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方舟子打假 被判不侵权

3 12 2007年

方舟子打假 被判不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言论属学术争议 应靠学术自治解决 不应也无法进行法律评判

记者:王嘉慕 杨猛
法制晚报07/12/03

被指论文数少 自创理论系“自吹自擂” 一医院主任打名誉权官司 终审败诉———

本报讯 “肖氏反射弧是自吹自擂”……称方舟子在媒体上诬蔑自己,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将其告上法院。

上周五,市高级法院以方舟子的言论属学术争议,不应进行法律评判为由,终审判决肖传国败诉。

肖传国诉称,2005年11月4日,方舟子在制作“TOM网”的一期关于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称: “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夸大。他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20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

“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

“他说他提出了个理论叫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对此,肖传国以方舟子的说法完全背离事实、是在诬蔑自己,给自己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为由,将方舟子及网站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肖传国不服,提起上诉。

市高级法院认为,学术打假事关公众利益,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

方舟子对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等作出的负面评价,属学术争议范畴,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作出法律评判。

方舟子虽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夸大”、“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晚报:方舟子打假 被判不侵权

3 12 2007年
方舟子打假 被判不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言论属学术争议 应靠学术自治解决
不应也无法进行法律评判

记者:王嘉慕 杨猛
法制晚报07/12/03

  被指论文数少 自创理论系“自吹自擂”
一医院主任打名誉权官司 终审败诉———

  本报讯 “肖氏反射弧是自吹自擂”……称方舟子在媒体上诬蔑自己,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将其告上法院。

  上周五,市高级法院以方舟子的言论属学术争议,不应进行法律评判为由,终审判决肖传国败诉。

  肖传国诉称,2005年11月4日,方舟子在制作“TOM网”的一期关于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称:
“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夸大。他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20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

  “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

  “他说他提出了个理论叫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对此,肖传国以方舟子的说法完全背离事实、是在诬蔑自己,给自己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为由,将方舟子及网站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肖传国不服,提起上诉。

  市高级法院认为,学术打假事关公众利益,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

  方舟子对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等作出的负面评价,属学术争议范畴,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作出法律评判。

  方舟子虽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夸大”、“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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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人评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肖传国案的判决(6篇)

1 12 2007年

欢迎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肖诉方舟子与Tom网一案的判决

寻正

其中的是是非非已经讨论得够多的了,武汉的那一批烂法官应当有进一步学习的资料了,我说法律并不追求公正而只是解决争议,大家要意识到二者之间的联系,即俗话所说的不平则鸣,法律要减少与消除争议,那么维护公正的立场则是必然选择,因为偏离了公正的立场就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导致不能根本性地解决争议,甚至引起更多的争议,肖案就是典型法律裁定不公导致更多的争议的例子。

肖传国在武汉因地皮熟,武汉法官系统良心储备极度亏空,还有本系统官官相卫,注水院士赤膊上阵相助,居然以弱智都想不到的方式认可了肖候选院士的“丰功伟绩”,创造性地解释“国际期刊”,枉判肖传国赢得诉讼,于是乎肖传国尾巴跷到月亮上去了,以为天下法官一般黑,都可以“搞定”,肖昏教授昏头昏脑决定要在北京再捞一票,美国再捞一票。

北京法官先中级后高级,两记响亮的耳光该让肖候选彻底清醒过来了,只怕这么一搞,这美国诉讼这一票的戏大家就看不成了,可惜可惜。

一案两判应该给国人一个警示,那就是正义难寻,除非所有当地的案子都发往异地去审判,恐怕在中国求得法律的公正不大容易,比去比来还是社会资源的较量,这就埋下了巨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因为穷人缺乏社会资源,寻不得公正,也导致进一步损失资源,穷人被逼迫致陈胜吴广的境地,即使是稍轻一点,也会导致反社会行为,比如跟医生搏命。中国的司法与执法体系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政治改革,确保对社会纠纷争议的有效及时排解。

判决书上说,“肖传国上诉主张由于方是民的言论致其未能当选中科院院士,显然与中科院院士的评选机制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中国的法官没有个性,是地球人都知道方舟子的评论对肖候选的前途有重大影响,那是该有的影响,无论院士的评选机制如何,评委又不是月亮人,方舟子帮着清理一下刁民,加塞的专业户,怎么都算意外之喜,意外之功,非常地符合评选机制。这太极推手没意义,如果是美国的法官就可能这样写了:

肖传国上诉主张由于方是民的言论致其未能当选中科院院士,方是民不是中科院院士评委,依法享有在事实基础上的评论的权利,其评论的任何后果都不造成法律上的责任,肖传国的这一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着认真精神,不采信与不支持有着本质不同,前者告诉大家我有点装聋作哑,后者说我不傻,实事求是,讨口就不当抓住人的袍子不放不是。

总的来说欢迎北京高院的判决,总不能让大家老是蹩气是吧。前后的数位法官心中还装着正义,没被肖候选“攻关”利器污染,是好样的!

