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临床医生对“肖氏反射弧手术”效果的评价

18 08 2009年

转自丁香园——医药生命科学专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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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zx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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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7 20:19
我曾经接诊过几个术后的患者,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尿失禁,接受了肖氏反射弧手术治疗,术后有一年左右,尿失禁仍然没有得到缓解。临床价值值得怀疑。——我来自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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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hy3
小李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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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4 23:01
我有一随访神经源性膀胱患者,在武汉做”肖氏反射弧”术,现术后4个多月,诉排尿症状无明显好转,B超示双肾重度积水,较术前无明显好转,现患者反复尿路感染,请教一下可否留置导尿或自我导尿?导尿对预后有否影响?

friend88

欢欢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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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骶神经根刺激的疗效都不肯定,肖氏反射弧 只是理论的东西。实际作用应该更有限。

gzgyh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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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肾已重度积液和尿路反复感染,要考虑作双肾PCN引流了,膀胱造瘘可能还解决不了问题。
我跟多名泌尿科教授聊过“肖氏手术”,大家都很觉得太神秘,如真是科学就应该公开一些患者的资料,真正造福病人。



从北京法院判决书透视武汉法院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无理

16 08 2009年

作者:北京愤怒

据讯,以肖国雄为副院长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在事前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7日到北京强行划走方是民(方舟子)妻子刘XX的私人存款人民币40754元。近日舆论为此哗然,愤怒谴责之声不绝于网。我们关注肖传国诉方舟子案件已经很久。我们认为,这是一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破坏正常舆论监督的恶性案件,最高法院应该立刻调查处理这次严重违法事件,国家的其他相关机构和媒体也应该为捍卫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而奋起声讨武汉法院的不法行为,避免类似不良事件在全国蔓延,殃及更多无辜。

显然,要正确认识此次银行抢劫案的违法本质,必须从肖传国多次控诉方舟子案件的是非根源谈起。

2007年,肖传国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方是民提起控诉和上诉,声称2005年11月方是民在汤姆网进行的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中,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具备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肖传国举报方是民剽窃事件等问题发表看法时,诽谤了肖传国。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后来受理上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虽然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因此,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肖传国的所有申诉请求,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第631号民事判决。

把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判决和这两次北京判决书对比以后,我们现在的感觉正如当时的一位评论者早就说过的那样:只有北京的两次判决才是肖-方诉讼案件唯一正确的判决。因为只有北京的判决才真正依法维护了公民自由言论的合法权益;而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则达到了新中国空前难得的高度,它是我国政治生活日益民主化、司法领域日益朝着国际化正规化发展的里程碑文件,值得各族各界广泛宣传!

当年,武汉江汉区法院徇情枉法,本来就错判过一次方先生,理应道歉才是;不料今年又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的合法钱财,真是错上加错,因此我们广大网友都应该站出来强烈谴责为虎作伥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肖国雄!



一名脊柱裂患者给卫生部部长的信

15 08 2009年

方先生您好!以下这些内容是我在部长信箱的留言,可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答案,希望得到你的帮助,给我们受害者讨一个说法!我的联系方式:1553787XXXX QQ185491400 742808967

陈部长您好!

我是一个先天性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导致的两便失禁的患者,我现在24了,此病已伴随24了,光爬行我爬了10有余,为此我的脚趾头都磨掉了,穿开裆裤穿了20余年,都不敢去他人身边,人还没到呢,骚味儿就到了!晚上把床尿的,都是湿漉漉的!

07年3月份在央视的人口节目里得知郑州神源的,当时并没有去因为家里实在没有钱为我治疗,在以后的时间了许多媒体的报道我更加相信了,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寄托这家医院上来经过几个月借够了钱!11月份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接受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手术,承诺成功率80%-85%,恢复期8个月-1年半,可现在一年多了没有一点起色,和我同批做手术的患者没有一个有好转的的!

这是他们的简介: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大学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主要研究方向为: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基础与临床研究、神经源性膀胱基础与临床研究、泌尿外科疾病基础与临床研究。专家队伍强大、科研实力雄厚、仪器设备优良,目前承担着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河南省及郑州大学等多项科研课题。

郑州大学聘请国际著名泌尿外科专家、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理论创立者、博士生导师肖传国教授担任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高晓群教授、杜茂信教授担任副主任。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附属于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中心,主要进行“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技术的推广和临床应用及泌尿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医院配有LABORIE尿动力仪、METRO神经电生理刺激仪、STORZ内腔镜等先进的医疗设备,能够开展神经泌尿外科、普通泌尿外科的多种手术。

获奖项目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1993年、2003年、2005年)。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01年)
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
吴阶平医学奖(2000年)
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2002年)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一等奖(2000年)

他们的获奖项目是真的?

