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有人宣布惊人的科研成果【旧作】

4 01 2008年

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中国科技的整体水平仍然很落后。在绝大部分领域,中国科技的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距离。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很少像中国这样有“诺贝尔奖情结”。在中国本土出科学领域诺贝尔奖获得者,成了许多中国人的梦想。但是,我们却经常在中国媒体上见到中国的研究人员做出领先国际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的报道。如果我们相信这些报道,中国科学家获诺贝尔奖,似乎指日可待。这些惊人的宣称不仅可以满足关心中国科学发展的人们的虚荣心,而且许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虽然在最发达的国家,纳米技术也还只是处于实验阶段,而前一段时间中国市场上却出现了大量的“纳米产品”,好像中国已率先进入了纳米时代;虽然癌症至今还被认为是不治之症,但是在中国报刊上,某某医生征服癌症的报道却屡见不鲜,理论和治疗方法五花八门。最近,则又有从事烧伤研究的徐荣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他所领导的科研小组发现了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人体细胞——潜能再生细胞,并利用这一细胞完成了55个组织器官的人体原位复制或动物实验的体外复制;再过5年,将有望完成人类206种组织器官的原位复制云云。随后又有一些从事干细胞研究的专家对此提出质疑,还为此开了一次“听证会”。

对这些惊人的宣称,专家不难判别其真伪,但是广大公众怎么办?而且声称者往往也自称专家,甚至反过来指责质疑者是外行,我们该相信谁的?没有人能够同时是各个领域的专家,今天你能判断“纳米水”的真伪,明天却可能上了某种“抗癌药物”的当。所以这种困惑,其实是每个人都有的。不过如果我们能够找出这些惊人宣称的共同特征,并了解一点科研惯例,那么至少可以减少受骗上当的可能。

商业动机

现在据说是知识经济时代。一个研究者如果做出了有应用前景的重大科技发现,不仅能出名,更能推销产品,或者吸引来投资,特别是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者的目的一般是在两、三年内让公司上市,所以即使明知研究者开出的是空头支票,只要在上市前不露馅,就能实现从股民身上收回投资并赢利的目标。惊人的宣称往往有着浓厚的商业目的。为推销“纳米产品”、“抗癌药物”、保健品之类的商品所做的宣传不用说,即使那些似乎更学术化的成果,也不难发现其商业背景。2000年有个美籍华人技术人员带了三个普普通通的“基因库”回国,被夸大为价值无法估量的爱国壮举,而其真实用意却是为了在北京建一个准备上市的生物技术公司。一些报纸在报道徐荣祥的成果时,只含含糊糊地称他是“烧伤专家”、“中国生命科学家”,却没有提及徐荣祥的主要身份是美宝集团的创建人和董事长,这是一家开发药品、美容品和保健品的商业公司,在推销十几种“再生产品”,并将根据徐荣祥发现的“生命物质”制造保健品。徐荣祥也明确表示,美宝再进一步的商业计划就是引资及集团上市。了解了其商业背景,就不难明白他宣布重大成果的商业动机,那么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研究资格

现代科学研究是高度专业化的,研究人员必须受过相当长时间的专业教育和训练,在专门的研究机构专职从事专业研究,才有可能做出重大成果。外行碰巧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可能性可以说为零,在正规的研究机构之外从事业余研究的所谓“民间科学家”能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一个重大成果,如果是由该领域的专家做出的,还比较可信。如果是由业余人员宣布的,就很可疑了。毕竟,突然冒出一个大天才的可能性太小。徐荣祥虽然自称“生命科学家”,有的报道还说他是“著名生命科学家”,但是他从未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我只找到他在由他创办并担任主编的《中国烧伤创疡》杂志上发表过一些文章),对照其履历,可知他既没有受过基础研究训练,也没有在正规研究机构做过基础研究:1982年从青岛医学院医疗系大学毕业,1982-86年在济南第四医院任医生,1987年创办“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后以此为主体成立美宝国际集团,任董事长至今。所以可以说,徐荣祥其实是个业余从事科研的商人,最多算是“民间生命科学家”。

我还注意到,他曾经一再攻击“人类基因组图谱就是个伪科学”、“这只是基因物质在离体后的电泳排列顺序,不是DNA上的真实序列”。这表明他其实对现代生物学是个大外行,对基本的生物技术原理甚至缺乏了解。DNA测序方法保证了它能测定DNA的真实序列,而且其可靠程度是已经被无数基因工程实验所证实的。徐荣祥还如此介绍他是如何发现神奇的“生命物质”的:

“我们先在体外培养肠粘膜细胞,然后分析人可以食用的食物的成分,一个一个试,看看哪一个细胞喜欢吃,哪一个不喜欢,然后再进行不同组合的测试。”

大概在他看来,我们吃进去的食物成分是不经过消化、降解的,而是直接被细胞吸收的,所以他才在体外试验细胞都喜欢吃什么食物。这种贻笑大方的简陋“实验”就像小孩的游戏,倒也颇能反映徐荣祥对生物学实验的理解到了何等外行的程度。一个生物学的外行能够做出生物学的惊人成果吗?这在现代生物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本身就是一个令人难以相信的奇迹。

发表渠道

“商业动机”和“研究身份”的认定可以促使我们怀疑成果的可靠程度,但是也仅仅是怀疑。商业机构也能做出重大科研成果,而业余研究者做出重大发现的奇迹的可能性也无法完全排除。而且,有时候专门的研究机构、专业研究人员也会弄虚作假。所以,最关键的,还是对研究成果本身的认定。按照科学界的惯例,重大的科学成果,要经过几名同行匿名鉴定,在重要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以后,才有可能获得承认。最终是否能获得承认,还要看其他研究小组能否重复出其结果。历史已经证明,那些绕开了正常的发表渠道,在论文被接受发表之前抢先发布新闻,试图引起轰动制造声势的科学成果,往往是有问题的。发表学术论文,公布详细结果让专家们验证,是认定一项科学成果的必由之路,其他渠道都不可靠:

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采访:其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知悉最新科学成果,但是一般公众以及记者并无专业判断能力,因此按惯例,应该在论文已被学术期刊接受后才开新闻发布会。

学术鉴定会或听证会:这大概是中国特色,对工程成果验收也许有其价值,对基础科学成果的鉴定则没有什么意义,由于缺乏公开性,不会获得国际学术界的认可。特别是,这类会议涉及到人事关系、行政关系,往往流于形式。

在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基础学科的学术会议一般来说不审稿或审稿不严,只要提交了论文就都会被接受,交了会费就可以参加会议,因此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在那里发表论文,都不足以说明其成果获得承认。何况学术会议有各种各样的规格,甚至可以自己组织。比如,“生命核酸”的发明人曾宣称其成果在泰国举行的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上引起了轰动,还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张会场照片为证。那张照片显示那次会议的横幅竟全是用中文写的,则其国际性可想而知。

获得专利:获得专利只是表明其成果有独创性,并不能证明其成果是真实的。有时只需提出一种设想、设计就能获得专利。

获得国际奖项:西方国家的结社完全自由,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组织一个全国性协会,随心所欲地颁发各种奖项。如果有人以获得某个不见经传的国外奖项做为自己的科研成果获得国际承认的证明,那就像江湖医生摊上的锦旗一样的可疑。徐荣祥声称美国烧伤受难者基金会高度评价其烧伤治疗成就,授予他“人道主义奖”。该基金会是个为美国新泽西州烧伤患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民间组织,并不从事科研,而且其信誉相当可疑。据《华盛顿邮报》2000年11月20日报道,该基金会执行主任斯多克(Gary S. Stocco)由于与烧伤有关的骗局和做伪证,认罪并被永远禁止在美国法庭上作证。

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发布惊人成果的人士采用了种种方式试图证明自己,却唯独缺少最应该有的、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爱国牌”和烈士姿态

利用公众的爱国心,打“爱国牌”为自己造势,是一种常见手段。几乎每一个发布惊人成果的人士同时都要表白自己是多么爱国,多么为中国科学争了口气。徐荣祥在发布成果的同时如此介绍自己:“1996年,为了完成在美国的重复性实验研究,经批准我移民去了美国,利用其西半球的地理环境,经过5年的重复研究,申报了国际专利;现在是返回国内以国内为基地将发明创造首先造福于父老乡亲和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的时候;……”刚好在华访问的国际细胞学会主席里奥纳德·宗(Leonard I.Zon)对徐荣祥的成果表示怀疑,徐就说他“诽谤我们的成果,侮辱我中国文化……公众报告会将以事实回应Leonard I.Zon对我们中国人发明的侮辱,保障我们中国人的人权,维护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尊严。”质疑某个华人的科研成果谈不上什么侮辱中国文化,国内的专家也都普遍对徐的成果表示怀疑,所以这并不是中外的冲突。对国家做出了多大贡献,最好等成果获得承认后再由别人来评价。迫不及待地自己代表民族尊严,如果被证明成果是虚假的,开了国际玩笑,岂不是让民族跟着丢脸。

以当代哥白尼、布鲁诺自居,把自己打扮成科学烈士,是另一种手段。徐荣祥声称:“我深知,我现在走的路是进入无底的生命隧道之路;但生命科学的革命总要有人向前闯,我细读了数遍的世界生命科学发展史,生命科学的每次大革命均是不平坦的,有的甚至丢掉生命,……我这次的成果宣布,也做好了全方位的准备,我告诉我的妻子,请把儿子照顾教育好,自己照顾好自己,安心独立生活,我将把后半生交给社会;在回国发布会的第二天我驱车回山东老家,在父母坟前作了个祷告,希望保佑我,儿子从今天起是社会的了,我要进行生命科学大革命……”听上去很悲壮,不过现在早已不是黑暗的中世纪,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不管多么惊世骇俗,都不至于要以性命相搏。充当异端、烈士,并不等于就正确。历史上有异端是大英雄,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更有无数的异端不过是跳梁小丑,一开始是错,结果还是错。后一类异端要比前一类多得多。

总之,打爱国牌、做烈士状,虽然很动人,却与其成果的真实与否无关。

玩弄术语

外行很容易被科学术语吓唬住,一见到科学术语,就觉得特高深,特科学。因此,杜撰科学术语,也是迷惑人的一个高招。徐荣祥声称他发现了“潜能再生细胞”,但对这种细胞的形态、结构却语焉不详,只有一个杜撰出来的名词。他后来又声称发现了一种神奇的“生命物质”,但对这种物质是从哪里提取出来的,化学成分是什么,没有任何说明,同样也只是一个杜撰出来的名词。用现代生物学技术研究细胞的形态、结构以及化学物质的成分、性质,都早就不是什么难事,而徐荣祥却没能为他的发现出示任何证据。

