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狂人成了数学狂人?

14 06 2006年
   
中国有一大批“数学狂人”,他们坚信自己已经解决了歌德巴赫猜想、

费马大定理、四色难题之类的顶级数学难题,并热衷于推销自己的证明。在

有了互联网之后,推销起来就更为方便了,不必再像以前那样跑到高校、研

究所纠缠,而只要在网上论坛坚守即可。国内报刊出于猎奇,也很热衷于报

道他们的事迹。这些人一般来说默默无闻地生活在社会的边缘,所以,有些

名气的哲学家黎鸣突然加入他们的行列,宣布自己根据老子“三生万物”的

构想用最简洁的书面方法证明了四色难题,还是让人觉得有点出乎意外的。

(见《中国哲学狂人挑战顶级数学猜想》,《北京科技报》2006年5月24日)

   
众所周知,四色难题早在1976年已由美国数学家哈肯与阿佩尔借助计算

机证明了。黎鸣认为,“电子计算机获得的证明是难以让人信服的,人们无

法检验计算机所做出的100亿次以上的判断”,这显然是误把计算机所做的运

算次数当成了证明步骤了。如果计算机运算有误,那就是硬件出了故障,只

要把程序拿到别的计算机上运算,看是否有同样的结果,就可以排除硬件发

生故障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哈肯与阿佩尔编的证明程序中存在未发现的漏洞。

这种可能性可以由别人独立地编程、验证来排除。实际上,在他们之后,也

有别人改进哈肯与阿佩尔编的证明方法,独立地证明了四色定理。哈肯与阿

佩尔是把地图的无限种可能情况简约为1936种构型,后来又简约为1,476种,

但是要靠人工一个个去验证这么多的构型是不现实的,所以才借助计算机进

行验证。在1996年,罗伯森等人又进一步简约为633种构型,再用计算机验

证。在2004年,沃纳和冈席尔用通用的数学证明验证程序,对罗伯森等人的

证明进行了验证,肯定了其证明的正确性。至此,人们对计算机证明的最后

一丝疑问,也应该可以消除了。

   
当然,在四色定理被证明了之后,如果能找到更为简洁的证明方法,仍

有其价值。但是这应该写成论文投给数学学术期刊,经过数学家审稿后发表

出来,再由他人做进一步的审核。但是黎鸣却以担心被剽窃为由不公布其证

明,这就让人啼笑皆非了。只有未公布的成果才会担心被人剽窃,哪有公开

发表的论文怕人剽窃的?

   
黎鸣期待的发布方式是“在中国科学大会堂上公开宣讲我的研究报告,

并接受莅临报告会的数学家们的质疑”,即便真有机构愿意给他提供这么个

露脸的机会,我也很怀疑是否真有数学家愿意莅临这种应该不会有学术价值

的报告会。某些较为隐蔽的证明错误数学家也未必能当场发现(关于四色问

题的最初两个证明都是分别过了11年才被发现有漏洞的),而非常低级的证

明错误即使被指出来,“数学狂人”也往往不愿接受。例如,蒋春暄自称证

明了多个顶级数学难题,许多人指出其证明充斥着低级错误,表明他甚至连

高等数学的基本知识都没有掌握,但是他及其支持者不是对此视而不见,至

今还生活在“没有数学家能指出其错误”的幻想中吗?

   
那些痴迷于四色问题的人也是如此。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数学家德弗林

在介绍四色问题时指出的:“就像费马大定理,四色问题也有一些‘明显’

的解决办法看上起好像能成立,但是有着微妙的错误,而数学家们已经习惯

于在指出那些声称已证明了这个问题的业余人士的错误之后,这些人通常仍

然坚信他们的证明是正确的。”

   
虽然我没有兴趣也没有专业能力发现黎鸣证明中的错误(如果他终于公

布了其证明的话),但是在读了他的有关文章后,我不相信他具有证明数学

难题所必备的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例如,他声称他对四色定理的证明来自

老子“三生万物”猜想,而这个猜想“就是真理中的真理,至高的真理。”

何以见得呢?“直到今天,无论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遗传

学、基因密码学等等,还是社会科学中的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

社会学等等,抑或心理科学,等等等等,无不在用大量的实例证明了老子的

‘三生万物’猜想的真理性。例如:宇宙物质由三个粒子:电子、质子、中

子,或由三个轻子:电子、上、下夸克组成;生命物质由具有三联体DNA密

码结构的蛋白质组成;……”

   
从他举的“实例”就可表明他所谓的证明只是夸夸其谈。人类已发现的

基本粒子并非只有三种,而是有三十余种,是不是该叫“三十余生万物”?

轻子也并非只有三种,而是有六种(其中并不包括夸克),是不是该叫“六

生万物”?至于“生命物质由具有三联体DNA密码结构的蛋白质组成”则完

全不通,他想要表达的意思大概是指编码氨基酸的密码子由三个核苷酸组成,

所以叫“三生万物”。但是核苷酸有四种,是不是该叫“四生万物”?核酸

有两类,是不是该叫“二生万物”?组成蛋白质的氨基酸有20种,是不是该

叫“二十生万物”?

   
你可以从自然界中找到甚至编造一些“三生万物”的例子,别人同样可

以找到更多的“N生万物”的例子。真理不是这样证明的,特别是科学真理、

数学真理,更不能靠举例证明。不过,“哲学狂人”看来对常人的逻辑、证

明是不放在眼里的,他已经宣布了,随着其四色定理的“证明”,“一个全

新的人类思维逻辑体系也将诞生”,我等还在使用旧的逻辑体系的凡人,哪

里会理解其开天辟地的“证明”,最好还是敬而远之吧。

2006.6.3.
(北京科技报2006.6.14.)
(XYS20060614)


肖传国诉方舟子等一案:武汉法院的传票、裁定书及评注

10 06 2006年

   
2006年6月8日,方舟子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由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吕瑛于6月7日发出的特快专递邮件。邮件内含如下两张传

票: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姓名      
方是民
   
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空白)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2006年06月21日8时45分
   
应到处所        
第3法庭(江汉经济开发区)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身份
证复印件(个人)。
                           
审判长  吕 瑛
                           
审判员  郑小红
                           
审判员  范正霜
                           
书记员  李 晶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姓名      
方是民
   
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空白)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2006年06月21日14时45分
   
