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人评北京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9篇)

30 05 2007年
  法律职业其实是良心活
  ——写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后

  作者:天地良心

  今天浏览新语丝,看到了这份判决书,觉得有点花了眼。这有点象是哪个美国地区法院的裁决书,怎么在中国的法院里出现了?仔细想想倒也释然,法律职业原本就是良心活,凭什么中国的法官就作不出这样的判决!在此,我不想对判决书上的三位法官所具有的足够的法律修养进行评判,因为自己的知识很有限;我只是由衷地感叹:这是一份本着良心作出的判决,这是一份能够为善良的人们读懂的判决!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重大影响,将此案移送给一中院,并由后者审理和作出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确认案件是否重大,是否必须移送。法院确认此案影响重大并予以移送完全符合人们的常识。同样的道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决定依职权对事实予以查证;但是,我们看到有的案子中法院对此做得不够,法官认为既然自己有权决定,就决定不予查实,使得案子在事实不清(实际上可以查清,也应当查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糊涂判决。对比之下,北京市的这两个法院在移送管辖的自由裁量问题上做得非常完善,值得有的法院借鉴。

  2.关于名誉侵权的实体争议认定问题,我把本判决与美国、英国、德国等地的一些典型判决比较了一下,发现有几个“巧合”之处:(1)法律依据,都是“公民言论自由”。人人都可以行使学术监督、批评、评论权,通过媒体学术打假不存在公、私有别。(2)学术评论自由,言辞的对错应由当事人自行辩论,由公众自由评判,由学术界自行取舍,法院不作是非决断。(3)过激言词在学术争论上是难免的,法院一般不禁止。学术争论不可能是一团和气,互相指责本是学术批评的题中之义。批评对方绝对不可能用褒义词的,即使有的话也是“讽刺语”。使用贬义词的目的如是为了说明揭露、批判对方的目的,就应允许。不是为了批评,纯粹是为了攻击对方而谩骂的,则有所不妥。(4)构成名誉侵权,被告方必须有重大过错。如果被告“无感而发”,亦即毫无事实线索而评论贬低他人,则推定有过错。被告“有感而发”,即使自己的感观与别人有所不同,也属于学术上的百家争鸣。被告发出评论的依据,可以是亲手所得或是道听途说所获均可,不需要查实。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聊天、评论,绝大多数都不是依据自己亲自查实的事实,如果将这些都定为名誉侵权,不符合生活常识,这种官司也打不完。

  北京市一中院这个判决在学术上是中立的。法院没有说被告说得对,也没有说原告说得对。在肖教授学术成果的问题上,法院克制自己,没有作出任何审查和评论,甚至都不予任何理会。讼争所指向的学术质量问题,学术界舆论自有公论,不属于法官判断的范围。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是清高的,即使自己有对学术的判断,但对这个问题在审判中将不屑一顾!

  在肖教授是好教授还是庸教授的问题上,本判决并没有给任何定论,也没有给任何一方洗刷“冤情”。我想,在西安翻译学院是名至实归或是虚假宣传的问题上,有关法院也没必要给个定论;新语丝和西安翻译学院谁冤枉了谁,也自有公众评判,法院不需为任何一方洗刷“冤情”。

  当北京市的三位法官,没有在判决书中炫耀自己有多少法律知识,甚至认为自己在讼争的学术问题上一窍不通,却用自己的良心和朴实的语言向我们宣读出这样一份简单的判决时,有关法院的汉子们,请以你们的良心,让我们再一次感动:中国有法律、有正义、有良知;法制并不是美国人、英国人、德国人的专利!

(XYS20070529)

  一次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胜利

  作者:Hirsch

  方舟子终于赢了一次。这迟来的胜诉,其意义绝不仅仅是赢了一场官司,而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众明确传达了下面两点信息:

  1)“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法律不应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案件。特别是在科学学术领域,所谓事实真相通常是不能靠法理来判断的。试图用法律来评判什么是“国际期刊”、什么是大奖、什么是“国际公认”是不可能的,甚至可能象武汉法院那样贻笑大方。

