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上)

18 07 2006年
  本人方是民因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

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此前已向法庭提交答辩书,在开庭后接

到原告肖传国代理律师的民事代理词,就该代理词补充答辩如下:

  一.有关“原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是否失实。
  (一)我方主张有证据支持,而原告没有证据能否定我证据的真实性。
  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纽约大学医学

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倒数第2段)、医学院泌尿系实验室介绍、纽约大学

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见证据2、3、10、11)均能证明“原告肖传国在纽

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这些证据表明:肖传国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

学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二职务均是全职

职务。

  若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不实,则应当提供纽约大学或纽约大学医学

院出具的能反映其职务为兼职性质的证明或聘书,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

据。

  (二)原告的观点明显错误。
  1.原告方称“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的证明可以证实,

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原告被华中科技大学聘为教

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的事实,都充分证明,本案的原

告肖传国教授是在国内任全职教授的”。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是原告所在单位,该医院与原

告间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不可信。

  从协和医院网站刊登涉嫌侵犯本人名誉的原告公开信的事实可看出,该院与

肖传国间存在利害关系、共同利益;难以想象愿意与肖传国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

协和医院会出具什么真实的“证明”。

  (2)协和医院在2004年6月8日发布的新闻稿《夯实大平台筑巢引金凤——

协和医院以人才战略推动学科跨越式发展》在介绍对肖传国等人的引进时声称:

“医院深刻体会到,在网络、通讯十分发达的今天,人才是否全日制地在医院工

作并不重要,关键是人才是否为我所用。”
http://www.hust.edu.cn/content/content_15134.html)由此可以推论肖传

国很可能并非“全日制地在医院工作”。

  (3)能证明自己在国内工作的最直接证据是肖传国护照中的出入境记录,

而不是肖传国所在的医院的一纸证明。

  (4)原告在2006年6月22日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郭翔鹤采访时声称自己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即原告承认自己每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的

工作时间不可能超过八个月,一年工作时间不到八个月的工作显然不是全职的工

作。

  (5)协和医院证明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那么原告在美国是什么样的

身份?如果原告是美国公民,就没有资格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如果持美国绿卡,

则不可能回中国定居或在中国每年工作8个月。

  (6)原告方说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这

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不可能聘请某个人为本机关的“首

席科学家”。

  肖传国是中国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亦称973计划)

众多项目中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根据科技部《973计划2006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说明》,并无项目首席科学家必

须是国内全职教授的要求,反而规定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受聘于

大陆境内单位即可担任项目首席科学家
http://168.160.194.4/htmledit/UploadFile/20061178232150.doc)。因此

肖传国担任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一事并不能证明其为国内全职教授。

  (7)事实上,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并未否认原告

是被华中科技大学做为“全职教授”引进、在名义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

授一事。本人质疑的是“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所

以,即便原告能够证明他是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授,也不能证明本人所言失实。

  2.原告方称“从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12也证实:根据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

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定,原告在纽约大学担任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

职,该头衔不授于全职教授。为此,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并未在美国担任全职教

授”。

  (1)原告在这里歪曲了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

定,该规定指出纽约大学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但是并未规定“该头衔不

授于全职教授”。

  (2)原告混淆了“永久教职”、“全职工作”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永久

教职”(也译为“终身教职”)对应的概念是“非永久教职”。“全职

(full-time)”对应的概念是“兼职(part-time)”。“非永久教职”不等于是

“兼职”。存在需全职工作的“非永久教职”,例如存在全职(full-time)工

作的临床副教授。

  (3)我们强调:肖传国在纽约大学从事专职工作的依据之一是纽约大学的

如下规定:

  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译:临床副教授
的头衔应该授予那些曾经担任过纽约大学或其他地方的助理教授的全职教员)
  3.原告方称“在《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参选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而被告却在该文中故意歪曲事实,编

造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以达到侵害原告名誉的目的”。

  即便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是本人“编造”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但

由于原告自称他在中国全职工作,符合该参选条件,因此本人“编造”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参选条件对原告没有影响,除非原告并非在中国全职工作,原告才需要

辩解没有这样的参选条件。

  二.原告称“被告在该文中故意混淆简历和简介两个不同的事实”,试图说

明国内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的简介与肖传国自己给有关方面提交的简历没有关系。

  如此辩解,是明显荒谬和可笑的。
  (一)我方认同:“简历是当事人对自己工作学习生活经历的一个陈述,简

介是相关单位或媒体对某人的介绍”,但是,通常情况下,权威机构网站上公布

的简介是当事人自己提供,并经权威机构审核。

  我们认为:简介源于简历,特别是在中国国家机关、基金会等权威机构及当

事人自己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简介肯定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简历而形成的。

  若不是当事人提供简历、不基于当事人简历而发简介,难道是权威机构捏造

事实、自行为当事人编简介?如此的话,涉嫌编造失实材料侵犯当事人名誉的是

这些权威机构,而非方是民。

  (二)原告律师说:“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所谓的证据均没有一份系原

告自己陈述的简历”,但事实却是:

  2006年6月22日《新闻晨报》报道:“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就是说,肖传国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
的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oogle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正是肖传国自己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发布肖传国的简历。
  或,
  B是方是民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肖传国、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如此,则google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三)原告说:“试想,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有什么实质

性的意义?”,而事实是: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者应符合《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二)申请当年1月1日

未满45周岁;……”。

  可见,在2000年“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能决定自己来

年能否再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而决不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三.我方说原告“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

了”,“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

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

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均有事实依据。

  (一)原告说“从未把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当作论文列入简历”,但我方证

据8即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的肖传国的简历显

示:其“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项下的
第6、第7、第8、第9、第14、第16篇文章就是会议摘要。

  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一栏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

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

在冒充论文。例如,美国名牌大学达特茅斯大学的学术履历书写指南中明确指出:

“要避免把摘要和论文列在一起。要把摘要列在一个分开的部分。否则,它会给

人‘冒充’的印象。”(Avoid listing published abstracts in with
papers.
List Abstracts as aseparate section. Otherwise, it gives the
impression of
“padding.”)(http://www.dartmouth.edu/~gradstdy/careers/services/vita.h

tml)这与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的如下说法相符:“教授

们一般是不把这种会议摘要当回事的,学生们因为发表的论文太少,在找工作时

有时候会把会议摘要也写入履历中,但是也会清清楚楚地写明那是会议摘要或会

议张贴,否则将被视为是捏造论文,是欺诈。”

  (二)原告说“从原告自1989年至今已发表的90余篇论文中挑选举证15篇论

文可知,原告既没有将所谓文章摘要当作论文,更非被告所说‘文章太少’,

‘仅只4篇’等等。”

  (1)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并不能用以否定他曾经在学术履历中将

文章摘要当作论文。

  (2)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也不能用以证明本人说原告“文章太

少”、“仅只4篇”为失实。原告在此对我的文章做了断章取义的歪曲处理。本

人的原文为“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

有4篇”,即本人说的“仅有4篇”指的是截止到当时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

文论文数量,并不包括原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中文论文数量。

  原告证据5显示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中国国内刊物出版的文章ū嗪?br/>
4,5,6,7,8,10,
11,14,15),剩下的6篇中,1篇为在德文期刊上发表的综述文章
(编号2),1篇为今年1月份(即本人《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发表后)

才发表的(编号1),可见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恰恰证明了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

院士候选人》一文中所说的原告当时仅在国际期刊上发表了4篇论文是符合事实

的。

  (3)因为英文是科学界的国际语言,所以,“国际期刊”应当是英文期刊。

例如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编辑部葛赵青、赵大良、刘杨著《也谈我国科技期刊的国

际化》一文中指出:“英语是世界通用的语言,尤其是在科技界,因此,科技期

刊国际化的做法应当首先考虑出英文版。世界上看不懂英文文献的科学家极少,

而大部分科学家却不懂中文。……很难想象,只在华人圈里流通的科技期刊能称

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期刊。”(http://www.cujs.com/web/zdl/qw/17.pdf)而原

告的证据5中,《中华医学杂志》、《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中文刊物的名

称被翻译成英文或汉语拼音,中文论文的题目被翻译成英文,原告就拿来冒充在

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实际上是在伪造证据欺骗法庭。

  (三)原告说其“从原告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及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用,可充分证明被告文
中的认为系不实之词,没有事实依据。”

  (1)原告说其“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但没有

出示该论文及其获奖证明的原件及翻译文件,我方不认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曾

经有论文被评为“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2)原告说其论文“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
用”,但没有提供该书相关章节的翻译件。原告仅仅将英文资料节录翻译为:

“肖(1999)报告了一个巧妙的人工建立的‘皮肤-中枢-膀胱’反射弧。这个新

的反射通道能在脊髓损伤后启动排尿而不伴有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失调……”

这个翻译与原文严重不符。经核对原文,文中指出实验是肖和德格罗特做的,并

非肖一人所为,原告在翻译中删去合作者的名字,夸大了自己的贡献;原文介绍

的是一个猫的实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原文并无“巧妙的”这种用语,原告通过

添加这一“巧妙的”评价,拔高了原文的评价。总之,这又是一个欺骗法庭的伪

证。

  (3)CAMPBELL`S
UROLOGY是一部长达4000页的综述著作,提及了有关泌尿
学的各项研究进展,在该书第26章有一小段引用了原告在1999年与德格罗特合作

发表的一篇用猫做实验的论文,但这只是该章节引用的600多篇文献中的一篇,

并不突出。这也就是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中所说的“最多在某一篇

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

  (4)CAMPBELL`S
UROLOGY一书中并无“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之类的
说法,因此并不能用以说明这类说法得到国际公认。
  (四)我方证据1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

报告可支持我文中“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

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

的)”内容。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1)SCI检索结果中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第1篇,注明JAN
2006,即2006年
1月)。
   
(2)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

论文(第4、5、8篇)。
  (3)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他

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见我方证据14)。
  (4)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结论: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这些论文被他人引用过9次。
  我文中说“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

