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评北京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9篇)

31 05 2007年
法院不裁判学术争议才有学术自由

志灵
《检察日报》2007年05月30日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在于法院认定,在整篇访谈中,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而在法律上,名誉侵权案件,要么由侮辱言论而起,要么因诽谤用语而生,既然当事人的批评言论并没有达到侮辱或者诽谤的程度,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名誉侵权。

   
不过,法院从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入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的仅仅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其实在这一案件的判决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宏大的价值判断命题,即作为知名的公众人物,应当对学术批评保持一定的容忍度。这正如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写到的那样,“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也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法院的判决理由也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即法院在学术争议面前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和谨慎性,不对当事人的学术成就进行法律评判。事实上,法院对于此类学术争议关注的焦点只能是,当事人在进行学术争议时,是否恪守了必须尊重对方人格尊严的基本论辩规则,即当事人是否存在由“实际恶意”所主导的侮辱、诽谤用语,而这与其说是学术争议问题,倒不如说是凑巧以学术争议为载体的普通民事纠纷。

    
法院之所以不裁判学术争议,不仅仅因为学术问题属于专业问题,拥有司法裁判权的法官和普通公众一样都是“门外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强行介入裁判只会是“致命的自负”;更为关键的是,学术批评的大量存在恰恰是学术繁荣和学术进步最直接的动力。很难想象,在一个批评言论动辄因名誉侵权得咎的学术环境中,学术凭什么进步,恐怕整个学术界都弥漫着歌功颂德之声。在一片歌舞升平之中,学术界非但缺少进步的资本和动力,还会滋生太多的“学术霸权”。

    
学术问题和公共政策一样,向来奉行的是一个简单而朴素的真理——真理不辩不明。而学术辩论能够蔚然成风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学术争辩不会让当事人“因言得咎”。所以说,除非当事人存在侮辱或者诽谤对方的故意,任何的批评言论,哪怕是过激的批评言论,都要被学术自由所蕴涵的巨大的价值理念所包容。当然,这种包容并不能由学术自由自行实现,还需要学术之外的权力,尤其是可以以名誉侵权为由介入学术争议的司法权,对学术争议保持不能而且不愿裁判的谦抑性。

    
完全不用担心司法不裁判学术争议可能导致的“学术混乱”,因为学术自治完全可以在学术的范畴内妥善解决好自身的争议,反倒是司法权的越俎代庖显得不伦不类而且适得其反。另外,任何学术自由之下的学术争议都是有限度的,正如自由和权利不能被滥用一样,一旦学术争议成为人身攻击或者造谣中伤的幌子时,法院当然有权以名誉侵权为由进行司法裁判,但显然的是,法院裁判的并非真正的学术争议。

(XYS20070531)

候选院士状告方舟子败诉的启示

魏文彪
2007年0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5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汤姆网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中,方舟子虽然使用了诸如‘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种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言辞,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用语。”(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的这一判词给人以这样的启示,即在对人物进行评价或舆论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夹带一些带有主观性的用语,也可能会令被评价或监督者感到刺耳,但只要没到足以损伤其人格尊严的程度,就不应当被判定侵权、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正常的人物评价与舆论监督工作就会无法开展。

  法院还认为,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尽管“名人也是人”,但是公众人物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奢求与普通人相等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则社会对他们的监督工作就可能很难进行,甚至可能使得他们因此而逃脱社会的监督,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应该有所受限,这是社会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其实,在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公众人物主张名誉权还受到被告须有“主观恶意”条件的制约,而且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还须由原告负责举证,否则即可能败诉。

  除在不同领域存在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之外,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同样应当适度受限。民众与新闻媒体对其进行监督乃至于批评,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之所必需。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一案的判词,其实也适用于类似的政府官员诉民众与媒体正常监督侵权的案件。近来少数政府官员将正常开展监督及反映情况的公民及媒体诉诸公堂,却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显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利于正常舆论监督的开展,不利于制约官员权力氛围与力量的形成。

  对于公民批评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应当发挥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只有法律与司法机关能做公众与媒体正常监督活动的坚强后盾,积极而有益的社会监督才能成为制约权力与名气滥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呵护。这是肖传国状告方舟子败诉给人们最大的启示和借鉴。

(XYS20070531)

