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抄袭门”事件始末
2008年01月02日新民周刊
2007年12月24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校园网上挂出“2007年第1号”通告,向全校师生通报对三起学术剽窃事件的调查审议结论与处理建议,引发强烈反响,复旦被认为有勇气“自揭家丑”。
撰稿/贺莉丹(记者) 张益清
研究生教材“严重抄袭”
“2007年第1号”通告称,自今年5月以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三起学术违规举报,分别是:匿名举报外文学院陆教授等人所编教材涉嫌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匿名举报五官科医院迟教授等人涉嫌论文抄袭、实名举报信息学院博士生叶某及其导师顾教授两篇论文涉嫌抄袭等。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按《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有关要求、规定和调查程序进行了相应调查核实和审议。
第一起学术造假事件来自2007年5月8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语学院某教师的举报,由复旦大学外文学院陆教授主编,数位青年教师参编的《研究生英语论文及应用文写作》(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该书确实存在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的情况。
2007年9月30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认为:陆教授与几位青年教师在所编教材中严重抄袭国外公开出版的书籍的事实已调查清楚,他们所犯抄袭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对此,陆教授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几位教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对陆教授及其他四位教师的错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陆教授已到退休年龄,建议外文学院不再续聘。同时将此事通报研究生院和出版社,建议出版社将存书全部销毁,已经发行的也尽可能收回处理;建议研究生院撤消该教材,并对陆教授申报的课题(包括资助的经费)追加处理。
对其余四人,建议外文学院根据他们所犯错误和认识的程度作出必要处理。对他们之中正在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应会同研究生院作出相应处理。
记者了解到,陆教授的头衔是复旦大学外文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其简历显示,他曾主编过多部研究生英语教材;其余几人,则是外文学院年轻教师。
复旦大学外文学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U教授告诉《新民周刊》,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曾向外文学院个别教师征求过对此事的意见,而对陆教授与其他四名青年教师的学术抄袭行为的处理建议,约2个月前在外文学院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宣布过,陆教授是1970届复旦大学外文系英语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算是‘文革’前最后一届进校的大学生”,他也一度被派到上海海关学院外语系任教。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葛剑雄教授告诉《新民周刊》,外文学院这位教授刚满60岁,“对他已是很严重的处分,本来如果没这事,可以返聘他,他完全能工作到65岁,我们不续聘,等于取消了他继续执教的资格;另外,那几个年轻教师都是他的学生,他带头这么做,无形中也害了这些学生。事后他也很沉痛,多次向我们和他的领导检讨,他希望给他一个继续从事教学的机会,但我们认为原则问题,没法迁就”。
博士后窃用他人图片
第二起学术违规事件来自网络举报。2007年7月中旬,在知名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上出现一篇题为“发生在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界的‘黄禹锡造假事件’”的匿名信(以下简称“事件”),举报复旦大学五官科医院迟教授在“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2006年2月第41卷第2期第132页一文中,实验结果中的图片”涉及造假、剽窃。不久,复旦大学纪委等有关方面收到内容相同的匿名举报信。
根据《规范》有关规定,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此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信中涉及的“造假、剽窃”文章的第一作者是刘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间在复旦大学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该文章的通讯作者是五官科医院迟教授,当时是刘某博士后工作指导教师。
刘某承认,被举报文章的设计和实验是他在郑州读博士生期间的部分工作,到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以后,为便于将这部分工作作为成果发表,他窃用了他人部分图片来说明观点,并且写上文章受到国家科技项目资助,文章其他作者(包括迟教授)对其剽窃行为并不知道。
2007年9月5日,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对该事件的处理。与会委员认为,该论文的抄袭是刘某个人行为,迟教授负有把关不严的责任;会上,迟教授做了检讨。
9月14日,医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1、此篇论文属抄袭;2、取消并收回刘某博士后出站证书;3、迟教授停止招收博士后两年;4、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导师迟教授检讨;5、各科室予以传达、重申纪律,加强科研道德教育。