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

正是依据该SCI检索结果。



针对肖传国诉状的答辩书

18 07 2006年
  因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

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方是民现答辩如下:

  一.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

五条赋予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我以参加访谈会、发表文章等方式,行使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且在行使

权利的同时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的评论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

一文,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诽谤、侮辱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

  二.肖传国指控本人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中的如下内

容是对其污蔑:“还有一些也是利用国内和国外的信息不对称,抬高自己的身价。

以前有人自称搞出了一个什么修氏理论,自称获得国际公认,实际上根本就没有

获得国际学术界的承认,是她自吹自擂的。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获

得国际公认。医学上以中国人命名的原理、方法非常罕见,这么说很容易吓唬人。

其实这个什么‘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国际学术界没有人这么说的,最

多在某一篇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回国就自称是被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

弧’。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

  以上内容没有提及肖传国的名字,应不直接影响其声誉。
  我认为国际学术界没有人用到“肖氏反射弧”这种说法,是因为我没有查到

有哪一个国外的医学文献用到这种说法。

  肖传国如果认为这是“污蔑”,应该举证哪一个国外的医学文献用到这种说

法。

  四.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对肖传国学术成就的评价,全

都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污蔑”、“完全背离事实”的情况。

  列举如下:
  (一)【肖传国在美国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
  证据见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的教员名单:
  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
  该名单写着肖传国(Chuan-Guo
Xiao)为该校的“临床副教授”(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指出:
  “临床副教授的职称应授予全职教师”(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of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见:http://www.med.nyu.edu/faccoun/assets/tenure_policies.pdf
  可见:“临床副教授”是全职职务。
  (二)肖传国在诉状中声称我说他“肖传国在纽约大学任职‘也是很成问题

的’,‘空头衔’”。

  但是,这不是我的原话。我的原话是:
  “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

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页上,他的头衔一直写的是比副教授低一级的‘助理教

授’,直到几天前才改成‘临床副教授’。对美国大学教师体制有些了解的人都

知道,‘临床副教授’并非真正的副教授。美国大学的副教授一般就是所谓‘终

身教授’,可带博士研究生,能再升为正教授,对其评选非常严格,而‘临床副

教授’则没有副教授的这些权利,其实只是给一些全职技术人员的空头衔。”

  也就是说,我认为很成问题的是他是否一直就是纽约大学的“副教授”。根

据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介绍,他在以前是“助理教授”,现在则是“临床副教

授”。

  “空头衔”是指“临床副教授”不具有真正的“副教授”所具有的一些权利

(例如带博士生)而言的。

  (三)【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

  我检索医学文献数据库Medline,未发现有任何一篇在英文期刊上发表的论

文用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完全违背事实”,那么应

该由他举证哪篇英文期刊的论文用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

  在写作这篇文章时,我用google.com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 reflex
arc”),但未发现有任何一个英文网页有这个用法(现在再
检索,多出了刊登我这篇文章的网页,见: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newwindow=1&c2coff=1&q=%22xiao%2

7s+reflex+arc%22&btnG=%E6%90%9C%E7%B4%A2&lr=)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完全违背事实”,那么应该由他举证哪个英文网页用

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

  (四)【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

目。】

  在写作这篇文章时,我用google.com检索“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找到如下一个网页:
  http://www.crrc.com.cn/xshy/xshy01-5.htm

  其名称见于肖传国本人的学术报告题目:
  18:30–《Xiao’s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and Bowel
Function
for SCI and Spina Bifida Patients:Results and Mechanisms》
肖传国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完全背离了事实”,那么应该由他举证还有哪个网站用

过“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

  (五)【他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

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页

显示了肖传国到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做报告时提交的简历。

  在该简历中,肖传国在“论文发表”(PUBLICATIONS)一栏列出了26论文,

实际上,

  下面这些都是不到一页纸的会议摘要:
  Xiao CG., Godec, CJ., Du, MX., Dai, C., and Xiao, Q.,: A
new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functions after SCI: Preliminary
report
on 14 patients. J.Urol. 159:304A, 1998
  Xiao CG., Godec, CJ., Du, MX., Dai, C., and Xiao, Q.,:
Complete
bladder function restoration by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procedure in spinal cord injured patients. J. Urol. 157:1374A,
1997
  Xiao CG., Godec, CJ., Du, MX.: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in spinal cord injury patients. Proceedings of the
48th
Annual
  Meeting of North Eastern Section Americ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Buffalo,New York. September 26-29, 1996.
  Xiao CG. and Godec, CJ.: Mechanism underlying the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Proceedings of the 1995 Annual Scientific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Society of Paraplegia, New Delhi, India.
2-4
November 1995
  Xiao CG., Godec, CJ.: A “bi-bladder” model for study of
cross
neural communication related to micturition. J. Urol. 153:262A,
1995
  Xiao CG., Godec, CJ: Grunberger, I. and Macchia, RJ.: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CI in cat.
J.
Urol. 146:437A, 1992
  Xiao CG., Schellhammer, PF., Castle, M., and Brothman, AR.:
Effect
of MgCl2 on intracellular mitomycin C concentration. J. Urol.
145:66A,
1991
  Xiao, CG., Grunberger I., and Godec, CJ.: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pinal cord injury. (Abstract
#749)
22nd Congress of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Urology, November 3-7,
1991,
Sevilla, SPAIN
  Xiao, CG., Schlossberg, SM., Morgan, CW. and Kodama R.: A
possible
new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pinal cord injury. J.
Urol.
143:356A,1990.
  Xiao, CG. and Masters, JRW.: Combined intravesical
chemotherapy
with metal elements. J.Urol. 143:256A, 1990.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污蔑,那么就请他拿出这些“论文”出来作证。
  (六)【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

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

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出,他在

国际上毫无影响。】

  肖传国在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数以及被别人引用次数,是通过检索美国出版

的“科学引用索引”(SCI)获得的。详细的分析见这篇文章: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3.t

xt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完全背离事实”,请举证提供其检索结果。
  (七)【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

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据我了解,北京各大医院(例如北京协和医院)都不认可、使用“肖氏反射

弧”、“肖氏术”。

  (八)【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
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

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

  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历年获奖者名单见下面的网页,里面并无肖传国: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achievement.cfm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列出了该学会颁发的所有大奖的名称,里面并无Jack

Lapides奖,可见它并非大奖:
  见http://www.auanet.org/about/index.cfm?f=d

  我方可在质证阶段出示证据支持我文的观点。
  四.肖传国提交的证据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我提出:“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

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是正常的学术质疑,没有任何侮辱内容,丝毫不

构成侵犯肖传国的名誉权。

  肖传国论文的极低的引用率,及在1999年就通过鉴定的肖传国的科技成果的

极低的应用率,证明了我的质疑的正当性。

  总之,我对肖传国的批评,都有事实依据,并非“污蔑”、“违背事实”,

而是正当的学术批评。媒体传播相关访谈、刊登相关学术批评文章,属于正当的

舆论监督。请法庭驳回肖传国的无理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方是民
  代理人:
  2006-6-20
(XYS20060718)


科学“业余者”也应遵循科学研究规范

13 07 2006年

   
我在《质疑中国哲学家证明四色定理》(《北京科技报》2006年6月
14日)一文中质疑哲学家黎鸣声称自己根据老子“三生万物”的构想用最

简洁的书面方法证明了四色难题却不愿公开发表论文,并指出黎鸣在论证

老子的“三生万物”是真理时犯了低级的事实和逻辑错误。黎鸣并没有对

我的质疑和批评做出具体的回应,却谈起了中国科学“业余者”有没有明

天的问题了(黎鸣《中国科学“业余者”有没有明天》,《北京科技报》

2006年7月5日)。

   
这其实已经离题了。黎鸣并非中国科学业余者的代表,他一个人的遭
遇不能代表中国科学业余者,他有没有明天,也不能说明中国科学业余者

有没有明天。不过,像黎鸣这样自称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业余者在中国的

确不少,他的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此我以前已多次在不同场合评论过。

既然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我就再综合地谈一下。

   
黎鸣说:“在一个人成为‘专家’之前,其实都是‘业余者’,这在
科学技术史上例子多得很。”在这里黎鸣又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再

多的例子也归纳不出一条全称判断。在科学史上的确有过业余研究者做出

过重大发现的例子,但是这一般是出现在某个学科的草创阶段。一门学科

的发展越是成熟,对其专业化的要求越高,业余研究者就越难有所做为。

特别是在科学日益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没有受过严格的专业

训练的业余研究者做出重大发现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事实上,现在的

专家绝大部分都是科班出身,很少有从业余者转变而来的。

   
即使是业余者宣称做出了科学发现,也必须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才
能得到科学界的认可。黎鸣在文中举爱因斯坦为例:“爱因斯坦在发出了

五篇具有同时在四个方面拿诺贝尔奖的分量的文章之时,他尚是一个专利

局职员,能说这时候的爱因斯坦就一定是‘低级的’吗?事实证明恰恰相

反,他远比大多数的‘专家’高得多。”我以前也已评论过,把爱因斯坦

当成业余研究者的榜样是大错特错的。

   
首先,爱因斯坦是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的,一点也不“业余”。他大
学上的是著名的苏黎世工业大学物理专业,导师是著名物理学家韦伯。大学

毕业后因未能如愿留校任教,为了养家糊口,不得已先暂时当中学数学教

师,后又去了伯尔尼专利局当职员。1905年,爱因斯坦在专利局工作期间

完成一篇物理学论文,获得了苏黎世大学的博士学位。同年发表了狭义相

对论。1908年爱因斯坦成为伯尔尼大学的讲师,第二年正式辞去专利局的

工作,担任苏黎世大学物理学教授,从此回到学术界。可见爱因斯坦在专

利局的工作,只是其学术生涯中一个短暂的小插曲而已。其次,爱因斯坦

在这个期间做出的重大发现,并非嘴上说说而已,而是遵循学术规范,写

成论文提交权威的学术期刊发表,才在学术界引起轰动的。

   
黎鸣把中国数学的落后归咎于中国的“数学业余爱好者”太少,这也
是与事实不符的。恰恰相反,像黎鸣这样的“数学业余爱好者”在中国不

是太少,而是太多,完全算得上世界之最。光是声称已证明了“歌德巴赫

猜想”的“数学业余爱好者”在中国就不知道有多少,以前是一麻袋一麻

袋的手稿往数学研究所寄,现在则是到网络论坛数年如一日地大量灌水。

   
倒是在科技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很少见到这种到处推销自己的重大
科学发现的“业余爱好者”。但是他们有很多认真严肃的科学爱好者。他

