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宇宙论案”:上诉状

9 12 2006年
 “八卦宇宙论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方是民

  被上诉人: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刘少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建华路25号203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执行官。

  案由:名誉权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曾宇裳、刘少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方是民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判决称:“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即一审判决把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判定为“学术观点”,把上诉人对“八卦宇宙论”的揭露和批判判定为学术争论,是对事实认定错误。

  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用易经八卦推测“木王星”,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是典型的伪科学;“八卦宇宙论”不仅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而且把星体分成男、女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违背现代天文学常识,荒诞不经,属于歪理邪说。

  上诉人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定性符合学术界的公论。中国天文学会前理事长张钰哲在1945年12月16日《大公报》发表的《你知道行星是如何发现的吗?》一文中认为刘子华“八卦宇宙论”为“谬论”、“大言欺世”。北京天文馆创始人之一卞德培在《天文爱好者》1994年第5期发表的《X行星之谜》一文指出“所谓用八卦发现了第十大行星,只可能是场令人嗤之以鼻的小小闹剧”。我国反伪科学专家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对本案发表的意见书也认为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是典型的伪科学、歪理邪说。

  因此,上诉人对“八卦宇宙论”的批评不属于一般的学术争论,而是在揭露伪科学和歪理邪说。学术争论要心平气和地进行讨论,而对伪科学和歪理邪说则要旗帜鲜明加以揭露和批判,如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第八条所要求的:“对违反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对反科学、伪科学的‘奇闻怪事’,对求神弄鬼的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科学规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批评和反对。”

  (二)一审判定“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形容刘子华的用词“没有任何根据”、“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是错误的。

  这些形容词是贬义词,但是用贬义词对某人、某事做出负面评价,并非就是“明显丑化、侮辱性质”,还要看有没有事实依据。如果是根据事实做出的负面评价,就不是在丑化和侮辱。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将“伪科学”定义为:“指违背客观规律,冒充科学理论用以骗人的错误的知识体系”。因为刘子华“八卦宇宙论”被学术界公认为伪科学,也就是欺诈的错误的知识体系,那么称之为“欺世盗名”就是恰如其分的。

  “江湖术士”是指流落各地从事占卜、占星、看相、巫医、炼丹等方术的人。他们的一个常见特征是以阴阳五行八卦为理论依据进行“预测”。刘子华在法国用八卦“预测”大行星,符合江湖术士的特征,称他为“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也是恰如其分的。

  刘子华还存在具体的“欺世盗名”行为,主要表现在:

  (1)若原告提交的“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他没有取得天文、物理等理科方面的任何学位,但他面对公众不提其文学专业学位背景,而以天文望远镜下的工作照片、行星预测者的身份及“博士”头衔出现,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

  (2)“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9月16日,而刘子华家人擅自编写印刷的非法出版物《刘子华百年纪念》册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仅从刘子华生日这一点,就可看出其存在欺诈行为。

  (3)若被上诉人提交的国外天文台、图书馆给刘子华的信件属实,则说明刘子华曾经用国外天文台、图书馆在收到其赠书后礼貌性的感谢信冒充国际学术界对其“学术成果”的评价,捏造“轰动国际天文学界”的事实。

  (4)依据现有证据可推断出刘子华在生前存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自我吹嘘的行为;例如,曾吹嘘“美国海军天文台费兰德思宣布发现第十行星,所发表的参数与刘子华40多年前预测的相似”;该行为足以欺骗公众。

  《刘子华百年纪念》册中的“刘子华大事年表”中写道:“1981年——美国海军天文台费兰德思宣布发现第十行星,所发表的参数与刘子华40多年前预测的相似”。

  行星参数是指赤道半径、平均体积、平均质量、平均密度、表面重力、脱离速度、赤道倾斜角、自转周期、视半径、极大光度、表面温度等数据。刘子华凭其
“八卦宇宙论”而仅预测出所谓“木王星”的“运行平均速度”、“平均密度”、“对日平均距离”,且称“以上三种恒数之准确程度纯以所根据之各专家所发表的星球恒数的准确程度为转移”。截至今日,没有人能论证出刘子华的预测与1981年或2005年天文学家发现新星的数据有何相似。

  试问,早在1981年、在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中文版发表前,若没有刘子华自吹“参数与刘子华40多年前预测的相似”,又有何人能注意该不曾存在的“相似”?

  (5)刘子华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了“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使其家人及其支持者将其追捧为“杰出的天文学家”、“科学家”、“世界著名易学天文学家”、“在西方却是与哥白尼齐名的大科学家”、“现代科学发现不断证明刘子华推理的科学性”、“还得到过大科学家爱因斯坦的评审,轰动了天文学界”等,在其故乡四川简阳洛带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会,为其立雕像、建纪念馆;如此行径,误导、欺骗公众,抹杀真正的天文工作者的成绩,对于刘子华自己来说,确实盗取了其不应有的荣誉。

  而且,称刘子华欺世盗名并非上诉人的个人观点,而是前人的公论。上诉人在被一审判定侵权的文章中是如此使用欺世盗名一词的:“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即上诉人只是在引用著名天文学家的说法。张钰哲在《你知道行星是如何发现的吗?》一文中,在驳斥了“八卦宇宙论”是谬论之后,指出有必要让公众了解以往发现行星经过,“将来如果又有大言欺世的行星发现者出来,便不至于再受欺骗。”即他认为刘子华是“大言欺世的行星发现者”。

  (6)《刘子华百年纪念》册第20页倒数第4行写道:“(刘子华)应邀在法国最繁华的香榭丽舍大道举办长期讲座”。

  试问,有哪些外国科学家、学者会在中国的王府井大街举办长期讲座?我们难道不可以说在繁华闹市“举办长期讲座”或“摆摊卖艺”的人是“江湖术士”吗?

  因此,本人将“在法国最繁华的香榭丽舍大道举办长期讲座”的刘子华评价为“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丝毫不为过。

  综上所述,由于刘子华宣扬伪科学和歪理邪说,且有撒谎、夸大其理论影响、误导公众的行为,故将其称为“欺世盗名”、“江湖术士”,是有事实依据的正当评价,也是前人的公论,不属于丑化、侮辱性质。

  二.一审没有同意我方的鉴定申请、没有安排司法鉴定,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上诉人和北京科技报社均在一审举证期限内递交了《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八卦宇宙论”进行鉴定,要求鉴明:1.“八卦宇宙论”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述的“伪科学”、是否为《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所述的“违反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
2.刘子华“八卦宇宙论”预测与编号“2003UB313”的行星被发现之间的关系。

  被上诉人也同意我方的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作鉴定。

  正如我方《鉴定申请书》所述:“对‘八卦宇宙论’的定性、适用何种评价标准与认定是否损害刘子华的名誉权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关联”;“‘八卦宇宙论’是否为伪科学、是否为荒诞学说,是科学问题、专门性问题,若无对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自身难以作出权威的判断”。

  而一审法院在不依据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出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自身便对专门性问题定性,在客观上做到了“法官审判科学”!

  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本案中,如果说刘子华因上诉人等人的批评而“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则完全是因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是“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批评和反对”,而不是民事侵权,不具备违法性。

  且没有事实依据能证明上诉人主观上有过错。。

  综上可见一审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一审判决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正如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就本案发表的意见书所指出的:“批判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正是弘扬科学精神、批判伪科学和歪理邪说,符合我国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仅不应受到恶意诉讼的滋扰,反而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在客观上保护、支持了伪科学和歪理邪说的宣传,对批判伪科学、进行科学普及的事业有非常恶劣的坏影响。一些一贯支持、宣扬伪科学的人士将该判决视为重大胜利,一些人甚至乘机组织签名,要求取消《科普法》有关反对伪科学的内容。

  一审判决不根据事实,只根据个别贬义词即认定构成侵权的做法,有损中国司法的尊严。许多人纷纷撰文讽刺这一判决,有人甚至认为以后也不能称袁世凯为“窃国大盗”,以免被袁世凯的后人指控侵犯名誉权。

  五.一审判决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司法原则相悖,明显错误。

  方是民诉《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中,方是民请求判令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三期致歉声明,向方是民赔礼道歉;判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赔偿方是民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41.23元;判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方是民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一中民终字第7658号民事终审判决,判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杂志发表文章攻击方是民是“江湖骗子”、“假洋鬼子”、
“无赖相”等言辞侵权,但判称:“由于争议文章在整体上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犯,构成侵权的仅为文章所使用的个别言辞,故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仅就争议文章所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方是民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作为因其自身言行而在公众中存在一定影响的人物,方是民对负面的评判应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方是民未能证明其所花费的费用是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故方是民主张的这部分损失本院不予认定。方是民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就《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文所使用的侵犯方是民名誉权的言辞,向方是民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而不支持方是民提出的让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在文中使用“欺世盗名”、“江湖术士”构成“侵权”,但因争议文章在整体上不构成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犯,且刘子华亦属公众人物,因此,依据如上北京市法院的司法实践,上诉人“应仅就争议文章所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应承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特别应重视的是:涉案文章《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发表,在客观上普及了科学技术知识、倡导了科学方法、传播了科学思想、弘扬了科学精神,符合国家科普政策,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护。

  综合考虑如上因素,一审判决确属错误。

  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西翻名誉”案:上诉状

9 12 2006年
 “西翻名誉”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方是民

  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
  被上诉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案由:名誉权

  上诉请求:   

  一.   
判令撤销(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二.   
判令驳回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方是民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在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故意遗漏教育部新闻发言人2004年12月10日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表官方言论的事实。

  我方一审证据四、一审证据五均显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说:“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