9月30日,复旦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此事件进行审议,同意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对此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建议在全校博士后流动站会议上对刘某论文抄袭行为进行通报。
一篇文章变成两篇论文
第三起学术造假事件亦来自“新语丝”网站的举报。2007年8月14日,“新语丝”网站出现举报复旦大学信息学院叶某、顾教授两篇论文涉嫌抄袭的帖文;不久,学校又收到信息学院退休教师发来的实名举报信件,称叶某的一篇英文论文A和中文论文B的内容基本相同。作者先将英文形式的论文A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然后将其译成中文形式的论文B,发表在中文期刊上,实质是同一篇论文的内容,其部分内容涉嫌抄袭自论文C。
接到举报后,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责成信息学院组成学术规范小组,负责调查此事。学院学术规范小组经过对论文A、B与论文C的内容的细致比对,发现论文A有28处和两张图的内容与论文C的内容基本一致,使用的公式一致,仅对其中的一些字母进行了替换,认为论文A、B有明显的抄袭论文C之嫌。信息学院学术规范小组认为举报情况属实,论文A和B具有严重抄袭行为。
叶某是顾教授的博士生,他承认这两篇论文是其本人独立向ISPCA国际会议和通讯学报投稿的论文,顾教授知道其投稿并表示同意,但叶某在投稿时忘记将投稿论文同时传给顾教授。
当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被举报后,论文作者均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立即用电子邮件向论文C的作者进行道歉,向登载论文B和C的刊物作了说明和道歉,并多次做书面检查。
2007年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就叶某、顾教授的两篇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举报情况属实,叶某、顾教授的两篇论文具有严重抄袭行为。叶某作为主要责任人,建议学校做出开除其研究生学籍的处理;导师顾教授在叶某抄袭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研究生院暂停顾教授两年内招收研究生资格;并建议学校同意顾教授辞去信息学院副院长职务的请求。
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运作
2005年4月,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作为复旦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学术规范问题。
首届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共7人,其主任是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俞吾金。其他委员包括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葛剑雄,经济学院教授华民,物理系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王迅,光源与照明工程系教授朱绍龙,以及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教授郭慕依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教授林祥通。俞吾金教授介绍,分管此项工作的是复旦大学副校长陈晓漫。
华民强调,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的举报包括实名与匿名,举报人一般是有备而来,目前举报的途径很多,“有群众来信举报、网络举报等”。葛剑雄表示,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的投诉不少,不止这3件,有的举报是夸大事实,有的查下去是没有的,但也有的举报基本准确,凡是正式转到我们学术规范委员会的举报,我们每一件都调查;能答复的,我们全部答复。我们尽力了。比如,某单位有个匿名举报,我们也会把处理结果给这个单位,请他们想办法尽可能给举报人答复;譬如这次,考虑到因为对方是网络举报,所以也在网络公布,才能给人答复”。
葛剑雄教授认为,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委员们遇到的问题是,事情查清楚了,怎么处理?“当然会有不同意见,我们最后的处理结论要给被举报人看,他们都承认错误。但人之常情,被举报人总希望能尽量宽大处理。抄袭的事情,都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在责任认定上有时的确比较困难,比如,这次有位以前是副院长,根据调查情况,学生承认是自己做的、没通过老师,但他的文章用了老师的名字,像这种责任认定,我们只能往最低限度认定,学生承认了、老师跟学生讲的一样,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认定是学生做的、老师不知道。”
一些被举报人担负着领导工作,但华民认为,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调查是针对学术方面,“行政职务不起作用”,他表示,总体而言,复旦大学大部分学者是按科学规范做研究,整个调查过程中,他本人尚未遇到过有人说情的情形,比如,将被举报人的论文与抄袭的原文放在一起,“我们拿着举报信件去谈,他是不是学术侵权、是不是抄袭?铁证如山,逃不掉的”。
对外界评论复旦处理学术违规问题透明度不够,华民认为,“我们是选择适当案例发布公告,向社会表示我们的决心而已”,他表示,前两年复旦也出现过类似查处学术违规事件,但未在媒体公开。
要打苍蝇还应打老虎
也有人指出,此次揭露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冰山一角”,对学生的处罚“太重”,而对导师暂停招生这一处罚“太轻”。