  北京一中院对肖诉方案的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陶世龙

  从中国法院网讯得悉,
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侵犯了他名誉,涉讼已久,本来是私人间的民事纠纷,但甚为海内外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两个有普遍意义的原则问题。

  一是学术上是非的辨别和水平高低的评价,是否该由法院来处理。

  二是作为新闻报道或公民相互指责的言论,构成侵犯名誉的边界在何处。

  虽然公认学术争端应由学界自己去解决,或者如俗话所说笔墨官司笔墨打,但这类案件也已不止一次发生。因文字中被认为有诽谤之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者相当多,被告主要是记者和作家,而且通常是败诉。原告多为有权有钱者,而被告一方多处于弱势,应是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有人发动恶讼居然得手后,更使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如履薄冰,惟恐有失,谨小慎微,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受削弱。

  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把这两个问题都明确了。

  “一中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本是学界的共识,现在由北京一中院从法理上明确,有此案例,将大大有利于学界建立正常的秩序。盖学术争论可以使双方都能得到提高,推动学术的发展,而如打官司,为了自己胜诉,也会去深文周纳,在语言文字上下工夫,悖离科学是事实之学,何能进步。

  再是不仅讲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一面,而且强调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特别指出,“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这就使处于弱势的公民得到说话的权利。

  何为法律许可的范围,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使用词语的性质也作了评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在我国尚无新闻法的情况下,本案作为实例和法官的阐释,将能使公民特别是新闻工作者言论自由和监督作用有所保障。在当前各种不正之风盛行,贪污、腐败、渎职等行为还在层出不穷的现实条件下,尤有积极意义。当然这是一审,原告还会上诉,但无论具体结果如何,如有差别只能是在法官掌握的尺度上,而原则是无从改变的。因此我要说这次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2007年5月30日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

(XYS20070531)

  方舟子的打假人生以及科学和人类价值

  王鸿飞的博客

  Win some, lose some,这正是方舟子的打假人生。
  作为温和道义派,我对今天看到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并未构成诽谤”的新闻感到很高兴。

  法院的结论是:
  “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作出了驳回肖传国诉求的一审判决。”

  报道详情请见中国法院网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5/28/248607.shtml
  法院驳回此案意义非凡
  此案意义非凡,不是因为方舟子赢了,肖传国教授输了,而是因为法院决定驳回此案非常明智。

  如果让这种对方舟子在某个媒体上的公开个人言论的诉讼扩展下去,那么所有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媒体都尽快关门算了。这个判决表明,法院明白,起码北京的这个法院明白,保障正常的个人和媒体上的公众舆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所有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媒体都应该对这个判决感到满意,因为他们是以报道和维护公众舆论为生的。

  这个判决也会鞭策方舟子将来更好地选择他的言辞和方式,建设性地将打假和维护学术公义的事业继续进行下去。有这样不是一边倒的判决,大家干嘛要担心方舟子会打假过度,误伤及好人。其实有时候误伤几个好人也是正常的,至少我个人不在乎被误伤几下。愿意“诽谤”我的人去“诽谤”就好了,我相信我的同事、朋友乃至公众的基本判断力和常识。

  给肖传国教授的忠告
  作为一个旁观者,这里冒昧给肖传国教授及其支持者一点忠告。反正也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肖传国教授可能真认为方舟子公开的个人言论影响了他当选中科院院士。按照常识我们应该知道这肯定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被方舟子批评和“揭露”过而一开始没有当上院士,后来又当选上院士的人又不是没有过。可见方舟子的批评对是否选上院士本来就没有那么大的作用。肖教授最明智的选择是对方舟子的批评有则改之,无责加勉,继续做为人民服务的白衣天使,否则大家会认为他真可能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如果他坚持认为是方舟子影响了他当选院士,他其实是不相信他申请院士的那个学部的所有院士的起码判断水平,如果真是这样,难道还不说明他自己判断力可能有问题?

  要想当院士,对现有的院士行事的原则要有点起码的信心才对。如果以为现有的院士大部分都是没有判断力的傻瓜,还混进去当院士干什么?