应到处所        
第3法庭(江汉经济开发区)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身份
证复印件(个人)。
                           
审判长  吕 瑛
                           
审判员  郑小红
                           
审判员  范正霜
                           
书记员  李 晶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方舟子诉讼代理人注:邮件中仅有两张传票,无传票中提及的“送达回证”。]

   
另外,2006年5月19日,方舟子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由湖北

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袁小平于5月17日发出的特快专递邮件。邮

件内含如下两份装帧精美、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武立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语丝中

华文化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

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职工。
   
原审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519室。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社长。
   
上诉人方是民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

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以本案三个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属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为主要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人民法院受

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

发生地。由于本案原审原告肖传国诉称的侵权行为是以互联网进行传播,其侵权

行为处于不特定状态。肖传国在其住所地发现原审被告的行为,武汉市江汉区可

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

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是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景平
                             
审  判  员 许 
莉
                             
代理审判员 付光成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小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武立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语丝中

华文化社社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

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

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职工。
   
上诉人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科技报社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以

本案应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消

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人民法院受

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

发生地。由于本案原审原告肖传国在武汉市江汉区其住所地看到原审被告的文章,

武汉市江汉区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

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是民、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共同负

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景平
                             
审  判  员 许 
莉
                             
代理审判员 付光成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小平

   
[方舟子诉讼代理人注:中级法院二裁定对各上诉理由的归纳过于简单而不

属实、不完全,且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多项请求、指控逐一给予答复。

   
北京科技报社二00六年四月五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8.txt

   
北京科技报社二OO六年三月五日《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4.txt

   
方是民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1833号案件)

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0.txt

   
方是民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管辖异议书》(1833号案件)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56.txt

   
方是民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1834号案件)

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59.txt

   
方是民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管辖异议书》(1834号案件)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55.txt

   
对比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对照《人民法院五年改

革纲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

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

生动教材”的要求、《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简要、如实归纳诉讼各方的诉、

辩主张”的规范,可见:法院“答非所问”、“顾左右而言他”,当事人早作出

的“(该)《民事裁定书》不可能”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但是,该裁定书结合一审申请书,反而很可能成为地方法院专横司法、武断裁判

的”生动教材””的评论愈发令人信服了。]

有关肖传国“事迹”,见新语丝“立此存照·肖传国”专辑:

http://xys.3322.org/dajia/xiaochuanguo.html

(XYS200606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评”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杨玉圣也是委员”

27 05 2006年

【方舟子按:杨玉圣这个自己本身就屡屡造假,乃至造假打真发泄私愤(比如据

报最近把刘华杰副教授造谣污蔑我剽窃的谤文拿到其把持的《社会科学论坛》上

正式发表)的人也混进了学风建设委员会,这样的委员会会有什么样的公信力也

就昭然若揭了。新语丝网站还没有收到该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合作要求,在该委员

会清理门户,把杨玉圣这种造假分子清理出去之前,我们也不可能与之合作。我

可不想让那些信任我的举报人落到了杨玉圣这种人的手里。所以说,光有什么官

方学术打假机构是不够的,还要看这样的机构是由什么样的人组成和如何运作,

否则倒会成为一个包庇学术造假,甚至以打假之名敲诈勒索的腐败机构。】

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杨玉圣也是委员

2006年05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职责包括拟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对高等学校学术失范的

不端事例进行调研

  本报记者季谭发自北京

  针对学术界学风浮躁、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日前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用

以加强学风建设。
    

  教育部社科司副司长袁振国昨日表示,学风建设委员会任务有三,即拟定高

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总结、推广

学风建设典型经验;针对高等学校学术失范的不端事例进行调研,举行听证会,

供有关单位参考。

  据了解,此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建制,是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张岂之表示,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

不受理具体事件,具体事件还是要由学校来处理。这是由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宗

旨是咨询和指导机构,该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是兼职的,如果大量受理个案,从人、

财、物等各方面都不现实。

  事实上,此前各个高校都建有学风监督的机构,但有的没有专人负责,有的

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监督力量非常分散。

  “学风建设委员会今年准备起草的文件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

实施细则。”张岂之表示。

  袁振国说,希望通过这个办法的制定,能够对制止学术不端行为起到宣传、

教育作用。

  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来说,是对具体惩处办法进行调查,参考国际上的

惯例,通过对我国高校情况的分析,制定出一个文件,也就是给各个学校惩处学

术不端行为一个参照标准。

  据记者了解,学风建设委员会将和社会上的一些学术打假机构合作,比如方

舟子学术打假网站以及杨玉圣的“学术批评网”等。

  张岂之说:“杨玉圣也是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XYS200605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旧作】略评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的造谣谤文

25 05 2006年

【按:刘华杰的造谣谤文据闻被杨玉圣当成宝贝拿到最近一期的《社会科学论坛》上发表。我还没有见到。等见到了再决定如何处理。】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在其把持的北大反科学传播中心网站发表

了一篇造谣诽谤文章《回顾一下方舟子的“搬运术”——打假英雄的双重标

准》,文章的主要内容早在2004年2月刘副胡译《怎样当一名科学家》被我

们批评时,就已经在北大反科学传播中心网站上登过了,只不过那一次是匿

名,这一次勇敢地署上“刘华杰”的大名而已。我当时已写了一篇《评北京

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发表的匿名谤文》加以驳斥,全文附后。不了解这件公案

的读者,看了那篇文章即可知道事实如何。《科学》杂志编辑部在接到诬告

后也曾经调查过此事并有了结论(刘副对此当然是只字不提的)。

   
在此我只想补充一点:刘副说我在被人指控剽窃后才在文后注明“(原

始论文见Science, 293,
2105-2108)”,这完全是造谣。2001年10月5日拙
文《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在新语丝网站登出时,就有这个注释,对此,

不仅当时的读者可以作证,懂点网络技术的人也可以去核实,到新语丝主站

点取阅这篇文章: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moral.txt

查网页的“Page Info”,可知最后更新日期为:

Friday, October 05, 2001 5:59:31 PM

即该文在2001年10月5日登出后就没有修改过。当天,有人在网上指责我在文

后加这个注释是在误导读者以为我在Science上面发表了论文,一计不成又生

一计,几天后才有人根据我的注释找到原文后,改而指控我剽窃。我当时即写

了三篇文章加以驳斥(《智力正常地解决“编译”问题——答复旦大学医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边建超》(XYS20011011)、《骗子帮闲也拉帮——答赵纪