  2)“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这个案子是方舟子和汤姆网被控“诽谤”的官司,推广来看是如何界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官司。原告作为中科院院士候选人,中科院公布其名字及有关信息以获得公众的监督。那么,被告作为一个公民和一个网站,就可以用自己获得的信息对其院士资格发表评论。如果有从公开途径无法获得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评论有误,那么被告有澄清事实的义务,但绝对构不成诽谤。这一点对“舆论监督”是生死攸关的。媒体对某人某事发表评论时,通常只能就可以获得的、有“可靠”来源的信息来报道或评论。特别是对“公众人物”的评论,媒体肯定不能获得全面的个人信息,难道这样就不能发表评论了吗?原告在作为院士候选人之时就已经成为公众人物,那么媒体就可以用目前可以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品头论足。只要没有虚构,捏造事实,或恶意筛选曲解事实,那么就不能定为诽谤。否则,舆论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

  非常高兴地看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也非常希望这次判决能被推而广之,成为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在此,我真心地感谢办案法官。你们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正义,维护了言论自由,也维护了中国萌芽中的舆论监督。你们的判决让我以我是个北京人而自豪。

(XYS20070529)

科学发展观终于小胜一遭
——肖V方案二审质量谈(II)

作者:zhexuezai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判肖传国败诉一事宣告了科学发展观小胜一遭,且判词明确简约、陈述精准得当、堪称我国建国以来少有的司法文献精品。是中国的法制史上的不朽篇章。

  然而我对此的感受仅是在绝望时领会到些许希望,而且对于此案的审理人员和方先生的安全有了很多的担心。怕有如社会脊梁的他们遭遇各种不测,原因如下:

  科学地认知事物对特定个人来说比较容易办得到,但对于一个有着在封建伦常中浸淫几千年的巨大群体的中国社会,就会面临几乎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如鲁迅在1933年所精辟论述的那样,人群“好像一盘散沙...而且每一粒都是皇帝”又因为“官僚虽然依靠朝廷,却并不忠于朝廷,吏役虽然依靠衙署,却并不爱护衙署”“都是自私自利的沙,可以肥己时就肥己”,即便是最高当局“下一个清廉的命令”他们“是决不听的,对付的方法有”得是。不管是刘禹锡、王安石、康有为、光绪帝等改良倡导者也好,还是墨子、庄周、王阴阳、鲁迅、马寅初等先进思想的知识分子所提出的革命性变化也好,都难以避免失败的厄运,作为少数例外之一的如五四之后的白话语体胜利,解放以后的文字改革成功,妇女权益改善,不过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孤立子,并非普遍的规律,更无可循的经验。

  眼下,在最高当局倡导“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方先生却因了“为科学请生命,为来世开太平”的事业而接二连三地败诉,实在令一旁冷眼相观的“升斗看客”如我辈悲观之至。

  在武汉审理的肖V方案正经历着可能的再审程序,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读一读北京市一中院判词,想一想自己怎么办?倘若能为科学发展观依法纠正自己的过错,为改“散沙心态”为“务实求真”尽些绵薄气力,不管结果如何,进程多长,也是对人类社会和国家民族的一份大贡献。

  今后有暇,还会补充。

(XYS20070529)

  民主在中国迈出了一大步

  贾湛

  听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让我久久不能平静。什么是幸福?感到正义能得到维护就是最基本的幸福。其实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社会有正义都会感到幸福。一个穷人并不一定是他能力很低变穷的,完全有可能是他不愿做一些昧良心的事,放弃了发财的机会,因此他会为自己一辈子没有伤害过别人而自得其乐。同样一个富人一个权贵,如果赚了许多钱得到了许多荣誉,却一句真话都不敢说,我觉得他的生活质量还不如一个敢说敢干的穷人。我想不只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幸福观。

  我一直认为,对民主的认识水平是当代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先进程度的标志之一。落后的民族和国家总是把民主看成平均大众的意见,因此他们认为的民主就是有没有大众投票。关于这一点,我在《从自组织理论谈民主》和《人气说明什么》文章中较细致地论证了这是最差的民主认识。民主除了有活跃民众社会活动和民主监督外,就是让每个人有平等说话的权利。多少年来,保守的当权者受封建文化的影响,过分担心社会的稳定,一看见有不同的看法就认为有颠覆政权的可能,无数次的模仿古代君主打击异己的做法,类似焚书坑儒文字狱等把反对势力消灭在舆论阶段,形成一道与古人及其它落后民族相似的连反对声音都听不见的歌舞升平的景色。可是这违反了我们的统治理论之一——辩证法。当我们的政治教员们在讲台上讲对立统一规律时,从来不去联系实际以免惹事生非,可是如此抽象的说教换来的是国民没有任何处理无处不在的矛盾的能力。于是煽情、唱赞歌便成了我们这个人均资源最少,许多人生活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度的奇特风景,外星人还以为是道佛传统文化的功劳,铸就了我们这么有涵养的与世无争的极易满足的幸福民族。