  被上诉人也对我方一审“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一审判决却不认定如上的教育部官方言论存在的事实,明显枉法裁判。   

  二.给被上诉人颁发“获奖证书”、授予其“荣誉”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是不存在的、确实是子虚乌有的。

  被上诉人一审证据四显示,授予被上诉人“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注意:“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

  被上诉人一审证据三及上诉人一审证据八、九、上诉人上诉证据一均证明的是——

  “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时间。(注意:该四份证据中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因为英语中没有“FIFTYSTATE”这词汇,所以,将“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翻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错误的。

  显然,即便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授予其“荣誉”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确实是存在的。

  “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这一机构名称给人的印象是一个由来自美国五十个州的教育代表组成的全国性权威机构,然而,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参赞李曜升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没听说过“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被上诉人用以证明该机构存在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根据加州政府的登记记录(上诉证据一),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并且根据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的实地调查,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这家公司,因此记者认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子虚乌有(上诉证据四)。

  因此,教育部等单位或个人所说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言论,是严谨和完全正确的。

  退一步说,即使“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并非子虚乌有,那么名誉受损害的是“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而不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无权为此来替“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除非“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隶属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

  三.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的《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是一则付费广告。

  一审判决认为“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这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不仅有《洛杉矶时报》的回信为证,而且教育部发言人的澄清和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的调查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说:“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上诉证据三)《洛杉矶时报》广告部工作人员杰里·布鲁斯坦特地打电话向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作了解释,他证实该广告只是一则普通付费广告,绝非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上诉证据四)。因此,“付费广告”的说法已由权威机构、权威媒体的澄清、调查所证实,是有充分的证据的。相反的,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不是付费广告。

  退一步说,即使“付费广告”的说法不实,那么名誉受损害的是那些报道“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的中国报纸,而不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无权为此来替这些中国报社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除非这些报道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做的广告。

  四.涉案《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涉及被上诉人的内容主要是引用教育部官方的言论。

  本人2005年7月发表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中涉及被上诉人的内容为:“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显而易见,文中并没有指出是二被上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且“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认定或评价,均引自教育部官方的言论。

  五.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论点的事例中,因此,我方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并无不当。

  从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稿可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用如下事例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论点: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

  第三,“关于作文等级考试要坚决制止”。
  第四,“关于教材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因此,一审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是不确切的和刻意混淆事实的判定;因为,显而易见,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是将包括“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在内的事件评价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且本人文章从未提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
是专门针对二被上诉人。“未专指原告”不等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没有将“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事件评价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六.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被上诉人颁发了“获奖证书”。

  一审判决认定“对于两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③④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两组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也就是说,一审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被上诉人颁发了“获奖证书”。

  而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丁院长殊荣知多少?》一文中“国际性殊荣”之下列明:“2004年5月,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而在2006年6月西安翻译学院网站公布的有关“证书”显示:“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获奖证书”的签发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该事实与我方一审证据一、二相互印证。

  且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因外语专业民办高校——西安翻译学院和外语专业人士——丁祖诒共同委托的“西安翻译工作者协会”将“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翻译为“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所以,本人所述的“只用了5天时间,‘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就完成了‘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和‘对中国民办大学进行研究’,顺便为西安翻译学院的丁祖诒校长颁发了一张证书”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七.本人对并非本人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4、5行认定的“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和第10页倒数第6、7行认定的
“该两篇文章所涉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书第11页认定的“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没有证据支持;“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等一审判定,也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文章仅仅是引述中国教育部官方言论或向公众传达事实真相。若存在针对二被上诉人来说的“不良的社会影响”,则是因二被上诉人自己参与华人“HE
YUMIN”(贺玉民)设立的商业机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导演的足以欺骗或误导中国公众的商业宣传行为而产生的。

  九.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5行认定的“赔偿(西安翻译学院)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一审证据五仅仅是广告费发票。而广告费发票自身是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关。因此,没有证据能证明“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是存在的。

  十.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9行认定的“不良影响”,是错误的。

  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而决不是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一审之所以作出“不良影响”的判定,只能说明作出该枉法判决的法院的立场是站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一方的,它们不是中立立场,它们更没有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涉案文章对社会公众,是有益而非“不良”;一审判定的“不良影响”,充其量仅仅是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来说的;一审判定是基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人民”法庭狭隘的地方保护而产生的,而绝对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一审判决本人与北京科技报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文章是《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两个文章,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并不是本人写作。

  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确实引用了本人的若干言论,但本案诉争事实的主要的、关键的内容实际来源于人民网对教育部新闻发布会的报道,而本人和北京科技报社早在一审时就分别提出了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的申请;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则依一审法院自创并奉行的“文章被引文字的作者须和文章发表者同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和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应当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当成为本案共同被告。

  而事实是,一审法院对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的申请书置之不理。

  显然,若一审判决“实体上”正确,则在程序上违法;即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被告,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极大地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败坏了中国司法的声誉。

  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与道德底线,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评“牛满江与邹承鲁之争”

9 12 2006年
 【方舟子按:“近年来开始的RNA研究热”、“转基因技术”都与牛满江的“外基因”研究没有任何关系,我也没有见过有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去引用牛满江的研究。近年来兴起的“非常态遗传学”(epigenetics)虽然英文单词看上去和牛满江说的“外基因”(epigene)很像,二者也毫无关系。除了牛满江及其追随者,没有人会把信使RNA看做“外基因”,也没有人认可牛满江号称从金鱼卵中纯化出来的逆转录酶及其神奇作用。牛满江的“外基因学说”及其相关研究从来没有得到国际承认,所谓“牛教授的‘外基因学说’经住了历史的检验,逐渐得到同行的认同和支持”,完全不符合事实。从牛满江及其追随者拿与其研究毫不相干的研究来为自己贴金,就可知这都是些什么样的人。邹先生当年对牛满江的批评,在今天看来也是完全正确的。《南方周末》编者为“未向牛教授方面核实相关内容,给牛教授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而向牛满江道歉,是否也应该为未向生物学专业人士核实该文的相关内容,误导读者而道歉呢?此为《南方周末》堕落之又一例。】

牛满江与邹承鲁之争
(转贴《执著的追求卓著的贡献》)

南方周末   2006-12-07 15:18:36

□郑世厅(北京)
  
  编者按:牛满江教授是世界著名的发育生物学家,是国人记忆犹新的爱国科学家。今年8月,本报曾发表一篇涉及牛满江教授的来稿,本版责任编辑未向牛教授方面核实相关内容,给牛教授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这里谨向牛教授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刊发这篇由牛教授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牛满江教授是美国坦普尔大学终身教授、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半个世纪以来,他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及所取得的成就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密切关注。牛教授以
RNA(mRNA)为中心开展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些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在“Science”、“PNAS”等世界著名刊物上发表科学论文
80多篇,荣获美国古根海姆奖和利利学术奖。通过总结归纳,他逐渐建立了一种新学说———“外基因学说”。

  一个新理论的形成,需要长期系统的研究过程,一般说来,由于受到当时条件的限制,新理论在开始时并不总是能为人们所理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可获得以前不可能获得的证明数据,可以说,牛教授的“外基因学说”经住了历史的检验,逐渐得到同行的认同和支持。近年来开始的RNA研究热,为牛教授的“外基因学说”提供了大量研究证据,进一步证明了该理论的正确性及其重要的应用价值。

  《南方周末》往事版8月份发表的石希生的文章,对牛满江教授的工作存在多处误解。为使读者了解牛教授,这里把我们知道的情况写出来,以正视听。

  
  牛满江教授现状
  从1973年开始,牛满江教授每年来华。在中国科学院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牛满江实验室工作8个月。牛满江教授为实现自己对中国几代领导人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会见时的承诺,每天在实验室工作8小时以上,周六、周日也不休息。2005年4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采访了牛教授,报道了他来华工作的成绩。2005年7月《科学时报》首席记者王静发表长文,报道了牛教授近期的工作情况。

  中央领导人、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对牛教授的工作和生活极为关心。2002年7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会见牛教授夫妇,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和副部长邓楠参加了会见。当李岚清副总理知道牛教授在华工作住房和实验室费用有时需要动用个人养老金补贴时,非常不安。为此,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领导达成共识,从
2002年起恢复由中国科学院每年支付牛教授在华工作
20万元的补贴费用,实验室也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几年前对牛教授待遇所出现的“人为干扰”解决了。

  2006年6月29日,国务委员陈至立在北京钓鱼台会见了牛教授及夫人张葆英教授,对国家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为牛教授每年招收2-3名博士生作了安排,目前正在申报成立牛满江博士后流动站。对牛教授作这样特殊的安排,惟一的解释是牛教授从事的科研工作对我们太重要了,我们要让他所“创建的外基因学说,后继有人,对世界乃至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

  
  卓著的科学贡献:外基因学说的建立
  达尔文的进化论和孟德尔发现遗传定律是生物科学的历史性突破。此后施培曼及曼尔德提出背唇(后被命名为“施培曼中心”)诱导第二个体的形成,轰动了生物学界。促使第二个体形成的是施培曼中心的什么物质呢?各国科学家争相讨论。直到1953年,牛满江教授以原创性的实验结果提出,mRNA是该中心发挥功能的物质,到1960年证明了mRNA具有特殊功能。牛满江的名字被收入美国科学名人录及世界名人录。1970年,台湾“中央研究院”选举牛教授为该院院士。