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是另一个迷惑人的高招。比如,“组织”和“器官”是解剖学上两个基本概念,学过解剖学的都知道其意思。组织是指由许多形态相似、功能相近的细胞由细胞间质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结构,几种不同的组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组成一定形态和机能的结构,就成为器官。组织就是组织,器官就是器官,不能混为一谈。徐荣祥却发明了一个“组织器官”的说法,并声称人体有206个组织器官,故意混淆了组织和器官的差别。由此可知,他的所谓“体外器官克隆”,其实就是人类已从事了几十年的“体外组织培养”,连新成果都算不上。他靠偷换概念,再杜撰两个新术语,一项惊人的成果于是出笼。

科学不是神话

人体大约由200多种细胞构成,不同的细胞担负着不同的功能,但是所有这些细胞,都是由一个细胞--受精卵发育而来的。具有“全能性”的受精卵在发育过程中,不仅不断地分裂使细胞的数目扩增,而且还不断地分化使细胞的种类也增加。所谓“干细胞”,就是指那些未分化、因而有可能分化成不同类型的细胞的细胞。细胞还未分化的早期胚胎是干细胞的主要来源。成年体内也有干细胞,但是这些成年干细胞的命运都已决定了,只能分化成某一类细胞,并不能分化成所有类型的细胞。只有胚胎干细胞才具有这种全能性。现在备受关注的干细胞研究是以克隆器官为目标的,但那是一个极其长远的目标。目前干细胞研究只能做到将胚胎干细胞或成年干细胞转变成某种分化了的细胞。至于如何由不同的细胞、组织形成具有特定构造的器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发育生物学问题,对这个过程大多还未明了。如何解决克隆器官中的血液供应、神经功能问题,更是令人头疼。体外器官克隆还只是一个梦想,没有哪个负责任的专家敢打保票在5年内能克隆出哪怕是一个器官,更不要说全部器官了!那不仅是魔术,更是神话。至于徐荣祥所发现的那种能治病疗伤、延年益寿的万能的“生命物质”,只存在于古代炼丹道士和现代伪科学者的白日梦中。

科学研究是一个知识累积的过程。科学的发展是连续性的发展,科学的进步是连贯的进步,并不是推翻一切重来的大革命,而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演化。即使是所谓科学革命,也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跃进。徐荣祥却妄图一举推翻生物医学,创建全新的科学,“先从药学来说,所有的理论全变了,用我们的这个模型来说,所有的药都是对抗性的毒药,以对抗细胞的物质对抗疾病,这种两千年的药物方式应该淘汰了,这就面临着一个药学大革命。我们主张用器官的自然再生来代替药物,维持生命。从医学来说,整个生命科学家必须放弃他们的研究,这些年科学家仅仅研究基因什么的,没有研究生命主体。……这样一来,人的整个饮食结构都变了,生命科学革命引起了食品革命。这些,将使农业产生巨大改变。……在这个理论下,人类的顽疾——癌症的攻克也指日可待,……人的生命之谜已经揭开了,下一步就是解决长寿问题……”也就是说,他以一人之力,彻底改造、全盘创建新的生物学、医学、药学、食品科学、农业科学,当之无愧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伟大的科学家,连牛顿、达尔文都要为之逊色,得几个诺贝尔奖都还不够。不是他疯了,就是世界疯了。只是有如此天才,如此成就,却为何只浪费在为其公司的生存“正在准备打一场巨大的商战”?

2002.9.17



在学术规范面前人人平等

28 12 2007年

2007年快结束时,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发了2007年第1号通告,公布对三起剽窃事件的处理结果。这种自暴家丑的做法在媒体上得到了一致的赞扬,让丑事变成了美事。与仍然相信家丑不可外扬的国内其他高校相比,复旦大学的确走在了前头。

但是,据我所知,复旦大学师生在今年被在网上公开指控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并非只有这三起,以前被发现的就更多了,那么为什么只处理、公布了这三起?其他的事例是因为做了调查后发现指控不实,还是因为其中涉及到“学界大老”所以不好去碰呢?

例如,今年两会期间,一名人大代表痛批复旦大学等“四大名校”掠夺教育资源,“上至院士、博导,下至研究生、大学生,抄袭剽窃成风,巧取豪夺成性,弄虚作假为常,欺世盗名为荣”,而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葛委员则撰文驳斥,认为该人大代表危言耸听、误导公众,很想知道复旦大学有哪位院士有此类行为。我当即向葛委员举报复旦大学一位院士的严重剽窃行为(复旦大学的院士中有此类行为的并非只此一位),证据确凿而翔实,但是葛委员未给任何答复,复旦校方对此也不闻不问,更未见有任何处理。这就未免让人怀疑,复旦校方只是有选择性地调查、处理一些小苍蝇,而对拥有大权、大钱的院士、名教授和学术高官等大老虎就主动排除到其管辖范围之外,对别人的指控假装不知道了。

就已公布处理的这几起事件来看,都是学生受到了最严厉的处罚,教授则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学生也许是造假的具体从事者,但是学生造假,往往也是由于其导师纵容、怂恿或无能导致的。导师没能发现学生的剽窃行为,说明要么他对本研究领域的文献极不熟悉,不具有当博导的资质;要么对学生的研究没有实质性的具体指导;要么根本就没有细看学生执笔的论文,只要能在论文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就万事大吉。因此,导师应负的造假责任至少也要和学生对等。没有被发现造假的时候导师要占有学生的成果,被发现造假了就一推了之,有福同享,有难却不同当,这是很不公平的。

学术规范是对所有科研人员的共同要求,不管是导师还是学生,不管是院士还是本科生,都不能例外。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也应该一视同仁。对学术造假事件不仅应该管,而且更应该透明地、公平地管。一个人的学术地位越高,他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影响就越恶劣,因此更应该成为重点打击、严加惩处的对象,而不是相反。

2007.12.25

(XYS20071228)



热炒干细胞

25 12 2007年

最近日本京都大学山中伸弥实验室和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汤姆逊实验室同时分别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细胞》和《科学》上发表论文,内容大同小异,都是通过引入4个基因的办法把人的皮肤细胞改造成了具有多潜能的干细胞。这是干细胞研究领域的一个突破。因为美国实验室发表的那篇论文的第一作者碰巧是个华人,国内媒体因此对这项研究给予异乎寻常的热情关注,这位研究助理一夜之间在中国成了科学明星,连她小时候的事迹都被挖掘了出来。更有北大的一名退休教授预言这项研究将会获得诺贝尔奖,不是华人研究助理独享就是与他人分享,而这位“诺贝尔奖候选人”也高姿态地向中国媒体表示:诺贝尔奖不是我最想得到的,我最希望的是这项技术能够造福人类!

这项技术能不能得诺贝尔奖,如果得的话会奖给谁,不是诺贝尔奖评选委员会的人谁也不好说。如果它真该得诺贝尔奖,第一候选人也会是日本人山中伸弥。近日德国癌症研究中心将麦因堡奖授予这项技术,获奖者就只有山中伸弥一人。为什么呢?原来这项技术是山中伸弥实验室首先发明的,去年已经用老鼠细胞做过实验并获得了成功,这回不过是两家实验室以相同的思路用人体细胞重复了一下而已。

这项成果在美国也很受关注,这倒不是出于同胞之情,而是政治的原因。大部分美国人都支持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是也有一部分美国人由于宗教的原因,反对这一研究,因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要以人类胚胎为材料,而他们认为人类胚胎就是人,把胚胎毁了做研究就是在杀人。很不幸的是,布什总统就属于这种宗教保守派。近年来美国参众两院一再通过支持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法案,布什总统也一再动用否决权。布什总统的这一决定违反民意,在媒体上饱受批评,美国科学界更是不满。新发明的这项技术能把人体皮肤细胞改造成具有胚胎干细胞的性质,而不用拿人类胚胎干细胞做材料,有望绕开了伦理争议,让布什总统抓到了救命稻草,对这一成果大表祝贺,声称它跨越了伦理障碍。似乎他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限制并不会阻碍科技进步,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显得多余似的,甚至有保守派人士声称,正是由于有这样的限制,才促使生物学家去另辟蹊径,导致了这项新技术的诞生。

这种论调,连这项研究的领导者之一汤姆逊也看不下去了,在《华盛顿邮报》发表了一篇评论加以驳斥。日本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并无限制,但是开创这项技术的却是日本人,可见把这项技术的诞生归功于限制胚胎干细胞研究,乃是无稽之谈。而且,如果没有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获得的知识,就不可能知道有哪些基因决定了细胞具有多潜能,也就不可能出现这项技术。更重要的是,现在还不清楚通过诱导体细胞获得的多潜能干细胞是否与胚胎干细胞有重大差异,说它能取代胚胎干细胞还为时过早,不能因此就放弃了胚胎干细胞研究。科学家在从事科研时总是希望能够尝试各种可能性。美国政府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限制已阻碍了干细胞技术的发展。

因为这一事件,在中国还出现了另外一种炒作。一个卖烧伤药膏和保健品的商人连续多日在一家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发表声明,声称日本和美国科学家的这项研究剽窃了其成果。据说他早就用一种植物药将体细胞诱导成多潜能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应用于临床治疗,而且还申请了美国专利。又据说用他的方法既能够让人类的寿命延长到300岁,又能够征服癌症,不知道应该先把时间用来研究哪一个项目,这让他很苦恼。不管怎样,“为了生命科学和民族的尊严”,他要来争这个首创权。听上去会让国人兴奋不已。但是看看其专利说明书,说的却是在皮肤伤口抹上含有蜂蜡、脂肪和甾醇的药膏,就能促进细胞生长、组织修复和器官再生,这和这次日本和美国团队用基因工程的方法把人体皮肤细胞改造成胚胎干细胞,八竿子都打不着。虽然其专利说明书说用这种药膏能在身体部位产生干细胞,但是又声明他说的干细胞和与学术界所说的干细胞毫无关系,是自己杜撰、重新定义的一个词汇。不知为何现在又突然指控别人的干细胞研究剽窃了他的主意,大概是没有想到还会有人去查他的专利说明书。

其实中国市场上打着“干细胞”旗号的产品还多的是。中央电视台曾经揭露过一个干细胞美容骗局,号称只要打了用胚胎干细胞制成的针剂,就能年轻10到15岁。也有记者对当地美容院做了调查,发现众多美容院都有各种干细胞美容项目,并售卖干细胞口服液、精华液等产品。这些产品都不可能真正含有干细胞,因为分离、培养人的干细胞要比分离、培养普通细胞困难得多,目前这仍然是一项只供实验研究的尖端技术,还没有哪个机构有能力进行商业化大规模生产。而且只有活的干细胞才有作用,一旦制成针剂、口服液就成了死细胞,不再具有干细胞的特性,所以这些产品即使真是用干细胞制成的,也早已成了废物。再退一步说,即使这些产品真的含有有活性的干细胞,那么注射或口服干细胞也不会起到任何作用。直接注射干细胞会引起有害身体的排异、过敏反应,吃干细胞更会把它消化掉。怎么利用干细胞技术来治病,生物学家有种种设想,过程很复杂。想用干细胞技术来治病,还早着呢。目前在市场上推销的干细胞产品,毫无例外全都是骗人的。

一般的人也就是从媒体上听说了有干细胞这么回事,模模糊糊地知道它是好东西,又有多少人真正了解了那是怎么一回事?所以这样的骗局是不愁没有市场的。要避免被这些打着高科技招牌的骗局欺骗,就要掌握这么一点常识:一项新的发现要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往往需要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摸索。那些紧跟最新科技发现的产品,最有可能是假货。

2007.12.11.