  也许并不是有许多人理解这场官司令人振奋的意义的。虽然作为一个物理教师,严谨的职业习惯让我不敢肯定,方舟子对肖传国的质疑是否事实根据充分可靠,但仅从质疑文章内容来看是一篇很正常的质疑文章,最起码没有因个人目的有意陷害的成份,文章内容也没有什么侮辱、诽谤的词汇,因为怀疑对方作假,象“夸大”、“冒充”、“自吹自擂”这样的用词应该说最正常的质疑用词。如果仅是因为这些词就构成侵权损坏名誉,则美国官员可以把美国人统统告上法庭了。我在一篇文章中说,荣誉应该与批评对称,否则荣誉一钱不值。中国人有句古话,树大招风。想做公众人物,却没有接受多方面批评的承受力,是否本来就成不了大众喜欢的人物啊?在大众面前丢这样的脸,会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荣誉完全丢失。

  当然这场官司的令人愉快的结果的意义不主要在于让公众人物懂得善于接受批评,更重要的是鼓舞了许多正值的人们敢于站出来揭露腐败,不给伪人留下愚弄大众的空间。一般来说,政府机关的言论需要慎重,没有很大的把握不能轻易批评公众人物,因此许多腐败都先由普通百姓揭露,这是十分自然的。但如果法律要求必需等到有确实的证据才能揭露,不这样就变成了侵权损坏名誉,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根本没有揭露。因为真相从来就不容易一下子让人看清楚的,我们传统的笼统思维让许多人不知道,真相有一个认识过程,没有少数人最先提出质疑,又没有一批人对质疑内容充分讨论,真相怎么才能显山露水?

  有人把质疑或揭露与文
革相互恶意攻击混为一谈,确实如果不搞清它们的区别,我们就很可能重归没有言论自由的环境。这里我尝试谈谈它们的区别:

  1、   
质疑或揭露的文章是重根据的。比如方舟子质疑丁祖诒的文章《“美国选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假新闻》,通篇讲他自己的怀疑根据,如:“在报道中又独独对该所大学做了介绍”这种怀疑是正常的非常合理的。又如:“我到《洛杉矶时报》的网站(www.latimes.com)做了各种综合检索,都找不到这篇报道的原文。”这句话是真是假是可以验证的。又“这则英文“原文”,是非常蹩脚的中式英语,总共只有5句话,却充斥着连只有初级英语水平的人都不该犯的语法错误(例如单复数错误)。”这样的内容更实在不觉得空洞,因为大家可以鉴别这篇英语是不是很蹩脚,是不是非母语人士写的。恶意攻击性的文章就不同了,常常根本就看不到如此重证据的情况,往往很容易看出文章的所谓理由是牵强附会的。

  2、   
质疑或揭露性的文章其内容理性推理是绝对占主要部分的,感情宣泄的成份很少。根据质疑者的了解的资料正确地推理,就算结论不正确也不是恶意攻击。我们知道正确是来自不易的,这不容易主要不是推理本身的问题,凡思维正常的受过一定科学训练的人都可以在足够时间内确保不太复杂的推理正确。所以结论的正确与否主要就是推理前提的可靠性问题。象亚里斯多德这样的圣人都会错误,几乎都是因为缺少正确原始陈述的问题。俗话说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再伟大的科学家也不可能作出那个时代缺少必要知识的超时代发现。因此用“结论不符合事实”来判质疑者侵权,则除了法官与原告有幕后关系外只有用愚蠢来评价该法官了。个人打假资料是有限的,很难绝对有把握,但如果法律限制人们要有绝对把握才去质疑,则伪人们太开心了。恶意攻击性的文章是与质疑的文章不同的,常常没有什么推理,并且常常可以看到不堪入耳的谩骂。比如LUUXUN的博客:“郑茂霞(YUSH)又被丁院长访谈吓拉稀了”;“突然发现方舟子海外妖姬郑茂霞(YUSH)撅起了屁股”;“在人面前开了一次“屏”,却忘记了“屏”的后面,是臭气熏天的赤裸裸的屁股!”等等,在他的博克里,到处是这样的语言,如果法律不能惩治这样的流氓,且不说所有的争论失去推进文明的意义,又,一个获得这么多奖的“模范公民”,就是中国人在世界上的光辉形象吗?

