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求方舟子继续打假,让患者免受“肖氏反射弧”的欺骗

20 08 2009年

方舟子先生:您好!

可以说由于你对肖传国的打假行动,使我为孩子治疗“先天性脊柱裂”的毛病,有了警惕,免受“肖氏反射弧”的欺骗。同时也有许多同病患者,因此谨慎而终止到郑州神源医院去接受手术。您的打假行为是功德无量的,使很多患者免受其骗。

“肖氏反射弧”能治好“先天性脊柱裂”和瘫痪病人的大小便失禁,原于央视的一篇不全面的报导,燃起了原先患有大小便失禁症的患者的希望。

“肖氏反射弧”能够在手术后的8个月到一年半时间内,经病人自我锻炼,就可以?“挠挠大腿、拍拍屁股”便可正常大小便。一直宣传有85%的成功率,但最近的宣传说,“只要不出意外”。可是一台手术费就是2万元。然而,成功率?有成功的吗?

央视报导的“小艳丽”现在怎样了?他们做过手术的病人,我们正在查访,可惜,很难啊!查访到几个,没有一个好了的。

先生,为了不让至少几万这类病患者,再免受欺骗,恳求你继续努力,一直把打假工作做下去。这是造福于民的好事。患者幸甚!人民幸甚!请指教!

同病相怜者: 沈志良、卜建国  2009-8-19



武汉市汉江区法院执行案件涉嫌犯罪

19 08 2009年

作者:anglor

由于没有见到汉江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全文,暂不对汉江区法院将方夫人列为被执行人这一做法发表意见。但是汉江区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的严重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执行主体涉嫌违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并规定,“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全国法院已经推行新版执行公务证,按照公安系统为各省配置的居民身份证编号序列统一为八位数字,如陕西省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证为610*****。新版执行公务证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原执行公务证同时作废。据一位在湖北省高院工作的大学同学查询,湖北高院政治部并没有汉江区法院书记员周中川办理执行公务证的备案登记,也就是说,汉江区法院书记员周中川并未通过湖北省高院考核获得执行公务证资格。周中川编号为WH01037的证件显然是工作证,而非执行公务证。

银行工作人员一般只保留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对执行公务证不做副本留存,且不做也无力做证件真伪的鉴别。这为某些法院私自制作执行公务证违规办案大开方便之门,而被执行人和银行却对此全然不知。

二、执行程序涉嫌违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这是执行程序必不可少的步骤,而汉江区法院却对此条规定视而不见,选择性地适用民诉法第218、219、220和223条,一上来就劈头盖脸地谴责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真是荒唐至极。暂且不论汉江区法院将方夫人列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而汉江区法院“事先既未依法送交裁决、通知,事后也未通知”被执行人,已在广大网民之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汉江区法院这一公然违法执行行为,无异于对无辜百姓进行明目张胆的抢劫,我们对此表示最严厉的愤慨与谴责!

三、制作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涉嫌违规并涉嫌犯罪。方先生一直纳闷“该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8月7日,我妻子的存款就是那一天被划走的,莫非肖院长亲自跑到北京签发了划扣存款通知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应该是由主管院长在核发裁定书之后或同时签发,再由执行人员前去执行。这样就要求执行法官确保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准确性,同时彰显人民法院工作的严肃性。汉江区法院在8月7日由肖国雄签发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却又如何能够在当日从武汉赶到北京并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恐怕只有执行人员自己知道了。

肖国雄、余文庆、周中川等诸位法官大人,遮遮掩掩地玩神秘,有意思吗?还是让我来揭穿你们那件披着明为合法执行实则涉嫌犯罪的外衣吧。真相是,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携带盖有汉江区法院院印的空白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新华社储蓄所进行划扣方夫人的存款,应该先是和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并确认被划扣账户的名字和账户余额无误,然后由余文庆和周中川中的一人现场填写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并在签发人一栏中签上肖国雄的大名,当面送达给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对此习以为常,只要他们能提供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件即可。

违规制作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并不能说明汉江区法院法官的犯罪行为。肖传国缴纳(垫付)的执行费用1260元尚不足以支付两名办案人员的来往卧铺车票费用,更不要说在北京的食宿与交通等各种费用。在当前办案经费如此紧张的人民法院,汉江区法院舍得“倒贴”为肖传国卖命?真相是,由肖传国本人或派人或出资将余文庆和周中川在8月7日(恰好是周五)之前送到北京,并负责安排交通、食宿等,待顺利划扣方夫人账户之后趁着周末之际在北京逍遥一把后打道回府。汉江区法院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北京之行,大概计算下来,至少花掉肖传国一万元。强烈建议武汉市汉江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汉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我们在本文中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上面仅仅为推测,如果汉江区法院能够出示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此次北京之行的各种合理票据并对我们的合理怀疑作出说明,让广大网民确信你们是合法办案,而非他人资助,anglor愿意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承担一切由本文所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请问,汉江区法院及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你们敢吗?

