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副教授王月丹又在妖言惑众了

24 08 2009年

    搜狐博客推荐了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教授王月丹博士的一篇文章《学习心得:关于碘盐这次方舟子又错了》。王博士之所以说我“又错了”,是因为2007年8月我揭露蒙牛特仑苏牛奶造假时,他跳出来说我错了。我当时曾教育他:“该博士是非不分,搜集资料和阅读理解能力都有问题,没有读全、读懂我的文章,就乱批我‘浮躁’、‘冤枉了蒙牛’,还要向我索赔,缺乏一名科研工作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和态度。”并建议“北京大学加强对其科研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和科研素质的培训。”

    北大显然没有听从我的建议对王博士进行培训,所以王博士的这篇新作同样还是“是非不分,搜集资料和阅读理解能力都有问题”、“缺乏一名科研工作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和态度”,让人怀疑王博士小时候是不是饮食缺碘。这样的人也能混上北大副教授,正体现了当今北大教师的实际水平。其文章的错误实在太多,我只举三例:

    王博士称:“方先生提到的所谓流通环节丧失20%和烹饪过程丧失20%,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所谓“无稽之谈”,就是没有根据的说法,但我的文章中说得明明白白,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难道王博士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的说法不能做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做此估计时,明确指出就是以碘酸钾为准(WHO/NUT/96.13, p.4)。许多国家的碘盐加的就是碘酸钾,又不是只有中国才如此。王博士从报纸上找了个杭州市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所所长徐卫民的说法就敢说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是无稽之谈,那么我也从报纸上找出卫生部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组长陈祖培说法:“现在市场上的标准20~50毫克/公斤盐是均匀度浮动标准,而不是浓度,浓度是 35毫克。实际上浓度并不到35,因为会有挥发,最后就剩30毫克了。按每人每天吃10克盐的话,可以从盐里得到300微克碘,但实际上得不到,按爆炒损耗30%算,只能得到210微克碘。”(《新文化报》2009-08-24)岂不比一个地方研究所所长更权威,更有资格说王博士是无稽之谈?

    王博士又称:“由于有机碘可通过粪便排泄,所以日本人摄入的大量海藻都是有机碘不容易导致中毒。同时,碘缺乏或碘中毒要看尿碘。”他想当然地以为海藻中的碘都是有机碘,以此来为日本人的高碘饮食找借口,却不知海藻中的碘80%以上都是无机碘,与碘盐中的碘并无区别。就算有机碘不像无机碘那么容易吸收,这点差异也可忽略不计。王博士既然认为“碘缺乏或碘中毒要看尿碘”,怎么就不去找找日本人的尿碘检测材料?例如,对日本四个地方的居民尿碘检测结果,平均值分别为:1.48, 1.62, 1.20, 0.81毫克/升(Endocrine Journal 1998, 45(6), 797-803)。中国居民尿碘中位数达到0.33毫克/升就让王博士大惊小怪了,那么尿碘含量是中国人的3~5倍的日本人岂不要个个碘中毒了?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许多人长期摄入巨量的碘达到每日10~200毫克,也没有出现不良反应,王博士岂不更要吓死?

    王博士还声称碘盐中加的抗结剂亚铁氰化钾会“分解出剧毒物”,“出人命”,“不能添加在食盐中的”,是中国政府用来“蒙蔽和毒害我们自己人”,“看来只有中国人自己对自己的政府没有任何价值,其健康和利益永远被排在外国人之后。”好像中国政府在食盐中投毒毒害全体中国人似的。却不知亚铁氰化钾是在世界各国普遍使用很多年的食品添加剂,主要就是在食盐中做抗结剂。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下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早在1975年就已批准亚铁氰化钾做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每日允许摄入量为每千克体重0.025毫克(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指可以终身每日摄入,不会有任何可觉察的健康风险的摄入量),也就是说,对体重60公斤的人来说,每日允许摄入量是1.5毫克。欧洲的食品科学委员会(SCF)在1990年同意JECFA的看法,欧盟在1995年批准亚铁氰化钾做为食品添加剂(编号E536),并规定食盐中的添加限量为20毫克/千克。按这个限量,如果每天摄入10克盐,摄入的亚铁氰化钾也不过0.2毫克,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

    王博士打着北大的招牌,把国际权威组织认可、世界各国通用的食品添加剂说成剧毒物,指控中国政府在食盐中投毒毒害中国人,这不是妖言惑众,是什么?像这种言论,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应该追究其制造社会恐慌的法律责任。

附:
学习心得:关于碘盐这次方舟子又错了

http://immunohealth.blog.sohu.com/130191024.html

标签: 碘盐  方舟子  食品安全  甲亢

    上次关于特仑苏中含IGF的事,方舟子先生错了,是我实验证明的。这次方先生又提出大家委屈了国家的“全民补碘”政策。本来,我想他是一位生化学博士,至少应该算个懂化学的专家,所以对他的话很是相信。同时,因为过度加碘可能导致疾病,所以网上还有人再推荐制作无碘盐,推荐人还是医生,但其方法其实是在加剧碘盐的毒性。