  3、   
揭露的对方一般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时,几乎不可能是恶意攻击的文章。法官在判案时,被告的动机总是应该考虑的。所谓恶意攻击常常是指一种有预谋的报复。我们可以见到一些路见不平拨刀相助的英雄,但几乎见不到有人去报复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因此从这一点上也可以大致看出是揭露性的文章还是恶意攻击性的文章。

  这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让我们看到民主在中国实实在在地迈出了一大步。希望这能成为良好的开端。中国人不能再笼统思维了,仔细的分析问题能让我们增加辨别是非的能力,搞清质疑与文革作风的区别将让中国走向真正民主,真正提高中国人的尊严。扫除文革的愚昧,让正常的质疑文明化合法化,中国的腐败和不合理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老百姓内心的不平就会少许多。和谐社会不能靠煽情在掩盖矛盾,和谐一定要有对错误理论的批判和对决策者错误的批评,即使是对中国对人类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也允许人们去质疑,去问问,他的贡献是他一个人的还是他周围几个人的,还是一个群体的。否则这位伟人就会被神化,让大家无法效仿。而法律应该保护这种质疑,并把批判和批评限制在理性大于情感冲动范围内,不至于让讨论变成无聊地谩骂,这样人的素质就会在不断地的否定中逐渐提高。

(XYS20070529)

  有感于方舟子胜诉后

  袁杰

  2007-05-28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睿智的审判捍卫了法律的公正,泼皮LUUXUN的弱智预测在一片笑声中落幕,丁大师的“无敌”律师宋文利没了庇护也变得不堪一击,肖“教授”终究没能得尝所望。以为凭借巨大的财力就可以胜诉的肖“教授”,这次终于明白,北京市的法院不是姓“肖”,而是姓“正义”的。

  肖“教授”总以为,打官司就是吹气球,只要肺阔量够大,就能把气球吹大,吹上天。殊不知有漏洞的气球,无论吹得多大也是要焉的,而且吹得越大,漏洞也会越大,到最后就算用汽车轮胎打气机也无济于事。

  我也承认肖“教授”在医学方面还是有水平的,好歹也是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有4篇,数量虽然少了点,还马马虎虎了。不过就这点水平,就想入选中科院院士,你也太能贪了。如今被方舟子先生揭露出来,弄得你骑虎难下,难堪之极。可惜的是,面对维护虚名与改过自新,你毅然的选择了前者,不惜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打官司,吵得沸沸扬扬。在你的地盘上赢了两局后,你就被彻底的冲昏了头脑,又在丁大师的怂恿下,像飞蛾一般扑向燃烧的北京,哈哈,结果玩完了。

  但愿肖“教授”在这次败诉后,认真反思,你那样做到底值不值?名誉固然重要,可是以你现在的名誉,含金量并不见得有多高,就算方舟子先生没有揭穿你,等到若干年之后,医学高度发展,你的“肖氏反射弧”
是否还能忽悠人?你也不愿意当一个被后人嘲笑的中科院院士吧?

(XYS20070529)

还有公道

作者:个子

  晚上9点多回来,照例是开电脑,连线,登录自己的博客,从博客的链接上《新语丝》,有点故障。不意外,中午就费了很大劲才登上去的。我也知道《新语丝》一天最多更新一次,但是,我还是开着电脑就要打开她的网页,习惯了。

  既然是“该页无法显示”,我就上牛博看看有没有方兄的新消息。居然“最新更新文章”的第一篇就是方兄的。而且题目是“北京一中院判决……”,我赶紧点进去,什么?后面接着的字是“肖传国败诉……”是真的!肖传国败诉!是这样的,白屏黑字,真不容易啊。

  此案的案情在《新语丝》上反复讨论,支持方兄的人不会不清楚。武汉江汉区法院判决书和北京一中院的相比,有壤霄之别。我实在不明白:同样的案件,在武汉审理和在北京审理差别怎么那么大?我不懂审判,但我想我懂正义。我也不懂“神经外科学”,但我想我还知道一点“希波克拉底誓言”。我也算不上学术中人,但我可以根据材料看懂方兄对于肖传国的学术问题的揭露,并作出可信的判断。

