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大米的“科学家”重重地打了自己一个耳光
作者:草头将军
看了6月30日“天价大米案”的庭审实录,今天又看了方舟子提交的“一审证据目录(补充版)”(应该是下次开庭准备当庭举证的),觉得很有意思。
方舟子提出的证据大多是国家级的科研机构(如“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或者是国家政府机构的数据库(如“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等)中采集来的,既科学有效又权威可信。
我们知道,新闻报道只能代表新闻媒体的观点,并不能代表公认的观点,更不能作为科学的证据(名誉侵权的证据当然可以用而且需要用媒体的报道作为侵权的证据,但要证明产品是不是科学有效就必须用科学的证据,媒体报道的证据显得苍白无力)。
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恰恰多是一些不能作为科学证据的报刊的报道以及电影电视中心拍摄的“科教片”。其实哪怕广播电影电视部授予的“优秀科教片”证书也只能证明是“科教片”优秀,而不是所谓的“科学家”优秀,更不是该大米“优秀”。
还有原告提供的“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证书”如果是真的,也只是证明了该中心在吃这种天价大米,但他们也肯定还吃很多诸如肉、蛋、鱼类、蔬菜、水果(不知道是不是也是天价)等的食物,吃一点米也再正常不过了。如果能够证明他们因为吃了这种米就可以不吃其他食物,那才可以拿来做证据,至少肉、水果和蔬菜总不要再吃了吧,否则吃了“你的一两米等于2000粒维生素、一斤米堪比5斤肉”,还要再吃肉以及富含维生素的水果蔬菜,那怕不中毒,也太浪费了吧。做这样的宣传真不知道是这些所谓的“科学家”把大众当白痴还是他们自己是白痴。
当然,原告也提出了几篇论文,似乎是科学的证据,但充其量最多只能证明原告有了“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而细胞内生菌要跟大米联系起来的有效证据就又没有了。而所谓的“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不是中国认可的测试单位,不具备认证资格。还有所谓的“检测报告”,没有测试标准,检测什么呢。有检测数据能证明“一两米等于2000粒维生素、一斤米堪比5斤肉”吗?而北京电力医院出具的两项《实验研究》被指出是在小老鼠身上做的注射试验,请问老鼠吃了还有同样效果吗?人能注射吗?如果注射了也有效果吗?人能吃吗?吃了有效果吗?从《两项研究》的结果到最后这个问号的解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些所谓的科学证据被方舟子的律师一句“与本案无关联性”全部概括了。
这样一对比,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效性已经一目了然了。这官司再打下去,用现在流行的说法,“用屁股想想”原告也不可能获胜。更何况,原告还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的做法,国家相关部门不去查处已经很不可思议了。
最最搞笑的是,在6月30日庭审到9:34:56的时候,原告宣称“被告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SOD’是超氧物歧化酶的缩写,而不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
而方舟子的证据19——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站数据库中对关键词“超氧歧化酶”的检索结果——“超氧化物歧化酶”可简称为“超氧歧化酶”。
“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这记耳光,这几个所谓的“科学家”重重地打在了自己的脸上。
(XYS20080705)
德润生大米饭中SOD无活性是案件的焦点——点评之一
作者:lds
