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

16 12 2007年

【方舟子按:文中提到的《发生在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界的“黄禹锡造假事件”》最早也登于新语丝(XYS20070714)。我还在等待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我举报该校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杨雄里院士剽窃的处理结果,这可是应葛剑雄委员向全社会征求举报复旦大学有哪个院士搞学术腐败的要求做的。希望这个委员会不是只重管研究生和轻管普通教师的,一见到有院士、学官搞腐败就假装不知道了。】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

(2007年第1号)

今年5月以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三起学术违规举报,分别是:匿名举报外文学院陆效用教授等人所编教材涉嫌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匿名举报五官科医院迟放鲁教授等人涉嫌论文抄袭、实名举报信息学院博士生叶炜及其导师顾宁教授两篇论文涉嫌抄袭等,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按照《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规定和调查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和审议。现将委员会的调查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通告如下:

(一)

5月8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语学院一教师举报,由陆效用教授主编,数位青年教师参编的《研究生英语论文及应用文写作》(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存在严重抄袭现象。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该书确实存在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的情况。陆效用教授本人对自己所犯错误作了检查,深表痛悔。参编的青年教师陈淇、何静、夏威、范若恩等也分别递交了书面检查,承认了错误的事实,并有一定认识。

2007年9月30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认为:陆效用教授与几位青年教师在所编教材中严重抄袭国外公开出版的书籍的事实已调查清楚,他们所犯抄袭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对此,陆效用教授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几位教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对陆效用、陈淇、何静、夏威、范若恩等的错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陆效用教授已到退休年龄,建议外文学院不再续聘。同时将此事通报研究生院和出版社,建议出版社将存书全部销毁,已经发行的也尽可能收回处理;建议研究生院撤消该教材,并对陆效用教授申报的课题(包括资助的经费)追加处理。

对陈淇、何静、夏威和范若恩等四人,建议外文学院根据他们所犯错误和认识的程度作出必要的处理。对他们之中正在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应会同研究生院作出相应处理。

(二)

2007年7月中旬,互联网上出现一篇题为“发生在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界的‘黄禹锡造假事件’”的匿名信(简称“事件”,下同),举报我校五官科医院迟放鲁教授在“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2006年2月第41卷第2期第132页一文中,实验结果中的图片”涉及造假、剽窃。不久,复旦大学纪委等有关方面收到内容相同的匿名举报信。

根据《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此事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查,信中涉及的“造假、剽窃”文章的第一作者是刘宏建,于2004年9月—2006年7月期间在我校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该文章的通讯作者是五官科医院耳鼻喉科迟放鲁教授,当时是刘的博士后工作指导教师。刘宏建承认被举报文章的设计和实验是他在郑州读博士生期间的部分工作,到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以后,为了便于将这部分工作作为成果发表,他窃用了他人的部分图片来说明观点,并且写上了文章受到国家科技项目的资助,文章的其他作者(包括迟放鲁教授)对其剽窃行为并不知道。2006年4月左右,刊登该文的《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编辑部接到被抄袭论文的原作者举报,进行调查并于2007年2月做出在该刊范围内提出通报批评、撤消该论文、两年内拒绝刊载以该文第一作者为作者的任何稿件等处理意见。此后迟放鲁教授两次到杂志编辑部并在编辑部定稿会上对把关不严的责任做了自我检讨。

2007年9月5日,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对该事件的处理。与会委员认为,该论文的抄袭是刘宏建个人行为,迟放鲁教授负有把关不严的责任;会上,迟放鲁做了检讨。9月14日,医院学术委员会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意见如下:1、此篇论文属抄袭;2、取消并收回刘宏建博士后出站证书;3、迟放鲁教授停止招收博士后两年;4、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导师迟放鲁教授检讨;5、各科室予以传达、重申纪律,加强科研道德教育。

2007年9月30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此事件进行了审议,同意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对此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建议在全校博士后流动站会议上对刘宏建论文抄袭行为进行通报,以起到警示作用,加强学术规范的教育。

(三)

2006年8月14日,新语丝网站出现我校信息学院叶炜、顾宁两篇论文涉嫌抄袭的帖文;不久,学校又收到信息学院退休教师发来的实名举报信件,称叶炜的两篇论文 “An Approach for Robust Distributed Data Retrieval in Data Intensive Grid Environments”(2006 1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Pervasive Computing and Applications, pp194-199, 以下称为论文A)和“在数据网格环境中可靠获取分布式数据的方法”(《通信学报》, 27(11), 119-124, 2006, 以下称为论文B)的内容基本相同。作者先将英文形式的论文A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然后将其译成中文形式的论文B, 发表在中文期刊上,实质是同一篇论文的内容,其部分内容涉嫌抄袭自论文C:“Kavitha Ranganathan, Adriana Iaminitchi and Ian Foster, Proceedings of the 2nd IEEE/ACM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Cluster Computing and the Grid , 2002” 的内容,即论文A中的参考文献标号[4]。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责成信息学院组成学术规范小组,负责调查此事。学院学术规范小组经过对论文A、 B与论文C的内容的细致比对,发现论文A有28处和两张图的内容与论文C的内容基本一致,使用的公式一致,仅对其中的一些字母进行了替换,因此认为论文A、B有明显的抄袭论文C之嫌。此前中国计算机学会也收到相应举报,曾对论文A、B和论文C进行了仔细比对,两方的比对结果相同。据此信息学院学术规范小组认为举报情况属实,论文A和B具有严重抄袭行为。

叶炜是顾宁教授的博士生,他承认这两篇论文是其本人独立向ISPCA国际会议和通讯学报投稿的论文,顾宁教授知道其投稿并表示同意,但叶在投稿时忘记将投稿论文同时传给顾宁教授。当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被举报后,论文作者均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立即用电子邮件向论文C的作者进行道歉,向登载论文B和C的刊物作了说明和道歉,在校内向与学院领导联系,承认论文属于抄袭的事实,并多次做了书面检查。

2007年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就叶炜、顾宁的两篇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举报情况属实,叶炜、顾宁的两篇论文具有严重抄袭行为。叶炜作为主要责任人,建议学校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有关规定,做出开除其研究生学籍的处理;导师顾宁教授在叶炜抄袭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研究生院暂停顾宁教授二年内招收研究生资格;并建议学校同意顾宁教授辞去信息学院副院长职务的请求。

特此公告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网人评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肖传国案的判决(二)(3篇)

16 12 2007年

彰显理性的正义判决
——兼论网络检索资料的证据效力

赵玉忠

两起案件、同一被告(媒体另论)、同一诉由,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武汉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北京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尤其在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两地法院对于网络检索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是截然对立的。笔者认为:在中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北京高院就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的证据效力所创立的“北京规则”,是值得充分肯定与全面推广的。

一、荒谬绝伦的“武汉规则”

本文所称“武汉规则”,是指武汉中院在(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判决书中的此段判词:“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简言概括之: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凡是没有到有关网站和当事人等处经过核实的、就不具有证明其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效力。恰如2007年3月15日《长江日报》报道本案终审判决的标题:“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即统统属于无效证据。

武汉中院二审认为:方舟子在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对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地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接着该院依据独创的“武汉规则”,在全盘否定网络信息资料的证据效力的前提下,认定了“方是民的侵权事实成立”。

笔者于3月16日在《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一文中指出:网络信息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前者诸如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的权威信息以及遵守法纪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网站的单位简介信息;后者诸如某些论坛、博客上时常可见的谣言信息。全盘否定网络信息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笔者在《对直言了诽谤的回应──兼论网络批评规范》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批评者只要说明消息来源就应免除其法律责任,被批评者可追究消息来源者披露事实不实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作为“消息来源”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确有真实出处;二是具有时效性。……“消息来源”的真实出处,在有条件情况下必须具有一定权威性。难道被告提交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和“华中科技大学”网站有关“肖传国”信息资料须加盖公章、乃至肖传国本人签字才为有效证据?照此司法逻辑推论:任何公众要质疑某位人士的职业行为(包括学术不端、贪污贿赂、渎职弄权等缺德、违法、犯罪行为),须将有关事实材料经该人士所在单位及本人核实盖章、签字之后才能发表批评文章;倘若该单位及本人不予盖章、签字,批评者就不得发表有针对性的评论。如此规矩只能是堵塞舆论监督的言路,导致与社会文明背道而驰的荒唐局面!

遗憾的是,荒唐的“武汉规则”将肖教授引入了歧途。肖教授于3月26日在网上发表《起诉方舟子终审胜诉后的几点补充》一文:“对所谓《海内外学人公开信》问题:我已指示律师起诉公开发表此信的人民日报网络版,并依法对签名人逐一核实。……对恶意参与诽谤又拒不道歉的签名者,尤其是有教授职称者,我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笔者坦诚地告诫肖教授:切不可将挑战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乃至舆论主体公权)的言论付诸实践。

在当代信息社会,要求有关网站为公民和法人出具网络检索信息、尤其负面消息的证明材料,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实践可行性。第一,任何网站都会声明,本站发布信息具有公开性,无须再出具核实材料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第二,任何网站都会声明,网站并不负有出具证明本站发布信息真实性的法定义务。第三,任何网站可能会以收费出具核实材料或者通过法定程序索取证明材料为由,拒绝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免费核实本站发布信息真实性的要求。

在此我们不妨就《天涯社区》网站推出“中国互联网2007年度十大事件”投票帖中名列前茅的三起事件为例,进一步论证“武汉规则”的荒谬性。

针对“山西黑砖窑”事件,众多网民发表了声讨“黑窑主压榨雇工”现象的评论。按照“武汉规则”,网民必须事前向洪洞县政府、黑砖窑主核实雇工情况。洪洞县政府主管官员说了:我的乌纱帽都快丢了,哪有功夫给你盖章。黑砖窑主说了:公安局都发通缉令了,哪还敢露面给你签单。为了避免象方舟子先生一样陷入道歉、赔款的境地,尚有社会良知的网友们就请闭上嘴巴吧!