(《经济观察报》2007.12.24.)

(XYS20071224)



徐荣祥是在做梦还是欺负读者看不懂英文?

23 12 2007年

新浪博客不知是发什么神经还是有什么幕后交易,这20天来只要有徐荣祥自吹自擂的广告文章出来,就都被做为独家新闻放在头条推荐,后面跟着一大堆千篇一律的赞美。我不幸要去更新在新浪的博客,所以眼睛也就不能不受其污染。这几天头条连续推荐的是“号外:日本人的新里程碑梦没了”,徐荣祥声称他的声明让《自然》和《科学》杂志评出了2007年度十大科学进展,没有将日本的iPS细胞(即日美科学家将体细胞转变成了干细胞)列入。新浪编辑推荐时给加的标题是“中国科学家的声明让日本美梦破灭”,徐荣祥成了“中国科学家”的代表了。我还以为徐荣祥另有《自然》、《科学》专门为他一个人出版的内部版本,不料他在文后还附了《科学》原文的链接,原来和我看的是同一本《科学》。任何懂英文的都可以点进去看看,《科学》评出的2007年科学突破第二条不就是“两项新的研究(指日、美研究)显示通过病毒导入仅4个基因,如何能把人表皮细胞重新编程为有多潜能细胞的表现”吗?在正文中《科学》还三次提到“日本的研究者”、“同一个日本小组”、“日本团队”。《自然》更是把日美科学家从人皮肤细胞制造出多潜能干细胞列为2007年第一条科学新闻。徐荣祥是自己看不懂英文还是欺负中国读者看不懂?或者是自己做“新里程碑梦”做得太投入了?

《科学》:

A strong Breakthrough runner-up arrived at this year’s finish line just in time. Two new studies, one published in Science, showed how adult human epithelial cells could be reprogrammed, through the virally mediated introduction of just four genes, to behave like pluripotent cells; that is, able to act as embryonic stem cells do, to produce every descendent cell type. This breakthrough has produced some relief, but it also comes with some reservations. James Thompson of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who did the first research with embryonic stem cells, has now taken a major step toward ending the “ethical” controversy over their use. But hold on: That controversy was generated by specific objections from one religion, not some universal ethic. There is every reason to continue research along the old path, with embryo-derived cells: The new methods may carry unknown liabilities, so making the case for changing Bush’s 2001 presidential order should continue.
http://www.sciencemag.org/cgi/content/full/318/5858/1833

BREAKTHROUGH OF THE YEAR:
The Runners-Up
The News Staff

2 REPROGRAMMING CELLS
http://www.sciencemag.org/cgi/content/full/318/5858/1844a

《自然》:

Pluripotent stem cells created from human skin

Shinya Yamanaka of Kyoto University in Japan and his colleagues and James Thomson at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Madison, and his co-workers separately managed to create pluripotent stem cells from human skin. Reported on the same day in November, the cells can differentiate into any tissue type, and raise hopes that regenerative medicine will be possible from cells other than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s.
http://www.nature.com/news/2007/071219/full/4501134a.html

附:

号外:日本人的新里程碑梦没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dcde6f01007yff.html

2007-12-21 08:55:35

在中国人强烈的声明下,《自然》和《科学》杂志今天评出了零七年度十大科学进展,没有将日本的iPS细胞列入里程碑!是对《时代》杂志评出的里程碑的突破以及广大的媒体的炒作给与了讽刺性的打击,对中国的洋奴给与了响亮的耳光。但科学腐败仍然严重,仍需我们的继续努力!
之前媒体的炒作,称日美科学家将体细胞转变成了干细胞,现在两杂志没有承认他们转变成了真正的干细胞,而是转变的是有危险的细胞。体细胞转变成干细胞是我们中国人早已完成的科学研究,这是科学的历史!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事实!
另,今天早晨相关的中国媒体及时地将《科学》的消息翻译成了中文,但莫名其妙的没有翻译完全,为了真实,下面链接《科学》的原文。

《科学》评出2007年十大进展
链接地址:
http://www.sciencemag.org/cgi/content/full/318/5858/1833



怎能这么“干”论文

20 12 2007年

gan.jpg

“干”,在闽南话中与国骂谐音,台湾翻译的英美文学作品、好莱坞电影有时就用它来翻译英语中的粗口。近年来经常在网上见到有人贴出据称是在大陆某地的超市、餐馆拍到的中英对照的招牌、菜单照片,“干货”、“干果”、“韭菜炒干丝”、“虾干炒白菜”等等名称被翻译成英文时其中的“干”都译成了骂人的话,荒谬得其真实性令人怀疑,以为是用绘图软件制作出来的搞笑作品。

但是最近有网友发现,许多刊登在国内学术期刊上的中文论文,其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中,“真抓实干”、“干化学尿液分析”、“干红葡萄酒”、“包干制”、“干密度”、“主干课程”等等名词中的“干”也都被翻译成了英语粗口。这个英语粗口在英文中是个登不了大雅之堂、主流媒体避用的禁忌词,万不得已要提到它时也得用“F词”、“4字母词”或打叉来取代,而在中国学术期刊上竟然大量出现,而且用得莫名其妙。这个滑稽的现象甚至引起了国外语言学家、汉学家的注意,成了国际笑话。终于有个汉学家找到了其原因:原来国内一款流行的中英翻译软件一概把“干”翻译成英语粗口。显然,那些翻译超市招牌、菜单、论文的人,对英语是一点不懂,而全盘相信、采用了蹩脚的机器翻译。

在招牌、菜单中出现这种荒谬可笑的翻译,只不过是个笑话,但是在论文中也这么“干”,就不仅仅是个笑话了。能写学术论文的人,都应该是受过高等教育,有一定英语水平的,考研、评职称英语也是必考的,何以英语水平如此低下,连本专业的术语也要借助于机器翻译,而且被机器翻译捉弄了也看不出来?自己不懂英语,为什么不找个懂点英语的人把把关就把论文寄出去了?学术期刊怎么会不审稿,就让骂人的话原封不动地登出来?出这个笑话的虽然主要是一些档次比较低的期刊,但是也有的是中科院、科技部主办的“全国性中央级大型专业学术期刊”。

这至少反映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许多论文的作者其实学术资质很差,并没有写作论文的能力,只不过为了评职称、得奖金,所以只好去凑论文应付一下,这样凑出来的论文其质量可想而知,也就难免会闹出种种笑话。另一方面,国内许多学术期刊已成了赚钱工具,只要作者交版面费,再烂的论文也照登不误,根本不做审稿。

既然写论文成了儿戏,发论文成了牟利手段,论文也就这么被“干”了。

2007.12.12.

(XYS20071220)



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

16 12 2007年

【方舟子按:文中提到的《发生在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界的“黄禹锡造假事件”》最早也登于新语丝(XYS20070714)。我还在等待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我举报该校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杨雄里院士剽窃的处理结果,这可是应葛剑雄委员向全社会征求举报复旦大学有哪个院士搞学术腐败的要求做的。希望这个委员会不是只重管研究生和轻管普通教师的,一见到有院士、学官搞腐败就假装不知道了。】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

(2007年第1号)

今年5月以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三起学术违规举报,分别是:匿名举报外文学院陆效用教授等人所编教材涉嫌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匿名举报五官科医院迟放鲁教授等人涉嫌论文抄袭、实名举报信息学院博士生叶炜及其导师顾宁教授两篇论文涉嫌抄袭等,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按照《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规定和调查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和审议。现将委员会的调查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通告如下:

(一)

5月8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语学院一教师举报,由陆效用教授主编,数位青年教师参编的《研究生英语论文及应用文写作》(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存在严重抄袭现象。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该书确实存在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的情况。陆效用教授本人对自己所犯错误作了检查,深表痛悔。参编的青年教师陈淇、何静、夏威、范若恩等也分别递交了书面检查,承认了错误的事实,并有一定认识。

2007年9月30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认为:陆效用教授与几位青年教师在所编教材中严重抄袭国外公开出版的书籍的事实已调查清楚,他们所犯抄袭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对此,陆效用教授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几位教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对陆效用、陈淇、何静、夏威、范若恩等的错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陆效用教授已到退休年龄,建议外文学院不再续聘。同时将此事通报研究生院和出版社,建议出版社将存书全部销毁,已经发行的也尽可能收回处理;建议研究生院撤消该教材,并对陆效用教授申报的课题(包括资助的经费)追加处理。

对陈淇、何静、夏威和范若恩等四人,建议外文学院根据他们所犯错误和认识的程度作出必要的处理。对他们之中正在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应会同研究生院作出相应处理。

(二)

2007年7月中旬,互联网上出现一篇题为“发生在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界的‘黄禹锡造假事件’”的匿名信(简称“事件”,下同),举报我校五官科医院迟放鲁教授在“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2006年2月第41卷第2期第132页一文中,实验结果中的图片”涉及造假、剽窃。不久,复旦大学纪委等有关方面收到内容相同的匿名举报信。