们并不口出狂言要跟科学界对抗,都非常尊重真正的科学家。科学团体也

用各种方式鼓励科学家与这些科学爱好者交流、合作,做为科普工作的一

部分。在科学家的指导下,科学爱好者有时也能某些很有限的领域(例如

天文观测、博物学观察、化石和生物标本采集等)做出科学发现。

   
总之,从事业余的科学研究本来是一件值得鼓励的好事,但是业余研
究者一定要认清自己的定位,更要遵循学术规范,这样才能对科学有所贡

献,而不要好高骛远、夸夸其谈,否则的话,就难免被人轻视。

2006.07.08

(北京科技报2006.7.12)

(XYS2006071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肖传国诉搜狐、协和大学和方舟子一案7月7日庭审情况

9 07 2006年
我方(被告)言论的依据:
 1.今日肖传国以我方(被告)证据12″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

节-规则第73条规定: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且期限不超过一个学年,除非

另有说明”的内容支持其”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不是专职”的主张。
 我方(被告)回应:”永久教职”对应的概念是”非永久教职”。

 ”专职(full-time)”对应的概念是”兼职”。
 ”非永久教职”不等于”兼职”。
 存在需专职工作的”非永久教职”。
 肖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

院临床副教授,二职务均是专职职务。

 2.肖说仅仅给学校(华中科技大学)提供过简历,没有给其他单位提

供简历;说简介不等同于简历。
 我方(被告)回应:
 简介源于简历。
 通常情况下,权威机构网站上公布的简介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并经权

威机构审核。
 若不是当事人提供简历、不基于当事人简历而发简介,难道是权威机构

捏造事实、自行为当事人编简介?

 3.肖说:履历和奖项属实;被告方言论为不属实、诽谤。

 我方(被告)回应:
 网络上能找到的肖的简介、简历均说肖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

(有的简介明确说自2001年起肖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而事实是:肖在

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

 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拿的那”特等奖”为什么是”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我方(被告)证据能证明”后者(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虽然是个大奖,

但是在(美国泌尿学会)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
 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显示: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尿

Lapides奖(1993),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何梁何利奖(2002

年),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2003)。
 多个网站信息显示: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Lapides奖。

 综上,可见肖确实在伪造履历、自我吹嘘。

辩论纲要:
1.1)公民权利
2)纳税人权利:纳税人对使用国家科研经费的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3)公民监督权利:普通公民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有发表个人意见、看法的

权利。

2.言论的依据。(见前述)
3.”弧”没有经过必要的长期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教科书根本就不应当记叙、

引用”弧”。
科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客观世界各种

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
科学概念同样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是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能够反

映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定义。
可见,科学概念、术语反映科学研究的成果,是人类进步历程中科学知识的结晶。

4.被教科书提及不代表着被学术界公认。
自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没有检索到”肖氏弧”。
5.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

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

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

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方是民先生的言论及文章均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相对肖传国的公开信,是

文雅的,甚至可以说是温柔的批评。

6.方是民先生2005年对肖的批评是不够严厉的。
人体实验的同意准则。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尊重自主原则、切勿伤害原则、医疗行善原则、公平正

义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应用原则:知情同意、保密、生命价值、最优化原则;双重效应原

则与医生干涉权。

通俗地讲:对生命科学研究(人体实验),”你有权利被告知,你被进行人体试

验或临床研究;且你有权利拒绝。”
肖氏对人手术是生命科学研究(人体实验)与医疗实践合二为一。而在患者不知

情的情况下,则是违反医学伦理;特别是在肖和协和医院不负责任地宣传”弧”的

情形下、而不提及患者同时成为生命科学研究(人体实验)的实验品的条件下,

肖和武汉协和医院的做法更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严重违背基本的医学伦理。

7.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保护的司法原则
在多数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在认定媒体侵权案件中往往采用”实际恶意”及”公众

人物负忍受义务”的原则。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通过范志毅名誉权案件的判决,也传达了如下重要原则:在新

闻名誉侵权案件中,”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

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

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也就是说,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

这些内容相关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

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中国科学院将院士候选人名单公布,并接受对候选人的举报;而肖在候选人名单

中。意味着肖传国成为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适用反向倾斜保护

原则,系基于公众知情权及公共利益的要求。

我方认为,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研究的辩论应当是

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对公

众人物的猛烈的、尖刻的,有时甚至会是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批评。

普通公民出于常识判断、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发出的言论,系行使宪法权利,应

当受到法律保护。

方是民先生对肖传国的批评系基于显而易见的公开信息而产生的,该批评应当得

到司法保护。

若支持肖传国诉讼请求,则是强迫媒体和人民自我约束对公众人物、公共事件的

正当批评,如此判决将悖于宪法原则的。

庭审细节:
 1.今日肖传国说,其当庭提供的文件不做证据使用,而做参考资料。

 2.肖说被告方证据全是网络上的信息。
 我方说: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翻译公司出具的

翻译文件、公证书外,证据确实来源于互联网,但绝大部分证据均来源于美国泌

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发展计划”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纽约大学网站等

权威网站或肖所在单位的”武汉协和医院”网站。
 3.双方争议焦点还有:
 肖说《中华医学杂志》、《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刊物是国际期刊。

 我方说:我文中的”国际期刊”等同于国外期刊;《中华医学杂志》、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刊物明显不是国际期刊。
 4.肖仍然拒绝对被告方提供证据质证。

 辩论时还参考如下:
 1.[■方舟子质疑一:”脚踩两只船”
由于肖传国被提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方舟子指出,肖传国在美国参选中

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
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

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我的反驳:
  ①.我方证据2显示肖传国是临床副教授,证据3显示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

职务。

  肖传国现在说自己”在美国不是全职”,那,
  A是不是我方将职称晋升规定中的”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翻译错了?我虽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生,

但英语是同学中最差的,确实需要肖传国教授指正啊!

  或者,
  B我方找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www.med.nyu.edu)不是临床副教授肖传国

所在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那,请肖传国告诉我们正确的网址吧。

  或者,
  C是不是说纽约大学规定的对肖传国无效?
  肖传国好大面子啊?肖传国是如此特别,老美能破例让肖传国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不是”full-time”,肖传国真是牛人!去年肖传国没选上
院士,真太可惜了……

  只不过,现在为诉讼需要,得麻烦肖传国找老美为肖传国的”part-time”

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开个证明啊。

  ②.肖教授在中国的单位为肖传国开的证明可是说肖传国”从1997年7月起

任我院泌尿外科主任,……从2003年9月起回国定居”,若肖传国6月21日对记者

的解释属实,则应当是:在1997年7月或2003年9月,”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那么,肖传国如何解释

以下:

  A2005年1月,纽约大学医学院发布的公告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

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而不是临床副教授、更不是副教授!)(见我方证据11第

128页)。

  B至今,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

段仍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见我方证据10)。

  公众看到的是——肖传国重要到连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对肖的信息都没有全

部更新。

  难道要说:本该2003年就更新,是老美不负责、一直没有更新信息?
  ③.肖教授,请问:目前您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

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

教授职务”,除了您张口一说外,有什么证据啊?请问您已提供的8组10多个证

据中,哪个证据能证明您的如此说法啊?

  ④.肖教授,请想想:即便您有支持您说法的证据,但是,方先生可不是神

人而知您临床副教授的特别的”part-time”之处啊,在2005年9月凭网站显示的

资料而发”踏两只船”的言论,有什么过错啊?

  2. [■方舟子质疑二:伪造论文目录 
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
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
  ■肖传国回应:从哪儿找的简历?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

google搜索引擎从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址获得的,

但我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肖传国说:”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

本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

  ■■我的反驳:
  ①.千万别偷换概念啊。
  A方先生说的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已发表

的英文论文目录——PUBLICATIONS)去了”,而不是说您”伪造论文目录”。

  方先生可没说您的”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是”伪造”的啊。
  B方先生确实说过”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
  但是,方先生不可能接触到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当

然,也从来没说过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存在”拔高自我”

的造假行为。

  ②.”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就提供了一份
Publication”。行了,肖传国教授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的中国科学院神
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就可以了。
  特别感谢新闻晨报记者帮助我取得了这证据。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 o o g l e 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是肖传国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贴您的简历吗?
  或,
  B是方先生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您、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这也太高估方先生的能力了吧!
  ③.证据8简历中写的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
  肖传国现在说”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可那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啊,更何况有网友这样评价:

  到了美国这么多年,还没搞清楚在简历中的”Publication”指的是已发表

的论文。肖说论文的”准确称谓”是”Article”,只能说明肖已经技穷。

http://www.job9151.com/informatio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917

中国高校就业联盟网《毕业生如何写英文简历、求职信》文中说”发表作品

(publication)要有正确的书目格式书写,即要先列出作品名称、出版社,再

列出出版时间、发表于何杂志”。 有哪处说美国英语简历中要将”发表的论文

/作品”翻译成”Article”而不是”Publication”,请指正。

  实在不成,大家找个美国学者问问: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到底是什么?
  3.   
[■方舟子质疑三:不被国际认可 
“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
在是太少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

学术界毫无影响。”方舟子同时说:”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

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肖传国回应:我的成果自有公论   
在法庭上,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
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内容摘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1999年)科学技术鉴定成果证书、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04年

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证明材料等多项证据。他说:”方舟子不懂医学,打

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尽可靠。”]

  ■■我的反驳:
  ①.请问肖传国说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是什么?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吗?

