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莫亚平“博士”学历的调查

28 07 2006年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7月27日的报道《大学校长眼里的“海归”》一

文,报道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称:“在南昌大学有一位名叫莫亚平的教授,他曾

是1985年的TOEFL状元,已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计算机、MBA、语言等

5个博士学位,现任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其年薪为1元人民币。‘他不是来

赚钱的,他看重的是学校为他提供能充分施展才华的这个平台。’”

   
一个人能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5个不同专业的博士学位(MBA并非博士学位,

这算是周校长的口误或记者的笔误吧),真称得上空前绝后的神人了,按获得一

个博士学位平均需要5年的时间计算,此人需要在斯坦福大学读上二十多年的书。

这样的神人,应该在斯坦福大学校史上、乃至美国大学历史上写上一笔。但是,

查阅斯坦福大学的网站,找不到有关Yaping
Mo的任何信息,也不见其他英文网
站有关于此人的任何信息。这是怎么回事?没有必要向斯坦福大学管理部门查询,

在网上做个简单的检索,就可以知道真相如何:

   
网上可查到“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上岗导师基本情况简表–莫亚平”
http://www.ncusc.com/show.asp?id=340),“此表由导师填写”,莫亚平在

表中罗列的科研成果和招生要求都很搞笑,不过这不是我关心的。我关心的是

“毕业院校、时间、专业”一栏,并没有见到5个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而是

“Burach Unw 1991 MBA”,即于1991年在Burach
Unw(Unw当是Univ即“大学”
之误)获得MBA学位。美国并无一所大学叫Burach。名称相近的有Baruch

College,是纽约市的一所没有博士点的学院,不知是不是就是莫亚平的母校。

   
网上可查到南昌大学的一则新闻,莫亚平原是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副院长:

“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徐求真宣读南昌大学党委决定,聘请美国莫斯理工学院院长

莫亚平先生为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副院长。周文斌校长为莫亚平先生颁发了聘书,

刘三秋副校长为莫亚平先生佩带了南昌大学校徽。”
http://bbs.jxnews.com.cn/archive/index.php/t-5672/t-14743)看来莫亚

平的真实身份是“美国莫斯理工学院院长”。

   
莫亚平注册了多家以“莫斯”为名的公司。在“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

公司”的网站,可查到莫亚平名下的两家公司:北京莫斯科技有限公司和莫斯

(北京)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二家公司的资料中注明莫亚平是“硕士”

http://www.incubase2000.com/chs/rzqy.htm)。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师黄

安年在《永远怀念黄德禄教授》一文的后记中提到:黄德禄“在北京师大为北师

大和河北师院培养的第一批美国史研究生, 他们没有辜负黄先生的培养,
黄开来、
马秋莎都已取得了美国历史学的博士学位并在美国高校任教,
莫亚平则在美国取
得历史学和商业管理两个硕士学位,
在美国创办的莫老师学校遍及美国十几个城
市……”
http://www.jianwangzhan.com/cgi-bin/index.dll?page0?webid=jianwangzh

an&userid=129362&columnno=0&articleid=19729)也只说莫亚平历史学和商业

管理两个硕士学位,没有说他取得博士学位,也没有说明学校的名称。

   
可见莫亚平应该没有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接下来再来看看莫亚平名下的这

些公司和“学院”。郑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的网站上有一则2000年5月美国

MosNet公司总裁莫亚平做题为“硅谷创业,硅谷电脑发展及我国电脑发展启示”

的讲座的信息(http://ie.zzu.edu.cn/web/dwjl/lxxz.asp)。查美国加州政府

的公司注册记录,可知MosNet公司是莫亚平于1999年11月15日登记注册的,距离

他的这次郑州大学之行仅半年。该公司已注销。

   
莫亚平当院长的“美国莫斯理工学院”又是什么机构呢?东华理工学院莫斯

软件学院的网站有如下介绍:

   
“莫斯软件学院是我国第一批成立的软件学院,隶属于东华理工学院,由东

华理工学院与美国Mo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莫斯理工学院)联合创办。它
以软件工程专业为主干学科,以国家急需的软件人才为市场需求,培养高级软件

技术人才。
 
 美国莫理工学院(MOIT)是全美知名的以计算机和生物信息教育为主的理工类

学院,其总部设在美国东海岸的新泽西州,并在硅谷、波士顿、休斯顿、华盛顿

等地设有分校。与美国各大企业有广泛的联系与合作,得到微软、思科、甲骨文、

太阳、CM等著名美国公司的培训授权,可进行170多种专业证书培训与考试
(见
部分证书样本)。”(http://mos.ecit.edu.cn/info/jiaoliu.asp

   
莫亚平是该莫斯软件学院的“教授、博士、副院长”
http://mos.ecit.edu.cn/course/course.asp)。网上有一位“汉唐农民”反

映东华理工学院莫斯软件学院乱收费、师资全江西最差,该学院的一名教师进行

反驳,为证明该学院师资雄厚,列出的专业课教师中赫然就有:莫亚平(博士)

(bbs.jxgdw.com/archive/index.php/t-52622.html)。

   
我查到国外一家中文网站的广告称:
   
“莫老师电脑科技学院(Mo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是全美华人建校最
早的电脑学院之一,分校遍及全美各大城市。莫老师电脑学院率先开办的

Bioinformatics
证书保证班由Bioinformatics专家授课,是最权威,最有经验
的Bioinformatics培训学校。”

   
原来这个莫斯理工学院又叫“莫老师电脑科技学院”(也就是黄安年文章中

所说的“莫老师学校”),不过是一所职业培训学校而已。在该学校的英文网站,

有如下介绍:

    “MOIT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is a leader in computer training
and consulting with more than eight years of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Its founder, Frank Mo, has three master degrees and worked as
a
database programmer in Wall Street for several
years.”(“莫斯理工学
院是计算机培训和咨询的领袖,有多于8年的专业经验。它的创建者弗兰克·莫

有三个硕士学位,并在华尔街当过几年的数据库程序员。”)
http://128.242.53.21/aboutus.htm

   
看来莫亚平不是博士是铁定的了,所谓“在斯坦福大学获得5个博士学位”

当然更是谎言。一个仅创办8年的美国职业培训学校的创办人就成了海外高层次

人才被引进当了中国大学的科技学院副院长、软件学院副院长、外国语学院院长,

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国大学的这些学院其实也就相当于美国新兴职业培训学校的水

平?

2006.7.28.
附:
大学校长眼里的“海归”
2006年07月2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6月24日,上海举行了一场海外留学人才专场招聘会,高校对“海归”的吸

引力从递交自荐书的踊跃程度上可见一斑。

  本报记者 陈树荣摄
  在上周结束的“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校长们纷纷表明要将学校建

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当笔者与校长们聊到高校的高

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时,校长们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一个词——“海归”。那

么,在高校迈向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中,“海归”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高校

又是如何看待“海归”的呢?笔者就这些问题专程采访了几位著名大学的校长。

  建设一流大学 “海归”举足轻重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集聚人才的战略高地,承担着培养人才、知

识创新的历史重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海归”成为高校人才

队伍中一支重要力量。

  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曾在中美富布赖特项目25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超过60%

的大学校长和科研单位领导都有过出国留学经历,在科研、教师队伍中,这个比

例更大。

  “在我们的师资队伍中,几乎90%以上都具有海外留学背景,这对学校建设

十分有利。”香港理工大学校长潘宗光教授略显得意地告诉笔者,“在高校建设

中,‘海归’发挥着独特优势。如:在加快新学科建设步伐,开展双语教学,提

高学校实验室水平,推进学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等方面,‘海归’

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海归”在高校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教授

也感同身受。在他们的教师队伍中2/3具有留学经历,其中1/3担任着学校的高

层职务。钟秉林教授说,“海归”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比较密切,对国际学术前

沿把握更为准确,他们的到来,为学校带来了先进的教学方法和国际化的管理理

念。

  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教授还指出,高校积极引进“海归”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于,其人事关系相对简单,办公处事顾虑较少。“我们学校的‘海归’占到整

个学校高层次人才的20%,他们在学校都是一心一意地干事业。”

  既要待遇引才 更要事业留人
  为了引进人才,各大高校纷纷改善吸引留学人员的大环境和小环境,除了解

决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生活问题外,还在工作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重点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如:采取“候鸟式”、“哑铃型”等短期回

国服务的方式。

  据周文斌教授介绍,他们学校一直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有

很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就是利用假期回国为南昌大学服务的。“我们学校的黄德欢

教授就经常往返于中美高校之间。我们在学校科技园为其设立公司、配置助手、

帮助购买仪器设备和资料,并承担前期注册资金的1/3。他每年来校十几次,共

计大约4个月。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候鸟’们做事通常非常有计划性,他们

一般会计算好一年的回国次数和时间,在年初就买好所有的往返机票。”

  当然,周文斌教授同时指出,待遇吸引人才固然重要,但有可能只产生暂时

效应,若要使其长期为学校服务,学校必须为他们搭建能充分发挥其才华的大舞

台。他说,在南昌大学有一位名叫莫亚平的教授,他曾是1985年的TOEFL状

元,已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计算机、MBA、语言等5个博士学位,现任南昌

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其年薪为1元人民币。“他不是来赚钱的,他看重的是学

校为他提供能充分施展才华的这个平台。”

  钟秉林教授也表示,待遇吸引人才只是学校机制留人的一部分,现如今,

“事业留人”才是关键。“高层次‘海归’人才,一般在海外都能获得好工作、

高待遇,他们之所以选择回国,就是看重国内为其提供的良好发展空间。他们要

发展空间,我们就给他们能充分发展的空间,无论在管理方式还是课题研究方面,

都尽量为他们营造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

  “儿子”“女婿”一视同仁
  学校通常将本土的教授比作“儿子”,而将“海归”教授比作“女婿”。对

于“儿子”与“女婿”间是否存在矛盾,校长们表示,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是

不可避免的。但高校在处理这个矛盾的方式上则逐渐发生变化。

  “我们不会做‘女婿’的保姆!”上海大学校长钱伟长教授一语惊人。他认

为,“海归”回国是来开创事业的,暂时的困难在所难免,不能让所有的问题由

学校解决,所有的困难在学校克服,这样学校成了“保姆”。“如今,‘海归’

两个字已不能代表什么更多的意义,‘海归’应及时认识到因时尚心理作祟而一

味崇拜‘海归’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我们看重的是能力。当然,我们也制定

了针对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的落实是建立在你有能力

为学校服务的基础之上。”钱伟长还指出,有能力的“海归”,如果需要,我们

会创造一切条件为其建立团队,但这个团队必须具有开放性,其针对本土研究人

员不能采取收容政策,它可以是特区,但不能是封闭式的特区,一定要向我们敞

开大门。

  钟秉林教授也指出,要以能力为标准、采取积极的方法来解决“儿子”与

“女婿”间的矛盾。他说,目前我国高校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信

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以及国际贸易、法律、金融等领域的建设和发

展上,所以,我们应该在各领域都制定统一的评判标准,而这一标准一定是以能

力为核心的,这样一来,在处理“儿子”与“女婿”的关系时,我们就有标准可

依了。比如,我们在某个领域引进“海归”人才,而在这个学术领域已经有本土

的教授作为学术带头人了,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标准,采取竞争上岗位的方法。

钟秉林教授还补充道:“其实‘海归’回国以后,在一些方面表现出的不适应,

很大程度上是和其心态密切相关的,只要调整好心态,找准自身定位,相信很多

矛盾都能迎刃而解。”

  结束语
  世界一流大学必然是国际化、开放性的大学,建设这样的大学离不开“海归”

的参与。引进了“海龟”,还得给他们“蓄水”,以提供畅游事业的平台,使他

们得以施展才华。在重视“海归”作用的同时,对本土人才也不应轻视,要以实

际能力为准则,不论是“海龟”还是“土鳖”,有养分我们就得汲取。

(XYS20060728)


肖传国诉方舟子案7月24日庭审情况

24 07 2006年
  2006年7月24日8:35江汉法院法庭内,法官称:因邮政延误、收件较晚,不

能在7月24日前就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于2006年7月1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的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给予书面答复,所以,7月24日庭审取消。

  随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诉讼代理人将证据、证据目录及1834号案件

的补充答辩书交给了法官。

附件是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提交人:方是民                        
案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

提交日期:证据1至证据30提交于2006年6月19日;
           
