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评“于保法针锋相对反驳真相”

3 08 2006年
【方舟子评:于保法的自我辩解很有趣,最有趣的是这么一段:
  记者在一份圣地亚哥医学院的聘书上看到,该聘书上写有“Assistant

Adjunct Professor,Without
salary”字样。经询问,于保法告诉记者,其可
直译为:“副教授,无薪水”。“在美国无薪水的教授很常见,一般不做到终身

教授是可以没有薪水的。我在
1994年曾获美国海军总司令科学前途发展奖,这
些奖金得以资助我研究的费用。”于保法说。
  于保法表示,他在美国期间曾发表过多篇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且也在圣地亚

哥医学院做过副教授。对于媒体“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师生通讯录中,找

不到于保法”的质疑,他解释,或许是他在美国的英文名字记者没写准确,或许

是他在医学院通讯录上的名字因年久没有了。

   
这份聘书证明了我以前的揭发无误。聘书上的”Assistant Adjunct
Professor”
直译就是“助理附属教授”或“助理兼职教授”,于保法居然能“直
译”成“副教授”(副教授比助理教授高一级,英文是Associate
Professor),
也不怕天下懂点英文的人耻笑?说美国“一般不做到终身教授是可以没有薪水的”

更是好笑,除了于保法这种无薪水的“助理附属教授”空衔,还有哪种教授没有

薪水的?美国教授喝西北风啊?】

济南保法肿瘤医院被指欺骗、造假
创建人于保法针锋相对反驳真相!
2006年08月03日济南时报
  于保法是否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工作过?
  质疑方:
  《欺骗!造假!掩在“致癌革命”光环背后》一文提到“中日友好医院有关

人士向记者证实,于保法确曾在该医院进修过,但并非正式分配工作。”

  辩解方:
  在情况说明会上,于保法向记者出示了一张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硕士学位

证书》,证书上写有“于保法……在我校已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字

样。

  于保法解释,他于1977至1982年就读于滨州医学院,1982至1985年在山东肿

瘤防治研究所工作,1985至1988年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攻读硕士研究生,

并取得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他在1988至1990年间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从事核医学临床工作。1990年,他向该院辞职,应邀赴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医

学院做博士后研究。

  为证明他确系中日友好医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他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该院的

《辞职人员证明书》复印件。证明书上标明:于保法为该院的主治医师,户口所

在地为“和平街派出所”,于1990年2月15日以到出国留学为由辞职。

  于保法是否为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医学院副教授?
  质疑方:
  《市场报》一文中写到:“以学术打假‘弹无虚发’而被誉为打假斗士的方

舟子,曾在于保法待过的salk研究所学习、工作过,对于保法的海外履历,方舟

子早就进行过调查并撰文发表在新雨丝网站上。”

  文章指出,方舟子公布的调查结果称:“于保法曾在1993年前后在索尔克

(Salk)研究所做过博士后研究……期间,曾经发表过一篇作为倒数第二作者的论

文。这是他在美国期间发表的惟一一篇可以查到的论文。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

校的师生通讯录中,找不到于保法。根据他的履历、论文发表记录,他也根本不

可能在该校当正式的教授。”

  该报记者最后得出结论:“没有证据可以表明于保法曾在圣地亚哥医学院做

过教授,直到1997年4月,还是实验室中的附属助理教授,而非如他所说在

1994(或1993、1995)年被破格提拔为圣地亚哥医学院副教授。”

  辩解方:
  于保法声明,文章中对他的结论性评语的依据仅仅是通过个人网络媒体发表

的偏颇意见得出,该报记者在发表报道前,既没向其本人核实,更没有要求本人

出示相关证件,而是直接使用个人网站的信息。

  在说明会上,于保法出示了多份在美国做研究期间索尔克(Salk)研究所、加

州大学圣地亚哥医学院为他颁发的聘书复印件,以证明他确实在美国进行过博士

后研究,并取得了圣地亚哥医学院副教授的职位。

  记者在一份圣地亚哥医学院的聘书上看到,该聘书上写有“Assistant

Adjunct Professor,Without
salary”字样。经询问,于保法告诉记者,其可
直译为:“副教授,无薪水”。“在美国无薪水的教授很常见,一般不做到终身

教授是可以没有薪水的。我在
1994年曾获美国海军总司令科学前途发展奖,这
些奖金得以资助我研究的费用。”于保法说。

  于保法表示,他在美国期间曾发表过多篇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且也在圣地亚

哥医学院做过副教授。对于媒体“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师生通讯录中,找

不到于保法”的质疑,他解释,或许是他在美国的英文名字记者没写准确,或许

是他在医学院通讯录上的名字因年久没有了。

  硕士学位缘何进行博士后研究?
  质疑方:
  情况说明会上,有媒体质疑于保法在国内获得的是硕士学位,缘何到美国进

行的是博士后研究?他的博士学位是从哪来的呢?

  辩解方:
  于保法说,出国前他已在本科和研究生期间修完了7年学业。按照美国有关

规定,凡是修完7年学业的人员在美国可直接承认为医学博士,所以可进行博士

后研究。由于两国的规定不同,他的最终学历在中国为硕士,而在美国可以承认

为博士。

  “高科技缓释库技术”不需药监部门备案?
  质疑方:
  对于济南保法肿瘤医院的“高科技缓释库技术”,《市场报》指出,“高科

技缓释库技术”不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没有任何记录,在美国

专利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也没查到任何与其相关的专利资料。同时文章写到

“住院患者不知道医院在自己身上用的是什么药。”

  辩解方:
  于保法出示了一份关于“高科技缓释库技术”的专利证书,证明该技术是他

的专利。他同时表示,“高科技缓释库技术”是一种新的用药方法,不是药品,

所以并不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且该技术治疗所用的主治疗药物

都已经张贴出来为Ara-C。

  保法肿瘤医院是否“忽悠”了患者?
  在说明会现场,于保法要求有关媒体澄清事实、公开道歉。
  记者随后咨询了市工商、卫生、药监、教育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他们纷纷表

示还不能确定报道所称的保法肿瘤医院存在的问题是否属实。卫生、药监等部门

还表示,将尽快联合调查予以核实。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保法肿瘤医院是不是真的“忽悠”了患者,

需要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详细调查后才能得出公证的评判。目前,省市有关部门尚

未对此事公开发表意见。

(XYS20060803)


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

2 08 2006年
  最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就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损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罔顾事

实、偏袒一方,令人震惊。作为始终关注这起司法机构介入学术造假案件的海内

外知识分子,我们愿就此以公开信的形式向公众表达我们的意见,并表达我们对

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学术打假人方舟子的支持。

  此案源起于方是民以笔名方舟子于中国科学院公示院士候选人名单之时,发

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方舟子以充分的事实根据对2005年中国

科学院院士候选人肖传国进行了多方面质疑,揭露了其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全职

教师,以及在个人履历、国外职务、论文发表、所获奖励、科研成果等方面弄虚

作假的事实。肖传国随后以“损害名誉权”为由,将方舟子及发表方舟子文章和

访谈的相关媒体告上法庭。法庭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进行

经济赔偿。

  我们认为,方舟子撰写评论文章对院士候选人肖传国进行质疑,是正当的学

术批评与舆论监督,完全符合中国科学院公布院士候选人名单以加强社会各界对

院士增选工作的监督的目的,同时也是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

  我们认为,在目前学术腐败现象日益泛滥、官方监督惩罚机制缺位的情况下,

方舟子的所作所为对打击学术腐败起到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我们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不顾被告方提供的肖传国学术造假的充分证据,

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我们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此案所做的判决,将会助长学术造假者的嚣

张气焰,这与我国目前完善学术监督机制、惩治学术腐败的努力背道而驰。

  最后,我们呼吁上级司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关注并调查此案审判过程中明显存

在的枉法裁判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为司法机构依法审判学术造假案件创造一个

良好的先例。

 
355个签名见:


驳斥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荒唐判决

31 07 2006年
   
今天收到了武汉江汉区法院审判长吕瑛、审判员范正霜和审判员郑小红于

7月25日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诉搜狐、协和医大出版社和我损

害名誉权一案做出的判决书,其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当

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

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

大学出版社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方是民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

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肖传国精

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是民应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肖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原告肖传国负担2120元,

被告方是民负担1260元,被告方是民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

470元(该款原告肖传国已预付,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应付部分

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肖传国)。

   
另有肖传国诉北京青年报、北京科技报和我一案还未开庭审理,但是由于两

案都是针对我批评肖传国的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如果继续由这三

名法官来审(对此本人将提出异议),不必审理其结果如何现在就可以知道了。

   
鉴于此前已几次出现过学术造假者利用地方司法势力为自己保驾,鉴于在该

案件审理过程中吕瑛法官已表现出种种违法违纪、偏袒原告的行为,出现这样的

判决结果并不令人意外。

   
但是见到吕瑛等人在判决书中强词夺理地为原告辩护,无视我出示的证据,

甚至捏造、歪曲我的看法,视法律为儿戏,肆无忌惮到这种地步,还是令我感到

意外。

   
对吕瑛等人在判决书中所列举的主要判决理由反驳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

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

   
判决书声称:
   
“原告肖传国认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给原告出具的证

明可以证实,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被告方是民称

原告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严重失实。被告方是民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

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明是在原告起诉后出具的,且从纽约大学医学院

网站网页显示,原告任该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临床副教授是专职职务。”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肖传国在国内任全职职务问题,原告提供有其供职单

位证明,被告方是民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且被告方

是民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务,被告方是民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

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

   
本人对肖传国在华中科技大学任全职职务一事并未表示异议(否则不是自打

嘴巴吗?),本人提出异议的是肖传国是否真的在华中科大全职工作。很显然,

担任全职职务和全职工作并不是一回事。担任全职职务却不全职工作的现象在国

内高校中并不罕见,对此的批评时见报端。我并举出了两条证据说明肖传国很可

能并非在华中科大全职工作:一、协和医院在2004年6月8日发布的新闻稿《夯实

大平台
筑巢引金凤——协和医院以人才战略推动学科跨越式发展》在介绍对肖

传国等人的引进时声称:“医院深刻体会到,在网络、通讯十分发达的今天,人

才是否全日制地在医院工作并不重要,关键是人才是否为我所用。”
http://www.hust.edu.cn/content/content_15134.html)由此可以推论肖传

国很可能并非“全日制地在医院工作”。二、原告在2006年6月22日接受《新闻

晨报》记者郭翔鹤采访时声称自己“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即原

告承认自己每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工作时间不可能超过八个月,一年工作时间不

到八个月的工作显然不是全职的工作。

   
判决书声称“被告方是民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

务”则更是违背事实。我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

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倒数

第2段)、医学院泌尿系实验室介绍、纽约大学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见证

据2、3、10、11)均能证明“原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这些证据

表明:肖传国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后是纽

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二职务均是全职职务。

(二)关于原告肖传国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
   
判决书称:
   
“原告肖传国认为,原告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原告已发表的论

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中称原告‘把参加学

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

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被告方是民认可原告肖传国所提供的15篇论

文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肖传国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

国外杂志上发表文章甚少是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

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

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

充论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是民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

论文。因此,原告称被告方是民所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

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

法不实成立。”

   
这个判决理由纯粹就是胡搅蛮缠:
   
一、我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文中说得明明白白:“他在简历中

洋洋洒洒列了自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

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即拿文章摘要冒充论文指的是肖传

国递交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的简历中所列举的“自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

英文论文”,并非指的肖传国后来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的15篇论文,

吕瑛等人将二者混为一谈,指控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

冒充论文的文章,莫名其妙!

