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下)

26 06 2006年
 
  六. 没有人脉关系? 
  肖通过其公开信叫嚷:“对付你方舟子区区一无业人员我还要‘人脉关系’?

笑话。事实和法律足已”。

  那么,让我们说说如下四项明显的“事实和法律”吧:
  1.肖诉状中第一被告名称仅仅写“搜狐公司”,如此诉状,法院也接受了。

而法律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客观事实是:北京市有十

个“搜狐”公司。

  2.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向被告方送达的诉讼文件中竟然没有肖传国

的证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

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
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
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送诉状时不同时送原告证据,难道是法院因故意或

疏忽而未送交?或者说,是江汉区人民法院在肖传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而受

理其起诉?或者说,是肖传国名望很大,法院无需其举证即认可其自述?

  从2006年6月21日庭审时肖传国提供的证据之一——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2005年12月”可看出来,肖传国提供的证据多是在“2005年12月”后形成的,

而不是在起诉时提交的。

  3.二法官不远千里专程为方舟子送达诉讼文件的行为,与司法解释规定不

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

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

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

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

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在必须查询方舟子住址信息的情况下,若肖传国向法院申请查询,法院可出

具文件要求有关机关同意原告查询,甚至可派一人去北京查询,但派二法院工作

人员专程送达,明显不合规定。

  本可公告送达或“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但是,肖教授或肖教

授的代理人能让二法官不远千里专程为方舟子送达诉讼文件,能说是没有“人脉

关系”?“笑话”!

  4.武汉江汉区法院在2005年12月15日根据肖传国的申请撤销对北京科技报

的诉讼,但在2006年2月18日又根据肖传国的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

  肖传国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没有任何书面申请,完全是口头申请。
  2006年3月9日北京科技报社作出《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见

http://207.152.99.250/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4
.

txt)感叹:“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

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
  无语……
  笑话。
  谁说的是笑话?
 
  七. 谁心虚?
  “海洋之魂999”说我方“这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
  可事实是:
  一方面,肖叫嚷着“马上,你这伪法官会碰到真法官了,‘证据’准备好了

么?”,一方面,面对对方的证据,肖传国找借口不予质证!

  可是,“丑媳妇总得见公婆”,你肖传国教授“躲了初一”但躲不了十五!
  7月24日的庭审,对我方证据,肖传国教授又不质证吗?
  若7月24日肖传国教授对我方证据仍然不质证,那本人将代表被告方先谢了!

若将证据逐一质证,那庭审肯定要持续4小时以上啊。感谢肖传国教授又让各位

早些休息了!

  八. 是谁在侵害谁的名誉权?
  1.《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内有多处诽谤、侮

辱内容,严重损害了方是民先生的名誉权。肖传国应当立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2.新浪时事论坛“海洋之魂999”《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如期开庭》

帖中的“很可能……在捏造事实,造谣惑众”等内容,为无事实依据的陈述,涉

嫌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3.报道说,裘法祖老先生讲:“我今年92岁了,但是头脑还很清楚,每天

都在医院查房。你们媒体要说公道话,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家!”、“方舟

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在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

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

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若报道属实,则裘法祖老先生言论涉嫌诽谤。
  老先生凭什么说方舟子“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
  到底是哪些“院士”“拍手称快”啊?望裘老指正。
  顺便告诉裘法祖老先生,您若在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准备接受被告方律

师的询问。

  若裘法祖老先生决定于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法院届时备妥救护车为宜。

本人不想背上在法庭上气死老人的名声。
   
  九. 提醒肖传国教授:

  请你看看
  http://www.hlhl.org.cn/news/findnews/showsub.asp?id=476 
中的
“2001年起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http://www.973.gov.cn/ReadExpt.aspx?pid=214306 
中的“美国泌尿学会
杰出成就奖(2000)”
  ……
  请想好说辞,法庭上再见!
  十. 鉴于肖说“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此仇不可不报”,“方

舟子的好日子到头了:我有决心,有财力,有能力彻底揭露和严惩方舟子,不管

他藏在中国,还是躲到美国”,我作为方舟子的代理律师,替他回复:

  方舟子将静候您的“彻底揭露和严惩”。
  但,正告:
  “行医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暇”的肖传国教授、
  “每天面朝血肉背朝天的开刀救人,每晚在实验室夜以继日搞科研”的候选

院士:

  在你进行“彻底揭露和严惩”行动时,请摆事实、讲道理,尊重他人的权利!
  “海洋之魂999”们:
  请自重!
  请不要让自己的名字成为欺诈与厚颜的代名词。
  [若欲投诉本律师,请联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北京市司法局;若认为本文侵

犯了某人的权利,请联系本律师,本律师可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若欲对方是民先生(方舟子)提起诉讼,也请联系本律师。
  相关信息可通过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2/index.jsp  
查得或
email至新语丝网站电子邮箱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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