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作】略评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的造谣谤文

25 05 2006年

【按:刘华杰的造谣谤文据闻被杨玉圣当成宝贝拿到最近一期的《社会科学论坛》上发表。我还没有见到。等见到了再决定如何处理。】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在其把持的北大反科学传播中心网站发表

了一篇造谣诽谤文章《回顾一下方舟子的“搬运术”——打假英雄的双重标

准》,文章的主要内容早在2004年2月刘副胡译《怎样当一名科学家》被我

们批评时,就已经在北大反科学传播中心网站上登过了,只不过那一次是匿

名,这一次勇敢地署上“刘华杰”的大名而已。我当时已写了一篇《评北京

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发表的匿名谤文》加以驳斥,全文附后。不了解这件公案

的读者,看了那篇文章即可知道事实如何。《科学》杂志编辑部在接到诬告

后也曾经调查过此事并有了结论(刘副对此当然是只字不提的)。

   
在此我只想补充一点:刘副说我在被人指控剽窃后才在文后注明“(原

始论文见Science, 293,
2105-2108)”,这完全是造谣。2001年10月5日拙
文《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在新语丝网站登出时,就有这个注释,对此,

不仅当时的读者可以作证,懂点网络技术的人也可以去核实,到新语丝主站

点取阅这篇文章: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moral.txt

查网页的“Page Info”,可知最后更新日期为:

Friday, October 05, 2001 5:59:31 PM

即该文在2001年10月5日登出后就没有修改过。当天,有人在网上指责我在文

后加这个注释是在误导读者以为我在Science上面发表了论文,一计不成又生

一计,几天后才有人根据我的注释找到原文后,改而指控我剽窃。我当时即写

了三篇文章加以驳斥(《智力正常地解决“编译”问题——答复旦大学医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边建超》(XYS20011011)、《骗子帮闲也拉帮——答赵纪

军博士》(XYS20011012)、《“方舟子剽窃铁证如山”的真相》(XYS20011105))。

当时刘副还是新语丝的热心读者和投稿者,不可能没有读过我这些澄清文章。

刘副在《回顾一下方舟子的“搬运术”》后面装模作样地列出“参考文献”,

对这些文献当然都是假装没有见过的。顺便说一下,刘副当时正与吴德余、日

工和我辩论“科学文化”、“霍金”、“2001年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

等问题,露了大怯被追着打,好不尴尬(最近我得知刘副对我的怨恨即开始于

这个时候,曾向人抱怨我居然一点也不给他面子)。2003年2月“姚雪彪事件”

时有人在中国科大BBS上造谣说我“以前抄袭《科学》的文章被揭发,百口莫

辩”,我当即又发了个声明(《针对中国科大BBS造谣诽谤“方舟子剽窃”的

声明》(XYS20030222))。

   
刘副信奉“谎言重复千遍即是真理”,一遍遍地重复谣言,我却没有兴趣

一遍遍地和他奉陪下去。蓄意造谣也许能蒙骗几个人,却只会让更多的人看清

其无耻的嘴脸——他实在是比我想像的还要无耻得多,在我认为他低劣得不能

再低劣的时候,他总能出乎意料。

2005.3.8.

附:

              
评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发表的匿名谤文

                          
·方舟子·

   
今天,在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网站的首页第一条出现了一个“方舟子:

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的链接,从其格式看,让读者误以为是登载了我写

的文章《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点击进去,文章标题为《科学地解决道

德难题?》,作者名字为“方舟子”,但是读其内容,才发现是对我的这篇

文章所做的匿名评论。评论者做贼心虚,不敢署名,想要让北京大学为其承

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但联想到该中心的副主任、该网站的管理员、北京大学

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的一本译作最近受到我的批评,该网站前面还有几篇署

名刘华杰的攻击、谩骂我并一再声明实行“三不”政策不再答理我的文章,

也就不难猜出这位北大哲学系的匿名评论者是谁。

   
评论的内容是要说明我这篇文章“与《科学》杂志上的一篇文章‘相似’”,

并从中摘录了三小段文字和两句话做比较,声称“中英文有明显的相关性,

不过方舟子有意改动了一些词。”但匿名者不敢让读者知道的是,我那篇文

章本来就是在介绍《科学》杂志这篇文章的工作,不仅在文中清楚地表明了

这一点(例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心理学家用实验……”),而且在新语

丝上登出时,文章后面还附上《科学》杂志的这篇论文出处做为参考文献,

只不过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时按报纸惯例没有把参考文献附上。介绍一篇

论文的研究工作,当然会有“相似”、“明显的相关性”,否则岂不成了我

自己的研究。至于我“有意改动了一些词”(其实全文表达方式、顺序都有

很大不同,并非只是词语改动),不是要掩饰抄袭,而是要避免抄袭,在介

绍别人的工作时,不能照抄或翻译原文的语句(除非是引用),而要用自己

的语言做复述(paraphrase),这是常识。

   
显然,北大哲学系的匿名评论者是在向读者暗示我抄袭了《科学》的论

文,但是又不敢明白地说出来。自从我这篇文章在2001年10月4日发表以来,

虹桥论坛的学术骗子们根据我文后注明的文献发现了出处,就一直造谣说我

剽窃《科学》的论文,还联合起来向《科学》编辑部告状。这个指控虽然被

《科学》编辑部所否定(理由就是第一,我说明了是他人的工作,第二,我

是用自己的语言做的复述),但是学术骗子们并不死心,每过一段时间,就

要把这个谣言再造一遍,看能不能蒙倒一个算一个。对此我已一再驳斥过。

北大科学传播中心的这篇匿名评论不过是拾学术骗子的牙惠而已。北大哲学

烂货要与海外学术骗子穿一条裤子,是他们的自由,但是北大科学传播中心

不是刘华杰他家开的,其网站也不是刘华杰的私人财产,岂容他把它做为造

谣诽谤发泄私愤的工具?他的上司如果不管,自有法律来管他的上司。

2004.2.12.

(XYS20050309)



评《经济学季刊》关于杨瑞龙、刘刚被指抄袭的声明

22 05 2006年

【方舟子按:

一、《经济学季刊》编辑部和主编对“抄袭”的看法可真够奇特的,杨瑞龙、刘

刚借用他人方法和思路、采用他人的插图、照抄他人的定义而未注明出处,属于

“学术不规范”,却不叫“抄袭”,不知该刊究竟认为什么才算抄袭?莫非要从

头抄到尾才算?这不正是“窃书不能算偷”吗。想起来了,这位主编姚洋也是邓

正来手下的108将之一,联署过“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

的。不过我看他自己就应该先去学一门学术规范的基本课程,搞明白什么叫抄袭。

不妨就先从我那篇《剽窃的层次》(XYS20050801)学起。

二、姚洋如此这般贻笑大方地给詹森做了解释,没有收到回音,就推断詹森接受

了他的解释,这也是很奇怪的。詹森有义务来教你有关学术道德的基本常识,告

诉你什么是剽窃吗?他在信中已说得非常明白:“这属于盗窃,简单、明了,必

须予以纠正。”、“最低限度,《经济学季刊》的编辑应在贵刊郑重声明此剽窃

行为,两位作者本人应私下向我致歉。”“若不履行,我将把这一事件的细节以

及所有相关证据公诸于媒体,转给所有相关学术和专业团体、机构的负责人员。

我还将和哈佛大学相关委员会咨询,寻求所有我可以运用的其他渠道来解决此

事。”人家不理你,说不定就是正在寻求所有其他渠道。退一步说,就算詹森不

想再追究此事,也无法改变剽窃这一事实。

三、詹森的信是“国人”收到的,与《经济学季刊》编辑部毫无关系,即使没有

经过詹森同意就发表,那也是詹森和“国人”之间的事,《经济学季刊》有什么

权利要来采取法律手段?想要指控“国人”、《新语丝》什么罪名?侵犯版权?