另外,我完全赞同彭剑律师的观点:因个人言论引发的赔款,系言论人个人债务,绝非夫妻共同债务。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执行裁定书引用的法条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尽管方先生事后也承认这是其妻子的“工资卡帐号”,但是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在没有与被执行人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就完全排除这是被执行人婚前财产的可能性,进而做出违法扣划,是否显得有些鲁莽与不负责任?

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将汉江区法院以法盲肖国雄副院长为首的、视法律为手纸的余文庆、周中川等法官败类清理出法官队伍!



武汉江汉区法院太强大了

18 08 2009年

作者:逐草天涯

武汉这个区法院太强大了!现在都和谐社会了,这帮人还敢顶风违法,胆量不得不让俺佩服一下 :-)
这个强制执行裁定书的签发是有瑕疵的,这是问题的关键。
这个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上被执行人写的是老方的太太的名字,或者指名帐号和户名(方太的名字),那么这份裁定书是有瑕疵的。敢于出这份裁定书和敢于签字的法官,要么是新手,要么就是武松—-胆子太大了。
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官司的结果分两个阶段。法院先出判决书,然后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者的内容必须完全依照前者做出,裁定书上一般有“将被执行人财产XXXXX怎么样怎么样”的字眼。
关于财产,强制执行裁定必须说明被执行的财产与判决书上判决的关系,也就是必须确认被执行的财产(银行帐号)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一般实践中,被执行的财产的来自三方面:一是在起诉前法院根据原告请求查封的财产(本案非此情况),二是判决后再裁定查封的财产(本案非此情况),三是执行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来签发强制执行裁定,同时执行庭也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然后确定执行方案。
当法院收到原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由执行庭发现财产线索的时候,必须核实该财产的所有人。尤其是当线索是原告提供的时候,法院必须依法核实。否则判了张三,法院却把李四的财产执行走了,那社会不是乱了套?
所以,江汉区法院的这份执行书有重大问题。
问题一:签发执行书的法官有没有依法核实该银行帐号的所属权与被执行人(也就是老方的关系)。如果有,法院内部应该有书面说明,证明该帐号属于老方的财产,是在执行范围内。那么这个书面说明显然是错误的,理由参见彭剑的帖子。如果没有,那么裁定书的签发程序显然不对。
问题二:该财产线索如何取得?如果是法院取得,那么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法院执行庭必须有要求银行查询的函和查询记录。如果是原告提供,则法院必须有核实程序。这个程序到底有没有?
至于执行书的送达,可能江法和肖玩了个花样。他们故意在寄送的时候写错地址,等邮件退回后,可以借口邮寄无法送达,然后找个公证处做公证送达。这个以后可以核实,但是很难追究谁的责任。
俺的建议是:
一。将银行存底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和请求信书面发给江法要求核实(否则有人伪造法院文书怎么办?),并对裁定书要求复议,请求执行回转(也就是将钱划回来)。
二。向江院的上级法院武汉中院实名举报,举报某些法官有不正当违法或者违规行为,该行为与肖有关。我党规定,实名举报是必须有书面结论的。哪怕中院把举报信转给江法,对某些小人也是一种震慑。
三。在北京向中纪委举报,内容同上,理由同上。
四。联系公检法系统报刊杂志的记者,多找几个,看有没有记者有兴趣就此事写篇文章。一般在北京多少都会有记者感兴趣。他们拿着题目下去武汉采访,毫无风险,好处却是大大的。即使文章被和谐或者本人,他们去采访本身就足够震慑江法的某些人了,也让江法的领导权衡一下,为了日后做泌尿系统手术能开后门而现在冒这个违法违规风险是否值得。
五。写文章投稿到公检法系统或者青年报或者经济观察等,如果他们能发当然好,不发就算了。
原来的判决书虽然荒唐,但是基本查无实据,很难告倒被肖买通的败类。这次是法院在执行裁定书的程序上出现瑕疵,铁证如山,抓住裁定书出具的程序问题,应该可以打赢。
祝老方好运!需要捐款说一声。