  我方证据22、23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的检索结果吗?
  难道肖教授不熟悉www.ncbi.nlm.nih.gov这网址吗?
  怎么,同样的网站,到了新闻晨报记者和肖教授嘴里,被方舟子一方利用时,

就成了”网上”;被肖教授利用时,就成了”国际医学图书馆”?

  ②.注意:我方证据20是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该证

据能够证明: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肖传国的任何记录。推断:肖传国——这华

中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2005年之前的纽约大学医学院助

理教授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③.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质疑

其真实性,并要求肖传国当庭演示一下该结果是如何出来的;但肖传国没有演示,

只是说英文医学论文难以翻译(似乎那些文章又不是他写的了)!

  ④.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要求

肖提供”检索论文结果15篇”的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可肖传国只提供了一份两张纸的列有15

篇英文文章目录的文件,并没有提供”15篇英文文章”目录的翻译件,另外让人

头痛的是:那两张纸真是模糊不清,内容难以确定!

  ⑤.更可气的是,肖传国证据5即证据5内容
“在国际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
的原告肖传国已发表论文15篇”中,分明至少有9篇是发表在中国期刊上的文章!
  本律师英文不好,但至少能看出你证据5中的”zhonghua yi xue za
zhi”
等九处汉语拼音啊!
  新闻晨报记者一方面提方舟子时用”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而对应

肖传国言论则说”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这分明是

误导读者,让公众认为那”肖传国15篇”是”国际期刊”论文!

  新闻晨报记者或肖传国先生,别把别人当弱智,好不好?
  ⑥.肖传国观点:被一本书提到了、所做的工作获奖了,自己的’肖氏反射

弧’就是国内认可、国际公认了。

  本人不能苟同。
  请教肖传国教授:
  您的理论被认可的话,则请解释:
  A为什么您的论文被其他学者引用的次数很少?为什么仍有学者质疑您的理

论?

  B为什么您在国内的学术地位不高啊?
  请问您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啊?
  好象您在武汉市泌尿外科学会也没什么领导职务啊。
  更别提国际上的学术地位了。您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

会员”,好意思说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吗?

  请问您能拿出美国NIH发给您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

的聘书吗?

  C为什么在您’肖氏反射弧’理论下的临床应用没有大面积推广啊?
  您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

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⑦.”方舟子不懂医学,打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

尽可靠”,是啊,网上的资料相对传统的书证是显得”不尽可靠”;但要说我方

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肖教授,请您拿出以下可靠的书证吧:

  A中华医学会出具的’肖氏反射弧’为公认理论的证明。
  B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出具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

经完成、’肖氏反射弧’理论已建立的证明。

  C内有肖传国论文的国外期刊(会议摘要除外)。
  D……
  4.[■方舟子质疑四: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方在文中说:”肖在简历中自称
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

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

到他的名字。”

  ■肖传国回应:谁说我没有得奖 
在法庭上,肖传国当庭出示了美国泌尿学
会成就奖等获奖证书、奖牌原件。肖传国对记者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
金会颁发的奖项,并非泌尿学会会议竞赛奖,方舟子不懂医学,完全是想当然。


他同时表示,自己还有足够证据证明,方舟子关于自己”学术成果不被认可”完

全是造谣。]

  ■■我的反驳:
  ①. 别又偷换概念。
  方先生说的是”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

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而不是说

肖传国”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新闻晨报记者如此归纳总结,要么是中国语文水平奇差,要么是故意歪曲、

恶意误导。

  ②.我方在法庭上已经指出了肖传国所持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是极不

准确的。

  我方在法庭上才看到对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件,且至今也没有拿到翻

译件的复印件。

   能将”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翻译成”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我只能说:
   肖传国教授、武汉的翻译公司,I服了you!
  ③.肖传国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奖项,那么,
  A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告诉我们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

哪?
  B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对”Jack
Lapides奖”的介绍资料。
  C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Jack
Lapides奖”是”国际神经泌外最高
奖”的证明资料……

 
肖传国诉方舟子案被告补充证据目录
提交人:方是民                          
案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
1834号
提交日期:2006年7月7日
序号
(续前) 证据名称 证据
种类 证据来源 证明事项
31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书证 见武汉

协和医院网站协和新闻栏目http://www.whuh.com/js/Show.asp?ArticleID=1516 

1.
肖传国自称系”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位”。

2.《外科学》主编与肖传国系师生关系。3.
肖传国在互联网上诽谤侮辱他人、
侵害了方是民的名誉权。

32 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节录) 书证 见上海铭源控股

有限公司网站”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网页
http://www.mingyuan-hk.com/web_image/doc_117_296.pdf 该公司2004年报

第15页显示该公司董事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33 《四大质疑逐一回应》文 书证 新闻晨报2006年6月22日《四大质

疑逐一回应》问,见网页

http://www.jfdaily.com.cn/gb/node2/node17/node33/node88287/node88291/u

serobject1ai1377474.html 新闻报道说:”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

该单位(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

34 北京联基翻译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六之二的翻译件 书证 北京联

基翻译有限公司 系征文比赛奖

35 北京联基翻译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六之三的翻译件 书证 北京联

基翻译有限公司 系泌尿学会颁发的学者奖

36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对”肖氏”的检索结果 书证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www.term.gov.cn) ’肖氏反射弧’不

是中国国内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XYS20060708)


同济大学教授杨杰被开除冤不冤?

30 06 2006年
   
同济大学杨杰事件可谓一波三折。最初是在2004年9月19日我看到
《解放日报》报道“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终身教授”杨杰去同济大学
当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当院长,还“带着他的研究团队整体‘移植’
同济。团队成员是美国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仅实验室
主任就有6位”,觉得奇怪,在新语丝网站上写了一篇文章对杨杰在
美国的身份和学术成就提出了怀疑,并希望知道这个“具有世界水平
的团队”究竟都是由谁组成。杨杰当时给我写了一封信,说他正在忙
着接待新生,过后会向我解释。但是此后我就再也没有收到他的信。
   
我本来以为这件事就像我们揭露过的数百起事件一样也都会不了
了之,不料在今年4月份,我突然收到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一位教师的来信,反映杨杰因为学历问题和在资金申请中冒用他人论
文而被免去了院长职务,但还保留教授职务。我核实后在网上公布了
这条消息。随后有几家报纸做了跟踪采访。同济校方承认杨杰的学历
有假,把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从1998年篡改成1993年,并冒用他人论
文,但是否认杨杰被免职是因为学术造假,而是因为行政管理能力不
足。
   
到了6月20日,同济大学突然又宣布由于杨杰在工作期间学术造假,
终止与杨杰的聘用合同,解除其教授职务,并详细列举杨杰的三次造假。

对于这个姗姗来迟的处理,不少报纸都发表评论加以赞扬,但杨杰则
一直在喊冤,表示准备状告学校“打击报复”。北京有一家报纸本来
就一直在反对“私人学术打假”,这回连“学校学术打假”也看不惯
了,先后发表两篇所谓调查声援杨杰。我们就来看看杨杰为自己辩护
的那些理由能不能成立。

   
杨杰称,他1997年在美国《科学》上发表的一篇有关细胞凋亡的
论文在该年度引用率第一,以此说明自己的确是“细胞凋亡领域知名
学者”,更有其支持者因此声称杨杰的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超过了国
内的院士。事实上,杨杰是在美国科学院院士王晓东的指导下从事研
究而发表这篇论文的,王晓东是该论文的负责人(称为资深作者或通
讯作者)。这篇论文不能用以说明他的学术地位(它只能用以说明王
晓东的学术地位),只能说明杨杰受到了不错的训练,有独立从事科
研的能力,可以靠它去找工作。杨杰也的确靠这篇论文当上了科罗拉
多大学的助理教授,这篇论文的利用价值也就该结束了,以后人们要
看的是他在当助理教授独立从事科研期间的论文发表情况了。而在那
个期间杨杰七年只发表过两篇论文,一为第二作者,一为第八作者,
都不是通讯作者。这种发表记录,连国内普通教授都比不上,何况中
国的院士。杨杰及其支持者至今还在拿9年前他当学生时候的论文说
事,就像没考上研究生就以自己当年高考成绩如何如何好为由大喊不
公平一样的可笑。
   
杨杰又声称,他并没有说自己是终身教授,是媒体将英文的“终
身制教职”翻译为“终身教授”来宣传。杨杰把英文tenure track
翻译成“终身制教职”,真是个创举,难怪记者会说他是终身教授,
在汉语中,终身制就意味着是终身不变的嘛。“tenure track”的真
实含义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你干得好,过了五、六年(各个大
学的规定不同)后可以升为tenure,不必再定期签雇佣合同,可以一
直当到退休为止,因此tenure常常被不准确地翻译成“终身教授”。
即使沿用这个不准确的翻译,所谓“tenure track”也只能翻译成
“终身教授途径”,不过是说干得好有可能成为“终身教授”,干得
不好,升不上“终身教授”的话,还有一次机会。而杨杰因为在“终
身教授途径”期间干得实在太糟糕,甚至连再来一次的机会都没有得
到,被直接踢出了“途径”,失去了独立搞科研的资格,回头又去别
的实验室做博士后研究了。所以同济大学招来的,并不是“科罗拉多
大学助理教授”杨杰,而是科罗拉多大学医学中心Lawrence
J. Wysocki教授实验室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杨杰。在去同济大学之前,
杨杰在美国学术界已经不会有什么前途。
   
至于同济大学列举的杨杰三次造假,杨杰都以笔误为由开脱自己。
杨杰有两次在申报材料中把杨军发表在国际期刊《肺癌》上的论文列
为自己的论文,因为名字的英文缩写相同(与清华大学的刘辉冒用刘
宏的论文可谓异曲同工),杨杰说是他的助理在帮其搜集申报材料时
搞错了。杨杰在申报材料中还将他人承担的国家十五攻关项目子课题
列为自己的项目,杨杰说是因为写错了基金号码。写错了基金号码倒
也有可能,但是把别人的论文当成自己的来用,这是只有在中国才会
发生的怪事。科研人员对自己发表过什么论文都是一清二楚的,怎么
可能“误用”别人的论文?杨杰总共就没有发表过几篇论文,自己背
都背得下来,还需要助理替他收集?就算是助理帮助收集,杨杰难道
不过目?
   