证据31至证据43提交于2006年7月21日。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事项 是否经公证

1 《又一个在美全职的人参选中国院士》文 
“新语丝”网站,见网


http://207.152.99.250/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tx

t
“新语丝”网站刊登了揭发肖传国在美国机构任职的文章(作者:heru1)。 

2 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见网页

http://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 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

床副教授职务。 是
3 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见网页

http://www.med.nyu.edu/faccoun/assets/tenure_policies.pdf

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职务。 
4 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外科学)申报文件 “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

网站(路径:http://202.114.4.28/jpkc/
点击“2003精品课程”,在新页面
“4 外科学 陈孝平
省级”后点击“>>>>>”,后在新页面点击“申报文件”,

保存并打开弹出的“wk.doc”文件) 该文件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肖传

国出生于57年1月。 
5 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外科学)申报文件 “湖北省高等学

校精品课程网”网站(路径:http://www.jpkc.cn/default.asp“站内搜索”项

目下输入“外科学”,在新页面点击“外科学”,后在新页面点击“申报文件”,

保存并打开弹出的“wk.doc”文件) 1.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肖传国出生

于57年1月。2.第16页倒数第13行显示:肖传国“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

奖——JACK LAPIDES 特等奖” 
6 国家精品课程网上申报评审系统-公示课程-外科学公示内容 “全国

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路径: http://www.jpkcnet.com/点击“课程

公示”后在新页面点击“2005年度的国家精品课程名单”,后在国家精品课程评

估平台http://166.111.180.5/Spectacle/Default.aspx课程名称后输入“外科

学”并点击“查询”得到新页面,再点击“外科学”,得到该网页) 该文件

显示:1.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2.第16页倒数第13行显示:

肖传国“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 特等奖”。3.
截至
2005年陈孝平发表中英文论文310余篇,CSCD引用290次,SCI收录15篇。 

7 华中科技大学学科师资情况和主要教师简介 在地址栏中输入

http://202.114.128.248/newkj/wk/yl/jiaoshi.htm后回车得到 该文件

显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 是
8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于2004年9月公布的肖传国简历 在

http://www.google.com/搜索框中输入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后点击

“Google搜索”得到 该简历显示:1.肖传国于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医学

院。2.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 是

9 “水中划”2005年9月15日在发表的《读肖传国(昏教授)候选院士的

简历有感》 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
http://www.hust.org/hust/post/html/A1/1050.html 该文附件肖传国

简历显示:1.肖传国于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医学院。2.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

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 是
10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纽约大学医学院

网站,见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段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11 纽约大学医学院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见

http://www.med.nyu.edu/faa/assets/Med%20Sch%20Bulletin.pdf 第128

页显示:截至2005年1月24日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12 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规则第73条) 纽约大学网站,


http://www.nyu.edu/oaa/faculty.html#titles 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

头衔章节-规则第73条规定: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且期限不超过一个学年,

除非另有说明。 
13 2006年6月15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 中国科

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检索报告及附件显示:1.
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
收录4篇,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不是论文。2.
SCI检索结果中
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论文。3.
SCI引用17次中,有8次是肖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
次是别人引用,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4.
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CSCD
收录27篇。5.
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能推断:肖传国在国际学术界无影响。 
14 《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体-中枢神经

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文章 美国《泌尿学杂志》2004

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整形外科专家张

世民置疑肖传国的理论 
15 同济医院对陈孝平的介绍 武汉同济医院网站,见

http://www.tjh.com.cn/news/zjjs/shownews1111.asp?newsid=469 在国际

外科学界有一点影响的陈孝平的履历及取得的成绩;可见陈孝平与肖传国间业绩

的巨大差距。 
16 “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肖传国的简介 何梁何利基金网站,见

http://www.hlhl.org.cn/news/findnews/showsub.asp?id=476 肖传国自称:

2003年获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 是
17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肖传国的介绍 “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发展计划”网站,见http://www.973.gov.cn/ReadExpt.aspx?pid=214306 

肖传国自称:获得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奖(1993),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

(2000)……何梁何利奖(2002年),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2003)。 


18 “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肖传国的介绍 武汉协和医院网站,见


http://www.whuh.com/mymj/Photo_Show.asp?ClassID=0&PhotoID=1042
 肖传国

自称: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年)。 是
19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中涉及奖项的网页信息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见

http://www.auanet.org/about/

http://www.auanet.org/about/index.cfm?f=d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achievement.cfm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contribution.cfm  

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等奖项历年获奖名单中没有肖传国 是

20 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见


http://www.auanet.org/eforms/search.cfm?search=xiao&x=33&y=12
 肖传国

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任何记录、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是

21 在www.google.com上对”xiao’s reflect
arc”的搜索结果 Google
搜索网站,见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q=%22xiao%27s+reflect+arc%22&btn

G=Google+%E6%90%9C%E7%B4%A2&lr= 在2005年9月前互联网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的信息 
22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s
Procedure”的搜索结果 美国医
学图书馆网站http://www.ncbi.nlm.nih.gov/ 
页面选择PubMed,后在框中输入
“Xiao’s Procedure”,按回车键得到结果页面。 ”Xiao’s
Procedure”在国
际学术界无影响。 
23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s reflect
arc”的搜索结果 美国医
学图书馆网站http://www.ncbi.nlm.nih.gov/ 
页面选择PubMed,后在框中输入
“xiao’s reflect
arc”,按回车键得到结果页面。 ”xiao’s reflect
arc”在
国际学术界无影响。 是
24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
CG.的检索结果 美国医学图书馆
网站,详见证据27公证书及附件第6-7页 肖传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很

少,主要在中国期刊上发表论文 是
25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
c.的检索结果 美国医学图书馆
网站,详见证据27公证书及附件第3-5页 “xiao
c.”不可能等同于“肖传
国” 是
26 2003年第42届国际脊髓学会学术年会会前专题讲座安排 中国康

复研究中心网站,见http://www.crrc.com.cn/xshy/xshy01-5.htm 肖传国

在自己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重要概念的
论文。 是
27 (2006)京证经字第16941号公证书 北京市公证处 公证书确认了证

据2、16、17、18、19、20、24、25的真实性。 
28 《200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 人民网,见

http://www.people.com.cn/GB/keji/1056/1921423.html 肖传国是2003年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 
29 《关于公布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名单的通告》 

中国科学院网站,见http://www.cas.cn/html/Dir/2005/09/09/3621.htm 

肖传国是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 
30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华中科技大学校

友论坛,见http://www.hust.org/hust/post/A0/p1/html/1380.html
 1. 肖
传国自称系“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位”。2.

《外科学》主编与肖传国系师生关系。3.
肖传国在互联网上诽谤侮辱他人、侵
害了方是民的名誉权。 
31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武汉协和医院网

站,见协和新闻栏目http://www.whuh.com/js/Show.asp?ArticleID=1516 

1.
肖传国自称系“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

位”。2.《外科学》主编与肖传国系师生关系。3.
肖传国在互联网上诽谤侮辱
他人、侵害了方是民的名誉权。 是
32 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节录) 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网

站,见“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网页
http://www.mingyuan-hk.com/web_image/doc_117_296.pdf 该公司2004年报

第15页显示该公司董事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33 《四大质疑逐一回应》文 新闻晨报网站,2006年6月22日文见网页


http://www.jfdaily.com.cn/gb/node2/node17/node33/node88287/node88291/u

serobject1ai1377474.html 新闻报道说:“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

该单位(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 

34 北京联基翻译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五之二的翻译件 北京联基翻译有

限公司 系征文比赛(短文竞赛)奖 

35 北京联基翻译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五之三的翻译件 北京联基翻译有

限公司 系泌尿学会颁发的学者奖 

36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对“肖氏”的检索结果 全国科

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
www.term.gov.cn) ‘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不是中国国内公认的科

学技术名词 
37 “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上肖传国的介绍 “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

站,见

http://www.cjcu.com.cn/Html/mjfc/fc/2006-4/1/0401184606411846312759288

48.shtml 肖传国任主编的杂志的网站上介绍肖传国为:“纽约大学NYU

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美国卫生总署(NIH)外科、麻醉、创伤(SAT)组

顾问”、“该反射弧被命名为肖氏反射弧”。 
38 美国达特茅斯大学研究生履历书写指南(“出版物和演讲”部分) 

美国达特茅斯大学网站
(网址  www.dartmouth.edu)路径:
Prospective Grads——Arts & Sciences Graduate
Programs——Graduate
Career Office——Services——Curriculum Vitae Writing
见:
http://www.dartmouth.edu/~gradstdy/careers/services/vita.html 履历中

的“出版物和演讲(Publications and
Presentations)部分要求:避免把摘要
和论文列在一起。要把摘要列在一个分开的部分。否则,它会给人“冒充”的印

象。[从神经科学研究所公布的肖传国简历看,肖传国把会议摘要和论文列在一起] 

39 赵基明著《国内学术期刊走向国际化必须抛弃落后的“小生产”方式》

文 中国基础研究网
见:
http://www.br.gov.cn/index_show.asp?id=24158 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

究中心赵基明研究员认为国际化期刊应具备的实质特点为:1.论文水平优质化,

稿件来源国际化。2.论文投审网络化,编出效率国际化。3.生产经营规模化,发

行市场国际化。 
40 赵青、赵大良、刘杨著《也谈我国科技期刊的国际化》文 中国高

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网站
见:
http://www.cujs.com/web/zdl/qw/17.pdf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编辑部葛赵青、

赵大良、刘杨认为:“很难想象,只在华人圈里流通的科技期刊能称为真正意义

上的国际期刊”,国际期刊须“信息来源国际化”、“产业化经营”。 

41 祝汉民、柴之芳著《从论文引用率看我国科技创新力》文 教育部

科技发展中心网站
见:
http://www.cutech.edu.cn/%5Czhonghe%5C000076.asp 文中述“我国国

内期刊和国际期刊相比,引文量普遍不高,绝大多数期刊的平均引文是处于上世

纪60年代前的水平。即使是国内顶级学术刊物和相对应的国际期刊相比,差距也

较大”等;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祝汉民、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

究员柴之芳将“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视为对应词组。即多数学者认为“国

际期刊”一般指国外的期刊。 
42 《院士鉴定不留情面
“国际领先”降为”国际先进”》文 新华网湖北频道
见:

http://www.hb.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8/29/content_2765259.htm
 

专家们认为:肖传国理论“原理分析尚需完善;此外,这项研究的相关学术论文

也应充实”,“生命科学中有许多问题尚待深入探求,对于取得的进步,不可盲

目‘加冕’”。可推论:专家不给肖“加冕”;肖理论国内公认的说法,不成立。 

43 (2006)京证经字第17802号公证书 北京市公证处 公证书确认了证

据7、8、9、11、23、26、31的真实性;并将外文书证中的关键段落翻译成中文。 

(XYS20060724)


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下)

18 07 2006年
 
  四.原告认为:被告评价“肖氏反射弧”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构成恶

意诬蔑和诽谤。对此,我方反驳如下。

  (一)原告说,“从卫生部规划教材《外科学》第四版P55,第五版P53,第

六版P51清楚载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手术,肖氏神经反射弧)

系原告长期实验而创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同时作为高等医学院校的教

材成了医科学生的指导。”

  工作成果被某些教材引用代表着工作成果被某些教材的编辑者认可,而不能

推论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何况,原告所指《外科学》一书的主编裘

法祖为肖传国的导师,吴在德为肖传国的同门师长,他们对自己的学生、师弟的

工作的评价缺乏客观中立,更不能代表“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他们将一个至

少在学术界还有争议的说法做为事实写进教材中,本身就是错误的。

  (二)原告说:“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先后于

1994、1999年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获得《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证书》,同时获得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的一等奖,中国高

校科学技奖励委员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一等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1)这些鉴定、奖励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有关,但是并没

有提到“肖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的说明是原告擅加的,可见“肖氏

反射弧”的提法并未被评委所认可。

  (2)获得某项鉴定、某项奖励并不代表着被学术界公认。有许多曾获得鉴

定、奖励的成果最终被证明是欺诈的或是不应被给予如此高评价奖励的。正如本

人在《如何识别假科学新闻——2006年3月16日在东亚地区科技记者研修班的讲

座》中指出的:“不正常的渠道是开一个学术鉴定会或听证会来认定一项成果,

这大概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一项成果出来了,就召集一批专家来鉴定,这些专家

有的是假的,也有的是真的,甚至是很大的专家,院士之类的。这种鉴定会不具

有透明性,学术界的其他人不知道是究竟怎么鉴定的,不知道具体的内容,本来

就不该去承认它。更何况这种鉴定会还涉及到很复杂的人际关系的问题,只找一

些和自己关系好的专家来鉴定,甚至是花钱就可以买来鉴定结果。所以对那些号

称经过专家鉴定的成果,我们也不应该轻信。”