但是信的版权属于詹森。侵犯通讯自由?但是“国人”也是收信人,并非非法取

得信件的。】

《经济学季刊》关于《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

的经济学分析》被指抄袭的声明

《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以

下简称杨文)系杨瑞龙和刘刚发表在《经济学季刊》第1卷第3期(2002年4月)

上的文章。
2004年12月22日,《新语丝》网站发表了一个帖子,指称该文抄袭
了麦克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迈克林(William Meckling)

1992年发表的著名文章“Specific and General Knowledge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以下简称詹文)。《经济学季刊》对此事非常重
视,立即对杨文和詹文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对比,并做出了书面鉴定。我们的鉴定

认为,杨文借用詹文中的方法,讨论了不同于詹文的问题,而借用他人方法讨论

不同问题在学术上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

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我们将该鉴定寄给了杨瑞龙

和刘刚,他们表示没有异议。

   
2006年3月4日,《经济学季刊》主编姚洋收到詹森本人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

和中英文各一份附件,指称杨文抄袭了他和迈克林1992年的文章。姚洋立即给詹

森回信,转述了《经济学季刊》对杨文的鉴定。杨瑞龙也收到詹森同样内容的信,

并立即给詹森回信,做了必要的解释。姚洋至今没有收到詹森的回音,杨瑞龙也

没有。因此,《经济学季刊》推断,詹森接受了《经济学季刊》和杨瑞龙本人的

解释。

   
在此之际,《新语丝》于2006年5月16日发表署名国人的帖子,不仅指称杨

文抄袭,而且将詹森给《经济学季刊》主编的信件公开。为了澄清事实,《经济

学季刊》决定公开2005年1月12日对杨文所做出的鉴定,并郑重声明如下:

1、杨文不存在抄袭;杨文的问题是没有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属学术不规范。

2、杨文没有在中国经济学年会或《经济学季刊》主办的活动中被评为优秀论文。

杨文在2001年的中国经济学年会上宣讲过,但发表在《经济学季刊》时通过了匿

名审稿过程。

3、国人和《新语丝》公开詹森给《经济学季刊》主编的信件,没有得到主编姚

洋的同意;国人和《新语丝》是否得到詹森本人的同意,是一个需要追究的问题。

《经济学季刊》保留对此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
主编:姚洋
2006年5月22日

《经济学季刊》关于《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

的经济学分析》的鉴定

一、该文的写作思路及其理论贡献

《双重成本》这篇文章首先分析了新古典企业理论,引出了企业的“生产”和

“契约”的双重性问题,作者批评新古典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都将企业的这两种

性质独立开来。因此,作者提出,“我们认为,从企业组织成员活动的相互依存

性出发,揭示企业本质的两重性及其相互关系是突破传统理论思维和股东至上主

义逻辑的关键。”在第三节“企业本质的两重性”中,作者分析了企业“生产”

和“契约”的性质及其相互联系,并引入了决策权问题,认为如何处理企业的两

重基本性质对企业组织决策权分配的要求,是企业治理问题的核心。接着,在第

四节“决策权基础的转化: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中,作者分析了最优决策权的

分配问题,主要观点是,它是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的权衡。(此节就是帖子中指

出的最有抄袭嫌疑的部分,下面还有详细报告。)在第五节“企业所有权客体的

重新界定与企业所有权最优安排”中,作者引入了本文讨论的主题“所有权”,

指出,“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是在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共同约束下剩余索取权

和控制权的对应安排”。因此本节的最后作者用类似于第四节分析决策权分配的

方法,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这是本

文的结论,也应该是本文的贡献。

二、该文是否有抄袭?

《双重成本》的第四节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来分析最优的决策权分

配,并不是它的创新,确实来源于Jensen &
Meckling(1992)的文章。知识成
本和代理成本的含义与Jensen &
Meckling(1992)相同。特别是,文中的图2也
的确与Jensen & Meckling(1992)的Figure
1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关于代理
成本的定义,文字叙述与Jensen & Meckling(1992)基本相同。

但是,《经济学季刊》认为并不像帖子中所说,“杨文在讨论代理成本与信息成

本的关系时完全抄袭詹文(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容”。首先,Jensen
&
Meckling(1992)的第5节(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容)分析的是对于一个企业的

CEO来讲,如何权衡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将原本集中于CEO的完全的决策权在企

业的不同层级间进行分配。事实上,《双重成本》一文并没有像Jensen
&
Meckling(1992)文中那样,对图1的假设条件以及影响最优控制权分配的其他

外生因素等进行详细的说明。而Jensen &
Meckling(1992)的目的也并不止于
此,而是要说明“the CEO in the typical firm cannot generally
use
alienability to solve the firm’s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within the firm must therefore be solved
by
substitute means.” 这也并不是《双重成本》所要讨论的内容。
《双重成本》一文在分析了决策权的最优分配后,提出“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指剩

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把“所有权”的一部分定义为“控制权”,自然就可

以用分析最优决策权的方法来分析所有权的分配了。而所有权分配正是《双重成

本》所要分析的重点。

综上所述,从所要讨论的问题看,《双重成本》这篇文章借鉴了Jensen
&
Meckling(1992)分析控制权分配的方法,分析了所有权分配的问题。但是,因

为文中没有注明主要分析方法和思路的来源,而同时对于引用的方法又没有任何

的改动和创新,所以被怀疑为抄袭。但是,借用他人方法讨论不同问题在学术上

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将Jensen
&
Meckling(1992)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学术上不规范。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
2005年1月12日

(XYS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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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作】剽窃的层次

22 05 2006年

   
美国《电化学学会杂志》最近发表一篇社论,对剽窃行为做出了严厉的

批评,特别提到吉林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王金忠博士等人去年在《晶体生长杂

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抄袭了《电化学学会杂志》和《应用物理通讯》上的

论文,并已将这篇文章撤销。事实上,早在去年4月初王金忠等人的论文刚

发表时,就有人向我反映过这起剽窃案,而该论文的其他作者也曾写信给我

澄清说这篇论文是王金忠一个人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署名和投稿都

没有经过其他作者的同意。

   
这是今年以来国际学术期刊第三次揭露、批评中国研究人员剽窃。另两

次是:《模式识别通讯》发表撤销论文声明,指出北方交通大学袁保宗、文

富荣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为剽窃之作,应予撤销;《电子学通讯》

发表社论,揭露上海交通大学电子系宋阳、胡光锐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

论文几乎完全剽窃自哈穆·勾德曼(Haim
Goldman)在1988年和1990年发表的
两篇论文。

   
这些剽窃论文,有的是从文字表述到研究成果都全盘剽窃,例如宋阳、

胡光锐的论文;有的则是在引言、分析部分大段大段地抄袭别人的文字表述,

研究成果倒可能是自己得出的。后一种情形在国内研究人员中相当普遍,在

我们揭露的剽窃案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此类,而剽窃者往往来函辩解说,

他们是因为英语水平有限,所以借鉴、套用了国外论文的表述,但是实验

数据和结果是自己的,因此不算剽窃。例如最近我们披露今年院士候选人、

南开大学廖代正等人发表的论文被国际期刊揭发抄袭之后,其学生代表廖

教授发表声明理直气壮地声称:

   
“因为英文水平有限,所以我写英文文章时借鉴了那些母语为英语的同

行发表的相关文章,甚至原封不动地摘抄了一些语句,这是我个人的问题,

以后我肯定会多加注意!与文科类文献不同,即使在化学专业学术论文中原

封不动地借鉴了文献中的某些语句,但只要报道的是自己的研究结果和结论,

就和抄袭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化学文献注重的是实验方法、数据和结论,而

不是个别单词或者语句的写法。”