军博士》(XYS20011012)、《“方舟子剽窃铁证如山”的真相》(XYS20011105))。

当时刘副还是新语丝的热心读者和投稿者,不可能没有读过我这些澄清文章。

刘副在《回顾一下方舟子的“搬运术”》后面装模作样地列出“参考文献”,

对这些文献当然都是假装没有见过的。顺便说一下,刘副当时正与吴德余、日

工和我辩论“科学文化”、“霍金”、“2001年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

等问题,露了大怯被追着打,好不尴尬(最近我得知刘副对我的怨恨即开始于

这个时候,曾向人抱怨我居然一点也不给他面子)。2003年2月“姚雪彪事件”

时有人在中国科大BBS上造谣说我“以前抄袭《科学》的文章被揭发,百口莫

辩”,我当即又发了个声明(《针对中国科大BBS造谣诽谤“方舟子剽窃”的

声明》(XYS20030222))。

   
刘副信奉“谎言重复千遍即是真理”,一遍遍地重复谣言,我却没有兴趣

一遍遍地和他奉陪下去。蓄意造谣也许能蒙骗几个人,却只会让更多的人看清

其无耻的嘴脸——他实在是比我想像的还要无耻得多,在我认为他低劣得不能

再低劣的时候,他总能出乎意料。

2005.3.8.

附:

              
评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发表的匿名谤文

                          
·方舟子·

   
今天,在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网站的首页第一条出现了一个“方舟子:

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的链接,从其格式看,让读者误以为是登载了我写

的文章《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点击进去,文章标题为《科学地解决道

德难题?》,作者名字为“方舟子”,但是读其内容,才发现是对我的这篇

文章所做的匿名评论。评论者做贼心虚,不敢署名,想要让北京大学为其承

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但联想到该中心的副主任、该网站的管理员、北京大学

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的一本译作最近受到我的批评,该网站前面还有几篇署

名刘华杰的攻击、谩骂我并一再声明实行“三不”政策不再答理我的文章,

也就不难猜出这位北大哲学系的匿名评论者是谁。

   
评论的内容是要说明我这篇文章“与《科学》杂志上的一篇文章‘相似’”,

并从中摘录了三小段文字和两句话做比较,声称“中英文有明显的相关性,

不过方舟子有意改动了一些词。”但匿名者不敢让读者知道的是,我那篇文

章本来就是在介绍《科学》杂志这篇文章的工作,不仅在文中清楚地表明了

这一点(例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心理学家用实验……”),而且在新语

丝上登出时,文章后面还附上《科学》杂志的这篇论文出处做为参考文献,

只不过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时按报纸惯例没有把参考文献附上。介绍一篇

论文的研究工作,当然会有“相似”、“明显的相关性”,否则岂不成了我

自己的研究。至于我“有意改动了一些词”(其实全文表达方式、顺序都有

很大不同,并非只是词语改动),不是要掩饰抄袭,而是要避免抄袭,在介

绍别人的工作时,不能照抄或翻译原文的语句(除非是引用),而要用自己

的语言做复述(paraphrase),这是常识。

   
显然,北大哲学系的匿名评论者是在向读者暗示我抄袭了《科学》的论

文,但是又不敢明白地说出来。自从我这篇文章在2001年10月4日发表以来,

虹桥论坛的学术骗子们根据我文后注明的文献发现了出处,就一直造谣说我

剽窃《科学》的论文,还联合起来向《科学》编辑部告状。这个指控虽然被

《科学》编辑部所否定(理由就是第一,我说明了是他人的工作,第二,我

是用自己的语言做的复述),但是学术骗子们并不死心,每过一段时间,就

要把这个谣言再造一遍,看能不能蒙倒一个算一个。对此我已一再驳斥过。

北大科学传播中心的这篇匿名评论不过是拾学术骗子的牙惠而已。北大哲学

烂货要与海外学术骗子穿一条裤子,是他们的自由,但是北大科学传播中心

不是刘华杰他家开的,其网站也不是刘华杰的私人财产,岂容他把它做为造

谣诽谤发泄私愤的工具?他的上司如果不管,自有法律来管他的上司。

2004.2.12.

(XYS20050309)



评《经济学季刊》关于杨瑞龙、刘刚被指抄袭的声明

22 05 2006年

【方舟子按:

一、《经济学季刊》编辑部和主编对“抄袭”的看法可真够奇特的,杨瑞龙、刘

刚借用他人方法和思路、采用他人的插图、照抄他人的定义而未注明出处,属于

“学术不规范”,却不叫“抄袭”,不知该刊究竟认为什么才算抄袭?莫非要从

头抄到尾才算?这不正是“窃书不能算偷”吗。想起来了,这位主编姚洋也是邓

正来手下的108将之一,联署过“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

的。不过我看他自己就应该先去学一门学术规范的基本课程,搞明白什么叫抄袭。

不妨就先从我那篇《剽窃的层次》(XYS20050801)学起。

二、姚洋如此这般贻笑大方地给詹森做了解释,没有收到回音,就推断詹森接受

了他的解释,这也是很奇怪的。詹森有义务来教你有关学术道德的基本常识,告

诉你什么是剽窃吗?他在信中已说得非常明白:“这属于盗窃,简单、明了,必

须予以纠正。”、“最低限度,《经济学季刊》的编辑应在贵刊郑重声明此剽窃

行为,两位作者本人应私下向我致歉。”“若不履行,我将把这一事件的细节以

及所有相关证据公诸于媒体,转给所有相关学术和专业团体、机构的负责人员。

我还将和哈佛大学相关委员会咨询,寻求所有我可以运用的其他渠道来解决此

事。”人家不理你,说不定就是正在寻求所有其他渠道。退一步说,就算詹森不

想再追究此事,也无法改变剽窃这一事实。

三、詹森的信是“国人”收到的,与《经济学季刊》编辑部毫无关系,即使没有

经过詹森同意就发表,那也是詹森和“国人”之间的事,《经济学季刊》有什么

权利要来采取法律手段?想要指控“国人”、《新语丝》什么罪名?侵犯版权?