  牛教授用牛肝RNA处理癌病细胞,实验培养
RNA处理及未做处理的癌细胞,发现只有经RNA处理的癌细胞能合成牛肝白蛋白。说明RNA将癌细胞的特性改成具有牛肝RNA的功能,这是首次看到RNA
具有改变细胞的功能。同时将处理及未经处理的细胞注入小鼠大腿,两月后,将腿切下,固定切片,在显微镜下观看,发现细胞中几乎没有分裂细胞(即失去了癌细胞功能),可以说RNA改变体外培养癌细胞(正常细胞)。实验在体外获得成功,但牛教授不是医生,他从来没有把这个研究成果用于临床,如何用RNA治疗癌症尚需要医学科学家做进一步研究。

  卵细胞的发育由核与质相互影响获得个体,卵细胞质内的不同成分,相当于基因产物,mRNA即储存于细胞质内。牛教授分别用多种实验证明,不同细胞质
(mRNA)分别促使卵子发育成个体,具有不同器官。为证明金鱼卵中mRNA的功能,他将鲫鱼卵mRNA及3
组对照分别注入金鱼受精卵中,发育成鱼的尾巴由金鱼四叶改变为鲫鱼两叶叉型(33%,对照少于3%);反过来,注射金鱼卵mRNA到鲫鱼受精卵,鲫鱼尾并没有变异(金鱼尾是隐性,鲫鱼是显性),结果我们发现显性基因修补隐性基因,同样在植物菌类中如面包酶,显性基因mRNA修补隐性基因(突变种),代代相传,合乎孟德尔定律,所以在动、植物中创建了mRNA修补突变种及隐性基因。值得说明的是DNA改变的面包酶,不能传代(不符合孟氏定律)。

  继研究卵内mRNA的功能后,牛教授又将兔血红蛋白mRNA注入金鱼受精卵内(并与未注入者作对照),成鱼中只有注入兔血红蛋白mRNA的金鱼的红血球内含有兔的血红蛋白,从这些鱼的红血球内分析乳酸脱氧酶,发现它是兔与金鱼的杂交型。这项结果让牛教授发现:(1)金鱼卵内有与兔血红蛋白同源的
mRNA;(2)mRNA具有DNA基因的功能,故名为外基因(Epigene);(3)外基因功能作为产生转基因动植物的新方法。

  牛教授的科研自1950年到2000年,第一个重要发现是mRNA是施培曼中心功能的物质(分化因子)。为证明它是卵发育的因子,首先证明卵中有器官形成的
mRNA,牛教授的研究生博士后在1960年代解答了这个问题,接着他又证明卵内mRNA与外源器官mRNA具有同样外基因功能。

  为了解卵mRNA功能的机理,牛教授首先证明金鱼卵内具有一种酶(RT,逆转录酶),并把它纯化,发现与其他RT不同。当兔血红蛋白mRNA注入去核金鱼卵,
RT催化mRNA转录DNA(cDNA)。转录的cDNA在受精卵发育的分裂期,回归细胞核,同时激活分裂期卵DNA不转录mRNA的基因,使它产生引诱分化的mRNA。这项mRNA(外基因)促使卵发育成鱼的器官。因此为生命科学解答了一个问题,外基因(mRNA)是卵发育的模版。

  近年来,有关课题组根据牛教授的外基因理论,对糖尿病的治疗已取得重要进展,希望尽快获得治疗糖尿病的新途径。对转基因玉米,已有美国及中国的专利,为进一步获得可口、富有营养价值的新品种而努力工作。牛教授的研究是系统的,实验设计是严密的,所得的结论及推广皆以充分的实验数据为根据。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推进中美学术交流,促进国内科研发展
  牛教授来华33年,每年都要参加国务院举办的国庆招待会。今年他收到温家宝总理签发的邀请函,心里很不平静,在石希生文章误导下,一些人对他产生了误解,但国家没有忘记他。更让他激动不已的是,国庆节前他收到中国外交部要他参加外交部国庆招待会的请柬,这是他第一次参加外交部举办的招待会。“邓小平走了”,邓小平说过的话还在:“中国人民不会忘记你”,“欢迎你每年来中国工作”,面对此情此境,牛教授感动地流泪了,他想起很多往事。

  年岁大一点的人,都知道“乒乓外交”的故事。1973年,周总理接见牛满江教授,成为继乒乓外交之后中国领导人打出的促进中美学术交流的王牌。中国要发展,就要与发达国家交流,牛教授为中美科技交流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美国布什总统也曾多次接见过牛教授,并把代表家族荣誉的全金制作的领带夹和胸花送给牛满江夫妇,以感谢他为中美交流所作的贡献。

  邓小平同志在推动中美科技交流的过程中,和牛教授建立了亲密的友谊。1977年邓小平复出,8月17日首次接见的外宾,就是牛满江夫妇。邓小平谈到了中美科技交流,谈到了两岸文化往来、统一大业,谈到了牛满江的工作。谈到高兴处,邓小平提出“以茶代酒”,跟牛教授干杯。1979年1月29日至31日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美国,牛教授建议坦普尔大学向邓小平授衔以示敬意。狄克逊董事长致词称赞说“向邓小平颁发名誉博士学位,是因为他勇敢地坚强地寻求一个强大、繁荣和正义的中国”,牛教授把英文译成汉语,并为邓小平戴上博士帽。这一事件轰动了全美,加强了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在推动中美学术交流方面,牛教授与其他学者不同的是,他做了很多具体而实际的工作。如:为协助中科院筹建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向洛氏基金会及联合国筹集资金(先后获得资助数百万美元);帮助发育所在美培训科研人才(先后几十人次);装备国内实验室,购买当时最先进的实验设备及试剂;和国内科学家(童第周)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把先进的实验技术引进国内;介绍国外科学家到中国合作;安排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举行等。

  牛教授在国内被98个学术科研单位或企业聘为名誉教授或顾问。值得一提的是牛教授曾协助南开大学、福建师大、湖南医大及西北大学筹建现代化的研究机构;使南开大学与坦普尔大学成为姐妹学校,促成天津市和费城结成姐妹友好城市。鉴于牛教授在京与童第周教授的合作成果,以及为中美关系正常化和两国学术交流所作的大量工作,继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国家领导人江泽民、胡锦涛先后接见了牛教授,充分肯定了他的卓著贡献。

(XYS200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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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再谈法官审判科学问题

5 12 2006年
   再谈法官审判科学问题

  文/水博

  2006年11月27日,李启咏同志在中国法院网上撰文“法官审判科学了吗?”。文章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故的刘子华先生的遗孀状告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等作出的判决进行了一番解释。李启咏的文章的核心意思是:法官没有审判科学,而是仅仅在审判反伪科学人士们批评人的态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我很欣赏李启咏同志的法官不能审判科学的观点。记得几个月以前,我见到中央电视台播放某法院对方舟子侵犯肖传国教授名誉权一案判决的新闻采访之后,曾经很有感慨地写了一篇《法官审判科学,蔑视法律还是科学?》的文章,发表在人民网的专栏上(在新语丝上的文章题目为《法官审判科学必然挑战法律的权威》)。看来李启咏同志是非常赞同我提出的法官不能审判科学的观点,所以,这次李先生也写文章强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故的刘子华先生的遗孀状告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等作出的判决,完全不存在审判科学的问题,而是采取了不参与对科学问题的判断,仅仅对名誉侵权问题做出了判决。

  不过,这次我倒并不认为法官不审判科学的态度是正确的。因为,关于“八卦宇宙论”的争论,不同于一个具体的科学问题的争论,它不像“邱氏鼠药”对环境的到底有没有破坏性的影响那样,需要用科学的知识和态度判断出符合事实的结论。所以在“邱氏鼠药”这样的具体科学问题上,法官的确不能去审判科学。但是,众所周知,“八卦”理论属于传统文化,且带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它是与科学格格不入的玄学、迷信。法院的法官如果在这个十分明显的玄学冒充科学的基本问题上,都不能作出判断,那么我认为这位法官的审判,就违背了我国《科普法》中要反对伪科学的要求。甚至也可以说这个审判是违法(科普法)的。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一批人发起签名,要求修改《科普法》关于伪科学的描述。这些人阐述的理由听起来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不能不指出他们的思维方式完全是建立在主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要满足他们的要求,仅仅修改《科普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修改我国的宪法。因为我国的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可见,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是宪法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在我国宣传鼓吹“八卦”玄学理论,不仅已经违反了《科普法》,而且还是一种违宪的行为。本案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不作判断,而且在判决书中用“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争辩都是正常的”的语言,掩盖有人故意在公众中散布宣扬封建迷信的伪科学的事实,也同样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的。所以,我认为李启咏同志的文章仅仅强调法院没有审判科学,并不能说明本案法官的审判就是正确。

  此外,我认为本案法官的判决还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认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方舟子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舟子却由批判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贬损,名誉受到侵害。”

  对此,从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是有道理的。但是,法院在做出这样的判决之前,还应该列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刘子华本人或者其死后的继承人对宣传“八卦宇宙论”是与哥白尼齐名的伟大发明等伪科学行为,也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和坚决的反对。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方舟子博士仍然使用了“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等词汇来批评他们,才能构成名誉侵权。

  反之,如果刘子华或者其继承人曾经默许、支持甚至已经参与了“八卦宇宙论”的伪科学宣传活动,那么方舟子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形容他们,怎么能说是“没有任何根据”,怎么能说是“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呢?“欺世盗名”对于欺世盗名之人来说,绝不存在任何丑化、侮辱性质,它就是一个恰如其分的形容词。况且,所有的伪科学和伪科学宣传,确实都会具有某些“欺世盗名”的特点。

