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

23 03 2007年

   
2007年3月19日(周一)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王伟于2007年3月16日寄出的终审判决书。同日,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也收到该判决书。

   
书记员王伟在电话通话时表示:调解书需要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而判决书不需要同时送达。迟于对方当事人10多天而向一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是合法的、没有错误的。

   
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彭剑、李兴华粗阅该判决书后说明:
   
暂不谈法院判决理由是否成立,判决书至少有叙述不当的问题,即:
   
我方对肖传国提交的每个证据(每一组项下的每一个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但判决书极其片面地记叙我方质证意见,记叙的我方质证意见内容不及我方当庭质证陈述的10%,而判决书详尽记叙肖传国的质证意见。(此情况可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的代理人核实。)

   
彭剑还认为:(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判决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评价,没有说明不采信我方上诉请求的具体理由,该判决明显违背如下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11月4日 法发[2005]19号)
   
第五十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第五十一条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一)应当进行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对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
   
(三)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教授。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该社社长。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又名方舟子。
   
上诉人肖传国、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
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肖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冰原,协和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邓江华,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9月14日,协和出版社邀请方是民在协和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搜狐健康频道访谈节目中谈“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中,方是民谈到“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国际公认……其实这个‘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2005年
9月21日,搜抓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文章中与肖传国有关的内容有:肖传国以华中科技大学工作人员身份参选中国院士,同时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这种脚踏两只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要求?”,“肖传国的简历则更让人觉得矛盾重重、扑朔迷离。他的出生年月,有的简历写的是1957年1月,另一个简历是1955年12月。他到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的任职时间,有的写的是2000年至今,有的写的是
2001年1月至今。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例如,他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己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没想到院士候选人居然也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肖传国在简历中玩这种障眼法是有‘苦衷’的,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但是他却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肖传国还有一个非常惊人的成就,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原审认为: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方是民在
2005年9月14目的网络访淡及2005年9月21日的网络评论《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谈到的关于肖传国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且《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意的词语。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方是民的失实言论已使肖传国名誉受损,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方是民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方是民称其言论系学术批评,不可否认学术争论是正常现象,但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方是民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所以,方是民称其言论系正常的学术批评的说法不能成立。协和出版社作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填的注意义务,并为主讲人失实言论提供了传播平台,协和出版社应对方是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协和出版社及方是民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系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其不良影响传播范围较广,给肖传国带来较大影响,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应当在相关网站对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肖传国的名誉损失。故此,肖传国要求协和出版社、方是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关于肖传国名誉受损后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该数额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酌定。据此,原审判决:一、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二、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方是民应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肖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
元,共计3850元,由肖传国负担2120元,方是民负担1260元,方是民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

   
宣判后,肖传国、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肖传国上诉及答辩称,2005年9月14日,协和出版社邀请方是民在协和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访谈节目“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中以及方是民在同年9月2日在搜狐频道中发表《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中,方是民陈述大量不实内容,并以攻击性语言诋毁本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只判令协和出版社和方是民赔偿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请求判令协和出版社和方是民连带赔偿肖传国名誉损失10万元。原审法院的判决程序合法,方是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方是民的言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的侵犯。请求依法驳回方是民、协和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协和出版社上诉及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没有违法性;(2)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与肖传国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3)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在主观上没有侵害肖传国名誉权的故意。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款均不能得出协和出版社要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结论,(2)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协和出版社只是邀诮方舟子讲“生物医学的规范”,没有故意或过失侵害肖传国的名誉权,也没有与方舟子共同实施任何具体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1)原审法院在裁定确定管辖权后没有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也没有告知举证期限;(2)原审法院在对协和出版社、方是民与肖传国的举证问题上适用双重标准。协和出版社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驳回肖传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方是民上诉及答辩称,1、原审认定我方
“逾期举证”、“并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明显错误。2、对案件诉争的五项事实,原审认定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以下几点:(1)肖传国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2)肖传国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3)肖传国在国外英文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超过4篇;(4)
方是民所述肖传国未获得的两个奖项事实存在,原审以肖传国获得的其它奖项来认定方是民言论失实,没有事实依据;(5)方是民从来没有否定“肖氏反射弧”理论的客观存在,只是质疑其说法的渊源及其认可程度,否认“肖氏反射弧”这个名称为国际公认。原审以“肖氏反射弧”存在为由,来证明“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有影响、被国内专家认同,明显存在判断错误;3、原审判决隐匿了我方所举证据31-36,没有正确表述我方的庭审答辩、质证意见,对肖传国的外文证据的节录中文译本过于简单且部分错误,无法真实反映外文证据的内容,肖传国的部分证据没有原件。4、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方是民的评论及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是真实且无侮辱内容;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但原审未适用该司法解释;(2)原审对肖传国没有原件的证据确定其证明力,在肖传国没有提交美国机构聘书或证明文件,及在我方指出肖传国那些文章为会议摘要,而肖传国不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原审判我方败诉,违背了证据规则的规定。5、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原审判决所谓“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伤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我与协和出版社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客观上没有共同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6、原审对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标准,判决书内容自相矛盾。我方的网络资料证据合法有效。据此,请求:1、判令撤消(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2、驳回肖传国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肖传国承担。

   
在二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举出了如下证据:

(因篇幅关系,证据及质证部分略,全文见:http://www.bullog.cn/blogs/fangzhouzi/archives/32943.aspx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另查明,肖传国提出“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手术)被列入国家卫生部发行的高等医学院教材“高等医学院教材”《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四版裘法祖主编第55页、人民卫生出版社吴在德主编第五版第53页、人民卫生出版社吴在德、吴肇汉主编第六版第51页)。肖传国“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的科学技术成果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坚定,获“科学技术成果坚定证书”(1999年)。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
获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肖传国“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儿童膀胱功能”研究,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04年)”。肖传国2000年获美国泌尿外科学会“Pfizer泌尿外科学者奖”。方是民对其在网上下载所取得的证据,没有到相关网站或肖传国处核实。方是民网名方舟子。方是民在接受协和出版社的“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和在搜狐新闻频道发表《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后,有很多跟帖支持方是民,同意方是民访谈和文章的观点。

   
本院认为,方是民在访谈的言论和网上发表的文章中,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但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
“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对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地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应当认定方是民的侵权事实成立。方是民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协和出版社作为“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节目的组织者,有义务保证访谈者访谈内容的合法性,但协和出版社没有尽到这项责任,以致让访谈者发表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故协和出版社认为自己没有侵犯肖传国的名誉权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赔偿数额适当,故肖传国认为应当增加赔偿数额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第三项表述有误,应予理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方是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肖传国负担1204元,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负担1203元,方是民负担120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肖传国负担2120元,方是民负担1260元,方是民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建铭
                              
代理审判员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徐子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



预告:北京西单图书大厦“科学成就健康”讲座和签名售书

23 03 2007年

  时间:2007年3月24日(星期六)下午2点
  地点:北京西单图书大厦一层东厅

  方舟子及北京宣武医院胸外科主任、首都医科大学肺癌中心主任支修益将对如何科学地看待保健、正确认识营养素等健康问题与读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讲座之后方舟子签售《科学成就健康》。



维生素不是补药也不是毒药

23 03 2007年

   近日一篇刊登在《美国医学会杂志》上的研究报告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丹麦哥本哈根大学医院对1990年至2005年10月国际上发表的68项关于抗氧化类营养补充剂与疾病死亡率之间关系的论文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服用这类营养补充剂对降低死亡率没有任何帮助,有的反而会显著提升死亡率:服用维生素A的人死亡率提高16%;服用维生素E死亡率提高4%;服用β胡萝卜素的死亡率提高7%。未发现服用维生素C和硒对死亡率有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
   
这个结论有点匪夷所思。南方一家周报头版以《维生素:从补药变毒药?》为题报道此事,配上一幅把各种维生素画成手雷的插图,很是耸人听闻。似乎是为了反击这项研究,上海开了一个“维生素C研究国际发展趋势”研讨会,据称“诸多国内外权威的营养与食品安全健康专家首次针对‘服大量维生素致死’理论集中发表了学术观点,并表达了质疑”。
   
维生素当然不是什么毒药。它们是人体正常生理活动所必需的营养素,体内缺乏某种维生素会影响健康、导致疾病,在这种情况下,适量补充这种维生素有益健康。那些体内不缺乏维生素的人如果还去补充维生素,在一定剂量范围内也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但是也未必对身体会有什么额外的好处。
   
补充维生素最好的办法是从膳食中摄入,而不是服用维生素制剂。但是对一些特定的人群,却应该推荐其服用某种维生素制剂。例如,准备怀孕以及妊娠头三个月的孕妇应每天补充600微克合成的叶酸,以避免胎儿出现神经管缺陷。研究表明达三分之一的老年人已无法从膳食中吸收天然的维生素B12,因此50岁以上的人应通过服用维生素制剂或吃强化食品每天补充2.4微克结晶形式的维生素B12。绝经期妇女同时补充钙和维生素D能增加骨质密度和降低骨折的风险。这些都是已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支持的建议。
   
这项新的研究并非针对所有的维生素、矿物质类制剂,而只是针对抗氧化类制剂;也不是针对为避免缺乏某种维生素而服用维生素制剂的,而是针对那种希望通过大剂量地服用某种维生素制剂(特别是抗氧化类制剂)来达到增强免疫力、抗癌、治疗疾病、延缓衰老等目的的。为这些目的而服用的维生素剂量往往是膳食推荐量的几倍、几十倍。
   
医学界早就知道大剂量地服用某种维生素可能会有引起中毒或副作用,例如服用维生素A过量会导致肝中毒、畸胎,服用维生素C过量会导致肠胃紊乱和结石,动物实验表明服用维生素E过量会缩短寿命。早在2004年,美国科学家已报告过量地服用维生素E有害无益。他们分析了1993到2004年间19项涉及135967人的有关维生素E与健康关系的数据,发现每天服用维生素E不高于150国际单位并无坏效果,甚至还可能有益健康。但是过了这个量以后,服用维生素E的人的死亡率开始逐渐高于不服用维生素E的对照组,45年间死亡率大约高出5%。在达到每天400国际单位(市场上维生素E制剂的常见剂量。维生素E的每日膳食推荐量仅为30国际单位)后,出现了较显著的增加。这个研究结果与丹麦科学家的研究结果相符。
   