(XYS20071201)

笑一笑,继续前行

作者:个子

11月27日传来四川大学“丘小庆诉他人名誉侵权案”被发回重审,重庆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同时也指出“一审判决超越原告诉讼请求对另一事实进行认定;混淆不同专业知识从而导致认定事实的严重错误等程序或实体性理由”。如果我记得不错的话,前者指的是一审判决长篇大论抄来些反对科学的所谓“理论”维护涉嫌造假的丘小庆。此案被发回重审,可以看作是打假人的一个小小的胜利。

11月30日的消息更令人振奋,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案以肖传国败诉完美收场。方舟子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平“明显的不屑”被北京市高院定位为学术论争。方舟子在网络上收集到的资料也认为可被采信,说明新语丝上的有理有据的打假资料并没有什么不妥了。这可能让骗子们躲在阴暗的角落里发抖了吧。肖传国可能还要指望在美国状告饶毅来找回点感觉,可是这次在北京的败诉可是一个不好的先兆啊。今年暑假在方舟子的新书发布会上,还真有位肖传国的支持者前去“踢场子”,可惜这位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爱好者”自报家门的“好汉”,先是打断司马南的话被大多与会人报以嘘声,然后被司马两句话说得他张口结舌。这样的人能“踢场子”?徒增笑耳!

当然,从打假遇到的艰难程度来说,就是我们没有直接参与的人也不难看出来,太难!方舟子的原则,越是权高位重的造假者越要猛打,但是,其难度也越大了。像宵小这样的,要不是他自己撒泼打滚,孤注一掷地把事情闹到法院,恐怕就会被时间淡化。从新语丝上被揭露的涉嫌学术造价的人来说,做个缩头乌龟是最好的决策,这也是目前为止这路“好汉”的大多数所采取的手段。

伟人教育我们,宜将余勇追穷寇,莫要中庸漏豺狼。所以,今天我们笑一笑,并不停下脚步。

(XYS20071201)

这个官司赢了,但是想起了《红楼梦》……

前中盐

这个案子沉了一段实践,本想不会发生了,但还是发生了,真是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到黄河心不死啊!这一下“反射弧”该放心了!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在原法院判决基础上的终审判决!说明了真理就是真理,事实就是事实。这无疑对方先生也是一种安稳和希望,对于我们这些潜水员、裁判员、观众和看官也是一种安稳和希望。应了那句老话,正义总是要战胜邪恶的!

反观这个案例如果在武汉法院审判,如果在西安审判,情况如何?不敢想象!

现在我想当一次事后诸葛,想给败诉人出一个没有用的主意:这个案子就不应该在北京起诉。因为他们是按法律办事的!应该在武汉起诉!因为那是天不势,但地利和人和,至少是三有其二!胜算还是有66.666666666667%的把握,按照四舍五入,就是100%的胜算了!现在看起来今年是完了,院士今年是没有希望了。

但愿我国的法院和法官象北京的法院和法官一样,秉公执法!这样,不但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有好处,对那些造假的能人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制教育!联想到云南民族大学的王副院长和河南理工大学的欧阳特聘教授,不知道是在哪里打官司。这里有个建议,千万不要去北京高院!要准备打官司就在当地,最好读读《红楼梦》!否则,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胜算几何?

(XYS20071201)

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公正切实的司法进步!
——肖V方案二审质量谈(III)

zhexuezai

北京高院的(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终结了我国司法界在此类案件审判过程中许多可悲而尴尬的实践,切实保证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科学发展的社会进步.不啻为我国司法进步进程中的里程碑式的文件!

我过去为肖V方案的审判质量写过八篇短文,每篇都以”今后有暇,还会补充。”结尾,而今天,我要说: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已经达到空前的高质量,所以即便”今后有暇”也不会再议论这个问题了,我相信,关于肖V方案正经历着的其他再审程序,一定会以此判例为圭晷,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

(XYS20071201)

评方舟子胜诉

剔思集
http://ipang.net/?p=1176

据方舟子“官方”blog报道,逾时甚长的“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案”终于得到了北京高院的公正裁决,法院判肖传国败诉。

这起官司,在我看来性质上是典型的恶意诉讼。然而在这之前的大部分类似官司中,方舟子都处于法院的下风,哪怕在证据明显有利的前提下,仍旧不断败诉,也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公信的怀疑。北京高院的这个判决,至少于我增加了一点对法院的信心,同时判决书中有几段话着实感人,相信这是司法缓慢进步的象征:

1.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2.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

3.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实际上,肖传国在事后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及文章,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言辞尖锐,社会公众当可从此两方面相反的言论中明辨是非,独立作出正确之判断。

(XYS20071201)

《牛二的故事》补记二

作者:潘不常

《牛二的故事》暂告一段落,不过以牛二的脾性,还会继续缠讼阮小七的,牛二的故事还要演下去。感谢牛二致阮小七公开信以来的表演,本村长边读新语丝文章,边看牛二骂街耍大刀,不亦悦乎。

本村长原以为牛二骂街撒泼的本事已难超越,想不到长江后浪胜前浪,骂街撒泼一个更比一个强,比起傅首席,牛二恶毒有余,香艳不足啊!