  我认为,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指出伪科学的虚假宣传是“欺世盗名的行径”,用“欺世盗名之徒”来揭露伪科学的制造者,完全符合我国《科普法》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如果确实有人在我国公开的宣扬封建迷信的“八卦论”冒充科学,那么方舟子博士的行为、说法、作用,不仅不能够构成名誉侵权,而且还是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宪法的公益行为。理应得到法律褒奖和社会的尊重。

  此外,李启咏同志的文章还进一步解释说“原来,真正的原因,是方舟子等人文风不正,用骂人的办法来提出观点,他边骂人便说理,也可能他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骂人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我认为这种说法极不恰当,而且也不符合事实。

  每个人对于骂人的理解,可以有不同。借用鲁迅先生的比喻来说,称良家妇女是婊子叫骂人,但是称妓女是婊子就不能算骂人。当然,如果李启咏同志不能理解这一点,也许同样会说鲁迅先生也骂人、鲁迅先生的文风也不正。不过,那只能代表你个人的看法。至于方舟子博士对伪科学的批判是不是在骂人,社会和公众是有鉴别力的。我觉得我国家的民众的觉悟决不会容忍有人在媒体上公开的骂人,我们的各个出版部门一般也不会让骂人的语言,公开出现在媒体上。如果真有媒体公开的刊登骂人语言,那么就是没有人受害人提出诉讼,恐怕有关部门也应该对出版单位进行处理。

  因此,关于方舟子是不是文风不正,是不是在用骂人办法来提出观点,也请李先生慎言。否则,李先生即使没有骂人同样也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

(XYS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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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西安长安区法院判决书逻辑混乱滥用证据断章取义非法确认

5 12 2006年
   西安长安区法院判决书逻辑混乱滥用证据断章取义非法确认

  ——为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起草上诉书

  倪欧

  西安长安区法院在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诉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一案中,判决方和科技报诽谤侵害前者的名誉。判决书滥用证据,断章取义,非法确认,逻辑之混乱,令人震惊。

  该法院的判决书((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及诉讼双方的起诉书和答辩书在新语丝及其它网站上都可查到。法院主要判决内容归纳如下:

  1.   
方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和科技报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两文“使读者相信‘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2.   
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

  3.   
科技报在文中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

  4.   
基于以上3条,
两篇文章“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

  以下是我对以上判决内容的逐条反驳.
  1.   
西安长安区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方舟子和科技报的两篇文章“使读者相信”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判决是滥用证据,将侵权判决强加于被告。

  方和科技报没有在两篇文章中任何地方说排行榜“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在两篇作为证据的文章中, 方的原文是:
“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很显然,
方是在引用教育部发言人谈话,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而文中的“这”指的是以自费广告宣传子虚乌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所做的排行榜。方舟子和科技报的两篇文章引述的教育部发言人谈话没有指控这“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是由西安翻译学院或丁祖诒所做。

  判决书在证据认证时同意了这一点(“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
但何以继而判定方舟子引用教育部发言人谈话“使读者相信”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法院判决书中无任何事实证据及逻辑判断支持其这一判定,唯有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在起诉书中称“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地引用给二原告,称二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很显然,西安长安区法院毫无根据地认定了原告这一无中生有的指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说“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是“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继而指责方舟子牵强附会。原告在引用发言人谈话时,很方便地省去了发言人被引用话的前后上下文,而这些上下文清楚地说明了排行榜广告与“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关系。

  原告在起诉书中说:
  新闻发言人对于新闻单位强调:“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教育部发言人的整段话如下: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

  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

  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

  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

  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

  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

  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

  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发言人是针对“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而以付费广告宣传子虚乌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所做的大学排行榜则正是发言人紧接着所举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的例子。方舟子的文章中的有关内容完全忠实教育部发言人的谈话。
  2.西安长安区法院逻辑混乱,非法确认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存在,并预先假定被告侵犯名誉权

  首先,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及洛杉矶时报所登排行榜是否为付费广告与原告所诉及法院所判定的原告遭诽谤,人格遭损害,名誉权遭侵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在文章和答辩中都没有指认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就是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或付费登广告。如果被告所引述并同意的教育部发言人所说的子虚乌有并不存在及付费广告真如法院所认定的那样是与事实不符或无充分根据,名誉权受侵害的是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而不是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除非法院认定原告就是做排行榜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或参与者。

  其次,西安长安区法院非法认定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存在。判决书认定:“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两被告的举证是判决书所列的证据⑧(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档案和暂时无效证明)和⑨(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的检索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裁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⑧⑨因该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美使领馆的认证,故不予认定。”然而,法院又用法院已不予认定的证据来印证确认美国
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存在,这是西安长安区法院自相矛盾且属非法认定。

  判决书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存在的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更不可思议。所谓“生效判决”是指该院同一法官(张德军)对西安翻译学院及丁祖诒诉西部发展报社和唐勇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判决“(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网上我能查到的该判决书,包括西安翻译学院所张贴的,均将判决书中的证据及其确认部分所省略,但根据原告在诉方舟子和科技报一案中举证(证据③(2005)西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存在,并非两被告所称“子虚乌有”)被法院以“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可以断定,在此之前的所谓
“生效判决”一案中,西安翻译学院和丁亦无合法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存在。西安长安区法院是根据什么证据生效判决确认该联盟存在事实的?张德军审判长在该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至今也无证据证明其报道中所称的上述事实(指不存在)”。最基本的逻辑常识是,确定被告无证据证明该联盟不存在并不能证明该联盟存在。

  事实上,方舟子和科技报在本案中举证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在美国加州注册日期正是来证明教育部发言人所称该联盟系“子虚乌有”“并不存在”。早在
2004年,方舟子通过加州政府数据库查出,该联盟是由贺玉民(HE
YUMIN)于2004年5月26日在加州注册。方在本案中所举证的加州州务卿的证明正是显示这个日期。“公司成立5天之后,5月31日,该公司就向丁祖诒发了“经过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证明,中国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校长为最受美国高校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的证书。在短短5天之后就完成了对美国高等学院的调查,这种工作效率,不借助特异功能恐怕是办不到的。”(方舟子语)这些过程在被告北京科技报的文章中有详细介绍。(西安翻译学院的网页上至今(2006年12月2日)仍显示丁祖诒的荣誉中包括“三、2004年5月,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
”。)正是基于这些证据,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及教育部发言人认定该联盟做假子虚乌有,并未进行调查,为颁奖发证书而注册,并不实际存在。任何不带偏见有高中毕业阅读理解能力的人在审读全文及证据后不难理解被告及教育部发言人所说的子虚乌有及不存在并称之为“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而西安长安区法院对被告及教育部发言人所说的“子虚乌有”“不存在”断章取义,强行限定定义为该联盟是否注册,进而判定被告侵权,这是莫须有的文字狱。

  关于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否是付费广告,被告做了充分的分析和调查并做出判断。被告没有指控原告做广告,因而没有责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判决书语)。原告以此问题为据控告被告诽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原告有责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分析和调查的事实是捏造失实且与原告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西安长安区法院举证责任上的本末倒置,没有对原告提出此要求,而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清白,实际上是预先假定被告侵权。

  正如北京科技报文章所介绍的,被告断定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付费广告是基于如下充分的分析和调查所得事实。这些事实是双方都可查验的。

  1)“该“报道”位于报纸的下方,用框架框起来,与各种广告放在一起,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而不是什么报道。左侧是那个用初级英语水平写成的中国式英语报道,右侧是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与一位华人在“西安翻译学院”的招牌前握手的照片。”

  2)《洛杉矶时报》负责客户服务的工作人员Janette
Dean给方舟子查询的回信: “你送来的图像看来是我们报纸在2004年10月4日第B-6页的扫描或拍摄图像。这个关于某个联盟做了一次调查提名中国顶级大学的加框文字,的确是一个付费广告,而不是由《时报》记者或其他任何记者根据调查而得的事实所写的文章。”

  3.西安长安区法院断章取义,非法判决北京科技报在文中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是侵权

  在北京科技报《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判决书所指“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这一句源自该调查最后一部分的标题《“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
来龙去脉》。在这一标题下,科技报全面详细地报道了来龙去脉,除了方舟子的调查及媒体报道外,最长一段是详细客观地介绍了法院关于一媒体和记者报道美国
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排行榜时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判决。所谓“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是指被法院判决侵权的媒体指责西安翻译学院造假这一事件。科技报只是客观地报道了方舟子调查和媒体报道及法院判决,均有事实根据。在提到西安翻译学院把质疑其“造假”的两家媒体告上了法庭时,科技报在造假两字上加了引号,以示该报只是报道,并未认定该院造假。

  显然,法院无视上下文,把《“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这一标题等同于科技报指控西安翻译学院造假。这是西安长安区法院断章取义。

  即便这一标题象法院所认定的那样,是北京科技报指责西安翻译学院造假,由于该报在这一标题下同时客观详细地报道了法院已生效的侵权判决,读者做判断,从该文中并无理由相信北京科技报的“造假指责”,而不相信西安长安区法院的侵权判决,即读者从该文中无理由相信西安翻译学院造假,因而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不可能是被该文所损害。原告名誉受损与该文无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西安长安区法院据此判决北京科技报侵害原告名誉权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第8条规定,确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及有侮辱他人人格来认定。综合以上分析,西安长安区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条规。西安长安区法院关于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名誉权的判决完全不成立。我希望,逻辑混乱,滥用证据,断章取义,非法认定,也许只限于某些法官某些法院所为。