针对“陕西华南虎”事件,目前国内已有上万网民发表质疑“虎照真伪”的评论。按照“武汉规则”,网民根据网上传播的照片提出质疑是错误的、危险的,必须事前向陕西省林业厅、拍摄者周振龙核实照片内容的真实性。陕西省林业厅发言人表态了:坚信周正龙拍摄的野生华南虎照片为真,官方从未质疑过华南虎照片的真实性。拍摄者周正龙说了:我敢拿脑袋担保照片为真;“要采访,1000块钱,我跟哪个媒体都是这个价”。倘若网民前往周正龙处签字证实虎照事件,是否需要付费尚属未解之谜。为了避免象方舟子先生一样陷入道歉、赔款的境地,尚有社会良知的网友们就请闭上嘴巴吧!

针对“3377”事件,目前全球已有上百万网民发表有关“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评论。按照“武汉规则”,倘若当事人殷琦先生和张美然女士到法院起诉任何一位发表过贬责性评论的网民,两口子将会百分之百地胜诉。如果广大网民不能根据“糖果儿”在个人博客上晒出的“结婚证”和日志言论进行有针对性地道德评判,那么只能事前向当事人核实网上信息材料真实性后才可发表评论。但是在当事人一方,他或她不但会从心理上拒绝核实相关信息,而且会以本人享有沉默权或者以太多签单应付不过来为由而拒绝核实相关信息。为了避免象方舟子先生一样陷入道歉、赔款的境地,尚有社会良知的网友们就请闭上嘴巴吧!

倘若舆论(乃至舆论监督)失去正当、合理的社会生存环境,那么当代中国是走向文明还是转向倒退?!

二、彰显理性的“北京规则”

本文所称“北京规则”,是指北京高院在(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判决书中的此段判词:“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虽无此核实之义务即可行使其评论自由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依此网络资料恶意贬损他人。此时需课以公民另两义务以滋平衡,一是评论人对其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信性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二是评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检索到的网络资料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因此在依据甄别后的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公民依据网络资料发表评论符合此二要件,即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之法律责任。”

北京高院据此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方是民在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论文数量进行阐述并据此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是否符合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等问题发表评论时,其所依据的资料为肖传国任职的纽约大学、武汉协和医院、主编的杂志、任董事的公司等网站中有关肖传国的介绍以及相关专业领域权威检索机构的论文、名词检索报告等,应当认为上述资料的来源是直接且正当的,内容上会使正常人认为有一定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故方是民对其检索的网络资料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据此发表的评论亦未明显超出其检索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其评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之恶意,即使其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和据此发表的评论有不够准确之处,亦不应构成名誉侵权。

“北京规则”可以概括为四点:第一,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公众根据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以及被批评者进行核实的义务。第二,批评者虽享有依据网络资料行使评论自由的权利,但是须对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行性尽到注意的义务,以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第三,批评者应当意识到网络资料可能存在有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的缺陷,因此依据甄别后的网络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的网络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第四,批评者对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首先,随着数字化、网络化等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广泛应用,在当代社会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公众获取各类信息的重要来源。就以《中国人大网》为例,内外网络设备投资高达7余千万元,配备60余名采编、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倘若《中国人大网》站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动态信息不具有直接采证的权威性,那么诸如此类的网站建设岂不成了中国社会劳民伤财的典型?!为了适应信息化时代、构建全球信息高速公路,我国已建立起了上百万个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网站,拥有数百万从业人员。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发布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加快信息化建设、无纸化办公的进程。所以,人们根据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发表评论,实无向相关网站以及被批评者进行核实的义务。

其次,互联网不仅具有公开性,而且具有开放性;既存在政府网、法院网、新华网(国务院授权发布政令信息)、校园网、科研院所网、基于网络法律规范的商业运营网等具有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网站,也存在着众多网站开设的虚拟社区、在线论坛、个人博客等欠缺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各类网页。所以,人们虽然依法享有依据网络资料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必须对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行性尽到注意义务,以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

例如,有人于6月15日、7月9日两次冒充笔者在《搜狐博客》网站开设了“赵玉忠的博客”网页。经与搜狐公司内容部搏客组交涉,指出该网页上载的是过去公开的“个人简历”,与笔者任职单位网站今年3月和5月发布的“个人简历”存在多处差异,由此证明有人暗中捣鬼,恶意注册冒名搏客。再如,有人于6月16日冒充笔者在《天涯社区》网站开设了“赵玉忠的博客”网页,直到10月23日网友告知笔者才看到这个博客。该博客网页上载了本人在《新语丝》网站发表的涉及肖、丁二人的5篇文章,并在“栏目分类”编辑了“昏教授显形”和“丁骗子落马”两个标志性词汇。质疑该博客网页真实性的依据有二:第一,截至2007年10月笔者在《新语丝》网站共发表14篇文章,如系本人开设博客理应收录全部文章,包括06年两篇、07年两篇其他社会热点的文章(《评学界“超男”邓正来“教授”的投机行为》、《毫无廉耻的刘教授与姚主编》、《〈暗算〉剧作权益评析》、《机动车牌尾号与对应日期限行的构想》),而不限于那5篇文章。第二,作为长期从事“传媒公益权与公民人格权法律冲突”研究(1994年以来发表《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略论诽谤》、《试论精神性人格权》等学术论文)的学者,笔者怎么可能荒唐地编辑“昏教授显形”和“丁骗子落马”之类具有诽谤、侮辱性质的、容易引发名誉权益纷争的“栏目分类”词汇呢?!按照“北京规则”,上述三个“赵玉忠的博客”网页资料的真实性,是无法“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的。所以,人们应当意识到网络资料可能存在有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的缺陷,因此依据甄别后的网络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

再次,中国有个“瞎子摸象”的典故,有人摸到象的大腿,说它是棵大树;有人摸到象的耳朵,说它是只蒲扇。由于人们在文化修养、社会阅历、价值观念、考察角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会出现瞎子摸象之类片面的、错误的结论。所以,在舆论批评的场合,应当贯彻“只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的基本原则。

例如,在全国首例因文艺批评引发的名誉权案中,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后由该院研究室对文艺批评的特点予以高度概括:“它的特点是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主观评价,针对作者认为的缺点与过失加以批评或贬责,文艺批评只表明作者的个人观点,是一家之言,即使其主观评价不当或有误,只要言之有物,事实求是,都应当允许”(《审判案例选析》第22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推而广之,人们对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例如不使用具有侮辱性质的言词),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三、媒体在舆论批评场合的定位与义务

两起案件,被告媒体不同。前起案件被告媒体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后起案件被告媒体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汤姆网)。因为后起案件未涉及媒体在舆论批评场合的定位与义务问题,本文在此不予置评。

在前起案件中,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协和出版社作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为主讲人失实言论提供了传播平台,应对被告方是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武汉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协和出版社作为“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节目的组织者,有义务保证访谈者访谈内容的合法性,但协和出版社没有尽到这项责任,以致让访谈者发表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

武汉两级法院对于媒体在舆论批评场合的定位是正确的,无论称之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还是称之为“访谈节目的组织者”。换句话说,在舆论批评的场合媒体提供的是“评论园地”,起到剧场或者“搭台者”的职能与作用。对于主讲人(包括演说者、表演者、撰稿者)的侮辱性质言论,媒体应当负有“审核”并制止或者删除的义务。但对于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或称诽谤性质言论,要求媒体负有“审核”义务显然是荒唐的。一方面,倘若主讲人的评论所依据的消息来源因不具有权威性而导致失实,或者主讲人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来源,媒体凭依何种尺度与手段进行辨别?另一方面,要求媒体对主讲人所说的每一句话(尤其网络时代面临着海量信息)的真实性都要负有“审核”义务,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武汉法院所谓媒体“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和“有义务保证访谈者访谈内容的合法性”(包括出现失实言论)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例如,在全国首例因美术批评引发的名誉权案中,笔者代理中国美协答辩:“作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内部刊物的《美术家通讯》,肩负着社会传媒与艺术评论的职责。如果登载被告作者的文艺批评文章而拒绝登载原告的反批评文章,那么因堵塞言路、妨害批评自由而构成侵权。事实上《美术家通讯》刊发原告致被告作者的公开信,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应当指出,新闻报道是对众所未知的事件进行客观宣传,媒体负有审核之责;文艺批评是对众所周知的事件进行主观评价,媒体不负审核之责。当然,评论性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质的言词,大众媒体为净化社会环境而有权利与义务予以删除或修改。原告将提供文艺批评园地的媒体牵扯进来,实在令人遗憾。”庭审中,原告撤销了对《美术家通讯》的起诉。

笔者认为,在舆论批评场合大众媒体起码应当承担三项义务:第一,批评者的言论或者文章中出现侮辱性质的言词,媒体负有制止、删除或者修改的义务。第二,被批评者要求发表反批评的言论或者文章,媒体负有以适当方式提供评论园地的义务。所谓“适当方式”,是指在论坛现场、电视广播等特殊场合出现的批评争议,媒体可以选择通过报纸、网站等替代方式为被批评者提供发表反批评言论的机会。第三,法院判定批评者所发表的言论失实、构成诽谤应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涉案媒体负有以适当方式登载判决内容的义务。最后,批评者的言论或者文章中出现侮辱性质的言词,媒体未加“审核”并予以制止、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与批评者共同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附件一:名词解释

舆论──社会或社会群体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意见倾向。构成舆论的三要素是:1、必须有一个现实的、有争议的公共问题,这个问题与人们的现实利益、社会关系、社会观念的相关程度足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2、必须有相当多的个人对这个问题表明态度或发表意见,经过这些众多的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3、这种一致性的意见对公共问题的存在和变化及与此相关的人们的行为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即产生某种实际效力,这是舆论与意见相区别的关键。舆论是社会和时势的晴雨表,是某种共同性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思潮的公开表露,是实现社会调控的制约力量(《新闻侵权法律词典》第23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附件二: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大法官的公开信

(本人是从《湖北法院网》搜索到您的信息,应当具有权威性)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舆论监督的环境、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希望贵院能够根据原审被告的申请,启动肖传国诉方是民一案的再审程序,以尊科学、以顺民意!