    首先,看看方先生的错误。根据方先生的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0eqrf.html)介绍,“有医学院教授的头衔,听上去颇为权威,但是这账却没算对。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碘盐从出厂到销售过程中,碘含量会丧失20%,而在烹饪过程中,又会丧失20%,这意味着中国人每天从碘盐摄入的碘量实际上只有140~540微克,并不那么惊人了。”利用光和热去除碘,这也是某些专家推荐的自制无碘盐的方法,“中山医院内分泌科主任沈兴平认为,。。。。。 沈兴平告诉记者,在接诊中,不少甲亢患者反映不知道去哪里购买非碘盐,其实,大家在家中也可以轻松地制作 “非碘盐”,以下是沈医生提供的两个办法: 1.在煮菜时,先往锅里放盐,再往锅里放菜,碘盐遇热,其中所含的碘会很快挥发掉;2.把碘盐买回家放在容器中保存的时候,打开容器的盖子,一段时间后,其中的碘会自动挥发。”但是,根据卫生部专家的解释,这样做其实徒劳无益。据杭州市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所所长徐卫民介绍,目前这些人工方法(“碘易挥发,实在买不到非碘盐,可把有碘盐放一段时间再吃”;也有人说,“做菜时早放盐,用油先熬煎一下使碘挥发”之类;还有人说,把盐罐开着盖子,碘就会挥发掉。)没有科学依据,用上述方法虽可减少碘含量,但无法完全制成“非碘盐”。根据实验检测,合格的加碘盐经蒸馏水溶解,加热煮沸至30分钟后,测定碘含量,碘损失不到1%;加热到1小时,碘只损失2%。即使曝晒超过100小时,碘损失也不到5%(http://health.sohu.com/20090819/n266060716.shtml)。所以,方先生提到的所谓流通环节丧失20%和烹饪过程丧失20%,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要知道,我国选择加的碘是碘酸钾,原因是其稳定,价格便宜,而不是美国等国家用的碘化钾。碘化钾为无色或白色立方晶体、无嗅,有浓苦咸味,在空气中易游离出碘即呈黄色,似乎比较符合易于消耗的特点。而碘酸钾是我国1995年后全部加碘食盐所使用的,其易溶于沸水,可溶于水、稀酸、乙二胺、乙醇胺和碘化钾水溶液;在酸性溶液中,碘酸钾是一较强氧化剂,与硫化氢、氢碘酸、二氧化硫和过氧化氢等还原性物质作用,它本身被还原,游离出碘;碘酸钾水溶液可被X-射线或α粒子还原为碘化物;将固体碘酸钾置于红炽木碳上,略有爆燃作用,若与可燃物体混合,在加以撞击,即发生爆炸。在碱性介质中,碘酸钾能被氯气、次氯酸等更强的氧化剂氧化为高碘酸钾。碘酸钾的健康危害是:对上呼吸道、眼及皮肤有刺激性。口服引起头育、恶心、呕吐、眩晕及胃肠道刺激。可致视神经损害。碘酸钾的主要用途是作分析试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多么熟悉,又是一种饲料添加剂呀。

    更为可怕的是,由于碘酸钾可以导致食盐形成硬块,为了便于销售,我国又在食盐中添加了抗结剂,亚铁氰化钾(黄血盐)。亚铁氰化钾(黄血盐)是利用由煤气厂所得的废氧化物与石灰共热而得亚铁氰化钙溶液,再与碳酸钾溶液共热,浓缩结晶而制得。亚铁氰化钾受热分解出剧毒物,与酸反应有剧毒物生成。所以,徐所长劝大家不要自制无碘盐,就是怕暴晒等,导致有毒物质产生,而出人命的,大家要珍惜生命。为此,我国卫生部还特别在8月13日回应表示,“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专家认为,规范使用食盐抗结剂“亚铁氰化钾”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认为亚铁氰化钾,俗称黄血盐,是国内外广泛使用的食盐抗结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欧盟都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其在盐和代盐制品中作为抗结剂使用,用于防止食盐结块,最大使用量为10mg/kg,在产品包装上应当标识,可以标识为“亚铁氰化钾”或“抗结剂”。卫生部专家指出,亚铁氰化钾中的铁和氰化物之间结构稳定,只有在高于400℃的情况下才可能分解产生氰化钾,但日常烹调温度通常低于340℃,因此在烹调温度下亚铁氰化钾分解的可能性极小。”专家虽然确认了其安全性,但亚铁氰化钾的说明却明确显示,其不可与酸类、碱类、铁盐及食用物品共贮混运。所以是不能添加在食盐中的。而且,有人质疑,胃酸可能导致其分解产生剧毒的氢氰酸。此外,当我们使用自来水溶解加碘盐时,由于其可能含有氯气、次氯酸等氧化剂,将碘酸钾氧化为高碘酸钾,产生碘过氧化物,从而可以氧化亚铁氰化钾形成铁氰化钾——又名赤血盐或高铁氰化钾。后者在紫外光或日光照射下,或在酸性介质中(例如20%的硫酸)并受热,会分解出剧毒的氢氰酸!