  本文以上只限于就上诉中推翻西安长安区法院错误判决而做的讨论,并未对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的行为进一步追究。本案中,法院以涉外证据需有所在国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为由,对原告及被告所举证的关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证据均不与认可。方舟子在答辩书中已详细分析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使用的是伪证。我建议方舟子在上诉外对此做进一步调查和追究。方可以受害人的身份向美国加州Attorney
General 和Secretary of
State的办公室举报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的证据③((2005)西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存在),要求调查,并请求美国驻华使馆及登广告的洛杉矶时报协助。该证据显示“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于1990年3月21日由Mike
Henry在加州注册。据美国侨报报道,去年初,该联盟曾通过加州律师Donald
Z.
Wang(王律师)向中国媒体发送律师函,证明该联盟存在。媒体收到律师函的律师签名下方空白处有一表格,显示与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举证中一样的注册日期及注册人。侨报报道,王律师已否认他签发的律师函中有这些日期和注册人,是客户做了手脚。律师函上有王律师在加州的执照号码。方舟子应将这些信息,一并提交加州Attorney
General以便调查。
(XYS20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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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方舟子“西翻案”的自问自答

5 12 2006年
   关于方舟子“西翻案”的自问自答

  作者:ZZZ

  方舟子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又败诉了。我虽不是什么法学家,但作为一个关心此案的普通人,也很想就自己所知道的一些情况进行一下案情分析。于是便有了以下的自问自答:

  1. 方舟子为什么败诉?
  答:因为西安翻译培训学院[广告和报道中的“西安翻译学院”去掉了“培训”两字]就在离西安市市中心大约40公里以南的西安市长安区[原长安县]太乙
[宫]镇。西安翻译培训学院的几万人的吃喝拉撒睡为拉动当地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丁院长跟地方上的头头脑脑自然不陌生。大家也都知道他现在财大气粗。

  2. 法官们为什么不独立审判呢?
  答:他们敢吗?在当下的中国,法官心里很清楚最应该听谁的。
  3. 法官们不怕社会影响吗?
  答:在他们心中,再差劲,再糟糕的法官仍然是法官。目前保全自己的位子是最重要的。

  4. 法官们这样做,难道不怕让司法机关蒙羞吗?
  答:我们的许多法官目前还缺乏追求至善的法哲学理念,也就不会有让强权低头的精神和勇气。众所周知,法的本质是寻求正义。他们也应该知道,真正有说服力的判决不能仅仅靠强权。除了一部分人主动或被动受贿违法徇情枉判外,目前在中国,不少法官还缺乏一种道德精神和对正义追求的勇气,具体表现在办案时往往顶不住上面的压力而选择寻求明哲保身。要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枉法裁判和冤假错案呢?可以想象,他们的昧心判决不是被老百姓的唾沫所淹没,就是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在西安,以前是北边的未央区法院臭名远扬,现在又是南边的长安区法院故事不断。如果也真的有大问题,那可是‘怎一个羞字了得’!

  5. 好多法学界的人不都在喊“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吗?
  答:那是时髦的说法。每当有司法腐败的事情发生时,司法界和一些法律评论者都会那样讲。其实,那是一种推脱责任的说法,也是一种幼稚的表现。李北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如下:司法独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他还说,“仿佛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一旦司法获得了独立,我们的法官就一下子会脱胎换骨,公正、廉洁、自律,对‘法的精神’的坚守等美德会奇迹般地在法庭上浮现。”“司法部门的独立和权力是争取来的,不是谁能赐予的,其力量的来源是法哲学家和法官们对
‘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的(自然法)理念的坚守和自我克制。”“我们的法院系统具备获得独立权的资本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想象的结果也只能有一个,司法腐败会更加严重,司法将成为这个社会最黑暗的死角。”(李北方,“司法独立是哪里来的”,2006年10月1日版《南风窗》2006.10上半月,第88
页)
  6. 丁院长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
  答:长话短说吧,他原来是西安某校外语教师。后来,先是与陕西省译协合作办班创收,随后又独自办学。起先是在西安市西郊土门附近办自考辅导,然后抓住机遇,扩大规模。目前学校新校区在秦岭北麓翠华山国家地质公园旁边。此人应该说很有魄力和胆识。在为民办教育争取权利和地位等方面也曾奔走呼号,并不断买断当地某些报纸的版面宣扬自己的一些教育理念。一度时期也曾藐视权贵和政府部门,跟陕西乃至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关系紧张。后来态度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毕竟,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特别像专升本、教学评估、独立招生等方面,还是政府说了算。现在的宣传则更多地转向了大搞个人崇拜和个人宣传。有些方面,有点做过头了。

  7. 这么有头脑的人,怎么也做明明白白的傻事呢?
  答: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不敢做的。钱多以后,做法和想法就会和常人不同。其实,他现在也骑虎难下了。不知道他行事作风的人还以为他的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是一次突发其想的冲动之举。其实,这一切都是有其自身发展轨迹的。为了凸现自我,他先是在西安音乐台等电台花钱播送操刀手写就的个人奋斗史一类的自我传记性连播节目;同时花大笔钱在西安的报纸上整版刊登大篇幅明显属广告性质的宣传文章。此外还获得过什么西安最有魅力先生等称号。一些事情做得让人通体肉麻。在这一方面,我们党的喉舌,《西安晚报》一直在推波助澜,工作做得相当出色。不禁令人感叹:金钱还真能使鬼推磨!关于这一点,有过期报纸可供查证。
[该报纸也有网络版。]严格来说,报纸刊登收费宣传性文章,可能也算一种新闻腐败吧,特别是一些不实宣传文章。当然后来因为广告越做越大,特别当广告走出国门后,大学和大学校长排名事件就自然而然地出炉了。醉翁之意当然不在酒,按目前的状况,总不可能去美国做招生宣传吧!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该广告策划纯属为了‘出口转内销’:先通过汉英翻译的方法在国外用蹩脚英文自费刊登一则广告,再在国内报纸上装模做样地转引国外报纸,其实这时是刊登出了原中文稿,这样打个时间差,通过错觉引起轰动,充分利用国人崇洋媚外的心态,达到最终在国内造势的目的。整个构思的根本目的是曲线救国:还是为了服务于国内的招生宣传。有人说丁院长有点不自量力,但一直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自比“东方哈佛”的丁院长能不着急吗?问题是,本来是个好好的事业,钱也挣了,名也有了,踏踏实实干就行了,多为穷苦孩子的教育办些实事,身后自留美名,何需掩耳盗铃!但当教育被产业化和商业化后,竞争是客观存在的,趋利是第一位的,宣传是必须的。在西安,有外事学院、欧亚学院、西京学院等民办院校一直在和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明里暗里争夺生源。面对种种压力,再加上对金钱和名誉的攫取无止境时,一旦拿不住自己,也就难免走火入魔了。

  8. 丁院长难道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吗?
  答:这个不太好讲。可能以前的宣传也没出过大问题,自己也曾弄过几个官司在家门口打一打,热闹热闹,对他这样的人来说,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这次做之前,可能也没想到会有方舟子这样叫真的人来对阵。当然,现在事情弄大了,就像玩火玩出了森林火灾,一时半会儿又无法收场,也只好硬着头皮往下撑了。想些法子,能摆平就摆平呗,你说还能怎样?现在就是这种局面,骑虎难下了。

  9. 丁院长如此一意孤行,就不怕造成坏影响吗?
  答:影响是多方面的。丁院长是个聪明人,否则也不会干到今天。他很会利用机会。好多名人都在炒作,丁院长也打了多次官司,他深知有坏处就有好处。他现在只能孤注一掷,一条道走到黑了,可能他自己心里也没底。但至少现在全国甚至世界上都有人知道有这么一个学校了。当然,坏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人们对丁的社会评价肯定会降低。从目前局势看,网络和其他平面媒体的报道及官司的进展可能会对学校声誉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以丁院长的风格,他会不惜一切代价去尽力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的。每年招生来临时,他都花巨资包下报纸整版,进行狂轰滥炸式的宣传。学校的巨幅广告已经打到了全国的许多县城甚至乡镇。另外,从客观上讲,对丁院长有利的条件也不是没有。首先,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模式下,学校还能招来学生。民办教育的学生们大多是来自西部偏远地区或高考竞争激烈的某些省份的高考失利者。这些学生在高中几年一心苦读,有些甚至多次失利,求学心切。重点本科、二本上不了,三本收费又太贵。民办学校便成为他们暂时脱离困境的一个歇脚点。其次,坏影响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有限,更何况广告的宣传威力也很大。偏远地区的学生家长一般不会上网络查询学校。好多民办院校又极端重视每年6、7、8、9月份的学校招生宣传。有的学校委托专业招生公司打新生争夺战,有的甚至雇佣本校上届学生去回乡招新生。招来一名新生该老生可提2000元或3000元现金不等。对在校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说,这可是他们将近一年的生活费啊。有的老生明知有问题也昧着良心去做宣传来挣钱。而新生家长又很容易相信这些老生:不好?他自己怎么能在那儿上学呢?实际上,家长们不知,这是金钱和现代商业运作的厉害。譬如,2006年招生时,在西安市区的一所院校根本就不具备办学条件,但在招生中违规操作,虚假宣传,招来了数千学生,导致学生游行,惊动了市长,进行现场办公,最后以或退费或转学来平息事件。最后一点有利之处,学校越封闭、越偏僻可能更有利于管理和控制。学校如果地处偏僻,新生家长送孩子到学校一看,很安静,很适合学习。事实上,许多学校现在的新校区几乎与外界隔绝。好多学生上了几年大学,只是应付考试,仍然孤陋寡闻,心智方面几乎没有多少提升。学校若实行所谓的半军事化管理,从表面上看,有利于学生的安全和学习,家长很高兴,但实际上,这也为学校封锁校外不利消息,进行奴化教育和个人崇拜提供了绝佳条件。从学生方面讲,从刚进校时的不知情,再到知情后的执迷不悟,一直到最后群起而捍卫学校所谓的声誉,这中间有一个非常微妙和奇怪的心理变化过程。好像有一点皇帝新装故事中所表现出的那种群体心理现象。但我始终认为,学生是无辜的。更何况,他们的工作和未来可能还寄托在那张盖有学校公章的文凭上。其实学生当中很多人也已经是进退两难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某些人敢铤而走险的原因。总之,无论影响如何,校方可能仍然能继续招来更多的学生。

  10. 上诉后,谁会最终获胜呢?方舟子,还是丁院长?
  答: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和社会风气下,可能丁院长还会赢。但如果上面的领导顾及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人心的向背,急转直下的情况也不是不会出现。西安市的领导们正在大力推行文明城市、和谐城市和卫生城市建设,估计也不会像长安区那样短见而进行地方保护。西安中院可能也不会像长安区法院那样的无所顾忌。依我看,在中国这个古老而又神奇的土地上,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是有可能的。当来自各方的压力越来越大时,一切都有可能瞬间轰然坍塌。时间才是最公正的审判员。等着看好了!不说啦!愿好人一生平安!