国内临床医生对“肖氏反射弧手术”效果的评价

18 08 2009年

转自丁香园——医药生命科学专业网站

链接:
http://www.dxy.cn/bbs/actions/archive/post/6608179_1.html

huzx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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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7 20:19
我曾经接诊过几个术后的患者,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尿失禁,接受了肖氏反射弧手术治疗,术后有一年左右,尿失禁仍然没有得到缓解。临床价值值得怀疑。——我来自武汉。

链接:
http://www.dxy.cn/bbs/post/view?bid=49&id=12678893&tpg=1&ppg=1&sty=1&age=0#12678893

bhhy3
小李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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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4 23:01
我有一随访神经源性膀胱患者,在武汉做”肖氏反射弧”术,现术后4个多月,诉排尿症状无明显好转,B超示双肾重度积水,较术前无明显好转,现患者反复尿路感染,请教一下可否留置导尿或自我导尿?导尿对预后有否影响?

friend88

欢欢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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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骶神经根刺激的疗效都不肯定,肖氏反射弧 只是理论的东西。实际作用应该更有限。

gzgyh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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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肾已重度积液和尿路反复感染,要考虑作双肾PCN引流了,膀胱造瘘可能还解决不了问题。
我跟多名泌尿科教授聊过“肖氏手术”,大家都很觉得太神秘,如真是科学就应该公开一些患者的资料,真正造福病人。



从北京法院判决书透视武汉法院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无理

16 08 2009年

作者:北京愤怒

据讯,以肖国雄为副院长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在事前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7日到北京强行划走方是民(方舟子)妻子刘XX的私人存款人民币40754元。近日舆论为此哗然,愤怒谴责之声不绝于网。我们关注肖传国诉方舟子案件已经很久。我们认为,这是一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破坏正常舆论监督的恶性案件,最高法院应该立刻调查处理这次严重违法事件,国家的其他相关机构和媒体也应该为捍卫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而奋起声讨武汉法院的不法行为,避免类似不良事件在全国蔓延,殃及更多无辜。

显然,要正确认识此次银行抢劫案的违法本质,必须从肖传国多次控诉方舟子案件的是非根源谈起。

2007年,肖传国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方是民提起控诉和上诉,声称2005年11月方是民在汤姆网进行的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中,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具备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肖传国举报方是民剽窃事件等问题发表看法时,诽谤了肖传国。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后来受理上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虽然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因此,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肖传国的所有申诉请求,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第631号民事判决。

把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判决和这两次北京判决书对比以后,我们现在的感觉正如当时的一位评论者早就说过的那样:只有北京的两次判决才是肖-方诉讼案件唯一正确的判决。因为只有北京的判决才真正依法维护了公民自由言论的合法权益;而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则达到了新中国空前难得的高度,它是我国政治生活日益民主化、司法领域日益朝着国际化正规化发展的里程碑文件,值得各族各界广泛宣传!

当年,武汉江汉区法院徇情枉法,本来就错判过一次方先生,理应道歉才是;不料今年又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的合法钱财,真是错上加错,因此我们广大网友都应该站出来强烈谴责为虎作伥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肖国雄!



一名脊柱裂患者给卫生部部长的信

15 08 2009年

方先生您好!以下这些内容是我在部长信箱的留言,可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答案,希望得到你的帮助,给我们受害者讨一个说法!我的联系方式:1553787XXXX QQ185491400 742808967

陈部长您好!

我是一个先天性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导致的两便失禁的患者,我现在24了,此病已伴随24了,光爬行我爬了10有余,为此我的脚趾头都磨掉了,穿开裆裤穿了20余年,都不敢去他人身边,人还没到呢,骚味儿就到了!晚上把床尿的,都是湿漉漉的!

07年3月份在央视的人口节目里得知郑州神源的,当时并没有去因为家里实在没有钱为我治疗,在以后的时间了许多媒体的报道我更加相信了,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寄托这家医院上来经过几个月借够了钱!11月份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接受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手术,承诺成功率80%-85%,恢复期8个月-1年半,可现在一年多了没有一点起色,和我同批做手术的患者没有一个有好转的的!