头顶教授帽第一个出来撒泼骂街的,观众以为是天神;第二个教授出来骂街打滚,观众拍手惊奇;第三个出来骂街耍流氓的,虽然香艳,但观众终于审丑疲劳,掌声稀疏,本村长也已懒得给几声喝彩了。呵呵,也只有中土的教授才能创造如此这般的骂街奇观。

牛二在县太爷那里赢了一场官司,兴奋得脖子上的刀疤发亮,不知顺风收蓬,又跑到京城里告官,不曾想反输了官司,把县太爷用“国际期刊”替他挣回的一点点颜面又丢了去,悔之晚也。更可恨的是凭牛氏反射弧还是进不了翰林院,呜乎哀哉。

是为《牛二的故事》补记二。

(XYS200712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案肖传国败诉

30 11 2007年

2007年11月30日上午9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肖传国)上诉,维持原判。即肖传国败诉。

本网刊载的民事判决书省略了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部分信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C号四座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肖传国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刚、俞冰原,被上诉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新兵,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月,肖传国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在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称肖传国在美国任全职参选中科院的院士“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事实是,肖传国在美国纽约大学任兼职教师。方是民还公开在汤姆网诬蔑原告有“夸大的嫌疑”,并以此来针对肖传国竞选中科院候选院士进行一系列人身攻击。其诬蔑肖传国“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20年来只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的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的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冒充论文”。事实是:肖传国一向学风严谨,发表有学术论文90余篇。方是民还诬蔑肖传国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对肖传国进行诽谤。还诬蔑肖传国“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 “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上述言论除在雷霆万钧公司的门户网站汤姆在线和方是民的网站新语丝刊登外,又经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的网络联线被国内外其他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有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报道和诬蔑。在中科院院士、肖传国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以及国内外学术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肖传国的名誉权。肖传国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其明显。故请求判令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立即停止对肖传国的侵害,在网站上对肖传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雷霆万钧网络公司辩称:一、网络访谈并非新闻报道,不能按新闻报道的标准来要求。我公司在访谈中既未陈述有关事实,更未做任何主观评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对“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内容答辩人才能予以删除。而方是民谈话的内容中被肖传国指控为侵权的部分并非明显属于侮辱诽谤,我公司无权利也无义务将其删除。三、肖传国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四、我公司在访谈中遵循了“平衡”的原则,并未尊方(是民)贬肖(传国)。综上,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肖传国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故访谈内容没有对肖传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

方是民辩称:自己在访谈中说肖传国“在美国当全职教师”,有充分事实依据。访谈实录中涉及肖传国的多处内容是对《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相关内容的复述。方是民说的“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是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四篇论文”不含国内期刊论文。在访谈中说“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还有他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等,均有事实依据。方是民先生在访谈中说的 “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故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诽谤”、“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院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一、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二、论文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三、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原审法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肖传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肖传国认为,方是民在汤姆网访谈中攻击肖传国的内容基本失实,构成侵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判令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立即停止对肖传国的侵害,在网站上对肖传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方是民、雷霆万钧公司均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进行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在谈到有关肖传国的内容时,方是民与汤姆网主持人进行了如下内容的谈话:“方舟子: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主持人:您最开始怎么关注到这件事?方舟子:最开始关注这件事是因为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有些人就提出疑问,他怎么可以同时在中国大学当教师?这样的人怎么也可以来参选中国中科院的院士?主持人:中国中科院院士的参选是有一定标准的?方舟子:对,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件事有争议。我们先不管这件事,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查找了一些记录,才发现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还有他的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主持人: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您之所以在网上说他搞学术腐败是因为您想报复他,说他用昏教授这个名字,曾向世界著名的《科学》杂志,举报您剽窃《科学》杂志的论文?方是民:那是诬告,这个杂志得到报告后非常重视,还把我那篇文章翻成英文做对比,实际上发现我的文章只是介绍他们做的工作,说得很清楚,用语也不是照抄,用语有相似很正常。实际上他是用这种方式报复我。之前我们打击假保健品,叫核酸营养品,他替核酸营养品辩护,我们还打击过一些其他学术腐败的人,他也一直替这些人辩护,一直反对我搞学术打假。……他也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其实那些人都很正直,所以,那些人的表现,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我在新语丝网站上揭露那么多人都是跟我没有任何个人恩怨的,所以不能说我因为出于个人恩怨来搞这个学术打假。”

肖传国认为上述汤姆网的记录有篡改,并提交了公证书。依该公证书记载,方是民在谈及肖传国发表的论文时,原文应为“这二十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国际期刊”四字是后加入的。方是民和雷霆万钧公司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方是民称肖传国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就是国外英文学术期刊论文,不包括在国内发表的中文论文,是否有“国际期刊”四字对访谈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影响,其没有必要进行篡改,且该处访谈内容出自方是民之前发表的《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不致误导社会公众。