   由此可见,加碘盐不仅不安全,而且很危险。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只能吃加碘盐呢?原因是,以方先生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我们缺碘,而且补碘很安全(完全从补碘元素的角度看)。“世界卫生组织并没有划定200微克/天的安全线。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是成人每天应摄入150微克碘,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则应增加到 200微克,碘盐的含碘量就是根据这个推荐量,考虑耗损和盐摄入量而制定的。世界卫生组织并没有划定200微克天的安全线。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是成人每天应摄入150微克碘,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则应增加到200微克,碘盐的含碘量就是根据这个推荐量,考虑耗损和盐摄入量而制定的。这是推荐量,并非安全线,如果达不到这个量可能会使身体缺乏碘,超出了却未必就不安全。例如,据调查,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欧洲国家的碘摄入量大约是每日500微克,远超该教授划定的安全线,也没见到他们的医学院教授惊呼“是个害人的东西”。那么世界卫生组织划定的安全线是多少呢?是每天每千克体重30微克碘。对一名60千克体重的人来说,就是每天1800微克。过量的碘很容易通过肾脏从尿液中排出,许多人每天摄入的碘量超过了这一安全线,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日本人由于在饮食中大量地食用含碘量非常高的海藻,每天摄碘量通常高达2000~3000微克。”但实际上,研究证明人类最低需碘量为 75 μg/天。由于有机碘可通过粪便排泄,所以日本人摄入的大量海藻都是有机碘不容易导致中毒。同时,碘缺乏或碘中毒要看尿碘。而1995年,我国居民的尿碘中位数已达到165微克/升,超过国际组织推荐的成人碘摄入量100微克/升这一标准。我国在1996年无区别地实行全民加碘是非常不应该的。只应当在尿碘摄入量100微克/升以下的地区加碘,不应该“全民加碘”。而从1996年实行全民加碘以来, 我国居民尿碘中位数已高达330微克/升,1999年我国有14个省市超过300微克/升。

     而且,方先生和卫生部都推崇的认可加碘盐的欧美国家官方却是另一番态度,而我国有关部门的反应更是令我惊讶。据浙江政府官方网站——浙江农业信息网报道(http://www.zjagri.gov.cn/html/gjjl/tradeNewsView/2006012557101.html),“ 今年6月份以来,四川省许多盐渍菜加工企业接到日本客户的通知:日方最近从某超市销售的中国青岛产食盐中查出含有日本食品卫生法禁止使用的添加剂———亚铁氰化物。因此,日本官方卫生保健所及一些客户要求中方盐渍菜加工企业提供所用食盐的成份化验证明,四川对日盐渍菜出口受到严重影响。四川省政府对输日盐渍菜中出现的问题十分重视,召开了紧急会议,李达昌副省长和黄小祥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对生产盐渍菜所需食盐实行定向生产和定点供应。盐业部门对生产盐渍菜所需食盐,按照不添加亚铁氰化物等抗结剂的标准实行定点生产。各生产企业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当地盐业公司联系,签订协议,盐业公司按协议组织货源,保证质量,及时供应。企业要做好生产计划和安排,减少食盐的库存。
2.对盐渍菜专用盐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盐渍菜专用盐由定点企业专门生产,由盐业公司专供企业生产盐渍菜使用,盐政、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3.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要积极应对。一是对日出口的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输日食盐和含盐产品中亚铁氰化钾检测的通知》执行,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研究从技术上加以解决。二是积极开拓韩国、美国和欧盟等市场。三是在今后的生产加工中,严禁使用含亚铁氰化钾的食盐加工对日出口的盐渍菜。 ”
    好吧,不能毒害欧美人,甚至南朝鲜人,就来蒙蔽和毒害我们自己人吗?看来只有中国人自己对自己的政府没有任何价值,其健康和利益永远被排在外国人之后。由此可见,我们的有关部门早就知道加碘盐和抗结剂有问题,至少外国人认为不安全,那么为什么不告诉人民,不要求科学家进行实验研究,而不是简单的向个别所谓专家咨询而已呢?人民的健康,。。。。。。。。

     虽然,我对“加碘利益说”不能进行评论,但是通过学习,我终于明白了加碘盐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潜在的危害,如何处理,也提供大家进行参考。还是那句老话,“不要再给我们饲料添加剂了!!!”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