   
其实,不管什么学科的论文,照抄别人的字句而没有注明出处且用引号

表示是别人的话,都构成抄袭。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作者手册》对剽

窃(或抄袭)的定义是:“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

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

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可见,对论文而言,剽窃有两种:

一种是剽窃观点,用了他人的观点而不注明,让人误以为是你自己的观点;

一种是剽窃文字,照抄别人的文字表述而没有注明出处且用引号,让人误以

为是你自己的表述。当然,由于论文注重观点的原创性,前者要比后者严重。

至于普及性的文章却有所不同,因为并不注重观点的原创性,所以并不要求

对来自别人的观点一一注明,因此只看重文字表述是否剽窃。

   
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文件对论文剽窃区分得更为详细,

指出剽窃有5个层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未注明出处地全文复制一篇论文,将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

并吊销违规者在IEEE刊物上的发表权利达5年。

   
二、未注明出处地大量复制(达一半的篇幅)一篇论文,处罚同上。

   
三、未注明出处地照搬句子、段落或插图。可能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

明违规,并且必须提交向原始作者的书面道歉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达3年。

   
四、未注明出处地不恰当地复述整页或整段内容(通过改变个别单词、

词组或重排句子顺序)。要求做出书面道歉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和可能在

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

   
五、注明出处地复制一篇论文的很大一部分,而没有清楚地表明谁做了或

写了什么。要求书面道歉,并且必须修改论文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

   
中国那些声称“照搬文字不算抄”的研究者事实上犯了IEEE所规定的第

三严重的剽窃。还有人以为,只要注明了出处就可以照搬文字,也是不对的,

他们犯了第五严重的剽窃。即使注明了出处,也必须对引用的内容做复述而

不能照搬,如果照搬,则必须用引号引起来表明是原文。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戴维·莱特(David
Wright)认为科学家们之
所以造假,有四个基本原因:某种心理失常;外国研究者所学到的学术标准

有所不同;监督程度不够;最常见的原因则是巨大的发表压力。

   
中国科学家的心理素质未必比国外的同行差,发表压力也未必更大,但

是剽窃之盛行却到了自己见怪不怪、国外同行群起而攻之的地步,则只能

归咎于另两个原因了。要改变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标准与国际学术界接轨,相

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这只需有关部门制定出学术规范,并对学生进行学

术道德教育,改变“照抄不算剽窃”的错误观念,就可以避免因为错误的认

识而犯下的错误。

   
要防止明知故犯,却只能加大监督力度,这要困难得多。勾德曼曾写信

问我,上海交通大学校方是否对宋阳、胡光锐如此恶劣地剽窃他的论文的行

为采取了任何处罚措施,我只能遗憾地告诉他据我所知交大校方对此不闻不

问,宋阳将在今年年底用剽窃文章如期获得博士学位,而胡光锐则继续当他

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事实上,几年来,在被我们揭露出来的众多剽窃者中,

极少有人受到任何处罚,即使在媒体上、国际学术期刊上出尽了丑,也对他

们毫发无损。有这样的榜样,任何规范都是一纸空文,任何道德教育都成了

空话。

2005.7.18.

(《环球》半月刊2005年15期)

(XYS20050801)



应追究“汉芯”造假者法律责任

18 05 2006年

    5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发布《关于“汉芯”系列芯片涉嫌造假的调查结论
与处理意见的通报 》,认定微电子学院院长、汉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进
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以虚假科
研成果欺骗了鉴定专家、上海交大、研究团队、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
欺骗了媒体和公众。并决定撤销陈进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职务,撤
销陈进的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解除其教授聘用合同。科技部、教育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也相应做出了中止项目的执行,追缴相关经费,撤销陈进“长江
学者”称号等决定。

    这一事件最初于今年一月份有知情者在网上揭露,新浪网科技频道、
《北京科技报》等媒体率先跟踪报道,科技部、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成立专
家调查组进行调查,虽然一度传出陈进将会平安无事的小道消息,最终却有
了这么一个既出乎意料又令人较为满意的结局。

    这一事件的处理赢得了舆论的广泛赞扬,将会为处理类似的学术造假问
题立下范例,也让人们看到了解决中国学术腐败问题的希望。

    当前学术腐败泛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必
要的监督和处罚,造假的成本太低,获益又非常大,正所谓“撑死胆大的,
饿死胆小的”。特别是对那些涉及到位高权重者的事件,几乎没有受到调查、
处理的可能,而恰恰是这些人最该受监督、打击的,因为他们一旦造假,危
害特别大,影响特别恶劣。

    陈进的最终获得处理,希望并不是一个特例,而是表明政府管理部门要
对学术腐败动真格的决心,像教育部最近表示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发
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果真如此的话,中国科技界就
会变得干净得多,让每一位关心中国科技的健康发展的人为之感到欣慰。

    欣慰之余,仍有疑惑。《通报》提到“陈进等人的行为完全背离了科技
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基本的诚信操守和行为准则”,可见造假者并非陈进一
人,但处理决定中只对陈进一人做出处罚,而其他造假者究竟是谁,如何处
置,却语焉不详。

    陈进用拙劣的欺骗手段蒙混过关,骗取巨额科研经费达三年之久,如果
不是其合伙人良心发现站出来揭露,很可能还能继续欺骗下去。这一骗局为
何能轻易得逞而且旷日持久?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是否有渎职之嫌,也应该
承担相关的责任?至少,当年那些被轻易蒙骗,盛赞“汉芯”“达到了国际
先进水平,是中国芯片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的鉴定专家应该对此有
所表示吧。

    在《通报》中,只说陈进等人“严重违反了我校的校纪校规,违反了国
家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见到提及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没有表示将追究陈
进的法律责任。但是,以造假手段骗取国家巨额科研经费,应属严重的犯罪
行为,司法部门难道不该介入、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吗?

    据报道,在2002年11月5日陈进代表上海交通大学芯片与系统研究中心
和美国Ensoc technologies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委托其做流片服务,共计支
付35080美元。之后又有50万美元汇到了Ensoc公司的帐户上。我查过这家美
国公司的注册资料,从美国地方政府网站数据库下载的注册表扫描件显示,
它是2002年5月22日由陈进本人在美国德州特拉韦斯郡注册的个人所有的公
司。像这样把经费转移到自己注册的个人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洗钱的嫌疑,
司法部门难道不该介入、追究其法律责任?

    就在上海交大发布通报的这一天,韩国黄禹锡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韩
国检察机关宣布正式立案起诉黄禹锡夸大学术成果骗取赞助款项、挪用研究
基金、违反生命伦理三大罪名。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黄禹
锡的5名合作者也分别被起诉妨碍公务、欺诈和违反生命伦理的罪名。

    看韩国,想中国,差距之大,仍然让人感叹不已。

2006.5.14.

(北京科技报2006.5.17.)