诉讼中,肖传国提交的证据有:武汉协和医院全职教授证明、纽约大学院长签字出具的肖传国任兼职教授的证明、肖传国至2006年在各种杂志上单独及合发的文章目录(共96篇)、聘任肖传国为973计划“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首席科学家的聘书、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等各种获奖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国内知名《外科学》(四、五、六版)教科书中对肖氏反射弧的介绍等,以证明肖传国自2003年在纽约大学任兼职教授,发表论文达 96篇、肖氏反射弧享有很高的声誉,方是民的访谈内容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方是民和雷霆万钧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其提交的经公证的证据有:其下载的美国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职称规定、泌尿系实验室介绍;肖传国任职的武汉协和医院、主编《临床泌尿外科杂志》、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网站中肖传国的简介;中国学科技术信息研究所的论文检索报告;美国泌尿学会、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肖氏反射弧的检索结果等,以证明方是民在访谈中称肖传国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其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文学术论文只有四篇,所谓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并无影响等内容均来自国际国内权威网站的信息来源。肖传国则认为上述网站内容未经其本人核实,有部分失实,方是民在发表评论前有义务对网站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向肖传国本人及相应网站进行核实。

二审庭审中,肖传国认可访谈中提及的“昏教授”是包括其在内的一些美国教授。另外,方是民提交了其从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下载的《转载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在该文中,肖传国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对方舟子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言辞激烈、用语刻薄。肖传国认可该文的基本内容为其撰写,但称并不是本人将该文上传到网上的。

另查,方是民在参加汤姆网访谈之前公开发表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主要阐述的就是本案争议的访谈内容,在涉及论文数量时称肖传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

再查,肖传国系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诉讼中,肖传国称由于该访谈录的影响,自己未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汤姆网访谈录、武汉协和医院证明、纽约大学证明、肖传国发表文章目录(96篇)、各种聘书和获奖证书、《外科学》教科书节选、美国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职称规定、武汉协和医院及《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中肖传国的简介、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论文检索报告、美国泌尿学会及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等网站检索结果、《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转载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言论自由为宪法赋予公民之权利,公民行使该权利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方是民在汤姆网进行的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中,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具备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肖传国举报方是民剽窃事件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进而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做出了负面性的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方是民对于涉及肖传国学术水准方面的质疑和否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二是方是民依据大量相关网站检索资料为依据做出的评论,是否构成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侵害肖传国的名誉权。

方是民在访谈中对于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做出了负面评价,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如何计算论文的数量、国际期刊的范畴、 “肖氏反射弧”理论在专业领域的认可程度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本院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应当认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肖传国上诉主张方是民在发表评论前未就其依据的网站检索资料进行核实,以致基本内容失实,构成名誉侵权一节,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虽无此核实之义务即可行使其评论自由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依此网络资料恶意贬损他人。此时需课以公民另两义务以滋平衡,一是评论人对其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信性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二是评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检索到的网络资料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因此在依据甄别后的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公民依据网络资料发表评论符合此二要件,即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之法律责任。

本案中,方是民作为专业的学术打假人,应当对其发表评论所依据资料的来源及可信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依据现有证据,方是民在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论文数量进行阐述并据此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是否符合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等问题发表评论时,其所依据的资料为肖传国任职的纽约大学、武汉协和医院、主编的杂志、任董事的公司等网站中有关肖传国的介绍以及相关专业领域权威检索机构的论文、名词检索报告等,应当认为上述资料的来源是直接且正当的,内容上会使正常人认为有一定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故方是民对其检索的网络资料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据此发表的评论亦未明显超出其检索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其评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之恶意,即使其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和据此发表的评论有不够准确之处,亦不应构成名誉侵权。肖传国主张方是民依据的网络资料有误,其未尽核实义务,构成名誉侵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肖传国主张雷霆万钧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实际上,肖传国在事后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及文章,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言辞尖锐,社会公众当可从此两方面相反的言论中明辨是非,独立作出正确之判断。并且,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来自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此与中科院院士候选人采取公示制度的目的亦相符合。肖传国上诉主张由于方是民的言论致其未能当选中科院院士,显然与中科院院士的评选机制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长:张稚侠
代理审判员:金曦
代理审判员:陈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异般



云南民族大学学生来信:校方力保王锐

25 11 2007年

【方舟子按:请云南民族大学化学与生物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陈林具体指出来,我对盗名者、假博士王锐的揭露哪一点是不可相信的?难道为了“保持学院和学校的团结稳定”就必须保护骗子?难道云南民族大学招收学生是要让他们向教授们学习如何诈骗和撒谎的?】

云南民族大学学生来信:校方力保王锐

尊敬的方舟子:

你好!我是云南民族大学的一名学生,近日我们学校的“王锐事件”经你的揭发让我们知道了一些大慨,在加上我们云南的《春城晚报》的跟着报道,也让我们学生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这件事我们作为学生也非常关注。

昨天晚上王锐在云南民族大学化学与生物技术学院的礼仪培训开班会上说话了,“他(方舟子)的话不可信,我可以积极面对,我已经到了晚报里说了两天多说清楚了自己的事和立场”,并重新介绍了自己的各种经历。学院的党委书记说:“他(方舟子)的话不能全部相信,并要求你们不乱不议不传,保持学院和学校的团结稳定。”再加上,我们学校也还没有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为此我们都困惑了,有些时候我们也不知道应该相信你说的还是他说的?

尊敬的方舟子,希望你能继续关注这见事的发展,要给我们以及关心这件事的人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包括你自己。

如果真是如你所说的,是盗用别人的研究成果,那应该怎样去面对?