“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经北京法院网第一次直播审理后已真相大白。被告在《民事答辩状》中列举出有关“德润生大米”欺诈(骗人)行为的十大事实。笔者认为其中第5个关于“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CEB营养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的欺诈事实是案件的焦点。原告自称:“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养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分的大米。”不错,只因其自称该大米含有SOD而标上高出普通大米30倍的价格。暂且不谈其大米中SOD的来源问题,仅据这种天价大米中能起特殊功效作用的SOD客观上已被彻底否定了的事实,就足以证明该大米与普通大米并无两样,就已使其欺诈行为昭然若揭。因此它是一个焦点问题,一旦被采信,必使原告败诉无疑。
被告反驳称:“就算这种大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对此,原告却理直气壮地举证驳斥:“证据24,1995年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发表的《口服超氧化物歧化酶在生物体中的吸收》;证据25,1999年药物生物技术杂志发表的第六卷第三期《口服外源的完整生物大分子吸收的研究》。证据24、25证明SOD成分活性灭失之后仍有相应的功效,并非被告所述SOD加热后失去活性没有任何意义。”乍看起来原告说的有根有据,好像早已做过“SOD成分活性灭失之后仍有相应功效”的试验。其实不然,那完全是故弄玄虚,当庭撒谎。
出于求真务实,笔者已做了一番查证。对其证据24已查到该文的原文。该文是华东理工大学应用生化教研组黄维华、袁勤生等1995年发表的论文,全文共5页,其字里行间就根本没有提到“SOD成分活性灭失之后仍有相应功效”的问题,那完全是原告无中生有的捏造。对其证据25,笔者也已查到该文的原文。该文是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化学研究所贺华君、施惠娟、袁勤生等1999年发表的论文。全文共5页,其字里行间也根本没有提到“SOD成分活性灭失之后仍有相应功效”的问题,那也完全是原告无中生有的捏造。可见,原告的欺诈行为就是如此明目张胆!在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只好铤而走险。面对从首都北京直播全国的“明镜高悬”的公堂,仍胆敢以剽窃他人两篇论文,并将其内容歪曲后作为伪证抛出。既不怕原文作者的抗议又不怕旁听的知情者异议。致使被告防不胜防,只能以“不是权威的刊物,所以我们置疑其实验结果”的话进行质疑。然而,邪不压正,其在公堂上再次欺诈的行为终于暴露无遗,并印证了“要使人不知,除非己不为”的真理。
自从Sumner从刀豆种子得到相当纯的尿素酶结晶并证明它是蛋白质后,100多年来酶科学从未被质疑。酶具有蛋白质的一切性质,凡能使蛋白质变性的因素,如高温、强酸、强碱等都会使酶失去活性。一般在30℃时,酶蛋白开始破坏,在50—60℃时,破坏增快,70—80℃则全部破坏,酶失去活性。一旦酶被破坏,生命也就停止活动。SOD酶也不例外,如方舟子先生说:“虽然在与铜、锌结合能大幅度提高其稳定性,但是据我查到的资料,不同物种的CuZn SOD的融解温度(Tm)在50—90℃之间,在煮熟后仍会丧失活性。”2008年5月6日北京科技报报道:“记者从中科院微生物所了解到,目前,SOD耐高温的研究只是针对一些含有SOD的高温微生物,即使它们在80℃的高温下有活性,但在更高温度,比如100℃的过高温度下也会失去活性。一位曾对SOD做过研究的微生物专家告诉《北京科技报》,一般情况下,SOD应该在20—30℃的时候有抗氧化功能。生大米煮熟后,SOD仍然有活性的可能性不大。”这些科学根据无情地揭穿了其“天价大米”的骗局。自称为中科院武汉植物所科学家的原告,岂能不懂SOD酶是一种不耐高温的具有催化活性的蛋白质的这一生物学基本常识。显然,原告是故意打着反科学的旗号来非法生产、销售其天价大米。其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还已严重到触犯《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地步。
(XYS20080705)
中国需要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寻正
德润生诉方舟子一案,再次彰显中国法制体系的缺失,一伙人公然欺骗大众,频频得手,中国的政府机构不作为,采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措施,而是纵容行骗者,现有路人叫破,行骗者居然可以利用公器,打击报复路人,跟那些有警察撑腰的街头流氓有什么区别?你路见不平,他把警察叫来抓你进局子。