《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签名者:赵玉忠

(XYS20071216)

一场道德品质的判决

陈祖甲

读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的终审判决书,深感痛快。经过几年的周折,方舟子揭露肖传国弄虚作假的行为总算真相大白,有了了断。

本来中国科学院增补院士的公示,就是让公众,特别是了解内情的人提出意见。这是一种民主的方式。肖传国在自述的简历和成绩中夸大其词、自吹自擂的缺乏道德行为受到方舟子的揭露,也属正常的事。诗圣李白说过:“德之休明,不在位之高下。”任何人不宜自吹,更不能把自己造成“神”。肖传国却自以为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为此去法院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他似乎很有法治观念。他不仅在中国告,而且还到美国法院去告状,祈求于美国法律来对付在中国的华人。这岂不与李大师在美国告武汉电视台的赵致真如出一辙?由此足见其心虚,而且是胡搅蛮缠、蛮不讲理。

但是中国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审判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来我们没有像相声表演的有道德法庭。不过,从审判的事实来看,是否故意的行为,往往与个人的品德有密切关系。这样,方舟子的揭露完全有事实作依据,没有谩骂、用词恰当,怎么会侵犯名誉权呢?除非审判的法官有偏心。北京市的法院在此案的一审和终审是公正的。所以,可以这样说,这场实质是道德的判决是得民心的。

奉劝肖传国老老实实地做你的学问吧,赶紧把在美国诉讼撤掉吧,免得在国际上把自己的脸面丢尽。

2007.12.5.

(XYS20071205)

肖传国教授输在一个“蠢”字上

作者:甜言

我不认识肖教授,跟肖教授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尽管我支持并认可方先生对肖教授存在问题的揭露,但从方先生的文章中还是发现肖教授是有一定实力的科技人员,我对肖教授之事是对事不对人的。

肖教授在武汉法院起诉方先生等一审胜诉后,新语丝刊发了几百人签名的《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我也参与了签名。遗憾的是,这一正当诉求对本案的终审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肖教授终审还是胜诉了。武汉法院以承担“司法不公”之名为代价,维护了肖教授的名声。我从此结果初步看出肖教授是个人物,前提是肖教授捡了便宜要卖乖,见好就收。本来此案在现行机制下将很难翻案,方先生有冤难伸!

没想到我高看肖教授了,对他的结论就一个字“蠢”!蠢到家了!

我不认为他会蠢到不知道方先生讲的都是真话,而是蠢在相信北京司法象武汉一样黑,竟跑到北京来对方先生等就同一无理问题进行起诉!

我不认为他会蠢到认为所有签名的人与他有仇,要跟他过不去(实际上所有签名的人主要是针对司法不公),而是蠢在竟然在西翻的网站上发出扑克牌通缉令,准备对参与签名的人也提起起诉!很荣幸我也名列54张扑克牌通缉令之中。

现在的结果是肖教授在北京的案子输了,相信武汉的案子在不久的将来方先生将很快翻过来,肖教授不但在武汉煮熟的鸭子要飞了,还将连累到武汉包庇他的法官。

有的人会认为本案肖教授输在过于猖狂,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他是输在一个“蠢“字上,蠢到引起我连他教授的资格也怀疑了!

(XYS20071204)



华南虎是水怪还是外星人?

5 12 2007年

国家林业局的新闻发布会并没有对大家关心的陕西华南虎照片真假问题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不过林业局的官员们还是给出了一些有意思的回答,最有意思的大概是在新闻发布会的最后祝列克副局长的一段感想:“关于记者们的提问,让我想起了英国尼斯湖的水怪,不知道在坐的记者有没有到过尼斯湖旁的一个国家博物馆去看过,它也有很多尼斯湖水怪的照片。人们并不知道那些照片是真是假,而更关心的是水怪存不存在。”这段感想的有趣程度,只有祝副局长会后对网易公司组织的照片鉴定所做的评论可以媲美:“这是一个科学的讨论,相当于外星人一样,真假都需要进一步讨论。但是,国家林业局从来没说过是真的,也没说过是假的。”

原来在林业局官员看来,华南虎不像是活生生的动物,倒像是水怪、外星人之类的玄而又玄的怪物了。不知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去陕西寻找华南虎,是否也是抱着寻找水怪、外星人的心态,如果是的话,纳税人的这笔钱还是省下的好。

其实人们不仅关心湖怪、外星人是否存在,更关心声称能证明其存在的那些影像资料的真假。例如,尼斯湖水怪最著名的一张照片上的水怪就被认为是用玩具潜水艇、塑料和木头制作出来的模型,几年前轰动一时的解剖外星人录像也被证实是伪造的。照片是假的固然不能完全否定水怪、外星人的存在,但是照片如果是真的,却可以证明水怪、外星人的存在,才更有去寻找它们的必要。这个道理对野生华南虎一事也同样适用,很简单明了,不知为何国家林业局的领导们却没有弄明白,一直宣称照片中老虎是真是假不重要,非要把华南虎照片的真假搞成一个世界之谜?

同样令人不解的是,国家林业局对鉴定华南虎照片的真假不感兴趣,认为这不是其职责、不能越位,却又支持陕西林业厅对此做出论证,相信他们“会科学认真地对待公众的质疑”,同样都是林业部门,怎么上下级的职责差别就这么大呢?

自从年画虎出现以来,不需任何专业的知识也都看得出那就是周老虎之母,除了利益集团或脑袋缺根弦的人,不会再有谁还会认为照片的真假是个谜了。但是陕西林业厅的官员除了说些“坚信照片是真的”之类的空话,何曾科学认真地对待公众的质疑?甚至还传出老虎的真实性不容置疑的话来。既然陕西林业厅辜负了国家林业局的信任,那么国家林业局有没有责任把权收回来,自己来科学认真地对待公众的质疑呢?

扯上了水怪、外星人,倒是让人引起了别的联想。由于尼斯湖水怪的传闻,给当地带来了非常可观的旅游收入,据说累计达200多亿美元。美国新墨西哥州的罗斯威尔由于传说曾经有外星人飞碟在那里坠落,也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边陲小镇变成了飞碟发烧友的旅游胜地。陕西地方政府找一批研究猴子、鼠类、鱼类的退休教授来给华南虎照片做鉴定,迅速决定建立华南虎保护区,打出“闻华南虎啸”的招牌,也难怪让人怀疑如此不科学不认真地对待公众质疑的背后,有着怎样的经济动机了。

更难怪一名没有见过多少世面的山民能有如此坚强的心理素质,如此拙劣低级的造假居然不仅不担心会被追究诈骗的刑事责任,反而不停地威胁要告某人某公司侵权。他不过是整个事件的一个卒子,有如此足的底气是因为清楚地知道有一张地方保护网将会罩着他,要动他就必须动整张关系网。山高皇帝远,何况“皇帝”已经声明了不“越位”管事。

当公众开始质疑华南虎照片的真实性时,曾有人说这突显了诚信危机,好像中国公众现在对什么都信不过。其实这次公众并非毫无理由地乱质疑,而是有充分的依据的。倒是政府部门面对公众合理的质疑要么敷衍推诿,要么死不认错,才会引发政府的诚信危机,其后果是让人对此后政府部门的所作所为都失去了信任,由合理的质疑转变成了乱质疑。不是连嫦娥卫星发回的照片都被连累到,被质疑有假了吗?