但是信的版权属于詹森。侵犯通讯自由?但是“国人”也是收信人,并非非法取

得信件的。】

《经济学季刊》关于《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

的经济学分析》被指抄袭的声明

《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以

下简称杨文)系杨瑞龙和刘刚发表在《经济学季刊》第1卷第3期(2002年4月)

上的文章。
2004年12月22日,《新语丝》网站发表了一个帖子,指称该文抄袭
了麦克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迈克林(William Meckling)
于
1992年发表的著名文章“Specific and General Knowledge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以下简称詹文)。《经济学季刊》对此事非常重
视,立即对杨文和詹文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对比,并做出了书面鉴定。我们的鉴定

认为,杨文借用詹文中的方法,讨论了不同于詹文的问题,而借用他人方法讨论

不同问题在学术上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

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我们将该鉴定寄给了杨瑞龙

和刘刚,他们表示没有异议。

   
2006年3月4日,《经济学季刊》主编姚洋收到詹森本人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

和中英文各一份附件,指称杨文抄袭了他和迈克林1992年的文章。姚洋立即给詹

森回信,转述了《经济学季刊》对杨文的鉴定。杨瑞龙也收到詹森同样内容的信,

并立即给詹森回信,做了必要的解释。姚洋至今没有收到詹森的回音,杨瑞龙也

没有。因此,《经济学季刊》推断,詹森接受了《经济学季刊》和杨瑞龙本人的

解释。

   
在此之际,《新语丝》于2006年5月16日发表署名国人的帖子,不仅指称杨

文抄袭,而且将詹森给《经济学季刊》主编的信件公开。为了澄清事实,《经济

学季刊》决定公开2005年1月12日对杨文所做出的鉴定,并郑重声明如下:

1、杨文不存在抄袭;杨文的问题是没有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属学术不规范。

2、杨文没有在中国经济学年会或《经济学季刊》主办的活动中被评为优秀论文。

杨文在2001年的中国经济学年会上宣讲过,但发表在《经济学季刊》时通过了匿

名审稿过程。

3、国人和《新语丝》公开詹森给《经济学季刊》主编的信件,没有得到主编姚

洋的同意;国人和《新语丝》是否得到詹森本人的同意,是一个需要追究的问题。

《经济学季刊》保留对此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
主编:姚洋
2006年5月22日

《经济学季刊》关于《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

的经济学分析》的鉴定

一、该文的写作思路及其理论贡献

《双重成本》这篇文章首先分析了新古典企业理论,引出了企业的“生产”和

“契约”的双重性问题,作者批评新古典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都将企业的这两种

性质独立开来。因此,作者提出,“我们认为,从企业组织成员活动的相互依存

性出发,揭示企业本质的两重性及其相互关系是突破传统理论思维和股东至上主

义逻辑的关键。”在第三节“企业本质的两重性”中,作者分析了企业“生产”

和“契约”的性质及其相互联系,并引入了决策权问题,认为如何处理企业的两

重基本性质对企业组织决策权分配的要求,是企业治理问题的核心。接着,在第

四节“决策权基础的转化: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中,作者分析了最优决策权的

分配问题,主要观点是,它是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的权衡。(此节就是帖子中指

出的最有抄袭嫌疑的部分,下面还有详细报告。)在第五节“企业所有权客体的

重新界定与企业所有权最优安排”中,作者引入了本文讨论的主题“所有权”,

指出,“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是在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共同约束下剩余索取权

和控制权的对应安排”。因此本节的最后作者用类似于第四节分析决策权分配的

方法,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这是本

文的结论,也应该是本文的贡献。

二、该文是否有抄袭?

《双重成本》的第四节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来分析最优的决策权分

配,并不是它的创新,确实来源于Jensen &
Meckling(1992)的文章。知识成
本和代理成本的含义与Jensen &
Meckling(1992)相同。特别是,文中的图2也
的确与Jensen & Meckling(1992)的Figure
1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关于代理
成本的定义,文字叙述与Jensen & Meckling(1992)基本相同。

但是,《经济学季刊》认为并不像帖子中所说,“杨文在讨论代理成本与信息成

本的关系时完全抄袭詹文(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容”。首先,Jensen
&
Meckling(1992)的第5节(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容)分析的是对于一个企业的

CEO来讲,如何权衡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将原本集中于CEO的完全的决策权在企

业的不同层级间进行分配。事实上,《双重成本》一文并没有像Jensen
&
Meckling(1992)文中那样,对图1的假设条件以及影响最优控制权分配的其他

外生因素等进行详细的说明。而Jensen &
Meckling(1992)的目的也并不止于
此,而是要说明“the CEO in the typical firm cannot generally
use
alienability to solve the firm’s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within the firm must therefore be solved
by
substitute means.” 这也并不是《双重成本》所要讨论的内容。
《双重成本》一文在分析了决策权的最优分配后,提出“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指剩

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把“所有权”的一部分定义为“控制权”,自然就可

以用分析最优决策权的方法来分析所有权的分配了。而所有权分配正是《双重成

本》所要分析的重点。

综上所述,从所要讨论的问题看,《双重成本》这篇文章借鉴了Jensen
&
Meckling(1992)分析控制权分配的方法,分析了所有权分配的问题。但是,因

为文中没有注明主要分析方法和思路的来源,而同时对于引用的方法又没有任何

的改动和创新,所以被怀疑为抄袭。但是,借用他人方法讨论不同问题在学术上

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将Jensen
&
Meckling(1992)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学术上不规范。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
2005年1月12日

(XYS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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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作】剽窃的层次