(XYS200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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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高耀洁《避孕套挡不住艾滋病》

3 12 2006年
 【方舟子按:我在《因求真而可敬》(XYS20060105)一文中提及高耀洁著《中国艾滋病调查》一书时曾评论说:“高女士曾反对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这个与医学界主流不符的立场受到过专业人士的批评。令人高兴的是,在本书中,高女士已改变立场,认为使用避孕套可有效地预防艾滋病的传播。”现在看来高女士其实并没有改变立场。高女士以抗艾滋病英雄的身份在艾滋病日传播如此不科学的言论,影响非常不好,令人遗憾。那些危言耸听是从“艾滋病专家朱琪教授”那里搬来的,朱琪又是从国际邪教组织统一教会的宣传材料那里搬来的。朱琪乃是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的教授。该研究所几年前就接受统一教会创办的“国际教育基金会”的资助在中国搞“性纯洁”教育,反对“性安全”运动。朱琪即是国际教育基金会和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合作培训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该基金会的负责人甚至担任过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主办的《中国健康教育》杂志的副总编。】

避孕套挡不住艾滋病

高耀洁  2006-11-30 23:02:00

  http://blog.sina.com.cn/u/4b22ef9201000652

  开场白:避孕套为什么不能防御艾滋病病毒?众所周知,避孕套又别名保险套,但它避孕的效果并不是100%,有资料表明:其失败率为31%。在现实生活中,因使用避孕套避孕失败,而到医院作人工流产者,不乏其人其例。既然避孕套连自身的“份内工作”都做不好,那么,在男欢女爱的性冲动中,又怎能担当起防御艾滋病病毒侵袭的重任呢?

  对于高危性行为,一生都需要防御艾滋病的人来说,避孕套几乎成了无用之物。避孕套不能保证性乱者安全无恙,反而会助长了他(她)们的放荡行为。

  ◆
避孕套避孕造成失败的主要原因有破裂、滑脱、乳胶质量差、厚度与弹性、型号遗择、存放时间、“老化”,甚至反复使用。在套子上涂抹含凡大林一类的矿物油,乳胶脆性增加,数10秒钟后强度下降90%,更易发生破裂。艾滋病病毒较精子小2000倍以上,更易透过避孕套不易觉察的细小裂隙;

  ◆
每毫升精液约有1千万至1亿艾滋病病毒,即使正确使用避孕套,它没有滑脱,也没有破裂,那么,从套子的根部泄出少量精液或因接触女性外阴,也会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也可能因接触男性会阴部,而使男性受感染,艾滋病病毒使人们感染的通道是无数的,不论女的阴道和外阴,还是男的阴茎和会阴,只要有皮肤或黏膜的轻度擦伤,便会受到感染,而这种轻微的擦伤在性交时是经常发生的。

  ◆
另外,艾滋病病人的体液内部含有大量的艾滋病病毒,随时可以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最容易侵袭口腔、直肠、阴道黏膜或其他部位皮肤上的朗罕氏细胞,它先在朗罕氏细胞内大量繁殖,然后再进入血液向全身扩散。因为黏膜、皮肤表面存有大量朗罕氏细胞,所以感粱艾滋病病毒也会比怀孕容易得多。感染艾滋病病毒,每次性接触都可能发生,而怀孕的机会每月仅有一次,且可以作人工流产来补救。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是无法补救的,失败就等于丧命。

  20年来,美国有数百万人相信这种“保护措施”,正是这种“抵御艾滋病”的策略,使美国艾滋病的感染率飞速增长,有些州的青少年感染率年年翻番。

  美国总统的艾滋病顾问何得雷河·克伦秀博士面对800名学者提向:如果你有机会跟你梦寐以求的理想对象发生性关系,但他(她)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你是否愿意与他(她)凭借避孕套的保护做爱呢?结果在那么多避孕套推广者中没有一个人举手。

  类似的情况、在中国也有,但没有引起公众警觉。许多性乱的人,特别是“三陪女”,“嫖客”,他(她)们只追求享受与金钱;从不会想到对方可能隐含有性病/艾滋病。

  艾滋病专家朱琪教授警告说:我们正在犯美国人犯过的同样错误-过高估计避孕套的安全作用,而没有告诉青少年们:人格教育和健康家庭教育是惟一的选择。

  至今,还有许多中国人不了解避孕套的真实作用—它不能防御艾滋病病毒。我曾对一个宣传避孕套防性病/艾滋病的推崇者说:“你不要过分宣传避孕套的防艾滋病的作用。”他说:“你不叫他们用避孕套,叫他们用啥?”我再次告诉大家,避孕套不能防御性病/艾滋病,它只能给人们造成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人们更麻痹、更丧失警惕性,促使性病/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至于“叫他们用啥?”我再次郑重地告诉群众:“洁身自爱”,才是惟一保护自己、家庭、社会,健康向上的防御性病/艾滋病的办法。

(XYS200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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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未捷身先死——悼念邹承鲁先生

30 11 2006年
                         
出师未捷身先死
                            
——悼念邹承鲁先生

                          
·方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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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生做学问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努力追求科学真理,避免追求新闻价值,跟踪最新发展前沿,不断提高水平,勤奋工作,永不自满。

   
我自己确信,如果我有再生活一次的机会,我仍然将选择科学研究作为我终身的职业。

       
——邹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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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午后,我打开计算机开始下载电子邮件,其中有两封来自邹承鲁先生信箱的信,标题都一样:“Dr.
Cl Tsou has passed
away”(邹承鲁博士已去世),大惊。信是邹先生的女儿发来的,原文为英文,摘译如下:

   
“亲爱的朋友们:我的父亲邹承鲁博士已在今天凌晨去世了。大约一个月来他病得很厉害,医生们尝试了各种办法,他自己也很努力,但是还是没能成功。邹博士安详地去世,其家人和朋友和他在一起,直到最后一刻。”

   
邹先生已83岁,3年前查出患了淋巴癌,时不时要住院治疗,所以这条坏消息并不太让人意外,我只是没有料到会来得这么快。我最后一次见他是在今年6月份,他当时在北大医院住院。他的精神很好,我们谈了一个多小时。直到11月2日,我还收到他投给新语丝网站的稿件《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万没想到那是他的绝笔。看着邹先生女儿寄来的邹先生摄于今年9月的一组照片,才发觉他和6月份时相比,变得多么憔悴,不由一阵心酸。

   
邹先生祖籍江苏无锡,1923年5月17日生于山东青岛,1945年毕业于西南联合大学化学系,1951年在英国剑桥大学获得生物化学博士学位后即回国,后来在胰岛素人工合成、蛋白质折叠、酶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1980年当选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即后来的院士),担任过中科院生物学部主任。

   
邹先生的大名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还在国内读生物系本科时,就已如雷贯耳。据传,邹先生曾经如此评价过某位院士候选人:没有在Nature(英国《自然》杂志)或Science(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过论文,怎么能当院士!我不知道这个传说是否属实,不过它倒是很能表现出邹先生不怕得罪人的个性——得罪的不仅是那名院士候选人,还有一大批院士。《自然》和《科学》是国际公认的最顶级的科学学术刊物,近年来在重赏之下,国内科学家在这两份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才逐渐多了起来,但是在上个世纪,却是凤毛麟角,在老一辈院士中也很罕见。

   
但是邹先生有那么说的资本。他的第一篇论文是发表在《自然》上的,不过他那时(1949年)还是学生,并不能体现出从事独立研究的水平。1979年,他又在《自然》上发表了一篇论文,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在国际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993年,他在《科学》上也发表了一篇论文。这三篇论文,两篇邹先生为唯一作者,一篇为邹先生与一名学生合署。这在一篇重要论文动则一串挂名作者的今天,是很少见的。邹先生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最后一篇论文2003年发表在《蛋白质化学杂志》上,他虽然是该文的第三作者,但是邹先生一贯反对没有做过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挂名,所以可以推知他实际参与了这篇论文的研究工作,也就是说,他的科研生涯一直持续到80岁。

   
我在美国留学时读的是生物化学,与邹先生可谓同行,不过研究方向与邹先生的离得太远,并没有读过他的论文。我当时有在大学图书馆乱翻书的习惯,有一次竟然无意中翻出了一本介绍中国生命科学进展的英文著作,是邹先生主编的,还饶有兴趣地翻了一遍。

   
不过,近年来邹先生走进公众的视野,并不是因为他的学术研究,而是他对学术腐败现象和事件直言不讳的批评。我们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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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深信,为了我国科学健康发展,既要创新,也必须打假,而打假尤为重要。只有在科学界清理出的一片干净土地上,才有原始性创新大展身手的舞台;否则,真假不辨,良莠不分,对于将决定我国科学前途的广大青年学子,让他们何去何从?