   
二、吕瑛等人称“被告方是民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

论文”,完全与事实不符,我在答辩中已一一举证指出肖传国在简历中列举的

“自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中大多数都是拿会议摘要冒充的。

   
三、吕瑛等人称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

说法不实,但是引号中的话并非我的原话,而是原告乱引的话(令人怀疑该判决

书是不是原告代拟的)。我的原话是:“肖传国在简历中玩这种障眼法,是有

‘苦衷’的,因为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

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

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我是针对肖传国在其简历中列举的英文论文而做

出的评论,即我说的“仅有4篇”指的是截止到当时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

文论文数量(更确切地说,是在SCI数据库上能检索到的英文论文数量),并不

包括原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中文论文数量。

   
四、肖传国拿了9篇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中文论文来冒充国际期刊的英文论文,

这种伪证行为不仅得到吕瑛等人的许可,而且还振振有辞地替原告辩护说:“国

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

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中国的学术

期刊几乎都有国际刊号,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除了个别内部发行的刊物),根

据吕瑛等人的判决,岂不是都是国际期刊?那样国内学术界还何必分什么国内期

刊和国际期刊?以后国内科研人员在简历中是不是都可以根据这个判决,把自己

在国内发表的论文全都算成国际论文?

(三)关于原告肖传国获奖问题
   
判决书称:
   
“原告肖传国认为,原告在2003年获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及
2000年6月30日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说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

Jack
Lapides奖是‘非常易得的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

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对

原告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仍认为Jack
Lapides奖是AUA年会会议摘要
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找到原告的名字。”

   
“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

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

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

泌尿学会学者奖的事实成立。”

   
吕瑛等人在判决书中说“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完

全是对我的污蔑。在答辩书中,我对原告出示的获奖证书之一“美国泌尿学会

Pfizer学者奖”提出了强烈的异议,因为我并没有评论过这个“美国泌尿学会

Pfizer学者奖”,我说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的是“美国泌尿

学会成就奖”,而不是什么“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因此肖传国拿出来

的什么“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获奖证书与本案无关。我在答辩书中指控

原告这么做是指鹿为马,吕瑛等人居然也跟着肖传国喊“马”,居然用“美国泌

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获奖证书来证明肖传国获得过重要得多的“美国泌尿学会

成就奖”!我在答辩书中,对该获奖证书的异议如下:

  如此举证,有指鹿为马之嫌。
  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原告证明他获得

的“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说的只是“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肖传国在其简介中声称自己获得美

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但是在该奖获奖名单中,并无肖传国的名字。原告并没

有出示证据证明他获得过该奖。他出示的证据六之三“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

与本案无关。

  顺便说一下,
“美国泌尿学会Pfzier学者奖”并非什么大奖,根据美国泌
尿学会网站的介绍,它实际上是一份由Pfizer公司提供的培训奖学金
(http://www.auanet.org/fellowship/)。

 
(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

   
判决书称:
   
“原告肖传国认为“肖氏反射弧”在我国医药学教材《外科学》中有记载,

且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论,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已获得

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

‘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认为,

被告从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和google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检索

结果是零。因此,“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未获国际认同。”

  
“本院认为:原告肖传国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

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

理论是客观存在的。”

   
原告出示的“国际获奖证书,国内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根本就没有“肖氏

反射弧”的说法,吕瑛等人看不懂国际获奖证书,难道连“肖氏反射弧”这五个

汉字也不认识?那些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有这五个汉字吗?“国内教科书”倒是

提到了“肖氏反射弧”,但是那书是肖传国的导师裘法祖编的,不也是属于“自

吹自擂”?我也从来没有否认“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这

是废话,即使只有肖传国一个人在讲“肖氏反射弧”,它也是客观存在的),我

否认的是“肖氏反射弧”是国际公认,对此,我在文章中说得清清楚楚:

   
肖传国还有一项非常惊人的成就,“1988年,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

弧’原理——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在医学文

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xiao’s reflex
arc),结
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

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

到,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据业内专

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综上所述,本人对肖传国的批评有根有据,完全符合事实,吕瑛等人之所以

在判决书中认定本人关于原告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乃是由于他们只听取原告的

一面之辞,强词夺理,完全无视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大量证据,甚至捏造事实、歪

曲当事人意见,如此荒唐的判决,即使在法制不健全、司法腐败盛行的今天,也

非常罕见。

   
判决书中,还有很多的归纳总结、事实认定严重歪曲我方的意思表示。我方

将在上诉状中将众多无事实依据的判定一一指出。本人在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同时,

也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吕瑛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附:
  就判决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补充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方是民逾期举证,由于原告不同意质证,应

由被告方是民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在1833号、1834号案件管辖权确定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没有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举证

期限,而仅仅传票通知开庭。

  1833号案件,肖传国能够当庭(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那为什么

我方在1834号案件庭审时就不能当庭举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院同意肖传国变更诉讼请求,则意味着举证期限截至法庭调查结束时刻。
  2.中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的民事诉讼

举证期限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原定的举证期限失效。管辖权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依照《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4.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因此,针对特定事项,若中

国法律、司法解释、当地法院无具体规定,则地方法院应当参考其他地区法院对

特定事项的具体规定而司法。

  5.任何一个法律专业人士均会认可:中国法院的惯例是——若法院不确定

举证期限,则被告应当庭提交证据。

  总之,“被告方是民逾期举证”的认定是明显错误的。
  二、7月7日庭审时我方提交的证据31至36在该荒谬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及。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在6月21日原告提出2个新的

证据(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我方表示需要对此提出新的反驳证据并要求合理的

举证期限。如此,法院安排了7月7日的庭审,我方提交了新证据;但原告拒绝对

我方证据31至36质证。但最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判决书竟然不提及证据31至36。

  很可能,是法院也怕面对证据36——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对

“肖氏”的检索结果(该检索结果当然能直接证明:“肖氏反射弧”或“肖氏术”

不是中国国内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2006.7.31.
(XYS20060731)


丘小庆论文中质谱分析数据的问题

30 07 2006年
丘小庆论文中质谱分析数据的问题
——致美国《科学》杂志的信
(原文发表于《科学》7月28日,方舟子翻译)
  我想写信说明我本人对郝炘的文章《(四川)大学澄清中国生物物理学家所

受的学术不端指控》(News of the Week, 28 Apr., p. 511)的看法。

  在4月19日,郝要求就四川大学丘小庆被指控造假一事对我进行采访。据郝

说,丘告诉她我为他的课题做的质谱分析验证了他的假说,即在蛋白质

pheromonicin(译按:即争议中的新型抗菌肽)中存在一个“硫代内酯环”。郝

要求我用通俗的语言向她解释我做的实验和该环的意义。郝的电子邮件使我注意

到丘的论文《一种作为新型靶向性、特异性抗生素的杀菌工程多肽》(译按:即

争议中的《自然·生物技术》论文)。在阅读该论文时,我发现来自液体层析质

谱分析的数据被用于证明在pheromonicin中存在硫代内酯环。我告诉郝,我在

2003年根据丘的要求做了质谱分析,但是我所做的分析结果并不能支持上述文章

的结论。

  如丘所言,他在2003年送我样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pheromonicin中存在硫

代内酯环。根据我的记忆和保存下来的文件,在质谱测量的精确度之内,他的样

品中并不含有所预测的多肽质量的多肽,或任何与pheromonicin的胰蛋白酶解多

肽片段相关的质量。我早在2003年7月就已告知丘这一结论。我不知道丘从哪里

得到他的论文中的质谱分析数据。不管怎样,我清清楚楚地向郝解释说,该论文

中的质谱分析数据有很高的质谱测量误差,即使它们是在质谱分析中观测到的,

也不应该在论文中使用。当然,最终的证明将是能够根据丘的步骤重复生产出有

功能的多肽。

邓海腾
洛克菲勒大学蛋白质组资源中心
Science 28 July 2006:
Vol. 313. no. 5786, p. 440
DOI: 10.1126/science.313.5786.440b
Prev | Table of Contents | Next
Letters
Questions About Mass Spectrometry Data
I am writing to express my personal concerns about Hao Xin’s
article
“University clears Chinese biophysicist of misconduct” (News of
the
Week, 28 Apr., p. 511).
On 19 April, Hao sent me an interview request regarding an
alleged
misconduct case against Xiao-Qing Qiu of Sichuan University.
According
to Hao, Qiu had told her that the mass spectrometric analysis (MS)
I
did for his project verified his hypothesis that there was a
“thiolactone ring” present in the protein pheromonicin. Hao asked
me
to explain to her in lay terms what I did and what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ring was. Hao’s email brought to my attention Qiu’s paper,
“An
engineered multidomain bactericidal peptide as a model for
targeted
antibiotics against specific bacteria” (1). Reading the paper, I
found
that data from liquid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LC-MS)
analysis were used to confirm the presence of the thiolactone ring
in
pheromonicin (p. 1481). I told Hao that I performed an MS analysis
for
Qiu at his request in 2003, but 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I
performed do not support the findings of the above-referenced
article.
Qiu’s stated interest with regard to the sample he provided to
me in
2003 was, as above, in confirming the presence of the thiolactone
ring
in pheromonicin. On the basis of my memory and saved documents,
his
samples did not contain peptides at the predicted peptide
masses
within the mass measurement accuracy of the instrument or any
masses
matching the tryptic peptides of pheromonicin. I informed Qiu of
this
finding in early July of 2003. I do not know how Qiu obtained the
MS
data for his paper. However, I explained explicitly to Hao that the
MS
data presented in the paper have high mass measurement errors
and
should not have been used in the paper even if they were observed
in
mass spectra. The ultimate proof, of course, will be the
reproducible
production of the functional polypeptide based on Qiu’s
protocol.
Haiteng Deng
The Proteomics Resource Center
The Rockefeller University
1230 Yo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21, USA
E-mail: dengh@rockefeller.edu
Reference
X.-Q. Qiu, Nat. Biotechnol. 21, 1480 (2003).
(XYS20060730)


