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上)

18 07 2006年
  本人方是民因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

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此前已向法庭提交答辩书,在开庭后接

到原告肖传国代理律师的民事代理词,就该代理词补充答辩如下:

  一.有关“原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是否失实。
  (一)我方主张有证据支持,而原告没有证据能否定我证据的真实性。
  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纽约大学医学

院职称提升规定(第17页倒数第2段)、医学院泌尿系实验室介绍、纽约大学

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见证据2、3、10、11)均能证明“原告肖传国在纽

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这些证据表明:肖传国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

学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二职务均是全职

职务。

  若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不实,则应当提供纽约大学或纽约大学医学

院出具的能反映其职务为兼职性质的证明或聘书,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

据。

  (二)原告的观点明显错误。
  1.原告方称“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的证明可以证实,

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原告被华中科技大学聘为教

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的事实,都充分证明,本案的原

告肖传国教授是在国内任全职教授的”。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是原告所在单位,该医院与原

告间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不可信。

  从协和医院网站刊登涉嫌侵犯本人名誉的原告公开信的事实可看出,该院与

肖传国间存在利害关系、共同利益;难以想象愿意与肖传国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

协和医院会出具什么真实的“证明”。

  (2)协和医院在2004年6月8日发布的新闻稿《夯实大平台筑巢引金凤——

协和医院以人才战略推动学科跨越式发展》在介绍对肖传国等人的引进时声称:

“医院深刻体会到,在网络、通讯十分发达的今天,人才是否全日制地在医院工

作并不重要,关键是人才是否为我所用。”
http://www.hust.edu.cn/content/content_15134.html)由此可以推论肖传

国很可能并非“全日制地在医院工作”。

  (3)能证明自己在国内工作的最直接证据是肖传国护照中的出入境记录,

而不是肖传国所在的医院的一纸证明。

  (4)原告在2006年6月22日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郭翔鹤采访时声称自己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即原告承认自己每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的

工作时间不可能超过八个月,一年工作时间不到八个月的工作显然不是全职的工

作。

  (5)协和医院证明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那么原告在美国是什么样的

身份?如果原告是美国公民,就没有资格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如果持美国绿卡,

则不可能回中国定居或在中国每年工作8个月。

  (6)原告方说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聘为首席科学家”,这

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不可能聘请某个人为本机关的“首

席科学家”。

  肖传国是中国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亦称973计划)

众多项目中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根据科技部《973计划2006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说明》,并无项目首席科学家必

须是国内全职教授的要求,反而规定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受聘于

大陆境内单位即可担任项目首席科学家
http://168.160.194.4/htmledit/UploadFile/20061178232150.doc)。因此

肖传国担任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一事并不能证明其为国内全职教授。

  (7)事实上,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并未否认原告

是被华中科技大学做为“全职教授”引进、在名义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

授一事。本人质疑的是“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所

以,即便原告能够证明他是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职教授,也不能证明本人所言失实。

  2.原告方称“从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12也证实:根据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

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定,原告在纽约大学担任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

职,该头衔不授于全职教授。为此,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并未在美国担任全职教

授”。

  (1)原告在这里歪曲了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

定,该规定指出纽约大学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但是并未规定“该头衔不

授于全职教授”。

  (2)原告混淆了“永久教职”、“全职工作”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永久

教职”(也译为“终身教职”)对应的概念是“非永久教职”。“全职

(full-time)”对应的概念是“兼职(part-time)”。“非永久教职”不等于是

“兼职”。存在需全职工作的“非永久教职”,例如存在全职(full-time)工

作的临床副教授。

  (3)我们强调:肖传国在纽约大学从事专职工作的依据之一是纽约大学的

如下规定:

  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译:临床副教授
的头衔应该授予那些曾经担任过纽约大学或其他地方的助理教授的全职教员)
  3.原告方称“在《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参选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而被告却在该文中故意歪曲事实,编

造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以达到侵害原告名誉的目的”。

  即便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是本人“编造”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但

由于原告自称他在中国全职工作,符合该参选条件,因此本人“编造”中国科学

院院士的参选条件对原告没有影响,除非原告并非在中国全职工作,原告才需要

辩解没有这样的参选条件。

  二.原告称“被告在该文中故意混淆简历和简介两个不同的事实”,试图说

明国内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的简介与肖传国自己给有关方面提交的简历没有关系。

  如此辩解,是明显荒谬和可笑的。
  (一)我方认同:“简历是当事人对自己工作学习生活经历的一个陈述,简

介是相关单位或媒体对某人的介绍”,但是,通常情况下,权威机构网站上公布

的简介是当事人自己提供,并经权威机构审核。

  我们认为:简介源于简历,特别是在中国国家机关、基金会等权威机构及当

事人自己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简介肯定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简历而形成的。

  若不是当事人提供简历、不基于当事人简历而发简介,难道是权威机构捏造

事实、自行为当事人编简介?如此的话,涉嫌编造失实材料侵犯当事人名誉的是

这些权威机构,而非方是民。

  (二)原告律师说:“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所谓的证据均没有一份系原

告自己陈述的简历”,但事实却是:

  2006年6月22日《新闻晨报》报道:“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就是说,肖传国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
的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oogle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正是肖传国自己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发布肖传国的简历。
  或,
  B是方是民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肖传国、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如此,则google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三)原告说:“试想,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有什么实质

性的意义?”,而事实是: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者应符合《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二)申请当年1月1日

未满45周岁;……”。

  可见,在2000年“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能决定自己来

年能否再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而决不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三.我方说原告“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

了”,“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

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

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均有事实依据。

  (一)原告说“从未把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当作论文列入简历”,但我方证

据8即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的肖传国的简历显

示:其“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项下的
第6、第7、第8、第9、第14、第16篇文章就是会议摘要。

  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一栏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

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

在冒充论文。例如,美国名牌大学达特茅斯大学的学术履历书写指南中明确指出:

“要避免把摘要和论文列在一起。要把摘要列在一个分开的部分。否则,它会给

人‘冒充’的印象。”(Avoid listing published abstracts in with
papers.
List Abstracts as aseparate section. Otherwise, it gives the
impression of
“padding.”)(http://www.dartmouth.edu/~gradstdy/careers/services/vita.h

tml)这与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中的如下说法相符:“教授

们一般是不把这种会议摘要当回事的,学生们因为发表的论文太少,在找工作时

有时候会把会议摘要也写入履历中,但是也会清清楚楚地写明那是会议摘要或会

议张贴,否则将被视为是捏造论文,是欺诈。”

  (二)原告说“从原告自1989年至今已发表的90余篇论文中挑选举证15篇论

文可知,原告既没有将所谓文章摘要当作论文,更非被告所说‘文章太少’,

‘仅只4篇’等等。”

  (1)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并不能用以否定他曾经在学术履历中将

文章摘要当作论文。

  (2)原告“挑选举证15篇论文”,也不能用以证明本人说原告“文章太

少”、“仅只4篇”为失实。原告在此对我的文章做了断章取义的歪曲处理。本

人的原文为“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

有4篇”,即本人说的“仅有4篇”指的是截止到当时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

文论文数量,并不包括原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中文论文数量。

  原告证据5显示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中国国内刊物出版的文章ū嗪?br/>
4,5,6,7,8,10,
11,14,15),剩下的6篇中,1篇为在德文期刊上发表的综述文章
(编号2),1篇为今年1月份(即本人《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发表后)

才发表的(编号1),可见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恰恰证明了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

院士候选人》一文中所说的原告当时仅在国际期刊上发表了4篇论文是符合事实

的。

  (3)因为英文是科学界的国际语言,所以,“国际期刊”应当是英文期刊。

例如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编辑部葛赵青、赵大良、刘杨著《也谈我国科技期刊的国

际化》一文中指出:“英语是世界通用的语言,尤其是在科技界,因此,科技期

刊国际化的做法应当首先考虑出英文版。世界上看不懂英文文献的科学家极少,

而大部分科学家却不懂中文。……很难想象,只在华人圈里流通的科技期刊能称

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期刊。”(http://www.cujs.com/web/zdl/qw/17.pdf)而原

告的证据5中,《中华医学杂志》、《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中文刊物的名

称被翻译成英文或汉语拼音,中文论文的题目被翻译成英文,原告就拿来冒充在

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实际上是在伪造证据欺骗法庭。

  (三)原告说其“从原告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及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用,可充分证明被告文
中的认为系不实之词,没有事实依据。”

  (1)原告说其“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但没有

出示该论文及其获奖证明的原件及翻译文件,我方不认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曾

经有论文被评为“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

  (2)原告说其论文“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
用”,但没有提供该书相关章节的翻译件。原告仅仅将英文资料节录翻译为:

“肖(1999)报告了一个巧妙的人工建立的‘皮肤-中枢-膀胱’反射弧。这个新

的反射通道能在脊髓损伤后启动排尿而不伴有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失调……”

这个翻译与原文严重不符。经核对原文,文中指出实验是肖和德格罗特做的,并

非肖一人所为,原告在翻译中删去合作者的名字,夸大了自己的贡献;原文介绍

的是一个猫的实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原文并无“巧妙的”这种用语,原告通过

添加这一“巧妙的”评价,拔高了原文的评价。总之,这又是一个欺骗法庭的伪

证。

  (3)CAMPBELL`S
UROLOGY是一部长达4000页的综述著作,提及了有关泌尿
学的各项研究进展,在该书第26章有一小段引用了原告在1999年与德格罗特合作

发表的一篇用猫做实验的论文,但这只是该章节引用的600多篇文献中的一篇,

并不突出。这也就是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中所说的“最多在某一篇

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

  (4)CAMPBELL`S
UROLOGY一书中并无“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之类的
说法,因此并不能用以说明这类说法得到国际公认。
  (四)我方证据1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

报告可支持我文中“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

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

的)”内容。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6423号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1)SCI检索结果中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第1篇,注明JAN
2006,即2006年
1月)。
   
(2)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

论文(第4、5、8篇)。
  (3)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他

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见我方证据14)。
  (4)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结论: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这些论文被他人引用过9次。
  我文中说“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

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

正是依据该SCI检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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