   
  ———邹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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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邹先生开始有联系,始于2000年8月。当时有一个美籍华人带了号称“世界上独一无二、价值无法估量”的基因库回国,引起相当大的轰动,被媒体称为
“基因皇后”。我质疑此人的学术地位及该基因库的实际价值,认为这是并无多大的科学价值的商业炒作,并就这一事件起草了一封公开信说明事实真相,联系了
88名研究生物学的专业人士联署。邹先生发来电子邮件向我询问了情况。他没有联署公开信,但是与饶毅教授合写了一封信寄给国内报纸,表明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我们不是不知道公开自己意见的后果,但如果对类似的过分炒作视而不见、缄口不言,我们担心必将损害中国科技界的形象和长远利益。为了科学的声誉和自己的良心,我们不得不泼上一杯冷水……”

   
这是学术打假事件首次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引起更大的风波的是次年年初的“核酸营养品”事件。当时我发现,只要学过生物化学的人都知道没有营养价值的核酸居然在国内被当成包治百病的保健品销售,有一些生物化学专家公然为其捧场,在被我揭露后,他们又召开了所谓研讨会、听证会为这一保健骗局保驾。就在我愤怒地指责中国生物化学家向公众做伪证时,时任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理事长的邹先生站出来告诉公众真相:“核酸营养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核酸营养之争在学术上没有多大意义,只不过是一个商业炒作和学术道德的问题。”在当年9月召开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全会上,他在退居二线前提议制定“家规”,要求学会成员不得以学会名义发表带有商业色彩的文章、举行带有商业色彩的活动。这是中国学术性机构首次做出这种规定。

   
2002年8月,又出现一个打着高科技招牌的商业炒作。有一位名叫徐荣祥的医生向媒体宣布一条惊人的消息:他将用5年的时间完成克隆人体的206个组织器官。邹先生对此批评说:

   
“由于人们生物学知识的贫乏,又缺乏判断能力,这样就会给人有空子可钻。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有的人便可以胡吹,就可以骗人。而企业为了达到自己近期或远期的商业目的,多会使用某个人们不熟悉或不了解的概念,然后把它曲解,变成一个‘激动人心’的新概念,再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徐荣祥的反应是给邹先生寄去了一纸“知情通知书”,以“经济法律纠纷”相威胁。邹先生并没有被恶意诉讼的威胁所吓住,将它在新语丝网站上公布出来。5年快过去了,事实的真相如何,即使对生物学一无所知的人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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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揭露这些(违反科学道德的)事件时,对知名科学家应该更加不留情面,正因为他们影响大,对他们的揭露,更加可以使广大科学界,特别是青年同志引以为戒。对无名人物大张旗鼓进行鞭挞,对知名人物却噤若寒蝉,只能起到很坏的反作用。

   
——邹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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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腐败问题在最近几年才引起公众的关注,而其实早在1981年,邹先生当选为学部委员之后不久,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起草了一封公开信,呼吁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的讨论。从那以后他一直在呼吁重视科学道德、学术规范问题,而且不止是口头说说而已,自己也参与揭露学术造假事件。他可谓中国打击学术腐败的第一人,只不过这些工作在当时限于学术界内部,不为公众所知罢了。

   
邹先生在八、九十年代揭露的这些人,有好几位是当时位居学术高位的“大人物”,或是人为树立的“科学明星”。与后来打击商业骗局、商业炒作不同,揭露这些人的阻力更大,有可能受到他们及其上层支持者的打击报复,面临的是政治和职业上的风险。如果他们没法找你算帐,还是会设法进行报复。2001年11月我到北京首次拜访邹先生时,他就向我感叹说:“连我的学生都对我老得罪人有意见。”得罪了人,拿他没办法,就把气出到他的学生身上,申请经费、评院士的时候,故意刁难,说你不是邹先生的学生吗,就按严标准来要求。

   
邹先生揭露的这些人基本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有的总算是被边缘化了,只能到边远地区继续招摇;但是有的至今仍然是“大人物”、“科学明星”。这样的结果,其实是预料得到的,也是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因素。如邹先生所言:

   
“目前往往是违反科学道德的小人物得到处理,而知名人士就很难处理。个别的反而得到领导更大的重用。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纵容了这些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我感觉上世纪80年代学术腐败的案例为数并不算多,但90年代以来是越来越普遍了。相关机构应该下决心处理一些典型案例,将学术腐败的恶化势头彻底扭转。”

   
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近几年来舆论、媒体对学术腐败问题的关注而有所改善。我最后一次见到邹先生时,正值四川大学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魏于全因为涉嫌造假被实名举报,在网络、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连《人民日报》都罕见地整版报道,而结果还是不了了之。邹先生对我说,他曾经为这件事给中国科学院主管学术道德的副院长写了一封信,要求中科院组织调查组调查此事,但没有接到任何回音。邹先生后来在《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一文中披露了此事:

   
“学术腐败问题已经蔓延至院士群体,有此类问题的已经不是个别的。几个月以前,当某一位院士的问题开始在媒体上曝光的时候,我曾通过学部给中国科学院学部道德建设委员会主席写过一封私人信件,我认为,科学院有责任处理院士的问题,要求科学院学部道德建设委员会就此事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予以严肃处理。几个月以来我一直在等待,但迄今为止,没有看到这件事的任何处理结果。”

   
他一直等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有得到回音。

----

   
光说是不行的,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有关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干净土。

   
——邹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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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初,我到青藏高原考察,有近一周没法上网,也就没法像往常一样每天更新我主持的网站。从高原下来后的第一件事是收电子邮件,其中有一封是邹先生的英文短笺:“亲爱的是民,最近几天都没有收到新语丝,希望你一切都好。”

   
这是战友的担心和问候。他太清楚打击学术腐败,触及巨大的利益集团时所面临的各种可能的危险。他应该也很清楚,个人的力量实在太渺小。在生命的最后几年,邹先生成为了公众人物,成为了一名斗士,对科研体制、教育体制、院士制度种种问题慷慨陈词,大概也是知道自己来日无多,想把余热发挥殆尽,能触动一处是一处,改动一点是一点吧。他在今年2月建议重建西南联大,被有些人视为天真,但我想,这又何尝不是对中国现有名牌大学失望致极的一种流露?

   
他的战斗还没有见到胜利的曙光,他所企望的科学净土依然遥不可即。他的建言,有的已说了许多年,再说也是白说。他甚至来不及把所有的话都说完。在今年7月份,邹先生写信告诉我他准备写一篇文章,要我提供材料。我没有见到这篇文章。他的女儿告诉我,邹先生最后几个月在构思一篇长文,想把以前想说而无法说的话都写下来。死神快了一步。想来他是带着遗憾离去的。83岁可算长寿,但是对一个战斗到最后一刻的人,我不忍说安息。

   
一个人的死亡,并非意味着一个人的结束,除了留下基因,还可以留下弥因(meme),比如思想、精神、观念、学术成果,都不会轻易被死神带走,而会传之久远。邹先生走了,但是他的学术成就,他对中国科学普及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贡献和影响,并没有被带走。邹先生遗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杰出的学术成果,更是伟大的科学精神。杰出的学术成果最终将会成为文献上冰冷的记载,但是伟大的科学精神却会成为熊熊的火种,点燃每一颗还未死绝的心灵。邹先生的学术成果是绝大多数人都难以理解也不必理解的,但是他的科学精神已经和必将激励着无数在为中国的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奋斗的人们。

   
在我写做此文的时候,被邹先生称为“院士同道”的何祚庥先生刚好打来电话。我问他是否会出席12月1日上午邹先生的追悼会,他说:“当然去!我年纪也大了,一般人的追悼会都不去,但是邹先生的追悼会一定去,去示威啊!”我想何先生指的是向那些从事和支持学术腐败的人示威吧。

   
年近80的老先生尚且威风犹在,何况我等后生?
   