德润生诉方舟子一案,是一个明显的恶性社会经济发展怪圈:行骗者以不道德以及非法的手段聚集了社会财富,再以这样的财富为武器,对任何威胁到他们非法利益与手段的社会力量加以打击,比如直接的人身威胁,政治上与经济上打击报复,对方舟子来说,那些取得不当利益的人都采取讼告的方式,无疑仗义直言的社会经济成本越来越高,而行骗者可以猖獗地掠夺无辜者手里的财富,进一步地用于打击路见不平者。一个政府,不能彰显社会正义,其渎职不言而喻,很多时候要怀疑政府机构内部有大量的既得利益者与行骗人互相勾结,合谋取利于消费者。
面对上述反向搏弈的社会怪圈,一个负责的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行动,弥补法制与行政漏洞,倡导正向搏弈,让打击邪恶的力量享受效益,而增加行骗者的成本。中国政府在频频出现的伪科学、造假专家、欺诈人等控告打假者的诉讼中应当吸取两个教训,一是养了不少饭桶,在其位不谋其政,抢部门利益快得很,但实际事务却视而不见;二是缺乏合理有效的体系,不能真正保障平民利益,执政为民,切莫跟前任那样变成空话。
一个合理的体系中,政府应当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对社会上的不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比如德润生的低级骗术,如此显眼,根本就不需要太多的调查与精力,就可以成功地提起诉讼,追究造事者责任。当然,一个合理公正的司法体系也是必需的。
其次,政府使用公共资源,始终要讲究社会效益,并非社会上所有的潜在的不法行为都能够得到调查,比如另外来一个义润生,它不卖天价大米,它卖能让人延年益寿的新鲜空气,价格上不谋取暴利,在其运作成本上营利10%,消费者有几个闲钱,它的新鲜空气走廊里还聘用的有年青漂亮的美女俊男服务员,那么义润生就走在合法非法的边缘,政府打假就涉及效率问题,一不小心,变成欺压良民合法权益了,政府进行调查就不适当。各种政府不适于调查控告的情况,法制体系应给予社会的正义力量以合理的制约工具,这个工具之一,就可以是集体诉讼(Class Action)。
所谓集体诉讼,因为诉讼过程成本高昂,不但法院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起诉应诉者也有大量的资源成本消耗,为了节约社会成本,允许原告或者被告按一定的规章制度合并诉讼,比如上述义润生一案,既然它许诺消费者延年益寿,那么使用了它的服务的人,就可以以其未能实现承诺相控告,所有的消费者一起控告,可以积累案情规模,克服单向成本障碍。
单向成本障碍,指单个原告或者被告,在预期诉讼结果里,其收益远低于放弃控告,所以选择放弃诉讼,让对方不战而胜。比如义润生一案,消费者最多消费10次,每次100元,即使胜诉,也无非是获得原消费费用的补偿,再加上一倍的惩罚性补偿(假设中国有这样的条款),最大获利才2000元,而消费者费时费精神准备控告,进行控告,成本估计远超过4000元,那消费者不笨的话,永远不会发起控告,义润生的空气就卖得欢。中国有句名言,叫挟天子以令诸侯,当商业行为存在单向成本障碍时(也就是诉讼有较高成本,欺诈者面向一群消费者),潜在的不法商人就可以挟消费者群体以威胁任何一个单独的消费者。
允许集体诉讼,将会导致代表获利,即原意代表消费者群体的人,可以适当地向最终补偿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比如某甲是一个消费者,他愿意代表所有用过义润生的空气的消费者发起诉讼,如果输了,就会有极大的成本,只能自己消化,而其他消费者对他的补偿则是,如果赢了,他会在其他消费者的补偿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代表费用,比如他代表了1500人,平均一人用4次,每次100元,那么原消费费用达到了60万元,加上惩罚性补偿,共有120万元,作为消费者代表,某甲可以提取20%的代理费用,就有24万,造成一个巨大的经济刺激,鼓励消费者向不法商人问责。
存在集体诉讼的国家,事实上很多律师事务所就在主动寻找这样的代表机会,通过向不法商业利益问责获利。
对德润生这样的行骗作为,中国政府即使出面打击它们,也存在一种不恰当的利益关系,事实上中国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类似的不合理的利益关系,这个关系叫法制上的一刀切。以德润生为例,如果中国政府的执法部门,比如工商局出面,强制关闭德润生,收缴非法所得,这当然保护了潜在的德润生的消费者,但遗憾的是,对于政府失职未能保护到的消费者,就只能自认倒霉,德润生的欺诈所得,进了工商局的腰包。这种法制思维,主宰了中国政府各部门,让它们喜欢捞权,比如卫生部的医师法,就讲收缴非法所得到卫生行政部门。