这是他们的简介: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大学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主要研究方向为: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基础与临床研究、神经源性膀胱基础与临床研究、泌尿外科疾病基础与临床研究。专家队伍强大、科研实力雄厚、仪器设备优良,目前承担着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河南省及郑州大学等多项科研课题。

郑州大学聘请国际著名泌尿外科专家、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理论创立者、博士生导师肖传国教授担任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高晓群教授、杜茂信教授担任副主任。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附属于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中心,主要进行“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技术的推广和临床应用及泌尿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医院配有LABORIE尿动力仪、METRO神经电生理刺激仪、STORZ内腔镜等先进的医疗设备,能够开展神经泌尿外科、普通泌尿外科的多种手术。

获奖项目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1993年、2003年、2005年)。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01年)
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
吴阶平医学奖(2000年)
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2002年)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一等奖(2000年)

他们的获奖项目是真的?

此技术是国家“973”计划项目吗?

此技术现在是否可以应用于临床?

此技术是否经过卫生部批准?

此技术好像以前武汉协和医院做得,为什么又跑到河南了呢?

我们患者的家庭经济条件10个有8个贫困,为我们看病负债累累,如今没有好转,反而更加痛苦了!

望您予以解决,谢谢!



不知有多少白老鼠!——转自百度贴吧“肖传国吧”

15 08 2009年

不知有多少白老鼠

我是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导致的大小便失禁!
最早是07年03月02下午看了央视的人口节目得知郑州神源可以治疗此病!是我看到了重生的希望,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寄托这家医院了!
07年11月份行肖氏术,如今一年多了没有好转和以前一样,我不要求达到100%,最起码的控制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怕是多去几趟厕所也行,和我同时做手术的患者无论大小都没有效果!
前几天我去复查了,复查报告大概看了,很是失望,和术前的没有什么区别!
去的那天走到菜王西街,就看到一对夫妇领着一个男孩子,孩子走路一瘸一拐的,穿着开裆裤!夫妇俩很朴实,男的手里惦着个长方形的包里面装着小子用的小褥子,女的扎着麻花辫,拿着外衣在后面跟着,一看他们就像农村出来的!
我走到医院他们在其他的患者家属谈话他们说他们是从安徽来的,来这住院的!医院还是住满了患者,医生每天都在做手术!
我们是无知的嘛?现在不知有多少患者已成为人家刀下的白老鼠了?不知道将来还有多少患者将成为白老鼠!
一年多等待,我得到了什么?白纸黑字的病例!病情依旧,痛苦依然!
QQ742808967 QQ群40551631

作者:742808967
2009-5-15 14:47

为了不让病友们成为肖传国屠刀下的白老鼠,来揭露肖传国的骗局吧!

神经损伤致大小便失禁的患者,当你们从网上或电视上看到的”肖氏人工体反射弧”时,一定前途一片光明,当手术后你就失望的犹如落进地狱一般,医院就会告诉你是那不成功的百分之二十患者,从我认识的病友中,还没见到一例是见到有效果的,请做过手术或及将做手术的朋友们,来这里发个言,谈谈你们的所见所闻吧!一起来揭露肖传国的丑行吧!

作者:88057003
2009-5-3 09:58

回复:肖的手术到底有没有效?

我熟人在同济做了快3年了,没效.期间同时做手术的其他2人后来,联系也不见任何疗效.

作者:59.191.75.*
2007-4-3 21:15

回复:肖的手术到底有没有效?

认识的病友均无效

需慎重!!!!!

作者:210.13.85.*
2008-11-7 16:12 回复此发言

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骗人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9-1-10 08:30

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说可以治疗脊柱裂引起的尿失禁,运用肖氏反射弧把神经稼接到膀胱。他们收费将近3万,我做过到头来没有任何疗效,肖传国真是在骗人,方子舟说的对。患者利益谁来维护?请友友们指点一下谢谢

提问者: 情像雨点a



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违法行为

14 08 2009年

作者:李在方

本文要论述的是,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的行为,是一项典型的违法行为。为了节省篇幅,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法院能否追加案件被告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个中心问题来展开。至于江汉区法院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就不在此赘述了。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假设了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是合法的;而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于法于情,皆属乖拗,以至被天下人传为笑柄。本文的主旨意在阐明,即使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是合法的,该法院也无权执行方夫人以个人名义所有的财产。

1、方夫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谁是本案的被告和被执行人呢?我们来看: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XYS20060731)明明白白地列出:
“原告肖传国……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被告方是民……”

判决书的最终判决为:

“一、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
二、被告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是民应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方夫人的名字。肖传国在诉状中并没有将方夫人列为共同被告,江汉区法院的判决书,也只是判决“被告方是民”“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可见方夫人与本案,并没有任何的关系。那么问题就是,江汉区法院能否将与原案并无关系的方夫人,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2、江汉区法院不能将方夫人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我们上文指出,方夫人在本案中,既不是共同的被告,法院也并没有判决方夫人犯有侵权行为,最终判决的民事责任,也是由方舟子本人来承担的。我们再重复一遍:方夫人的名字,从未在案件进行的任何阶段、涉案的任何文书中,出现过。就本案而言,方夫人与案情和最终的判决并无任何关系;她是本案被告之一的方舟子的夫人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处于本案之外。换言之,方夫人是被告方舟子的夫人,对于本案而言,是一个偶然事件。那么,法院能否将与本案本来无涉的第三方,仅仅以其为被告配偶为理由,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唯一的根据应该是有关的法律;但是《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却没有任何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必然推定法院有权自主作出决定,任意追加被执行人呢?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能”,因为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所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注意这里是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其权力。也就是说,在法律之外,法院没有权力;进而言之,非经法律明确授权,则法院没有任何权力。这正是宪政和“依法治国”之最基本的精神,即否定和消灭任意的、无法预知的权力行为。这个我们且不赘言。我们在此只是强调指出:任何法院要追加一个人(或者组织)为被执行人,都需要法律明确的授权。这种授权可以有两种形式:

(1)特定的授权,比如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将被告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这里可以对追加条件加以进一步的明确,也可以不加规定,从而给法院赋予很宽泛的权力;

(2)不特定的授权,比如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任意追加任何人(或者组织)为被执行人。”

不幸的是,对江汉区法院而言,这两种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都不存在,在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不存在。也就是说,根据《民事诉讼法》,江汉区法院无权将方夫人直接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这就是江汉区法院为什么要离开《民事诉讼法》,跑到《婚姻法》里面去寻找法律根据的原因。

3、《婚姻法》的规定,不能成为扣押方夫人财产的根据

江汉区法院援引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明显,本条条文规定的仅仅是夫妻之间对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义务),而并不给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创设任何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根本用不着什么神秘的法律知识和推论,条文只字未提第三人,就已经十分明白了。尤其重要的是,根据同样的理由,本条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赋予法院以任意执行被告配偶的财产的权力,也是无须多言的。

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受制于《婚姻法》第19条,该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这里的规定很明确,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反而言之,假如夫妻双方已经有约定,那么《婚姻法》第17条就不能适用了。那么,在方舟子和方夫人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方夫人以个人名义所拥有的财产,就不能算作是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江汉区法院所援引的《婚姻法》的第17条,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是不能适用的,因此,更不能成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4、还有别的法律根据吗?

我们已经发现,从《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中,都找不到追加方夫人为被执行人的根据。唯一的一个有点联系的法规性文件,江汉区法院却没有援引。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执行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里的第2条显然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第2条的适用条件是原判决书中必须确定判决的债务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才行,换言之,在本案中,要追加方夫人为被执行人,原判决书就应该判决为“由方舟子及其夫人承担共同责任,二人共同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才行,可是我们在开头就已经指出,原判决书却只字未提方夫人。

恰恰相反,原判决书判决“被告方是民”“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也就是说,原判决书确定,此处“被告方是民”的判决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条也不能适用,因为第4条只适用于“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的情形。不仅如此,第4条明确规定,即使是在符合第4条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所允许的被执行的财产的范围,也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需要弄清楚,夫妻二人是否已经有了约定。在夫妻二人已经有了约定的情况下,他人、或者法院,无权强制认定某一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5、结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是违法行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的行为,不仅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中找不到任何的规定支持,更违反了现行的中国法律的各项明确规定,是一项典型的违法行为。



评“肖传国积德,赚钱,报仇近况”

14 08 2009年

【评】

    这“几位美国教授”说的是哪一国的英语?

(方舟子)

    纯正的伦敦音,就是离江汉区比较近了一点

(ziren)

    “Dr. Xiao…will won the Nobel Prize,… ” 找个新东方学生去给指导一下语法:)

(POWER)

    找初中生就可以了吧。这样的英语水平做50分钟演讲,难怪大家热烈鼓掌感谢终于讲完了。

(方舟子)

    不是吧,现在小学就上英语课了。为什么麻烦初中生呢?

(克己明德)

    这个就不要追究了,得意忘形的时候,尾巴总有夹不住的时候,英语不是他的母语口误难免

(Nixrreg)

    医学教授嘛,说的是古色古香的拉丁国英语。

(@)

    老外教授不带这样夸人的。Dr. Xiao…will won [没过四级,用动词原形win好不好] the Nobel Prize,…

(heartwaver)

    当初昏教授对碧声讲话言语轻薄,流里流气。怀疑他当初那么护卫核酸营养是因为同病相怜。

(喜爱)

    老肖嘴里说诺贝尔奖,心里也知道没戏。目标还是院士,只是暂时没办法只能等。

(coubert)

    老球死后,肖的院士再不会有戏了。

(true)

    钱到底从哪里来的?真的敢用经费来报仇?

