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两级法院意欲何为(一)

31 08 2009年

  作者:rob

  肖传国与搜狐公司、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一案,以武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第(一)、(二)、(四)项,变更第(三)项判决而尘埃落地。时隔两年之久,以肖传国向原审法院武汉市汉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标志,再起波澜。本来到法院打官司就必然会导致一方败诉,双方当事人也一定都做了诉讼风险评估,否则庭前和解也就一了百了。因此,广大网友对居中而断的人民法院说三道四,实属吹毛求疵。但是武汉市两级法院在本案中从立案、庭前送达、异议审查、证据交换、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再到未经送达就闪电执行等等一系列司法行为,所表现出的极其令人费解、有违常规甚至明显涉嫌违法之处,却让包括笔者在内的广大网民产生了种种质疑与严重不安。

  2009年8月7日,武汉市汉江区法院两名执行法官余文庆(审判员,工作证编号WH01090)、周中川(书记员,工作证编号WH01037)携带由该院执行局主管院长肖国雄副院长签发的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2007)汉执字第636-2号民事裁定书、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新华社储蓄所划扣方舟子配偶刘XX在该行的工资账户存款。该裁定书制作时间为2009年8月7日,执结日期也是2009年8月7日。从武汉到北京,相距1200多公里之遥,这令当事人方舟子疑惑不已:裁决日期也是划款的当天,汉江区法院竟然在北京开庭判案?

  对此,有网友爆料,武汉市汉江区法院故意提前制作落款日期为2009年8月7日那款裁定书,并且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也是执行法官当场填写并冒充肖国雄副院长签发的,目的就是帮助肖传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经济上打跨方舟子,以报当年因被举报而落选中科院院士一箭之仇。更有网友爆料,执行法官周中川是汉江区法院书记官处一名书记员,根本就不具有执行员资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员必须是具备执行资格的法官。对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至今为止,汉江区法院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让方舟子疑惑的远不止这些。该裁定书称:“申请执行人肖传国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方是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肖传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整,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合计人民币312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方舟子在电子邮件里答复笔者,他和他的律师从来就没有收到过汉江区法院(2007)汉执字第636-1号民事裁定书,何来送达?况且方舟子此前根本就不知道肖传国申请了强制执行,汉江区法院究竟向谁“责令”了?这利息又是从何算起?笔者也为此专门耗费了四个多小时的功夫在全国各大媒体及人民法院报公告栏(网络版)查询,都没有获悉有关(2007)汉执字第636-1号民事裁定书的任何信息。当年方舟子已对时任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进行了特别授权,送达法官周中川恰好就是当年该案合议庭的书记员,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送达,汉江区法院又是出于何种用心、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仅仅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方舟子了呢?

  令广大网友不解的是,既然送达给代理人即视为对当事人的送达,为何不直接对其代理律师进行送达?更何况方舟子只是被执行人之一,搜狐公司(起诉书及法院送达文书这样称谓,对其主体适格与否后文再谈)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另外两个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无论从地理位置的显著性还是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上,都远远超过方舟子,为何汉江区法院偏偏选择了对方舟子以无人知晓的方式进行了所谓的“送达”,而且又是在时隔两年之后针对方舟子配偶且未依法送达就狠下了黑手呢?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主管副院长肖国雄,这位与原告肖传国仅差一字的副院长到底与肖传国有无亲戚关系?这里面到底又隐藏着怎样的玄机?

  带着这太多太多的疑问,咱们再来审视一下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2007)汉执字第636-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为方是民又名方舟子,除了裁定主文之外再没有出现第二个被执行人的名字,然而该裁定书却依据民诉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3条、最高院执行规定第26条第1款、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是民(又名方舟子)及其配偶刘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本裁定书的最大硬伤就是欲加之罪恰恰无辞!汉江区法院就这样由两名不合格的执行法官,携带着提前几天违规制作的执行裁定书与盖有空白院印的法院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在未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合法送达的情形下,荒唐地演绎了一出现代 版的“莫须有”闹剧,强行扣划案外人刘XX个人合法财产。如果不是肖传国在网上洋洋得意地宣扬强制执行这档子事,也许案外人刘XX等发现银行存款无故丢失,兴许还会给110打报警电话呢。

  时值武汉市两级法院正如火如荼般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际,口口声声要以人为本,彰显司法和谐!具有如此讽刺意味的是,武汉市汉江区法院顶风违纪违法办案,在本案中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这到底又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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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回复 to “武汉市两级法院意欲何为(一)”

2 09 2009年
克己明德 (02:31:33) :

文中把“武汉江汉区法院”写成“武汉汉江区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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