  这个判决书好,好就好在明确了学术问题应该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不是靠法律来解决。这样的原则为以后的学术争论的解决表明了法律界的一个态度。同时也等于推翻了武汉江汉区的满纸荒唐言。还敲山震虎,给了丁祖怡和肖传国在网上的“神圣同盟”一个信号。

  假的东西至少有一样是“真”的,那就是它必将会露出它的“真”面目。

(XYS20070529)

  肖传国犯的错在于以为打官司能解决一切问题

  作者:noboru

  不知道他如此的执着是在中国的广阔天地还是在美国的啥地界落下的烙印。那天是谁总结的来着,工作和雇主打官司,出门和陌生人打官司,上网和板主打官司,结婚生活和老婆打官司,狱中生活和牢头打官司,申请加入院士未果,竟能以此和媒体打官司。。。

  这武汉法院也不地道,对肖医生尽其怂恿而能事,把肖医生忽悠得好象真信了是受了天大的委屈似的,要不然怎么就一路兴冲冲进京投状子?乘胜前进?好在法院里不讲究一稿多投,要不然这状子怎么看都象武汉状子的加工版。这不,出了武汉城感觉怎么样?

  什么这弧那弧的,到底是应该属于在学术范围内解决的呢还是是在法院里解决的问题呢,看来肖医生是真的搞不清爽。不过,看起来肖医生还是对武汉法官是有不那么信任的感觉的。要不然,武汉法官已经在法院里解决了这弧那弧,并且更广泛地指出国际期刊的定义,这么清晰的答案在那里,肖医生为啥还要进京城去追求真答案呢?光说是乘胜前进还是挺费解的。

  不明白,能够被学术圈之外的法官来教育一番什么是学术范围的,这样的神州学人,是怎么达到以学术造诣为重要评选指标的院士的候选人标准的?

(XYS20070529)

  读新浪网头版新闻“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案一审败诉”有感

  作者:比尔

  近来,在方先生国内打假遇到重重阻力时,看到新浪网 2007年 5月29
日头版新闻”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案一审败诉”时,俺感到特别高兴!

  ttp://news.sina.com.cn/c/l/2007-05-29/002713096271.shtml
  高兴的是,这是一个信号,国内有关高层开始对方先生打假的关注,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环境下,这来之不易啊!

  高兴的是,国内的司法部门开始深深反思,也迈出了支持正义的第一步!

  高兴的是,国内媒体以头版地位、公开地支持方先生打假,至少在上海电视台出现那种与它国际化城市格格不入的什么xx博客节目的气氛下,是十分欣慰的!

  俺祝愿国内的那种步伐更快些,让世上所有华人为中国和平崛起并真正做到不造假、不卖假、不支持任何造假行为、在全世界有良好声誉而感到自豪!

(XYS20070529)

  刚刚结束的官司是新语丝及其支持者们在策略上的胜利

  作者:home

  刚刚在北京结案的官司的胜利离不开北京市法院的开明审理,但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也是新语丝及其支持者们在策略上的胜利。

  我注意到判决书的最后附有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转移函,其中提到“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此此案转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肖传国败诉。实际上,这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正是新语丝的支持者们一再努力的结果。
2006年7月31日由Yush撰稿的公开信的发布极大地扩大的此案的影响力,而随后基金会的成立则保障了应诉官司的资金需求,同时,在最前线,澎剑等律师一再义务出庭辩护最终赢得官司。

  新语丝的支持者们积极地反对国内的学术腐败,也许是在追求一种理想主义,但是在现实“斗争”中他们也毫不懦弱,并且经验越来越丰富,正在变被动为主动。而那些少数的进行学术造假的人们,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相信今后会更加小心,最终不得不断此念头。

  附肖传国恶意诉讼官司的大事纪要:
  *
06年07月25日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案在武汉一审判决,肖传国胜诉。

  *
06年07月31日新语丝发布了由Yush起草的《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截至2007年5月29日,共有594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名。

  * 2006年11月14日“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正式成立。
  *
2007年5月25日,肖传国诉方是民、雷霆万钧网络公司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传国败诉。

(XYS20070529)

 


操作

文章信息

留言

您可以用这些标签 :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ode> <em> <i> <strike> <strong>

CAPTCHA Im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