中医之争涉及到认识和利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般老百姓是出于认识的误区,中国老百姓从小在中医背景下长大,从小吃中药,认为中医治好自己什么病,并且由于对现代医学不了解,所以对中医有一些夸大的看法。还有一个就是利益,主要就是搞中医、卖中药的人,因为别人批评了中医以后,危及到他们经济方面的利益。最近有500多名中医药代表在广州发表一个声明,说是反对批评中医,我觉得很好笑,没有什么东西是不能批评不能质疑的,那么为什么要反对批评中医,就是因为他们在卖药,别人一批评,就怕药卖不出去。

  主持人:方舟子您可以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有人说你是美国派来的特务等等,那你为什么没有选择加入美国国籍,而考虑在中国呢?这是不是也是一种民族感情呢?

  方舟子:这里面肯定有民族感情,我不加入美国国籍,是不想让自己成为一个美国人。我不是反对留学生加入美国籍,有些人是出于生活或工作上的考虑,我也不会说反对。我本人除了民族感情以外,另一方面跟我做的工作也有关系,我现在不是一个美国人,已经一直有人在骂我是卖国贼了,如果我真的加入了美国籍,那就不得了了。我现在是个中国人,做这些事是在尽我做中国公民的义务。说我反对中国文化,这完全是诬蔑,不是说所有中国文化我都热爱,传统文化里有精华也有糟粕,像唐诗、宋词我都很喜欢,像风水,我认为就是一个糟粕。

  (注:此处司马南谈了到南京做风水辩论的电视节目却被取消一事,速记未记)

  主持人:刚才我们讲到一些包括中医保健品这样敏感的话题,目前来讲,在我们的信息渠道在我们的媒体都遇到了种种反抗的力量,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是利益的驱使,有的是一种感情的萌发,刚才方先生也解释了一下民族感情,用民族感情来回击一些对他不利的说法。我又想起来,从2000年开始,您开始质疑中国院士制度,到后来质疑造假论文,在很多领域您的各种行为让人钦佩。我们注意大在这几年国内打假中你已经非常从容,在高校你给研究生讲的学术主题构造腐败,给老百姓讲的都是关注健康的,作为本报的老朋友,我想关注你下一个领域将向哪些方面开炮?

  方舟子:我做这些事都没有计划,包括以前做的学术打假,打击伪科学,都是没有计划的,是属于碰上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我现在关注主要两大块,一个是学术界腐败,学术造假,另一块就是跟普通老百姓关系比较密切的其他方面的造假,因为我专业的原因,主要是医疗保健领域的造假。至于其他领域,如果也有虚假的东西,碰上了让我忍无可忍,觉得应该有人站出来说但还没有人站出来说的,我还是会站出来的。

  司马南:方舟子说因为没有人讲,造假人那么张扬,所以方舟子要站出来说。我也是一样,当年我揭露那些神功大师,他们很嚣张,现在从党中央到下面科普宣传已经形成主旋律了,已经有很多人在做这件事情。

  主持人:刚才我们接到一位读者提出问题,问方先生,人的一生中会受很多人影响,在你成长过程中,对你影响最大的是哪些人?为什么?能不能举出三个让你最尊敬的人?

  方舟子:我现在做的是跟科学有关系的,在科学领域,对我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达尔文,我们生物学的鼻祖,他的一些思想观念对我影响很大,我很熟悉他的著作,包括我现在写的科普文章,主要以生物学为主,特别是进化论这块。文化这块,因为我比较热爱中国古典文学,我最喜欢的是杜甫,我对杜甫的诗歌很熟悉,一直希望以后有更多时间来写一些解释杜甫诗歌的文章,我以前也写过一些文章,谈我对杜甫诗歌的感受,不过现在主要都花时间在科普上,希望以后有更多时候从事诗歌上的工作。文学上,主要是鲁迅,不光是文学,还有他的为人处事,他的那种战斗的精神,那种勇气,对我影响很大,我比较佩服鲁迅,不仅是他文学上的成就,我非常佩服的是他对中国社会、历史的那种洞察力,那种深刻的见解我非常佩服。有人把我跟鲁迅相比,我觉得这是对我过分的赞扬,我只能说我受到鲁迅的影响,我跟他还有不一样地方,当然我也有我的优势,我受过科班的科研训练,对科学方法的认识及科学知识的掌握要比他强,还有我在国外生活了很多年,对西方文化的了解也比较深入。

  主持人:您刚才讲到在文学和科学上兼而有之,你叫方舟子就是驾驶着文学和科学之舟的人,您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但在你现在和未来工作当中,要运用科学态度和科学思维,那对你原来的形象思维那部分,您是怎么样保留,并且会在将来发扬光大呢?

  方舟子:我现在主要做科普方面的工作,就是怎么样用通俗易懂的文字,用吸引人的文笔把科学传播开来,这跟文学联系紧密,我想这一方面文学还是派得上用场的。中国科普现状很让人担忧的一个原因就是许多搞科普的人虽然文笔不错,但在科学素质上还是不够,科学素质比较强的人,比如那些专业人士,文笔又不行,导致写科普要么没人看,要么虽然有人看,但内容很难在科学上站住脚。我觉得我这两方面都有优势,这就是我为什么要花这么多精力做科普的原因。很多人替我惋惜,说我读过博士,又搞过科研,现在做打假的工作,好象以前的都白费了,我觉得不可惜,我如果继续搞科研可能是一个合格的科学家,但不一定出色,因为我兴趣很广,而科研要做得好还是要专心致志的。但是我做科普这块,我可以做得比许多人都好,所以在这方面更能发挥我的特长。

  司马南:主持人,我对方舟子有一些看法,他选择过高尚的生活,本身是一个才华横溢的人,这些都没有问题,因此得到大家的尊重,但他并非没有缺点,他做科普,文章曲调高雅,就普及通俗而言我觉得他的文章还有打磨雕琢的余地。方舟子是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人,有时候说一两句瞎话就能得到名誉金钱,但方舟子放弃了,这种不食人间烟火从一方面看不可理喻,但从另一方面看是值得敬重的,我们这种人太少了。

  主持人:我接着您的话题延伸一下,在我看来,您的这种敢说真话,敢在不同场合争论也是一种率真。今天我们的读者也许可以从两位嘉宾身上感悟到:敢说真话、敢说真理是需要付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