  我的一位老师,几次都差一点选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前几天聊天时他还给我说,他觉得自己没选上院士也属自然,因为很多原因,自己本来就是可上可下的。但无论如何,他对学术界同行对他学术和为人的基本认可感到满意。在某种程度上别人可能认为这只是他给自己找的一种自我安慰。

  不过有些人连这点安慰都得不到,是不是太惨了点?
  为什么要害怕方舟子?
  科学的价值在于促进人类的普遍价值。
  最近有好几本书在给Newton的对手Robert
Hooke翻案。其中最近的一本是Lisa Jardine的The Curious Life of Robert
Hooke:The Man Who Measured London,出版于2003年。
  该书在Amazon上的链接:http://www.amazon.com/Curious-Life-Robert-Hooke-Measured/dp/006053897X

  Lisa Jardine(1944- )是Jacob Bronowski的女儿。Jacob
Bronowski(1908-1974)才是真正的科学文化人,他的著作已经影响了几代人,包括Science
and Human Value,以及1973年BBC的电视系列节目The Ascent of
Man。他的女儿Lisa女承父业,是伦敦大学Queen
mary学院的文艺复兴研究的教授,颇有影响的科学人文学者。
  Lisa
Jardine的网页:http://www.livesandletters.ac.uk/contacts/lisa.html

  Wiki上关于Jacob
Bronowski的介绍:http://en.wikipedia.org/wiki/Jacob_Bronowski
  YouTube上Jacob Bronowski的电视节目The Ascent of Man片断: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mIfatdNqB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2p9By0qXms
  Lisa在这本著作中力图恢复历史上Robert
Hooke作为科学家,皇家学会的早期守护者,引力理论的早期研究者和London城的建设者的历史地位。她还不遗余力地找到了据信是唯一现存的一幅Robert
Hooke画像。
  虽然Hooke死后被Newton及其支持者有意无意地压制,以至于Newton的光辉曾经掩盖了Hooke的成就长达近三百年之久,但是作为真正的科学家和促进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者,历史还是要出来为他主持公道。

  所以,为什么要害怕方舟子呢?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2535

(XYS20070531)

我倒是希望肖传国上诉

者耘

  方舟子终于赢了一场官司,支持方舟子的读者自然觉得高兴,甚至有一种“幸福
感”。方舟子打假的官司已经不再是“他们之间的私人恩怨”,演变成了学术腐败和
反学术腐败之争。而方舟子和西安翻译学院的官司,也变成虚假宣传和反虚假宣传
两个阵营的对抗。
  有意思的是,肖传国究竟有没有学术腐败或学术不良行为?西安翻译学院有哪些虚
假宣传?至今没有对口的权威部门进行签定,而是去找了法官。更有意思的是,西
安和武汉的法官“依法管天下事”,基本上是在玩文字游戏,比如帮助学术届对“国
际期刊”进行重新定义,或者是“五十州教育联盟存在,所以宣传就不是虚假的”,
类似于“白马非马”的文字逻辑游戏。同在共和国的蓝天下,是西安和武汉的法官努
力维护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学术尊严,还是北京的法官保护言论和新闻监督自由。何
不让民众做一次听审团,对人民的法官做出的判断进行评判。
  在学术和教育领域,很少有案件如此引发关注。因此,不妨把“方肖案件”、“西翻
案件”当作一个试金石。面对可能有些偏激但仍在合理范畴内的抨击和批评,决策
者们和学术届精英是否能够容忍并善纳谏言?面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和不实之
辞,决策者和民众能否明明白白?新语丝的批评是必要的社会监督还是破坏和谐社
会的建设?我们不必为西安和武汉地区法官一些莫名其妙的判词而愤怒,我们欣慰
于北京法官的宣判但不必兴奋。关键是,他们当中谁是大多数?决策者、法律、学
术同仁、民众、新闻媒体的主流站在哪里?目前比分2:1,方舟子暂时落后。所以
肖传国还必须上诉。
  这些有趣的案件似乎重演了国人近百年的心路旅程。曾经国在山河破,烙下了“崇
洋媚外”的病根(对丁西安翻译学院来说,五十州教育联盟的排名比教育部发言人
的答记者问重要);曾经“放过卫星”(想想“东方哈佛”);曾经文攻武斗(看一下
丁祖怡的博客、西译风采的网站和肖传国的公开信);……..
  这一场戏已然开幕,何不继续演完?肖传国还在申报中科院院士、西翻仍在努力创
建“东方哈佛”、决策者在沉默、新闻媒体在观望、更多的看客漠然……..