刘子华家人诉方舟子案:鉴定申请书

29 07 2006年
  刘子华家人诉方舟子案
  鉴定申请书(之一)
  申请人:方是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

提出以下鉴定申请:

  鉴定标的:
  刘子华创作的《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中论及的“八卦宇宙论”
  鉴定内容:
  1.“八卦宇宙论”的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

述的“伪科学”、是否为《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所述的“违反

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

  2.刘子华“八卦宇宙论”预测与编号“2003UB313”的行星被发现之间的关

系。

  推荐鉴定机构: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需要鉴定的理由:
  一.对“八卦宇宙论”的定性,决定了对该“八卦宇宙论”适用何种评价标

准。

  《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第五条要求“有效遏止各种愚昧迷

信活动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根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揭露批判各种打着

科学旗号进行的反科学活动”,第九条要求“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愚昧迷信和反

科学、伪科学行为”。《关于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要求“在对待科

学与迷信、真理与谬误这类重大问题上,新闻宣传要勇于捍卫科学与真理,不能

模棱两可。对违反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对反科学、伪科

学的‘奇闻怪事’,对求神弄鬼的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科学规律的弄虚作假行

为,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批评和反对”。

  从上述规定可见,若“八卦宇宙论”被认定为伪科学或荒诞学说,则申请人

相应的揭露、批评、批判和反对是合法、适当的。

  若“八卦宇宙论”不被认定为伪科学或荒诞学说,则申请人对“八卦宇宙论”

及其作者的批评则应当严格限制在学术讨论、学术批评的范围内,而不应当有效

遏止其活动、根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批判、旗帜鲜明地揭露、批评。

  显然,对“八卦宇宙论”的定性、适用何种评价标准与认定是否损害刘子华

的名誉权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关联。

  二.“八卦宇宙论”是否为伪科学、是否为荒诞学说,是科学问题、专门性

问题,若无对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自身难以作出权威的判断。

  若不对外委托鉴定,则人民法院对“八卦宇宙论”定性的客观性、科学性和

权威性难以保证。

  三.刘子华“八卦宇宙论”预测与编号“2003UB313”的行星被发现之间的

关系和《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盗名”的评价紧密关联。

  四.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是最适格的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五条规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

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因“八卦宇宙论”明显属于天文学范畴,所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是最

适格的鉴定机构。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望人民

法院同意上列鉴定申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鉴定申请书(之二)
  申请人:方是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

提出以下鉴定申请:

  鉴定标的:
  方是民创作的《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涉及西方科学家对“八卦宇宙论”

及刘子华评价的部分内容。

  鉴定内容:
  1.爱因斯坦是否评价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论文。
  2.除《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文外,西方科学著作(欧洲、美国的科学著

作)是否提及刘子华。
  3.西方天文学家(欧洲、美国的天文学家)对“八卦宇宙论”及刘子华有无

学术评价;若有,则为何评价。

  推荐鉴定机构: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需要鉴定的理由:
  一.《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涉及西方科学家对“八卦宇宙论”及刘子

华评价的部分内容是诉争事实,该《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部分内容是否有事

实依据,需要权威机构予以评判。 

  二.涉及西方科学家对“八卦宇宙论”及刘子华评价的诉争事实历史久远、

涉及外国文献,难以通过当事人举证查清。

  例如:若不进行鉴定,那么,为支持“没有几个西方人听说过这位‘中国的

哥白尼’,也没有任何一部西方科学著作会提到这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事实,

莫非要将全部“西方科学著作”提交?

  可见,若不对外委托鉴定,则人民法院难以高效地、权威地、全面地认定诉

争事实。

  三.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是适格的鉴定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五条规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

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因对“八卦宇宙论”及其作者的历史评价属于自然科学史范畴,所以,中国

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是最适格的鉴定机构;而对“八卦宇宙论”及其作者的

历史评价也涉及天文学研究领域,因此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也应对相应鉴定内

容予以评价。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望人民

法院同意上列鉴定申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XYS20060729)


对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莫亚平“博士”学历的调查

28 07 2006年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7月27日的报道《大学校长眼里的“海归”》一

文,报道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称:“在南昌大学有一位名叫莫亚平的教授,他曾

是1985年的TOEFL状元,已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计算机、MBA、语言等

5个博士学位,现任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其年薪为1元人民币。‘他不是来

赚钱的,他看重的是学校为他提供能充分施展才华的这个平台。’”

   
一个人能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5个不同专业的博士学位(MBA并非博士学位,

这算是周校长的口误或记者的笔误吧),真称得上空前绝后的神人了,按获得一

个博士学位平均需要5年的时间计算,此人需要在斯坦福大学读上二十多年的书。

这样的神人,应该在斯坦福大学校史上、乃至美国大学历史上写上一笔。但是,

查阅斯坦福大学的网站,找不到有关Yaping
Mo的任何信息,也不见其他英文网
站有关于此人的任何信息。这是怎么回事?没有必要向斯坦福大学管理部门查询,

在网上做个简单的检索,就可以知道真相如何:

   
网上可查到“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上岗导师基本情况简表–莫亚平”
http://www.ncusc.com/show.asp?id=340),“此表由导师填写”,莫亚平在

表中罗列的科研成果和招生要求都很搞笑,不过这不是我关心的。我关心的是

“毕业院校、时间、专业”一栏,并没有见到5个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而是

“Burach Unw 1991 MBA”,即于1991年在Burach
Unw(Unw当是Univ即“大学”
之误)获得MBA学位。美国并无一所大学叫Burach。名称相近的有Baruch

College,是纽约市的一所没有博士点的学院,不知是不是就是莫亚平的母校。

   
网上可查到南昌大学的一则新闻,莫亚平原是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副院长:

“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徐求真宣读南昌大学党委决定,聘请美国莫斯理工学院院长

莫亚平先生为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副院长。周文斌校长为莫亚平先生颁发了聘书,

刘三秋副校长为莫亚平先生佩带了南昌大学校徽。”
http://bbs.jxnews.com.cn/archive/index.php/t-5672/t-14743)看来莫亚

平的真实身份是“美国莫斯理工学院院长”。

   
莫亚平注册了多家以“莫斯”为名的公司。在“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

公司”的网站,可查到莫亚平名下的两家公司:北京莫斯科技有限公司和莫斯

(北京)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二家公司的资料中注明莫亚平是“硕士”

http://www.incubase2000.com/chs/rzqy.htm)。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师黄

安年在《永远怀念黄德禄教授》一文的后记中提到:黄德禄“在北京师大为北师

大和河北师院培养的第一批美国史研究生, 他们没有辜负黄先生的培养,
黄开来、
马秋莎都已取得了美国历史学的博士学位并在美国高校任教,
莫亚平则在美国取
得历史学和商业管理两个硕士学位,
在美国创办的莫老师学校遍及美国十几个城
市……”
http://www.jianwangzhan.com/cgi-bin/index.dll?page0?webid=jianwangzh

an&userid=129362&columnno=0&articleid=19729)也只说莫亚平历史学和商业

管理两个硕士学位,没有说他取得博士学位,也没有说明学校的名称。

   
可见莫亚平应该没有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接下来再来看看莫亚平名下的这

些公司和“学院”。郑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的网站上有一则2000年5月美国

MosNet公司总裁莫亚平做题为“硅谷创业,硅谷电脑发展及我国电脑发展启示”

的讲座的信息(http://ie.zzu.edu.cn/web/dwjl/lxxz.asp)。查美国加州政府

的公司注册记录,可知MosNet公司是莫亚平于1999年11月15日登记注册的,距离

他的这次郑州大学之行仅半年。该公司已注销。

   
莫亚平当院长的“美国莫斯理工学院”又是什么机构呢?东华理工学院莫斯

软件学院的网站有如下介绍:

   
“莫斯软件学院是我国第一批成立的软件学院,隶属于东华理工学院,由东

华理工学院与美国Mo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莫斯理工学院)联合创办。它
以软件工程专业为主干学科,以国家急需的软件人才为市场需求,培养高级软件

技术人才。
 
 美国莫理工学院(MOIT)是全美知名的以计算机和生物信息教育为主的理工类

学院,其总部设在美国东海岸的新泽西州,并在硅谷、波士顿、休斯顿、华盛顿

等地设有分校。与美国各大企业有广泛的联系与合作,得到微软、思科、甲骨文、

太阳、CM等著名美国公司的培训授权,可进行170多种专业证书培训与考试
(见
部分证书样本)。”(http://mos.ecit.edu.cn/info/jiaoliu.asp

   
莫亚平是该莫斯软件学院的“教授、博士、副院长”
http://mos.ecit.edu.cn/course/course.asp)。网上有一位“汉唐农民”反

映东华理工学院莫斯软件学院乱收费、师资全江西最差,该学院的一名教师进行

反驳,为证明该学院师资雄厚,列出的专业课教师中赫然就有:莫亚平(博士)

(bbs.jxgdw.com/archive/index.php/t-52622.html)。

   
我查到国外一家中文网站的广告称:
   
“莫老师电脑科技学院(Mo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是全美华人建校最
早的电脑学院之一,分校遍及全美各大城市。莫老师电脑学院率先开办的

Bioinformatics
证书保证班由Bioinformatics专家授课,是最权威,最有经验
的Bioinformatics培训学校。”

   
原来这个莫斯理工学院又叫“莫老师电脑科技学院”(也就是黄安年文章中

所说的“莫老师学校”),不过是一所职业培训学校而已。在该学校的英文网站,

有如下介绍:

    “MOIT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is a leader in computer training
and consulting with more than eight years of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Its founder, Frank Mo, has three master degrees and worked as
a
database programmer in Wall Street for several
years.”(“莫斯理工学
院是计算机培训和咨询的领袖,有多于8年的专业经验。它的创建者弗兰克·莫

有三个硕士学位,并在华尔街当过几年的数据库程序员。”)
http://128.242.53.21/aboutus.htm

   
看来莫亚平不是博士是铁定的了,所谓“在斯坦福大学获得5个博士学位”

当然更是谎言。一个仅创办8年的美国职业培训学校的创办人就成了海外高层次

人才被引进当了中国大学的科技学院副院长、软件学院副院长、外国语学院院长,

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国大学的这些学院其实也就相当于美国新兴职业培训学校的水

平?