因此,丹麦科学家的这项研究结果甚至算不上什么大新闻,之所以让国内媒体大哗,乃是国内一些营养学家、医生长期鼓吹大剂量服用维生素有益健康的观点造成的。例如,不少流行的健康读物都在推荐每天服用大剂量的维生素C以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和癌症。某些维生素C制剂厂家在广告中反复宣扬“口服维C防感冒”。中国著名营养学家自称自己每天口服大剂量维生素C。在2003年“非典”期间,许多单位还向职工发放维生素C制剂做为预防“非典”的措施。
   
这种做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迄今至少有30个双盲对照试验对大剂量维生素C能否预防感冒进行了验证,结果毫无例外都是否定的:每天大剂量服用维生素C并不能预防感冒。研究大剂量服用维生素C对癌症的影响的临床试验结果也令人失望。美国梅约医疗中心曾经进行了三项双盲对照试验,发现大剂量维生素C对治疗癌症并无益处。
   
某些营养学家之所以不顾科学事实,继续鼓吹大剂量服用维生素,有其商业利益在里头。我注意到参加“维生素C研究国际发展趋势”研讨会的国外“权威”专家是美国莱纳斯·鲍林研究中心主任(有的报道将他误报为来自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生物化学系)。这根本不是什么权威机构,而是一个不属于美国医学界主流的“另类医学”研究中心,其创始人为著名化学家鲍林,他曾两次独享诺贝尔奖——但是并非生理学或医学奖,而是化学奖和和平奖。
   
鲍林是大剂量服用维生素C预防感冒和癌症的始作俑者,并身体力行。尽管他本人并无医学专业背景,美国医学界也对其主张不以为然,但是还是利用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名头为其主张造成了很大的国际影响,在医学界之外影响尤其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鲍林后来死于癌症。
   
鲍林鼓吹大量服用维生素C有其商业背景:世界上最大的维生素C片厂家是其研究中心的最大捐助者。对那些鼓吹大量服用维生素的“权威”营养学家,更需要查查是否有商业背景,因为他们本来应该比鲍林更懂得营养学。其实,有学术规范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面向媒体的研讨会并非发表学术观点、表达学术质疑的正常渠道,更恰当的渠道是写成文章交给相应的学术期刊发表。

2007.3.13.

(《经济观察报》2007.3.19)

(XYS20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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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

22 03 2007年

审判学术打假案件应尊重专业意见

1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

北京科技报:李婵 孙燕燕 (07/03/19 23:59)

  联名倡议

  编者按:两会期间,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打假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成为代表们关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聂玉昕最近做了关于“论文造假”的调查,他呼吁改革现行的以论文数量为主要指标的科研评估体系。同时16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

  3月12日,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生物化学系教授曹宏威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了“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在此项建议的联名附议代表签名附页上,李鹏飞、梁秉中等15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建议中,曹宏威提出,近年国内涉及包括学术准则、科学真相在内的打假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需要根据科学与教育专业知识始能达至真理,但法庭往往出现罔顾实据、矮化真相,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提出的“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等要求,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提倡文明,影响恶劣,冀望国家正视。

  “我们建议:

  (甲)法院审判任何与科学及教育有关案件,应尊重专业意见。

  (乙)法官应排除任何利益干预、秉公执法。

  (丙)判案应注重结案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不能放纵伪科学,不能鼓励真欺骗。”

  方舟子:这类案件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

  就曹宏威代表提出建议一事,记者采访了近年来屡因打假而被诉讼缠身的著名科普作家、学术打假人方舟子。

  方舟子说:“近年来频频发生因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而成被告并败诉的名誉权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在学术界影响非常坏,极其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学术讨论,也有损我国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

  方舟子认为,这类案件往往是原告利用地方保护势力获胜,因此有关科学评价、学术批评的名誉权案件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或第三地受理,而且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赵玉忠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

22 03 2007年

  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

  赵玉忠

  俞正声书记:

  您好!

  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由于司法机关的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武汉市的法律环境和城市形象;由于原审原告肖传国藐视社会舆情的气焰,激起了海内外华人学者的义愤。《新语丝》网站3月19日发表作者“团结就是力量”《全世界的爱好正义的华人团结起来共同抵制做假的倡议》中告知同事、朋友和学生:不会到武汉同济医院、更不会找那个教授看病的;不会把孩子送到华中科技大学上学的;不会到那个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去打官司的;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不去湖北武汉的。省会城市的法律环境如此糟糕,谁还敢来武汉投资和就业?!由此可见,司法不公(连想佘祥林冤案)已给武汉乃至湖北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在胡锦涛主席号召全国人民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之时,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您有责任关注这起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案件的发展动向及其社会影响。

  我对本案裁判结论的质疑至少基于以下三条理由:
  第一、肖教授就个人履历说过假话。肖致全国媒体的公开信中自称“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该信转自武汉协和医院网站的“协和新闻”专栏(即肖国内任职单位网站),并且长达半年之久肖未声明该信非本人所为,故可推论肖为“教授”。然而,肖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为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不论“临床副教授”属于学术职称还是行医职称,它是不能与“教授”职称划等号的。

  第二、一审法院以被告“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为由,剥夺被告诉权。结果必然是偏听偏信,没有查明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相。既然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因案情复杂而延期审理,那么一审法院为何没有给予被告方必要、合理的收集证据时间?答案只有一个:“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第三、二审法院以被告“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为由,全盘否定被告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结果仍然是偏听偏信,没有查明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相。首先,让批评者到被批评者以及相关单位核实所评事实是极其荒唐的。因为批评者只要说明消息来源就应免除其法律责任,被批评者可追究消息来源者披露事实不实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二审法官为社会舆论确立了一个剥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武汉”规范。其次,在国家倡导信息化建设、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二审法官全盘否定网络信息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准则。