  (3)对肖传国的成果及理论,有关的鉴定意见(见原告证据七之二、之六)

最后写的是:

  (a)1999年3月17日: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加强基础研

究。
  (b)2004年8月28日:建议尽快推广应用,并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

  由此可见该鉴定意见认为肖传国的成果“缺乏必要的基础研究”,还未得到

“推广应用”,也就是还未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没有证据原件证明原告自称的其“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

弧获得251万美元NIH基金的资助,同时NIH专家组认为:原告的发明是原始创新,

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的发明”属实。

  原告应出示NIH专家组评价的原文。鉴于原告连CAMPBELL`S
UROLOGY这种公
开著作中的评价都敢篡改、伪造,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NIH专家组”的鉴定也

很可能是篡改、伪造的。如果已是被认定的发明,还需要什么“资助”研究?研

究基金资助的是有些希望但还没有实现的研究。

  若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真是“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

临床应用价值”,那为什么美国机构不推广应用该“弧”?特别是在美国机构为

肖传国的研究已经资助了“251万美元NIH基金”的情况下。

  (四)原告称:“由此可见,原告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

氏反射弧)是得到国家、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的科学发明。被告文章中对原告的恶

意诬蔑和诽谤,严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原告并没有出示任何经得起推敲的证据证明原告的研究成果“得到国家、医

学界及国际认可”,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肖氏反射弧”的提法得到“得到国家、

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相反地:

  (1)一个科研人员的成就体现在其论文的发表情况和被他人引用的情况。

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的低数量,肖传国论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数量,均不能体现

出什么“公认”。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仍有学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质疑肖传国的

理论?(被告证据14:《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

体-中枢神经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美国《泌尿学

杂志》2004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在学者质疑肖传国理论后肖传国没有发表

文章予以回复?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鉴定组专家仍希望肖传国加强基础研究?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是不是意味着由肖传国负责的本应于2008年结束

研究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经完成?

  (2)从肖传国工作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

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

的期望。但是连肖传国本人也承认,其手术方法只有他本人及其团队才能掌握,

并未得到推广,归咎于国内地市以下医院条件和水平均较差、大医院各科室由于

利益因素不愿互相合作、他人无法掌握其手术方法的无法证实的因素(肖传国

《关于肖传国人工反射弧手术在国内外推广应用情况》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37804&select=&forum=1
)。

  (3)肖传国在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任职情况、学术地位,也不能体现出

什么“公认”。

  我方没有查询到肖传国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会员当然

不算职务/截至2005年9月)。

  肖传国简介上说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不是高

学术地位的头衔。

  而且我预测肖传国根本拿不出美国NIH发给肖的(被告证据4、5、6、16、18

等肖传国简介所述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的聘书。

  (五)有关“国际公认”和“自吹自擂”的我方主要观点。
  我文写的是:“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 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
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
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

人的自吹自擂”。

  1.我证据20、21、22、23、24、26即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网站、google.com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可以支持我2005年9月18日写作的

《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中涉及检索结果的内容属实。

  2.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国际公认,那么为什么在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检
索结果?
  3.从我证据36即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对“肖氏”的检索

结果可推断出“肖氏反射弧”不是中国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这未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肖氏术”或“肖氏反射弧”,

显然是国内也不公认,又谈何“国际公认”?

  4.我证据26显示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题目关键词的论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网络检索工

具,没有检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
月18日)。

  只是自己在学术会议上宣传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而未见他人
在学术会议上提及“xiao’s procedure”,这难道不是自吹自擂吗?
  五.有关国际奖项。
  原告声称:“关于被告文章中认为原告自称所得的两个国际奖是所谓一个是

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一个虽然系大奖但没有找到原告的

名字。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文章中的不实之词的依据,而原告提供的证

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
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

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特等奖者。其二,原告提供美

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

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

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我方反驳如下。
  (一)原告说自己“提供的证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
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

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

特等奖者”。

  (1)肖传国持有的相关奖英文原文是:
  ”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中文翻译为:
  ”Jack Lapides短文竞赛
  始于1984年
  泌尿动力学与神经泌尿学研究
  特等奖”
  可见该奖就是我文中所说的“摘要竞赛奖”。
  (2)原告声称这“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

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那么请问:

  这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哪?假设“独立基金会”存在的

话,该基金会若知名到能够颁发“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为什么连自己

“独立基金会”的网站也没有?

  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为什么美国泌尿学会

的网站列出了许多奖项名单,却不列这个“最高奖”?

  都有哪个国际知名的学者获得了这个奖?
  (3)7月7日庭审时原告出示一位叫”Diokno”的人于2005年9月26日写给中国

科学院的英文信的复印件文件后,原告说,这些文件不作证据使用,仅供法庭参

考。

  我方否定那些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理由:
  1.写给中国科学院的信怎么跑到肖传国手中?证据来源明显不合法。

  2.那文件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
  3.没有提供全文的中文翻译件,仅仅是小部分内容的节录翻译。
  4.若是境外证据,则需要认证、公证。
  5.我们无法知道“Diokno”是否实有其人,与肖传国是什么关系,是否有

资格来做证明。

  (二)原告声称:“原告提供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

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

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如此举证,有指鹿为马之嫌。
  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原告证明他获得

“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说的只是“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肖传国在其简介中声称自己获得美

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但是在该奖获奖名单中,并无肖传国的名字。原告并没

有出示证据证明他获得过该奖。他出示的证据六之三“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

与本案无关。

  顺便说一下,
“美国泌尿学会Pfzier学者奖”并非什么大奖,根据美国泌
尿学会网站的介绍,它实际上是一份由Pfizer公司提供的培训奖学金
(http://www.auanet.org/fellowship/)。
  六、原告认为“被告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中国院

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运用大量不实之词及侮辱性言辞点名指责原告”,对此,我

方再次申明:

  (一)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

中的陈述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任何不实之词。为支持我的主张,我已经提供了36

个证据。我提交的36个证据正是我言论、文章的事实依据。原告方拒绝对我方证

据进行质证,正是因为原告无法否定被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法否定我方证据

的证明力。

  (二)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

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若原告方认为存在“侮辱性言辞”,应当指出哪些词

汇是“侮辱性言辞”。注意,贬义词不等于“侮辱性言辞”。

  (三)《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标题“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

越选越滥”是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转摘《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

人》一文时更改的,该标题与我无关,且该标题也没有侮辱性言辞。

  (四)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中没有提及“肖传国”,因此,该在

线访谈没有点名批评原告。

  七、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是民于2005年9月14日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

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活动中,发表

不实之词,恶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吹自擂。有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

我吹嘘,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对此,我方申明:

  (一)我的言论、文章没有丝毫恶意。我是出于促进学术规范及对我国增选

院士工作的关心与爱护而发表相关言论和作品。

  从言论、文章的效果上看,我的揭发言论起到了应有的警戒作用,在一定程

度上遏制了海外归国人员冒用头衔、编造履历、夸大成果等不端行为,效果是良

好的,且明显有益于祖国科学事业健康发展。

  原告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的言论、文章出于恶意;也没有什么事实而推断

出我恶意的存在。

  (二)有关是否“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认

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

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本案情况是:
  1.肖传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社会公众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已降低。
  本案中肖传国提供的二个证人以传言的方式证明有两人曾询问肖传国是否欺

诈,但没有陈述有两人给予肖传国以较低的社会评价。

  肖传国参选院士落选的事实,只能说明其不是2005年院士候选人中的优秀者、

其学术水平在2005年并不被广大院士认可为能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水平。落选的

事实,不能推论出公众对肖传国的评价降低。

  总之,肖传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其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
  2.我的行为不违法。
  我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1)我依据公开信息发表评论及批评文章是中国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

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而我的评论及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均是真实的。
  3.我的行为与肖传国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即便有证据证明社会公众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已降低,但是,该“损害事实”

与我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我的行为无非是告诉公众我所发现的有关肖传国的事实并给予自己的评论。
  4.我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5.我行为根本不构成侵权,有关“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更是

无从谈起。

  八.有关“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且名誉已无法挽回,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院士是各个领域的专家、权威,不会轻易受到不实言论的蒙骗,对学

术问题最有判断能力。如果是因为我的揭发、批评导致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则

恰恰证明我的揭发、批评有根有据、合情合理,被广大院士所认可。

  (二)如果人们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主要是基于如下客观事实:
  1.多个国内权威机构网站公布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其中,我

证据4、5、6显示其“2000年至今”担任该副教授职务,我证据8、9、16显示其

2001年起担任该副教授职务,但事实是肖传国从来也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在2005年9月之前他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之后是临床副教授(见我证据2、

10、11、12)。

  2.中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www.973.gov.cn)公布肖传国获
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见我证据17),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

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肖传国获得“2000: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Achievement
Award”(见我证据8、9),而事实是“虽然(美国
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肖传

国)的名字”(见我证据19、20)。

  3.多个国内权威机构网站公布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见我

证据17),而事实是,肖传国获得的是一个“短文竞赛奖”,肖传国没有提供证

据说明这个短文竞赛奖为什么是“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肖传国获得
“2003: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Jack Lapides Grand Prize
Award”
(见我证据8、9),而肖传国于7月7日庭审时又改称Jack
Lapides是“Jack
Lapides基金委”发的,而不是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美国泌尿学
会)发的了。
  同样难以解释:被肖传国称做颁发“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的“Jack

Lapides基金委”竟然公开信息甚少。我方在互联网上没有查询到“Jack

Lapides基金委”的网站。

  4.肖传国论文被SCI、CSCD收录甚少、且引用率很低(见证据13),且“肖

氏反射弧”或“肖氏术”并没有被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科学技术

名词(见证据36),而相关的宣传却是“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并证实‘人工建立体

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这一神经科学新概念”、“肖传国提出国际公认的‘肖

氏反射弧’原理——这是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姓氏命名的手术原

理”……

  (三)肖传国未被评上院士,而:
  肖传国“医德高尚”(1999年成果通过后仍严谨行医而不急于推广应用,即

便有200万中国人的呼唤)、“为我国医学界作出杰出贡献”(不屑于学术职务

而未担任中华医学会等专业学术职务、不屑于论文引用率高而欣慰于他人极少引

用肖论文)、“潜心学术”(曾任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偶尔履行湖北省

知识分子联谊会第2届理事职务)、“无私的奉献于医学事业”(控制至少2700

万科研经费)、“成功建立获得国内外公认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老人太保守而未将肖氏反射弧或术审定、老美

不长眼而导致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未收录肖氏反射弧或肖氏术)、“为截瘫

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解决最困难的大小便失控问题”(几十位或二百余患者

充分信任肖氏,心甘情愿地充当“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

目的人体试验品)、“为我国泌尿学科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肖传国三字肯

定将名扬海内外),可见:

  肖传国未被评上院士是因为2005年国内没有学习“八荣八耻”。
  (四)挽回名誉的办法。
  原告律师说“肖传国……名誉已无法挽回”,是不对的。
  我们认为肖传国完全可以挽回名誉,做法如下:
  1.让纽约大学医学院补发给肖传国自2001年起即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的聘书,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事宜公开道歉。

  2.让美国泌尿学会补发给肖传国2000年度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的证书,

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事宜公开道歉。

  3.让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肖氏反射弧”等“肖氏”名

词,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能在2005年9月公布“肖氏反射弧”、

“肖氏术”科技名词事宜而公开道歉。

  4.让中华医学会和美国泌尿学会承认“Jack
Lapides短文竞赛奖”是国际
神经泌外最高奖。
  5.让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就2005年9月未能及时收录肖传国众多论文事宜而

公开道歉。

  6.让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发表共同声明,声明“肖氏”理论确属

创新而与下列前人工作无关:

  动物实验
  1907年  澳大利亚的Basil Kilvington
提出通过神经搭桥(crossover)
取得神经再生的理论。他在狗身上进行了实验,将支配下肢的神经切断后的近端