武汉法院公然抢劫守法公民的合法财产

24 08 2009年

作者:克己明德

肖传国因为方舟子先生的揭露,被中国科学院拒之门外。这本是一次人类良知和正义的胜利,可是肖氏因为自己的丑行曝光于阳光之下失去了本来可以靠欺骗获得的政治和学术利益对方先生恨之入骨,于是勾结武汉江汉区法院,要对方先生对他丑恶行径的揭露进行疯狂的报复。于是这个对外宣称是“为人民服务”的武汉江汉区法院与肖氏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不顾肖氏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事实做出了枉法判决,不仅贻笑大方而且把中国人的名声彻底败坏殆尽。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如今这个武汉江汉区法院竟然再一次做出了狗彘不若的违法行径,竟然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抢劫方舟子先生夫人的合法财产。肖传国要诬告的是方舟子先生,无论如何也不能跟方先生的妻子有什么关系啊,这样一个跟肖氏诬告方舟子的案件毫无关联的无辜者竟然因为是方先生的妻子而遭受到武汉江汉区法院的经济迫害。我们不得不问一声:武汉江汉区法院的所做所为是在怎样的强盗逻辑支持下的强盗行为呢!这罪恶行径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严重侵犯,这将做为世界法制史上最荒唐最无耻的一个践踏法律的案例载入人类历史。

当中国共产党号召全党在全国掀起学习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我们不仅要根据党的各级文件精神质疑武汉江汉区法院的非法行径:难道共产党的党规党纪已经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力吗?他们什么时候宣布脱离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归顺到肖传国的麾下了?难道这个以腐败著称的地方法院要把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彻底进行下去?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守法公民,出于对这个国家政权的信任,方先生的夫人把自己辛勤劳动的合法收入通过合法的程序储存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银行,却没有想到一夜之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人民法院给抢劫了。在这个行星上任何一个文明的法治国家里都不曾发生过如此严重法院强抢公民合法财产的荒唐事件,这实在是出人意料,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无法想到一个口口声称自己“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法院”竟然会做出如此违法乱纪践踏法律尊严的事情来。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被法院以法律的名义抢劫,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武汉江汉区法院竟然不敢通知受害人。倘若不是指示武汉江汉区法院不远万里到北京的银行抢劫受害人合法财产的犯罪嫌疑人恬不知耻地公然叫嚣自己的权势有多强大时洋洋得意地把这件事暴露出来,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被号称“人民法院”的武汉江汉区法院通过非法手段给抢劫了。为什么武汉江汉区法院不敢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用向银行出示公文那样的方式光明正大地通知一下受害人他们要以法律名义去抢劫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却要偷偷摸摸地在不敢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犯下人所不齿千夫所指的罪行呢?武汉江汉区法院之所以如此偷偷摸摸的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受害人知晓他们的犯罪计划必然要将之公布于世,那样他们的阴谋就不能得逞,就不能替自己的主子抢到受害人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又如何向主子交代,所以他们才会如此做贼心虚地犯下人类法制史上最丑恶和无耻的罪行。这是多么荒唐的一件事啊,看看这个地球上存在的文明的法治国家里何曾发生过这么严重的法院抢劫公民合法财产的事情?荒唐啊!无耻啊!

武汉江汉区法院这次的罪恶行径是不是他们要昭示整个国家,中国共产党已经对武汉失去了控制力,这个地方已经沦为某些政棍学阀的犯罪天堂?这个他们不敢说出来,实在不得而知。但是如此严重的挑衅国家政权,企图通过违法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怎么能被容忍呢?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这个罪恶行为将成为这个国家法制史上的一个公然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力的反面案例永远订在人类文明所记载的耻辱柱上,受到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的永远唾骂。



方舟子VS肖传国

22 08 2009年

作者:李律师

方舟子因有一篇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引起肖传国的不满,导致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

我在网上查找了一些资料,发现该案的判决有两个不同法院的不同版本的判决书,其一是北京市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其二是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的判决。

北京市法院的判决从大局着眼,认为肖传国作为院士候选人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不同的言论应该予以宽容,这是候选过程应有之意,尽管言论存在刻薄但未超出常规,肖传国也已经通过相关媒体澄清,这属于正常的争论、争鸣,不同人士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特的看法作出结论,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北京的法院并没有长篇大论的引用双方的证据,仅就文章本身进行的评判。

与此相反,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从小处着眼,从该篇文章中存在的一些事实进行说明,包括是否是全职教授、发表论文多少篇,什么叫做国际期刊等,否认方舟子该篇文章的客观性,最后判决方舟子名誉侵权成立。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一件案件存在两个不同的判决?这和《民诉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想违背的,但是我敢肯定的是后受理此案的法院肯定是有依据的,但是我没有在网上查找到,我只知道,肖传国两次起诉,列有不同的多名被告,但是方舟子(方是民)是同一人,因为我不是很了解此案的具体过程,仅就两份在网上公布的判决书来发表上述观点。