中国当前之所以假货横行,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该管事的部门不管事,甚至还要去包庇、鼓励造假。造假成本很低,获利很大,又几乎没有风险,何乐而不为呢?周老虎事件不过是较典型地反映了这个现状。国家林业局的发言人说公众对华南虎照片的关注表明了全社会生态意识明显提高,我想是高估了公众的思想觉悟了。公众关注此事更多地是体现了对中国假货横行的不满。如果如此低级的骗局在有了如此充分的造假证据之后,在引起全国公众如此长时间的关注和激起如此大的公愤之后,依然能够逍遥,又如何能让人相信那些更高级的、更低调的骗局会得到处理。所以,周老虎事件本身虽小,关系却大。

2007.12.5



玉米花粉的妄想狂笑话

4 12 2007年

有一个网名“亦明”的受虐妄想狂患者,幻想曾经与我有过什么交情(我和他唯一的“交往”就是几年前他给新语丝投稿时,回复过一、两次简短的email,都是涉及到来稿的处理,一是请他在来稿中不要引用“隧道”之类海外政治宣传刊物的资料当证据,二是请他在来稿中不要以生物化学专家口气把核酸和蛋白质相提并论,一个不是营养素,一个是营养素,不是同一类东西。此人恼羞成怒,从此落下病根,没再来过稿),一篇又一篇地张贴《我和方舟子分手、决裂的前前后后》的大字报,还有想看热闹的人,怕我不理睬他,拼命往我信箱里塞这些大字报。我当然还没有无聊到去满足一名妄想狂患者的受虐需求,对塞到信箱里的这些垃圾看都懒得看,一删了之。今天见到有人在新语丝论坛转贴了亦明的最新大字报《无知得让天下学人蒙羞》,说是亦明露了大窃,就多看了一眼,才发现原来这位此前连“核酸”是什么东西都没搞清楚的“方学家”,摇身一变又成了“从美国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专业是分子生物学”、“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科学论文多篇”,“我高出方舟子至少一个数量级”、“中文著作,曾被包括北大、清华的教授、博导在内的专家学者在专业论文中多次引用”的分子生物学家,要来揭露我如何受雇于美国转基因技术公司,昧着良心谎话连篇在中国推销转基因产品了。为了证明我是如何“根本不具备讨论转基因这个问题的资格”的,此人抓住我文章里的一句话,大做文章。

我在《误读“转基因”》一文中有这么一句话:

“而且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因此在自然环境中,转基因玉米花粉不会危害大斑蝶幼虫。”

亦明注意到新语丝曾经刊登过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贾士荣的一篇文章《国际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争论——几个事件的剖析》,里面有相似的一句话:“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

于是他无视二者表述上的细微差别(比如我更准确地指的是平均数),断定我那句话出自贾士荣的文章。亦明又在《美国科学院院刊》找到一篇研究玉米花粉在马利筋叶片上的散布情况的论文,以为天底下只有这一篇研究玉米花粉的文献,认定贾士荣说法必定来自这篇论文,但这篇论文中并无“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这个亦明认为很奇怪的说法,也无“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这一数据,只有4~5米处是每平方厘米8个玉米花粉这一数据,于是亦明无视4~5米与5米的差别,认定必定是贾士荣英语太糟糕,看不懂英文论文,连density这种初级英语单词都不懂,把原文中说的花粉密度当成了花粉重量,把原文提到的“0.996”分布频率当成了1个花粉颗粒。在如此这般浮想联翩的揣测之后,亦明嘲笑说:

“显然,方舟子在做转基因科普时,并没有‘阅读原始论文’,也没有‘根据第一手的材料写作’。他根据的,不过是一个读不懂英文的贾科学家编造出来的假材料。”

“贾研究员如果稍微能够读懂英文,方博士如果稍微地象一个真正的学者那样搞学问,他们就不会闹出这么一个丢尽全世界学者脸面的大笑话了。”

其实,亦明如果稍微能够读懂英文,如果稍微地象一个真正的学者那样搞学问去读几篇支持转基因技术的文献,甚至如果像他自吹的那样善于使用“小小的鼠标”,那么只要在google里用几个关键词corn, pollen,heavy一搜索,就会发现类似“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这样的说法,随处可见,而且都是在政府、大学、专业机构网站出现的,例如:

The primary reason for these low pollen concentrations is that corn pollen grains are fairly heavy, therefore most settle in the immediate vicinity of the cornfield.

http://whybiotech.com/index.asp?id=1806

Bt corn pollen is heavy and can only travel short distances.

http://www.csiro.au/pubgenesite/faqs.htm

Many factors contribute to keeping pollen density low. Corn pollen is relatively heavy, so it doesn’t blow far;

http://www.ars.usda.gov/is/AR/archive/feb02/corn0202.htm

But because corn pollen is relatively heavy, only about 30 percent of it drifts farther than 8 meters (26 feet).

http://www.ipm.iastate.edu/ipm/icm/1999/6-14-1999/monarchbt.html

至于“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我根据的是加拿大Guelph大学环境生物学系Mark Sears教授等人为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撰写的报告Preliminary Report on the Ecological Impact of BT Corn Pollen on the Monarch Butterfly in Ontario,在该报告的第14页,有一组数据指出,在玉米地外5米处马利筋草叶上玉米花粉的数量每平方厘米0~6个,平均1.4个,误差±1.8。

http://www.biotech-info.net/Searsreport.pdf

其实在亦明引用的那篇论文中,也有类似的说法。那篇论文虽然没有5米处的数据,但是提到8米处的花粉数为0~1.2个。

至于亦明文章最后提到的2004年研究基因转移的论文,与转基因玉米花粉是否会危害大斑蝶幼虫这个话题毫无关系。

本来是不用理睬有严重心理疾病的人的,即使他“无知得让天下学人蒙羞”,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不应该再去刺激他。但是即使是心理有病的人写的文章,也会有相信谎话重复千遍即成真理的别的“方学家”当成宝贝到处乱转,更可能被反转基因人士当成依据,以为贾研究员或我真是读不懂英文而编造假材料,所以就浪费时间澄清一下。下不为例。

附:

无知得让天下学人蒙羞

亦明

前面提到,方舟子根本不具备讨论转基因这个问题的资格。我这么说,并不仅仅因为他拉大旗做虎皮,冒充“主流科学界”的代言人;也不仅仅因为他瞪着眼睛说瞎话,骗人不眨眼——我这么说,还是因为这个美国博士的无知,简直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中略)

按道理讲,一个人做科普,他只需要把书本中的东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复述出来就可以了,因此,一个“科普作家”只要具有一定的专业训练和理解能力,他犯错误的可能性并不很大。那么,为什么方舟子这个美国博士在对转基因这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进行科普时,会频频出错呢?这当然与他自身的科学素养不足有关,也与他根本不是在真心搞科普有关。但还有一条就是,方舟子喜欢把道听途说来的、对自己的既定观点有利的东西,都自动地信以为真,然后把它们当作自己的东西,再贩卖给被科普的对象。而由於他极端的无知,他在东抄西凑的过程中,根本分不清真假,辩不出对错,因此就难免捉襟见肘、漏洞百出。上面提到的方舟子误读侯美婉女士关于HGT的文字就是一例。下面再举一例。

在作于2006年3月17日的《误读“转基因”》 中,方舟子写道: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估计,草叶表面上转基因玉米花粉的数量达到每平方厘米150粒时,也不会对昆虫造成危害;而在田野中,草叶表面所沾的玉米花粉数量只有每平方厘米6到 78粒。而且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因此在自然环境中,转基因玉米花粉不会危害大斑蝶幼虫。大斑蝶数量减少的原因,更可能是过度使用农药和破坏了它的生态环境。”

任何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会对方舟子上面所说的“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这个陈述感到难以理解。花粉一般是通过气流来传播的,玉米的花粉粒之小,肉眼几乎难以看到,它会有多重呢?方舟子说“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是和哪种植物的花粉比较的呢?再说,“在五米之外,平均每平方厘米的草叶上只有一粒玉米花粉”, 他到底根据的是谁的研究呢?当然,对於这些问题,方舟子是绝对不会主动告诉你答案的。

俗话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方舟子依靠网络成名,最后毁掉他的,也必然是网络。在一篇文章中,我曾说:“贺院士的幸运是他生长在中国,所以他能够靠行骗一路爬到顶峰。贺院士的不幸是他生活在网络时代,小小的计算机鼠标,就象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宝剑,能够把无论多么坚硬厚实的伪装刺破。”如果把这两句话的主语换成“方舟子”,也一样适用。 2004年12月17日,新语丝新到资料中的头条是一个叫做贾士荣的人写的文章,题为《国际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争论——几个事件的剖析》。文中写道: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的一个研究组在《Nature》杂志上发表文章,声称转基因抗虫玉米的花粉飘到一种名叫‘马利筋’的杂草上,用马利筋叶片饲喂美国大斑蝶,导致44%的幼虫死亡。事实上,这一实验结果在科学上没有说服力。因为试验是在实验室完成的,且没有提供使用花粉量的数据。现在这个事件也有了科学的结论:第一,玉米的花粉非常重,扩散不远,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

显然,方舟子的“玉米的花粉非常重”那段话,是抄自贾士荣上面的“现在这个事件也有了科学的结论……”后面的文字。贾士荣何许人也?他是中国一位著名的转基因植物专家,并且和方舟子一样,也是拼命主张在中国全面推广转基因植物的人士。《南方周末》在一篇报道中说:“贾士荣则是多种身份的人,他是转基因科学家,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又是创世纪公司的首席科学家和董事,有商业利益。”(刘鉴强:《转基因稻米:13亿人主粮后的利益悬疑》,《南方周末》2004年12月9日)。可以想象,这位贾专家因此成了极少数得到方舟子青睐的中国本土科学家之一。

那么,这位贾科学家所说的“科学的结论”又是来自何处呢?奇怪的是,尽管他把那个“在科学上没有说服力”的文章来源交代的明明白白,他并没有说出他那“科学的结论”来自哪里。好在我们生活在网络时代,小小的鼠标可以代我们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原来,《美国科学院院刊》在2001年10月9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Corn pollen deposition on milkweeds in and near cornfields》。根据作者,他们作这项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有代表性的自然发生的花粉密度资料”,以便为那个大斑蝶试验结果做出合理的解释。 (The purpose was to obtain a representative picture of naturally occurring pollen densities to provide a perspective for laboratory and field studies of monarch larvae feeding on milkweed leaves with Bt corn pollen.)。(PNAS 98,11919-11924。链接:http://www.pnas.org/cgi/content/full/98/21/11919)。因此,这篇文章肯定就是贾科学家的知识来源。