杨杰辩解说,他本人也在《肺癌》上发表过论文的,“没有引用
我的,却引用了别人的。但如果是造假,哪有误把别人的文章放上,
而把自己的文章忘掉的呢?从逻辑上,造假说法不能自圆其说。”
听上去似乎振振有辞,其实只能骗骗没有核对过两篇论文的人。杨杰
是在2005年3月和7月两次“误用”杨军的论文的,而这时候杨杰本人
的《肺癌》论文还没有发表,要到当年9月份才出版,当然只好先用
别人在2004年发表的论文了。何况杨杰在其论文中只是第二作者,
而杨军在那篇论文中是第一作者,更有份量。顺便说一下,我不知道
杨杰在那篇《肺癌》论文中究竟做了什么贡献,那篇论文的主要工作
是在美国Roswell Park癌症研究所做的,并无同济大学的学生或博士
后名列其中,莫非贵为院长的杨杰还在为其他学校的项目亲手做实验
(第二作者一般也是做过一些实验的人)?还是仅仅因为做为通讯作
者的Roswell Park癌症研究所研究员因为在同济大学兼职,就让杨杰
挂名?
   
以“翻译错误”、“笔误”、“误用”为由为自己辩解,杨杰并
非第一人,以前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但是如此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却
是第一次见到。奇怪的是,这类“失误”的结果很有倾向性,总是对
自己有利、让自己增光。我还在等着杨杰解释他那个“具有世界水平
的团队”又是什么样的光荣“失误”造成的。
2006.6.23.
(XYS20060630)


转: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下)

26 06 2006年
 
  六. 没有人脉关系? 
  肖通过其公开信叫嚷:“对付你方舟子区区一无业人员我还要‘人脉关系’?

笑话。事实和法律足已”。

  那么,让我们说说如下四项明显的“事实和法律”吧:
  1.肖诉状中第一被告名称仅仅写“搜狐公司”,如此诉状,法院也接受了。

而法律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客观事实是:北京市有十

个“搜狐”公司。

  2.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向被告方送达的诉讼文件中竟然没有肖传国

的证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

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
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
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送诉状时不同时送原告证据,难道是法院因故意或

疏忽而未送交?或者说,是江汉区人民法院在肖传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而受

理其起诉?或者说,是肖传国名望很大,法院无需其举证即认可其自述?

  从2006年6月21日庭审时肖传国提供的证据之一——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2005年12月”可看出来,肖传国提供的证据多是在“2005年12月”后形成的,

而不是在起诉时提交的。

  3.二法官不远千里专程为方舟子送达诉讼文件的行为,与司法解释规定不

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

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

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

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

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在必须查询方舟子住址信息的情况下,若肖传国向法院申请查询,法院可出

具文件要求有关机关同意原告查询,甚至可派一人去北京查询,但派二法院工作

人员专程送达,明显不合规定。

  本可公告送达或“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但是,肖教授或肖教

授的代理人能让二法官不远千里专程为方舟子送达诉讼文件,能说是没有“人脉

关系”?“笑话”!

  4.武汉江汉区法院在2005年12月15日根据肖传国的申请撤销对北京科技报

的诉讼,但在2006年2月18日又根据肖传国的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

  肖传国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没有任何书面申请,完全是口头申请。
  2006年3月9日北京科技报社作出《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见

http://207.152.99.250/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4
.

txt)感叹:“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

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
  无语……
  笑话。
  谁说的是笑话?
 
  七. 谁心虚?
  “海洋之魂999”说我方“这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
  可事实是:
  一方面,肖叫嚷着“马上,你这伪法官会碰到真法官了,‘证据’准备好了

么?”,一方面,面对对方的证据,肖传国找借口不予质证!

  可是,“丑媳妇总得见公婆”,你肖传国教授“躲了初一”但躲不了十五!
  7月24日的庭审,对我方证据,肖传国教授又不质证吗?
  若7月24日肖传国教授对我方证据仍然不质证,那本人将代表被告方先谢了!

若将证据逐一质证,那庭审肯定要持续4小时以上啊。感谢肖传国教授又让各位

早些休息了!

  八. 是谁在侵害谁的名誉权?
  1.《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内有多处诽谤、侮

辱内容,严重损害了方是民先生的名誉权。肖传国应当立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2.新浪时事论坛“海洋之魂999”《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如期开庭》

帖中的“很可能……在捏造事实,造谣惑众”等内容,为无事实依据的陈述,涉

嫌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3.报道说,裘法祖老先生讲:“我今年92岁了,但是头脑还很清楚,每天

都在医院查房。你们媒体要说公道话,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家!”、“方舟

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在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

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

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若报道属实,则裘法祖老先生言论涉嫌诽谤。
  老先生凭什么说方舟子“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
  到底是哪些“院士”“拍手称快”啊?望裘老指正。
  顺便告诉裘法祖老先生,您若在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准备接受被告方律

师的询问。

  若裘法祖老先生决定于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法院届时备妥救护车为宜。

本人不想背上在法庭上气死老人的名声。
   
  九. 提醒肖传国教授:

  请你看看
  http://www.hlhl.org.cn/news/findnews/showsub.asp?id=476 
中的
“2001年起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http://www.973.gov.cn/ReadExpt.aspx?pid=214306 
中的“美国泌尿学会
杰出成就奖(2000)”
  ……
  请想好说辞,法庭上再见!
  十. 鉴于肖说“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此仇不可不报”,“方

舟子的好日子到头了:我有决心,有财力,有能力彻底揭露和严惩方舟子,不管

他藏在中国,还是躲到美国”,我作为方舟子的代理律师,替他回复:

  方舟子将静候您的“彻底揭露和严惩”。
  但,正告:
  “行医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暇”的肖传国教授、
  “每天面朝血肉背朝天的开刀救人,每晚在实验室夜以继日搞科研”的候选

院士:

  在你进行“彻底揭露和严惩”行动时,请摆事实、讲道理,尊重他人的权利!
  “海洋之魂999”们:
  请自重!
  请不要让自己的名字成为欺诈与厚颜的代名词。
  [若欲投诉本律师,请联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北京市司法局;若认为本文侵

犯了某人的权利,请联系本律师,本律师可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若欲对方是民先生(方舟子)提起诉讼,也请联系本律师。
  相关信息可通过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2/index.jsp  
查得或
email至新语丝网站电子邮箱取得。]

(XYS20060625)


转: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上)

26 06 2006年
  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本律师忍无可忍、不得不澄清、反驳
  方舟子代理律师:彭剑2006-6-24
  (本文首发新语丝网站,作者彭剑放弃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任一网

络全文刊发本文;但是,为避免断章取义,本文须全文刊发,不得摘录、节选;

任何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将受到追究;其他著作权利保留。)

  作为方是民先生(方舟子)及北京科技报社的诉讼代理人,本人阅新闻晨报

《肖传国告”反伪斗士”侵权 方舟子”站”上被告席》
http://www.ynet.com/view.jsp?oid=10136290&pageno=2)报道后本想在7月

24日开庭时再驳“肖传国回应”,但今日看到新浪时事论坛“海洋之魂999”

《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如期开庭》帖说“原告方举证有力,有大量的现

实依据。被告方举证苍白无力,均为网络上搜集的所谓证据”,并说本律师“很

可能……在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http://forum.news.sina.com.cn/cgi-bin/viewone.cgi?gid=12&fid=5942&it

emid=28513)后,实在是忍无可忍,现在不得不澄清如下:

  一. 肖传国这大人物伟大到方先生必须亲自上庭才能辩倒吗?肖传国这华中

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的起诉,重要到方先生须更改自己的

行程吗?

  海洋之魂999说“方舟子明明知道6月21日开庭,为何偏偏选择这个时候到美

国?这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从彭剑的谈话中,我们判断方舟子要么就是在有

意逃避,要么就是在说谎”。

  事实是:
  1. 方先生的行程是一个月前就计划好的,往返机票是早就预定的,方先生

很忙。我分明在庭审后对记者说明了。我若没说明,为什么楚天都市报记者严珑

报道最后写的是“彭剑律师说,方舟子于6月11日去了美国,目前很忙,不会出

庭”。

  看来,海洋之魂999的耳朵是受其带倾向性的“魂”支配的。
  2. 2006年6月8日,我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

民法院法官吕瑛于6月7日发出邮政特快专递的。我于6月9日才看到邮件中的传票,

同日向方先生汇报了开庭日期。

  3. 我感觉,没有必要请方先生亲自上庭应诉;凭现有证据足以反驳肖传国

的指控。

  4. 我感觉,方先生根本不会为肖传国这么重要的候选院士——“大人物”

而更改自己的行程,影响自己的写作等工作,因为我知道他从来都不重视什么

“大人物”,他只尊重事实。

  5. 6月9日后,方先生依据重复着每日的邮件处理、网络编辑工作,写出了

《中国哲学狂人成了数学狂人?》、《神秘的N射线》、《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

处理激发了网上的指控》、《学生剽窃,导师有责》等文,会同新语丝社其他社

员刊发《新语丝》2006年6月号文学刊……我相信:以上这些工作,远比他亲自

应对两个民事诉讼,更重要。

  6. 海洋之魂999
问“为何方舟子不亲自出庭,有理走遍天下呀”,似乎是
海洋之魂999奉[谁亲自出庭谁有理]为真理。但,这真理,本人不敢苟同啊,似

乎中国法律也不认同吧。

  二. 感谢“海洋之魂999”对本人的抬举。
  海洋之魂999
言论——“彭剑很可能与方舟子是哥们”。这太高抬我了。
  我和方先生是律师业务合同项下的律师与当事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显然,不是法律援助;我没有为老中医陈建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律师的境界高;

况且方先生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人范围。

  我一俗人,哪敢和方先生攀“哥们”。
  海洋之魂999太抬举我了。
  至于我为什么要代理方先生的案件,请回想一下“得道多助”的古语、看看

李先生连续发给我的以下三条短信(略去部分个人信息):

  “彭律师好!我是**,最近情况如何?我能做什么?”;
  “如有需要,我一定全力以赴,我……资料翻译,文献检索都能帮上忙”;
  “刚才忘说了一句:方老师的事情我都会无偿帮助的”。
  三. “肖传国回应”,实在牵强;简直是侮辱公众的智力。
  {本节所述各证据系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

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所涉的各方证据

  1.[■方舟子质疑一:“脚踩两只船”  
由于肖传国被提名为中国科学院
院士候选人,方舟子指出,肖传国在美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

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  
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
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

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我的反驳:
  ①.我方证据2显示肖传国是临床副教授,证据3显示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

职务。

  肖传国现在说自己“在美国不是全职”,那,
  A是不是我方将职称晋升规定中的“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翻译错了?我虽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生,

但英语是同学中最差的,确实需要肖传国教授指正啊!