2006.7.28.
附:
大学校长眼里的“海归”
2006年07月2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6月24日,上海举行了一场海外留学人才专场招聘会,高校对“海归”的吸

引力从递交自荐书的踊跃程度上可见一斑。

  本报记者 陈树荣摄
  在上周结束的“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校长们纷纷表明要将学校建

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当笔者与校长们聊到高校的高

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时,校长们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一个词——“海归”。那

么,在高校迈向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中,“海归”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高校

又是如何看待“海归”的呢?笔者就这些问题专程采访了几位著名大学的校长。

  建设一流大学 “海归”举足轻重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集聚人才的战略高地,承担着培养人才、知

识创新的历史重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海归”成为高校人才

队伍中一支重要力量。

  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曾在中美富布赖特项目25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超过60%

的大学校长和科研单位领导都有过出国留学经历,在科研、教师队伍中,这个比

例更大。

  “在我们的师资队伍中,几乎90%以上都具有海外留学背景,这对学校建设

十分有利。”香港理工大学校长潘宗光教授略显得意地告诉笔者,“在高校建设

中,‘海归’发挥着独特优势。如:在加快新学科建设步伐,开展双语教学,提

高学校实验室水平,推进学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等方面,‘海归’

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海归”在高校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教授

也感同身受。在他们的教师队伍中2/3具有留学经历,其中1/3担任着学校的高

层职务。钟秉林教授说,“海归”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比较密切,对国际学术前

沿把握更为准确,他们的到来,为学校带来了先进的教学方法和国际化的管理理

念。

  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教授还指出,高校积极引进“海归”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于,其人事关系相对简单,办公处事顾虑较少。“我们学校的‘海归’占到整

个学校高层次人才的20%,他们在学校都是一心一意地干事业。”

  既要待遇引才 更要事业留人
  为了引进人才,各大高校纷纷改善吸引留学人员的大环境和小环境,除了解

决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生活问题外,还在工作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重点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如:采取“候鸟式”、“哑铃型”等短期回

国服务的方式。

  据周文斌教授介绍,他们学校一直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有

很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就是利用假期回国为南昌大学服务的。“我们学校的黄德欢

教授就经常往返于中美高校之间。我们在学校科技园为其设立公司、配置助手、

帮助购买仪器设备和资料,并承担前期注册资金的1/3。他每年来校十几次,共

计大约4个月。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候鸟’们做事通常非常有计划性,他们

一般会计算好一年的回国次数和时间,在年初就买好所有的往返机票。”

  当然,周文斌教授同时指出,待遇吸引人才固然重要,但有可能只产生暂时

效应,若要使其长期为学校服务,学校必须为他们搭建能充分发挥其才华的大舞

台。他说,在南昌大学有一位名叫莫亚平的教授,他曾是1985年的TOEFL状

元,已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计算机、MBA、语言等5个博士学位,现任南昌

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其年薪为1元人民币。“他不是来赚钱的,他看重的是学

校为他提供能充分施展才华的这个平台。”

  钟秉林教授也表示,待遇吸引人才只是学校机制留人的一部分,现如今,

“事业留人”才是关键。“高层次‘海归’人才,一般在海外都能获得好工作、

高待遇,他们之所以选择回国,就是看重国内为其提供的良好发展空间。他们要

发展空间,我们就给他们能充分发展的空间,无论在管理方式还是课题研究方面,

都尽量为他们营造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

  “儿子”“女婿”一视同仁
  学校通常将本土的教授比作“儿子”,而将“海归”教授比作“女婿”。对

于“儿子”与“女婿”间是否存在矛盾,校长们表示,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是

不可避免的。但高校在处理这个矛盾的方式上则逐渐发生变化。

  “我们不会做‘女婿’的保姆!”上海大学校长钱伟长教授一语惊人。他认

为,“海归”回国是来开创事业的,暂时的困难在所难免,不能让所有的问题由

学校解决,所有的困难在学校克服,这样学校成了“保姆”。“如今,‘海归’

两个字已不能代表什么更多的意义,‘海归’应及时认识到因时尚心理作祟而一

味崇拜‘海归’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我们看重的是能力。当然,我们也制定

了针对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的落实是建立在你有能力

为学校服务的基础之上。”钱伟长还指出,有能力的“海归”,如果需要,我们

会创造一切条件为其建立团队,但这个团队必须具有开放性,其针对本土研究人

员不能采取收容政策,它可以是特区,但不能是封闭式的特区,一定要向我们敞

开大门。

  钟秉林教授也指出,要以能力为标准、采取积极的方法来解决“儿子”与

“女婿”间的矛盾。他说,目前我国高校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信

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以及国际贸易、法律、金融等领域的建设和发

展上,所以,我们应该在各领域都制定统一的评判标准,而这一标准一定是以能

力为核心的,这样一来,在处理“儿子”与“女婿”的关系时,我们就有标准可

依了。比如,我们在某个领域引进“海归”人才,而在这个学术领域已经有本土

的教授作为学术带头人了,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标准,采取竞争上岗位的方法。

钟秉林教授还补充道:“其实‘海归’回国以后,在一些方面表现出的不适应,

很大程度上是和其心态密切相关的,只要调整好心态,找准自身定位,相信很多

矛盾都能迎刃而解。”

  结束语
  世界一流大学必然是国际化、开放性的大学,建设这样的大学离不开“海归”

的参与。引进了“海龟”,还得给他们“蓄水”,以提供畅游事业的平台,使他

们得以施展才华。在重视“海归”作用的同时,对本土人才也不应轻视,要以实

际能力为准则,不论是“海龟”还是“土鳖”,有养分我们就得汲取。

(XYS20060728)


肖传国诉方舟子案7月24日庭审情况

24 07 2006年
  2006年7月24日8:35江汉法院法庭内,法官称:因邮政延误、收件较晚,不

能在7月24日前就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于2006年7月1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的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给予书面答复,所以,7月24日庭审取消。

  随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诉讼代理人将证据、证据目录及1834号案件

的补充答辩书交给了法官。

附件是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提交人:方是民                        
案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

提交日期:证据1至证据30提交于2006年6月19日;
           
证据31至证据43提交于2006年7月21日。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事项 是否经公证

1 《又一个在美全职的人参选中国院士》文 
“新语丝”网站,见网


http://207.152.99.250/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tx

t
“新语丝”网站刊登了揭发肖传国在美国机构任职的文章(作者:heru1)。 

2 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见网页

http://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 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

床副教授职务。 是
3 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见网页

http://www.med.nyu.edu/faccoun/assets/tenure_policies.pdf

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职务。 
4 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外科学)申报文件 “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

网站(路径:http://202.114.4.28/jpkc/
点击“2003精品课程”,在新页面
“4 外科学 陈孝平
省级”后点击“>>>>>”,后在新页面点击“申报文件”,

保存并打开弹出的“wk.doc”文件) 该文件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肖传

国出生于57年1月。 
5 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外科学)申报文件 “湖北省高等学

校精品课程网”网站(路径:http://www.jpkc.cn/default.asp“站内搜索”项

目下输入“外科学”,在新页面点击“外科学”,后在新页面点击“申报文件”,

保存并打开弹出的“wk.doc”文件) 1.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肖传国出生

于57年1月。2.第16页倒数第13行显示:肖传国“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

奖——JACK LAPIDES 特等奖” 
6 国家精品课程网上申报评审系统-公示课程-外科学公示内容 “全国

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路径: http://www.jpkcnet.com/点击“课程

公示”后在新页面点击“2005年度的国家精品课程名单”,后在国家精品课程评

估平台http://166.111.180.5/Spectacle/Default.aspx课程名称后输入“外科

学”并点击“查询”得到新页面,再点击“外科学”,得到该网页) 该文件

显示:1.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2.第16页倒数第13行显示:

肖传国“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 特等奖”。3.
截至
2005年陈孝平发表中英文论文310余篇,CSCD引用290次,SCI收录15篇。 

7 华中科技大学学科师资情况和主要教师简介 在地址栏中输入

http://202.114.128.248/newkj/wk/yl/jiaoshi.htm后回车得到 该文件

显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 是
8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于2004年9月公布的肖传国简历 在

http://www.google.com/搜索框中输入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后点击

“Google搜索”得到 该简历显示:1.肖传国于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医学

院。2.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 是

9 “水中划”2005年9月15日在发表的《读肖传国(昏教授)候选院士的

简历有感》 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
http://www.hust.org/hust/post/html/A1/1050.html 该文附件肖传国

简历显示:1.肖传国于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医学院。2.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

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 是
10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纽约大学医学院

网站,见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段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11 纽约大学医学院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见

http://www.med.nyu.edu/faa/assets/Med%20Sch%20Bulletin.pdf 第128

页显示:截至2005年1月24日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12 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规则第73条) 纽约大学网站,


http://www.nyu.edu/oaa/faculty.html#titles 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

头衔章节-规则第73条规定: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且期限不超过一个学年,

除非另有说明。 
13 2006年6月15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 中国科

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检索报告及附件显示:1.
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
收录4篇,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不是论文。2.
SCI检索结果中
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论文。3.
SCI引用17次中,有8次是肖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
次是别人引用,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4.
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CSCD
收录27篇。5.
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能推断:肖传国在国际学术界无影响。 
14 《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体-中枢神经

