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下)

18 07 2006年
 
  四.原告认为:被告评价“肖氏反射弧”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构成恶

意诬蔑和诽谤。对此,我方反驳如下。

  (一)原告说,“从卫生部规划教材《外科学》第四版P55,第五版P53,第

六版P51清楚载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手术,肖氏神经反射弧)

系原告长期实验而创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同时作为高等医学院校的教

材成了医科学生的指导。”

  工作成果被某些教材引用代表着工作成果被某些教材的编辑者认可,而不能

推论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何况,原告所指《外科学》一书的主编裘

法祖为肖传国的导师,吴在德为肖传国的同门师长,他们对自己的学生、师弟的

工作的评价缺乏客观中立,更不能代表“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他们将一个至

少在学术界还有争议的说法做为事实写进教材中,本身就是错误的。

  (二)原告说:“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先后于

1994、1999年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获得《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证书》,同时获得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的一等奖,中国高

校科学技奖励委员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一等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1)这些鉴定、奖励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有关,但是并没

有提到“肖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的说明是原告擅加的,可见“肖氏

反射弧”的提法并未被评委所认可。

  (2)获得某项鉴定、某项奖励并不代表着被学术界公认。有许多曾获得鉴

定、奖励的成果最终被证明是欺诈的或是不应被给予如此高评价奖励的。正如本

人在《如何识别假科学新闻——2006年3月16日在东亚地区科技记者研修班的讲

座》中指出的:“不正常的渠道是开一个学术鉴定会或听证会来认定一项成果,

这大概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一项成果出来了,就召集一批专家来鉴定,这些专家

有的是假的,也有的是真的,甚至是很大的专家,院士之类的。这种鉴定会不具

有透明性,学术界的其他人不知道是究竟怎么鉴定的,不知道具体的内容,本来

就不该去承认它。更何况这种鉴定会还涉及到很复杂的人际关系的问题,只找一

些和自己关系好的专家来鉴定,甚至是花钱就可以买来鉴定结果。所以对那些号

称经过专家鉴定的成果,我们也不应该轻信。”

  (3)对肖传国的成果及理论,有关的鉴定意见(见原告证据七之二、之六)

最后写的是:

  (a)1999年3月17日: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加强基础研

究。
  (b)2004年8月28日:建议尽快推广应用,并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

  由此可见该鉴定意见认为肖传国的成果“缺乏必要的基础研究”,还未得到

“推广应用”,也就是还未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没有证据原件证明原告自称的其“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

弧获得251万美元NIH基金的资助,同时NIH专家组认为:原告的发明是原始创新,

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的发明”属实。

  原告应出示NIH专家组评价的原文。鉴于原告连CAMPBELL`S
UROLOGY这种公
开著作中的评价都敢篡改、伪造,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NIH专家组”的鉴定也

很可能是篡改、伪造的。如果已是被认定的发明,还需要什么“资助”研究?研

究基金资助的是有些希望但还没有实现的研究。

  若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真是“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

临床应用价值”,那为什么美国机构不推广应用该“弧”?特别是在美国机构为

肖传国的研究已经资助了“251万美元NIH基金”的情况下。

  (四)原告称:“由此可见,原告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

氏反射弧)是得到国家、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的科学发明。被告文章中对原告的恶

意诬蔑和诽谤,严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原告并没有出示任何经得起推敲的证据证明原告的研究成果“得到国家、医

学界及国际认可”,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肖氏反射弧”的提法得到“得到国家、

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相反地:

  (1)一个科研人员的成就体现在其论文的发表情况和被他人引用的情况。

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的低数量,肖传国论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数量,均不能体现

出什么“公认”。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仍有学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质疑肖传国的

理论?(被告证据14:《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

体-中枢神经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美国《泌尿学

杂志》2004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在学者质疑肖传国理论后肖传国没有发表

文章予以回复?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鉴定组专家仍希望肖传国加强基础研究?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是不是意味着由肖传国负责的本应于2008年结束

研究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经完成?