邹先生应该安息了。

2006.11.27

(《中国青年报》2006.11.29)

(XYS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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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方舟子再遭跨国索赔百万美元”

24 11 2006年

 【方舟子按:《新闻晨报》不良记者郭翔鹤、汪蕊的这则报道中唯一有趣的是这段话:

   
“肖传国同时透露,在美国起诉方舟子一事已有进展,聘请的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已于当地时间11月13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向方舟子提起诉讼。詹姆士对记者说:“已查明其网站是被告方是民在美国加州自己登记、自己管理、自己技术维护的个人网站,在其网站上诽谤并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严重违反美国法律。我们分别向方舟子和在其网站上发表文章的美国西北大学神经科教授饶毅提出了50万美金的索赔。””

   
我不知道是否真有这么位“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向不良记者说这番话,还是不良记者捏造出来的,不管怎样,说新语丝网站是“方是民在美国加州自己登记、自己管理、自己技术维护的个人网站”明显是造谣。新语丝网站属于哪个组织所有,在新语丝网站上说得清清楚楚:“新语丝社保留一切版权”,并非我所有的个人网站,而是属于1997年在美国纽约州登记注册的非赢利性组织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所有的公司网站,我不过做为其联系人和管理员而已。如果是为了刊登在新语丝网站上的他人文章来告我,属于诉讼对象错误。另外,根据加州高等法院在最近(11月20日)就STEPHEN
J. BARRETT et al. vs. ILENA
ROSENTHAL一案做出的判决,网站或网站拥有者不对其发表涉嫌诽谤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只能追究文章作者的责任。判决全文见:http:
//www.eff.org/legal/cases/Barrett_v_Rosenthal/ruling.pdf
   
何况饶毅的意见书是提交中国法庭的文书,不要说网站,即使是正式媒体,发表法庭文书,不管其内容如何,都不会涉及诽谤。饶毅向法庭提交专家意见,也不涉及诽谤的问题。因此,这是明显的恶意诉讼。在美国搞恶意诉讼是自讨苦吃。上次轮子在加拿大搞恶意诉讼,败诉反而要反过来赔被告一大笔钱。中国没有这种败诉原告要反过来赔偿被告的制度,明显对被告不利,导致恶意诉讼不断。当然,这也可能像上次“金娣存款”案一样,花350美元在美国立个案,然后就回国大造舆论说某某在美国被告了,自然也就会有不良记者为之捧场,好像在美国告人是什么理直气壮的事似的。我倒是想看看最注重言论自由的美国的法院是不是也是肖家开的。】

方舟子两案败诉决不道歉 再遭跨国索赔百万美元

2006年11月24日新闻晨报

  本周,“反伪斗士”方舟子身陷的多起名誉权官司有了进展:“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刘子华家人状告方侵权一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纠纷一审判决,方舟子与刊登其文章的北京某报两案败诉。昨日,晨报记者又从美国方面获悉,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已于当地时间11月
13日,委托律师在纽约东区法院向方舟子提起诉讼,总计索赔100万美元。

  昨日下午,代理方舟子国内大部分案件的律师彭剑告诉记者,他和他的当事人已达成共识,会坚决上诉,决不向原告方道歉。

  “反伪斗士”京陕两官司一审败诉
  面对“无尽”诉讼,方舟子方面称决不道歉
  晨报特派记者 郭翔鹤 北京报道 实习生 汪蕊
  “西译”官司一审判赔16万
  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的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一文,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登载了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院长),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文章。从
2005年7月27日始,北京某报先后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两篇文章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随后,西安翻译学院和院长丁祖诒教授将北京某报和方舟子告上法庭。

  11月22日下午,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某报、方是民(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胜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北京某报)文章……缺乏依据,报道失实……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失实,主观上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在15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16万元。

  记者从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西安德伦律师事务所宋文利律师处获悉,原告方目前认为赔偿数额过低,还将继续上诉。

  刘子华家人告方舟子一审胜诉
  2005年7月29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发现太阳系内第十颗行星。事隔不久,有媒体报道称,中国人在65年前就预测出了这颗行星,预测者就是留法博士刘子华(四川简阳人,1992年去世)。2005年8月10日,北京某报刊载了方是民文章,对此事进行评论称“这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的胡言乱语,竟得到爱因斯坦的评审,岂非太小瞧了爱因斯坦的智力”。2005年底,北京某报将“八卦专家预测十大行星”列入“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评选之六。今年6
月,刘子华遗孀,80岁高龄的曾宇裳一纸诉状把方舟子及相关媒体一并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一审判决认为,方是民撰文对“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用“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其行为构成了对刘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被告方是民在30日内,在北京两家报纸及三家主要网站就损害刘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方舟子及某报各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昨日,原告律师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谢?认为,所赔数额过低。当得知被告确定要上诉,谢?立即表态:“我们随时恭候,并且我们还是索赔250万。”

  肖传国美国起诉新语丝
  肖传国是湖北武汉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2005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去年9月21日,方舟子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传国进行多方面质疑,肖传国将方舟子与相关媒体告上法庭。今年7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昨日,肖传国称该案二审已于11月20日开庭。“我们在庭上出示了新的重要证据??纽约大学医学院院长关于肖传国在该院任兼职教授的亲笔证明,同时还有美国泌尿协会和几个国外奖励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肖传国同时透露,在美国起诉方舟子一事已有进展,聘请的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已于当地时间11月13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向方舟子提起诉讼。詹姆士对记者说:“已查明其网站是被告方是民在美国加州自己登记、自己管理、自己技术维护的个人网站,在其网站上诽谤并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严重违反美国法律。我们分别向方舟子和在其网站上发表文章的美国西北大学神经科教授饶毅提出了50万美金的索赔。”

  方舟子方面回应:坚决不道歉
  昨日,北京某报以及方舟子的代理律师彭剑告诉记者,对于法院的裁定,他们最不能接受的是方舟子所撰写的《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被法院定性为:
“由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等没有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

  “这些词都是有根据的,况且‘欺世盗名’并不是污辱性词汇,相反,对方对方舟子的攻击才是人格攻击。”彭剑认为。

  彭剑还告诉记者,他以及他的当事人方舟子、北京某报已经决定坚决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错误,我们肯定要上诉,决不道歉。”

  何祚庥等人因方舟子败诉成立了“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彭剑介绍,目前已经筹了超过8万元的捐款。

(XYS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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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判决书

22 11 2006年
 【方按:西安长安区法院的这三名法官藐视中国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的澄清说明:“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我被该法庭认定侵权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的有关内容(《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只是引用王旭明的话。】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系该院院长。
   
原告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系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彭剑。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朱雁新。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封二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中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机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该文中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的引用给两原告,称两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方是民利用媒体刊登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实的文章,捏造情节故意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又在其封面和封二分别刊登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实真相》的标题和文章,该文再次对两原告进行诋毁和诽谤,文章依然引用被告方是民的文章中有关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两原告为消除影响,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以及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辩称,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方是民的文章是经过调查的,且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举例中说明,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北京科技报社对采编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对“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的批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北京科技报》2005年7月27日刊登的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证明两被告刊登了侵权文章。

   
②《北京科技报》2005年8月24日刊登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证明北京科技报社发表了侵权文章。

   
③(2005)西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存在,并非两被告所称“子虚乌有”。

   
④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发的获奖证书。证明两原告的荣誉是真实的。

   
⑤有关票据。证明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为消除影响而付出了较大的费用,造成了各种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2004年6月21日《大众日报》专版文章《八项国际大奖颁奖掠影》。证明原告诉状所称“由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发给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院长的荣誉证书是在
2004年10月”不实。
   
②2004年6月24日《科技日报》文章《西安翻译学院创业创新实录》证明目的同上。

   
③《洛杉矶时报》2004年10月4日B6版。证明《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是一未署名机构在《洛杉矶时报》广告版面上发布的广告。

   
④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稿)。证明相关言论的事实。

   
⑤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稿)。证明事实同上。
   
⑥《仅有愤怒是不够的》。1).证明被告相关言论的事实依据;2).证明有媒体在先作出批评报道。

   
⑦《西安翻译学院虚假宣传惹怒教育部》一文。证明事实同上。
   
⑧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档案和暂时无效证明(附中文译本)。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2004年5月26日成立。

   
⑨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的检索结果。证明目的同上。

   
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①②两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证据①②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证据③是信息调查记录复印件,认为涉外书证应由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可;对证据④认为只能证明是排行榜,不能证明是证书;证据⑤其票据与本案无关,可能是这几年的广告费,其中有2005年7月之前的
10万元票据与被告无关,不予认可。

   
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两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①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事实与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是不同时间不同内容,且从版面来看不能证明是专版广告,不同意其证明目的;对证据③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对证据④⑤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新闻发言人是就多个问题发布的信息,涉及的是多方面的问题,而被告断章取义,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证据⑥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刊登的都是失实的文章,被告利用该文章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证据⑧⑨,因为该证据属涉外证据,没有经过我国驻美使领馆的确认,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对于以上双方认可对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两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③④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两组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⑤,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票据有部分是真实可信的,应予认可;对被告刊登的文章之前的支出票据和其后较长时间的不合理支出票据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⑧⑨因该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美使领馆的认证,故不予认定。

   
经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和双方开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列出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名单”,在
“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批评性文章。因涉及其它媒体发表《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侵权文章,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的前身即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曾提起诉讼,经本院
(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其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失实,侵权事实成立。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章第一段写到“近几年来,我经常揭露学术界、新闻界的造假现象,被一些人称为‘打假专家’。我本人觉得这个称呼有点可笑,我无非是看到有那么多虚假的东西在国内泛滥,又没有人出来揭露,实在看不下去了,只好自己做点工作,告诉大家真相是什么”。该文章除报道另一名誉侵权案例外,在文章第四段叙述“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文章发表后,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针对该律师函北京科技报于2005年8月24日在该报第四版《探索·声音》栏刊登该报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第一部分
“一则言论引来西安翻译学院律师函”叙述《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律师函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处,本报言论并未失实。从“方舟子”给本文记者传来的当期《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诉记者的言论,《洛杉矶时报》给方舟子的回信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等内容是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第三部分一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主要叙述了2004年10月4日《洛杉矶时报》刊登“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关于评比
“中国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及校长”文章发表及由此引发的国内媒体的评论和相关机构的评论和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2005年9月8日,两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本院未予调解。

   
本院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正当的舆论监督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法人亦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其名誉权亦受法律保护。由于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所以,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质疑批评性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本案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的被告方是民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时未严格审查,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本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继续论证上述观点,并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然而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其“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该两篇文章所涉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该报道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失实,主观上有过错;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方是民所撰文章审核不严即刊载,且其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继续在该报发表本报记者所撰文章,发表类似言论亦有过错,故两原告所诉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一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超出合理费用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超过部分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原告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而两被告的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丁祖诒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报》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及原告丁祖诒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60元,其它诉讼费6000元,合计1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000元,两被告承担4160元,两被告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军
审判员  杨平昌
审判员  王思智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