(XYS20070531)

  “看”这几场官司

  黔中盐

  读新语丝,看打官司,也是幸事;读判决书文本,界定相关名词,也是学习;作者剽窃皆人指责,法官乱抄成了文书,也是奇闻。这是近些时看新语丝的体会。说一说这几场官司吧。

  1.   
首开场的可能是候选院士了。读了这个判决文书,解决了困扰我几十年的关于“国际期刊”和“国际大奖”的定义,真的感谢武汉的诸级法院,为全中国的学术界用法律程序规定了什么叫做国际学术期刊。现在我才知道原来我的数十篇文章都是国际期刊!!!方舟子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知道什么叫“国际期刊”!,也不懂得什么是“国际大奖”!通过这场官司,如果可能望方舟子尽可能搞懂这些相关定义!

  2.   
接着应该是“八卦宇宙”论了。法院界定了全国国人用词的定义。方舟子等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懂“八卦宇宙”,不知道科学是“相对的”,不知道有些词该用还是不该用,所以,我劝告方舟子,如果有人或者媒体找你讲演或者什么的,把你要讲的用词先送到该法院备案并以法律判决文书的形式,这样你就按文本照宣,不会再有官司了。

  3.   
接下来是美国“五十州”“最受尊敬”的民办大学了。方舟子等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知道小人“什么都可以做出来”!中国最著名的大学校长之一是需要拿人家的屁股当自己的脸的,这点小把戏谁让你方舟子说出来了?假新闻也好,广告也好,又没有让你掏钱,你起什么哄?实际上方舟子根本不需要应诉,要告让他告教育部去或新华社!

  4.   
最近的这场官司,我看不是方舟子胜诉了,是法官“懒得”和“不负责任”!北京一中院的法官本应该学习一下武汉、西安的法官,但是他们就是合理运用法律,“不负责任”的一推了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敢肯定,这样的法官在武汉和西安肯定吃不开!

  柳暗花明又一村,本人历来不认为舆论监督的决定性作用,有作用,但不大。武汉西安的法官没有受舆论的监督?为什么还是“歪嘴和尚”?方舟子用互联网资料不是可靠证据,为什么肖也是互联网资料就可以打赢官司?而且是双赢(一审、二审,不是双方)!西安法院不受舆论监督?为什么不敢审教育部和新华社!为什么不去落实“五十州”存在与性质?为什么葫芦僧判葫芦案?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是法官素质的真正体现,光明正大的法律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真正体现!

(XYS20070531)

  终于看到了公正的判决

  周光达
  (zhouguangda.tianyablog.com)

  一
  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方是民)名誉侵权案进行宣判,判决方舟子并未侵权。判决书称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法院认为方是民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

  另外方是民就肖传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宣判书认为论文数量与质量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方是民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

  关于对“肖氏反射弧”,法院认为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法院认为,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法院驳回肖传国的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已由肖传国负担。

  二
  方舟子在武汉和西安连遭枉法错判之后,我们终于在北京看到了公正的判决。其意义远超过宣判本身。它在当今法学界和学术界可以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

  细想想,那一两个匿名的、躲在阴暗角落里只会漫骂和动不动就会给别人上纲上线的丁西翻们,你们既然如此,又有什么资格来评论别人的名誉权受没受到侵害。现在都不敢公开自己的真名,当正义清算你们的时候,恐怕早已溜之大吉了吧。我是从你们才知道西翻的,才知道西翻是个“著名的大学”,有个“著名的校长”,还有那个一想就让我起鸡皮疙瘩的“东方哈佛”。同样作为公众人物,这回该是“著名的校长”认真反省一下的时候了。

  相比之下,我倒觉得肖传国还算一条汉子,起码他敢作敢当。我曾说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律的腐败害了他。海内外知识分子的公开信是一付清醒剂。现在,公正的判决对肖传国更是一付良药。你不也表示过支持方舟子的学术打假吗?好了,不要再上诉了。聪明的人决不老是重复地犯着同一个错误。回到科研和临床中去吧,埋头若干年,等待着你的好消息。我一直在想,方舟子反对学术腐败功劳挺大,会不会自满呢?会不会遭捧杀?面对各种挫折和攻击,会不会被击垮呢?他一再表示,学术打假,有打错的就立即纠正。官司缠身,他依然从容地写科普文章,发表著作,主持网站,参加反对伪科学的辩论,继续反对学术腐败。支持方舟子的海内外知识分子都感到欣慰。反对学术腐败的斗争不管以后会有多么曲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光明。