  顺便提及:武汉市中院包括两名副院长在内的13名法官被判刑、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这恐怕在全国近四百家(含地、市、州、盟和铁路、海事、军队系统)中级法院中独占鳌头吧?造成如此惊人的法官腐败局面,中共武汉市委及其政法委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我是怀着敬重与期盼的心情写了这封信。说到敬重,是因您在青岛任职期间的政绩突出;五四广场、海尔电器等等给国人留下至今难以忘怀的印象。说到期盼,期望您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责成省政法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查明本案所争议事实的真相:(1)肖教授是否存在学术和履历造假问题?(2)历经多年攻关研究的肖氏技术在国内有多少家医院推广应用?治愈率或有效率(恕本人医学外行)是多少?并期望以省级权威机构的名义通告社会公众。

  俞书记,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晚生真心诚意地拜托了!

  赵玉忠

  2007年3月22日

  (本人信息:赵玉忠  教授 
北京电影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邮编:100088 
社会兼职: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科技法学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白鼠身上黑

22 03 2007年

   20世纪初奥地利生物学家卡姆梅勒用黑墨水伪造产婆蟾的“黑色指垫”一事(见本版2007年2月7日文章《产婆蟾的“黑色指垫”》),50多年后在美国一位生物医学研究者身上重演了。

   
1974年3月26日上午,美国斯隆·凯特林研究所的研究员威廉·萨默林带了两只小白鼠去见研究所所长罗伯特·古德,向他报告已成功地把小黑鼠的皮肤移植到小白鼠身上,有小白鼠身上的一小块黑色皮肤为证。

   
报告之后这两只小白鼠被带回了动物房。一名实验员觉得小白鼠上面的黑色皮肤有点奇怪,用酒精一擦,颜色竟然掉了,原来那是用黑色记号笔涂上去的。他把这一发现报告给一名技术员,技术员报告给一名研究员,研究员报告给副总裁,最终报告到了古德所长那里。

   
当天下午,古德将萨默林叫来要他做出解释。萨默林承认“黑色皮肤”是自己用笔涂上去的,但是否认自己想要借此欺骗同事。他被暂时终止了工作接受调查。随后古德任命了一个由研究所五名研究员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调查此事。

   
萨默林原是皮肤科医生,但也对基础医学研究很感兴趣,1967年起开始一边行医一边做研究。1971年他加入明尼苏达大学的古德实验室全职从事研究工作,在1973年又跟随古德到斯隆·凯特林研究所担任研究员。

   
萨默林研究的是如何避免器官移植时出现排异反应。将某个人(供者)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受者)身上时,通常会出现排异反应:受者的免疫系统会识别出外来的器官不属于自己,而是入侵者,从而会试图去消灭它。这是因为在人体每个细胞的表面上都存在一组独特的组织相容性抗原HLA,免疫系统能够分辨HLA是属于自身的还是外来的,那些带着外来的HLA的细胞将被免疫细胞杀死。因此在做器官移植时,除了要尽量让供者与受者的HLA配型较好外,还要设法(比如用药物)抑制住免疫排异反应。

   
萨默林设想了一种抑制方法:把器官从供体分离出来后,在移植之前先放在营养液中泡一周左右,将会使其细胞丧失一部分HLA,因此能减轻移植后的排异反应,使移植获得成功。

   
在1967~1973年间,萨默林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声称他用这种办法成功地把一个人的皮肤移植到另一个HLA配型不好的人身上,把白鼠的皮肤移植到褐鼠身上,把人的角膜移植到兔子眼睛中,等等。

   
但是调查委员会发现,萨默林以前的这些研究成果的真实性也很值得怀疑。例如,接受皮肤移植的“褐鼠”并非萨默林所说的纯种褐鼠,而是白鼠和褐鼠的杂交品种,因此理论上它不会排斥来自褐鼠的皮肤(也不会排斥来自白鼠的)。在角膜移植实验中,萨默林声称他把人的角膜同时移植到一只兔子的两只眼睛中,一只眼睛用的是未经处理的角膜,变得浑浊,另一眼睛用的是经过营养液处理的角膜,完全清晰。而真实情况是,后者根本就没有做过移植手术。萨默林对此的解释是他把只有一只眼睛移植了角膜的兔子误当成了两只眼睛都移植了角膜。

   
委员会因此认定萨默林在不短的一段时期都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建议让他离职。古德是萨默林论文的合作者,虽然没有参与造假,但是也应承担失察的责任。古德是美国科学院院士,世界著名的免疫学家和骨髓移植手术的先驱者,曾在1970年获得生物医学界的最高荣誉之一拉斯卡奖。饶是如此,也没有使他免受谴责。这个事件使他的名声大损,后来辞去斯隆·凯特林研究所所长一职。

   
与其他科研领域相比,生物医学领域的造假更为常见,手段也往往更为拙劣。由于生命现象要比物理现象复杂得多,也就使得要分清生物医学研究中的无意的失误和有意的造假更为困难,别人重复不出来的实验结果虽然不值得相信,但是未必就意味着有假:可能是实验条件存在细微的差异,也可能是样品受污染等无意的失误造成的。因此造假行为很容易被掩盖,造假者也不难找到为自己辩护的借口。但是一个人一旦偿到了造假的甜头,就很难会从此洗手不干,往往还会一直造下去,手段越来越简单拙劣,越来越肆无忌惮,也就会有彻底败露的一天——当然,前提是发现者敢于站出来揭露,而有关部门也愿意认真做出调查,否则再拙劣、再大胆的造假者也会一直逍遥下去。

2007.3.19.