法制一刀切是不适当的,因为中国政府对民众进行了间接抢劫。政府未能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让消费者受了骗,不法商人行骗所得,又被政府缴入自己的腰包,那么,政府的套利行为就是放出一个又一个的骗子,制造一个容易产生骗子的环境,然后没收行骗人所得,对受骗民众进行间接抢劫。在一个合理的法制体系中,应当允许消费者尽最大可能取回被骗财产,消费者损失代理费用算是对消费者不精明的惩罚。中国的法制环境,造成了中国社会的骗子友好状态,不仅有政府的不作为因素,还有间接抢劫的巨大实利。
中国应当为普通民众创造公正公平的社会制度,给所有人一个机会,倡导正义仍能获得利益的机会,而不是倡导正义就必须承受压力与损失,给消费者创造维护权益的机会,而不是为制假造假创造丰收的机会。呼吁有远见的立法成员,推动与加强集体合并诉讼的制度建设。
(XYS20080702)
对“天价大米案”原告证据的初步分析
张功耀
最近很忙。已经很久没有看《新语丝》了。4月下旬,就知道方舟子又惹官司了。一直等着开庭。今天从《新语丝》知道,终于开庭了。第一次开庭,法院方面就搞了网上直播。我认为这样很好,可以由大家来评一评,使案子办得公道一些。
刚才仔细抽看了网上直播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我感到非常遗憾。堂堂取得“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科学家,居然在使用法律证据的时候张冠李戴。他们拿出的证据洋洋洒洒28个,居然没有一个具有杀手锏证明价值。
这使我想起1998年。那年我帮人家打一个科技官司。对方拿出100多个“证据”。什么报纸报道啦,领导批示啦,与某某领导的合影啦,奖励啦,证书啦,复印了一大堆。我看了以后,100多个“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具有挑战性。此前,当事人没有跟我提到过这个证据所涉及的事情。在我问明我的当事人以后,我告诉他,只要推翻这一个证据,其它证据都可以置之不理。
我的当事人赶紧把反证材料传真给我。果然,法院开庭以后,我们推翻了这个具有杀手锏价值的证据,使得对方的100多个证据全都变成了废纸。
我感到非常遗憾,在“德润生”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像我当年碰到的那样有挑战性的证据居然没有一个。
我做出这样的判断,基于以下几个法理分析:
第一、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与“天价大米”无关。因为他们属于两个不同成果。这好比爱因斯坦阐明了光电效应并不等于爱因斯坦做出了激光发生器。德润生公司拿出的研究报告、影像、获奖证书和报纸报道等证据,都只能证明1986年张政铨、聂开印教授的确在单子叶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至于这个发现与“天价大米”是什么关系,可以说,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等于零。
第二、证据9引述的2007年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检测报告》充其量只能证明德润生大米可以抗氧化。但是,这个抗氧化的大米与植物细胞内生菌是什么关系,并不能依据这个《检测报告》来判断。这好比绿茶和螺旋藻也有抗氧化的能力,把它们拿到这个实验室去检测,也能检测出类似的结果,但我们不能因此说绿茶和螺旋藻的抗氧化能力来自植物细胞内生菌。证据7的法理作用也是一样的道理。
第三、证据17和证据19,只能证明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有那样的医疗效果,不能证明“天价大米”也有那样的效果,因为他们属于两种不同的东西。况且,这样的报道,只有个案观察价值,没有临床统计意义。证据22和证据23,其法理特性也是如此。
第四、证据24和证据25,谈的是口服超氧化物歧化酶在生物体中的吸收问题,与“天价大米”毫无关系。
第五、证据27简直笑掉大牙。该证据试图证明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吃过德润生营养米。我实在不理解,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吃过德润生营养米究竟能说明什么?皇帝老子吃过的东西,老百姓没有吃过;老百姓吃过的东西,皇帝老子也未必吃过。谁能证明那些愚昧无知的皇帝老子吃过的东西就一定是好东西呢?