(XYS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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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作】“兄弟在耶鲁的时候”

18 05 2006年
    “在导师制讨论会上,部视学先讲了十分钟冠冕堂皇的话,平均每分钟一句半‘兄弟在英国的时候’。”

    看过《围城》的人,也许不记得了钱钟书刻意雕琢的连珠妙语,却会对似乎只是顺笔涉及的这句讽刺留下深刻印象。经电视剧的渲染,连没看过小说的人也都知道了这个典故。但这句话的流行,却是因为它能很好地用于讽刺现实。许多“海龟”、“海带”的谈吐,的确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这位挟洋自重的视学大人。有一位名叫薛涌的,随妻子去美国陪读,自知英语太差,靠考托、考G的正规途径难以在美国读研,据其自述,他跑耶鲁大学历史系旁听了一节课,却被教授破格录取为硕士生,完不成作业去找教授求情,又被破格录取为博士生,用中国民间的说法,叫撞上了狗屎运。如此撞上的“耶鲁博士生”(在中国经常就简称“耶鲁博士”)的金字招牌格外闪亮。他在《南方都市报》办的专栏,作者名字后面必注明“耶鲁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不管文章是有关哪一方面的内容,也言必称“耶鲁”。“耶鲁”成了薛候选的卖点,虽然他在耶鲁的专业其实是“中国历史”,而他的专栏文章所涉及的内容净是些和中国历史“八杆子打不着”的事情,但对许多中国编辑、读者来说,只要一句“兄弟在耶鲁的时候”就被震住了,好像人在耶鲁讲什么都是权威发言了,管他在耶鲁是研究什么的。

    挟洋自重虽然令人讨厌,但我们也没必要因此因人废言。喜欢在本专业之外发言也无可厚非,只要言之有理有据也值得听取。可惜,薛候选虽然撞进了耶鲁,博士生候选了那么多年,却没有受到美国名牌大学严谨学风的熏陶,连发言之前要先做家庭作业这点常识都不知道,还是和在国内大学读文科时那样靠信口开河混日子,只不过有了“兄弟在耶鲁的时候”更容易混日子而已。下面我就以《计划经济办不出一流大学》(登于2004年8月14日《南方都市报》)一文为例,举文中两个例子,看看这位耶鲁兄弟是个什么样的混混。

  “哈佛大学起家时,也是一所穷得丁当响的私立学校,据说因为有个叫哈佛的人捐了自己的书给学校,就把‘冠名权’给了人家。耶鲁大学也有同样的故事。靠捐这么几本书就把自己的名字变成世界一流名校的校名,可见当时学校是多么寒酸,化缘是多么迫不及待。”

    哈佛大学是在1636年由殖民地政府拨款400英镑成立的。400英镑在当时是一笔巨款。在当时,一名教师的年薪不过十余英镑,一英镑可以买一头猪。1638年,约翰·哈佛死时留下遗嘱,除了大约300本藏书,还将财产的一半赠送给哈佛大学(另一半留给其遗孀),价值800英镑,是政府拨款的两倍。这所新学校因此以哈佛为名。(参见:http://www.harvard-magazine.com/issues/jf00/vita.html)

    薛涌对自己的母校的历史也了解甚少。耶鲁大学是在1701年成立的私人教会学校。1718年,该校为了建新楼,向伊利胡·耶鲁募捐。耶鲁除了赠送该校417本书外,还送了9大包货物。学校卖掉货物后,得560英镑,用于建新楼并将其命名为耶鲁大楼,之后又以耶鲁命名整个学校。(参见:http://www.yale.edu/about/history.html,http://en.wikipedia.org/wiki/Elihu_Yale)

    “撇开中美两国贫富之悬殊不说,你真要和哈佛大学比,就首先要把清华大学变成一所私立大学,不靠皇粮吃饭。哈佛大学一年经费多少,笔者没有考证,但这钱是哪里来的,却可以说说。”“人家这么谦卑,原因就是学校不靠皇粮,而靠学生吃饭。”

    哈佛大学一年经费多少,钱从哪里来的,只要到哈佛大学网站一查就知道了。2002-2003财政年度哈佛大学的经费是24亿7千万美元,其中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的科研经费是4亿1千万美元,而从学费和奖学金获得的经费是5亿2千万美元。哈佛大学既靠学生吃饭,也吃皇粮,而其实最主要是靠投资收入吃饭(9亿1千万美元)。(参见:http://vpf-web.harvard.edu/annualfinancial/)

    薛候选因为在一所美国私立大学当候选,就以为全美国的名牌大学都是私立,把政府拨款办学校当成计划经济的产物。且不说像哈佛、耶鲁这样的私立大学也从政府获得大笔的科研经费,美国还有众多的公立大学的行政经费是直接依赖政府拨款的,其中也不乏可与哈佛、耶鲁相比的名牌大学,例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密歇根大学。其实,只要花点时间查一下资料,就可以知道公立大学在美国研究型大学中占了主流地位。在2004年美国共有248所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全国性大学,有162所是公立大学,占65%。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评出的126所美国顶尖大学中,有64所是公立大学,占51%。在上海交通大学高教研究所发布的2004年世界大学学术排行榜中,前100名有51所是美国大学,其中公立大学占26所,也刚好过半。世界一流大学是可以用纳税人的钱创建出来的,而且也只有公立大学才能创造出快速发展的奇迹(在上海交大的排名榜中排名第13位的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创建于1959年),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地使用而不是像北大、清华那样糟蹋纳税人的钱。

    有人愿意把“兄弟在耶鲁的时候”当口头禅,本来也不关我事,但讲出来的话,写出来的文章,总该对得起“耶鲁”这块牌子吧?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靠撞狗屎运撞出来的。

2004.8.19.

附:计划经济办不出一流大学

薛涌:耶鲁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2004-08-14南方都市报

  最近中外大学校长论坛,又把“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运动给炒热。在这一大跃进中获益最多的清华大学,其领导们出语最为惊人。其中一位领导说,清华要成为世界一流大学,每年还缺10亿-20亿的经费。也就是说,现在国家三年给清华18个亿,还只是个小头。应该再追加经费两三倍甚至更多。

  理由是:哈佛大学每年经费有十几亿美元。另一位领导则强调另一面:钱少不怕,要有个精神。清华大学要发扬“两星一弹”的精神,在经费不如人的情况下,建设出一个“世界一流大学”。

  头一位领导的话,当然是最有气魄的,要直接在钱上和哈佛大学比拼。可是,撇开中美两国贫富之悬殊不说,你真要和哈佛大学比,就首先要把清华大学变成一所私立大学,不靠皇粮吃饭。哈佛大学一年经费多少,笔者没有考证,但这钱是哪里来的,却可以说说。

  哈佛大学起家时,也是一所穷得丁当响的私立学校,据说因为有个叫哈佛的人捐了自己的书给学校,就把“冠名权”给了人家。耶鲁大学也有同样的故事。靠捐这么几本书就把自己的名字变成世界一流名校的校名,可见当时学校是多么寒酸,化缘是多么迫不及待。可是,人家穷日子穷过,坚持自己的学术传统,培养的学生成了社会精英,有了财富,于是回馈母校,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也就这么富起来了。而且,你的教育质量越出色,培养的学生越成功,校友回馈也就越多。想要钱吗?先把学校办好再说!哪里有没干事先要钱的道理?

  另一位领导要有志气一些。说钱少不可怕,要发扬当年“两星一弹”的精神,艰苦创业。不过,这位领导似乎有些天真。当年搞“两星一弹”,中国确实很穷,但成功还是离不开钱。窍门是把一个一贫如洗的国家仅有的一点资源集中起来。你可以说这是个成功。但这种用计划经济搞“攻关”的办法,只能在全社会付出代价的基础上换来局部的“成功”。

  笔者曾经拿冷战期间苏美的科技作过比较。前苏联有星有弹,似乎不比美国差,但最后却在军备竞争中被对手拖垮了。美国的军事工业,则不仅没有拖垮国民经济,反而用其科技上的突破,刺激了经济的增长。为什么呢?

  前苏联的军工,是把全国的资源集中在一起,与社会隔离,造就了庞大、昂贵的军事机器。这个机器越先进,要的钱就越多,社会就越穷,所以几十年下来土崩瓦解。美国则不然,军工由民间的企业经营、竞争,军工技术的每一个突破,马上就能被这些私营企业用于民用生产,回馈社会。所以,军工越先进,社会受益越多,经济越发达。最后美国在冷战后崛起为世界独霸,也就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了。

  这些历史,对我们办大学并非没有意义。那位清华大学的领导说得不错: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就像搞“两星一弹”。但问题是怎么个搞法。是像前苏联那样集中全国的资源,一年向国家要二十几亿呢,还是像美国那样,让私人出来竞争,谁在竞争中获胜,谁就赚钱,谁就发展呢?