(《中国青年报》2007.3.21.)

(XYS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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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药治失眠却得尿毒症 含朱砂类药物应标明副作用

22 03 2007年

  服药治失眠却得尿毒症 含朱砂类药物应标明副作用

  作者:唐夏
  中国消费者报2007-03-21

  长期服用朱砂安神丸会对人体的肝、肾功能造成损害已经是医学界的共识。但是,目前市场上的此类产品多数未标明可能存在的副作用,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服药,会导致肾脏受损。医学专家呼吁,含朱砂类药物的说明书应标明副作用,并对朱砂的药用价值展开再评价。

  药品未标副作用给患者带来悲剧

  家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的李女士今年55岁,五年前,因为患上了失眠开始服用朱砂安神丸,用药后对睡眠确实有很好的疗效,可是停药后睡眠仍然不好。虽然也担心长期服用可能会有副作用,但朱砂安神丸的说明书上没有提及任何副作用,她也就放心了。为了治疗失眠,她间断性的服用朱砂安神丸长达四年,睡眠不好的问题解决了。

  但李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帮她治好了失眠的朱砂安神丸竟然损害了她的肾脏,2006年8月,李女士出现了恶心、呕吐、乏力、厌食等症状,到当地医院检查,确诊为“肾衰三期”,并于今年3月转成尿毒症。在诊断中,医生怀疑长期服用朱砂安神丸导致李女士肾脏受损。

  李女士的丈夫对本报记者说:“我老伴儿治好了失眠,却得了尿毒症,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维持生命。如果厂家在说明书上写一句‘本品不宜长期服用’,她就不会连续吃4年,我们家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长期服用含朱砂类药物有损肝肾功能

  近年来,误服药物导致患者肾脏受损的病例越来越多,据黑龙江省肾脏病学会主任委员、哈医大一院肾内科主任谢汝娟介绍,误服药物是导致肾病高发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在她收治的患者中,不少患者在患病前都服用过“龙胆泄肝丸”、“朱砂安神丸”等药物,这几种药物都含有损害肾脏的成分。

  专家介绍,朱砂是我国传统的中药材,在中医处方中虽然常用但是剂量和配伍都很有讲究,针对性非常强,在服用上有着严格的要求。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陈飞松教授告诉本报记者:“朱砂安神丸治疗失眠的适应症是中医辨证为心火上炎,灼伤阴血所致的心烦意乱、失眠多梦、心慌不安、胸中气乱而热、欲吐、舌红、脉细数。由于朱砂安神丸中的朱砂主要成分为硫化汞,所以不宜久服,一般以一周以内为宜,每天1—2次,每次6—9克。长期服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其毒性主要表现为硫化汞的毒性,汞为重金属,会引起肾、肝脏功能严重受损。”

  著名科普作家,生物化学博士方舟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汞是一种重金属,吸收进入体内后,主要在肾脏蓄积。动物实验结果表明,肾脏内蓄积汞量是体内总量的70%—80%,是其他脏器的150倍。汞在肾脏组织中与金属硫蛋白结合,一旦蛋白质与汞结合而耗尽时,就出现肾损害。朱砂的主要成分是硫化汞,查医学文献资料可知,用硫化汞喂食动物,汞可被吸收入体内,在脑、肝、肾等器官累积起来,给这些器官造成永久性的损伤,临床上也有久服含硫化汞的中药导致汞中毒的病例。

  朱砂类药物说明书应标明副作用

  李女士的丈夫对本报记者说:“我们普通老百姓不可能知道那么多的医学知识,但是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是知道的啊!他们为什么不在药品的包装盒以及说明书上提示一下存在的副作用?缺少了这一句提醒的话,可能会导致成千上万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

  为什么企业没有标明药品可能存在的副作用?就此问题记者联系到了李女士所服用药物的生产商,某大型药品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代表,但他只是记下了记者的联系方式,表示会向领导反映这一问题,并将结果反馈给本报记者。

  对于当前各种含朱砂的中成药说明书上很少标明可能存在副作用的现状,专家们都提出在服用含朱砂类药物时要非常慎重,并强烈建议有关生产厂家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明可能存在的副作用。

  方舟子认为:“含有毒重金属的药物应该在包装上注明长期服用可引起重金属中毒等说明。”

  陈飞松说:“应该建议朱砂安神丸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不宜长期或超量服用,肝肾功能障碍者慎用等说明。”

  对于普通失眠患者来说,一般应采用其他药物治疗。陈飞松介绍说,治疗失眠的中药除朱砂等含重金属的药物外,患者可以选择对人体副作用较小的酸枣仁、钩藤、夜交藤、远志等,成药有安神补心丸、远志流浸膏、柏子养心丸等。

