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新规遏制皮肤风险

4 09 2008年

化妆品新规遏制皮肤风险
“这可以让消费者了解,它是否确实含有有效成分、是否含有可能危害健康的成分。对消费者来说,这是合理要求。”

记者:姜莹莹
北京科技报08/08/25

9月1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它对标识不规范、成分标注、宣传禁用语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要求标注全成分表,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说,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避免消费者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误用化妆品,而使皮肤造成不必要的不良反应。

近年来,很多知名的化妆品品牌都被指含有未标注的成分,而引发了风波。

2005年,宝洁公司旗下的知名化妆品品牌SK-II就曾卷入一场诉讼。原告名叫吕萍,她花840元购买了一支25克包装的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使用后感觉皮肤瘙痒、部分灼痛。之后,吕萍发现,该产品没有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在中文标签里也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成分。

吕萍的律师称,SK-II成分约有38种,其中有俗称“烧碱”的氢氧化钠(NaOH)和俗称“特氟龙”的聚四氟乙烯。此外,还有以日文标注的五种成分:一种在酵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整肌保湿成分,一种清洁剂与保湿胶状物的乳化剂、为黏度调整剂,一种乳化剂,一种合成表面活性剂,一种抗氧化成分。然而,这几种成分究竟是什么,请教日本专家后,也无法获知。

同年,印度也检测出强生婴儿润肤油中含有液体石蜡油。当时,尽管该产品所标识的成分中有“选用优质矿物油”的字样。但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这就是石蜡油的一种,而担心不应在婴儿用品中使用。

著名科普作家方舟子认为,像食品、药品、化妆品这些与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产品,都应该标注全成分表。这可以让消费者了解,它是否确实含有有效成分、是否含有可能危害健康的成分。对消费者来说,这是合理要求。

不过,对给予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却给了化妆品企业不小的压力。调整产品包装,首当其冲;其次,便是公开成分是否会涉及商业机密。

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人士告诉《北京科技报》,制定《规定》时,曾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也听取了几十家企业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他们认为,更换包装,确实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目前,一些企业仍然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未使用。这会对企业形成一定的成本压力。于是,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期限延长至2009年10月1日。

至于商业机密,该负责人表示,全成分表的标注是国际惯例,大多数的国家也都已经建立了这个制度。“我们在标注全成分表的时候,也尽量按照国际惯例的标注要求和成分名称进行标注。而且,我们要求标注的是化妆品成分的名称,并不涉及各种物质的含量,不存在泄露企业配方及商业秘密的问题。”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化妆品的监管制度比较完善,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例如,美国将化妆品标签的监管,纳入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管制范围。相关法案除了要求化妆品标注全成分之外,还要标注产品的净含量、警示用语、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此外,对标签上的文字的位置、字体大小等也都有明确规定;同时,禁止在化妆品标签上使用医疗用语等。而FDA有权对错误标注的行为进行处分。

欧盟对化妆品的监管,也包括产品责任的名称和地址、全成分标注、净含量、必要的警示用语等。

方舟子认为,全成分表必须标识,但具体配方和工艺可以不公开,就像食品的标识一样。即使公开具体配方和工艺,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就像药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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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回复 to “化妆品新规遏制皮肤风险”

4 09 2008年
Stephen.Li (17:54:52) :

貌似《北京科技报》的记者素质高起来。

5 09 2008年
墨西哥海鲜 (09:50:37) :

严重同意支持
尤其是化妆品和药品,广告吹的天花乱坠

7 09 2008年
Stephen.Li (14:33:46) :

这资料不是关乎很多爱美人士的健康吗?关注度太低了!

看来,女人感性多过理性(就此而言)。到处转转这篇文章吧各位——为了自己身边的女性!

8 09 2008年
MOBO (18:05:03) :

女人爱美,人性的弱点。什么“维它命精华”、“表皮生长因子”、“XXX营养”…..都很容易兜售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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