同时,方舟子写的这篇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我也看过,这篇文章虽然用词比较尖锐,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但通篇还是在列举事实说话的,关于事实是否真实,有条件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查询,无条件的人可能只有被动的听听而已,真实性不得而知。

但是,总体上,本人认为尽管方舟子虽发表了如此言论,肖传国还是完全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反驳的,甚至可以将反驳方舟子言论不实之处的证据列举于大庭广众之下,以证实自己的真实。

这类案件和宋祖德侵权案件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把方舟子的言论看成对某人的侮辱和诽谤,我是不赞同的,这毕竟涉及的是是否造假的问题,是否造假应该是很好查明的事情,它是有客观证据存在的,并不等同于在媒体上或者网上随便骂人的行为,或者揭露隐私的行为。

北京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仅是对文章的本意(即文章所要表达的意图)进行的评判,并说明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去评判学术上的专业问题,法律只是对超出法律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体现了一种少有的民主精神,就像竞选总统一样,正反双方有不同的观点,正好是接受民众监督的机会,作为候选人要经得起方面言论的考验,清者自清。

官司打完了,争议继续存在,这对诉讼解决争议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法院无法查明一篇论文到底有哪些价值,也无法为一个院士候选人定案是否具备院士的资格,据此诉讼本身没有价值,相反,对于学术问题真实性的争论应该长久的持续下去,这样学术才有发展,本人并非转移话题,也许有些人认为,本案讨论的肖传国为入选院士准备的资料是否存在虚假的问题,不是学术问题,当然,入选院士的资料肯定要真实有效,这是入选的前提,入选院士的过程更加应该接受监督,这也是法治原则之一。

故此,北京法院运用了法学理论来阐释这一法治原则,而武汉的地方法院仅只是教条的运用,从这里我们体会到一个很深刻的法学观点——法律的立法原意是什么?我的观点是,立法原意就是从社会的整体性出发,考虑一个行为是值得嘉许或者针砭,法官更加应该站在这个高度来看待问题,只要把法律本身的立法原意搞清楚了,任何案件的处理都不是问题,一个行为是好或不好,从大局出发,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这是法官考虑的问题,同时兼顾法律条文的规定。

(本人原创,如需引用,注明出处)http://blog.sina.com.cn/u/1344970633

请方先生审阅,如有需要可以转载



恳求方舟子继续打假,让患者免受“肖氏反射弧”的欺骗

20 08 2009年

方舟子先生:您好!

可以说由于你对肖传国的打假行动,使我为孩子治疗“先天性脊柱裂”的毛病,有了警惕,免受“肖氏反射弧”的欺骗。同时也有许多同病患者,因此谨慎而终止到郑州神源医院去接受手术。您的打假行为是功德无量的,使很多患者免受其骗。

“肖氏反射弧”能治好“先天性脊柱裂”和瘫痪病人的大小便失禁,原于央视的一篇不全面的报导,燃起了原先患有大小便失禁症的患者的希望。

“肖氏反射弧”能够在手术后的8个月到一年半时间内,经病人自我锻炼,就可以?“挠挠大腿、拍拍屁股”便可正常大小便。一直宣传有85%的成功率,但最近的宣传说,“只要不出意外”。可是一台手术费就是2万元。然而,成功率?有成功的吗?

央视报导的“小艳丽”现在怎样了?他们做过手术的病人,我们正在查访,可惜,很难啊!查访到几个,没有一个好了的。

先生,为了不让至少几万这类病患者,再免受欺骗,恳求你继续努力,一直把打假工作做下去。这是造福于民的好事。患者幸甚!人民幸甚!请指教!

同病相怜者: 沈志良、卜建国  2009-8-19



武汉市汉江区法院执行案件涉嫌犯罪

19 08 2009年

作者:anglor

由于没有见到汉江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全文,暂不对汉江区法院将方夫人列为被执行人这一做法发表意见。但是汉江区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的严重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执行主体涉嫌违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并规定,“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全国法院已经推行新版执行公务证,按照公安系统为各省配置的居民身份证编号序列统一为八位数字,如陕西省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证为610*****。新版执行公务证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原执行公务证同时作废。据一位在湖北省高院工作的大学同学查询,湖北高院政治部并没有汉江区法院书记员周中川办理执行公务证的备案登记,也就是说,汉江区法院书记员周中川并未通过湖北省高院考核获得执行公务证资格。周中川编号为WH01037的证件显然是工作证,而非执行公务证。

银行工作人员一般只保留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对执行公务证不做副本留存,且不做也无力做证件真伪的鉴别。这为某些法院私自制作执行公务证违规办案大开方便之门,而被执行人和银行却对此全然不知。

二、执行程序涉嫌违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这是执行程序必不可少的步骤,而汉江区法院却对此条规定视而不见,选择性地适用民诉法第218、219、220和223条,一上来就劈头盖脸地谴责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真是荒唐至极。暂且不论汉江区法院将方夫人列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而汉江区法院“事先既未依法送交裁决、通知,事后也未通知”被执行人,已在广大网民之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汉江区法院这一公然违法执行行为,无异于对无辜百姓进行明目张胆的抢劫,我们对此表示最严厉的愤慨与谴责!