  专家建议对朱砂药用价值再评价

  朱砂入药内服的不安全因素已经引起了医药界的广泛重视,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周超凡研究员提出了“关于朱砂、雄黄药用价值的再评价”的议案。

  周超凡介绍说,朱砂是著名的传统药物,现在依然列入《中国药典》。而列入现行四大国家标准中含朱砂成分的成方制剂多达362种,数量洋洋可观。但是其药用价值如何?该如何监管?目前的认识和做法尚存在很多问题,亟须通过再评价后解决。

  周超凡指出,尽管《中国药典》曾经两次大幅度降低朱砂的剂量,但同国外的相关规定相比,差距依然极大,如此大的剂量实在令人担忧。而且朱砂剂量超标问题非常严重,《中国药典》对日用剂量的规定是:朱砂0.1克—0.5克。但是,在所调查的国家标准中,超出上述剂量的成方制剂有170种。

  周超凡建议,对朱砂的药用价值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的再评价,并深入研究成方制剂的名称、组成药物名称、药物组成写法、药品说明书写法等问题,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保健品的毒副作用不可忽视

21 03 2007年

   我在新书《科学成就健康》中批评目前热销中的一批所谓“保健品”夸大功效、隐瞒毒副作用,引起了保健品行业的强烈反弹。代表保健品行业利益的中国保健协会在其网站登出一则声明,其秘书长称:“是药三分毒,但保健食品根本就不是药,因此也就无从谈起任何毒副作用。”
   
他的意思是说,药物都有毒副作用,因此不是药物的东西就没有任何毒副作用。这个逻辑极为有趣。似乎并无人把氰化钾当药物使用,不知该秘书长是否会真的因此认为氰化钾无毒,去偿个新鲜?
   
即使是人体必需的各种营养素,也都有可能产生毒副作用,例如维生素A摄入过量会导致畸胎和肝中毒,维生素C摄入过量会导致胃肠紊乱和肾结石,维生素D摄入过量会导致血钙过多症。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富硒保健品,而众所周知,硒既是人体必需元素,也是有毒元素。
   
营养素尚且会有毒副作用,何况其他那些人体并不需要的“保健品”?以保健协会声明中特地提到的“核酸营养品”和“脑白金”为例,摄入的核酸过量会导致痛风和尿道结石,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难道不是副作用?现在也已发现“脑白金”的主要成分褪黑素有多种副作用,例如影响雄性激素代谢,影响胰岛素的功能,增加心肌梗死的风险等等。
   
如果该秘书长坚信保健品不该有任何毒副作用,那么这些已知有毒副作用的保健品是不是应该被取消批号、禁止销售呢?
   
还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感受到保健品所不具有的功效,保健品厂商偷偷地在保健品中添加药物成分,这就会产生消费者所不曾预料到的毒副作用。例如,现在热销中的一种核酸胶囊,声称其功效成分是核酸,但是检验表明含有没有标明的人参皂甙成分,也就是说,添加了人参或西洋参。这固然反映了核酸保健品厂家自身已对核酸的保健作用完全失去了信心,而乞灵于偷加传统的补品,但这也让消费者冒了未知的风险,因为现在已知人参、西洋参也是会产生副作用的,例如在手术前切不可为了“补气”而服用它们,否则手术时可能引起大出血。
   
近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承诺要严厉打击保健品的加药行为,希望不只是在口头上说说而已。在管理部门采取行动之前,消费者要学会自保,警惕保健品或明或暗的毒副作用,千万不要相信“保健品没有任何毒副作用”的宣传。

(《法制晚报》2007.3.19)

(XYS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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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3·15晚会陷入网络旋涡

21 03 2007年

3·15晚会陷入网络旋涡

2007-03-20南方都市报

  一边曝光郭德纲及藏秘排油茶,一边插播珍奥核酸广告,遭网友强烈质疑

  
  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曝光了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说是“涉嫌虚假宣传”。而晚会过程中多次插播饱受争议的保健食品——珍奥核酸的广告,而珍奥集团几个月前才刚因为虚假宣传被吊销了直销牌照。

  一时间,这台享有盛名的“3·15晚会”本身陷入了争议之中,关键词除了郭德纲,又多了个珍奥核酸。

    
  关于珍奥核酸
  
  十年来,不管经历多大的风波,不管被多少媒体曝光、多少部门处罚,珍奥核酸一直屹立不倒,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此前,珍奥核酸的最大风波发生在2001年,当时《南方周末》等媒体大篇幅曝光该产品宣传造假,在珍奥大事记中,2001年被命名为“坚韧”:
“1月中旬,一场突如其来的“核酸媒体风波”陡起,珍奥人泰然应对,蹚过波澜,是年3月,公司被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3·15晚会从来都是打别人的,这一次,网友们把目标指向了3·15晚会本身。

  
  打假晚会插播核酸广告

  针对央视3·15晚会上几年如一地播放珍奥核酸的广告,著名学术打假人士方舟子3月17日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表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多次受到媒体、官方机构批评、处罚的虚假产品的典型,却年年在央视‘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晚会上露脸,不是作为被揭露对象,而是做广告推销。”

  “每隔20分钟,正当你为晚会推出的某个维权人士的事迹而感动,或为晚会揭露的某个造假事件而愤怒的时候,就有这个广告声响起,让你啼笑皆非:‘珍奥核酸,用品质说话,十年用心如一……珍奥核酸,中国驰名商标,你健康,我自豪,珍奥……’”方舟子在博客中写到。