此技术是国家“973”计划项目吗?

此技术现在是否可以应用于临床?

此技术是否经过卫生部批准?

此技术好像以前武汉协和医院做得,为什么又跑到河南了呢?

我们患者的家庭经济条件10个有8个贫困,为我们看病负债累累,如今没有好转,反而更加痛苦了!

望您予以解决,谢谢!



不知有多少白老鼠!——转自百度贴吧“肖传国吧”

15 08 2009年

不知有多少白老鼠

我是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导致的大小便失禁!
最早是07年03月02下午看了央视的人口节目得知郑州神源可以治疗此病!是我看到了重生的希望,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寄托这家医院了!
07年11月份行肖氏术,如今一年多了没有好转和以前一样,我不要求达到100%,最起码的控制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怕是多去几趟厕所也行,和我同时做手术的患者无论大小都没有效果!
前几天我去复查了,复查报告大概看了,很是失望,和术前的没有什么区别!
去的那天走到菜王西街,就看到一对夫妇领着一个男孩子,孩子走路一瘸一拐的,穿着开裆裤!夫妇俩很朴实,男的手里惦着个长方形的包里面装着小子用的小褥子,女的扎着麻花辫,拿着外衣在后面跟着,一看他们就像农村出来的!
我走到医院他们在其他的患者家属谈话他们说他们是从安徽来的,来这住院的!医院还是住满了患者,医生每天都在做手术!
我们是无知的嘛?现在不知有多少患者已成为人家刀下的白老鼠了?不知道将来还有多少患者将成为白老鼠!
一年多等待,我得到了什么?白纸黑字的病例!病情依旧,痛苦依然!
QQ742808967 QQ群40551631

作者:742808967
2009-5-15 14:47

为了不让病友们成为肖传国屠刀下的白老鼠,来揭露肖传国的骗局吧!

神经损伤致大小便失禁的患者,当你们从网上或电视上看到的”肖氏人工体反射弧”时,一定前途一片光明,当手术后你就失望的犹如落进地狱一般,医院就会告诉你是那不成功的百分之二十患者,从我认识的病友中,还没见到一例是见到有效果的,请做过手术或及将做手术的朋友们,来这里发个言,谈谈你们的所见所闻吧!一起来揭露肖传国的丑行吧!

作者:88057003
2009-5-3 09:58

回复:肖的手术到底有没有效?

我熟人在同济做了快3年了,没效.期间同时做手术的其他2人后来,联系也不见任何疗效.

作者:59.191.75.*
2007-4-3 21:15

回复:肖的手术到底有没有效?

认识的病友均无效

需慎重!!!!!

作者:210.13.85.*
2008-11-7 16:12 回复此发言

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骗人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9-1-10 08:30

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说可以治疗脊柱裂引起的尿失禁,运用肖氏反射弧把神经稼接到膀胱。他们收费将近3万,我做过到头来没有任何疗效,肖传国真是在骗人,方子舟说的对。患者利益谁来维护?请友友们指点一下谢谢

提问者: 情像雨点a



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违法行为

14 08 2009年

作者:李在方

本文要论述的是,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的行为,是一项典型的违法行为。为了节省篇幅,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法院能否追加案件被告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个中心问题来展开。至于江汉区法院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就不在此赘述了。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假设了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是合法的;而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于法于情,皆属乖拗,以至被天下人传为笑柄。本文的主旨意在阐明,即使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是合法的,该法院也无权执行方夫人以个人名义所有的财产。

1、方夫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谁是本案的被告和被执行人呢?我们来看: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XYS20060731)明明白白地列出:
“原告肖传国……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被告方是民……”

判决书的最终判决为:

“一、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
二、被告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是民应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方夫人的名字。肖传国在诉状中并没有将方夫人列为共同被告,江汉区法院的判决书,也只是判决“被告方是民”“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可见方夫人与本案,并没有任何的关系。那么问题就是,江汉区法院能否将与原案并无关系的方夫人,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2、江汉区法院不能将方夫人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我们上文指出,方夫人在本案中,既不是共同的被告,法院也并没有判决方夫人犯有侵权行为,最终判决的民事责任,也是由方舟子本人来承担的。我们再重复一遍:方夫人的名字,从未在案件进行的任何阶段、涉案的任何文书中,出现过。就本案而言,方夫人与案情和最终的判决并无任何关系;她是本案被告之一的方舟子的夫人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处于本案之外。换言之,方夫人是被告方舟子的夫人,对于本案而言,是一个偶然事件。那么,法院能否将与本案本来无涉的第三方,仅仅以其为被告配偶为理由,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唯一的根据应该是有关的法律;但是《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却没有任何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必然推定法院有权自主作出决定,任意追加被执行人呢?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能”,因为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所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注意这里是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其权力。也就是说,在法律之外,法院没有权力;进而言之,非经法律明确授权,则法院没有任何权力。这正是宪政和“依法治国”之最基本的精神,即否定和消灭任意的、无法预知的权力行为。这个我们且不赘言。我们在此只是强调指出:任何法院要追加一个人(或者组织)为被执行人,都需要法律明确的授权。这种授权可以有两种形式:

(1)特定的授权,比如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将被告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这里可以对追加条件加以进一步的明确,也可以不加规定,从而给法院赋予很宽泛的权力;

(2)不特定的授权,比如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任意追加任何人(或者组织)为被执行人。”

不幸的是,对江汉区法院而言,这两种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都不存在,在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不存在。也就是说,根据《民事诉讼法》,江汉区法院无权将方夫人直接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这就是江汉区法院为什么要离开《民事诉讼法》,跑到《婚姻法》里面去寻找法律根据的原因。

3、《婚姻法》的规定,不能成为扣押方夫人财产的根据

江汉区法院援引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明显,本条条文规定的仅仅是夫妻之间对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义务),而并不给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创设任何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根本用不着什么神秘的法律知识和推论,条文只字未提第三人,就已经十分明白了。尤其重要的是,根据同样的理由,本条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赋予法院以任意执行被告配偶的财产的权力,也是无须多言的。

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受制于《婚姻法》第19条,该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这里的规定很明确,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反而言之,假如夫妻双方已经有约定,那么《婚姻法》第17条就不能适用了。那么,在方舟子和方夫人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方夫人以个人名义所拥有的财产,就不能算作是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江汉区法院所援引的《婚姻法》的第17条,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是不能适用的,因此,更不能成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4、还有别的法律根据吗?

我们已经发现,从《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中,都找不到追加方夫人为被执行人的根据。唯一的一个有点联系的法规性文件,江汉区法院却没有援引。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执行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里的第2条显然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第2条的适用条件是原判决书中必须确定判决的债务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才行,换言之,在本案中,要追加方夫人为被执行人,原判决书就应该判决为“由方舟子及其夫人承担共同责任,二人共同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才行,可是我们在开头就已经指出,原判决书却只字未提方夫人。

恰恰相反,原判决书判决“被告方是民”“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也就是说,原判决书确定,此处“被告方是民”的判决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条也不能适用,因为第4条只适用于“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的情形。不仅如此,第4条明确规定,即使是在符合第4条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所允许的被执行的财产的范围,也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需要弄清楚,夫妻二人是否已经有了约定。在夫妻二人已经有了约定的情况下,他人、或者法院,无权强制认定某一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5、结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是违法行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的行为,不仅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中找不到任何的规定支持,更违反了现行的中国法律的各项明确规定,是一项典型的违法行为。



评“肖传国积德,赚钱,报仇近况”

14 08 2009年

【评】

    这“几位美国教授”说的是哪一国的英语?

(方舟子)

    纯正的伦敦音,就是离江汉区比较近了一点

(ziren)

    “Dr. Xiao…will won the Nobel Prize,… ” 找个新东方学生去给指导一下语法:)

(POWER)

    找初中生就可以了吧。这样的英语水平做50分钟演讲,难怪大家热烈鼓掌感谢终于讲完了。

(方舟子)

    不是吧,现在小学就上英语课了。为什么麻烦初中生呢?

(克己明德)

    这个就不要追究了,得意忘形的时候,尾巴总有夹不住的时候,英语不是他的母语口误难免

(Nixrreg)

    医学教授嘛,说的是古色古香的拉丁国英语。

(@)

    老外教授不带这样夸人的。Dr. Xiao…will won [没过四级,用动词原形win好不好] the Nobel Prize,…

(heartwaver)

    当初昏教授对碧声讲话言语轻薄,流里流气。怀疑他当初那么护卫核酸营养是因为同病相怜。

(喜爱)

    老肖嘴里说诺贝尔奖,心里也知道没戏。目标还是院士,只是暂时没办法只能等。

(coubert)

    老球死后,肖的院士再不会有戏了。

(true)

    钱到底从哪里来的?真的敢用经费来报仇?