如果你说的不够真实,那我们学生以及关心这事的人们应该怎样认同?希望你能个我们有个满意的答复,为谢谢!

云南民族大学    学生

2007  11   19



读者网来了个“文科大忽悠”

20 11 2007年

看cnnoway此人每一篇帖子都在大骂“文科傻蛋张远山,理科混球段建中,科学太岁小太簇”,把新语丝各路作者都骂遍,似乎不可一世,不料却是连基本的英语词法都没弄明白,就敢和Halliday,Chomsky谬托知己,不知这种大忽悠是怎么混进来的?请这位“英文写作高手”用他很懂的Halliday和Chomsky的语言学翻译学理论来翻译一下《自私的基因》的正文,不多,一句就够了,看他怎么把文中的“自私的基因”变成“基因的自私性”:

What is the selfish gene? It is not just one single physical bit of DNA. Just as in the primeval soup, it is all replicas of a particular bit of DNA, distributed throughout the world.

—————
cnnoway如此说:

不可说不可说还是不可说

18th Nov 2007
自私的基因还是基因的自私性

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自私的基因》在新语丝大名鼎鼎,所以准备找英文原作来看。按中文名称,输入自己的翻译,the gene of selfishness,谷歌了一下,出来的结果吓自己一跳。原来人家书名是the selfish gene。译成中文,贴切一点应该是《基因的自私性》,才合适,不会引起误解。而《自私的基因》,中文里歧义多多。可以把’自私的’整个看作一个修饰成分,来修饰后面的’基因‘;也可以把’自私‘看作一个范畴词,’基因‘只是其构成成分之一。如此看,用《自私的基因》作the selfish gene 的译名,不合适。浏览了一下原作目录,作者是在谈’基因的自私性‘,而非’自私的基因‘。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11 Responses to “自私的基因还是基因的自私性”

1. 11月 18th, 2007 at 1:20 pm eng Says:

那倒不是。原文就是用的有歧义的表述方式,中文保留了这一歧义,恰到好处。作者在书中也花了很长一段来解释他为什么用这个书名,以及“自私”在这本书里是什么意思。如果说gene of selfishness,就更像是一种导致人自私的基因。
2. 11月 18th, 2007 at 1:57 pm cnnoway Says:

原作题目并无歧义,除非把那个定冠词去掉了。
3. 11月 19th, 2007 at 5:00 am 方舟子 Says:

初级英语问题。原作标题的确无歧义,就是“自私的基因”,和有没有定冠词无关。The Selfishness of Gene才是“基因的自私性”。
4. 11月 19th, 2007 at 6:15 am eng Says:

我之前可能没有说清楚。这里的歧义不是“自私的基因”还是“基因的自私”之间的歧义,而是用一个拟人的方式来描述一个客观规律所可能造成的误解。作者在书里面解释的也正是这一点。”The selfish gene”和”Selfish genes”意义稍有不同,不过以名词gene为主,以形容词selfish为辅,这点还是没有疑问的。
5. 11月 19th, 2007 at 7:07 am cnnoway Says:

是英语问题没错。但说“初级”,呵呵,远非如此。Halliday和Chomsky也绝不敢如此断语。
6. 11月 19th, 2007 at 7:54 am eng Says:

更像是汉语问题:)博主的意思应该是“自私的基因”这个短语本身可能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有“自私”这个特征的基因,二是导致人产生“自私”行为的基因。而原文无此歧义。这点我大致上可以同意。就好像有时候说“聪明的基因”,不是说基因是聪明的,而是说导致人聪明的基因。不过,这是汉语本身的问题,而不是翻译的问题。这种歧义有的时候是无法避免的。如果像博主那样译成“基因的自私性”,则另一个如同博主一样的人看到就会说,“输入自己的翻译,the selfishness of genes,谷歌了一下,出来的结果吓自己一跳”。翻译永远是妥协,不必强求。
7. 11月 19th, 2007 at 10:28 pm cnnoway Says:

其实我说的也是这意思:汉语译名有歧义。如果要忠实原题,还是应考虑改换译名为好。
8. 11月 19th, 2007 at 10:42 pm 方舟子 Says:

一个低级词法错误,扯上Halliday和Chomsky就能忽悠过去?
9. 11月 19th, 2007 at 10:46 pm cnnoway Says:

嘿嘿。未必低级。只是你不懂而已。你以为打上方舟子旗号,会写两句英文,就懂语言学翻译学了。老韩来了会用系统功能语法忽悠您;老乔来了可是一套套的转换生成语法,晕死您。
10. 11月 20th, 2007 at 2:00 am intron Says:

一个名词,一个形容词,还是很好区分的吧。可以说“自私的基因”翻译得相当贴切。
11. 11月 20th, 2007 at 8:49 pm 方舟子 Says:

噢,原来连基本英语词法都没搞明白,能把“自私的基因”回译成“基因的自私性”的人,居然也懂什么语言学翻译学,居然以什么老韩老乔肚子里的蛔虫自居。看来那些胡编乱译的人有福了,有老韩老乔在那里顶着呢。

12.11月 20th, 2007 at 9:04 pm cnnoway Says:

我只是再讲由此导致的汉语歧义而已。你要自以为英文高超自然可以冷嘲热讽。不过懂点语言学皮毛的人不认为有什么”基本英语词法“存在的,也不会认为冠词使用就“低级”。相反,折磨英文写作高手的恰恰就是这些东东,不仅对二语写作者如此,对本族语写作者也不易。



中国“评虎”专家能不能专业一点?