与供应直肠及膀胱的神经的外周端吻合。
  1935年  Trumble将狗的腹壁下神经的近端与盆神经(支配膀胱)的远端

吻合。
  1939年  Ottaviani和Binotto将狗的闭孔神经与膀胱逼尿肌神经吻合。

  1968年-1972年  Carlsson
和Sundin将猫的腹侧及背侧腰神经根与骶神
经根吻合,取得了猫的排尿反射。
  1985-1986年  Vorstman等将猫的腰神经根与不同的骶神经根吻合。

  人体实验
  1907年  Kilvington将一截瘫病人的胸神经与骶神经吻合。
  1912年  Frazier和Mills在JAMA上载文报道将一截瘫病人腰神经根与骶神

经根吻合。

  7.让新闻报道“开展对反射弧的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临床应用研究,不仅可

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极大地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和自立能力,能节省大量医疗与人力资源”兑现,即在公认的“肖氏”理论指导

下,真正解决了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而不是“可解决”。

  如此这般,肖传国的名誉肯定能够挽回。但是,挽回其名誉的这些事,和我

确无任何关系。

  九.强调一下:
  (一)我在文章中并未否认“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的存在,而是

否认国际上有“肖氏反射弧”、“肖氏术”的说法,因为用人名命名某个概念、

手术,是一种很高的荣誉。但是原告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国际上有“肖氏反

射弧”、“肖氏术”的说法。

  (二)众所周知,“方舟子”是本人的唯一笔名,本人从来不用其他笔名发

表文章。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主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的文章,除相关诉讼文件及

标明作者为方舟子的文章是我写的外,其他文章均不是我写的,文责不应由我来

负。原告方指控我“在其主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多篇文章,继续肆意诋毁

原告肖传国”,显然是意图把他人的文章都栽到我的头上。

  (三)肖传国在网上发表的《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

开信》一文(证据31)才真正是在对我进行肆意诋毁,本人保留反诉的权利。

  (四)若我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与本答辩书陈述不一致,则以本答辩书陈述为

准。

  方是民
  2006年7月17日


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上)

18 07 2006年
  本人方是民因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

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此前已向法庭提交答辩书,在开庭后接

到原告肖传国代理律师的民事代理词,就该代理词补充答辩如下:

  一.有关“原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是否失实。
  (一)我方主张有证据支持,而原告没有证据能否定我证据的真实性。
  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纽约大学医学

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倒数第2段)、医学院泌尿系实验室介绍、纽约大学

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见证据2、3、10、11)均能证明“原告肖传国在纽

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这些证据表明:肖传国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

学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二职务均是全职

职务。

  若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不实,则应当提供纽约大学或纽约大学医学

院出具的能反映其职务为兼职性质的证明或聘书,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

据。

  (二)原告的观点明显错误。
  1.原告方称“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的证明可以证实,

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原告被华中科技大学聘为教

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的事实,都充分证明,本案的原

告肖传国教授是在国内任全职教授的”。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是原告所在单位,该医院与原

告间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不可信。

  从协和医院网站刊登涉嫌侵犯本人名誉的原告公开信的事实可看出,该院与

肖传国间存在利害关系、共同利益;难以想象愿意与肖传国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

协和医院会出具什么真实的“证明”。

  (2)协和医院在2004年6月8日发布的新闻稿《夯实大平台筑巢引金凤——

协和医院以人才战略推动学科跨越式发展》在介绍对肖传国等人的引进时声称:

“医院深刻体会到,在网络、通讯十分发达的今天,人才是否全日制地在医院工

作并不重要,关键是人才是否为我所用。”
http://www.hust.edu.cn/content/content_15134.html)由此可以推论肖传

国很可能并非“全日制地在医院工作”。

  (3)能证明自己在国内工作的最直接证据是肖传国护照中的出入境记录,

而不是肖传国所在的医院的一纸证明。

  (4)原告在2006年6月22日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郭翔鹤采访时声称自己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即原告承认自己每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的

工作时间不可能超过八个月,一年工作时间不到八个月的工作显然不是全职的工

作。

  (5)协和医院证明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那么原告在美国是什么样的

身份?如果原告是美国公民,就没有资格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如果持美国绿卡,

则不可能回中国定居或在中国每年工作8个月。

  (6)原告方说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这

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不可能聘请某个人为本机关的“首

席科学家”。

  肖传国是中国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亦称973计划)

众多项目中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根据科技部《973计划2006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说明》,并无项目首席科学家必

须是国内全职教授的要求,反而规定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受聘于

大陆境内单位即可担任项目首席科学家
http://168.160.194.4/htmledit/UploadFile/20061178232150.doc)。因此

肖传国担任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一事并不能证明其为国内全职教授。

  (7)事实上,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并未否认原告

是被华中科技大学做为“全职教授”引进、在名义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

授一事。本人质疑的是“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所

以,即便原告能够证明他是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授,也不能证明本人所言失实。

  2.原告方称“从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12也证实:根据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

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定,原告在纽约大学担任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

职,该头衔不授于全职教授。为此,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并未在美国担任全职教

授”。

  (1)原告在这里歪曲了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

定,该规定指出纽约大学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但是并未规定“该头衔不

授于全职教授”。

  (2)原告混淆了“永久教职”、“全职工作”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永久

教职”(也译为“终身教职”)对应的概念是“非永久教职”。“全职

(full-time)”对应的概念是“兼职(part-time)”。“非永久教职”不等于是

“兼职”。存在需全职工作的“非永久教职”,例如存在全职(full-time)工

作的临床副教授。

  (3)我们强调:肖传国在纽约大学从事专职工作的依据之一是纽约大学的

如下规定:

  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译:临床副教授
的头衔应该授予那些曾经担任过纽约大学或其他地方的助理教授的全职教员)
  3.原告方称“在《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参选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而被告却在该文中故意歪曲事实,编

造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以达到侵害原告名誉的目的”。

  即便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是本人“编造”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但

由于原告自称他在中国全职工作,符合该参选条件,因此本人“编造”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参选条件对原告没有影响,除非原告并非在中国全职工作,原告才需要

辩解没有这样的参选条件。

  二.原告称“被告在该文中故意混淆简历和简介两个不同的事实”,试图说

明国内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的简介与肖传国自己给有关方面提交的简历没有关系。

  如此辩解,是明显荒谬和可笑的。
  (一)我方认同:“简历是当事人对自己工作学习生活经历的一个陈述,简

介是相关单位或媒体对某人的介绍”,但是,通常情况下,权威机构网站上公布

的简介是当事人自己提供,并经权威机构审核。

  我们认为:简介源于简历,特别是在中国国家机关、基金会等权威机构及当

事人自己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简介肯定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简历而形成的。

  若不是当事人提供简历、不基于当事人简历而发简介,难道是权威机构捏造

事实、自行为当事人编简介?如此的话,涉嫌编造失实材料侵犯当事人名誉的是

这些权威机构,而非方是民。

  (二)原告律师说:“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所谓的证据均没有一份系原

告自己陈述的简历”,但事实却是:

  2006年6月22日《新闻晨报》报道:“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就是说,肖传国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
的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oogle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正是肖传国自己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发布肖传国的简历。
  或,
  B是方是民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肖传国、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如此,则google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三)原告说:“试想,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有什么实质

性的意义?”,而事实是: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者应符合《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二)申请当年1月1日

未满45周岁;……”。

  可见,在2000年“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能决定自己来

年能否再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而决不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三.我方说原告“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

了”,“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

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

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均有事实依据。

  (一)原告说“从未把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当作论文列入简历”,但我方证

据8即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的肖传国的简历显

示:其“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项下的
第6、第7、第8、第9、第14、第16篇文章就是会议摘要。

  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一栏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

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

在冒充论文。例如,美国名牌大学达特茅斯大学的学术履历书写指南中明确指出:

“要避免把摘要和论文列在一起。要把摘要列在一个分开的部分。否则,它会给

人‘冒充’的印象。”(Avoid listing published abstracts in with
papers.
List Abstracts as aseparate section. Otherwise, it gives the
impression of
“padding.”)(http://www.dartmouth.edu/~gradstdy/careers/services/vita.h

tml)这与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的如下说法相符:“教授

们一般是不把这种会议摘要当回事的,学生们因为发表的论文太少,在找工作时

有时候会把会议摘要也写入履历中,但是也会清清楚楚地写明那是会议摘要或会

议张贴,否则将被视为是捏造论文,是欺诈。”

  (二)原告说“从原告自1989年至今已发表的90余篇论文中挑选举证15篇论

文可知,原告既没有将所谓文章摘要当作论文,更非被告所说‘文章太少’,

‘仅只4篇’等等。”

  (1)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并不能用以否定他曾经在学术履历中将

文章摘要当作论文。

  (2)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也不能用以证明本人说原告“文章太

少”、“仅只4篇”为失实。原告在此对我的文章做了断章取义的歪曲处理。本

人的原文为“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

有4篇”,即本人说的“仅有4篇”指的是截止到当时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

文论文数量,并不包括原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中文论文数量。

  原告证据5显示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中国国内刊物出版的文章ū嗪?br/>
4,5,6,7,8,10,
11,14,15),剩下的6篇中,1篇为在德文期刊上发表的综述文章
(编号2),1篇为今年1月份(即本人《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发表后)

才发表的(编号1),可见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恰恰证明了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

院士候选人》一文中所说的原告当时仅在国际期刊上发表了4篇论文是符合事实

的。

  (3)因为英文是科学界的国际语言,所以,“国际期刊”应当是英文期刊。

例如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编辑部葛赵青、赵大良、刘杨著《也谈我国科技期刊的国

际化》一文中指出:“英语是世界通用的语言,尤其是在科技界,因此,科技期

刊国际化的做法应当首先考虑出英文版。世界上看不懂英文文献的科学家极少,

而大部分科学家却不懂中文。……很难想象,只在华人圈里流通的科技期刊能称

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期刊。”(http://www.cujs.com/web/zdl/qw/17.pdf)而原

告的证据5中,《中华医学杂志》、《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中文刊物的名

称被翻译成英文或汉语拼音,中文论文的题目被翻译成英文,原告就拿来冒充在

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实际上是在伪造证据欺骗法庭。

  (三)原告说其“从原告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及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用,可充分证明被告文
中的认为系不实之词,没有事实依据。”

  (1)原告说其“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但没有

出示该论文及其获奖证明的原件及翻译文件,我方不认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曾

经有论文被评为“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2)原告说其论文“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
用”,但没有提供该书相关章节的翻译件。原告仅仅将英文资料节录翻译为:

“肖(1999)报告了一个巧妙的人工建立的‘皮肤-中枢-膀胱’反射弧。这个新

的反射通道能在脊髓损伤后启动排尿而不伴有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失调……”

这个翻译与原文严重不符。经核对原文,文中指出实验是肖和德格罗特做的,并

非肖一人所为,原告在翻译中删去合作者的名字,夸大了自己的贡献;原文介绍

的是一个猫的实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原文并无“巧妙的”这种用语,原告通过

添加这一“巧妙的”评价,拔高了原文的评价。总之,这又是一个欺骗法庭的伪

证。

  (3)CAMPBELL`S
UROLOGY是一部长达4000页的综述著作,提及了有关泌尿
学的各项研究进展,在该书第26章有一小段引用了原告在1999年与德格罗特合作

发表的一篇用猫做实验的论文,但这只是该章节引用的600多篇文献中的一篇,

并不突出。这也就是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中所说的“最多在某一篇

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

  (4)CAMPBELL`S
UROLOGY一书中并无“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之类的
说法,因此并不能用以说明这类说法得到国际公认。
  (四)我方证据1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

报告可支持我文中“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

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

的)”内容。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1)SCI检索结果中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第1篇,注明JAN
2006,即2006年
1月)。
   
(2)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

论文(第4、5、8篇)。
  (3)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他

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见我方证据14)。
  (4)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结论: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这些论文被他人引用过9次。
  我文中说“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

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

正是依据该SCI检索结果。



针对肖传国诉状的答辩书

18 07 2006年
  因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

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方是民现答辩如下:

  一.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

五条赋予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我以参加访谈会、发表文章等方式,行使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且在行使

权利的同时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的评论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

一文,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诽谤、侮辱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

  二.肖传国指控本人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中的如下内

容是对其污蔑:“还有一些也是利用国内和国外的信息不对称,抬高自己的身价。

以前有人自称搞出了一个什么修氏理论,自称获得国际公认,实际上根本就没有

获得国际学术界的承认,是她自吹自擂的。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获

得国际公认。医学上以中国人命名的原理、方法非常罕见,这么说很容易吓唬人。

其实这个什么‘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国际学术界没有人这么说的,最

多在某一篇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回国就自称是被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