  或者,
  B我方找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www.med.nyu.edu)不是临床副教授肖传国

所在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那,请肖传国告诉我们正确的网址吧。

  或者,
  C是不是说纽约大学规定的对肖传国无效?
  肖传国好大面子啊?肖传国是如此特别,老美能破例让肖传国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不是“full-time”,肖传国真是牛人!去年肖传国没选
上院士,真太可惜了……

  只不过,现在为诉讼需要,得麻烦肖传国找老美为肖传国的“part-time”

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开个证明啊。

  ②.肖教授在中国的单位为肖传国开的证明可是说肖传国“从1997年7月起

任我院泌尿外科主任,……从2003年9月起回国定居”,若肖传国6月21日对记者

的解释属实,则应当是:在1997年7月或2003年9月,“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那么,肖传国如何解释

以下:

  A2005年1月,纽约大学医学院发布的公告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

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而不是临床副教授、更不是副教授!)(见我方证据11第

128页)。

  B至今,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

段仍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见我方证据10)。

  公众看到的是——肖传国重要到连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对肖的信息都没有全

部更新。

  难道要说:本该2003年就更新,是老美不负责、一直没有更新信息?
  ③.肖教授,请问:目前您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

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

教授职务”,除了您张口一说外,有什么证据啊?请问您已提供的8组10多个证

据中,哪个证据能证明您的如此说法啊?

  ④.肖教授,请想想:即便您有支持您说法的证据,但是,方先生可不是神

人而知您临床副教授的特别的“part-time”之处啊,在2005年9月凭网站显示的

资料而发“踏两只船”的言论,有什么过错啊?

  2. [■方舟子质疑二:伪造论文目录 
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
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
  ■肖传国回应:从哪儿找的简历?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

google搜索引擎从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址获得的,

但我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肖传国说:“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

本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

  ■■我的反驳:
  ①.千万别偷换概念啊。
  A方先生说的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已发表

的英文论文目录——PUBLICATIONS)去了”,而不是说您“伪造论文目录”。

  方先生可没说您的“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是“伪造”的啊。
  B方先生确实说过“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
  但是,方先生不可能接触到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当

然,也从来没说过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存在“拔高自我”

的造假行为。

  ②.“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就提供了一份
Publication”。行了,肖传国教授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的中国科学院神
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就可以了。
  特别感谢新闻晨报记者帮助我取得了这证据。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 o o g l e 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是肖传国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贴您的简历吗?
  或,
  B是方先生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您、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这也太高估方先生的能力了吧!
  ③.证据8简历中写的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
  肖传国现在说“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可那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啊,更何况有网友这样评价:

  到了美国这么多年,还没搞清楚在简历中的“Publication”指的是已发表

的论文。肖说论文的“准确称谓”是“Article”,只能说明肖已经技穷。

  
http://www.job9151.com/informatio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917

中国高校就业联盟网《毕业生如何写英文简历、求职信》文中说“发表作品

(publication)要有正确的书目格式书写,即要先列出作品名称、出版社,再

列出出版时间、发表于何杂志”。 有哪处说美国英语简历中要将“发表的论文

/作品”翻译成“Article”而不是“Publication”,请指正。

  实在不成,大家找个美国学者问问: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到底是什么?
  3.   
[■方舟子质疑三:不被国际认可 
“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
在是太少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

学术界毫无影响。”方舟子同时说:“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

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肖传国回应:我的成果自有公论   
在法庭上,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
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内容摘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1999年)科学技术鉴定成果证书、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04年

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证明材料等多项证据。他说:“方舟子不懂医学,打

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尽可靠。”]

  ■■我的反驳:
  ①.请问肖传国说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是什么?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吗?

  我方证据22、23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的检索结果吗?
  难道肖教授不熟悉www.ncbi.nlm.nih.gov这网址吗?
  怎么,同样的网站,到了新闻晨报记者和肖教授嘴里,被方舟子一方利用时,

就成了“网上”;被肖教授利用时,就成了“国际医学图书馆”?

  ②.注意:我方证据20是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该证

据能够证明: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肖传国的任何记录。推断:肖传国——这华

中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2005年之前的纽约大学医学院助

理教授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③.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质疑

其真实性,并要求肖传国当庭演示一下该结果是如何出来的;但肖传国没有演示,

只是说英文医学论文难以翻译(似乎那些文章又不是他写的了)!

  ④.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要求

肖提供“检索论文结果15篇”的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可肖传国只提供了一份两张纸的列有15

篇英文文章目录的文件,并没有提供“15篇英文文章”目录的翻译件,另外让人

头痛的是:那两张纸真是模糊不清,内容难以确定!

  ⑤.更可气的是,肖传国证据5即证据5内容
“在国际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
的原告肖传国已发表论文15篇”中,分明至少有9篇是发表在中国期刊上的文章!
  本律师英文不好,但至少能看出你证据5中的“zhonghua yi xue
za zhi”
等九处汉语拼音啊!
  新闻晨报记者一方面提方舟子时用“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而对应

肖传国言论则说“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这分明是

误导读者,让公众认为那“肖传国15篇”是“国际期刊”论文!

  新闻晨报记者或肖传国先生,别把别人当弱智,好不好?
  ⑥.肖传国观点:被一本书提到了、所做的工作获奖了,自己的‘肖氏反射

弧’就是国内认可、国际公认了。

  本人不能苟同。
  请教肖传国教授:
  您的理论被认可的话,则请解释:
  A为什么您的论文被其他学者引用的次数很少?为什么仍有学者质疑您的理

论?

  B为什么您在国内的学术地位不高啊?
  请问您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啊?
  好象您在武汉市泌尿外科学会也没什么领导职务啊。
  更别提国际上的学术地位了。您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

会员”,好意思说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吗?

  请问您能拿出美国NIH发给您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

的聘书吗?

  C为什么在您‘肖氏反射弧’理论下的临床应用没有大面积推广啊?
  您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

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⑦.“方舟子不懂医学,打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

尽可靠”,是啊,网上的资料相对传统的书证是显得“不尽可靠”;但要说我方

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肖教授,请您拿出以下可靠的书证吧:

  A中华医学会出具的‘肖氏反射弧’为公认理论的证明。
  B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出具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

经完成、‘肖氏反射弧’理论已建立的证明。

  C内有肖传国论文的国外期刊(会议摘要除外)。
  D……
  4.[■方舟子质疑四: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方在文中说:“肖在简历中自称
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

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

到他的名字。”

  ■肖传国回应:谁说我没有得奖 
在法庭上,肖传国当庭出示了美国泌尿学
会成就奖等获奖证书、奖牌原件。肖传国对记者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
金会颁发的奖项,并非泌尿学会会议竞赛奖,方舟子不懂医学,完全是想当然。”

他同时表示,自己还有足够证据证明,方舟子关于自己“学术成果不被认可”完

全是造谣。]

  ■■我的反驳:
  ①. 别又偷换概念。
  方先生说的是“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

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而不是说

肖传国“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新闻晨报记者如此归纳总结,要么是中国语文水平奇差,要么是故意歪曲、

恶意误导。

  ②.我方在法庭上已经指出了肖传国所持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是极不

准确的。

  我方在法庭上才看到对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件,且至今也没有拿到翻

译件的复印件。

   能将“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翻译成“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我只能说:
   肖传国教授、武汉的翻译公司,I服了you!
  ③.肖传国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奖项,那么,
  A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告诉我们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

哪?
  B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对“Jack
Lapides奖”的介绍资料。
  C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Jack
Lapides奖”是“国际神经泌外
最高奖”的证明资料……

  四. 面对肖变更诉讼请求,我为什么要申请新的举证期限?
  我方早就说了:
  “本案有关本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活动为:
  1.根据肖传国申请,2005年12月15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

初字第183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肖传国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报的起

诉’。

  2.根据肖传国申请,2006年2月18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初

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你报社(北京科技报社)为本案的被告

参加诉讼’。

  可见,肖传国前后作出的诉讼行为是自相矛盾的;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

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

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

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35条

第2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律师在听完肖第一次诉讼请求陈述后,发现肖当庭陈述与诉状所述不一致

(但索赔数额一致),故要求肖确认是否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

  肖似乎生气了,当庭将索赔额增至50万。
  肖传国变更诉讼请求,是当庭口头变更的,并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申请文件。
  法院能许可肖的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但我方是不能纵容肖

的随意行为的,不能让肖为所欲为;即便“不纵容”将导致额外的时间、精力、

金钱的支出。这就是“被告方私下说这其实是在赌气”的由来。

  我依法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法庭同意了我的要求,故本应当于

2006年6月21日上午开庭审理的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

名誉权纠纷一案延期审理。

  五. 是谁不懂法律?
  肖传国方认为,“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

因此当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不予质证’!”

  1.肖传国能够当庭(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那为什么我方就不

能当庭举证?