18 11 2007年

在一些显然没读过美国《科学》杂志、误以为该杂志只刊登学术论文的中国专家的抗议声中,《科学》杂志如期刊登了陕西周氏“野生华南虎”照片,照片上打着“平面猫?”的字样,并配发一则短讯,题为“珍稀老虎的照片在中国制造喧闹”。我不理解为何《科学》杂志的简短报道会让某些国人如此兴奋或担忧,正如我不能理解为何几张“野生华南虎”照片会在国内引起如此长时间的喧闹。就算照片上的野生华南虎是真的又能怎样?华南虎早已功能性灭绝,即使在野外还有零星的生存,也无法改变它的命运。

但是既然公众对照片的真假如此感兴趣,管理部门、媒体请有关专家做个鉴定平息议论,也是应该的。在这个事件中,我更关注的是这些专家的表现,从中可以一窥中国当前的学术生态。

我们先来看看“真虎派”的专家。“陕西镇坪县华南虎调查结果评审组”的三位主要专家为陕西师大教授王廷正、西北大学教授刘诗峰和陕西省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许涛淸(媒体报道误为许清涛),检索其论文发表记录可知,他们在退休前分别是研究鼠类、金丝猴和鱼类的,只发表过这些方面的论文,从未发表过与猫科动物有关的论文,不知为何退休后忽然成了“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野生华南虎的研究”的评审专家。难道整个陕西省就找不出一位真正的猫科动物专家来?还是真正的猫科动物专家像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的一位研究人员所说的那样“不能说”,所以只好找几个退休的行外专家友情出演呢?

这样的表演当然是很容易穿帮的。王教授如此说:“从业务的角度看,那个(图像)是老虎,至于现在科技发达,照片能作假什么的,我也不懂。”是的,照片上的是老虎,这个三岁小孩也知道,用不着专家来鉴定。但是照片上的许多疑点,却是需要专家来回答的,例如,皮毛那么鲜艳的老虎在野外是否会过于暴露,难以捉到猎物?以机警著称的老虎在近距离与人相对时是否可能20多分钟都一动不动,而不发起进攻或逃逸?王教授对此的回答就没有专业性可言,什么当地的空气非常洁净、当时老虎正在打盹,想像力未免太过丰富。王教授还声称照片记录了老虎眼睛的变化和“红眼”,在照片未公开时这么说是很能迷惑人的,在照片都公开后就不能不再次让人佩服王教授的想像力了。

我们再来看看“假虎派”的专家。在老虎照片公布后不久,网上就有不少摄影爱好者通过分析照片的色温、光线、透视和闪光灯效果各个方面证明了照片上的老虎只能是一个平面的纸板老虎,而且只有猫那么大。但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的种子植物分类学“首席研究员”傅德志却声称是他第一个科学地论证了照片的老虎是伪造的,其论据是照片中的植物与老虎的比例严重不匹配。“他对照片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可以认出老虎身边的叶子,是壳斗科的麻栎或是榛子。这种植物叶子一般长三厘米(跟真老虎眼睛差不多大),不会超过六厘米。最可疑的是老虎脑袋上那片叶子,如果是真老虎的话,这叶子就得有小脸盆大,傅肯定地说,该地区没有这么大的叶子。”(《南方都市报》2007年10月20日)

傅研究员自称是“一个从事植物研究二十余年的权威科学家”,身为种子植物分类学的首席研究员兼中国植物学会植物分类与系统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对种子植物分类和形态的看法应该够权威了吧?但是我花了几分钟到傅研究员所在机构的网站检索了一下《中国植物志》电子版,就不能不感叹傅研究员的这番“科学论证”实在是对不起他那一串显赫的专业称谓。首先,榛子不属于壳斗科,而是属于桦木科,这就算是傅研究员的口误或说话含糊吧,但是这两种不同科的植物的叶子形态差别并不小,照片也很清晰,一位植物分类学家仔细研究了之后竟鉴定不出究竟是哪一种,还好意思摆权威的架子?

而且,《中国植物志》关于这两种植物的叶子长度的记载可不含糊,要比傅研究员说的长得多,麻栎叶长为8-19厘米,榛子叶长为4-13厘米。会不会这两种植物长在秦岭-巴山山地时叶子变小了呢?那就查查《秦岭植物志》,记载麻栎和榛子的叶长分别是8-18厘米和5-10厘米,不知傅研究员“不会超过六厘米”的断言是怎么研究出来的?在接受央视《社会纪录》栏目的采访时,傅研究员拿出了研究所收藏的在当地采集到的标本,看得出来其叶子的长度明显比傅研究员的手掌还要长出不少,如果傅研究员没有长着一双婴儿一般的小手掌的话,它无论如何是要超过六厘米的。查《秦岭植物志》可知,该地区不仅有超过6厘米的叶子,还有小脸盆那么大的叶子,例如同属壳斗科的槲树,叶长可达30厘米,叶宽可达20厘米,用来给老虎当帽子足够了吧?