弧’。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

  以上内容没有提及肖传国的名字,应不直接影响其声誉。
  我认为国际学术界没有人用到“肖氏反射弧”这种说法,是因为我没有查到

有哪一个国外的医学文献用到这种说法。

  肖传国如果认为这是“污蔑”,应该举证哪一个国外的医学文献用到这种说

法。

  四.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对肖传国学术成就的评价,全

都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污蔑”、“完全背离事实”的情况。

  列举如下:
  (一)【肖传国在美国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
  证据见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的教员名单:
  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
  该名单写着肖传国(Chuan-Guo
Xiao)为该校的“临床副教授”(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指出:
  “临床副教授的职称应授予全职教师”(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of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见:http://www.med.nyu.edu/faccoun/assets/tenure_policies.pdf
  可见:“临床副教授”是全职职务。
  (二)肖传国在诉状中声称我说他“肖传国在纽约大学任职‘也是很成问题

的’,‘空头衔’”。

  但是,这不是我的原话。我的原话是:
  “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

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页上,他的头衔一直写的是比副教授低一级的‘助理教

授’,直到几天前才改成‘临床副教授’。对美国大学教师体制有些了解的人都

知道,‘临床副教授’并非真正的副教授。美国大学的副教授一般就是所谓‘终

身教授’,可带博士研究生,能再升为正教授,对其评选非常严格,而‘临床副

教授’则没有副教授的这些权利,其实只是给一些全职技术人员的空头衔。”

  也就是说,我认为很成问题的是他是否一直就是纽约大学的“副教授”。根

据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介绍,他在以前是“助理教授”,现在则是“临床副教

授”。

  “空头衔”是指“临床副教授”不具有真正的“副教授”所具有的一些权利

(例如带博士生)而言的。

  (三)【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

  我检索医学文献数据库Medline,未发现有任何一篇在英文期刊上发表的论

文用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完全违背事实”,那么应

该由他举证哪篇英文期刊的论文用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

  在写作这篇文章时,我用google.com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 reflex
arc”),但未发现有任何一个英文网页有这个用法(现在再
检索,多出了刊登我这篇文章的网页,见: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newwindow=1&c2coff=1&q=%22xiao%2

7s+reflex+arc%22&btnG=%E6%90%9C%E7%B4%A2&lr=)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完全违背事实”,那么应该由他举证哪个英文网页用

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

  (四)【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

目。】

  在写作这篇文章时,我用google.com检索“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找到如下一个网页:
  http://www.crrc.com.cn/xshy/xshy01-5.htm

  其名称见于肖传国本人的学术报告题目:
  18:30–《Xiao’s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and Bowel
Function
for SCI and Spina Bifida Patients:Results and Mechanisms》
肖传国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完全背离了事实”,那么应该由他举证还有哪个网站用

过“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

  (五)【他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

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页

显示了肖传国到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做报告时提交的简历。

  在该简历中,肖传国在“论文发表”(PUBLICATIONS)一栏列出了26论文,

实际上,

  下面这些都是不到一页纸的会议摘要:
  Xiao CG., Godec, CJ., Du, MX., Dai, C., and Xiao, Q.,: A
new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functions after SCI: Preliminary
report
on 14 patients. J.Urol. 159:304A, 1998
  Xiao CG., Godec, CJ., Du, MX., Dai, C., and Xiao, Q.,:
Complete
bladder function restoration by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procedure in spinal cord injured patients. J. Urol. 157:1374A,
1997
  Xiao CG., Godec, CJ., Du, MX.: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in spinal cord injury patients. Proceedings of the
48th
Annual
  Meeting of North Eastern Section Americ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Buffalo,New York. September 26-29, 1996.
  Xiao CG. and Godec, CJ.: Mechanism underlying the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Proceedings of the 1995 Annual Scientific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Society of Paraplegia, New Delhi, India.
2-4
November 1995
  Xiao CG., Godec, CJ.: A “bi-bladder” model for study of
cross
neural communication related to micturition. J. Urol. 153:262A,
1995
  Xiao CG., Godec, CJ: Grunberger, I. and Macchia, RJ.: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CI in cat.
J.
Urol. 146:437A, 1992
  Xiao CG., Schellhammer, PF., Castle, M., and Brothman, AR.:
Effect
of MgCl2 on intracellular mitomycin C concentration. J. Urol.
145:66A,
1991
  Xiao, CG., Grunberger I., and Godec, CJ.: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pinal cord injury. (Abstract
#749)
22nd Congress of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Urology, November 3-7,
1991,
Sevilla, SPAIN
  Xiao, CG., Schlossberg, SM., Morgan, CW. and Kodama R.: A
possible
new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pinal cord injury. J.
Urol.
143:356A,1990.
  Xiao, CG. and Masters, JRW.: Combined intravesical
chemotherapy
with metal elements. J.Urol. 143:256A, 1990.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污蔑,那么就请他拿出这些“论文”出来作证。
  (六)【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

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

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出,他在

国际上毫无影响。】

  肖传国在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数以及被别人引用次数,是通过检索美国出版

的“科学引用索引”(SCI)获得的。详细的分析见这篇文章: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3.t

xt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完全背离事实”,请举证提供其检索结果。
  (七)【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

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据我了解,北京各大医院(例如北京协和医院)都不认可、使用“肖氏反射

弧”、“肖氏术”。

  (八)【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
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

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

  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历年获奖者名单见下面的网页,里面并无肖传国: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achievement.cfm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列出了该学会颁发的所有大奖的名称,里面并无Jack

Lapides奖,可见它并非大奖:
  见http://www.auanet.org/about/index.cfm?f=d

  我方可在质证阶段出示证据支持我文的观点。
  四.肖传国提交的证据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我提出:“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

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是正常的学术质疑,没有任何侮辱内容,丝毫不

构成侵犯肖传国的名誉权。

  肖传国论文的极低的引用率,及在1999年就通过鉴定的肖传国的科技成果的

极低的应用率,证明了我的质疑的正当性。

  总之,我对肖传国的批评,都有事实依据,并非“污蔑”、“违背事实”,

而是正当的学术批评。媒体传播相关访谈、刊登相关学术批评文章,属于正当的

舆论监督。请法庭驳回肖传国的无理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方是民
  代理人:
  2006-6-20
(XYS20060718)


科学“业余者”也应遵循科学研究规范

13 07 2006年

   
我在《质疑中国哲学家证明四色定理》(《北京科技报》2006年6月
14日)一文中质疑哲学家黎鸣声称自己根据老子“三生万物”的构想用最

简洁的书面方法证明了四色难题却不愿公开发表论文,并指出黎鸣在论证

老子的“三生万物”是真理时犯了低级的事实和逻辑错误。黎鸣并没有对

我的质疑和批评做出具体的回应,却谈起了中国科学“业余者”有没有明

天的问题了(黎鸣《中国科学“业余者”有没有明天》,《北京科技报》

2006年7月5日)。

   
这其实已经离题了。黎鸣并非中国科学业余者的代表,他一个人的遭
遇不能代表中国科学业余者,他有没有明天,也不能说明中国科学业余者

有没有明天。不过,像黎鸣这样自称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业余者在中国的

确不少,他的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此我以前已多次在不同场合评论过。

既然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我就再综合地谈一下。

   
黎鸣说:“在一个人成为‘专家’之前,其实都是‘业余者’,这在
科学技术史上例子多得很。”在这里黎鸣又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再

多的例子也归纳不出一条全称判断。在科学史上的确有过业余研究者做出

过重大发现的例子,但是这一般是出现在某个学科的草创阶段。一门学科

的发展越是成熟,对其专业化的要求越高,业余研究者就越难有所做为。

特别是在科学日益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没有受过严格的专业

训练的业余研究者做出重大发现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事实上,现在的

专家绝大部分都是科班出身,很少有从业余者转变而来的。

   
即使是业余者宣称做出了科学发现,也必须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才
能得到科学界的认可。黎鸣在文中举爱因斯坦为例:“爱因斯坦在发出了

五篇具有同时在四个方面拿诺贝尔奖的分量的文章之时,他尚是一个专利

局职员,能说这时候的爱因斯坦就一定是‘低级的’吗?事实证明恰恰相

反,他远比大多数的‘专家’高得多。”我以前也已评论过,把爱因斯坦

当成业余研究者的榜样是大错特错的。

   
首先,爱因斯坦是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的,一点也不“业余”。他大
学上的是著名的苏黎世工业大学物理专业,导师是著名物理学家韦伯。大学

毕业后因未能如愿留校任教,为了养家糊口,不得已先暂时当中学数学教

师,后又去了伯尔尼专利局当职员。1905年,爱因斯坦在专利局工作期间

完成一篇物理学论文,获得了苏黎世大学的博士学位。同年发表了狭义相

对论。1908年爱因斯坦成为伯尔尼大学的讲师,第二年正式辞去专利局的

工作,担任苏黎世大学物理学教授,从此回到学术界。可见爱因斯坦在专

利局的工作,只是其学术生涯中一个短暂的小插曲而已。其次,爱因斯坦

在这个期间做出的重大发现,并非嘴上说说而已,而是遵循学术规范,写

成论文提交权威的学术期刊发表,才在学术界引起轰动的。

   
黎鸣把中国数学的落后归咎于中国的“数学业余爱好者”太少,这也
是与事实不符的。恰恰相反,像黎鸣这样的“数学业余爱好者”在中国不

是太少,而是太多,完全算得上世界之最。光是声称已证明了“歌德巴赫

猜想”的“数学业余爱好者”在中国就不知道有多少,以前是一麻袋一麻

袋的手稿往数学研究所寄,现在则是到网络论坛数年如一日地大量灌水。

   
倒是在科技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很少见到这种到处推销自己的重大
科学发现的“业余爱好者”。但是他们有很多认真严肃的科学爱好者。他

们并不口出狂言要跟科学界对抗,都非常尊重真正的科学家。科学团体也

用各种方式鼓励科学家与这些科学爱好者交流、合作,做为科普工作的一

部分。在科学家的指导下,科学爱好者有时也能某些很有限的领域(例如

天文观测、博物学观察、化石和生物标本采集等)做出科学发现。

   
总之,从事业余的科学研究本来是一件值得鼓励的好事,但是业余研
究者一定要认清自己的定位,更要遵循学术规范,这样才能对科学有所贡

献,而不要好高骛远、夸夸其谈,否则的话,就难免被人轻视。

2006.07.08

(北京科技报2006.7.12)

(XYS200607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肖传国诉搜狐、协和大学和方舟子一案7月7日庭审情况

9 07 2006年
我方(被告)言论的依据:
 1.今日肖传国以我方(被告)证据12″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

节-规则第73条规定: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且期限不超过一个学年,除非

另有说明”的内容支持其”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不是专职”的主张。
 我方(被告)回应:”永久教职”对应的概念是”非永久教职”。

 ”专职(full-time)”对应的概念是”兼职”。
 ”非永久教职”不等于”兼职”。
 存在需专职工作的”非永久教职”。
 肖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

院临床副教授,二职务均是专职职务。

 2.肖说仅仅给学校(华中科技大学)提供过简历,没有给其他单位提

供简历;说简介不等同于简历。
 我方(被告)回应:
 简介源于简历。
 通常情况下,权威机构网站上公布的简介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并经权

威机构审核。
 若不是当事人提供简历、不基于当事人简历而发简介,难道是权威机构

捏造事实、自行为当事人编简介?