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文章 美国《泌尿学杂志》2004

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整形外科专家张

世民置疑肖传国的理论 
15 同济医院对陈孝平的介绍 武汉同济医院网站,见

http://www.tjh.com.cn/news/zjjs/shownews1111.asp?newsid=469 在国际

外科学界有一点影响的陈孝平的履历及取得的成绩;可见陈孝平与肖传国间业绩

的巨大差距。 
16 “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肖传国的简介 何梁何利基金网站,见

http://www.hlhl.org.cn/news/findnews/showsub.asp?id=476 肖传国自称:

2003年获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 是
17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肖传国的介绍 “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发展计划”网站,见http://www.973.gov.cn/ReadExpt.aspx?pid=214306 

肖传国自称:获得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奖(1993),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

(2000)……何梁何利奖(2002年),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2003)。 


18 “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肖传国的介绍 武汉协和医院网站,见


http://www.whuh.com/mymj/Photo_Show.asp?ClassID=0&PhotoID=1042
 肖传国

自称: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年)。 是
19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中涉及奖项的网页信息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见

http://www.auanet.org/about/

http://www.auanet.org/about/index.cfm?f=d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achievement.cfm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contribution.cfm  

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等奖项历年获奖名单中没有肖传国 是

20 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见


http://www.auanet.org/eforms/search.cfm?search=xiao&x=33&y=12
 肖传国

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任何记录、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是

21 在www.google.com上对”xiao’s reflect
arc”的搜索结果 Google
搜索网站,见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q=%22xiao%27s+reflect+arc%22&btn

G=Google+%E6%90%9C%E7%B4%A2&lr= 在2005年9月前互联网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的信息 
22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s
Procedure”的搜索结果 美国医
学图书馆网站http://www.ncbi.nlm.nih.gov/ 
页面选择PubMed,后在框中输入
“Xiao’s Procedure”,按回车键得到结果页面。 ”Xiao’s
Procedure”在国
际学术界无影响。 
23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s reflect
arc”的搜索结果 美国医
学图书馆网站http://www.ncbi.nlm.nih.gov/ 
页面选择PubMed,后在框中输入
“xiao’s reflect
arc”,按回车键得到结果页面。 ”xiao’s reflect
arc”在
国际学术界无影响。 是
24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
CG.的检索结果 美国医学图书馆
网站,详见证据27公证书及附件第6-7页 肖传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很

少,主要在中国期刊上发表论文 是
25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
c.的检索结果 美国医学图书馆
网站,详见证据27公证书及附件第3-5页 “xiao
c.”不可能等同于“肖传
国” 是
26 2003年第42届国际脊髓学会学术年会会前专题讲座安排 中国康

复研究中心网站,见http://www.crrc.com.cn/xshy/xshy01-5.htm 肖传国

在自己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重要概念的
论文。 是
27 (2006)京证经字第16941号公证书 北京市公证处 公证书确认了证

据2、16、17、18、19、20、24、25的真实性。 
28 《200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 人民网,见

http://www.people.com.cn/GB/keji/1056/1921423.html 肖传国是2003年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 
29 《关于公布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名单的通告》 

中国科学院网站,见http://www.cas.cn/html/Dir/2005/09/09/3621.htm 

肖传国是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 
30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华中科技大学校

友论坛,见http://www.hust.org/hust/post/A0/p1/html/1380.html
 1. 肖
传国自称系“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位”。2.

《外科学》主编与肖传国系师生关系。3.
肖传国在互联网上诽谤侮辱他人、侵
害了方是民的名誉权。 
31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武汉协和医院网

站,见协和新闻栏目http://www.whuh.com/js/Show.asp?ArticleID=1516 

1.
肖传国自称系“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

位”。2.《外科学》主编与肖传国系师生关系。3.
肖传国在互联网上诽谤侮辱
他人、侵害了方是民的名誉权。 是
32 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节录) 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网

站,见“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网页
http://www.mingyuan-hk.com/web_image/doc_117_296.pdf 该公司2004年报

第15页显示该公司董事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33 《四大质疑逐一回应》文 新闻晨报网站,2006年6月22日文见网页


http://www.jfdaily.com.cn/gb/node2/node17/node33/node88287/node88291/u

serobject1ai1377474.html 新闻报道说:“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

该单位(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 

34 北京联基翻译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五之二的翻译件 北京联基翻译有

限公司 系征文比赛(短文竞赛)奖 

35 北京联基翻译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五之三的翻译件 北京联基翻译有

限公司 系泌尿学会颁发的学者奖 

36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对“肖氏”的检索结果 全国科

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
www.term.gov.cn) ‘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不是中国国内公认的科

学技术名词 
37 “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上肖传国的介绍 “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

站,见

http://www.cjcu.com.cn/Html/mjfc/fc/2006-4/1/0401184606411846312759288

48.shtml 肖传国任主编的杂志的网站上介绍肖传国为:“纽约大学NYU

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美国卫生总署(NIH)外科、麻醉、创伤(SAT)组

顾问”、“该反射弧被命名为肖氏反射弧”。 
38 美国达特茅斯大学研究生履历书写指南(“出版物和演讲”部分) 

美国达特茅斯大学网站
(网址  www.dartmouth.edu)路径:
Prospective Grads——Arts & Sciences Graduate
Programs——Graduate
Career Office——Services——Curriculum Vitae Writing
见:
http://www.dartmouth.edu/~gradstdy/careers/services/vita.html 履历中

的“出版物和演讲(Publications and
Presentations)部分要求:避免把摘要
和论文列在一起。要把摘要列在一个分开的部分。否则,它会给人“冒充”的印

象。[从神经科学研究所公布的肖传国简历看,肖传国把会议摘要和论文列在一起] 

39 赵基明著《国内学术期刊走向国际化必须抛弃落后的“小生产”方式》

文 中国基础研究网
见:
http://www.br.gov.cn/index_show.asp?id=24158 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

究中心赵基明研究员认为国际化期刊应具备的实质特点为:1.论文水平优质化,

稿件来源国际化。2.论文投审网络化,编出效率国际化。3.生产经营规模化,发

行市场国际化。 
40 赵青、赵大良、刘杨著《也谈我国科技期刊的国际化》文 中国高

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网站
见:
http://www.cujs.com/web/zdl/qw/17.pdf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编辑部葛赵青、

赵大良、刘杨认为:“很难想象,只在华人圈里流通的科技期刊能称为真正意义

上的国际期刊”,国际期刊须“信息来源国际化”、“产业化经营”。 

41 祝汉民、柴之芳著《从论文引用率看我国科技创新力》文 教育部

科技发展中心网站
见:
http://www.cutech.edu.cn/%5Czhonghe%5C000076.asp 文中述“我国国

内期刊和国际期刊相比,引文量普遍不高,绝大多数期刊的平均引文是处于上世

纪60年代前的水平。即使是国内顶级学术刊物和相对应的国际期刊相比,差距也

较大”等;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祝汉民、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

究员柴之芳将“国内期刊”和“国际期刊”视为对应词组。即多数学者认为“国

际期刊”一般指国外的期刊。 
42 《院士鉴定不留情面
“国际领先”降为”国际先进”》文 新华网湖北频道
见:

http://www.hb.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8/29/content_2765259.htm
 

专家们认为:肖传国理论“原理分析尚需完善;此外,这项研究的相关学术论文

也应充实”,“生命科学中有许多问题尚待深入探求,对于取得的进步,不可盲

目‘加冕’”。可推论:专家不给肖“加冕”;肖理论国内公认的说法,不成立。 

43 (2006)京证经字第17802号公证书 北京市公证处 公证书确认了证

据7、8、9、11、23、26、31的真实性;并将外文书证中的关键段落翻译成中文。 

(XYS20060724)


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下)

18 07 2006年
 
  四.原告认为:被告评价“肖氏反射弧”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构成恶

意诬蔑和诽谤。对此,我方反驳如下。

  (一)原告说,“从卫生部规划教材《外科学》第四版P55,第五版P53,第

六版P51清楚载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手术,肖氏神经反射弧)

系原告长期实验而创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同时作为高等医学院校的教

材成了医科学生的指导。”

  工作成果被某些教材引用代表着工作成果被某些教材的编辑者认可,而不能

推论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何况,原告所指《外科学》一书的主编裘

法祖为肖传国的导师,吴在德为肖传国的同门师长,他们对自己的学生、师弟的

工作的评价缺乏客观中立,更不能代表“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他们将一个至

少在学术界还有争议的说法做为事实写进教材中,本身就是错误的。

  (二)原告说:“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先后于

1994、1999年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获得《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证书》,同时获得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的一等奖,中国高

校科学技奖励委员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一等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1)这些鉴定、奖励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有关,但是并没

有提到“肖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的说明是原告擅加的,可见“肖氏

反射弧”的提法并未被评委所认可。

  (2)获得某项鉴定、某项奖励并不代表着被学术界公认。有许多曾获得鉴

定、奖励的成果最终被证明是欺诈的或是不应被给予如此高评价奖励的。正如本

人在《如何识别假科学新闻——2006年3月16日在东亚地区科技记者研修班的讲

座》中指出的:“不正常的渠道是开一个学术鉴定会或听证会来认定一项成果,

这大概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一项成果出来了,就召集一批专家来鉴定,这些专家

有的是假的,也有的是真的,甚至是很大的专家,院士之类的。这种鉴定会不具

有透明性,学术界的其他人不知道是究竟怎么鉴定的,不知道具体的内容,本来

就不该去承认它。更何况这种鉴定会还涉及到很复杂的人际关系的问题,只找一

些和自己关系好的专家来鉴定,甚至是花钱就可以买来鉴定结果。所以对那些号

称经过专家鉴定的成果,我们也不应该轻信。”

  (3)对肖传国的成果及理论,有关的鉴定意见(见原告证据七之二、之六)

最后写的是:

  (a)1999年3月17日: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加强基础研

究。
  (b)2004年8月28日:建议尽快推广应用,并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