(新语粉丝)

附:
肖传国积德,赚钱,报仇近况:让朋友更高兴,让敌人更难受

散仙谷 http://www.webjb2.org/webjb/sanxian/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9-08-14 19:39:53

老肖现在满世界到处开刀,当KEYNOTE Speaker。。。

这 SIU(国际泌尿学会)也真逗,开始邀请我为大会invited speaker, 10分钟。我回复OK;过了几周,又来信,通知改成50分钟 KeynoteSpeaker,因几位美国教授提意见(把Emails还同时转给我啦):Dr. Xiao…will won the Nobel Prize,… and the 10min’is not appropriate and he should be the featured speaker…

每次会议,掌声都持续得让你下不来,只好多方向点头致谢,下来后坐下前还是掌声不息,只好再多方点头致谢。每个国家,每个医院,那些所谓世界顶级的泌尿教授,神经教授,小儿教授,胃肠道教授对自己的由衷尊重和佩服让人觉得总算为父母老师,为中国争了点光。

人贵有自知之明,其实96年第一例病人成功后,我就知道我在医学史上的位置,现在和将来的荣誉只是个必然过程而已。记得2001年新华社那记者碧声(王艳红)用牛津大学一华人教授主任挤兑我,我很诚恳地告诉她:人贵有自知之明,你那教授比不过我。记得JT用饶毅‘对生命科学的贡献’来挤兑我时,我也说过类似的话。对那些善意的怀疑,恶意的攻击根本没当回事。但是,还是为中国,为中国人感到悲哀:这么大这么好的事,在全世界包括台湾包括香港都得到高度赞赏和尊重,却在国内受到如此之多之强的污蔑诽谤,可见方舟子及其走狗这类人的劣根性和无法无天对中国对科学家的危害多大。这也是为什么我要站出来不惜一切代价,摧毁这伙黑帮。靠的是什么?老子本身过硬,老子的工作过硬,老子不差钱。老子有仇必报。

请置顶请到处转贴,让大家看后高兴,让方舟子及其走狗看最后一句



也谈武汉江汉区法院执行方舟子财产案的违法性

13 08 2009年

作者:天地良心

一些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其一,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执行到配偶的财产上去,而且还要传唤配偶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听取他(她)的意见,作出执行与否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只是征求意见,但由于它对相关法律起解释作用,各级法院还是广为参照的。其中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明确规定,只有经明确为共同债务的,才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第十四条则明确了债务人的配偶有提起异议的程序性权利。

本案中,原判决并没有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能推定为方舟子一方债务。当然,法院可以“主动”建议肖某再起诉,将该债务定为共同债务;或者法院可以直接篡改原判决,将“共同债务”字样加入到判决书中,然后通知方舟子其原有判决书作废,然后才能执行方舟子夫人的财产。(这样做对法院来说都是“合法”的,因为它可以给自己的决定加上“经查,本院认为”就万事大吉了。)

其二,如果法院不想把原判决的债务改写为“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就只能执行方舟子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中属于方舟子的部分。《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执行自然人个人债务时,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责成夫妻双方限期进行协议分割。在限期内未进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协议明显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作出分割裁定后执行相应的财产。所以,法院在偷偷划走方舟子夫人名下的财产时,应该再偷偷地增加一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定。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不这么做,因为这很容易,你只要拿张纸出来,写上“经查,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刘某帐户内的财产全归方是民所有”,然后盖一个法院大红章就合法了。我不明白这样举手之劳的事江汉法院为什么不做。

不过,现在的事实是,方舟子与其夫人是约定分别财产制,该约定在本案发生之前就存在,并不是为了逃避执行才出现的,所以该在先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基于此,江汉法院才懒得去分割财产了,偷偷把钱拿走再说;因为目前的潜规则就是,钱在谁手上谁就是大爷。法院先把钱拿走,让苦主到法院求情把钱拿回来。

其三,本执行案程序上反映出来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线索。如果法院工作人员明知法律禁止的执行方法而故意去做,制作没有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而擅作执行决定,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在“枉法裁判”,“伪造公文”以及其他渎职方面可能有违法行为发生。有关法律监管部门有义务提起本执行案中有疑点问题的监督处理程序。