  
  广告本身没什么不实宣传

  记者调查发现,晚会插播的珍奥核酸广告内容与此前国家相关部委和各地机关曾查出的虚假或夸大宣传之间并无联系。从程序上讲,央视播放该广告也并无不当之处,但是一方面出了郭德纲事件,一方面又牵扯到饱受争议的珍奥核酸,这才导致网友议论纷纷。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方舟子也说,这是一个品牌广告,也不能很确切地说有什么不实宣传的地方。

  方表示,听说央视有回应是:国家又没有禁止“珍奥”做广告,这个广告不违法。“我也没说它违法。我只是说,中央电视台作为一个国家级权威媒体,在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旗号的3·15晚会上十年如一地播放欺骗消费者的品牌的广告,不仅是有损自身形象的,而且是不负责任的。只要是在央视投放了广告的品牌,央视就不打,打的都是没在央视上投广告的。这让人怀疑他们打假的诚意,给他们投广告就像交了保护费一般。这暴露了媒体的自律不足。”方舟子说。

  对于方舟子的言论,本报记者联系了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尚无官方正式回应。而中央电视台相关人士也都拒绝接受采访。

  
  为何打一个扶一个

  珍奥核酸事件引发网络巨大争议,许多网友都不能理解央视为什么选择在3·15晚会上插播珍奥核酸的广告。有网友甚至表示:“3.15打假晚会竟然由假货公司赞助,讽刺啊!”此次争论不止停留在各大论坛,甚至延伸进了许多网友的博客,网友孟磊认为,藏秘排油和珍奥核酸同样是涉及虚假宣传,后者更是多次被国家和各地主管部门处罚,“都有问题,央视何以打一个扶一个?”孟磊在博客中问道。

  本报记者 谭人玮
      
  诺奖得主致函商务部撇清与珍奥关系

  珍奥核酸在宣传中经常把一些诺贝尔奖获得者与自己联系起来,这很能打动一部分消费者。此前,《南方周末》等媒体已经刊登过多位被珍奥核酸拉做大旗的诺贝尔奖得主的澄清声明,而去年更是有诺奖得主直接致函商务部,并进而导致珍奥丢了直销牌照。

  2006年,珍奥集团原本成为了第一个拿到直销牌照的国内企业,而在9月30日,商务部又正式吊销了珍奥的直销牌照。商务部声明中表示:珍奥集团申报材料称,该公司目前开发多系列产品中,“包括与诺贝尔奖获得者穆拉德博士合作研发的药品、健康食品、化妆品和生发产品”,申报材料还称,珍奥集团已形成“珍奥诺贝尔奖高科技品牌优势”。但穆拉德博士近日致函商务部的声明表示:“珍奥集团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虚假且高调宣称其公司的某项产品应用了我获得诺贝尔奖的技术,完全不符合事实”。

  经调查证实,珍奥集团所称的诺贝尔奖高科技品牌并不存在,其产品也并未获得诺贝尔奖技术支持。珍奥集团在最初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因此,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0条、第43条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吊销珍奥集团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珍奥核酸从未获得FDA认证

  除了大量的广告和牵扯诺贝尔奖得主,珍奥核酸还喜欢和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拉关系,在各种材料上宣传自己“已获得美国FDA企业注册和产品通关检验”。普通消费者并不清楚这家企业所做的这种宣传到底是什么意思,还以为珍奥核酸通过了世界上检测最严格的FDA的认证,进而对产品产生信任。

  实际上,珍奥核酸从未获得任何FDA认证。珍奥核酸是作为“保健食品”出口美国的,“食品”根本无需认证,FDA高级官员约翰·斯蒂吉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保健食品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不需要FDA预先认证即可直接进口美国。

  那么珍奥核酸所宣传的“已获得美国FDA企业注册”又是什么意思呢?原来,2002年,美国发布《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预备应对法》,要求“对美国出口的外国食品、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注册”,珍奥公司果然也就在2003年11月进行了注册
——也就是说,法律中提到的所有出口美国的相关产品都要注册,这只是一个程序,根本不代表FDA对产品进行了审查或者认证。据《江门日报》报道,单是广东省江门市城区就有15家企业完成了FDA注册。业内人士表示,不能理解珍奥集团为什么对自己完成个出口注册都那么大张旗鼓的宣传,或许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本报记者 谭人玮
  
  关于3·15晚会
  
  重播有“猫腻”?

  3月18日,网友“土根姐姐”在天涯论坛“传媒江湖”发表《央视3·15晚会在重播中存在严重猫腻》的帖子,帖子说,3·15晚会曝光4种不合格的电热水器产品,其中包括AO史密斯。但在昨晚的重播中,非常非常蹊跷的是,在曝光的不合格热水器名单中,没有了AO史密斯,报幕员也没有再报史密斯的品牌(可能是后期配音的),当晚原来在屏幕上清楚地显示出来的四个名单在重播中只有了三个,而且格式也换过了,也没有了史密斯,真是太让我掉下巴了。”

  “在3·15这样一台消费者权益为首,公平为首的晚会上,重播中隐盖原来已曝光过的不合格产品(要是所有当晚产品全部掩盖倒也罢了,唯独只有史密斯有这特权),这个要用什么来解释呢?难道这也是和谐的一部分?”“土根姐姐”这样问。