  由此可见该鉴定意见认为肖传国的成果“缺乏必要的基础研究”,还未得到

“推广应用”,也就是还未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没有证据原件证明原告自称的其“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

弧获得251万美元NIH基金的资助,同时NIH专家组认为:原告的发明是原始创新,

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的发明”属实。

  原告应出示NIH专家组评价的原文。鉴于原告连CAMPBELL`S
UROLOGY这种公
开著作中的评价都敢篡改、伪造,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NIH专家组”的鉴定也

很可能是篡改、伪造的。如果已是被认定的发明,还需要什么“资助”研究?研

究基金资助的是有些希望但还没有实现的研究。

  若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真是“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

临床应用价值”,那为什么美国机构不推广应用该“弧”?特别是在美国机构为

肖传国的研究已经资助了“251万美元NIH基金”的情况下。

  (四)原告称:“由此可见,原告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

氏反射弧)是得到国家、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的科学发明。被告文章中对原告的恶

意诬蔑和诽谤,严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原告并没有出示任何经得起推敲的证据证明原告的研究成果“得到国家、医

学界及国际认可”,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肖氏反射弧”的提法得到“得到国家、

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相反地:

  (1)一个科研人员的成就体现在其论文的发表情况和被他人引用的情况。

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的低数量,肖传国论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数量,均不能体现

出什么“公认”。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仍有学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质疑肖传国的

理论?(被告证据14:《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

体-中枢神经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美国《泌尿学

杂志》2004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在学者质疑肖传国理论后肖传国没有发表

文章予以回复?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鉴定组专家仍希望肖传国加强基础研究?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是不是意味着由肖传国负责的本应于2008年结束

研究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经完成?

  (2)从肖传国工作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

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

的期望。但是连肖传国本人也承认,其手术方法只有他本人及其团队才能掌握,

并未得到推广,归咎于国内地市以下医院条件和水平均较差、大医院各科室由于

利益因素不愿互相合作、他人无法掌握其手术方法的无法证实的因素(肖传国

《关于肖传国人工反射弧手术在国内外推广应用情况》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37804&select=&forum=1
)。

  (3)肖传国在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任职情况、学术地位,也不能体现出

什么“公认”。

  我方没有查询到肖传国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会员当然

不算职务/截至2005年9月)。

  肖传国简介上说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不是高

学术地位的头衔。

  而且我预测肖传国根本拿不出美国NIH发给肖的(被告证据4、5、6、16、18

等肖传国简介所述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的聘书。

  (五)有关“国际公认”和“自吹自擂”的我方主要观点。
  我文写的是:“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 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
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
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

人的自吹自擂”。

  1.我证据20、21、22、23、24、26即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网站、google.com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可以支持我2005年9月18日写作的

《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中涉及检索结果的内容属实。

  2.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国际公认,那么为什么在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检
索结果?
  3.从我证据36即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对“肖氏”的检索

结果可推断出“肖氏反射弧”不是中国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这未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肖氏术”或“肖氏反射弧”,

显然是国内也不公认,又谈何“国际公认”?

  4.我证据26显示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题目关键词的论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网络检索工

具,没有检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
月18日)。

  只是自己在学术会议上宣传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而未见他人
在学术会议上提及“xiao’s procedure”,这难道不是自吹自擂吗?
  五.有关国际奖项。
  原告声称:“关于被告文章中认为原告自称所得的两个国际奖是所谓一个是

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一个虽然系大奖但没有找到原告的

名字。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文章中的不实之词的依据,而原告提供的证

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
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

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特等奖者。其二,原告提供美

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

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

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我方反驳如下。
  (一)原告说自己“提供的证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
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

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

特等奖者”。

  (1)肖传国持有的相关奖英文原文是:
  ”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中文翻译为:
  ”Jack Lapides短文竞赛
  始于1984年
  泌尿动力学与神经泌尿学研究
  特等奖”
  可见该奖就是我文中所说的“摘要竞赛奖”。
  (2)原告声称这“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

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那么请问:

  这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哪?假设“独立基金会”存在的

话,该基金会若知名到能够颁发“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为什么连自己

“独立基金会”的网站也没有?

  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为什么美国泌尿学会

的网站列出了许多奖项名单,却不列这个“最高奖”?

  都有哪个国际知名的学者获得了这个奖?
  (3)7月7日庭审时原告出示一位叫”Diokno”的人于2005年9月26日写给中国

科学院的英文信的复印件文件后,原告说,这些文件不作证据使用,仅供法庭参

考。

  我方否定那些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理由:
  1.写给中国科学院的信怎么跑到肖传国手中?证据来源明显不合法。

  2.那文件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
  3.没有提供全文的中文翻译件,仅仅是小部分内容的节录翻译。
  4.若是境外证据,则需要认证、公证。
  5.我们无法知道“Diokno”是否实有其人,与肖传国是什么关系,是否有

资格来做证明。

  (二)原告声称:“原告提供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

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

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如此举证,有指鹿为马之嫌。
  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原告证明他获得

“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说的只是“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肖传国在其简介中声称自己获得美

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但是在该奖获奖名单中,并无肖传国的名字。原告并没

有出示证据证明他获得过该奖。他出示的证据六之三“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

与本案无关。

  顺便说一下,
“美国泌尿学会Pfzier学者奖”并非什么大奖,根据美国泌
尿学会网站的介绍,它实际上是一份由Pfizer公司提供的培训奖学金
(http://www.auanet.org/fellowship/)。
  六、原告认为“被告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中国院

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运用大量不实之词及侮辱性言辞点名指责原告”,对此,我

方再次申明:

  (一)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

中的陈述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任何不实之词。为支持我的主张,我已经提供了36

个证据。我提交的36个证据正是我言论、文章的事实依据。原告方拒绝对我方证

据进行质证,正是因为原告无法否定被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法否定我方证据

的证明力。

  (二)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

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若原告方认为存在“侮辱性言辞”,应当指出哪些词

汇是“侮辱性言辞”。注意,贬义词不等于“侮辱性言辞”。

  (三)《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标题“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

越选越滥”是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转摘《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

人》一文时更改的,该标题与我无关,且该标题也没有侮辱性言辞。

  (四)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中没有提及“肖传国”,因此,该在

线访谈没有点名批评原告。

  七、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是民于2005年9月14日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

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活动中,发表

不实之词,恶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吹自擂。有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

我吹嘘,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对此,我方申明:

  (一)我的言论、文章没有丝毫恶意。我是出于促进学术规范及对我国增选

院士工作的关心与爱护而发表相关言论和作品。

  从言论、文章的效果上看,我的揭发言论起到了应有的警戒作用,在一定程

度上遏制了海外归国人员冒用头衔、编造履历、夸大成果等不端行为,效果是良

好的,且明显有益于祖国科学事业健康发展。

  原告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的言论、文章出于恶意;也没有什么事实而推断

出我恶意的存在。

  (二)有关是否“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认

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

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本案情况是:
  1.肖传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社会公众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已降低。
  本案中肖传国提供的二个证人以传言的方式证明有两人曾询问肖传国是否欺

诈,但没有陈述有两人给予肖传国以较低的社会评价。

  肖传国参选院士落选的事实,只能说明其不是2005年院士候选人中的优秀者、

其学术水平在2005年并不被广大院士认可为能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水平。落选的

事实,不能推论出公众对肖传国的评价降低。

  总之,肖传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其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
  2.我的行为不违法。
  我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1)我依据公开信息发表评论及批评文章是中国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

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而我的评论及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均是真实的。
  3.我的行为与肖传国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即便有证据证明社会公众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已降低,但是,该“损害事实”

与我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我的行为无非是告诉公众我所发现的有关肖传国的事实并给予自己的评论。
  4.我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5.我行为根本不构成侵权,有关“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更是

无从谈起。

  八.有关“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且名誉已无法挽回,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院士是各个领域的专家、权威,不会轻易受到不实言论的蒙骗,对学

术问题最有判断能力。如果是因为我的揭发、批评导致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则

恰恰证明我的揭发、批评有根有据、合情合理,被广大院士所认可。

  (二)如果人们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主要是基于如下客观事实:
  1.多个国内权威机构网站公布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其中,我

证据4、5、6显示其“2000年至今”担任该副教授职务,我证据8、9、16显示其

2001年起担任该副教授职务,但事实是肖传国从来也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在2005年9月之前他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之后是临床副教授(见我证据2、

10、11、12)。

  2.中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www.973.gov.cn)公布肖传国获
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见我证据17),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

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肖传国获得“2000: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Achievement
Award”(见我证据8、9),而事实是“虽然(美国
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肖传

国)的名字”(见我证据19、20)。

  3.多个国内权威机构网站公布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见我

证据17),而事实是,肖传国获得的是一个“短文竞赛奖”,肖传国没有提供证

据说明这个短文竞赛奖为什么是“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肖传国获得
“2003: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Jack Lapides Grand Prize
Award”
(见我证据8、9),而肖传国于7月7日庭审时又改称Jack
Lapides是“Jack
Lapides基金委”发的,而不是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美国泌尿学
会)发的了。
  同样难以解释:被肖传国称做颁发“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的“Jack

Lapides基金委”竟然公开信息甚少。我方在互联网上没有查询到“Jack

Lapides基金委”的网站。

  4.肖传国论文被SCI、CSCD收录甚少、且引用率很低(见证据13),且“肖

氏反射弧”或“肖氏术”并没有被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科学技术

名词(见证据36),而相关的宣传却是“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并证实‘人工建立体

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这一神经科学新概念”、“肖传国提出国际公认的‘肖

氏反射弧’原理——这是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姓氏命名的手术原

理”……

  (三)肖传国未被评上院士,而:
  肖传国“医德高尚”(1999年成果通过后仍严谨行医而不急于推广应用,即

便有200万中国人的呼唤)、“为我国医学界作出杰出贡献”(不屑于学术职务

而未担任中华医学会等专业学术职务、不屑于论文引用率高而欣慰于他人极少引

用肖论文)、“潜心学术”(曾任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偶尔履行湖北省

知识分子联谊会第2届理事职务)、“无私的奉献于医学事业”(控制至少2700

万科研经费)、“成功建立获得国内外公认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老人太保守而未将肖氏反射弧或术审定、老美