  2.中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的民事诉讼

举证期限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原定的举证期限失效。管辖权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依照《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4.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因此,针对特定事项,若中

国法律、司法解释无具体规定,则地方法院应当参考其他地区法院对特定事项的

具体规定而司法。

  5.事实上,在管辖权确定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没有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仅

仅传票通知开庭。

  6.中国法院的惯例是:若不确定举证期限,则当庭提交证据。
  总之,“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当

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的观点是错误的。

 
(接下)
 


学生剽窃,导师有责

23 06 2006年
   
2003年,托马斯·马特卡(Thomas A.
Matrka)在当了十年工程师后,
决定回到大学深造,成了美国俄亥俄大学工程院一名硕士研究生。他的课程

学得不错,但是到了2004年夏天,他在写毕业论文时却遇到了麻烦。他的导

师多次对他的论文进展表示不满。于是他到学校的图书馆翻阅该导师以前指

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想看看有没有可供借鉴之处。

   
这一看让他大吃一惊。他注意到不少学位论文的许多段落都非常相似,

例如,有四篇分别写于1997年和1998年的论文的第三章实际上一模一样,还

有一篇从以前的论文照抄了50多页。他用4个月的时间,平均每周花费10个

小时来比对这些论文,发现有44篇论文有剽窃的嫌疑。

   
他认为在学位论文中存在如此大量的剽窃现象,导师不可能不会发现。

他向工程院院长做了反映。院长说他会进行调查,但是实际上并没有采取什

么行动。于是马特卡又向更高一级的学校领导反映,包括负责校纪的官员和

副教务长,但是他们对此都不感兴趣,甚至劝马特卡不要多事。

   
马特卡换了导师,通过答辩,在2005年6月顺利毕业,获得硕士学位,
离开了俄亥俄大学到一家化工厂工作。但是他继续进行“打假”,向俄亥俄

大学理事会和高校认证机构寄去揭发材料,呼吁他们进行调查。他同时也向

媒体反映,借助舆论向校方施加压力。一个在2004年才创办、但是已经在美

国高校中很受欢迎的网站“高校内幕”在去年11月份最早报道了这个事件。

马特卡向该网站记者出示了剽窃的证据,指出如果学校不对弄虚作假的论文

做出处理的话,将会使所有的学位都跟着贬值:“我只是希望他们能够调查

此事,把那些剽窃论文从公共记录中撤掉,因为保留它们会玷污所有的人。”

   
俄亥俄大学工程院院长则对“高校内幕”的记者否认在他们的研究生中

普遍存在剽窃行为,也否认校方没有认真对待马特卡的反映。他说他已调查

了马特卡反映的四、五起事例,但是法律禁止他透露其细节。院长并批评了

马特卡的说法,说他只会提出指控,却没有给出确凿的证据。他说马特卡之

所以会对论文中的相似之处大惊小怪,是因为他不熟悉工程学论文的写法,

不知道在论文中有相似的段落和插图是正常的,不能算剽窃。

   
该院长说学校对剽窃现象是非常重视的,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对剽

窃行为的监督,包括采用专门的软件对论文进行比较,并对学生进行学术道

德教育,但是学校并不计划让教师花费时间对图书馆收藏的学位论文进行全

面审核。

   
不过,到今年2月份,俄亥俄大学工程院就改变了态度,宣布已组成一
个三人委员会调查马特卡发现的44篇涉嫌剽窃的论文。在调查过程中又发现

还有别的论文涉嫌剽窃,总共达55篇。到3月底,该委员会公布了其调查

结果,认定其中大多数都构成不同程度的剽窃,建议将所有剽窃论文从图书

馆中撤掉,让剽窃者修改其论文,否则就要吊销其文凭。马特卡批评这对剽

窃者太宽宏大量了,而且也没有追究导师的责任。

   
随后,学校教务长任命助理校长和教员代表会前主席组成一个独立的委

员会审查这个调查结果。在5月底,审查委员会建议对剽窃者做更严厉的处罚,

要求他们再次答辩并修至少一个学分的课。但是审查委员会并不认为责任应

该完全由学生来承担,却放过了导师。这些剽窃论文绝大多数都是在三名导

师指导下完成的,其中一位还是机械工程系主任。审查委员会建议学校开除

这位系主任以及一位有多达11名研究生剽窃的教授,并建议对一位有5名研

究生剽窃的教授给予停止指导研究生两年的处罚。教务长说将对该事件做更

深入的调查,并将咨询研究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外专家。

   
这个事件有一些值得中国读者特别注意的地方。美国学术界有比较规范

的处理学术造假的渠道,即便如此,仍然离不开像马特卡这样的业余“打假

斗士”的参与,没有他的专注和执着,整个事件就不会暴露出来。即使在事

情暴露之后,校方也未必愿意认真对待,因此舆论监督也很有必要。奇怪的

是,中国目前连处理学术造假的规范渠道都还没有建立起来,却已经有很多

人反对所谓“私人打假”和“媒体炒作”了。

   
对于涉及学生造假的事件,美国校方一般是严厉地处罚造假学生,不给改

正的机会,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导师也参与造假,一般并不追究其责任。在

这个事件中却倒了过来,肇事者给与了改正的机会,而导师却很可能被不留

情地开除。对于大面积的学生造假,导师很难说会完全不知情,很可能正是

导师纵容乃至鼓励的结果,正如审查委员会的报道所指出的,这些导师“或

者未能监督其学生的写作,或者完全忽视了学术诚信而基本上是在支持学术

造假。我们认为这才是最严重的。”中国当前出现的大面积的学生造假情形

与此类似,也应该首先追究教师疏于管教、纵容、鼓励、包庇的责任。

2006.6.17.
(北京科技报2006.6.22.)
(XYS20060623)


方舟子致英国《自然》: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处理激发了网上的指控

22 06 2006年
方舟子致英国《自然》: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处理激发了网上的指控
(按:原文为英文,登在英国《自然》2006年6月22日)
主编先生:
  我做为新语丝网站 (http://www.xys.org)
——这个被贵刊的特别报道《出
名与耻辱》(《自然》441,
392-393;2006)称为“指控不端行为的关注中心”
的网站的负责人,想对报道中提到的“有人担心文革式迫害”表示异议。
  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在1966年发动,并在1976年随着他的死亡而正式结束的。

虽然30年已经过去了,但是有关这场浩劫的记忆在许多中国人的心中仍然栩栩如

生——因此可以理解有些人会担心悲剧有一天会重演。但是把互联网上的言论

自由与文化大革命的暴行相比,是非常荒谬的。文革是由独裁者发动,不允许有

任何的自由,并且包括了政府对“阶级敌人”实行的迫害。我觉得很有讽刺意味

的是,120名美国华人科学家和自诩的人权斗士签了一封向中国政府呼吁压制媒

体和舆论的公开信:这些人还需要去学学言论自由和人权是什么意思。

  我同意中国应该建立一个调查不端行为的指控的正式渠道。事实上,我早在

2001年,在向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发表的演讲中就提出了

这样的建议(见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yanjiang.txt)。但

是在有这样的渠道之前,以及在它建立以后为了确保它恰当地运作,新闻自由和

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

Correspondence
Nature 441, 932 (22 June 2006) | doi:10.1038/441932a;
Published online
21 June 2006
Misconduct: lack of action provokes web accusations
Shi-min Fang1
   1.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PO Box 26194, San Diego,
California 92196, USA
Sir:
As the webmaster of New Threads (http://www.xys.org) — the website
“at the centre of concerns over claims of misconduct”, according
to
your Special Report “Named and shamed” (Nature 441, 392–393; 2006)

I cannot agree with your comment that “some fear persecution
reminiscent of that used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was started by Chairman Mao in 1966
and
formally ended with his death in 1976. Although 30 years have
passed,
the memory of this calamity is still vivid in many Chinese minds —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some fear the tragedy might someday recur.
But
it is ridiculous to compare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to
the
violence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which was controlled by a
dictator,
allowed for no freedom and included governmental persecution of
‘class
enemies’. I find it ironic that 120 Chinese-American scientists
and
self-appointed human-rights advocates have signed an open
letter
appealing to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suppress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s: they still need to learn what free speech and human
rights
mean.
I agree that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n official channel to
investigate
allegations of misconduct. In fact, I made this suggestion as early
as
2001, in a speech to the Chinese students and scholars association
at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 (see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yanjiang.txt).
But
before this channel exists, and to make sure it functions
properly
after it is established, free press and free speech are
indispensable.
(XYS20060622)


评中科院院士裘法祖污蔑方舟子、力挺其弟子肖传国

22 06 2006年
评中科院院士裘法祖污蔑方舟子、力挺其弟子肖传国
   
《新闻晨报》的不良记者郭翔鹤报道说:
  面对在场的媒体记者,裘法祖的情绪有些激动:“我今年92岁了,但是头脑

还很清楚,每天都在医院查房。你们媒体要说公道话,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

家!”
  裘法祖说:“方舟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

在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

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

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裘法祖做为肖传国的研究生导师,做为当年大肆吹捧所谓“肖氏反射弧”的

人,现在出来力挺“得意门生”,也算是人之常情了。但是你是中科院院士也罢,

“今年92岁了”也罢,同样不能造谣污蔑、信口开河。我怎么成了“在美国拿了

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我又是如何“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

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这次肖传国起诉我,又有哪些院士“拍手称快,说终

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魏于全?贺福初?裘法祖或者必须出示证据支持他说的

这些话,或者声明他没有说过这些话,这些话是《新闻晨报》的不良记者郭翔鹤

捏造出来的,否则我将宣布中科院院士、92岁老人裘法祖当众对我造谣中伤,损

害我的名誉权!

   
至于“方舟子已经打算私了”,更是《新闻晨报》的不良记者郭翔鹤捏造出

来的。我不可能和任何造假分子私了。

(方舟子)
本人是南方医科大学的,就是搞这个专业的,怎么从来就没听说过呀!要求法院

请南方医科大学证人出庭!

为什么裘法祖要挺他的?因为当年肖的这个成果就是他挺出来的!当年就是裘邀

请国内行内专家到河南给肖鉴定的成果!我不想说裘前辈的不好,可是说实话,

如果肖的成果真的那么好,为什么从99年到现在国内,国际上就没大面积推广过?

