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离中国还有多远?

26 07 2008年

我从事反伪科学、学术打假,虽然用的是笔名,但是真实姓名和身份一开始就是公开的,以示将为我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难料到很有可能被人起诉损害其名誉权。但我自信写批评文章向来有根有据,不会被人抓住把柄,而且对中国司法系统还有一定的信心,不怕惹上官司,反倒认为如果有人来起诉我,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事实的真相。

果不其然,近年来我为此多次被人起诉。迄今为止已有9起起诉我及相关媒体损害名誉权的民事案件被受理,有6起已做了判决,又其中,分别在武汉、西安的地方法院判决的2起均判我方败诉,且判罚很重,在北京法院判决的4起有3起判我方胜诉,1起虽判我方败诉,但只做象征性的处罚。

在应诉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不能不让我心生疑惑:中国离法治还有多远?我不是法律专家,无意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只是从当事人、普通公民的角度,谈一些感想。

其中最令人疑惑的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起诉我及相关媒体损害其名誉权案件,声称由于我的批评导致他没能选上中国科学院院士。肖氏共在武汉江汉区法院起诉我3次,又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我1次,均立案处理(另外还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控告我犯诽谤罪,未被立案)。这些案件的案由其实都相同,都是因为我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质疑其学术履历的文章而起。其中武汉的1起已做出判决,终审判我败诉,另外2起则未做出判决。肖氏在武汉初战告捷后,又到北京起诉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法院对言论自由的维护获得了媒体、舆论的广泛赞扬,但是并不能改变武汉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就是说,两地法院对相同的案件,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而且都生效。同样是在中国,适用的是相同的法律,出现这样的结果,不是很奇怪吗?

武汉还有2起肖氏诉我的案件未做出判决,但如果判决,也只有判我败诉,因为是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件事的判决,不应该有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这2起案件还没开庭就可以确知判决结果,审理已成为形式,应诉也无意义,这难道正常吗?且不说我不认为我有过错,就算有过错,岂能因为同一件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处罚我?这合理吗?

显然,这是典型的滥诉,而这种不正常、不合理的奇怪现象之所以能发生,是因为武汉是原告所在地,原告的诉讼成本比被告低得多,而且可以利用地方人脉关系、保护主义来左右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北京法院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并没有给被告以赔偿,我为了应诉而付出的一切费用都收不回来。原告胜诉可以获得赔偿,败诉则不用赔偿被告,而被告败诉需要付出赔偿,胜诉却无法获得赔偿。这种不平等关系在客观上刺激了滥诉,也意味着学术批评要冒着遭遇恶意诉讼的风险,即使最终赢得了诉讼也无法弥补为了应诉而导致的金钱、时间的损失。

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倒有值得借鉴之处。肖氏现在也到美国纽约起诉原美国西北大学教授、现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饶毅损害其名誉。对美国法律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由于美国司法非常重视保护言论自由,名誉权诉讼,特别是那些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诉讼,原告是极难获胜的,而对明显的滥诉,法官有可能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或处以罚款。

这些案件也暴露出某些法官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武汉未审结的那两起案件,一起在2005年10月立案,2006年7月开庭审理后,就没有了下文;另一起在2006年10月立案,我于2007年2月提出级别与地域管辖异议,至今无管辖异议裁定,无庭审,无判决。都早就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却未向被告做出任何解释。

我读过一些美国法庭的民事判决书,对双方证据、判决依据都有详细分析,引经据典,洋洋洒洒进行论证,就像是在读一篇学术论文,即使未必同意其判决结果,却也不能不佩服其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相反的,读国内民事判决书就像是在读告示,判决理由很少有超过一段的,既无需引经据典,也不屑进行论证,靠的是法官随心所欲的“自由心证”,似乎一句“本院认为”就有了十足的权威,其蛮横不讲理有时到了骇人的地步。例如,武汉江汉区法院竟以肖传国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属于国际期刊论文、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肖传国的名字不能否认肖传国获奖等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认定我的批评基本失实。难怪这样贻笑大方的判决书一出来,学术界舆论大哗,600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抗议该判决,16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以此案为例,在2007年两会期间联名提出“严肃对待因学术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但是武汉中级法院还是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原告利用地方保护势力、法官滥用权力的情形,目前也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中国对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原告如果在当地基层法院起诉外地人,那么最终还在当地的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在终审判决之后,被告虽然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并不影响判决的生效,也很少被处理。比如,我就武汉法院的判决向湖北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提出的再诉申请,就都没有得到答复。

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法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他们做出的枉法判决即使在其罪行暴露之后一般也得不到纠正。2004年,武汉中级法院爆出了建国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法官集体贪赃枉法案,包括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庭长等在内的13名法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30名处级以上干部调离岗位。这个法院的状况并没有因此得到好转:2007年9月,该院院长周文轩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是,周文轩任院长期间该院处理的案件,包括肖氏起诉我的案件,并没有被核查、纠正。

我好歹还算个名人,涉及的名誉权案件都能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国内外媒体均有报道,并有众多全国人大代表、海内外知识分子的支持。即便如此,也难以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更何况那些默默无闻、势单力薄的普通公民。事实上,我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国内频频发生因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而被告并败诉的名誉权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大多非常荒唐,在学术界影响非常坏,极其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也有损我国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此应该有所行动,对在地方法院已出现的多起明显违背科学规律、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应该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应该通过法制建设尽量避免类似情形再度发生。

2008.5.31.