不长眼而导致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未收录肖氏反射弧或肖氏术)、“为截瘫

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解决最困难的大小便失控问题”(几十位或二百余患者

充分信任肖氏,心甘情愿地充当“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

目的人体试验品)、“为我国泌尿学科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肖传国三字肯

定将名扬海内外),可见:

  肖传国未被评上院士是因为2005年国内没有学习“八荣八耻”。
  (四)挽回名誉的办法。
  原告律师说“肖传国……名誉已无法挽回”,是不对的。
  我们认为肖传国完全可以挽回名誉,做法如下:
  1.让纽约大学医学院补发给肖传国自2001年起即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的聘书,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事宜公开道歉。

  2.让美国泌尿学会补发给肖传国2000年度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的证书,

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事宜公开道歉。

  3.让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肖氏反射弧”等“肖氏”名

词,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能在2005年9月公布“肖氏反射弧”、

“肖氏术”科技名词事宜而公开道歉。

  4.让中华医学会和美国泌尿学会承认“Jack
Lapides短文竞赛奖”是国际
神经泌外最高奖。
  5.让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就2005年9月未能及时收录肖传国众多论文事宜而

公开道歉。

  6.让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发表共同声明,声明“肖氏”理论确属

创新而与下列前人工作无关:

  动物实验
  1907年  澳大利亚的Basil Kilvington
提出通过神经搭桥(crossover)
取得神经再生的理论。他在狗身上进行了实验,将支配下肢的神经切断后的近端

与供应直肠及膀胱的神经的外周端吻合。
  1935年  Trumble将狗的腹壁下神经的近端与盆神经(支配膀胱)的远端

吻合。
  1939年  Ottaviani和Binotto将狗的闭孔神经与膀胱逼尿肌神经吻合。

  1968年-1972年  Carlsson
和Sundin将猫的腹侧及背侧腰神经根与骶神
经根吻合,取得了猫的排尿反射。
  1985-1986年  Vorstman等将猫的腰神经根与不同的骶神经根吻合。

  人体实验
  1907年  Kilvington将一截瘫病人的胸神经与骶神经吻合。
  1912年  Frazier和Mills在JAMA上载文报道将一截瘫病人腰神经根与骶神

经根吻合。

  7.让新闻报道“开展对反射弧的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临床应用研究,不仅可

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极大地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和自立能力,能节省大量医疗与人力资源”兑现,即在公认的“肖氏”理论指导

下,真正解决了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而不是“可解决”。

  如此这般,肖传国的名誉肯定能够挽回。但是,挽回其名誉的这些事,和我

确无任何关系。

  九.强调一下:
  (一)我在文章中并未否认“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的存在,而是

否认国际上有“肖氏反射弧”、“肖氏术”的说法,因为用人名命名某个概念、

手术,是一种很高的荣誉。但是原告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国际上有“肖氏反

射弧”、“肖氏术”的说法。

  (二)众所周知,“方舟子”是本人的唯一笔名,本人从来不用其他笔名发

表文章。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主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的文章,除相关诉讼文件及

标明作者为方舟子的文章是我写的外,其他文章均不是我写的,文责不应由我来

负。原告方指控我“在其主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多篇文章,继续肆意诋毁

原告肖传国”,显然是意图把他人的文章都栽到我的头上。

  (三)肖传国在网上发表的《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

开信》一文(证据31)才真正是在对我进行肆意诋毁,本人保留反诉的权利。

  (四)若我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与本答辩书陈述不一致,则以本答辩书陈述为

准。

  方是民
  2006年7月17日


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上)

18 07 2006年
  本人方是民因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

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此前已向法庭提交答辩书,在开庭后接

到原告肖传国代理律师的民事代理词,就该代理词补充答辩如下:

  一.有关“原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是否失实。
  (一)我方主张有证据支持,而原告没有证据能否定我证据的真实性。
  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纽约大学医学

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倒数第2段)、医学院泌尿系实验室介绍、纽约大学

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见证据2、3、10、11)均能证明“原告肖传国在纽

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这些证据表明:肖传国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

学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二职务均是全职

职务。

  若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不实,则应当提供纽约大学或纽约大学医学

院出具的能反映其职务为兼职性质的证明或聘书,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

据。

  (二)原告的观点明显错误。
  1.原告方称“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的证明可以证实,

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原告被华中科技大学聘为教

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的事实,都充分证明,本案的原

告肖传国教授是在国内任全职教授的”。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是原告所在单位,该医院与原

告间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不可信。

  从协和医院网站刊登涉嫌侵犯本人名誉的原告公开信的事实可看出,该院与

肖传国间存在利害关系、共同利益;难以想象愿意与肖传国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

协和医院会出具什么真实的“证明”。

  (2)协和医院在2004年6月8日发布的新闻稿《夯实大平台筑巢引金凤——

协和医院以人才战略推动学科跨越式发展》在介绍对肖传国等人的引进时声称:

“医院深刻体会到,在网络、通讯十分发达的今天,人才是否全日制地在医院工

作并不重要,关键是人才是否为我所用。”
http://www.hust.edu.cn/content/content_15134.html)由此可以推论肖传

国很可能并非“全日制地在医院工作”。

  (3)能证明自己在国内工作的最直接证据是肖传国护照中的出入境记录,

而不是肖传国所在的医院的一纸证明。

  (4)原告在2006年6月22日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郭翔鹤采访时声称自己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即原告承认自己每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的

工作时间不可能超过八个月,一年工作时间不到八个月的工作显然不是全职的工

作。

  (5)协和医院证明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那么原告在美国是什么样的

身份?如果原告是美国公民,就没有资格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如果持美国绿卡,

则不可能回中国定居或在中国每年工作8个月。

  (6)原告方说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这

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不可能聘请某个人为本机关的“首

席科学家”。

  肖传国是中国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亦称973计划)

众多项目中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根据科技部《973计划2006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说明》,并无项目首席科学家必

须是国内全职教授的要求,反而规定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受聘于

大陆境内单位即可担任项目首席科学家
http://168.160.194.4/htmledit/UploadFile/20061178232150.doc)。因此

肖传国担任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一事并不能证明其为国内全职教授。

  (7)事实上,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并未否认原告

是被华中科技大学做为“全职教授”引进、在名义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

授一事。本人质疑的是“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所

以,即便原告能够证明他是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授,也不能证明本人所言失实。

  2.原告方称“从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12也证实:根据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

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定,原告在纽约大学担任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

职,该头衔不授于全职教授。为此,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并未在美国担任全职教

授”。

  (1)原告在这里歪曲了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

定,该规定指出纽约大学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但是并未规定“该头衔不

授于全职教授”。

  (2)原告混淆了“永久教职”、“全职工作”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永久

教职”(也译为“终身教职”)对应的概念是“非永久教职”。“全职

(full-time)”对应的概念是“兼职(part-time)”。“非永久教职”不等于是

“兼职”。存在需全职工作的“非永久教职”,例如存在全职(full-time)工

作的临床副教授。

  (3)我们强调:肖传国在纽约大学从事专职工作的依据之一是纽约大学的

如下规定:

  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译:临床副教授
的头衔应该授予那些曾经担任过纽约大学或其他地方的助理教授的全职教员)
  3.原告方称“在《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参选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而被告却在该文中故意歪曲事实,编

造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以达到侵害原告名誉的目的”。

  即便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是本人“编造”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但

由于原告自称他在中国全职工作,符合该参选条件,因此本人“编造”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参选条件对原告没有影响,除非原告并非在中国全职工作,原告才需要

辩解没有这样的参选条件。

  二.原告称“被告在该文中故意混淆简历和简介两个不同的事实”,试图说

明国内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的简介与肖传国自己给有关方面提交的简历没有关系。

  如此辩解,是明显荒谬和可笑的。
  (一)我方认同:“简历是当事人对自己工作学习生活经历的一个陈述,简

介是相关单位或媒体对某人的介绍”,但是,通常情况下,权威机构网站上公布

的简介是当事人自己提供,并经权威机构审核。

  我们认为:简介源于简历,特别是在中国国家机关、基金会等权威机构及当

事人自己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简介肯定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简历而形成的。

  若不是当事人提供简历、不基于当事人简历而发简介,难道是权威机构捏造

事实、自行为当事人编简介?如此的话,涉嫌编造失实材料侵犯当事人名誉的是

这些权威机构,而非方是民。

  (二)原告律师说:“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所谓的证据均没有一份系原

告自己陈述的简历”,但事实却是:

  2006年6月22日《新闻晨报》报道:“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就是说,肖传国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
的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oogle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正是肖传国自己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发布肖传国的简历。
  或,
  B是方是民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肖传国、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如此,则google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三)原告说:“试想,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有什么实质

性的意义?”,而事实是: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者应符合《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二)申请当年1月1日

未满45周岁;……”。

  可见,在2000年“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能决定自己来

年能否再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而决不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三.我方说原告“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

了”,“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

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

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均有事实依据。

  (一)原告说“从未把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当作论文列入简历”,但我方证

据8即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的肖传国的简历显

示:其“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项下的
第6、第7、第8、第9、第14、第16篇文章就是会议摘要。

  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一栏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

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

在冒充论文。例如,美国名牌大学达特茅斯大学的学术履历书写指南中明确指出:

“要避免把摘要和论文列在一起。要把摘要列在一个分开的部分。否则,它会给

人‘冒充’的印象。”(Avoid listing published abstracts in with
papers.
List Abstracts as aseparate section. Otherwise, it gives the
impression of
“padding.”)(http://www.dartmouth.edu/~gradstdy/careers/services/vita.h

tml)这与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的如下说法相符:“教授

们一般是不把这种会议摘要当回事的,学生们因为发表的论文太少,在找工作时

有时候会把会议摘要也写入履历中,但是也会清清楚楚地写明那是会议摘要或会

议张贴,否则将被视为是捏造论文,是欺诈。”

  (二)原告说“从原告自1989年至今已发表的90余篇论文中挑选举证15篇论

文可知,原告既没有将所谓文章摘要当作论文,更非被告所说‘文章太少’,

‘仅只4篇’等等。”