 3.肖说:履历和奖项属实;被告方言论为不属实、诽谤。

 我方(被告)回应:
 网络上能找到的肖的简介、简历均说肖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

(有的简介明确说自2001年起肖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而事实是:肖在

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

 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拿的那”特等奖”为什么是”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我方(被告)证据能证明”后者(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虽然是个大奖,

但是在(美国泌尿学会)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
 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显示: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尿

Lapides奖(1993),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何梁何利奖(2002

年),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2003)。
 多个网站信息显示: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Lapides奖。

 综上,可见肖确实在伪造履历、自我吹嘘。

辩论纲要:
1.1)公民权利
2)纳税人权利:纳税人对使用国家科研经费的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3)公民监督权利:普通公民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有发表个人意见、看法的

权利。

2.言论的依据。(见前述)
3.”弧”没有经过必要的长期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教科书根本就不应当记叙、

引用”弧”。
科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客观世界各种

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
科学概念同样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是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能够反

映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定义。
可见,科学概念、术语反映科学研究的成果,是人类进步历程中科学知识的结晶。

4.被教科书提及不代表着被学术界公认。
自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没有检索到”肖氏弧”。
5.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

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

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

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方是民先生的言论及文章均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相对肖传国的公开信,是

文雅的,甚至可以说是温柔的批评。

6.方是民先生2005年对肖的批评是不够严厉的。
人体实验的同意准则。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尊重自主原则、切勿伤害原则、医疗行善原则、公平正

义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应用原则:知情同意、保密、生命价值、最优化原则;双重效应原

则与医生干涉权。

通俗地讲:对生命科学研究(人体实验),”你有权利被告知,你被进行人体试

验或临床研究;且你有权利拒绝。”
肖氏对人手术是生命科学研究(人体实验)与医疗实践合二为一。而在患者不知

情的情况下,则是违反医学伦理;特别是在肖和协和医院不负责任地宣传”弧”的

情形下、而不提及患者同时成为生命科学研究(人体实验)的实验品的条件下,

肖和武汉协和医院的做法更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严重违背基本的医学伦理。

7.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保护的司法原则
在多数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在认定媒体侵权案件中往往采用”实际恶意”及”公众

人物负忍受义务”的原则。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通过范志毅名誉权案件的判决,也传达了如下重要原则:在新

闻名誉侵权案件中,”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

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

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也就是说,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

这些内容相关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

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中国科学院将院士候选人名单公布,并接受对候选人的举报;而肖在候选人名单

中。意味着肖传国成为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适用反向倾斜保护

原则,系基于公众知情权及公共利益的要求。

我方认为,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研究的辩论应当是

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对公

众人物的猛烈的、尖刻的,有时甚至会是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批评。

普通公民出于常识判断、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发出的言论,系行使宪法权利,应

当受到法律保护。

方是民先生对肖传国的批评系基于显而易见的公开信息而产生的,该批评应当得

到司法保护。

若支持肖传国诉讼请求,则是强迫媒体和人民自我约束对公众人物、公共事件的

正当批评,如此判决将悖于宪法原则的。

庭审细节:
 1.今日肖传国说,其当庭提供的文件不做证据使用,而做参考资料。

 2.肖说被告方证据全是网络上的信息。
 我方说: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翻译公司出具的

翻译文件、公证书外,证据确实来源于互联网,但绝大部分证据均来源于美国泌

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发展计划”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纽约大学网站等

权威网站或肖所在单位的”武汉协和医院”网站。
 3.双方争议焦点还有:
 肖说《中华医学杂志》、《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刊物是国际期刊。

 我方说:我文中的”国际期刊”等同于国外期刊;《中华医学杂志》、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刊物明显不是国际期刊。
 4.肖仍然拒绝对被告方提供证据质证。

 辩论时还参考如下:
 1.[■方舟子质疑一:”脚踩两只船”
由于肖传国被提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方舟子指出,肖传国在美国参选中

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
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

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我的反驳:
  ①.我方证据2显示肖传国是临床副教授,证据3显示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

职务。

  肖传国现在说自己”在美国不是全职”,那,
  A是不是我方将职称晋升规定中的”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翻译错了?我虽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生,

但英语是同学中最差的,确实需要肖传国教授指正啊!

  或者,
  B我方找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www.med.nyu.edu)不是临床副教授肖传国

所在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那,请肖传国告诉我们正确的网址吧。

  或者,
  C是不是说纽约大学规定的对肖传国无效?
  肖传国好大面子啊?肖传国是如此特别,老美能破例让肖传国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不是”full-time”,肖传国真是牛人!去年肖传国没选上
院士,真太可惜了……

  只不过,现在为诉讼需要,得麻烦肖传国找老美为肖传国的”part-time”

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开个证明啊。

  ②.肖教授在中国的单位为肖传国开的证明可是说肖传国”从1997年7月起

任我院泌尿外科主任,……从2003年9月起回国定居”,若肖传国6月21日对记者

的解释属实,则应当是:在1997年7月或2003年9月,”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那么,肖传国如何解释

以下:

  A2005年1月,纽约大学医学院发布的公告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

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而不是临床副教授、更不是副教授!)(见我方证据11第

128页)。

  B至今,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

段仍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见我方证据10)。

  公众看到的是——肖传国重要到连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对肖的信息都没有全

部更新。

  难道要说:本该2003年就更新,是老美不负责、一直没有更新信息?
  ③.肖教授,请问:目前您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

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

教授职务”,除了您张口一说外,有什么证据啊?请问您已提供的8组10多个证

据中,哪个证据能证明您的如此说法啊?

  ④.肖教授,请想想:即便您有支持您说法的证据,但是,方先生可不是神

人而知您临床副教授的特别的”part-time”之处啊,在2005年9月凭网站显示的

资料而发”踏两只船”的言论,有什么过错啊?

  2. [■方舟子质疑二:伪造论文目录 
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
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
  ■肖传国回应:从哪儿找的简历?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

google搜索引擎从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址获得的,

但我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肖传国说:”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

本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

  ■■我的反驳:
  ①.千万别偷换概念啊。
  A方先生说的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已发表

的英文论文目录——PUBLICATIONS)去了”,而不是说您”伪造论文目录”。

  方先生可没说您的”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是”伪造”的啊。
  B方先生确实说过”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
  但是,方先生不可能接触到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当

然,也从来没说过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存在”拔高自我”

的造假行为。

  ②.”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就提供了一份
Publication”。行了,肖传国教授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的中国科学院神
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就可以了。
  特别感谢新闻晨报记者帮助我取得了这证据。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 o o g l e 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是肖传国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贴您的简历吗?
  或,
  B是方先生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您、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这也太高估方先生的能力了吧!
  ③.证据8简历中写的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
  肖传国现在说”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可那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啊,更何况有网友这样评价:

  到了美国这么多年,还没搞清楚在简历中的”Publication”指的是已发表

的论文。肖说论文的”准确称谓”是”Article”,只能说明肖已经技穷。

http://www.job9151.com/informatio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917

中国高校就业联盟网《毕业生如何写英文简历、求职信》文中说”发表作品

(publication)要有正确的书目格式书写,即要先列出作品名称、出版社,再

列出出版时间、发表于何杂志”。 有哪处说美国英语简历中要将”发表的论文

/作品”翻译成”Article”而不是”Publication”,请指正。

  实在不成,大家找个美国学者问问: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到底是什么?
  3.   
[■方舟子质疑三:不被国际认可 
“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
在是太少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

学术界毫无影响。”方舟子同时说:”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

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肖传国回应:我的成果自有公论   
在法庭上,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
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内容摘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1999年)科学技术鉴定成果证书、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04年

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证明材料等多项证据。他说:”方舟子不懂医学,打

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尽可靠。”]

  ■■我的反驳:
  ①.请问肖传国说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是什么?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吗?

  我方证据22、23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的检索结果吗?
  难道肖教授不熟悉www.ncbi.nlm.nih.gov这网址吗?
  怎么,同样的网站,到了新闻晨报记者和肖教授嘴里,被方舟子一方利用时,

就成了”网上”;被肖教授利用时,就成了”国际医学图书馆”?

  ②.注意:我方证据20是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该证

据能够证明: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肖传国的任何记录。推断:肖传国——这华

中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2005年之前的纽约大学医学院助

理教授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③.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质疑

其真实性,并要求肖传国当庭演示一下该结果是如何出来的;但肖传国没有演示,

只是说英文医学论文难以翻译(似乎那些文章又不是他写的了)!

  ④.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要求

肖提供”检索论文结果15篇”的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可肖传国只提供了一份两张纸的列有15

篇英文文章目录的文件,并没有提供”15篇英文文章”目录的翻译件,另外让人

头痛的是:那两张纸真是模糊不清,内容难以确定!

  ⑤.更可气的是,肖传国证据5即证据5内容
“在国际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
的原告肖传国已发表论文15篇”中,分明至少有9篇是发表在中国期刊上的文章!
  本律师英文不好,但至少能看出你证据5中的”zhonghua yi xue za
zhi”
等九处汉语拼音啊!
  新闻晨报记者一方面提方舟子时用”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而对应

肖传国言论则说”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这分明是

误导读者,让公众认为那”肖传国15篇”是”国际期刊”论文!

  新闻晨报记者或肖传国先生,别把别人当弱智,好不好?
  ⑥.肖传国观点:被一本书提到了、所做的工作获奖了,自己的’肖氏反射

弧’就是国内认可、国际公认了。

  本人不能苟同。
  请教肖传国教授:
  您的理论被认可的话,则请解释:
  A为什么您的论文被其他学者引用的次数很少?为什么仍有学者质疑您的理

论?

  B为什么您在国内的学术地位不高啊?
  请问您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啊?
  好象您在武汉市泌尿外科学会也没什么领导职务啊。
  更别提国际上的学术地位了。您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

会员”,好意思说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吗?

  请问您能拿出美国NIH发给您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

的聘书吗?

  C为什么在您’肖氏反射弧’理论下的临床应用没有大面积推广啊?
  您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

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⑦.”方舟子不懂医学,打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

尽可靠”,是啊,网上的资料相对传统的书证是显得”不尽可靠”;但要说我方

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肖教授,请您拿出以下可靠的书证吧:

  A中华医学会出具的’肖氏反射弧’为公认理论的证明。
  B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出具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

经完成、’肖氏反射弧’理论已建立的证明。

  C内有肖传国论文的国外期刊(会议摘要除外)。
  D……
  4.[■方舟子质疑四: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方在文中说:”肖在简历中自称
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

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

到他的名字。”

  ■肖传国回应:谁说我没有得奖 
在法庭上,肖传国当庭出示了美国泌尿学
会成就奖等获奖证书、奖牌原件。肖传国对记者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
金会颁发的奖项,并非泌尿学会会议竞赛奖,方舟子不懂医学,完全是想当然。


他同时表示,自己还有足够证据证明,方舟子关于自己”学术成果不被认可”完

全是造谣。]

  ■■我的反驳:
  ①. 别又偷换概念。
  方先生说的是”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

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而不是说

肖传国”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新闻晨报记者如此归纳总结,要么是中国语文水平奇差,要么是故意歪曲、

恶意误导。

  ②.我方在法庭上已经指出了肖传国所持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是极不

准确的。

  我方在法庭上才看到对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件,且至今也没有拿到翻

译件的复印件。

   能将”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翻译成”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我只能说:
   肖传国教授、武汉的翻译公司,I服了you!
  ③.肖传国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奖项,那么,
  A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告诉我们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

哪?
  B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对”Jack
Lapides奖”的介绍资料。
  C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Jack
Lapides奖”是”国际神经泌外最高
奖”的证明资料……

 
肖传国诉方舟子案被告补充证据目录
提交人:方是民                          
案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
1834号
提交日期:2006年7月7日
序号
(续前) 证据名称 证据
种类 证据来源 证明事项
31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书证 见武汉

协和医院网站协和新闻栏目http://www.whuh.com/js/Show.asp?ArticleID=1516 

1.
肖传国自称系”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位”。

2.《外科学》主编与肖传国系师生关系。3.
肖传国在互联网上诽谤侮辱他人、
侵害了方是民的名誉权。

32 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节录) 书证 见上海铭源控股

有限公司网站”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网页
http://www.mingyuan-hk.com/web_image/doc_117_296.pdf 该公司2004年报

第15页显示该公司董事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33 《四大质疑逐一回应》文 书证 新闻晨报2006年6月22日《四大质

疑逐一回应》问,见网页

http://www.jfdaily.com.cn/gb/node2/node17/node33/node88287/node88291/u

serobject1ai1377474.html 新闻报道说:”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

该单位(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

34 北京联基翻译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六之二的翻译件 书证 北京联

基翻译有限公司 系征文比赛奖

35 北京联基翻译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六之三的翻译件 书证 北京联

基翻译有限公司 系泌尿学会颁发的学者奖

36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对”肖氏”的检索结果 书证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www.term.gov.cn) ’肖氏反射弧’不

是中国国内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XYS20060708)


同济大学教授杨杰被开除冤不冤?