  (2)从肖传国工作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

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

的期望。但是连肖传国本人也承认,其手术方法只有他本人及其团队才能掌握,

并未得到推广,归咎于国内地市以下医院条件和水平均较差、大医院各科室由于

利益因素不愿互相合作、他人无法掌握其手术方法的无法证实的因素(肖传国

《关于肖传国人工反射弧手术在国内外推广应用情况》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37804&select=&forum=1
)。

  (3)肖传国在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任职情况、学术地位,也不能体现出

什么“公认”。

  我方没有查询到肖传国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会员当然

不算职务/截至2005年9月)。

  肖传国简介上说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不是高

学术地位的头衔。

  而且我预测肖传国根本拿不出美国NIH发给肖的(被告证据4、5、6、16、18

等肖传国简介所述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的聘书。

  (五)有关“国际公认”和“自吹自擂”的我方主要观点。
  我文写的是:“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

(xiao’s reflex
arc),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
氏术’的英文名称(xiao’s
procedure),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
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

人的自吹自擂”。

  1.我证据20、21、22、23、24、26即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网站、google.com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可以支持我2005年9月18日写作的

《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中涉及检索结果的内容属实。

  2.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国际公认,那么为什么在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检
索结果?
  3.从我证据36即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对“肖氏”的检索

结果可推断出“肖氏反射弧”不是中国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这未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肖氏术”或“肖氏反射弧”,

显然是国内也不公认,又谈何“国际公认”?

  4.我证据26显示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题目关键词的论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网络检索工

具,没有检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
月18日)。

  只是自己在学术会议上宣传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而未见他人
在学术会议上提及“xiao’s procedure”,这难道不是自吹自擂吗?
  五.有关国际奖项。
  原告声称:“关于被告文章中认为原告自称所得的两个国际奖是所谓一个是

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一个虽然系大奖但没有找到原告的

名字。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文章中的不实之词的依据,而原告提供的证

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
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

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特等奖者。其二,原告提供美

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

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

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我方反驳如下。
  (一)原告说自己“提供的证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
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

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

特等奖者”。

  (1)肖传国持有的相关奖英文原文是:
  ”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中文翻译为:
  ”Jack Lapides短文竞赛
  始于1984年
  泌尿动力学与神经泌尿学研究
  特等奖”
  可见该奖就是我文中所说的“摘要竞赛奖”。
  (2)原告声称这“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

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那么请问:

  这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哪?假设“独立基金会”存在的

话,该基金会若知名到能够颁发“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为什么连自己

“独立基金会”的网站也没有?

  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为什么美国泌尿学会

的网站列出了许多奖项名单,却不列这个“最高奖”?

  都有哪个国际知名的学者获得了这个奖?
  (3)7月7日庭审时原告出示一位叫”Diokno”的人于2005年9月26日写给中国

科学院的英文信的复印件文件后,原告说,这些文件不作证据使用,仅供法庭参

考。

  我方否定那些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理由:
  1.写给中国科学院的信怎么跑到肖传国手中?证据来源明显不合法。

  2.那文件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
  3.没有提供全文的中文翻译件,仅仅是小部分内容的节录翻译。
  4.若是境外证据,则需要认证、公证。
  5.我们无法知道“Diokno”是否实有其人,与肖传国是什么关系,是否有

资格来做证明。

  (二)原告声称:“原告提供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

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

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如此举证,有指鹿为马之嫌。
  本人在《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原告证明他获得

“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说的只是“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肖传国在其简介中声称自己获得美

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但是在该奖获奖名单中,并无肖传国的名字。原告并没

有出示证据证明他获得过该奖。他出示的证据六之三“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

与本案无关。

  顺便说一下,
“美国泌尿学会Pfzier学者奖”并非什么大奖,根据美国泌
尿学会网站的介绍,它实际上是一份由Pfizer公司提供的培训奖学金
(http://www.auanet.org/fellowship/)。
  六、原告认为“被告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中国院

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运用大量不实之词及侮辱性言辞点名指责原告”,对此,我

方再次申明:

  (一)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

中的陈述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任何不实之词。为支持我的主张,我已经提供了36

个证据。我提交的36个证据正是我言论、文章的事实依据。原告方拒绝对我方证

据进行质证,正是因为原告无法否定被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法否定我方证据

的证明力。

  (二)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

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若原告方认为存在“侮辱性言辞”,应当指出哪些词

汇是“侮辱性言辞”。注意,贬义词不等于“侮辱性言辞”。

  (三)《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标题“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

越选越滥”是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转摘《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

人》一文时更改的,该标题与我无关,且该标题也没有侮辱性言辞。

  (四)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中没有提及“肖传国”,因此,该在

线访谈没有点名批评原告。

  七、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是民于2005年9月14日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

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活动中,发表

不实之词,恶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吹自擂。有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

我吹嘘,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对此,我方申明:

  (一)我的言论、文章没有丝毫恶意。我是出于促进学术规范及对我国增选

院士工作的关心与爱护而发表相关言论和作品。

  从言论、文章的效果上看,我的揭发言论起到了应有的警戒作用,在一定程

度上遏制了海外归国人员冒用头衔、编造履历、夸大成果等不端行为,效果是良

好的,且明显有益于祖国科学事业健康发展。

  原告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的言论、文章出于恶意;也没有什么事实而推断

出我恶意的存在。

  (二)有关是否“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认

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

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本案情况是:
  1.肖传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社会公众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已降低。
  本案中肖传国提供的二个证人以传言的方式证明有两人曾询问肖传国是否欺

诈,但没有陈述有两人给予肖传国以较低的社会评价。

  肖传国参选院士落选的事实,只能说明其不是2005年院士候选人中的优秀者、

其学术水平在2005年并不被广大院士认可为能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水平。落选的

事实,不能推论出公众对肖传国的评价降低。

  总之,肖传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其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
  2.我的行为不违法。
  我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1)我依据公开信息发表评论及批评文章是中国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

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而我的评论及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均是真实的。
  3.我的行为与肖传国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即便有证据证明社会公众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已降低,但是,该“损害事实”

与我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我的行为无非是告诉公众我所发现的有关肖传国的事实并给予自己的评论。
  4.我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5.我行为根本不构成侵权,有关“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更是

无从谈起。

  八.有关“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且名誉已无法挽回,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院士是各个领域的专家、权威,不会轻易受到不实言论的蒙骗,对学

术问题最有判断能力。如果是因为我的揭发、批评导致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则

恰恰证明我的揭发、批评有根有据、合情合理,被广大院士所认可。

  (二)如果人们对肖传国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主要是基于如下客观事实:
  1.多个国内权威机构网站公布肖传国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其中,我

证据4、5、6显示其“2000年至今”担任该副教授职务,我证据8、9、16显示其

2001年起担任该副教授职务,但事实是肖传国从来也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在2005年9月之前他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之后是临床副教授(见我证据2、

10、11、12)。

  2.中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www.973.gov.cn)公布肖传国获
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见我证据17),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

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肖传国获得“2000: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Achievement
Award”(见我证据8、9),而事实是“虽然(美国
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肖传

国)的名字”(见我证据19、20)。

  3.多个国内权威机构网站公布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见我

证据17),而事实是,肖传国获得的是一个“短文竞赛奖”,肖传国没有提供证

据说明这个短文竞赛奖为什么是“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www.ion.ac.cn)公布肖传国获得
“2003: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Jack Lapides Grand Prize
Award”
(见我证据8、9),而肖传国于7月7日庭审时又改称Jack
Lapides是“Jack
Lapides基金委”发的,而不是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美国泌尿学
会)发的了。
  同样难以解释:被肖传国称做颁发“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的“Jack

Lapides基金委”竟然公开信息甚少。我方在互联网上没有查询到“Jack

Lapides基金委”的网站。

  4.肖传国论文被SCI、CSCD收录甚少、且引用率很低(见证据13),且“肖

氏反射弧”或“肖氏术”并没有被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科学技术

名词(见证据36),而相关的宣传却是“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并证实‘人工建立体