(《同舟共进》2008.7.登出时有删节)

(XYS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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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篇回复 to “法治离中国还有多远?”

26 07 2008年
L. Lawer (05:53:36) :

safa

26 07 2008年
Amsel (06:56:46) :

老方成为政协发展对象了?《同舟共进》是政协刊物

26 07 2008年
Freereed (08:02:21) :

这是目前国内比较严重的问题,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法律建设的完善和保障。

26 07 2008年
Joy (09:32:20) :

科学与社会两体系素来孪生,然异轨而延.
路其漫漫!
愿以梅敬上,共慰香之苦寒.

26 07 2008年
墨西哥海鲜 (14:03:56) :

这个题目可以用“上帝答中国足球何日夺取世界杯冠军问”的那来回答。

26 07 2008年
月满 (19:25:53) :

滥诉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直接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对被告人财产,时间构成侵犯;
二.严重浪费国家行政资源 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的损失;
三.助长对于反言论自由和学术造假的嚣张气焰。

这么浅显的道理 我就不明白 为什么全国法律系统不能统一案件审查及受理管理程序 一但有人上诉 法院第一要做的 不应当是审查 原告上诉是否合理 是否具备立案资格 而是应该登录在审案件系统 查找别的法院有否受理相同案件 如若发现 不仅不接受立案 而且要对原告进行严肃处理 并通知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 对原告方的道德诚信方面 有所考虑!

27 07 2008年
gonewithwind (01:49:20) :

在中国,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恰恰就是违反法律的最大行为主体。看清这个事实以后,用脚指头想想也能回答方先生的这个问题:如果“法制”与“中国”之间的距离可用长度单位来衡量的话,那么最恰当的计量单位就是一定光年!

27 07 2008年
周光达 (11:30:12) :

同一个案子,武汉与北京判决截然不同,全国高法是否应给予关注或干预?

27 07 2008年
周光达 (11:42:19) :

我已不大关心天价大米一案了,因为我认为就不应该受理,受理了就应判大米原告败诉,否则就又是一个滥诉。

27 07 2008年
arnoldhan (16:13:51) :

“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属于国际期刊论文、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肖传国的名字不能否认肖传国获奖”
————————
这样的法院的确太狠了,唉。

27 07 2008年
haiweipeng (17:42:01) :

深表同感!

27 07 2008年
Bob Zhou (20:13:01) :

法治中国,必须削弱很多行政和党委决策的直接效能。在中国,法院不是法治的最关键薄弱环节,不知方生是否同意。人大是非常无效,缺乏独立作用,受多方制约影响的,表决滥竽充数的部门。您希望法院在判处法官刑罚的同时改过以前的不当判决,由该法院自发对自己过去的质疑,主体上没有积极性。这个时候,人大动议是对法院工作否定的正确途径,虽然不一定能平反您的判决,但至少要对于不当判决进行质问。但可惜,人大委员整体性的问题很多,这才是法院不可能有自我判决推翻的积极性的原因。
中国的问题不在于法治,而在于制法与执法。人大委员的顾虑太多,政协是能避免各方干扰最好的地方,但却没有实际作用。

28 07 2008年
付强 (10:54:23) :

方先生千万不要拿美国法官的素质和中国法官比较!中国的法官以前大都是专业军人,开几年车,读个本系统(或党校)办的“大学”,再当几年书记员,就可以当正式法官了。
这几年情况稍有好转,但中国的司法系统是归政法委管呀!

28 07 2008年
曾南 (19:11:26) :

如果我们国家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做到据理力争,对这样的腐败不姑息迁就,维护我们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样的情形或许才得以改善…凡事拗不过较真

29 07 2008年
MOBO (18:55:37) :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也叫《海洋法》,或者《英美法》)的法院,真正做成判案决断的不是像我们中国这样的法官,而是陪审团。如果在英美打官司,方兄不会落到这个地步,每个陪审团都会支持方兄。案情并不复杂嘛。

4 08 2008年
群众演员 (01:32:11) :

这事如果是孤案,那叫闹剧,但闹剧经常上演,就算悲剧了。

15 08 2008年
DXJ (18:20:13) :

支持方舟子,希望你能成为中国第二个李敖,因为你具备这个能力和大人格。

31 08 2008年
Carl (20:07:14) :

据说以前被国家审计局审计出的省部级腐败行为,没有一起被查处,就可以知道中国离法制还有多远了,唉

4 09 2008年
liuyu (23:45:15) :

方先生;在这种TZ下法制任重道远,期望值不要太高,太幼稚。

9 10 2008年
法盲一个 (22:26:37) :

问:法治离中国还有多远?
答:和你的利益距统治阶级的利益成反比。

16 11 2008年
sophia (19:01:36) :

方,我坚决支持你!很多人不清楚吗?只是良心被狗吃了,只知道为了自己私利”人不要脸,天下无敌”就是他们的生存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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