从法理学的角度说,在这个“天价大米”案件中,德润生应该提供的证据是,“天价大米”是如何产生出那么丰富的SOD的?也就是说,他们通过怎样的实验途径使得普通大米变得那样有营养?把这个实验证据拿出来,其证据价值可以超过当前所有证据。不知道德润生公司能不能拿出这样的证据来?值得补充的一点是,这个证据还必须在独立的条件下被重复,否则,其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为零的。
(XYS20080702)
从德润生起诉方舟子看中国国家机关职能部门的失职混乱
作者:X
今天在网上看德润生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法庭审理经过,越看越生气。德润生明显是一个骗子,在中国居然敢明目张胆地上法庭,如此嚣张的行为,说明这个社会有太多的是非不分、黑白不明了。
我本人从事了二十多年的生物学和医学研究,现在头上还顶着一个哈佛医学院助理教授的帽子。这个所谓的德润生大米,我用屁股想一想也会知道它是一个骗人的东西。如今为了这个彻头彻尾的假货还闹上了法庭,真是荒唐之至了。荒唐的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各个国家机关职能部门的失职。
德润生公司宣称“CEB生物技术使水稻种子细胞直接吸收纳米大小的CEB营养素,随着水稻种子细胞的分裂扩增,将CEB活性因子输送到种子细胞内,CEB营养素进入水稻每一个细胞内,使粮食作物在自然生长过程中自然积累丰富的CEB营养素,因而种植出既有普通营养成分,又有特殊生物活性成分的CEB功能性水稻”。任何一个学过遗传学和发育生物学的人都知道这完全是胡说八道。这里所说的是一个育种的问题,而育种和农业部门有关: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考虑,任何育种方法应该经过农业部的批准;而中国的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德润生公司的大米卖了天价,媒体上舆论纷纷,中国农业部为什么不出面澄清这个问题?
德润生公司宣称“每天食用二两CEB营养米,相当于一次口服4000粒维生素E丸!”这样的话居然也敢讲!中国的卫生部、生物化学学会、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会,为什么不出来告诉老百姓:一次口服4000粒维生素E丸,是要吃出人命来的!
德润生公司宣称天价大米含有“强抗氧化因子SOD”。权且不说这句话是否属实;可是学过生物化学的人都知道,SOD是蛋白质,加热和吃进胃里以后就会被分解成氨基酸,不可能再保持活性。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学会、营养学会,为什么不将这个事实告诉老百姓?再说,天价大米是否真的含有“强抗氧化因子SOD”,国家计量管理监督部门有什么话说?
德润生公司天价大米的技术关键是所谓的CEB。这到底是一个什么玩意儿,中国科学院为什么不出来给一个说法?我们生物方面的院士们受到人民和国家那么高的待遇,如果还有良心的话,难道告诉老百姓一个真相你们都做不到吗?
还有工商广告的管理监督部门——算了,这个部门不提也罢。珍奥核酸骗人骗了那么多年了,也没见他们有什么动作。不能指望了。
如果我们上述的有关政府部门真正地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我们的人民法院就根本不需要为一个骗子而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了。德润生这个骗子公司,在任何一个法制健全、政府规范的和谐社会里,早就被取缔并绳之以法了。可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骗子将揭露真相的正义人士告上了法庭,而国家政府的所有职能部门集体沉默不语。
我不愿沉默,只能写下这几句话,并且以一个科学工作者的身份告诉大家:德润生公司的天价大米,吃到嘴里和普通大米没有什么两样。该公司的自我宣传表明,他们是骗子。
这世上贼太多了,大家可要看好自己的钱包!