根据《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此事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查,信中涉及的“造假、剽窃”文章的第一作者是刘宏建,于2004年9月—2006年7月期间在我校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该文章的通讯作者是五官科医院耳鼻喉科迟放鲁教授,当时是刘的博士后工作指导教师。刘宏建承认被举报文章的设计和实验是他在郑州读博士生期间的部分工作,到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以后,为了便于将这部分工作作为成果发表,他窃用了他人的部分图片来说明观点,并且写上了文章受到国家科技项目的资助,文章的其他作者(包括迟放鲁教授)对其剽窃行为并不知道。2006年4月左右,刊登该文的《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编辑部接到被抄袭论文的原作者举报,进行调查并于2007年2月做出在该刊范围内提出通报批评、撤消该论文、两年内拒绝刊载以该文第一作者为作者的任何稿件等处理意见。此后迟放鲁教授两次到杂志编辑部并在编辑部定稿会上对把关不严的责任做了自我检讨。

2007年9月5日,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对该事件的处理。与会委员认为,该论文的抄袭是刘宏建个人行为,迟放鲁教授负有把关不严的责任;会上,迟放鲁做了检讨。9月14日,医院学术委员会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意见如下:1、此篇论文属抄袭;2、取消并收回刘宏建博士后出站证书;3、迟放鲁教授停止招收博士后两年;4、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导师迟放鲁教授检讨;5、各科室予以传达、重申纪律,加强科研道德教育。

2007年9月30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此事件进行了审议,同意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对此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建议在全校博士后流动站会议上对刘宏建论文抄袭行为进行通报,以起到警示作用,加强学术规范的教育。

(三)

2006年8月14日,新语丝网站出现我校信息学院叶炜、顾宁两篇论文涉嫌抄袭的帖文;不久,学校又收到信息学院退休教师发来的实名举报信件,称叶炜的两篇论文 “An Approach for Robust Distributed Data Retrieval in Data Intensive Grid Environments”(2006 1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Pervasive Computing and Applications, pp194-199, 以下称为论文A)和“在数据网格环境中可靠获取分布式数据的方法”(《通信学报》, 27(11), 119-124, 2006, 以下称为论文B)的内容基本相同。作者先将英文形式的论文A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然后将其译成中文形式的论文B, 发表在中文期刊上,实质是同一篇论文的内容,其部分内容涉嫌抄袭自论文C:“Kavitha Ranganathan, Adriana Iaminitchi and Ian Foster, Proceedings of the 2nd IEEE/ACM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Cluster Computing and the Grid , 2002” 的内容,即论文A中的参考文献标号[4]。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责成信息学院组成学术规范小组,负责调查此事。学院学术规范小组经过对论文A、 B与论文C的内容的细致比对,发现论文A有28处和两张图的内容与论文C的内容基本一致,使用的公式一致,仅对其中的一些字母进行了替换,因此认为论文A、B有明显的抄袭论文C之嫌。此前中国计算机学会也收到相应举报,曾对论文A、B和论文C进行了仔细比对,两方的比对结果相同。据此信息学院学术规范小组认为举报情况属实,论文A和B具有严重抄袭行为。

叶炜是顾宁教授的博士生,他承认这两篇论文是其本人独立向ISPCA国际会议和通讯学报投稿的论文,顾宁教授知道其投稿并表示同意,但叶在投稿时忘记将投稿论文同时传给顾宁教授。当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被举报后,论文作者均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立即用电子邮件向论文C的作者进行道歉,向登载论文B和C的刊物作了说明和道歉,在校内向与学院领导联系,承认论文属于抄袭的事实,并多次做了书面检查。

2007年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就叶炜、顾宁的两篇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举报情况属实,叶炜、顾宁的两篇论文具有严重抄袭行为。叶炜作为主要责任人,建议学校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有关规定,做出开除其研究生学籍的处理;导师顾宁教授在叶炜抄袭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研究生院暂停顾宁教授二年内招收研究生资格;并建议学校同意顾宁教授辞去信息学院副院长职务的请求。

特此公告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网人评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肖传国案的判决(二)(3篇)

16 12 2007年

彰显理性的正义判决
——兼论网络检索资料的证据效力

赵玉忠

两起案件、同一被告(媒体另论)、同一诉由,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武汉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北京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尤其在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两地法院对于网络检索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是截然对立的。笔者认为:在中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北京高院就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的证据效力所创立的“北京规则”,是值得充分肯定与全面推广的。

一、荒谬绝伦的“武汉规则”

本文所称“武汉规则”,是指武汉中院在(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判决书中的此段判词:“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简言概括之: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凡是没有到有关网站和当事人等处经过核实的、就不具有证明其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效力。恰如2007年3月15日《长江日报》报道本案终审判决的标题:“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即统统属于无效证据。

武汉中院二审认为:方舟子在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对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地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接着该院依据独创的“武汉规则”,在全盘否定网络信息资料的证据效力的前提下,认定了“方是民的侵权事实成立”。

笔者于3月16日在《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一文中指出:网络信息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前者诸如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的权威信息以及遵守法纪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网站的单位简介信息;后者诸如某些论坛、博客上时常可见的谣言信息。全盘否定网络信息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笔者在《对直言了诽谤的回应──兼论网络批评规范》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批评者只要说明消息来源就应免除其法律责任,被批评者可追究消息来源者披露事实不实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作为“消息来源”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确有真实出处;二是具有时效性。……“消息来源”的真实出处,在有条件情况下必须具有一定权威性。难道被告提交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和“华中科技大学”网站有关“肖传国”信息资料须加盖公章、乃至肖传国本人签字才为有效证据?照此司法逻辑推论:任何公众要质疑某位人士的职业行为(包括学术不端、贪污贿赂、渎职弄权等缺德、违法、犯罪行为),须将有关事实材料经该人士所在单位及本人核实盖章、签字之后才能发表批评文章;倘若该单位及本人不予盖章、签字,批评者就不得发表有针对性的评论。如此规矩只能是堵塞舆论监督的言路,导致与社会文明背道而驰的荒唐局面!

遗憾的是,荒唐的“武汉规则”将肖教授引入了歧途。肖教授于3月26日在网上发表《起诉方舟子终审胜诉后的几点补充》一文:“对所谓《海内外学人公开信》问题:我已指示律师起诉公开发表此信的人民日报网络版,并依法对签名人逐一核实。……对恶意参与诽谤又拒不道歉的签名者,尤其是有教授职称者,我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笔者坦诚地告诫肖教授:切不可将挑战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乃至舆论主体公权)的言论付诸实践。

在当代信息社会,要求有关网站为公民和法人出具网络检索信息、尤其负面消息的证明材料,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实践可行性。第一,任何网站都会声明,本站发布信息具有公开性,无须再出具核实材料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第二,任何网站都会声明,网站并不负有出具证明本站发布信息真实性的法定义务。第三,任何网站可能会以收费出具核实材料或者通过法定程序索取证明材料为由,拒绝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免费核实本站发布信息真实性的要求。

在此我们不妨就《天涯社区》网站推出“中国互联网2007年度十大事件”投票帖中名列前茅的三起事件为例,进一步论证“武汉规则”的荒谬性。

针对“山西黑砖窑”事件,众多网民发表了声讨“黑窑主压榨雇工”现象的评论。按照“武汉规则”,网民必须事前向洪洞县政府、黑砖窑主核实雇工情况。洪洞县政府主管官员说了:我的乌纱帽都快丢了,哪有功夫给你盖章。黑砖窑主说了:公安局都发通缉令了,哪还敢露面给你签单。为了避免象方舟子先生一样陷入道歉、赔款的境地,尚有社会良知的网友们就请闭上嘴巴吧!

针对“陕西华南虎”事件,目前国内已有上万网民发表质疑“虎照真伪”的评论。按照“武汉规则”,网民根据网上传播的照片提出质疑是错误的、危险的,必须事前向陕西省林业厅、拍摄者周振龙核实照片内容的真实性。陕西省林业厅发言人表态了:坚信周正龙拍摄的野生华南虎照片为真,官方从未质疑过华南虎照片的真实性。拍摄者周正龙说了:我敢拿脑袋担保照片为真;“要采访,1000块钱,我跟哪个媒体都是这个价”。倘若网民前往周正龙处签字证实虎照事件,是否需要付费尚属未解之谜。为了避免象方舟子先生一样陷入道歉、赔款的境地,尚有社会良知的网友们就请闭上嘴巴吧!

针对“3377”事件,目前全球已有上百万网民发表有关“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评论。按照“武汉规则”,倘若当事人殷琦先生和张美然女士到法院起诉任何一位发表过贬责性评论的网民,两口子将会百分之百地胜诉。如果广大网民不能根据“糖果儿”在个人博客上晒出的“结婚证”和日志言论进行有针对性地道德评判,那么只能事前向当事人核实网上信息材料真实性后才可发表评论。但是在当事人一方,他或她不但会从心理上拒绝核实相关信息,而且会以本人享有沉默权或者以太多签单应付不过来为由而拒绝核实相关信息。为了避免象方舟子先生一样陷入道歉、赔款的境地,尚有社会良知的网友们就请闭上嘴巴吧!

倘若舆论(乃至舆论监督)失去正当、合理的社会生存环境,那么当代中国是走向文明还是转向倒退?!