华民认为,此次复旦大学通告的三起学术造假事件中有两起“现在处理的导师都是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他们都不是文章执笔人,现在出现剽窃的主要是学生。但老师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他同意发表该文章。”在他看来,此次对导师的处罚是较重的,“导师是连带责任,停止招收研究生两年,对导师来讲,声誉就没有了”。
复旦大学外文学院U教授告诉记者,研究生写文章时会download(引用)一些他人著作内容而不注明出处,学生有时甚至不告诉导师文中引用的部分,“老师有时能凭经验知道,有时也不好发现”,U教授认为,如出现类似剽窃行为,主要是针对剽窃的当事人。
U教授则提出更警醒的意见,“学校不但要打苍蝇,还要打老虎”,因为此类学术抄袭行为,好比“在超市中抓到小偷”,证据确凿,如不严惩,终将影响高校声誉。
但一些高校因为害怕“丢人”,也会对有学术造假行为的教授进行庇护。“所谓的庇护,一种可能他跟领导有利害关系,甚至领导本身也学风不正,我知道有这种情况;另一种,在现行的考核制度、竞争条件下,学校尽管关起门来可以对他批评、教育甚至处理,但为了怕影响学校的学术地位,也会对外不公布或给予庇护”,葛剑雄分析。
同时担任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葛剑雄介绍,到目前为止,因为成员分散、没有专职人员,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主要是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还无法直接对学术造假事件进行调查。
已发现的全是故意抄袭
葛剑雄承认,我们原来的学术规范较多通过自律、依靠道德,但缺少他律与规范,这造成一些学术不规范问题,这样的不规范较易纠正,跟故意剽窃也有本质区别,“但现在的问题是,已发现的几乎都是故意抄袭!”葛剑雄强调,在他看来,造成学术剽窃行为的原因有多方面,应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
“一是,我们的制度恐怕也有些问题,比如以前只有几百个研究生,现在发展成几千、上万个研究生,核心期刊很少,也要求每人在核心刊物上发一两篇文章,连老师都做不到,对学生这样的硬性标准不切实际。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生在毕业、求职压力或虚荣心作用下,产生抄袭行为。对教师来讲也有这个问题,过分强调这些成果,还规定一定数量、档次,有些人就不能正确对待。
“再次,学校对这种事情、对比较虚的东西,有的明明知道,非但不引导,而且往往为了本单位、小团体的利益,把小的吹成大的,突出这个成绩。实际上,做学问有其规律,不可以大跃进,但我们往往操之过急。这就需要我们改革研究生制度和教师考核制度,同时认识到我们学术的进步有个自然发展过程。
“第三方面,也应该承认现在个别人或少数人道德沦丧,根本没有廉耻之心,这几年来,这样的人更多了。对这种人,只有坚决打击,该处分的处分,已到违法程度的、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特别对其中极个别的领导干部,我认为完全要给予坚决处理。”
俞吾金:我们为什么这样处罚
我们的看法是,如果老师的作用是主要的,对他的处理肯定比较重。我们还是要努力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
撰稿/贺莉丹(记者) 张益清
2007年12月26日晚间,复旦大学首届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现代哲学研究所所长俞吾金教授接受了《新民周刊》记者专访,详解复旦公布三起学术剽窃事件的经过。
公开是对举报者的反馈
记者:你如何看待此次复旦“自揭家丑”?
俞吾金:在复旦校园网公布,是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学校领导也支持。贴在校园网上,也是对举报者的一个反馈。有很多举报人在外面的网上举报,以前复旦处理完,有时把处理告示贴在校门口宣传栏里,复旦大学的老师和学生,有人看到、有人看不到;在内部处理,外面都不知道,仍在批评复旦怎么还没行动。
还有,也对复旦的治学起警示作用。有的事情比较恶劣,让全体研究生和教师了解,以进一步端正我们的学风。如果光一个告示或院系内部处理,外面的人不能了解,好多人觉得这个事不了了之。
对犯错误的老师或学生,我们当然希望帮助他们,但首先他们要认识到他们的错误,也希望他们今后能改正,所以我们只是在复旦大学校园网上发布。我要强调,复旦大学校园网和外面的网有差别,这是我们学校内部事务,虽能和外部联网,但还是校园网形式。
记者:对这次被曝光的导师与学生,你们采取分别对待的处理,有人评价,对学生的处罚过重,而对教授的处罚过轻。
俞吾金:外面有这样的批评很自然,但他们可能对有些情况不够了解,我觉得不能抽象地谈论,而要根据每个个案分析。我们的看法是,如果老师的作用是主要的,对他的处理肯定比较重。我们还是要努力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
比如,信息学院博士生叶某,他的英文论文先抄了三个美国人的,把英文翻成中文、改头换面后,又在中文刊物上发表一遍,大家都认为这个行为太恶劣了!就等于英文和中文两次剽窃。当时他的导师在没看论文的情况下就署名,我们研究下来,觉得(他的导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失职行为;另外,自己学生有这样的行为没发现,导师也参与其中,也要负责任,但在性质上与故意剽窃、伪造数据还有差别。实际上,我们对导师的处理建议是不轻的,他是副院长,而且他负责学院的学术工作,我们建议他辞掉自己的行政工作,是比较严格的处理方式了。
要区分是故意抄袭,还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卷入抄袭。但必须看到,(其中两起事件)导师不是故意剽窃,跟外文学院的(造假事件)不一样。我们要根据事情本身、学生和老师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不能抽象地谈,希望新闻媒体理解我们。
有一件就查一件
记者:你认为,在校园网公开学术剽窃行为,有哪些好处?你们在调查中是否遇到一些困难?
俞吾金:因为可能有时牵涉到不同的人,(他们)共同做出一个东西后,究竟抄的部分是哪个人写的?要确定他抄的篇幅究竟有多少,有的在确定上有一定困难。比如,有人说,抄袭后已向国外刊物写信,也取得他们的谅解,那么,他要把当时写给编辑部的信及编辑部回信都交给我们。我们就是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要把一个事实搞清楚需要很长时间,也很辛苦。我们得出的结论经得起推敲。
记者:调查过程中有没有一些被举报人找你说情?