  笔者还要重复那句从来都没有人听的话。北大、清华大学,应该被分解为几所学校。国家不应该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拨款。钱要直接分给那些通过一定分数线的学生,让他们决定到哪所学校缴学费。如果这样,你就看吧,中国就不是学生追学校,而是学校追学生。美国的一流名校,别管多神气,普通的中学生说要来看看,学校马上提供免费导游,领着这些学生周游校园,旁听有关课程,介绍各种信息,殷勤备至。等到了录取,一个学生手里拿着几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哈佛也好,耶鲁也好,也只有祷告上帝,希望学生选择来自己的学校。人家这么谦卑,原因就是学校不靠皇粮,而靠学生吃饭。

  我们这里呢?录取个博士,笔试第一,复试通知也不屑于发给人家。这副傲慢劲儿,当然只有以计划经济的模式搞“两星一弹”、集中全国的资源不通过市场竞争搞“世界一流大学”才培养得出来的。遗憾的是,我们的大学校长,目前大部分还是以计划经济的思路搞教育。据说清华大学要在2020年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从现在的趋向看,这个目标比上世纪50年代“超英赶美”还不现实。(编辑:何静文)

(XYS20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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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吃了我的数据”

17 05 2006年

   
近来学术造假成了中国媒体上的一个热门话题。这其实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例如,据估计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0起严重的学术造假案件,为此英国政府在上个月成
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专门处理这一问题。《英国医学杂志》前主编理查德·史密斯最近撰文指出,虚假的研究成果经常出现在全球3万多种科学期刊上,期刊编辑即
使发现了造假,也很少会撤销论文或通知造假者所在的机构。即使造假者所在机构获悉了造假,通常也不愿做出处理,甚至干脆将其掩盖下来。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史密斯本人曾经为了调查一起学术造假案而花费了十几年的时间。1992年,《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印度医生拉姆·辛格的一篇论文,
论文中声称在对406名心脏病患者进行试验后发现,吃纤维、水果和蔬菜能显著降低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的概率。这篇论文发表后,被引用了200多次。
1994年辛格又在《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相关论文。辛格还在《柳叶刀》等刊物上发表过几十篇论文。

   
1993年,史密斯收到了两封来信,对辛格的研究表示怀疑。第一封信指出,辛格居然在1992-1993年的18个月内发表关于5项临床试验的论文,其中
3项涉及400多名患者,这是如何做到的?另一封信则怀疑辛格是对病人采用了多种疗法,但是在写论文时则是分开来写,每篇只报告一种疗法的结果。

   
史密斯请一名统计学家分析辛格论文中的数据看是否有问题,但是该统计学家提出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才行。辛格在1994年又向《英国医学杂志》投了几篇稿
件,史密斯乘机向其索要论文的原始数据。过了8个月,辛格寄来了一箱子其中一篇论文的原始数据,史密斯转交给统计学家分析,但是因为数据是手写的,需要花
大量的时间将它输入计算机才能做分析,因此分析工作被耽搁了下来。

   
2年后,统计学家提交了初步的分析结果,认为其中充满了统计错误和自相矛盾之处。史密斯在1999年向辛格寄去一封信,要求他对此做出解释。辛格拒绝回应
这些指控,在答复中声称,他无法提供他的其他研究的原始数据,因为记录这些数据的纸张都被白蚁给吃了!

   
之后史密斯向印度医学研究委员会报告了这一事件,后来得到答复说,辛格论文中的数据的确很可疑,但是他们无权对他进行处理。最终,《英国医学杂志》在去年
7月就此事发表了社论,指出有合理的依据怀疑辛格1992年论文的有效性,而他的1994年论文中的数据是捏造的或者是经过窜改的。

   
在接受《华尔街日报》记者的采访时,辛格承认论文数据有一些不规范和疏漏之处,但是否认有造假行为。他还让记者看了他的办公室中白蚁活动的痕迹,据称白蚁
吃掉了一个木制书架和放在上面的手写记录。辛格的印度同事也表示对辛格的同情和支持。

    但是辛格的国际声誉显然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辛格自称现在已无人邀请他参加国际会议。而发表过辛格论文的其他国际期刊也在调查他的论文,有的已决定撤销其论文。

   
除了辛格1994年论文有原始数据可供分析因此能够认定其有假,他的其他论文因为原始数据据称已不存在,也就难以下一个定论。那么国际学术界、学术期刊在
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辛格在其他研究中作假时如此对待辛格是否合适?是否是在对科研人员实行某些人所反对的“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本是法律用语,指的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或证伪某个犯罪嫌疑人时,如何做出判决。在古代社会普遍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
证明自己的清白,就会被判定有罪。而在现代社会则反过来,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也不能判定其有罪,否则便会
被认为侵犯了人权。

   
科学研究同样注重证据,同样也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科学研究中主张者不是检察官,而是论文发表者。科学的怀疑和实证精神把举证的责任放在了
发表者身上。发表者有责任证明自己的研究成果是真实可靠的,并被要求在若干年内保存好原始数据,一旦受到质疑,就应该出示进一步的证据,特别是原始数据,
来澄清自己。如果以学术秘密为借口拒绝出示原始数据,或者以没有保存原始数据、原始数据丢失了等理由无法出示原始数据,那么将会被认为其成果有假,该研究
者将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丧失信誉。

    弄虚作假是科学上的最大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研究实行的是“有罪推定”。

2006.5.15.

(中国青年报2006.5.17.)

(XYS20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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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术腐败要动真格的

16 05 2006年

    当前中国高校存在的学术腐败现象之严重,已到了管理部门不能忽视的
地步。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
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
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试图为处理这一问题建章立制,但收效并不明显。最
近又出台《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宣布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
起,曝光一起;并提出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在评奖、晋升等过
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学术腐败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科研体制的弊端,也受急功近利的社
会风气的影响,并与其他领域的腐败,例如政治、经济、司法、新闻等领域
的腐败纠结在一起。要消除这些因素,中国社会各方面都需要发生变革,绝
非在短期内能够完成。但是在清除腐败的土壤之前,我们不能就对学术腐败
宽宏大量,听之任之。如果能对学术腐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惩处,至少可以
增加从事学术腐败的成本,遏制其蔓延。

    教育部的这个“意见”,表明政府已意识到这个问题,也许还表明了政
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这是一大进步,值得赞赏。但是,建章立制是
一回事,能否和如何遵循规章制度则是另一回事。在处理学术腐败问题时,
不仅要既往必咎,而且一定要公开、透明,有根有据,其结果才能让人信服。

    事实上,一些高校早已自己建立了类似的惩处规则,但是这些高校的学
风并没有因此有多大的改观,因为这些规则很少被遵循,即便造假行为已被
媒体曝光,校方也不愿进行调查、处理。如果真有教授受到处理,就成了轰
动一时的新闻事件,可见其稀罕。如果涉及到的是位高权重的校领导、院士
一级的人物,那么所有的规章制度就很可能全都失灵,甚至反过来成为包庇
学术腐败的工具。

    但是恰恰是那些位高权重的造假者才是最该受到严惩的,因为他们造假
造成的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这也是最能考验政府的决心和能力的地方。
目前正有几起涉及学术地位比较高的人的造假事件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
例如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刘登义涉嫌履历造假,四川大学副校长魏于全涉嫌
论文造假,都被媒体广泛报道,甚至上了《人民日报》。对此,校方或者置
若罔闻,或者一味袒护,其应对无法令人满意,但并未见到教育部的介入。

    如果教育部能以此为契机,实现其“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
曝光一起”的承诺,公开、透明、严肃地对他们进行调查处理,还无辜者以
清白,给造假者以惩处,能够取得的效果,产生的震撼,将会胜过三令五申。

2006.5.13.