根据这篇论文提供的数据,花粉的密度在玉米田中最高,平均每平方厘米171个花粉粒。离玉米田越远,密度越低:在0米处,这个数字是63;1米处是35;2米处14;4-5米处是8。(见该文表2) 。笔者反复阅读这篇文章,想要找出贾科学家所说的那个“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的出处,但就是找不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细读那个“Table 2”,我才恍然大悟。这个表的标题是“Frequency distribution of pollen density levels on milkweed leaves inside a cornfield and at different distances from the cornfield edge”,所以表中给的主要数据是频度,在“4-5米”这一栏,第一个数据是“0.996”,意即在4-5米处采集的样本中, 99.6%花粉密度在0-100之间。显然,这个贾科学家没有读懂这个表格,把这个“0.996”理解为花粉的密度,并且把“0.996”四舍五入,从而得出了“每一平方厘米马利筋叶片上只找到一个玉米花粉”这样的“科学的结论”。至於所谓的“玉米的花粉非常重”,很可能是他把人家在摘要中所说的 “Pollen density was highest (average 170.6 grains per cm2) inside the cornfield and was progressively lower from the field edge outward, falling to 14.2 grains per cm2 at 2 m”的前四个单词(Pollen density was highest)读成了一个句子,“直译”成“玉米的花粉非常重”。而实际上,这个density是指“密度”(单位面积中的花粉数量),并不是指重量。

方舟子曾说,“我以前一再强调,科普著作应该由专家撰写,因为只有专家才可能具有必要的学科知识,并能阅读原始论文,根据第一手的材料写作。”(《虚妄的“人体革命”》)。显然,方舟子在做转基因科普时,并没有“阅读原始论文”,也没有“根据第一手的材料写作”。他根据的,不过是一个读不懂英文的贾科学家编造出来的假材料。

实际上,PNAS在2004年5月18日又发表了另一篇关于玉米花粉传播的论文。这篇论文的主要结论之一就是:bt转基因玉米花粉造成的基因流动可以远达31米,并且造成非转基因玉米中含有低到中等水平的bt内毒素。(We report that pollen-mediated gene flow up to 31 m from Bt maize caused low to moderate Bt toxin levels in kernels of non-Bt maize refuge plants. 见:PNAS 101,7526-7529。http://www.pnas.org/cgi/content/full/101/20/7526)。这篇文章发表在贾科学家和方科普作家各自撰写的文章之前,并且免费向全世界公布全文。贾研究员如果稍微能够读懂英文,方博士如果稍微地象一个真正的学者那样搞学问,他们就不会闹出这么一个丢尽全世界学者脸面的大笑话了。



又见“中国生命科学家”徐荣祥挂羊头卖狗肉

3 12 2007年

听说今天的《光明日报》整版刊登“中国生命科学家”徐荣祥的悲情声明《为了维护生命科学的尊严,我声明》,声称日本、美国“将人体细胞诱导成成体多潜能干细胞”的研究成果偷偷应用了他的研究思路。我还以为徐荣祥至今在中国媒体上还有市场呢,把报纸PDF版取来一看,赫然写着“广告”,原来是自己花钱发声明过个干瘾。可见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小伎俩用多了,连中国记者都不好骗了。我顺便在这里给徐“生命科学家”通风报个信,德国癌症研究中心几天前将麦因堡奖授予了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山中伸弥,以表彰他把人体皮肤细胞改造成胚胎干细胞的。徐荣祥最好再去德国的报纸登个广告声明一下,告诉德国癌症研究中心把奖发错了,5万欧元的奖金呢,即使能分一半,也够把当初用来行贿郑筱萸的2万美元赚回来了。

徐荣祥声称他早就将体细胞诱导成具有“成体多潜能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而且还申请了美国专利。好吧,我们就来看看徐荣祥在2006年获得的美国专利US6,991,813“通过体内和原位进行再生干细胞的培养的生理性组织修复和功能性器官再生”(Physiological tissue repair and functional organ regeneration by cultivation of regenerative stem cells in vivo and in situ)。该专利说的是,在皮肤伤口抹上含有蜂蜡、脂肪和甾醇的药膏,就能促进细胞生长、组织修复和器官再生,这和这次日本和美国团队用基因工程的方法把人体皮肤细胞改造成胚胎干细胞,有什么关系?这么土的发明都好意思拿来跟人家最先进的技术相提并论,还满世界嚷嚷怕人家不知道?

而且,徐荣祥在专利说明书中说得明明白白,他说的“干细胞”和学术界说的“干细胞”是两码事。在专利说明书中有一节叫“重新定义干细胞”(Redefinition of “Stem Cells”),声称为了避免与一般所说的“干细胞”相混淆,发明了“再生干细胞”这一新名词,用来指体内能够修复组织、再生器官的细胞(To avoid confusion with the stem cells termed under the classic definition, the stem cell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termed as a “regenerative stem cell”. This regenerative stem cell 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1) it resides in a live body; 2) it is under the physiological control and regulation of the body; 3) it co-exists with the tissues and organs of the body, 4) it is capable of continuous cell division within the live body; 5) it is capable of repairing tissues, regenerating organs, and restoring physiological structures and functions to the regenerated organs. )。这个定义本来就非常可笑,也只有不懂生物学的人才会想得出来,但不管怎么说,徐荣祥用“干细胞”一词,纯粹就是挂羊头卖狗肉,连他自己在美国专利中也承认与学术界所说的干细胞毫无关系,怎么现在又突然跳出来指控别人的干细胞研究剽窃了他的主意?是欺负国人不会去查美国专利或看不懂英文吗?

徐荣祥本来对分子生物学技术一无所知,几年前还批过基因测序是“伪科学”,现在突然又说“用世界公认的分子生物学方式,确认了再生细胞为皮肤的多潜能干细胞”,能不能具体告诉我们他用了什么“分子生物学方式”,是如何确认“多潜能干细胞”的?这些成果发表在什么学术刊物上?自吹自擂是不能算数的,即使把“中华民族对人类贡献的尊严”也赌上。

附:
为了维护生命科学的尊严,我声明
发布时间: 2007-12-03 08:04 来源:光明日报

2007年8月16日徐荣祥公布五年前器官克隆研究承诺结果新闻发布会

近些天,美国和日本等世界各国的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将人体细胞诱导成成体多潜能干细胞(iPS:InducedPluripotentStemCell)”的研究成果,称是人类生命科学新的里程碑,目前美国和日本的主流媒体又在大力竞相报道,争夺其学术领域第一发明荣誉,我国的各媒体也在以羡慕的眼光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报道,一时间使整个国际国内社会都沉浸在为美国和日本研究团队做出成果的庆贺祝福之中。我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也为此感到高兴,也为他们用病毒及因子诱导的方式实现体细胞转变干细胞的研究成果表示赞扬,特别是媒体强化了抢新报道的主体意识,即时地报道了美日的研究成果。但当我看到其中应用了我国早已报告的研究思路而没有标明时,又为我们国人为人类贡献的荣誉和权利被侵犯而感到不平,因美日的相关科技人员,在报告研究论文中,没有标明引用中国人创立发明的“将组织细胞诱导为多功能干细胞”的早已公布的文献。将体细胞诱导成具有“成体多潜能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的研究是我早在2002年前就发布、出版和申报了多国专利、并已获得了美国专利权的研究成果文献,这在国内外同行业学术界早已是公知的。可美日的研究报告者、特别是评论者,故意置中国人的研究成果于不顾,称他们开创了生命科学的里程碑。我认为作为科学研究者,不标明他人成果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科学准则,误导了美国、日本、中国等世界各国的媒体。为此,为了生命科学研究和中华民族对人类贡献的尊严,特发出此声明。

一、美日科学研究的报道:

根据资料搜索,2006年7月,日本相关专家发表了第一篇大白鼠体细胞诱导成干细胞的研究论文,而后相关国家进行相同的试验,在多个学术会议和杂志上发表了相关的文章。2007年11月19号,日本研究人员发表了用人类皮肤组织细胞诱导成干细胞的报道,2007年11月20日,美国试验室在另一杂志上发表了用人类皮肤组织细胞诱导成干细胞的研究报告,两个报告的方法基本相同,但使用的因子不同。其试验结果也基本相同,即:从很多的被诱导的组织细胞中获得几个具有多功能胚胎干细胞特性的细胞,并通过22周的培养,证实具有多功能干细胞的基本功能。但都出现了其中几个细胞中的至少一个细胞产生癌变,并都认为可能是用病毒携带因子进入细胞内造成的,同时都认为组织细胞变成干细胞是诱导产生的,但还不能用于临床。

文章发表后,国际上相关的生殖克隆专家和胚胎干细胞研究专家都作出了生命科学里程碑的评价。并预言,将来可使任何组织中的特别组织细胞诱导成干细胞,克隆出任何组织器官。

二、“人类皮肤成体细胞可诱导成具有再生潜能的干细胞”的科学结论是我们早已公布的文献成果,其科学研究发明过程及事实证据如下:

(一)发明过程:

1989年,我们首次发表了在用一种植物药(MEBO)治疗的烧伤创面上,发现了皮肤中的一种具有生长活跃细胞可使深度烧伤创面无疤痕愈合的文章,在世界上引起了科学界的反响。1989年,美国烧伤基金会组织烧伤专家代表团及多国医学代表团来访,我们公开称这种细胞为再生细胞。美国布什总统通过官员向我国卫生部要来支持和要求引进(MEBO技术)的函。1990年5月7日,美国《新闻周刊》发表了“一种简单的救命方法”副题为:中国的烧伤治疗能改变世界的烧伤治疗思路吗?。1990年10月,泰国政府根据美国新闻周刊的报道,向中国政府发出照会,邀请我帮助抢救成批烧伤病人,在泰国实现了临床上对深度烧伤再生皮肤治疗的效果,泰国政府和国王都正式给中国政府发感谢函。世界各媒体均同时进行实况转播和报道。尔后,我致力于探索皮肤再生的机理和秘密,用世界公认的分子生物学方式,确认了再生细胞为皮肤的多潜能干细胞(角蛋白19型干细胞),确认了角蛋白19型干细胞是由皮肤残存组织细胞在 MEBO的诱导下产生,并在MEBO的诱导下,继续增殖分化为新的组织,按干细胞的程序实现了皮肤器官的原位再生,绘制了程序图谱。根据这程序图谱,我们用MEBO1、2、3系列在体外将胃肠、毛囊等50多个组织细胞,诱导成多功能干细胞,最后克隆成组织及组织器官。2001年,我们将所有的研究,向美国和欧洲、日本、中国等国家申报了专利,而后通过学术专业杂志陆续发表。在美国夏威夷国际会议上做了专题学术报告,在中国举行了皮肤器官再生的大型新闻发布会,中外媒体做了报道。2002年,在北京举行了用体细胞克隆完成皮肤等55个组织器官的大型新闻发布会,中国科技部举行了科学听证会,科学杂志记者专访。2002年10月9日,在美国世界干细胞与再生医学会议上,我作为10位主讲人之一作了“用潜能再生细胞在体外和体内再生组织器官”的专题报告,报道内容页面占大会印刷资料的三分之一。2004年,世界最著名的三大医学、生物学文献出版社之一的KARGER,正式出版了《烧伤再生医学与疗法》,书中首先报告了将体细胞诱导成干细胞而后形成组织器官,重点介绍了皮肤器官的克隆复制,公布了详细的程序图谱。2005年-2006年,先后获得了美国5项专利权。2007年5月,发表了在全国学术会议上的发现第二次生命细胞的研究报告。2007年8月16日,公布了完成组织器官克隆复制及癌细胞转变研究承诺的报告。

(二)主要证据:

1、2007年8月16日,我用中英文发布了206个组织器官克隆和转变癌细胞研究承诺兑现的研究报告。

2、2006年,在全国烧伤创疡会议上公布了人类第二次生命细胞的研究,文字中英文版发表于2007年中国烧伤创疡杂志第二期。健康报做了大量专题报道。

3、2005年至2006年间,获得美国体外培养组织细胞变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原位再生组织器官、相关再生医学的多项专利权。

4、2004年,世界最著名的三大医学、生物学文献出版社之一的KARGER,正式出版了我写的再生医学英文专著——《烧伤再生医学与疗法》,公布了组织细胞变为干细胞以及形成组织器官的图谱及详细的使用方法。

5、2003年,相继在新加坡等国家召开的干细胞国际会议和世界皮肤学大会上都作了相关用组织细胞变为干细胞的学术专题报告。

6、2002年10月9号,在美国召开的“世界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大会”上,我作为十个演讲人之一,专题向大会作了“组织潜能再生细胞再生组织器官”的专题报告。同时出版了《再生医学研究》专著。

7、2002年8月,我们正式在中国向全球公布了用组织细胞克隆组织器官研究成果,并承诺再利用五年的时间,完成206个组织器官的克隆复制和癌细胞转变的研究,中国科技部为此举行了专家听证会。中国烧伤创疡杂志和相关专业杂志发表了相关的研究报告论文。国内外媒体也作了大量的新闻报道。

8、2001年,向美国和欧洲、日本、中国等国家申报了将体细胞在体外和体内培养为干细胞并形成组织器官的专利平台,在专利依法公布后,相关国专利局网站均公开研究资料而获得著作权。

9、2001年2月,在美国夏威夷国际会议上作了组织细胞转变干细胞而后再形成各组织器官的专题学术报告。

10、2001年,出版了《烧伤蓝皮书》专著,详细介绍了用皮肤残存组织细胞原位再生皮肤器官的机理和临床操作技术。相继编著的《当代外科学进展》等多本著作及国家医学教科书出版了相关的内容。

11、2000年,国际干细胞研究网,报道了中国皮肤组织变为角蛋白十九型干细胞的研究新闻。

12、2000年8月,中国烧伤创疡杂志第三期,以中英文系列报道了皮肤原位干细胞再生复制皮肤器官的详细研究;

13、1999年中国烧伤创疡杂志第三期报道了皮肤器官再生的组织学研究。

14、1990年美国新闻周刊的报道;美国布什总统通过部下给中国卫生部的来函。泰国政府给中国政府的感谢函及相关文件。

15、1989年至今,在中国和国外专业杂志上,在首先发表了发现烧伤皮肤再生细胞的报道后,我国及23个国家的医生、医学科学研究者陆续发表了数千篇重复烧伤后皮肤器官再生的报告和图片及动物实验研究和细胞试验研究的文章,中国及国际上共三百多家专业杂志进行了相关的论文报道。

(三)学术评价

美国、日本研究团队报道的研究情况,只是刚从体外通过不同的诱导方法将皮肤的成体细胞诱导成类似多功能干细胞,还没有获得下一步形成组织,再下一步形成组织器官的程序。更没有进行任何原位由成体细胞转变成多功能干细胞,再原位形成组织或组织器官,最后完成组织和组织器官的再生。他们的研究,虽然还没有获得与从胚胎中获取的干细胞一样的水平,但终于从机械的胚胎获取干细胞的思路上解放出来,在传统的研究中进了一大步。不过与我们现在已经完成的体细胞在体内原位实现克隆组织器官的研究相比,用美国圣地亚哥大学一位教授在听完我的学术报告后发表的感言:我们的研究和传统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就好像是,当我们开着汽车已在高速公路上奔驰时,而传统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仍在拿着钥匙再找汽车。

三、我的诉求:

人类对生命科学的研究都是为造福于人类,绝不能单纯为了个人和国家利益,也绝不能封锁对人类有益的科学成就,必须建立无私奉献的科学精神,全心全意地为人类,也是为个人的生命服务。这些年来我是这样走过来的,我没有用国家的钱来研究,更没有向国家申请获得什么荣誉,只是力所能及地尽我的医生和研究者职责。大家搜索网络可知,我虽然受到了个别人的责难,甚至是侮辱,但我从来没有出来做出任何辩驳,因我认为那种人是极其个别的。只是想,只要是为人类的生命研究出有益的成果就满足了。可是今天,我却如此高调地发出声明,仍然不是为了个人的荣誉和利益,而是想通过对美日个别研究人员的失误提出质疑,唤起国人和世界的生命科学研究人员,抛弃任何学术的斗争和炒作,扎实地研究,力所能及地推动生命科学的发展,让人类减少疾病痛苦、早日脱离疾病、保持生命属性的健康长寿,从人体生命学的角度提高生命质量。在此也强调,我在这里高调捍卫中华民族尊严,绝不是对其他民族的歧视,而是强调科学上的实事求是精神,展开各民族各国各团体对生命科学的研究发展竞赛,实现科学研究成果的共享,研究者可公开地使用他人的任何成果,但不能不尊重他人的科学思路和概念。同时呼吁国人,相信我们国人的科学智慧不比别国的人差,与所有民族一样都有着非常棒的生命科学研究能力和贡献能力。我们同样和美国、日本一样,会努力争夺生命科学新领域的第一。

声明人:徐荣祥

2007年11月26日



《法制晚报》:方舟子打假 被判不侵权

3 12 2007年

方舟子打假 被判不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言论属学术争议 应靠学术自治解决 不应也无法进行法律评判

记者:王嘉慕 杨猛
法制晚报07/12/03

被指论文数少 自创理论系“自吹自擂” 一医院主任打名誉权官司 终审败诉———

本报讯 “肖氏反射弧是自吹自擂”……称方舟子在媒体上诬蔑自己,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将其告上法院。

上周五,市高级法院以方舟子的言论属学术争议,不应进行法律评判为由,终审判决肖传国败诉。

肖传国诉称,2005年11月4日,方舟子在制作“TOM网”的一期关于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称: “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夸大。他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20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

“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

“他说他提出了个理论叫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对此,肖传国以方舟子的说法完全背离事实、是在诬蔑自己,给自己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为由,将方舟子及网站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肖传国不服,提起上诉。

市高级法院认为,学术打假事关公众利益,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

方舟子对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等作出的负面评价,属学术争议范畴,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作出法律评判。

方舟子虽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夸大”、“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晚报:方舟子打假 被判不侵权

3 12 2007年
方舟子打假 被判不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言论属学术争议 应靠学术自治解决
不应也无法进行法律评判

记者:王嘉慕 杨猛
法制晚报07/12/03

  被指论文数少 自创理论系“自吹自擂”
一医院主任打名誉权官司 终审败诉———

  本报讯 “肖氏反射弧是自吹自擂”……称方舟子在媒体上诬蔑自己,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将其告上法院。

  上周五,市高级法院以方舟子的言论属学术争议,不应进行法律评判为由,终审判决肖传国败诉。

  肖传国诉称,2005年11月4日,方舟子在制作“TOM网”的一期关于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称:
“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夸大。他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20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