三、制作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涉嫌违规并涉嫌犯罪。方先生一直纳闷“该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8月7日,我妻子的存款就是那一天被划走的,莫非肖院长亲自跑到北京签发了划扣存款通知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应该是由主管院长在核发裁定书之后或同时签发,再由执行人员前去执行。这样就要求执行法官确保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准确性,同时彰显人民法院工作的严肃性。汉江区法院在8月7日由肖国雄签发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却又如何能够在当日从武汉赶到北京并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恐怕只有执行人员自己知道了。

肖国雄、余文庆、周中川等诸位法官大人,遮遮掩掩地玩神秘,有意思吗?还是让我来揭穿你们那件披着明为合法执行实则涉嫌犯罪的外衣吧。真相是,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携带盖有汉江区法院院印的空白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新华社储蓄所进行划扣方夫人的存款,应该先是和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并确认被划扣账户的名字和账户余额无误,然后由余文庆和周中川中的一人现场填写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并在签发人一栏中签上肖国雄的大名,当面送达给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对此习以为常,只要他们能提供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件即可。

违规制作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并不能说明汉江区法院法官的犯罪行为。肖传国缴纳(垫付)的执行费用1260元尚不足以支付两名办案人员的来往卧铺车票费用,更不要说在北京的食宿与交通等各种费用。在当前办案经费如此紧张的人民法院,汉江区法院舍得“倒贴”为肖传国卖命?真相是,由肖传国本人或派人或出资将余文庆和周中川在8月7日(恰好是周五)之前送到北京,并负责安排交通、食宿等,待顺利划扣方夫人账户之后趁着周末之际在北京逍遥一把后打道回府。汉江区法院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北京之行,大概计算下来,至少花掉肖传国一万元。强烈建议武汉市汉江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汉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我们在本文中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上面仅仅为推测,如果汉江区法院能够出示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此次北京之行的各种合理票据并对我们的合理怀疑作出说明,让广大网民确信你们是合法办案,而非他人资助,anglor愿意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承担一切由本文所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请问,汉江区法院及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你们敢吗?

另外,我完全赞同彭剑律师的观点:因个人言论引发的赔款,系言论人个人债务,绝非夫妻共同债务。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执行裁定书引用的法条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尽管方先生事后也承认这是其妻子的“工资卡帐号”,但是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在没有与被执行人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就完全排除这是被执行人婚前财产的可能性,进而做出违法扣划,是否显得有些鲁莽与不负责任?

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将汉江区法院以法盲肖国雄副院长为首的、视法律为手纸的余文庆、周中川等法官败类清理出法官队伍!



武汉江汉区法院太强大了

18 08 2009年

作者:逐草天涯

武汉这个区法院太强大了!现在都和谐社会了,这帮人还敢顶风违法,胆量不得不让俺佩服一下 :-)
这个强制执行裁定书的签发是有瑕疵的,这是问题的关键。
这个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上被执行人写的是老方的太太的名字,或者指名帐号和户名(方太的名字),那么这份裁定书是有瑕疵的。敢于出这份裁定书和敢于签字的法官,要么是新手,要么就是武松—-胆子太大了。
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官司的结果分两个阶段。法院先出判决书,然后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者的内容必须完全依照前者做出,裁定书上一般有“将被执行人财产XXXXX怎么样怎么样”的字眼。
关于财产,强制执行裁定必须说明被执行的财产与判决书上判决的关系,也就是必须确认被执行的财产(银行帐号)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一般实践中,被执行的财产的来自三方面:一是在起诉前法院根据原告请求查封的财产(本案非此情况),二是判决后再裁定查封的财产(本案非此情况),三是执行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来签发强制执行裁定,同时执行庭也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然后确定执行方案。
当法院收到原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由执行庭发现财产线索的时候,必须核实该财产的所有人。尤其是当线索是原告提供的时候,法院必须依法核实。否则判了张三,法院却把李四的财产执行走了,那社会不是乱了套?
所以,江汉区法院的这份执行书有重大问题。
问题一:签发执行书的法官有没有依法核实该银行帐号的所属权与被执行人(也就是老方的关系)。如果有,法院内部应该有书面说明,证明该帐号属于老方的财产,是在执行范围内。那么这个书面说明显然是错误的,理由参见彭剑的帖子。如果没有,那么裁定书的签发程序显然不对。
问题二:该财产线索如何取得?如果是法院取得,那么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法院执行庭必须有要求银行查询的函和查询记录。如果是原告提供,则法院必须有核实程序。这个程序到底有没有?
至于执行书的送达,可能江法和肖玩了个花样。他们故意在寄送的时候写错地址,等邮件退回后,可以借口邮寄无法送达,然后找个公证处做公证送达。这个以后可以核实,但是很难追究谁的责任。
俺的建议是:
一。将银行存底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和请求信书面发给江法要求核实(否则有人伪造法院文书怎么办?),并对裁定书要求复议,请求执行回转(也就是将钱划回来)。
二。向江院的上级法院武汉中院实名举报,举报某些法官有不正当违法或者违规行为,该行为与肖有关。我党规定,实名举报是必须有书面结论的。哪怕中院把举报信转给江法,对某些小人也是一种震慑。
三。在北京向中纪委举报,内容同上,理由同上。
四。联系公检法系统报刊杂志的记者,多找几个,看有没有记者有兴趣就此事写篇文章。一般在北京多少都会有记者感兴趣。他们拿着题目下去武汉采访,毫无风险,好处却是大大的。即使文章被和谐或者本人,他们去采访本身就足够震慑江法的某些人了,也让江法的领导权衡一下,为了日后做泌尿系统手术能开后门而现在冒这个违法违规风险是否值得。
五。写文章投稿到公检法系统或者青年报或者经济观察等,如果他们能发当然好,不发就算了。
原来的判决书虽然荒唐,但是基本查无实据,很难告倒被肖买通的败类。这次是法院在执行裁定书的程序上出现瑕疵,铁证如山,抓住裁定书出具的程序问题,应该可以打赢。
祝老方好运!需要捐款说一声。