  本案并非复杂的案例,武汉和西安的法院在进行错判的时候,考虑没考虑它对法学界、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后果?难道枉法办案就是你们的职业道德?在面对连续错判的案例而学界普遍失语的时候,16位香港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科学诉讼须听专家意见。这可以有效抵制科学诉讼中的枉法办案。

  看来,牛不是吹的。还是香港人大代表的水平高啊。

(XYS20070531)

  方诉野鹤案VS肖诉方案

  作者:苏西坡

  象某些人那样,俺也把方舟子在北京中院两个官司作个比较。两个官司的起因都是负面言论。

  野鹤说方舟子的话:
  “假洋鬼子”、“洋奴气十足”、“挂羊头卖狗肉式地乘火打劫”、

  “造反派阴魂不散、权势情节沉渣泛起”、
  “江湖骗子”、“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如丧考妣”、

  “丧失理性、逮谁咬谁”、“胡搅蛮缠”、“丧失理智”、
  “死不认帐、恐吓谩骂”、“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
  “纠缠扭曲的无赖相”
  方舟子说肖传国的话:
  “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
  “论文,数量少得可怜”,“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

  “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鲜明对比。前者是谩骂,是侮辱人格。后者是质疑,是陈述观点。方舟子两个官司都赢了不是很正常吗?

  俺一直认为,这类名誉权案子,只要被告的言论“可能”是根据当时对被告available的信息正常演绎得来,原告就不应胜诉。要想否定这个“可能”对原告来说是很难的,所以原告胜诉门坎很高。

  方舟子说肖传国的话都有具体的信息出处,这些根据已提交给了法庭。即使肖传国事后补充更多信息证明方舟子所述不够准确也不应影响官司结果。

  相反,野鹤说方舟子的话大都是无法提供任何出处的大批判用语,显然是被告自己造的,只能被告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的唯一职责是解释法律。不是生活中什么事都需要法律裁判。当看到一个案子涉及学术内容,又明显有人各执一词时,就应避免过度介入。方说肖的那些话属于这种情况。野鹤说方舟子的那些话则不属于这种情况。北京法官的简明态度看上去很专业。而成都那个法官把自己的“思想”写一篇中学生式的散文是可笑的。

(XYS20070531)

  法院之间涉及某案件的公函是向当事人公开的

  作者:天地良心

  新语丝公布的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后边附上了案件由西城区法院移送过来的移转函,被丁某人的博客反复指控为这是法院枉法的证据,它认为这是内部秘密文件,你方舟子怎么搞到的,其中肯定有鬼。这种毫无依据的乱咬一气、曲解法律的做法是这些人的一贯做法,本来不值得一驳;但今天它在一篇文章中说连武汉法院的法官们都注意到这个事件了,我就奇怪了:你是法官,难道你不知道法院之间涉及某案件的公函是向当事人公开的吗?!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法院必须主动交给当事人的。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调取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涉及案件的有关鉴定,勘验结果,法院间的公函,法官对事务性问题的决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法庭记录……

  也就是说,肖教授在庭上讲了什么话,证据内容是什么,在庭上提了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受到法庭拒绝等事项,方舟子的律师都可以一并从法院的记录上调取获得,更何况一份本来就对公众公开的公文?!方舟子拿到这份公函,你肖教授也可以让律师去拿呀,这可是“内部文件”,值钱得很,不拿不就亏了吗?

  法院间为解决某一案件的公函其实不光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调取,法院也可以主动公布。在此,我就向肖教授和丁尊敬们免费送一批在网上可以找到的“机密”“内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业干及第三人深华工贸总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增城县支行银行存款纠纷案应中止诉讼并将陈玉中等人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问题的函》(199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诉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华美商业公司购销煤炭合同纠纷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函》(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三条乳胶生产线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的复函》(1960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1日,[2005]民四他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1月24日
[2005] 民四他宇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2006年1月23日
[2005]民四他字第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年12月1日
[2005]民四他字第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2005年8月3日
法函[2005]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20O2年10月8日
(200①)执协字第50号)
  看清楚了,有的公函就是湖北省高院和陕西省高院公布的。先提供这么多,不知道够不够?

(XYS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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