俞吾金:在我们的工作范围内,没碰到这样的(说情),也没听到各位委员说起这样的事。因为我们的委员都是一批资深教授,比如,其中的王迅教授是(中科院)院士,他哥哥是北大王选教授。
每个委员调查这些事情都非常认真,大家主张要公正处理,我们都是集体讨论,大家取得一致意见,再起草有关处理建议的文本。我们这个组织本来就要维护学术公正,所以也没人找我们(说情)。
记者:近3年来,你们接到的举报多吗?查证属实的就这三例吗?
俞吾金:要看怎么理解多和少的概念,反正(我们)每年都会接到一些举报,包括匿名与实名(举报),有时一年下来一共约有三五起、五六起,数量不等,(我们)也没专门统计有多少,反正有举报就做(调查)。有的(举报)调查后可能不成立,有的可能是小事情变大了,有的举报不属于我们的处理范围,就转到其他部门去……各种现象都有。(本文根据采访录音整理)
方舟子:需要独立调查机构
新语丝网负责人方舟子说,复旦大学师生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今年(2007年)不止这三起。而处理结果对学生很严厉,对教师却轻描淡写。
撰稿/贺莉丹(记者)
近日,复旦大学向全校师生通报了复旦三起学术剽窃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而其中两起学术剽窃事件最初均由以学术打假闻名的新语丝网站举报,2007年12月27日,新语丝网站负责人方舟子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不够透明和公正
记者:你如何评价复旦大学此次公告本校三起学术违规事件的做法?对处理结果,你如何看?
方舟子:在我的印象中,这是国内高校首次集中公告对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而且是指名道姓的,不遮遮掩掩,不怕家丑外扬,就此而言,(复旦)是走在了国内高校的前面,值得肯定。
但是,透明度和公正性都还不够。据我所知,复旦大学师生在今年被网上公开指控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并非只有这三起,以前被发现的就更多了,那么为什么只处理、公布了这三起?其他的事例是因为做了调查后发现指控不实,还是因为其中涉及到“学界大佬”,所以不好去碰呢?另外,处理结果对学生是很严厉的,但是对教师则未免轻描淡写。学生也许是造假的具体从事者,但是学生造假,往往也是由于其导师纵容、怂恿或无能导致的。教师在造假事件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学生还是应该以教育为主。没有被发现造假的时候导师要占有学生的成果,被发现造假了就一推了之,有福同享,有难却不同当,这是很不公平的。
记者:你认为,现在发现学术造假主要是通过哪些渠道?最后能查下去的造假事件的比例约有多少?为什么没能查下去,阻力在哪里?
方舟子:目前(发现学术造假)主要还是通过网上举报。复旦这次公布的三个事件,有两个一开始都是在新语丝网站上举报的。官方的举报渠道并不健全,而且也不能得到大家的信任,举报者会担心通过官方渠道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因此宁愿选择在已有信誉的网站上举报。
自2000年以来,新语丝网站每年会公布大约100起造假事件,而被官方处理的每年也就几起。我们只是民间网站,不具有权威性,也没有调查资源和处理的权力,所能做的只是利用言论自由进行举报,如果政府部门、学校、研究所不闻不问,甚至出来包庇造假,其结果只能是不了了之。
光靠学校自我查处还不够
记者:目前复旦大学曝光了本校的学术造假事件,但事实上,全国很多高校都处于缄默之中,为何大量的学术规范委员会都处于闲置状态?
方舟子:高校不愿意管,一方面是顾及学校的名声,觉得学术造假很丢人,所以就采取掩耳盗铃的做法,不理不睬。其实学术造假固然丢人,如果能认真处理,就不仅不丢人,反而很光彩。
另一方面是顾及学校的利益和人事关系,特别是那些涉及到校领导、院士、著名教授的造假,他们能为学校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如果进行调查、处理,损失太大,牵涉的人太多,宁愿去包庇他们。我就知道有这么个例子:四川一所高校的一位教授被揭露造假,该校的一位院士领导主张处理,该教授就扬言“如果敢处理我,我就把该院士领导自己如何造假也捅出去”,学校当然就不敢处理了;后来这位院士领导也被人发现造假,学校干脆就把这名院士和那位教授都一起保了下来。
记者:在你看来,除用类似学术规范委员会这样的机构监督外,还应依靠怎样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避免学术造假行为?国外有没有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方舟子:光靠学校自己做调查处理,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个全国性的专门机构,来进行独立的调查、处理。例如,美国卫生部就有一个科研诚信办公室,接受举报,进行调查,公布处理结果,每年会公布大约10起。今年年初,中国科技部也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看来是在模仿美国,但是一年过去了,没有见到该办公室有任何的动作。
所以,光成立专门机构、公布有关条例,是无济于事的,关键还在于要能够管事,而且是公开地、公平地管事。