国内临床医生对“肖氏反射弧手术”效果的评价

18 08 2009年

转自丁香园——医药生命科学专业网站

链接:
http://www.dxy.cn/bbs/actions/archive/post/6608179_1.html

huzx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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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7 20:19
我曾经接诊过几个术后的患者,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尿失禁,接受了肖氏反射弧手术治疗,术后有一年左右,尿失禁仍然没有得到缓解。临床价值值得怀疑。——我来自武汉。

链接:
http://www.dxy.cn/bbs/post/view?bid=49&id=12678893&tpg=1&ppg=1&sty=1&age=0#12678893

bhhy3
小李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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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4 23:01
我有一随访神经源性膀胱患者,在武汉做”肖氏反射弧”术,现术后4个多月,诉排尿症状无明显好转,B超示双肾重度积水,较术前无明显好转,现患者反复尿路感染,请教一下可否留置导尿或自我导尿?导尿对预后有否影响?

friend88

欢欢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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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骶神经根刺激的疗效都不肯定,肖氏反射弧 只是理论的东西。实际作用应该更有限。

gzgyh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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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肾已重度积液和尿路反复感染,要考虑作双肾PCN引流了,膀胱造瘘可能还解决不了问题。
我跟多名泌尿科教授聊过“肖氏手术”,大家都很觉得太神秘,如真是科学就应该公开一些患者的资料,真正造福病人。



从北京法院判决书透视武汉法院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无理

16 08 2009年

作者:北京愤怒

据讯,以肖国雄为副院长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在事前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7日到北京强行划走方是民(方舟子)妻子刘XX的私人存款人民币40754元。近日舆论为此哗然,愤怒谴责之声不绝于网。我们关注肖传国诉方舟子案件已经很久。我们认为,这是一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破坏正常舆论监督的恶性案件,最高法院应该立刻调查处理这次严重违法事件,国家的其他相关机构和媒体也应该为捍卫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而奋起声讨武汉法院的不法行为,避免类似不良事件在全国蔓延,殃及更多无辜。

显然,要正确认识此次银行抢劫案的违法本质,必须从肖传国多次控诉方舟子案件的是非根源谈起。

2007年,肖传国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方是民提起控诉和上诉,声称2005年11月方是民在汤姆网进行的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中,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具备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肖传国举报方是民剽窃事件等问题发表看法时,诽谤了肖传国。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后来受理上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虽然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因此,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肖传国的所有申诉请求,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第631号民事判决。

把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判决和这两次北京判决书对比以后,我们现在的感觉正如当时的一位评论者早就说过的那样:只有北京的两次判决才是肖-方诉讼案件唯一正确的判决。因为只有北京的判决才真正依法维护了公民自由言论的合法权益;而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则达到了新中国空前难得的高度,它是我国政治生活日益民主化、司法领域日益朝着国际化正规化发展的里程碑文件,值得各族各界广泛宣传!

当年,武汉江汉区法院徇情枉法,本来就错判过一次方先生,理应道歉才是;不料今年又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的合法钱财,真是错上加错,因此我们广大网友都应该站出来强烈谴责为虎作伥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肖国雄!