“假虎派”另一位专家是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张劲硕“博士”,其实他是一名在读研究生,研究的课题是蝙蝠,与老虎可谓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但他自称“了解有关老虎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知识”,在报纸上撰文介绍说:“根据研究,印度的孟加拉虎雌性活动范围(家域)平均为200-1000平方公里;雄性活动范围是雌性的2—15倍。我们知道,一山不容二虎,老虎是独居的动物,它们的“势力范围”几乎不容侵犯。如果有8头老虎在秦岭,那么那里的森林面积得有多大才能养活它们?”(《新京报》2007年10月22日)

我不知道他是根据哪一项研究,给印度的孟加拉虎划定了如此巨大的活动范围。查《Grzimek动物生活百科全书》(2003年第二版),印度孟加拉虎雌虎的活动范围仅为10平方公里,雄虎仅为30平方公里,比张同学所说的要小得多。实际上,印度著名的孟加拉虎保护区干哈国家公园的核心区也只有940平方公里,加上缓冲区也不过1945平方公里,按张同学所说,岂不是只够几头孟加拉虎活动?但据2006年的统计,那里生活着多达131头野生孟加拉虎。

老虎活动范围的大小与所在区域的猎物多少有关。东北虎生活在猎物最稀少的地区,所需要的活动范围也最大,雌虎需要400平方公里,雄虎需要1000平方公里,也都比张同学的数据小。没人确切地知道华南虎的活动范围有多大,但是它在秦岭的活动范围应该大于孟加拉虎而小于东北虎,就算保守地估计为100平方公里吧,镇坪县要为华南虎划定的140平方公里保护区也只能供两头老虎活动,根本不可能维持一个华南虎群体。所以这样的保护区是无法用以拯救华南虎的。张同学的结论虽然是正确的,论据却是错误的。

现代科学是高度专业化的,所以在科学问题上专家的意见最有份量,本来也应该最值得我们重视。纳税人去养一批专家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他们在必要的时候能给我们解惑。但是中国的专家还真有中国特色,关键的时刻要么缄默“不能说”,要么开口就乱说,二者都缺乏科学精神和专业精神,对不起公众的信任。当然,专家也是人,会有看花眼说漏嘴的时候,但是在以专家的身份向媒体发表其研究结果之前,总该慎重、严谨一点,不确定的时候应该做点功课,至少先去查查本专业的工具书吧?出了差错也应该即时承认、纠正吧?如果专家意见充斥着如此明显的低级错误,甚至外行翻翻资料都能轻易将其驳倒,而又绝不认错,难怪专家越来越贬值,让人尊重不起来。这种情形我们其实已经见多了,不过是国内当前学术界浮夸虚假盛行的一个体现,也是这个只要名利不管是非的浮躁时代的一个缩影。

2007.11.11.

(《南都周刊》第170期)

(XYS20071117)



记者越洋调查“云南知名教授”事件当事教授简历

17 11 2007年

记者越洋调查当事教授简历 论文导师证实4篇论文作者另有其人

作者:谭江华
2007年11月14日春城晚报

几经周折,昨日,记者和身陷论文盗名漩涡的云南某高校当事教授打了个照面,他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学校方面也没有最新调查消息。此前,记者已请论文导师、美籍华人陈博士对涉及论文进行调查,据他回复:方舟子所说的”近期发表”的4篇论文的作者并非这位教授,真正的论文作者与当事教授同名同姓,目前在上海工作。

论文导师说真正的作者在上海

10日和11日两天,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当事教授一直没有结果。这时,有位神秘人士发来电子邮件,质疑方舟子不是权威人士。那谁可以证明当事教授简历的真实性呢?

11日中午,记者通过电子邮件,请在美国的一位朋友联系上涉及学历风波的论文的导师陈博士,查询方舟子指称涉嫌盗名的4篇论文,并核实当事教授简历注明的”1997年4月-2003年12月留学美国南加尼福尼亚大学化学系和洛克有机化学研究所”一事。

12日凌晨,记者得到回复,已经查到论文作者名字和当事教授一致,但不能肯定作者是同一人。记者随后通过关系与论文第二作者–该论文指导老师C.Chen(全名Chen-Loung Chen)–取得联系,这位年已70多岁的教授证实,论文的第一作者是他的学生,与当事教授同名,但这名学生当时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而不是南加尼福尼亚大学,现在上海一家公司,不在昆明。C.Chen还透露,前些时候,当”盗名风波”出现时,他曾收到几张当事教授的照片,C.Chen肯定该教授不是他的学生。

当事教授见到记者回避”详谈”

由于当事教授所在的高校有关负责人称,跨国调查比较困难,需要时间。记者打印好在美友人查到的资料后,于昨日上午10点13分来到学校,在化学与生物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见到了当事教授,他说:”我现在只能告诉你,我不会接受采访。”把记者请出办公室后,径直去了男厕所,之后便消失了。随后,记者在一楼计算机室又见到当事教授,再次拿着简历追问时,一名老师走过来说”机房重地,闲人免入”,强烈要求记者离开。