22 05 2006年

   
美国《电化学学会杂志》最近发表一篇社论,对剽窃行为做出了严厉的

批评,特别提到吉林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王金忠博士等人去年在《晶体生长杂

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抄袭了《电化学学会杂志》和《应用物理通讯》上的

论文,并已将这篇文章撤销。事实上,早在去年4月初王金忠等人的论文刚

发表时,就有人向我反映过这起剽窃案,而该论文的其他作者也曾写信给我

澄清说这篇论文是王金忠一个人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署名和投稿都

没有经过其他作者的同意。

   
这是今年以来国际学术期刊第三次揭露、批评中国研究人员剽窃。另两

次是:《模式识别通讯》发表撤销论文声明,指出北方交通大学袁保宗、文

富荣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为剽窃之作,应予撤销;《电子学通讯》

发表社论,揭露上海交通大学电子系宋阳、胡光锐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

论文几乎完全剽窃自哈穆·勾德曼(Haim
Goldman)在1988年和1990年发表的
两篇论文。

   
这些剽窃论文,有的是从文字表述到研究成果都全盘剽窃,例如宋阳、

胡光锐的论文;有的则是在引言、分析部分大段大段地抄袭别人的文字表述,

研究成果倒可能是自己得出的。后一种情形在国内研究人员中相当普遍,在

我们揭露的剽窃案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此类,而剽窃者往往来函辩解说,

他们是因为英语水平有限,所以借鉴、套用了国外论文的表述,但是实验

数据和结果是自己的,因此不算剽窃。例如最近我们披露今年院士候选人、

南开大学廖代正等人发表的论文被国际期刊揭发抄袭之后,其学生代表廖

教授发表声明理直气壮地声称:

   
“因为英文水平有限,所以我写英文文章时借鉴了那些母语为英语的同

行发表的相关文章,甚至原封不动地摘抄了一些语句,这是我个人的问题,

以后我肯定会多加注意!与文科类文献不同,即使在化学专业学术论文中原

封不动地借鉴了文献中的某些语句,但只要报道的是自己的研究结果和结论,

就和抄袭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化学文献注重的是实验方法、数据和结论,而

不是个别单词或者语句的写法。”

   
其实,不管什么学科的论文,照抄别人的字句而没有注明出处且用引号

表示是别人的话,都构成抄袭。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作者手册》对剽

窃(或抄袭)的定义是:“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

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

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可见,对论文而言,剽窃有两种:

一种是剽窃观点,用了他人的观点而不注明,让人误以为是你自己的观点;

一种是剽窃文字,照抄别人的文字表述而没有注明出处且用引号,让人误以

为是你自己的表述。当然,由于论文注重观点的原创性,前者要比后者严重。

至于普及性的文章却有所不同,因为并不注重观点的原创性,所以并不要求

对来自别人的观点一一注明,因此只看重文字表述是否剽窃。

   
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文件对论文剽窃区分得更为详细,

指出剽窃有5个层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未注明出处地全文复制一篇论文,将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

并吊销违规者在IEEE刊物上的发表权利达5年。

   
二、未注明出处地大量复制(达一半的篇幅)一篇论文,处罚同上。

   
三、未注明出处地照搬句子、段落或插图。可能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

明违规,并且必须提交向原始作者的书面道歉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达3年。

   
四、未注明出处地不恰当地复述整页或整段内容(通过改变个别单词、

词组或重排句子顺序)。要求做出书面道歉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和可能在

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

   
五、注明出处地复制一篇论文的很大一部分,而没有清楚地表明谁做了或

写了什么。要求书面道歉,并且必须修改论文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

   
中国那些声称“照搬文字不算抄”的研究者事实上犯了IEEE所规定的第

三严重的剽窃。还有人以为,只要注明了出处就可以照搬文字,也是不对的,

他们犯了第五严重的剽窃。即使注明了出处,也必须对引用的内容做复述而

不能照搬,如果照搬,则必须用引号引起来表明是原文。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戴维·莱特(David
Wright)认为科学家们之
所以造假,有四个基本原因:某种心理失常;外国研究者所学到的学术标准

有所不同;监督程度不够;最常见的原因则是巨大的发表压力。

   
中国科学家的心理素质未必比国外的同行差,发表压力也未必更大,但

是剽窃之盛行却到了自己见怪不怪、国外同行群起而攻之的地步,则只能

归咎于另两个原因了。要改变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标准与国际学术界接轨,相

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这只需有关部门制定出学术规范,并对学生进行学

术道德教育,改变“照抄不算剽窃”的错误观念,就可以避免因为错误的认

识而犯下的错误。

   
要防止明知故犯,却只能加大监督力度,这要困难得多。勾德曼曾写信

问我,上海交通大学校方是否对宋阳、胡光锐如此恶劣地剽窃他的论文的行

为采取了任何处罚措施,我只能遗憾地告诉他据我所知交大校方对此不闻不

问,宋阳将在今年年底用剽窃文章如期获得博士学位,而胡光锐则继续当他

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事实上,几年来,在被我们揭露出来的众多剽窃者中,

极少有人受到任何处罚,即使在媒体上、国际学术期刊上出尽了丑,也对他

们毫发无损。有这样的榜样,任何规范都是一纸空文,任何道德教育都成了

空话。

2005.7.18.

(《环球》半月刊2005年15期)

(XYS20050801)



应追究“汉芯”造假者法律责任

18 05 2006年

    5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发布《关于“汉芯”系列芯片涉嫌造假的调查结论
与处理意见的通报 》,认定微电子学院院长、汉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进
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以虚假科
研成果欺骗了鉴定专家、上海交大、研究团队、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
欺骗了媒体和公众。并决定撤销陈进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职务,撤
销陈进的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解除其教授聘用合同。科技部、教育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也相应做出了中止项目的执行,追缴相关经费,撤销陈进“长江
学者”称号等决定。

    这一事件最初于今年一月份有知情者在网上揭露,新浪网科技频道、
《北京科技报》等媒体率先跟踪报道,科技部、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成立专
家调查组进行调查,虽然一度传出陈进将会平安无事的小道消息,最终却有
了这么一个既出乎意料又令人较为满意的结局。

    这一事件的处理赢得了舆论的广泛赞扬,将会为处理类似的学术造假问
题立下范例,也让人们看到了解决中国学术腐败问题的希望。

    当前学术腐败泛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必
要的监督和处罚,造假的成本太低,获益又非常大,正所谓“撑死胆大的,
饿死胆小的”。特别是对那些涉及到位高权重者的事件,几乎没有受到调查、
处理的可能,而恰恰是这些人最该受监督、打击的,因为他们一旦造假,危
害特别大,影响特别恶劣。

    陈进的最终获得处理,希望并不是一个特例,而是表明政府管理部门要
对学术腐败动真格的决心,像教育部最近表示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发
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果真如此的话,中国科技界就
会变得干净得多,让每一位关心中国科技的健康发展的人为之感到欣慰。