一名脊柱裂患者给卫生部部长的信

15 08 2009年

方先生您好!以下这些内容是我在部长信箱的留言,可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答案,希望得到你的帮助,给我们受害者讨一个说法!我的联系方式:1553787XXXX QQ185491400 742808967

陈部长您好!

我是一个先天性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导致的两便失禁的患者,我现在24了,此病已伴随24了,光爬行我爬了10有余,为此我的脚趾头都磨掉了,穿开裆裤穿了20余年,都不敢去他人身边,人还没到呢,骚味儿就到了!晚上把床尿的,都是湿漉漉的!

07年3月份在央视的人口节目里得知郑州神源的,当时并没有去因为家里实在没有钱为我治疗,在以后的时间了许多媒体的报道我更加相信了,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寄托这家医院上来经过几个月借够了钱!11月份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接受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手术,承诺成功率80%-85%,恢复期8个月-1年半,可现在一年多了没有一点起色,和我同批做手术的患者没有一个有好转的的!

这是他们的简介: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大学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主要研究方向为: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基础与临床研究、神经源性膀胱基础与临床研究、泌尿外科疾病基础与临床研究。专家队伍强大、科研实力雄厚、仪器设备优良,目前承担着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河南省及郑州大学等多项科研课题。

郑州大学聘请国际著名泌尿外科专家、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理论创立者、博士生导师肖传国教授担任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高晓群教授、杜茂信教授担任副主任。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附属于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中心,主要进行“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技术的推广和临床应用及泌尿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医院配有LABORIE尿动力仪、METRO神经电生理刺激仪、STORZ内腔镜等先进的医疗设备,能够开展神经泌尿外科、普通泌尿外科的多种手术。

获奖项目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1993年、2003年、2005年)。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01年)
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
吴阶平医学奖(2000年)
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2002年)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一等奖(2000年)

他们的获奖项目是真的?

此技术是国家“973”计划项目吗?

此技术现在是否可以应用于临床?

此技术是否经过卫生部批准?

此技术好像以前武汉协和医院做得,为什么又跑到河南了呢?

我们患者的家庭经济条件10个有8个贫困,为我们看病负债累累,如今没有好转,反而更加痛苦了!

望您予以解决,谢谢!



不知有多少白老鼠!——转自百度贴吧“肖传国吧”

15 08 2009年

不知有多少白老鼠

我是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导致的大小便失禁!
最早是07年03月02下午看了央视的人口节目得知郑州神源可以治疗此病!是我看到了重生的希望,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寄托这家医院了!
07年11月份行肖氏术,如今一年多了没有好转和以前一样,我不要求达到100%,最起码的控制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怕是多去几趟厕所也行,和我同时做手术的患者无论大小都没有效果!
前几天我去复查了,复查报告大概看了,很是失望,和术前的没有什么区别!
去的那天走到菜王西街,就看到一对夫妇领着一个男孩子,孩子走路一瘸一拐的,穿着开裆裤!夫妇俩很朴实,男的手里惦着个长方形的包里面装着小子用的小褥子,女的扎着麻花辫,拿着外衣在后面跟着,一看他们就像农村出来的!
我走到医院他们在其他的患者家属谈话他们说他们是从安徽来的,来这住院的!医院还是住满了患者,医生每天都在做手术!
我们是无知的嘛?现在不知有多少患者已成为人家刀下的白老鼠了?不知道将来还有多少患者将成为白老鼠!
一年多等待,我得到了什么?白纸黑字的病例!病情依旧,痛苦依然!
QQ742808967 QQ群40551631

作者:742808967
2009-5-15 14:47

为了不让病友们成为肖传国屠刀下的白老鼠,来揭露肖传国的骗局吧!

神经损伤致大小便失禁的患者,当你们从网上或电视上看到的”肖氏人工体反射弧”时,一定前途一片光明,当手术后你就失望的犹如落进地狱一般,医院就会告诉你是那不成功的百分之二十患者,从我认识的病友中,还没见到一例是见到有效果的,请做过手术或及将做手术的朋友们,来这里发个言,谈谈你们的所见所闻吧!一起来揭露肖传国的丑行吧!

作者:88057003
2009-5-3 09:58

回复:肖的手术到底有没有效?

我熟人在同济做了快3年了,没效.期间同时做手术的其他2人后来,联系也不见任何疗效.

作者:59.191.75.*
2007-4-3 21:15

回复:肖的手术到底有没有效?

认识的病友均无效

需慎重!!!!!

作者:210.13.85.*
2008-11-7 16:12 回复此发言

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骗人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9-1-10 08:30

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说可以治疗脊柱裂引起的尿失禁,运用肖氏反射弧把神经稼接到膀胱。他们收费将近3万,我做过到头来没有任何疗效,肖传国真是在骗人,方子舟说的对。患者利益谁来维护?请友友们指点一下谢谢

提问者: 情像雨点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