能不能找出病人的人证来呢?为什么事情到现在没人病人或家属出来说话?当时

为病人施行这个手术的时候,有没有充分履行医学伦理学的要求,对病人充分告

知呢?
希望大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要无端指责任何人,也不可以迷信任何称号!

本人在这件事情上,我更相信方先生些。肖的聪明之处也许就在于找到了一棵百

年老树!
裘在同济,在武汉,在中国的影响力是不能估量的,同济医科大学的活动能力及

公关能 力也是不可小视的。

(新浪网友)
原来挺敬佩裘法祖的!他真那么说,也是老混球一个!难怪打假这么难
(yan)
呵呵,你以为他是什么人?
老裘在上海行医号称东方一把刀,人家看病都得送小金条。
时代太久了,很多东西都被埋没了。老裘的为人只有天知道。但外科学里老裘除

了资格老,其他什么都没有。后来老裘一大把年纪,大家送他一个院士称号,其

实他就是一个手术匠。

俺不知道裘的秘事,不过裘为纳粹德国工作过。
当然你可以说医生没政治,但他在德国行医多年,还娶了德国老婆,二战一结束,

他就拖家带口地回来。想来他的德国的位置肯定会因为其纳粹经历而受一点影响。

当然他留在德国肯定没大问题。外科医生到那儿都吃香。
查了下,老裘在德国的一个市立医院工作。
(xj)
“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

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裘祖父至少应该把“拍手称快”的“院士们”列出几个名字来。
(michiko)
我怀疑裘老在诬蔑中国科学家
裘法祖说:“方舟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在用

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者自

清,科学家们大多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于有

人站出来说话了!”

按老先生这意思,他的弟子一起诉,“科学家们”就不“习惯是中庸、清者自清”

了?

(sicheng)
如果方老師输了,中国科学界也输了。但愿这事不会发生……
(nini)
如果输了,那是中国法律系统而不是科学界的耻辱。
武汉法院乱来也不是什么新闻了。所以虽然我希望方舟子赢,但是没有把握。
(sicheng)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google

搜索引擎从cache:
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址获得的,但我

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

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论

文的准确称谓为
“Article”。肖传国说:“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本
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

关于肖给神经所的简历,肖的说法难成立
到了美国这么多年,还没搞清楚在简历中的“Publication”指的是已发表的论

文。肖说论文的“准确称谓”是“Article”,只能说明肖已经技穷。

如果肖觉得神经所伪造了肖的简历,肖应该与神经所PK才对。
没人说在神经所查到肖的简历就是肖给科学院提供的简历。所以,在这件事情上,

肖是无的放矢。

(啊撒)
听起来肖博士在美国没写过简历?
他不知道publication在简历里的意思?
(sicheng)
裘先生自己一世英名,就能保证其弟子都是没问题的。
明显的官本位思想,科学院的院士这几年怎么评的,大家又不是不知道!!

力挺老方,只可惜俺没有能力,…..

(新浪网友)
方的打假没错过,坚决支持.打假的人太少.可悲的是院士怎么混得和搞伪科学的

的人一起为伍攻击方先生.老糊 涂了吧.

(新浪网友)
我很敬慕裘院士.但是院士也不能以帽子压人!
事实证明方先生在学术界打出了
不少的做假行为.中国太需要方 先生这样的斗士了!
(新浪网友)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本来

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

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
————————————————–
———————–
也就是说他每年 最多
有可能有8个月的时间工作,如果再经常到其他国家交流
交流,在国内的工作时间大概最多能有半年就不错了,
离“全职在国内工作”
的要求有点勉强吧。

(新浪网友)
真的怕什么打呀?我就希望中国多出一批方先生。
把那些假的东西都打下去。
首先应该从中国的院士打起。
把那些沽名钓誉,不学无术的都打下去。
(新浪网友)
这位姓郭的记者去年就在造谣,今年还在造谣。
(新浪网友)
海归教授肖传国告”反伪斗士”侵权,”中国外科之父”怒斥污蔑科学家行为
方舟子武汉”站”上被告席   
【不良记者】郭翔鹤
2006-6-22新闻晨报   
  被告方:成功获得“加时赛”
  本案中担任方舟子代理律师的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为刊登方

舟子文章的北京某报做辩护的彭剑对晨报记者很有信心地表示:“这个官司我们

一定能打赢。就算一审打不赢,我们也会上诉,最终一定能打赢。我们已经在网

上公布了证据目录,所有网友都能看到我们胜诉的过程。”
  昨日上午庭审中,彭剑采取缜密的“防守战术”,紧抓“原告方当庭宣读的

起诉书诉讼请求与开庭前提交的不符”为由,要求法庭延长举证时限,从而赢得

取证时间,最终成功将上午的诉讼———肖传国诉方舟子及北京两家纸媒的官司

拖入“加时赛”。
  而下午,在肖传国诉方舟子及其去年9月14日一次网络聊天的两家邀请人的

诉讼中,彭剑提交的证据达30份之多,其中绝大多数为网络证据。他同时利用对

方未完整翻译部分外文证据、网络证据未提供详细下载内容为由,继续要求法院

延长举证时限,法院因此未作当庭宣判。
  与方舟子一同成为被告的北京两家报社、一家网站和一家出版社中,两家当

庭表示“与本案无关”,被告网站干脆缺席审判。
  原告方:“拖时间没用!”

  对于对方律师的“加时赛战术”,肖传国方一开始显得有些意外。

  由于上午当庭宣读的起诉书中将赔偿金由10万元增加到50万元,法庭应原告

要求延期开庭,在昨日下午的诉讼中,肖传国方很快选择保持去年10月提交诉状

时的最初诉请,没有给对方“继续加时”的机会。
  肖传国对在场记者说:“他们这么拖,是没有证据的表现,他们越拖,越显

得已经没有办法了。反正结果都一样,何必拖呢?”有记者问,“听你们律师说

方舟子已经打算私了?”肖传国未置可否。
  肖传国方采取的战术是置疑对方举证时间,他们认为,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

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当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不予

质证”。

  “中国外科之父”裘法祖出庭力挺弟子
  “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家!
  昨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旁听席端坐着一位目光炯炯的耄耋老

人,许多媒体记者都认出,这就是92岁高龄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被中央电视台

《大家》栏目誉为“中国外科之父”的裘法祖。
  面对在场的媒体记者,裘法祖的情绪有些激动:“我今年92岁了,但是头脑

还很清楚,每天都在医院查房。你们媒体要说公道话,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

家!”
  裘法祖说:“方舟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

在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

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

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对于肖传国的学术地位,裘法祖评价说:“作为中国最早的一批外科医生,

我认为他在泌尿外科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上世纪30年代我们在读医学的时候,

体神经和自主神经是严格分开的,肖传国把它们结合了起来,通过连接体神经和

自主神经,形成了一个新型反射弧,让大量高位截瘫的病人能自主大小便,让先

天脊柱裂的小孩子能控制排尿,这受到国际医学界众多权威专家的盛赞,还被南

方医科大学、上海长征医院等成功应用。”

  ■裘法祖简历
  中国科学院院士。1914年12月生,浙江杭州人。1939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医学

院毕业,获医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名誉院长、外科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会长,

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际外科学会会员。
  他的几代弟子都取得了很大成就,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吴孟超、首创断手

再植术成功者之一钱允庆、器官移植专家陈实等都是他的学生。
 
肖传国写公开信称要亲自出战方舟子   

 
四大质疑逐一回应   

  昨日,外表看来儒雅平和的肖传国随身携带了一份略带情绪的公开信,称自

己是与方舟子“PK”。他在信中称,“(方舟子发表文章后)我尽力约束了我的

家人、朋友和学生们不上网反击,也谢绝了单位领导要组织正面报道以正视听的

好意。这,一是我必须遵从科学院关于候选人不得利用媒体炒作的规定,但主要

是我要亲自‘报仇雪恨’。”
  面对在场的媒体记者,肖传国一改之前数月沉默不语的状态,拿出许多自己

觉得有分量的证据,对方舟子在“打假文章”中提出的四大质疑进行回应。

  本教授行医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瑕。本教授有恩必报,有

仇必报,绝不会像其他院士教授,被你侮辱后端着身架不理你。
  方舟子,本名方是民,1995年获美国密歇根州立(MichiganState)大学生

物化学博士学位,先后在罗切斯特(Rochester)大学生物系、索尔克(Salk)

生物研究院做博士后研究,研究方向为分子遗传学。1994年创办世界上第一份中

文网络文学刊物《新语丝》,2000年创办中文网上第一个学术打假网站“立此存

照”,以民间志愿者身份揭露科学界学术腐败现象。
  ■方舟子质疑一:“脚踩两只船”由于肖传国被提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

人,方舟子指出,肖传国在美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

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

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

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方舟子质疑二:伪造论文目录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在参选中

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
  ■肖传国回应:从哪儿找的简历?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

google搜索引擎从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

  iao_CV.doc网址获得的,但我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

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

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肖传国说:

“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本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

历。”
  ■方舟子质疑三:不被国际认可“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

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

无影响。”方舟子同时说:“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的科研成

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肖传国回应:我的成果自有公论在法庭上,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书馆

检索论文结果15篇、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内容摘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9年)科学技术鉴定成果证书、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04年美

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证明材料等多项证据。他说:“方舟子不懂医学,打假

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尽可靠。”
  ■方舟子质疑四:伪造国际获奖证明方在文中说:“肖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

‘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Lapides

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

‘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

字。”
  ■肖传国回应:谁说我没有得奖在法庭上,肖传国当庭出示了美国泌尿学会

成就奖等获奖证书、奖牌原件。肖传国对记者说:“JackLapides奖是独立基金

会颁发的奖项,并非泌尿学会会议竞赛奖,方舟子不懂医学,完全是想当然。”

他同时表示,自己还有足够证据证明,方舟子关于自己“学术成果不被认可”完

全是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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