二、彰显理性的“北京规则”

本文所称“北京规则”,是指北京高院在(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判决书中的此段判词:“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虽无此核实之义务即可行使其评论自由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依此网络资料恶意贬损他人。此时需课以公民另两义务以滋平衡,一是评论人对其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信性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二是评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检索到的网络资料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因此在依据甄别后的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公民依据网络资料发表评论符合此二要件,即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之法律责任。”

北京高院据此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方是民在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论文数量进行阐述并据此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是否符合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等问题发表评论时,其所依据的资料为肖传国任职的纽约大学、武汉协和医院、主编的杂志、任董事的公司等网站中有关肖传国的介绍以及相关专业领域权威检索机构的论文、名词检索报告等,应当认为上述资料的来源是直接且正当的,内容上会使正常人认为有一定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故方是民对其检索的网络资料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据此发表的评论亦未明显超出其检索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其评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之恶意,即使其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和据此发表的评论有不够准确之处,亦不应构成名誉侵权。

“北京规则”可以概括为四点:第一,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公众根据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以及被批评者进行核实的义务。第二,批评者虽享有依据网络资料行使评论自由的权利,但是须对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行性尽到注意的义务,以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第三,批评者应当意识到网络资料可能存在有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的缺陷,因此依据甄别后的网络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的网络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第四,批评者对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首先,随着数字化、网络化等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广泛应用,在当代社会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公众获取各类信息的重要来源。就以《中国人大网》为例,内外网络设备投资高达7余千万元,配备60余名采编、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倘若《中国人大网》站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动态信息不具有直接采证的权威性,那么诸如此类的网站建设岂不成了中国社会劳民伤财的典型?!为了适应信息化时代、构建全球信息高速公路,我国已建立起了上百万个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网站,拥有数百万从业人员。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发布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加快信息化建设、无纸化办公的进程。所以,人们根据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发表评论,实无向相关网站以及被批评者进行核实的义务。

其次,互联网不仅具有公开性,而且具有开放性;既存在政府网、法院网、新华网(国务院授权发布政令信息)、校园网、科研院所网、基于网络法律规范的商业运营网等具有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网站,也存在着众多网站开设的虚拟社区、在线论坛、个人博客等欠缺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各类网页。所以,人们虽然依法享有依据网络资料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必须对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行性尽到注意义务,以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

例如,有人于6月15日、7月9日两次冒充笔者在《搜狐博客》网站开设了“赵玉忠的博客”网页。经与搜狐公司内容部搏客组交涉,指出该网页上载的是过去公开的“个人简历”,与笔者任职单位网站今年3月和5月发布的“个人简历”存在多处差异,由此证明有人暗中捣鬼,恶意注册冒名搏客。再如,有人于6月16日冒充笔者在《天涯社区》网站开设了“赵玉忠的博客”网页,直到10月23日网友告知笔者才看到这个博客。该博客网页上载了本人在《新语丝》网站发表的涉及肖、丁二人的5篇文章,并在“栏目分类”编辑了“昏教授显形”和“丁骗子落马”两个标志性词汇。质疑该博客网页真实性的依据有二:第一,截至2007年10月笔者在《新语丝》网站共发表14篇文章,如系本人开设博客理应收录全部文章,包括06年两篇、07年两篇其他社会热点的文章(《评学界“超男”邓正来“教授”的投机行为》、《毫无廉耻的刘教授与姚主编》、《〈暗算〉剧作权益评析》、《机动车牌尾号与对应日期限行的构想》),而不限于那5篇文章。第二,作为长期从事“传媒公益权与公民人格权法律冲突”研究(1994年以来发表《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略论诽谤》、《试论精神性人格权》等学术论文)的学者,笔者怎么可能荒唐地编辑“昏教授显形”和“丁骗子落马”之类具有诽谤、侮辱性质的、容易引发名誉权益纷争的“栏目分类”词汇呢?!按照“北京规则”,上述三个“赵玉忠的博客”网页资料的真实性,是无法“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的。所以,人们应当意识到网络资料可能存在有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的缺陷,因此依据甄别后的网络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

再次,中国有个“瞎子摸象”的典故,有人摸到象的大腿,说它是棵大树;有人摸到象的耳朵,说它是只蒲扇。由于人们在文化修养、社会阅历、价值观念、考察角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会出现瞎子摸象之类片面的、错误的结论。所以,在舆论批评的场合,应当贯彻“只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的基本原则。

例如,在全国首例因文艺批评引发的名誉权案中,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后由该院研究室对文艺批评的特点予以高度概括:“它的特点是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主观评价,针对作者认为的缺点与过失加以批评或贬责,文艺批评只表明作者的个人观点,是一家之言,即使其主观评价不当或有误,只要言之有物,事实求是,都应当允许”(《审判案例选析》第22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推而广之,人们对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例如不使用具有侮辱性质的言词),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三、媒体在舆论批评场合的定位与义务

两起案件,被告媒体不同。前起案件被告媒体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后起案件被告媒体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汤姆网)。因为后起案件未涉及媒体在舆论批评场合的定位与义务问题,本文在此不予置评。

在前起案件中,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协和出版社作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为主讲人失实言论提供了传播平台,应对被告方是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武汉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协和出版社作为“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节目的组织者,有义务保证访谈者访谈内容的合法性,但协和出版社没有尽到这项责任,以致让访谈者发表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

武汉两级法院对于媒体在舆论批评场合的定位是正确的,无论称之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还是称之为“访谈节目的组织者”。换句话说,在舆论批评的场合媒体提供的是“评论园地”,起到剧场或者“搭台者”的职能与作用。对于主讲人(包括演说者、表演者、撰稿者)的侮辱性质言论,媒体应当负有“审核”并制止或者删除的义务。但对于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或称诽谤性质言论,要求媒体负有“审核”义务显然是荒唐的。一方面,倘若主讲人的评论所依据的消息来源因不具有权威性而导致失实,或者主讲人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来源,媒体凭依何种尺度与手段进行辨别?另一方面,要求媒体对主讲人所说的每一句话(尤其网络时代面临着海量信息)的真实性都要负有“审核”义务,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武汉法院所谓媒体“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和“有义务保证访谈者访谈内容的合法性”(包括出现失实言论)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例如,在全国首例因美术批评引发的名誉权案中,笔者代理中国美协答辩:“作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内部刊物的《美术家通讯》,肩负着社会传媒与艺术评论的职责。如果登载被告作者的文艺批评文章而拒绝登载原告的反批评文章,那么因堵塞言路、妨害批评自由而构成侵权。事实上《美术家通讯》刊发原告致被告作者的公开信,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应当指出,新闻报道是对众所未知的事件进行客观宣传,媒体负有审核之责;文艺批评是对众所周知的事件进行主观评价,媒体不负审核之责。当然,评论性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质的言词,大众媒体为净化社会环境而有权利与义务予以删除或修改。原告将提供文艺批评园地的媒体牵扯进来,实在令人遗憾。”庭审中,原告撤销了对《美术家通讯》的起诉。

笔者认为,在舆论批评场合大众媒体起码应当承担三项义务:第一,批评者的言论或者文章中出现侮辱性质的言词,媒体负有制止、删除或者修改的义务。第二,被批评者要求发表反批评的言论或者文章,媒体负有以适当方式提供评论园地的义务。所谓“适当方式”,是指在论坛现场、电视广播等特殊场合出现的批评争议,媒体可以选择通过报纸、网站等替代方式为被批评者提供发表反批评言论的机会。第三,法院判定批评者所发表的言论失实、构成诽谤应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涉案媒体负有以适当方式登载判决内容的义务。最后,批评者的言论或者文章中出现侮辱性质的言词,媒体未加“审核”并予以制止、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与批评者共同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附件一:名词解释

舆论──社会或社会群体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意见倾向。构成舆论的三要素是:1、必须有一个现实的、有争议的公共问题,这个问题与人们的现实利益、社会关系、社会观念的相关程度足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2、必须有相当多的个人对这个问题表明态度或发表意见,经过这些众多的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3、这种一致性的意见对公共问题的存在和变化及与此相关的人们的行为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即产生某种实际效力,这是舆论与意见相区别的关键。舆论是社会和时势的晴雨表,是某种共同性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思潮的公开表露,是实现社会调控的制约力量(《新闻侵权法律词典》第23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附件二: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大法官的公开信

(本人是从《湖北法院网》搜索到您的信息,应当具有权威性)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舆论监督的环境、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希望贵院能够根据原审被告的申请,启动肖传国诉方是民一案的再审程序,以尊科学、以顺民意!

《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签名者:赵玉忠

(XYS20071216)

一场道德品质的判决

陈祖甲

读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的终审判决书,深感痛快。经过几年的周折,方舟子揭露肖传国弄虚作假的行为总算真相大白,有了了断。

本来中国科学院增补院士的公示,就是让公众,特别是了解内情的人提出意见。这是一种民主的方式。肖传国在自述的简历和成绩中夸大其词、自吹自擂的缺乏道德行为受到方舟子的揭露,也属正常的事。诗圣李白说过:“德之休明,不在位之高下。”任何人不宜自吹,更不能把自己造成“神”。肖传国却自以为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为此去法院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他似乎很有法治观念。他不仅在中国告,而且还到美国法院去告状,祈求于美国法律来对付在中国的华人。这岂不与李大师在美国告武汉电视台的赵致真如出一辙?由此足见其心虚,而且是胡搅蛮缠、蛮不讲理。

但是中国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审判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来我们没有像相声表演的有道德法庭。不过,从审判的事实来看,是否故意的行为,往往与个人的品德有密切关系。这样,方舟子的揭露完全有事实作依据,没有谩骂、用词恰当,怎么会侵犯名誉权呢?除非审判的法官有偏心。北京市的法院在此案的一审和终审是公正的。所以,可以这样说,这场实质是道德的判决是得民心的。

奉劝肖传国老老实实地做你的学问吧,赶紧把在美国诉讼撤掉吧,免得在国际上把自己的脸面丢尽。

2007.12.5.

(XYS20071205)

肖传国教授输在一个“蠢”字上

作者:甜言

我不认识肖教授,跟肖教授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尽管我支持并认可方先生对肖教授存在问题的揭露,但从方先生的文章中还是发现肖教授是有一定实力的科技人员,我对肖教授之事是对事不对人的。

肖教授在武汉法院起诉方先生等一审胜诉后,新语丝刊发了几百人签名的《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我也参与了签名。遗憾的是,这一正当诉求对本案的终审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肖教授终审还是胜诉了。武汉法院以承担“司法不公”之名为代价,维护了肖教授的名声。我从此结果初步看出肖教授是个人物,前提是肖教授捡了便宜要卖乖,见好就收。本来此案在现行机制下将很难翻案,方先生有冤难伸!

没想到我高看肖教授了,对他的结论就一个字“蠢”!蠢到家了!

我不认为他会蠢到不知道方先生讲的都是真话,而是蠢在相信北京司法象武汉一样黑,竟跑到北京来对方先生等就同一无理问题进行起诉!

我不认为他会蠢到认为所有签名的人与他有仇,要跟他过不去(实际上所有签名的人主要是针对司法不公),而是蠢在竟然在西翻的网站上发出扑克牌通缉令,准备对参与签名的人也提起起诉!很荣幸我也名列54张扑克牌通缉令之中。

现在的结果是肖教授在北京的案子输了,相信武汉的案子在不久的将来方先生将很快翻过来,肖教授不但在武汉煮熟的鸭子要飞了,还将连累到武汉包庇他的法官。

有的人会认为本案肖教授输在过于猖狂,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他是输在一个“蠢“字上,蠢到引起我连他教授的资格也怀疑了!

(XYS20071204)



华南虎是水怪还是外星人?