(XYS20080701)
“方舟子质疑高价大米 德润生诉其诋毁名誉”案图文直播观后
作者:克己明德
制造“天价大米”事件的肇事者德润生最终把方舟子拉上了法庭,北京西城区法院于今日进行开庭审理,并对审理过程进行了网上图文直播。
看过直播后,我觉得原告方的主要意图是想要证明百合内生菌是张政铨、聂开印首先发现的,因为他们的四分之三的证据试图表明这个意图,然而被告方的律师只用一句话就否决了这些证据:“被告没有置疑百合内生菌发现的问题”。令人惊讶的是原告方律师也试图证明被告针对的不是“百合内生菌”,比如他们列举的被告“污蔑”原告的证据是:被告认为“最早发现细胞内生菌不是张政铨聂开印”,让人怀疑原告律师要当庭反水。
另外,原告方在法庭上所列举的证据实在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我只得用一句话来讲“他们这是在试图搞烂中国科学家的名声”。在他们看来,大众媒体是中国科学家科研成果的鉴别者。他们用搜罗来的不知所谓的证据证明中国科学家的成果得不到世界同行的认可,所有的研究成果只是大众媒体吹捧的结果,极力诋毁中国科学家的声誉。根据他们的逻辑,有人哪天要证明鬼神的存在,只要举出电视剧《西游记》、《聊斋》或《封神榜》即可了,那可是在国内外有着广泛影响的啊。 “试想,如果没有鬼神人们怎么会如此喜欢这些影视作品呢?”
其实原告在法庭陈述中所展现的最令人感到不安的是,他们试图通过其他龌龊的方法来获得胜诉!他们试图通过“被告对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采取公开的置疑,并且指责这两家法院并非人民法院。诋毁人民法院。 ”这样的陈述来获得法庭对他们诉讼的支持。试图暗示审判法庭:被告可以如此评论其他法院,当然也可以这样评论你们;被告可是在“侮辱”你的同行啊,他这样 “侮辱”你的同行就是在“侮辱”你们那。看到这个场景,如何令人不想起几十年前的大批斗场面!这种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运动中流传下来的恶毒手段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原告毫无羞耻地使了出来。
整个的法庭陈述和辩论过程中,原告方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总是哭诉被告如何评论他,但是总也举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评论有错,反倒是不断提供证据以证明对方的正确,这也是本场法庭辩论最有意思的地方。
2008年6月30日
(XYS20080701)
简评“天价大米”官司
作者:种田农民
我不得不佩服聂晓梅“首席科学家”的智慧和勇气,其所在的家族公司不但有几尽弱智的宣传:“每天食用二两CEB营养米,相当于一次口服4000粒维生素E丸”;还有其新闻发布会上的无知者无畏:“全世界研究这个领域的科学家屈指可数,一般科学家不了解很正常”。
无畏者总会有惊人的举动,把批评者告上法庭就是一例。对审判的结果我这次一点也不担心,我决不认为北京的法院的法官的科学素质会如此不济,或借鉴武汉法院某些法官的对“国际期刊”的创造性定义而来个“在专业文献数据库找不到CEB,并不表明CEB不起作用”而让人贻笑大方。
中国新闻周刊的新闻报道,第一次让我看到中国还有如此多的专家(很多是我熟悉的专家)在仗义执言,尽管角度不同。方舟子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让我有点悲哀的是,这个号称分子生物学出身的聂首席的科学水平和素养。从报道看,该公司不是拿未经任何处理的普通大米忽悠人,而是真的用所谓的 CEB营养液去浸泡稻种,并认为种出来的水稻就会携带CEB的特性。从这来看,聂首席对她的技术路线是不存在任何疑问的。但事实上,这是一个简单的遗传学问题,任何有遗传学背景的人就应该知道这个技术的可行性。但我们的聂首席却不遗余力去努力实践。与斗风车有什么区别?
与其他和方舟子有关的名誉官司不同,这个“天价大米案”在新语丝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波澜。我想,或许新语丝的读者科学素养大多较高,认为这个各案完全就是茶余饭后的笑料(说实在的,看到真的起诉,我是相当的吃惊)。而如此拙劣的谎言,竟然有人相信,可见中国普通公众的科学素养到了什么程度。所以这个官司对方舟子个人可能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麻烦,但既然能当庭直播,我倒希望庭审直播能变成科普直播,对普通公众又何尝不是一件幸事?!
(XYS200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