武汉肖氏法院如此枉法窃取公民合法财产

12 08 2009年

    昨天我的妻子去了一趟银行,查看了武汉江汉区法院划扣其个人存款时交给银行的手续,并拍照为证,共三样:

    一、两名执行法官的证件复印件。这两名执行法官是:余文庆,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编号WH01090;周中川,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号WH01037。

    二、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开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新华社储蓄所”,内容为“因方是民、刘XX(方按:我妻子的名字)单位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其配偶刘XX在你属(银行帐号)帐户的存款40754.4元,扣划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院长签字为肖国雄。我查了一下,肖国雄为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原来武汉江汉区法院还真姓肖,不知这位副院长与名字仅差一字的原告肖传国有无亲戚关系?该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8月7日,我妻子的存款就是那一天被划走的,莫非肖院长亲自跑到北京签发了划扣存款通知书?

    三、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汉执字第636-2号。审判长余文庆,审判员刘辉,助理审判员鲁林,书记员周中川。裁决日期也是划款的当天,即2009年8月7日,武汉肖氏法院竟然在北京开庭判案?

    该裁决书称:“申请执行人肖传国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方是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肖传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整,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合计人民币312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但是我本人及我的律师从来就没有收到什么“执行通知书”,何来送达?此前我根本就不知道肖传国申请了强制执行,武汉肖氏法院究竟向谁“责令”了?武汉肖氏法院之所以要谎称“送达”、“责令”,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按规定,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指定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才能强制执行,而武汉肖氏法院是作贼一般偷偷从我妻子帐号划款的,知法犯法,所以才要在裁定书中撒谎说向我送达了执行通知。而且肖氏法院是偷偷把我妻子加为被执行人的,也没有通知我妻子。

    该判决书是如此为窃取我妻子的财产找法律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是民(又名方舟子)及其配偶刘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罗列了这么多条法律依据,有哪一条适用于掠夺我妻子的财产呢?《民事诉讼法》那几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都是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的(武汉肖氏法院还自己违反了),不涉及被执行人的配偶问题。武汉肖氏法院援引这么多法律条文,最多说明他们有权对我本人强制执行,我妻子又不是本案被告,他们有什么权利找我的妻子算帐?肖氏法院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原本为了保证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法律,就成了肖氏法院窃取我妻子财产的唯一依据。

    但是且慢,肖氏法院是从我妻子的工资卡帐号窃取的存款,是我妻子的工资收入,我从未往里存过钱,他们凭什么认定那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人因为侨居国外,而且从事的是高风险事业,所以早与妻子协议,在中国境内我妻子名下的存款、房产、股份、证券、物产和其他一切财产,都由她一人所有。肖氏法院竟然搞株连,为了惩罚我个人的行为,窃取我妻子本人的合法财产。中国枉法法官名单,又添五人。



肖传国案武汉法院违法执法

11 08 2009年

作者:oztiger

1将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2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3根据1和2,在此案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违法行为;

4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后,在强制执行之前未能向追加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5到银行划拨追加被执行人存款,未能通知追加被执行人本人或亲属或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6另外肖传国公开谈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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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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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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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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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武汉江汉区法院玩弄法律、践踏法理(一)

11 08 2009年

武汉江汉法院玩弄法律、践踏法理(一)
——武汉江汉区法院公然执行划拨方夫人存款 再证己家为肖氏法奴

作者:彭剑律师

发表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四期的《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一文阐述到:

在下列情形下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并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具体有:……(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如明显过分的开支等。(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

结合以下文献及其他学者、法官等法律人士的观点,可知:因个人言论引发的赔款,系言论人个人债务,绝非夫妻共同债务。

文献:

何焕锋,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四期
王 虹,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第2期
本刊研究组,法院能否扣划夫妻另一方的工资收入以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
谢剑民,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法治快报/2006 年/10 月/25 日/第005 版
计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并非必为共同债务,江苏法制报/2008 年/4 月/22 日/第C01 版
史小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 年/1 月/29 日/第A15 版
刘雁兵,关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思考,法律适用月刊,2006年第5期
石海红,论现行夫妻财产制下共同债务的认定,科教文汇,2009.3(下旬刊)
陆健,民事执行中应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江苏经济报/2009 年/3 月/18 日/第B02 版
耿振英,应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江苏法制报/2005 年/11 月/8 日/第C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