(广州日报2006.5.15.)

(XYS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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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120位中国科学家关于科学研究诚信的公开信”

12 05 2006年

【评】

    这“120位中国科学家”,相当一部分已加入美国国籍,不应该再自称“中
国科学家”。这些人不都是什么科学家或信中说的“科技工作者”,其中商学院
教师(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杰宁·琼斯商学院管理与市场系岳劲峰),风险投
资商(曼哈顿资本集团合伙人王进),是律师(Wei-ning Yang, Esq,Partner,
Hogan & Hartson LLP )。公开信的发起人傅新元是脚踏中美两只船的清华大学
兼职教授,曾被指控滥用中国科研基金,又是伪造履历的清华大学生物系教师常
智杰的老板,对引进、包庇、提拔常智杰负有直接的责任(参见“立此存照·清
华大学生物系履历事件”)。签名者中也有几个人本身不太干净。有谁会相信这
种本身就有从事、支持、包庇不端行为之嫌的人会真正“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
端行为”?我也一再呼吁中国应该建立规范的渠道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但是我鄙
视有人以此为借口来反对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实际上是希望对学术
不端行为听之任之。在没有规范渠道的时候,需要舆论监督,即使有了规范渠道,
也需要舆论监督。科学研究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害怕舆论监督。那些害怕舆论监督,
乃至反对言论自由,要求官方“制止”言论者,必定心里有鬼。可怜这120个
“老美国”,居然连言论自由是什么都不懂。

(方舟子)

公开信在中英文版本之间也造假

英文版是给美国和世界媒体看的,用词比较和缓。西方强调言论自由,这信也没
直接提及媒体。对RUMORS(传言,未经证实,有真有假),也只是说
“DISCOURAGED”。在外国媒体上给人一个恰如其分的好印象。

中文版是给中国的读者看的。真相毕露,直言“媒体”。把英文的“RUMOR”翻
译成极为贬意的“谣言”(跟RUMOR不一样,谣言基本是假的)。把“DISCOURAGED”
也变成了“制止”。赤裸裸的要封媒体的嘴。

估计大多数签名者签的是英文版,这信的中文翻译有意无意地达到了偷梁换柱的
目的。这种在中英文翻译之间搞小动作的鬼把戏,在被XYS揭发的造假者中,已
是屡见不鲜。

(Enlighten)

缺乏公众和媒体监督的秘密调查不可取

120位专家希望建立公平规则和权威机制的呼吁值得赞赏。不过,公开信中有两
点不妥,一是主张内部调查非公开、外部调查身份应保密,二是不主张公众和媒
体的参与。

公开调查、公众媒体参与的国际先例之一是众所周知的韩国黄禹锡事件。国内秘
密调查的例子则是四川大学对丘、魏事件的调查。川大对丘小庆论文事件的调查
结果(三条似是而非的结论)早就出台了,对魏于全问题也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公
布了调查结果(学术争议、个人恩怨),最终却是越抹越黑,失去公众的信任,
甚至引起公众愤怒。所以,在中国目前环境下,没有公众和媒体监督的非公开或
保密调查是根本不可取的。

至于“调查学术不端的指控时必须遵守”的“无罪假定”原则,四川大学的原则
比“无罪假定”不知还要宽松多少倍:丘小庆事件调查程序启动之时,川大及华
西医院负责人就将其认定为“商业纠纷”、“相信它的科学性”、并要追究炒作
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学校名誉;对于魏于全的调查,川大党委书记更是早就打下
保票: “相信魏院士”、“不会有问题”。所以,120位专家根本不必担心调查
会违背“无罪假定”原则,无论是内部委员会还是外部委员会的调查。

(Yush)

这个傅教授有点不甘寂寞呀??

哪位有闲工夫,把新语丝上曾经登过的有关该教授的伟大事迹发给那120位看看,
然后看看有没有人出来撤销签名??如果没有,大家睁大眼睛看着这120位,以
后新语丝的内容估计不用愁了。

就怕和所有手脚不干净却要和新语丝叫板的主儿一样,你可以继续官照做,教授
照当,但恐怕在网上,在圈里,你的底子会被揭得光光

(疯和尚)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在现今的中国,没有公众的监督,根本不可能有公正。活生生的“中国魏”的例
子就在眼前。我也不相信,韩国的黄禹锡,Bell Lab的Schon,如果没有公众的监
督,能有这样的结果。拿了公众的钱,却不肯接受公众的监督,想得倒挺美。

(whatsup)

说得是,他如果用的是私人老板的钱,自然不需要他人置喙

人家老板愿做烧包那是他的事。象发哥那样用钱点烟,那是酷。

但是用了大家的钱,还要说你无权过问,我靠,这是什么道理?

(lbx)

不仅要看他说了什么,还要看他没说什么。

这里没有说的就是:科学界的圈子里,公正是不存在的。指望“由所涉及机构的
内部委员会调查并处理”根本不可能,因为利益相关;指望“由一个专家组成的
委员会加以调查,判断和决定”不现实,因为专家之间抱成小圈子,官官相护。
在专家不作为、不可信任的时候,抛开公众的监督,那就是没有监督了。

整个倡议:
1,高调打假
2,调查程序
3,成立机构
4,实名
5,教育
6,非公众参与

所说的一切都没错,只是没有介绍现状是什么、为什么是这个现状、解决症结的
根本是什么。感觉整个倡议的目标就是最后一点。

所以,不仅要看他说了什么,还要看他没说什么。

(松鼠)

家有家法,帮有帮规

以前的青红帮,现代的黑社会,制定的帮规听上去也很正面。他们喜欢用清理门
户的内部运作方式,而不是公开透明的方法,规范其成员的行为。说到底家法和
帮规不是为了真理和正义,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帮主/老大的权威和地位。
那封信也是写给一位总舵主的,而他为了达到某种非学术上的方便/利益,让 当
今太子爷当天下副总舵主。你还指望这些舵主真会天下为公一次,认真“建立起
合适的程序和一个由学术专家组成的权威机构?”
支持 XJ。有健康的媒体介入,不能保证,但至少可以监督治学的严谨,为人的
正派,政治的清明、社会的安定。

(田牛)

有人说傅新元是中国人权创始人。有可能吗?

连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要剥夺,怎么可能是人权的呢?

挂羊头卖狗肉,这人简直太无耻了!