30 06 2006年
   
同济大学杨杰事件可谓一波三折。最初是在2004年9月19日我看到
《解放日报》报道“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终身教授”杨杰去同济大学
当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当院长,还“带着他的研究团队整体‘移植’
同济。团队成员是美国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仅实验室
主任就有6位”,觉得奇怪,在新语丝网站上写了一篇文章对杨杰在
美国的身份和学术成就提出了怀疑,并希望知道这个“具有世界水平
的团队”究竟都是由谁组成。杨杰当时给我写了一封信,说他正在忙
着接待新生,过后会向我解释。但是此后我就再也没有收到他的信。
   
我本来以为这件事就像我们揭露过的数百起事件一样也都会不了
了之,不料在今年4月份,我突然收到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一位教师的来信,反映杨杰因为学历问题和在资金申请中冒用他人论
文而被免去了院长职务,但还保留教授职务。我核实后在网上公布了
这条消息。随后有几家报纸做了跟踪采访。同济校方承认杨杰的学历
有假,把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从1998年篡改成1993年,并冒用他人论
文,但是否认杨杰被免职是因为学术造假,而是因为行政管理能力不
足。
   
到了6月20日,同济大学突然又宣布由于杨杰在工作期间学术造假,
终止与杨杰的聘用合同,解除其教授职务,并详细列举杨杰的三次造假。

对于这个姗姗来迟的处理,不少报纸都发表评论加以赞扬,但杨杰则
一直在喊冤,表示准备状告学校“打击报复”。北京有一家报纸本来
就一直在反对“私人学术打假”,这回连“学校学术打假”也看不惯
了,先后发表两篇所谓调查声援杨杰。我们就来看看杨杰为自己辩护
的那些理由能不能成立。

   
杨杰称,他1997年在美国《科学》上发表的一篇有关细胞凋亡的
论文在该年度引用率第一,以此说明自己的确是“细胞凋亡领域知名
学者”,更有其支持者因此声称杨杰的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超过了国
内的院士。事实上,杨杰是在美国科学院院士王晓东的指导下从事研
究而发表这篇论文的,王晓东是该论文的负责人(称为资深作者或通
讯作者)。这篇论文不能用以说明他的学术地位(它只能用以说明王
晓东的学术地位),只能说明杨杰受到了不错的训练,有独立从事科
研的能力,可以靠它去找工作。杨杰也的确靠这篇论文当上了科罗拉
多大学的助理教授,这篇论文的利用价值也就该结束了,以后人们要
看的是他在当助理教授独立从事科研期间的论文发表情况了。而在那
个期间杨杰七年只发表过两篇论文,一为第二作者,一为第八作者,
都不是通讯作者。这种发表记录,连国内普通教授都比不上,何况中
国的院士。杨杰及其支持者至今还在拿9年前他当学生时候的论文说
事,就像没考上研究生就以自己当年高考成绩如何如何好为由大喊不
公平一样的可笑。
   
杨杰又声称,他并没有说自己是终身教授,是媒体将英文的“终
身制教职”翻译为“终身教授”来宣传。杨杰把英文tenure track
翻译成“终身制教职”,真是个创举,难怪记者会说他是终身教授,
在汉语中,终身制就意味着是终身不变的嘛。“tenure track”的真
实含义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你干得好,过了五、六年(各个大
学的规定不同)后可以升为tenure,不必再定期签雇佣合同,可以一
直当到退休为止,因此tenure常常被不准确地翻译成“终身教授”。
即使沿用这个不准确的翻译,所谓“tenure track”也只能翻译成
“终身教授途径”,不过是说干得好有可能成为“终身教授”,干得
不好,升不上“终身教授”的话,还有一次机会。而杨杰因为在“终
身教授途径”期间干得实在太糟糕,甚至连再来一次的机会都没有得
到,被直接踢出了“途径”,失去了独立搞科研的资格,回头又去别
的实验室做博士后研究了。所以同济大学招来的,并不是“科罗拉多
大学助理教授”杨杰,而是科罗拉多大学医学中心Lawrence
J. Wysocki教授实验室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杨杰。在去同济大学之前,
杨杰在美国学术界已经不会有什么前途。
   
至于同济大学列举的杨杰三次造假,杨杰都以笔误为由开脱自己。
杨杰有两次在申报材料中把杨军发表在国际期刊《肺癌》上的论文列
为自己的论文,因为名字的英文缩写相同(与清华大学的刘辉冒用刘
宏的论文可谓异曲同工),杨杰说是他的助理在帮其搜集申报材料时
搞错了。杨杰在申报材料中还将他人承担的国家十五攻关项目子课题
列为自己的项目,杨杰说是因为写错了基金号码。写错了基金号码倒
也有可能,但是把别人的论文当成自己的来用,这是只有在中国才会
发生的怪事。科研人员对自己发表过什么论文都是一清二楚的,怎么
可能“误用”别人的论文?杨杰总共就没有发表过几篇论文,自己背
都背得下来,还需要助理替他收集?就算是助理帮助收集,杨杰难道
不过目?
   
杨杰辩解说,他本人也在《肺癌》上发表过论文的,“没有引用
我的,却引用了别人的。但如果是造假,哪有误把别人的文章放上,
而把自己的文章忘掉的呢?从逻辑上,造假说法不能自圆其说。”
听上去似乎振振有辞,其实只能骗骗没有核对过两篇论文的人。杨杰
是在2005年3月和7月两次“误用”杨军的论文的,而这时候杨杰本人
的《肺癌》论文还没有发表,要到当年9月份才出版,当然只好先用
别人在2004年发表的论文了。何况杨杰在其论文中只是第二作者,
而杨军在那篇论文中是第一作者,更有份量。顺便说一下,我不知道
杨杰在那篇《肺癌》论文中究竟做了什么贡献,那篇论文的主要工作
是在美国Roswell Park癌症研究所做的,并无同济大学的学生或博士
后名列其中,莫非贵为院长的杨杰还在为其他学校的项目亲手做实验
(第二作者一般也是做过一些实验的人)?还是仅仅因为做为通讯作
者的Roswell Park癌症研究所研究员因为在同济大学兼职,就让杨杰
挂名?
   
以“翻译错误”、“笔误”、“误用”为由为自己辩解,杨杰并
非第一人,以前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但是如此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却
是第一次见到。奇怪的是,这类“失误”的结果很有倾向性,总是对
自己有利、让自己增光。我还在等着杨杰解释他那个“具有世界水平
的团队”又是什么样的光荣“失误”造成的。
2006.6.23.
(XYS20060630)


转: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下)

26 06 2006年
 
  六. 没有人脉关系? 
  肖通过其公开信叫嚷:“对付你方舟子区区一无业人员我还要‘人脉关系’?

笑话。事实和法律足已”。

  那么,让我们说说如下四项明显的“事实和法律”吧:
  1.肖诉状中第一被告名称仅仅写“搜狐公司”,如此诉状,法院也接受了。

而法律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客观事实是:北京市有十

个“搜狐”公司。

  2.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向被告方送达的诉讼文件中竟然没有肖传国

的证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

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
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
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送诉状时不同时送原告证据,难道是法院因故意或

疏忽而未送交?或者说,是江汉区人民法院在肖传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而受

理其起诉?或者说,是肖传国名望很大,法院无需其举证即认可其自述?

  从2006年6月21日庭审时肖传国提供的证据之一——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2005年12月”可看出来,肖传国提供的证据多是在“2005年12月”后形成的,

而不是在起诉时提交的。

  3.二法官不远千里专程为方舟子送达诉讼文件的行为,与司法解释规定不

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

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

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

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

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在必须查询方舟子住址信息的情况下,若肖传国向法院申请查询,法院可出

具文件要求有关机关同意原告查询,甚至可派一人去北京查询,但派二法院工作

人员专程送达,明显不合规定。

  本可公告送达或“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但是,肖教授或肖教

授的代理人能让二法官不远千里专程为方舟子送达诉讼文件,能说是没有“人脉

关系”?“笑话”!

  4.武汉江汉区法院在2005年12月15日根据肖传国的申请撤销对北京科技报

的诉讼,但在2006年2月18日又根据肖传国的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

  肖传国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没有任何书面申请,完全是口头申请。
  2006年3月9日北京科技报社作出《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见

http://207.152.99.250/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4
.

txt)感叹:“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

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
  无语……
  笑话。
  谁说的是笑话?
 
  七. 谁心虚?
  “海洋之魂999”说我方“这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
  可事实是:
  一方面,肖叫嚷着“马上,你这伪法官会碰到真法官了,‘证据’准备好了

么?”,一方面,面对对方的证据,肖传国找借口不予质证!

  可是,“丑媳妇总得见公婆”,你肖传国教授“躲了初一”但躲不了十五!
  7月24日的庭审,对我方证据,肖传国教授又不质证吗?
  若7月24日肖传国教授对我方证据仍然不质证,那本人将代表被告方先谢了!

若将证据逐一质证,那庭审肯定要持续4小时以上啊。感谢肖传国教授又让各位

早些休息了!

  八. 是谁在侵害谁的名誉权?
  1.《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内有多处诽谤、侮

辱内容,严重损害了方是民先生的名誉权。肖传国应当立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2.新浪时事论坛“海洋之魂999”《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如期开庭》

帖中的“很可能……在捏造事实,造谣惑众”等内容,为无事实依据的陈述,涉

嫌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3.报道说,裘法祖老先生讲:“我今年92岁了,但是头脑还很清楚,每天

都在医院查房。你们媒体要说公道话,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家!”、“方舟

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在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

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

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若报道属实,则裘法祖老先生言论涉嫌诽谤。
  老先生凭什么说方舟子“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
  到底是哪些“院士”“拍手称快”啊?望裘老指正。
  顺便告诉裘法祖老先生,您若在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准备接受被告方律

师的询问。

  若裘法祖老先生决定于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法院届时备妥救护车为宜。

本人不想背上在法庭上气死老人的名声。
   
  九. 提醒肖传国教授:

  请你看看
  http://www.hlhl.org.cn/news/findnews/showsub.asp?id=476 
中的
“2001年起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http://www.973.gov.cn/ReadExpt.aspx?pid=214306 
中的“美国泌尿学会
杰出成就奖(2000)”
  ……
  请想好说辞,法庭上再见!
  十. 鉴于肖说“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此仇不可不报”,“方

舟子的好日子到头了:我有决心,有财力,有能力彻底揭露和严惩方舟子,不管

他藏在中国,还是躲到美国”,我作为方舟子的代理律师,替他回复:

  方舟子将静候您的“彻底揭露和严惩”。
  但,正告:
  “行医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暇”的肖传国教授、
  “每天面朝血肉背朝天的开刀救人,每晚在实验室夜以继日搞科研”的候选

院士:

  在你进行“彻底揭露和严惩”行动时,请摆事实、讲道理,尊重他人的权利!
  “海洋之魂999”们:
  请自重!
  请不要让自己的名字成为欺诈与厚颜的代名词。
  [若欲投诉本律师,请联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北京市司法局;若认为本文侵

犯了某人的权利,请联系本律师,本律师可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若欲对方是民先生(方舟子)提起诉讼,也请联系本律师。
  相关信息可通过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2/index.jsp  
查得或
email至新语丝网站电子邮箱取得。]

(XYS20060625)


转: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上)

26 06 2006年
  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本律师忍无可忍、不得不澄清、反驳
  方舟子代理律师:彭剑2006-6-24
  (本文首发新语丝网站,作者彭剑放弃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任一网

络全文刊发本文;但是,为避免断章取义,本文须全文刊发,不得摘录、节选;

任何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将受到追究;其他著作权利保留。)

  作为方是民先生(方舟子)及北京科技报社的诉讼代理人,本人阅新闻晨报

《肖传国告”反伪斗士”侵权 方舟子”站”上被告席》
http://www.ynet.com/view.jsp?oid=10136290&pageno=2)报道后本想在7月

24日开庭时再驳“肖传国回应”,但今日看到新浪时事论坛“海洋之魂999”

《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如期开庭》帖说“原告方举证有力,有大量的现

实依据。被告方举证苍白无力,均为网络上搜集的所谓证据”,并说本律师“很

可能……在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http://forum.news.sina.com.cn/cgi-bin/viewone.cgi?gid=12&fid=5942&it

emid=28513)后,实在是忍无可忍,现在不得不澄清如下:

  一. 肖传国这大人物伟大到方先生必须亲自上庭才能辩倒吗?肖传国这华中

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的起诉,重要到方先生须更改自己的

行程吗?