5 12 2007年

国家林业局的新闻发布会并没有对大家关心的陕西华南虎照片真假问题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不过林业局的官员们还是给出了一些有意思的回答,最有意思的大概是在新闻发布会的最后祝列克副局长的一段感想:“关于记者们的提问,让我想起了英国尼斯湖的水怪,不知道在坐的记者有没有到过尼斯湖旁的一个国家博物馆去看过,它也有很多尼斯湖水怪的照片。人们并不知道那些照片是真是假,而更关心的是水怪存不存在。”这段感想的有趣程度,只有祝副局长会后对网易公司组织的照片鉴定所做的评论可以媲美:“这是一个科学的讨论,相当于外星人一样,真假都需要进一步讨论。但是,国家林业局从来没说过是真的,也没说过是假的。”

原来在林业局官员看来,华南虎不像是活生生的动物,倒像是水怪、外星人之类的玄而又玄的怪物了。不知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去陕西寻找华南虎,是否也是抱着寻找水怪、外星人的心态,如果是的话,纳税人的这笔钱还是省下的好。

其实人们不仅关心湖怪、外星人是否存在,更关心声称能证明其存在的那些影像资料的真假。例如,尼斯湖水怪最著名的一张照片上的水怪就被认为是用玩具潜水艇、塑料和木头制作出来的模型,几年前轰动一时的解剖外星人录像也被证实是伪造的。照片是假的固然不能完全否定水怪、外星人的存在,但是照片如果是真的,却可以证明水怪、外星人的存在,才更有去寻找它们的必要。这个道理对野生华南虎一事也同样适用,很简单明了,不知为何国家林业局的领导们却没有弄明白,一直宣称照片中老虎是真是假不重要,非要把华南虎照片的真假搞成一个世界之谜?

同样令人不解的是,国家林业局对鉴定华南虎照片的真假不感兴趣,认为这不是其职责、不能越位,却又支持陕西林业厅对此做出论证,相信他们“会科学认真地对待公众的质疑”,同样都是林业部门,怎么上下级的职责差别就这么大呢?

自从年画虎出现以来,不需任何专业的知识也都看得出那就是周老虎之母,除了利益集团或脑袋缺根弦的人,不会再有谁还会认为照片的真假是个谜了。但是陕西林业厅的官员除了说些“坚信照片是真的”之类的空话,何曾科学认真地对待公众的质疑?甚至还传出老虎的真实性不容置疑的话来。既然陕西林业厅辜负了国家林业局的信任,那么国家林业局有没有责任把权收回来,自己来科学认真地对待公众的质疑呢?

扯上了水怪、外星人,倒是让人引起了别的联想。由于尼斯湖水怪的传闻,给当地带来了非常可观的旅游收入,据说累计达200多亿美元。美国新墨西哥州的罗斯威尔由于传说曾经有外星人飞碟在那里坠落,也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边陲小镇变成了飞碟发烧友的旅游胜地。陕西地方政府找一批研究猴子、鼠类、鱼类的退休教授来给华南虎照片做鉴定,迅速决定建立华南虎保护区,打出“闻华南虎啸”的招牌,也难怪让人怀疑如此不科学不认真地对待公众质疑的背后,有着怎样的经济动机了。

更难怪一名没有见过多少世面的山民能有如此坚强的心理素质,如此拙劣低级的造假居然不仅不担心会被追究诈骗的刑事责任,反而不停地威胁要告某人某公司侵权。他不过是整个事件的一个卒子,有如此足的底气是因为清楚地知道有一张地方保护网将会罩着他,要动他就必须动整张关系网。山高皇帝远,何况“皇帝”已经声明了不“越位”管事。

当公众开始质疑华南虎照片的真实性时,曾有人说这突显了诚信危机,好像中国公众现在对什么都信不过。其实这次公众并非毫无理由地乱质疑,而是有充分的依据的。倒是政府部门面对公众合理的质疑要么敷衍推诿,要么死不认错,才会引发政府的诚信危机,其后果是让人对此后政府部门的所作所为都失去了信任,由合理的质疑转变成了乱质疑。不是连嫦娥卫星发回的照片都被连累到,被质疑有假了吗?

中国当前之所以假货横行,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该管事的部门不管事,甚至还要去包庇、鼓励造假。造假成本很低,获利很大,又几乎没有风险,何乐而不为呢?周老虎事件不过是较典型地反映了这个现状。国家林业局的发言人说公众对华南虎照片的关注表明了全社会生态意识明显提高,我想是高估了公众的思想觉悟了。公众关注此事更多地是体现了对中国假货横行的不满。如果如此低级的骗局在有了如此充分的造假证据之后,在引起全国公众如此长时间的关注和激起如此大的公愤之后,依然能够逍遥,又如何能让人相信那些更高级的、更低调的骗局会得到处理。所以,周老虎事件本身虽小,关系却大。

2007.12.5



玉米花粉的妄想狂笑话

4 12 2007年

有一个网名“亦明”的受虐妄想狂患者,幻想曾经与我有过什么交情(我和他唯一的“交往”就是几年前他给新语丝投稿时,回复过一、两次简短的email,都是涉及到来稿的处理,一是请他在来稿中不要引用“隧道”之类海外政治宣传刊物的资料当证据,二是请他在来稿中不要以生物化学专家口气把核酸和蛋白质相提并论,一个不是营养素,一个是营养素,不是同一类东西。此人恼羞成怒,从此落下病根,没再来过稿),一篇又一篇地张贴《我和方舟子分手、决裂的前前后后》的大字报,还有想看热闹的人,怕我不理睬他,拼命往我信箱里塞这些大字报。我当然还没有无聊到去满足一名妄想狂患者的受虐需求,对塞到信箱里的这些垃圾看都懒得看,一删了之。今天见到有人在新语丝论坛转贴了亦明的最新大字报《无知得让天下学人蒙羞》,说是亦明露了大窃,就多看了一眼,才发现原来这位此前连“核酸”是什么东西都没搞清楚的“方学家”,摇身一变又成了“从美国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专业是分子生物学”、“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科学论文多篇”,“我高出方舟子至少一个数量级”、“中文著作,曾被包括北大、清华的教授、博导在内的专家学者在专业论文中多次引用”的分子生物学家,要来揭露我如何受雇于美国转基因技术公司,昧着良心谎话连篇在中国推销转基因产品了。为了证明我是如何“根本不具备讨论转基因这个问题的资格”的,此人抓住我文章里的一句话,大做文章。

我在《误读“转基因”》一文中有这么一句话:

“而且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因此在自然环境中,转基因玉米花粉不会危害大斑蝶幼虫。”

亦明注意到新语丝曾经刊登过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贾士荣的一篇文章《国际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争论——几个事件的剖析》,里面有相似的一句话:“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

于是他无视二者表述上的细微差别(比如我更准确地指的是平均数),断定我那句话出自贾士荣的文章。亦明又在《美国科学院院刊》找到一篇研究玉米花粉在马利筋叶片上的散布情况的论文,以为天底下只有这一篇研究玉米花粉的文献,认定贾士荣说法必定来自这篇论文,但这篇论文中并无“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这个亦明认为很奇怪的说法,也无“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这一数据,只有4~5米处是每平方厘米8个玉米花粉这一数据,于是亦明无视4~5米与5米的差别,认定必定是贾士荣英语太糟糕,看不懂英文论文,连density这种初级英语单词都不懂,把原文中说的花粉密度当成了花粉重量,把原文提到的“0.996”分布频率当成了1个花粉颗粒。在如此这般浮想联翩的揣测之后,亦明嘲笑说:

“显然,方舟子在做转基因科普时,并没有‘阅读原始论文’,也没有‘根据第一手的材料写作’。他根据的,不过是一个读不懂英文的贾科学家编造出来的假材料。”

“贾研究员如果稍微能够读懂英文,方博士如果稍微地象一个真正的学者那样搞学问,他们就不会闹出这么一个丢尽全世界学者脸面的大笑话了。”

其实,亦明如果稍微能够读懂英文,如果稍微地象一个真正的学者那样搞学问去读几篇支持转基因技术的文献,甚至如果像他自吹的那样善于使用“小小的鼠标”,那么只要在google里用几个关键词corn, pollen,heavy一搜索,就会发现类似“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这样的说法,随处可见,而且都是在政府、大学、专业机构网站出现的,例如:

The primary reason for these low pollen concentrations is that corn pollen grains are fairly heavy, therefore most settle in the immediate vicinity of the cornfield.

http://whybiotech.com/index.asp?id=1806

Bt corn pollen is heavy and can only travel short distances.

http://www.csiro.au/pubgenesite/faqs.htm

Many factors contribute to keeping pollen density low. Corn pollen is relatively heavy, so it doesn’t blow far;

http://www.ars.usda.gov/is/AR/archive/feb02/corn0202.htm

But because corn pollen is relatively heavy, only about 30 percent of it drifts farther than 8 meters (26 feet).

http://www.ipm.iastate.edu/ipm/icm/1999/6-14-1999/monarchbt.html

至于“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我根据的是加拿大Guelph大学环境生物学系Mark Sears教授等人为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撰写的报告Preliminary Report on the Ecological Impact of BT Corn Pollen on the Monarch Butterfly in Ontario,在该报告的第14页,有一组数据指出,在玉米地外5米处马利筋草叶上玉米花粉的数量每平方厘米0~6个,平均1.4个,误差±1.8。

http://www.biotech-info.net/Searsreport.pdf

其实在亦明引用的那篇论文中,也有类似的说法。那篇论文虽然没有5米处的数据,但是提到8米处的花粉数为0~1.2个。

至于亦明文章最后提到的2004年研究基因转移的论文,与转基因玉米花粉是否会危害大斑蝶幼虫这个话题毫无关系。

本来是不用理睬有严重心理疾病的人的,即使他“无知得让天下学人蒙羞”,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不应该再去刺激他。但是即使是心理有病的人写的文章,也会有相信谎话重复千遍即成真理的别的“方学家”当成宝贝到处乱转,更可能被反转基因人士当成依据,以为贾研究员或我真是读不懂英文而编造假材料,所以就浪费时间澄清一下。下不为例。

附:

无知得让天下学人蒙羞

亦明

前面提到,方舟子根本不具备讨论转基因这个问题的资格。我这么说,并不仅仅因为他拉大旗做虎皮,冒充“主流科学界”的代言人;也不仅仅因为他瞪着眼睛说瞎话,骗人不眨眼——我这么说,还是因为这个美国博士的无知,简直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中略)