(Enlighten)

饶毅,施一公糊涂呀,跟着傅新元,程京这些垃圾发签名信

(jhuang)

这封公开信被改得面目全非了。

有朋友给我看过此公开信的初稿,标题是《关于“魏-司”事件的公开声明》。
本人认为傅新元反对的其实是《新语丝》这样的公开打假,因为常智杰就吃过亏,
可却拿什么处里学术不端来说事。可他不会不知道,当初魏院士用100万元想封
司教授的口时,这桩官司就远远不是什么学术讨论了。

他草拟了这封信后征集签名和反馈,大概是很多人反对专门提魏思事件,所以改
来改去改成这样了。

(limitations)

难怪公开信出现在这个时候,不知海外的华人科技界的大牛是否开始感觉到这新
语丝上的打假之火说不定哪天就烧到自己身上。

(blackbox)

我觉得这信似乎在说“只许逐级信访,不许集体上访或去报社反映情况”

其实每个行业都可以比着葫芦画瓢,搞一个类似的“公开信”。那么,舆论监督
也就可以扔进垃圾堆了。

(bingo)

刘阳、陈列平、陈建柱、付阳新
这四位是中科院“海外百人计划”获得者,同在生物物理研究所感染与免疫中心
工作。一年能回去几天所里的人都很清楚。

(trus)

120位科学家无需多虑:中国已经建立了“公平的规则和权威的的机制”

http://www.bjut.edu.cn/department/jcs/zhengce/zhengceweb/zhongyang/35.
htm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2年2月27日

http://home.sysu.edu.cn/skc/rulefile/gdxxxsgh.htm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2004年8月16日

http://www.google.com/search?q=cache:XY3bzJCkRyQJ:stinfo.xmu.edu.cn/xz
zq/2005-6-10.do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2005年3月16日

http://www.gmw.cn/content/2004-04/19/content_14645.htm
自然科学基金:“三道大坝”预防科学不端行为

http://news.sina.com.cn/e/2002-03-01/0522490172.html
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
2002年03月01日

http://www.google.com/search?q=cache:J2oMmFfmF7wJ:www.eea.tsinghua.edu
.cn/kyk/news/files/2005-4-12172113.doc
《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

(Yush)

傅新元拉人拉得还不够。新语丝不是有500宗学术腐败案子么,傅新元怎么才拉
到120人。

(Amsel)

不怀疑他们的态度是真诚的,但就其内容120进言典型的假、大、空

在如今的中国毫无用处,尤其是对媒体监督的态度,就川大的魏和丘事件,川大
不很善用媒体吗。

傅的动机是可疑的

(trus)

公开信的要点是对过去的学术腐败既往不咎,金盆洗手,

和邓正来加108将的公开信没有什么两样。

(sl)

致貌似公正的公开信的120个作者(及其支持者们):

首先申明:本人没有兴趣和时间来证实此公开信及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仅就公
开信的内容就事论事。

俗话说:没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你们为何如此畏惧公众舆论呢?
在近代科学史上,你们找得出仅被公众舆论击倒的真正的科学家的实例吗?
建议你们在例举美国公共卫生署关于学术研究不端行为的处理指南之前,先读一
读或复习一下NAS, NAE, IOM的ON BEING A SCIENTIST。

(圆明园青蛙)

学术打假是抗日,媒体就是游击队

你要发展壮大抗日国军,本人双手赞成;但你120人签名要我们游击队都缴枪,
本人
坚决反对。国军贪生怕死甚至投降的例子不用我举了吧?

(Enlighten)

陈进和刘登义的事,官方都可以装着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在这种况下,还讨论
什么“无罪第一”,脑子坏脱了。

(秦州刺史)

《120公开信》中的致命伤

1. ……美国公共卫生署关于学术研究不端行为的处理指南规定,对学术研究
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起初应当是非公开的,其首先应当由所涉及机构的内部委
员会调查并处理。

–从川大对魏、丘和上海交大对陈进的处理来看,中国目前并没有可与美国相比
的具有足够可信性的内部调查处理机制。

2. 如果争论或指控不能够在该研究机构内部解决,那么,更高的主管部门和基
金支持机构或专业协会应当介入,建立外部调查委员会,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
决。……

–但是川大和上交都认为已经在内部解决了(事实上,国内哪里有研究机构不能
在内部“圆满解决”这种指控的?),即使结果不能令人信服,也没有启动外部
调查的依据和机制。所以,这一条是不是多余的?

(JJT)

真正的致命伤,是向赌场老板们建议制定禁赌令和查赌制度。

(YuanMingYuanQingWa)

那个“无罪推定”有点莫名其妙

调查初期应该是非公开的,这句话没错。PHS的规定是,在整个调查期间,举报
人,当事人,调查人员对外都应尽量保持沉默。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些学校就写
明了,在整个调查期间,保留公开的权利。但“无罪推定”这一说法看上去冠冕
堂皇,实际上有贩卖私货的嫌疑。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是一种行政措施。与法庭上的“无罪推定”不同,当事人有
举证证明自己无辜的义务。PHS就明确规定,“the respondent has the burden
of proving any affirmative defenses raised, including honest error or
difference of opinion.” - PHS Policies on Research Misconduct; Final
Rule (2005)

(aliastwo)

网上打假跟Nature 打假一样,只起到敲警铃的作用.
真正下判决的应该是本单位成立的独立调查小组或法庭,而不是媒体。大众媒体
有权力也有义务担任敲警铃这角色。 而对大众媒体的监督主要是靠消费者,同
行及法律。

(insight)

原先真是高看了这帮人

知道了这帮人的初衷,真让人忍俊不禁。没想到这么多出类拔萃的滞美的科学家在为
魏院士鸣冤叫屈主持正义。不知道是不是同病相怜。这些人都是搞科学研究的,难
道真的不知道在被别人质疑的时候应该怎么办?是拿出自己的原始数据和试验记录
来解决纠纷?还是靠满世界发表声明?这里还有很多做教授带研究生的,不知道是
不是也告诉自己的学生,谁要跟咱们较劲,咱就发表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

你们原先想发表那么个东西,真的不怕让天下人笑掉大牙?还双手插腰绷着脸弄得
跟英雄好汉似的。

(coldeye)

120位中国科学家关于科学研究诚信的公开信

  尊敬的:教育部部长周济 科技部部长徐冠华 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 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陈宜瑜:

  作为科技工作者,我们十分关切国内近来多起有关学术研究不端的指控事件。
我们愿意针对科学研究诚信的重要问题表示如下观点

  1. 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强烈主张一个科技工作者应当保
持高标准的学术道德规范。我们支持揭露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与此同时,要确
证学术不端的案例,我们必须遵循合法和适当的调查程序。例如,美国公共卫生
署关于学术研究不端行为的处理指南规定,对学术研究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起
初应当是非公开的,其首先应当由所涉及机构的内部委员会调查并处理。“无罪
假定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是我们在调查学术不端的指控时必须
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2. 如果争论或指控不能够在该研究机构内部解决,那么,更高的主管部门
和基金支持机构或专业协会应当介入,建立外部调查委员会,直到问题得到圆满
解决。在调查期间,不论是指控者或被指控者,都应受到合法保护,其身份应该
保密。被指控者有责任和授权调查者合作,提供原始数据和研究纪录。一个好的
解决案例将能为今后的实践树立先例,并帮助科技工作者培养良好传统

  3.在处理学术不端的指控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结果,也为了对关于
学术不端行为辩论的当事人双方公正,我们建议中国的研究机构主管部门建立起
合适的程序和一个由学术专家组成的权威机构来处理学术不端的真实指控。这包
括建立制度,在需要时建立特别专家委员会来迅速调查真实的,对学术不端行为
的指控。我们建议科技部、教育部、科学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协调建立国家权威
机构,对有关学术不端指控的调查,提供政策和机制

  4.我们必须区别正常的学术辩论和对学术不端的指控。作为原则,我们应当
在中国培养公开而负责的学术辩论的传统。这种公开讨论或辩论必须有负责的态
度。因此,在任何有关学术辩论的公开通讯中都应当签署实名,以表明其责任。
有关学术不端的公开指控,我们也鼓励举报者签署真名以示负责,或者,为了保
护举报者,发表的机构应该代举报人负责。我们支持公众和任何人的言论自由。
争论双方均有权争辩或答辩。对于科学问题及争辩应当用进一步的实验,特别是
用来自不同实验室的进一步的实验来解决。我们相信,建立一个对于重大事件进
行实名负责公开争论的优良传统,是促进中国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

  5.为了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我们建议中国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设立
有关科学研究诚信的必修的专门课程,教育学生和科学研究工作者有关科学诚信
的道德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的适当程序,从而为中国的学术研究创造一个健康的
环境