(新语粉丝)

附:
肖传国积德,赚钱,报仇近况:让朋友更高兴,让敌人更难受

散仙谷 http://www.webjb2.org/webjb/sanxian/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9-08-14 19:39:53

老肖现在满世界到处开刀,当KEYNOTE Speaker。。。

这 SIU(国际泌尿学会)也真逗,开始邀请我为大会invited speaker, 10分钟。我回复OK;过了几周,又来信,通知改成50分钟 KeynoteSpeaker,因几位美国教授提意见(把Emails还同时转给我啦):Dr. Xiao…will won the Nobel Prize,… and the 10min’is not appropriate and he should be the featured speaker…

每次会议,掌声都持续得让你下不来,只好多方向点头致谢,下来后坐下前还是掌声不息,只好再多方点头致谢。每个国家,每个医院,那些所谓世界顶级的泌尿教授,神经教授,小儿教授,胃肠道教授对自己的由衷尊重和佩服让人觉得总算为父母老师,为中国争了点光。

人贵有自知之明,其实96年第一例病人成功后,我就知道我在医学史上的位置,现在和将来的荣誉只是个必然过程而已。记得2001年新华社那记者碧声(王艳红)用牛津大学一华人教授主任挤兑我,我很诚恳地告诉她:人贵有自知之明,你那教授比不过我。记得JT用饶毅‘对生命科学的贡献’来挤兑我时,我也说过类似的话。对那些善意的怀疑,恶意的攻击根本没当回事。但是,还是为中国,为中国人感到悲哀:这么大这么好的事,在全世界包括台湾包括香港都得到高度赞赏和尊重,却在国内受到如此之多之强的污蔑诽谤,可见方舟子及其走狗这类人的劣根性和无法无天对中国对科学家的危害多大。这也是为什么我要站出来不惜一切代价,摧毁这伙黑帮。靠的是什么?老子本身过硬,老子的工作过硬,老子不差钱。老子有仇必报。

请置顶请到处转贴,让大家看后高兴,让方舟子及其走狗看最后一句



也谈武汉江汉区法院执行方舟子财产案的违法性

13 08 2009年

作者:天地良心

一些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其一,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执行到配偶的财产上去,而且还要传唤配偶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听取他(她)的意见,作出执行与否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只是征求意见,但由于它对相关法律起解释作用,各级法院还是广为参照的。其中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明确规定,只有经明确为共同债务的,才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第十四条则明确了债务人的配偶有提起异议的程序性权利。

本案中,原判决并没有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能推定为方舟子一方债务。当然,法院可以“主动”建议肖某再起诉,将该债务定为共同债务;或者法院可以直接篡改原判决,将“共同债务”字样加入到判决书中,然后通知方舟子其原有判决书作废,然后才能执行方舟子夫人的财产。(这样做对法院来说都是“合法”的,因为它可以给自己的决定加上“经查,本院认为”就万事大吉了。)

其二,如果法院不想把原判决的债务改写为“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就只能执行方舟子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中属于方舟子的部分。《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执行自然人个人债务时,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责成夫妻双方限期进行协议分割。在限期内未进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协议明显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作出分割裁定后执行相应的财产。所以,法院在偷偷划走方舟子夫人名下的财产时,应该再偷偷地增加一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定。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不这么做,因为这很容易,你只要拿张纸出来,写上“经查,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刘某帐户内的财产全归方是民所有”,然后盖一个法院大红章就合法了。我不明白这样举手之劳的事江汉法院为什么不做。

不过,现在的事实是,方舟子与其夫人是约定分别财产制,该约定在本案发生之前就存在,并不是为了逃避执行才出现的,所以该在先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基于此,江汉法院才懒得去分割财产了,偷偷把钱拿走再说;因为目前的潜规则就是,钱在谁手上谁就是大爷。法院先把钱拿走,让苦主到法院求情把钱拿回来。

其三,本执行案程序上反映出来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线索。如果法院工作人员明知法律禁止的执行方法而故意去做,制作没有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而擅作执行决定,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在“枉法裁判”,“伪造公文”以及其他渎职方面可能有违法行为发生。有关法律监管部门有义务提起本执行案中有疑点问题的监督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