同样,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答复”不清楚这事,应该去找相关部门询问”。记者找到学校组织部,工作人员又说,这事一定要征得宣传部的同意。

采访中,记者表态愿意将得到的调查资料提供给学校参考,但同样没有得到答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美国友人特意将C.Chen的网址、邮件地址、联络电话,全部通过邮件发给记者方便核实:”这实际上很好查,论文网上很容易就能搜索到。”他还表示一有最新的消息,会立即电话通知记者。



傅德志原来是中科院植物所的首席骂街研究员

13 11 2007年

以下转自傅德志(自称“静生”)的博客

谣字洞(新语丝)的芳舟子:“活脱脱半个不是婊子养的家伙”。

谣字洞(新语丝)的芳舟子看到本人这个标题“谣字洞(新语丝)的芳舟子:“活脱脱半个不是婊子养的家伙”可能气个半死,醒过闷字来,可能要疯狂反击要半心半意地假装要告要打要全心全意借村民老周亮出明晃晃的那家伙要砍要杀要刺激静生什么的。少安毋躁,听静生说仔细。

首先告诉小芳,静生可没有说粗话的习惯,不过引用谣字洞(新语丝)的芳舟子呆着那国度著名作家马克吐温的话:“台下一半议员都是婊子养的”,台下轰动,要给老马动私刑。“台下一半议员都不是婊子养的” 台下就响起来雷鸣般的掌声。静生直接点化引用了后半句,谣字洞(新语丝)的芳舟子也应该给静生点掌声才对啊!

其次告诉小芳,静生最大不敬也就是在你祖宗给的姓氏上面加了个草字头。因为你这“活脱脱半个不是婊子养的家伙”到了美国那半个多少也要有所改动。加上草字头多少也更显得温柔,让伪虎门逃亡到谣字洞(新语丝)的关克、老衡、大夏什么的,能够感受到你体贴入微温柔有加的非常体积温存的照顾。以后还会吸引更多这种家伙去你那里享受。加草字头还有一个原因,在静生眼里,你也就是应该加上草包专用的这个草字头!

你那谣字洞(新语丝)洞穴深处冒出东西都又腥又臭,居然说静生去摸摸你的底,是流氓行为。理由之一是抗议静生说芳舟子老长出新咪咪。这可不能怪我,你得怪静生使用的键盘,我打的就是“mimi”,键盘都自己知道了应该给小芳选择什么字!俺那电脑为了道要捍卫它主人傅德志不是“活脱脱一副恬不知耻的学霸嘴脸”形象,就采用了电脑觉得它应该采用的方式。

傅德志
131107北京



“云南知名教授盗名案”当事教授联系记者详谈却爽约

12 11 2007年

“云南知名教授盗名案”当事教授联系记者详谈却爽约
神秘电子邮件“揭发”方舟子  方舟子欢迎对方指出不实之处

记者:谭江华
2007年11月12日春城晚报

11月7日,本报刊出《云南某高校知名教授身陷论文盗名漩涡》一文,报道了“学术打假”作家方舟子查证网友“小锅米线”质疑云南某高校一教授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的真实性,引起了我省高校和市民的广泛关注。7日晚7点多,涉嫌论文盗用的当事人——云南某高校知名教授联系记者,称自己在外出差,详细情况等周五会议结束后才能回复。但从周五晚上到昨天晚上,这位主动联系记者的教授的手机和家里电话都没人接听。

当事教授联系记者却爽约

当事教授初次回应记者的当晚称,最近他接到不少全国知名教授的电话,表示要邀请他一起和方舟子打官司,但他尚未答应。对于方舟子在博客里的质疑,这位教授避而不谈,希望等会议结束后,约记者周末见面详谈。然而,从上周末至昨晚,记者都未拨通这位教授的电话。

而令记者不解的是,9日上午9点46分,记者收到神秘电子邮件:“我们必须配合吗?”两封同样主题的邮件里,均粘贴了“方舟子其人介绍”、“方舟子的绿卡是怎么办的”、“方舟子被起诉和败诉”及“方舟子也涉嫌抄袭”等内容。10日,记者又收到神秘邮件,发件人称自己发这些邮件和当事教授并没有关系,只是希望记者能多了解方舟子本人而已。“了解一些后,我们会发现他不是民意代表也谈不上权威人士。”

方舟子:我说的全有实证

针对当事教授的回应,方舟子向记者发来电子邮件称:“问题不仅仅是能不能写出与自己专业不同的论文发表到权威期刊,而且有当事人的证明,被盗用的论文的作者都已给我来函,说明论文上的作者不是云南某高校教授……共有两个同名的论文被盗用,他们都在1997年以前,即当事教授去美国当访问学者之前就在美国获得了博士学位,而且目前都在美国工作,根本就没有回国。”

方舟子说,这位涉嫌论文盗用的教授在美国当访问学者时的同事和导师也都来函说,当事人只在该实验室呆了6个月,并没有获得博士学位。“我想请那位老师具体说说我文章中的哪一点不属实?更不要说‘很多事情并不属实’了?我所说的每一点都有当事人的来函和网上数据库的查询结果做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