  
  郭德纲:我只是艺人

  网络上,人们把央视曝光藏秘排油茶与郭德纲和央视之间的种种“过节”联系起来,认为央视315晚会是特意“砸纲”的。

  对此,郭德纲的经纪人王海说:“我们相信央视不会做出这样让人耻笑的事情来,不会这样小气,那些都是大家的猜测。”对于藏秘排油这个产品,王海认为央视也不是一个权威机构,国家权威部门对这个产品作出到底怎么样的鉴定后,才能说明问题。

  王海说,产品的所有手续都有,并且在市场上已经销售了1年。“我们只是一个艺人。”他说,产品有问题是厂家的问题,广告批文有问题是工商局的问题,“我不知道我负责那一块。”王海的意思是说,艺人收钱拍几个广告就可以了。

  本报记者 丰鸿平



《北京晨报》:方舟子废医验药观点遭多名专家批驳(附方舟子更正)

20 03 2007年

  方舟子废医验药观点遭多名专家批驳

  晨报记者 代小琳/文
  2007年03月19日北京晨报

  “中医问题深层次的思考”座谈会上正反方针锋相对

  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中医废存之争又起新高潮。昨天,包括张功耀、方舟子、何裕民等20多位在此论争中活跃的学者汇聚一堂,一场“中医问题深层次的思考”座谈会举行。方舟子提出了“废医验药”的观点,被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程伟、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何裕民等学者痛批。不少学者称,
“中医是不可替代的”。【方舟子按:我发言之后,程教授只是提出了一点异议,认为在现阶段中医理论的临床指导作用还不能完全不要,算不上痛批。何教授虽然观点与我完全对立,但是我也没有在公开场合听到他痛批我。这次研讨会的气氛我觉得很不错,好歹都算是教授、学者,基本上能心平气和地进行交流,并没有出现“痛批”的场面。有一个不请自来的修养很差的民间中医想要在别人发言后“猛批”,即被制止,以后再无其发言的机会,骂了一句“一群不懂中医的人在讨论中医”,就走了。】

  ●骇人观点

  “中医唯一出路是废医验药”

  昨天,一场“中医问题深层次的思考”座谈会在协和礼堂举行。参加座谈的20多位学者持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废除中医”或是“捍卫中医”。因为观点相对,这场座谈显得略有火药味,往往某一学者还没讲完,就被另一意见的提问所打断。

  一直坚持批判中医的方舟子在会上表现得最为活跃。记者发现,几乎每位学者发言后,他都会提问,问题尖锐。而他的发言也让众多学者一片哗然,他提出:中医药发展的出路是“废医验药”。

  方舟子称,中医的衰落是个不争的事实,中医理论不科学,滥用中药存在着危险。靠政策保护、诉诸民族感情,最终不可能振兴中医。“中医唯一的出路是‘废医验药’,废弃中医理论,用现代科学方法检验中药和中医疗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只有这样,中医中某些合理成分才会融入到现代医学之中,变成现代医学的一部分,中医的贡献才会得到认可和保存。既然我们现在已经拥有了更好的医学,就没有理由对一个古代医术体系恋恋不舍。”

  ●捍卫者说

  众学者称“中医不可替代”

  “中医和西医是平行的两种体系,用西医的标准来衡量中医药是否‘有效’,这是荒谬的。”中国中医科学院基础所孟庆云教授完全不同意方的观点。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贾迁研究员表示,“13亿中国人健康的呵护,要靠中医。”【方舟子按:这个贾迁很有意思。会上并无他发言的安排,他后来逮住别人回答记者提问的机会,抢过话筒对着电视镜头自说自话发了一通“没有行医执照的民间中医能够治疗艾滋病,深受艾滋病患者欢迎”之类的高论后,迅速离开。】

  “当我刚刚入门中医的时候,我有着和方舟子一样的看法。”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何裕民说,“但后来,当我逐渐学习中医、了解中医后,我的看法改变了。所以我告诫某些学者,业外人士不要盲目否定中医。”在会下,何裕民教授私下告诉记者,方的看法“很荒唐”,“中医不会衰落。现在国家已经逐渐重视中医,对中医的投入也在逐渐增加。”在何裕民看来,用“非科学”来否定中医根本站不住脚。他认为医学,包括西医也并不完全科学。“医学是经验加科学加人文精神的结合。”中医和西医实际上是“以不同的术语,揭示着生物不同阶层系统的不同特征”。

  记者观察

  西医学者在讨论中失声

  你相信中医吗?《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87.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相信中医”,但仅有27.7%的人称“生了病首先看中医。”张功耀教授提出:“为什么我们明知菩萨不灵而又怕把菩萨打破呢?”他认为是“脆弱的民族心理,文化保守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场关于中医废存的讨论中,无论是发文投稿,还是座谈研讨,单单缺失了西医学者的声音。【方舟子按:此说不确,三名西医学者(安徽医科大学祖述宪、武警总医院纪小龙、北京中医药大学卓小群)都在会上发言批评中医,观点与我相近。】

  北京大学医学史研究中心主任张大庆认为,这是因为西医学者在临床中或多或少地在运用中医方法。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校长助理袁钟认为,从自然科学的发展规律看,传统医学最终将融入现代医学之中。但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在相当长时间内还会独立存在。“中医要创新,不能一味崇古。”

(XYS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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