    欣慰之余,仍有疑惑。《通报》提到“陈进等人的行为完全背离了科技
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基本的诚信操守和行为准则”,可见造假者并非陈进一
人,但处理决定中只对陈进一人做出处罚,而其他造假者究竟是谁,如何处
置,却语焉不详。

    陈进用拙劣的欺骗手段蒙混过关,骗取巨额科研经费达三年之久,如果
不是其合伙人良心发现站出来揭露,很可能还能继续欺骗下去。这一骗局为
何能轻易得逞而且旷日持久?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是否有渎职之嫌,也应该
承担相关的责任?至少,当年那些被轻易蒙骗,盛赞“汉芯”“达到了国际
先进水平,是中国芯片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的鉴定专家应该对此有
所表示吧。

    在《通报》中,只说陈进等人“严重违反了我校的校纪校规,违反了国
家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见到提及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没有表示将追究陈
进的法律责任。但是,以造假手段骗取国家巨额科研经费,应属严重的犯罪
行为,司法部门难道不该介入、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吗?

    据报道,在2002年11月5日陈进代表上海交通大学芯片与系统研究中心
和美国Ensoc technologies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委托其做流片服务,共计支
付35080美元。之后又有50万美元汇到了Ensoc公司的帐户上。我查过这家美
国公司的注册资料,从美国地方政府网站数据库下载的注册表扫描件显示,
它是2002年5月22日由陈进本人在美国德州特拉韦斯郡注册的个人所有的公
司。像这样把经费转移到自己注册的个人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洗钱的嫌疑,
司法部门难道不该介入、追究其法律责任?

    就在上海交大发布通报的这一天,韩国黄禹锡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韩
国检察机关宣布正式立案起诉黄禹锡夸大学术成果骗取赞助款项、挪用研究
基金、违反生命伦理三大罪名。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黄禹
锡的5名合作者也分别被起诉妨碍公务、欺诈和违反生命伦理的罪名。

    看韩国,想中国,差距之大,仍然让人感叹不已。

2006.5.14.

(北京科技报2006.5.17.)

(XYS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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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作】“兄弟在耶鲁的时候”

18 05 2006年
    “在导师制讨论会上,部视学先讲了十分钟冠冕堂皇的话,平均每分钟一句半‘兄弟在英国的时候’。”

    看过《围城》的人,也许不记得了钱钟书刻意雕琢的连珠妙语,却会对似乎只是顺笔涉及的这句讽刺留下深刻印象。经电视剧的渲染,连没看过小说的人也都知道了这个典故。但这句话的流行,却是因为它能很好地用于讽刺现实。许多“海龟”、“海带”的谈吐,的确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这位挟洋自重的视学大人。有一位名叫薛涌的,随妻子去美国陪读,自知英语太差,靠考托、考G的正规途径难以在美国读研,据其自述,他跑耶鲁大学历史系旁听了一节课,却被教授破格录取为硕士生,完不成作业去找教授求情,又被破格录取为博士生,用中国民间的说法,叫撞上了狗屎运。如此撞上的“耶鲁博士生”(在中国经常就简称“耶鲁博士”)的金字招牌格外闪亮。他在《南方都市报》办的专栏,作者名字后面必注明“耶鲁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不管文章是有关哪一方面的内容,也言必称“耶鲁”。“耶鲁”成了薛候选的卖点,虽然他在耶鲁的专业其实是“中国历史”,而他的专栏文章所涉及的内容净是些和中国历史“八杆子打不着”的事情,但对许多中国编辑、读者来说,只要一句“兄弟在耶鲁的时候”就被震住了,好像人在耶鲁讲什么都是权威发言了,管他在耶鲁是研究什么的。

    挟洋自重虽然令人讨厌,但我们也没必要因此因人废言。喜欢在本专业之外发言也无可厚非,只要言之有理有据也值得听取。可惜,薛候选虽然撞进了耶鲁,博士生候选了那么多年,却没有受到美国名牌大学严谨学风的熏陶,连发言之前要先做家庭作业这点常识都不知道,还是和在国内大学读文科时那样靠信口开河混日子,只不过有了“兄弟在耶鲁的时候”更容易混日子而已。下面我就以《计划经济办不出一流大学》(登于2004年8月14日《南方都市报》)一文为例,举文中两个例子,看看这位耶鲁兄弟是个什么样的混混。

  “哈佛大学起家时,也是一所穷得丁当响的私立学校,据说因为有个叫哈佛的人捐了自己的书给学校,就把‘冠名权’给了人家。耶鲁大学也有同样的故事。靠捐这么几本书就把自己的名字变成世界一流名校的校名,可见当时学校是多么寒酸,化缘是多么迫不及待。”

    哈佛大学是在1636年由殖民地政府拨款400英镑成立的。400英镑在当时是一笔巨款。在当时,一名教师的年薪不过十余英镑,一英镑可以买一头猪。1638年,约翰·哈佛死时留下遗嘱,除了大约300本藏书,还将财产的一半赠送给哈佛大学(另一半留给其遗孀),价值800英镑,是政府拨款的两倍。这所新学校因此以哈佛为名。(参见:http://www.harvard-magazine.com/issues/jf00/vita.html)

    薛涌对自己的母校的历史也了解甚少。耶鲁大学是在1701年成立的私人教会学校。1718年,该校为了建新楼,向伊利胡·耶鲁募捐。耶鲁除了赠送该校417本书外,还送了9大包货物。学校卖掉货物后,得560英镑,用于建新楼并将其命名为耶鲁大楼,之后又以耶鲁命名整个学校。(参见:http://www.yale.edu/about/history.html,http://en.wikipedia.org/wiki/Elihu_Yale)

    “撇开中美两国贫富之悬殊不说,你真要和哈佛大学比,就首先要把清华大学变成一所私立大学,不靠皇粮吃饭。哈佛大学一年经费多少,笔者没有考证,但这钱是哪里来的,却可以说说。”“人家这么谦卑,原因就是学校不靠皇粮,而靠学生吃饭。”