  海洋之魂999说“方舟子明明知道6月21日开庭,为何偏偏选择这个时候到美

国?这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从彭剑的谈话中,我们判断方舟子要么就是在有

意逃避,要么就是在说谎”。

  事实是:
  1. 方先生的行程是一个月前就计划好的,往返机票是早就预定的,方先生

很忙。我分明在庭审后对记者说明了。我若没说明,为什么楚天都市报记者严珑

报道最后写的是“彭剑律师说,方舟子于6月11日去了美国,目前很忙,不会出

庭”。

  看来,海洋之魂999的耳朵是受其带倾向性的“魂”支配的。
  2. 2006年6月8日,我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

民法院法官吕瑛于6月7日发出邮政特快专递的。我于6月9日才看到邮件中的传票,

同日向方先生汇报了开庭日期。

  3. 我感觉,没有必要请方先生亲自上庭应诉;凭现有证据足以反驳肖传国

的指控。

  4. 我感觉,方先生根本不会为肖传国这么重要的候选院士——“大人物”

而更改自己的行程,影响自己的写作等工作,因为我知道他从来都不重视什么

“大人物”,他只尊重事实。

  5. 6月9日后,方先生依据重复着每日的邮件处理、网络编辑工作,写出了

《中国哲学狂人成了数学狂人?》、《神秘的N射线》、《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

处理激发了网上的指控》、《学生剽窃,导师有责》等文,会同新语丝社其他社

员刊发《新语丝》2006年6月号文学刊……我相信:以上这些工作,远比他亲自

应对两个民事诉讼,更重要。

  6. 海洋之魂999
问“为何方舟子不亲自出庭,有理走遍天下呀”,似乎是
海洋之魂999奉[谁亲自出庭谁有理]为真理。但,这真理,本人不敢苟同啊,似

乎中国法律也不认同吧。

  二. 感谢“海洋之魂999”对本人的抬举。
  海洋之魂999
言论——“彭剑很可能与方舟子是哥们”。这太高抬我了。
  我和方先生是律师业务合同项下的律师与当事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显然,不是法律援助;我没有为老中医陈建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律师的境界高;

况且方先生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人范围。

  我一俗人,哪敢和方先生攀“哥们”。
  海洋之魂999太抬举我了。
  至于我为什么要代理方先生的案件,请回想一下“得道多助”的古语、看看

李先生连续发给我的以下三条短信(略去部分个人信息):

  “彭律师好!我是**,最近情况如何?我能做什么?”;
  “如有需要,我一定全力以赴,我……资料翻译,文献检索都能帮上忙”;
  “刚才忘说了一句:方老师的事情我都会无偿帮助的”。
  三. “肖传国回应”,实在牵强;简直是侮辱公众的智力。
  {本节所述各证据系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

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所涉的各方证据

  1.[■方舟子质疑一:“脚踩两只船”  
由于肖传国被提名为中国科学院
院士候选人,方舟子指出,肖传国在美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

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  
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
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

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我的反驳:
  ①.我方证据2显示肖传国是临床副教授,证据3显示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

职务。

  肖传国现在说自己“在美国不是全职”,那,
  A是不是我方将职称晋升规定中的“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翻译错了?我虽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生,

但英语是同学中最差的,确实需要肖传国教授指正啊!

  或者,
  B我方找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www.med.nyu.edu)不是临床副教授肖传国

所在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那,请肖传国告诉我们正确的网址吧。

  或者,
  C是不是说纽约大学规定的对肖传国无效?
  肖传国好大面子啊?肖传国是如此特别,老美能破例让肖传国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不是“full-time”,肖传国真是牛人!去年肖传国没选
上院士,真太可惜了……

  只不过,现在为诉讼需要,得麻烦肖传国找老美为肖传国的“part-time”

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开个证明啊。

  ②.肖教授在中国的单位为肖传国开的证明可是说肖传国“从1997年7月起

任我院泌尿外科主任,……从2003年9月起回国定居”,若肖传国6月21日对记者

的解释属实,则应当是:在1997年7月或2003年9月,“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那么,肖传国如何解释

以下:

  A2005年1月,纽约大学医学院发布的公告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

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而不是临床副教授、更不是副教授!)(见我方证据11第

128页)。

  B至今,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

段仍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见我方证据10)。

  公众看到的是——肖传国重要到连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对肖的信息都没有全

部更新。

  难道要说:本该2003年就更新,是老美不负责、一直没有更新信息?
  ③.肖教授,请问:目前您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

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

教授职务”,除了您张口一说外,有什么证据啊?请问您已提供的8组10多个证

据中,哪个证据能证明您的如此说法啊?

  ④.肖教授,请想想:即便您有支持您说法的证据,但是,方先生可不是神

人而知您临床副教授的特别的“part-time”之处啊,在2005年9月凭网站显示的

资料而发“踏两只船”的言论,有什么过错啊?

  2. [■方舟子质疑二:伪造论文目录 
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
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
  ■肖传国回应:从哪儿找的简历?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

google搜索引擎从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址获得的,

但我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肖传国说:“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

本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

  ■■我的反驳:
  ①.千万别偷换概念啊。
  A方先生说的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已发表

的英文论文目录——PUBLICATIONS)去了”,而不是说您“伪造论文目录”。

  方先生可没说您的“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是“伪造”的啊。
  B方先生确实说过“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
  但是,方先生不可能接触到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当

然,也从来没说过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存在“拔高自我”

的造假行为。

  ②.“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就提供了一份
Publication”。行了,肖传国教授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的中国科学院神
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就可以了。
  特别感谢新闻晨报记者帮助我取得了这证据。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 o o g l e 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是肖传国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贴您的简历吗?
  或,
  B是方先生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您、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这也太高估方先生的能力了吧!
  ③.证据8简历中写的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
  肖传国现在说“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可那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啊,更何况有网友这样评价:

  到了美国这么多年,还没搞清楚在简历中的“Publication”指的是已发表

的论文。肖说论文的“准确称谓”是“Article”,只能说明肖已经技穷。

  
http://www.job9151.com/informatio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917

中国高校就业联盟网《毕业生如何写英文简历、求职信》文中说“发表作品

(publication)要有正确的书目格式书写,即要先列出作品名称、出版社,再

列出出版时间、发表于何杂志”。 有哪处说美国英语简历中要将“发表的论文

/作品”翻译成“Article”而不是“Publication”,请指正。

  实在不成,大家找个美国学者问问: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到底是什么?
  3.   
[■方舟子质疑三:不被国际认可 
“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
在是太少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

学术界毫无影响。”方舟子同时说:“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

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肖传国回应:我的成果自有公论   
在法庭上,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
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内容摘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1999年)科学技术鉴定成果证书、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04年

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证明材料等多项证据。他说:“方舟子不懂医学,打

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尽可靠。”]

  ■■我的反驳:
  ①.请问肖传国说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是什么?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吗?

  我方证据22、23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的检索结果吗?
  难道肖教授不熟悉www.ncbi.nlm.nih.gov这网址吗?
  怎么,同样的网站,到了新闻晨报记者和肖教授嘴里,被方舟子一方利用时,

就成了“网上”;被肖教授利用时,就成了“国际医学图书馆”?

  ②.注意:我方证据20是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该证

据能够证明: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肖传国的任何记录。推断:肖传国——这华

中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2005年之前的纽约大学医学院助

理教授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③.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质疑

其真实性,并要求肖传国当庭演示一下该结果是如何出来的;但肖传国没有演示,

只是说英文医学论文难以翻译(似乎那些文章又不是他写的了)!

  ④.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要求

肖提供“检索论文结果15篇”的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可肖传国只提供了一份两张纸的列有15

篇英文文章目录的文件,并没有提供“15篇英文文章”目录的翻译件,另外让人

头痛的是:那两张纸真是模糊不清,内容难以确定!

  ⑤.更可气的是,肖传国证据5即证据5内容
“在国际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
的原告肖传国已发表论文15篇”中,分明至少有9篇是发表在中国期刊上的文章!
  本律师英文不好,但至少能看出你证据5中的“zhonghua yi xue
za zhi”
等九处汉语拼音啊!
  新闻晨报记者一方面提方舟子时用“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而对应

肖传国言论则说“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这分明是

误导读者,让公众认为那“肖传国15篇”是“国际期刊”论文!

  新闻晨报记者或肖传国先生,别把别人当弱智,好不好?
  ⑥.肖传国观点:被一本书提到了、所做的工作获奖了,自己的‘肖氏反射

弧’就是国内认可、国际公认了。

  本人不能苟同。
  请教肖传国教授:
  您的理论被认可的话,则请解释:
  A为什么您的论文被其他学者引用的次数很少?为什么仍有学者质疑您的理

论?

  B为什么您在国内的学术地位不高啊?
  请问您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啊?
  好象您在武汉市泌尿外科学会也没什么领导职务啊。
  更别提国际上的学术地位了。您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

会员”,好意思说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吗?

  请问您能拿出美国NIH发给您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

的聘书吗?

  C为什么在您‘肖氏反射弧’理论下的临床应用没有大面积推广啊?
  您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

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⑦.“方舟子不懂医学,打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

尽可靠”,是啊,网上的资料相对传统的书证是显得“不尽可靠”;但要说我方

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肖教授,请您拿出以下可靠的书证吧:

  A中华医学会出具的‘肖氏反射弧’为公认理论的证明。
  B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出具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

经完成、‘肖氏反射弧’理论已建立的证明。

  C内有肖传国论文的国外期刊(会议摘要除外)。
  D……
  4.[■方舟子质疑四: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方在文中说:“肖在简历中自称
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

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

到他的名字。”

  ■肖传国回应:谁说我没有得奖 
在法庭上,肖传国当庭出示了美国泌尿学
会成就奖等获奖证书、奖牌原件。肖传国对记者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
金会颁发的奖项,并非泌尿学会会议竞赛奖,方舟子不懂医学,完全是想当然。”

他同时表示,自己还有足够证据证明,方舟子关于自己“学术成果不被认可”完

全是造谣。]

  ■■我的反驳:
  ①. 别又偷换概念。
  方先生说的是“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

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而不是说

肖传国“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新闻晨报记者如此归纳总结,要么是中国语文水平奇差,要么是故意歪曲、

恶意误导。

  ②.我方在法庭上已经指出了肖传国所持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是极不

准确的。

  我方在法庭上才看到对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件,且至今也没有拿到翻

译件的复印件。

   能将“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翻译成“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我只能说:
   肖传国教授、武汉的翻译公司,I服了you!
  ③.肖传国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奖项,那么,
  A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告诉我们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

哪?
  B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对“Jack
Lapides奖”的介绍资料。
  C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Jack
Lapides奖”是“国际神经泌外
最高奖”的证明资料……

  四. 面对肖变更诉讼请求,我为什么要申请新的举证期限?
  我方早就说了:
  “本案有关本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活动为:
  1.根据肖传国申请,2005年12月15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

初字第183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肖传国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报的起

诉’。

  2.根据肖传国申请,2006年2月18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初

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你报社(北京科技报社)为本案的被告

参加诉讼’。

  可见,肖传国前后作出的诉讼行为是自相矛盾的;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

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

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

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35条

第2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律师在听完肖第一次诉讼请求陈述后,发现肖当庭陈述与诉状所述不一致

(但索赔数额一致),故要求肖确认是否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

  肖似乎生气了,当庭将索赔额增至50万。
  肖传国变更诉讼请求,是当庭口头变更的,并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申请文件。
  法院能许可肖的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但我方是不能纵容肖

的随意行为的,不能让肖为所欲为;即便“不纵容”将导致额外的时间、精力、

金钱的支出。这就是“被告方私下说这其实是在赌气”的由来。

  我依法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法庭同意了我的要求,故本应当于

2006年6月21日上午开庭审理的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

名誉权纠纷一案延期审理。

  五. 是谁不懂法律?
  肖传国方认为,“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

因此当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不予质证’!”

  1.肖传国能够当庭(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那为什么我方就不

能当庭举证?

  2.中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的民事诉讼

举证期限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原定的举证期限失效。管辖权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依照《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4.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因此,针对特定事项,若中

国法律、司法解释无具体规定,则地方法院应当参考其他地区法院对特定事项的

具体规定而司法。

  5.事实上,在管辖权确定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没有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仅

仅传票通知开庭。

  6.中国法院的惯例是:若不确定举证期限,则当庭提交证据。
  总之,“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当

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的观点是错误的。

 
(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