  “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

  “他说他提出了个理论叫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对此,肖传国以方舟子的说法完全背离事实、是在诬蔑自己,给自己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为由,将方舟子及网站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肖传国不服,提起上诉。

  市高级法院认为,学术打假事关公众利益,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

  方舟子对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等作出的负面评价,属学术争议范畴,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作出法律评判。

  方舟子虽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夸大”、“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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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人评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肖传国案的判决(6篇)

1 12 2007年

欢迎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肖诉方舟子与Tom网一案的判决

寻正

其中的是是非非已经讨论得够多的了,武汉的那一批烂法官应当有进一步学习的资料了,我说法律并不追求公正而只是解决争议,大家要意识到二者之间的联系,即俗话所说的不平则鸣,法律要减少与消除争议,那么维护公正的立场则是必然选择,因为偏离了公正的立场就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导致不能根本性地解决争议,甚至引起更多的争议,肖案就是典型法律裁定不公导致更多的争议的例子。

肖传国在武汉因地皮熟,武汉法官系统良心储备极度亏空,还有本系统官官相卫,注水院士赤膊上阵相助,居然以弱智都想不到的方式认可了肖候选院士的“丰功伟绩”,创造性地解释“国际期刊”,枉判肖传国赢得诉讼,于是乎肖传国尾巴跷到月亮上去了,以为天下法官一般黑,都可以“搞定”,肖昏教授昏头昏脑决定要在北京再捞一票,美国再捞一票。

北京法官先中级后高级,两记响亮的耳光该让肖候选彻底清醒过来了,只怕这么一搞,这美国诉讼这一票的戏大家就看不成了,可惜可惜。

一案两判应该给国人一个警示,那就是正义难寻,除非所有当地的案子都发往异地去审判,恐怕在中国求得法律的公正不大容易,比去比来还是社会资源的较量,这就埋下了巨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因为穷人缺乏社会资源,寻不得公正,也导致进一步损失资源,穷人被逼迫致陈胜吴广的境地,即使是稍轻一点,也会导致反社会行为,比如跟医生搏命。中国的司法与执法体系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政治改革,确保对社会纠纷争议的有效及时排解。

判决书上说,“肖传国上诉主张由于方是民的言论致其未能当选中科院院士,显然与中科院院士的评选机制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中国的法官没有个性,是地球人都知道方舟子的评论对肖候选的前途有重大影响,那是该有的影响,无论院士的评选机制如何,评委又不是月亮人,方舟子帮着清理一下刁民,加塞的专业户,怎么都算意外之喜,意外之功,非常地符合评选机制。这太极推手没意义,如果是美国的法官就可能这样写了:

肖传国上诉主张由于方是民的言论致其未能当选中科院院士,方是民不是中科院院士评委,依法享有在事实基础上的评论的权利,其评论的任何后果都不造成法律上的责任,肖传国的这一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着认真精神,不采信与不支持有着本质不同,前者告诉大家我有点装聋作哑,后者说我不傻,实事求是,讨口就不当抓住人的袍子不放不是。

总的来说欢迎北京高院的判决,总不能让大家老是蹩气是吧。前后的数位法官心中还装着正义,没被肖候选“攻关”利器污染,是好样的!

(XYS20071201)

笑一笑,继续前行

作者:个子

11月27日传来四川大学“丘小庆诉他人名誉侵权案”被发回重审,重庆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同时也指出“一审判决超越原告诉讼请求对另一事实进行认定;混淆不同专业知识从而导致认定事实的严重错误等程序或实体性理由”。如果我记得不错的话,前者指的是一审判决长篇大论抄来些反对科学的所谓“理论”维护涉嫌造假的丘小庆。此案被发回重审,可以看作是打假人的一个小小的胜利。

11月30日的消息更令人振奋,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案以肖传国败诉完美收场。方舟子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平“明显的不屑”被北京市高院定位为学术论争。方舟子在网络上收集到的资料也认为可被采信,说明新语丝上的有理有据的打假资料并没有什么不妥了。这可能让骗子们躲在阴暗的角落里发抖了吧。肖传国可能还要指望在美国状告饶毅来找回点感觉,可是这次在北京的败诉可是一个不好的先兆啊。今年暑假在方舟子的新书发布会上,还真有位肖传国的支持者前去“踢场子”,可惜这位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爱好者”自报家门的“好汉”,先是打断司马南的话被大多与会人报以嘘声,然后被司马两句话说得他张口结舌。这样的人能“踢场子”?徒增笑耳!

当然,从打假遇到的艰难程度来说,就是我们没有直接参与的人也不难看出来,太难!方舟子的原则,越是权高位重的造假者越要猛打,但是,其难度也越大了。像宵小这样的,要不是他自己撒泼打滚,孤注一掷地把事情闹到法院,恐怕就会被时间淡化。从新语丝上被揭露的涉嫌学术造价的人来说,做个缩头乌龟是最好的决策,这也是目前为止这路“好汉”的大多数所采取的手段。

伟人教育我们,宜将余勇追穷寇,莫要中庸漏豺狼。所以,今天我们笑一笑,并不停下脚步。

(XYS20071201)

这个官司赢了,但是想起了《红楼梦》……

前中盐

这个案子沉了一段实践,本想不会发生了,但还是发生了,真是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到黄河心不死啊!这一下“反射弧”该放心了!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在原法院判决基础上的终审判决!说明了真理就是真理,事实就是事实。这无疑对方先生也是一种安稳和希望,对于我们这些潜水员、裁判员、观众和看官也是一种安稳和希望。应了那句老话,正义总是要战胜邪恶的!

反观这个案例如果在武汉法院审判,如果在西安审判,情况如何?不敢想象!

现在我想当一次事后诸葛,想给败诉人出一个没有用的主意:这个案子就不应该在北京起诉。因为他们是按法律办事的!应该在武汉起诉!因为那是天不势,但地利和人和,至少是三有其二!胜算还是有66.666666666667%的把握,按照四舍五入,就是100%的胜算了!现在看起来今年是完了,院士今年是没有希望了。

但愿我国的法院和法官象北京的法院和法官一样,秉公执法!这样,不但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有好处,对那些造假的能人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制教育!联想到云南民族大学的王副院长和河南理工大学的欧阳特聘教授,不知道是在哪里打官司。这里有个建议,千万不要去北京高院!要准备打官司就在当地,最好读读《红楼梦》!否则,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胜算几何?

(XYS20071201)

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公正切实的司法进步!
——肖V方案二审质量谈(III)

zhexuezai

北京高院的(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终结了我国司法界在此类案件审判过程中许多可悲而尴尬的实践,切实保证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科学发展的社会进步.不啻为我国司法进步进程中的里程碑式的文件!

我过去为肖V方案的审判质量写过八篇短文,每篇都以”今后有暇,还会补充。”结尾,而今天,我要说: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已经达到空前的高质量,所以即便”今后有暇”也不会再议论这个问题了,我相信,关于肖V方案正经历着的其他再审程序,一定会以此判例为圭晷,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

(XYS20071201)

评方舟子胜诉

剔思集
http://ipang.net/?p=1176

据方舟子“官方”blog报道,逾时甚长的“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案”终于得到了北京高院的公正裁决,法院判肖传国败诉。

这起官司,在我看来性质上是典型的恶意诉讼。然而在这之前的大部分类似官司中,方舟子都处于法院的下风,哪怕在证据明显有利的前提下,仍旧不断败诉,也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公信的怀疑。北京高院的这个判决,至少于我增加了一点对法院的信心,同时判决书中有几段话着实感人,相信这是司法缓慢进步的象征:

1.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2.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

3.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实际上,肖传国在事后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及文章,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言辞尖锐,社会公众当可从此两方面相反的言论中明辨是非,独立作出正确之判断。

(XYS20071201)

《牛二的故事》补记二

作者:潘不常

《牛二的故事》暂告一段落,不过以牛二的脾性,还会继续缠讼阮小七的,牛二的故事还要演下去。感谢牛二致阮小七公开信以来的表演,本村长边读新语丝文章,边看牛二骂街耍大刀,不亦悦乎。

本村长原以为牛二骂街撒泼的本事已难超越,想不到长江后浪胜前浪,骂街撒泼一个更比一个强,比起傅首席,牛二恶毒有余,香艳不足啊!