    哈佛大学一年经费多少,钱从哪里来的,只要到哈佛大学网站一查就知道了。2002-2003财政年度哈佛大学的经费是24亿7千万美元,其中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的科研经费是4亿1千万美元,而从学费和奖学金获得的经费是5亿2千万美元。哈佛大学既靠学生吃饭,也吃皇粮,而其实最主要是靠投资收入吃饭(9亿1千万美元)。(参见:http://vpf-web.harvard.edu/annualfinancial/)

    薛候选因为在一所美国私立大学当候选,就以为全美国的名牌大学都是私立,把政府拨款办学校当成计划经济的产物。且不说像哈佛、耶鲁这样的私立大学也从政府获得大笔的科研经费,美国还有众多的公立大学的行政经费是直接依赖政府拨款的,其中也不乏可与哈佛、耶鲁相比的名牌大学,例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密歇根大学。其实,只要花点时间查一下资料,就可以知道公立大学在美国研究型大学中占了主流地位。在2004年美国共有248所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全国性大学,有162所是公立大学,占65%。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评出的126所美国顶尖大学中,有64所是公立大学,占51%。在上海交通大学高教研究所发布的2004年世界大学学术排行榜中,前100名有51所是美国大学,其中公立大学占26所,也刚好过半。世界一流大学是可以用纳税人的钱创建出来的,而且也只有公立大学才能创造出快速发展的奇迹(在上海交大的排名榜中排名第13位的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创建于1959年),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地使用而不是像北大、清华那样糟蹋纳税人的钱。

    有人愿意把“兄弟在耶鲁的时候”当口头禅,本来也不关我事,但讲出来的话,写出来的文章,总该对得起“耶鲁”这块牌子吧?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靠撞狗屎运撞出来的。

2004.8.19.

附:计划经济办不出一流大学

薛涌:耶鲁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2004-08-14南方都市报

  最近中外大学校长论坛,又把“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运动给炒热。在这一大跃进中获益最多的清华大学,其领导们出语最为惊人。其中一位领导说,清华要成为世界一流大学,每年还缺10亿-20亿的经费。也就是说,现在国家三年给清华18个亿,还只是个小头。应该再追加经费两三倍甚至更多。

  理由是:哈佛大学每年经费有十几亿美元。另一位领导则强调另一面:钱少不怕,要有个精神。清华大学要发扬“两星一弹”的精神,在经费不如人的情况下,建设出一个“世界一流大学”。

  头一位领导的话,当然是最有气魄的,要直接在钱上和哈佛大学比拼。可是,撇开中美两国贫富之悬殊不说,你真要和哈佛大学比,就首先要把清华大学变成一所私立大学,不靠皇粮吃饭。哈佛大学一年经费多少,笔者没有考证,但这钱是哪里来的,却可以说说。

  哈佛大学起家时,也是一所穷得丁当响的私立学校,据说因为有个叫哈佛的人捐了自己的书给学校,就把“冠名权”给了人家。耶鲁大学也有同样的故事。靠捐这么几本书就把自己的名字变成世界一流名校的校名,可见当时学校是多么寒酸,化缘是多么迫不及待。可是,人家穷日子穷过,坚持自己的学术传统,培养的学生成了社会精英,有了财富,于是回馈母校,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也就这么富起来了。而且,你的教育质量越出色,培养的学生越成功,校友回馈也就越多。想要钱吗?先把学校办好再说!哪里有没干事先要钱的道理?

  另一位领导要有志气一些。说钱少不可怕,要发扬当年“两星一弹”的精神,艰苦创业。不过,这位领导似乎有些天真。当年搞“两星一弹”,中国确实很穷,但成功还是离不开钱。窍门是把一个一贫如洗的国家仅有的一点资源集中起来。你可以说这是个成功。但这种用计划经济搞“攻关”的办法,只能在全社会付出代价的基础上换来局部的“成功”。

  笔者曾经拿冷战期间苏美的科技作过比较。前苏联有星有弹,似乎不比美国差,但最后却在军备竞争中被对手拖垮了。美国的军事工业,则不仅没有拖垮国民经济,反而用其科技上的突破,刺激了经济的增长。为什么呢?

  前苏联的军工,是把全国的资源集中在一起,与社会隔离,造就了庞大、昂贵的军事机器。这个机器越先进,要的钱就越多,社会就越穷,所以几十年下来土崩瓦解。美国则不然,军工由民间的企业经营、竞争,军工技术的每一个突破,马上就能被这些私营企业用于民用生产,回馈社会。所以,军工越先进,社会受益越多,经济越发达。最后美国在冷战后崛起为世界独霸,也就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了。

  这些历史,对我们办大学并非没有意义。那位清华大学的领导说得不错: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就像搞“两星一弹”。但问题是怎么个搞法。是像前苏联那样集中全国的资源,一年向国家要二十几亿呢,还是像美国那样,让私人出来竞争,谁在竞争中获胜,谁就赚钱,谁就发展呢?

  笔者还要重复那句从来都没有人听的话。北大、清华大学,应该被分解为几所学校。国家不应该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拨款。钱要直接分给那些通过一定分数线的学生,让他们决定到哪所学校缴学费。如果这样,你就看吧,中国就不是学生追学校,而是学校追学生。美国的一流名校,别管多神气,普通的中学生说要来看看,学校马上提供免费导游,领着这些学生周游校园,旁听有关课程,介绍各种信息,殷勤备至。等到了录取,一个学生手里拿着几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哈佛也好,耶鲁也好,也只有祷告上帝,希望学生选择来自己的学校。人家这么谦卑,原因就是学校不靠皇粮,而靠学生吃饭。

  我们这里呢?录取个博士,笔试第一,复试通知也不屑于发给人家。这副傲慢劲儿,当然只有以计划经济的模式搞“两星一弹”、集中全国的资源不通过市场竞争搞“世界一流大学”才培养得出来的。遗憾的是,我们的大学校长,目前大部分还是以计划经济的思路搞教育。据说清华大学要在2020年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从现在的趋向看,这个目标比上世纪50年代“超英赶美”还不现实。(编辑:何静文)

(XYS20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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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吃了我的数据”