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这一神经科学新概念”、“肖传国提出国际公认的‘肖

氏反射弧’原理——这是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姓氏命名的手术原

理”……

  (三)肖传国未被评上院士,而:
  肖传国“医德高尚”(1999年成果通过后仍严谨行医而不急于推广应用,即

便有200万中国人的呼唤)、“为我国医学界作出杰出贡献”(不屑于学术职务

而未担任中华医学会等专业学术职务、不屑于论文引用率高而欣慰于他人极少引

用肖论文)、“潜心学术”(曾任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偶尔履行湖北省

知识分子联谊会第2届理事职务)、“无私的奉献于医学事业”(控制至少2700

万科研经费)、“成功建立获得国内外公认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老人太保守而未将肖氏反射弧或术审定、老美

不长眼而导致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未收录肖氏反射弧或肖氏术)、“为截瘫

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解决最困难的大小便失控问题”(几十位或二百余患者

充分信任肖氏,心甘情愿地充当“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

目的人体试验品)、“为我国泌尿学科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肖传国三字肯

定将名扬海内外),可见:

  肖传国未被评上院士是因为2005年国内没有学习“八荣八耻”。
  (四)挽回名誉的办法。
  原告律师说“肖传国……名誉已无法挽回”,是不对的。
  我们认为肖传国完全可以挽回名誉,做法如下:
  1.让纽约大学医学院补发给肖传国自2001年起即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的聘书,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事宜公开道歉。

  2.让美国泌尿学会补发给肖传国2000年度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的证书,

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事宜公开道歉。

  3.让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肖氏反射弧”等“肖氏”名

词,更新相关网络信息,并就网站信息未能在2005年9月公布“肖氏反射弧”、

“肖氏术”科技名词事宜而公开道歉。

  4.让中华医学会和美国泌尿学会承认“Jack
Lapides短文竞赛奖”是国际
神经泌外最高奖。
  5.让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就2005年9月未能及时收录肖传国众多论文事宜而

公开道歉。

  6.让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发表共同声明,声明“肖氏”理论确属

创新而与下列前人工作无关:

  动物实验
  1907年  澳大利亚的Basil Kilvington
提出通过神经搭桥(crossover)
取得神经再生的理论。他在狗身上进行了实验,将支配下肢的神经切断后的近端

与供应直肠及膀胱的神经的外周端吻合。
  1935年  Trumble将狗的腹壁下神经的近端与盆神经(支配膀胱)的远端

吻合。
  1939年  Ottaviani和Binotto将狗的闭孔神经与膀胱逼尿肌神经吻合。

  1968年-1972年  Carlsson
和Sundin将猫的腹侧及背侧腰神经根与骶神
经根吻合,取得了猫的排尿反射。
  1985-1986年  Vorstman等将猫的腰神经根与不同的骶神经根吻合。

  人体实验
  1907年  Kilvington将一截瘫病人的胸神经与骶神经吻合。
  1912年  Frazier和Mills在JAMA上载文报道将一截瘫病人腰神经根与骶神

经根吻合。

  7.让新闻报道“开展对反射弧的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临床应用研究,不仅可

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极大地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和自立能力,能节省大量医疗与人力资源”兑现,即在公认的“肖氏”理论指导

下,真正解决了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而不是“可解决”。

  如此这般,肖传国的名誉肯定能够挽回。但是,挽回其名誉的这些事,和我

确无任何关系。

  九.强调一下:
  (一)我在文章中并未否认“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的存在,而是

否认国际上有“肖氏反射弧”、“肖氏术”的说法,因为用人名命名某个概念、

手术,是一种很高的荣誉。但是原告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国际上有“肖氏反

射弧”、“肖氏术”的说法。

  (二)众所周知,“方舟子”是本人的唯一笔名,本人从来不用其他笔名发

表文章。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主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的文章,除相关诉讼文件及

标明作者为方舟子的文章是我写的外,其他文章均不是我写的,文责不应由我来

负。原告方指控我“在其主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多篇文章,继续肆意诋毁

原告肖传国”,显然是意图把他人的文章都栽到我的头上。

  (三)肖传国在网上发表的《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

开信》一文(证据31)才真正是在对我进行肆意诋毁,本人保留反诉的权利。

  (四)若我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与本答辩书陈述不一致,则以本答辩书陈述为

准。

  方是民
  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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