头顶教授帽第一个出来撒泼骂街的,观众以为是天神;第二个教授出来骂街打滚,观众拍手惊奇;第三个出来骂街耍流氓的,虽然香艳,但观众终于审丑疲劳,掌声稀疏,本村长也已懒得给几声喝彩了。呵呵,也只有中土的教授才能创造如此这般的骂街奇观。

牛二在县太爷那里赢了一场官司,兴奋得脖子上的刀疤发亮,不知顺风收蓬,又跑到京城里告官,不曾想反输了官司,把县太爷用“国际期刊”替他挣回的一点点颜面又丢了去,悔之晚也。更可恨的是凭牛氏反射弧还是进不了翰林院,呜乎哀哉。

是为《牛二的故事》补记二。

(XYS200712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案肖传国败诉

30 11 2007年

2007年11月30日上午9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肖传国诉tom网、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肖传国)上诉,维持原判。即肖传国败诉。

本网刊载的民事判决书省略了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部分信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C号四座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肖传国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刚、俞冰原,被上诉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新兵,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月,肖传国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在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称肖传国在美国任全职参选中科院的院士“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事实是,肖传国在美国纽约大学任兼职教师。方是民还公开在汤姆网诬蔑原告有“夸大的嫌疑”,并以此来针对肖传国竞选中科院候选院士进行一系列人身攻击。其诬蔑肖传国“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20年来只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的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的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冒充论文”。事实是:肖传国一向学风严谨,发表有学术论文90余篇。方是民还诬蔑肖传国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对肖传国进行诽谤。还诬蔑肖传国“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 “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上述言论除在雷霆万钧公司的门户网站汤姆在线和方是民的网站新语丝刊登外,又经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的网络联线被国内外其他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有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报道和诬蔑。在中科院院士、肖传国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以及国内外学术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肖传国的名誉权。肖传国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其明显。故请求判令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立即停止对肖传国的侵害,在网站上对肖传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雷霆万钧网络公司辩称:一、网络访谈并非新闻报道,不能按新闻报道的标准来要求。我公司在访谈中既未陈述有关事实,更未做任何主观评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对“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内容答辩人才能予以删除。而方是民谈话的内容中被肖传国指控为侵权的部分并非明显属于侮辱诽谤,我公司无权利也无义务将其删除。三、肖传国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四、我公司在访谈中遵循了“平衡”的原则,并未尊方(是民)贬肖(传国)。综上,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肖传国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故访谈内容没有对肖传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

方是民辩称:自己在访谈中说肖传国“在美国当全职教师”,有充分事实依据。访谈实录中涉及肖传国的多处内容是对《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相关内容的复述。方是民说的“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是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四篇论文”不含国内期刊论文。在访谈中说“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还有他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等,均有事实依据。方是民先生在访谈中说的 “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故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诽谤”、“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院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一、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二、论文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三、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原审法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肖传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肖传国认为,方是民在汤姆网访谈中攻击肖传国的内容基本失实,构成侵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判令雷霆万钧公司和方是民立即停止对肖传国的侵害,在网站上对肖传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方是民、雷霆万钧公司均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进行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在谈到有关肖传国的内容时,方是民与汤姆网主持人进行了如下内容的谈话:“方舟子: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主持人:您最开始怎么关注到这件事?方舟子:最开始关注这件事是因为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有些人就提出疑问,他怎么可以同时在中国大学当教师?这样的人怎么也可以来参选中国中科院的院士?主持人:中国中科院院士的参选是有一定标准的?方舟子:对,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件事有争议。我们先不管这件事,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查找了一些记录,才发现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还有他的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主持人: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您之所以在网上说他搞学术腐败是因为您想报复他,说他用昏教授这个名字,曾向世界著名的《科学》杂志,举报您剽窃《科学》杂志的论文?方是民:那是诬告,这个杂志得到报告后非常重视,还把我那篇文章翻成英文做对比,实际上发现我的文章只是介绍他们做的工作,说得很清楚,用语也不是照抄,用语有相似很正常。实际上他是用这种方式报复我。之前我们打击假保健品,叫核酸营养品,他替核酸营养品辩护,我们还打击过一些其他学术腐败的人,他也一直替这些人辩护,一直反对我搞学术打假。……他也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其实那些人都很正直,所以,那些人的表现,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我在新语丝网站上揭露那么多人都是跟我没有任何个人恩怨的,所以不能说我因为出于个人恩怨来搞这个学术打假。”

肖传国认为上述汤姆网的记录有篡改,并提交了公证书。依该公证书记载,方是民在谈及肖传国发表的论文时,原文应为“这二十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国际期刊”四字是后加入的。方是民和雷霆万钧公司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方是民称肖传国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就是国外英文学术期刊论文,不包括在国内发表的中文论文,是否有“国际期刊”四字对访谈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影响,其没有必要进行篡改,且该处访谈内容出自方是民之前发表的《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不致误导社会公众。

诉讼中,肖传国提交的证据有:武汉协和医院全职教授证明、纽约大学院长签字出具的肖传国任兼职教授的证明、肖传国至2006年在各种杂志上单独及合发的文章目录(共96篇)、聘任肖传国为973计划“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首席科学家的聘书、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等各种获奖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国内知名《外科学》(四、五、六版)教科书中对肖氏反射弧的介绍等,以证明肖传国自2003年在纽约大学任兼职教授,发表论文达 96篇、肖氏反射弧享有很高的声誉,方是民的访谈内容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方是民和雷霆万钧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其提交的经公证的证据有:其下载的美国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职称规定、泌尿系实验室介绍;肖传国任职的武汉协和医院、主编《临床泌尿外科杂志》、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网站中肖传国的简介;中国学科技术信息研究所的论文检索报告;美国泌尿学会、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肖氏反射弧的检索结果等,以证明方是民在访谈中称肖传国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其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文学术论文只有四篇,所谓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并无影响等内容均来自国际国内权威网站的信息来源。肖传国则认为上述网站内容未经其本人核实,有部分失实,方是民在发表评论前有义务对网站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向肖传国本人及相应网站进行核实。

二审庭审中,肖传国认可访谈中提及的“昏教授”是包括其在内的一些美国教授。另外,方是民提交了其从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下载的《转载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在该文中,肖传国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对方舟子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言辞激烈、用语刻薄。肖传国认可该文的基本内容为其撰写,但称并不是本人将该文上传到网上的。

另查,方是民在参加汤姆网访谈之前公开发表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主要阐述的就是本案争议的访谈内容,在涉及论文数量时称肖传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

再查,肖传国系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诉讼中,肖传国称由于该访谈录的影响,自己未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汤姆网访谈录、武汉协和医院证明、纽约大学证明、肖传国发表文章目录(96篇)、各种聘书和获奖证书、《外科学》教科书节选、美国纽约大学网站公布的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职称规定、武汉协和医院及《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中肖传国的简介、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论文检索报告、美国泌尿学会及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等网站检索结果、《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转载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言论自由为宪法赋予公民之权利,公民行使该权利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方是民在汤姆网进行的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中,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具备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肖传国举报方是民剽窃事件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进而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做出了负面性的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方是民对于涉及肖传国学术水准方面的质疑和否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二是方是民依据大量相关网站检索资料为依据做出的评论,是否构成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侵害肖传国的名誉权。

方是民在访谈中对于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做出了负面评价,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如何计算论文的数量、国际期刊的范畴、 “肖氏反射弧”理论在专业领域的认可程度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本院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应当认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肖传国上诉主张方是民在发表评论前未就其依据的网站检索资料进行核实,以致基本内容失实,构成名誉侵权一节,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实无实现之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虽无此核实之义务即可行使其评论自由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依此网络资料恶意贬损他人。此时需课以公民另两义务以滋平衡,一是评论人对其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信性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二是评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检索到的网络资料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因此在依据甄别后的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公民依据网络资料发表评论符合此二要件,即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之法律责任。

本案中,方是民作为专业的学术打假人,应当对其发表评论所依据资料的来源及可信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依据现有证据,方是民在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论文数量进行阐述并据此对肖传国的学术水准、是否符合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等问题发表评论时,其所依据的资料为肖传国任职的纽约大学、武汉协和医院、主编的杂志、任董事的公司等网站中有关肖传国的介绍以及相关专业领域权威检索机构的论文、名词检索报告等,应当认为上述资料的来源是直接且正当的,内容上会使正常人认为有一定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故方是民对其检索的网络资料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据此发表的评论亦未明显超出其检索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其评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之恶意,即使其所依据的网络资料和据此发表的评论有不够准确之处,亦不应构成名誉侵权。肖传国主张方是民依据的网络资料有误,其未尽核实义务,构成名誉侵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肖传国主张雷霆万钧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实际上,肖传国在事后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及文章,对相关事实予以解释和说明,言辞尖锐,社会公众当可从此两方面相反的言论中明辨是非,独立作出正确之判断。并且,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来自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此与中科院院士候选人采取公示制度的目的亦相符合。肖传国上诉主张由于方是民的言论致其未能当选中科院院士,显然与中科院院士的评选机制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长:张稚侠
代理审判员:金曦
代理审判员:陈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异般



云南民族大学学生来信:校方力保王锐

25 11 2007年

【方舟子按:请云南民族大学化学与生物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陈林具体指出来,我对盗名者、假博士王锐的揭露哪一点是不可相信的?难道为了“保持学院和学校的团结稳定”就必须保护骗子?难道云南民族大学招收学生是要让他们向教授们学习如何诈骗和撒谎的?】

云南民族大学学生来信:校方力保王锐

尊敬的方舟子:

你好!我是云南民族大学的一名学生,近日我们学校的“王锐事件”经你的揭发让我们知道了一些大慨,在加上我们云南的《春城晚报》的跟着报道,也让我们学生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这件事我们作为学生也非常关注。

昨天晚上王锐在云南民族大学化学与生物技术学院的礼仪培训开班会上说话了,“他(方舟子)的话不可信,我可以积极面对,我已经到了晚报里说了两天多说清楚了自己的事和立场”,并重新介绍了自己的各种经历。学院的党委书记说:“他(方舟子)的话不能全部相信,并要求你们不乱不议不传,保持学院和学校的团结稳定。”再加上,我们学校也还没有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为此我们都困惑了,有些时候我们也不知道应该相信你说的还是他说的?

尊敬的方舟子,希望你能继续关注这见事的发展,要给我们以及关心这件事的人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包括你自己。

如果真是如你所说的,是盗用别人的研究成果,那应该怎样去面对?

如果你说的不够真实,那我们学生以及关心这事的人们应该怎样认同?希望你能个我们有个满意的答复,为谢谢!

云南民族大学    学生

2007  1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