17 05 2006年

   
近来学术造假成了中国媒体上的一个热门话题。这其实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例如,据估计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0起严重的学术造假案件,为此英国政府在上个月成
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专门处理这一问题。《英国医学杂志》前主编理查德·史密斯最近撰文指出,虚假的研究成果经常出现在全球3万多种科学期刊上,期刊编辑即
使发现了造假,也很少会撤销论文或通知造假者所在的机构。即使造假者所在机构获悉了造假,通常也不愿做出处理,甚至干脆将其掩盖下来。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史密斯本人曾经为了调查一起学术造假案而花费了十几年的时间。1992年,《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印度医生拉姆·辛格的一篇论文,
论文中声称在对406名心脏病患者进行试验后发现,吃纤维、水果和蔬菜能显著降低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的概率。这篇论文发表后,被引用了200多次。
1994年辛格又在《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相关论文。辛格还在《柳叶刀》等刊物上发表过几十篇论文。

   
1993年,史密斯收到了两封来信,对辛格的研究表示怀疑。第一封信指出,辛格居然在1992-1993年的18个月内发表关于5项临床试验的论文,其中
3项涉及400多名患者,这是如何做到的?另一封信则怀疑辛格是对病人采用了多种疗法,但是在写论文时则是分开来写,每篇只报告一种疗法的结果。

   
史密斯请一名统计学家分析辛格论文中的数据看是否有问题,但是该统计学家提出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才行。辛格在1994年又向《英国医学杂志》投了几篇稿
件,史密斯乘机向其索要论文的原始数据。过了8个月,辛格寄来了一箱子其中一篇论文的原始数据,史密斯转交给统计学家分析,但是因为数据是手写的,需要花
大量的时间将它输入计算机才能做分析,因此分析工作被耽搁了下来。

   
2年后,统计学家提交了初步的分析结果,认为其中充满了统计错误和自相矛盾之处。史密斯在1999年向辛格寄去一封信,要求他对此做出解释。辛格拒绝回应
这些指控,在答复中声称,他无法提供他的其他研究的原始数据,因为记录这些数据的纸张都被白蚁给吃了!

   
之后史密斯向印度医学研究委员会报告了这一事件,后来得到答复说,辛格论文中的数据的确很可疑,但是他们无权对他进行处理。最终,《英国医学杂志》在去年
7月就此事发表了社论,指出有合理的依据怀疑辛格1992年论文的有效性,而他的1994年论文中的数据是捏造的或者是经过窜改的。

   
在接受《华尔街日报》记者的采访时,辛格承认论文数据有一些不规范和疏漏之处,但是否认有造假行为。他还让记者看了他的办公室中白蚁活动的痕迹,据称白蚁
吃掉了一个木制书架和放在上面的手写记录。辛格的印度同事也表示对辛格的同情和支持。

    但是辛格的国际声誉显然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辛格自称现在已无人邀请他参加国际会议。而发表过辛格论文的其他国际期刊也在调查他的论文,有的已决定撤销其论文。

   
除了辛格1994年论文有原始数据可供分析因此能够认定其有假,他的其他论文因为原始数据据称已不存在,也就难以下一个定论。那么国际学术界、学术期刊在
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辛格在其他研究中作假时如此对待辛格是否合适?是否是在对科研人员实行某些人所反对的“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本是法律用语,指的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或证伪某个犯罪嫌疑人时,如何做出判决。在古代社会普遍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
证明自己的清白,就会被判定有罪。而在现代社会则反过来,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也不能判定其有罪,否则便会
被认为侵犯了人权。

   
科学研究同样注重证据,同样也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科学研究中主张者不是检察官,而是论文发表者。科学的怀疑和实证精神把举证的责任放在了
发表者身上。发表者有责任证明自己的研究成果是真实可靠的,并被要求在若干年内保存好原始数据,一旦受到质疑,就应该出示进一步的证据,特别是原始数据,
来澄清自己。如果以学术秘密为借口拒绝出示原始数据,或者以没有保存原始数据、原始数据丢失了等理由无法出示原始数据,那么将会被认为其成果有假,该研究
者将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丧失信誉。

    弄虚作假是科学上的最大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研究实行的是“有罪推定”。

2006.5.15.

(中国青年报2006.5.17.)

(XYS20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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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术腐败要动真格的

16 05 2006年

    当前中国高校存在的学术腐败现象之严重,已到了管理部门不能忽视的
地步。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
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
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试图为处理这一问题建章立制,但收效并不明显。最
近又出台《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宣布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
起,曝光一起;并提出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在评奖、晋升等过
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学术腐败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科研体制的弊端,也受急功近利的社
会风气的影响,并与其他领域的腐败,例如政治、经济、司法、新闻等领域
的腐败纠结在一起。要消除这些因素,中国社会各方面都需要发生变革,绝
非在短期内能够完成。但是在清除腐败的土壤之前,我们不能就对学术腐败
宽宏大量,听之任之。如果能对学术腐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惩处,至少可以
增加从事学术腐败的成本,遏制其蔓延。

    教育部的这个“意见”,表明政府已意识到这个问题,也许还表明了政
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这是一大进步,值得赞赏。但是,建章立制是
一回事,能否和如何遵循规章制度则是另一回事。在处理学术腐败问题时,
不仅要既往必咎,而且一定要公开、透明,有根有据,其结果才能让人信服。

    事实上,一些高校早已自己建立了类似的惩处规则,但是这些高校的学
风并没有因此有多大的改观,因为这些规则很少被遵循,即便造假行为已被
媒体曝光,校方也不愿进行调查、处理。如果真有教授受到处理,就成了轰
动一时的新闻事件,可见其稀罕。如果涉及到的是位高权重的校领导、院士
一级的人物,那么所有的规章制度就很可能全都失灵,甚至反过来成为包庇
学术腐败的工具。

    但是恰恰是那些位高权重的造假者才是最该受到严惩的,因为他们造假
造成的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这也是最能考验政府的决心和能力的地方。
目前正有几起涉及学术地位比较高的人的造假事件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
例如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刘登义涉嫌履历造假,四川大学副校长魏于全涉嫌
论文造假,都被媒体广泛报道,甚至上了《人民日报》。对此,校方或者置
若罔闻,或者一味袒护,其应对无法令人满意,但并未见到教育部的介入。

    如果教育部能以此为契机,实现其“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
曝光一起”的承诺,公开、透明、严肃地对他们进行调查处理,还无辜者以
清白,给造假者以惩处,能够取得的效果,产生的震撼,将会胜过三令五申。

2006.5.13.

(广州日报2006.5.15.)

(XYS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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