  (1)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并不能用以否定他曾经在学术履历中将

文章摘要当作论文。

  (2)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也不能用以证明本人说原告“文章太

少”、“仅只4篇”为失实。原告在此对我的文章做了断章取义的歪曲处理。本

人的原文为“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

有4篇”,即本人说的“仅有4篇”指的是截止到当时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

文论文数量,并不包括原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中文论文数量。

  原告证据5显示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中国国内刊物出版的文章ū嗪?br/>
4,5,6,7,8,10,
11,14,15),剩下的6篇中,1篇为在德文期刊上发表的综述文章
(编号2),1篇为今年1月份(即本人《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发表后)

才发表的(编号1),可见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恰恰证明了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

院士候选人》一文中所说的原告当时仅在国际期刊上发表了4篇论文是符合事实

的。

  (3)因为英文是科学界的国际语言,所以,“国际期刊”应当是英文期刊。

例如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编辑部葛赵青、赵大良、刘杨著《也谈我国科技期刊的国

际化》一文中指出:“英语是世界通用的语言,尤其是在科技界,因此,科技期

刊国际化的做法应当首先考虑出英文版。世界上看不懂英文文献的科学家极少,

而大部分科学家却不懂中文。……很难想象,只在华人圈里流通的科技期刊能称

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期刊。”(http://www.cujs.com/web/zdl/qw/17.pdf)而原

告的证据5中,《中华医学杂志》、《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中文刊物的名

称被翻译成英文或汉语拼音,中文论文的题目被翻译成英文,原告就拿来冒充在

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实际上是在伪造证据欺骗法庭。

  (三)原告说其“从原告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及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用,可充分证明被告文
中的认为系不实之词,没有事实依据。”

  (1)原告说其“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但没有

出示该论文及其获奖证明的原件及翻译文件,我方不认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曾

经有论文被评为“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2)原告说其论文“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
用”,但没有提供该书相关章节的翻译件。原告仅仅将英文资料节录翻译为:

“肖(1999)报告了一个巧妙的人工建立的‘皮肤-中枢-膀胱’反射弧。这个新

的反射通道能在脊髓损伤后启动排尿而不伴有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失调……”

这个翻译与原文严重不符。经核对原文,文中指出实验是肖和德格罗特做的,并

非肖一人所为,原告在翻译中删去合作者的名字,夸大了自己的贡献;原文介绍

的是一个猫的实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原文并无“巧妙的”这种用语,原告通过

添加这一“巧妙的”评价,拔高了原文的评价。总之,这又是一个欺骗法庭的伪

证。

  (3)CAMPBELL`S
UROLOGY是一部长达4000页的综述著作,提及了有关泌尿
学的各项研究进展,在该书第26章有一小段引用了原告在1999年与德格罗特合作

发表的一篇用猫做实验的论文,但这只是该章节引用的600多篇文献中的一篇,

并不突出。这也就是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中所说的“最多在某一篇

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

  (4)CAMPBELL`S
UROLOGY一书中并无“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之类的
说法,因此并不能用以说明这类说法得到国际公认。
  (四)我方证据1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

报告可支持我文中“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

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

的)”内容。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1)SCI检索结果中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第1篇,注明JAN
2006,即2006年
1月)。
   
(2)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

论文(第4、5、8篇)。
  (3)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他

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见我方证据14)。
  (4)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结论: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这些论文被他人引用过9次。
  我文中说“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

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

正是依据该SCI检索结果。



针对肖传国诉状的答辩书

18 07 2006年
  因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

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方是民现答辩如下:

  一.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

五条赋予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我以参加访谈会、发表文章等方式,行使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且在行使

权利的同时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的评论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

一文,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诽谤、侮辱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

  二.肖传国指控本人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中的如下内

容是对其污蔑:“还有一些也是利用国内和国外的信息不对称,抬高自己的身价。

以前有人自称搞出了一个什么修氏理论,自称获得国际公认,实际上根本就没有

获得国际学术界的承认,是她自吹自擂的。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获

得国际公认。医学上以中国人命名的原理、方法非常罕见,这么说很容易吓唬人。

其实这个什么‘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国际学术界没有人这么说的,最

多在某一篇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回国就自称是被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

弧’。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

  以上内容没有提及肖传国的名字,应不直接影响其声誉。
  我认为国际学术界没有人用到“肖氏反射弧”这种说法,是因为我没有查到

有哪一个国外的医学文献用到这种说法。

  肖传国如果认为这是“污蔑”,应该举证哪一个国外的医学文献用到这种说

法。

  四.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对肖传国学术成就的评价,全

都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污蔑”、“完全背离事实”的情况。

  列举如下:
  (一)【肖传国在美国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
  证据见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的教员名单:
  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
  该名单写着肖传国(Chuan-Guo
Xiao)为该校的“临床副教授”(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指出:
  “临床副教授的职称应授予全职教师”(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of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见:http://www.med.nyu.edu/faccoun/assets/tenure_policies.pdf
  可见:“临床副教授”是全职职务。
  (二)肖传国在诉状中声称我说他“肖传国在纽约大学任职‘也是很成问题

的’,‘空头衔’”。

  但是,这不是我的原话。我的原话是:
  “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

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页上,他的头衔一直写的是比副教授低一级的‘助理教

授’,直到几天前才改成‘临床副教授’。对美国大学教师体制有些了解的人都

知道,‘临床副教授’并非真正的副教授。美国大学的副教授一般就是所谓‘终

身教授’,可带博士研究生,能再升为正教授,对其评选非常严格,而‘临床副

教授’则没有副教授的这些权利,其实只是给一些全职技术人员的空头衔。”

  也就是说,我认为很成问题的是他是否一直就是纽约大学的“副教授”。根

据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介绍,他在以前是“助理教授”,现在则是“临床副教

授”。

  “空头衔”是指“临床副教授”不具有真正的“副教授”所具有的一些权利

(例如带博士生)而言的。

  (三)【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

  我检索医学文献数据库Medline,未发现有任何一篇在英文期刊上发表的论

文用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完全违背事实”,那么应

该由他举证哪篇英文期刊的论文用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

  在写作这篇文章时,我用google.com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 reflex
arc”),但未发现有任何一个英文网页有这个用法(现在再
检索,多出了刊登我这篇文章的网页,见: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newwindow=1&c2coff=1&q=%22xiao%2

7s+reflex+arc%22&btnG=%E6%90%9C%E7%B4%A2&lr=)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完全违背事实”,那么应该由他举证哪个英文网页用

过“肖氏反射弧”的说法。

  (四)【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

目。】

  在写作这篇文章时,我用google.com检索“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找到如下一个网页:
  http://www.crrc.com.cn/xshy/xshy01-5.htm

  其名称见于肖传国本人的学术报告题目:
  18:30–《Xiao’s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and Bowel
Function
for SCI and Spina Bifida Patients:Results and Mechanisms》
肖传国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完全背离了事实”,那么应该由他举证还有哪个网站用

过“肖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

  (五)【他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

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页

显示了肖传国到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做报告时提交的简历。

  在该简历中,肖传国在“论文发表”(PUBLICATIONS)一栏列出了26论文,

实际上,

  下面这些都是不到一页纸的会议摘要:
  Xiao CG., Godec, CJ., Du, MX., Dai, C., and Xiao, Q.,: A
new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functions after SCI: Preliminary
report
on 14 patients. J.Urol. 159:304A, 1998
  Xiao CG., Godec, CJ., Du, MX., Dai, C., and Xiao, Q.,:
Complete
bladder function restoration by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procedure in spinal cord injured patients. J. Urol. 157:1374A,
1997
  Xiao CG., Godec, CJ., Du, MX.: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in spinal cord injury patients. Proceedings of the
48th
Annual
  Meeting of North Eastern Section Americ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Buffalo,New York. September 26-29, 1996.
  Xiao CG. and Godec, CJ.: Mechanism underlying the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Proceedings of the 1995 Annual Scientific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Society of Paraplegia, New Delhi, India.
2-4
November 1995
  Xiao CG., Godec, CJ.: A “bi-bladder” model for study of
cross
neural communication related to micturition. J. Urol. 153:262A,
1995
  Xiao CG., Godec, CJ: Grunberger, I. and Macchia, RJ.: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CI in cat.
J.
Urol. 146:437A, 1992
  Xiao CG., Schellhammer, PF., Castle, M., and Brothman, AR.:
Effect
of MgCl2 on intracellular mitomycin C concentration. J. Urol.
145:66A,
1991
  Xiao, CG., Grunberger I., and Godec, CJ.:
“Skin-CNS-Bladder”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pinal cord injury. (Abstract
#749)
22nd Congress of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Urology, November 3-7,
1991,
Sevilla, SPAIN
  Xiao, CG., Schlossberg, SM., Morgan, CW. and Kodama R.: A
possible
new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fter spinal cord injury. J.
Urol.
143:356A,1990.
  Xiao, CG. and Masters, JRW.: Combined intravesical
chemotherapy
with metal elements. J.Urol. 143:256A, 1990.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是污蔑,那么就请他拿出这些“论文”出来作证。
  (六)【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

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

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出,他在

国际上毫无影响。】

  肖传国在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数以及被别人引用次数,是通过检索美国出版

的“科学引用索引”(SCI)获得的。详细的分析见这篇文章: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3.t

xt

  如果肖传国认为这“完全背离事实”,请举证提供其检索结果。
  (七)【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

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据我了解,北京各大医院(例如北京协和医院)都不认可、使用“肖氏反射

弧”、“肖氏术”。

  (八)【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
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

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

  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历年获奖者名单见下面的网页,里面并无肖传国: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achievement.cfm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列出了该学会颁发的所有大奖的名称,里面并无Jack

Lapides奖,可见它并非大奖:
  见http://www.auanet.org/about/index.cfm?f=d

  我方可在质证阶段出示证据支持我文的观点。
  四.肖传国提交的证据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我提出:“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

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是正常的学术质疑,没有任何侮辱内容,丝毫不

构成侵犯肖传国的名誉权。

  肖传国论文的极低的引用率,及在1999年就通过鉴定的肖传国的科技成果的

极低的应用率,证明了我的质疑的正当性。

  总之,我对肖传国的批评,都有事实依据,并非“污蔑”、“违背事实”,

而是正当的学术批评。媒体传播相关访谈、刊登相关学术批评文章,属于正当的

舆论监督。请法庭驳回肖传国的无理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方是民
  代理人:
  2006-6-20
(XYS200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