按道理讲,一个人做科普,他只需要把书本中的东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复述出来就可以了,因此,一个“科普作家”只要具有一定的专业训练和理解能力,他犯错误的可能性并不很大。那么,为什么方舟子这个美国博士在对转基因这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进行科普时,会频频出错呢?这当然与他自身的科学素养不足有关,也与他根本不是在真心搞科普有关。但还有一条就是,方舟子喜欢把道听途说来的、对自己的既定观点有利的东西,都自动地信以为真,然后把它们当作自己的东西,再贩卖给被科普的对象。而由於他极端的无知,他在东抄西凑的过程中,根本分不清真假,辩不出对错,因此就难免捉襟见肘、漏洞百出。上面提到的方舟子误读侯美婉女士关于HGT的文字就是一例。下面再举一例。

在作于2006年3月17日的《误读“转基因”》 中,方舟子写道: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估计,草叶表面上转基因玉米花粉的数量达到每平方厘米150粒时,也不会对昆虫造成危害;而在田野中,草叶表面所沾的玉米花粉数量只有每平方厘米6到 78粒。而且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因此在自然环境中,转基因玉米花粉不会危害大斑蝶幼虫。大斑蝶数量减少的原因,更可能是过度使用农药和破坏了它的生态环境。”

任何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会对方舟子上面所说的“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这个陈述感到难以理解。花粉一般是通过气流来传播的,玉米的花粉粒之小,肉眼几乎难以看到,它会有多重呢?方舟子说“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是和哪种植物的花粉比较的呢?再说,“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 他到底根据的是谁的研究呢?当然,对於这些问题,方舟子是绝对不会主动告诉你答案的。

俗话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方舟子依靠网络成名,最后毁掉他的,也必然是网络。在一篇文章中,我曾说:“贺院士的幸运是他生长在中国,所以他能够靠行骗一路爬到顶峰。贺院士的不幸是他生活在网络时代,小小的计算机鼠标,就象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宝剑,能够把无论多么坚硬厚实的伪装刺破。”如果把这两句话的主语换成“方舟子”,也一样适用。 2004年12月17日,新语丝新到资料中的头条是一个叫做贾士荣的人写的文章,题为《国际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争论——几个事件的剖析》。文中写道: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的一个研究组在《Nature》杂志上发表文章,声称转基因抗虫玉米的花粉飘到一种名叫‘马利筋’的杂草上,用马利筋叶片饲喂美国大斑蝶,导致44%的幼虫死亡。事实上,这一实验结果在科学上没有说服力。因为试验是在实验室完成的,且没有提供使用花粉量的数据。现在这个事件也有了科学的结论:第一,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

显然,方舟子的“玉米的花粉非常重”那段话,是抄自贾士荣上面的“现在这个事件也有了科学的结论……”后面的文字。贾士荣何许人也?他是中国一位著名的转基因植物专家,并且和方舟子一样,也是拼命主张在中国全面推广转基因植物的人士。《南方周末》在一篇报道中说:“贾士荣则是多种身份的人,他是转基因科学家,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又是创世纪公司的首席科学家和董事,有商业利益。”(刘鉴强:《转基因稻米:13亿人主粮后的利益悬疑》,《南方周末》2004年12月9日)。可以想象,这位贾专家因此成了极少数得到方舟子青睐的中国本土科学家之一。

那么,这位贾科学家所说的“科学的结论”又是来自何处呢?奇怪的是,尽管他把那个“在科学上没有说服力”的文章来源交代的明明白白,他并没有说出他那“科学的结论”来自哪里。好在我们生活在网络时代,小小的鼠标可以代我们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原来,《美国科学院院刊》在2001年10月9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Corn pollen deposition on milkweeds in and near cornfields》。根据作者,他们作这项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有代表性的自然发生的花粉密度资料”,以便为那个大斑蝶试验结果做出合理的解释。 (The purpose was to obtain a representative picture of naturally occurring pollen densities to provide a perspective for laboratory and field studies of monarch larvae feeding on milkweed leaves with Bt corn pollen.)。(PNAS 98,11919-11924。链接:http://www.pnas.org/cgi/content/full/98/21/11919)。因此,这篇文章肯定就是贾科学家的知识来源。

根据这篇论文提供的数据,花粉的密度在玉米田中最高,平均每平方厘米171个花粉粒。离玉米田越远,密度越低:在0米处,这个数字是63;1米处是35;2米处14;4-5米处是8。(见该文表2) 。笔者反复阅读这篇文章,想要找出贾科学家所说的那个“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的出处,但就是找不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细读那个“Table 2”,我才恍然大悟。这个表的标题是“Frequency distribution of pollen density levels on milkweed leaves inside a cornfield and at different distances from the cornfield edge”,所以表中给的主要数据是频度,在“4-5米”这一栏,第一个数据是“0.996”,意即在4-5米处采集的样本中, 99.6%花粉密度在0-100之间。显然,这个贾科学家没有读懂这个表格,把这个“0.996”理解为花粉的密度,并且把“0.996”四舍五入,从而得出了“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这样的“科学的结论”。至於所谓的“玉米的花粉非常重”,很可能是他把人家在摘要中所说的 “Pollen density was highest (average 170.6 grains per cm2) inside the cornfield and was progressively lower from the field edge outward, falling to 14.2 grains per cm2 at 2 m”的前四个单词(Pollen density was highest)读成了一个句子,“直译”成“玉米的花粉非常重”。而实际上,这个density是指“密度”(单位面积中的花粉数量),并不是指重量。

方舟子曾说,“我以前一再强调,科普著作应该由专家撰写,因为只有专家才可能具有必要的学科知识,并能阅读原始论文,根据第一手的材料写作。”(《虚妄的“人体革命”》)。显然,方舟子在做转基因科普时,并没有“阅读原始论文”,也没有“根据第一手的材料写作”。他根据的,不过是一个读不懂英文的贾科学家编造出来的假材料。

实际上,PNAS在2004年5月18日又发表了另一篇关于玉米花粉传播的论文。这篇论文的主要结论之一就是:bt转基因玉米花粉造成的基因流动可以远达31米,并且造成非转基因玉米中含有低到中等水平的bt内毒素。(We report that pollen-mediated gene flow up to 31 m from Bt maize caused low to moderate Bt toxin levels in kernels of non-Bt maize refuge plants. 见:PNAS 101,7526-7529。http://www.pnas.org/cgi/content/full/101/20/7526)。这篇文章发表在贾科学家和方科普作家各自撰写的文章之前,并且免费向全世界公布全文。贾研究员如果稍微能够读懂英文,方博士如果稍微地象一个真正的学者那样搞学问,他们就不会闹出这么一个丢尽全世界学者脸面的大笑话了。



又见“中国生命科学家”徐荣祥挂羊头卖狗肉

3 12 2007年

听说今天的《光明日报》整版刊登“中国生命科学家”徐荣祥的悲情声明《为了维护生命科学的尊严,我声明》,声称日本、美国“将人体细胞诱导成成体多潜能干细胞”的研究成果偷偷应用了他的研究思路。我还以为徐荣祥至今在中国媒体上还有市场呢,把报纸PDF版取来一看,赫然写着“广告”,原来是自己花钱发声明过个干瘾。可见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小伎俩用多了,连中国记者都不好骗了。我顺便在这里给徐“生命科学家”通风报个信,德国癌症研究中心几天前将麦因堡奖授予了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山中伸弥,以表彰他把人体皮肤细胞改造成胚胎干细胞的。徐荣祥最好再去德国的报纸登个广告声明一下,告诉德国癌症研究中心把奖发错了,5万欧元的奖金呢,即使能分一半,也够把当初用来行贿郑筱萸的2万美元赚回来了。

徐荣祥声称他早就将体细胞诱导成具有“成体多潜能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而且还申请了美国专利。好吧,我们就来看看徐荣祥在2006年获得的美国专利US6,991,813“通过体内和原位进行再生干细胞的培养的生理性组织修复和功能性器官再生”(Physiological tissue repair and functional organ regeneration by cultivation of regenerative stem cells in vivo and in situ)。该专利说的是,在皮肤伤口抹上含有蜂蜡、脂肪和甾醇的药膏,就能促进细胞生长、组织修复和器官再生,这和这次日本和美国团队用基因工程的方法把人体皮肤细胞改造成胚胎干细胞,有什么关系?这么土的发明都好意思拿来跟人家最先进的技术相提并论,还满世界嚷嚷怕人家不知道?

而且,徐荣祥在专利说明书中说得明明白白,他说的“干细胞”和学术界说的“干细胞”是两码事。在专利说明书中有一节叫“重新定义干细胞”(Redefinition of “Stem Cells”),声称为了避免与一般所说的“干细胞”相混淆,发明了“再生干细胞”这一新名词,用来指体内能够修复组织、再生器官的细胞(To avoid confusion with the stem cells termed under the classic definition, the stem cell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termed as a “regenerative stem cell”. This regenerative stem cell 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1) it resides in a live body; 2) it is under the physiological control and regulation of the body; 3) it co-exists with the tissues and organs of the body, 4) it is capable of continuous cell division within the live body; 5) it is capable of repairing tissues, regenerating organs, and restoring physiological structures and functions to the regenerated organs. )。这个定义本来就非常可笑,也只有不懂生物学的人才会想得出来,但不管怎么说,徐荣祥用“干细胞”一词,纯粹就是挂羊头卖狗肉,连他自己在美国专利中也承认与学术界所说的干细胞毫无关系,怎么现在又突然跳出来指控别人的干细胞研究剽窃了他的主意?是欺负国人不会去查美国专利或看不懂英文吗?