  6. 我们理解并感谢公众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强烈指责。很显然,公众有权
利知道科技工作者利用公众基金所从事的研究活动。可是,我们应当指出,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问题,由于其过于专业化和技术性,一般需要由一个专家组成的
委员会加以调查,判断和决定。在缺乏适当调查的情况下,任何企图误导公众或
利用新闻媒体去求得偏袒支持,或匿名进行公开人身攻击或传播谣言的行为都是
不可接受的,必须加以制止

  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诚信是科学进步基石。此信的署名者诚挚地希望本公开信
能促进中国建立公平的规则和权威的的机制来维系和保护中国学术研究的道德诚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

  公开信的联系人
傅新元博士 美国印第安娜大学医学院 免疫学教授
http://www.iupui.edu/%7Emicro/fu.html
中国北京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和技术系,清华大学医学研究院,教授(兼职)
http://www.biosci.tsinghua.edu.cn:8001/faculty/fuxy.html
Xin-Yuan Fu, Ph. D. ProfessorDepartment of Microbiology and
ImmunologyWalther Oncology CenterIndiana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Indianapolis, IN 46202-5120Phone: 317-274-2082, Fax:
317-274-4090E-mail: xfu@IUPUI.edu

120位签名人及其单位(签署者的纪录已保存,并可查询核实)



【旧作】苏三是不是胡说八道

9 05 2006年

    这个苏三,不是起解“离了洪洞县”的那个苏三,而是北京一名业余历史
研究者,两年前辞职开始学习历史,“但她不是到大学学习,而是在网络上学
习”,出版过《三星堆文化大猜想》和《向东向东、再向东》两本书,重弹中
国文化西来的老调,声称中华文明来自红海文明,中国人是以色列人的后裔。
近日又在学术网站发表“破解甲骨文起源”的文章,称汉字的起源主要借鉴了
古埃及象形文字,同时还借鉴了包括腓尼基文字、楔型文字在内的其他文字系
统云云。

    对这种贻笑大方、荒诞不经的“学术成果”,本来应该将之当成“科幻小
说”看待,做为市民们饭后的谈资,或小报的猎奇新闻即可。各大媒体都热炒
此事已属不该,更奇怪的是还有人以专家学者的身份出来为其捧臭脚。例如
“著名文学评论家”朱大可在《南方窗》上盛赞苏三的说法“新奇大胆,占尽
风流”,是对“自我封闭的史学界”的挑战,意味着“自由史学”的复兴,是
新世纪的历史叙事。这位惯于歪曲史实信口开河,嘴巴比大脑还大的评论家,
算是找到了知音。

    不过朱评论家虽然已成名成家,毕竟是吃的“文学”饭,对史学的看法与
苏三一样的外行,虽然对苏三赞叹有加,也没有什么含金量。但那些吃“历史”
饭的也来赶场,份量就不同了。英文《上海日报》在10月13日有一篇记者乔争
月采写的报道,根据新浪网在第二天刊登的译文,副标题为《专家评论:苏三
不是胡说八道 但观点激进》,这指的是上海交大人文学院院长、科学史系主
任江晓原的评论:苏三的观点很激进,“要让传统学者接受她的观点恐怕得100
年”,“不过我赞同她有关三星堆的部分观点,即便没有历史学背景的人也可
以看出那些问题来。但中国的历史学家们是不会象她那样去思考问题的。她尽
管没有历史学背景,但很明显她做了大量的查阅工作,她的书当然不是胡说八
道。”《新闻周报》2004年10月19日也报道了这位“上海古天文学专家”类似
评论,“很显然,她在文字考古研究方面的工作是非常卓越的。”他同时建议
苏三可以把(甲骨文起源假说)文章先在专业杂志上发表,这样影响会更好。

    那么苏三在文字考古研究方面的工作究竟卓越到何等程度,让人文学院
院长也大表佩服,惋惜其早生了一百年呢?我举两个例子,这两个例子是苏三
在接受采访时反复提及的,可见是其得意发现。

    一、苏三称:巴比伦象形文字中的“泪”,是一个“眼睛”加上“水”,
造字逻辑与中国汉字完全相同。按:象形字用相似的造字法,本不足为奇,但
是苏三连例子都没找对。读过一点古书的人都知道,“泪”是简体字(古代称
做“俗”字),虽然不是现代人发明的,但是出现的时间相当晚(据我所知,
首见于明朝《字汇》),原来的正体写法为“淚”,这是个形声字,并非象形
字。但是即使是“淚”,也是个后起字,在汉朝《说文解字》中没有这个字,
上古时候表示眼泪的字为“涕”,也是个形声字。苏三拿一个简体字与巴比
伦象形文字比较,莫非是想说明中国人直到几百年前还在根据古巴比伦文字造
字?

    二、苏三称:巴比伦“星星”发音为“eng”,而中国的星发 “sing” ;
古埃及象形文字“羽毛”的发音为y,汉字“羽”保留了其发音;腓尼基字母te,
不仅外形像中国的“田”,而且中国“田”发音tian,等等。按:我不像苏三
那么博学,不知道古巴比伦、古埃及、腓尼基文字的发音,但是懂一点汉字的
发音。苏三所举的这些汉字发音全是现代汉语普通话的发音,却不知道这些字
在上古时代的发音与普通话发音大相径庭,其中“星”为心母耕部、“羽”为
影母鱼部、“田”为定母真部,它们在上古时代的具体发音,古文字学家们有
一些争议,但是没有一个愚蠢到认为它们会是和普通话相同或相近。

    在不同文化之间,有时会出现一些相似的现象,但是相似并不等于同源,
也可能是巧合或相似的环境因素导致的。而苏三甚至连真正的相似性都没有发
现,号称研究“历史”,却连汉字的写法、读音都是经过了历史演变这点常
识也不知道,竟然拿现代汉字的写法、读音与其他民族的古代文字相提并论,
这难道不是胡说八道吗?偏有人以专家身份称赞“她在文字考古研究方面的工
作是非常卓越的”,真是哪壶不开提哪壶,这样的专家评论,更是胡说八道!

2004.10.26.

(XYS200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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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医学》主编对未刊登司履生通讯文章的经过的说明

25 04 2006年

【方舟子按:以下是《自然·医学》主编Juan Carlos Lopez在答复SciDev.net
记者的询问时的说明。这表明司履生对事情经过的叙述是准确的,而魏于全和四
川大学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说真话。】

译文:

我和一位同事讨论了此事,现在可以确认你在来信中提到的如下事实:我们当时
将会发表司的通讯和魏的反驳。我也能够确认司曾要求《自然·医学》推迟发表,
编辑们无法答应这一要求,我们最终取消了发表该通讯。

我无法确认的是,他是否是在压力下要求收回该通讯的。也许是,也许不是,我
只是不知道。

最后,我想要说明,我们的政策是,不与第三方讨论我们的编辑决定。因此我无
法进一步说明在司要求推迟发表后,为什么我们决定取消发表该通讯。

谢谢你对此事的关注。

i have discussed the matter with one of my colleagues and can now
confirm the following facts you mention in your letter: we were going
to publish si’s correspondence and a rebuttal by wei. i can also
confirm that si requested nm to delay publication, that the editors
could not honor such a request, and that we ultimately withdrew our
offer to publish the correspondence.

what i cannot confirm is that he was under pressure to withdraw the
correspondence. this may or may not have been the case; i simply don’t
know.

last, i’d like to say that it is not our policy to discuss with third
parties the basis for our editorial decisions. i can therefore make no
additional comments on the reasons why we decided to withdraw our
offer to publish the letter after si requested the delay in publication.

thanks for your interest in this matter.

juan carlos lopez

(XYS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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