徐荣祥本来对分子生物学技术一无所知,几年前还批过基因测序是“伪科学”,现在突然又说“用世界公认的分子生物学方式,确认了再生细胞为皮肤的多潜能干细胞”,能不能具体告诉我们他用了什么“分子生物学方式”,是如何确认“多潜能干细胞”的?这些成果发表在什么学术刊物上?自吹自擂是不能算数的,即使把“中华民族对人类贡献的尊严”也赌上。

附:
为了维护生命科学的尊严,我声明
发布时间: 2007-12-03 08:04 来源:光明日报

2007年8月16日徐荣祥公布五年前器官克隆研究承诺结果新闻发布会

近些天,美国和日本等世界各国的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将人体细胞诱导成成体多潜能干细胞(iPS:InducedPluripotentStemCell)”的研究成果,称是人类生命科学新的里程碑,目前美国和日本的主流媒体又在大力竞相报道,争夺其学术领域第一发明荣誉,我国的各媒体也在以羡慕的眼光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报道,一时间使整个国际国内社会都沉浸在为美国和日本研究团队做出成果的庆贺祝福之中。我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也为此感到高兴,也为他们用病毒及因子诱导的方式实现体细胞转变干细胞的研究成果表示赞扬,特别是媒体强化了抢新报道的主体意识,即时地报道了美日的研究成果。但当我看到其中应用了我国早已报告的研究思路而没有标明时,又为我们国人为人类贡献的荣誉和权利被侵犯而感到不平,因美日的相关科技人员,在报告研究论文中,没有标明引用中国人创立发明的“将组织细胞诱导为多功能干细胞”的早已公布的文献。将体细胞诱导成具有“成体多潜能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的研究是我早在2002年前就发布、出版和申报了多国专利、并已获得了美国专利权的研究成果文献,这在国内外同行业学术界早已是公知的。可美日的研究报告者、特别是评论者,故意置中国人的研究成果于不顾,称他们开创了生命科学的里程碑。我认为作为科学研究者,不标明他人成果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科学准则,误导了美国、日本、中国等世界各国的媒体。为此,为了生命科学研究和中华民族对人类贡献的尊严,特发出此声明。

一、美日科学研究的报道:

根据资料搜索,2006年7月,日本相关专家发表了第一篇大白鼠体细胞诱导成干细胞的研究论文,而后相关国家进行相同的试验,在多个学术会议和杂志上发表了相关的文章。2007年11月19号,日本研究人员发表了用人类皮肤组织细胞诱导成干细胞的报道,2007年11月20日,美国试验室在另一杂志上发表了用人类皮肤组织细胞诱导成干细胞的研究报告,两个报告的方法基本相同,但使用的因子不同。其试验结果也基本相同,即:从很多的被诱导的组织细胞中获得几个具有多功能胚胎干细胞特性的细胞,并通过22周的培养,证实具有多功能干细胞的基本功能。但都出现了其中几个细胞中的至少一个细胞产生癌变,并都认为可能是用病毒携带因子进入细胞内造成的,同时都认为组织细胞变成干细胞是诱导产生的,但还不能用于临床。

文章发表后,国际上相关的生殖克隆专家和胚胎干细胞研究专家都作出了生命科学里程碑的评价。并预言,将来可使任何组织中的特别组织细胞诱导成干细胞,克隆出任何组织器官。

二、“人类皮肤成体细胞可诱导成具有再生潜能的干细胞”的科学结论是我们早已公布的文献成果,其科学研究发明过程及事实证据如下:

(一)发明过程:

1989年,我们首次发表了在用一种植物药(MEBO)治疗的烧伤创面上,发现了皮肤中的一种具有生长活跃细胞可使深度烧伤创面无疤痕愈合的文章,在世界上引起了科学界的反响。1989年,美国烧伤基金会组织烧伤专家代表团及多国医学代表团来访,我们公开称这种细胞为再生细胞。美国布什总统通过官员向我国卫生部要来支持和要求引进(MEBO技术)的函。1990年5月7日,美国《新闻周刊》发表了“一种简单的救命方法”副题为:中国的烧伤治疗能改变世界的烧伤治疗思路吗?。1990年10月,泰国政府根据美国新闻周刊的报道,向中国政府发出照会,邀请我帮助抢救成批烧伤病人,在泰国实现了临床上对深度烧伤再生皮肤治疗的效果,泰国政府和国王都正式给中国政府发感谢函。世界各媒体均同时进行实况转播和报道。尔后,我致力于探索皮肤再生的机理和秘密,用世界公认的分子生物学方式,确认了再生细胞为皮肤的多潜能干细胞(角蛋白19型干细胞),确认了角蛋白19型干细胞是由皮肤残存组织细胞在 MEBO的诱导下产生,并在MEBO的诱导下,继续增殖分化为新的组织,按干细胞的程序实现了皮肤器官的原位再生,绘制了程序图谱。根据这程序图谱,我们用MEBO1、2、3系列在体外将胃肠、毛囊等50多个组织细胞,诱导成多功能干细胞,最后克隆成组织及组织器官。2001年,我们将所有的研究,向美国和欧洲、日本、中国等国家申报了专利,而后通过学术专业杂志陆续发表。在美国夏威夷国际会议上做了专题学术报告,在中国举行了皮肤器官再生的大型新闻发布会,中外媒体做了报道。2002年,在北京举行了用体细胞克隆完成皮肤等55个组织器官的大型新闻发布会,中国科技部举行了科学听证会,科学杂志记者专访。2002年10月9日,在美国世界干细胞与再生医学会议上,我作为10位主讲人之一作了“用潜能再生细胞在体外和体内再生组织器官”的专题报告,报道内容页面占大会印刷资料的三分之一。2004年,世界最著名的三大医学、生物学文献出版社之一的KARGER,正式出版了《烧伤再生医学与疗法》,书中首先报告了将体细胞诱导成干细胞而后形成组织器官,重点介绍了皮肤器官的克隆复制,公布了详细的程序图谱。2005年-2006年,先后获得了美国5项专利权。2007年5月,发表了在全国学术会议上的发现第二次生命细胞的研究报告。2007年8月16日,公布了完成组织器官克隆复制及癌细胞转变研究承诺的报告。

(二)主要证据:

1、2007年8月16日,我用中英文发布了206个组织器官克隆和转变癌细胞研究承诺兑现的研究报告。

2、2006年,在全国烧伤创疡会议上公布了人类第二次生命细胞的研究,文字中英文版发表于2007年中国烧伤创疡杂志第二期。健康报做了大量专题报道。

3、2005年至2006年间,获得美国体外培养组织细胞变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原位再生组织器官、相关再生医学的多项专利权。

4、2004年,世界最著名的三大医学、生物学文献出版社之一的KARGER,正式出版了我写的再生医学英文专著——《烧伤再生医学与疗法》,公布了组织细胞变为干细胞以及形成组织器官的图谱及详细的使用方法。

5、2003年,相继在新加坡等国家召开的干细胞国际会议和世界皮肤学大会上都作了相关用组织细胞变为干细胞的学术专题报告。

6、2002年10月9号,在美国召开的“世界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大会”上,我作为十个演讲人之一,专题向大会作了“组织潜能再生细胞再生组织器官”的专题报告。同时出版了《再生医学研究》专著。

7、2002年8月,我们正式在中国向全球公布了用组织细胞克隆组织器官研究成果,并承诺再利用五年的时间,完成206个组织器官的克隆复制和癌细胞转变的研究,中国科技部为此举行了专家听证会。中国烧伤创疡杂志和相关专业杂志发表了相关的研究报告论文。国内外媒体也作了大量的新闻报道。

8、2001年,向美国和欧洲、日本、中国等国家申报了将体细胞在体外和体内培养为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的专利平台,在专利依法公布后,相关国专利局网站均公开研究资料而获得著作权。

9、2001年2月,在美国夏威夷国际会议上作了组织细胞转变干细胞而后再形成各组织器官的专题学术报告。

10、2001年,出版了《烧伤蓝皮书》专著,详细介绍了用皮肤残存组织细胞原位再生皮肤器官的机理和临床操作技术。相继编著的《当代外科学进展》等多本著作及国家医学教科书出版了相关的内容。

11、2000年,国际干细胞研究网,报道了中国皮肤组织变为角蛋白十九型干细胞的研究新闻。

12、2000年8月,中国烧伤创疡杂志第三期,以中英文系列报道了皮肤原位干细胞再生复制皮肤器官的详细研究;

13、1999年中国烧伤创疡杂志第三期报道了皮肤器官再生的组织学研究。

14、1990年美国新闻周刊的报道;美国布什总统通过部下给中国卫生部的来函。泰国政府给中国政府的感谢函及相关文件。

15、1989年至今,在中国和国外专业杂志上,在首先发表了发现烧伤皮肤再生细胞的报道后,我国及23个国家的医生、医学科学研究者陆续发表了数千篇重复烧伤后皮肤器官再生的报告和图片及动物实验研究和细胞试验研究的文章,中国及国际上共三百多家专业杂志进行了相关的论文报道。

(三)学术评价

美国、日本研究团队报道的研究情况,只是刚从体外通过不同的诱导方法将皮肤的成体细胞诱导成类似多功能干细胞,还没有获得下一步形成组织,再下一步形成组织器官的程序。更没有进行任何原位由成体细胞转变成多功能干细胞,再原位形成组织或组织器官,最后完成组织和组织器官的再生。他们的研究,虽然还没有获得与从胚胎中获取的干细胞一样的水平,但终于从机械的胚胎获取干细胞的思路上解放出来,在传统的研究中进了一大步。不过与我们现在已经完成的体细胞在体内原位实现克隆组织器官的研究相比,用美国圣地亚哥大学一位教授在听完我的学术报告后发表的感言:我们的研究和传统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就好像是,当我们开着汽车已在高速公路上奔驰时,而传统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仍在拿着钥匙再找汽车。

三、我的诉求:

人类对生命科学的研究都是为造福于人类,绝不能单纯为了个人和国家利益,也绝不能封锁对人类有益的科学成就,必须建立无私奉献的科学精神,全心全意地为人类,也是为个人的生命服务。这些年来我是这样走过来的,我没有用国家的钱来研究,更没有向国家申请获得什么荣誉,只是力所能及地尽我的医生和研究者职责。大家搜索网络可知,我虽然受到了个别人的责难,甚至是侮辱,但我从来没有出来做出任何辩驳,因我认为那种人是极其个别的。只是想,只要是为人类的生命研究出有益的成果就满足了。可是今天,我却如此高调地发出声明,仍然不是为了个人的荣誉和利益,而是想通过对美日个别研究人员的失误提出质疑,唤起国人和世界的生命科学研究人员,抛弃任何学术的斗争和炒作,扎实地研究,力所能及地推动生命科学的发展,让人类减少疾病痛苦、早日脱离疾病、保持生命属性的健康长寿,从人体生命学的角度提高生命质量。在此也强调,我在这里高调捍卫中华民族尊严,绝不是对其他民族的歧视,而是强调科学上的实事求是精神,展开各民族各国各团体对生命科学的研究发展竞赛,实现科学研究成果的共享,研究者可公开地使用他人的任何成果,但不能不尊重他人的科学思路和概念。同时呼吁国人,相信我们国人的科学智慧不比别国的人差,与所有民族一样都有着非常棒的生命科学研究能力和贡献能力。我们同样和美国、日本一样,会努力争夺生命科学新领域的第一。

声明人:徐荣祥

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